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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辯中邊論述記

No. 1835 [cf. No. 1600]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翻经沙門基撰

佛滅度後九百年間,无著菩萨挺生於世,往慈氏所请说大論,因缘如別处说。慈氏为说此論本頌,名《辯中邊頌》。无著既受得已,便付世親使为广释,故此長行世親所造,名《辯中邊論》。辯者,显了分別異名。中者,正善离邊之目。邊者,邪惡有失之号。即是明显正邪論也。若尔,何故不名邪正乃号中邊?今言中邊,显处中道离二邊執,契当正理,故標此名。簡偏说有、偏说空教,彼虽正善而非是中,故言中邊不云邪正。言中邊者,所明理名。復言辯者,能显教称。謂此論教明正邪理具辯中邊。中邊之辯,蘇漫多声中第六转攝,六离合释中依士释也。舊云世親所造,非也。中邊分別論者,言不順此也。

云「相品」者,所詮为名,即三性之相,此中明也。然所明中亦非唯相,如归敬頌及次總標七义頌等,皆非是相。从宗多分以立品名,故名相品,如〈无上乘品〉有释名分。此等七品先後增減,如下應知。然初二品是境、次三品是行、後二品是果,是七品意。又初归敬,世親所为。自此下頌皆慈氏说。彌勒本有一百一十三頌,初一總攝,後一結释,中为正宗。世親释有七百頌,皆以不長不短八字为句,三十二字为頌。然世親未回□,頌十四字为一句,五十六字为一頌,即舊真諦已译於梁朝。文錯义違,更译茲日,诸不同处至下当知。

論曰:稽首造此論乃至当勤显斯义。

述曰:此論一部總有三分:慈氏本頌起於正宗及有結释,此中初分世親所说,此即第一归敬別序分。然诸经論通敬三宝皆名通序,此論即无。《大論》六十四及《對法》第一云「本释二師此論所依及能起故,略无通序归敬三宝。」於別序中,文意有二:上之三句归敬別師,第四句者显归敬意明当造論。上三句中,初之二字显归敬相,次十三字明所归敬。言稽首者,起殷净心、发胜三业、申誠归依,敬礼之異名焉。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手至首故名稽首,此即儒教之所释焉。今亦发言兼策意业,投誠请念,名稽首也。此稽首言通二所敬,所归敬中,上之八字正显頌主彌勒大尊,下之五字明教論者无著菩萨。言善逝者,謂即如来十号之第五名也,梵云蘇揭多,舊言修伽陀,訛也。蘇翻为善,揭多云已逝,今略云善逝。善者謂好,逝者謂去。若有杂染惡来生死,純懷清净好去涅槃。即是如来受用變化,或即法身已好去故,立善逝名。但言好去,非已好去,即應言蘇焰䓳(平声呼云焰䓳),此翻但名为逝、或是往义,即是因中好去之目,非果圓滿已好去名。論言体者,謂是性义、或即身义。《對法論》说:身义、体义无差別也。依士释,善逝之体名善逝体,体即法身,善逝即是受用變化。若持业释,或体即善逝名善逝体。此善逝体即餘二身,謂慈氏尊將紹佛位,真善逝子,名彼所生。《攝大乘》说菩萨家胜,謂生佛家之所生育,非如声闻无智婢子。欲显慈氏位極尊高如来真子,名彼所生。或真善逝体即法身。慈尊觉者以法为父,要缘如境智方生故,此号慈尊名善逝子。舊言善行子,非也。行去名行,即善逝,非是行跡。慈尊说頌,即是经師造此論者,故須归敬。由斯論说「稽首造此論,善逝体所生」,即正归敬彌勒尊者。「及教我等師」者,即世親我兄无著菩萨也。无著於彼慈氏尊所既先得已,便教世親。世親造释,由兄教力。世親自指己及門人故名我等,謂兄为師,能教己等故。今亦稽首教我等師,即上三句別归经教二种師也。「当勤显斯义」者,显归敬意,己当造論。勤者,精進勇猛異名,显无懈怠能降邪敵,勇猛显斯本頌义也。

論曰:此中最初安立論体。

述曰:自下第二显释論体分。於中有二:初總標論体彰教所明、後別显所標次第申义。此即初也。然則天親尊者玄路先於众圣、意匠頴於群贤,释此頌文非唯一例。或頌前標後,无結上以生文;或义後結前,有設徵而起頌;或始牒文而後申义;或始申义而後牒文;或總標显頌之大綱;或別释文之幽隱。略为六例欲貫下文,其間相屬臨文別斷。此則頌前標起无結上以生文。「安立」者,施設言说之異名。此「論体」者,非为教体,即是所明法之体也。此体即宗,宗所明故。言「此中」者,是发論端、或簡持义,謂論別教所詮义,今先總舉出其体性,故言此中。

論頌曰:乃至得果无上乘。

述曰:此正宗中合有一百一十三頌,合分为二:初之一頌显論所明,名總標分;所餘诸頌依標別显,名別释分。此即初也。梵云摩咀罗多,此翻为唯,显決定义,謂論所明定唯此七。梵云遮,此云謂及、或云等。及即相違义,謂相及障等皆有,及言相与障異、相非即障。若言等者,謂此七外更有餘法。今显相違释故,頌致及言。舊本云「无上乘唯尔」,即決定义也。

論曰:此論唯说乃至七无上乘。

述曰:此別標数,屬頌七义。即前六例中释頌大綱,分位无体,即是對治,故於分位有即此言也。然舊本无「論曰」之言,所以皆言此論世親所说。今則不然,故致論曰。

論曰:今於此中先辯其相。

述曰:別解七义也。此解初中名別释分,合有七品一百一十一頌。初二十二頌明相品,次有十七頌明障,次有二十三頌明真實,次有十四頌明修對治,次有四頌明分位,次有二頌明得果分,次有二十九頌明无上乘。大文有二:初總生下,以发論端;次舉頌曰,別申义旨。此即初也。即六例中第一例也。名字不同不能具錄,勘即知之。

論頌曰:虛妄分別乃至於彼亦有此。

述曰:別申义旨也。此一品中二十二頌:初十一頌辯妄分別,後十一頌辯圓成實。然則遍計所執都无實体无別頌明,唯有其名復別立性。然依妄分別等故有此性,今於此中亦因解非有。初十一頌中有二:初別解九相,下總結之。於別解相十一頌中,初之二頌辯依妄分別,明三性有无相;次二頌辯妄分別自相;次一頌辯攝相;次二頌辯入无相方便之相;次半頌辯差別相;次半頌辯異門相;次有一頌辯生起相;次有二頌辯杂染相。此頌及下一頌辯有无相也。此頌正解有无之相,後頌結烈有无,辯契中道之相。

論曰:虛妄分別有者至能取分別。

述曰:此中一段皆始牒文而後申义。能取所取遍計所執,缘此分別乃是依他。以是能缘非所執故,非全无自性,故名为有。即所取能取之分別,依士释名。非二取即分別,持业立号。然此但約染分说妄分別有即依他,非依他中唯妄分別,有净分別为依他故。

論曰:於此二都无乃至能取二性。

述曰:释於此妄分別之上遍計所執二取永无,即頌第二句也。然唯《解深密经》亦圓成實性起執,但以自心相不离依他,或缘如名方起於執故,唯说於妄分別上起二取,略不言於如,以性相違故。

論曰:此中唯有空至及能取空性。

述曰:此解第三句頌,此显真如是妄分別之性。此者,此妄分別。中者,第五转也,謂於妄分別上离二取之空性具有也。即妄分別中,离於二取唯有真如,真如是妄分別体,故无二取也。但言空者,即二取无。言空性者,以空为門,显空性即真如也。梵云瞬若,但名为空。言瞬若多故,说真如名空性也,以多此翻是性义故。

論曰:於彼亦有此至虛妄分別。

述曰:此显妄分別不离真如。謂於彼真如中亦但有此虛妄分別,都无二取也。解頌第四句。问:如論中说,有實知有、无實知无,何名有无也?

論曰:若於此非有至如實知为有。

述曰:此即總释頌之大綱,答文外难。謂若於此虛妄分別,彼二取非有。由彼二取性非有故,观之为空,即餘論中无知无也。其妄分別亦有彼真如,真如之上有依他起,此之二性是二取,餘体非无,故如實知有,即餘論中有知有也。即三性中,初性是无,後二性有別。

論曰:若如是者至显示空相。

述曰:結如是知无倒显示。謂知二取計所執妄分別、圓成二性是有,以實知故,即能无倒显示空相。依他起上二取空无、真空性有,故成无倒显示於空。言显示者,说陳空理之異名也。故餘所说三性皆无,深为自害。至下当悉。

論曰:復次頌曰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重成前义有此頌興。言「故说」者,故《般若》等经作此说也,如第二第三句中所说。

論曰:一切法者至名无为。

述曰:未释故说字,且释一切法。其二取体是无法,故非有无为。依他、圓成二体有,故名一切法。虽无不失自体,非軌不可称法。此中言法,可執持故。二取空性,即是真如空之性故。

論曰:依前理故至非空非不空。

述曰:即释頌中「故说」二字,及欲显頌第二句也。謂依前頌所说之理故,《般若》等经说此二性。一切之法名非空非不空。何名非空?

論曰:由有空性至故说非空。

述曰:即是二性体非无故,名曰非空。何名非不空?

論曰:由无所取至说非不空。

述曰:遍計所執二取非有,说非不空。非不空者,体是无义。此解有无,即第二句頌也。

論曰:有故者至妄分別故。

述曰:謂第三句下一故字通上三种,謂有故、无故、及有故。此释有故。二性何故非空?以是有故。以此显前非空法体,即前頌中虛妄分別及空性有。

論曰:无故者至能取二性故。

述曰:此释无故。遍計所執何为非不空?以体无故,显无体也。即前頌中「於此二都无」也。

論曰:及有故者至有妄分別故。

述曰:二性虽有,互相有也。即前頌中下二句也。

論曰:是則契中道至妙契中道。

述曰:由有有无二种法故,一切诸法非皆有空,則契中道。中謂非邊,道者真智,此理妙故合真智。又言:道,遊履之义,即是真如智所遊履。此中所说有无义趣,妙合真如大道理也。离於过失,故言中道。舊云「是名中道义」者,非也。

論曰:亦善符順至非空非有。

述曰:前显此说诸法有无合於理智,今明此論亦善符经。

論曰:如是已显至今当说。

述曰:义後結前有无先許而起頌也。前之二頌已依虛妄分別说三性之有无,自下当说虛妄分別所有自体。此有二頌:初頌出相,後頌释成。

論頌曰:至境无故識无。

述曰:上之二句明妄分別所變之境有依他用,下之二句显依他起執境識是无。舊云「根尘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者,不然。所以者何?非是本識能缘變我及与識也。若許變者,即違彼舊論長行,長行自释云「似我者,謂意識与我见无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种識。」此猶不然,應言變为所了。所了者,謂六境,相麁故。若許缘我識者,又違《瑜伽.決擇》说阿赖耶識缘有根身相,名分別种子及器世間。此則違教。若違理者,應所缘心不能缘慮,相分心故,如化心等。又缘我者,第八本識應許亦与见癡相應,入见道等无漏观时此識應转,違无漏故。由此理故,舊頌说非,長行乃是。然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所以頌中但言本識,長行乃別開之。餘释頌文,長行自屬,不勞烦。

論曰:變似义者至五根性现。

述曰:释頌中變似义有情二事也。若安慧等舊解,乃云「唯自證分无相见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体是无。似情有故,名为似也。」护法等云「此相分根境亦是依他。所言似,此体非實有,虛妄显现似計所執体實有法,故立似名说於五根名有情者。」梵云萨埵,此言有情。五根是別成根有情,名有情也。似自他身五根现者,此中二说,如《唯識論》第三卷说。问:以舊論變自根境乃言本識,今則无也。答:二執本无故。又安慧云「不同七六識出其名者,以此第八境麁識細,不明其见、但明其相。其七六識见相自麁,但隨见说说其见行。」然頌中言識生變似义,應合有識,而释家略。三本梵文勘之皆同。

論曰:變似我者至恒相應故。

述曰:此释頌中第二「識生變似我」也。与心所俱多少义等,如《成唯識》。

論曰:變似了者至了相麁故。

述曰:明第三識生變似所了。虽前二識亦變所了,以相細故,唯此得名。虽第六識亦變为我与我癡等,非恒俱故,独七得名。虽餘六識亦變根器,非是本故、不相續故、行相麁故,唯八得名。

論曰:此境實非有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解前三識境皆非實有。此中有二比量。第八識所變似义似根,是有法;皆非實有,是法,法通二量故。单後说因云:无行相故,以此二体非能缘法,故无行相。舊云「非形識故」,翻之錯也。喻云:如龜毛等。然净真如虽无行,而談實体非實不實,故无不定过。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此中論云「非實有故」,护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境執为實有,体非實有,非第八相分体是无也。第二量云:似我似了皆非實有,宗也。因云:非真现故。舊云:不如境故。喻云:如兔角等。然我必是一常,现见有生滅異。所了謂是常實,不久竝见无常。如所缘情不称所见,如缘夢境故。今總以非真现因成非實有,无不定过,隨一不成。又此似因,應更成立。文外少字,應致許言,以自許是非真现故,如空华等。若是真现,應是常法。此中所了,二解同前。

論曰:境无故識无者至亦非實有。

述曰:前成境非有,此成心无。舊論文意先遣所執,後遣依他,皆不□□。此中亦是遣所執,如下論言「許滅於此得解脫故」。但如煗顶遣境、忍等遣心,非除依他。依能缘心執有能取,除此識也。量云:能缘實識体亦是无。因云:汝言境心二實法內隨一攝故。如汝四境,前非故得为喻。但言心境隨一所攝,恐有真如等为不定失,故此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許滅解脫故。

述曰:此成前頌依他是有。頌中上十三字成妄分別体非實有,不同所執少分亦无,故下七字说許少有,以自所許滅妄分別得解脫故。舊論云「此頌解名义」者,非也,以下解相亦有九种无名义相故。

論曰:虛妄分別至亂識生故。

述曰:此即總释頌之大綱亦非全无,下解妄分別少有其体。以上總解体非實有,以識之体有少妄亂,識亦變似境等,不同所執无少分生。然彼舊論解虛妄名,境不實故、由体散亂故。今勘梵本,此是人語,非是圣说。本无此也。

論曰:如何不許此性全无。

述曰:即假徵起。設中百論師等难,彼師所計此亦全无。

論曰:以許此滅得解脫故。

述曰:此答前难。若如空华,少分非有,應无斷滅解脫义成。既解脫成有斷滅者,故妄分別定有少体。

論曰:若異此者至及清净失。

述曰:若異於此少有其体,而说全无生死繫縛,出世解脫則應皆无,以无体法不能繫縛,如石女兒。亦非斷已得成解脫,如第二月。若許全无无縛脫者,應无杂染亦无清净,既違世間亦背圣说。又无染净,汝等修道何所求为?

論曰:已显虛妄至今当说。

述曰:此則义後結前,有許说而起頌。第三也。问:依他、圓成染净殊別,与計所執有无不同,所言攝相其义安立。

論曰:但有如是至三种自性。

述曰:以妄分別为根本故,所以攝三。

論頌曰:唯所執依他至及二空故说。

述曰:上二句出三性,下二句成攝义。

論曰:依止虛妄至说有圓成實自性。

述曰:以下二句成上二句。妄分別境即計所執,能計之心即依他性依妄分別,二取空性即圓成實,故妄分別攝三性也。然此中量依止虛妄分別境故说計所執者,非是一切虛妄分別之境皆計所執,五八識中无有執故,但言計所執定妄分別境。故作此論,以妄分別体性寬故,遍計所執境能缘心狹故。此护法等之所分別。然安慧等以此證知八識皆能起計所執,如決擇分文同於此,如《成唯識》说二師計。然舊本说「初性体者,即是六尘永不可得,猶如空华。由此本狹,非唯六尘故。」又云「依他性者,謂唯亂識,有非實故,猶如幻物。幻物是境,少分亦无,何得引之以为同喻?」又云「真實性者,謂二取无所有,真實有无故。猶如虛空。虛空大乘非有,同喻所立不成。」由此準知,虽少有比量,而不善能立;虽少为分別,而增長本文。故今論者依本无失。

論曰:已显虛妄至入无相方便相。

述曰:义後結前。有許说而生下,第四門也。然入无相方便,必以分別为观心,亦以为境故,即於妄分別说入方便也。

論頌曰:依識有所得至識无所得生。

述曰:此有二頌,初頌解方便道所能取无、後頌解根本道二无平等即见道等。此即初也。上二句許心有而境无,即煗顶位。下二句说境无而識亦无,即忍等位。舊論云「以尘无有体,本識即不生」者,非也,豈許七識生也?

論曰:依止唯識至後有於識无所得生。

述曰:此則總释頌之大綱。隨頌散解,其文易解,皆除所執,如处处说。

論曰:是方便至能取无相。

述曰:結成前义也。

論曰:復次頌曰至无得性平等。

述曰:此頌解二无平等,上二句解平等理、下二句結成平等。

論曰:唯識生时至名有所得。

述曰:解頌初句,说識有得之所由。

論曰:以所得境至亦不得成。

述曰:解第二句,由境无故显識亦无。亦者,亦境无也。

論曰:由能得識至无所得性。

述曰:以能得識同境无故,能取所取先有得、今皆成无。非一独无,故名平等。

論曰:显入虛妄至今次当说。

述曰:結前生後二門义也。差別,約界竪論。異門,約行橫说。

論頌曰:三界心心所至亦別名心所。

述曰:上二句解差別相,舊本云「總相」,非也。上二句解異門,舊論云「別相」,非也。王所同,名差別。王所異,名異門。

論曰:虛妄分別至诸心心所。

述曰:此解頌上二句差別相,八識俱然也。

論曰:異門相者至诸心所法。

述曰:此解下二句異門相。心王与所行相同異,王唯總取、臣取總別,如《瑜伽》第三及《显揚》十八、《唯識》第五卷等说。然初一虛妄分別之言通二門用,餘文可知。舊論但言心所取別,不言取總,違《瑜伽》等说。

論曰:今次当说此生起相。

述曰:次第八門許说生下。

論頌曰:一則名缘識至分別推心所。

述曰:頌上二句明識生起,頌下二句明心所生。

論曰:缘識者至生缘故。

述曰:此释頌中第一句也。即始牒文而後申义。此辯现行生起之相,非种子識。設说种子,无理能違,以是根本,不名受者。

論曰:藏識为缘至名为受者。

述曰:此释頌中第二句也。即先申义而後牒文。即七转識皆名受者,以受用境受数用胜,識从俱时之受立受者名,即隣近释。皆非根本,竝名受者。

論曰:此诸識中至故名心所。

述曰:此释頌中下二句也。此诸第一第二識中能受用境,是受功力。能分別境相貌之用,是想功能。能推於心於所缘境能有种种行相用者,思作意等之功力也。舊論云「能令心捨此取彼,思等力故。」此受想行三蘊助成於心缘境之事。文名心所。解心所名,此如《攝論》等第三卷解。

論曰:今次当说此杂染相。

述曰:明妄分別第九染門,許说生下。

論頌曰:覆障及安立至由虛妄分別。

述曰:初之六句正辯缘生,下之二句明诸杂染。解缘生中,初有五句別释缘生,次有一句释明深义。辯杂染中,初句明三二七染,後句明染所由。屬当判文,長行易了。

論曰:覆障故者至障真见故。

述曰:辯覆障义。初缘起支。由癡覆境智不得生,无明蔽心不能照理,既双隱蔽立覆障名。舊論唯说「障见」者非,此中通说一切无明。二种业攝非所知障,障真见者是无明支,或烦恼障亦障见故,此中通说。《對法》等说有二种愚,《瑜伽》等说七无知等,皆不离斯。

論曰:安立故者至业熏習故。

述曰:即是行支。謂由三行熏於第八,於本識中种植业之習气,故名安立。《成唯識》说,唯總報业及總別行名为行支。

論曰:將导故者至至生处故。

述曰:此释識支。《瑜伽》第九通取六識,九十三说及《成唯識》皆唯第八,異熟主故。最初生时能为导首,將业果往彼生处,立將导名。舊論说「謂本識及意識」者,非也。主非餘七,通不唯意,故成非理。《對法》等说,識为能引,即名色支名为所引。所望別故,亦不相違。

論曰:攝故者至自体故。

述曰:謂名色支五蘊具足,故名为攝。攝者,攝持五蘊具足圓滿之义。

論曰:圓滿故者至体具足故。

述曰:释六处支。

論曰:三分別故者至順三受故。

述曰:此解觸支。謂根境識非一名三,此觸令三分位差別順於三受,或时是樂至不苦樂。觸从功用以立其名,名三分別。此同《對法》觸释家义,不同《唯識》,所望別故。然《對法》本文状同《唯識》,释家似同此处。

論曰:受用故者至非二境故。

述曰:此解受支,如文可解。然九十三等受有二种:一異熟、二境界,如《唯識》说。以上五支總別体性不相杂亂,所有徵結皆如《唯識》。

論曰:引起故者至後有得起故。

述曰:此解愛支,如水潤故。《對法》等说是能生支,以立其名。虽取有支亦是能生,彼从胜义別立其名。

論曰:連縛故者至連縛生故。

述曰:此即取支。謂由取力,令现識等缘欲、我語、戒见取。欲連縛未来後有之生令其不斷,取名連縛。欲我語等,是有漏因,不乖当有能招後生,故名为順。取令識連縛当有。《對法論》说有取識者有漏識也,取是漏故。诸師於彼浪作異端,皆是邪说。有取識者,皆如此知。

論曰:现前故者至得现前故。

述曰:此解有支。昔在杂行时取有後果,名为取业。当果令起行,名与业。由愛取力,令先已作之业,取与後有上異熟果得现前故。有名现前。

論曰:苦果故者至酬前因故。

述曰:双解二支。此是现前,故名苦果。性有逼迫是苦义,酬前因故是果义。

論曰:唯此所说至令不安穩。

述曰:释頌中第六句缘生深义。

論曰:三杂染者至謂餘支。

述曰:此同《瑜伽》,違於《對法》,如《唯識》会。

論曰:二杂染者至謂所餘支。

述曰:此約二染以辯因果。又約異熟非異熟以辯果因故,五是因、七支是果。五十六说,識等五支是胎藏苦故立果名。約世因果,十支为因。約性果因,七支为果。诸論差別,亦不相違。

論曰:七杂染者至謂生老死。

述曰:束十二支为七杂染。前十二支为十一义,今束为七。前約熏种行名攝植,後約当果行名牽引。言攝五蘊体是名色,能受用於境六处作用,合名攝受因。前約五蘊,六处生时位別,名別立名。今約俱是攝受自体,皆名攝受。前約於境,於根用別觸受,各別立名。今初同於境,用觸受合,名受用。以觸生受,受用境故。前愛約總別当用,取有約各別功能,別別立名。今竝望於当果,三种皆名引起。前約有因而体逼迫,生等名为苦果;今以毀責为名,生等名为厭怖。

論曰:此诸杂染至而得生長。

述曰:三二七染教成三故,名为诸染。由虛妄分別为因,而得生長分別末法故。故今明之。

論曰:此前總显至九杂染相。

述曰:释妄分別。文意有二:上来十一頌隨別解释九門相訖,今者總結为九种相。然下空中,慈氏自为初門總頌,天親後總結之。此上首尾俱无本總頌之文,唯有天親末結,以妄分別初有一部總頌故无,空性无之故有。或作者意,无勞別解。

論曰:今次当说所知空性。

述曰:下十一頌明所知空性。但言所知空,即遍計所執。今言空性,显是真如。於中有三:初許说生下、次頌曰別辯五义、後以相安立二义結前。此即初也。

論頌曰:诸相及異門至略说唯由此。

述曰:即是第二別辯五門。於中十一頌,總標五义以显空性;下有十頌,別明五門。此頌即初總標五义。於中有二:上二句列五門名,下二句显其空性決定唯由此中五义以辯相也。舊論言「体相」,此中但言「相」。舊云「分別」,此言「差別」。餘名皆同。然以九义辯妄分別,相是品故,皆有相言。此五义中,唯初有相,餘四則无,理亦應有显妄分別別行相转,此唯一相故作法殊。

論曰:應知所取至此相等五。

述曰:此即總释頌之大綱。二取之空即以为門,所显之性乃真如理。略分別者,唯由此中相等五义。以但解唯由者,即第三囀也。

論曰:所知空性其相云何。

述曰:下別辯也。初之一頌辯空之相,次有一頌辯空異門,次有一頌辯異門义,次有五頌辯空差別,後有二頌辯空成立。此即第一辯空诸相。於中有二:初假徵起頌、後舉頌正释。此所牒文即是初也。

論頌曰:无二有无故至是说为空相。

述曰:上三句明空诸相,下一句總結空相。上三句中,初一句遮无显有;次二句明非定有无,或異或一。

論曰:无二謂无至二取之无。

述曰:无二者,除如所執,遮无也。有无者,有二空性,显於有也。若準安慧释,二取二分皆計所執。若依护法释,依二分二取起二所執,故名无也。下所有文与此同者,皆準此释。

論曰:此即显空至非有非无。

述曰:此释於上有二之无。謂即以後无性为性,非一向性无,竝显於空是非无有。二、起下論。

論云:何非有?

述曰:此徵无也。

論曰:无二有故。

述曰:此答非有。能所二取名为二有,无此二有故说为无。

論云:何非无。

述曰:此问有也。

論曰:有二无故。

述曰:二无者,即二无我理。有此二理,故说非无。於俗諦中,不同依他定有,亦異所執常无。

論曰:此显空性非有非无。

述曰:結第二句頌。

論曰:此空与彼至非異非一。

述曰:謂有问言:「空是法性,与其法为一異?」为答此问,此立宗。

論曰:若異應成至如苦等性。

述曰:显非異因也。謂五蘊等名法,真如是彼法之性,故名非異也。如苦、无常、空、无我等,此小乘等说与法非異,故以为喻。謂立宗言:真如与蘊等非定異。因云:法之性故。喻云:如苦等性。

論曰:若一則應至亦非共相。

述曰:显非一因,謂五蘊等与此真如定非是一。一有何过?真如應非无漏无分別智境,即五蘊故,如五蘊等。又此真如應非總之共相,即五蘊故,如色受等。有二比量,如此應知。然入真观,一一物如,皆須了達即观自相。言共相者,从加行说。《唯識》亦有,應如彼说。

論曰:此即显空至离一異相。

述曰:結頌第三句也。其頌第四句,上三句一一通用,如文可知。

論曰:所知空性異門云何。

述曰:此问第二門也。

論頌曰:略说空異門至法界等應知。

述曰:舊論曰「众名」,今显梵本但言「異門」故。又此真如不可说体,約假名辯故。此但應言異門,以前頌明不得体故。上一句立宗,次二句第四句三字列名,下二字勸知。法界等者,舊論云「法身等」,然本无法身言,译家增語。然《對法》第二有七名,此中有五,出彼无我性、空性。《般若经》说有十二名,出彼九名,謂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不思識界,合真如有十六名,此中五名、《對法》所出二名、《般若》所出九名。今言等者,等取十一,以頌自言是略说故。

論曰:略说空性至此異門义。

述曰:释頌大綱,寄徵起頌。

論頌曰:由无變无倒至異門义如次。

述曰:释前異門所詮义也。第一句中由字,通下五义,是第三囀。替故字,第五囀。但由无變说为真如等,一一應通上三句烈名。下一句次屬。

論曰:即此中说至无转易故。

述曰:释真如义名。此中说所知空性,通下四义,皆應说之。真者不虛妄,如者常义,如《唯識》说。

論曰:由无倒义至依缘事故。

述曰:释實際名义。由此真如非四七等倒所依所缘之事,故名實際。舊論云「非种類及境,故此言依即彼种類。」

論曰:由相滅义至一切相故。

述曰:释无相名义。诸相,謂十相,《佛地論》等说。謂色、声、香、味、觸、生、異、滅、女相。离此相名故,立无相名。

論曰:由圣智境义至所行义故。

述曰:《唯識》第八及此下说,胜义有三:一义胜义,謂真如,依主释,此所说是。二得胜义,謂涅槃,持业释。三行胜义,謂胜道,有財释,以胜为义故。

論曰:由圣法因义。

述曰:法是如果。謂诸圣法,此是彼因,故名法界。界是何义?即是因义。

論曰:无我等义如理應知。

述曰:解頌等字。舊論众名虽有等字,义中不释。此即释之,如《對法》等解餘名也。

論云:何應知空性差別。

述曰:將解第四差別之門,寄问起也。

論頌曰:此杂染清净至净故許为净。

述曰:成差別中有五頌,初一頌染净差別、次四頌所知差別。此即初也,第一句正解差別,第二句释差別因,第三句显差別喻,第四句結成净义。由此真如自性净故,名为客染义。許净,簡不極成、隨一过等。

論曰:空性差別至二清净。

述曰:释第一句頌,立差別宗。

論曰:此成染净至说为清净。

述曰:释第二句,成差別因。

論曰:虽先杂染至成无常失。

述曰:释外伏难,显性是常。生起水等,第三句喻也。謂有难言:如若先染後成净者,何不无常?今答:不然,无无常失。

論曰:如水界等出离客尘。

述曰:此释不成无常过失。为初宗因之同法喻,如水界有尘、如金有垢、如太虛空有云,皆是客尘,非性成染。後去尘已,非性成净名为无常。又水界等虽暫有垢,非体不净。为先宗因之同法喻。

論曰:空净亦然非性转變。

述曰:此舉法合。謂立宗言:所知空性可成染净差別,有垢故。頌中由字即是因。诸有垢无垢者,皆可成於染净差別,如水界金。空性性非染,暫有客尘故,如金空。又空性非无常,以性净故,如空等。此中三比量有寬狡。然水界者,水大。然水及金皆体无常,非性无垢,今取少分为喻,故无过失。

論曰:此空差別至无性自性空。

述曰:自下明約所治差別,空成十六。將释下文,先烈能治。然此与《显揚》第十五十六空同。《般若》初会有二十空,加此散空、自相空、共相空、不可得空、自性空。自中无散空,即彼无變異空,以诸善根尽未来際相續无斷,名无變異,名異义同。然復此論別加相空。七十七说十七空,謂一切法空、相空、无際空、內空、无所得空、外空、內外空、本性空、大空、有为空、畢竟空、无性空、无性自性空、胜义空、无为空、无變異空、空空,加此无所得一箇空。然第二会《大般若》说十八空,加此第三会说十六空然与《瑜伽》所治稍別。所以者何?

論曰:此等略义云何應知。

述曰:上来第一烈空,自下第二別释空义。此中有十六空,等餘经論所有,故说等字。《大般若经》第一会说二十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胜义空、有为空、无为空、畢竟空、无際空、散空、无變異空、本性空、自相空、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无性空、自性空、无性自性空。第二会明十八空,謂內空、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胜义空、有为空、无为空、畢竟空、无際空、散无散空、本性空、自共相空、一切法空、不可得空、无性空、自性空、无性自性空。第三分中第一卷明十九空,此十六空上加所缘空、增上空、互无空等。第三分中第十卷当四百八十八明十六空、名与此同。佛自广解、与此稍異、應勘会之、亦應勘第一第二会此相当处。此中诸文离合有異、义亦不增。释中有四頌、分为二段:初三頌明十四空,後一頌明二空。二空,是前十四空、性空。前約能詮設故十四,後約空性明以有二。七十七说亦与此同。

論頌曰:能食及所食至故菩萨观空。

述曰:初一頌明八空,中一頌明三空,後一頌明三空,故成十四。然第一頌末有一空字貫通八处,第二第三俱第四句各結上三空,皆准此释。

論曰:能食空者至即是外空。

述曰:先牒文而後申义。此二空約处为論。縱在身之內外,隨处而说立二空也。能食者,受用义;所食翻此。

論曰:此依身者至名內外空。

述曰:此亦牒文後申义也。前二空約別六处;今此空約總一身,集前二法以成身故。

論曰:诸器世間说为所住至名为大空。

述曰:唯約外器即在四处,先申义而後牒文也。上来四空皆真知境,次有一空空,能观心。

論曰:能见此者至说名空空。

述曰:此內处等四空是所见,见此空智名能见。能见空之智亦空,故说为空空。而智缘空起,但说为空。此智亦空,故名空空。此上五空,皆依主释。內身之空乃至空之空故,名为空空,与《瑜伽》同。

論曰:如理者至名胜义空。

述曰:如理之体即是胜义,胜义即是法性真如,胜之义故。今言如者,义当於胜。称理知故,名如實行。行者有为,簡无为法,名如實故。又言理者,义当於义,是如實行所观境故。此如理即空,名如理空,是持业释。但言如理,如胜义释,胜之义故,言胜义空,故持业释,亦同《瑜伽》。此約詮说名胜义空,彼約体说名无性自性空。

論曰:菩萨修行至及无为空。

述曰:此據約菩萨为得有为善法,故观空释;《瑜伽》約无色界空相,據空相释有为空,據义各別。无为同此。此之二名,亦依士释。有为等之空故,即观二为空。为二,故別观空,皆作此释。

論曰:为於有情至畢竟空。

述曰:为有情故別观於空。观所为有情为空,此有情等畢竟不可得故,畢竟即空名畢竟空。《瑜伽》文意得通二释,然无所为有情之言。

論曰:生死長遠至名无際空。

述曰:舊名为「前後空」,此依主释,无際之空。

論曰:不观为空至生死为空。

述曰:释观无際为空所由。若二乘不观生死以为空故,便速厭捨而入涅槃。菩萨大士不厭生死,起大悲心利益含識,故观生死体性亦空,无厭著故。《瑜伽論》说,了知安立真如,有生滅住異性相續隨转相,相空及无際空所治。此約生死總相而说观生死空,彼約別观於真如中有生集相。所观別故,不相違也。

論曰:为所修善至名无散空。

述曰:舊論名「不捨空」,令善法不捨故观空。此言散者,即是捨义,为善故別观空,或观善为空,皆不捨之空,依主得称。二乘入涅槃,善根便尽。菩萨不尔,观为空也。《瑜伽論》说,了知真如有无为相、无變異相,由无为空、无變異空除遣。此約所为善法故观空,名不捨空;彼約所观之空,不論所为,名无變異空,以不捨空即无變異故。

論曰:诸圣种姓至名本性空。

述曰:舊論云「性空」,为本性故观空,或观本性为空。《瑜伽》说,了知受用义,男女承事等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净妙相。此由內外空、本性空除遣。此約所为,彼約所治。所治之善令姓清净,令姓净时即有所治,故不相違,所望別故。

論曰:菩萨为得至名为相空。

述曰:为得大士三十二相八十隨好。舊云「小相」,而观此为空,或为此別观空。《瑜伽》说,了知真如义故,有生住等性隨转相,由相空能治。此約所为,彼約所治,理准前释。

論曰:菩萨为令至一切法空。

述曰:或观此为空,或为令观彼为空,以上此例皆依主释。《瑜伽》了知法义故,有种种文字相,由一切法空能遣。此約所为,彼約所治,亦不相違,准同上释。

論曰:是十四空至说名为空。

述曰:释立十四空之所由。謂隨所治所为自性差別而安立,故有十四也。既言是空,何者空体?因出空体,便生下文。

論頌曰:補特伽罗法至故別立二空。

述曰:上三句出二空,下一句結成也。上三句,初二句解无性空、次一句解无性自性空。

論曰:補特伽罗至名无性空。

述曰:解初二句頌也。不遮假有,但说實无。无性之空即是法性。无性即空,此約所无空門空也。依此为門,方显空理。

論曰:此无性空至名无性自性空。

述曰:此前二无性所显之空,即真如理,非无自体。此空即以无二性为自体,故成有体也,名无性自性空。解第三句頌也。

論曰:於前所設至別立二空。

述曰:前虽約詮別立十四显空自性,故说此二解頌第四句也。一切空相不过此二。名二无二者,无二由二无为門显,无二空故。若如上说,为此事故別观空者,即是无性自性空。若观此为空,即无性空,离法執等故。

論曰:此为遮止至立後二空。

述曰:释立二空意也。謂有难言:前十四空不出後二,別说後二有何用也?答:为遮於我法增益執故说无性空,为遮於空性如理損減執故说无性自性空。我法无故,唯有增益;空性有故,唯有損減。如其次第,配後二空。此中说我法唯增益執,下真實品相真實中,於法及我所有增益及損減執见,若知此故彼便不转。是遍計所執相,何故復有損減執耶?此中約体,体无故唯增益;彼通約名,撥名为无亦成損減,故不相違。

論曰:如是已显至云何應知。

述曰:結第四生第五。於中有二頌:初頌出成立之因、後頌結已成义。

論頌曰:此若无杂染至功用應无果。

述曰:既言空性,應无净染,如太虛空。为成此义,故说此頌。初半成有染,後半成有净。

論曰:若诸法空至應自解脫。

述曰:释成有染,返难无染。

論曰:若對治已生至勤勞无果。

述曰:成有染净,返难无净。

論曰:既尔頌曰至由客尘所染。

述曰:上二句立二宗,下二句立二因。

論曰:云何非染非不净至本净故。

述曰:頌第一句与第二句体虽无別,約所非及所詮,別成二句也。然今以义同故,乃双牒之。第一句中非染,即是第二句中非不净。牒此双问,以第三句頌答,以心性本净故。下准此知。

論曰:云何非不染非净至所染故。

述曰:双问如前。舉第四句答,由客尘所染故。

論曰:是名成立空差別义。

述曰:此總結也。

論曰:此前空义至相安立。

述曰:上来已別解空五义訖。今總結为二,以第一是空之相,餘四門安立於空,遮於外难等,故但分二。

論曰:相復有二謂有及无。

述曰:相中,初頌第一句云无二有无故,是此二相也。

論曰:空性有相至以为其相。

述曰:无即二取非有,虽是空,非空性。今辯空性故,唯解有相中第一頌第二。第三句云非有等者,即此所离也。

論曰:應知安立即異門等。

述曰:上已解相,此解安立,即是異門义,故差別成立四也。

辯障品第二

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真涅槃令不得證,由此二义立障名。此品广释,故称为辯。

論曰:已辯其相,障今当说。

述曰:此一品中大有三:初結前起後以发論端、二「頌曰」下依宗正释、三「前障總义」下總結上义。此即初也。

論頌曰:具分及一分至说障二种姓。

述曰:此即第二当宗正释。此一品中合十七頌。十能作中虽有二頌,世親傍引非根本说。十七頌中合分为五:初一頌明具分等五障;次有二頌明正加行障,即是九結;次有六頌半明因障,約十能作因以辯障体;次有六頌半明觉分六度十地別障;後有一頌結归二障許滅解脫,故須说意。然下總結文,以义段分故为十一,以能所障体各別故。今此所判以文义合明、段次为論,故分为五。此初一頌即明具分等五种障也。上三句出五障体,下一句出所障人。虽出障能具分攝尽,然約別义更分餘四。

論曰:具分障者至种姓法故。

述曰:舊論初言遍後言一方,於菩萨见道及如来位,烦恼所知二具为障,悲智二行各別障故。虽知菩萨唯求於智,即由智故亦住涅槃,故二为障。餘文易知。

論曰:增盛障者至即彼等分行。

述曰:舊論初言「重」,後与此同。此二障中,初是增益、後是等分。《對法》十三、《瑜伽》五十八九皆有广说,然但有鈍烦恼分。为此等分,见利惑亦得分、不理亦得分,诸处多隨说多隨说鈍烦恼说。又何故不说薄尘?以此二障如下自说初障加行、後障至得,故薄分行略不明之。又即增盛成平等,平等即成薄尘,薄尘即攝入平等中,以无別障所以不说。此上四障皆先牒文而後申义,次後一障先申义、後結文也。

論曰:取捨生死至有取捨障。

述曰:取涅槃捨生死是法執,若有便同二乘,无无住处故,成菩萨大悲者障。今者不欲捨生死求涅槃,起大悲心得无住处,便无此障。此等诸障如《唯識》第十。

論曰:如是五障至二种种姓。

述曰:此释第四句頌結上五障。隨其所應当障者说障三乘,非即定配。謂第一第五唯障菩萨,第二唯障二乘,第三第四双障三乘,故成三句,无第四句。或唯二句,第三第四亦唯障二乘故。

論曰:復次頌曰至遠离遍知故。

述曰:第二段文明正加行九結障。於二頌中,初二句显障数、指障体,餘六句说所障,於中可知。

論曰:烦恼障者至九种結。

述曰:释頌中初二句。此中虽實亦有所知,障烦恼麁略不说彼。此等九結,如《對法論》第六末说,所障亦同。

論曰:愛結障厭至不能棄捨。

述曰:释頌中第三句。恚所障捨,即善中数。愛所障厭,如《唯識》说。无貪一分虽无別数,即障无貪。虽恚亦應障於无貪,然隨別別□□而说,不可一例。

論曰:餘七結至如次障故。

述曰:此總舉意。言遍知者,以智能遍知結法故。又解:遍知者,虽是无为,以慧能證,从境为名,名为遍知。或无漏见能證遍知,说障遍知显即障智。

論曰:说慢結至彼不斷故。

述曰:以修定时謂待胜法,便有我慢間起,自恃陵他。由此为缘,身见难斷。如《對法》第一等散亂中说。以我慢为身见苗,故言偽身见。如《唯識》第六疏会。然修善法时皆有此障,以證遍知现观时胜,但據胜故、此唯说修现观时故。《對法》等皆通说障。

論曰:无明結能障至诸取蘊故。

述曰:有漏五蘊能生身见,故名彼事。

論曰:见結能障至謗滅故。

述曰:三见名见結。诸障虽通,別障如文。

論曰:取結能障至为净故。

述曰:二取名取結,缘戒及见等故,皆取餘法为净。如《唯識》第六说,从胜障处故障道諦。

論曰:疑結能障至三宝功德故。

述曰:其文易知。然此中说行增处说,如邪见非不障三宝故。

論曰:嫉結能障至彼过失故。

述曰:於利養中言等者,等名譽也。然嫉他得利養等故,障彼遍知。不應於利養等生嫉起貪等故。

論曰:慳結能障至資生具故。

述曰:宝者愛翫义。由慳愛染诸什物故,遠离遍知也。

論曰:復有別障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明因障也。此則第一標宗问竟。

論頌曰:无加行非处至不修治妙定。

述曰:自下第二隨问而答。於中有三:初明能障所障各異;第二「復次如是诸障」下,以十能作明此障义;第三所障十法次第义者,明善等法所障次第。自下初也。於中有三:初有五頌烈能障名、次有一頌烈所障名、後有半頌屬能所障。此中五頌烈障名也,頌別六障故成三十。

論曰:如是名为至其相云何。

述曰:指上问下,第二段也。

論頌曰:善菩提攝受至自在名善等。

述曰:烈所障名也。

論曰:如是善等至幾种障耶。

述曰:指頌所明,问能所障如何屬著?各有幾也?結第二段生第三段。

論頌曰:如是善等十各有前三障。

述曰:類例既同,故为總屬。

論曰:善有三障至不如理加行。

述曰:此中善者,一切善法。然次第中唯約加行善法宣说。或受持经等,有生得善者,亦名加行故。言非处者,於世业邪學皆名非处,非善处故。於此作加行,不如理故。於善法中虽作加行,不如理故;大乘姓於小乘作加行故。即无加行等是障,非別有障体。下皆隨應准知其相,不能具出。

論曰:菩提三障至末圓滿。

述曰:易知此义。

論曰:发菩提心至心極疲厭性。

述曰:以菩提心攝诸善法,能攝诸善而領受之。以菩提心能資益己亦名攝受,攝受究竟佛果之事亦名攝受。初闕正行与善初障有何別者此有加行而少分不滿名闕彼全无名无加行初二可知。第三障者,虽具姓友,於行善行極生疲厭不能修行,故亦名障。

論曰:有慧者至惡者共住。

述曰:菩萨名有慧者。於了此菩萨之性有三种障,性即真如,菩萨實性故。或即是慧,以菩萨是觉有情,故自此還。

論曰:此中鄙者至名为惡者。

述曰:此簡鄙惡二人差別。初即愚癡;後即約物,謂樂毀。此言於他说他过失、樂壞他善事,他德樂隱、他惡樂同,名为惡者,故論總言樂毀他,义兼同二。

論曰:无亂有三障至未成熟性。

述曰:顛倒麁重,即四倒七倒见心想倒。烦恼等三障中者,即烦恼业生三种。隨一有餘性者,即於三中隨起一种。有餘二种不起之性,或二虽已无,隨有一种在。是二之餘所有故,名隨一有餘性。能成熟等者,謂慧能成熟能解脫,或此慧能成熟於解脫,未得成熟故未能无亂。此三皆是见道障故。

論曰:障斷滅名无障至放逸性。

述曰:此修道障故。说俱生麁重,即一切修道惑。餘二可知。隨增且说,非不有餘。

論曰:回向有三障至心下劣性。

述曰:由此三障令心向餘,不向无上正等菩提,起心下劣樂涅槃故。其文易知。

論曰:不怖有三障至而思义。

述曰:不敬人即佛僧,不敬法即是法。設虽敬法,自无思擇。隨言而解,皆不能无怖,怖畏文海故。

論曰:不慳有三障至心无悲愍。

述曰:初慳法、次慳財、後无悲,故成不慳障。

論曰:自在有三障至胜三摩地。

述曰:第一匱者乏也。由昔世时生憎,及長能感匱法之业,所以今时不闻於法,不得自在作大法師。二虽闻法而極勘少。三虽广闻不修胜定,不得神通云雨说法得自在故。此上诸障廢立連環相次,如第十障解者,皆應思擇。恐文繁广不能具述。三乘通局位次所在,生起先後不增不減,皆如下释。

論曰:復次如是至應知此名。

述曰:即明障中第二大段約十因解也。於中有二:初舉餘处所明十因、後「於前」下依彼論十因之名以释之。於善等十法,十能作义。此中所言隨餘义中有十能作者,此三十障於善等中隨餘经論所明义中有十能作因义,即是《對法》第四卷等,即依彼十能作义。應知此处十因之名,謂名同彼而义望異。然此能作皆增上缘,所望遠故。舊論此文極难信解。

論曰:十能作者至於眼識等。

述曰:眼等是能作因,識等是果。然《對法》说生起因者,謂識和合。望識舉所生眼等果,取和合識等因。此中舉因体,亦无違也。

論曰:二安住能作至如光明於诸色。

述曰:然《對法》说,如燈於众色,此处望寬。餘文易解。

論曰:五變壞能作至成鐶釧等。

述曰:《對法》说,如工巧智於金銀等。此中望假者故说金師,彼望實法言工巧智。依假假者,實實智故,亦不相違。

論曰:八信解能作至如因於宗。

述曰:虽火与宗无別,如烟於因不殊,然烟望生解火之智故,名信解能作。以因望所成之义,故名显了能作。虽二义齊,以所差別分二因也。

論曰:十至得能作至於涅槃等。

述曰:《對法》名等至能作。然非是定名为等至,以缘涅槃义故名至得,慧至於滅得此涅槃故。彼論通約總聚诸法故名等至,平等至境故。

論曰:依如是义至於識等所作。

述曰:《杂集論》等说十能作而不见頌。今者所说,或引餘文、或天親自说。舊说之都无二頌。於二頌中,初之一頌烈能作名、第二一頌出能作体果。於烈名中,初一句舉数、下三句烈名。出能作体果中,上三句出能作体、下一句出所得果。識因者,即根等。圣道等者,類非一也。餘文易知。

論曰:於善等障應知亦然。

述曰:即是第二依彼論十能作名以释诸障作用。於中有二:初結同彼、二別解义。此初也。

論曰:一生起障至應生起故。

述曰:名因,同餘論之因而义異也。其心易知。

論曰:二安住障至不可动故。

述曰:以大菩提可安住法不可动故。

論曰:三任持障至能任持。

述曰:以菩提心广能任持一切佛法功德福智,亦能攝受多种善法及有情故。

論曰:四照了障至應照了故。

述曰:以诸菩萨名有慧者故。性即菩萨之自体也,以慧照知一切法故。

論曰:五變壞障至名變壞故。

述曰:即是见道能除亂故。令障變壞,故名變壞。或能變壞亦名變壞。

論曰:六分离障至离繫故。

述曰:即是修道能除障也。令障斷滅或能分离,故名分离。

論曰:七转變障至转變相故。

述曰:先心向餘,今者回向无上菩提。菩提之心,故心转變。

論曰:八信解障至有怖畏故。

述曰:謂由己身信解人法,自能簡擇,便能无怖。名与彼同,所望义別也。

論曰:九显了障至为他显了故。

述曰:由重法輕財等,便於財法二皆无慳,悲愍有情,然为他说法,或施財譽等。

論曰:十至得障至自在相故。

述曰:由多闻等业故,於法便得自在。自在成已,能至得涅槃,故障此者名至得障。此則障所障不增不減。此上皆應述其障体,恐厭繁广但舉宏綱。

論曰:所障十法次第义者。

述曰:第三大段明其次第前後門也,即有三乘通局位次所在。舊論脫此以下一段次第之文,今勘多梵本悉皆具有。

論曰:謂有欲證至先應生起。

述曰:第一善法,即生起也。

論曰。胜善根力至无上菩提。

述曰:第二菩提,即安住也。

論曰:为令善根至大菩提心。

述曰:第四有慧,即照了也。

論曰:如是菩萨至起无亂倒。

述曰:第五无亂,即變壞也。

論曰:由见道中至斷一切障。

述曰:第六无障,即分离也。

論曰:既斷障已至正等菩提。

述曰:第七回向,即转變也。

論曰:由回向力至便无怖畏。

述曰:第八不怖,即信解也。

論曰:既无怖畏至宣说開示。

述曰:第九不慳,即显了也。

論曰:菩萨如是至皆得自在。

述曰:第十自在,即至得也。

論曰:是名善等十义次第。

述曰:即結上也。然准此文,初之四位从初发心十信以前未入僧祇位,至世第一法已来或前三在資糧、第四在加行位;第五在见道;第六在初地,修道已去至第七地;第七在第八地,诸佛七勸名回向故;第八在第九地,得智自在故;第九在第十地,得业自在,作大神通雨大法雨;第十在如来,於一切法自在故。三乘通局者,此中唯说大乘位次,唯言无上大菩提故,除二乘中。

論曰:虽善等法至诸障差別。

述曰:自下第四大段明觉分等別善法障。於中有二:初释外伏难,生下論文;二「頌曰」下依义正解。此即初也。謂有难言:前明善法障,即攝觉分及度地障,更復何須说觉分等名別障耶?为释此难,故此論云:虽知已攝,而總別異,故須別明。謂善是總,觉分等別,为显与前總障別故,須別显也。

論頌曰:於觉分度地,有別障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义正解。此有六頌半,於中有二:初半頌總明有別障、後六頌總明三別障。此即初也。

論曰:復於觉分至各有別障。

述曰:總释頌之大綱。其文易了。

論曰:於菩提分至见麁重过失。

述曰:自下六頌別明三障。復分为三:初一頌明菩提分法障、次有二頌明度障、後有三頌明十地障。此即初也。

論曰:於四念住至不善巧障。

述曰:念住是隣近释,言四念住即帶数释。言善巧者即巧便智,由於事中不善巧故,計身为净。净至广说净樂常我障体也。由此障念住故,此时观不净等。

論曰:於四正斷有懈怠障。

述曰:正体即斷,是持业释。言四正斷,亦帶数释,体相違故。亦名正胜等,如別抄说。障体即懈怠。

論曰:於四神足至隨減一故。

述曰:神謂神通。神之足者即三摩地,神之足故,是依士释。四神足者,亦帶数义。此欲等四,神足助伴故。或时闕一,是神足障,於八斷行亦隨減一。八斷行者,如《對法》第十及下卷等云:謂欲、勤、信、安、正念、正知、思、捨。障体即定障,未斷便令減。或未必是定障,減一即是障。问:欲勤心观神足伴故,減一可为障。其八斷行,於神足有何胜力,闕一为障?答:修習神足必依斷行,故闕一时是神足障。此何故八?有四义故,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即欲勤信三,攝受即安一,繼屬即正念正知二,對治即思捨二。如《對法》第十及下卷说。此上三在何位?此論自有〈菩提分品〉,然今且判在資糧位,然未別说在何心中。

論曰:於五根至胜善根障。

述曰:下相释言。由脫分滿方修五根,诸論说此在煗顶位。若不种顶解脫圓滿之位,不得五根,乃为障也。或障体即不信等。

論曰:於五力至有羸劣性。

述曰:诸論说此在忍、第一法,即五根时猶障所杂,是下品攝,为五力障。虽闕下品,順決擇分亦是力障。縱設有时为障所杂,故不说也。或障体同根。

論曰:於七等觉支至所显示故。

述曰:见道虽有之,貪等烦恼及业与果,见为首故,但说见障。或见道之所治故,名见过失,即一切皆是。

論曰:於八圣道支至所显示故。

述曰:於修道中虽有见等,麁重通故,不说別见等现行及种子,烦恼所知障皆名麁重故。

論曰:於到彼岸至受用法成熟。

述曰:自下第二明十度障,初一頌明六度果障、後一頌明四度果障。

論曰:此说十种至自性之障。

述曰:显非自障,即是果障返障之也。言之障者,显依士释。非持业释,性非障故。

論曰:謂於布施至说善趣障。

述曰:布施得富得貴,持戒得生善趣。由慳犯戒,不得富貴及生善趣,障体即慳及犯戒。

論曰:於安忍至不捨有情障。

述曰:由安忍故攝诸有情。若言忍辱,唯在怨害,不通餘二,故言安忍。障体是瞋害,損殺有情故。

論曰:於精進至增功德障。

述曰:由勤策发,減过增德。障体即懈怠。

論曰:於靜慮至趣入法障。

述曰:由定起通,令所化生趣入正法。舊論注云四十心位,今言初入佛法。障体即散亂。

論曰:於般若至解脫障。

述曰:由慧故證解脫。障体即愚癡。

論曰:於方便善巧至无窮尽故。

述曰:由此方便智慧,令前六度連連无窮,尽未来際利樂含識。以後障体唯是愚癡,以所障法是智慧故。

論曰:於願波罗蜜多至善法生故。

述曰:由十大願,願在所生之处善无間转故。由大願攝受能順善法之生。现今世人无大願攝,故於所在生不順善法,善法不起非无間转。

論曰:於力波罗蜜多至非彼伏故。

述曰:由二种力,令所作善皆得決定,能伏於障、非障所伏。是力度能伏障,障不能伏,以此中说是果障故。舊論云「修習力弱故,不能折伏,非助道故。」此文極錯。

論曰:於智波罗蜜多至而觉义故。

述曰:由有智故,令自受用法及自成熟。令成熟。或自受用令他成熟。次有智故,不如所闻及他之言而觉相义,即自簡擇而观义也。或闻之言,名闻言。或闻謂耳後,言謂意後,謂意观文字而取义等。此等障体,論无文判,非即十度自体障故。今以义准,能障於富貴乃至成熟法樂,此名障诸有漏三性之法。此十度义,如《瑜伽》七十八、《解深密》及《攝論》第七、《唯識》第九等说。

論曰:於十地功德至故说为十障。

述曰:明別障中第三段也。於三頌內,初之二頌明所障法界,第三一頌約所障十別能障十。

論曰:於遍行等至为十地障。

述曰:先释第三頌。以此所明障体故、望於声闻等故,言不染无知。

論:謂初地中至平等法性。

述曰:自下明先二頌所障法界。此地證诸法界,一切法空故,得自他平等法性。此地障者,如舊《攝論》第十卷说凡夫性无明。

論曰:第二地中至相應出离。

述曰:三乘涅槃名为出离,诸此得因名一切行相。三乘之人俱得出离,名同出离。此地思惟:「我今於三乘能得出离,一切行相皆應遍修治之。」總結之云:是为勤修相應出离,是为勤修与出离相應之行也。舊《攝論》云「此地作如是想。謂三乘人有三行差別,迷一乘理故称无明。」又释:一切众生所行之善,无非菩萨大清净方便。何以故?清净既一,未至大清净位,无住义故。若悉應同归菩萨大道,云何修方便不修正道?未入此地,即无此智,故称无明。

論曰:第三地中至不以为难。

述曰:舊《攝論》云「心遲苦无明,闻思修妄失无明,是此地障。未至智根位,为遲得菩萨妙定名苦,以障根及修故称无明。障闻持等不得成熟,令所闻思修有妄失,故称无明。」此皆人語,增本論文。

論曰:第四地中至亦皆转滅。

述曰:无性《攝論》契经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观此真如非自非他所攝,名无攝义。前地斷定愛,此地斷法貪及我□□,广如《佛地論》等解。舊《攝論》云「微細烦恼共生身见等无明,为此地障。烦恼行者法執,分別种子为体。生住滅不停故名行。此种为身见因。亦即是身见,以是法分別种類故,此最下品」等,乃至广说。此皆人語,非本論文。

論曰:第五地中至平等净心。

述曰:无性《攝論》云「謂了知此,非如色等相續差別,以诸真如体唯一故。」舊《攝論》云「於下乘般涅槃,是此地障」,乃至广说。《十地经》第七卷云「以十平等深净心得入五地」。舊《中邊》云「十种心樂清净平等」,今云「十意樂平等净心」。意樂即以信欲或欲解为体,應言十意樂净平等。《十地論》解云「平等深净心者,於平等中心得清净。」经云「一过去佛平等深净心、二。未来佛、三现在佛、四戒净、五心净、六除见疑悔净、七道非道智净、八行斷智净、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净、十化度一切众生净平等深净心。」彼論解云「是诸佛法及隨順诸佛法。何者?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佛法、餘七隨順诸佛法,诸佛法因此得成,因戒定智及化众生;戒即第四净;定即第五净;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是智净,是中第八行斷智者,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转胜故;教化众生即是第十。十中前三是果,餘七是因。因中前六是自利,第七利他。」广如彼释。

論曰:第六地中至无染无净。

述曰:无性云:「謂知此性本无杂染亦无清净,杂染为先,後可净故。」此既本无染,後那可净也?舊《攝論》云「麁相行无明是六地障」,乃至广说。

論曰:第七地中至种种法相中。

述曰:无性云「如契经等种种法別,此不如是。今此解曰:由知法无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经等种种法相中观契经等为有相也。」舊《攝論》云「微細相行无明为七地障」,乃至广说。如经言「龍王十二缘生」者,或生不生。云何生?由俗諦故。云何不生?由真諦故。於十二缘生中,未能离生相住无生相,不得入七地。

論曰:第八地中至有增有減。

述曰:无性云:「謂法外无用,所以不增。诸法不增,所以不減。或染法減时此无減,净法增时此无增。於无生法忍圓滿證之,初地分得未能圓滿。忍者是智,知忍无生法名无生忍。」舊《攝論》云「於无相作功用心无明是八地障。」

論曰:有四自在至所依止义。

述曰:將解第九十地各得自在,汎舉殊胜。自在有四无分別者,不由功用即能入故。餘如常释。

論曰:第八地中至所依止义。

述曰:既烈四名,猶未配地,故云初二自在是前八地。然诸经論皆言八地得二。无性云:於八地相及土皆得自在,隨所求相欲令现前。如其胜解即得现前,名相自在。云謂金銀诸珍宝。云何故此論名无分別自在?十自在中復无此故。而得不言相自在耶?舊本同此。今会解云:由得无分別智故,方於相中而得自在。此从根本因说,以八地中得无功用自利自在,第九地中得利他自在。诸論約果说,故言相自在,亦不相違。即智自在一分攝故,名无分別。

論曰:第九地中至无礙解。

述曰:事兼前二,故言亦能。无性云:「分證得智波罗蜜多」,乃至广说。得无礙解名为自在,仍未圓滿智波罗蜜多。舊《攝論》云「於众生利益事不由功用无明是九地障。」

論曰:第十地中至有情事故。

述曰:无性云:「謂隨所欲得身語意业用自在,依五神通隨自在业皆能成辦」,乃至广说。舊論云「於众生法中不得自在无明是十地障」,餘同无性。此上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新《攝論》二本俱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八、《解深密》等说。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自下第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舉頌。頌中有二:上二句結上所明不过二障、下二句释此二义攝障尽义。

論曰:由此二种至一切障解脫。

述曰:释頌大綱。以自佛法此二尽时称之为佛故、論言許一切诸障皆得解脫故。此二种攝诸障尽,如上所说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皆非现行烦恼障,烦恼种子虽非是此障,麁重亦是,如说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说。

論曰:前障總义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体有大小,名大小障。所障为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诸圣法、诸加行道;後性平等,但障无間、解脫二道得无为之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尘行与平等同。

論曰:五殊胜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死取涅槃,障诸菩萨得无住处,名殊胜障。以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烦恼。

述曰:即九結,以此麁利,障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与善等十为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因义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真實障謂觉分障。

述曰:以入无漏實真道中,唯觉分能入。此觉分之障,障入真實。

論曰:九无上净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波罗蜜多能得无上菩提,故名无上净。净是义惑障,此之障名无上净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是十波罗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罗蜜多差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攝前诸障,为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数,此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故不同舊。又此虽攝为十一障,然为段分不过五段,已如前说,不可以此为十一障判上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紙数六十枚在之)書寫之畢後览之方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称名号南无慈悲萬行菩萨六反沙門增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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