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梵網经菩萨戒本疏
梵網经菩萨戒本疏第六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背正向邪戒第二十四
初、制意者,本为受行大乘名为菩萨,今若捨此何大士之有?別说亦三:一、乖大行;二、習異熏心;三、障得菩提。为失既深,故須制也。
次第者,前恃慢陵人,今背真向偽;又前即輕人,今則捨法故也。
三、释名者,任己无知,隨诸惡友,捨大乘之珍宝,習邪小之瓦礫,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三缘:一、发背心,二、捨大法,三、習邪小,故犯也。
五、闕缘者,於三中隨闕一种,悉重方便。又双闕後二,或双闕初後,皆輕方便。或双闕初二,或甚輕,或无罪,並可知。
六、輕重者,三中各有暫有永、俱暫俱永,或綺互多少悉有輕重,並準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为众生暫學、若为成自广智、若同事調,彼皆不捨自行,悉應不犯,反上为犯。
释文者,文中有五:一、學真正;二、明背捨;三、習邪小;四、辨过失;五、結成犯。初中言「佛经」等,有總舉應學之法,次別显四种:一、正法者,是大乘教法;二、正见者,行法;三、正性者,理法;四、正法身者,果法。謂依教起行,行能證理,理圓果滿。又信果受教,修行入理。又释初二是修生法,謂依止闻熏習法,生无分別智正见。後二是本有法,謂正纏名正性,出纏名法身。此等並是菩萨所應修學也。二、「而不能」下,明背捨。以大乘法可珍,从喻名宝,如捨七宝,反取瓦礫也。三、「反學」下,明習邪小中言「反學」者,是倒學也。此倒學有八种:一、邪见者,见是總句,謂惡见乖理,故云邪也。二、二乘者,《十地論》七种邪见中,名異乘邪见;《楞伽》二十种外道中,名小乘外道。此等並就執著乖大,故立斯名。又《十地論》名正梵行求众生。又《法华》云:汝等处行,是菩萨道。此等就順趣大乘故非邪等,今據前义故呵不令學。三、僧伽等論異说乖真,故云外道。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五、阿毘曇,此云對法,即小乘诸部,諍論相違損害大乘。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杂糅成論,故云「杂論」。又如世中四違陀等論,皆名杂論。七、書者,謂耽學書點以失光儀。八、記者,謂學算数記穀聚之多少等。此上類中若精神有餘,隨分薄知故理應无失;若性非聰悟而捨真習偽,理宜正犯。维摩云:新學菩萨別。四、「是斷」下显三失。一、「斷佛性」者,此有二义:一、由習邪法令身中佛性闕缘,故不得生於智等萬行。此則遮其功能,故云斷也。二、習此邪法令於世間大乘不行,名斷佛种姓。经云:此大乘法流行,名佛种不斷。二、「障道因缘」者,亦有二义:一、於菩提道作障礙因缘;二、障菩提道因,亦障彼缘,令因缘俱闕,道无由生。三、「非行菩萨道」者,亦二义:一、乖於菩萨所行之道;二、結止所作,非是菩萨,故云「者」也。五、「故作」等,結犯可知。
为主失儀戒第二十五
初、制意者,菩萨众主理宜慈心,攝撫众善守德財,而为主乖儀业道斯起,故須制也。別示違壞三聚,準释可知。
二、次第者,前背正法,今損德財故也。
三、释名者,从所防为因可知。
四、具缘者,三缘:一、身为众生;二、无慈护心;三、令众起諍及損三宝物,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缘重方便,闕後二皆輕方便。此中據为主不护邊得輕垢罪,約处損財物皆犯夷罪。是故綱维知事非分費用三宝財物犯二戒也。
六、輕重者,主勢有強弱,慈护有堅軟,众諍費財有多少,俱及綺互悉有輕重,準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王等取、若強賊、若自重病、若众極惡未能和得,並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三:一、明为主,制其所作,三、違制結犯。初中「佛滅後」者,以遺法住持要藉众主,故簡定时也。主义虽多,略舉五种:一、说法主者,謂慈悲撫众,傳授无遺令法久住。二、僧房主者,謂身住綱维为众当苦,堅守护財物。三、教化主者,謂导引檀越修治塔寺,善守彼財復不恼众。四、坐禅主者,謂善授止观令伏烦恼。五、行来主者,領众遊方,令善攝诸根不毀禁戒。二、「應生」下明制其所作。於中先制令和众,謂制上五主众有違諍,應以慈心要令和穆。後制上五主守三宝物过於眼目,寧捨身命終不非理,謂將三宝物不依圣教任自意用,故云「如自己有」。又惡人为主慳悋自財,不惜此物不如己有,深除可悲矣。三、「而反」下違制結犯,謂靜众令亂、和众令諍,不思业道恣情損費,故結斯愆。餘义如前盜戒中说。
待賓乖式戒第二十六
初、制意者,菩萨见客比丘尚應賣身供養,況故違圣教輕蔑良賓,为失既深故須制也。別辨有三:一、違法律;二、乖自利;三、令客行人无依失业。亦有乖三聚,準释可知。
二、次第者,前則为主失儀,今則待賓乖礼故也。
三、释名者,故違其法,不待良賓,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先住僧坊等处,二、後有客菩萨僧来,三、不供資具,四、不同利養,故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缘有二义:一、虽非舊住见此非法而不制之,犯重方便;二、制御不从宜速捨去,而经宿不去應輕方便。次闕第二缘亦二义:一、声闻僧来重方便;二、在家菩萨来輕方便。次闕後二缘各得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住处有貧富,客僧有多少,求資有艱易,利養有厚薄,有俱及互,輕重準前。
七、通塞者,若重病不自由,若王力自在,若初发心未能賣身,理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六:一、先住见客,二、制令供得,三、令辨难辨,四、利養齊均,五、違教得罪,六、呵嘖結犯。初中略舉五处:一、「僧房」者,是伽蓝中出家菩萨所住处也。二、「舍宅」者,是在家菩萨所住处,亦是檀越家安置僧处。三、「國王宅舍」者,是王宮內等,其「城邑」字通前二位所在之处。四、「乃至夏坐安居处」者,更有多处不能具说,故云「乃至」也。謂下至暫於一夏權暫住之处。五、「大会中」者,謂在檀越設会众中见後来者,皆須让坐以表相敬。此復二处,舉劣況胜也。二、「先住僧」下制令供待,於中略制六事:一、自須迎送,二、供給飲食,三、房舍止处,四、房內臥具床氈褥等,五、或常坐不臥之者須給繩床,六、或燈火水等。別说难尽,故總結云「事事給与」,令无乏短。三、「若无有」下,明令辨难辨。若无物可供,則賣己衣資;若迫无衣物,下至賣身,給无空过。如来制意,重至於此。然賣身通二位,男女唯在家,此中賣身及男女有異,释如別说。四、「有檀越」下,明利養齊均。謂信施既说於十方,众僧亦水乳一味,是故佛令僧次受如法得而无罪施,僧次如法施而福广,故云「有利養分」等,並可知。五、「而先住僧」下,明違教得罪。謂違如来僧次之教,盜十方现前僧利,利縱微小,望僧利无邊,故云「得无量罪」。六、「畜生」下,呵嘖結犯。先以三事呵:一、愚癡甚,故同畜生;二、无圣果,故非沙門;三、无彼因,故非释种。後「若故作」下,結犯,可知。
受別请戒第二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捨所重財物助成施会,何容曲受別请取彼普施之物?別说有三:一、壞如来僧次之法,二、損施主无限之福,三、累自身取此不應受物。《比丘應供法行经》云:「若我弟子有受別请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不名比丘。是人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劫不见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鬼常隨其後。」後言:「佛法中大賊,诸比丘不應作。次第僧中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萨僧、七贤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莫受別请。」又《居士请僧福田经》意亦同此,故深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为主乖儀,今則受请失則故也。
三、释名者,乖次受请为害至深,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身在众中,二、私独受於別请,三、進趣方便,四、取物,便犯。
五、闕缘者,闕初二缘各總无犯,闕後二缘各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得物有多少,受心愧无愧等,亦有俱互,輕重準之。
七、通塞者,具論有四句:一、僧次请僧次受,二、別请僧次受,此二不犯。三、僧次请私別受,此最重。四、別请別受,此亦有二种:一、如施主設七僧供,僧次请六人,別请此一人帖僧次数,此犯輕於前。二、僧次请,七人数外別请此有缘僧,或最輕,或亦不犯。又若重病,若至彼不受物,若將护施主令彼发菩提心,若令多人发菩提心,並應不犯。
八、释文者,有四:一、總制;二、定物;三、显失;四、結犯。初中,總制不得受一切別请利養入己。二、「而此」下,辨定其物。謂何以不得別受此利?以此利屬十方现前僧。若非僧次,定不合受。问:如亡比丘輕物亦屬十方现前僧,豈得僧次受耶?答:虽同屬十方,然制法有異。彼以羯磨为約,此以僧次为限,各依本法,受已无互。三、「而別受」下,显失中,略显七种过失:一、取十方现前僧物,以是彼所應得故;二、八福田物;三、佛物;四、圣人物;五、師僧物;六、父母物;七、病人物,以此物通彼所得故也。四、故結犯,可知。
故別请僧戒第二十八
初、制意者,菩萨理宜殞命护法,何容故違圣教?別请所親,乃是俗中曲席,豈成福会?別显亦三:一、害佛僧次之教;二、失自无限善根;三、誤常受學众生。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为福田不受別请,今为施主不请別僧故也。
三、释名者,隨情別曲,喚違平等施,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成犯:一、設施会,二、有僧众,三、故別请,四、施已,便犯。
五、闕缘。闕初二缘不犯,闕後二缘結方便。
六、輕重者,於上四缘各有多少,俱多俱少及互有等,輕重準之。
七、通塞者。若僧次已具,不为別施尊重高德,別有生善滅惡,理應无犯。及僧次外,王力通请,亦應无犯。餘有句数同前,翻取準之。
八、释文者,文中有五:一、明設供时,二、制僧次请,三、挍量显胜,四、違制辨失,五、結示罪名。初中在家、出家正是所制,「及一切檀越」者,兼教世人令得无限之福,謂將请僧田欲設施会求所欲时,故云也。二、「應入」下明制僧次请,謂教此施主往於僧中,问知事人僧次分齊也。言「今欲次第请者」,陳己请意簡非別请,故云也。言「得十方贤圣僧」者,显其胜德,謂十方僧通凡及圣和同一味,若无所簡別,依教僧次请得一人,以是十方中一故連於十方,故得十方僧福也。如於大海飲一掬水,即为已飲閻浮提中一切河水,若別飲一大江尽,猶未得名飲於河,況飲小水?僧次、別请当知亦尔。三、「而世人」下挍量显胜,謂別请五百罗汉僧或五百菩萨僧等者,如別飲江水等也。「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如飲大海一掬之水。问:彼所別请僧,豈非十方僧中之人?何得非十方攝?答:別请注心在所欲之人,非是普統十方僧也。僧次不尔,请无別注心統一切,是故广也。四、「若別请」下,明違制辨失,略显三失:一、是僧法外,故名外道法;二、七代佛戒總无此法,是則正內所无也;三、違逆佛心,故云「不順孝道」。五、「若故」下,結示罪名,可知。
惡伎損生戒第二十九
初制意者,菩萨應大慈救物,不惜身命,何容为利?以惡法損人,別害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背胜田今習劣伎,又前为失善今此增惡,故次制也。
三、释名者,習惡伎術違理損害,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成犯:一、起惡心,二、为利養,三、習惡術,四、现行用,故犯也。
五、闕缘者,次第闕四缘,皆得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於此四中,既各有多少,俱等輕重,準前知之。又此所制十三失中,自手作食,自磨自舂,此二稍輕,餘皆重也。
七、通塞者,謂从「自手作食」至「工巧」等七种,有时或通餘六,必无開法。除圣位菩萨權形同事,是則难知也。
八、释文者,文中有二:初、舉世惡事,二、作便結犯。前中「惡心」者,是造惡因也。「为利」者,造惡缘也。「販賣」等,明所作惡事也。惡事虽众,略舉十三:一、賣色者,謂居婬肆賣女色与男,或賣男色与女,據教他婬邊理實犯重,今約衒賣邊更結輕垢,是故得二罪也。二、自手作食者,是惡觸非法也。三自磨舂者,是壞生及惡觸,此二亦是世所譏嫌也。四、占相男女者,占男女婚嫁相宜,又相其身中黑子文等,又解其夢有善凶等。五、是男是女者,占胎辨於男女等也。六、呪者,为呪咀等,又以惡呪呪龍等。七、術者,𭼩禱等、符書等,又幻術眩惑等。八、工巧者,为匠傭作以求利等。九、調鷹法者,縫眼等,既調熟已令殺众生。十、和百种毒藥者,以百种毒合成此藥,千毒亦尔。既数有多少,理應功能急緩。十一、蛇毒者,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又以毒藥飼蛇等。十二、金銀者,合假金銀以誑惑人。十三、蠱毒者,亦蛇及猫鬼等損害众生。言「都无慈心」者,結彼惡作为无慈心故也。二、「若故作」,成犯可知。
違禁行非戒第三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宜心如金刚护持禁戒,令众中油鉢一渧无遺,海內浮囊纖尘不毀,何容惡心婬盜殺謗?为护本戒制茲末禁,通結二罪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作惡損生,今公行毀禁戒故也。
三、释名者,惡心熾盛,不避严科,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成犯:一、起惡心,二、對惡境,三、造方便,四、作,便犯。
五、闕缘者,隨闕一缘皆重方便,亦本末二方便罪也。並準思可见。
六、輕重者,於上四缘皆各有多少、俱不俱等輕重,準前思之。又於所作中謗三宝为最重,殺盜應次,餘戒少輕可知。
七、通塞者,除癡狂等、圣示同事等,餘皆悉犯。更有開閉,如前十重处说應知。
八、释文中三:初、「以惡心」者,明造惡因,謂不信有业果等而造诸罪。二、明所作罪业,略舉三种:一、如怨詐親,謂「詐现親附」,依三宝蔭以自活命,而實誹謗三宝未嘗信受,此亦犯第十重也。「口便说空」等者,释显詐親實謗之相,謂口詐说空似順佛語,行中執有謗佛所说。二、「为白衣」下明媒嫁婬秽,謂或为私通或为成妻,为其通傳巧令和合,傳著堅密送诸众生致此罪处,亦犯初篇第三重戒,以犯教人婬故。今就媒邊犯此篇也,具如前说。三齋日毀禁,謂年三月六皆外道作罪祠祀求恩福时,今惡见不捨同彼而作,故成深三長月六等。撿《智論》云云,此明作罪时。所作罪中略辨四种:初二是犯重戒,以於此时作故亦兼犯此篇;後二是輕,謂非时飲散及毀威儀等戒。三、結示罪名可知。
上来別释十戒訖,自下結勸指广,謂此十戒彼大本经〈制戒品〉一一广解,今但略舉名相耳。
见厄不救戒第三十一
初、制意者,菩萨见众生在厄,理應殞命救濟,何容见自所尊三宝二親惡人所賣而不救贖,故須制也。別辨亦有違三聚义,可知。
二、次第者,前故犯重禁,今不濟尊厄故也。
三、释名者,从所防为目可知。
四、具缘者,亦四缘成犯:一、是所尊,二、實在厄,三、親见知,四、捨不救,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缘得方便罪,闕後三缘俱无罪可知。
六、輕重者,尊境有多少,苦厄有輕重,親见遠闻救拔有难易,或俱或互,輕重同前,準思可知。
七、通塞者,若癡狂,若彼索多物,此迫无求处,設自賣身亦不宛数。若彼为菩萨行故,捨身命与之,志不願贖,並應无罪。反上應結。
八、释文者,文中有四:一、舉厄事,二、明所尊在中,三、制令救贖,四、故違結犯。初中「佛言」者,以是別品之首,故標斯語。於中先明厄时,謂以佛在世时无此事,故云「佛滅後」也。虽佛滅後,然信心性厚之世无此事,故云「惡世中」。次、明作礼人,有三:一、外道,以邪信故;二、惡人,以不信故;三、劫賊,以求物故。二、「賣佛」下明尊在厄,略舉三位:一、佛等形像,謂或但將賣,或欲融毀,皆須救贖。言「父母像」者,己父母形像为他所賣。又释謂佛菩萨尊重如父母,非謂二親形像。二、賣经律。三、賣僧等,有四人:一、僧,二、尼,三、在家菩萨,四、出家菩萨,故云「道人」也。言「或官」等,明所賣二处,謂或入官,或一切人作奴婢也。三、「而菩萨」下明制令救贖,謂见已生慈为救因,方便等救缘。若彼須物,應处处乞索,教以贖之。四、「若不贖」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畜作非法戒第三十二
初、制意者,善萨理應慈救益生,何容畜殺害具損財命,亦違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尊厄不救,今損害众生故也。
三、释名者,故畜害具侵他財命,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五缘:一、非法物,二、以惡心,三、故畜积,四、恃官勢,五、損众生。
五、闕缘者,隨所闕一皆得重方便,準释可知。
六、輕重者,各有多少俱等,準前可知。
七、通塞者,若癡狂、若为护法、若以調众生令离惡住善,理應不犯。反上皆結,並準可知。
八、释文中二:先、舉过正制,二、故違結犯。前中有六:一、「不得畜刀」等四物。此是大刀,其月刃、小刀非所犯故。杖是以器杖,非局一色。二、「販賣」等。既是在家許販賣,但不得以輕秤等侵他。計其所得,既是犯重,約用小升等以犯此戒。三、「因官」等。在俗任官以勢取物,或別恃餘官以取物等。四、恃官勢以害心繫縛,打罵众生。五、恃官勢破壞他成功,奪他所有。六、長養猫兒等诸惡律儀。略显四种:猪是所殺,餘三是能殺。二、「若故」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观聽作惡戒第三十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宜处靜思道,何容隨流蕩志,失於道意?別显有八:一、失禅定,二、增放逸,三、壞善品,四、滅法行,五、招大譏,六、誤所化,七、毀禁戒,八、成苦因。壞道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貯畜非宜,今观聽作惡也。
三、释名者,观聽非宜,作不應作,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此中有五种戒:一、观斗戒,二、聽樂戒,三、博戲戒,四、妓術戒,五、賊使戒。然此五戒各具四缘犯:一、有所對用,二、有心趣向,三、造趣方便,四、事成,結犯。皆準可知。
五、闕缘。初二戒中,闕初二缘,各不犯;闕後二缘,得方便罪。於後三戒中,四缘內隨闕一缘,皆得方便罪。準释可知。
六、輕重者,於前四缘各有多少,俱不俱等準前應知。又此五中前二稍輕,後三應重,三中如次下、中、上差別可知。
七、通塞者,於前二戒中,若病、若解斗、若以音樂供養三宝,理宜不犯。於後三中,除癡狂,餘一切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三:初、別制五非,二、初結同制,三、故違結犯。前中五非即为五段。初、观斗戒中準後應有「不得」二字,为後有總結,是故五中有有者无者。「以惡心故」者,明犯因。此有三類:一、观相斗用此快彼无揮解意,二、將此为戲悅己狂心,三、暢发害心。次、明所观斗,亦有三類:一、男等相斗,謂相罵打等;二、軍兵列陣;三、劫相斗,更或可軍兵与賊相斗,更无第三也。「等」者,等餘一切所不说者。二、「亦不得」下明聽音樂戒,於中略明十种,前九別辨九种音樂声,後一通結伎樂,並可知。三、「不得」下博戲戒,於中有九种戲。第三、「波罗塞戲」者,是西國兵戲法,謂二人各執二十餘小玉乘象或馬,於局道所爭得要路以为胜也。四、彈碁者,謂以指彈碁子得遠为胜。五、言「六博」者,有二种释:一云即双六是也,一云別数六种博戲,前释为定。六、七可知。八、捉壺者,謂捉杖於壺中,如嵇康等。九、八道行城,可知。四、「狐鏡」下,明妖術戒。於中略辨五种:一、「狐鏡」者,承闻西國術師以藥塗狐甲呪之,即於中见吉凶等事,故名狐鏡。二、用蓍草作術。三、呪楊枝。四、呪鉢。五、以人髑髏並用作筮,占知吉凶。皆是凡愚所作,豈修行所宜?故严制一切斷。五、「不得」下,明賊使戒。謂与賊为使,助成盜业。若據成他盜邊,犯前初篇;約作不應作,犯此罪耳。二、「一一」下,總制。三、「若故」下,結犯,可知。
堅持守心戒第三十四
初、制意者,謂大菩提心是众行之本、成佛之因,若忘此心則匿其萬德,既壞三聚失於五位,何菩萨之有?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制令斷惡,今策令修善故。又前斷身語麁惡,今斷意中細念。
三、释名者,謂一念異心尚立严制,況餘麁失,故从所防立名。又制令堅持戒、勸令守心,从所制为名。
四、具缘者,有三缘犯:一、厭自大行,二、缘彼果宗,三、捨此求彼,一念便犯。
五、闕缘者,各闕皆重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厭有深淺、缘有多少、求有暫永,故有輕重,準前知。
七、通塞者,若宿習力暫起现行,若新发心暫失念,若示同彼,若調众生,皆應无犯。餘皆犯也。
八、释文者,文中有四:一、制堅持戒,二、制守大信,三、制护大心,四、故違結犯。初中二:先、法说,謂制於四威儀六时诵持戒品,自撿三业无毀纖尘。二、舉喻中,一、「如金刚」者,明持心堅固无有能壞。二、「持浮囊」者,明用堅心正持戒品,若輕若重无犯纖毫,如浮囊尘許漏則溺。撿《涅槃经》(云云)。三、「如草繫比丘」者,依《庄严論》,有诸比丘为賊所剝,裸形伏地,以草連根縛之,经宿不转。國王因獵,见草中裸形,謂是外道。傍人答云:是佛弟子。何以得知?以其右膊全黑,是褊袒之相。王即以偈问云:「看时似无病,肥壯有多力,如何为草繫,日夜不转側?」比丘偈答:「此草甚危脆,斷时豈有难?但为佛世尊,金刚戒所制。」王发信心,解放与衣,將至宮中,为造新衣,种种供養。是故知为持小戒,不惜身命。小乘尚尔,況大乘乎?二、「常生」下,明制守大信。謂信知自是未成之佛者,信佛性定有故,行必可成,故此信因決定也。「佛是已成」者,信佛亦曾如我今修成此信果也。由此信故,行无退转。三、「发菩提心」下,明制护大心。謂由前信故,令菩提心念念相續,无暫离心,故云也。四、「若起」下,明故違結犯。《大般若.净戒品》中,菩萨設起无量世間心,不名犯戒;起一念二乘心,則名毀犯。菩萨净戒,广有狹量,具如彼说,可知。
不发大願戒第三十五
初、制意者,大願熏修令萬行增長,不立弘誓行起无由,故須制也。《华严》云:不发大願为魔业。
二、次第者,前防心不向二乘,今誓願趣求大行故也。
三、释名者,从所防所制以立其名。
四、具缘者,亦三缘:一、无心起願,二、不願所願,三、設願速忘,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皆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由不发願,廢所修行,有多有少,故有輕有重。又忘本誓,有多时少时,故有重輕可知。
七、通塞者,初心菩萨要藉大願資成大行,不发便犯。若得位已去宿願久成,設不新发理亦无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二:初、制发大願,二、違制結犯。前中有五:一、制願孝行,二、願胜師友,三、願闻大法,四、願如说修行,五、願行堅持。初中應常发孝順,於三处孝順:一、父母是生育恩,二、師僧訓导恩,三、三宝是福田恩。皆是重恩,故成孝順之境也。二、「常願」下明制願好師友,於中亦有三類:一、好師者,教以菩萨所修正行。二、好同學者,同師同行。三、善友知識者,未必同師,但同行相資。此並是成行胜缘,故願得之。三、「常教」下願闻大法,謂所以願上胜人,希望教我大乘经律。此總句,「十发趣」等是別句,謂是菩萨趣佛果之路,即三贤十圣之位,是所行之要,故願闻解。四、「使我」下願依解起行,謂即得解已,願一一如说修行。《华严》中菩萨求法已即作是念:「如说行者乃得圣法,不可但以口言而得清净。」《涅槃经》四親近中亦如说行为終也。五、「堅持」下明願行堅持,謂堅持戒願念念相續故也。二、「若一切」下不願結犯,可知。
不起十願戒第三十六
初、制意者,謂不立大誓自要戒行,或虧損故制立誓願,防心策志令戒行先潔,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對順起願,今則對非立誓故也。
三、释名者,同前可知。
四、具缘者,三缘同前。
五、闕缘。
六、輕重,並同前可知。
七、通塞者,若狂、若病、若暫忘、若得位,理應不犯,反上犯之。
八、释文者,文中亦二:先、制立十誓,後、故違結犯。前中亦二:先、總標显意,謂先发十願已方能解堅持佛戒。二、「作是願」下別,於中有十三种:前十二大誓自护戒,後一大願他成佛。前中於婬戒立十二大誓,餘戒皆準之。於中初一對所犯戒立火坑刀山誓。言「寧以此身」等者,挍量表志立誓言,謂火坑刀山但害一身,女色不尔害多少身。又人中刀火苦害非重,惡道火等苦實难量。又此苦一时、彼苦多劫。又世火燒後或生天上,破戒火燒命終入惡道。以此挍量,是故寧入火等而不犯戒。下十一望破前婬戒受信施等立大誓願,謂初六信施四事等,後五上妙五尘等。二、對信施衣立熱鐵纏身誓。为三义故立此诸誓:一、如此信施是净戒人受,今若犯戒則为盜受。二、诸施主等信佛語故,捨妻子糧为福施之,今毀禁受之則欺誑,既誤施主蕩累如来。三、如来大慈分毫相功德,与遺法弟子得四事,何容飡佛福而毀佛戒?经云:破戒之人无一渧水分。鬼罵言「大賊!」是故寧受熱鐵等,不破戒受施也。三、對信施食立鐵丸猛火誓。四、對信施床立臥熱鐵地誓。五、對信施藥立三百鉾刺誓。六、對信施房舍立投熱鐵地誓。七、對信施恭敬立鐵鎚碎身誓。八、對視好色立熱鐵挑目誓。九、對聽好声立千錐劖耳誓,謂劖於遍身鋒皆至耳,故云遍身刺耳也。十、對嗅诸香立千刃割鼻誓。十一、對食味立千刃斷舌誓。十二、對好軍立利斧斬身誓。此上五尘皆非犯戒應故對立誓。十三、常願众生在己先成佛。二、「若不发」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故入难处戒第三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修行要資缘具,难处闕缘違教妨道,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明护戒心堅不避炎灰,今則存身長道微难皆离。
三、释名者,亦所防所制以立其名。
四、具缘者,此中制五种行:一、頭陀,二、遊方,三、坐禅,四、安居,五、布萨。皆具四缘:一、为修行,二、知是难,三、不遠避,四、故入中,便犯也。
五、闕缘者,皆得方便,並準知之。
六、輕重者,难处有深淺,廢行有多少,譏过有厚薄,致有輕重,並準思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調心、若調众生、若更无处暫时在中、若更无好路,理應不犯,反上犯之。
八、释文者,文中有四:一、制所修行,二、舉诸难处,三、制不令入,四、違制結犯。初中於五行內,一、總舉三門,二、別释四事。前中二:先標所作。「二时頭陀」者,謂春秋二时。頭陀者,此翻名「枓櫢」,謂枓櫢烦恼也。二、「冬夏坐禅」者,此二时極寒極熱,既不出遊,是以攝跡修禅也。三、「結夏安居」者,謂依教坐夏修行長道。準释中應有四遊方、五布萨,文略故也。「常用」下明所用道具,於中三衣为三,佛菩萨像为一,故有十八也。並是隨身所須,資道有要,故制令畜也。二、「而菩萨」下別释中,一、先頭陀及遊方时,制畜十八事物。二、別显頭陀时節,謂此二时非寒非熱,得入山林增修道业。三、「若布萨」下別释布萨,布萨者此翻名净住,以半月半月诵戒文檢三业,若有犯則令悔,无犯默然,使戒净同住故名也。於中「新學」者制诵戒人,言「半月」等布萨时也,「诵十重」等制所诵戒也,「於诸佛」等明诵处也,「一人」等明布萨儀也,「各各」等制著持受三衣也。四、「結夏」等別释夏安居,並令一一如法,應於圣教冬夏坐禅,略不释也。三、「若頭陀时」下舉诸难处,略舉十二难处:一、國难惡王者,彼國王不信三宝,頭陀不得入彼界中;二、地有高下;三、草深林密;四、黑師子噉人;五、虎;六、狠;七、水;八、火;九、風;十、賊;十一、毒蛇所行之路;十二、總結一切难处。三、「不得」下制不應往。四、「若故」下違結犯可知。
众坐乖儀戒第三十八
初、制意者,以背俗故,不以老少为尊卑;以順道故,但以戒德为長幼。显出世之胜範,摧我慢於世間,順成三聚之行,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令外避厄难,今使內順众儀故也。
三、释名者,亦所防所制以立其名。
四、具缘者,四缘成犯:一、在众中,二、知歲数,三、造趣方便,四、坐已,便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二缘不犯,闕後二缘得方便,或但行立,皆亦同犯。
六、輕重者,众有大小,坐有上下,时有多少,俱等輕重,準前知之。
七、通塞者,癡狂、身当说法,若疑他大已便居下坐,若大众坐定自後到来,校三五歲十四坐,並應无犯。反上皆結。
八、释文者,文中有四:一、舉法總制,二、就人辨定,三、呵違讚順,四、故違結犯。前中用受戒前後以明長幼故如坐,餘一切皆尔。律云:见上座應起不應安坐,见下座不應起等。二、「不问」下約人辨定中,有人释云:令四众等杂合通坐以明長幼。今解不尔。比丘众中自辨尊卑,餘众皆尔。是則大小宛然,男女道俗不相和杂。三、「莫如」下簡非显是,謂「莫如」等簡非令离,「我佛法」等显是令修。四、「而菩萨」下而違制結犯,可知。
應講不講戒第三十九
初、制意者,制诸菩提以法救生,令免现未所有災苦,故別辨四:一、令明增福故;二、授法行故;三、除災难故;四、救先亡故。是故制也。
二、次第者,前制坐儀,今制引导故也。
三、释名者,从所制为名可知。
四、具缘者,亦四:一、见众生,二、知厄难,三、无慈心,四、不引导,故成犯。
五、闕缘者,闕初後无犯,中二犯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见厄有多少,引导有难易,自身有愚慧,皆俱不俱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愚不解,若彼不受化,若无講人可请,應一切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四:一、化令修福,二、制为講法,三、救其所厄,四、为制結犯。初中教化众生令作六事:一、建立僧房,二、於山林中作禅屋等,三、为三宝立田園等,四、令作佛塔等,五、令作冬夏坐禅之处等,六、俱一切行导处所皆勸營立,令诸行人得依此修道。二、「而菩萨」下制为講法,受与大乘令修大行。三、「若疾病」下救其所厄,於中有五:一、救苦难中有四:一、若病时,二、若國有厄难时,三、若诸方賊起时,四、先亡追福时,皆應说此经等設齋求福。二、「行来」下救災厄中有五种:一、治生不利时,二、火災,三、水災,四、風災,五、海罗刹謂怖彼诸災,皆應講此大乘。三、「乃至」下救罪報中,「一切罪報」唯大乘能救。「三報」者:一、现報,二、生報,三、後報,滅此三報之罪也。「七逆八难」可知。四、「杻械」下救牢獄难可知。五、「多婬」等救三毒等难,皆應说「等」通結上厄,皆同以说大乘而作救拔。四、「而新學」下,違制結犯。
上来別释。「九戒」下,明結勸指广,可知。「梵壇」者,此翻为默擯。良以非理違犯,不受調伏,故以此治之。彼之中明此义,故以为名,可知。
受戒非儀戒第四十
初、制意者,众生設不发心,菩萨理應化令受戒,何容千里来求,而以惡心不与授戒?別乖攝生、通違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講法引生,今受戒攝物故也。
三、释名者,就所制为名,可知。
四、具缘者,五缘:一、自解经律,二、彼无遮难,三、彼来求戒,四、此以惡心,五、不受,便犯也。
五、闕缘者,次第闕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謂解明昧,求有勤惰,惡心有多少,不受有暫永,俱不俱等,輕重準之。
七、通塞者,病若新差无力,若自闇鈍,若彼非實求,若外道詐来,若具遮难,一切不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五:一、總攝戒器,二、教其衣色,三、问遮簡器,四、制不拜俗,五、違求結犯。初中有十八众,广如前十重。初释可知。二、應教其衣色,於中有三:初、制袈裟色,袈裟此云不正色,謂青等五色互相和染成不正色,名为「壞色」。二、「一切染衣」下制餘衣色。三、「若一切國」下明制与俗異,並可知。三、「若欲」下制问遮簡器,於中亦三:一、问数簡器。言「现身」者有二义:一、簡於过未,故云现也。二、此七逆罪未輕懺悔,罪猶现在,故云「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若依教相應,懺悔應得。二、「七逆者」下列名簡器,此七逆义具如別章。三、「餘一切」下无逆皆得,可知。四、「出家人」下制身不拜俗,謂心敬理无所犯。五、「但解」下明違求犯,謂既非七逆,但解師語之類。有从百里等来求而瞋不与戒,理宜結犯。言「惡心」者,为名利等、嫉妬等、瞋嫌等、計怨等。言「一切众生戒」者,有二义:一、不与彼一切求戒众生之戒也;二、此是戒名,謂名菩萨戒为一切众生戒,以此是一切众生所應得戒,故云也。餘並可知。
无德詐師戒第四十一
初、制意者,若不解大乘经律持犯輕重,而为人作師者,有四:一、令真法滅,以闕傳故;二、令非法行,以錯傳故;三、誤所化,令他不至解脫处故;四、增自惡业,以貪名利故。是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實有解来求不与,今實无德強为他作師,皆所不應故也。
三、释名者,防彼詐失,制令實學,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具四缘成:一、實自无知,二、對彼所化,三、貪名利等,四、授戒,便犯。
五、闕缘者,隨闕皆有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无知有多少,所化有利鈍,貪心有輕重,授戒有具闕,亦俱不俱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若學猶未成,他来逼请,不为利等,授應不犯。反上皆結。
八、释文者,文中五:一、辨在師德位;二、制教弟子;三、實无所知;四、为利詐解;五、授戒結犯。初中既教他起信便与授戒,故云「作教戒法師者」也。二、「见欲受」下,明制教弟子。於中有四:一、教请二師。此有二义:一、謂於人中请此二師受菩萨戒,如受沙彌十戒法;二、遙请本師释迦佛等为和上,親请傳戒師为阇梨。《善戒经》云:師有二种:一、是不可见,謂佛、菩萨、僧是;二、可见,謂戒師是。从是二師得菩萨戒。又《普贤观经》请五師者,於不可见師中请也。《瑜伽》等中请一師者,唯望可见師说也。二、「二師應问」下,明應问七遮。七遮即是七逆,以障受戒故名遮也。此经約遮故別问七。若據大小二义,《善戒经》約德通问十种事具者,方得受戒:一、具三戒不?謂五戒、十戒及具戒。彼经約出家菩萨,要具此三戒,方得受菩萨戒。二、发菩提心不?三、是真實菩萨不?四、能捨一切內外所有物不?五、能不惜身命不?六、能於貪处不貪不?七、能於嗔处不瞋不?八、能於癡处不癡不?九、於畏处不畏不?十、能隨我所受一切菩萨戒不?皆應答「能尔」。若具足言,應先问七遮,後问上十德,方可得受。若在家菩萨,十中除初,餘皆同问。《善生经》中更有餘问,如彼辨也。三、「若有」下,教懺犯十重罪。謂若有犯十重者,教懺悔方法。言「三世千佛」者,謂过去庄严劫中,华光如来为首,下至毘舍浮如来,如是等一千诸佛。今贤劫中,俱留孫如来为首,下至樓至如来一千佛。未来星宿劫中,日光如来为首,下至須彌相如来为一千。又见好相中,既不言夢见,觉见甚难。若得此相,舊戒還全,更不須受。若不得此相,舊戒已失,故云「现身不得戒」。此是上品纏犯,故失戒也。而得更受,故云「而得增長戒」。增受是重受也。四、懺輕垢罪,謂教對首懺,如比丘懺提罪。通法論犯此二篇,懺有四种:一、上纏犯十重,對十方佛方等懺。二、中下犯十重,對四菩萨僧懺。三、犯十重下,重方便對首懺。四、輕方便責心懺。二、輕垢中,本罪對首,方便責心,並如別集中说。五、「而教戒師」下,明於上所说,制令委解,故云「一一好解」也。三、「若不解」下,明實无所知。於中有五:一、不解戒法,謂若輕若重,是犯非犯,是持非持。二、不解理法,謂真諦平等,不違俗等。三、不解位法,謂習种是十住,長養是十行,不壞是十回向金刚幢位。道种是十地,謂圣道治惑,故云也。正性是佛位,正果显故。四、不解行法,謂於上诸位多少观行,及入定出定等分齊。言十禅支者,謂初定五支,二定一支,三定四支,四定一支。此经非本未,故須入行。五、「一一不得意」者,總結无知也。四、「而菩萨」下,明为利詐解。於中,初为四事詐现解法,謂:一、利,二、名,三、門徒,四、供養。後自欺欺他,是出过呵嘖。五、「与人」下,明作已結犯,可知。
非处说戒戒第四十二
初、制意者,戒律制於內众,为祕密之教法,外道惡人理非所闻,故須制也。別显有三:一、輕自戒品;二、增彼惡见;三、令他毀謗。是故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为利詐解,今則为利妄傳故也。
三、释名者,不應说而说戒,防此失故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一、为利,二、對外人,三、心不迷,四、说戒了,便犯。
五、闕缘者,隨闕皆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为利有多少,外人有善惡,心中有想疑,说戒有具闕,皆有俱不俱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若對國王,若純信行人,若將为進戒,先说示问能不,皆不犯。反上,失。
八、释文者,文中有四:一、總制,二、通塞,三、擇惡人,四、違制結犯。初中言「未受菩萨戒」者,此有三种:一、純不信菩萨道故不受,二、虽不謗亦不能受,三、信擬受未受。二結犯。二、外道者,執著異道求佛法过,闻佛所说杂碎戒相,戒当輕毀。三、惡人,闻说戒律輕毀法众,故不應说。言「千佛」者,多也。謂一切诸佛皆同说此戒,故云「千佛大戒」,非但贤劫千佛也。二、「邪见」下明通塞中,以此戒制自內众,理非彼闻,如人宝藏不示賊处。言「除國王」者,佛法付屬二人:一、佛弟子为內护,二、國王为外护。是佛付囑之人,故對说无犯。又以國王有力,当依戒律策勵行人,故須知也。餘非此用,一切皆斷。三、「是惡人」下释惡人。惡人有二种:一、頑愚,謂此身无戒,虽人名畜,以无人因故,後身永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豈有能见?二、惡见,謂邪见乖理,如木非情。四、「而菩萨」下違制結犯,可知。
故毀禁戒戒第四十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宜不惜身命护持净戒,何容壞自本誓而无懼毀禁戒?故須严制。又为护一切戒品令堅固故,制此戒也。
二、次第者,前不應说而说,今則不應犯而犯故也。
三、释名者,从所防为目。
四、具缘者,亦四缘:一、身有戒,二、對犯境,三、故起心,四、作,便犯。
五、闕缘者,謂一、三无犯,二、四得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謂境有強弱,心有剋謾,犯有輕重,亦有俱等,准前。
七、通塞者,此戒无別制,但起心犯餘戒,即亦犯此戒。是故通塞,皆如诸戒处说應知。
八、释文者,文中有三:初、汎舉毀禁,二、显过呵嘖,三、制毀結犯。前中言「信心出家」等者,舉其本誓也。「故起心」等者,明違誓結犯。二、「不得」下明显过呵嘖,於中有八:一、供施无一毫分,二、大地无一足分,三、飲水无一渧分。问:供施破戒无分可尔,王之水土众生同感,何故亦无分?答:白衣无戒,食王水土皆有輸稅,出家不稅良为戒行。今既二种俱无,豈有其分?无分而用,豈非是賊?四、鬼遮罵賊,是此义也。謂戒行若金刚,有戒神讚护,今既戒破神去,則有五千大鬼遮其前而罵賊,掃其後而滅路。五、世人亦罵之,謂於佛法中作偷形相賊、偷利養等賊故也。六、一切众生不欲见者,以如怨詐親故。七、犯戒同畜生者,以是罪身同故。八、同木頭者,无所知故。三、「故毀」下制毀結犯,可知。
不敬经律戒第四十四
初、制意者,以戒是成佛,膳因彼教,理宜尊重。況是诸佛之母,如来所師,崇重之極,豈先於此?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令不毀禁戒,今制令敬法故也。
三、释名者,防彼不敬,制令重法,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一、對胜法,二、无敬心,三、不求供,四、不作,便犯。
五、闕缘者,各闕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輕有多少,心有輕重,身有富貧,作有好惡,俱等准之。
七、通塞者,若病、若貧无得处、若常入深定、若貪救众生、若恒说法,理應无犯。反上皆結。
八、释文者,文中有五:一、制受持,二、制读诵,三、制書寫。於中先舉难,謂「剝皮」等。後況易,謂「木皮」等,謂貝多葉皮为木皮也。餘可知。四、「常以」下制令供養書寫等十种法行,此中具说。五、「若不」下違制結犯,可知。
不化众生戒第四十五
初、制意者,为菩提心是成佛因,故制诸菩萨,故化众生,皆應令彼发此大心。经云:若以小乘化,我則墮慳貪。此事为不可,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於法不敬,今則於生不化,是故俱制也。
三、释名者,捨化众生違害大悲,戒防此失故以为名。
四、具缘者,亦四缘:一、對众生,二、不起悲,三、不起方便,四、捨不勸导,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各闕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众生有难易,悲心有厚薄,方便有多少,不勸有暫永,亦有俱等,准前。
七、通塞者,若病、若无力、若未解、若彼难化,並理應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有四:一、制化人類,於中「大悲」是能化之心也,「城邑」等是化处,「一切众生」是所化,「唱言」等是化方便,「受三归」等化所得益。此有二义:一、受戒,先受三归,後说十戒相。二、有二种受戒:一、受菩萨三归戒,二、受十戒。二、「若见」下明化畜生類,謂彼无領解,故以此言警觉成自熏修,則与彼遠作胜因。如昔有牛塔前食草,舉頭见塔後便得度等。三、「而菩萨」下立制定位,謂要化众生令发大心方是菩萨,故云也。四、「若不」下違制結犯,可知。
说法乖儀戒第四十六
初、制意者,令彼重法增善根故,自亦重法順教命故,为成二利順彼三聚,故制斯戒。
二、次第者,前教人发心,今則教令敬法故也。
三、释名者,所防所制以立斯名。
四、具缘者,四缘:一、對他人,二、住非儀,三、不起悲,四、发言说,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各闕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可語不可語住,非儀有深淺,无悲有暫永,发言有具闕,俱等准前可知。
七、通塞者,若他病重,若王力自在,並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三:一、制非儀,二、教正則,三、違結犯。前中「悲心」是化众生因,故教常起也。「貴人」多慢,故偏舉之。三、非儀有三:坐己立,二、人高己下,三、人在座己在非座。此中高座具後二也,並可知。二、「若说法」下,明教正則。於中五事:一、置法師於高座;二、供之以香花;三、聽者居下坐;尊敬如父母;五、領受其教,如事火梵志。《攝論》云:「若人戒足虽羸劣,而能说法利多入,如佛世尊應供養,受彼所说故相似。」又经云:「有知法者,若老若少,皆應供養,如事火婆罗門。」三、「其说法者」下,明違制結犯。不如有三种:一、身儀,謂立等;二、念,謂求名利等;三、語业,謂非法说法,法说非法,及世俗言詞等。又《智論》中唯说诸行法及實相法,方为法施,餘皆非也。
非法立制戒第四十七
初、制意者,菩萨理應不惜身命护三宝,而反恃威損壞正法,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说法非儀,今持威滅法,为失既重,故次制之。
三、释名者,从所防为目。
四、具缘者,亦四缘:一、信心受戒,二、恃自高威,三、非法立制,四、損壞佛法,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闕初缘結重罪非犯戒,闕次缘結重方便,闕後二缘皆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恃威立制,壞法各有多少,俱等准之。
七、通塞者,若制惡人不令出家,不聽造像將賣,理應不犯,餘皆犯。
八、释文者,文中有三:一、總明滅法,二、別显滅相,三、故作成犯。前中亦三:一、本以信心受戒,二、恃自高威,三、破滅佛法。二、「明作」下別显中,一、障其出家修道,二、障造形像造经。此破住持三宝遺法,众生赖藉此住持,今既損減其罪重,故總結云「破三宝罪」也。三、「而故作」下違教結犯,可知。
自壞內法戒第四十八
一、制意者,菩萨理應护持正法,先揚显发令法久住報佛恩,何容为利自毀內众損己正法?为失既大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恃自威,今恃他勢,各皆損法,故同制也。
三、释名者,所防为目。
四、具缘者,亦四缘:一、为名利,二、王前说戒,三、橫作留难,四、繫縛內众,故成犯也。
五、闕缘者,四缘各闕,皆四方便可知。
六、輕重者,四缘各有多少,並有俱不俱等,准之。
七、通塞者,若制惡比丘等不損法,理應不犯,餘皆犯耳。
八、释文者,中有五:一、舉过令离;二、舉德制修;三、闻非勸傷;四、況自親作;五、故作結犯。前中,先舉本好心出家,次为名利於王等前说戒繫縛。「自食」下,喻显。《蓮华面经》云:「佛告阿难:譬如師子命終,若空地、若水、若陸,所有众生不噉食彼師子身肉,唯師子身自生诸虫,自食師子之肉。阿难!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积行勤苦所集佛法。」解云:佛法,外人所不能壞,故云「非外道」等。二、「若受佛戒」下,舉德制修中,制令护戒至誠,如慈母念於一子,如孝子事於父母,皆无时暫忘也。三、「而闻」下,明闻非勸傷。於中,先傷同现在苦;後「寧自」下,通入惡趣,並可知。四、況自親作中,正作及与破滅作因缘。「无孝順心」者,是破法因也。五、「若故」下,明故作結犯,可知。
上来別辨九戒竟。二、「是九戒」下,總結勸學,可知。上来別显輕戒竟。二、「诸佛子」下,總結。此是三世同诵。上来別明輕重二篇戒竟。
三、「诸佛子諦聽」下,總結勸學。於中有四:一、舉佛同诵,謂三世佛、菩萨及我释迦,在因在果,皆同诵故,知是要胜。二、「汝等」下,勸众令持,謂舉彼诸众,略勸作五事:一、受持,謂領納名受,不忘名持;二、读;三、诵;四、解释;五、書寫。三、「佛性」下,明流通不绝,謂「佛性常住」,明理法湛然也;「戒卷流」等,明教法傳通。又释佛性为成佛本有之因,戒卷为外缘傳受,謂从过去傳至现在,现在向未来,展转相受,故云「不绝」也。四、「得见」下,明傳授利益,謂於中有三:一、见佛益,謂得见此贤劫中千佛相授;二、永离惡处益;三、得生善处益,謂生人中等为道器身,攝众生处也。上来總是正宗竟。
第三、「我今」下結勸流通分。於中四:一、結已略说,二、「汝等」下勸學令修,三、「如无相」下指彼广文,四、「三千」下明众闻奉持。謂彼品中一一广说,令彼三千徒众闻生欢喜。又释彼三千众闻佛诵此略本生喜受持。
释文既了,述懷頌曰:「广本毘尼藏,薄祐莫能见,戀彼菩萨戒,竭愚而解释。願此摩尼燈,恒耀十方界,示导诸群生,至大菩提所。」
梵網经菩萨戒本疏卷第六(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