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
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 [cf. No. 1830]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
沙門智周撰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
不定姓人归於佛法,智解淺深,三时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三,唯對不定立三时故。
疏:「由斯二圣互執有空」者。
问:唯望不定立有三时,何有二圣互執空有?
答:豈言不定唯祇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前後各以所證为是,互執何失?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称互。
疏:「《解深密经》说唯識」者。
按彼经第一云:「广惠当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种子心識成就。广惠!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赖耶,亦名为心,为依止故六識身转,如依暴水而有浪生;依净明鏡有影像起。」
疏:「《花严》中说唯心」者。
按彼经第十九頌云:「譬如工畫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畫,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诸世間,是人則见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观法界性,一切唯心起。」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诸菩萨作是思惟:诸行如幻,唯是虛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准斯《般若》第二时中亦说唯識,《疏》依多分言第二时。
疏:「製《三十頌》离广略」者。
有云:《瑜伽》等广,《二十論》略,異前二論名离广略。
詳曰:未必然矣,但表得中云离广略,何要指斥?
疏:「唯有无漏大定智悲」者。
问:言唯定等證无文义,既但三法應无色身。
答:有二释,一云:亦无有所见者,亦唯能见識之變矣,如文义等。二云:佛离戲論名等故,依本願、大悲變现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色身故有。
詳曰:按《佛地論》、此論第十,前义为本,至文自悉。
疏:「若依自識」者。
聽法者識名为自識。
问:佛无文义,有漏識變云何言似?无所似故。
答:有二释,一云:名等佛識虽无,然聽法者謂佛實说,故自心上有似文义,虽无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无失;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云:似佛无漏非文义也,无所似故,文义之言相从来矣。
詳曰:後义难依,本明教体,不欲唯辨漏、无漏故。有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过少,故名似无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
詳曰:《疏》意通言诸有漏心所變文义,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说?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无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释善。
问:佛若无言,林葉等喻而何以通?
答:據为其缘,令诸有情識變法解,名我已说;如手中葉未为作缘,众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说;如林中葉,約为增上,名说、不说。
疏:「成所引声」者。
略有三释:一云,十二分教是成滿圣之所引生,名成所引;二云,成滿圣者,为诸有情施設言教,又立道理之所引起,名成所引;三云,成謂成實,實謂利樂所起之声,名成所引。
詳曰:前二义局,第三理通。《對法論》云:成所引声謂诸圣所说,有學不可名滿圣者故。若言自分滿亦名滿,兼有學者准此可通。然亦有濫,理不明也。今为释者,成者成就,即得異名,诸得圣人莫问有學及无學者,但利物为法所起言教,名成所引。
疏:「我法唯善,汝唯无記」者。
按天親論云:以一切善根滿足故得阿耨菩提。復有疑,若一切善法滿足得阿耨菩提,則所说法不得大菩提。何以故?以所说法无記法故。此义不然,何以故?汝法是无記,我法是記;释汝彼小乘萨婆多也,我法天親指自大乘。記即善性,有於当果及胜自体可記別故。
疏:「二識成決定」者。
此有二释:一云,说者成悲決定,聽者惠決定;二云,由近善、惡二友,令能近者成於邪、正二識決定。
问:有说法者,依餘心起聽法不解,近惡生善,近善返惡,決定之义而安在乎?
答:據多分说,或为遠因。
疏:「謂餘相續至差別識」者。
謂说法者是聽者餘。相續即身,身有二分,識差別缘,能与聽者而为缘故。令餘續等,返上可知。
疏:「隨墮八时」者。
八时之义,具如《法苑》。又薦福三藏和上释云:隨墮樂欲时。何所以者?
解云:梵云「一瑟吒」,此云「樂欲」。言「頞瑟吒」,此云「八时」。《攝論》梵本云「一瑟吒」,明是樂欲。
问:二箇三藏並親步祇園同览梵典,忽焉一义解成楚、越?
答:二俱无失,何者?观天竺,一物名义含多,且如帝释具有千号,前释據歷时声而文义起,故云八转、八时,後解依自慕法而教体生,乃云「隨墮樂欲」。
问:論本若有「一」、「頞」二言,前後三藏可隨取一想乎?梵本未必无二字,如何得言「隨取一」耶?
答:何廢?无性所製之論前後不同,二德所覩而本有別,亦猶此方诸述作者先後回互,其類寔繁,以此准彼,斯亦何失?
疏:「如言诸字至教体亦成」者。
此一段文據彼七心,及十二心合而作法,思准可悉,广如《法苑》決擇明也。
疏:「不尔,真如亦尔」者。
若也不取性用別質出教体者,无漏之教隨能聽反成漏等过。三宝无为,隨能缘心亦成有为有漏等失。
问:若佛實说经,何復言「不说一字」?
答:有三释:一云,诸佛法同,离於诸佛所说法外,法无可说名不说也。二云,一切诸法皆如为性,真如离言,名不说法;又无如外法可说故,總名不说。三云,如眼等法性自本有,不由说已而方有故,故云不说。更有餘释,如《法苑》決擇。
问:真如約詮以分三性,今隨能變通染何失?
答:約詮义分三性可尔;今論實体,染即不然。餘难准释。
疏:「《三十》本頌天親菩萨造」者。
问:論題何故不標本師?
答:有二释,一云:本頌文略,义猶未了;释文广悉,就显而題。二云:「成唯識」名,唯释論称,故此但舉释論師也。
詳曰:本为標彼造释論者,世親不是,所以不言,何關文略义缺不標。又现所題虽释論称,標彼本頌亦復題云《成唯識論》,言「成唯識」唯释論称,亦少虧甄簡。
論:「护法等菩萨造」者。
问:《大毘婆沙論》群圣詳撰,故首題言「罗汉等造」,此論亦尔。何不「等」字安菩萨下?
答:彼論罗汉与和須蜜菩萨共修,为等菩萨,故下置「等」。等,異類故,此唯菩萨,故「等」在上。若「等」字安下,恐疑等彼異類声闻。
疏:「判本文」者。
科判经論元乎西域。大分为三,上下亦有,如《智度論》亦明三分,謂序、正、流通。《佛地論》中亦有三分:一、教起因缘分;二、圣教正说分;三、依教奉行分。餘如《樞要》。此方科释創乎安公,自後诸德因而習焉。安公以理判诸经論,多为三分:謂序、正、流通。广如《法花攝释》明也。
疏:「依教广成分」者。
广成有三:一者,广成天親说頌;二者,广成如来之经;三者,双成佛、天親说。有义此論三分:一、至教缘起分;二、至教正说分;三、释名祈願分。
问:一切诸論皆三分耶?
答:隨作者意,有无不定,如《樞要》引。有云:《瑜伽》但有正说,以慈氏尊自力圓滿,不假憑力,故无初、後分。
詳曰:理未必然。现处因位,力云何滿?設自德滿可无初分,何无第三?又復世親《三十唯識》亦但正说,豈亦力圓?故非善会。
疏:「分別不同科」者。
汎科文意略有四种:一、分別不同科;二、义類相从科;三、以文从义科;四、以义依文科。今即初义。據實本、释兩師造論,而意一种。今依別义判二令異云:本論師为令含識斷障得果;释論師者,令法久住,利樂有情。
疏:「起殷净心」等者。
初句意业;第二身、語;第三、四句通说三业,显是敬礼之異名也。或初三句別配三业。
疏:「三轮因」者。
身、語、意三,如次为彼神變、記心、教戒轮因。略辨名者,修所成果威德作用难測名「神」;转變不定名之为「變」。「變」者是境;「神」者智也。「心」謂他心;「記」謂別識。識別彼心,故名記心,二並依主。「教」者教示,令彼善生;「誡」即誡勗,令其惡滅。教、誡兩異,合得其名,相違释也;又,亦教亦誡,持业释也;前非後是,「教」、「誡」俱是智之业故。解曰:「前非」者,相違释非也,今取持业释。三者皆有摧伏、運转故,總名「轮」,俱持业释,餘释如章。
问:三轮如次,神境、他心、漏尽通攝,如次能示身、意、語化。語、意二业因何不次?
答:由語离过,发言誠諦,令他於自信識其志,故得通果,善悟他心。意业澄清,息惡務善,故所招果得漏尽通。由斯发語教誡有情斷惡生善,因果相扶,故无有失。又知他心不待於語,教誡於物必藉其言,故三轮化三业如次。非語业因,即語为果,意业亦然。又按《西域記》云:西方敬儀總有九种:一、发言慰问;二、府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者、屈膝;六者、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轮俱屈;九、五体投地,此之九种显唯二业,理可通意。
疏:「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者。
遍計所執体性虽无,然是虛妄識之所執,亦名唯識。
疏:「於前所斷清净」者。
虽總言斷,意斷染者。或无漏法皆名圓成,言斷於前亦无失矣。
疏:「性即是識圓成自体」者。
此性即是識家圓成之自体也,而長读之所以得言唯識之性。不尔,何故真名唯識?
疏:「净屬人故」者。
人即如来五蘊假者。《涅槃经》云:捨无常色,獲得常色。餘蘊亦尔,故人名净。
疏:「唯識性声境第七攝」者。
第七转声具含依、境,为簡依故言境第七。
疏:「是能差別」者。
由唯識性而为所證,悟有淺深,遂令三乘名位殊別。故《般若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別。」天親释云:以一切圣人依真如法清净得名故。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转声」者。
问:何所以耶?
答:第四为声,为者缘由、所为之义,缘为有德,堪为所敬,故在第四。
疏:「善逝体所生」者。
略为二释:一云:報、化二身名为善逝,体通二义。若善逝即体,体屬報、化;善逝之体,体屬法身。慈尊繼襲佛之宝位,是真佛子,名彼体生。二云:善逝及体總是法身,慈氏之智要缘於如而方得生,智因彼起名彼所生。天親自指身及同學名为我等,師即无著菩萨是也。
詳曰:「善」猶好也;「逝」即去矣。惡来生死,好去涅槃。報、化二身誠为善逝;法体湛寂本无去来。何名善逝?故初释善。或二障覆蔽未名为「善」,出障圓明方称为善,簡異於昔立善逝名,非有所去方名为「逝」,理亦无失。
疏:「此論所依及能起」等者。
論所依者,謂即三宝。无著、觉師子名能起者,如次造彼《對法》本、释。言佛至隨觉者,释彼佛、僧为依所以,略不牒法,由圣弟子依法隨學,傳示後人令法不绝,所以僧宝亦为論依。言无倒造論者,明本、释師能以三惠攝於教义而造論也。疏略牒意,具如彼論。
疏:「世親虽是地前」等者。
问:彼論既言佛圣弟子,世親不尔,如何可敬及造論耶?
答:圣之弟子名圣弟子,亦猶藥叉天之众故。《俱舍論》中亦名天众。
若尔,《瑜伽》云何以通?彼論说云:證諦迹者方得造論。
答:通三乘说,若唯大乘不要见諦,根性利故,地前長时以練磨故,不同二乘。
疏:「常恒軌則」等者。
此释伏难。难云:法宝有四,何偏敬理?疏有三释:第一意云,法虽軌持,若常軌則唯真如故,故偏说之。有云:常恒軌則通释於四。自问答云:教、行、果三何得名常?
答云:经者常义,故名为常。
詳曰:虽有斯理,乖疏本旨,故不取也。餘释如疏。
疏:「師資相因」者。
有傳释云:若據修行次第说者,僧初,法中,佛後;由僧修行方得佛故。
詳曰:虽有其理,无教说也,未为指南。
疏:「无畏、无流證教法」等者。
此明法宝,謂四无畏绝四暴流。法總有四謂:教、理、行、果。餘文易悟。
疏:「麟角诸部不同」等者。
且萨婆多麟角三根、菩萨二根,皆法宝攝。故《婆沙論》一百三云:法證净者,謂独觉身中三无漏根,學、无學法;菩萨身中二无漏根,诸有學法,及苦、集、滅三諦缘彼无漏信,名法證净。《俱舍》二十五大意亦同。释夫言僧者,和合为义,四人已上和合名僧。麟角、菩萨三千世界各独出世,故不名僧;非正觉故,復不名佛,故在法收。
问:何故不許菩萨同出,復云何有二无漏根?
答:但據後身坐菩提樹而说,三十四念得成菩提。三十三心前是二根攝,不障已前有多菩萨,亦不说彼有无漏根。
问:上天圣等不成僧众,何宝攝耶?
答:古有二释:一云法宝所攝;二云僧宝收。虽无事和、理和僧攝。
詳曰:初释虽通,然論无簡,今依後释。
问:天圣據理許在僧收麟角,菩萨何不亦尔?
答:天有多圣,理合名僧。彼既不然,何得相例?
疏:「由如来性調善」者。
二障習亡,如巧練金極調善故。由識機性,故於所調有善方便;應病授藥,故於能調亦善方便。利物无倦,名具大悲。
疏:「为生大智大悲」者。
斯有二义:一安惠等,生自悲、智;二生所化悲、智二也。他由論故,悲、智得起,生自可悉。
疏:「邪定等三」者。
按《瑜伽論》等第一百云:五无間业及斷善根,名邪定聚;學、无學法,名正定聚;非學、非无學,名不定聚。《大般若》说与此有異,如《法花攝释》会。有云:十信第六,名正定聚;造五无間业,名邪定聚。未至十信第六心者,不造逆业者,名不定聚;又望大乘十信第七,名正定聚;若作大乘五无間业,名邪定聚;不定可知。
詳曰:与《瑜伽論》而有違也,復无文據,理稍难依。
疏:「如《佛地》等说」者。
按《显揚》云:恭敬聽法,现在利益及安樂故。又作四句:一、利益非安樂,謂现順理精苦修道;二、安樂非利益,謂现違法受五欲樂;三、亦利益亦安樂,謂现以道而受於樂;四、非利益亦非安樂,謂除前相。又按《佛地論》亦有四句,现益名「义」,当益名「利」;世間名「义」,出世名「利」;离惡名「义」,攝善名「利」;福德名「义」,智惠名「利」。
詳曰:疏指《佛地》、《显揚》等論,意明诸教说利樂处,非唯證彼利樂一体。
疏:「利謂十利」者。
具如《瑜伽》三十五、六,不可全引,但取大意略言也。十种如次,合为五對:一、所利差別對;二、利体不同對;三、利时现未對;四、此世他世對;五、真妄分別對。論中初對二义合释,學者难悟,今別辨之,餘依論次。一、純自利利他者,謂專为己或但利他,事不兩兼,故名純也。就純自中有斷有修;若違越,不順菩萨儀則,謂为己樂求財受用,或为生天持戒精進修習定惠,或为利養恭敬供诸佛等,此等自利菩萨應斷。若不越隨順菩萨儀則,所有自利与上相違,菩萨應修。純利他者亦斷、修二,謂以邪见修行施等,无因果见毀犯尸罗遠离正行,为他说法此等應斷。若诸菩萨已超下地,由悲願力捨诸靜慮,隨其所樂還生欲界。又自事已辨,遍於十方无量众生能作无量大利益事,此純利他菩萨應修。二、共自利利他者,为自逮物为物及自,行能兼齊故称共也。於中亦二:一、自利共他,若诸菩萨或悲为首,或为回向无上菩提,於一切时修施忍等,当知是名自利共他。释智以施等能得菩萨,悲兼濟物,故名自利而共他也。二、他利共自者,又除如前所说诸相,其餘一切所有利他。释除純利他應斷之者,彼由邪见无二利故。或除純利他中所應修者,无自利故。三、利益种類自利利他者,謂於一法而自行之,令他亦行。自他一种行一法故,自他行同,名为种類。或此利益有五類故,故名种類,种類言显非一相似。其五類者:一、无罪相,若诸菩萨所有自能少多攝善,增長善法,令他亦尔。释由攝長善离诸过患,故名为无罪。无罪即相,相謂相状、体相,下皆准知。二、攝受相,若诸菩萨能引自他无染污樂,或众具樂,或住定樂。三、此世相;四、他世相,若诸菩萨自利利他,或有此世能为利益,非於他世;或有他世能为利益,非於此世;或此他世俱为利益;或此他世俱非利益。五、寂滅相,若诸菩萨所有菩提,及得菩提世、出世間菩提分法,是名菩萨利益种類自利利他。四、安樂种類自利利他者,与前第三名相似也。利益、安樂兩名有異,种類之言,义意同也。此有五种,即疏所明五樂是也,故不引之。五、因攝六果攝自利利他者,因果相順論一处明,於因果中皆有自利利他行也。有三因果:一、異熟因果;二、福因果;三、智因果。異熟果者,謂略有八:一、寿量具足,謂長寿久住;二、形色具足,謂形色端严;三、族姓具足,謂生貴家;四、自在具足,謂大財、位、明、屬;五、信言具足,謂言无虛妄;六、大勢具足,謂大名过人;七、人性具足,具丈夫分,成就男根;八、大力具足,謂少疾,有堪能。異熟因者,不傷害物是長寿因;惠施光明、鮮净衣物是端严因;捨离憍慢是族姓因;乞匃隨施是自在因;所言誠諦是信言因、供三宝等,是大勢因;樂男厭女,人姓具足因;助诸众生如法事业、施他飲食,是大力因。福智因果論一处明,聚杂难知,今者別释。所言福者,謂前三度、勤定一分、四无量等。言福因者,總有三种:一者,於福能得、能住、能增長欲,释一於未得能得樂欲;二於已得能住樂欲;三於已住欲常令增長。二者,於福善能隨順无違背缘;三者,於福先已串習。言福果者,謂诸菩萨依止福故,虽復長时流转生死,不为極苦之所損恼。又能起作种种无量善巧事业,乃至究竟当證无上正等菩提。所言智者,即惠度全、勤定一分及十力等。智因果者,同前福也。於彼文中唯去「福」字,置於「智」字,即智因果。七、此世自利利他者,文有二种:一、现自利,謂诸菩萨以如正理、工巧、业处、积集財物,即於是財知量受用,又先所造可愛樂业異熟,於现法中受用彼果。二、现利他,如诸菩萨现法自利,如是菩萨所他有情,由此獲得现法利益。八、他世自利利他者,若於欲界能獲他世財宝具足、自体具足;色、无色界獲他世等亦復如是。九、畢竟自利利他者,若诸烦恼一切永斷八支圣道,若此为依,獲得一切世間善法。由三因缘應知畢竟:一、由自性究竟菩提故;二、由不退八支圣道,无有退故;三、由受用果无尽,故名为畢竟。十不畢竟自利利他者,謂於欲界財宝具足、自体具足,若因、若果世間清净。若因、若果由三因缘知不畢竟:一、由自性一切有为故;二者、由退善有漏法,由有退故;三、由受果有終尽,故名不畢竟。
疏:「一因樂」等者。
五樂之义具如本論,今對一一略辨名体。为因生樂之因,故名为因樂,体即四法,如疏所列。言「樂相應」者,即順樂受觸等心法;言「所发业」者,謂於樂果而起於业,名樂所发,由此善业得可愛果,名为因樂;或樂相應思,名所发业,所发业能感当樂果,名为因樂。
詳曰:前正後非,非樂相應思皆能招樂果。故《瑜伽》云:若诸所有现法、当来可愛果业名为因樂;意云:隨得现、未愛果之业,名为因樂。《疏》取斯意云「所发业」。
疏:「二、受樂」等者。
受即是樂,喜、樂、捨三而为其体,三种皆有調暢义,故總名为樂。不尔,云何言「通三界」?云「非唯受中樂」者,非五受中唯一樂受名受樂也。云「是樂自性」者,体是受数,簡異前後因樂等也。
疏:「苦對治樂」等者。
诸苦息滅位有樂觉生,對治之樂名對治樂。体性四释:一云漪樂为体;二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而为其性;三云以喜、樂受而为自性,与前受樂义分二也。若順樂受根、境所生,名为受樂;若苦息时身、心適悅,名對治樂。四云苦息之时有惠能觉,即此能觉惠为体也。
詳曰:前三难據体若漪樂,散心、散地豈无此樂?衣等为体,与彼因樂而何別耶?若喜、樂者,豈苦息时總生喜、樂无捨受耶?捨受若有,何非其体而不取耶?又《瑜伽》云:此中受樂,樂自性故,说名为樂。苦對治樂,息众苦故说名为樂,非自性故。若体喜樂,云何論言非自性耶?第四义通。
疏:「受斷樂」等者。
受等不行名为受斷樂,即滅定。受斷之樂,依主立名,体即滅定。
问:《瑜伽論》云,住滅定时,此胜义苦暫时寂靜,故名为樂。当入定时唯滅无漏心、心所法,豈无漏法名胜义苦?
答:非非想地捨受等法,名胜义苦。由入滅定遠加行时而能滅彼,據遠加行所滅之苦也。
疏:「无恼害」等者。
烦恼等類名为恼害。出家等四离此恼,故名之为樂,无恼即樂。出离樂者,信、戒为体,或离迫迮,身心適悅,喜、樂为体。遠离樂者,初禅喜樂,或總五支以为其体。寂靜樂者,第二禅上,隨以四支、五支为体;或唯喜、樂隨應为体。
詳曰:論既不云樂自性故名之为樂,故知不必喜、樂为体。如次信、戒總以禅支为体无失。觉法樂者,根本、後得二智为体。更有多释,广辨如餘。四樂如次:离家迫迮,遠欲不善,由无尋、伺麁动之法,烦恼、所知如實等觉,故立四名。《疏》配後二,名为涅槃及菩提者,不依《瑜伽》取《婆沙》意,不尔違論。
问:前三云何名无恼害?
答:《瑜伽論》云:诸餘所有无恼害樂,於最後樂能隨順故,是彼分故,能引彼故,当知亦名无恼害樂。
疏:「要具四缘方應造論」者。
按彼論云,要具四德方可造論:一、於昔诸師應离憍慢,无如是心:「古昔诸師尚能造論,況我今者当不造耶?」二、於有情類当起大悲,作如是观:「若不造論,无量有情於诸善法定当退失。」有餘情類墮生老病死,是诸有情因,我造論。若能解了乃至一句善说妙义:「如是!如是!当奉行!」者,彼於長夜必獲大义利益安樂。三、於同法者深生敬愛,作如是观:「若不造論,为欲利他,诸同法者於利他事定当退失。」四、不欲彰己有胜伎,能无如是心:「当令世間咸謂於我聰叡明哲,能造論者、開闡义者,深生净信,因此多獲利養恭敬。」但为自他善根增長,以无染心乃可造論。
疏:「明本論主造論之意」等者。
有义:安惠等说生正解者,謂生唯識真、俗二智;次火辨言,如實知者为生真智;後护法云,得如實解为生俗智。
詳曰:據相显言少有其理。若以實論,三文皆通真、俗二智,故第三云: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豈深妙理唯是識相,非識真理?又知識相名如實智,亦何爽理?故皆通二智。
疏:「作論名造」者。
问:唯識之义经中先明,論何言造?
答:《三十頌》教经中先无,據此名造。
疏:「此上即是发端」等者。
略为四释:一云,「上」字誤也,應为「者」字。二云,「此上」等言皆是发端,意虽明此,兼言上也。三云,「今造」等言皆標舉等,在「此」字上,故言「此上」。四云,「今造此論」一句之言是是发端等,由前別明今造等訖故,總指云「此上」,即是发端等也。然四释中初解省过,思之可悉。有云:「今造此論」四字之上,一一皆具发端等四。又发端等,一一別配「今造此論」。
詳曰:若自释論理猶差別可,若辨《疏》意,全乖本旨,細尋可知。
疏:「今说为生」等者。
问:人我不遍,所以见除,生言既寬,何乃今取?如名众生濫无情故。
答:世界有計无情为我,生攝无情无大寬失。如計色我,发爪等類,亦在所執,此豈非計无情为我?
问:我通诸趣,何不許言?
答:法亦名我,若言我空而濫於法,故亦除也。
问:众生執有,以空为門,破病显理;众生執空,應有为門,遣執明理。
答:若破空病,说有能除;若論显理,要資空观。
问:有观有相,即不显理,空相不遣,豈得理耶?
答:由空为門遣能、所取,方泯二相而能證理。从所由門名空显理,理亦无失。有云:若也執空,亦说为有;从多執有,此说为空。
詳曰:难意令有以显於理,答言對空亦说於有,豈可有观能显於理耶?若言不说有显理者,即答前难有不尽失。
疏:「前四通取斷二障」者。
问:生死沈沒皆由烦恼,何關智障墮三界等?
答:生死有二,由所知障墮於變易,變易即是化生所收,亦三界攝。又所知障非親滅生,为烦恼依,言难越等並无失矣。
疏:「即根本沈下名之为重」者。
释第五解为重之义。有义:對业果故,貪等自性能引业果,众苦本故,故名为重。
疏:「何故障理但说二空?」等者。
舉初障理难,後重障不應兼餘。
疏:「重唯二執」等者。
舉後斷重貪等亦除,难前障理不唯我、法。
疏:「此依见道至我见亦尔」者。
如《樞要》说。有义:而言證空障隨斷者,依斷种说,故第四地身见但伏,害伴等障後地猶有。
问:我執可然,法執种斷,如何餘障猶得现起?
答:但斷少分,所以餘障猶得现行。《花严经》说,第七地中菩提分观方最胜故。
詳曰:依斷种言不踰本疏见道等也,豈见道等种不尽耶?又言:四地斷第六識法執少分,理恐有乖。按彼《佛地》、唯識等論,皆云四地便永斷滅,准此等文,豈唯少分?《花严》但言七地中胜,不言其執七地方尽,何得为證?以第四地初學二乘,五、六兩位猶效於彼。第七超彼名胜,何失?更思。
疏:「又總解」等者。
不須別说我之与法。二合释之,前解不尔,尋之可悉。
疏:「无有少障不依執生」者。
问:豈不許有独行貪等?
答:虽有独行,亦遠由執起,如害伴等名依執生,故无妨矣。
疏:「總四句,答第二问」者。
詳曰:初之二句答我、法執为障所由,後之二句释斷亦兼貪等所以,理亦无失。
疏:「问烦恼障至莖葉亦尽」者。
问:此问何師?復何師?
答:问答俱通安惠等師。
问:若是护法,护法智障数同烦恼,執障復別,何言但執殊无品類?意識亦有障非執者,何故答中但以五識愛、恚等法为等流耶?
答:所知障数虽同烦恼,名品不殊云无品類,答中既云五識等中,等意識也。
问:若安惠者,问即无違,答亦有过,以所知障障、執无差,何得根葉本末有別?
答:虽障即執,然約诸識執有淺深,义分本末亦无有失,具如《樞要》。有义:執障相望得有兩句:一、但障皆執;二、有執非障,謂善、无覆无記心等。復云執、障无有寬狹,诸障自性皆名執故。诸是執者,皆名障故。應知安惠但有漏法,唯除第七,一切皆说名所知障,皆名執故。
詳曰:初义全非,後义有濫。初义何过?
答:所知障者,覆所知境无顛倒性令不显现,名所知障,豈可是執不覆理耶?後义濫者,言障皆執,但有漏法皆名執故,斯言有濫。《佛地論》云:障所发业及所得果亦名为障,此之果、业豈皆執耶?由斯總對所知障性及於业、果而为二句:一、但執皆障,謂障自性及业、果中,心、心法者有二分故;二、但障非執,即业及果非心、心所者,无二分故。
疏:「修禅定时受为胜障」者。
此通熏、修二义。若不熏修殊胜定故,胜定之障。若受胜能障修於定,胜即是障。後解为正。
疏:「一切烦恼皆能續生」等者。
界界全惑各續自界。按《瑜伽》云,当言全界,非不全界。何以故?若未离欲,於自生处方得受生,非离欲故。未离欲者,诸烦恼品所有麁重隨转自身,亦能为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缘,当知一切烦恼皆能續生。释若现起潤則非一切,若據成就助业受生,故言全界。舉离欲尽即不受生,返显未离即一切惑皆續生也。或據起现名为全界,故彼論云:將受生时於自体上貪愛现行,於男於女愛、恚互行,又疑男女今为与我共行事不,又我见慢等法亦现行,由此当知一切烦恼皆續生,故知據现名为全界。二解任取。
疏:「乃至有顶诸惑暫斷」等者。
得於初禅上至有顶,名至有顶。由得彼定能伏诸惑,名惑暫斷,伏有顶下诸地惑也,非有顶惑亦能伏之,无欣上故。
疏:「彼分涅槃」者。
略为二释:一而伏烦恼所显之理,是真涅槃之少分故,故名彼分。二云,即四禅等所有净定,由伏烦恼有寂靜义名为涅槃,以是有为,故名彼分。分者,相似流類之义;據无惑邊有寂靜义,与真涅槃稍相似故,故名彼分。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四靜慮者或復名为彼分涅槃,由诸烦恼一分斷故,非決定故,名彼分涅槃。後解为本,前虽无文,理可通也。
疏:「住此二中,非为不住」者。
有无餘依名之为二,樂住二中云非不住。致此言者,明无住处名真解脫。彼既樂住,故非真解脫。
疏:「所知之障」者。
问:此障之体亦是所知,何非持业?
答:漏、无漏法皆是所知。若持业者,豈无漏法亦名障耶?由有此过,故从依主,非持业。
論:「得二胜果」者。
此對等觉、二乘解脫,何得名胜?广如《义燈》。有义:解等觉妨相傳三释:一云,一刹那間正体、後得与佛平等名为等觉,依長时言對彼名胜;二云,真智平等,後智劣佛;三云,真俗二智俱未究竟,不名平等;无間、解脫同斷一障,故说等言。習气未尽,杂染未捨,鏡智未生,事智未起,未遍缘俗,知真未圓,故實非等。
詳曰:虽有三解,疑猶未遣。且金刚位是无間道,何有長时對之云胜?設云此位有多刹那佛平等者,是何刹那?彼俱无間,未可於中分成胜劣。若胜形前,前非等觉,何过須释?若形二智名胜等者,障猶未尽,復未圓證,以何名「等」?若對斷障同名为「等」,理即有失,而文未见。由斯三释皆未敢依,未见所據,而无所據。今助一释,佛所得法而皆得之菩萨称等,所得自在离障圓極,故佛云胜。故《大般若》五十五云:「云何当知已圓滿?第十法云地菩萨与诸如来應言无異。善现!是菩萨已圓滿六波罗蜜多、八定、三十七道、三三昧、五眼、六通、佛十力、四无畏、无礙、无量、十八不共、一切智、道相智、一切相智、一切佛法故。若復永斷一切烦恼習气相續便住佛地,是故当知与诸如来應言无異。」
释曰:现正等觉是一切智;極善通達是道相智;现等別觉是一切相智。又四百七十七云:「若无間道行一切法未离闇障,未到彼岸,未得自在,未得果时,名为菩萨;若解脫道行於一切法已离闇障,已到彼岸,已得自在,已得果已时,乃名为異,由位有異法非无別。」准于此文,无異之言等之別名,障未离等显佛为胜,據斯所憑於理通矣。
问:胜劣差等义焉在?
答:約所得德名数无差,等言德数,不據用齊一同圓極方名等也。故《智度論》云:如月十四、十五日虽同是月,小不令海潮,得潮有異;而佛、菩萨亦復如是,又如向、果胜、劣性差圣名同也。如言燒衣一分亦转,據斯相形等、胜无咎。
疏:「令達二空」等者。
我、法无体名之为空,非二空性。
疏:「若大乘中至互显」者。
但舉小乘名謬我、法,影取空见名謬唯識。大乘空见知我、法无,非謬我、法,撥識理无故得言謬,非全不解,不得名迷,但影显也,而无互义,互言相从。
疏:「萨婆多量」等者。
问:量有何过?
答:有云:宗言實有心、心法喻,大乘忿等是假非實,喻有一分所立不成。大乘瓶等是境非實,因有不定。若宗法言決定非无,故无过也。
詳曰:宗云:非无因亦決定相違过也。量云:汝离心之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內境、无为、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
疏:「清辨量」等者。
问:量有何过?
答:因有不定过,为如外境是所知故,證識是无;为如內境是所知故,證識为有。
疏:「依遠行等教」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依何根处说遠行等?
答:「依意根处,由於前際无始时故,遍缘一切所知境故,名为遠行。诸心相續一一转故,无主宰故,名为独行。无色、无见,亦无對故,名为无身。依止色故,名寢於窟。」《疏》所释者,依无性解也。
疏:「依五根所行境」等者。
无性《攝論》第四释此经云:謂此五根所行境界,唯是意識一一各別能領受义。既云「意識一一別受」,明无餘識。
问:《楞伽》、《涅槃》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经,云何論主判为邪執?
答:有义:《楞伽》意说,七依八种而方得生,故言第八起诸識浪,非说第八转作餘七。《涅槃经》意,以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分六,非六体一,名为一識。如彼经云:如一色性,隨五根缘得五尘名;豈言一色体即一耶?五境虽別,變礙义同,同一蘊攝,故说名一色。識亦應尔,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涅槃经》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性異,是故无常。若但一体云何言異?故如前会。不尔,前後豈自柕楯。又《涅槃经》三十九云: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意識亦尔,因眼根等,名眼等識者,此显六識同意处,故總名意識。餘文准会,其理可悉。
疏:「第四经部等計」者。
问:意明无所,明三所等豈扶本意?
答:全无分无,總名为无。不尔,分无四計何攝?故《疏》總言亦无失矣。故《大毘婆沙論》一百四十二云:尊者觉天作如是说,诸有为法有二自性:一者大种;二者謂心。离大种外无所造色,离心无所,诸色皆是大种差別,非色皆是心之差別。若经部師自有二释:一、譬喻師唯心无所,同觉天計;二、有心所四释不同。故《順正理論》第十一云: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唯说三大地法,或唯说四,或说有十,或说十四。
解云:如次说受、想、思,说四加觸,说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論:「故作斯論」者。
此之結文前之二師,亦合有之。上言「今造此論」一句,後之二師理亦合有,不可繁重故互影显。
疏:「第二科是三分」者。
有云:相、见、自證名为三分。
詳曰:不然,三分本是陳那立故。又亦應言四分、二分成立唯識,护法、难陀释此論故。又復,如何以三分成?《三十頌》中三各攝幾?全无行相,成焉有矣?
疏:「准《瑜伽》、《攝論》」等者。
瑜伽者,相應之义,境、行、果三並相應故,即所詮也,論从所詮,名《瑜伽論》。《攝論》正宗明十殊胜,十殊胜者,前八是因,後二为果。就前八中,初二是境;次六是智,智即行也。斯之二論,正宗所明唯境、行、果。唯識准彼,亦境、行、果为正所宗。
疏:「心与境冥」等者。
歎圣心智親證於境,离其妄執,曰「与境冥」。体妙殊胜,功能莫方,得斯胜德,名为「神会」。有云:如次配後、本智。又云:本智缘如,名「心境冥」;世第一法名之为「智」;见道名「神」。
詳曰:虽为穿鑿全无所據,有何所以,後得、本智別名心智;本智之境而名神耶?如何有漏与无漏见而有会义?
疏:「以八转声释世間」等者。
按彼经四百九十八云:「是六波罗密何因缘故,名为世間及出世間?」「舍利子!世間者,謂六波罗密是世間故,乃至依世間故名为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波罗密是出世間故,拔出世間故;由世間出故,为世間出故;从世間出故,世間之出故;依世間出故,名出世間。」
詳曰:准此经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字賸也,題卷亦誤。
疏:「後後遂有相见」等者。
问:相、见二分发乎无始,云何後後方遂有耶?
答:約更增说,如《法华》言「来入此宅」。又縱无始際,相、见亦因熏習,熏習後起,熏習相、见起非一,故言後後。
疏:「若安惠解至別无依總无等」者。
有义:圣教我、法所執既无,如何圣教亦无依无?故應別解。彼宗世間所说我、法,及一分圣教菩萨、二乘所變现者,此无依无,由有漏心皆名執故。若诸菩萨无漏心现及佛现者,皆強施設。义依於体,不違正理。
问:若尔二分皆是所執,彼无二分依何假说?
答:安惠解云:说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圣教;若无漏心佛所现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说。又此亦得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说有能所變故。若依此释说所變,言未皆说名相、见二分。
詳曰:除佛以外,餘无漏心相傳二释: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无執,无漏二分非虛妄故。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執故。」已簡无漏,或无漏心皆无相、见。《疏》中且依第一义说,二分既執,诸佛便无,所以我、法不依佛立。依餘圣者有漏心说,名无依无,據斯一义理亦何失?具如《义燈》。
疏:「此所變之能變有三种」者。
論言此者,此其所變。所變体者,即见、相分。有义:此有二义,一云:此者,此能變識;二云:此者,此我、法二,此我、法二所依见、相能變之識有三种故。
詳曰:本释为正,何所以者?夫言此者,指陳之义。前言「我、法依識所變」,既云「所變」,必有能變,故異前言「此能變三」,明知此言屬於所變。若此能變文勢疎斷,又此我、法亦为不可。为言:我、法即是所變,非是见、相,见、相復非我、法所依。既有斯濫,故从本疏。
疏:「三法转相依」者。
我、法依相、见,相、见依識体。
问:何故頌言「我、法」名彼见、相为此?
答:對自證分近、遠,別故立彼、此言,三法转依遠、近別故。
疏:「思量即識,准前释」者。
異熟兩释但准持业,何以故?既云「思量」,明非是种,种位无有思量义故,故《疏》但言思量,即識准於前释。
疏:「然濫第七」者。
问:何故不言濫第八耶?
答:第八通缘三种境故,无濫不言。
若尔,第六遍缘诸境,應不得名了別境識。
答:以根對境得名了別。
问:根、境相對七、八應然。
詳曰:准此等妨言濫,七、八亦應好也。《疏》據显相,且言濫七。
疏:「依第二三至相无別」者。
问:何故不辨初胜义耶?
答:初據胜义諦而有兩释,一云:初体即第二俗,第二俗中可言八別,故除初真。二云:初真体虽即第二俗,俗劣真胜,故初真中亦无八別。今依初释,故除初真。如下第七,《疏》自兩解。
疏:「亦非体類別有九識」者。
此解意云,非是体別,類別合有九識。
疏:「濫隣近」者。
问:全取他名可云隣近,今言異熟、思量、了別,自他俱说,何成隣近?
答:隣近释者,取俱时法以立自名。若无及言,恐言異熟由与思量、了別俱时。異熟名为思量、了別,亦无失矣。六释差別具如《法苑》決擇明之。
疏:「合作二文科」者。
初略释頌所有論文分为二段:一、別解三句,合为一段;二、總解二句,合为一段。有兩种合,故名合作二文科也。
疏:「總作三文科」者。
初略释頌一段,論文總为三段,名總三文。
疏:「前是共相」等者。
軌名为前,餘前後等皆准此知。又前四對不約次第以配軌持,取义配也。有义:「軌」唯有法,「持」亦通无;此一尽理,許「无」义宗能生解者,約无本質,非无影像能生心也。故下論云:缘用必依實有体故。
詳曰:若从其胜軌在有法,據但生解,「无」亦名軌。故《瑜伽論》五十二中,以五种理成缘「无」識;識既缘「无」,豈非「无」法生物解耶?若生物解,何不名「軌」?若尔,云何缘用必實?
答:據生識体缘必有体。若行解起因「无」亦生,如立「我无」,豈不生彼「我无」行解?故亦无違。《疏》等之意如《燈》具释。
疏:「十三住」等者。
问:如佛法说祠授等者,何亦不名「我种种相」?
答:有兩释,一云:且據得圣及修行者,不说餘類。二云:祠授等名虽我別号,然非通称,所以不取。若取一一所有別名,其数巨亿。前解为正。
疏:「二向不定」者。
略为二释,一云:唯第二向,超越、次第有差別故。若次第者,斷欲修惑前之五品所起四道,及第六品加行、无間,總名为向。若超越者,始从一坐順決擇分见十五心,名之为向。二云:前二种向名二不定,非唯第二。第二如前。第一向者,前十五心有斷修惑,有不斷者,先伏、不伏有差別故。
詳曰:若據修惑斷、不斷別,第二可通;若理教明行相殊別,前解为胜。
问:第三、四向亦有不定,何唯言二?
答:據論所舉,略不言餘。
疏:「崇聚生因」等者。
崇聚即是积聚異名,是蘊义也。《俱舍》頌云:「聚、生門、种族是蘊、处、界义。」
释曰:一切诸色略为一聚,说名色蘊。由此聚义蘊义得成,餘蘊亦尔,謂能生長心、心所法,故名为处,是能生長彼作用义。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说名多界;如是一身有十八類诸法种族,名十八界。此中种族是生本义。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謂同類因。
疏:「餘三善巧」者。
所等有七;《疏》但列四,後三不出,故言餘三。
疏:「或四善巧」者。
論舉三种等言、等四,成七善巧,如《燈》列也。
问:善巧何义?
答:善巧是智,蘊等是境;智缘蘊等,名蘊善巧;蘊等从智,亦名善巧。
问:按《大菩萨藏经》第八及十,说十善巧:一、依趣善巧,即是四依,謂依义等;二、資糧,謂福、智二;三、念住,謂四念住;四、四正胜,謂四正勤;五、五道分,謂信等五根;六、觉分,謂七觉支;七、道分,謂八圣道;八、趣作一道,所謂菩萨證大菩提等;九、缘起,謂十二缘;十、一切法,謂为、无为。与《疏》所列十,何不同?
答:《中邊》为治十我见故,经为菩萨修波罗密多,各據一意,立十不同。
疏:「故以了別释識之义」者。
有疏本云:释識之用故。有解云:若护法師:见分名用,体依他故。若安惠師:见分无体,故自体上有了別用,依他性收。
詳曰:用字錯也,應从义言,即护法師:識自体分亦名了別,不須約见显識了別。
疏:「彼五种類非定俱行」者。
除遍行外,餘之心所並种類也,即貪信等而不俱行。有云:如彼第八遍行起时,餘識遍行未必起故。
詳曰:不然。若以餘識遍行不起故,但言心,亦可餘識不常时行,八遍恒起但言心所,故知不可。
疏:「識俱有」者。
性与識俱而復是有。
疏:「論唯二,依他性」者。
《攝論》第四,如下引之。
疏:「不尔,如何名他心智」者。
若也不許除缘如智,餘皆有相,即他心智而不得成。
疏:「後得智等不外取」者。
释所以也。既不外取,若不變相,如何可说名知他心?若言外取不變相者,應親得彼,何名唯識?
疏:「如大造色」者。
如能、所造虽各別种,然由能造、所造方起得能造名,要由其心境方生故,故言唯識。
问:心所亦由心王方起,應名識變。
答:但见、相二由識而生,復是識上能所缘用故。说別种者,是同种類,復是識用親所取故,心所不然。又亦自別起见、相故,何得相例?
疏:「似依他有二分体无」者。
似彼依他有体之法,自体是无。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
舉所似也,如者似也,似他自證相貌现也。
疏:「无明支通三性」者。
夫无明俱必有其執,三性心內既有无明,明知三性必皆有執。
问:若护法宗,如何会彼?
答:未见护法会彼之文。取护法宗相傳多释,一云:據第七識相應无明,遍前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说,彼約分位以辨缘生,无明支位所有五蘊皆名无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为无明地,以此为缘名通三性。
詳曰:三解俱非。第一非者,第七无明豈无明支?发總別业方名支故。第二非者,有宗但说无明位,蘊總名无明;不说彼位五蘊善俱,若善等俱即行支故。第三非者,不障法執得名无明,執等正起如何得与善等心並云通三性?今为一释,據第七識无明而说,何名为支?
答:由第七識无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无明能发於业,虽非支体为支,遠缘假名为支。據此义,邊名通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疏:「二執遍」等者。
二執俱依相、见二分,名之为遍。
问:何故自證但法執依?
答:實为二依,为法依显,有軌持故,故偏言之。主宰义隱,隱我不说。
疏:「非有似有」者。
不同真如是真實有,名为非有。从缘生故,非体全无,名为似有。
疏:「我名能见」等者。
准彼宗計,眼等诸根名见、觉等,我能領知,觉彼根等见、觉等事,即據根本说我能见,計思为我,其义可知。有义:由於能取施設彼二,故说依见立我、法名;理實但依相分施说,親所遍計唯相分故。又解言:依二分通能、所計,见能施設;相所施設处,此解應合唯識玄宗,由能遍計及所遍計,方可施設所執性故。《疏》中總说,不分別也。
詳曰:若无計我为能缘者,可如所斷;若計能缘,何不依见?见是能缘似所執故,由此故言「似我、法」也。又今正辨施設我、法处,不释能所遍計之义,不可说言據能、所計言见相也,設約遍計世間我、法,可如所释。圣教我、法其义如何?豈圣我、法亦唯遍計?況論明言:依斯二分施说我、法,若唯依相執我能缘。相分与我无不相似,有何所以依相施設?故《疏》所斷理甚明矣。
疏:「《攝論》说唯二义」者。
按无性論第四本論云:「云何安立如是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无有义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識別故;三、由种种行相生起,唯識者是无义故。」所说「唯」言,專为遣义。由二性者,謂见及相,於一識中二分俱转,不即不离。由种种者,二分各有种种行相俱时而起。广如彼論。
疏:「執说我、法」者。
「執」唯世間;「说」即圣教。
疏:「见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
此释难陀不依见分立我、法意。见分所變似能取相,不異相分,故我、法二但依相立。与护法等义不同者,隨作者意,不可齊責。
疏:「如敘本有至此中破之」者。
此护月師不释天親《三十唯識》,为共护法同时而出,义有乖舛,故敘破之。
疏:「如世说火口不被燒」者。
问:名詮於火,名若得火,名令被燒,何难燒口?
答:名依於声,声发於口,声、名二法皆非可燒,故难所发令燒於口。
疏:「此所變」者。
至但说似情者,问:前明护法,以有似无,以內似外,今说似情,情豈是外,及无体耶?
答:實但似情及似於內。言似外等,約彼執情所執相说,所執之相是所遍計,体是无故。故《疏》前後望义说別,亦不相違。有义論言:似二分者而有二释,一云相似名似,如《疏》所辨;二云以非實故说为似也,非謂似言別有所似。後说为胜,圣教我、法亦此中说,不可说名似所執故。或通二释攝义方終。
疏:「不許末那有法執」者。
问:何所以耶?
答:論说第七、四惑相應謂我见等,不言法故。
问:何故餘識許有法執?
答:論言三界虛妄分別,法執若无,何成虛妄?若尔,七无應非虛妄。
答:我、法皆妄,第七有我故亦虛妄,論如下引。
疏:「八識生至六七似我」者。
理實七識而似於法,舉總数也。我據能執但言六、七。
疏:「又解至識自体」者。
问: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为親所缘?见、相无体不成缘故。
若尔,後解乃为其胜,何斷难知?
答:若以堅執方无体者,护法何別?护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耶?又自證變依他性者名为相、见,依此堅執为我法者,名似我、法復有何失?若許尔者,不殊护法,由此难知。
若尔,前解即自證分无親缘失。
答:有体为缘是护法义,安惠許假得成缘故,故前解胜。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自證分生於相、见,假法生實,如自證分从自种生,种子皆是第八相故。有义:安惠能計、所計皆自證分,謂依他起,依此堅執方名二分,由此我、法依自證立。说依二分立我法者,是隨執心生所計著说,由此安惠亦得说有无依於有,有体強说二种假也。
詳曰:此与本疏第二释者名別意同,观此德意,取此为胜。今取《疏》斷,所以然者,疏主躬參译司親奉指誨,豈诸末學同年語哉!亦猶三傳演经,餘二豈与丘明騁駕?
疏:「然护法至變似我法」者。
问:五、八如何云似我法?
答:有见、相分似六、七識我法相、见,非起二執名似我法,具如《义燈》。
疏:「安惠至皆有執」者。
问:安惠宗計,隨其所缘能取、所取執實有者,方是相、见,非一切心皆缘二取,云何識皆有二分耶?
答:有义隨所計度境未必俱,總说诸心可为四句:有唯相非见,謂五、八識;有唯见非相,謂第七識;有二分俱有,謂第六識;有二分俱无,謂无漏識。然第六識未必皆俱,意云:诸識缘於见、相有差別也。
詳曰:今观此释,答问不尽,復非至当。元本不问缘境差別,答故非当;不说二分生之所由,斯为不尽。二分生由,正辨如《燈》。今又释云:虽隨缘一,有漏識起必有能缘、所缘之相,闕一不可,故復識起二分俱生,非由所缘具见、相二,後二分起。
问:有漏皆執,豈有漏心自證分等皆非现量?
答:有义,义或可然。
若尔,《杂集》如何眼等说名现量?
答:安惠但合本释,同部非即以彼为定量故。
詳曰:经亦明言五識现量,今言非者,豈非違教?正释應云,望執輕重名现非量;五、八執微故名现量,亦如胜义、世俗善等。
疏:「三释如前」者。
释前我法分別文中,三師释如是。
疏:「无安惠解」等者。
前明安惠义有兩释,此據初义,思可知也。
論:「但隨妄情至故说为假」者。
具辨如《疏》。有义此二段文明世我、法,但隨妄情等,无体隨情假,內識所變等,以无依有假。
詳曰:世間、圣教皆明我、法,何故多文唯说世間我、法二耶?又准何理知但明彼世間我、法耶?縱亦明彼圣教我、法,違何文理?故《疏》正也,义周备故。
疏:「後解不依四胜义」者。
若依四胜,相分虽假,形於遍計,是初胜义。既一向判名为非實,故知但據殊胜说也。
疏:「依人二諦」者。
總指前判二師所明及引論等。胜人知故名为胜义;劣人所知名为世俗。
疏:「以上略明」等者。
此結我、法分別下文。此所結文本难陀义。护法兼明。护法不唯立二分故。故屬难陀。同許有体故兼明也。
疏:「心變似我、法同分攝」者。
问:心變似法,相隨蘊收,即蘊計我相應蘊攝。
答:即蘊計我,相實隨蘊;离蘊計我,既无本質相,隨能變心王、心所以判於蘊,即四蘊攝,《疏》言同分。且據离蘊所計之我,当情显现遍常之相,名法同分;不说所變相分之体在法同分。又所變相无多差別,相分是假,故同分收,同分寬故。前解为胜。
論:「一」者。
執体周遍等者,问:何要周遍?
答:按《广百論》第三,敘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处,受苦、樂故。我无形質,亦无动作,不可隨身往来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論:「二」者。
執我隨身不定等者,问:立意云何?
答:《广百論》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诸苦樂;如空界无所往来,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虽无形礙,而有所依转變,隨身受诸苦樂。虽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体性无生无滅;如渧油水,隨水广狹虽有卷舒而无增減。
論:「三」者。
執我如一極微等者,意復云何?
答:《广百論》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体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遂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易,或非常、非一,引此为喻而言:我体为常、为一,与理相違;是故我体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体常无變,动慮、动身,能作、能受。
疏:「如一瞿声別目於牛」者。
一瞿声中詮於九义,獸是一数,總括一切走獸之屬。若言於牛即總獸中之一,別也。《俱舍論》第五云:於九义中共立一瞿声,故有頌言:方、獸、地、光、言、金刚、眼、天、水,於斯九种义,智者立瞿声。
疏:「如伏犧」等者。
能伏犧牲,故名伏犧。有智者,伏犧帝主。
疏:「如汝虛空」者。
问:准数論師,空、唯量者转變无常,常因不转,豈非喻有能立不成?
答:傳三释,一云:彼宗空有二种,謂常、无常。常非諦攝,以无为故,亦猶佛法无为不在蘊中攝,故論指常空而以为喻。二云:即此一量合破二宗,常遍之因別屬胜、数遍,唯数論常遍,俱對胜論師宗。三云:如因明法因、喻不極,更作比量而成立之;今此亦尔,先成空常,後將为喻。量云:汝所執虛空應非转變无常;許遍故;如汝神我等。
疏:「常遍之因亦犯隨一」者。
汎尔常遍非自不許,今明我有,故自宗无成隨一也。今即因有所依不成,有法之我自不許有,常遍之因无所依故。
疏:「若大乘至違宗」者。
違有二义:一云自許有我,今復破之,故成違自。
问:破受苦樂,不破我体,何成違自?
答:破受苦樂,本为破我;不尔,破誰不受苦樂?二云:自圣教中不说有我,今者許有故,成違自。前解胜也。
疏:「許义同故」者。
「許」与「執」言,其义同也,是以論中但有「執」字。有云:解因明者共許,於彼他因喻上而置「執」言。
詳曰:全成虛搆,前解为正。
疏:「如同处不相离色」等者。
按《瑜伽論》六十五,有三种不相离色,一一处不相离者,謂诸大种及所造色,同住一处。释一即同也,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处所无異,名为同处。无別極微二处而住,名不相离。且如一眼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处住,謂眼、身根、色、香、味、觸,能造地大七,各極微同一处也。
问:所造有六,能造何一?
答:有二释,一云:虽一地大通能造六,故能造一。二云:有六;不尔,所造六云何別言能造一?據地頭同合而言也。如言一眼七極微成,而實一根有无量微;但言七者,據類談也。能造亦然,二相杂不相离者,释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微处,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虽非同处,然相和杂隣近而住,名之为和。七七各別名之为杂;无間隔故,名不相离。故《瑜伽論》第三云:和杂不相离者,則此大种極微与餘聚集,能造、所造色处俱故。释是前同处,不相离处所有極微,名此大种極微等也。三和合不相离者,又若有聚集,或麻豆等为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释異大所造二聚和合,如多豆等,虽以蜜等之所攝持和合一聚,然不相涉入。復是異大所造異聚相望,故名和合。不相离者,无間隔也。略示大網,具如彼《鈔》。
疏:「有情共果至一切我处无別」者。
共果山等虽处无別,体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时,餘不能受。我能作、受,豈得相例?
疏:「又以业果身为因」等者。
宗、喻同前;改前因云:业果及身与诸我合故,思可知也。
疏:「前说三計皆是計攝」者。
问:数論我思,思即行蘊,如何前三皆离蘊攝?
答:虽我是思,而不说思是行蘊故。
若尔,思在何蘊所收?
答:彼不立蘊,故非蘊攝。
此亦不然,如即蘊我,佛法談彼,非他宗中許在蘊也,思我應尔。
答:即蘊計者虽不言蘊,然指五蘊以为其我。而数論師自言:思我离心、心所別有自体,故《广百論》第三云:数論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彼論破云:如是思我离心、心所別有体相,难可了知,故知思我,非即心所,是离蘊攝。
问:前言依见立我、法者,如数論師,豈不鉾楯?
答:言离蘊等,據彼宗说。言依见立佛法談彼,故前後疏不相違也。
疏:「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等者。
有无本質悉缘名俱,有宗要有質、影心缘。若但闕質,心即不起,名独不生,经部相、質俱无心生,名俱得起。此乃總結前三宗別。
问:有宗自許第六識缘空花等不?若許缘者,此即缘无,心亦得起;若不許者即違圣教。
答:彼虽許缘,然託實花方乃缘之;缘空花时隨依,三世實花同缘,許三世法皆實有故。餘皆准知。
疏:「量云:我應非常」等者。
问:計我則蘊;我既是常,蘊亦應尔。不尔,如何言「我即蘊」?故知蘊常,今以为喻,喻闕所立。
答:有二释,一云:先以量成令蘊无常,然後为喻。量云:蘊定无常;待众缘故;如瓶盆等。又若彼立蘊为常者,有違世間,世間共知蘊无常故。二云:彼虽計我体即是蘊,許无常我即名常。
若尔,云何名「我即蘊」?
答:豈責群瞽而墜坑乎!下別破中亦有其妨,释應同此,故不別出。
疏:「根及屬色」者。
即扶根尘名为屬色,屬於根故。亦有本云「根及尘色」,語虽有異,而义无違。
疏:「及无表色」等者。
问:此无表色即內色蘊,何須今指?
答:虽內色蘊望以類別,故別破之。
疏:「如所標」者。
論中所言中离蘊我离蘊。即是蘊不攝义。故此所標即是內也。
疏:「然別有体」等者。
问:若尔,如何不是离蘊?復与《瑜伽》第四類我而有何別?
答:虽別有体,体与其蘊非即非离,彼第四計虽言在蘊,蘊与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
疏:「若破俱句至无同喻」者。
龜毛等法虽不可说以之为我,可说非我。量云:不可说非我者,此一分宗;龜毛喻而不得转故;闕喻也。
疏:「應定说是蘊」等者。
略有二释,一云:虽復双云我与非我,他本計我,非我兼说。故應杂云:如言我非我,然体實唯我,虽言蘊非蘊我,應定是蘊。二云:此是伏难,难云計我与蘊不即不离,不即不离正是本計,明我非我亦合本計,如何非我不是正破?为此破云:應定是蘊,如似其我,我是正計,是彼本义。《疏》取本意难令即蘊,例意同前。
疏:「又量至故无过」者。
问:为「无为」喻为取我上为、无为义,为取餘耶?
答:但取我上,具如《义燈》。
詳曰:設取我外为无为义为喻亦得,餘有无为等,有不可说义。有、无为等而不在彼我、非我聚,我上既有不可说义,云何即在我、非我攝?喻有二立,可为正喻。
问:餘有、无为云何得有不可说义?
答:无为不得说作有为,有为返此。
若尔,何故論云: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豈餘有为等不可说作为、无为耶?
答:既兩句論成其一量,應須分別。不可说者而舉因也;有无为者舉其喻矣,因喻合言故无有失。若直准論,論中不言不在聚等,如何宗云:於我非我聚亦不可说?
问:若取我外餘为无为,論说又亦,又亦於誰?
答:由前难我而非是實,今更难彼非我聚等,故言又也。亦者,亦彼餘有为、无为,餘有为、无为有不可说,即不在於我、非我聚,我亦同彼故,故言亦也。更思。
疏:「虽性体常至非共許故」者。
詳曰:此他比量,犯他不定,何得非过?應改因云:許非自性作用或时有不起故,既簡自性便无不定,或可自性安於宗中,而兼破之亦无其失。然初解胜,本破我故。
論:「若无思慮」等者。
詳曰:《疏》除僧佉,理實兼破数論一分受果等之义,亦无其失。量云:汝解脫實我應不能受涅槃樂果;許无思慮故;猶如虛空。彼宗計我,得解脫时虽无思慮,而能受彼涅槃樂果,故破无失。
論:「理俱不成」者。
有义二释:一云,有慮无慮皆不成故;二云,若有慮者,常住不成;若无慮者,作、受不成。
疏:「若對吠世至如足」等者。
问:胜論足等六句何攝?
答:實句所收,即實句中四大为体。
論:「若非我见所缘境」者。
有义二释,一云:同《疏》,外道我体非我见缘。故下論云:若无我见能證涅槃,次云:若是我见境者,是設遮也。
若尔,下云:又诸我见不缘我等,豈不相扶?
答:應说我云,我见有二:一、執著我见;二、虽缘我而不執著。初染,後净。言无我见得涅槃者,據无染见,下立量破,破染我见故无相扶。二云:诸宗計我皆我见缘,故後二量无相扶失,而言非我见缘者,是設遮也。
詳曰:若言我见有二种者,即彼我体亦我见缘,云何得言非我见境?故知彼宗净我见者,不作我解,不名我见。《疏》虽不作如解等者,无分別智虽復不作真如之解,仍喚真如缘真如心缘。汝我應尔,然彼本計而不許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
◎論:「所信至教」者。
问:何者言教得至教名?
答:通於凡、圣言无差別。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会實事故;如八語品、四圣言等。故《显揚論》第十一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从彼闻法隨法行。此復三种:一、圣言所攝;二、對治杂染;三、不違法相。圣言所攝者,謂如来及诸弟子所说经教,不違正法,不違正义。對治杂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时能求調伏貪、嗔、癡等。不違法相者,翻違法相,当知是名不違法相。違法相者,謂於无相增於有相,於杂染法立为清净等,名違法相。
问:外道言教三义並无,云何名彼为至教耶?
答:隨彼宗言論云,所信簡違宗矣。
疏:「總破前師」等者。
问:設總破者,豈亦不有一分相扶?各許净见不缘我故,又互不許染缘我故。
答:故《疏》说云,但缘我见皆不缘我,此簡净见及互不許,悉皆尽矣。論略指法,疏具明也。有云:若言我见應不缘我,即有过失,染见不缘我故者。
詳曰:不然!違論及疏,疏、論敘难皆言染见,彼許缘我。
问:若尔!自宗能、所缘义皆應不成。故外难云:汝宗眼識應不缘色;有所缘故;如缘声等識。难所缘量准可知也。
答:彼量便有自教、世間相違等过。世間共許眼缘於色,我即不尔。
问:正智缘如非世共許,他以为难何事不齊?难准前作。
答:本意但爭我体有无,汝妄執我常能作、受,故为前量。然真如理非能作受,体是實有,故正智缘,广如《掌珍論》。
问:他若將彼第七、八識为难如何?
答:我能所缘皆假言说,復不离識;汝我及见實能所缘,我復离識,故不为例,應審思之。
疏:「无有一我是相分」者。
彼二論中明十六种大外道論,所缘皆是自心相分。若有一我体是相分,我体可得名为所缘见缘於我,既无其我体是相分,故知我体不是所缘,见亦不缘我为其境。
疏:「自下第四,解分別俱生」者。
有义此文示其正义,於理为胜。
詳曰:俱生、分別豈外道許,彼宗既无今標明彼分別、俱生,何乖自义言示自义名为胜耶?故疏无失。
疏:「言我執至皆名執」者。
若言我见不通心王及餘心所,執言寬故。該见同时心、心所等皆名为執。或言我執,亦唯是见,如下但说见名为執。今取前释。
疏:「以許染净杂所生」者。
下第十。
論云:三性因缘許杂引生。
问:第七相分杂引云何?
答:有二释,一云:第七现相隨於见,質通於二性,此相熏种,种隨现相亦名二性。後相依此二性种生,名杂引生。二云:此第七相或質同种,或见同种,种称杂引也,性杂可知。前解为胜,許第七相別有种故。
疏:「不称本質至名为有執」者。
五識不親缘自外質,名为不称。有云:初禅眼識见欲火災,相分与質不相似故,別种生故。
詳曰:当地五識所缘質,相豈同种耶?復云何称:若言異地不称义显故舉之者,亦为不可,便疑同地种同相称。
論:「缘識所變五取蘊」者。
问:此五取蘊何識所變?
答:有义,除第六識餘七識變;第六所變自親相分下文別说,起自心相執为我故。
问:若是本質,如何但说缘識所變?
答:理實亦因餘能變之識,说所變言依相、见故。實理親缘唯所變相,若依本質亦缘能變;此隨相显说所變言,實亦不應言識所變,不尔,前執應说變言;前既但言缘第八識,此亦但應缘五取蘊。
问:何名取蘊?
答:《對法》第一云,以取合故名为取蘊。
释:合是和义、順义,不相离,相資义;由蘊与取更相和順,遞不相离,更令生長,故名取蘊,餘具《樞要》。
疏:「其實亦有」者。
有本質也。
疏:「非无本質是俱生」者。
非有俱生執不缘本質起,释俱生執要有本質之所以也。
疏:「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
独頭貪等名不相應,世道能伏。
疏:「若頓悟者亦通见斷」等者。
有义:俱生我见行相微細,如何超果说见道斷?若言助伴先有漏伏,理亦不然,相應貪等我见行同,如何说伴前有漏伏?若伏相應,我见應尔,行相同故。《對法》等说超初、二果,隨转理門,非大乘义。
詳曰:障、果相違礙即斷之,欲界烦恼既礙不還,见道斷之而有何失?若言惑細,豈胜无漏见道之智?若不胜者,胜斷不胜,何不許耶?又言伴者流類相助,非要相應;要相應者,云何五地说斷害伴?故疏不说相應之貪名伴已伏。又云相應行相同者,亦为不可。诸論皆言心王、心所同一所缘不同行相;若言《對法》隨转理者,何处大乘不許超果?不許超果斷欲我见,此論明言而无生上退斷下失,豈不相違?亦不可以末那惑例,末那烦恼不能潤生,障不還故。又復論主已自簡訖。
疏:「界第九」者。
当界当界第九品也。
疏:「有难斷不名細」等者。
詳曰:《疏》有三句,以理言之有第四句,即三心中第二心也,望初非細,望第三心非是难斷。
疏:「此就所斷以作二解」者。
解难斷义,即言品類是第一解;次言难易是第二解。
疏:「以行相翻说」者。
我執正違生空之智,所以今言生空除滅。
问:若言俱生修道斷者,与《楞伽经》豈不相違?按四卷经第二说云:「大惠!身见有二种:謂俱生及妄想,須陀洹人二种身见斷故,疑法不生。」十卷第四文意大同。
答:有义,俱生據伏,分別約斷,斷之与伏俱名斷故。或翻译者不悟大乘,隨自所解小乘相说,萨婆多等皆见斷故。
論:「且数論」者。
依天親菩萨傳敘此師事,如《燈》具引。又相傳云:劫初之时有一外道,舊《百論》等名伽毘罗,此人修道得五通仙,造略数論已知世无常,身不久住,恐他於後破所造論,遂欲留身久住与他論难,往自在天所请延寿法。自在天云:汝可往林食餘甘子,即可久住。其餘甘子未熟之时,其色乃青;若已熟者,其色黃白,此即仙藥。此藥初食酸苦少味,食已若飲冷水,口中甘味猶如食蜜,因以名焉。仙獲此藥乃恐无常,更往天所復请延年,天云:斷为一物最得長寿,天遂變仙为一方石,可一丈餘,在頻陀山餘甘子林。陳那菩萨造《因明論》,成以宗因喻破其数論,彼仙門徒莫能通者,將陳那难辭書之於石,石尋書答。陳那知已,与仙門屬共往石所,書难在石同對記之,明旦来看,尋書解訖。如是復書,日日往看,至二、三日方始能解,陳那復書七日方解,如是復書更不能释。其石流汗大吼,振碎迸在空中。於是天神掌捧陳那住在空中,说頌讚歎。时众既覩,於是陳那所造诸論盛行於世。
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说十六諦」者。
问:下明五大而有兩说,兩说皆許五大成根,但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俱句,云何此说唯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转少相成说,據實成根体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易。審思。
疏:「一自性」者。
问:自性体即剌阇等三,云何三种合名一諦?
答:体實有三,作业等即同,故合为一。有义:三德類同,合之为一。
詳曰:不可。勇、尘、闇等种种差別,何名類同?
疏:「今云黃赤黑」等者。
由此三种是黃等故,所以能成一切诸色。餘之名等,皆悉准此行相释之。
疏:「又从冥往至我受用故」者。
问:何不受用能成冥性耶?
答:所成之法虽不离本,要本转變方堪用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虽体即金,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说用金,此亦應尔。
疏:「从自性先生大」者。
问:自性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转生,云何論言二十三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体皆自性成,據相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无失矣。
疏:「我執」者。
執知其我所須事业,亦如律云執事人也。
疏:「初名转異」等者。
我執初从大起之際,名为转異,亦如世間蘇油等瓶,日炙津生,我从大生义同於此,名为絹織。或转異者,说彼大也,以言初故,大从自性转異有故。
疏:「我慢生五大」者。
问:按《涅槃经》三十九云:从慢生十六法,謂五大、五知根、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一何乖返?
答:有义,经译誤也,彼经下云,是十六法从五法生,所謂五尘。若慢已生十六法者,云何復云是五法生?故知译謬。
詳曰:惑復彼宗計有八十部差,经之上下各舉一说,斯亦何过?
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
乍观兩解虽總別殊,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释且約展转有助成义,實成根体是五唯量,故順後释。
疏:「大遺根等」者。
遺者棄,即是吐棄大、小便路。
疏:「不同瓶」等者。
问:瓶他許實,復多法成,今此因中豈无不定?
答:亦入所立,故无不定。
疏:「若言三德至无同異」者。
一一別人以三德成,而非是假;軍等但以多人等成,故名为假,不说軍等以二德成。若三德为因,軍等同喻闕无能立。若將別人以为其喻,別人非假,闕无所立,故名无喻。
疏:「若據三假」等者。
问:此論下云是聚集假,豈不相違?
答:此依未滅,約时言之,名相續假。彼據积集多法以成,故不違也。
疏:「真如离言」者。
真如体非多事成,故不同彼。
疏:「以得色时亦得大」等者。
彼说五根、心平等根是现量体,彼以大等成於色等,故得色时亦得大等。我執等法现量得者,皆准此知。
疏:「彼執是常」者。
以非生滅名为常也,不同神我、自性等常。
疏:「之现量所得」者。
眼等五根体是现量。大等但是现量所缘,今置之言显是依主,不言之为言境体即是现量。
論:「三体既遍」等者。
问:外人难云:汝宗第八亦同此过,以能變識体无別故。汝若不違,我何有失?
答:由六識等熏習力故,山无山別,故第八識非一切处皆變为山,故不同汝。
疏:「相實有三」等者。
三德未變大等法时,各有一相名之为三,變大等时方合为一。
疏:「由違自宗故为一难」者。
此中体、相相例而徵,合成兩难,以俱違宗故但言一。
疏:「前第一翻至似同此难」者。
次前論云又三是別,是第一翻。言似此者,即此次下第三翻文,非此第二。以第二文而未难彼失本三相及本体故,生起下文,故第二末而言此也。
疏:「由彼復計至各有三相」者。
此准疏文但有五量;返覆作者,合有八量,勒为四對。第二對中疏文具二;餘之三對,疏但一量,示方隅尔。一、總法即別破:《疏》大等總法至为难亦尔。二、總相即体破:《疏》又微三事至如總相,文中具有覆逆二量。三、總相非一破:《疏》三事總相至如本三事。四、別相三破:《疏》三事別相至如大等,返例可知。有云:三對有六量者,理不尽也。
疏:「儒童子五顶」者。
有云:儒童有五弟子名为五顶。有义;然即说儒童名五顶,然《疏》中说其儒童子称为五顶,亦未可依。儒童即是童子異名,婆罗門父非童子故。
詳曰:然初師义虽无所據,理猶可通。第二師义斥《疏》全非,世之立名有种种異,稚年貌美号为儒童,老从舊称,斯有何过?若言儒童即令唯小,俗字观音應即是圣;此既不尔,彼云何然?
疏:「若有色味香觸名地」者。
问:《十句論》後诸門中云,地由十四德说名有德,如下《疏》列。如何今云地有四德?
答:若显地体唯由四德,若論其地与德为依名有德者,有十四德,餘之十德非显地故,故不言之亦不相違。餘水、火等皆准此释。
疏:「能詮缘之因名时」等者。
由俱等时体是實有故,与詮缘心名句等而为因也,餘皆倣此。
疏:「若觉樂至名我」者。
由我能令九德和合而能起智,故舉所和及所起智以显我体。有云:和合即和合句,由我与彼和合为因,和合即能和合九德。
詳曰:不然。《十句論》云:我謂是觉、樂、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缘起智为相。若我亦是和合句因,彼論即應和合之下而置「等」字;既不如是,故知我者非和合因。又彼論释意云謂觉、樂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起智名意,亦應意与不和合法而为其因,九德方能起於智耶?若許尔者,彼宗何处有不和合?若不尔者,我何故然?又《十句論》上下不言我与和合句作因缘也。
疏:「唯眼所取一依名色」者。
簡異餘德名唯眼所取,色依一實名为一依。故彼論云:声、觸、色、味、香各一根所取,色、味、香等皆依一實,然眼取时要多微合,方为其境。今談其色,体依一實非一依,色即眼能取。故彼論云:色、香、味等若依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现量。若一依色即眼能取,何非现境?眼等所得皆现量故。或據其体是眼所取一依名色,不是許眼取一微色。
疏:「量有五种」者。
微、短何殊,長、大何別?俱依二微、三微果故。
答:体虽无別,形待为異。有云:微、大二量據臥而言;長、短兩种約立以说。
詳曰:何故立中不許微、大,臥中不得有短、長耶?論復不说,教理並无,固难依也。
疏:「所生之离」等者。
如樹草等遭風等缘,枝葉摧殘,与空离際生得一离,离是所生,故名离生。所生之离者,此释詞也。復由离体能令法离,合义翻此。
疏:「此有二种」者。
相順名同,違名不同。有云:因果同时名为见同,如火与烟是同时故;因果異时名见不同,如见禾死已有霜故,虽有同时約多分说。
詳曰:难知!若同时见名同时者,见烟之时既不见火,何得名同?若亦见火,此即现知,何得言比?若言烟、火據体同时名同时者,禾損与霜豈異时耶?若云见烟必有大体,禾損不尔,不相例者,此亦不尔。如见禾盛名为见因,豈能生因此时有体?有不遍失。復違彼論,論云「见不同故比」者,謂见因果相屬一义,和合相違,於彼畢竟不现见境所有智生。論既自云「由相違等方有智生」,明「不同」者是非順义,同义翻此。
疏:「数習名念因」者。
但数修習名之为習,不同佛法熏習名習。
疏:「攢擲等」者。
由作因力而为因故,攢矛擲石,石等方去,不尔不发。
疏:「正智喜因」者。
与智俱时,喜受名因;或离染缘,而是正智喜躍之因。二释任取。
疏:「常於實转」者。
略为二释:一云,体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转。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转名为常也。
疏:「是遮德等心心所」等者。
由此異故,遮缘德等心、心所法不缘之,表缘實等心、心所法而能缘也。或異为因,令缘九實心、心所等各有差別。故彼論云:遮彼觉因,表此觉因,名異句义。
问:德等亦有自類差別及異實义,何不依立?
答:德皆是實家之德,實为依故,故言以德而显實也。有及同異亦實性故,故但依本而立其異。
疏:「俱分体至一切根所取」者。
此有總別。俱分者,實、德、业三,三不同故,名为總異;九實名實,名为總同。德、业亦尔。且一地實有众多地,總名一地,名为別同。一一义差名为別異,德、业准此。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尔,名诸根德。
问:空、时、方、我、意既唯是一,如何得有別俱分耶?
答:有三释,一云:但總相言有別俱分,非全一一實皆有別。二云:我、意、时等對於多人及诸方,时亦得有別。空望別別能合之者,说亦有多义。三云:約与德依多少,亦異名別俱分。
问:按彼論文俱言俱分,无總別言,《疏》准何開?
答:虽不明言理實定有,故彼論云:俱分云何謂實性?一切實和合於一一實,實詮缘因;德、业亦尔,释即總俱分。彼云:及彼一义和合地性、色性、取性,释如次,即是實、德、业,三別俱分义,由此疏、《開善》得彼旨。
疏:「和合等唯一物」者。
问:有能而令實等造果,造果不一,有能故多,和合而能和合實等,實等一一而有多种,和合應多。
答:實等各別,或共造果,造果非一故,故有能多。和合但令總實、德、业相屬不离,故体唯一。
疏:「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者。
问:意如二微,云何一物?
答:一人身中祇有一种,名之为一;縱如二微,不言微成,故亦名一。
疏:「意等是常」者。
问:如二微、大,何名常耶?
答:非他所作,即名为常;虽如二微,不言他作,故是常也。
疏:「觉樂等无常」者。
问:如色、味等隨所依實通常无常,此觉樂等,何不亦尔?彼说觉等而依我故。
答:若非所作可名为常,若是所作,縱所依常亦是无常,觉等十四皆所作故。故彼論说,此十四德皆待因生,待因生者即是所作,故是无常。如彼具明,恐繁不錄。
疏:「离性无常」者。
问:「离」、「合」相對,「离」唯无常,「合」何不尔?又说「合」性亦待因故。
答:业等合时有所依,實而是常故,故得通常,离即不尔,故不相例。又虽待因体非所作,故得为常。餘皆准此。
疏:「彼此唯是无常」者。
问:此、彼既約近、遠二觉待数、时、方,时、方二全数之一分,体既是常彼,此何故而无常耶?
答:夫待他生即是所作,所作彼、此体是无常,不同一等,親依常故而得名常,此疎待故。
疏:「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无常」者。
即彼論也,因於麁地为同類因,故皆无常。
疏:「因門中」等者。
彼論诸門辨德之中,約因明德名为因門。
疏:「火合为因」者。
按彼論云:火合为因者,謂地所有诸極微色、香、味、觸者,释一一地上所有色、香、味、觸,由诸極微与火合故为因生起,故論復云:色、香、味、觸,地所有極微和合者与火合,既云極微和合者与火合,明知火与地等極微合生香等。有云:前念之香而与火合为因,能生後念之香。又云:色等火合为因生香。又云:兩火極微而生子微。
詳曰:總不應理,皆違彼論。
疏:「同類为因」等者。
按彼論云:色、味、香、觸同類为因者,謂二微果等和合。释二微果等和合之色,从彼極微色等而生,極微色等是微果色同類因故,故論復云:極微色等能造同類,二微等色同類果故。
疏:「从前同類为因生」者。
疏家释彼同類因义。
问:今引火合同類因文,如何證彼香唯无常?
答:二微果等,彼許无常,香既在於二微果上,从同類生,故知无常。彼说地上所有香等,即皆无常;今引火合显香地有,明知无常。
问:既唯无常,何故彼論唯无常中,但有十三不说香耶?
答:觉等十三不約所依以辨无常,同類合明有十三德;香、味等四,由約所依辨常、无常,与觉等別,不言十四。
疏:「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者。
准此液性不依地、火父母極微,可依水微,由此彼許液通常也。地等堅硬,父母之微无流液也,火如何无?非堅硬故。
答:彼許眼见堅赤炭等亦名为火,縱焰火等亦不同水性。勁、弱異。
疏:「隨所依實若常、无常」者。
此色等十隨其所應依水、火、風、父母極微,即名常住;依子微等是无常也。色、味、香、觸,若依於地,彼宗自说唯是无常。
问:色等依地、父母微不?若不依者,有何所以?若許依者,色等能依,何唯无常?
答:彼論无释,以理言之,义同液性,不依於地、父母極微。火等極微,色义得有,能依通常。
疏:「如地至一向是常」者。
實句中地与德觉等竟无相應。名常不会。
疏:「自許德」等者。
且如地上所有诸德,名自許德。此德与自所依之實有,会时故,非常不会故名无常。
疏:「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者。
有义:但是常者即非所作;若是无常即有二种。有法无常皆是所作,无说「无常即非所作」,无说「无体不可作」故。但非「恒无」名无常也,《疏》言无说「所作非作」,此义將非。
詳曰:彼論不说「所作非作」,然據理者有义可依。《疏》意通結前之所明常、无常,隨應得说所作、非作,不是偏結「无说」一句,既称为无,所作何有,而见非耶?由彼論中作、非作例同於前常、无常义,故《疏》等復而言之也。
疏:「子微已上是现量」等者。
有义:今解子微亦非现得者。
詳曰:疏既说云「子微已上」,明知不说「子微为现」。下破順世明多果合以为其境,不證子微是现境也,具如《义燈》。
疏:「空时方等至非现量得」者。
有义空为声依,声唯现境,何故说空非现境耶?故可说空亦为现境。
詳曰:不然!虽耳依空,空豈所闻令耳得耶?不同地等,他許色等依地有故,故眼得地。又論解现量云,於至實色等、根等和合有了相生,是名现量;空非根合故,非现得。又云:现量云何?謂了相於至色、味乃至地、水、火,實所有智。若空亦是现量得者,何故不言「而至空」耶?違教違理,故难依也。
疏:「文不说重」等者。
疏主應撿不正本也。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现非现境。若附極微及二微果,名非现境。謂若依附天非一實,是名理量境。声一切是现境,数量、別、合、离、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尔,故知重性通现、非现。
疏:「虽有六句一向是常」等者。
此重说彼十句之中常、无常等,欲显常中能生果者,故重舉之。
疏:「五句全至虽常不生果」者。
问:我是作者,何不生果?
答:但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
疏:「德句准有能」者。
實等生果要須有能,所以有能名常生果。液等十德生果所須,故同有能,名常生果。
疏:「然實有中」等者。
十句之中九句實有,名多實有;此多實中五是现量,现量所以得名为多;不尔,不得名多现量。五是现量,五非现量,现、非现等,现何名多?
詳曰:通明十句亦得名多,多者非一,故五名多,不須相形方名多也。
问:十句、六句相攝云何?
答:實、德、业等六句可知,異有无能而有多释。有义:三种同異句攝,三种皆是差別义故。有义:異句既唯實转,即實句收。有能、无能實、德、业三得果之时,望各自果及非自果定所須因,還依實等三句所攝,六句依有不收无说。
詳曰:後说为胜,有依憑故。或不相攝,理亦无过。若依實等即實等攝,德亦依實應亦實收,此既不收,彼云何攝?又彼論中无相攝处。
疏:「六句皆實」者。
有义通假,謂軍、林等。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取收,故後说胜。
詳曰:彼軍、林等离人、樹等无別軍、林,攝假隨實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胜者,不攝无说亦應非胜,故疏所明理无爽矣。
疏:「不可以无用难」等者。
謂自真如實不离識,恐彼妄謂是离識有而为不定,为遮此故不言无作。
若尔,常住不生果,因亦於如转,彼何不遮耶?
答:據實无作不生果等,皆是正因。真如自許不离識故,不成不定;然立因法不可双陳,故論且舉常住为难。
疏:「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
问:宗、因既同,豈不有法成於有法因无依耶?
答:疏但指法,不能繁詞,理實應牒常不生果,一一法名以为宗也。思之可解。
疏:「或餘句无常虽不生果」等者。
即德句中合、离等德而无常者不生果也。
问:今他比量,他許离識實有自体,何非不定?
答:疏主所造《因明疏》中,立自他因甄簡剖析如其楚、越,而辨此論往往揮杂甘蒿猶參。今以愚度智,聊有二意:一、試诸學者而悟不耶,即《俱舍論》有斯意矣;二、餘因明師於一因过不分九例;今隨他語,復欲发生學者觉惠,故示紕謬。若言疏主實闇斯理,《因明疏》內何巨照然?故應不出前之二意,故因應云許是常住不生果故,簡诸不定悉皆无也。
疏:「今言常住至在異喻」者。
即因異喻,准觉樂等宗同因異理門九句,当第八句同品分转,亦为正因。
疏:「又不言常」等者。
即宗、因中皆除常字,宗除觉等,不尔相扶。
詳曰:縱除常言,觉等亦但是宗同品,彼許觉等而能生果,非因同喻,故彼論云:一体、別体,彼觉为因,此体、彼体以遠近觉而为因也。既言为因,明能生果。
疏:「同喻亦非定是有性」者。
據意喻说言非定有,觉等喻上无礙之因而得转故。
疏:「初中有二,以德例實」等者。
詳曰:若准《疏》科,地、水、火三一段之文无所攝也,故今言者,初中有二:一、俱觸應同破;二、同见无異破。初中復二,文易可知。
疏:「其地等至皆有觸故」者。
由身得觸地等,有觸身得地等。
疏:「色德至風中无色」者。
色不依風,由此身根不得於色。
若尔,身得地等何不得色?色依地故。
答:根、境相對,身得風等,由地有觸,故亦得之;非得地等一切之德,非自境故。
疏:「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者。
佛法談彼,非是他宗立有假地,即眼所见名假地也;地堅为性,實身根得。有言:眼所见水名为假地。
詳曰:不應然!眼所见水但是假水,他亦許水是眼见故。若眼所见水名假地者,更何等水是眼所见?若言:他眼不許见水,違彼此論。
疏:「文言虽總」等者。
結申正义,文言總也。不以論云无實地等,即难於他色即是地。自五境分,色不即地,若难他者,有違宗失。
疏:「亦非地等是此中意」者。
論言亦非眼见實地等者,意说地等非眼所见,實句所攝。是此意者,即是彼此相例之意。
疏:「业至三色等性」者。
大有、俱分是色性也。
疏:「取声之时至名定耳根」者。
近身之空而起取声之作用故。
问:耳根常不?
答:耳即是空,故耳亦常;或是无常,如本微常所生子微是无常故。然前解胜,彼論说耳即是空,故与微义別。
疏:「虛空至数为喻」者。
「数」字恐錯,應为「不」字。空、擇滅等虽不离心,不得將为喻。何所以者,空、擇滅等是佛法法,今就他宗以为比量,不可將自擇滅等法而以为喻。故《疏》言,就他宗比量释所以也。若不尔者,前来何处有擇滅喻而云数也?
疏:「虽有他隨一过」等者。
佛法名他,外道他故,餘准可知。
疏:「餘八句一一別除为八比量」者。
有义:九句之中,隨除何句以为宗、因?言非實等,非显多量,所以者何?且如初宗言德等者,除无说句並皆等不,若不等不尽,因便不定;若言等者,餘皆所等,即一宗、因已能成立所等八句,非离識有,更餘为宗,犯相扶失。前已成故,由此初量總成八句,後別立一總成二量。
詳曰:《疏》意说云,九句之中隨除於一,即得为量,非唯局在非實有二。餘句皆有,可除为量之义。恐迷方者,依文封執非實、非有二得为量,餘乃不得,故言八量。或約句数而有別別二合等义,不要令作。又復不言二合等量而无过也,为令學者得生異智故作此言。
論:「彼所執有」等者。
问:以非无因而难他者,即佛法中诸有体法亦不得成。他量难云:汝声應离色外无別自性;許非无故;猶如色等。
答:宗中自教、世間、现量,自語相違,汝豈不許声离色有?下許異實因亦有此难,破亦同之。
问:外又难云:汝七、八識應离六識无別自体;許是識性非无故;如眼等識。若离六識應非識性;許異六識故;如畢竟无等。量三支具,七、八應无。
答:前因有決定相違过,相違量云:自七、八識應离六識有別自体;許为他識俱有根故;如眼等根。後量宗有一分他所別过,佛法不許第八与六一向相离;因亦一分他隨一过,八为六依非定異故。又俗有別,真无別故,既为似立,三支寧具?故我七、八識义得成。應更審思。
疏:「遮決定相違」者。
外作量云:所说有性离實等三,有別自体;除无说外餘六句中隨一攝故;如異等句。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
詳曰:言別有者,別有其体;若尔,因有不定之过。为如同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体,为如无说實等不攝,有是无別体,故應依前。
疏:「此难恒齊」等者。
此論主言:汝虽前解我,今後責「有无恒齊」,汝今何方能遣我难?或有无齊,論主何方能遣外难?前解为本。有义:若胜論救有法,有有难令无无,亦應汝色等非无,待因故有;龜毛非有,待因故无。既許有法从因而有,无不待无;我亦有法由有故有,无法不假无法方无。
解云:我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有为因起,應非是一、常。
詳曰:释旨甚好,詞当疎闕,可謂白珪而猶玷矣!何所以者?无为之理为离繫果及能作因,豈即生滅?若據有为,文无簡故,他實、德、业虽有因起,他亦自許有无常者,豈不相扶?若偏难常,亦何不簡?故今應云:我有为法有因果,因果俱生滅,汝實等法有因起,實等並應非一、常。
疏:「莫此亦非同異性」者。
此同異性非但不是彼實等性,亦復自体非同異性,是故言亦。
詳曰:或亦前有,前有已破非實等性,同異同彼,故論言亦。
疏:「此中无自言相違等过」者。
有义:此言汝執,虽能显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言相違,不可说无違自語失,故宗應云:汝同異性應非實、德、业性。
詳曰:若不言「簡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今以法違,何自語过?若以言「簡」亦成过者,即《因明論》天主敘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非真破,亦有自語相違过故。彼既不違,此何即过?故然改宗云:汝同異性非无此理。若牒論全文而为有法,故当依《疏》。
疏:「然今宗至應別簡」者。
若不簡別直依論作,即有法成有法等失,德、业並在有法之中,復將为喻,故有此过。
疏:「此中所言至当句为宗」者。
即論中云勿此亦非實、德、业,是非取上言實、德、业三。彼但總非,非量破故。言故別者,释別当句为宗之义,意乃显論中无總量理。
疏:「等取德喻」等者。
有义:亦等總宗之喻,總宗之喻非實、德、业故,別等取和合句义。
詳曰:論中既无难總之宗,等等總喻,喻何所設?
疏:「應非實地」者。
「非實地」言通二义: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
詳曰:观論之意,令實、德、业同,同異性不別立性,此乃以實而同性例。又《疏》標云:难令离實等无同異性,今判論中以性同實,應筆誤也。
疏:「无別有大非實性」者。
九句之上共有一性名为大也。
问:何为此难?
答:彼依相似立同異性,九皆非實,非實相似,故难令立大非實性。
疏:「若不尔至犯相扶过」者。
此有二意:一云,若不直責尔者,他許德上有非實性,此乃相符。二云,若不總难九句之上而共立一大非實性,即有相符,他許诸德立非實故。若九句上大非實性,他即不許故无相符。前解为本。
疏:「前之五句现量所得」者。
有义:今解實、德通现、非现;若唯现境,何故十句说「通非现」?又下論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亦破本計,故知實等通非现境,此即三全二句小分现量所得。
詳曰:《疏》言五句是现量境,據總聚言,不言實等一一別法皆是现量。何以知者?
答:《疏》敘胜論诸門义中广自分別现、非现境,豈可前後自相魚肉?若言疏主談本六句言五现量,《疏》之上下何不说言「五唯现量」?既不言「唯」,故知《疏》意據此句中有现量境名五现也。
疏:「非是缘不离至现量所得」者。
此但遮實,非是缘彼离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是缘不离識现量智得,以彼實句本无体故。又識內境非皆现量智之所得。
疏:「恐監持业释」等者。
若不言缘,为言离識實有自体即是现量,論若許尔者,即自他宗皆说心等非离識故,故違宗过。
疏:「其觉樂等亦八法中」者。
有法名法。
疏:「即有一分相符之失」等者。
有义:有说缘言簡相符过,此即非理。應问彼言:有法之中簡觉等不?若其以簡何故相符?若不簡者,設置缘言豈能遮簡?由此即應为簡相符,於有法中先除觉等。
詳曰:此难意云:論说缘言在於法中,如何以法遮有法过?由斯即應於有法中,言除觉等便无相符。今以理观,簡亦何失?連類言之可当悟矣,且如佛法對声論師立声无常。无常宗法,便簡声上所有常义。若不簡者,他許声常豈不相符?相符不有,故知能簡。今者,實等有法之中含能、所缘,法中言缘,意遣有法能缘觉等,与立声宗而有何別?独不见許,故「一缘」言兼簡相符。想應无失,请審詳之。
疏:「若論说言至说唯字」者。
准此文意似牒外难。外难意云:彼既許有唯缘實心,論中應置「唯缘」二字。言「唯缘」者簡去觉等,无相符失;缘显能缘,无違宗过。
疏:「通缘二者至现量得故」者。
既許一心双缘二境,二境互从,是离不离實有自体现量所得。何所以者?不可一心分之为二,是以二境,更互相从名离、不离现量所得,由是「唯言」簡此不得。
疏:「其總缘者亦所簡故」者。
其總缘中,若是离識實有自体现實得者,亦入所破,故論缘言簡诸过尽。
論:「大自在天」者。
按提婆菩萨释外道小乘《涅槃論》云:摩醯首罗論師作如是说,果是那罗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罗一体三分,所謂梵天、那罗延、摩醯首罗。地是依处,地主是摩醯首罗。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罗天生。摩醯首罗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众生是腹中虫,風是气,火是煖,罪福是业,是八种是摩醯首罗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从自在天生,从自在天滅,名为涅槃;故自在天常,一切物涅槃因。又傳释云:彼宗自在有三身別,謂法、報、化。彼说報身居色天上,不来下生,状似世尊受用身也。其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众生,然说多住雪山北面,或在南海未剌耶山顶,法身即此論所敘是。
疏:「遍故至能生诸法」者。
遍故,何不於一切处能生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时能生诸法,而別分也?
論:「餘執梵王」等者。
按提婆論中敘此诸計,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说,从那罗延天齊中生大蓮花,从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无命物,从梵天口中生婆罗門,兩臂中生刹利,兩髀中生毘舍,从兩脚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猪羊等類,於戒場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处名涅槃。言时者,謂时論師作如是说,时熟一切物熟,时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说,如被弓箭射时不到不死,时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时生,时熟,时滅,时不可过,是故时常生一切物。言方者,謂方論師作如是说,最初生诸方,从诸方生世間人,从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处名为涅槃,是故方常。言本際者,謂本生,安荼論師说,本无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火、水。时大安荼生如鷄子,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众生祖翁,作一切有命、无命物,如是等物散沒彼处名涅槃。言自然者,謂无因論師作如是说,无因无缘生一切物,无染净因缘。如我論中说,如棘荊針无人作,孔雀等類种种畫色皆无人作,自然而有,不从因生名为涅槃,自然是常,生一切物。言虛空者,謂口力論師作如是说,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虛空生風,風生火,火生煙,煙生水,水即凍淩堅作地,地生种种藥草,藥草生五穀,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说,命是食,後时還沒虛空名涅槃。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疏:「其我至前後別」者。
此释違也。違云:今明法執,何故論我?
答:意可知。
疏:「下破之中至为不定」者。
由許声性常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声性为喻,而与論主而作不定,故云无喻。有云:由此不得与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祇有不定失,法自相相違过者,同无異有。今能詮因二喻皆有,故是不定。餘能詮声无常为同,声性为異。思之可悉。
論:「有外道執極微常」者。
此師所計我法色、心皆四大造,故《广百論》第二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诸法及我大种为性,四大种外无別有物,即四大种和合为我及身、心等。
问:內外男女既有差別,能成大种亦差別不?
答:虽大种性內外无異,然有安立形相差別。有义:順世極微有其三類:一極精虛;二者清净;三非虛、净。所生之果亦有其三:一心、心所;二眼等根;三色、声等,如其次第三因所生。
詳曰:虽有此言,不知何據,准《广百論》此敘难依。彼論说云,內外大种性无差別,云何得三种不同?
问:順世何意計微为常?
答:恐後刧成无种子故。故《俱舍論》第十二云:一類外道執極微常,彼謂空劫餘極微在,何缘彼執猶有餘極微?勿後麁事生无种子故,由斯此師計微常也。
論:「若无方分」等者。
问:彼本計微造一切法,心、心所等亦合有礙,今以为喻豈得成耶?
答:如《义燈》释。今助一释,望能造大實无差別,然所造心无礙,能缘心不成麁,造色有礙,集成麁色宗計尔也。不可依於狂夫而无礼樂之軌,故破二師以心、心所为喻亦得。
疏:「德句中量德」等者。
實亦得有長、短量合,不異微、大二量体故,故不言也。有义:即是微量及短量德子微有故。
詳曰:果色之言,唯因子微可如所斷,孫微已去亦名果色,云何不取長大量耶?
論:「若謂果色遍在自因」等者。
有义:此依宗敘,前文说云不越因量,非是本宗。
詳曰:今观論勢前为本計亦復何爽?故前論云,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此牒而破。若非本計,論牒於誰?故前本計,此为转敘,亦應无失。
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者。
言三微者,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为微,不名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为所在因也。
疏:「此中二量如次前」者。
不成麁色及非根取二种之量,即前論云。又所生果至便違自執,兩段文中而已作訖,故此不敘。
疏:「此是宗义」者。
大乘宗。大乘不許沙体受水,銅体受藥。
疏:「就宗难」者。
就外道宗,彼許果色入因微中,亦許水入沙微中故,故得取沙而为喻也。
问:大乘同处不相离色互相涉入,豈非因果体相受入?
答:无實極微是假識變,故得涉入,不同彼宗。
疏:「量云至如藥變銅」者。
就他为量;他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为喻。
疏:「一應无次行」等者。
此一頌文而量有五:一、彼論云:若无隔別眼所行境執为一物,應无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量云:无障隔处,此下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應已至;汝執一故;猶如於此。二、彼論云:又應俱时於此,於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應有得、未得故。量云:汝宗世間无隔斷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三、彼論云:又一方处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量云:於此无障隔一方处所有多象、馬,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象住地。四、彼論云:或二,如何可於一处有至、未至中間见空?量云:无隔一处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处;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五、彼論云:又亦應无小水虫等难见細物,彼与麁物同一处量應等故。量云:小水虫等依无流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由如无[*]流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疏:「不言同異至是彼性故」者。
显有、同異既是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言有及同異,不知此二是诸法性。
疏:「又等同異显類別故」者。
除有、同異所餘之法,非显類別。復非法性,故不等之。
问:数論本宗不立六句,今有、同異何言彼計?
答:彼虽不別立六句义,法体不无即名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不同胜論。有说:三德名为有性,二十三諦名同異性。
詳曰:准此論破,有性不唯在於三德,故論結云便違三德、我等体異,亦違世間诸法差別。故知有性通二十五,二十五差異即为同異。
疏:「又我等至差別相」者。
若論其体,二十三諦即自性故,体无其差。若據相言二十三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等等之,初即約体故二別也。
疏:「此中色等至不定过」者。
等数量等十一种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若不等之有不定过。不定过云:其所说色为如声等,非色性故,非是眼境。为如数等非色性故,是眼境耶?
疏:「如共故非一」等者。
此交加说。若順言者共故,非異即別非一。
詳曰:或但如《疏》亦不交加。言共非一者,有、同異性与所有法而非是一,如似共相与所相法而非是一,假、實、能、所种种異故。言別非異者,有、同異性異其所有,別別法外而无有体,体即彼故,故名不異。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有说:以无別故,故称为一;义差別故,復言亦異,如內宗中水波等喻,大意同疏。
疏:「双无之言无所表故」者。
但言无兒即知石女,何須復说无女之言?
疏:「又此言表即同第二」者。
第四計中有四句破,表同第一不双非难,遮同第二无所執难。
问:且如大乘一切色上有質礙性,此名有性。色法即有,非色法无,名同異性。此之二性与色等法,亦得名为亦一亦異、非一非異,還同外道,如何破他?
答:大乘宗义假名施設,非識外實,迷悟有別,由是悟故四句皆是;若也迷者四句皆非,故不同彼。
问:今以四句破彼外宗,大乘正义何句所攝?
答:有义:大乘正法非四句收,不可言故,无定性故。
詳曰:若同外計一句亦非,若依假詮通有四句而有何失?更互相望得成四句,如前應悉。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一(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