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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经沙門基撰

唯識二十論述記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下

翻经沙門基撰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結归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後方申难。論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说有色等处?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徵问。非离於識,別有實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識缘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说色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順正理師。又非和合等,立宗;極微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論曰:此何所说?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初假问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識各別为境。

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离識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識各別为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义,自下別敘。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色等法体唯是一。

論:如胜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显執師,是吠世師迦,此云胜論,造此論師名胜論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餘处辨。此師本計有六句义,後有末執,立十句义,如《成唯識》。然六句者:一、實;二、德;三、业;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时、方、我、意。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时,此等不滅,散在处处,体无生滅,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後成劫时,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与餘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与餘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識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眼见色时,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於色中无風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觸时,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識等境,体唯一物,其子麁微名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敘此執,如《成唯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众多極微各別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萨婆多毘婆沙义。此師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識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体是實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缘實法为境,故不缘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識等境时,其實極微一一各別为眼識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實体能生識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敘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師义。经部師说:多極微和合;正理師说: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众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敘,謂经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无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麁显,体虽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缘著,故須和合成一麁假,五識方缘,故論说言:實有众微皆共和合。

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缘假法,異於经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復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識,故与五識作所缘缘,如多極微集成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缘山等时,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許有實体,但为缘故,故論说言:實有众多極微皆共和集。广如陳那《观所缘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说:然舊唯識,但有鞞世師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謂隣虛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曉。於下破中,言非隣虛聚集成尘,披者自知,豈如今論?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外境,理應非一。释頌初句,此即總非,次显非理。

論:有分色体,異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執是一麁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分色,豈离於此別有一實麁有分色。應立量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诸分色不可取故;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異於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色,不可取故,无隨一失。此論言略,遂无「許」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謂立宗言:汝有分色体異汝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論: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释頌第二句,此即總非古萨婆多。

自下別破。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別破。汝言極微一一各別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眼不见極微,五識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極微各別为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缘;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缘;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等。

論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論》約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謂能缘識帶彼相起,及有實体令能缘識託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極微,我非許有,設有實体,能生五識,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於眼等識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缘非所缘,彼相識无故,猶如眼根等。」彼言虽別,意与此同。《成唯識論》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論说言:「非诸極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識各作所缘,此識上无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离体,体既實有,成所缘缘。彼論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極微体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極微非五識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说。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極微有一實体,唯意識境;萨婆多師等亦有一實体,十处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说極微和合、和集,义皆乖返。然《观所缘論》破经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缘,以麁显故,識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實体故,如眼錯亂见第二月。彼无實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缘非缘;彼体實无故;猶如第二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诸極微有實自体,分折彼时,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说是五識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难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无。《观所缘缘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虽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識上无彼相故,色等極微诸和集相,理亦應尔,彼俱執为極微相故。」遂立量云:「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缘非所缘,許極微相故,猶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缘極微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甌等觉相,彼執應无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彼至極微,彼觉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说:「彼執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缘彼相識應无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缘細相境,勿餘境識缘餘境故,一識應缘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种种推徵,如餘論说。

論: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極微不成。於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义,總結不成。此即初问,外人既见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过。遂问論主:云何不成?

論:頌曰:極微与六合,一應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无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復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为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極微合應成六分,極微同处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与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若以極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与一極微合應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义。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

所以者何?

論:一处无容有餘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处,无理容有餘五方处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处,非餘五处。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处无容有餘处故;如麁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与六合故;如麁聚色与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无同喻。

論:一極微处若有六微,應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頌。若言極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与六合时,既應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應阿耨等诸麁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处故。

所以者何?

論: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诸聚色應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处故;猶如極微,即同无異。然頌下说「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义准應配。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其诸聚色應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麁聚色應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猶如極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設遮,非为本計。

論:迦濕彌罗國毘婆沙師言非诸極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師既见前破,設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極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於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说:極微實不相觸,但由无間,假立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为有對,合之与觸,名異义同。迦濕彌罗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为名,显此論因,如餘处说。毘婆沙者,婆沙说也。「毘」有三义:一、胜义,此論決定胜餘論故;二、異义,於一部中诸師異说故;三、广义,於一一义中,诸師广说故。

論: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論: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許有方分。極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无失」,觸之与合,义一名異,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

下理显。

論:頌曰:極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诘;下二句,設破转救。汝说:極微既无合义,極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論:今應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將释上二句頌,先发端標起,此中无难。但有徵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理謂义理;趣謂意趣。双徵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論:既異極微无別聚色,極微无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異極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无。既異極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誰也。助立量云:聚應无合;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極微應合;即诸聚故;猶如聚色。

論: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設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間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師亦说。

論:則不應言極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说以诸極微无方分,故極微无合。

所以者何?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显成立極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執極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極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實微无合,非實微无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缘性不作實微缘性。有礙、无礙,名有法差別。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實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缘性,及无質礙。若说汝實微无方分故,他隨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为因異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極微異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電等为異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論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当自詳之。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論:又許極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頌,破诸極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於中有三:初发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徵;後舉頌下,正显不成。发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无合;後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結於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謂说極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无應影障无,聚不異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无方分應无发影,應无为障。頌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无二,其诸聚色應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舊論頌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释上半頌,难有方分,正破经部,此亦設遮萨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诸分各異,此一能對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間,无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无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識》说:「又诸極微隨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師;「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有。

論:若一極微无異方分。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頌第三句中初「无」字。此敘彼計。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方亦尔,无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論:日轮纔舉,光照觸时,云何餘邊得有影现?

述曰:此下正破,释頌第三句應影无字。且如日轮纔舉,自体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一面,云何西邊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猶未显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无餘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非東等,日照東时,即是照於西等之处,既无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时,西應无影。應立量云:日照柱等时應无有影;无東、西等诸方分故;如虛空等。《成唯識》说:「若无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論:又執極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释第三句頌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計。

論: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頌「應障无」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时,東既非東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曉不障所由。

論:以无餘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无相障,行者往也。應立量云:手相擊等應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虛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識》说:「又若见、觸壁等物时,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論:既不相礙,應诸極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处應同。此極微处應即是诸極微处所,不相礙故。既尔,此色應不成麁,皆相入故。

論:則诸色聚同一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許同处,則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麁。不成麁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謂若六同处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論: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極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應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許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无分,不屬極微。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論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論: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尔」。

論:若尔,聚應无二。

述曰:此論主难。「若尔」者,释頌第四句,「聚不異」言聚應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則應聚色无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此即總答,次下別显。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異」,下半明「无二」。謂若汝宗所说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体即是極微故。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其極微发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安布差別立为極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义,第四句結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攝,通常、无常,空劫極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声、香、味、觸,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若順世外道与胜論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与量德合故,可名为麁,非本極微亦量德合。萨婆多極微,十色处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缘;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缘。经部極微隨何处攝,亦是實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缘,其實極微,唯意識得。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拆成於小,名为極微,非从於小积以成大。《成唯識》说:「然識變时,隨量大小頓现一相,非別變作众多極微合成一物。为執麁色有實体者,佛说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诸色實有極微,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说極微。虽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極微是色邊際。」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論言:觉慧分拆安布差別立为極微,若不折时,頓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体是實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實色用,別从种生,非诸極微有此义故。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上来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胜論師等咸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问;三、外人答;四、論主徵;五、外人问;六、論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此即初也,胜論等言:前来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问。汝色等相体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诸色等离極微外,復有何相?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此通五尘,亦是显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显二义。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二、显實体,故是實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但能发識,比知是有。且約外处辨现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声等;「實色」等中,亦等声等。此所说者,識外實有。

論:广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为一?为多?

述曰:此論主徵。隨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与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此为二问。

論:設尔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論主难。若一若多,二俱有过。其多过者,如前已说,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为过,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问: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难见細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无」二字,通下五难。五难者何?若執境一,一、應无次第行义;二、應无俱时至未至;三、應无多有間事;四、應无有間;五、應无难见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业道等。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若作及义,於六释中,显相違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显非唯尔,更有此餘。今者四义,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显相違释。

論曰:若无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为一物。

述曰:释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说:若有隔別,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无隔別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其声、香等,類色亦然。

前来總議外五处故,不是唯言於色处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难,一一應敘。凡难义法,牒方难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为难。

論:應无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世間應无漸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漸次行。應立量言: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或云:无隔大地應无漸次行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处。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俱时,於此於彼,无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难。若執是一,且如手執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显其因。

論:一物一时,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体是一物,於一时中,若手執时,理不應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今依此难,一切世間无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说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云:汝宗世間无隔斷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論:又一方处,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难。若執境一,於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难。

所以者何?

論:若处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显所由,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云:於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无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处。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处,有至不至中間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见有空处。應立量言:无隔一处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处;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难,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难應非有。此第四难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无空缺之处,是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释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难。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无小水虫等难见細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執境一、无隔,水中亦應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与麁物,同一处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无小者。彼小虫与麁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说言:最細水虫与大色同,應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應立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无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應不难见;執水一故;如无隔水。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徵之,亦不違理。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义。

述曰:此正量部转計救义。謂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处有差別。即成此、彼二处地別,如是四足处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西有殊,其地即異,不由異义,所餘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转分拆成多極微。

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体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或多極微都无一物,如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異,地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无定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設。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离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显归唯識。「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非有。「是則离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識,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义。

述曰:显归唯識,离識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識。不离識色,可許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計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来總有一十四頌,合为四段。初之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頌,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頌,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頌,返破境實執。或分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議境无,却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释外人难。现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为二。初之一頌,释现量證;後之半頌,释憶持執。於中皆有先难後破,此則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先議诸法刊定胜量,後方申难,此即議也。「刊定」者,貶量也;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无。「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綾錦等,尺为能量,綾等所量,知其量数,是其量果。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證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为量果;如證自證缘自證时,自證所量,證自證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为量果,能返缘故。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

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说三量:一、现量;二、比量;三、圣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間言无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圣言等。

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即以众相而观於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

言现量者,诸部说異。且萨婆多用世友说: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此能量境,故名现量,是持业释。法救说:識名见,能量境故,識名现量,持业如前。妙音:慧名见,能量法胜慧,名现量。正量部说:心、心所法,和合名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经部師说:根、識和合,假名为见,假能量境,假名现量。吠世史迦德句义中,觉为现量。数論師说:十一根中,五根是现量,若归於本,自性是现量。大乘師说:根名为现,依、发、屬、助、如,根五义胜餘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依现之量,名为现量,此依士释。若无著以前,但说二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无著以後,陳那菩萨立三分者,见、自證分为现量体。护法以後,见分、自證、證自證分为现量体。安慧诸識虽皆有執,然无隨念、計度分別,明现取境,名为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广如餘处,此略显示。

陳那以後,其圣言量攝入此中,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说有三量,故論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取现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尔。故今總敘貶議诸量,现量胜餘。

論:若无外境,寧有此觉我今现證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难。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觸觸。若无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觉?我今现證如是色等,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總言「觉」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觉」,謂现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说言證智者,心、心所法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成唯識》中亦有此难:「色等外境分明现證,现量所得,寧撥为无?」

此中难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问:云何不成?

論曰:頌曰:现觉如夢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寧許有现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显难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无现觉,成无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当知。上一句引喻破经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刹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刹那論者。謂已起现觉时,其见已无,寧許有现量?破正量部等謂已起现觉时,其见及境已无,寧許有现量?破萨婆多等、大众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如萨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释,意显有二难,至下当知。

論曰:如夢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

述曰:先释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缘见发、蠅等,此等诸位,经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以为喻。「如夢等」中,虽无离心外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见是事,闻是事等,起此现觉。

下合法显。

論:餘时现觉應知亦尔。

述曰:释頌初句「现觉」二字。除夢等外餘时,所起见是事等,如是现量應知亦尔,亦无外境,此现觉生。應立量言:除夢等外所有现觉缘非现境起;許现觉故;如夢等现觉。此中意说:若實现觉,如五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现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觉,非謂现量心、心所法。《成唯識》说:「现量證时,不執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现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说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说彼为无。」又彼論说:「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诸法共相而转。」故现觉者必无此智及与此論,我今现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为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现觉所缘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现觉为證离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證如是色等。

述曰:次释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頌,「若於尔时起此现觉:我今现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难。

論:尔时,於境能见已无。

述曰:释第三句「见已无」字,申其难意。正量等計:六識不竝,起此觉时,能见五識實现量者已入过去,现在非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时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曰:此显二因成能见識现在非有,彼此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现觉;五識不具三种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现觉。此等现觉既在意識,起此觉时,故彼能见眼等五識,必入过去,落謝非有。先见是物,後方起觉,故正见及觉二,时必不俱。能见實现觉,此时既无,寧許此觉有是现量,證外境有?若正现量證色等时,缘心內法,无假智詮,故證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声唯滅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缘。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现量觉时,眼識不住,故入过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此唯破起此觉时,能见已无,不破所见此时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於过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说。

論:刹那論者有此觉时。

述曰:下破萨婆多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刹那論。「有此觉时」释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现境亦皆已滅。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頌「及境已无」。眼等六識不俱时起,起此觉时,要在意識,但非现觉,能缘已无,所缘现境,亦皆已滅。即此现觉所有詮智,现在缘时,不及现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境已无故;如散心位缘过去世百千劫事。大众部等,刹那既同,六識俱时,虽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时許有现量?

述曰:此双結难,释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觉时,能见已无,如何此时許有现量,證外境有。萨婆多等,起此觉时,其境亦无,如何此时許有现量,證外境有。故说现觉證有外境,为證不成。既尔,大乘許六識竝,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其义如何?五識俱意,若同五缘,是现量攝,不起此觉。若起此觉,必不同缘,假智詮故。五識前时既由意引,今相續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时,或刹那間,亦无过失。然缘心內境,有此现觉生。

論:要曾现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过去眼等五識,现受此境,今时意識方能憶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说先缘後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显过去世现境非无,是曾五識现所受故。

論:见此境者許为现量,由斯外境實有义成。

述曰:曾现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无,能见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现識现量所攝,现量曾有境,今时方能憶,故此所缘,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现受,亦现量攝,故知外境實有义成。若无外境,无曾所受,无曾所受故,现量亦无,云何今时有憶持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要由现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理,證离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

述曰:外人復问:为何义故證境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说似境識,从此生憶念。

述曰:然舊論本,句句別明,分为二段。實如今者合一处,明义相違故。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所说。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缘离心外境識,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说,虽无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现。

述曰:释初句頌,奪彼曾受离心之外现境之識。謂如前说識从自种生,似境相转等,及初論首说識生时,似外境现,虽无外境,眼等五識似外境现,已广如前。

論:从此後位与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现。

述曰:释頌下句,奪彼憶持。謂从过去似境五識,今此後位与別境念相應之时,有缘过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缘境现,无曾现在受离心境。眼等五識,从此今时,与念相應,有一意識缘前五識离心之境。

論:即说此为憶曾所受。

述曰:即说於此分別意識,缘曾现在不离識境,名为憶持曾所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时意,缘即識境,熏成种子,今时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境,名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离於心,今时猶有意識缘之,名曾受識。

論:故以後憶證先所见,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道理既尔,故汝所说以憶持故,證曾五識所见實有,其义不成。直以自宗,释外所难,奪他所说,更无異理。如说汝細心,即我第八識。然舊論本,上来所说一頌半文,異常难解,披者当知。

論:若如夢中虽无實境而識得起,觉时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释小乘、外道。难以夢例觉时,應知境无失。先敘彼难;後方释破。於敘难中,初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难。此即初也,論主前来所说理趣,如世夢中,无境既識起,其觉时識,无境得生者,即牒夢、觉二識义同。

自下申难。

論: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觉时既尔,何不自知?

述曰:夢、觉二識,无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觉时識,自知應等。夢心无有境,觉时許知无;觉識境既无,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觉时識應知境无;許无境故;如知夢識。

論:既不自知觉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无。

述曰:前难觉識應知境无,此显不知實境定有。觉、夢二境俱非有,即知夢識境成无,觉不自知无異於夢,故知觉識境實有。量云:世觉时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觉,相符極成,亂真觉故。因不言許,隨一不成,生死大乘说为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故;或显異於眠时夢故,喻不言自,其体便闕。大乘真智无外境故,若说大乘真智为喻,所立不成,为此等过,宗等各簡。

此總难已,自下非之。

論:此亦非證。

述曰:此總非之。

自下別释。

論:頌曰:未觉不能知,夢所见非有。

述曰:未得真智觉,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见定非實有,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为喻显,如世未觉,不能自知夢心所见定非實有。觉时亦尔,以喻释难,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义解之,亦无違也。舊論下句,今在上说。今此上句,舊論下说。舊依梵本,今从唐言,亦无乖返,诸上下頌,應如是知。

論曰:如未觉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觉时乃知。

述曰:此舉世喻,以释頌文,要觉方知夢境非有,彼此共許,故以为喻。

論: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释下句頌中「夢」字。生死之識,不称實理,说为「虛妄」;无始已来,数数熏发,名为「串習」;盖纏覆蔽,称之为「惛」;毒火所煎,号之为「熱」。或復串習无明称「惛」;圣智不生,名之为「熱」;猶如世間数習闇昧惛睡之識,名之为「夢」。生死亦尔,睡者惛熱义,夢睡心之異名,即说生死名世間尔,如经所说生死長夜。

論:诸有所见皆非實有。

述曰:释後句頌下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真智生,故此所缘,皆非實有,顛倒虛妄所显现故。量云:生死夢識所缘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境。

論:未得真觉,不能自知。

述曰:释頌初句,无始已来串習虛妄,未植善种,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夢境不實显现,如夢境无,此答前难。應立量言:生死之識不能称理知自境无;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然亦許有少能自知,如今闻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自知,不名真觉,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过故。宗云「称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許,名为「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难:既生死識不能称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觉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論:若时得彼出世對治无分別智即名真觉。

述曰:二乘见道亦名真觉,然於後得,不知境无,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萨见道无漏正智超世間故,名为出世。能除生死,称为「對治」;离世分別及事分別,名「无分別」。此为无間道對治世間,契真如理,名「无分別智」。释此名难,如餘处辨。不虛妄故名「真」;如實了故称「觉」。此离诸縛,超诸麁重,得此名入诸圣朋流,故名「真觉」。簡異生死,少出夢时,亦言知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觉,立真觉名。此翻頌中未觉之说。

論:此後所得世間净智现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义平等。

述曰:於见道中,得此所说无分別智;後有缘世間无漏之智,现在前位,方能称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有,即後得智。缘世間故,名为「世間」,非体有漏,名「世間」也;体非是漏,立以「净」名。称境而知,名如實知;前无分別,唯缘如理,但名真觉。此後得智,遍缘世間,能知境无,名如實知,亦名真觉。此智得起,藉无分別,无分別智,独名真觉。若生死識,虽少自知,不名真觉。无分別智,虽名真觉,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遍缘理事,能知境无,異前二智,其义与前知世眠夢,平等无二。前处眠夢得世觉时,知先夢境体非實有,今从生死得於真智出世觉时,知先生死夢境体非真實,相似无二。平等、相似,一义二名。解頌如字故。若不知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觉,得真觉已,故能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释,义意既同,故不繁引。

論:若诸有情由自相續转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復释外难二識成決定,外境非无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难:若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識自證分,转變自体,有差別相,在內識上似外境现,實非是外,識缘此起,不由外境为其所缘引識等起。或从种子转變差別,乃有现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为所缘生。

此則外人牒論主义,次申共許,後方正难。

論:彼诸有情近善、惡友,闻正、邪法,二識決定。

述曰:此申共許,如彼能缘不离識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闻说正法;或近惡友闻说邪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闻正法,正性決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能聽者識,成慧決定。近惡友时,成邪定亦尔。即能、所教,二識決定。或近善、惡二种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释,即能、所教二識決定,前解为是。若准舊論,今此难中,文既含隱,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解为是。然文既含隱,二解竝得,任情取捨。

論:既无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为难,诸識既缘不离識境,无心外法,理即便无善、惡二友,亦无他说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邪二識決定,云何得成?或无外境,云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論:非不得成。

述曰:下释妨难。此總答难,非不得成。

論:頌曰:展转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述曰:下別答难,由能、所教二人展转增上缘力,其能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释。

論曰:以诸有情自他相續,诸識展转为增上缘。

述曰:此释初句頌。以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种诸識,此彼展转为增上缘。此意即显親缘心內自所變境,名为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说心缘心外法親得他人所说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展转互为增上缘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为自相續識親所缘。不能親取他所说法,为疎所缘,於义无失,此说「展转为增上缘」故,《成唯識》说为疎所缘故。

論:隨其所應二識決定。

述曰:隨其所應显义不定。由增上缘,若近善友聽闻正法,自相續中正識決定;若近惡友聽闻邪法,自相續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转为增上缘,能说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显。

論: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广前增上缘义,答外所徵。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见、相分識正、邪差別增上缘故,令能聽者餘相續中差別见、相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缘力,識得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缘见,成決定識。故知識生不是親缘,由於外境增上缘,由我亦許有故,虽无外境,而友、教亦成。

論:若如夢中,境虽无實,而識得起,觉时亦然。

述曰: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释外难夢、觉心无異,无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难;後論主释。初难之中,先牒此义,後方为难。此即牒也,若觉时識猶如夢中,境虽无實,而亦得起。

論:何缘夢觉造善惡行,愛非愛果当受不同?

述曰:此申难也。夢时与觉,无境是同,觉时与夢,俱造众业,何故觉行感果苦楚,或有现報等,夢时造行感果微劣,或无果等?如夢殺人定无现在为他報殺,若觉时殺,定为现在他人殺報,未来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尔。此外人質以问論主。

論: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觉果不同。

述曰:下論主答。上句显理,下显不同。由在夢位造善、惡心,睡眠所壞,故夢与觉感果不同。

論: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觉心不尔。

述曰:释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分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为此所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其觉时心,既无眠壞,缘境明了,勢力增強,不同夢位。其狂、醉等,为缘壞心,羸劣亦尔。此但答问如夢位心。

論:故所造行当受異熟,胜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夢壞心,觉时不尔,故此二位所造善、惡,当受異熟,非夢果胜。夢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问:既尔,夢心为睡所壞,觉心不尔,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實无,觉境便有?復由此理,当果異耶?

既尔,汝宗觉时见色等既是實有,夢时见色等,應例非无。见色虽復义齊,其境有、无不等。或萨婆多夢、觉境俱是有,造行当果不同,何妨我义无境,觉、夢虽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难释,返覆无窮,恐厭烦文,略示綱要,诸有智者,准此應思。

論:若唯有識无身語等,羊等云何为他所殺?

述曰: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释外难无境殺等无,返诘他宗失。初敘外二难,次一頌解;後一頌诘。此即初难,若唯有識,色等境无,由此便无身、語业等,彼羊等云何为他人所殺,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难多生,達此論文,應休劣意。

論: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述曰:此第二难。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云何可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外羊无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責,无所逃刑。

論:頌曰:由他識转變,有殺害事业,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頌,先以理释;下二句頌,舉喻以成。由能殺者为增上缘,起殺害識,转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当知。

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

述曰:先释下半頌能成喻也,如世間鬼恼亂有情內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发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如鬼等」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恼,子心變異,或生、或死;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

已下释頌末句「失念等」字。

論:或著魅等變異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既彼親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缘故,此事便成。殺羊等亦尔,虽无外身、語,殺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論: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见种种事。

述曰:頌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則總舉,下別指事。

論: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等夢见異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诃迦旃延。「摩诃」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释。此即其姓,「那」者男声,即剪剃种。男声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声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舊言娑罗那,此云流转。即由剪剃神通意願,令王得夢,说此缘者,如舊《中阿含经》说娑罗那王,是眉稀罗國主,容貌端政,自謂无双,求覓好人,欲自方比显己殊胜。时有人曰:王舍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无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彼,人覩迦延,无看王者,王问所以,众曰:迦延容貌胜王。王问: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来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与王食,以此业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闻此已尋请出家,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中修道,別处坐禅。阿盤地王,名鉢樹多,时將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见王形貌端政,圍遶看之,鉢樹多王见娑罗那王,疑有欲意。问娑罗那曰:汝是阿罗汉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问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问:汝离欲不?又答言:非。鉢樹多瞋曰:若尔,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绝而死,至夜方醒,从本处起至迦延所。迦延见已,心生悲愍,共诸同學,同为療治。娑罗那王語迦延曰:我从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当還从師修道。迦延从请,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願令感夢,夢见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身为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严鼓欲殺。王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声云:我今无归,願師濟拔,作归依处,得寿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喚之令寤,问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事。迦延以火照而问之:此是何处,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当破敗,如夢所见。王言:願師为除毒意。迦延为说:一切诸法,譬如國土,假名无實,离舍屋等,无別國土,离柱木等,无別舍屋,乃至广说。至於極微,亦非實事,无彼无此,无怨无親。王闻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罗汉果。故知依自意,他夢事亦成。

論: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利王夢见異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練若者,舊云阿兰若,此云閒寂曠野处也,离村空野,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咀利王者,即舊云毘摩質多罗阿修罗王也,天帝释設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綺飾,或云綵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罗王夢见異事。舊論言见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经》云:有七百仙人,住阿練若时,天帝释严身,入中於下風坐,诸天皆来,恭敬帝释。毘摩質多罗阿修罗王见帝是事,忽變为天,著好严具,破其籬垣,入仙人处,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释,而輕蔑我?欲苦诸仙,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诸仙心念,令返衰恼。應时毘摩質多罗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说阿修罗得夢,经说觉时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说,皆增上缘令他事起,非親为缘令有此事。

論:如是由他識转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述曰:释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缘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转變力故,令所殺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义增明,不繁比量。

論:應知死者謂众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述曰:虽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显。众同分者,《成唯識》等说: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而假建立此众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时,阿赖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与後,趣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缘,捨众同分,阿赖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时相續,今便斷滅,餘識亦尔。舊續今斷,名之为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时:一者將滅,说名为死,即是现在,如觸处中所立死觸,死支亦尔。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过去;二者正滅,说名为死。如今所说,識相斷滅,即是过去,故此说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为大罪,此復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诘。上半頌,不許前说诘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彼若救义,诘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詳,至下当悉。

論:若不許由他識转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將为诘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说由能殺者,他識转變增上缘力,令所殺者他有情死。

汝不許者,以他宗说由他親能殺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说,今牒彼計。

論:云何世尊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问長者鄔婆离言。

述曰:自下正诘。三业诸罪,现为人、天之所呵責,未来当受诸惡苦報,可治罰故、可毀責故,名之为罰。三业校量,意罰最大。佛为成此返问長者鄔波离也。鄔婆离者,此云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说言:朝庭執事。如阿罗汉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事之人,名鄔波离矣。《中阿含经》说:有尼犍子名阇提弗多罗,其有弟子,名为長熱,往至佛所。佛问長熱,師教汝法,三业之中,何罸业重?答云: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问:瞿曇今说何业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去。阇提问云: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说。阇提讚歎,汝真我子,从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说无異。汝可更往,破瞿曇义,提取將来,作我弟子。長熱不从。

有大富長者,名鄔波离,伏事尼乾阇提,使往破佛立义。長熱報云: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过人无量,兼有幻術,能转人心,无量众生为其弟子,寧可降伏?阇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已,欲破佛义。遂立义云:我立三罸,身为最量,次口,後心,瞿曇云何说心罸重?世尊于时在眉絺罗國,國城五日方行一邊。

佛问長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尽?

長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

復问:仙人超瞋心殺,幾日得尽?

答曰:一时國人皆尽。

又问: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布施,有人一时入八禅定,何者为胜?有人多时持戒,有人一时入无漏观,何者为胜?

長者答言:入禅、无漏功德大胜。

佛言:長者云何乃说身、口罰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处,常擬供養三宝,一切尼乾,悉不得入我家。

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阇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舍。阇提不測,自往覓之。長者庄严高座自坐,別安小座,以待阇提。阇提见之法用如此,诃責長者。

長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胜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

阇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曇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为汝说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須欝婆罗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处处求覓,求覓不得,自拔男根,不得欝婆罗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

長者答言:我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具,語聟預覓,时聟覓得一獼猴子,將還与婦。婦語其聟,汝須浣染舂,方堪为戲具。聟將雇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云何作他为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猴,皮肉时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不堪为兒戲具。汝法亦尔,既非净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阇提於是慚恥而去,此指於彼故言返问。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論:汝頗曾闻何因缘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

述曰:此佛问詞。彈宅迦者,真諦云檀陀柯,此云治罰,治罰罪人处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內。《中阿含》云: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罗門女,極有容貌,聟为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婦为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诃王入山戲遊,逢见此婦,问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婦。王云:仙人离欲,何用婦为?遂令提取將還宮內,仙至食时,望婦不来,心生恚恨,借问餘人,餘人为说,是王將去。仙往王所,殷勤求覓,不肯還云:汝是仙人,何須畜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时雨大石,王及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成山林,从本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尽,故名空寂。舊人解云:诸仙修定处名空寂。

末蹬伽者,舊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舊云王名,有梵本云鉢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中坐禅。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见仙醜陋,謂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糞秽洗不净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罗門为仙洗浣,婬女自後王還寵之。

有一國師亦有衰恼,婬女語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罗門,還为洗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之。王後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与仙人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恒取糞汁洗灌仙人,征遂得胜。自後若有不称心事,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从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声呼也,舊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曰:汝若有子,当为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罗种,既闻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诃責,汝非好种,何故求我为婚?仙既数求不得,女意欲適仙处,令母白王:彼虽惡种,猶是仙人,深为可重,我情欲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处处尋求,求知仙处,遣旃荼罗縛仙及女,相著擲著恒河水中。仙語恒河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从本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问波离:汝知何缘此林空寂?

論: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闻由仙意憤恚故。

述曰:喬答摩者,先云瞿曇,此云甘蔗种,或日炙种,或牛糞种等,如舊所释。佛是此种,号喬答摩。長者答佛:我虽不见,曾闻仙人由如上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说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诸有情類,國變成林。故知由他诸識转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经但總问仙人意殺,今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論: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

述曰:彼宗意说:唯意不能成殺业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见仙意嗔,遂为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者。

論:云何引彼成立意罰,为大罪性过於身語。

述曰:释下半頌,诘意罰为大。若鬼神为殺,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问長者成立意罰为大罪性,过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说,三罰业中,自比校者,意罰为大;五无間中,破僧为大;於五偏见,邪见最大。故知意殺无量众生,过破僧罪,破僧罪是虛誑語故。若尔,論说破僧能感无間一劫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说:感无量劫,受无間果,过於破僧,从初为名,皆名生報,说色业道立五无間。於中重者,謂是破僧,破僧不能重过意罰,故说意罰为大罪性。《俱舍》又说:或依大果说破僧重,害多有情,说意罰大。斷诸善根,说邪见重。依彼宗说,即其罪大,後感果时,虽但一劫,倍於破僧,受无間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无間果,不同大乘。

論: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結前也,謂此佛说意罰大故。汝應当知但由仙忿,三國众生皆被殺死,今變成林,理善成立意罰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为殺。又解:亦即返显自識转變增上缘力,他有情死,唯識义成。非是要由缘識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说死。

論:若唯有識,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释外难,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於中有八:一、问;二、诘;三、难;四、释;五、徵;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謂外问言:若唯有識,不缘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圣诸他心智,缘他心不?

論:設尔何失?

述曰:論主返诘。設缘、不缘,二俱何过?

論: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难。論主既说缘与不缘,有何过者?今为二难,先难不缘;後难許缘。此即初也,若说一切诸他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云何说之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親缘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論: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难彼許缘。若凡及圣诸他心智,親能缘知他心等者,所说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缘心外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缘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闕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从主胜说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缘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缘境,若許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过。自心有缘彼,彼有缘自心。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时缘,即无此过。自心前後,許相缘故。既尔,大乘許一刹那自心,返缘彼能缘,彼能缘等,何不許缘。此亦不尔,但許一念自心自缘,謂自證心缘见分等,猶尚不許一念见分,返缘自證。豈許见分一念自缘,唯见分能缘他心故?若尔,他心缘自身自證,亦應得说一念他心智得缘彼境。此亦不尔,前已说故。謂前已说一念见分不許能缘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尔,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缘彼境。及彼能缘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说因位,非佛等心。

論:虽知他心,然不如實。

述曰:此論主释,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说唯識。論主且約菩萨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虽缘他心,不能如實称似彼心,以他心为質,大分虽同,不親缘著,与彼少異,名不如實,至下当知。

論: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頌文意有徵、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徵。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逐,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无知也,由无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显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无知」,不知、无知答逐,「不知」總显二不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义亦含二,至下当知。

論曰: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徵,释上半頌。汝前所说若凡、若圣诸他心智既缘他心,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然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难解,極有少略,不能繁述,學者当知。

論:如自心智。

述曰:此論主解,释第三句頌。以他心为質而心變缘,名他心智,非能親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缘自心诸所有智,亦不親取,但變而缘,与本質異,名不如實。此自心智说见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缘故,非自證分等,名为自心智,彼如實知,无異解故。

論: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論:由无知故。

述曰:此論主答,释頌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頌翻释由菩萨等无始已来,法執所蔽,有此无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實。

論:二智於境各由无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显總成他自心智不如實知。一「无知」言,通答上问及释下因。若菩萨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种诸智,名为二智。或现行法執,俱无明所覆;或法執种子,俱无明所蔽,故言「无知所覆蔽」也。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离言法性,隱蔽自心,不称實故。如来净智斷法執故,所行真俗依他、圓成二种诸境体性,离言超思議道,名有为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缘他心时,既称彼境如實离言,名如實知。诸菩萨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离言等,不称彼缘。虽缘他心及缘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说言诸菩萨等二智於境无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为、无为,性离言境,故说彼智名不如實。

論: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显现故。

述曰:此重释前不如實义,除佛智外,餘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虛妄现故。虛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知此第一义,故不如實。

論: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述曰:此第二释不如實义,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种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说。若別说者,此他心智通有、无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说:安慧等云:诸有漏心唯有自体,无相、见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说:所说见、相,皆是所執,謂此識体转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質心實不缘著,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体性非有。其自体分依他起攝,即说此为他心智也。然护法等此唯識释亦无異解,如《成唯識》护法等云:謂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难言:「外色實无,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缘?誰说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说彼是親所缘。謂識生时无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现,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经言:『无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时,似彼相现,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为增上缘,所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说此见分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说皆有漏智,若是无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说:「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义:俱无,离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说。然《佛地論》虽无漏心有相、无相略有三说,約後得智,既无此义。此師菩萨及二乘等诸无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义。似二取现,说有见、相,见、相即是遍計所執,体是无法,说能所取是所執故。无处正说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现,说之为二。依他性中實无有二,说为他心智,如有漏心说。

问:然佛此智有相、见不?

答:有见无相,不同二乘等诸无漏心。佛之见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释此理妨,如次下師,故此論说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虛妄显现,二取分別猶未斷等,与佛有異。佛无執故,不知如佛净智行境。

有义:後得智见有相无,说此智品有分別故,圣智皆能親照境故,不執著故,说离二取。此第二说《佛地論》中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释此文者,若有漏心便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净智所行性离言境,都无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诸无漏智虽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种猶未斷故,出观已後,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實,佛則不尔。故除佛外,无漏此智,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有異。

若尔,此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

答:唯識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心说,无漏心等,即非唯識,经中但说三界唯心,不说无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无漏故。今此二义,前解为胜。

有义:後得智二分俱有,说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见真實真如性故,乃至广说。又若此智不變似境,离自体法,應非所缘,缘色等智,應缘声等。又缘无等,應无所缘缘,彼体非實,无缘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说:後得智品有分別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如是境相,同无漏心。无漏种起,虽有相似有漏法者,体非有漏,如有漏心。似无漏相,非无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说:「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缘缘,他聚攝攝故」,如非所缘。然真如等与能缘心不異、不一,非他所攝,不可为例。餘所引證,如有漏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诸後得智无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见分。然除佛外,餘无漏他心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现故,不知如佛净智所行不可言境,与佛无漏他心智異。佛他心智虽變为境,親似他心,名为如實,以无執故,知性离言;餘他心智,亦變为境,未斷執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诸法体性离言,故说有異。此中通说除佛以外诸他心智说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心等故,名为如實。《成唯識》说「誰说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说彼是親所缘」,故佛亦變。若说佛心親能了者,便与上说理教相違,故佛之心,亦名唯識。於此义中略为褒貶,初说无漏心亦无相见,亦有法執,此不須说。如《成唯識》破无二分,《佛地論》中广破相分亦有缘无之心,非所缘缘故。然後二師或说无漏親所取缘,或说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云何應取无法,无法无体,非所缘缘。《观所缘》说:要具二支是所缘义。此師意说:此心不具所缘缘,餘具所缘,心必具二支故。若許无法得为缘者,破经部師量有不定,自許无法得成缘故。若破他为量,非述自宗故,无不定者。又唯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过,此師意说,如下当知。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像,不親取者,應不知无,心內相分是有法故。又應不说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说皆是,二说竝非,此則双貶。

若別褒者,护法等说:除无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胜。所以者何?既说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无乖返;若无影像,違親所缘。如《佛地論》、《成唯識》、《瑜伽論》说:心、心所法从四缘生,说缘於无,无漏之心无此缘者,便違圣教及違比量。遍計所執说凡夫境,意说:凡夫若心起執,必變为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离言及离假智識,有執故。執此以为色、声法等,不称所變离言影像,说能執心名为遍計。遍計所取,名为所執。此是无法,不能与識作所缘缘,所變影像,体是有法,与能遍計作所缘缘,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当体显现,名凡夫境,非说为境故,即是所缘缘,但作所缘,不能作缘。当情现故,无体性故。如见於繩,眼識无執,是现量攝,得法自相。但见青等离言之境,意識於此亦自變为离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为蛇,不称影像,说此執心名能遍計,体是有法,所變影像,体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当情所现,情有理无,说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圣境,非許无法作所缘缘。若说不称本質名所執无,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缘順境亦生瞋故。因論生論,圓成實性,圣能親證,凡夫心缘,但可心變,不能親取。圣人若知遍計无时,亦心變作无之影像,有似於无,非即親缘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凡、圣之心俱能親變,亦親缘之。約親所缘,遍計所執唯凡夫境;圓成實性唯圣人境。若疎所缘,遍計所執亦通圣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尔,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闻说圓成應不缘執,圣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他親、疎缘皆通二。

又前有难:若无漏心不能親取境,應不知无者,此亦不然。佛知诸法皆性离言,非无、非有。疎所缘中以所執境为其本質,增上力故,心變为无,体實是有,相似无法,知此离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對凡夫说此离言法上,凡境为无,名为知无,非是親以无为相分。《佛地論》云:心所變无,依他起攝;真如理无,圓成實攝。遍計所執体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由如是等所说理趣,护法为胜。此中但说除佛无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种,凡夫之身或有现行,竝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说缘过去诸无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难議境无,却徵境實執;二、释现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释以夢例觉时,應知境无失;四、释二識成決定,外境非无失;五、释难夢觉心不異,无造行果差失;六、释无境殺无罪,返诘他宗失;七、释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總是第二,释外所徵,广破外執。从斯論首已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无境,及此所说,释外徵等。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释难。自下第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論:唯識理趣,无邊決擇品類差別,难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總舉歎深推佛;後广別显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处也;「无邊」者,无際也;「決擇」者,以觉慧決了、簡擇也,「決」簡染疑,「擇」簡邪见,邪见決而不擇,疑擇而不決。今显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见、疑所行境界,故言「決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体有異也;寬广故「难度」;无底故「甚深」。此中意说唯識理趣,若決擇品類有无邊差別,弘广难度,无底甚深,歎有无邊深广理趣。

論:非佛誰能具广決擇。

述曰:此推於佛如是所说唯識理趣,无邊深广。非佛以外,誰能於此具广決擇,显己決擇非具广也。

論: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义,此中一切种,难思佛所行。

述曰:下广別显結推深,頌中初半,显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义理;後半別显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诸义,一切种別难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说,故應止也。

論:唯識理趣品類无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释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類差別,无量无邊,歎甚深广,今我隨自所见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义。結所明也。

論:餘一切种非所思議。

述曰:释下半頌。其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种甚深之义,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种者,差別理也。

所以者何?

論:超诸尋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释非已所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伺。其唯識理,要得无漏真智觉时,方能少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处在地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释頌难思字。

論: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释頌佛所行也。如是所说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现證,非餘所知。

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独佛圓證。

論: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种智无礙故。

述曰:「一切境」者,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一切种」者,诸法自相一切种智境;「智」者,即是缘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缘,一智能缘,由佛世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种故,皆无障礙,故於唯識一切种理,皆能了知。二障尽故,无有漏故,長时修故,智圓滿故,所以非佛不能圓滿行尽理趣,故我今时且说少分。《成唯識》说:「謂诸菩萨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发真见;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见理,数数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尽未来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論》护月释云:无著菩萨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时,闻慈氏尊说此《中邊》所有頌已,得入初地,为世親说。世親菩萨先住地前順解脫分,回向終心,闻无著说此彌勒頌,令其造释,得入加行初煗位中。應是圣者相傳此说,所以护月遂有此言,非无逗留而为此义。真諦说:是十回向中第二回向中。世親既住地前位中,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真實道理,仰推於佛,理不为疑,虽可推上入地菩萨未圓出障,故但推佛,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間文义,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思,幸诸學者,詳而靡尤。

二十唯識論述記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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