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经沙門基撰
辯中邊論述記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经沙門基撰
辯真實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虛称實,体即十种。若有若无,称彼法而論,故名真實。此品广释,名〈辯真實品〉。虽〈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说;今说於境起行,而说以三性为依,显餘九真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当说真實。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起後以发論端;二「頌曰」下,当宗正辯;三「真實總义略有二种」下,攝上所明,總結合解体无增減,说十所由。
論頌曰:真實唯有十至皆为除我见。
述曰:此即第二当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總分为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真實,次有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真實。此即初也,於中第一句標名舉数,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当知。
論曰:應知真實唯有十种。
述曰:释第一句頌。唯者決定义,如前已释。
論曰:一根本真實至十善巧真實。
述曰:释次六句,显烈真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种至十我见故。
述曰:此释第八句頌,说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无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舊言胜智。若言善巧,是缘彼智;若言善巧真實,是此智所缘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善巧,乃至无为法之善巧,依士释名。善巧之真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實是事,或根本即真實,二释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實。
述曰:此中別解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为问答三根本名。「於此所说」下,释根本体。此即问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真實故。
述曰:此释根本义,依此立餘故。然未释真實之义,乃释於此。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说至为真實。
述曰:此问真實之义,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真實之义,所以今问。不解根本之义,所以長行先释。以真實义外人有疑,根本之义非外所諍,故不論也。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无真實。
述曰: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總,初性是別,第五转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无,以一切时相恒无故。即出体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无顛倒故。
述曰:此释真實。謂有问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说为真實,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说为非有,即許为真實,无顛倒故。若说此有不称於无,可言顛倒。既称於无,故名真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体也。体虽非无,仍非真有。言有,簡初性;非真,簡圓成。初体无故,後真有故。
論曰:唯有非真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释真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无亦非真有,说称實故,亦名真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体也。有无我故名有,我无故名无,故論说亦有亦无。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释真實。以有性故即有无我,以空故即无有我,故總说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称實理故亦名真實。释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真實。
述曰:此问第二真實,生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数取趣至是名真實相。
述曰: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三性。謂於法数取趣有增益損減见,知此故不转,是名真實相,乃至广说。言数取趣,五道循環无休息义。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真實是總,先言於相、後言真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见。
述曰:補特伽罗即数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体有,名增益见。撥二名无、或假亦无,名損減见。如《攝大乘》等亦有此义。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若知於此我法体无,彼增減见便不转起。此所知无,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诸所取至及損減见。
述曰:护法等云,二取之体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增減见。安慧等云,二取之体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增減见。今言二取,取此所依執体为實名增、撥妄体无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實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減见便不转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见。
述曰:有非有义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体亦有亦无非无,如〈相品〉说。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无名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体真實相。
述曰:知有非有圓成之性,彼增減见便不转起。此所知有无,名圓成實自性之相。问:前根本實体即三性,此相真實三性为体,有何差別?为答此问。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真實。
述曰:總論有无名根本實,別离增減二种过失名真實相,故二別也。
論曰:无顛倒真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解第三无倒真實,此於其体即常等四。问:何故苦諦別名无顛倒真實,餘之三諦合名因果?为答此问,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为此之四行,如別抄说。
論曰:云何應知至真實立耶。
述曰:此问生起。
論頌曰:无性与生滅至依根本真實。
述曰: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种,第二句中云无異自性,即是三性:一无、二異性、三自性。餘如論释,文易可知。
論曰:无常三者至位转變故。
述曰:然今无常通缘三性,故说能缘行有計所執等,實非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说:假通三性,實非通故。又以理准,无常缘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缘彼者,通一切心缘无常語,假说为无常行,實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无常,下诸行相唯此應悉。
論曰:苦三种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说。
論曰: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与計所執体相異故,亦说为空。性虽非全无,与彼所執異,无如彼所執,故亦说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他起上如所執无,即圓成實空理,说为依他空,亦假说故。
論曰:无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说为无我。
述曰:此无我三者,如空三说。然《显揚論》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说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种。各有三种,如上所说。然舊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无常及苦为頌餘。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释云:二取即是遍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体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識自体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体圓成實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二种:一染垢寂,即烦恼障斷,謂擇滅。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真如滅。」總解云:由垢寂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擇滅,或性寂故即真如。總含二种,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識》说: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滅收。二論说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所依依他,假名为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说染故應知斷,後既为无故須知證。然上所说皆略不言,无攝依他,非体无也。
論曰:麁細真實至根本真實。
述曰:將释第五,出体生文。二皆依士、持业。释名各有四重,如《唯識》说。然約因果別说四諦,約麁細門说此二諦,俗麁真細故。此中但約无漏法名胜义,漏无漏、有为无为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漏是世俗,无漏是胜义。虛空、擇滅,义归二諦,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无倒二圓實。
述曰: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胜义。辯胜义中,第一句辯数,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胜义依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为、二无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內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真實建立。
述曰:初性无体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为遷流义胜,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显了故,亦名世俗,而体實非。
論曰:胜义諦亦三至名胜义故。
述曰:无漏观心名为胜智,如是彼境名为胜义。义是境故。为簡後二胜义,名义胜义,第七转故,依士释名。舊論言真諦、或言第一义諦,即无此解。
論曰:二得胜义至亦义利故。
述曰:今言义者,即是义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体是胜果,立以胜名;又是义利,故亦名义。亦胜亦义,即持业释。至得所得,名得胜义。
論曰:三正行义至为义故。
述曰:智是有为故名为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胜法为义名为胜义,即有財释。言正行者,为簡前二,《唯識》但言行胜,义无正字。若但言义、胜义等,不除上义字等,解此三皆持业。皆除上字,解三释如前。会蘊等名胜义,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胜义至圓成實立。
述曰:释頌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释頌第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无为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释頌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为中但言圣道,道为主故。无漏位中智胜餘故,如言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即是極成义。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實,与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真實义品共一处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处释也。为欲解第六真實,出体徵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間者,簡圣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义。串習者,从无始来数数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彼事作彼解也。觉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真實义。此中意说: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为地。此地是无始来串習隨解觉慧所取故,一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广说餘一切法。今此且舉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字。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无記心等,说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真道理極成真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故,《成唯識》会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义至極成真實。
述曰:若有理义,即有道理之义,此解道理二字。诸外道等名聰叡者,诸內法等名贤善者,一切異生名尋思者,《瑜伽.真實义品》虽有多人,此三攝尽。此等皆極成义。依於三量四种道理中證成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为道理極成真實。依三量等解真實义,總解頌中第二句上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真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净所行收,若執心缘即世間攝。《瑜伽》依此说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由此《唯識》作此会言「理通執无執,杂染清净故。」此二体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净所行至真實而立。
述曰:將释第七,出体问起。烦恼障之、净智之所行,皆依士释。所行即真實,是持业释。所知障等,准此應知。初即人观、後为法观,所行即二无我。
論頌曰:净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无我理故。
論曰:烦恼所知至净智境故。
述曰:此據无間初解脫道无分別智不缘餘性故,唯一圓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缘許通三性。虽无許,亦无文遮。此与《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真實耶。
述曰:將释第八,列名徵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种真實。
述曰:非次第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义及餘論,四处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会。
論曰:差別真實至真實立耶。
述曰:將释第九,列名徵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此七名体性亦会《解深密》、《瑜伽》、《显揚》、《佛地論》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转与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虽有七如,略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二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转等七至三种真實。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隨應。其义何者?
論曰:謂彼流转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释頌文为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转妄執,缘起生死法故、餘二杂染故;餘四實义,唯圓成實。舊論云说「圣智所显故」,梵本无此言,译者添之。此等与《唯識》相違,彼論自会。
論曰:善巧真實至说有十种。
述曰:自下释第十善巧真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實皆为除我见,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见耶。
述曰:將释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问、後舉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见至观縛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为三段:初一頌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见、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等我见,此總舉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见。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种我见。
述曰:此總標舉。言於蘊等,即缘於蘊等起我见也。说离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无別离蘊計,故言於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体为我是一,今说有五。執界是我而能为因,今说是界。執处为我然是受者,今说於处。執缘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说是缘生。執蘊等义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说於我无有自在即处非处。執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说是根。執即蘊等我是常根说於世,執我是一为染及净二別法依,今说四諦。執蘊等我体是观者,三乘观異今说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说有为无为。唯说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为除此见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见,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种至真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將明善巧真實依根本义,先问起也。真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缘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前问。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更審问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义在彼。
述曰:自下審答。此者,此十真實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转。由此十中所執等义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义。
述曰:總舉所明蘊等十法各有三义。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法。偈明於色,故说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依士释。訓色通此性,此色体无是依他。色蘊之所執性故,假说为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執色无体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依他性是總寬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释,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为色故,非是執为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释。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当知。
述曰:蘊有五种,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义,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真實而立。
述曰:上来出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说。
論曰:如是虽说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义,显由未尽,故说虽言。
論曰:而未说此蘊等別义。
述曰:此正问也。即问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义云何應知。
述曰:先问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义名蘊。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蘊、次半明界、次半明处、次半明缘起,次一頌明处非处、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无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义;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义字貫通三处。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义。
述曰:此總標数。
論曰:一非一义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经。或说《多界经》。
論曰:二總略义至略为一聚。
述曰:總略十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义至说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段为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释分段义,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问曰:处亦應名蘊,各別安立名眼处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變礙色名为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眼处故。此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蘊等」一经,今論主以为三义,然餘論但为二义,无別分出此第三义。
論曰:由斯聚义至聚义名蘊。
述曰:此三义故,聚义名蘊,此結义成。復引世喻,如場麥蘊等。
論曰:已说蘊义,界义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种子义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体;下句释界义,即种子义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种子义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取屬於識,是依士释。若依彼体即取,謂六識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即持业释。此名种子者,种子是界义,现行亦名种子。
論曰:已说界义至用門义名处。
述曰:結问,准前。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处。
述曰:受用者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为六識受用之門,故言能受用門义,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住根境,为識生所由之境,故名为門。或从喻为名。
論曰:已说处义至果用无增減。
述曰:缘起义者,舉此所明。於因果用显所於三法无增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缘起义。
述曰:總舉大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增益因者至執彼无因。
述曰:執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为因故,於行之因无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執行等无因而生,撥无无明等,名損減因。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为遮計立缘生等,正与此同。
論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无明果,行中實无我。今執行中有我为无明果,故名增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尔。
論曰:增益用者至全无功能。
述曰:无明之体与无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体无別實法。今執此用离体實有,与体定異,故增益用。然无明体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无能,是撥无用,名損減也。即缘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释。
論曰:若无如是至缘起善巧。
述曰:既离二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说缘起义至是处非处义。
述曰:頌中,上三句列七种,第四結所明义。
論曰:处非处义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於七种处我无自在。
論曰:一於非处愛至俱时出现。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释。何故无二佛轮王?一无用故。二由轮王等作业时无相競业,設有同时发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亦不可得,理定无故。佛生虽可同,恐世厭故,亦不俱生。設有众生二佛所化一时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无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論曰:五於胜主至转轮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释及梵王等。虽於色界无有女人,为显胜生生,且说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胜、依处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现行至容可现行。
述曰:诸见諦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圣不行。大乘见斷圣无有,以許色法亦见斷故。然於頌中,第四結句云处非处,今解七种俱言非处,以非处义虽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处。
論曰:多界经中至是处非处。
述曰:此经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说。
論曰:已说处非处义至用二净增上。
述曰:问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释根义。餘列所於果法六种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增上义立。
述曰:總舉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义。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说。
論曰:已说根义至是世义應知。
述曰:頌中初句出体,後句释世义。於上句中,謂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义別。
述曰:此總舉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现在义。
述曰:《對法》中说过去有八义、未来有七义、现在有五义。今此各唯據一义,非尽理说。且如《對法》,说过去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义。今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刹那少分世说,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三卷说。
論曰:已说世义至是諦义應知。
述曰:三句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无为。无漏缘虽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说。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諦寬、集諦狹。
論曰:二集圣諦至所因诸行。
述曰:若所因即異熟法,前为後因,皆是集諦,体性寬狹与苦无殊,同小乘说。今此文虽總同,五十五说为胜。
論曰:三滅圣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诸論但说苦滅为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说故。诸处約体,唯说於苦有漏皆尽。今说二滅,显二諦殊,亦不相違。释諦义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说。
論曰:已说諦义至是乘义應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体,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过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无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离字通三乘,依他唯声闻,自通独觉及大乘二,謂依他故。观涅槃功德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是声闻乘。若不依他,自唯依於自观涅槃法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名独觉乘。若不依他,唯依於自起无分別智观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离者,名大乘。然此大乘虽观德失,显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为观德失,故略不说。虽於因时独觉菩萨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说。此中智望於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观他等皆是疎缘,唯依此二说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显示其义。
述曰:頌中言總而义有別,故此長行说如應义。
論曰:若从他闻至名无上乘。
述曰:三乘差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说乘义至若彼所观义。
述曰:初句總,下三出体。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为、下二若是无为。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名最为胜,能攝诸法。舉此等餘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別蘊法,虽假不说。舊論云「有言说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说故。
論曰:因謂种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现若种皆名为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体相易知故名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尘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所變,但此种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转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尽,論说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转識攝。一意,舊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时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分別故」。今勘梵本,无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舉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舉其境不说其见,相易知、见难知。七五六識不舉其境,識易知故。上来論无婁有,此说无心所者,心之品故。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为。
述曰:此結上明有为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等体相易知,虽總名相,与器等法行相異故,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缘境故。
述曰:擇滅无为寂靜,息諠杂故。真如不尔,故別处说。餘义可知。
論曰:如是所说至總名无为。
述曰:總結上也。然舊論文无所观义。又说能寂名寂靜境,此说非也。然能證道以为主故,總攝一切无漏有为。此言无为者,非业烦恼之所为故。然此可说通有无为,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来已说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缘此智名为善巧。
論曰:真實總义至所显真實。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体无增減,说十所由。
論曰:能显真實至所显示故。
述曰:總能显,別从總显,故成二也。
論曰:所显九者,一离增上慢所显真實。
述曰:舊論所显後十,慢謂独觉乘出离故。今说即同声闻,分別生故。即相真實,知所執无,依他妄有,离增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显真實。
述曰:三无常等无倒真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声闻乘至細能解脫故。
述曰:因果四諦真實,是声闻出离。麁細二諦真實,大乘出离,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胜义細故,能自解脫行自利行。非声闻乘有如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脫众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显了大乘所显真實。
述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说义能降伏他。二净所行名显大乘,二障双斷成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显真實。
述曰:即攝真實。一切所知不过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故立入名。
論曰:八显不虛妄真如所显真實。
述曰:即差別實七种真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显真實。
述曰: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见名我執,我執即事名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为解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说十善巧治我见,故名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义,如《攝大乘》、《對法》等说。或我執者,謂十我见。事者,即见所依事。謂蘊等十法为入解此我執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真實也。舊論所显後十,准义知非,以有能显別为一故,唯十真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称之为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真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觉分、三「修對治總义」下結前修义。此即初也。對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体。然對治更有众多,此广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说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觉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为二: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觉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为六:初一頌明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二頌明修觉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位觉分虽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第十卷说「是故最初为正观察真實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广说。故先说此。於中有二:初總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舉正释。此即初也。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圣諦。
述曰:有漏麁重由身显之,以观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故、身为苦果故,观入苦諦。《對法》第十说「所有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显」,故观於身正斷麁重。
論曰。身以有麁重诸行为相故。
述曰。释麁重由身故。
論曰:以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诸行而为体相,即是行苦,故观为苦。《對法》云「是故修观行时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有通異熟、有通无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会。
論曰:诸有漏受至入集圣諦。
述曰:《對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观,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若生愛义观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观應入苦。如此徵难,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圣諦。
述曰:心是我執所依所缘之自体事,观知此心,我见便斷,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离故。
述曰:未證滅諦,我见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观於心是我執事,我见既斷,怖畏亦无,由斯入滅离我怖也。故《對法》说「观离我識,当无所有懼我斷門,生涅槃怖永遠离故。」文虽返解,意与此同。
論曰:观察法故至入道圣諦。
述曰:於染净法所有愚癡,观法能离,故观入道。然《對法》说「为斷所治法、为修能治法,故观法时能入道諦。」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观。
述曰:此結前明义,释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观说,《對法》又有斷除四倒、得四离繫,合三义说。
論曰:已说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释頌上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种境即所治。
論曰:今为遠离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句,此为初二句,释頌第三句中「为遠离」三字。次二句释頌「为修集」三字,然一「为」字貫杂。次二修句释第四句頌。
論曰:如说已生乃至广说。
述曰:此指经说显四正斷。如契经说「已生惡不善法为令斷故」,此舉一正斷。乃至广说者,謂生欲策勵发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说。如《显揚》第二、《對法》等说。然《菩萨藏经》亦有此说。《法蘊足》说与此不同,不可为證。
論曰:已说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体用、第二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此頌中,上二句说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斷中遠离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也。
論曰:为胜事成至胜事因故。
述曰:释第二句頌。为胜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胜事即一切事,以是胜事所依因故。胜事解神,胜因解足。前加行时所求胜事,胜事之因即此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说四神足。
述曰:此广住体。即是於定既能离惡、集诸善已,次说神足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广堪能性体。
論曰:何者名为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体,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行不释,懈怠可知。妄圣言者,舊論言「妄尊教」,即和上、阇梨、教誡教授。然今圣言者,如圣言量,称理可信,故名圣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即名圣言。餘長行自释。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为除滅至俱为过失。
述曰:此释頌第三句。为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加行,故成过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注住无功用;復作加行,諠动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論曰: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问生能治。
論頌曰:为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第一頌舉一失四能治,第二頌舉四失四能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別治所由。記言一、觉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为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第三句。《對法論》说「欲为勤依,由欲求故。为得此义,发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宝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说「如是欲求,不离信受,有体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胜定故。
述曰:由勤得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为能果,非能即果。以上合释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別開安,为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治。
論曰:为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上来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过失故。
述曰:解第二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觉,故言隨觉。
論曰:伏行謂思至发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已等,是結前。为欲伏除,发起加行,正解伏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说「最初心平等,次心正直,次心无功。」此当彼第三任運而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缘,故称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为四,与此不同,據义別故。
論曰:已说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为結问。
論頌曰:已种順脫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增上释根义,通五根皆言增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释初句頌。由者,第三囀声,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脫分,善根滿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问:此四神足既言解脫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虽无正文,以义准者。问如说有部五停總別,是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种神足順解脫分滿心修習,解脫分收,故知念处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未通,約下菩萨及与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障二乘神足在解脫分,故知念住,設萨婆多非決擇,故於此义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种增上。
述曰:释第二句頌。言增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增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发胜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说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为二问:何者五力,问体性。次第云何,问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一句答体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说之为力。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说至復说为力。
述曰:释頌初句中「即名力」三字,体无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杂故。
述曰:释初句頌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能伏滅之。不是无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为彼不信障等之所。陵者蔑义。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说之为陵。杂者間义。虽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说之为杂。今此竝无,故说为力。根位不然,但名根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答第一问。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释第二句,總答第二问。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问。頌中因果言,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说四諦染净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无事不辦者,得真无漏也。
論曰:如前所说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解根力修位,先为问起。於中牒前,後方为问。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虽於解脫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问約根及力辯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为主,約解脫辯念住等,假實別说以實为言。根力是實,決擇是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決擇分總有四种,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者,解頌初三字。煗顶二种者,解頌中第一二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说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段將解觉支,故結徵起问。安立者自性行相,總为问也。
論頌曰:觉支略有五至及三无染支。
述曰: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为五,出自性行相;後頌解安等三,合为无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觉至位在见道。
述曰:释頌中「觉支」二字。觉者擇义,即无漏慧。除自餘六助此念觉,故名觉支。支者分义。此念自性引助後念等流觉支,故亦名觉支。或此念觉现助於种,种後助现,故名觉支。由此觉位,在见道初得无漏,立觉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诸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广有七种,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为五字,以广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觉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念力繫心,令诸善法不妄失故。今无漏位,擇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为支,是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觉出离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说「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觉出离,名出离支。由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刚強,故能喜觉为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句也。
論曰:五觉无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说无染为三。
述曰:为解三支,故为问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说,何故此三合名无染安立?舊論说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缘所依至说为无染支。
述曰: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言「由安能治身麁重过故,安是彼无染因缘。」更无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缘者非實因缘,俱有诸法现行相望非因缘故。以彼麁重即诸种子,与三杂染正为因缘。輕安望彼是近對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缘故,輕安亦名无染因缘。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说「由依止定方得转依故,定名作无染所依,捨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说「能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舉行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无染自性。」准總對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无染翻此,故捨正是无染自性。
論曰:故无染义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问於无染三支所以。
論曰:说修觉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將解修道支,故初結问,同觉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为八。
述曰:解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舉道支合有八种,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而論,束八为四;第四句約体为論,結归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广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句頌,辯所在位广略多少。智通无擁,立以道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称。既非初證,不立觉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为分別。然此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见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惟,为因等起。正語,是正发言誨他,故思惟全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法》等但说正思惟为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说故、約因说故。《對法論》说「如其所證,方便安立发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广八。
述曰:解第四句頌中「由」字。三转解頌第五转「由」字。
論曰:何缘後二各分为三。
述曰:问第二第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见戒遠离至自在障故。
述曰: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胜遠离。
述曰:《對法》说「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问答論議決擇。由正业故,往来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业等,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称須乞求,不多求乞而积貯也。應时者,隨时所积,不求非时物。故即四事也,飲食等是。信已有胜遠离者,住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离。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胜品功德。
述曰:先解所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烦恼,謂十大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胜者偏说。《對法論》说「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说。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胜功德故。
述曰:《對法論》说「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隨烦恼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治,说念功能故,与觉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治故,正定故能净功德障,謂能引发神通等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转依故,说之能治,故觉支中名为所依。然此道支体性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无漏,与禅相攝等,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大段修觉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二圣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即问初。
論頌曰:有倒順无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圣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种。
述曰:此解第四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种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无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此言顛倒,烦恼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无漏,名順无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无倒。
論曰:二无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体是无漏,名无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烦恼,名有倒隨。隨者逐也。为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有漏,非此所说,約總说故。
論曰:三无顛倒无顛倒隨。
述曰:无學修治,性皆无漏,名无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尽,名无倒隨。
論曰:如是三种至有學无學位。
述曰:已如前说。然通三乘有學无學,理无遮故。
論曰:菩萨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为问起。
論頌曰:菩萨所修習至与二乘差別。
論曰:声闻独觉至身等为境而修對治。
述曰:且如念住,二乘但缘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修對治,菩萨亦缘他身受,乃至广说而修對治,所缘寬狹与二乘別。此舉於身,等一切對治所缘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声闻独觉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二乘缘諦理故,以无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惟。菩萨缘真如故,以无所得智行相思惟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与二乘差別。
論曰:声闻独觉至无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生死,欣求离繫得於涅槃,但为自利。菩萨大悲,不厭生死故,不为身离繫;不厭涅槃故,不为不离繫。證得既殊胜,故与二乘別。
論曰:菩萨与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释頌中第一句「菩萨」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义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總結修义。將欲解释,先標名义。然此一段,舊論此品所无,至下当悉。
論曰:謂開觉修至增胜修。
述曰:創開觉慧,而即初虽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增,即四正斷。为得胜德,磨瑩修飾己所生善令得增明,即四神足。有增上用能发上者,即是五根,发後胜品皆名上故。圣道相隣近生圣道,謂即五力。初證无漏入圣等流,即七觉分。既入圣已功德增胜,即八道支。隨別功能立此名号。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圣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无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胜。
述曰:結第三段。三乘修別,謂於所缘、作意、證得三殊胜中,若二乘修名为有上,若菩萨修證名无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称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依修成位,位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圣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说,故須重品。
論曰:已说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次依问正解广中宗意、後释义既終略为總結。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说修對治至胜利成所作。
述曰:自下第二依徵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为治法胜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为治法於法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显数,下六句依数別彰。
論曰:如前所说至有十八种。
述曰:總释文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无別体,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发心。
述曰:初即性种姓,即對治种子未起现行。第二位已去名習种姓,得彼彼说。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发心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见道中解脫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见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无學。
述曰:此文易知。然有學位,有处唯说见道已去,如《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寬者,於理无遮。体虽与前无別,所望異故,无有失也。
論曰:七殊胜位至胜功德。
述曰:前无有无學,但是總说。今此殊胜,約別为論異,非身證俱解脫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无胜位故。
述曰:若直往人即在十地,入菩萨地故。或此及迂会人,十信位皆是此位,名胜声闻。然勘於此,前诸位中即似唯说二乘人者,以此言超声闻等故。然理不簡,无上可知。
論曰:十胜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来通说三乘诸位,自下別说唯菩萨位,即十三位七种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说。文易可知。據胜能说,不可为难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种。
論曰:十四辯说位至灌顶位。
述曰:第九地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三身隨胜立号。報身望菩萨,故名於胜利。利於胜人,利以□身为利人名胜利。化身滿因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广明有为治法位訖。然勤位尽不过三种,故下为之。此據別胜义,不可廢立。
論曰:此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文。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净隨所應。
述曰:上二句显前有为治法於真法界辯別舉数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广。
論曰:於真法界至攝前诸位。
述曰:解初二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真法界成有为治,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净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净位。
論曰:净不净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五。若約体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体准前。有學位体名取異生,与不净位体相杂故,此等诸通无漏有烦恼,故名净不净。
論曰:三清净位謂无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唯攝第六。若約体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来第一約法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诸補特伽罗。
述曰:此问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发心等。
述曰:人既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种姓法,名住种姓人,乃至广说十八三位。
論曰:修分位至即种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第三結前义也。有种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圣。
論曰:发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发心不名发趣,此二发心趣求圣道名发趣位,即名別说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净位至清净位。
述曰:總攝凡位体,名不净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净不净位及清净位,及攝体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庄严位至无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七名有庄严,以有胜德,故今別結。遍滿位即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言遍滿位。无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此品此結无也。然今此解,勘数本释,更无別解,但隨一理为結,不可徵为尽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来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出世义局,不通攝世。显行因通得有为无为、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亦分三段,生、正、結释,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说为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体;第四句頌以体即名、以事即教,名寬体狹、事隱教彰,故以体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释初句。此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圣已,修有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说为器。如器受物,从喻为名,圣道器故。善业所招,体性无記,名为異熟。若修无漏治道所感,既非无記,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说「□无漏力□□□业感殊胜果」,即无漏法虽非正因,缘助所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胜、順於善法,修胜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难及难陀等,若所得身非殊胜者,得障修善,如半擇迦。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释第二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诸善法性成上品。往善为因,所得異熟既是殊胜,所順生善展转增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增上果,若望往善因亦是增上果,然有別释。前異熟果即通三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增上果唯取善法,前總後別,义有少異而体不殊。且望內法为增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无,无理遮故。此通有漏无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释第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无漏二果。
論曰:增長謂现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释第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虽士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说。但说现因若假者,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无漏得。
論曰:净謂障斷得永离繫。
述曰:释第三句頌下第五字。此体无为,唯无漏得。若有漏得,非永离故。或所治净以斷体故、或是能道净是无漏故、或果体净順益理故,總立净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离繫果。
述曰:释第四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舉。然則十地二乘容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无漏故。若假名者,佛亦有五,於理无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离胜上无上。
述曰:此第二段明餘果处无別体,故置餘言,以此別义体之餘故。第一句頌显无別体,彰更重说。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说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释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转應知。
述曰:既无別体,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为因、以後为果,展转相望如理應知。或增上、或等流、或士用、离繫,以前圣道引後證无为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数習果至謂无學位。
述曰:第三即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无所作,學无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说为障滅。
述曰:前四种果攝体已同,显別胜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順,第六初斷障胜。
論曰:七离繫果至烦恼繫故。
述曰:有學数習离繫,无學究竟离繫。离繫义殊,故言如次。
論曰:八殊胜果至殊胜功德。
述曰:即前四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攝。有胜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胜法故。
述曰:第九即前四中後後最初数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体更寬故。
論曰:此中所说至前四差別。
述曰:显此後六离前四无体,义殊胜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诸果至即无量。
述曰:释外妨难。謂有难言:若隨殊说,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應无量。何故於此唯说十餘?为释此义,故有此文。若更至隨胜,更说无妨。
論曰:果總义者至释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无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义既不相順,於文一何无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梵本亦有此说,今从义便及准相障,初之三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舉、後释。此總列舉。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異熟为依,方得餘果。要先世业所感得,故名为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广名释。
辯无上乘品
前虽得果,未辯何乘。为显胜因能得胜果,不同二乘因果故,品名〈无上乘〉。境、行、果三俱名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当说。
述曰:此品有三义,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无上至及修證无上。
述曰:此即第二依问正释。於中總有二十九頌,虽有三十頌,末後結释頌非此品义。今此二十九頌總为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义名无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义名无上乘。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义数,下二句列三义名。此中末下「无上」二字貫三名处。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无上乘。
述曰:解初二句,別所由义。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过三种。又七种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无上,則无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种,七及十一不过三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说。以此攝餘,如理應知。
論曰:三无上者至修證无上。
述曰:释下二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行不独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缘法。二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住馱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与此同。舊論言「集起」,得集所起,义亦无違。果体既通无为,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无上者謂十波罗蜜多行。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为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謂正行体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頌,初二十六頌广明六种正行,次有一頌广明十二所缘,次有一頌广解十种修證。將解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体为第一也。自下第二问答正释。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问起將释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种至差別无差別。
述曰:自下大文依徵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种,二十五頌別解六行。此即初也。初句標名显数,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种至有六正行。
述曰:释初句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义,一一皆通六种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与前出体义相違,故乘前为論。
論曰:一最胜正行至六无差別正行。
述曰: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离过、後二辯十地修善同異。释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虽有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为五段,以差別无差別合为一明。初以四頌释最胜,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次有四頌明离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无差別。將解第一最胜正行,先为问起、後舉頌答。
論曰:最胜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问。
論頌曰:最胜有十二至名波罗蜜多。
述曰:下第二答。於中四頌合为二段:初二頌明十二最胜,显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岸名体作业。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舉数,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显由此故十到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胜,舊名「无比」。
論曰:最胜正行有十二种。
述曰:释第一句。
論曰:一广大最胜至十二究竟最胜。
述曰:释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广解。此即初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广大最胜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別解之中,初牒、後释,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之位。所厭既广、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为广大,立广大名。
論曰:長时最胜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乘及世間果,少时得故,少时修之。
論曰:依处最胜至为依处故。
述曰:利他为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处也。
論曰:无尽最胜至无窮尽故。
述曰:一則所向菩提功德无量,故言无尽;二則所向菩提於未来世无有尽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回向,亦言无尽。
論曰:无間最胜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他意解平等,众生无量故,於彼之上发起自身施等亦无間斷。或教化众生,众生行善,即菩萨身平等解故、菩萨欢喜猶如自身故,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无間之修即不同此,據义別故。
論曰:无难最胜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喜,要須自行,行即为难。既能隨喜,非要自行,故无难。
論曰:自在最胜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胜多说,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胜,能转變金銀等物,施与众生无邊尽故。如虛空藏,从喻为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为自在;若未得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虽能现實,不名虛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明等。
論曰:攝受最胜者至極清净故。
述曰:不见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为无分別智之所攝受,故令施等皆得清净。此即根本後得无分別智,虽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见施者等相,为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为最胜。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无分別,但不见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後得二智。
論曰:发起最胜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一法前位,及与世第一法,皆能发起真见道,故名发起胜。第一法以时促故,此中不说。非体非此。
論曰:至得最胜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无为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萨所位胜。第五得自他平等胜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祇中。第七虛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说唯後二劫,有说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与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释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为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为问起。
論頌曰:十波罗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释度作业。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四为資糧,定为依止,生第六智。」然餘处说靜慮者,唯在色界。从胜而論,无色即无,为此名狹;今从名广,故说定定。
論曰:此显施等至各別作业。
述曰:释頌大綱十度名体,因问作业,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此出十业,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增德、五能入、六能脫、七无尽、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成熟他。用为自利,他为他利。第二句「能」字通入及脫。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释,應知此意。
論曰:此显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业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诸菩萨至不为損害。
述曰:三施三戒作业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无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增長功德。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无现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禅能引通等,故亦通三,於理无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脫。
述曰:般若云慧,通三无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德无尽。
述曰:下之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种。此十二种方便善巧,六为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说。勘。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胜生身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胜生。餘文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说。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转。
述曰:二力皆具,文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闻如言而取於义。於诸法中迷及謬者,名为愚癡。令斷除尽,故言离彼。如闻如言而诸迷謬,迷謂不解、謬乃邪知,由离此癡故,自能受用增上法樂,亦能无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增胜而说,亦不相違。或上同此,义亦无違。此十自性及诸义門,如《唯識》说。
論曰: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次頌曰下依徵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作意数,数体即三慧俱。作意增名为作意,如四念住。
論頌曰:菩萨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依徵正答。於中有四頌,合为二段:初一頌半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观心即作意体,次兩句明所观境即作意境。第四句結归作意。
論曰:若诸菩萨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句。菩萨者,能成人。闻慧等者,所成能观。
論曰:数数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释第二句。数数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观之境,簡小教故,但说大乘。
論:依布施等至契经等法。
述曰:释第三句。大乘虽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行。如所施設契经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設教法,以教称行而施設故,称之为如。如者相称义。契经等者,十二部经也。行为所依、教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菩萨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法,教法詮法胜,依教观行而修行,故能得大果。以教为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说思教。若作此解,唯闻慧所闻下得功德。中間缘教法、思惟缘义,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说教?答:以十二分教为先,等取义事。等法之言,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为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下結餘非作意。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短筆畢後,览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願御回向矣。南无春日大明神增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