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梵網经菩萨戒本疏
梵網经菩萨戒本疏第五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不敬请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诸佛所師,謂是法菩萨,理應敬人重法,滅身求请,而反露踞傲,輕慢人法,失道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於失者不教誨,今則於得者不敬请也。
三、释名者,輕人慢法名「不敬请」,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實有大乘解行之人。二、无別開缘。三、故起慢心。四、不供養不请法。
五,闕缘可知。
六、輕重者,約人者有三:一、解行过己,是軌範師,傲而不敬请,理應是重。二、解行同己,不请少輕;三、劣己,不请无犯。二、約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樓戒经》云:「若菩萨憍慢心故,不諮问師、不受師教,得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癡、若大聰明、多闻有智、为調众生、若入定时」也。
八、释文者,文中三:初、见胜人遠来,明制戒缘;二、「即起」等,明正为制戒;三、「若不尔」等,明故違結犯。初中,「大乘法師」者,總舉簡異小乘故也。下別辨,同於大法,同见解胜,同行是行胜。「入僧坊」約出家菩萨,「舍宅」約在家,「城邑」約王等。二、正制中二:初、制約敬養人;二、制啟请法。前中迎送各礼,約初後威儀也。日日三时,約时分也。謂辰旦供養小食,齋时供養正食,餘时供非时湯藥等,故为三时也。「三雨金」等下,約所用資具也。謂重法情深,於人極敬,良由末代说法之師替如来处,故令尊重,極至供養。故《攝論》云:若人戒足虽羸劣,而能说法利多人,如佛世尊應供養,受彼所说故相似。又《謗佛经》中有人謗辨积法師即为謗佛,供養法師即为供養佛等。又如《大法炬经.法師品》中广显大乘法師令其敬養等。二、「常请」下,於法制请中,「三时」者,謂於一日初中後三时请法,隨彼请时皆具威儀,褊袒礼等是身业也,请法之辭語业也,不生瞋心等意业也。今辨难辦之供情无患恼,身受难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贤愚经》第一卷释迦过去作毘楞竭王,为求一偈身受千釘,又如雪山童子为求半偈高巖捨命,如是等故云「为法滅身」等。三、「若不尔」等,違犯結罪可知。
不聽经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學菩萨觸事无知,理應執持经律,四方求學以成道行,而反有诵不聽,抱自无知不識持犯,故令戒行並皆虧失退入邪小,为过既重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通请大法,今則別聽毘尼,故須制也。
三、释名者,化制二教別名经律,不能就師屬耳飡受,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亦具四缘:一、是新學。二、有講法处。三、无別開缘。四、不往聽受故,便犯。
五,闕缘可知。
六、輕重者,約人、約法各三類,輕重准前可见。
七、通塞者,亦准前戒,可知。
八、释文中三:初、舉胜缘,二、「是新學」下對缘正制,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初中「一切处」者,通舉一切,俱是講说经律之处。「有講毘尼经律」者,舉所講法也。毘尼此云滅,謂身語意惡猛气炎熾,戒能防止故称名滅。謂此经律宣说毘尼,故云毘尼经律。「大宅舍」者,別显处也。「講法」者,重显法也。謂開释本文名之为講。正制中二:先約法制聽,謂應持经律往彼聽受;二、「若山林」下約处制往,令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棄捨二乘,受持大乘真實之法,方名菩萨。而今乃棄大归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極,故須制也。故《涅槃经》云:菩萨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捨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萨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於菩萨戒猶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如是等文广如彼说。
二、次第者,前虽离慢懃學,而或心墮二乘,故次制令專習大乘也。
三、释名者,心捨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为戒。
四、具缘者,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語非。四、捨此受彼,故結犯。
五、闕缘者,准前释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大乘有權教、實教;約心,背捨有疑心、決心;約事,嬾墮愚癡。故各有輕重,並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開,以诸菩萨无有暫时捨大乘故。若癡狂、若数数習對治、烦恼力強、暫起還憶,一切不犯。
八、释文者,於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結犯。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謂所说法真理名为「常住」,能说之教故称「经律」。又释此大乘经律,三世诸佛同说同行更无改易,故云「常住经律」也。語越真詮,故云「言非佛说」。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先約人有二:或墮二乘地,或墮外道中。「惡见」下,約邪法有二:或總撥一切佛所说法,此是外道惡见;或唯撥大乘不非小教,是二乘惡见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烏鷄鹿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见亦二:或是外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詮经律,是能詮邪教。三、結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萨以大悲为体,拔苦为用,何容见病而不瞻救?故須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即是绝命,故須制也。又如来大圣,尚躬瞻病苦,況其餘類而不瞻救?
二、次第者,前背上胜法,今則捨下病苦,故次制也。又前則於法有背,今則於生不濟,故次制。
三、释名者,病之与苦,隣死之厄,捨而不救,實違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称。
四、具缘者: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无病等。四、嫌心捨去。故結成犯。
五、闕缘者,闕初二缘,並无犯。闕第三缘中,若自少患,即便捨去,應得小罪;若重,无犯。闕第四缘中,有起嫌心不捨去,起悲心而捨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六、輕重者,約境病苦有輕重,約心悲念有厚薄,約事在缘有急緩,皆犯有輕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与食与藥、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切无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餘缘,准思可知。
八、释文者,有二:先舉缘制行,二、「而菩萨」下故違結犯。亦是先令作持,後显止犯。前中亦二:初、總舉令行,二、「若父母」下別辨戒行。前中亦二:初、總显同佛,二、挍量显胜。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曠路美井,二、水路橋梁,三、平治嶮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无遮大会。未见出何圣教。有云:供養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见教。《贤愚经》云:施五人得福无量:一、知法人,二、遠行来人,三、遠去人,四、飢餓人,五、病人。足以三宝亦为八种。既言如佛无異,復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後二种八,此應是初八之內方为第一也。二、別显中「父母」等,別舉親位显其重相,理實通一切众生也。言「诸根不具」等,显其病相。如病既尔,苦恼亦然,皆令差脫,乃至身命亦不悋惜。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濟產婦,如毘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皆務令得濟,不顧己命,是菩萨也。二、「而菩萨」下,故違結犯中,惡心害悲,故云「嗔恨」。「不至僧房」者,約師僧弟子病处。「城邑」者,約父母等病处。「曠野」等者,通一切病苦处。「见病不救」者,正显違行。「犯輕垢」者,結示罪名之。
畜诸殺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广聚法財利樂众生,反畜殺具乖於悲濟,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防自身不能濟病,今就依報不畜非器,故次制也。
三、释名者,殺具損命,違害悲濟,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是殺具,二、有彼想,三、无別開缘,四、故畜,成犯。
五,闕缘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畜有多少胜劣,約心情有剋漫,約事擬用不用,单合皆輕重之义,准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义准为护佛法及調伏众生,畜應不犯;及从惡人乞得,擬壞亦未壞,无犯。反上,一切隨畜皆犯。是故菩萨见他畜,勸令毀破;若勸不得,應乞應贖;猶亦不得,應以威逼等(檢使),要当令止。
八、释文者,有三:初、制畜非器;二、止內怨;三、故違結犯。初中但多殺具類,略列十种:一、刀是割截义;二、杖是捶打义;三、弓是送箭义;四、箭是中害义;五、鉾是傷判义;六、斧是斫伐义;七、斗戰具,謂甲弩等一切俱是斗戰之具,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八、惡網,是捕魚捕鳥;九、殺生之器,通舉坑型等;十、總結,但是害具總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萨」下,止內怨,示行令修。於中但是发心行菩萨道者,有殺父母怨,理无加報,故云「菩萨」等也。经云:以怨報怨,怨終叵尽。准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不報。況復菩萨观一切众生總无怨者,悉是悲境、俱是慈救,於曾有怨处备起重心,視如赤子。问:若尔,菩萨於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害,縱碎自身,猶如微尘,经无量劫,要当孝行,以存护養。如其父母已被害訖,即是宿业,酬彼无益,更招大損,怨怨不绝,如瑠璃玉。害释种时,如来神力无如之何,此謂也。況余众生者,舉重況輕也。約境,舉父母重,餘众生輕;約心,为父母酬罪得輕,为餘人酬得罪重。三、「若故畜」下,違犯結罪,可知。如是十戒,結上十种勸學令持。「下六品」等,指广本。以彼六品之中有開有释,如彼應知。
通國入軍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後結勸指广。前中十戒即为十段。
就初戒中制意者,菩萨理應和诸違諍令息相害,而反通國使令相侵害,为失之甚故須制也。別说有三:一、生譏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殺故。为过既重,理宜須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戰殺之具,今則止彼身为戰,使次辨也。
三、释名者,为國使傳言,入軍令斗,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缘者:一、二國,二、軍,二、为利養及惡心,三、傳此言至彼所,四、彼闻已来害此。若據損命犯二罪:一、望斷命邊犯殺戒,二、身为軍國使邊犯此戒。
五、闕缘者,若闕初缘,二國非怨計,得方便罪,不望殺邊。二、若不为利,但有惡心;若无惡心,但为利为名,皆犯。若總闕此缘,得重方便。三、若不傳等,總无犯。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傳之言,有極惡劣惡;約心为名利及惡心,有单有双;約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輕重,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为調伏彼,令其和穆,入軍入國,一切无犯。除上皆犯,更准思之。
八、释文者,亦三:初、舉过缘,二、正制斷,三、違結犯。初中为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为國使通致兩頭論斗戰事,或但在一处亦其圖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无量众生」也。二、「而菩萨」下正制斷中,先舉輕,暫入軍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斗戰。三、「若故」下違結犯,可知也。
傷慈販賣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慈濟群品,乃而反販賣人畜四具自資,內違慈行外招譏謗,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虽止为國賊,猶恐劫掠良賤,故須制也。
三、释名者,賣盛死具所以傷慈,販人及畜復違濟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种: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隨起彼想。三、正買賣。四、事成,便犯。
五、闕缘者,初二隨闕各无犯,後二隨闕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賣良人最重,販奴婢應次,六畜應輕,死具最輕。約心有耎、中、上分輕重,約事为求多利、賣与惡人、令極苦等理應最重,反此是輕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为三宝要藉、若为利生、若为調伏直買賣,一切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又三:初、舉过;二、正制;三、結犯。初中四句:一、販賣良人類;二、販奴婢;三、六畜者,《周礼》云,牛馬犬羊豕鷄为六也,理實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販賣,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槨轜車之類,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罗业故。二、「尚不」下,正制。自他俱不應作,但菩萨二利中利他为最,故舉自況他也。三、「若故作」下,違結犯。
无根謗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为欲护前说、謗、毀等三重戒故;二、为离恼亂诸好人故;三、为护佛法离醜惡故,實尚不说,況起謗耶?四、为离自招重业过故。
二、次第者,前於下位不輕,今於上人不謗故也。
三、释名者,无根謗人,是違理之極,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實是好人。二、知是无事。三、故起惡心。四、发言謗黷,明了便犯。
五、闕缘者,闕初二缘犯说过戒,闕後二缘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亦三:初、約境,有三品:一、和尚诸師;二、有德尊者;三、同位善人。二、約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約法,虽俱成乖,然各有輕重,准可知耳。
七、通塞者,除癡犯亂及地上菩萨逆行,餘一切皆犯也。
八、释文者,又三:一、舉所制之过,二、明須制所由,三、違制結犯。初中以「惡心」者明起之因,謂三毒盛興違理損物,故云惡心。言「无事謗他」者,明違境成謗,謂无三根惡事。言「良人」等者,明所謗之人良善是同位人,法師及師僧是己所尊位,國王及貴人是世所尊共,是所應讚歎之位,豈容有謗?言「犯七逆十重」者,明所謗之罪理實輕垢,亦應有犯,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須制所由中,父母等亦是所謗数。「孝心」者,於師父等尊从人处應生孝順心,於等及下生慈悲,設不生此心猶有罪失,況起惡等?三、「而反更」下故違結犯,可知。
放火損燒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誡燒山野为护殺罪,制焚屋宅为防盜戒,放火損燒譏謗極弊,理非菩萨利生所宜,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謗於人,今則不損依報,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執火焚燒,非理損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對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以火燒之故便結犯。
五、闕缘者,闕初二缘各皆无犯,闕後二缘各得方便。
六、輕重者亦三,約罪有三:若燒損生命及損他物,皆實犯重就故。以火燒山屋等物非菩萨所應,故結輕垢。約損命損財各有多少,放火招譏隨其淺深,皆有輕重。約心有耎、中、上差別。約事招譏亦三品不同,各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文中約山野,从四月至九月燒犯,餘时不犯,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約燒屋等,一切皆犯。《五分律》燒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撿。
八、释文亦三:初、舉所离之过;二、正制不聽;三、故違結犯。初中,一、「以惡心」者,簡却慈心救物;二、「故放火」者,簡於錯誤也;三、「燒山林」等者,正明处燒成損。於中二:先「燒山」等,是損无主物;「四月」等,約时辨定,約損生命;二、若燒他人等,是有主物:一、燒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聽。「若故」下,故違結犯,共可知也。
法化違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以菩萨乘授与众生令得究竟饒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違理違願故須結戒。经云:「若以小乘化,我則墮慳貪,此事为不可。」此之謂也。
二、次第者,前則遮其外損,今則护其內益,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違本所宗授以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号。
四、具缘者:一、對前人,二、以惡心,三、教異論,四、彼領受,即便結犯。
五、闕缘者,闕初二缘各總无犯,闕後二缘各得方便罪。
六、輕重者,約境,前人有利鈍不同,謂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謗毀大乘;鈍根反上,故有輕重。若約心,有瞋心、姤心等诸惡,亦有耎、中、上差別。若約事,損益有多少,皆有輕重,单、双、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广知,不令味著,理應不犯。又若欲为破邪小執,令解知彼宗,意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擬後漸引令入大乘,此亦无犯。又若誤等,一切无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释文中二:先、明順理應行;二、明違教結犯。前中,先舉所教之人。虽通一切,略論四种:一、內众,謂佛弟子;二、外众,謂诸外道;三、俗眷,謂六親;四、法侶,謂善知識。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种:一、教教法,謂大乘经律;二、教理法,謂教解义理;三、教行法,謂使发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解起行,是其意也。於中,发心者,是位前信行法也;发十心者,是前十发趣,当十住位也;長養心者,是前十長養,当十行位;金刚心者,是前十金刚,当十回向。略不論十地。此释同前文。又释发菩提心,发十心是地前位,長養心是地上行,金刚心是十地滿等觉位中金刚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順行所依,漸次分齊,不令杂亂,擬後修行,知其趣向。不尔,云何得到佛果?菩萨之理,應以此成佛之法授与众生,是其常业。二、「而菩萨」下,違教結犯中,「惡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戒事。《大集经》云:勸學小乘,是魔业也,況外道邪論耳。結犯可知。
惜法規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學求法理宜为说,如乖此躅为失至重,故須制也。略由三意:一、为护前慳法重罪,二、为欲攝护新學法器令正行有依,三、为护正法傳燈不绝,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於诸人不教为失,今於求者不施为失,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匿正法,求財利,戒防此失,故以立此名。
四、真缘者,有六缘:一、有来求人。二、自解法。三、无開缘。四、規別利。五、倒说。六、前人領受。即便結犯。
五、闕缘者,闕初缘犯前戒。次闕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應无所知故。次闕第三缘不犯。次闕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求利倒说为重。次闕第五得輕方便,以虽別求利然说不顛倒。次闕第六缘亦重方便,以前人虽不領言已彰显。
第六、輕重者。約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規利養,復有深淺;據所说法,倒錯多少;望於前人,为損輕重。如是此等,並有輕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萨众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闻法。若菩萨嗔恨慳嫉,不为说者,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说,令所彼調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若彼鈍根闻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闻已,增長邪见;若闻已,毀呰退沒;若彼闻已,向惡人说。」
八、释文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學,二、「见後新學」下令教後進,三、「而菩萨」下正違結。初中言「應好心先學」等者,菩萨最初先學大乘中威儀法式,擬自修行及教後来新學菩萨,名为好心,簡異小乘声闻威儀,故云「大乘威儀」。謂行住坐臥、若食若飲、若語若默、若出若入、應作不應作,皆有威儀法式,理應善解此等经律,不尔如何持菩萨戒?故制令先學。二、令教後進中有二:先明新學来求,二、「應如法为说」下明正教为说。於中亦二:先说苦行令堅其志,後说正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为说一切苦行」者,總標也。下別辨中,謂上供诸佛、下濟众生,於此二处不惜躯命。又以上为求法荷重恩故,下愍众生滿悲願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貴香华,要以身命而成供養,如喜见菩萨燒臂供養等,为众生中濟餓虎等,如萨埵王子等,及餘无量诸菩萨等,並應当知。二、「後一一」下为说正法中,謂无说苦行堅其志已,然後方乃为说真空,內心观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所作,謂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贤等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錯,闻慧開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萨」下違教結犯中,言「为利」者,明情別所求。「應答不答」者,问異答異。「倒说经律」者,不先为说苦行持戒,即说蕩空,毀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说。「文字无前後」者,回前作後、回後作前,中置前後、前後置中,令乖义理故为失也。「謗三宝说」者,云此倒说是佛所说,則为謗佛也。法實不尔,言法如是即为謗法。復云僧同此说,亦是謗僧。結罪可知。
依官強乞戒第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謙卑益物殞命无違,而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別辨三意:一、为护盜戒故,二、恐乖自利違嫌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为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則順理求法倒说成謗,今則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三、释名。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六缘成犯:一、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恃威勢,四、通恼他人,五、求彼处求,六、得彼处得。
五、闕缘者,闕初缘有三义:一、得重方便,以設不自为,亦不得为众生非理求物故。二、得輕方便,以設为飢餓众生,亦不得逼他令其瞋心賑給。三、有福无罪,以法假彼威治诸惡人为护正法。次闕第二缘有一罪,謂重方便,以虽親近非故,然用彼威以成其失。次闕第三缘亦重方便,以虽不恃威然恼他得利。次闕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恼他然以威得物。次闕第五缘得輕方便,以虽无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闕第六缘得重方便,以虽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
第六,輕重者。約得物邊,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恼他邊,犯此輕垢。於此罪中,輕重有十:一、約所窺名利,有深有淺;二、約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約所用威勢,有厚有薄;四、約所恼之苦,有輕有重;五、約能恼之情,有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少;七、合说上六,有俱輕俱重;八、或重多輕少;九、或輕多重少;十、或輕重齊等。並有輕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奪賊物,以還本主三宝众生,又若为救菩提心人命、梵行等难,又若因此令人发菩提心住菩萨戒,又若一作令无量众生捨惡住善,准應无犯,反上犯之。
第八、释文者,此中有四:一、自行非,二、教他作,三、无對治,四、結罪名。初中有五:一、明所为,謂自为者簡他也。以为众生非正犯,飲食資身等,錢为受用等,財为貯畜等,此为利養總結多類。美名善譽,謂利養內資美名外振,凡愚所貪殞命难捨,害善本猶色繩等。二、明所親近,謂有四位:一、國王,二、王子,三、大臣,謂知軍國等,四、有官,謂餘官位,皆有威勢故也。若親附彼威失自正行,是故大小乘经並皆慇懃,不許行人而親近之。三、明所恃威,謂恃託彼威高舉其心陵蔑他等,故云「恃作形勢」也。四、正成逼恼,亦有四种:一、逼恼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牽挽,四、橫取錢物,皆是侵恼众生令其厭背,自負深愆失他善品。五、广求所求。此有三种:一、是利皆求,名一切求;二、恼他取物,名为惡求;三、求无厭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亦乃教他同犯。二利俱乖,为失至甚也。三、无對治者,謂慈心益物,孝心益生,俱翻前失。然无此治,故云「都无慈心」等也。四、犯輕罪者,結示罪名也。
无知为師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內自成德,以示众生乖失茲躅,故須制也。別说亦有三种:一、覆自无知作为師範,欺誑失故;二、不閑文义,失善品故;三、詐为他師,无實引导,不利益故。此三如次亦为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強威逼奪,今則詐为授法,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隱自无知,詐为師範,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成犯:一、性非闇鈍,二、惰不習學,三、隱愚詐智,四、为師授戒。故以为犯。
五、闕缘者,於此四缘次第各闕,並得輕方便罪,准释可知。
六、輕重者,謂實无知,詐言能解,此犯初篇妄語罪也。今取乖失引导,令法犯不傳,故結此罪。於中有六:一、根有利鈍,二、學有懃情,三、覆有深淺,四、師有大小,五、四俱有輕重,六、相合互多小。並有輕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闇鈍,懃學未成,若不隱无知,若便无人为師,如此所作,一切准應无犯。反上皆犯。
第八、释文者,亦四:一、舉正應修,二、无知詐解,三、无解为師,四、結示罪名。初中二:先應诵文,後令解义。前中且舉大綱令六时诵持,理實一切时皆須诵,然於六时不得有闕。次解义者,謂善解持犯等义及真理等义,故云「义理」。復解成佛之因,故云「佛性」。略有三种: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至得果佛性。具释如《佛性論》等,皆應具解。二、「而菩萨」下明无知詐解,辨无知。言「不解一句」等者,依梵本八字成四句,四句为一頌。制戒所由为因缘,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缘。又受戒有因有缘,隨戒亦有因有缘,皆須善解方堪为師。次詐言解者,隱自无知詐言能解,虛誑他人盜善声譽。下显其失。謂失自實利則为自欺,他无稟益復是欺他,兩利俱失情恒安忍,为患至重。三、「一一」下,明无解为師。謂於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則實无所解輒为師範,非直師資兩位欺誑自他,亦令如来法花遏绝流通,此滅法之愆为失尤重故。下第四、結示罪名,可知。
斗謗欺贤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称揚讚美菩萨行人,令善譽遠彰黎元倣習,而反惡心謗黷諍毀善增惡,为失既重故制茲戒。別说亦三,謂惡不止、善不增、乖所犯,並准可知。
二、次第者,前自无知,今欺有德故也。
三、释名者,遘謗令斗欺蔑贤良,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五缘:一、內有惡心,二、见戒行人,三、謗以惡言,四、傳遘兩頭,五、造惡令斗。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缘得輕方便,以无惡心故;餘闕皆得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輕重者,亦有十义: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謗有深淺;四、傳有達不達;五、斗有多少;六、俱厚俱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等;十、不等。皆有輕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錯誤、狂、著鬼,若治罪人,准應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三:初、惡见净境,二、闕成愆,三、故为犯。初中以破壞心、誹謗心、妬胜心,故云「惡心」也。见持戒比丘是不犯輕重戒也。「手執香」等是行道威儀。二、「而斗遘」下斗謗成愆,謂斗諍結遘令兩頭違諍。惡心陵彼为「欺」,妄言说过为「謗」,謗此於彼亦謗彼於此,兩謗互傳令斗諍因茲起惡,故云「无惡不造」也。三、「若故作」下故为結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殞命救生,而反见众生苦而无慈救,違行之甚故須制也。別说亦三,謂增惡、損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於贤欺謗,今則见苦不救也。
三、释名者,內无慈心,见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內无慈心,二、见人殺生,三、捨而不救,四、令彼命斷。故以成犯。
五、闕缘者,闕初缘得重方便,以虽有慈心而不救故。闕第二缘有二义:一、總无罪,以不见人殺无可救故;二、得重方便,以见苦众生而不救故。闕第三缘亦有二义:一、輕方便,以虽无慈心而不捨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无罪也。闕第四缘得重方便,以命不斷非由救故。餘义准之。
六、輕重者,有六义:一、約无慈心有厚薄;二、約所救众生有尊卑;三、約所作救行有力逮不逮;四、約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说有純輕純重;六、輕多重少;七、重多輕少。並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无勢力,徒自殞命,終无有益,准應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於中三:先順理應行放生;二、救他殺害;三、講救先亡。初中三,謂標、释、結。一、以慈心行放生业者,是標也。二、「一切男子」下,释也。謂何以救生而不殺者,释有二义:一、普親观;二、平等观。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實也。而殺食即殺我父母者,明違理不可也。问:若尔,殺生應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殺我故身」下,明平等观。謂众生之身皆稟四大,然我故身亦曾攬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故说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總結常行也。二、「若见世人」下,救他殺害中,亦由上二种观,理應救拔,況自慈心,法應救生也。三、「常教化」下,明講救先。於中二:先總通標。謂講说戒法,令人識罪,斷惡修善,以成救度。二、別就先亡辨。講福資熏,令亡见佛,明所成益也。上来明違行結犯。
上来略显十戒之相,結勸修學。「如〈滅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广明,具如彼说。
无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忍行內宛、慈悲外溢,而反瞋罵及打,为失至甚,故以制之。別显亦三:瞋怨不止,忍善不增,众生皆捨。既乖三聚,制此严科。
二、次第者,前见苦不救,今則於怨起酬,並違正行故也。
三、释名者,內无慈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一、對怨境,二、起瞋心,三、动身口,四、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缘犯初篇重戒,以於非怨境起瞋等故。闕第二缘得輕方便罪,以无瞋心餘非重故。次闕第三缘得重方便,虽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闕第四缘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輕重者,怨境有深淺,起瞋有麁細,加行有增微,前人苦有多少俱輕俱重,綺互多少皆有輕重,並准應知。
七、通塞者,若为治罰令悔,若为調伏令住善行,若自虽数對治而烦恼厚重不觉而起,准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五:一、舉过正制;二、犯便違行;三、舉輕況重;四、簡道異俗;五、故犯成愆。初中,先於自怨,亦二:謂瞋約意业,打據身业。語隨二起,略而不舉。若具,應言以罵報罵。又以自身被殺,自无现酬,故不言以殺報殺也。「若殺父母」下,犯君親怨,亦二:謂親約孝境,君約忠境。據孝據忠,理應酬報。但为怨怨相酬,怨終不尽,唯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如来慈救,制此严科,故云「不得加報」也。二、「殺生報生」下,明違理乖行。謂「生」猶命也,謂殺命還以命酬,故云「殺生報生」,非是以生報殺,此違理也。「不順孝道」者,明乖行也。问:俗礼之中,君父之怨不報非孝,何故此中若報非孝耶?答:道与俗反,俗據现在,不说当来因果业報。今若重酬苦业滋多,令其君父沈淪永劫,何成孝道?況此怨等何必前生非己父母,今若殺彼豈成孝行?故云不順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舉輕況重,以畜奴婢身打口罵隨起瞋恼,三业罪咎口业偏多,故云「口罪无量」。此舉輕猶无量罪。下況重,故云「況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无量难晚。四、「而出家」簡道異俗,於中虽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出家作此过失尤深,故別重舉。以捨俗親缘修慈普濟,而反为親酬報,乖行至甚故。五、「故作」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慢人輕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为四句而身受千釘,求半偈而高巖捨命,王身为罗刹之床,天衣作野干之坐,輕天王之胜位,敬鬼畜为尊高者,莫不皆是重法为先也。《华严》云:「菩萨摩诃萨为求法故、为法难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若能投身七仞火坑,当与汝法。菩萨闻此欢喜无量,作是思惟:我为法故,尚於阿毘地獄诸惡趣中受无量苦,況入人間微少火坑而得闻法?奇哉!正法甚为易得,免於地獄无量楚毒,入小火坑而得闻法。汝但说法,我入火坑,如求善法王菩萨、金刚思惟菩萨等。」又云:若人为我说一句法,令我菩萨行得清净者,捉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大火,我从梵天捉身此火不以为难。如是等,況乃故作輕人失法,为損至重故須制也。別显亦三:一、起慢增惑;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誤。壞三聚行,故須制也。
二、来意者,前則於怨起酬,今則於德不敬。又前於怨境增自惑业,今於有德慢失法益故也。
三、释名者,於人起慢,捨求正法,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犯:一、他卑有德,二、自持起慢,三、见彼生輕,四、捨不求法。
五、闕缘者,闕初缘輕方便,餘三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輕重者,前德有大小,自慢有厚薄,輕心有多少,捨法有深淺,如次及綺互皆有輕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无力、若彼實无德似有德、若为調伏彼、若为調伏餘众生、若慢惑猛利對治力弱,亦應不犯。若怠惰犯輕,反上皆重。
八、释文者,亦有五:一、自實无知,二、恃妄起慢,三、輕捨有德,四、立禁正制,結犯。初中「始出家」者,創入道淺也。「未有所解」者,於大小乘並未習學,於菩萨學处觸事无知,且舉出家理實在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起十慢:一、聰明慢,謂恃自聰明散动高舉。二、世智慢,謂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謂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謂恃己年長不知虛老。五、大性慢,謂恃己刹利诸大姓等。六、高門慢,謂恃己上代簪貴非卑。七、解慢,謂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謂恃己曾作诸大福利。九、富慢,謂恃己富有诸財物等。十、宝慢,謂恃己家有金等七宝以生於慢。於此十中攝为六慢三對,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對,四及九、十是身財一對,餘三是家位一對。於此十中隨持一种以成犯缘,未必一犯要具此十,故云或也。三、「而不諮」下明輕捨有德,於中二:先總明輕捨,二、「其法師」下別释法師。前中既新出家,恃上诸慢不諮问先學法師经律中义,致令修行觸事无知,过五歲後更結无知罪。俗中學问尚至官僚,況出俗行人本以學业为務,三祇累劫无棄寸阴,今乃起慢捨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別释法師中亦二:先显位卑,後辨德高。前中略舉五事:一、小姓,二、年幼,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應知。五、诸根不具,形殘醜陋。二、「而實」下,辨德高中實有德者,明行德高胜。言「一切经」等者,明智解深遠也。四、「而新學」下,明立禁正制。謂观其所说,不得观种姓者,於上五中略舉一位,理實五事俱不得观,況菩萨受法於罗刹,诸天顶礼於野干,此豈可观种族耶?五、「而不来」下,明違制結犯。謂略舉第一义,理實通问二諦。又释佛法望世法,俱为第一义。又释世諦易知,真諦难了,故令问也。餘文可知。
经新求學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入诸苦趣,開导众生令发大心受菩萨戒。《瓔珞经》云:若化一人令发心受菩萨戒者,胜造大千世界滿中佛塔也。又《华严》云:「为一众生故,阿毘地獄中,无量劫燒煮,心净如最胜。」解云:菩萨尚應入苦獄而化众生,何容新學来求不好为答?亦增惡乖善失於处犯,既違三聚成过非小,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慢不求法,今則慢不说法。经云:菩萨求法不懈,说法无惜。此云也。又前明輕於先學,今則悔於後進。经云:不輕未學,敬已學如佛。此謂也。
三、释名者,於诸新學而不导引,不善傳授令法速滅,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五缘犯:一、自解大乘,二、新學来求,三、倚恃勢,四、起輕等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闕缘者,初二隨闕皆輕方便,後三隨闕皆重方便,准释可知。
六、輕重者,自解有深淺,求者有慇慢,恃勢有多少,起心有輕重,答问有是非。俱輕俱重,或交絡多少,並有輕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病、若无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为調彼等,如前说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二:先明受戒儀式,後「若法師」下明違行結犯。前中有受菩萨戒章,如別说。此文中有三:一、自誓受,二、从師受,三、释自誓意。前中亦三:一、初受戒时,謂佛在世时无自誓受,故云「滅後」也。「欲以」者,欲願至誠求戒心也。「好心」者,順理净信菩提之心。此二为戒器,故舉之也。二、「於佛菩萨」下明受戒事,言「於佛菩萨像前」者,謂表如在之想也。志发於裏誠言立誓,弘願自要口陳羯磨,應教相现名为得戒。羯磨文如別说。應教之相有三种:一、心以表相,謂若我心虛妄實不能行诸菩萨所行者,願佛菩萨莫与我戒。若實当与,以自知心實故則知得戒。二、诸方有涼風起,故知得戒也。三、「当七日」下释得戒缘,先作七日法,謂入净道場懺悔障戒罪。「好相」者,佛来摩顶等,具如经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虽过一年,不得好相,終不得戒。此等懺悔儀,亦如別说。「若先受戒」下,明从師受。於中,先標不須好相,二向以故徵嘖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須、不須?下释云:以是法師从上代来,師師相授,今此戒法展转傳来,故不須好相。自誓不尔,自诵羯磨,自既无戒,从誰而得?要从佛、菩萨。佛、菩萨处难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戒,故須相也。三、「是以」下,結。謂但於師生重心受,既便得戒,故不須相也。三、「若千里」下,释自誓意。若千里內有戒師而輕彼不从受,虽自誓,亦不得戒。释受戒竟。第二、「若法師」下,明違行結犯。於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勢;三、新學来求;四、內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結犯也。三心者:一、輕忽前人;二、嫉妬起嫌,故云「惡心」;三、憍慢陵物。於此三中,隨一成犯故也。
梵網经菩萨戒本疏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