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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经沙門基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翻经沙門基撰

論曰:此诸菩萨至有何功德。

述曰:既说三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德。第二辯果,先为问起。

論頌曰:此增長善界,入义及事成。

述曰:上一句闻令因缘增,第二句入义令所缘增。及事成者,显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因能令善界增,此因能入义等。

論曰:闻所成慧至所闻實义。

述曰:闻慧缘教,思慧缘义。初闻善种增,後闻便入义。

論曰:修所成慧至修治地故。

述曰:修慧通者,无漏故事业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修十地,除障增德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云何皆缘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闻正缘教,少亦缘义;思正缘义,少亦缘教;其有漏修,捨教缘义,若後得修亦缘教义。故说三慧皆缘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无漏者據實唯修,以闻思二多分別故,无漏说无。然《十地经》说能堪能思能持说三慧者,此於修慧义说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义准,初地即得无漏三慧。

論曰: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述曰:自下第二释作意伴。此初问起,後为正解。

論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种法行。

述曰:就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为三段:初一頌半正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有半頌问释妨难。明伴因法中,初半頌舉助伴体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也。

論曰:應知如是至之所攝受。

述曰:非安立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德,行十法行亦得德生,此为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义由作意故能增善界等,由法行故增益福德。彼为正因,此为缘助。因生智慧,伴增福德。若因若伴,二所得法皆功德收。

論曰:何等名为至諷诵及思修。

述曰:此中问答列十行名。

論曰。於此大乘有十法行。

述曰:显十法行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論曰:一書寫。

述曰:如《显揚》第二卷末说於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論曰:二供養。

述曰:彼说若劣若胜诸供養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此中攝。

論曰:三施他。

述曰:彼说「若自書已,由矜愍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经施他,亦此中攝。令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说慇重者,故不说他書;此論文通。

論曰:四若他诵读專心諦聽。

述曰:彼说「若他发意,恭敬尊重,以微妙声宣揚闡读。由仰作故,諦聽法行。」若诵若读若講、若勸他聽,竝此中收。然相似行。

論曰:五自披读。

述曰:彼说「发净信解,恭敬重心披读法行。」勸他披读亦此中收。此論但说自读慇重修,不说遺他,彼論不違。

論曰:六受持。

述曰:彼論当第七,彼第六是諷诵。彼解受持,名为溫習。解云:既諷诵已,为堅持故,以广妙音溫習法行。由諷诵为先,故有此说。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时,所持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故第七说。以在諷诵後,故自为勸他,並此相似故。

論曰:七正为他開演文义。

述曰:彼当第八,云「悲愍他故傳授与彼,隨其广略開演法行。」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論曰:八諷诵。

述曰:彼第六说「为欲修習法隨法行,从即受已諷诵法行。」勸他諷诵,亦此相似法行。

論曰:九思惟。

述曰:独处閑靜極善研尋,称理观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相似。

論曰:十修習。

述曰:彼说「如所思惟,修行奢摩他、毘鉢舍那为欲趣入,乃至为令诸所求义成就法行。」此中諷诵受持,如萨婆多唯生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善十中,何者闻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伴?幾福幾智?前八是闻,第九是思,第十是修慧。前八多缘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义,六波罗蜜何者助伴?既是何度?

論曰:行十法行者獲福聚无量。

述曰:此下第二明伴福果。此为问起,舉頌答之。

論曰:修行如是至其量无邊。

述曰:總释頌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无量。近亦可知。

論曰:何故但於至不如是说。

述曰:自下第三问释妨难。前十法行頌中虽无簡別,《显揚》等論亦唯言於菩萨藏。即是一切十种法行,非於二乘《阿含经》等,故为此问。

論頌曰:胜故无尽故,由攝他不息。

述曰:謂上一句由二缘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释上二义。

論曰:於此大乘至獲最大果。

述曰:將释頌文,先舉大意,出其所以。

論曰:一最胜故、二无尽故。

述曰:即頌上句,此立因宗。

論曰:由能攝益至说为最胜。

述曰:頌下句中一「由」字通二处言。此中即释下句中二字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胜。此即因宗之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內。益謂利益,令得福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无邊故,福亦无邊。

論曰:由虽證得至说为无尽。

述曰:释下頌二字半,「由」字通故。由虽證得无餘涅槃者,显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显不住涅槃。即显大乘住无住处,非如二乘不住生死唯住涅槃,故名无尽。即悲智广大,福亦无邊。由上二缘,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杂集論》十四说「以菩萨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建大义故、无上无量大功德聚所生处故。」前二因与此同一,後一因与此別。

論: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问释。此即初也。

論頌曰:隨法行二种至诸菩萨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问正释。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初明隨法有二,烈名勸菩萨知;後十一頌依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於中,上三句舉数列名,第四句勸菩萨知。頌言隨法行者,或擇滅涅槃等名之为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或教名为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第三句中「转變」二字通无散亂。第二句中,「謂诸」二字通无顛倒。二体非一,故名为诸。所无体異,能无体殊,故名转變。成转變者,謂即二无转去所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转得能治。或转体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故言转變。下文但解二无,不解转變二字。安慧释云「无散亂体,即此奢摩他,由无散亂修於止故。无顛倒体,即此毘鉢奢那,由无顛倒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种定、四种慧也。

論曰:隨法正行至應正了知。

述曰:總释頌文,出正行体。且无散亂有幾种耶?

論曰:此中六种至六作意散亂。

述曰:別解二无。初解无亂,显所无六,兼列六名。

論曰:此六种相云何應知。

述曰:问无相。

論頌曰:出定於境流至诸智者應知。

述曰:別解二无。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无散亂,次有十頌解所无顛倒无顛倒相。此即初頌,上三句显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知。

論曰:此中出定至自性散亂。

述曰:解六散亂,如《显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说。若无五識希缘外境,常在定中都无出因,故由五識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体即是眼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有说通漏无漏。二解:如《佛地》转五得智中及《唯識論》说。

論曰:於境流者至即外散亂。

述曰:缘妙欲故,自体即是隨惑散亂。《显揚論》云「隨烦恼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说是散亂自体故。此或说假,或说为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说。

論曰:味沈掉者至即內散亂。

述曰:此以三法为体,即貪愛、沈、掉。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显揚》、《對法論》说「謂修定者发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名內散亂。」《显揚》无掉加眠,即別出体,以四法为体。此中通说違順定障,故取沈掉二。《显揚》唯说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於掉,此同《對法》。《显揚》说「又云或由定中隨烦恼故恼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为体。今取別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缘一境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说有心,據實而言通有无心定。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离於沈掉,即引令离沈掉也。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离沈掉,名为等引,非謂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若无心定名等引者,或亦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无心定,寂靜平等前後无別,故名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无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論曰:矯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識》,此体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相用同故。《對法論》说「为他归信,矯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胜善说,亦不相違。

論曰:我執者至我慢现行故。

述曰:此体通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种麁重。麁重者、种子也。《對法論》说「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时起我我所及与我慢」,故知种子不取现行。此中亦说「由麁重力有我慢现行」,故此論唯说我慢现行。頌言我執,我執之言虽通见慢,以见为先、後我慢起,此但说果唯慢是也。《显揚》唯说我我所见,但说於因。《對法》俱说。此文为正。

論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体即作意。业胜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唯隨烦恼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义亂故,或假说为亂,實体非亂。沈说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隨亂。然《對法》说「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无定。又彼論说「捨先所習,发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俱时散亂为体,体非作意,由散亂为先,後方入餘乘故。或体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亂。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数也,唯以作意为体。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脫,第六令不得无上菩提。」义虽无妨,於本即无文。此六散动,何者见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菩萨通斷?何者唯菩萨斷?故於此义應設劬勞。

論曰:菩萨於此至当速除滅。

述曰:释頌第四句。上三句頌明无亂所无,此正出能无之体。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数修奢摩他故。

論曰:如是已说至云何應知。

述曰:此下第二解无顛倒。於中有二:初问广释本十无倒,後释論師依《宝积经》十金刚句次第配释。初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发論端;次「頌曰」下,別释无倒;後「无倒行總义者」下,結释无倒。此即初也。

論頌曰:知见於文义至无怖高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释无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標十名出无倒体,後之九頌依標別释无倒十种。此即初也。言知见者,出无倒体。舊論云「如理如量,知见为体」,至下自知。於者所得,第七囀声。一於文;二於义;三於作意;四於不动;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七於染净;八於客;九於无怖;十於无高。此所智见无倒所缘,若於此迷即名为倒,体是愚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释及金刚句,故无有失,至下当知。

論曰:依十事中至十无倒名。

述曰:頌中依境出无倒体起,此中依總知见立前十无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囀声中虽亦然,义相須故,亦无有过。此显十无倒,离十愚癡。非言顛倒四倒所攝,或观所治即见是倒。

論曰:此中云何於文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十无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为一頌故。由此即分为九段,明十无倒义。將解第一,故此问起。

論頌曰:知但由相應至是於文无倒。

述曰:上三句显於文无倒。第四句總結知者,显能知体。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显決定义,离此文外更无文。故由者,所以义,以第三囀声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处「由」字皆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總由四种: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义文,即頌中相應串習取第三句有义字;三不相應故、四非串習故,此二无义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当知。

論曰:若於诸文至说名相應。

述曰:解相應故成有义文。相應者,和合义。无間斷者,是相續不斷义。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义。宣是显义,唱是说义,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无間斷,謂於诸文,一无間斷宣唱。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转相續以成其义,是相應义,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说成眼义,故名相應。」无性云「謂诸文字展转相應宣唱不绝。」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无間斷故,既和合已方成於名,说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义文。此中但说字不間斷,由此义显名不間斷,方成於句显法差別。句无間斷,成於頌等显义周圓。二次第宣唱。世親、无性二論皆云「謂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无顛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说名相應,成有义文。由此义显成句,句成頌等。」此中但说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唯说文,不遮名等。

論曰:共許此名至名为串習。

述曰:解串習故成有义文。串習者,是数数熏習义。一切世間共不違,故名为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事,从无始已来習之不绝,名为展转,数数串習此眼名故。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无始已来展转憶念此眼名故,名为串習成有义文。此中唯言共許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显义周,故但说於名。由斯义显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显此义周,皆从无始展转憶念,名为串習成有义文等。舊論云「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而文无也。

論曰:但由此二成有义文。

述曰: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义」二字,但由相應或但串習成有义文。

論曰:与此相違文成无义。

述曰:解第二句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无始串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说耳。名詮於眼事,名非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无义,即「但由」二字通在有义及无义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論曰:如實知见至於文无倒。

述曰:解頌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义文知有义,无义文知无义,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释。今由名等以字为依,但说於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说「观此文无,入圓成實」。

論曰:於义无倒至是於义无倒。

述曰:自下第二解义无倒。上二句頌出所執体,第三句頌知离有无出无倒相,第四句結归无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无。

論曰:似二性显现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所執体似情有也。安慧释云「唯有識体,无见相分。以亂識体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无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现山河等皆是所執故。」护法释云「依他八識有见相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体是无,似於妄情二取显现,以似有故不名全无。」

論曰:如现實非有者至實不如是有。

述曰:遍計所執所现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如情所现不如是有,以体无故。二解释此,如前准知。此释所執實体无也,上来即显所執亦有非有。

論曰:离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释第三句离有字,謂此所執离於有也。謂此义者,义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以知无。安慧由此證依他心无有二取,护法说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体是无也。」

論曰:离非有者至现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句离非有字。即一「离」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亂識显现,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离非有。护法等二释,准前知。

論曰:如實知见至於义无倒。

述曰:解頌「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为义,不取依他,至下当悉。

論曰:於作意至现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体。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种。至下当知。

論曰: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述曰:所能取者,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習。熏習者,即种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为彼言。

論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習种,名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释,非持业释。说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当知。

論曰:即此作意至分別所依。

述曰:解頌「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別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缘此二取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种,是此二取之分別所依。所依者是因缘义,以种子是现行因缘性故,说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为彼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別有说唯自体,有说通三分,广諍如前。

論曰:是能现似二取因故。

述曰:释頌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义。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体无,分別体有。所能二取名所现似,似有二取故。分別之心名能现似,能现二取相故。分別即是識之现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种故,是能现二取之因。问: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云「通八識,皆能现似二取相故。」护法云「唯第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现似所執二取故。」问:何不通取诸心所法,唯言識耶?答:識为主故,且说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所,诸能现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问:种中亦有非分別种,如色等种,何故不说?答:唯識为論,说心攝境故。问:依他性中亦有无漏种,何故不说?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问:辯染依他,义通现种,何故此中唯说於种?答:种为因缘,现果方起,种子相續现識有。问:种子寬通、现行义局。但说於种,略无现行,义不遮也。问:种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说,唯说此种为分別依?答:取二想胜,但说言能熏。现似二胜,但说生分別。分別为依,现二取故。各據胜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问:所能取依即现分別,何不说为能熏,乃说二取之言为能熏也?又所熏种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为答此问,故次答云:

論曰: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从喻为名,说心为戲論。言为能熏者,想能说言说,想为言能熏,想用增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故、取种种相熏於种故、以想胜故,独说能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称,非遮餘法亦是能熏,且从胜記。此答初问。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问。由戲論想俱时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说此种子名言作意,发起意时作意法胜故。所熏种但名作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无別体故。此即第八俱时能缘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胜心所为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种。取相分別,想用胜餘,故说能熏但名为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意用增故。所熏种但名作意,现似二取分別用先,故种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义,理不遮餘。

論曰:如實知见至作意无倒。

述曰:先解第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来第一文是圓成,义是所執,作意是依他。有外难言:如〈相品〉说,依他起相非有非无。次前第二义无倒中後说所執非有非无。此之二性若實是无,云何现见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说诸法本性先自清净。为释此难,故有次文。

論曰:於不动无倒者至有无不动故。

述曰:第一句显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显倒体。第二句义非有,第三句非无,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显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頌释不动义。

論曰:前说诸义至非有无故。

述曰: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释。謂前第二义无倒体离有非有。释云:此义如幻等,非有无故,下自广释。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为义。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无故者,释,释頌「非有非无」字。以牒前中说诸义字,释頌「义」字。此如等者,不显「义」字,以此即此义故。若如初解义者,问虽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以依他性於无倒中不辯有无故。而广答中,意即双答。若後解义通依他者,准下金刚句中自当体解,故牒前义不唯所執,於广解中无喻後法。

論曰:謂如幻作至象馬等性。

述曰:自下广如幻等。此喻非有,於幻事上无實体用,故成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体非有故,喻所執无。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无。

論曰:亦非全无至而显现故。

述曰:此喻非无,於幻事上似有显现,故成有也。於幻事上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显现,此事非无,喻所執有。其幻事体,若似彼所執實象馬等而有显现,此事非无,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义唯所執性,此喻有无但喻所執。若如後解,义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金刚句难故。此双解二性有无。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論曰:如是诸义至定實有性。

述曰:自下广义有非有。此解法无。诸义者,或所執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无如妄情所现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现,情现謂有。全体既无,故不如情所现所起。如空华等,不如於情所執,空华无体用故,故所執无。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体,不如所執實有二取,故成非有。」护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说为无。」

論曰:亦非全无至而显现故。

述曰:此广解诸义非无,則二解诸义非无也。其計所執,安慧云「由能现似亂識自体。」护法云「由能现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显现。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说无。如空中华,亂識现似,妄情有故,非謂全无。」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識自体。」护法云「亂識二分並现,似所執二取显现,非謂全无。」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文为二性解。

論曰:等声显示至如應当知。

述曰:上已解如幻及义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种喻。其阳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於焰等上執實水等,喻計所執。故論说言「如應当知」。此等八喻,《攝大乘》等唯喻依他说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計所執。通说執故,亦不相違,广如《攝論》等说。问:依他所執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有体及有作用,但不真實,異於真如。不如所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显现,无体无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体非无。故二性別。又依他同缘法、可斷法、諦攝法、蘊界处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性殊。

論曰:以能諦观至心不动散。

述曰:解第四句,显立不动名,以於所執无品、依他有品,或所執依他皆通有无品。於此二中心不动散,決定解故、无疑慮故,非有知无、非无知有,不錯亂故。心住此境称为不动,不異疑缘名为不散。心是主故但说於心,非无心所。以者,故也。諦观者,審缘也,由審缘故心便不动。

論曰:如實知见至不动无倒。

述曰: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动」是知境心。以有无为境,无倒是知不动智。以不动为所缘,虽不动心,即是无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於此不动心无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上品智故。餘亦應尔。何故此中说重知智,餘則不然?

論曰:於二相无倒者至俱无顛倒。

述曰:牒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論曰:於自相无倒至依胜义自相。

述曰:前不动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惑。第一句頌显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显无倒及此所治,第四显此自相无倒唯依胜义諦说。

論曰:如實知见至皆唯有名。

述曰:释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体,餘如名解,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无少体性。或依他起,离如无体,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述曰:释第三句頌。言遠离者,是對治义。以加行时知計所執,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观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論曰:應知是於自相无倒。

述曰:释第一句頌,應义归名。其計所執既无差別,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无倒。不尔,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离如无体,望一實真唯有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論曰:此依胜义至差別相故。

述曰:显計所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种种相貌。於四胜义,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无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胜义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真胜义既无別体,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种种相。

論曰:於共相无倒者至於共相无倒。

述曰:上二句頌解共相体义;第三句显无倒义,即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义归名。

論曰:以无一法至诸法共相攝。

述曰:释上二句頌。以法无我体寬遍,故不说人无我。又望別依他,此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无漏观知一一法差別自体,乃能斷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无間道,如名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说。

論曰:如實知见至共相无倒。

述曰:释頌下二句。此以知言释通達义。

論曰:於染净无倒者至清净无顛倒。

述曰:此释妨难。如金刚句,上二句显染净义,下二句显无倒所知染净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显无倒。

論曰:若未斷滅至说为清净。

述曰:此中總释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滅已滅是別义。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说为杂染,若斷滅时说为清净。然此染净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胜。若故根不壞,作意现前,不说餘故。

論曰:如實知见至染净无倒。

述曰:释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杂染及第四句也,义准可知。

論曰:於客无倒至是於客无倒。

述曰:此释难金刚句。上三句显知所知望誰为客,第四句結义归名,第一「知」字显无倒体。

論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字,释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从喻为名。若先染後净是法界本性,其染净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净相是客非主。其後净者,净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净,非後方净故。

論曰:如實知见至於客无倒。

述曰:解初「知」字第四句頌。

論曰:於无怖无高至是於二无倒。

述曰:此即第九双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无怖高境,第三句显无倒体,第四句結义归名。

論曰:有情及法至亦俱非有。

述曰:此中初二句释頌第一句,後二句释頌第二句。以所依人法无故,能依染净亦俱非有。

論曰:以染净义至无減无增。

述曰:虽显无怖无高之境,未明无怖无高所由。此即明无怖及无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净有者,斷染得净之时染法可減、净法可增;以染净性俱非有故,即染无減、善法不增。

論曰:由此於中无怖无慢。

述曰:此即正显无怖无高。高者慢也,既显所以,故显二无。以染法不減,所以无怖,不怖我斷後无故。以净法不增,所以无慢,若有净增,可持此善而起於慢。既无善增,何所可持?故无慢也。此中无者,无計所執。

論曰:如實知见至於二无倒。

述曰:释第三第四句頌。无怖无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无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动亦重知智。

論曰:无倒行總义者至止观二相。

述曰:自下別解十无倒中第三,結十无倒也。然舊論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为无理。由第一文无倒能正通達止观二相,以有义文詮二相故。虽十无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观所依所缘所求相故,通達止观之相名止观相。此解为本。舊論云「通達禅定相」,即无慧。

論曰:由义无倒至诸顛倒相。

述曰:舊論云「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无結顛倒,結第二於义无倒。此言顛倒,是妄所執顛倒境,故名为顛倒,非是烦恼四顛倒等。於金刚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知故。

論曰:由作意无倒至能正遠离。

述曰:結第三也。以作意是种子,能生现識,起於所執之倒,说此种子为倒因缘。倒非是有法,何得有因缘?此妄依他,可以无漏正斷除,故名正遠离。上来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總是所知有无相也。

論曰:由不动无倒善取彼相。

述曰:結第四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无之相,即是地前。

論曰:由自相无倒至无分別道。

述曰:結第五也。即是初地见道位中。

論曰:由共相无倒至本性清净。

述曰:結第六也。以无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通達金界本性清净共相。

論曰:由染净无倒至及已斷障。

述曰:結第七也。此修道中观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論曰:由客无倒至染净二相。

述曰:結第八。即修道中观察法界染净客相,令其明净法堅牢。

論曰:由无怖无高至得永出离。

述曰:双結第九第十无倒。此无學道,由无怖故,诸障斷滅;由无高故,得永出离。此十种中,初三即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见道前能观智;第五即见道能斷智;第六是见道所證法;第七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观染净与见道殊;第九第十是无學道,所斷所證有差別故。若作此释,約位辯所治十倒,如應当知。虽然此解与十金刚句相違,彼说不动及染净等无別位次,但释妨难。然世親論主判作二解,理亦无妨。此即初解,以境行位結十无倒,二以金刚句解十无倒,所以有十无倒不減不增。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解。此同金刚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释,不須約境位次等言。

論曰:此十无假至金刚句中。

述曰:解第三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刚句,以十无倒配之,然論无文。西域相傳,是《宝积经》文。金刚句者,此十句义深密堅固,猶如金刚难可破壞,从喻为名。舊論言「金刚足」者,非也。梵云鉢陀,此翻为跡。梵云播陀,此翻为句。以声相近,译者謬言。於中有三:初總標舉以此論所明十种无倒:安立於彼《宝积经》內所说十种金刚句中。「何等名为」下,第二列金刚句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体性,配十无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义,以此无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无倒义,故名施設。

論曰:何等名为十金刚句。

述曰:自下第二问答列彼金刚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頌。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立句二种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问起。

論曰:謂有非有至无減无增。

述曰:一有非有、二无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喻、五无分別、六本性清净、七杂染清净、八虛空喻、九无減、十无增。舊論说第二无顛倒,即义无倒。义无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无別門?舊論復開第七染净为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知者?上来開合义,別有門染净合说,何得都无义句別開染净二門?又次前總义中,染净合結,义別結故。又下二种明句自性,与上開合句数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离於此文浪为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又舊本十种皆有「无顛倒」言,此亦非也。

論曰:为攝如是至是金刚句。

述曰:即以頌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論曰:且初安立至释难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句自性配十无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无倒。

論曰:自性故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十无倒中,第一文、第二义、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次配十金刚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串習名有义文,翻此名为无义文,故成有非有。《攝大乘》说「由有相應无所分別,若斷於此入圓成實。」故文无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取方知。义配第二无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執,故此能治是无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能现似二取因故,即識种子,依他起攝。

論曰:所缘故者即三自性。

述曰:以此三性有非有法、为无为法。《攝大乘》说「所知相取,故名所缘」,即是三性。此为所知境已。

論曰:无分別故者至即本性清净。

述曰:十无倒中,第五自性无倒、第六共相无倒。即十金刚句中,自性配无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净句。由此无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刚句中无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观三性境入於初地,由无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有所缘,即於此真如上得无分別,即十句中本性清净句。第四幻等喻释妨难,故在後方明。

論曰:如次應知至及无分別。

述曰:總解前三自性境及後二无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智。謂三性故是境,无分別故是智。據實而言,於此无分別,体即真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皆名般若」,正与此同。若尔,圓成實應智非境。答曰:不然。若时观行未能起无分別智,未与智合,但立境名。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时观行境与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不應为例。此後四故中,已释三訖,攝前句中五句体訖。

論曰:释难故者謂所餘句。

述曰:即餘五句并是释难。

論曰:且有难言至本性清净。

述曰:將解第四不动无倒十句中幻等喻,先为外难双问二性。若此二性實是无者,遍計所執如情显现,依他起性如所執显现,此之二种云何得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说诸法本性清净,以有二性非清净故。双问二性,俱徵有无竟。

論曰:为释此难至而现可得。

述曰:为答此难,十句中说幻等喻,无倒中说不动。此即双答二性如幻事等,虽實是无,答体非有;而现可得,答体非无。前不动中已广解訖。由此即显彼不动中前诸义言非唯所執,此中双答二性相故。

論曰:復有难言至先染後净。

述曰:將解第七染净、第八空喻,即无倒中染净客也。先为此难。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净身,如何得有先染後净。

論曰:为释此难至及虛空喻。

述曰:此略舉二种答。謂例作意未斷名有染时,倒意已斷名无染,非是法界本性不净。此意即是約能依法辯所依染净,第七无倒也。由未解此法界如何,故舉第八及虛空喻。

論曰:謂如虛空至及清净时。

述曰:如太虛空,虽本性净,广如虛空喻。而有杂染及清净时,广有染净。如虛空中有云等时名为有染,无云等时名为清净。法界亦尔,非本性。

論曰:復有难言至无增益过。

述曰:將解第九无怖、第十无高,金刚句中无減无增,先为此难。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无量佛能度有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无斷滅失?难生死應有減。涅槃界中无增益过,难涅槃應有增。然诸经中说生死无減、涅槃无增,故为此难。

論曰:为释此难至无減无增。

述曰:舉第九、十金刚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净,故未斷已斷可成減增失。既无人法便无染净,染净无故何有減增?但彼经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净非有,说无減增,非依他染净。又所執无,唯有法性,何有減增?

論曰:又有情界至俱无量故。

述曰:第二释於依他亦无減增。以有情界无有邊際亦无数量,故无有減。以涅槃界亦无邊際及无数量,故无有增。若有邊法及有数法可有減增,既邊无量故无增減,故約依他亦无增減,以前自性約十无倒境智等辨。

論曰:第二安立至如有頌曰。

述曰:自下第二说十体也。相傳亦言《宝积经》頌。

論曰:亂境自性因至及彼二邊際。

述曰:安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缘有义及无义,文起亂執故。亂自性者义,即計所執假说为亂性故。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种子能生分別實亂法故。」即一「亂」字通境、体、因。无亂自性者,即不动及自相。不动是智体,能知法故。自相是智用,能斷分別故。无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缘故。即「无亂」字通在性、境,或无亂者是不动,加行智故。无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亂果者,謂杂染等,杂染等流果故。无亂果者,謂清净等,清净等流果故。合此染净,是虛空喻。此中亂及无亂二果總合为論,名亂无亂二果。二邊際者,即彼染净果。邊際体是涅槃无減无增句,染斷尽故,以涅槃为邊。清净至究竟处,亦以涅槃为邊。此为一解二邊。又解:二邊際者,有情无邊故染法无減,染法即以无邊为邊際。涅槃无邊故净法无增,净法亦以无邊为邊際。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二之邊際二,即染净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論曰:如是已说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四辯离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问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論曰:如宝积经至何等二邊。

述曰:自下第二问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问。舊論言「宝积经」,非也。此经蘊诸法珍,故言宝积,非从宝积菩萨以受经名,即舊已有二卷《宝积经》是是今《大宝积经》一分。彼所言:中道离何等邊?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論頌曰:異性与一性至染净二三种。

述曰:此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声闻;三有情增減;四法增減,有情及法各通增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能取;八染净。此染净二各有三种,至下当知。故言净染二三种。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邊」字貫通四处。

論曰:分別二邊性至是分別二邊。

述曰:即《宝积经》復有七种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无用、七不起及时。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性也。然此頌中唯说二邊,長行以经配屬,为此二邊说前中道。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种文亦不数出,译家增也。然安慧释,数有十五。

論曰:若於色等至各为一邊。

述曰:長行释中總分为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文可解。於中皆先敘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等執色等五蘊与我有異,是离蘊計我。或復是一,即蘊計我,名为一邊。故邊成二。

論曰:为离此執至乃至儒童。

述曰:为离異一二邊執,故《宝积经》中佛说中道,謂观无我,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种,合有八种:一我、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数取趣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如《瑜伽》八十三说。

論曰:见有我至或即身故。

述曰:释其所以。定執有二:其我与蘊,或俱等者,如《唯識》说。即合此二为第三故。既无有我及儒童等,何与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声闻邊。

述曰: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从多分说,故但言常。

論曰:为离此執至非常非无常。

述曰:所執既无,非常无常。又法性色非是无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无常。色体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体全无,只可言我相无。自下第三解二邊。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此即敘計實我。既无執,无我时何成損減?

論曰:彼亦撥无假有情故。

述曰:释所以也。若但執无實我,虽非損減,如空见外道及清辯等立撥无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释彼計意。

論曰:为离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住我无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无、假我有,皆不定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論曰:定執心有實至損減法邊。

述曰:此敘計也。以一切法唯心为主,故但舉心名於法執。執法有實种類甚多,執法无實如空见外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无實,如依他性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无;假法性故,依他性中實我則无。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言。

論曰:为离此執至无意无識。

述曰:无心謂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所中但舉於思,作业胜故,例餘心所。既无所執心心所法,故无有實及无實法。然於依他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自下第五辨二邊。

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隨。

述曰:此敘執也。

論曰:为离此執至不隨勸讚。

述曰:不隨者,不隨染净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净也。不讚者,不讚说染净令他信闻起定執也。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来,无来无譬无言。」去者隨也,来者勸也,譬言者讚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滅邊。

述曰:由執现及後为有,方計为常。由執後为非有,方執为斷。故以有无显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无執。

論曰:为离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實法既无,故非常斷;依他虽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说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无故。自下第七辨二邊。

論曰:執有无明至明各为一邊。

述曰:十二染净无明有二,清净缘起二取亦然。此以无明为首,明即无漏明。

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道各为一邊。

述曰: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是有为,说能取故,若无为即非能取行。能治中言无为者,非业烦恼之所为故,非无生故名曰无为。即是《對法》说道諦通有无为。此上第七即敘計訖。次束二义。

論曰:此所能治至白品差別。

述曰:此十二支无明等所治,即是黑品;明等能治,即是白品十二缘起。以此所明,即餘处说黑白品。

論曰:为离此執至乃至广说。

述曰:明中无二亦无二分,无明中亦无二无二分。无二者,无二体也。无二分者,不可离別为其二也。餘十一支文义皆同。此故論说言「乃至广说」。彼经文次第广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广有之。今論乃至。

論曰:明无明等至皆非有故。

述曰:以於明中无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解经义也。《文殊问经》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八辨二邊。

論曰:杂染有三至生杂染。

述曰:將解二邊,先说依他染净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说净。此即敘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广解。

論曰:烦恼杂染至三後有願。

述曰:別解三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诸见者,一切见、修道见。貪瞋癡相者,三为根本,餘从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无有相,皆是相取,但舉此故。然色声等十种增相,非烦恼故,此不说之。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体即貪欲二法为体,希染己故。然今但取有愛为体,理亦无違。前二现在染污烦恼,第三染著未来烦恼,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圣定不起;善趣後愛,圣即起之。

論曰:此能對治至无願智。

述曰:此舉三种烦恼能治。空除诸见,我我所见等空能除故;无相能除貪瞋癡相;无願智能治後有诸願,不於三界願求故。由加行时別修空等別治见等,至根本位虽一刹那總斷三种,由义说故说各別斷。此之三种或但名空等,通定散有无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无漏。或但名三解脫門,唯无漏但定心。此中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无漏伏斷二門。然中道行唯无漏唯根本智,无間道餘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脫」者,梵本无也。

論曰:业杂染至不作智。

述曰:第二业染所治能治各为一种。虽通加行及与根本,然正不生唯无分別,缘不作业,业不起故。

論曰:生杂染至三後有相續。

述曰:第三生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时位,第二初生已刹那为論,第三合一期为論。前三別、後一總,故是三种不減不增。

論曰:此能對治至无自性智。

述曰:三次第配,如應当知。然正斷智唯无分別缘於真如,无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为論,说能治殊。若加行时,无妨亦伏。此則別显三所能治,下總显之。

論曰:如是三种至说为清净。

述曰:所治總有三,能治亦尔。释頌染净二种各三。此能治净即无漏智,若所依净即是真如。然上说能治唯说真智,此下意说。能准知。

論曰: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述曰:將释執净为其一邊,先陳净体。謂空智、无相智、无願智,及不作智并无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等法者,即是真如名空、名无願乃至名无自性。以空为首,等餘六种。

論曰:三种杂染至令作空等。

述曰:三种杂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时,非由空等七智令三杂染作其空等。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非无相智令作无相,乃至非无自性智令作无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空等智者,等餘六智。作空等者,等餘六种,謂作无相等。所以者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作?

論曰:由彼本性至性无染故。

述曰:由彼三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诸法界,法界本来性无染故。本性自空、自无相乃至自无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杂染今日始成空无相等。上来已敘杂染清净各有三訖,及敘法性真道理已。

論曰:若於法界至非染净故。

述曰:此敘計也。法界本性都无杂染,即是本来自性净义。若執先时有染故染、後时有净清净即新生故,染净二執各为一邊。

論曰:为离此執至乃至广说。

述曰:謂不由空者,不由空智也。能空於法,能空诸见法也。法性自空者,诸见杂染本性空也。即释非由空智空法之所以也。此中意说:且如见空,不由空智能空於所见,令彼诸见復作於空,以见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诸见斷显於见空,空本来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許,故如前執,今说为邊。显此理时能治彼執,名中道行。乃至广说者,广说无相乃至无自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尔。上来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論曰:復有七种分別二邊。

述曰:解第三頌上二句。此亦《宝积》,与前同经更不別显。

論曰:何等为七。

述曰:此別徵七,下一一答。

論曰:謂分別有至各为一邊。

述曰:此敘二邊執,仍未显有体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執?

論曰:彼執實有至分別为无为。

述曰:彼實有執,補特伽罗显所執体。「以为壞滅」下,显執所由。彼何为執有数取趣?以佛世尊为壞滅此立空性故。此若体无如龜毛等,为滅何法而立滅?依真實空性。既有實空为依滅此,故此所滅体定非无。此則显執有之所由。或於无我分別为无,此則显執无之所以。若能滅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体非定无。若我体是无,无我應非有。所治无故,如兔角等。所治无故,能治亦无。我所治无,无我應尔。无我若有,我應不无。我既是无,无我非有,所治能治有无定然。故執有无,理在於此。立有,量云:所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杂染。此三能治说有如前。立无,量云:无我非有,无所治故,如兔角等。此我對无我,執有執无不同於前增損邊见。

論曰:为离如是至乃至广说。

述曰:遮所執非。空本自空,非为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由此即显我定无、无我有,乃至广说者。

論曰:分別所寂至各为一邊。

述曰:敘第二邊。

論曰:執有所斷至怖畏空故。

述曰:所斷为所寂,能斷为能寂。此显所執体。何所以起如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怖空故,執二寂也。

論曰:为离如是至说虛空喻。

述曰:经说空喻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来。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来自空,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論曰,分別所怖至各为一邊。

述曰:敘第三邊。分別所怖为一,分別从彼所由所生可畏之事为一,故成二邊。仍未显体及其所由。

論曰:執有遍計至可生怖故。

述曰:此中總显分別所怖。所執色等,显所怖体。可生怖故,显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为惡趣因,当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诸菩萨怖无實色,何所怖也。

論曰:執有从彼至可生畏故。

述曰:此中總显分別从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显所畏体。可生畏故,显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生畏?

論曰:为离如是至说畫師喻。

述曰:畫師喻者,謂世有一无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變为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論曰:前虛空喻至为菩萨说。

述曰:二寂空喻为声闻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喻为菩萨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来空,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論曰:分別所取至各为一邊。

述曰:敘第四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净二取,此約一切二取,故執不同。

論曰:为离如是至幻師喻。

述曰:幻師喻者,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说喻。

論曰:由唯識智至復捨唯識智。

述曰:由燸位中作唯識观伏除所取,至於顶位无境智生,得定伏除唯識无境。由此无境智生,至下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伏除无能取故。

論曰:境既非有至識方生故。

述曰:成前所由,唯除所取。所取可无,更无能取。豈无缘境?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缘亦定非有,以境既无,識亦无故。非无依他所缘能见。或此文解增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双印得入真故。

論曰:由斯所喻与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喻。前幻師喻,正是能喻。所幻惡獸,如所執境,此是幻師能缘變故。惡獸生已還喫己身,喻由无境,能取亦无。所喻能喻皆有二种: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义以义可同故得为喻。体不相似为喻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以法为喻,非喻有法。

論曰:分別正性至各以一邊。

述曰:敘第五邊,仍未显体及執所由。

論曰:執如實观至二种性故。

述曰:如實观者,显所執体。二种性者,显執所由。謂決擇分名如實观,为见道名實观。此为加行,如见道中真實观,故名如實观。或作唯識四諦观等,故名如實,称理知故。如者称义,以此观等伏除二取,順生见道,可名为正;体是有漏,可斷法故,故可名邪。

論曰:为离如是至说兩木生火喻。

述曰:此總據治。

論曰:謂如兩木至還燒兩木。

述曰:此显能喻。如兩木中虽无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或由相攢、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攢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兩木。

論曰:此如實观至正性圣慧。

述曰:如實观为能生,初见道名所生。所生即是正性圣慧,称理知故,名为正性。圣者之慧,名为圣慧。或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濫有漏,復说圣言。前言兩木相攢截者,喻如實观所取能取二相伏除。虽无火相,喻如實观无正性相。能生於火,喻如實观能生见道。圣慧名火,燒烦恼薪。

論曰:如是正性至此如實观。

述曰:圣道既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观。前如二木,既生火已還燒兩木。喻此圣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观。一一法喻皆應配之。

論曰:由斯所喻与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准前文释。不同有法,虽合法喻,然未显此四如實观为正为邪。

論曰:然如實观至亦无邪性相。

述曰:显如實观非正非邪。即《對法》说「虽是有漏,然得建立为无漏性」,即可双言非定有无漏。此中护法等二释如常。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为一邊。

述曰:敘第六邊。

論曰:彼執圣智至或全无用。

述曰:彼圣智者,显所執体。「要先以」下,显執所由。无分別智斷烦恼时,作无分別一味行相,非无作用。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无分別,要先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胜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无如是分別,斷惑應无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无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无分別不能斷惑,名无用。

論曰:为离如是至说初燈喻。

述曰:经中初说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无分別,應无有用;用既非无,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无分別法亦有用故。

論曰:分別不起至各为一邊。

述曰:敘第七邊。

論曰:彼執能治至應等时長。

述曰:彼執能治者,显所執体。「畢竟不起」以下,显執所由。謂彼執言:能治之智无始未起,由此後时應竟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故後时得起,烦恼无始修習長时猶如金刚难可破壞,此智應如烦恼时久加修習方乃得生。若不長时,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烦恼修習时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为义。

論曰:为离如是至说後燈喻。

述曰:第二说故,名後燈喻。謂如有室,从无始来积闇所致未曾得明。有攢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无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攢截时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尔?由修習故容許此生,豈为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便使时長,故知所執各为一邊,未处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論曰:如是已说至正行云何。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五双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差別无差別至增上等修集。

述曰:上一句显所明名,下二句显差別体,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无差別,至下当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无差別。

述曰:總释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经》说「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显揚》、《唯識》所说亦同。即显差別无差別义,义相關帶故一处明。

論曰:六正行總义者至品類最胜。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释論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难解,此結第一最胜正行。如是即初囀声,如八例詞第一詞也。即十二种,体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体即最胜,故言即如是。

論曰:由此思惟至大乘法等。

述曰:結第二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声,由此三慧如布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也。

論曰:由如是品類至修毘鉢舍那。

述曰:結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声合也。謂由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声故。如是品類等者,即无亂无倒体名如是,体非一故言品類。前此頌言诸无倒等故,由此无亂修止、由此无倒修慧。散亂正障止、愚正障智,約偏增者为論,非不一一俱修。

論曰:为如是义至而求出离。

述曰:結第四离二邊正行。为即第五囀声,为离如是異一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离,为与故同。

論曰:於十地中至无差別行。

述曰:結第五第六差別无差別行。於即第七囀声。所依第七非缘第七,其意可知。上来六正行无上訖。

論曰: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二所缘无上。初結前生後;第二舉頌下正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释所缘体同之及異。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缘謂安界至增證運最胜。

述曰:初二字標所明义名,餘烈十二所缘名字。

論曰:如是所缘至十二最胜所缘。

述曰:記配頌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业、或依士释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論曰:此中最初至差別法門。

述曰:解安立法施設所缘,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缘。

論曰:第二謂真如。

述曰:亦持业释名。

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种。

述曰:第三所立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立?

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

述曰:到彼岸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转流出十二分教。故教为所立,如为能立。或教成无漏,由通真如故。

論曰:第五謂闻至任持文故。

述曰:任持者謂闻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虽亦缘义,少故不说。以闻为先,方缘义故。

論曰:第六至印持义故。

述曰:印持者謂思慧,印持於义令決定故。虽亦缘教,少故不说。以义为先,方缘教故。问:此能缘文与闻何別?闻能缘义与思何異?答:闻以文先义後,思以文後义先,故成差別。

論曰:第七至內別持故。

述曰:別持者謂修慧。缘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为內。於四諦境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闻思修三种,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缘故,名任持等所缘,即依士释。问:但言闻思修慧其义已周,何須所成之言論?答:闻者耳識、思者思数、修者即定,三体非慧,因此三种所成之慧名闻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闻慧等,义便少故,恐闻等慧失。

論曰:第八至见道境。

述曰:初通達故。持业、依士二释无違。

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

述曰:始从初地乃至七地,修道所缘大於见道,故名增广道境。二种漸俱胜故,持业、依士二释无过。

論曰:第十至分分證境。

述曰:分分为道,道之所缘名分分證,依士释名。或道分分故,境亦名分分。

論曰: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述曰:从此以後无有功用,任運缘如。今说初得,故唯此地。等即平等,運調運转前心後心一類无別,名为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缘,依士释也。

論曰:第十二至如来地境。

述曰:此之三地得四辨真灌顶果,明圓滿故名最胜。持业、依士二释无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义说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说。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述曰:此即第三释所缘同之与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义,在闻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离二外別有体性。以所缘体唯是善,唯順无漏及无漏法。最胜所缘名无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无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缘訖。

論曰: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问後、後依徵正释。此即初也。

論頌曰:修證謂无闕至不住不障息。

述曰:自下別解。頌初二字显所明名,餘烈十种能。然此皆修之因,体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一无闕、二不毀、三不动一不通二、四圓滿、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无障、十无息。一「无」通二处。

論曰:如是修證總有十种。

述曰:释初二字。

論曰:一种姓修證缘无闕故。

述曰:缘者親近善士、聽闻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近行缘无闕故。其本种姓修而有證,此修能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缘而释一證。

論曰:二信解修證不毀謗大乘故。

述曰:由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此信解。

論曰:三发心修證至所擾动故。

述曰:由非劣乘之所擾动,乃能发心修而有證。或證此发心。

論曰:四正行修證至得圓滿故。

述曰:由到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正行。

論曰:五入离生修證起圣道故。

述曰:由起圣道修證此入离生,离生义等如《婆沙》上帙解。

論曰:六成就有情修證至長时集故。

述曰:由堅固善根長时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善根难壞,名堅固善根。

論曰:七净土修證心調柔故。

述曰:由心調柔修證於净土。《无垢称》云「由心净故則佛土净」。

論曰: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至所退转故。

述曰: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释不住生死及涅槃故。亦不为二种所退者,不同凡退入生死、不同小圣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种,三劫受記各有異故。

論曰:九佛地修證无二障故。

論曰:十示现菩提修證无休息故。

述曰:由利樂事无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现菩提。於此十中,第一性种姓;第二已去名習种姓;第三入初劫;第四道诸位行;第五是见道;第六是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无住涅槃得圓滿故。第八虽得,初得土自在,从胜处说故。第九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缘无闕等故,其种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名修證。上来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論曰:无上乘總义者至无上乘义。

述曰:自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三。

論曰:正行无上故至正行果无上故。

述曰:正行有六,广如前说。正行即无上,持业辨名,二乘正行不能过故。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缘,所缘即无上,亦持业释。或正行无上之所缘,名所缘无上,即依士释。所缘胜餘境,名所缘无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缘,十二是此境,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正行故名正行持,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士释。体无修證,修證即无上,名修證无上。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为果,非要圓滿佛位方名为果。然舊論結文在释論名後,非无杂亂。

論曰: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述曰:自下一部第三大文,是释名願施分。此則徵訖。

論頌曰:此論辯中邊至除诸不吉祥。

述曰:然此所明离二邊之中。《深密》等五义,天親菩萨释初句中「中邊」二字为三復次,至下当知。二「义」字通四邊。

論曰:此論能辯至能缘行义。

述曰:辯謂显了,即是双辯处中及二邊能缘行义。能缘行及行合,名能缘行,有行非能缘故。且如妄分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生,必缘於境。

論曰:又此能辯至所缘境义。

述曰:双辯邊中二所缘义。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缘,圓成、依他等中所缘故。行缘於境,合名为因,必有所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由不说惡果,隱中果法不为释名,於論解中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释。

論曰:或此正辯至名辯中邊。

述曰:前之二解双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无邊,正辯离邊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释頌中「辯中邊」三字。舊論上三义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离邊处中之法?

論曰:此論所辯至所行处故。

述曰:「此論所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密。深者邃义,密者隱义,非淺智之所知也。

論曰:是堅實义至非彼伏故。

述曰:猶如金刚,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他,非他所伏。

論曰:是广大义至自他事故。

述曰:自广利他大樂,他广樂自大利。或自他俱广大利樂。或自显为广,胜他为大。利樂之义一如常解。

論曰:是一切义至三乘法故。

述曰:大可含小,诸义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切故。

論曰:又能除滅至所知障故。

述曰:释頌第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转不生智见,名不吉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俱能除滅,二障双已即能成佛。此上總释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俱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无,是译家增置。

論曰:我辯此論诸功德至疾證广大三菩提。

述曰:自下发願回施众生。第一句世親自显释頌功德,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德也。第二句正显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濟也,群生者众生也、類非一也。謂释本頌所有功德,皆用平等濟诸众生。第三句令得因報。菩萨六度有二种道,前三令得增上生道、後三令得決定胜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異生位得胜处,生前三度所得增上生道。精進靜慮令福定胜,般若一种令慧定胜。後三度所得決定胜道,施诸众生令於因位得此二果。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也,广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菩提者觉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果,皆云广大。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觉唯无上果。施众生德,令於因中獲二胜道,令於果位得自乘果。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論功德,次句正以回施众生,下之二句令生得果离凡成圣。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終)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六日至同二十日(紙数六十三枚)令書寫之畢,且为神恩報謝,且为祈诸靈离苦,自今月四日至今月二十日,十七日之間興福寺诸堂於令日參上中下三帖令書之,奉安置于本談义屋者也。有心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称名号。

沙門忍春增專(春秋三十三)

南无慈悲萬行菩萨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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