观所缘缘論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陳那菩萨造
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執極微許有實体,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时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於五識,設缘非所缘,彼相識无故,猶如眼根等。
所缘缘者,謂能缘識帶彼相起,及有實体令能缘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体能生五識,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於眼等識无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无所缘义。
和合於五識,設所缘非缘,彼体實无故,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錯亂见第二月,彼无實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无有缘义。故外二事於所缘缘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識,故与五識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缘非所缘,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虽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識上无彼相故。色等極微诸和集相理亦應尔,彼俱執为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缘極微诸和集相,復有別失。
瓶甌等觉相,彼執應无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應无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觉相別者,理亦不然。顶等別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觉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觉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觉可捨。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缘缘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內色如外现,为識所缘缘,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虽无,而有內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內境相既不离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缘?
決定相隨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後缘,引彼功能故。
境相与識定相隨故,虽俱时起亦作識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隨,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为後識缘,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若五識生唯缘內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以能发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发識理无別故。在識在餘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際展转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说如是诸識惟內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