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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本地分中略錄名数)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No. 1836 [cf. No. 1614]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本地分中略錄名数)

天親菩萨造

唐慈恩法師窺基註解

明魯庵法師普泰增修

大者揀小为义,乘者運載得名,(名义互言)百数也,法謂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應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門以開通无壅滯为言,論乃揀擇性相,教誡學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論》五分之一。略錄名数者,於六百六十法中,提綱挈領,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論主急於为人,而欲學者知要也。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詮教,唯声、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詮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將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

又百法是所缘,乃舉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別境五中之一,法尔故劣。將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

又明是能缘,即別境中慧故劣;門是所缘,通舉百法故胜。將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門,依士释也。

又門是所詮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論是能詮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將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門之論,依主释也。

又論为体,乃声、名、句、文;門为用,於論上有不壅滯之功能。以体就用,攝用归体,云門即論,持业释也。

又論乃体,則取声、名、句、文四法;大乘为用,此論体上有揀小運載二义,故云大乘。以体就用,攝用归体,云大乘即論,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詮故胜;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論,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詮故胜;論是能詮,唯教故劣。將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門之論,依主释也(亦可謂帶数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屬所詮故胜;門論二字乃能詮故劣。將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門論,依主释也(亦帶数依主释也)。

又大乘是能詮教体,門論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門,決擇性相,教誡學徒,斷惡生善之功用,故名論。將体就用,攝用归体,云大乘即門論,持业释也。(作十释竟)。

北天竺富婁沙富罗,此云丈夫。國有國師,婆罗門姓嬌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藪盤豆。此云天親,乃帝释之弟,毘搜紐天王之後,虽同一名,復有別号:長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性。季子別名比隣持跋婆,此云母兒,盖比隣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兒。中子博學多闻,遍通墳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儔匹,兄弟皆兼別号故,法師但名婆藪盤豆,不相濫也。依《瑜伽論》广造诸論,以释大乘,发揮非空非有中道之教。(詳於舊藏经甚字函《婆藪盤豆傳》)。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論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總標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論之綱領也。若究所宗,總一代圣教淺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攝二十部、五部之义,謂犢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

二、法有我无宗,攝三部全,謂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計一分之义。

三、法无去来宗,攝七全部,謂大众部、鷄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飲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

四、现通假實宗,攝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

五、俗妄真實宗,即说出世部。

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部,此二通於大小乘。

七、胜义俱空宗。八、應理圓實宗。後二唯大,此論旨趣即第八宗;於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

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謂利樂有情问、不解问、愚癡问、試驗问、輕觸问。此即利樂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總標诸法也。称理言之,實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識身,歷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豈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自此至真如无为,總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總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屬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屬前七转識能熏,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屬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积集名心,屬於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三、缘慮名心,俱能缘慮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識,了別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間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識,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應;三、繫屬於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故;要心为依,方得起故;觸等恒与心相應故。既云与心相應,盖心不与心自相應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應,非自性故。

相應之义有四:謂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應也。觸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屬彼心之觸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識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質礙之色,亦名有對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无對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應行法者,行蘊有二:一、相應行,即心所法。二、不相應行,即始自得、終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滅、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簡異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者、最胜故,二、与此相應故,三、所现影故,四、分位差別故,五、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惡,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此相應故者,謂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應故。望於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後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謂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變现故;自證虽變,不能親缘故。置影言簡,其见分亦自證變,則非是影。或与自證通为本質故,或簡受所引色非識變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質,質从影攝,前二能變,此为所變,先能後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別者,言此不相應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別,假立前三是實,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謂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約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斷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後无,所以最後明也。

如是次第,

此結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實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結上文,總標五位章門,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總標,下別列。

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义故,謂依发屬助。如除根发之識,餘四皆依根之識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虽六識身皆依意转,此隨不共意識名依发等,故五識无相濫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尔,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識,

华言意識,如藏識名識,即意故;第六意識,如眼識名識,異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簡心之与識,以积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識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尔。

八、阿赖耶識。

华言藏識,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謂能藏、所藏、執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執为自內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識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隨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舉總数,以標列章門,下乃隨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謂三性、八識、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言別境者,別別缘境,而得生故。所缘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別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順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惡故。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攝故;又能生隨惑,名为根本烦擾也。恼,亂也。擾亂有情,恒处生死也。言隨烦恼者,隨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別,等流性故,此亦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謂警觉應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觸者,令心心所觸境为性,想、受、思等所依为业。受者,領納順、違、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慼、捨相(此解詞異意同),想則於境取相为性,施設种种名言为业,謂安立自境分齊故,方能隨起种种名言。思則令心造作为性,於善品等役心为业,为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能造善等。

二、別境五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麼地,五、慧。

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胜解者,於決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缘不能引转故,若猶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謂数憶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三麼地者,此云等持,於所观境令心專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定智,生心專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歷观诸諦,前後境別,應无等持也。言慧者,於所观境揀擇为性,斷疑为业。謂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尔。(欲益得其詳,请閱成唯識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標章下別列。

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无貪,六、无瞋,七、无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净为性,對治不信,樂善为业。謂於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於三宝真净德中,深信樂故;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性者,謂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故云心净为性也。言精進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为性,對治懈怠,滿善为业。謂善品修、惡品斷,勇表胜進,簡诸染法;捍表精純,簡净无記。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懼。言滿善者,圓了善事名为滿善。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滿善,能滿彼故。或曰:「《唯識論》言精進一法,在三根後;《百法》則信後即言。何耶?」曰:「唯識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信後而便言勤,勤即精進也,但勤通三性,進唯善性攝也。」立依者,謂根依精進立捨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須合说,故三根後方说精進。言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對治无慚,止息惡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謂自身,法謂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惡耶?言愧者,依世間力,輕拒暴惡为性,對治无愧,止息惡行为业。世人譏呵名世間力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业而不作也。言无貪者,於有、有具无著为性,對治貪著,作善为业。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言无瞋者,於苦、苦具无恚为性,對治瞋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謂三苦,苦具者苦因。无癡者,於诸事理明解为性,對治愚癡,作善为业。言輕安者,遠离麁重,調暢身心,堪任为性,對治昏沈,转依为业。离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適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麁重、得安隱故。言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修斷防修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於所斷惡防令不起,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長。言精進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別有体;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餘六比四,勢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言行捨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對治掉舉,靜住为业。言行捨者,乃行蘊中捨,簡受蘊捨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捨令心离昏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无功用,此初中後差別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別相用矣。何知无別?曰:「若能令靜即是四法,若所令靜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須別立?」曰:「若不別立,隱此能故。」言不害者,於诸有情不为損恼,无瞋为性,能對治害,悲愍为业。謂即无瞋,於有情所不为損恼,假名不害。无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但違損恼物害。无瞋与樂,不害拔苦,此二麁相差別,理實无瞋,實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言貪者,於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貪,生苦为业。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惡行所依为业。不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己於他,高舉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窮,受诸苦故。无明者,於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癡,一切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癡、邪定、貪等烦恼隨烦恼业,能招後生杂染法故。疑者,於诸諦理猶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猶豫故善不生也。惡见者,於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惡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謂身、邊、邪见、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開惡见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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