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四明沙門释知礼述
金光明经文句記
金光明经文句記卷第二(上)
[*]宋四明沙門释知礼述
二、「復次」下,明五戒事理,復簡偏圓。上虽通六,五戒之义該攝淺深,若不委論事理偏圓,何能精識持犯之相?此自分五:初、不殺戒,二:初、委示,二:
初、總示事理持犯。欲令行者用理不殺持事不殺,方名初心持具足戒。今明体法,須別空中。体法即空,乃屬偏观,望圓是殺。須体诸法无非中道、世相皆常,是今所論理不殺戒。欲显此意,故从人天辨至圓極,故云因果种种不同。
二、「若作」下,別明偏圓得失,二:初、偏,二:初、人天但事,二:
初、人持戒功淺,須加防护心。如牛馬,若非轡勒則见奔逸,若无杖策則犯苗稼,喻不作意則於境成犯。報百二十年是上方寿,人道诸根但明肉眼,餘根可例。
二、「若任」下,天持戒功成,任運成性。心如河水,自然注入净戒海中。未論定共,唯報六天,以人歲数較第六天当尔許歲。唯得肉天,无慧法佛。餘根可知。「若加」下,三乘加理,二:
初、二乘,义攝藏通。《涅槃经》以外道先出,喻以舊醫;如来後现,喻以客醫,佛所制戒名客戒也。事戒之外加修隨道及无著戒,此戒位極,当教灰斷不说有報。今據大乘,生方便土受變易寿。诸文不说此土寿限,但因移果易耳。今云七百阿僧祇者,必取尔許劫数之後方入實報也。若在此土破尘沙惑,亦得法眼。今論二乘初生之者,但得慧眼。
二、「若」下,菩萨,二:
初、正示。义当別教,次第修於三諦道共等。常即假观,是智所讚及自在戒。无常即空慧,即是隨道及无著戒。前空次假,今从語便,空慧居次。言等慧者,即中慧也。乃是隨定及具足戒,分得此二当於初地。生實報土,名华藏海。佛眼分显,四眼乃融,是故名为分得五眼。诸根亦然。寿是慧命,已屬意根。经云「诸根復云寿命」,故須並说。
二、「比」下,結況。此教比佛,有於二意:若当教者,以因比果,分滿不同。二比圓教,別教始終是菩萨法,望圓始終皆是佛法,故称不具及損減也。
二、「若」下,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
初、略示。事持即不傷殺众生身命,此同偏小轮王之戒。但不殺所以,与之永異,次文所明理观是也。
二、「又持」下,广明理持,三:
初、約体明持。此理不殺,若其不解性具九界,但云体達诸法即理、全波是水,猶濫通別未显圓修。故荊谿云:「若不談具,乃屬別教。」故須体達假合之身、三惑癡愛、三科實法,皆性本具,性无差別,故名一相。性非暗縛,称为明脫。既即性具,何可毀傷?癡愛是子,假實是果,全体即性,性豈生滅?如斯妙观,即障是德不待转除,方是持於理不殺戒。
二、「成」下称性得報。初住已上至于妙觉,皆得名为成就智慧居常寂光,此乃分滿依正二報也。无生後報但现報,故名常寿湛然无損減也。五眼具足,诸根亦然,离不具也。若論外用,六根互通。略舉眼耳,根自在也。现十界寿,或脩或短,寿自在也。
三、「是」下,結示因果。
二、「又圓」下,明得意犯,二:
初、總示二犯。此事理犯,若其不解性具違用及殺法門,但以慈愍能现逆相而解释,此豈前三教菩萨之行不能作耶?故《普門疏》明嗔法門为成就故,常念观音。是知須得性殺之意,慈方无缘,故云唯殺唯慈,名得意犯。
二、「如仙」下,別示二相,二:
初、引人明事殺。《大经.圣行品》佛说本生,曾为國王,名曰仙豫,愛念大乘。时世无佛,十二年事婆罗門为師,後遂勸彼发菩提心。而婆罗門不信謗法,王乃殺之,而王不墮獄,以无殺罪故。至〈梵行品〉,佛说慈心之果住一子地。迦葉难言:「若菩萨住一子地,云何佛昔为王斷婆罗門命耶?」佛言:「我以愛念故斷,非惡心也。诸婆罗門命終生阿鼻獄,即有三念:一自知从人道来、二知是地獄、三自知謗法为王所殺。念是事已即信大乘,尋时命終,生甘露鼓王世界,於彼寿命十劫。我於往昔乃与是十劫寿命,云何名殺?」然須明於得殺法門,令其愛念成无缘慈,方合疏文唯殺唯慈也。
二、「又作」下,據经明理殺,二:
初、正释。前就不斷,名持不殺。今明有斷,故云犯殺。圓教自論斷与不斷二义同时。既明六即,六故有斷,即故不斷。亦可秖就即之一字明於二义:障体即德,无障可論,斯为斷义。障既即德,障何甞斷?斯不斷义。故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斷与不斷妙在其中。诸大乘经说圓頓观,有此兩門。今就有斷名为理殺,故云析蕩累著是业及诸烦恼以为所斷。樹神諭於修观之人,劫火諭於能斷之智。故《大論》三十云「譬如空澤大樹,众鳥集宿。一鴿後至,住一枝上,其枝即折。澤神问其故。樹神答曰:『此鳥从我怨家樹来。食彼尼俱類子,或当放糞子墮地者。惡樹復生,为害必大,是故寧捨一枝,所全者大。』菩萨亦尔,於魔外惑业无如是畏,而畏二乘。二乘於菩萨邊亦如彼鳥,壞彼大乘心,永滅佛乘心。」今文但以怨鳥通累著等也。劫火等者,亦《大論》文。論第二云「二乘虽破三毒,气分不尽。如草木薪火燒,煙出炭灰不尽,火力薄故。佛三毒永尽无餘,譬如劫火燒須彌山,一切地都尽,无煙无灰。」今謂佛智,即圓智也。斷阴入界生死,即涅槃也。約即論斷,名得意犯。理观斷破,名不持戒,此为誠證。下诸理犯,其义皆成。一切尘勞是如来种,此是性种,亦敵對种。惑非性染,安名佛种?以知即性修染本虛,本虛名滅,即理殺也。
二、「成」下,得報。事理二犯既順性德殺害法門,故殺法成就乃得法身,垂應九界示命長短、现根缺具。此自在用,真因分得,極果究竟。
二、「前」下,結胜。先且斥劣。人天近事、藏通淺理、別教次第,是故隘塞,此等皆非修性不二通達之途。唯圓實戒,一攝一切宏广无邊,即事而中深遠莫測。凡小之徑必会逆順之異,能同十戒之中名畢竟戒。
二、「不」下,結責。先結該收,後責局小。
二、「復次」下,明不盜戒,二:
初、總明事理持。犯事盜,可见。就理論盜,據《阿含经》演小成大。人天取有、藏通取空、別取但中,皆他物也,非盜是何?《净名》云「无取是菩提,捨攀缘故。」
二、「若」下,別明偏圓得失,二:初、偏,三:初、人天,二:
初、斥事持成犯。人天妄樂,为可意也。欲成理持乃斥事戒,故就所求果報而責有漏之樂。猶如糞中有菴罗果,有智童子不應求食。樂杂见思,如世美食杂以毒藥,食則害命,有观智人所不應求。設得华報,心不甘嗜而生欢樂,云何凡夫为欲持戒?
二、「貧」下,約经文明報。四姓者,毘舍、首陀、婆罗門、刹利。人中虽謂二賤二貴,既乏圣財,四姓三界俱屬貧窮。洄,转水也。澓,深水也。漏心持戒求可意果,正为有流洄澓所困三有流转,故曰有流,非四流中一。有漏因果具足三障,能障见佛天中天也。亦是障於第一义天。以障隔故,义言捨离。此乃事持成於理犯。據经招報貧窮困苦,诸天捨离也。
二、「又二」下,二乘,二:初、斥理持成犯,二:
初、約有求斥。智舉四諦,境唯在苦。於身等四观苦等四,流厭生死苦、忻涅槃樂,在小名持、於大名盜,为於涅槃生忻求心。介尔者,微弱也。微有心生,即墮四性。既有性过,乃屬生死。无所得中而生得想,成不与取,豈非盜耶?
二、「即非」下,引诸经斥。烦恼为薪,智慧为火,成涅槃食。不非时證,此斥二乘怱怱取證,是非时證。不待《法华》说於所因,於小涅槃思惟取證,大根不发如焦敗种。以见苦果故斷除集因,以修道品故造趣滅尽,則非大乘即惑成智无斷无修、即生成滅无苦无尽,故云非求法也。《中論》云「诸佛说空法,为度著有者;若有著空者,诸佛所不度。」「身長三百」下,引金翅鳥雛以为喻也。二乘但念空无相无願三种三昧,如身長三百。无中假二智,如无兩翅。墮三无为坑,如鳥墮地。若死等苦,成罗汉果也。若死苦成,辟支果也。苦等於死名死等苦,而實未死也。或云:二乘方便是死等苦,圣位是死苦。又學人是死等苦,无學是死苦。三无为者,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通舉言三,二乘所證盖擇滅也。然此諭本出《大品》而《大論》释之,謂金翅身長三百由旬,能从一須彌至一須彌。是鳥初出,兩翅未成,意欲飛去墮閻浮提,受若死、若死等苦。中道生悔,我欲還天,不能自舉。本諭菩萨墮二乘地,今借諭二乘耳。
二、「法」下,引经明盜報。不得大乘法食为飢餓,无大力用为羸,无太功德为瘦,有无善上起见思如瘡癬。不见三身一体之佛,不闻圓頓之法,不入三贤十圣众数。
三、「若」下,菩萨,二:初、斥次第成犯。行學道三,對戒定慧。言次第者,此三皆隨空假中转。三諦縱故,从淺至深,是故逐一而論取捨。生死为来,空中为去。本淪生死已名为来,去已載来建立生死,故成兩来。破有出界已名为去,捨邊趣中名为更去,故成兩去。如此来去,豈非屈辱?諦观不殊,离二取相。今既別修,以观缘諦,名不与取。
二、「取已」下,據经明盜報。取捨既数,即此名为貧窮困苦盜业之報。以別圓教詮變易報,不就改生,念动是业,遷變是苦。故《起信論》云「动即有苦,果不离因。」不能初心頓绝思議,故使义天虽近而遠,即捨离也。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
初、讚理持相。唯有圓观乃能究竟离不与取,绝取之观謂五不受,即不受四邊及不受不受。此五不受,若其不以妙理甄之,恐濫偏教,是故先云圓人观诸法實相,诸法不出佛及众生依報正報。此乃逆順二修之法。全修即性,一一无非中道實相,中實之相非待對相,圓人观此故无四受。不独境绝四句之待,亦绝境观能所之待,故不受之观亦不受也。既於初心即依中實修五不受,則唯屬圓也。五不受故,名为不取。是大菩提,能障一切有缘之願,法法皆中,高外无下、下外无高,何法可取?何法可捨?
二、「如是」下,約经明報。即以理富显不貧窮。富故不取,寧有困苦?以不取故思議即绝,第一义天不相違背,乃應经文诸天不离。
二、「圓人」下,明得意犯。盜法門者,所謂性惡。佛所師故,名之为法。智由茲入,故名为門。圓人得門,逆順自在,能作理盜亦作事盜。今文略事,例殺例淫合有其相。若理盜义,文出《鴦掘》。彼经偈云「不与者菩提,无有授与者,不与而自取,故我不与取。」此意乃明究竟不取是究竟取,此取得名如海吞流。四重擔者,《鴦掘经》云「譬如大地荷負重擔,一者大水、二者大山、三者草木、四者众生。菩萨亦尔,正法住世餘八十年,为一切众生说如来藏,是名初擔,重於大山。惡人毀罵闻悉能忍,是第二擔,重於大水。无缘得为國王大臣说如来藏,唯为下劣堪忍演说,是第三擔,重於众生。窮守邊地惡处,豐樂之处不得止住,是第四擔,重於草木。」彼经四擔諭於四事,观今文意似喻四弘。
二、「前」下,結胜。淺而且塞者,且兼也。
三、不淫戒,二:初、示事理持犯。示事理者,意在兼持,以事扶理、以理导事。既居末代,功在事持,乃是涅槃扶律之意。理持論於染不染者,心观他境名为染法,既境为观方名不染。言种种者,事隨理观,小大偏圓具如下辨。
二、「若關」下,明偏圓得失,二:初、偏,三:初、人天,二:初、人,持心未淳,如猴著鎖。擎一油鉢者,《大经》譬如大众滿二十五里,王勅一臣擎一油鉢,经由中过勿令倾覆,若棄一滴当斷汝命。復遣一人拔刀隨之。臣受王勅尽心持行,虽见五欲心不貪著。彼经以二十五,諭二十五有。拔刀,諭无常。今文諭凡夫持戒,拔刀可諭三塗罪也。割捨现麁求未来細,如以賤易貴也。
二、「若为」下,天,二:
初、六欲。文舉帝释意遍六天。
二、「若斷」下,八地。以数息法攝五欲心,意生四禅受枝林樂,極至有顶如氷魚等。豈知長寿,八难中一;攝在味禅,非不染欲。
二、「若憎」下,二乘,二:
初、於小名持。知苦斷集如怨如蛇,修道證滅如親如宝,但自調故直去,无悲濟故不回。四方四维謂八方風,諭於人天四違四順,謂利衰、毀譽、称譏、苦樂也。須彌,諭二乘心也。
二、「若闻」下,於大名犯。隨嵐,此云迅猛,壞劫中此風起时能破須彌。以界外二土五尘,能动二乘也。《大論》中迦葉闻甄迦罗琴不能自安,即云「八方風不能动須彌,隨嵐風至破如腐草。三界五欲我已斷竟,不能动心。此是菩萨净妙五欲,吾於此事不能自安。」
三、菩萨。此別菩萨望圓成犯,缘但中道而生順愛。若入十行,退不取小、不進求圓,如墮山顶,故名顶墮。旃陀罗者,此云严幟,乃是西土屠殺之輩,以惡业自严,行时搖鉿持竹以为標幟,故以为名。今斥但中解者,於圓菩萨猶如人中屠膾惡類也。既无即中二观方便,乃被教道中慧所縛。既与无明怨讎共住,何能胜之?別修之慧无无作利,望畢竟净是染欲法。凡斥別教,多是住行及十信人,以回向位能圓修故。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初約义示,三:
初、示能净諦观。一心者,见思心也。观此染心即是净性,性非淺狹,極三諦源。全諦发观即空假中,即空故不染於染,即假故不染於净,即双遮故不染二邊,即双照故不染中道。三諦三观秖一刹那,能所不殊、中邊俱净。
二、「即空故」下,示所净愛见。上之諦观俱为能净,今明见愛方是所净。須知所净該於通別,佛菩提等是順道愛,深观即中其愛自泯。
三、「三」下,示三諦名净。净是空义。畢竟空者,須空三諦,以驗能空不少三观。能空亦空故,是净亦净,於通不塞也。
二、「经」下,引经證,二:初、引经文。二、「圓」下,会经意。经就位論,持唯在果。今約圓观,初心即能頓持佛戒,以观實相因果无殊。若不尔者,云何能以如来庄严而自庄严?
二、「圓」下,明得意犯,二:
初、引诸经事。既得本性染愛法門,故能行於事染之行,亦能示於理染之观。染观可例取菩提义,故今略之,但依《华严》出事染相。行不污戒者,菩萨名也。先以欲鉤牽者,愛欲如鉤,能牽於人,然後令彼達欲法界,名入佛道。
二、「斯乃」下,明用犯意。指上三人久住性染无染法門,能现修染,故得名为非欲之欲;而令众生即欲悟性,故得名为以欲止欲。諭以屑者,字應作榍,又作楔同。《说文》云「楔,櫼也。櫼,子林切。」出前櫼者必假後櫼,故云以楔出楔也。將声止声者,《大論》第七云「譬如執事比丘舉手唱言:『众皆寂靜。』是为以声遮声,非求声也。」
二、「前」下,結胜。
四、「復次」下,明不妄語戒,二:
初、示事理。问:事中妄語重者,乃是未得圣法言知言见。今法門解於未證得謂已證得,与事何別?答:盖第四戒自知未得上人之法,誑他言得,故此妄語除增上慢。若理妄語,內心實謂已得已證,此心增上而慢於他,是增上慢。故《法华》云「比丘比丘尼自謂究竟,便不志求无上菩提,当知此是增上慢人。」今未解圓理,於人天三教各自謂實,名为妄語亦是上慢。
二、「诸」下,明偏圓,二:初、偏,三:初、人天,二:初、人,二:初、妄語相,二:
初、愛。下苦者,輕苦也。三塗苦重,人間苦輕,凡夫不觉計之为樂。以苦为樂,故曰橫生樂想也。猶如世人罪合当死,而以千罰放命。罰實是苦,以得全命,罰罰之下皆生樂想。又如病者恐死,加之針灸。針灸實苦,言除病故,皆生樂想。八苦交煎,妄謂为樂,事亦如是。
二、「豎」下,见。广如《大经》。凡夫外道慢心自高,諭之豎幢。口宣慢言,諭之打鼓。於五阴上各起四见,文中略示色阴,餘之四阴可以例作。次句應云「离色是我」,今云「我即是色」者,文之誤也。色中有我,即色大我小也。我中有色,即我大色小也。起六十二者,五阴各起四见共成二十,歷三世成六十,而其所計不出斷常二见,故有六十二也。所说无實,其猶諧謔,故云戲論。由斯戲論,不见真空,故破慧眼。
二、「备口」下,結示口过。见是妄情,須生转計,即兩舌也。宣邪惡理,即惡口也。巧飾邪言,即綺語也。诸见本邪,以邪为正而誑於人,故標妄語,其實备四。
二、「三十」下,天。《大经.嬰兒行品》云「如彼嬰兒啼哭之时,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莫啼,我与汝金。』嬰兒见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然此楊葉,實非金也。木牛木馬、木男木女,嬰兒见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即止不啼。如来亦尔,众生造惡,为说三十三天常樂我净、端正自恣,於妙宮殿受五欲樂。众生闻已心生貪樂,止不作惡、勤作善业。三十三天實是生死,无常樂我净,为度众生方便说有。」章安释云:「此合天上四德。楊葉諭妄,净色鮮明故。楊樹諭妄,常体柔軟故。木牛木馬諭妄,樂可戲故。木男木女諭妄,我似人故。」非想細烦恼者,彼有十种細心数法:一受,謂識受;二想,謂識想;三行,謂法行;四觸,謂意觸;五思,謂法思;六欲,謂欲入出定;七解脫,謂行法解;八念,謂念於三昧;九定,謂心如法住;十慧,謂慧根慧力。
二、二乘,二:
初、出行相。競執瓦礫者,用《大经》春池失珠諭也。春池,譬众生尘欲耽湎之境。失珠,譬圓解潛昏。信小乘教如入水,修观如求珠,但见偏真謂为究竟,如得瓦礫便謂真珠。生滅度安隱之想,猶如欢喜持出也。生實未尽者,猶受變易故。所作未辦者,佛道未修故。离毒说脫,乃一小脫。即毒明脫,名一切脫,大涅槃也。佛为上慢執著三毒,便为解脫,是故说离。声闻住此謂究竟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此以《净名》對《法华》,文出妄語相也。
二、「未得」下,結成妄語。
三、「佛」下,菩萨,二:
初、示其行相。佛说四門,意詮一實。別人根鈍,各執一門彼此隔礙。
二、「夫」下,結为妄語。诸法實相,离言说相、离心缘相,以法法体遍、多少性融,豈可定以空有等言、一二等数?此教言思既乖實理,非妄是何?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
初、總標心口。圓人根利,闻空有等皆知性具,性具四門豈有隔礙?一門具三,三門皆尔。称性而观,称性而说,既皆称性,性绝言思,故观即无观、说即无说,是故观说皆云如實。
二、「如」下,別释心口,二:初、明心离诸相而观。所非內外,或約自他、或約根尘、或約心法、或約法性對於无明。此等內外双亦双非,皆成四相。妙观得脫皆离此四,亦不以无四相观而得解脫。性空非四、相空非无,此之二空名濫通教,須就圓理揀彼徧空。圓理者何?謂诸四相不出本觉,全本为始、即境是观,豈更偏著四种之性及无四之相?「非此二空」下,名解脫。
二、「如實」下,口称四實而说,二:初、約法示。實等四句亦乃不出本觉之性,以此觉性真空畢竟故名为實,具足缘起故名不實,二不相礙故成双亦,二无二相故即双非。觉性无偏,四皆全分,實攝三句,乃一實一切實。不實攝三,餘二亦尔,是故四句皆云一切。其圓解者虽談一句,一外无餘,何有一言不称本觉真實之性?是故四句皆得名为如實说也。
二、「经」下,引经證。初心圓说与果无殊,故引《法华》本佛作證。佛施權迹及開實本皆称真如,有何一句而非實耶?似位妙音髣髴同佛,口密之相開小成大,能以佛声如實而说,令诸众生闻皆入實。
二、「圓」下,明得意犯,二:
初、約果人示。虽就果示,意显始行,故云圓人。妄語法門者,乃是性德權巧妙門也。称妄語者,无而说有也。謂十界冥合本是一乘,无有三乘差別之相。佛为機故分別说三,令诸众生各为究竟,自求趣證速出生死。如无三車说有三車,令诸樂著嬉戲之子爭出火宅。天无常樂说有常樂,如以黃葉止彼啼兒。此皆巧用妄語法門而为利益也。
二、「经」下,引经證。《诸法无行经》中,文殊说不动相法門已,空中萬天子讚言:「世尊!文殊名为无礙尸利、不二尸利」等。文殊語天子言:「止止。天子!汝等勿取相分別。我不见诸法是上中下,我是貪欲尸利」等,具如今疏。天子唯以性善法門而讚文殊,且別教但中豈非性善?須斷九界然後證得,斯乃於法见上中下。文殊欲显圓頓之理,具足善惡无非法界,特以三毒而自立称。然三毒等虽俱性具,不異而異,是即實之權,皆是祕妙方便之法,故一一句望實言,非成妄語义。虽是妄語,而皆是性本具法門。今宗講者,纔闻權假便謂非性,吾知其人未生圓解。
二、「將」下,明犯意。同於前文以楔出楔也。
二、「前」下,結胜。
五、「復次」下,明不飲酒戒,二:
初示事理。
二、「夫」下,明偏圓,二:初、偏,三:初、人天,二:初、人中事酒,二:初、據教明过。三十六失,出《沙彌戒经》。《大論》唯三十五失,結为頌曰:
「財虛招病諍(三),裸露醜名彰(二),无智得者失(二),说匿廢事业(二),醒愁身少力(二),色壞慢父母(二),沙門婆罗門(二),及伯叔尊長(二);不敬佛法僧(三),黨惡遠贤善(二),破戒无慚愧(二),不守情縱色(二),人憎親屬棄(二),行惡捨善法(二),智人所不信(一),遠涅槃狂癡(二)。命終墮惡道(一),若得人常騃(一),酒失三十五,大論之所明。」
五百世无手者,《梵網经》云「若佛子,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飲酒者,五百世无手,何況自飲。」伏匿,皆隱也。自说私隱,故云发出也。
二、「过」下,斥人好尚。引滿者,晉左思《蜀都賦》云「合樽促席,引滿相罰,樂飲今夕,一醉累月。」注云:酒將闌故,合併其樽,促近其席。引,持也,持滿以相罰。酒厚樂極,故醉累月。《三國志》魏尚書郎徐邈私飲至沈醉,时科禁酒,校尉趙達问以曹事。邈曰:「中,圣人。」達白之太祖,太祖甚怒,度遼將軍鮮于輔進曰:「醉客謂酒,清者为圣人,濁者为贤人。邈性修慎,偶醉言耳。」竟免刑。晉畢卓为吏部郎,比舍釀酒熟。卓醉後,夜而甕下盜飲之,掌酒者縛之。明旦,乃畢吏部也。自署为酒徒者,以酒徒自号也。如唐元結自号酒徒,皮日休自号醉士之類也。《三國志》吳太中大夫鄭泉,字文淵,陳郡人。博學有奇志,性嗜酒。臨卒,謂同類曰:「必葬我於陶家側,庶百年後化成土,卒见取为酒壺。」竹帛載之者,謂史志皆書其事也。古皆記言事於竹簡繒帛,以未有紙也。後代称其故實,故謂史籍为竹帛也。古今歌之者,古今之人不斥其失,往往为歌詩以称美之也。不應作而作者,引滿中圣、酒徒酒壺之事,皆耽湎荒恣,其失大矣。《尚書.酒誥》誡之甚明。而四贤反为之,是君子所不應作之事而作之也。不應歌而歌者,古今之贤当貶其失,而反作歌詩以美之也。若作若歌,非酒之过失而是何耶?
二、「释」下,三界惑酒,二:初、別示,二:
初、引論明见醉。《释論》第八文也。王,即南天竺王也。侜張,《尔雅》云「侜張,狂也。」侜字,張由切。
二、「又」下,約諭明愛醉。
二、「三」下,總結。
二、二乘,二:初、斷通从別,以明能醉。九十八使者,见惑有八十八,思惑有十也。四住者,三界见合为见住地,三界思分为三住地。无明未吐者,以酒諭惑也。半瘧人者,四住已除,无明尚在,半安半病,其猶瘧疾。此亦《大经》中諭。
二、兼凡斥小,以明所迷。引醉归之者,謂佛引醉諭,归還二乘也。按〈哀歎品〉中,诸比丘说醉諭,以諭凡夫流转无常见常如醉,小乘修无常想故如醒。佛即引醉諭於二乘,謂於真常而见无常是醉义也,故云引醉归之文。人合作文。「世間」下,文辭从省,四倒四德各舉其二,影互相显。
三、菩萨,二:初、約教道观中皆名不了,三:
初、法。別教至極,但破无明一十二品,故於佛性见不了了。又从初心,不知五住即是法界,不名佛法,是菩萨行,故於佛性见不了了。
二、「如」下,諭。凡舉五事,悉諭见性不得了了。舶者,大船也。諭出《大经》。然彼十諭並諭於圓,以分揀極,故云见不了了。今諭別者有二意:一者、別教極果秪齊圓教第二行,故见不了了。二者、二教理同得意、其德失意但中。今就失意,故以諭別。《如来藏经》十諭亦尔。《止观》在別,《十六观疏》而显於圓。
三、「如」下,合。
二、「故」下,明自圓解外皆名邪见,未得圓中正见故也。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示行相,二:初、得意持,二:初、称性观故得名醒悟。此段文意乃將果德頓为始行,苟不了知第六識心是性惡者,何能初心修如来行即观祕藏?肉眼即佛,永不改观,而见牟尼与妙德等。荊谿的示須闻性惡方修性行,不可欺也。
二、「是」下,以圓伏故名除酒法。五住正習同居一念,即惑为观、观外无境,如翻大地,草木寧存?亦如日光不与暗共。有何酒法而不除耶?此人事戒輕重等持,与上理戒念念兼行,方名究竟。
二、「圓」下,得意犯,二:
初、明具大智故能理醉。何名大智?謂了性具九界因果,是故名为飲酒法門。真空實相,如《起信論》一真如性,有二种德:一如實空,与过河沙烦恼不相應故;二如實不空,体具河沙功德,无有所少故。护一切失,故空如瓶,德用无礙,故不空如酒。然河沙性德即十法界圓融法門,九界即佛,成前持相;佛界即九,成今犯相。故犯相云「變化五道,宣揚哮吼」,其猶酗酒之用也。
二、「波」下,明具大悲故能事醉。波斯匿,此云和悅。若飲酒後,應死判生,故曰多恩。末利,即匿王正后也。王甞嗔怒欲殺厨人,诸臣共議:「國中唯有此人,殺已无人知厨称王意者。」时末利后即辦好酒美肉,沐浴名香庄严身体,將诸妓女来至王所。王见后已嗔心乃息,后即遣人詐傳王勅勿殺厨人。匿王後以此事问佛:「后持五戒、月行六齋,一日之中犯酒妄二戒,八戒之中則犯其五,謂过中食、服香花、作倡妓、高广床、飲酒、妄語也。破戒之罪,輕耶重耶?」佛言:「如是犯者,得大功德。何以故?为利益故。」出《未曾有经》下卷。入于酒肆,即净名居士。此上三人皆是高位,皆住性惡權巧法門,故於持犯得大自在。不可秪將慈念而解,若无性染,慈豈无缘?
二、「夫」下,結得斥失。若得性具善惡之門則逆順俱当;失茲要柄則持犯俱非,如把刃自害。得失之要,不可不窮。
二、「前」下,結胜。若善惡分岐,豈醉醒不二?诸佛究尽?寧有所偏?
二、「上观」下,观心释。圓論理戒,豈不观心?但为前文是約教释,正为開解。今撮五戒人一念心成於圓观,正为立行即闻而修。修发之門,说者應授;若不尔者,数宝何为?分二:
初、附上諦智问。上观四諦各发觉智,乃言四佛;今明五戒亦可观之,成五佛不?问意如此。
二、「观五」下,據今戒体答。若观五戒是實相者,所发觉智豈非五佛?然五實相是所观境,五境发智名为五佛;實相无相尚叵言一,豈定五耶?由附五戒各见實理,故似分五。實理者何?所謂本觉。此之觉体是无缘慈故名不殺、无取故不盜、无染故不婬、真實故不妄、明了故不飲。今圓行人以妙三观順性修慈,乃至三观順性修智,说之如此修乃同时,故得名为观五實相。观之不已,本觉全体发成始觉,名为五佛。名字观五,观行已去皆得称发。
二、「次」下,释烦恼障,三:
初、節示经文。
二、「上」下,對上下辨,二:初、對上下定体,二:
初、對上報論义便。報多約色,惑唯在心,故云义便。
二、「報」下,与下业論体別,二:
初、问起。以十惡中貪嗔癡业名同烦恼,如何分別?
二、「数」下,释通,二:
初、引数人释。二俱数起,但以輕重分於惑业。
二、今師释,二:
初、約心剋示。貪等決定发动身口招報名业,以異烦恼非決定故。
二、「若」下,因示生疑,二:
初、疑。若決定心发动身口名为业者,下惡星等自是外境,何名业障?
二、「此」下,释。星等乃是业之前相,表於責報故屬业障;今示作业体,下明宿业相,若論作起时,豈非心色?
二、「若」下,對上下論转。二障在因是故易转,報障已受是故难傳。难者若转,易者必去。
三、「通」下,約文示相,二:
初、通別。通論可见。若別論者,见惑執我,愛但著事,此之二惑皆具三毒。執我三毒若其不遂,則多愁憂。著事三毒既不執我,但恐不遂必无愁憂。
二、「今」下,指广。章安記錄不能广陳见思之相,令後说者委而示之,故註云云。
三、「三破」下,释业障,二:
初、節经。
二、释义,三:
初、定文是业。已作之业將感惡報,故有異相表发其事。驗知此句明於业障。
二、「惡」下,略释经文。別有客星者,以五星、二十八宿常现,則非惡星。「亦是」下,約常星失其行度躔次,亦名惡星。一方有七者,角、亢、氐、房、心、尾、箕,東方蒼龍七宿。南斗、牽牛、婺女、虛、危、營室、壁。北方玄武七星。奎、婁、胃、昴、畢、觜、參,西方白虎七宿。東井、鬼、柳、七星、張、翼、軫,南方朱鳥七宿。凡四方之宿皆逆数。宿,音秀。失其分野者,《周官》云「天星皆有州國分野。角、亢、氐,兗州。房、心,豫州。尾、箕,幽州。斗、牽牛、婺女,楊州。虛、危,青州。營室、東壁,并州。奎、婁、胃,徐州。昴、畢,冀州。觜、參,益州,東井輿鬼,雍州。柳、七星、張,三河。翼、軫,荊州。」熒惑,火星也。《汉書音义》云「妖星曰孛星、彗星。長星,亦曰攙搶。」《释名》云「星光稍稍似彗,言其孛孛然似掃彗也。又類散麻,故云麻彗。」《左傳》「凡人火曰火,天火曰災。」今但取風雨雪霜乖候者皆名災。法邪,謂外道经書。蠱道者,事释乃是仙鬼毒害於人。蠱,工戶切,《声類》作弋者切,蠱物害人也。《说文》「蠱,腹中蠱也。」《楞严》云「貪恨为罪,是人罪畢遇蟲戒形,名蠱毒鬼。」理解乃是自心三毒名之为蠱,此蠱能害百千萬身,法身慧命永为所害,比夫毒鬼为害至微矣。醜惡形声,见闻为怪。不適意者,適,悅也。
三、「夫」下,勸令正信,二:初、明相见表五罪,二:
初、約现文表示。親离,即親厚斗訟。幽厄,即王法所加。幽謂幽境。
二、「其」下,例餘相亦然。
二、「行」下,誡行者问邪師。《礼記》曰「龜謂之卜,蓍謂之筮。卜筮者,所以決嫌疑、定猶豫也。」今云折篾,篾謂竹篾,謂揲蓍取卦,折竹篾为文也。管公明者,槐人也,名輅,字公明。善卜筮,所向皆驗。應知惡報由罪,結罪由心。苟正于心,罪報自蕩;不修內德,卜筮何为?吳氏《春秋》云「宋景公时,熒惑在心。公召子韋问焉。子韋曰:『禍当君。虽然,可移於宰相。』公曰:『宰相所以与理國家。』『可移於民。』公曰:『民死,寡人將誰言君?』『可移於歲。』公曰:『歲飢,民餓死。为民后而殺其民,誰以我为君乎?』子韋曰:『君有至德之言三,天必祐君,熒惑必三徙舍。舍行七里,一里当一年,君延年二十一矣。』熒惑果徙三舍。」況能內观法性達罪本空,均生佛於自心、起慈悲於法界,惡星之變何慮乎不滅耶?故於次文明其方法。
二、「从」下,舉方法。若依初開章为四,此当第三能破方法;今依重科。◎
金光明经文句記卷第二(上)
金光明经文句記卷第二(下)
宋四明沙門释知礼述
◎从「诸根不具」下,敘〈空品〉,文为二:初三行半,明所破之惡,即三障文也。次二行半,明能破之方,即今文也。而释一行半訖,復依初開章,以後一行为四結成。然取义成,分章从便,分三:
初、節经立意,以順重科,云能空也。
二、「前」下,據意释经,三:
初、立意。禳,謝也,又除殃祭也。
二、「洗」下,释经,二:
初、释前三句。欲知智在说,故以聽经而为般若。又聽经发智慧故。心有染故,用不自在;今既清净,能成解脫。
二、「前令」下,释後三句。至心之境,即甚深行处,不念此处,安名至心?
三、「夫」下,勸信,二:
初、約身陳類。今之三业表法之身,本是血肉不净之物。次舉二喻。栴檀,香木。伊兰,臭樹。《大经》明阇王造逆,後既见佛罪除,乃自敘云:「我见世間从伊兰子生伊兰樹,不见伊兰生栴檀樹。我今始见从伊兰子生栴檀樹,伊兰子者,我身是也。栴檀樹者,即是我心无根信也。」
二、「今」下,約行可期。三业虽近、三德虽遠,修得規矩,即近成遠。規圓矩方,《孟子》曰「大匠訓人,必以規矩。」
三、「洗」下,行成破障。若於浴等无三德观,如何能禳三障惡罪?
四、「从是」下,結成,三:初、節示经文。二、「能」下,正释经义。三、「寂」下,深明经意,四:
初、據今文示法。寂滅华音,涅槃梵語。涅槃之名召三德体,故知寂滅是三德成。
二、「前」下,約行成德显。三业既修金光明行,成則契於三德之理。修在名字,观行、相似至分真位皆得,名为转障成德。不尔,豈曰行方等经?
三、「報」下,明转障成德。
四、「前寄」下,明经巧难知。
五、敘流通明教相。《疏》略指上。
三、明疑念序,二:初、释〈寿量品〉題,二:初、正释,二:初、約三佛难思以释,二:
初、佛本无三。不唯法佛无身寿量,報應亦乃不可说三,以一切法离於名字言说相故。
二、「隨順」下,隨世俱立。众生若有得益因缘,即須隨世立诸名相。非唯應佛立身寿量,法報亦乃可論此三。須知无三,不減一法;虽立三三,不增一法。良以有无皆法界故,故真无俗有、真有俗无皆是悉檀,令於三身得四益也。此文分二:初、列三身各三。二、释三佛三义,二:初、約义分別;二、據理融即。分別且从修二性一,令义易明。法是本觉、報是始觉,始本一合方有應用。一往似縱,说者應以次融即文非縱非橫,妙会此义,令其闻者識圓三身。文分三:初、「法身」下,法佛,二:初、別释,三:初、身。始觉報智依本觉成,故以法性而为師軌。究論始本唯是一觉,故云還以法性为身。是故馬鳴归命三宝,即以佛身及体相等而为法宝。此身等者,非分段變易色質心智三科所攝、乃是常住五阴等法聚以为身。此法无相不可说示、为众生故彊名法身。
二、「法性」下,明寿。色心和合乃有報得連持寿命。身既非阴,豈有命根?为物彊指不遷为寿。
三、此寿下明量;量依身寿,故同彊指。
二、「此即」下,總释身寿量。上言非无不者,若據次文,义当双非。以其法体离於二邊及超報應,彊於此理立身、寿、量三种名字,令物忘情也。
二、「報身」下,明報佛,二:初、称法有報,二:
初、引经。此从順修称理事说,修行所感,释報义也。《法华》文證智德之報,以彼经云「慧光照无量」故。《涅槃》文證斷德之報,以云「大般涅槃」故。
二、「如如」下,释义。修行所感二种之報,乃是始觉与本觉合,即以始本而为境智,此二不異故名曰如。各二如者,智如如境、境如如智故也。復以菩提名如、如智为能應冥,法性名於如、如之境为所應冥。以函盖合,先喻應义。函盖虽合,猶存際畔,復以水乳喻其相冥,此乃泯然而成一相。始觉本觉义二体一,正同於此。
二、「法身」下,明就報立三,即身、寿、量也。三中一一言法身者,報智所冥,离法无報,故初身。言非身者,非應佛有分齊身。非不身者,非報佛无分齊身。又非身則非有、非不身則非空,中道法身乃本觉体。始觉冥此,能冥亦忘,为成观故,彊名報智。二寿、三量,称本双非,为物彊指,义皆同身。
三、「應身」下,明應佛,三:
初、明應物有三,初身、二寿、三量,皆如谷響大小隨声。是故此三悉云應同。
二、「智与」下,明依二有應,三:
初、法。不觉忘处,始本一如,故云智与体冥。觉体自在,故云能起大用。
二、「如水」下,喻。真金上色,須水銀和,方能塗(去声)物。闕此一缘,金无塗用。
三、「功德」下,合。報智功德以合水銀,法身合金,处处應现合塗色像。
三、「能为」下,明應遍三土,二:初、双明報應;二、「有量」下,单示應身。
初义者,上所说報但論冥法,即自受用也。金明垂應,以他受用常住之應,對於生身无常之應,示二迹用。是故双明身非身等,身即生身,有分齊相,故名为身;非身是報,无分齊相,故曰非身。《小般若》云「佛说非身,是名大身。」大身者,乃他受用身也。无分齊身,其寿則常,故无量也;有分齊身,寿則无常,故有量也。此二應用,乃依真中二理而住,機依事业二識而见。住理,广如〈序品〉疏文辨之。二識,委在《起信論》明。論意要在事識见則取色分齊,故名應佛;业識见則离分齊相,故是報身。行者應知常身无量,通應三土;无常有量,但應同居。所以者何?盖實報機分證,論见他受用身方便土人唯稟別圓,所见佛相虽小优降,然匪生身悉是報佛。若同居土,具四教機,稟別圓者能覩報佛。故《法华》明常在靈山,《华严》说法尽未来際,及诸大乘即於應相见是法性尊特之身,故知常身遍應三土。若无常身,唯應同居,逗藏通機及凡夫众也。
次义分二:初、明有量二义。上之所说自受用外垂三土身,皆名为應。其他受用虽就對機名之为應,而是實因之所感剋,復名为報,非是差別逗機之用。若論逐物隨缘參差長短身寿量者,須就同居无常用说。故今別示應身之相,但於有量開出兩量,而此兩量依於事識但空见故,唯屬无常;若依业識不空见者,即此无常全体是常。則常无常二用相即,二鳥双遊也。若上二土機息應转,亦是无常,以非八相故且言常。七百等者,《首楞严三昧经》云「堅首菩萨问佛寿幾何。佛令往東方过三萬二千佛土,於庄严國问照明庄严自在王佛。彼佛答云:『如释迦寿,我亦如是。汝欲知者,我寿七百阿僧祇劫。』堅首回此白佛。阿难云:『彼佛乃是释迦異名。』」虽機胜见長,而七百猶可数,故亦是有量之量。若阿彌陀,人天莫数,故是有量之无量也。
二、「應佛」下,結應佛皆然。佛佛既皆三身圓證,應身彼物物寿長短,豈不隨順各示兩量?故彌陀现長亦能现短,释迦现短亦能现長。故《大論》第三十六云「当知释迦文佛更有清净國土,如阿彌陀佛國。阿彌陀佛亦有不严净國,如释迦文佛國。」又三十八云「此間閻浮惡故,释迦寿應短。餘处好故,佛寿應長。」故《涅槃》二十二云「西方去此三十二河沙有无胜國,所有庄严如安樂世界,我於彼土出现於世。」斯皆隨逐物機也。
二、「然此」下,據理融即,二:
初、約理融。上之三身,三皆在性則並。
二、从修有則別。不分修性即一、三不互融則異,別異故縱、並一故橫,是則乖於所詮法体;若能妙達秪一法性,而能成就一性二修,名即一而三也。修性而成,而其三身一性本具,名即三而一也。此乃得云全性成修、全修在性,性无所移、修常宛尔,方合能詮玄妙之文矣。
二、「故下」下,引文證。经文具云「若入是经,即入法性。如深法性,即於是典金光明中而得见我释迦牟尼。」此乃以理而为经也。金等三字,即法報應三身異名。与一法性,即一而三、即三而一。若知此理即是三身,三不縱橫名为得见释迦牟尼。故《大经》中明於三德不縱不橫,名大涅槃。我今安住如是三法,为众生故,言入涅槃。故知不達三身三一融妙,不名见佛。今解三佛既此融即,方会此典玄妙文也。
二、「但信」下,明二字標題之巧,二:初、委明其意,二。初、从應佛融三释,二:
初、明因偏疑见圓体。偏疑八十,是應有量。四佛舉喻,明應无量。无量既破有量之疑,即達法報非量非无量,此因偏疑见於圓体。
二、「若从」下,明从圓体不偏題,二:初、指偏題相;二、「而今」下,示圓論意。以不偏題,故三寿量,二字能詮。
二、「取意」下,就報佛融三释,三:
初、明報佛体圓。上約品題寿量二字不偏有无,則收二應能显法報,就文便也。若义便者,今经既以果德为宗,合以報身释於品目,以報身上冥下應,則三身义任運成就,是故二字正在報身。
二、「量疑」下,明因疑達圓。報身义显,良由四佛以長寿應释短寿疑,故使信相達於報智圓具三身。
三、「经家」下,明从圓題品。題称寿量,正在報身,此从信相圓解所见。蔽,猶当也。舉報身一,当三身诸也。
二、「从此」下,結示立題。
二、「又一」下,明重解,三:初、示異解时。大師非止一回講说,故於一时別立名义,章安既闻,是故兼錄。
二、「亦作」下,明異解相,二:
初、標列章門。玄义者,《文選》云「睿哲玄览」,注云:玄,通也。謂离文通示其义,故曰玄义。引證者,义虽妙悟而与经会,故引文證令人生信。還源者,品題是派,经目为源。所約三身明於寿量,不离法性金光明源,攝還此源令义究竟。
二、「玄义」下,依章解释,三:初、玄义二:初、直示三身寿量三:
初、應身三:初、寿;二、「延促」下,量;三、「此释」下,結。因缘者,感應更互而为因缘。
二、「又寿」下,報身,三:
初、寿。智外无境、境外无智,名相盛受。既绝能所,故无分別,函盖绝待,当体名大。
二、「量者」下,释量。境智俱遍,名为相應。此之相應實无際畔,义言於量。
三、「此释」下,結。
三、「又寿」下,法身,三:
初、寿。法性不變,无去来今,是真久义,約此久义释法身寿。
二、「量者」下,量。銓,猶度也。常叉之寿實叵度量,彊以双非而度量也。非多等者,出度量相。初非多少数、次非知不知、三非说不说,此显法寿是不思議境。故《大論》云「不思議者,不決定也。」若离可说而謂法寿定不可说,是名決定,非不思議。上二双非,其意亦尔。如此銓量,是常久量。又多少数銓量法寿,非長短用;尽知不尽知銓量法寿,非分滿報;可说不可说銓量法寿,体非说默。
三、「此释」下,結。
二、「初番」下,更作三双显示。盖前直以延促境智及双非义示三寿量,恐猶难解,故今各以二义銓量,欲令行人識三佛相。文分为三:
初番、應佛二义。
第二番、報佛二义。境无分別,非謂頑境全无觉知,乃指心体本来离念,名境无分別。此离念心全体觉悟,名智有分別。此之境智究竟相称,智外无境、境有分別,境外无智、智无分別,是則境照於境、智寂於智,以此二义显報身相。
第三番、法佛二义。体本无相故不可说,依言显德是故可说。
二、引證,二:初、引今文,三:初、引二文證應身二义;二、引三文證報身二义。虛空喻通前取,不壞喻无量應;今取无相,證境无念。
三、引三文證法身二义。问:前云四喻皆喻應寿能为无量,今何引之證報證法?答:非全法報为應身者,應必斷滅,安能延促不曾休廢?今欲显示三身融妙,故即以應而證法報。若昧此意,诸大乘對機之身莫能深識。
二、引新本,二:初、別證應身二义。彼憍陳如婆罗門欲得如来舍利如芥粟許,此乃知佛九旬当滅,故願求之。可證應为八十有量也。「王子」下,即栗毘王子答婆罗門也。虽即法報,且从福報以證胜應。
二、總證法報四义。智即報身,境即法身,具知不知、说不说四,但略舉一以等餘三。四皆绝慮,故可總用难思难解而證之也。令述此意,故注云云。
三、還源,三:
初、總明意。然法報應与金光明,皆是法性当体之名,本无优劣。以此经正用金等显於法性,故佛首唱而为经目,故金光明得为宗源,一切三法便成流派。金解寿量,須約三身,恐作別解,故示復宗。
二、「初番」下,示還相,三:初、應還明。胜劣二應全是法性,能多利益也。
二、「第二」下,報還光。報必冥法,故於句句法報双陳。此舉所冥智全是法性,寂而常照也。
三、「第三」下,法還金。说时常默、默时常说,圓妙四德有何損益?全是法性,可尊可重也。合論融即,例前故略。
三、「夫解」下,例一切。若解体金光明义,豈止三身义归三字,一切法相皆還此源。故竟千从,不即萬惑。
三、「既是」下,明兼錄意。二时之说俱彰妙理,後之學人隨何闻悟。欲示此意,故注云云。
二、「此品」下,正明疑念,二:初、序入正,品指上说。二、「从王」下,還从序意。释此文二:初、節经文。二、隨文释,二:
初出人,四:
初、出处。事释如通序,观解见出名。
二、「菩萨」下,明位。翻名道心,復能化人,故道心大。此行虽該前之三教,今位在圓。
三、「信相」下,出名,二:初、約教释名,三:初、直就相似释,二:
初、約名释。信通真似,既言信相,信則非真,以其似信是其真證前相故也。別教三贤是似信位,初地已上方得真信,圓教登住便得真信,即以十信名为似信。言鐵轮者,《本业瓔珞经》以六种轮譬六因位:鐵轮十信、銅轮十住、銀轮十行、金轮十向、瑠璃轮十地、摩尼轮等觉。信斷见思,得是鐵轮。
二、「下文」下,以相驗。枹,鼓杖也,或作桴。
二、「又真」下,明似通上位,二:
初、明位位有似。已證名真,未證名似。普贤等觉,望極名似,故立贤名。
二、「信相」下,明高下难測。
三、「难者」下,設难覈實,二:初、高位无疑难,二:初、难;二、「此亦」下,释,二:
初、約權實释。为他发起,是權示疑。未了佛地,是實行疑。
二、「法华」下,引二经證。《法华》本迹皆是彌勒懷疑起问,大集菩萨菩提未極,故云未了。本性菩提熏心起疑,疑故求了,故云菩提为我作名。
二、「难者」下,斷见无疑难,二:初、难二答,通疑障真、別疑障中,中道未極安得不疑?
二、「观解」下,就处辨观。今出人名,观那就处?良由观法皆从阴起,以王舍城約阴便故,故就处明。以善惡王观无記舍,能所不二、人法俱空,二空所显即大涅槃。防五住非、禦二死敵,城豈过此?名字初心,观阴涅槃;妙觉後心,涅槃究竟。今意正辨初心住处。明後心者,示此妙观同果智也。
四、歎德,二:初、科判,二:初、正科经;二、重判位。植、种也。愧、慚也。云云者、令準歎德判同普贤。
二、「供養」下,隨释,二:初、外供養佛,二:
初、約財法释。《大经》云「诸供養中法供養最为第一」,財供養則有窮尽,法供養者則无窮尽。
二、約观行释。无明一念全体觉了,此之觉心名之为佛。缘因資了,是供佛义。三喻可见。
二、「种善」下,內种善根,四:
初、直明种善义。体本觉心,名法性地。观性始觉,名为种子。下种种久,其义可知。五善根者,於本法性生不动信、進、念、定、慧。五皆不动,名为五根。此根生者,相似位高,故名增長。
二、「增長」下,以值佛释成,二:初、舉三事譬。二、「風譬」下,以三轮合。身轮现通,駭动其心;意轮鑑機,智光照也;口轮演教,法水潤也。
三、「楞严」下,明三因增長。楞严是定缘因也,般若是慧了因也,法性是理正因也。二修一性照发互資,由修照性、由性发修,此三增長转似入真,於真增道並得名为倍明转显。四、「植种」下,結二成德。
三、「从是」下,正明疑念序,二:
初、節经。
二、「由有」下,隨释,二:初、生疑之由,三:
初、正出疑由。遠則由於九十日前告魔期滅也,此经乃是方等後分也。近則由在靈山闻佛定中唱序,既起思惟故生疑念。虽有二由,无本誓擊,此疑不生。
二、「何因」下,释何因缘,二;
初、約三性分因缘。通論三种,即正、缘、了,名为三因。同在理性,以修、缘、了各三为缘。今文略云何因何缘。須合性三,但名为正,以当於因。修中缘了,合六为二,以對因故合二为缘,以当於缘。就此因缘而生疑念。
二、「正因」下,約因缘疑寿命。正因常久,为所显理。理境既常,全境发智以为能显,豈可无常?能显兼福而智为正,故但云智。此境此智俱感常寿,故疑八十是何因缘?
三、「方八」下,释方八十,三:
初、通示世寿三方。
二「下方」下,特示中方为表。應化之事皆依理现,是故外事悉內表理,豈中方寿不表四德?佛意虽密,今智者師據後四佛約應显常,故以所显驗其能表,則知佛意。
三、「信相」下,不知表意故疑。信相若達上之表意,即见三身是圓四德,豈疑應迹定是短促,而反疑云何因何缘耶?
二、正生疑,二:
初、約理教互疑,二:初、執教疑理;二、執理惑教。佛之所说是能詮教,長寿因果是所詮理,即道理也。互執成疑,文义可见。
二、「有二」下,約经文广示,二:初、释有二因缘,二:
初、對前辨異。前即经云「何因何缘」也。前释既以正性为因,乃以修中缘了为缘。今云長寿有二因缘,既是佛修止行二善各具缘了,即是前文能显之缘。今於前缘自作因缘,是故与前因缘異也。
二、「十善」下,就今解释,二:初、約十善略释,二:初正示因缘,三:初於十善各論止行,二:
初、標示。
二、「不殺」下,释相,二:初、約殺盜释,二:初、約行相合具;二、「今经」下,明今经互舉。
二、「若备」下,例八各論。止行二善有三差別,謂自、他、共。一自行者,如文云「不殺是止、放生是行。不盜是止、施食是行。」
二、化他止行。如文云「若不遮奪名止、方便勸修名行。」若备論十种止行者,不殺不盜如疏已明,其八种即不婬、梵行,不妄言、誠實語,不綺語、質直語,不兩舌、和合諍訟,不惡口、常行軟語,不貪、不净观,不嗔、慈心观,不癡、因缘观,皆自修止行也。自他共明者,自不作十惡名止、勸他不作十惡名行。
二、「今就」下,於止行各論因缘,二:
初、標。
二、「夫命」下,释,二:初、就不殺示四,二:
初、止善因缘。因是善本,缘是資助,为成慈心故除殺具。二、「夫食」下,行善因缘,準止可知。
二、「不殺」下,例九善皆尔。
三、「總有」下,結示止行因缘数。
二、「此等」下,結成疑念。
二、「此約」下,就五乘广释,二:
初、結上起今。若其但说十善因果,斯乃淺近一塗之说,於方等经未为允愜,此結上也。今当更約世出世間漸頓止行,方是佛因,此起今也。
二、「人天」下,明今广示,二:初、明教义,二:初、不殺,二:初、明行相,二:初、示相,二:初、正示,二:初、總示五乘命殺。若但不殺,報得命根,斯善甚淺。今辨五乘修因之命,义乃該深。梵云魔罗,此云殺者,以能害人世出世善故。斷下诸命,皆是魔业也。
二、「若遮」下,別明修者止行,七:
初、人天,此事即戒善也。
二、三藏二乘。
三、事度菩萨,以不能達三轮体空,故行六度皆名事也。
四、通教二乘。
五、通教菩萨,说法之过名非,廢令勿學曰撥。体空字下應云六度,方異二乘,或脫或略。
六、別教菩萨。
七、圓教菩萨,二:
初、順行。亦斷佛命者,此教初心即佛界故。
二、「圓人」下,逆行,二:
初、明二逆。了順逆修,即逆順性。性非差別,故名一相。故仙豫事殺、果佛理殺,以即性故,皆長寿因。仙豫缘,如前释五戒中。
二、「此皆」下,明順理。前三教人皆小行者,以別初心行亦同小,故皆不能即逆而順。
二、「如上」下,結广。始从人天、終至圓教,所有止行若无因缘,善不成就。然且約不殺,須歷餘九及一切法,皆須論於止行因缘,故云若海。
二、「故大」下,引證。不作上说,豈一一度能施众生无量寿命邪?
二、「而我」下,成疑念。
二、明施食,二:初、明行相,二:初、明事法權實二;二、明事法食体二。初明事食輕重,依報食輕、正報食重。二、「经言」下,明法食權實。经是此经〈流水品〉云「未来当施法食」也。世間,人天也。出世,三教也。上上,圓融也。
二、「菩萨」下,明菩萨施相,三:
初、總明。回邪入正者,令正信因果也。萌,始也,种子之始剖也。卉,草之都名也。鞠,養也。《大論》二十二云「如國王子,在高危处立,不可救护,欲自投地。王乃使人敷厚繒褥,墮地不死。」
二、「授以」下,別示,四:初、授人天食;二、「已持」下,授三藏食;三、「已入」下,施通別食;四、「設飢」下,施圓教食。无大乘法食,故名飢國。圓頓之法,如王者之膳,非众人之食也。膳,善也,謂美食也。「烦恼」下,观惑即智,如薪助火。智因惑缘,故能成於四德之食,令四十一位弟子皆悉分得甘嗜。
三、「如是」下,結示。
二、「一一法」下,結止行因缘。
二、「此诸」下,成疑念。
二、示观行。的明己心无明貪愛能生一切烦恼子孫,故名父母。若不能体二是性惡,則須斷破乃名教逆。若观即性,則不离癡愛全体明净,能观所观皆不可得。既如虛空,癡愛則寂,故名止善。以即寂观,歷诸心数皆令明净,復名行善。此乃观心见一切法常,豈得不感三身常果?
二、「己身」下,释己身骨髓,二:初、明行根,二:初、簡事从法,二:
初、所簡事身。事論己身,人誰不解?故今簡之。智推九界,皆非己身,況人報質。
二、「己身」下,所取法身。所取既深,驗前所簡,非独人報。然若能解色心法界而捨事身,乃今所取也。今簡不能解法界捨,名非己身。須知實相为己身者,且是總说,若依《释論》,於實相身論戒定慧及妙善心为皮血骨髓,虽分戒等,一一皆是實相全分。
二、「为他」下,就法明施,二:初施實身,五:
初、施皮。为他宣说實相之戒,遮二邊罪、修中道福。此戒无相,持尚叵得,豈存於犯?体既双忘,名尸彼岸。如此说戒,方名布施法身之皮。血等例尔。
二、「说诸」下,施血。诸禅定者,九种禅也。亦是有漏无漏一切禅定皆達實相、皆成无記化化神通,故於滅定现十界身,名诸威儀。例前合云非定非亂。
三、「说无」下,施骨。能照功忘,故云非智。全惑成智,故曰非愚。此智起说,无说可得。能说既妙,故使所说皆到智地。智地者,智即是地,本觉智也。智所依地,始觉智也。修性合一,二义俱成。
四、「檀忍」下,例應施肉,論但三學及所显理。大師义加檀忍進三,成六度义,以消今经骨髓血肉,义方整足。说者應例前之三學明双非相。
五、「说甚」下,施髓。前说戒等既皆双非,豈不斷於言思之道?然是談行,今是说理,虽皆實相而須分別能契所契,六度乃是全濕之波,微妙善心是波中濕也。
二、「將此」下,明施權身,三:
初、結實標權。以圓法食充七方便飢餓众生,圓頓之外所有法門皆悉名为餘飲食,以胜況劣也。
二、「即是」下,正明施相。文略不語。三教菩萨、別教六度可为餘食,髓是中道必在己身,是故餘髓但在真諦。
三、引《法华》正示教利喜者,《大論》五十九云「示者,示人生死涅槃,三乘六度。教者教言,汝應捨惡行善。利者,未得善法味故心則退沒,为说法利引导令出。喜者,隨其所行而讚歎之,令其心喜。」以此四事庄严说法。
二、「如来」下,成疑念。隨他意語施權飲食,隨自施實。
二、「从大」下,明现瑞序,二:初、結前開後,二:
初、節经。
二、「至心」下,释意,二:初、結前,二:
初、明至心。至,猶極也。心佛同源,今欲念佛,故須徹至己心實際。
二、「观心」下,明念佛。观心既極,故能尽念佛不殺等种种功德皆等虛空。以深观故,乃成疑念。
二、明開後。妙機關應,瑞相乃興。
二、正明现瑞,二:初、敘意,分文三:初、敘意,二:
初、正敘。为尔者,尔,汝也。表发信相,增分真因,感究竟果。
二、「问」下,料簡作者,二:初、问。二、答,二:揀感者,二:初、问。二、答,二:初、簡通从別。二、「虽然」下,益本在他。信相既为发起之人,乃同诸佛而为能應,故知能感本在众機,故應一人是應众多也。
二、分文。
三、「別相」下,判相,二:初、正判,二:初、約十因一果判;二、「又別」下,約十地一地判。
二、「问」下,料簡,二:初、約经宗簡,二:初、问;二、答。
二、約似位簡、二:
初、问。前判似位有二种意:一約十信似於分真、二例普贤似於妙觉。若今瑞相定表十地,豈令十信便登法云?豈使普贤倒入初地?
二、答。須知二往一一地中具诸地功德,十信发真獲十功德,等觉亦進後心十德。此則前後皆霑十益,故約橫竪从容而判。
二、「別相」下,隨文释相,二:初、節文示十相。二、約表发释相,二:
初、牒示誡勸。斖,尾音。斐斖者,文藐。意謂止可以经十段文彩,準擬評議倣似之耳,不可备具論其行相,故云不可責其备悉。
二、「其室」下,約相表德,二:
初、竪表十地功德,十:
初、此地初開者,大凡小圣,无明所覆境界局狹。今破此惑,故以广博表之。
二、此對戒者,準於《华严》十度對地,則初地当檀,文略不言。既诸地互具,則十度皆融。
三、唯辱而忍增者,不逢屈辱,寧彰忍力?
四、督出众行者,督,率也。众行,诸度也。率诸行至于極果,故以高座表精進也。
五六七八九,皆可见。
十、隨階而圓者,行以智导,故隨階位。诸行分圓,其猶根具。注云云者,應明六度十度開合之相。然六通大小,十唯在大。十度者,於禅中有願智力,故開願度;有禅通力,開出力度;根本定禅,守本禅度。般若有道种智,開出方便度;有一切种智,開出智度;一切智守本,受般若名。
二、「復次」下,橫表一地功德,二:初、總表一地功德,二:初、約初地,三:初、通示。二、「其」下,別表,十:
初、室净表智,二:
初、明了阴功能。室能覆盖,故表五阴。欲彰智相,須明了阴。於阴達中,故双非二邊。「不为」下,释自然。中智不被二邊所作,良由此智不作二邊,故本来觉性任運现前。「不得」下,释广博。微有所得,即当局狹。「非直」下,释严事。小智无常,离过而已,終归灰滅。大觉本有,过河沙德,自然庄严。
二、「严事即」下,明三智体相。其室,表一心。自然广博严事,六字表三智。始行圓修,今日頓发。
二、「天紺」下,宝間表境,二:初、直表三諦;二、「一地」下,兼表融即。室中一地有此三相,可表妙境三一相即。行者應知,諦智名別其体不殊,欲彰修證彊立能所。
三、「有妙」下,妙香表慈悲。一心境智普能与拔,即名慈悲。境智高广,与拔称之,故使慈悲竪高橫闊。三无差別,故能遍滿一切众生三科之內。
四、「其室」下,高座表四德。常我是法身,樂即解脫,净即般若。三德互具,故一一具四不可思議,名祕密藏。是佛究竟棲依之处,故以座表。
五、「有四」下,佛坐表觉智。本有四德,即是三諦以为所坐;修得四德,即是三智以为能坐,故用佛表。
六、「放大」下,放光表自他。以照此土光,即能照他土,可表以自行而化诸众生。
七、「雨诸」下,雨华表四辯。解一切众生語言陀罗尼,用法、义、辭及樂说辯,一多融談,慈注无尽,闻无不喜,以华表之。文字性离,故雨於空。此辯方能詮示妙理。
八、「作天」下,天樂表四攝。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此四攝物,其猶雅樂悅樂於人。
九、「受天」下,受樂表法喜。一心三智即寂而照,无法不知,此曰澄神受义天樂。
十、「根缺」下,根具表互具用。业转现識已分破故,见闻觉知根根皆具。
三、「初地」下,總歎。法性功德不可窮尽,此地能称法性显德,故使诸佛不能尽说。止十相者,经家略舉也。梗介者,介應作概,声之誤也。云梗概,粗略也。
二、「初地」下,例餘地。此去九地,地地皆然,將橫入竪、无竪不橫。
二、「復次」下,別表一地自他,二:初、約初地,二:
初、略示。自行功德即自行因果,化他功德即化他能所。此与《法华》十妙意同。
二、「其室」下,正表,二:
初、前五表自行。若以此文配十妙者,法身境妙、般若智妙、解脫行妙、因成位妙、成佛三法妙。此自行因果也。若境智行對理性等住前三即,此乃从彊約修別對,若論法体真位无缺。
二、後五表化他。意轮鑒機,即感應妙;口轮说法妙;身轮神通妙。「又表」下,以受天樂根缺具足,既皆转障,可通對於眷屬、利益二种妙也。此即化他能所。
二、「初地」下,例餘地。
二、「从一」下,總现相,二:
初、迷意總表。言意略者,止在十义故。意广者,以一切之言无所不該故。
二、「一切」下,依文別表。該,包也。十法界者,心、佛、众生三人皆具,具虽不異,迷悟且殊。佛已證悟,心、生在迷。全迷則曰理性十界,信说則曰名字十界。念念体達名观行十,六根遍照名相似十,證十起應名非真十,今表極果乃究竟十。己心合佛十界体用,亦见众生十界同佛,是今表果十界之义。不作此解,徒云一切該十法界。三世間者,假實依報也。攬實成假,名字不同,即众生世間。所攬實法,色心間隔,即五阴世間。正報所依,依報差別,即國土世間。未曾有者,分證十本、分垂十迹虽得圓融,若望極果,明昧尤別。如《华严》说灌顶菩萨所得功德如一塊土,妙觉功德如四洲土,故因圓理显。若自若他三十世間,一一究竟清净自在,未曾有也。「國土」下,以三世間配三德,且从义便也。國土等者,迷时假實既依國土,果上智斷全依法身,故於國土明實相滿。众生等者,《释論》云「众生无上者佛是」。佛翻为觉,始觉人空、終觉法空,故於众生世間明般若滿。五阴等者,《释論》云「法无上者涅槃是」。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二執既尽,五阴自在,故於五阴世間明解脫滿。以三對三,須知其意,良以三德舉一即三,显三世間一一圓遍、互融互攝,新伊天目類之可知。實相是要者,實相无相,極果俱是究竟忘相,故称實相自他圓滿也。◎
五、「从信」下,默念騰疑序,二:
初、分文。
二、「欢喜」下,隨释,二:
初、见相欢喜。
二、「从至」下,默念陳疑,三:
初、明騰疑意。积疑不騰,恐成疑盖。
二、「念释」下,正騰所疑。一切功德依寿得住,其寿既促,众德奚为?故皆不疑,但念寿短。此覆不騰,莫能決了。
三、「而不」下,明默念意。威尊故默,求決故念,承前可见。
六、「从尔」下,止疑序,二:
初、分文。
二、「疑盖」下,隨释,二:初、正止疑,三:
初、止疑意。疑盖覆心者,五盖中疑能覆禅慧。須預止者何哉?若未解理,心合致疑。既覩威尊,是決疑地,儻堅執疑念則观慧莫開,故須止之,令諦心受法。例如等者,疑是见惑,能障真諦;斷疑见道,方進真修。信相騰疑或權或實,佛止則令自他獲益。
二、「从汝」下,正止疑,三:
初、大用不應。八十之寿是法界全体起應物大用,故不應以定短致疑。
二、法性不應。释尊所證性海淵深,豈以長短心慮測度?
三、智度不應。真信真智二皆具足,能知能證;汝今未具,不應度量。此三不應,是約三身而成止意。亦可前二約所思止,後一約能思止。
三、「释論」下,引證結。佛所有法皆悉无量,若以有量心慮量之,必当覆溺於疑惑海,是故四佛以三不應止其疑念。
二、「何以」下,释止疑,三:初、释法性不應,二:
初、明八众攝菩萨。经列八众虽已分明,但闕菩萨,故約生法權實示之。法性土者,方便實報也,既不居此故不在言。
二、「若凡」下,明皆不應測性。如来所遊深广法性,尚过菩萨所行清净,況復凡小而能思算?
二、「唯除」下,释智度不應,二:初、正释降佛难測。唯佛与佛乃能究尽,因智那知?
二、「舊用」下,兼示佛所知法,二:
初、古释可知故无常。言此語者,唯除如来句也。寿量既为智之所知,是可思法,驗是无常。
二、「天台」下,明今释常智知常。无量常智者,究竟无知方具足知,此知称性,以全本智成佛智故。既知本性,性豈无常?古師不解,故以有知而为佛智,乃以所知是无常法。
三、「智性」下,令比知大用。无知之智既冥法性,法性本用具足发现,现長现短皆名常寿,以全性故。经释智性略大用者,以可解故。
七、「从时」下,集众序,二:初、正释经文,二:初、對他经前後。二、「时者」下,約今经解释,三:初、正明此室众,二:初、略释时众;二、「信相」下,明集众意。即八十寿显三身常,豈益信相一人而已?故以神力攝诸有缘,令闻圓常,得四悉益。言益处多者,豈止一室。此众闻後,在处宣布耳。
二、「众有」下,兼明一经众。正明此室具四种众,傍兼诸品皆有四众。句三:
初、明此经具四众。影響众者,古往诸佛法身大士,隱其圓極助佛揚化,为伴奉主,如影隨質、似響答声。四众名义,具《法华疏》。
二、「此经」下,明众与诸经同。此中集天龍,与《华严》何異?此品新本既云「无量婆罗門众」,又〈懺悔品〉信相出城,与无量无邊百千众生俱往靈鷲,豈皆鬼神?驗知集众与诸经同。
三、「相承」下,止常情偏局解。豈以此品舊译文略,便云止集天龍众耶?
三、「總瑞」下,明经部法益,二:
初、異《法华》屬方等。一切世間合該十界,未曾有事悉具出现。合於十界皆显三德,而且未授二乘佛記,驗知未可同法华部,但就通教對利根者明三身常、辨圓法性,与其二酥談圓不異。既其首題不標般若,部內二处称方等名,故今判教屬於方等。而此部中得圓益者,自於十界妙證新伊,亦得称为未曾有事悉具出现。
二、「此中」下,須乘戒显众益。乘戒四句者,一乘戒俱急、二乘戒俱緩、三乘急戒緩、四乘緩戒急,先須了知乘戒体相。且戒論十种,唯取不缺、不破、不穿、不杂,此之四戒虽分定散,皆人天因,是今戒也。不取隨道、无著、智所讚、自在、隨定、具足,以此六种虽名为戒,体是三观,自屬乘耳。乘論五乘,不取人天,以其二种虽名为乘,不动不出,体是漏善,事戒所攝。唯取三乘,以此三乘該於四教,是入理智;虽分深淺,皆动烦恼出生死故,得名乘也。今以四戒而對三乘論於緩急,以成四句。乘戒俱急者,今之人天来闻法者是。其俱緩者,惡道苦縛莫預此会。乘急戒緩者,今诸龍鬼同集者是。乘緩戒急,著樂诸天嗜欲人等,不預此者皆是其類。復須了知,集今会者虽云乘急,乘有權實。宿世修習藏通急者,今在室中覩於四佛,佛身不同但见應化,縱闻長寿須归灰滅,滅已不生。若其宿修別圓急者,今覩四佛同尊特身一身一智,闻山斤等虽是應寿,知即法報三一难思,名见常身。權實等者,此四緩急众生之中,有實行者、有權示者,權能引實作种熟脫久近因缘,故云等事。別記者,即《法华》、《净名疏》及《止观》也。今依彼说,故注云云。
三、「齊此」下,判屬序段。◎
金光明经文句記卷第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