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梵云:「毘若底」(此云識);「摩呾喇多」(此云唯);「憑始迦」(此云二十);「奢萨呾罗」(此云論);順此方言,名《唯識二十論》。「唯」者独但簡別之义;「識」者了別詮辨之义。唯有內心,无心外境,立唯識名,至下当释,識即是唯,故言「唯識」,是持业释;復言「二十」,是頌数名,合名《唯識二十論》者,帶数释也。論如常释,释义及难,至文当敘。舊論但名《唯識論》者,译家略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
No. 1834 [cf. No. 1590]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翻经沙門基撰
《唯識二十論》者,筏蘇畔徒菩萨之所作也。題敘本宗有二十頌,为簡《三十》,因以名焉。昔觉愛法師,魏朝創译,家依三藏,陳代再翻。今我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诸梵本,覩先再译,知其莫閑奧理,义多缺謬,不悟声明,詞甚繁鄙,非只一條,难具陳述。所以自古通學開而靡究,復以大唐龍朔元年,歲次辛酉,六月一日,於玉花慶福殿,肇翻此論。基受旨執筆,其月八日,詳译畢功,刪整增訛,綴補紕闕,既覩新本,方類世親。圣旨創興於至那,神容重生於像季,哲鑒君子,当自詳之。
然此論本,理豐文約,西域註释,数十餘家。根本即有世親弟子瞿波論師,末後乃有护法菩萨。护法所造,释名《唯識导論》,印度重为詞义之宝。爰至異道甞味研談。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旨,編为《述記》。每至盤根錯節之义,敘宗回復之文,旨义拾释,以备提訓,更俟他辰,方冀翻释。工虧化畢,未果便終,遂使玄源见擁而无披,幽靈守昏而永翳。可謂連城易託,法宝难規,淺义疎文从茲绝矣。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述曰:將释本文以三門辨:一、显教时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体,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释。初显教时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时;二、辨機;三、辨攝。先辨时者,如来说教總有三时,初於鹿苑,说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说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虽空、有教,能离斷常,然未尽理会於中道,後於七处八会,方说三界唯心,双离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严》、《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
破初有執,有內識一心,遣後空见,故今此論,正处中道,是第三时,胜义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说。先时所说一时、五时,皆无经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广敘说。
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种:謂三定性、一不定性、一總无性。於此五中,唯大乘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声闻、独觉等性之所依信。《成唯識》云「无性有情,不能窮底」、「趣寂种姓,不能通達」,所辨教理,无上乘故,说唯有一心,无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盲故,如成唯識义疏中说。
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藏攝;於二藏內,菩萨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经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说。
第二、明論宗体,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論宗;二、辨論体;三、辨造論所由。
初辨宗者,所明唯識,唯識为宗,离自所明,更无宗故。
次辨体者,体有四种,如餘处说。攝相归性,真如为体;攝境归識,以心为体;攝假归實,以声为体。
性、相別論,即有二种:
一、增上缘,許佛说法,以佛无漏声名句等为其教体,佛不说法,大定智悲,为其教体。
二、親因缘,隨佛说、不说,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声等,为其教体。今論之本,謂即佛经,故出体者,應如经说。然造論主唯有说法,为增上缘,令闻者變。總合疎、親所缘缘为論,皆以声、名、句、文为体。《十地論》说:说聽俱以二事究竟,一者声;二善字。此下文云:「展转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成唯識》说:「法、詞二无礙解,境有差別等」,广引教理,明此体性,如餘处说。
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无文,准餘論说。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为令知第三时教,契会中道,造斯論焉;或執外境如心是有,如萨婆多師等;或執內心如境是无,如空见外道等;或執诸識用別体同,如一類菩萨等;或執离心无別心所,如经部等;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众部等;或说獄卒等,非實有情,业生大种,大种相異,如萨婆多等;或说獄卒等虽非有情,然熏習所起,非是識變,如经部等;或執外境体是一物,如吠世師等;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刹那,如正量部等;或執極微,有相資相,为五識境,如众贤師等。此等論師,皆由邪知、无知二种,於义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今为遮此种种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隨下破中,一一別显,故不預释。
问:此与《三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
答:彼《三十論》广显自宗,此中《二十》广破外难,虽俱明唯識,二論有別也。又彼《三十》广显正义,此中《二十》广释外难。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頌无释,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释。又明唯識,二論虽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又妙理幽玄,丁寧始显,宗趣虽一,二論重明,是謂二論缘起各別。
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释者,菩提鶻露支,此云觉愛,先云觉熹,即魏时菩提流支法師。或云魏时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愛所译。梁末陳初,有𤘽那罗他,此云家依,親依亦得,即真諦三藏也,並各翻此《唯識二十》。觉愛法師,文多頌少;家依三藏,文少頌多。今此所翻,文頌析中。且如觉愛法師,有二十三頌,一十八紙;家依法師,乃有二十四頌,總有九紙,今者新译,有二十一頌,乃總八紙。觉愛所翻第二十一引经之頌,餘二本无;家依所翻,初首二頌归敬之偈,餘二本无,故知皆是译家增取释文,翻之於論本也。
其次最初立宗之偈,舊二論有,唯新論无,校三梵本,及勘題目,都不合有,名唯識二十,何得有焉?觉愛增初一頌,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增初之三頌,故知所餘二十一頌,三論皆有,是根本文。以二十頌显暢唯識,是故名为《唯識二十》,末後一頌,結歎归能,非明宗义,由此於中文總有二:初、正辨本宗,破計释难;後、結已所造,歎深推佛。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无境;後、即於此义有設难言;下释外所徵,广破異執。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論宗诸法唯識;二、显由经说,以经为證。今明唯識,但成大乘唯識之义,或显論所明,为成经义,成立大乘,是佛所说,唯識不虛。三、释外伏难,簡擇「唯」言。四、明唯識义,舉喻以显。
或分为三: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经成論;第三舉喻。前第三門,攝入立宗,为簡无失,今此所言:「安立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
一者、安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诸宗不信佛所说故,广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说大乘是佛所说;許具三法印契经攝故;如《增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显能詮唯識之教。
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说三界唯識理。诸宗说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显所詮唯識之理。
三者、安立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俱不信故,隨文配屬。「安立」者,成立义。謂此論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喻,成立宗义,名为「安立」。又「安立」者,施設义,以广道理,施設唯識,略理趣故。或「安立」者,開演义,未说之义,今说名立;已说之义,今广名安。又「安」者可也,教、理相称;「立」者建也,法性离言,今言名立。順理所以称「安」。陳那释云:能立、能破總名安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邊論.无上乘品》,说由三义,名无上乘:一、正行无上;二、所缘无上;三、修證无上。正行无上有六种:謂最胜、作意、隨法、离二邊、差別、无差別,此等中一一皆有多門。所缘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胜。修證有十种:謂无闕、不毀、动、滿、起、堅固及調柔、不住、无二障、无息。即由此教,辨斯三义,名为大乘。
或《杂集論》第十一说:七大性相,應是名大乘义。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善巧;六、證得;七、业大性。境大者,以广大教为所缘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无我智故;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无量种难行行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證得大者,證十力等诸功德故;业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故。亦由此教,辨斯七义,故名大乘。
又《攝論》说:或乘大性,是有財释,亦乘亦大,是持业释,名为大乘。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无色界。世親释云:「能持自相故名为界。」或復界者,是「种族义」。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现,说名为色,色所屬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为无色,彼体非色,立无色名,非彼但用色无为体,无色所屬界,名为无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说,如胡椒飲,如金刚環。又欲之界,名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无色界,應知亦然。体通五蘊,皆依士释。无性释云:「謂与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言「唯識」者,瞿波師说:以有三德,故今安立。一、本有德,本性净故,意说識性;二、中有德,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麁重;三、未有德,即至佛位,福智圓明,难遇独出。「唯」独但义;「識」了別义,体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说诸法,略有三性:謂即遍計所執性,虛妄唯識;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缘所生,因缘唯識,即是識相;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无之理,真實唯識,即是識性。诸異生等,迷圓成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离心外定實有法,是心所取,无明所蔽,正智不生,今为显彼所说,离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虛妄識现,但有有为依他識相,因缘唯識,及有无为圓成識性,真實唯識,故今總说诸法唯識,令知有无證转依果,此則相、性各別体说。
若攝诸境,皆从於心,名「唯識」者,真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唯識」。此約三性。若依二諦,说亦有差別,四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说。
於依他起唯有識中,此义有说:唯有識体一自證分,无见、相分,以圣教说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说名「唯識」。此師意说:有漏八識,有學菩萨及二乘等,诸无漏心,皆有见相,有见相故,皆有法執,佛則不尔,至下当知。
或说唯有自證、见分及自相分,无此以外所執二取,说名「唯識」。此见、相分,不离識故。此師意说:唯第六、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喻中当广分別。
此中意说: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法皆唯有識,问:离繫法为唯識不?答:此亦唯識。问: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舉異生所成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无漏法无唯識义,此为理解,或由教故。
論:以契经说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显由经说。今明唯識,以经成論,令信易生。以第五囀,与故字同。謂《花严》等契经中说:三界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內,第六地中说也,今方成立唯有識义。梵云:素呾览,此云契经。契者合也,经如常释,经合正理,契應物機,故名契经。由佛经中说唯心故,此明唯識,以经成論。或此所明唯有識者,为契经说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经。或今所说唯有識言,以何为證,由契经说唯有必故。
问:经何但说「三界唯心」?
答:经部師等心缘无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说三界唯有識。无性释云:「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诸心、心所,无有三界橫計所缘」,此言不遣真如所缘;依他所缘,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种所缘,由彼不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离識,故不待说。既由三界能缘之中,有能遍計,所缘之中,有所遍計,有漏聚中,有橫計故,为遮此執,但说唯心,非无漏法,非唯識也,下当广说。
问:曰欲、色界有色,遮此说唯心,无色界色无,應不言唯識。此难不然。所執實皆无,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有,故说三界唯心,亦无所執唯識,及餘虛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经部師说:无色界诸心、心所,是无色相,无体,无實所取境义,显现所依,恐彼執为非心、心所,故说三界皆唯有心。
问:唯有尔所经为證耶?
答:更有餘,《解深密》说:「唯識所现。」又说:诸法皆不离心;又说:有情隨心垢净;又说:成就四智,菩萨能隨悟入唯識无境,乃至广说。如《攝大乘》第四卷中,及《成唯識》第七卷说。又《花严经》第九卷云:「心如工畫師,畫种种五阴,一切世界中,无法而不造,如心佛亦尔,如佛众生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別。」
问:何故此論唯说一经?
答:且舉一经,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经其理方显?
问: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诸经所说乃名「唯心」,舉心證識,义如何成?
論: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伏难,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释伏难解「識」字;後释「唯」言。此即初也,难如前说,此即是答。謂:诸经論所说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名其体无異,但名差別。「心」积集义;「意」思量义;「識」了別义;了識達义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说「了」言。舊論言「等」,等此了故。
积集有二:一、集行相;二、集种子。初通诸識,後唯第八。思量有二:一、无間觉;二、现思量。初通诸識,後唯第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初通诸識,後唯前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尽义言「等」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无性释云:「心、識是一」,八識皆无离心之境,各名唯識,故经说心不違論说,是異名故。更有異释,如〈唯識章〉。
问: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诸处说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餘六名識?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说:「如是三义,虽通八識,而隨胜显,第八名心,集诸法种,起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为我等故;餘六名識,麁动間斷了別转故」,各隨胜显,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说,此約通为論,故不相違。
问:若八識体各各名「唯」,何故乃说一心所作?
答:據梵本说亦无「一」字,但言唯心。今义释言:唯独但义,一无二义,名異义同。謂无外境,唯有心故,名为一心,非说心体但是一物。
问:據實而说,識体是一?識体是多?
答:如《攝論》言:一類菩萨说:八識体唯是一物,有一類師说有多体,今依後义。《成唯識論》第七卷说:「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缘、相應異故;又一滅时,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经说八識如水波等,无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无定性故。依理世俗,说有八別,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此显八識,体非即非离。《入楞迦经》伽陀中说:心、意、識八种,俗故相有別,真故相无別,相、所相无故。若依一類说体唯一,於世俗諦,体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说。此中八識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分別。
经部等问:既言唯識,應无心所,不说唯故?
論:此中说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簡擇「唯」言。論所引经,说唯心者,言虽唯心,意亦兼说唯诸心所。以唯有心所,无實所取故。
问:何故不说?
答:无性释云「『唯』声为遣所取境义」,由彼无故,能取亦无,不遮心所,由彼与心,不相离故。如说若无心所有法,心未曾转。经部转計及上座部言:若尔,滅定何故唯心?是彼宗过。我大乘中,若处有心,必有心所诸相應法;若无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无。《成唯識》说:以心胜故,但说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故,略且不说。瞿波释云:此中「唯」言,为显胜义,不为显能义。以三界中心最胜故,如经说言:道唯护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故名胜。遂引頌言:诸法心为先,为胜及为显,若人起净心,说言及作事,樂从三善生,隨逐猶如影,诸法心为先,为胜及为显,若人起染心,说言及作事,苦从三惡生,如轮隨牛脚。心相應故,说「唯心」言,亦攝心所。
问:何名心所?
答:心之所有,恒依心起,与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问:心所与心为一?为異?
答:如萨婆多等,与心定異。如经部等,与心无異。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中,广有问答,辨其一異。然總意者,依世俗故,说有差別,不同经部。依胜义故,心所与心,非离非即,如日与光,不同萨婆多。
问:若依世俗,与心有異,其缘境时,与心何別?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说:「心於所缘,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辨中邊論》第一頌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广说。
问:今幾心所?何心与何心所相應?缘何境界?乃至广说一切义門。
答:如《成唯識》及別章中,具广分別,不能广引。
问:经中但说有心言,寧知有所?
論: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述曰:为诸愚夫不知心外无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诸惡业、二重障等。经说唯心,遮离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有。不为遣除依他起性,不离於心、诸心所法。心为主故,说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诸心所。
问:何名相應?
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说:謂心、心所行相虽異,而时、依同,所缘、事等,故名相應。即具四义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说。
问:若遮外境,豈復亦遮自身诸識各所變耶?
答:今亦遮此诸識相缘,不能親取,非遮体有。离自外境,亦非或一向遮体都无,但说自心不能親取。心親所取,定不离心,若离自心,定不親取。
问:其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经中不说,應非唯識。
答:《成唯識》说:識之實性,不离識故,名为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真如亦是心所實性,亦得名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舊論此中別说一頌,以立論宗。真諦頌云:「實无有外尘,似尘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见毛、兩月等。」菩提流支云:「唯識无境界,以无虛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理虽不違,勘三梵本,並无此頌,但译家增。
論:內識生时似外境现,如有眩翳见发蠅等,此中都无少分實义。
述曰:自下第四,显唯識义,舉喻以成。舊論此中,設为外难,方显正理,此译家增,非梵本有。內識生时,似外境现,此中都无少分實义,显唯識义。如有眩翳,见发、蠅等,此中都无少分實义,舉喻以成。或前虽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圣者,说此內識生似外境现言,謂唯有識依他起性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见、相二取境现。所執虽无,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內識转似外境。」第七卷说:「或转變者,謂诸內識转似我、法外境相现。」此師意说:见、相二分是所執无,唯自證分依他性有。《中邊》等说:能取、所取,皆所執故,由自證分,虛妄熏習为因缘故,自体生时,似能、所取外境相现,此中二取,都无少實,唯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体。故无少法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謂离識体有實二分,故说唯識,令其了知。若护法等以後圣说言:內識生似外境现,謂有依他自證、见、相三分而生,不离識故,名为唯識,愚者依此不离識法,執为离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心外二取,体性都无。《中邊》等说: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体非无。《攝論》等说:「唯二」等故,若无依他见、相二分,即違《厚严》及诸圣说「唯量、唯二」,能、所取纏,见种种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內識三分而生,都无少分离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取现,故无少法能取少法,说「唯識」言,令其了達,不生愚昧。謂彼为有,《成唯識論》第一卷说:「謂內識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第七卷说:「三能變識及诸心所,皆能變似见、相二分。」此師说也,法体虽然,理猶未显,故次舉喻,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於空中见有发、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黃色、第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眼病为缘,意见发等,此中都无少分實义。由眼有病,以眼为門,意见蠅等,非即眼識能见发、蠅。如以手等按一目时,意識便见第二月现,非即眼識见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为門,同时明了,状如眼见,實非眼见,以五識中无慧執故。《成唯識》说:「现量證时,不執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说为有。意識所執,妄計度故,说之为无」,此护法等说唯六、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说:能計度者是意識故;又说:唯有二分,內識變相,不离於識,似外境现,此中都无离識實物,如有眩翳见发、蠅等。若安慧等说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诸文为證,眼有眩翳,见第二月,眼即能见,故眼識等诸见、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无少分實义。誰言意識依眼见也?言唯意識能計度者。彼論意说: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誰言五識无有遍計?若不尔者,此中云何说眼有眩,见发、蠅等。广此等諍如《成唯識》。瞿波論師同护法释,以眼为門,意識能執。无有道理五識缘无,无分別故,一向缘實。如《阿毘達磨经》偈中说:「无有眼等識不缘實境起,意識有二种,缘實、不實境。」安慧解此文云:五識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識缘龜毛等,本无亦生无似用故,不说五識不起法執,唯缘實境妄習內缘。所见外境皆非實有,亦如发、蠅,所见,蠅、蛇,喻亦如是,故《成唯識》云:「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缘此執为實有外境。」虽有此喻,理仍未显,應更立量。量云:極成眼識;定不親缘离自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識,亦不親缘离自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中間四識,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內心所缘。次成心內境,定不离於識,量云:此親所缘定不离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缘。又親所缘決定不离心及心所;所缘法故;如相應法。復第二云: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问:如他身等識虽不親缘,既許有体,何得名唯識?
答:《成唯識論》第七卷说:非「唯識」言但说一識,若唯一識无他等者,何有十方凡圣、尊卑因果等別?誰为誰说?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见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显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诸法,皆不离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离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无倒,善备資糧,速入法空,證无上觉,救拔含識生死轮回,非全撥无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无故。《中邊論》中,慈氏尊说:「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说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无及有故,是則契中道。」由此故知说唯識者,契中道义。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略但依染依他说,妄執分別,唯染污故,理實亦有净分依他。净分依他,唯識異说,至下当敘,不繁烦显。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真實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胜义,非實非不實,心言绝故。依清辨等,破有为空,真性有为空,缘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真性,离心言故,有为非空。若汝真性,非極成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说,於理无違。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说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问:虽知离心實境非有,心內之境,为如於心,亦是實有?为有異耶?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说:第一師说:「然相分等,依識變现,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尔,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第二師说:「或識相见等从缘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尔,真如亦應非實。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境,虛實同故,識唯內有,境通外故,恐濫於彼,但言唯識。或诸愚夫迷執於境,起烦恼业,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说唯識。令自观心解脫生死,非说內境如外都无。」虽有內境,亦不如心,此中但说如心實者。第三師说:「或相分等,皆識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无別有法。」此第三師安慧等。前二師义护法等宗,然有別说。合而論者,第二師说胜,无过失故,識者自知。然《佛地論》但有一说,同第一師。
論:即於此义,有設难言。
述曰:上来總辨,初立論宗,唯識无境。自下第二,释外所徵,广破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难識境无,却徵實境執;二、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下,有一頌半,释小乘等以现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若如夢中虽无實境下,有半頌,释小乘、外道以夢例觉时,應知境无失;四、若诸有情由自相續下,有半頌,復释外难二識成決定,外境非无失;五、若如夢中境虽无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难夢、觉心无異,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識,无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释外难无境殺等无,返誥他宗失;七、若唯有識,诸他心智下,次有一頌,又释外难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就第一中文復有四,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證知非唯識。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五頌,释四难非理,故知是唯識;第三、此教非因下,次有三頌,释有情法,二无我教,引教难不成,故知唯有識;第四、復云何知佛依如是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有識。或分为三,合初、二段,總为一段,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於初难中,先標外难,後敘难。今即於此义有設难言者,標外难也,謂此所难,无實外徵,論主假作经部诸師,为此问意,故言設难,又設謂施設,即實经部,施設此难。
論:頌曰:若識无實境,即处、时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述曰:下正敘难,初略頌,後广问。頌中初句,牒大乘义,及第四句,「不應成」言,正为难理,總通四难。謂若说識无實境者,即处決定不應成等,至下当知。舊論頌云:「处、时悉无定,无相續不定,作事不應成,若唯識无尘」,意具文倒,尋者自知。
論曰:此说何义?
述曰:自下广问,將演頌难,故先論主,起此问端。此頌所说,明何义理?
論:若离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缘色等。
述曰:下广四难,於中有二:初牒大乘义,別为四难,後總为四难。初中亦二:初牒大乘义;後正申难。此广初句頌,通下四难。「若」者,若其事,謂若大乘说唯有識,无心外境,即是离於心外實有色、声等境,有缘色等,能缘識生。此識生时,不以离心色等为境者。此即小乘、外道牒大乘义。
自下正难。
論:何因此識有处得生非一切处。
述曰:即第一难,頌第二句,「处定不成」。謂既无實境,許有此識生,何因如缘終南山識,於此山处起,餘处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无故。謂立量云:非缘終南处,缘此識應生;執境實无識得生故;如缘終南处。此言现識,非謂此識。若说此識者,非此处亦生。然今且为处定比量,此識不生,例生比量,义准可知,然不繁作,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論:何故此处有时識起,非一切时?
述曰:此第二难,頌第二句,「时定不成」。謂既无實境,許有此識生,何故如缘終南山处,識於一时起,非一切时生,此时、餘时,境俱无故。謂立量言:非缘終南时,缘此識應起;執境實无此識生故;如缘終南时。此言现識,如前已说,处、时有異,餘意可同。
論曰:同一处时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
述曰:即第三难,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难。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尽,後蘊即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謂既无外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处,及同一时間,有多相續,皆共缘见,何不決定隨一相續,缘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
此虽正难,理猶未显,次舉喻成。
論:如眩翳人见发、蠅等,非无眩翳有此識生。
述曰:此舉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虛妄分別以为缘故,似外境生,實无外境,如有眩翳,见发、蠅等,无小實义,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有翳,以为缘故,同一时間,於虛空中,此決定见有发、蠅、花等种种異物,非是眼中无眩翳者於此时、处,許有见发、蠅等識生。何故於同一山之处及同一时,有多相續皆共见山,非是決定,如见发等隨一能见。虛妄眩翳,唯識既齊,定隨一见,其义應等,既許多见,故是相續不決定也。謂立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时間,於一处所,應定一见,餘不能见;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时間,於一发等有见、不见。
論:復有何因诸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
述曰:下第四难,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有三难,此即第一,翳发等无實用。「復有何因」言,通三难问,及申三难竟。論云:餘发等物其用非无,通上三难。謂既无實境,許有此識生,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见发、蠅等,无发、蠅等用;无眩翳者,所见发、蠅等,有发、蠅等用。发有为髻等用,蠅有附食等用也。量云:眩翳所见應有實用;執无實境此識生故;如餘发等。
論: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无飲等用。
述曰:难作用中,此即第二。夢飲等无實用,即供身四事:一、飲食;二、衣服;三、醫藥,等取第四臥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藥。藥通二种:有毒、无毒故。謂既无實境,許識得生,何故夢飲酒等,无醉亂等用,餘时飲等,有醉等用。量云: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无實境此識生故;如餘时飲等。
論:尋香城等无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难,尋香城等作用不成。舊論云:乾闼婆城,訛也。梵云:健達縛,此云尋香。謂中有能尋当生处香,即便往生,亦名健達縛。其西域呼俳优,亦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业,唯尋诸家飲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诸伎樂,而求飲食,能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幻惑似有,无實城用;或呼阳焰化城,名健達縛城,诸商估等,入诸山海,多见阳焰化为城室,於中闻有作樂等声。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香,故说此化城,名尋香城。謂既无實境,許此識生,何故此城,无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城用。量云: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无實境此識生故;如餘城等。
論:餘发等物其用非无。
述曰:先敘三事,无實用已,此通三事,为相例难。謂既无實境,許此識生,何故眩翳所见,无发等用,餘发、蠅等,有发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说。此中舉初餘发、蠅等,等取第二餘飲等用,及等第三餘城等用。然舊論一一难下,皆自出例,今恐烦广,故總显之。
論:若實同无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述曰:上来別約四事,难四不成。自下第二,於一事中,總为四难,亦結前文,此即牒大乘无境許識起。
論:定处、定时、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难意,四义如前。總立量云:定处、时等皆不應成;说无外色等許此識生故;如餘处、时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論: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释四难非理,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显不成。此即初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说言「非皆不成」。然論言俱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经論,皆准此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論:頌曰:处时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见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述曰:此下別显非皆不成,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後何缘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义。就初段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难不成,後有一頌,答總难不成。此即初也。然舊論文,以四难別逐破,頌文作数段释,至下当知。初一句頌,答初二难;第二、三句,答第三难;第四句頌,答第四难,至下当知。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論曰:如夢意说如夢所见。
述曰:此長行中,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喻,合解处、时二难;次解第三徵;後解第四难。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解頌说「如夢」之言;次解处、时俱定之理;後結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舊译家,不閑此义,遂略不翻。梵云:伊(上声呼之)縛(平声呼之,合名夢也)筏(此有二义:一是有义;二譬喻义),今言「如夢」,显是譬喻,故言「意说如夢所见」,非謂有夢名伊縛筏;或復有释,夢者能缘其村園等,夢之所见,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喻「如夢」者,显夢所见为二定喻,非能缘夢心,为处、时同法,恐以能缘为同喻故,今簡略也。
論:謂如夢中虽无實境。
述曰:次解处、时俱定之理,以一夢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说如夢中无實境也。然今論師,解四外难,非正当难,以祛外疑,舉世现事,返質外人,傍解前难,此夢境无。经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为喻。
論:而或有处见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处。
述曰:此解处定成,猶如夢中。一种境虽无實,或於是处,见有村等。餘处不见,故虽一切处,皆唯有識,而於是处,见終南山,非於餘处。應立量云:汝夢於是处见有村等,應非处定;境无實故;如餘不见处。然餘不见处,例於见处,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然此虽有世間相違,置「汝」言故簡宗过也,彼此成已,返解他难。量云:其非夢时境虽无實而处亦定;許境无實故;如夢中所见。此因言「許」,无隨一失。
論:即於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时。
述曰:此解时定,夢境虽无實,即於此处,或於一时见村園等,非一切时皆恒见有。故於觉位,虽无實境,有时见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时定恒见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处中可解。
論:由此虽无离識實境,而处、时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处、时定也。
論:说「如鬼」言,显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第三难,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义成。今先解「如鬼」言。梵云:筏,有二义,如前已说。今显譬喻,非显有义,故言「如鬼」。或復有释,鬼有二种: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与天同;二、薄福德,所见水等,皆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舊論无此,如前已说)。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说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说「賣蘇瓶」言,滿瓶著蘇并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尔。
論:謂如餓鬼,同业異熟,多身共集,皆见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见。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不定,如多餓鬼,同为惡业,同得惡果,多共一处聚集之时,同见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见,一不能见,如眩翳者,见发、蠅等故,虽无實境,相續不定,其义亦成。外道、小乘、经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见膿河,故以为喻。量云:同於一时、同於此处,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无實境故,如餓鬼所见膿河。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
論:等言显示或见糞等。
述曰:由惡业故,所见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云:「鬼、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义非真實」,即此意也。
論:及见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见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护膿等,不令得食。鬼由惡业,深極飢渴,設虽见膿,亦趣望得。为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见,非唯一见,故喻得成。
論:由此虽无离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义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論:又如夢中,境虽无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难。於中有二:初正解;後結成。此即初也。「如夢中」言,如先已说。譬如夢中,夢兩交会,境虽无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夢得錢等,其用則无。境虽无實,其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餘见发等,有发等用,其理亦成。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见发等有用、无用成;許无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論:由此虽无离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义成。
述曰: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来別解別四难訖。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显处定等四义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难,先結前也。四难既殊,四答亦異。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见獄卒等能为逼害事故四义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难,故言「一切」,故四义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难也。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显处定等一切皆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难;後、總結四义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切」字,以一獄地喻,解四义得成。
論:如地獄言显在地獄受逼害苦诸有情類。
述曰:下第二段。梵云:筏有二义:一云如;二云有。今取如,不取有。为簡於有,故作斯说。復有义者。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显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说「如地獄」。
論:謂地獄中虽无真實有情数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难。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当悉。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与《俱舍》同。此對萨婆多及经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众、正量部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难。
論:而彼有情同业異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显所由。
論:同处、同时众多相續皆共见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
述曰:「同处」者,显处定义,同此处见,餘处无故;「同时」者,显时定义,同此时见,餘时无故;「众多相續」等者,显相續不定,皆共见故;「来至其所为逼害事」者,显作用成。「狗」者,烏駁狗也;「烏」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鐵山」者,即众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来逼罪人。「等物」者,等取刚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虫等。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虽无實,同处同时,多受罪者,同见獄卒等来为逼害事。四义既成,故於餘时,境虽无實,其处定等,非皆不成。量云:餘位处定等非不得成;許无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然外难中,皆有过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論:由此虽无离識實境,而处定等四义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义得成,释第四句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离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离識境无實等,而处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論:何缘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来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义。於中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诃僧祇、犢子部等救义;次有一頌,破萨婆多師等救义;次有一頌,破经部師等救义。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萨婆多,兼破经部救义;次有一頌,正破经部,兼抑萨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说为胜。
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众、正量二部救义;二、大乘广破;三、彼復救义;四、論主復破。此即第一,彼部救义,然观文勢,諍獄卒等,似是傍义,於下結中,結归唯識,還为正义。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数,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诸部中,大众、正量说獄卒等是實有情;萨婆多師,虽非有情,然是心外惡业所感增上大种转變所生,造色形、显、量、力差別;经部師等,虽非有情,然是心外造业之时,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种转變起形、显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业之时,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故今大乘与诸部異,大众部等於此救之。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诸部无諍。「缘」者由也。外人问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数?比量如前。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復问,何不應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义。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当趣。簡略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义。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云: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处。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难,难破彼宗。而彼但有一义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义。此獄卒等与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众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说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为胜。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说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汝受罪者應不可说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所簡过,並无过失,應一一知。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义。其獄卒等与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与气力,一一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返破量云: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无同喻过,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云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义。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於彼处能害餘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云: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餘造惡者。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难,《俱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业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种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业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独由业火不燒害?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说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此四义众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过?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现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为獄卒等?
述曰:大众、正量既见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见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天处处虽是胜,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虽惡者处,何妨得有傍生、鬼生,为獄卒等?其人处等,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胜趣,且舉天中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处有傍生,理无疑难,无不定失。彼師意说: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说言:「有傍生、鬼为獄卒等」,舊論无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地獄中,名为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尔,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显喻不成;下二句頌,显不成理。与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与彼宗差別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业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释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业,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业,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此显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獄卒等,生地獄时,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与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略,應須審知。此释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總結释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说,由此理故,不應許傍生及与鬼趣生地獄中。然大众、正量本計,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转計,彼復难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现所说,復云何解?心常懷忿毒,好集诸惡业,见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诸邏刹娑,擲诸有情置地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尔,應許彼那落迦业增上力生異大种。
述曰:自下第二,破萨婆多等诸師救义。於中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显頌文,正破外义,於後長行,方申外义,申外义已,略释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舉頌破,將为穩便。萨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情,尔應許造惡者,先业增上力,於今此生中,生別異大种,非內身攝,非有情数,非如无情无有作用,此實无情攝,似有情数,名異大种。
論:起胜形显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
述曰:其異大种起胜形色,身有麁細;起胜显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处力,或強或弱,种种差別。此形显等,望受罪者,皆为強大,故俱名「胜」。此形、显等,皆业所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无情物,假立情名,说为「施設」。此显法体非有情数,但是心外业生大种所起形等,假名施設为獄卒等。
自下显此有胜作用所由。
論:为生彼怖,變现种种动手足等差別作用。
述曰: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业,招此惡果。其无情物,大形力等,由业所感,變现非一。动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此显作用。
次略显事。
論:如羝羊山乍离乍合。
述曰:众合地獄有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为「离」,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为「合」。既合復离,罪人復活,如是离合,经无量时,令其罪人受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羊,显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斗。餘則不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羝羊。
論:刚鐵林刺或低或昂。
述曰:此鋒刃增中,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樹时,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樹时,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𭪿烏,揬啄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业生大种差別转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但諍獄卒及鐵𭪿烏、羝羊山等。因舉苦具,显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来總是萨婆多救义。
論:非事全无,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说业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无。然说識外實有体,總名不應理,体用少有,名非全无。非內識變说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业力,有異大种生,起如是转變,於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义理。汝宗既許业招大种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转變,何不許此在識非餘?「如是」者,形、显、量、力等也;「转變」者,动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种,名能所造。
論曰:何缘不許識由业力如是转變而執大种?
述曰:此中總释頌之大綱,總逐外人,义如前说,然无比量,若为共因,比量亦得。量云:此獄卒等物皆不离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离識有,无不定失。
上来已破萨婆多訖,自下经部为伏救义。我宗说彼亦是非情,然造业时,熏習种子,在內識故,可不离識,令得果时,其獄卒等識外大种,转變差別,不在識中,与餘宗異。或重抑萨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胜,以萨婆多无熏習故。
論:復次頌曰:业熏習餘处,執餘处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广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难。「业熏習餘处」者,謂造业时,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时,不在識內,斯业熏識,望果異故,名为「餘处」;「執餘处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与业熏習处所異故,故言汝執餘处有果。「所熏識有果」者,业所熏識,有此业果;「不許有何因」,「因」言所以,不許此果在业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与己相似,以为难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业力,生差別大种,起形等转變。
述曰:此牒彼义。其经部等与萨婆多同。「形等」者,等显等;「转變」者,作用也。
論:彼业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处。
述曰:亦经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义。然经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处。或抑萨婆多,令业熏內識,过去、未来体非實有,非现攝故,如龜毛等。现攝即是现在无为,现有体故,若言现在,不攝无为。既无过去,又无熏習,先业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业熏內識,不在餘处能招当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难。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转變;无熏習处,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种形、显等果,作用转變在識之外,都无熏習,異於业处,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业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为「翻」。量云:汝惡业熏習應不在識;地獄业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业果攝故。或地獄业果隨一攝故,如地獄业。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論:有教为因。
述曰:经部等答:有教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因」,正云阿笈摩,此翻为傳,义当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现无別色等,佛不應说有色等处。
述曰:此显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处相现,无离識外實色等处,世尊经中亦應不说有色等十种处。眼等、色等,自体變礙,名有色等处。謂经中说:云何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净色为性,乃至广说。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頌,释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胜利,成唯識。今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云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显別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显機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说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处中,说有色等十有色处,如佛亦说化生有情即是中有,为化斷见,说有中有,非是實有化生有情。经部中有说如大乘,但假有情,无實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说我曾名胜观;二、別时意趣,如说願生極樂界等;三、別义意趣,如说诸法皆无性等;四、众生意樂意趣,如说一善根,或时称讚,或时毀訾,乃至广说。今約第四众生意樂趣,说有色等十处,故名为「密意」,非許實有,说色等处。
論曰:如佛说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释第四,能成喻句。有斷见外道闻说无我,来问佛云:我体既无,誰往後世?如佛世尊为答斷见者,说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为實有,说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说?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说,不说實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诸色等斷,或不續,诸转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斷,能从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观此心密意,说有化生有情,非观實有化生有情,乃復说也。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问: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说?
論: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经中说无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种事,但有其法,但有其因。从因所起,因即所由,所从生法,一切名因,都无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说。然舊論偈说:「无众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本,並无「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经故知说化生是密意教,若无故者,其理不成,无因成故。
論:说色等处,契经亦尔。
述曰:此合法喻,若尔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別實有。
述曰:解上三句頌。观宜密说,非別實有色等十处。機宜如何?所化众生執有實我,为破彼我執,说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见。故舊論頌云:「色等入有教,为化執我人」,即此頌云依所化機宜,说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外人復问言:佛密意说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內外处,佛说彼为十。
述曰:此即第二,说密意頌。舊論说言:「故佛说此二」,以內、外处名之为二。似有色处,故言「为十」,亦不相違。謂六內識从自种子生现行时,其现行識變似色等境相而转,非外實有色等十处。为破實我,成內、外处。世尊说有色等十处,是此中意。
論曰:此说何义?
述曰:此释頌文,故假问起。
論:似色现識从自种子缘合转變差別而生。
述曰:释初二句頌。「似色现識」者,謂即眼識能现似色而转之識,无實色故,名为「似色」。識现似色,故说眼識名似色现識。「从自种子缘合转變差別生」者,从能生己識体之种,此种由境界等诸缘合已,異本相續,名为「转變」。此了色識从自种子缘青、黃等,种种行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
述曰:依眼識种,说为眼处,依於眼識所现似色,说为色处。种名为根,相名为色,故言「如次」。
論:如是乃至似觸现識从自种子缘合转變差別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种及所现觸如次说为身处、觸处。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处种,名为內根,境名为外处。《观所缘論》亦作是说:「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功能即是种子異名,亦说五根体即識种。《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说,有说眼等五根,即五識种,无现眼等为俱有根,唯自因缘生已种子,名为眼等,即引此頌及《观所缘》以为誠證。《观所缘》说:第八識上,五識种子,名五根故;又说:常与境互得为因故。其五外境,許有依他色处,无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观所缘》作如是说。
有说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識种,十八界种,應成杂亂,如是便有十一过失,广如彼说。然护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转救言:「能感五識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識种。」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根非无記故。」如是便有十二过失,亦广如彼。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无異释。其安惠等,释此等文云:「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識實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識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业种。」破经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若不说种为眼等根,眼等便离六識而有,故说种子为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释,於中一一更別開义,如彼疏解。
論:依斯密意说色等十。
述曰:此總結也。依破於我,於識种子说为眼等,於識所现现行似色,名为色等。非离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离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说有何胜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教胜利。外人復问:如是说教有何胜利?胜利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所執法无我,復依餘教入。
述曰:上二句说人无我胜利;下二句说法无我胜利。補特伽罗,名数取趣。以能数数取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无實我,故数取趣。
論曰: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
述曰:此释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当广释,知十二处,无實我故。「受化者」入有情无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識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处。內六处、外六处,謂根及境,由说十二处教。若知六識从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见,都无见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无知者。此中「见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
述曰:二乘根機者,名为應受有情无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識等,无實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无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密意说十二处教之胜利也。
論:復依此餘说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无我。
述曰:此释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当广释。文有其三:一、释頌;二、申难;三、正答。此初也,说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无我,密意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无我。「我」主宰义,知法无主宰,名法无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
述曰:由说唯識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識现,似色等诸法生起,无實色等,了知此中都无色等体、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
述曰:菩萨根機,名为應受法无我教,由知诸法唯有識故。菩萨根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诸法空,唯有識教之胜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时教,此唯識教,第三时说,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无我教,是第一时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说。
論: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
述曰:外人既闻诸法皆空,说唯識教,自下設难,此牒大乘义,下方申正难。若能了知一切诸法一切皆无,得入於法无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无何所安立。
述曰:此正难也。既言一切诸法皆无,即无有識。唯識既无,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論初立宗言问,义同前释。
論: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
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种類唯識亦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种无,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
述曰:二乘、異生诸愚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诸法,差別诸法,以为實有,即是诸法体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体、用都无,名入法无我,非知真俗、凡圣等境亦都无故,名入法无我。
論: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
述曰:诸佛正体後得二智,所知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无。此之二性,性离言说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无。入法无我,即於三性但知初无,餘二性有,名为唯識。入诸法空,亦菩萨境,但言佛者,从胜人说。
既尔,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诸法无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无我。若不執时,此唯識体,性离言故,非除入空。
論:不尔,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尔者,此所執境体既非无,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猶未曉,其义如何?
論:許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宗中,識无心外實有之境,名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说: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说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
述曰:即此總結经、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说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无我。或我说、我立,二俱双結,名为说立,非说是经。
論:非一切种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无計所執,入法无我,非是一切种唯識等亦无,能入法无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说为无,便是邪见,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无我。許有唯識,无計所執,名为正见,入法无我,不撥於有,名处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上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为上生內院值遇彌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