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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知周撰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

沙門知周撰

疏:「世親即通」等者。

按彼論第二云:「一切种子復有六义。刹那滅者,謂二种子皆无間,定滅壞故。所以者何?不應常法为种子体,以一切时其性如本,无差別故。」

释曰:二种子者,謂內外种;言俱有者,謂非过、未,亦非相离,得为种子。何以故?若於此时种子有,即於尔时果生故。恒隨转者,謂阿赖耶識,乃至治生外法种子乃至根住,或乃至熟。言決定者,謂此种子各別決定,不从一切一切得生,从此物种還生此物。待众缘者,謂此种子待自众缘,方能生果,非一切时能生一切。若於是处、是时遇自众缘,即於此处此时自果得生。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种子但引自果,如阿赖耶識种子唯能引生阿赖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餘者不言外法种者,易故不说。舉难以显文初標,言一切种故。

疏:「亦显大众」等者。

略为二释。一云:言十二缘起非是者,非种子也;言无为无取等者,释其所以。二云:非是之言而屬下句,显彼缘起体非无为;言无取等,释所以也。前释为本。本显无为非是种子,不欲破彼无为义故。

问:因論生論,他若救云,无为体性虽非缘生,而能隔彼立缘生名,斯亦何失?亦如想受无为等义。

答:應诘彼云:且汝无为,为有功能,为无功能?若有功能,應非无为,有功能故,如所隔法;若无功能,如何能隔?若尔,大乘无为亦尔,一切贤圣皆以无为而有差別,二过亦同。

答:但由贤圣證有淺深,而有差別,豈由无为而有功能令贤圣別?故不相例。若言无为,体即缘生,其过更甚,思可知矣。有义:亦遮上座现在一念心、心所法而有前後先生後滅,色法四时生、住、異、滅,及古萨婆多现在一念住、異、滅三先後次第者。

詳曰:理未必然。彼等虽計二、四、三法俱时而有,皆唯一念名刹那滅。若言一念有多法俱故不許者,种生现时有三法俱,种應非种。若言彼計有次第故,故非种者,容簡上座、有宗一念,豈分时耶?何得簡之?文論但遮常无转法,彼二、四、三豈常无转?由斯未必遮彼生等,然傍义簡理亦應通。

疏:「即显现簡彼第七」者。

謂无性人现行第七,熏成种时虽果俱有,以种子果体性沈隱,所以现七不名种子。

问:論云「謂与现行果法」,簡诸现識不名种訖。論更何用下之现字,何烦疏说云显现簡耶?

答:若无下现,疑因无体及在过、未亦得名种,为遮此事,故置现言。

若尔,现中但攝二义,前现行言已簡现識,下现字中應除显现。

答:即显现,言释彼第七非种所以。若不尔者,有何所以,无性现七不名种耶?

若尔,論何不言「显现」?

答:若言「显现」,唯得一义,失餘二义,故不言「显现」。

问:「显现」乃遮一切现行,何但无性?

答:餘现闕餘,非但此一。无性第七,唯闕此一,故偏簡焉。

疏:「现有唯在因」者。

问:所生果法,体既不无,无非因起。何故现有独处於因?

答:非所生果,一切皆有,如独影境,与见同种,因可不无。故现有言,但处因上,或通於果。疏中且據,別總配法,亦不相違。

疏:「同在现在,亦不相違」者。

虽因在生,果在於滅,然同现在故,亦不違果俱有义。准下第三因在於滅,果在於生,此中疏錯。

疏:「若尔,种望种」等者。

因种在滅,果种在生,應同种现,名果俱有。設尔何失?若尔,种子生现,现生种,二竟何別?俱果俱故。故疏結云何为料簡?又違《瑜伽》。

論:「现、种異類」者。

问:何故前难分別論者性相同耶?

答:約漏、无漏言性相同,非據一切。或就彼宗,彼宗心体名之为种,相名为现,不同自宗现行、种子。

疏:「见分缘见」等者。

即自證分缘於见也,是见分体亦名见分。

疏:「即非因缘攝」者。

见、见同时虽名因果,不是因缘。

疏:「若尔,种望现起」等者。

類同种种,但是因果,不名因缘。

疏:「不許後种生果故」者。

結无因缘。若其前後,後能生果,可有因缘,既多同起,而无起者,故无因缘。

疏:「种望於种,類亦應然」者。

類同现行,无二自体,一念得並。

问:本、新二种豈不並耶?

答:若为因缘,並即不可。本、新非因,故並无失。

若尔,新种設生现行,与本种现亦非因缘,何不許並?

答:即一刹那,二心並失。

若尔,色种新應生现,望不障色,有多並故。

答:缘未具故。又若生现有未窮失。

疏:「问若尔至体相違故」者。

此难意云,亦應见道摶生新种,不以同时本有种子为因而生,以相違故。

疏:「此不同时至种生种失」者。

此释意云,此摶生种,由世第一同时无漏种子引生。不以同时无漏种起,故无同念种生种失。

问:此摶生种何名新熏?

答:由世第一熏習力故,增无漏种。无漏种子引後摶生。摶生,所以得新熏称。

疏:「即本有种至但三法」者。

本种、新现俱为因缘生新熏种,此非正释。本种望新,非因缘故。若據疎缘,理亦无失。

疏:「由此別脫」等者。

由此同念无摶生种,却證於前別解脫戒,用增为胜。

疏:「前解即体增」等者。

即是四法同时之义。

論:「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者。

有义:难云:因现有用果非无,可说果由现因起;果在未来体非有,如何现果由因生?

答:正由後果无方说从因起。难:因体落謝用常存,可言果由因用起;因体落謝用隨亡,後果无因不生起。有释:如下说云:观现在法有引後用,假立当果對说现因,是故现因能引後果。破云:不然。此种子义,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说现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义。

詳曰:餘释有違,理如前破,因生後果。今略答云:以落謝因生後果,因无後果可不生。现因体用既非无,後果有因起何失?餘难類思。

疏:「为因既通种与有种」者。

前种望与现行为因,後种望与种子为因,种能种生名为有种。或復翻彼现能熏种名为有种,种子与此有种为因,意明种子与现及种二为因也。

问:按无性論第二,释引自果云:今此种子是誰种子?

答: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时能生自果,即於尔时说名种子,种与有种並无始故。

释:「种」謂种子,有种即是阿赖耶識。阿赖耶識能有种故,名为有种。又因名种,果名有种,前释为胜。此种、有种未生果前,俱无始有故。對引自名为种子,疏之所明豈不乖此?

答:疏虽用彼种、有种名,而意有別。故亦无違。

疏:「能熏生故」者。

种子是彼,能熏现生。

若尔,本有其义云何?

答:亦由增故,或相从言總名生也。

疏:「胜軍如何释此?」者。

彼云无失,生、滅二相虽同一世,是二刹那。以为因果故,亦不是即刹那也。

疏:「復云何释无种已生」者。

胜軍释云:彼隨转理,非大乘义。復何失?至下具释。

疏:「萨婆多与善法等与惡无記为同類因」等者。

问:按《俱舍》云:「謂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類因。」三性、五蘊自部自地,唯与自地自部为因。云何今云善望不善为同類耶?

答:疏文言總,意談不善得与有覆无記为因,以同部故。

疏:「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

准有宗义,身、邊二见是遍行因,体是无記,遍与同地五部染法而为其因。五部染中既有不善,故得因果成異性也。若尔,云何得等流果?俱是染故,名为等流。

疏:「俱有因取異熟等果」者。

故《俱舍》第六云:「謂此与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问:何故下云俱有、相應得士用果?

答:士用果中而有通別,別士用果唯是俱有、相應因得。若通士用,六因皆得。而但用力所得之果皆名士用,故不相違,疏據通说。

疏:「此闕何义?」等者。

问及答也,八非能熏,故闕果俱。

疏:「其无性人」等者。

乘前为问。第八不熏,无果俱义;第七既熏,六义具矣,故應名种。

疏:「第八門中」者。

重明因相總有十門,种子之义当第八也。

问:言引自果,即色、心等各自种生,第七相分云何生八?

答:是心相故,故能生心。

问:所熏种为一为二?設尔何失?若唯一种,云何生慮、非慮二耶?七相八见,有差別故。若熏二种,能熏既一,种云何二?

答:虽能熏一,由有本質,熏二无失,餘难思擇。

論:「外穀麥」等者。

问:內外种子皆能为因,何独言外假非實种?

答:按无著《攝論》说二頌释,具如疏引。无性释云:又外种子若稻穀等,或有虽种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种而復得生,云何內种非如外种有作不作失得过失?故次答云:故成相違。以內种子与外种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內种子与外种子有差別者,云何前文说阿赖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种子?为避此难故,说外种內为缘等,由稻穀等皆是众生感受用业熏習种子,依阿赖耶力所變现,是故外种离內无別。又世親云:謂外种子唯就世俗说为种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赖耶識所變现故。

疏:「以重變故」等者。

其根种子第八變已生现根时,復變现根。

論:「此种勢力生近果」等者。

问:何要引为?

答:按《无性》、《攝論》第二具明。大略而云: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种子不應久时相似相續,喪後屍骸如𭼓瘀等分位隨转亦不應有。何者纔死即應滅壞?云何譬如任運後滅?譬如射箭放絃,行力为能生因,令箭离絃不即墮落;彎弓行力为箭引因,令箭前行遠有所至。非唯放絃行力能生,應即墮故;亦非动勢展转相推,應不墮故。既离絃行遠有所至,故知此中有二行力能生、能引。

疏:「若尔空等至假法不論」者。

此質意云:若假是无,故不須簡,无为應尔亦不須簡。真如无为,善言攝故,非擇滅等同生等故。虽善等攝,猶更別簡,假法虽无,遮亦何失?

疏:「由此故應第一说善」者。

即前说言,依他攝假,此解胜也。

疏:「无明熏真如」等者。

自古诸德多为此計。此論明簡,故知古非。馬鳴菩萨亦言真如受熏持种,恐译者誤。

疏:「其无性人」等者。

问:縱不言染,亦非受熏,何烦斯簡?

答:正取心王名为可熏体,第七豈非是心王耶?由此但以染污簡之。

疏:「即成一种生二芽过」者。

如一識种色、心兩处皆悉持之,熏既同时,勢力復等。後遇生缘,兩处齊生,故有兩識一时而起。处虽有二,是一識故,名一种也。

若尔,何故下难彼云即有多种生一之过?

答:理實而有一种生多,多生一失,前後互舉亦无过矣。

論:「二有胜用是能熏」等者。

有说:业感六識之中,有胜有劣,劣不能熏。論言不熏而據劣者,若以論文无所簡別,總说不熏,亦應法執,非能熏攝,名異熟故,故知业感胜者能熏。胜者是何?謂受三分。捨受俱者,唯是劣故,故非能熏。苦、樂受俱,名行相胜,是能熏也。或捨受中復分三种,違、順、中容,中容不熏,餘二能熏。復有说云:此中但遮第八心品,六識異熟无非能熏,无別圣教说不熏故。八无所熏,可非能熏;六有所熏,无不熏者。又,心、心所若非能熏,即是所熏,何有心法非能、所熏?

詳曰:二俱非理。初師之义,斥如《义燈》。又約三受以辨胜劣,既非圣教无乃意乎?若後師言:但遮第八,餘並能熏,此論應結唯七转識,可是能熏。何假須说有胜勢用?既言胜等,明有遮簡。又餘六識有所熏故,皆令能熏;第八心所亦應能熏,有所熏故。又言何有心法非能所熏?第八相應,應非心所,非能所熏故。既有多失,故不可依。

疏:「二种所生」等者。

自名言种及业种也。

疏:「或此法尔」等者。

不須約彼二种所生,但由无用不能熏也。

疏:「如耶见」等者。

问:品類虽同,增減有別,豈唯增長,即名能熏?

答:論言增減名能熏者,二隨有一,即是能熏。若不尔者,见道已去,所生无漏,唯增不減,應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許?

疏:「已前頓斷,有得义不」者。

十地已前诸地之中能頓斷不?此縱问也,易知不答。理准菩萨有力可斷,一、故意留,二、不障地,所以必无不至金刚斷修道惑。

疏:「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者。

此言倒也。意说一一地中能斷三界所知障也。

疏:「若有九品」者。

三界九地合为九品,非一一地別有九品。

疏:「前解方成」者。

即第一释唯增之义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为增,明不結成,前第二释故。

问:虽生三界所缘无異,能缘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別因得成九品?

答:无明漸增三界,法尔有九品差,斯亦何失?

疏:「若以无性有情第七」等者。

显前第二释非理也。

詳曰:观第二释,不以有性、无性相例,餘有此释,故敘非之。

问:疏二释中,何者为优?

答:初释为胜,有增义显。若第二释,減义难知。虽三界殊,能所缘等,何为而有行相減耶?故第一胜。

疏:「若相分相熏何法为礙」者。

有何法障不令變为相分熏耶?障法既无,故得熏矣。

疏:「如自證分」等者。

若尔何故言见、相熏?答約用而说。

疏:「即是本識同此无妨」者。

说本識中种生现行名俱有因,同此唯識。

疏:「如俱有因体至不能熏故」者。

結小乘因,体非俱有因。言不熏者,释所以也,便以自义而显他非。

疏:「非现望现,为因缘攝同類因」者。

不是现行而望於现为同類因。

疏:「依义为问」者。

义謂体义,以不可知而无別体,故不问也。

疏:「次解释中依頌而牒」者。

释在问後,名之为次;言不可知即本頌矣。

疏:「對法唯據至故略不说」者。

故彼論云:为何义观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疏:「不相离大所发之声」等者。

四大既为第八所執,故彼所发不离大声,亦名執受。

疏:「猶如毛轮」者。

所缘幻化,有为不實,故譬毛轮。有云:说境微細,或境多故,故類毛轮勘。

疏:「不尔心等,相應是彼所缘」者。

若也不取,如前会尔,四蘊名名。心既名攝,心應即是梨耶所缘,餘相亦尔。「或」是字錯,應为「豈」字,前释为本。

疏:「因執心所執」等者。

善、无記心是能遍計,是妄執心所執之法。所執之法,从彼能執以立彼名,所執自以见、相熏种,亦得名为遍計所執妄執習气。或能遍計相分之中熏所執种子,所執种子名執習气,前释为胜。

疏:「一切色至應不缘」者。

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八復无執。此色相中又无种子,亦應第八不缘此相,以彼说言缘執种故。若言虽實而得缘色,且據种論言缘執習。既尔,何妨實缘三性种,且依染种说。

疏:「既尔第八應亦能熏」者。

此破伏執。執者说云:既言第八缘執習气,何无執耶?故有斯責。

疏:「即以此为證」者。

问:所熏种子名執習气,證能熏識,为執可然,藏識不尔,此何为證?

答:餘善心等,由二分故,故名为執。藏識亦然,何不有執,故得为證。

若尔,藏識應亦能熏,同餘七識。

答:无別所熏,非能熏攝。

疏:「今此師意至如下自知」者。

初释自證、见、相同种,後释种別,有多问答,如後具陳。

疏:「若尔无色界至此义應思」者。

问:按彼論云:「於欲界中缘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缘广大執受境,於无色界空无邊处、識无邊处缘无量執受境。」於无所有处缘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处缘極微細執受境。如何说缘无色广大?

答:撿文者誤。疏主意取无色为难,以无色界唯缘种故。既言彼識缘无量等執受之境,明知第八缘种功能。

问:云何彼种名无量等?

答:缘无量境,心所熏故,故名无量。或无量等,种上功能,能生无量现行心故。前释为胜。

疏:「即是能生至不違本識」者。

虽彼种上有多別能,謂即是善及於广大。广大之能同識无記,故能缘之。广大即功能,即种子也。

疏:「又无色界广大之用」等者。

此释應善,省诸过故。有义:但缘种体隨有功能皆能缘之,所以者何?若善种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说不缘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种皆通二性,体是无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体同本識无記说是所缘,用通善等非所缘耶?若言一种体、用別故,通二性者,若尔,論说因果俱善,豈唯約用?又体不离識善等种,体名为无記,用不离体,隨体无記,故种体、用俱識所缘,体、用俱是善等所生,能生善等,俱善等攝。

问:若尔,无想定等豈皆所缘?

答:彼非所缘。

既尔,如何但从功能皆说缘耶?

解云:厭心种上,防心功能非无想定,但約此能假立彼定。虽缘种子差別功能,不缘假也。然彼假法,不离實故。缘种之时亦缘假者,即无有失。

詳曰:理不一途,寧无此义。委尋疏旨,固亦无違,来难成似。其所以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种体論,不依用说。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因果方名善、惡?又种之体隨識因果,性既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种定唯二性?又以种体不离識故名为无記,便难种用不离种体成无記者,亦應色种不离識故而无質礙。色种现果不离种故,應无質礙,体用因果非即、离故。此既不尔,彼云何然?又云:但缘厭种功能,无想定等假不缘者。

若尔,彼定其体全无,厭种功能非定非假。前論说云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定者,为定即能,为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无窮失,故知其定即种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称假,本識不缘非为假也。又云:缘种亦缘假者。若尔,本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疏:「又种有三品」者。

心、色等种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种名为三品。

疏:「即己体」者。

相不离識名为己体。

疏:「若斷未斷隨增減」者。

斷減未增,凡、圣第八所缘異也。

論:「有根身」者。

有义:即五根体名为有根,无別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体虽非根,而能有根亦名有根,根及有根和合积聚故名为身。

疏:「以根微細」等者。

意辨論中根、身双舉,根微細故不唯言根,身濫外尘不独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遣。

疏:「即诸根五处」者。

即五扶尘。

疏:「缘他五境」者。

即是他身五扶尘。

疏:「此有量」者。

量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尘,非自內身故,如外五境。

論:「此二皆是識所執受」等者。

此執受义通大小乘,於中巨細非无差異,《對法》第五唯約生受,《伽》五十三通據依持生受而说。故《對法》云:「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义。若依此色受得生故,是名執受。」《瑜伽論》云:「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为依,能生诸受。与此相違,非執受色。」初狹後寬,二論別也。现种根、境,具如疏会。若依小乘,《俱舍》第二,现在五根、扶根四尘名有執受,餘非執受。執受义者,即彼論云:心、心所法共所執受,攝为依处,名有執受;損益展转,更相隨故。即诸世間说有觉觸,众缘所觸,觉樂等故。此同《瑜伽》有二义也。根、境等九,復如《對法》。

问:大乘何意唯第八識名能執受?

答:按《瑜伽論》五十一云:由五因故,一、謂赖耶識先世所造业行为因,眼等转識现缘为因,謂根、境等。二、六識三性可得。三、六識无覆无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四、六識別依於彼彼,依彼彼識转,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无執受。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离故。五、又所依止應成数数執受过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时转,一时不转,餘識亦尔,第八異彼故能執受。

疏:「變即转變」者。

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因,说名能變。

疎:「缘无漏种,准此應知」者。

因中第八望无漏种,二變俱无,不缘、不熏,如次不名缘生二變。果位本識缘故名變,因位无漏六、七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缘名變,义思可知。

疏:「即根种等具二變义」等者。

现行第八望根与种,具缘、執二,外器但缘其种子識,對现七識唯生一變;现望现七,三變俱无。若种子識望现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种生。疏示方隅,且舉现識。现識及种合而言之,根具三變,外器二變。

疏:「经部至已略解訖」者。

即经部師俱无起等,如第一疏。

疏:「然唯初解」等者。

略为二释。一云如因第八缘自三境,但相无質。心所杖八相为質缘,或所更互託为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为同一。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缘。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二无初解者,餘言同前。

詳曰:後释优也。何以明之?

答:见名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缘。不名行相,竟何失耶?又疏下会《瑜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所缘,此約影像名所缘等,豈可前後自为楚越?又按疏主《瑜伽鈔》云,若也,影像名行相者,即以本質为所缘者,体一名同;行相体別,故名不同。若以见分名行相者,即親相分,体虽各別,似名同一;见分体缘,各各異故,名为不同。由此故知,见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缘,见分各別,名不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说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缘本質境,復云何说同一所缘?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尔所缘行相是一,如何而说同、不同言?以此故知疏顛倒也。

疏:「无心、心所自能缘故」者。

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缘。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者。

有义:诸師皆说:初量破彼正量、安惠不破餘部,今解不然。十九部义,虽心、心所缘境之时,有行境相。其行境相,是能缘相,非是所缘。如何初量唯破正量?是故應说:初量通破二十部也。

詳曰:虽所帶相計屬能缘,然说此相似所缘故。所缘即相、所缘之相,名所缘相。不同正量,此似亦无。由斯诸德,义亦何爽。

論:「若心心所无能缘」等者。

有义:诸師皆云破安惠師及清辨义。今解通破正量部义。彼说心等缘境之时,更不別说於能缘心有行相故。

詳曰:此明二分,言能缘相即见分心,非約见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別?如前见分名为行相,豈见分上而別说耶?由斯正量有能缘相,故知诸德说不乖論。

疏:「清辨亦云」等。

有义:由胜义諦,非但无有能缘之相,心体亦无。

論:文既说有心、心所,但缘境时无能缘相,故知唯就世俗以破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无见」者,此不依宗,彼依世俗说唯識故。於世俗中虽有心、境,隱劣显胜名唯識故。

詳曰:非善破也,於无过中有过言故。疏中既云若約世俗见、相俱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豈不許彼有见耶?若言破餘不序疏者,破他可通,自立不尔。既據世俗见、相俱存,何理独遣彼能缘相,又言心体为现种耶?若现行者既无能缘,何名现識,可審詳诸。

疏:「第二合破安惠」者。

有义又说,此中破安惠义,虽解此是二分,非三分文,如何说彼无能缘耶?自證即是能缘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无所缘相或可。此文非二分义,即是三分。

詳曰:此明二分见、相相對,名能、所缘,以破安惠,何过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故不可判屬三分也。

疏:「又大众部至与此等同」者。

此释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缘体者即不如是」者。

显此上云餘大众也。

疏:「以不曾为相分缘」等者。

如诸色等曾为相分被见分缘,故後能憶。心既不尔,後何能憶?故後能憶明由先时自證缘也。

疏:「佛地第三」等者。

按彼論引《集量論》云:「《集量論》说诸心、心法皆證自体名为现量。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應憶念。」

疏:「此中有行相至名为相似」者。

重成释彼瑜伽之意。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为行相;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缘青等相分俱青,故名为總。由是論云,同一所缘,言见據別故,名为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义,故論说云不同行相。

问:夫言相似,虽体不同,有少比類,今见言似,有何相類?

答:如缘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據總下四句疏文下,双会《瑜伽》、《唯識》兩論。

詳曰:不尔。前释为正,尋之可悉。

疏:「此心心所許时依同」等者。

此論第三云所缘等,等者亦是相似之义,餘文同来。

疏:「现量为比果问答亦然」者。

问:此之问答与前何差而須指耶?

答:前依分难,此據量难。

疏:「如末那章」者。

此指《攝論》明末那处名末那章,以彼广以义門而辨,故与章名。疏来意者,为伏难云:五識现量何縛有耶?故疏答云:为是烦恼所染污相,故有縛也。外伏难云: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无性第一論云:此即是識杂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皆不相違恒现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时亦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那章者非也。

疏:「即以自證为相分缘」者。

用不离体故说是言。

疏:「得得非得法」者。

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体非是得,名非得法。

问:难意如何?

答:如彼大得能得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见同彼,缘相、自證不須第四。

疏:「无別种生」者。

隨彼相见,同种師释。或約独影,非尽理言。

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等者。

如疏具明。有义:同疏而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缘第一,佛心见分不唯缘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释有漏識,非无漏故。又无漏位,三分皆能缘餘三分,如何內外互相繫屬?

疏:「虽缘真如至亦不得缘」者。

虽有处言见分缘如,见既用外,實不得缘。

詳曰:且依见分不缘如义,为順此中见名外故,非尽理矣。

疏:「若尔內心應非外果」者。

此难意云:內外有差別,外非內法果,外內义不同,內亦非外果。

答:指同前量、非量,义思可知之。今又答云:一见通缘內外妨,故外不为內法果。自證分缘兩过无,所以內得为外果。

疏:「心若自缘至无差別过」者。

即自證分而缘见等,據此为难。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无差別。有云:約唯識难,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果等差別有耶?

詳曰:不尔,本缘四分而此难生。下疏結云依见分说,故知不是依唯識难。

論:「即外大种」者。

有义:所言外者,簡異於內。內外义殊,有其五释。一云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为內,不离識故。二云本質名外,亦心外故;影像名內,自心內故。三云诸法义理差別名內,诸法体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说依內門,发身、語等说名依外。四云在自相續名之为內,他身、非情说名外也,以彼皆是自身外故。五云十二处中心等所依六根名內,以親近故;心等所缘六境名外,由疎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说云:虽非識外,外处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自说,俱名內故。若約处門,根可名內,扶根依处應名外故。

詳曰:自斷有監,疏解无違。但言器色由外处故,而得外名,誰言攝彼扶尘色耶?此即想声,別处转故。斷依第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四,故自斷非。

疏:「《瑜伽》六十六有共中二」者。

按彼論云:由善、不善、无記作意引发先业,能牽诸行令住不绝,所謂外分共不共业之所生起。

释:明有情住由此三业能感器界,器界为依有情得住。

疏:「共中不共如己田宅」等者。

有义:但初句收,多自受用,然亦有他受用义故。又如扶尘,唯在自身,由有少分为他用义,尚名为共,如何田等翻名不共?

詳曰:不可。若尔,扶尘應亦初句,有他用义,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尘屬自內身不相例者,祇由此义扶尘名为不共中共,宅等名为共中不共,外、內異故,復不屬他,故非初攝。

问:佛菩萨等所變净土不离秽处,净秽相望,應第二句。

傳有二释:一云:有漏不净由同处故,业復少同,受用有別,名第二句。佛唯无漏,菩萨極净,虽秽同处,净、不净业有差別故,非第二句。二云:净秽其处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

詳曰:初释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业,於此復分宅等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何得相望屬第二句。

疏:「缘長等时並缘青」等者。

有义:缘長等者以之为正。《佛地論》说十八圓净所现净土具显、形色,准知秽土隨識所變,广狹分量有形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现一相。

詳曰:言缘長等为據別缘,为約長等不离青等,缘青等时义言缘之。若义言缘,疏已明訖;若別缘者,如何第八因缘變耶?亦不可以佛地为證,净秽異故。

論:「虽诸有情至遍似一」者。

问: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时,为用自變,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已,樹何不见?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樹等既是共相种生,皆相隨順,互有增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缘親用;他所變者,与自所變为增上缘,亦疎缘用。一切相望,自为所順,他为能順,由所順无,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

问:何以得知互相增益?

答:《對法》第七说有共业为增上缘,如次下引。

若尔,燈明喻义不成。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为喻?

答:喻取少分,故不相違。

疏:「五十四诸有對法」等者。

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因缘故,诸有對法,同处一处不相捨离,而不说名无對性耶?」

答:隨順转故,由彼展转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种類三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释曰:而难意云:如一色聚餘香等微,亦同其处應名无對。其答意云色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处。又业力致,何以得知一处有多?如一色聚眼见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觉有觸,故言色根共受用也。

疏:「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者。

以第四禅不壞不成,故但舉彼成壞同处。

論:「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

问:器、种俱境,缘何不同?

答:器为依持,但變同地;种即不尔,为境通缘。又三界种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得缘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疏:「如大梵變」者。

即《维摩经》梵天王云:我见此界如自在宮,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来此界,必變净器为自依处,以此麁界不持彼故。

疏:「對法第五至业种隨故」者。

按彼第五而无文说。彼第七中明五共业,故云:「如经言有共业。」云何共业?若业能令诸器世間种种差別,或復有业令诸有情展转增上,由此业力说诸有情更互相望为增上缘,以彼互有增上力故亦名共业。恐疏寫誤以「七」为「五」,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经證共业之事,更思。

疏:「此显生无色」等者。

疏释彼意由據业种,云令器界种种差別名为共业,不約一切起於现行變诸器界,方名共业。

疏:「不尔便无四分之义」者。

不變影者,见既親證第三分已,何須第四为證量果乎?故无四分。

疏:「此中三性种至隨識非烦恼」者。

有说三性虽有異,隨依说无記,烦恼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烦恼。

詳曰:性由体類义,隨依可无記。烦恼別义增,故种名烦恼。

问:烦恼非染污,可不隨依称;既在二性收,隨性非烦恼。

答:界种性虽同,據別異依繫;或种類猶然,故不从依称。二释之中任情取捨。

疏:「即天眼耳至應非有情」者。

由若不許缘異界境天眼、耳根与八繫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尔,何名有情?

疏:「即众生有增減过」等者。

天眼、耳根即有情数,一身別起而不屬此,故名为增。又若爛壞,復名为減。

问:實义許持,何非增过?繫不同故。

答:虽繫不同,不离此界能持之識,有所依屬,故不名情。

疏:「难第一師」等者。

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难其义。

疏:「生盲等亦尔」者。

不枮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见,枮者不尔。

疏:「舊本第四頌」等者。

问:舊新二頌,境、識前後虽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責?

答:舊云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缘我等,故无过矣。新論释云:變似义者,謂似色等诸境性现;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现;變似我者,謂染末那与我癡等恒相應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麁故。

論:「故生他地」等者。

问:此證何义?

答:有二释。一云證自變他扶尘。二云證自不變他根扶尘,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自能變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俱所變故。既唯依在,而根滅无,返證餘时,俱變依处。

若尔,何唯舉生他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有根乎?

答:理俱无根,且就显说。若生自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释为正。

问:依处他反,自之引因,义應不立。亦能變者,迨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反。

答:如言唯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为勢分,修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无咎。

疏:「借識力」者。

问:与定、通力二有何別?

答:身在於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識,故有別也。

问: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尔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

答:不尔,所以別開。

问:設上定通为缘引者,豈不得耶?

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開,更思。

疏:「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

问:天眼、耳根既与異熟眼、耳同处,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发眼、耳通?若不发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处,云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为二释。一云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发識,此亦應尔。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缘境,又若異熟能发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处业力不同,见等各別,同处別发,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上,导彼肉眼亦能遠见。

疏:「佛故豪光」等者。

问:梵亦因光而得见下,何不言之?

答:梵观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也,傍观萬八千界,亦由佛力,自力不迨,且據上下,故不云梵。

疏:「虽第八變至內身文」者。

虽言第八因定通力而皆能變,於定不见變內身文。

疏:「亦非是身以无根故」者。

问:既无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法?

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闻謂比量。

疏:「八地已去通定无差」者。

通智、定定体實有別,約性不殊,起无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说。

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缘缘」者。

如在下界起天眼、耳缘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缘上,即天眼、耳无第八境为所杖質,故闕疎缘。

问:上地散眼见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缘災不?

答:實不缘。护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

若尔,上眼无疎所缘,过如何遣?

答:以下第八所變为缘,亦有何过?

问: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缘他異地身器得不?

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义》意許也。有义释云:若變自身,他地可尔,下地能引天眼、耳故,他地他身及他地器,設定等力如何能變,變之何用?麁細懸隔不依持故。

若尔,如何说定等力即不決定?

此亦无違,业力所變內身外器必定同地,若定等力變自內身即不決定,下能引上天眼、耳故。變器、他身此一向定,言變身器不定等者,言總意別,不言身器皆有不定。疏说:上界起通来下,令下得见,名因通者,依他通故,此定不然,上界来下作欲界化,下所见者即自地故。

詳曰:如菩萨等,變身为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不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缘彼?不缘而受,非唯識故。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即彼扶尘名为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設若救云:有情六識託菩萨等所變米等,以为本質變而乃用,亦如上眼缘下三災,託下第八所變为質。此亦不然,縱缘自六所變之者,第八从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与餘常时,境不同故。前云上眼,託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缘下。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麁細既隔,於彼无用,若杖下八所變之災为質方變,變復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若變魚、米而有用故,復通力引何得相例?若麁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缘,麁細隔故。

若尔,因八缘无漏失。

答:亦无違,不親缘故。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尘,六亦不變菩萨魚等,非親用故。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致有多違,可謂与蛇而安足矣。又云上来作欲界化,下见自地,理亦不然。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繫,欲界地法无修得化,如下当辨。

疏:「得威德定」者。

有威德者所起胜定,名威德定。此有兩释:一云自在菩萨及二乘者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圣。二云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一類有,亦无其失。前解为胜。

疏:「又解以初禅眼耳」等者。

此不次也。合在於前天眼、耳境已下言也。

问:前明眼、耳本質有无,何意次言眼、耳缘上繫之同異?

答:前虽明質,未論其相繫之差別,故次明也。質、相虽殊,由俱境故,故云又解。

问:初禅眼等见上地色,有本質不?

答:虽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为質。

疏:「由此三識所知必同」等者。

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唯初禅,故眼、耳二相非上繫。

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

因闕之义,略有兩释:一云种子名因,彼无种故,故名因闕。二云因者所以之义,彼无生香等道理故。

问:設許有之,違何理耶?

答:若許定心而现香、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繫,此即上地而有香、味,違诸教过,由斯定心不變香、味。兼疏所明合为三释,言加行心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更无別也。

疏:「又无用」者。

香、味依於段食施設,彼无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为?

疏:「或是根本及所變」等者。

如次所起名定通色,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疏:「皆通變及化」者。

變謂转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现,无而忽有,佛定通力俱能为也。

疏:「通可引起根之与尘」等者。

问:若在於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尘別?

答:虽俱时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无漏心必有定、道俱时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种,名定、道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通二虽復同时,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为定、通,同戒何失?

疏:「由定力變異身器」者。

前虽略说意正明通,又未引證。今具援據故重舉之。

疏:「變身萬亿」等者。

按彼論云:「心自在转微細性者,謂色、无色二界诸色,如经说有平等心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展转更互,不相妨礙。」

释曰:色界二色名为自在,一定心现,二自在定所感報色,无色但一定心所现。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引经者,傳释但證色界報色,即净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净居上十地菩萨名等心天。

詳曰:依无色定亦能起身而来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过?经不簡故。又論双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理无傷也。又《瑜伽論》不言共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净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无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观彼文为言二界互不礙也。

疏:「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者。

瑜伽既说色界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无色界也,而有疏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从说为正。

疏:「亦應不缘等流色等有間斷」者。

问:除业所招異熟色,外即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之因,豈非一分兩俱不成?

答:疏略示法,具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为量破。

論:「略说此識至所现變色」者。

问:第八既缘法处實色,五亦缘不?若不缘者,圣變魚等,凡應不见。若許缘者,五十四说法处攝色名无见對,復云何通?

答:如《燈》第二,彼已分別。復有释云,變定等色而无见對,但与眼等为增上缘名见金等。

疏:「此中有难如理應思」者。

难云:以因从於果,隨现法界收;以境對於心,从識法界攝。

答:因缘親辨体,种隨於现收;为境引他疎,故非法处攝。

疏:「極略極逈色」者。

折根、器等为極微者名为極略,折像等色为極微者名为極逈。

疏:「若唯意缘」等者。

独頭意識缘根、尘等由分別生,亦名遍計所起攝也。

疏:「以闇从明」者。

幽隱显蔽名为闇明,十处法处名为明闇者,义可斷矣。

疏:「亦非由说至亦缘有故」者。

意说第六与五同缘虽名分別,缘境有用。

論:「初必有用,後必有境」者。

疏释因缘、分別二變總有四释,取第四释尋之可悉。有义三释:一云但现量心名因缘變,诸比、非量皆分別變。二云第八王、所名因缘變,餘心、心所名分別變。三云唯第八心王是因缘變,相應心所亦分別變。此护法义,持种受熏唯心王故。自判前二有多过失,第三可通。

问:若说眼等所缘色等皆无實用,豈眼等識皆缘假法?

答:假有名种,自有約义。依實说假,非五識缘,是分別心,义別说故。影像色等虽无礙故,得名假色,然说种生即名为實,故无过失。

詳曰:非但前二有多过失,即第三释亦同前过,所以者何?如第八識任運而起,所變之境从實种生,名因缘變,即五转識,一分第六,与五俱起。任運缘者,亦因修起,境實种生,何乃即判为分別變?故今依取疏第四也。

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种」等者。

缘根、尘等名因缘變,缘七心界分別變攝。

疏:「反显八俱具有二變」者。

王、所如次,因缘、分別二變所攝。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缘故」者。

《深密经》云:變化心者,无自依心有依他心。按《佛地論》第六释云:「謂化心等依實心现,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缘慮等心,如鏡中火无別自体。」此释意云:无自所依,實见分心,名无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又见、自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无自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疏:「即现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

如第六意缘曾實,境熏成實种,後生實现,此虽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第六现量与五同缘,亦有實用。若定心缘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为小」者。

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寬狹。有义:疏说通依身、器以释,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说狹小广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为萎菲,请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

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

经部、有宗释有別也,至下当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

此隨转門,故《俱舍論》第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与境虽在过、未,識居现在,因果义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虽各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义依五識说,後二意識。

疏:「或依增上」等者。

依大乘义以第七識俱时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

问:根等有生心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为依无所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说觸觸为缘」等者。

如十二支觸生於受,言觸缘受。既觸生觸,何不说言觸缘於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

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称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

此明心所虽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

三字必錯,合为之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为主胜故」者。

大小圣教皆有此义。故《俱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经中,说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胜故,所以者何?行名造作,思是业性,造作义強故名最胜,是故佛说若能造作有漏有为,名行取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

问:其所取相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相相似,云何但说觸、受所取相为隣近耶?

答:疏有二释。有义:虽心、心所所缘相似,觸、受所缘然極相似。

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似別,此乃所缘便不同矣。實义言者,虽所缘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缘而於境取,非无差別,舉所取境,显能缘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

为经部師有計觸假,論为斯立自性有也。故《俱舍論》第十敘经部义而有兩師,有说三和即名为觸,如契经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说名为觸。有说別法与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说名为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

詳曰:通取《俱舍》理亦无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无不定失。

疏:「六愛经部至不同假觸」者。

有义:既无別体,从他分说如何名實?虽不同觸以多法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义,形待不定,如大乘种,真俗相對,种非唯真,即名为假;有无相對,种非全无,復名为實。愛亦同之,为喻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无过。

疏:「量云觸別有体」者。

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立,豈非喻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无其失。虽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

疏有兩释,後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喻上所立之过,经部麁色说皆假故,故第二因亦无失矣。有义:其第二因若總三食为同喻者,所立不成。假食三尘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为同喻,因成不定。疏何故说假食實有?

詳曰:因明之法,宗、因、喻三若有过者,容致言簡,为論文略疏致許言。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遮喻、因,过乃尽矣,何事见責?

論:「能为缘故」者。

有义: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

詳曰:愛非全假,如前已释,故无不定。

論:「非即三和」者。

有义: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三和宗,即无其过。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實有宗,自然成故,不須重立以为宗也。

詳曰:縱成其觸,非三和已,何理實有自然得成?如彼愛等虽非三和,亦非實有,共畢竟无;生等四相亦非三和,豈實有耶?故知不可非三和,成實有自立。

論:「謂此驚觉應起心种」等者。

有义:依疏初说作意种子,警已逢缘,應起心种。以警种者,此唯种子义不相應,今释相應现作意故。

解云:由现作意行相难知故,此舉种以释体性。虽作是解,其理極难,故今但依第二释也。謂现作意警觉,现起相應心种,以之为性,现令起种名應起种,非当起种名應起也。

詳曰:何理得知明现作意?若言本说相應法故,故知现者。若尔,心所与心相應名为相應,應俱辨现,如何第八前亦明种?又若警觉现起种者,夫言种子生果为义,现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现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现。若言由种,现方得生,虽在现位,但言警种。若尔,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种?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无失,餘如《燈》会。

疏:「此質不定至復應思擇」者。

此生等喻有隨一过,大乘不許有小生故,設有生等。生等復假,故无不定。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者。

按《显宗論》第二:「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觸声为显因义,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觸因,是故说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缘虽亦是受……一切皆同領納境故……是故唯说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缘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按《順正理》云: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於因。受从觸生,應知亦尔。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

若无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离故,为簡其濫,故論置之。

論:「又既受因」等者。

不从於他但據於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说名似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論:「若謂如王食國邑」者。

此《正理論》具如疏引。言食國邑,舉因显果。

論:「施設种种名言为业」者。

问:既施名等,何非語因?

答:如《樞要》、《义燈》等辨。有义云,因有二:一意施設,二言施設。有境像等相状不同,意解施設差別名故。尋伺推度法义淺深,隨义隨機而起说故,想思惟名不起说故。有云:同是起言说因,但麁細異,故有差別。

若尔,上地何无語因?

想遍地故。若言想細,尋伺因麁,要有麁因方能发語,独想不能。

若尔,想业應说发言,如何但云施設为业?

又想遍与尋、伺相應,唯名为細,亦未應理,故應定说二因不同。

詳曰:傍观二义,义皆有餘,想不起说,論云何说方能隨起种种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詮屬?虽分麁細,不簡親疎,豈麁細因皆親起語,故名不修?由此應依《樞要》、《燈》说。

論:「思謂令心造作为性」者。

问:性、业何別?

答:有义: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性。於三性中改转造作,说名为业。故此业用,亦非遍因。疏说三遍,故未尽理。

詳曰:夫言改转,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无思业,无改转故。故今释者,性但令作,业役令作,单重广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无記,无記通於八識皆有,说思名遍,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说,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者。

疏中二解,除行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说四。此論自云行相虽異,何得取之?

问:夫簡法者,前义不尽,須後法簡前。若遮尽,後法何須?如論四义,时、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时、依同,境、事別耶?

答:有二释。一云:此論四义不次,次應说云境、时、依、事,簡意者何?

答:凡言相應虽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故須簡也。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缘別者應名相應,故境等簡;前後心等所缘境等,應名相應,故时同簡;诸識俱起,應名相應,故依同簡;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二云:論说依次,虽有依同非相應故。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故所缘簡。六、八有时同缘境者,應是相應,故事等簡。後释为正。

疏:「行簡依同」等者。

即与缘簡,別见相似。由斯疏斷,但四义也,故更不明,簡略起伏如上已具。

疏:「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者。

问:果位亦捨,豈不明了?

答:夫言捨者,中容寂靜,及不明了。果虽明了,而是寂靜,故得名捨。

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

问:为不缘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为缘於彼不起分別,名不分別?

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此即不缘。若境損益,如蘊、寒、執、打柏、摩按、逼迫、適悅名違順者,虽缘於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尔,如何名取境定?

答:因修而缘,常不分別,名取境定。

若尔,何名取中容境?

答:虽境違順,能缘之心一類而缘,不分違順,以境从心名中容境。若不尔者,云何下言由識執受,後时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缘彼境也。有义:疏解不缘取境定故。若说缘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詳曰:取境定語意如前释,无不缘言,何得加之妄为彈斥?

疏:「如八證中至任運生解」者。

初執受證而有五因,今此所言当彼五中第一因也。故《對法》云:謂阿赖耶識先行因滅,眼等转識现缘因发。如说根、境作意力故,诸转識生,是名初因。

論:「此識任運刹那別缘」者。

问:恒缘三境,何名別缘?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故缘名別,具如疏明。有义:非是所缘,前後易脫,但非如定,專注所缘,义说別言。

詳曰:言不同定,專注所缘,理即可尔。云非易脫,道理难詳,豈八所缘非有为攝?若有为法,有为法者刹那生滅,云何不名前後易脫?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释中」者。

《對法論》中无著本論、師子觉释,皆具明之,下当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

问:准《對法》云:「隨逐善者,謂即彼诸法習气;发起善者,謂彼所起身业、語业。」准彼种子隨逐善收,云何即判屬等起善?

答:論開疏合,望义不同,亦无失也。

疏:「胜义无記,謂虛空、非释」者。

问:何唯此二名无記耶?

答:真如性净,其擇滅等,斷惑所显,以寂靜故,胜义善收。虛空非擇体非實有,不同真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斯二义,故无記攝。

问:亦依識變,立虛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

答:且依如立假空等说。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論:「流转還滅應不得成」者。

问:苦、集二諦,名为流转,说使常生人、天趣中。未踰苦、集。流转之义,何事不成?

答:夫云流转,包括五趣。若唯人、天,流转不足,故云不成;非據全无名不成也。

疏:「餘例难亦然」者。

略有二义。一云餘者謂受等四,二云餘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难之,难思可悉。

疏:「亦應受等例成失」等者。

詳曰:今观此質与难不齊,难前意云,觸虽不与自觸相應,有餘相應例相應門;行相虽復了別等別,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復不闕行相之义,何不例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数全不与受而得相應,与行相應义寬狹別,何得以此而質於彼?

问:此質不成,彼难何遣?

答:觸等虽復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与王无少交涉,豈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等者。

见分、相分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頓生六果」者。

问:六处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識,本識合有三十六箇,一时頓生,何但言六?

答:虽六所熏,皆有六种,六种同处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頓生妨。

疏:「不可論其本質生与不生」等者。

不可说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以所者?王、所六种皆所熏故。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

能熏之識乍可論其能熏心王生於本質,能熏心所生於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

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於本質、影像等異。

疏:「若尔杂集至受一期報」者。

按彼論云:若於一生,頓受一切所得異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間业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耎,所感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頓受种种大苦。

疏:「《成业論》中自解此妨」者。

按彼論云:「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續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於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

疏:「今加斷捨」者。

有义:五数得名,因果无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说。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说。虽復不執觸等为我,然是烦恼所杂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杂,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污法,二义说斷。一杂縛斷,謂斷缘彼、杂彼烦恼,赖耶即是斷缘彼惑,名之为捨;觸等即是斷杂彼惑,名之为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赖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无,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无違也。又解赖耶未捨觸等名,为阿赖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赖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释前胜。

疏:「如暴流水至隨流不捨」者。

有说此中總有三喻,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用、自性三种缘起。初喻显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转,第二显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显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绝。

疏:「未来果法應不待因」者。

问:现在之果待因始生,豈非喻闕所立宗耶?

答:虽曾待因,今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也。

疏:「即應过去有半作用」者。

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为半。若尔,作用者过去既有,云何得定言唯依现耶?

疏:「彼与果用滅復滅失」者。

现在与果而由於滅,过既与果應更須滅。若无滅者障彼果生,何名与果?又復与现有相例失,若許有滅,滅復滅失,故《成业》云應滅復滅。

疏:「取果之用生復生过」者。

现取果时,生相生已方能取之。过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也。若許尔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即现取果,應不待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論至依种子立」者。

《瑜伽》、《中邊》如《燈》所引,《對法》、《显揚》今略引之。按《對法論》師子觉云,因果已受用者,謂已生故,已滅故。染净功用已謝者,謂如现在貪等、信等,令心染净功能无故。攝因已壞者,置習气已方滅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謂今时所引習气有故,能引實事无故。憶念分別相者,謂唯有彼所缘境相故,一切一分是过去,餘未来、现在及无为。明未来云有因非已生者,为簡无为,彼虽非已生,而无因故。未得自相者,自体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謂彼种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未来。明现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謂因已滅故,果猶有故。能显过、未相者,謂现在世是能施設去、来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现在假立去、来故,約当得位假立未来,約曾得位假立过去。作用现前者,謂眼等法正为識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现在。又《显揚論》第九云:「言有过去业,由此业故,众生受有損害受、无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气密意假说彼法为有。謂於诸行中曾有净、不净业生滅,由此因缘故,彼行胜異相續而转,是名習气。由此相續所攝習气故,愛、不愛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識,此亦依三种行相密意故说:謂依因相密意,说有未来;依彼自相密意,说有现在;依彼果相密意,说有过去。」

疏:「六十六至皆说六通」者。

又《瑜伽論》三十七、《大般若经》第九、《萨遮尼乾子经》第七、《瓔珞经》第六、《清净毘尼方广经》、《寂調音天子问经》、《十地論》第五、《杂集論》第十四、无性《攝論》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胜軍論師」等者。

问:上座、胜軍一切同耶?

答:有同異。胜軍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尔,同义可悉。有义:上座、胜軍有差別者,其上座計心、心所法生滅二时,时二体一,將滅名滅。胜軍所说依《瑜伽》等,已滅名滅。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虽別而体同一。

論:「謂现在至生滅二时」者。

问:彼何意耶?

答:由经但云,是生滅法,故立二时。

若尔,云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时。经依決定但云生滅,以其住相有无不定,故不言也。

疏:「法生时酬因至二法为二时」者。

影舉二法二时因果,對显一法二时因果,冀令明悟一二差別。

疏:「为果之时,与前法俱」等者。

问:为因果时,既前後並,云何名为一法辨耶?

答:为因果时,虽前後並,然據自体,而於现在有生滅二,不望別法,以分二时,故名一法。

问:此之一法,为因果时,为望於自,为對他耶?

答:對他为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果。自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

若尔,与後二法何別?

答:後對自他,合为生滅;此唯望自,分为二时。後舉自他,为生滅二,隱自一法,二时不論;前唯舉自,一法二时。隱自他二,生滅不说,文影略也。

論:「生滅相違,寧同现在」者。

问:他若救云:生、滅非因果,相違不同世。滅、生因果收,相順故同世。

答:若言生、滅而相順者,便有世間、自教等違。

疏:「除二乘金刚」等者。

二乘金刚亦无赖耶;时分促少,但云无學。

问:何故不云三乘金刚?

答:大乘八地已捨赖耶,不同二運,故不言也。

疏:「若说習气四位不成」者。

若说習气名为麁重,二乘无學、八地菩萨悉皆有之,即不得言赖耶之名四位捨也。

論:「云何知然」者。

疏释问意而有兩种:有义: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释阿罗汉名,既未释捨,如何先问?故此但问三乘无學通名罗汉之所以也。

詳曰:初云罗汉,方究竟捨,遠騰彼问,何过而有?又若不问三乘捨者,何故舉彼決释分说三乘捨义,以答前徵?若云虽说捨阿赖耶名,意释三乘皆名罗汉,亦不成救。論自明言诸阿罗汉、独觉、如来,何理能證同是罗汉?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为不可,彼論但云三乘无學,不言三乘同名罗汉。又彼本明斷阿赖耶故,故知疏文窂籠始終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

问:若如来名不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来号而是共德?

答:通餘九号,名为共德。非是一切有應义者,皆名如来名为共德。

疏:「若现行一分无故」等者。

此第一師而取次下第二師意以興研覈,有際有徵,思之可悉。

疏:「已全未捨故」者。

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師难。难云前七未全捨,不名捨赖耶。八地种未除,是以赖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於意如是,故略不具。

疏:「若尔至不能捨赖耶故」者。

第二師难。

疏:「若尔至未捨赖耶故」者。

即第一師舉例質也。初地圣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赖耶捨、不捨说。

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罗密多」等者。

撿四十八无,七十八有,四七声濫,撿文誤也。又《解深密经》第四亦同,经云:云何波罗密多?云何近波罗密多?云何大波罗密多?善男子,若诸菩萨於无量时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诸烦恼猶故现行,未能制伏。然为彼伏,謂於解行地耎中胜解,转时是名波罗密多。復於无量时,修行施等漸復增上,成就善法,而诸烦恼猶故现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謂从初地已上,名近波罗密多。復於无量时修行施等,转復增上成就善法,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謂从八地已上,是名大波罗密多。

释曰:初純有漏,去无相遠,帶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罗密多。次通无漏,隣无相故,而得近名。後位无相,任運長时,故名为大;或言近者,近无加行。虽有兩释,後释为胜,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无相,而云何言近无相故名近耶?故後释善。

論:「然阿罗汉至为自內我」者。

有义:解頌捨言,疏说释罗汉名,此非理也。

詳曰:前虽破他,今更申正,理亦何偏?豈但斥他,不樹己义。又下文中,而自明捨。故今此文,對破於他申正义也。不尔辨捨,有重言失。

疏:「《攝論》云心体第三」等者。

按《无性論》第一释云:心体第三,若离阿赖耶識无別可得者,謂如意声说染污意无間滅意,識声則说六种转識。如是心声离彼二种,无体可得。非无有体,而有能詮;亦非異門,意、識二声所詮異故。此中体声,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赖耶識等者,显阿赖耶識是心声所詮,道理決定。

疏:「《對法》第二亦有心义」等者。

按彼論云:心者謂蘊、处、界習气所熏一切种子。

詳曰:观彼論意亦以积集而明心义,舉彼三科所熏習气,显彼能集識为心也。此論亦唯以积集义,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积集、集起二义解心。

論:「或名所知依」等者。

按《攝論》云:唯大乘中处处见说。謂阿赖耶識说名所知依体,依他、遍計、圓成實等三种自性说名所知相。《无性释》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声簡取能依杂染清净诸有为法,不取无为,由彼无有所依义故。所依即是阿赖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論:「或亦种子識」者。

《對法》亦云:「一切种子識者,謂能生蘊等诸法种子,所积集故。」《大論》亦同。

疏:「始終而論」等者。

凡始佛終。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

不取染法以为能藏,意明不取八为所藏。染法能藏,唯因等者,释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二义释藏。

疏:「是无漏涅槃」者。

疏说如字,應云如涅槃等。

論:「如来无垢識」等者。

有义:今頌意者證第八識在如来地名无垢識。

詳曰:證无垢識名之所从,通疏有义,合为三释,优劣思之。

疏:「阿赖为性」者。

按彼論云:「如是所知依说阿赖耶識为性,阿陀那識为性,心为性,阿赖耶为性,根本識为性,窮生死蘊为性。」

释曰:彼論广明阿赖耶識至窮生死蘊六識之名为所知依体,所以一一皆言为性。疏意牒彼後三之名以为问也。餘文同来,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问限。

疏:「一云种生现同时」等者。

餘染种等无間道起,彼已捨矣。第八种、现金刚心俱,異熟无記,容俱无失。

疏:「菩提約成就」等者。

意遮外难。外难意云:若无間道捨異熟識,此时何为不名为佛?故約成就以释彼疑,彼时初得未圓滿成,不名为佛。

疏:「种生现異,时同前初師」者。

问:初師种、现而得俱时,今此不尔,何得同初?

答:取无間道有異熟識,少尔同也。不言种、现俱名为同,若种、现俱,即不得言种、现異时。

疏:「非无色界至缘一切」者。

不能具缘色、心、心所及下地等,此不尽理。圣教有说无色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此释为胜。

疏:「必不现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

此以有宗等智为喻。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類智现观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類智现观後邊而修習故,故名现观。故《俱舍論》二十六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时,能兼修未来现观邊俗智,於一一諦现观後邊,方能兼修,故立斯号。」

问:道類智时,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无始时来,数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尔,事业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尔。道理现观而唯无漏,无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俱舍》云:「曾於道无事现观故。又必无於道遍事现观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

问:修道烦恼及所显滅,猶未斷、證,云何得言遍知、斷、證?

答:当自諦下智等皆遍,故《俱舍》云:「虽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当位斷、證已周。」

问:道何不尔?

答:以道无此遍事观故。又修不遍,如六种性入见道时,修当自性不能修餘。故《俱舍》云:「道則不然,种性多故。」

问:所修俗智,後起不耶?

答:准有宗义,畢竟不起。正立见道,无容而起。得胜捨劣,後亦不起。故《俱舍》云:「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时无容起故。」

问: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論云兼修未来观现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云与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为同也。

问:彼曾起者,此时修不?

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说,如《俱舍》鈔广分別之。

疏第四

疏:「此显依初至通诸位」者。

「此」者,即此斷、常位名。「彼」者,彼彼至转依位及第八号。

疏:「是离共許五取蘊外,无別有体」者。

指彼心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攝。

疏:「此离識蘊不共許故」者。

「此」者,即此第八識也,共許蘊外而別有体,名之为离。非他許之名不共也。

論:「界是因义」等者。

有云:界有三义:一者因义,二是性义,三者种也。今依因义以释界言,疏唯取种,今取现行。与所得种体不異故,说现親生名之为因。现識亦名种子識故,因相唯取现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说现依,不说种也。

詳曰:界若现識,即依无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诸法之言,依不云耶?夫言親者是因缘义,现八如何能为因缘?不能熏故?又现与种虽不名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种何失?又前因相亦非唯现,又义不同,不可为證,既有多違,今還依疏。

疏:「此所隨一」者。

若先成末那用转識因,因中便有所依,隨一二不成过。或「所」字錯應为「因」字,前解为正。以末那識他不許故,故有二过。

疏:「或若不尔至有不定过」等者。

詳曰:此乃深防迷因明者,恐见前因有識言故,輒为不定。又真實理,八有此依,因而立之。理實前因,无不定过,因中说云转識攝故。

疏:「此解与前別」者。

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之为趣,前後俱通惑业苦等,並名为趣。

論:「順還滅法」者。

问:何故道諦名之为還?

答:還者趣向,由道而趣所證涅槃,故名为還。或捨妄归真是還义也,亦猶返朴還薄之謂。

論:「此中但说能證得道」者。

同《无性論》。彼第一云:所知依者,簡取能依杂染、清净诸有为法,不取无为,由彼无有所依义故。

释曰:有为之法皆依識生,故名为依。涅槃无为非識生故,故名无依。

論:「或此但说所證涅槃」等者。

同世親《攝論》。彼第一云:「亦由此故,證得涅槃。」无性亦云:「生等杂染畢竟止息,名为涅槃。若离阿赖耶不應證得。」

释曰:涅槃虽不依此識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种,道生斷惑,證得涅槃。展转言之,亦依於識,方能證得。

疏:「或俱现行界性因义故」者。

重释初句。初同第二,名俱现行;言界性等,释所以也。

疏:「又大乘中有苦非集」等者。

此異熟法,酬因是苦,非重非集。若依有宗,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说二。

疏:「此由起彼」等者。

「此」謂遍計,「彼」謂诸趣,从所遍計得诸趣名。

疏:「四清净为成實性」者。

如《法苑》決释明。

疏:「非唯能藏以解赖耶」等者。

正以執藏以明赖耶。若以能藏为赖耶者,八地亦有能藏之义,云何得言捨赖耶名?言捨八地等等诸无礙,如来亦有能藏义故。

疏:「或为种依至名为執取」者。

问:与前何別?

答:中与前同,初、後有別,思可知矣。

論:「《解深密经》」等者。

问:此经迨今,總廷四译,魏所译本名《相續解脫》;梁、隨二本名《解節经》,今唐所译名《解深密》,何乃不同?

答:此经梵本名曰《珊地涅暮折那》。「涅暮折那」此翻名「解」。「珊地」之声含於三义:一、诸物相續,二、骨節相連,三、深密之义。西方土俗呼此三种並名珊地,亦如萨達摩声包於二义,仙陀婆号通詮四名,前後译人各取一义以立经題,皆不相違。然據经旨解深密名理为优矣。

論:「亦能執取結生相續」者。

问:云何執取?何时結生?結生何义?

答:取有三义。一云取者因义,即当生果五蘊之因,由今第八持当果因,方有結生当果相續,故说第八名为執取,結生相續即取之執,名为執取。二云由种子故。现行第八受一期生名为執取,故世親《攝論》第一云:由阿赖耶識中一期自体熏習位故,彼体起故说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三云取謂能取,由今现八執彼当生因果等种故,故有結生当相續义,執即是取,名为執取。故《攝論》云:「又於相續正結生时,取彼生故執受自体,是故此識名阿陀那。」世親所释如第二引。经是一文,义意通二,第二、三释,俱以为證,證意可悉。言結生时而有四释,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生无色命終之位名为結生,若生欲、色中有末心名为結生。故《攝論》云:依中有位起染意識結生相續。又云:中有沒心名結生心。二云正受生时,名为結生。故《瑜伽》第一云:「於此时中说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为羯邏蓝位。」三云合前二义名結生也,𨷂一不可。四即命終心及中有末心俱名結生,皆能潤故,中有之心如《攝論》说。又《瑜伽論》六十六云:「若結生相續无間之心亦是異熟。」

释曰:結生心者即中有心,无間心者即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命終心者,《對法》第五謂从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体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餘界准知。

问:准《瑜伽論》六十六臨命終时最後念心是異熟法,云何《對法》云愛相應?

答:既言最後是異熟法,不障初中而得愛俱,二論意別故不相違。又起愛故而能結生,命終、中有皆能起愛,故取二位亦无失矣。虽有四释,初、後为胜,中二違理。染意結生,正受生时羯邏蓝位无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結生故作是说,非正結生故无失也。即《瑜伽論》五十九云:「又將受生时,於自体上貪愛现行,於男於女若愛若恚亦在现行。」由此因缘当知一切烦恼皆得結生相續。言將受生及起愛等,明非生有为結生位。結生等义者,以因取果,如花結實,故名結生。故无性《攝論》第三云:「攝受生故,名为結生。」後報續前,今生不斷,如子嗣父,故名相續,即彼論云:「連持生故名为相續。」

論:「此等无量大乘经」等者。

等餘经中赖耶異名。如《显揚論》而引经云: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说:「无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意显有異熟阿赖耶識。

释曰:经既说云发业、潤生二种烦恼而感得識,明所感識定唯赖耶真異熟故。又云:又说如五种子,此則名为有取之識,此言显有一切种子阿赖耶識。

释曰:按《涅槃经》有五种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种子,四者節子,五者子子。以外五法比於內种,故云如也。內五种者謂識、名色、六处、觸、受。又五道种,此种皆依阿赖耶为取等,潤能有当果,所以故云有取之識。

疏:「前四因为宗」者。

问:順无我等,既有八句而为八宗,竟有何过合为四耶?

答:无我、我等相待而立,故合为四。

詳曰:理實无我、我等义別,句句为宗,亦應无爽,为宗既八,作因亦尔。宗、因皆有二三合等,其比量数为宗別,總有三十六。为因別總,有四十五,合計總有八十一量。若約超間,超一二等,为量乃多,义准可知,恐繁不具。

疏:「且发智論至非如憎一」等者。

然非佛語而有多义,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內教三藏並名佛語,大小乘論虽非佛说,後诸圣等集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说者名为佛語。大小乘論虽集佛言,非佛所说,皆非佛語。若准前义,佛说为宗,大小乘論皆为異品,因於彼转,故成不定。若言佛語即是佛说,无不定者,理亦不然,非大小論皆是如来在世親談、親自印證。縱集如来昔日少言,然今懸論,非佛親談名非佛说,終成異品,何非不定?又縱立者,許皆佛語,小乘敵者如《发智》等一分不許,此亦於他異喻因转,何无过耶?依後义因於異品一分转也,以《发智論》、《婆沙》二说,一云《发智》而是佛語,一云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對於前師因於彼转,故亦不定,疏依後义。

问:小乘有言:大乘经者懷正法者之所说故,對此即是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

答:言兩極成,意簡隨一,敵虽说大,非佛語收。立者不許,故不得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攝。敵者亦許兩俱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

问:夫言兩俱對立,敵说外道非敵,云何得言外道、大乘名兩俱耶?

答:外道等言,等小乘也。虽舉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俱也。以彼外道是立論,餘乘便云矣。

疏:「因犯兩俱不成」等者。

因、宗皆犯一分过也。因中亦犯兩俱,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彼宗中。《发智》兩俱名同,故疏不開。

问:所依不成,有法必无,《发智》既有,何成此过?

答:《发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说也,何有所依?故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俱无所依失,理如前辨。

疏:「一、一念蘊謂刹那生滅法」者。

问:夫有为法皆刹那滅,即後二蘊何須別立?

答:有二释。一云虽後二蘊實刹那滅,初據攢剋,後依相續,約义分之,故有三蘊。二云方便所起善惡色心,由三性間故名一念。

詳曰:初释为胜,豈三性間但一念耶?

疏:「二、一期生蘊」等者。

但據異熟一期分限相續说也,或同正量長时四相,如命根等。初生名生,終歿名滅,中間更无生滅相也。

疏:「三、窮生死蘊」等者。

至金刚定斷烦恼尽,生死永息,名窮生死。

问:何故梁論云至无餘名窮生死?

答:惑尽理證,皆窮生死,二論互言,故无失矣。或生死因果皆名生死,金刚因窮无餘果尽,斯亦二論綺互平言也。

論:「謂阿赖耶是貪總別」等者。

二《攝論》释具如疏引。又按《大般若经》四十七说愛、樂等法。彼经虽復不言赖耶,取彼释其愛、樂等名,而解於此愛赖耶等亦應无失。故彼经云:言愛法者,謂於此法起欲希求;言樂法者,謂於此法称讚功德;言欣法者,謂於此法欢喜信受;言喜法者,謂於此法冀多修習。又按《瑜伽》九十二云:「於三世境生愛、樂等。」亦可以彼連類释此,故彼論云:「謂於人天住境界愛,依现在世故;住境界樂,依过去世故;住境界欣,於现在世依过去境生愛樂故;住境界喜,於未来世依现在境生愛樂故。若於如是三世境中住染污者,当知彼为称讚所欲有遺乏苦。」依彼《瑜伽》释愛、樂等,释四赖耶亦有一家之行相也,兼正合言總成四释。

问:言赖耶者執藏之义,为第七執称为赖耶,二《攝論》中約三世解,即唯第六,一何乖返?

答:有义三释。一云阿赖耶名唯依第七我愛以得,彼論唯依第六释者,對他宗故。二云通六、七識,我愛得名,我愛執藏无簡別故。設有处说但依第七,應知彼依相續显说,第四地中不捨其名。要至八地方说捨者,依其究竟尽处说故,然彼二論依對他释。三云得名如前第二師说,二論之中通依六、七,且无性释愛阿赖耶不約三世,由總说故即通第七。世親後释,释其愛名,亦通第七,缘现藏識愛为我故,於理无違。

論:「謂生一向若愛处」等者。

问:若有宗云,言愛著者據善趣说,而云苦受不愛著者乃有相扶。

答:彼经中云,世間众生愛赖耶等,豈彼苦处非世間耶?既是世間,云何无有所著之法?故苦之处即我赖耶为真著处。

疏:「《攝論》不言除」等者。

以彼有宗说诸圣者皆无我见,不但无學;为對彼宗故,不別除无學人也。即《无性論》第三云:虽於正法信解无我,厭逆我见,然彼恒於阿赖耶識我愛隨转。

疏:「識受想蘊全」等者。

行蘊之中不相應等非心所者,非所等故,故云少分。

问:標言转識明簡赖耶,云何得言識蘊全耶?若有赖耶識蘊,云何不是著处?

答:舉彼極成識蘊说也。

疏:「已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见三」等者。

總指前文,對彼《攝論》辨多少也。總別合言有三种也,即上論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名總取蘊,五欲以下於總蘊中,而別离出名別中也。

疏:「下別遮五」等者。

明今識等所等心所与前樂受及身见等有寬狹也,思之可悉。

疏:「然於此中總敘诸部」等者。

具如《燈》辨,故不重言。

疏:「又心相續至流转不息」者。

按《對法論》第二,又心相續長时間斷,经久流转不息,是故转識能持种子不應道理。今疏中云「不應」经文,賸「不應」字,文誤为文。或是疏主取彼論意,加彼「不應」经文之言,释彼論文云:心相續是藏識,長时間斷即滅定等,经文流转不息即种子也。又按《瑜伽》五十一云:「又彼诸識長时間斷,不應相續長时流转。」

疏:「《攝論》第二无性释」等者。

按彼論云:「又诸转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无定相應。何以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转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別。以各別故,六种转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无定相應;无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义?」

疏:「此中言至互相違故」者。

此中論言根、境、作意即是《攝論》以三差別互相違也,言異意同。疏中多言互相熏者,「熏」字恐錯,合为「違」字。

疏:「《攝論》唯有此中一因」者。

此論因四,彼但有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问:按彼論意,以无相應而为因义,豈不相違?

答:无相應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当此正因,據成因因,亦无失矣。

疏:「前解至俱时受熏」者。

即前標云此破经部。設許六俱至令不得互相熏,總是前解,同《攝論》也。中間引彼《攝論》为證,难彼六識不互相熏。

疏:「今解但遮六識,体非受熏」等者。

即前说云或如他自身等已下是也。唯依此論,不取《攝論》,故疏結云不同无性。

疏:「不作此解,自为不定」等者。

问:八識三別,第八識体應非受熏,豈非过耶?

答:由有此失,故疏下云又六与八非一向異,意簡前失。若准此簡,亦乃遮彼互相熏量不定过也。由是兩释理皆通矣,故疏不判二解优劣。

问:八識云何互相熏耶?

答:能所相藉名之为互,非是遍为能熏所熏名为互也。

論:「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若无阿赖耶識有种子性,不應道理,謂六識身展转異故。所以者何?从善无間不善性生,不善无間復善性生;从二无間无記性生,劣界无間中界生,中界无間妙界生,如是妙界无間乃至劣界生;有漏无間无漏生,无漏无間有漏生;世間无間出世間生,出世无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种子性,應正道理。」

释曰:三性、三界一一为首對餘二,二有无間义。論中宗法作不具也,思之可知。

问:有漏、世間,无漏、出世,竟有何別分为二對?

答:世間义寬,有漏义局,无漏後智圣教亦名为世間智;无漏亦寬,出世义狹,无漏通於本、後二智,出世多分但攝根本,寬狹既殊,故分二對。

論:「不堅住故」者。

问:此不堅住与前間斷易𡙸等因而有何別?

答:不堅總望不相續义,間斷易[*]𡙸偏約五位、三性等明,由對第八堅住之因故別明也。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种」者。

若隨转理許色持种,若真實理建赖耶已,即唯第八能持种也。故《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因缘?謂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说能持一切诸法种子,隨逐色根有诸色根种子及餘色法种子、一切心心法等种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种子及餘无色法种子、诸色根种子、所餘色法种子,当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种子之所隨逐。除大种色,由大种色二种种子所隨逐故,謂大种种子及造色种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种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说法,是名因缘。若诸色根及自大种非心、心法种子隨者,入滅尽定,入无想定,生无想天,後时不應識等更生……若诸識非色种子所隨逐者,生无色界異生,从彼寿尽业尽沒已還生下时,色无种子應不更生。」彼心、色等然必更生,是故当知心、色等种隨逐心、色。以此为缘,心、色更生。此所建立种子道理,当知且依未建立阿赖耶識圣教而说。若已建立阿赖耶識,当知略说诸法种子一切皆依阿赖耶。

論:「有说六識至而无別」者。

然准诸教,经部師計總有四類:一、本经部許內六根是所熏性,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种隨彼言也,如前引矣。又《順正理》第十八云:「此舊隨界体不可说,但可说言是业烦恼所熏六处,感餘生果。」

释曰:隨界即是种子異名,新舊師別,名舊隨界。二、六識展转而互相熏。三、前念熏後。四、類受熏。故《无性論》第二云:「且有尔所熏習異計。或说六識展转相熏,或说前念熏於後念,或说熏識刹那种類。」

问:此論下云: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腕既不俱有非互相熏。准此他許前後事、類更互相熏,不尔破他有相扶失。既不相扶,計何非五?

答:有三释:一云據此誠有五類,言四不正。二云此論双破於前,第三、四計,非是別計。三云設遮,非是本計。

詳曰:第三为胜,餘大小乘无有说故。若言双破三、四計者,如何难云非互相熏?豈三、四計許互熏耶?

論:「識转變」者。

有言:转變而有三义。一、自類不俱前後转變,二、自他不俱前後转變,三性、界、地等前後转變。故識体事不能持种,若許持种,所依心滅,种亦隨亡,後念果起應无因故。故於識上假立一類,識体虽別,而識類同,貫通前後二念之中,於其二念无有转變持种受熏,如上座部因果生滅,如初念識在生相时其類亦示,至第二念識居滅相无体非因,類在異相能生後識及生相類,与此後念識体同时有其二類。因在異相,果在生相。此俱时識熏生相類,前類力微但持舊种,不能受熏。如是此類念念相續,前至異相,後至生相,持种不斷。若於五种无心位中,虽不生心而類不斷,下文破云又无心位此類定无者,依自宗破。或有心位如前相生,若无心位其類亦无,假必依實,无所依故。

詳曰:據大小乘经論等藏,及古今德所有章紀,皆不说言经部现在許有二时,恐自穿鑿以意定也。准彼宗計,前後二識同一識類,不言现在分二时也,故《无性論》第二云:「六种转識,或二刹那同一識類。」若言似彼,依少分言,不说现在同彼分二。若作此救,理可少通,然立不明,故难依唯。

論:「若是善惡應不受熏」等者。

问:若善、惡法不能受熏,應不持种,如何《瑜伽》許三性法互持种耶?故五十一云:「若起善心,或染污心,或无記心,此一切心皆善种子、染污种子、无記种子之所隨逐。」此所建立,答隨转理,門。非真實义。《瑜伽》自会文如前引。

論:「阿罗汉至无漏法熏」等者。

问:准疏中判,或據自身凡圣前後,或約他自凡圣相熏,有何所以为斯难耶?

答:由本計識,二念不俱,无相應义。初三大乘破熏習不成,故未計類前後二識而類是一。類是一故,前識熏類,能熏所熏,无不俱失。能所依別,亦得名为能所熏二。文類离識而无別体,亦得名为以前熏後,故《无性論》第二云:「若言依止种類句义,六种转識或二刹那同一識類,由異品故……有相熏習,非一切者。」

释曰:前後識別,能所熏異,名为異品。又謂隣次前後相熏不说一切,云非一切。

问:但識熏類,何得云互?

答:假實能所形待名互,亦如世言父子相生。又類既一後識熏时,亦得名为熏前念也,如前熏後識,义意同也。或可彼許類、識相熏,同此論说。不尔,云何名为互耶?既許前後多識虽異,而類是同,故前熏後,前凡後圣,類同識異,何不同彼前熏後耶?

问:若尔,但可难自前後,如何难令異身相熏?

答:自識前後異類同得相熏,他身類亦同,故难更熏習。故《无性論》云:「阿罗汉心不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与此同也。

疏:「以彼本計至是此本意」者。

此斷意云前後識異而識類同識類受熏,識名根、法,餘之根、法同識,根、法亦得名为識類同也。此之類法應互相熏,同彼前後識之類也。

问:前後俱識同類可熏,餘之根、法非識同類,何得例熏?

答:類者相似,識有根、法,餘根、法似。既似於識,何非識類?識類既同,何不相熏?

疏:「或應意根成造色性」等者。

按彼論第二云:「謂眼等根清净色性,皆根种類之所隨逐。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义等故。」

问:類同分收即行蘊攝,何故难意令成造色?

答:且五根類假實別論,法同分攝;攝假从實,色界所收,識類亦尔。論據攝假隨實門明,亦无有失。而难意云:兩心前後異識同類,一俱識蘊;色、心二法殊根同類,一俱色蘊。若言色、心別,不得同造色,亦可心、色殊?根類不應等,广破如餘。

疏:「後无記可尔」者。

此設許也。无記中容,容前重後,理實不然。熏習俱时,不得前後,後无記者非皆第八,故知設許。

論:「亦不應執色心展转互为种生」者。

如五十一广敘彼計,具如前引。

論:「依似比量」等者。

如《疏》、《樞要》、《义燈》具明。

问:如佛法者對声論師立声无常,声有法宗,不为其过。真性有为既是有法,何故疏等判为过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

答:如数論師對佛法者说我是思,虽佛法中許有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过;此類亦然,故有法失。

若尔,声宗亦不分別對声常宗,應所別过。

答:沈尔言声,立敵皆許。真性有为,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同声宗。准《掌珍論》有广紛諍,如《因明鈔》。

論:「外道至成大邪见」者。

有义:若言此破彼救令同外道者,自宗依他亦非實有,二失既同,如何偏責?故今別解。外道毀謗但言非實,不为全无,非大邪见,汝今说无成大邪见,释成大邪见不是破救也。

詳曰:實言唯屬常寂之法,可如所判。若因招果,道理非謬,名之为實,自宗依他,何不名實?即次下云趣生体者,謂要實有,此趣生体,豈非依他?圣教说實,处非一也,由斯破救,道理无違。又若无救,如何論云外道毀謗?亦不謂全无,亦言亦誰,故知疏解深得奧旨。

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

问:按《掌珍論》云: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种不无,依他亦有。今难无彼,豈不失宗。

答:为二释。一、难非實,不責其无,即次論云不謂全无,但執非實,故知彼宗世俗虽有而非實也。不尔,便有他隨一过。二、就胜义,本被資糧極归真諦,真諦即无,資糧何用。

疏:「及攝論第二至第三中义」者。

无性《攝論》第二卷中广明熏習,熏習之中而辨染净由心义也。又明安立第八識相略有三种,一者自相,二者因相,三者果相。果相等中亦明杂染清净由心,如下抄引,故此不具。

論:「彼命根等无此事故」者。

等等眼等根。眼等根斷,有宗正义不許更續,何以明之?

答:按《大婆沙論》一百五十云:问:若天眼现前时,生得眼为斷不?若斷者,云何不说異熟生色斷已後續?若不斷者,二俱见色何不錯亂?

答:應言不斷,以異熟色斷已更不續故。有说:天眼起时生得眼斷,斷有二种:一暫时斷,二究竟斷。暫时斷者可續,究竟斷者不續,故无有过。有说生得、天眼互相續生,未曾空故,不可謂斷。有说彼时生得眼斷,亦无有过,亦有異熟色斷已而續故。云何知然?如契经说: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婆罗門,由胜思願令眼平復。又如经说惡行尔时以竭地罗鉤挑善行眼,亦由胜思故還得眼根。《施設論》说:「地獄有山壓迮有情,令身体破壞,於後不久诸根復生。诸地獄中此類非一,故知異熟色斷已更續。」

詳曰:如是说者,起天眼时生得不滅,異熟色斷亦无續义。

问:前所引事,当云何通?

答:實未挑眼,其事云何?謂佛昔日为菩萨时,曾作國王名一切施,能滿一切来求者意,天上人中此名流布。时天帝释即往驗之,知其施意,便自化作婆罗門身,来詣王前呪願二言:願常尊胜,王言梵志来何所求?

答:言我正須王眼。王以四實为眼施之,彼不肯受言:「我須王眼,何用此为?」王闻此已,便舉兩手欲自挑眼。帝释知王施心決定,便止王言:「欲何所求?」王言唯诸如来應正等觉是我所求。帝释闻已便復本形,讚歎王言:「真是菩萨不久定得无上菩提。」作是言已,忽然不现,故彼尔时,實未挑眼。又彼所引善惡行经,诸地獄等有餘种子,不尔,斷已更不生故。释云:此说种子,如第九十说,即彼云:若地獄中解诸支節,乃至糜爛亦有身根。有说:尔时亦有眼等,異熟斷已更不續故。有说:眼等斷已更續,业所引故,趣法尔故。身根必无斷已更續,是诸色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说:诸地獄中虽解支節为百千分,而诸分內皆有身根诸分中間相連續故,如碎杜仲及藕根莖,亦如破瓜,蔕不相离。若相离者,身根亦无,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现见诸蟲身为多分已猶动行者,風力所转,非有身根。释云:此当評家种子也。若依经部,異熟色法斷已更續;今依大乘,诸異熟色虽斷已續,若离诸根更不執受,亦名不續。然根斷已後从种生亦名为續,施王等事理无違也。然於地獄傳有二说:一云一切地獄眼等诸根必无斷义,相續受苦无間斷故;二云无間地獄诸根不斷,六識明利苦相續故。餘地獄中亦有間斷,隨斷隨生,契经说故。有义:虽未见文,後说應胜。

詳曰:既无文判前何即劣,由斯取捨当隨意樂。

論:「又在定中」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謂如理思至定及散總有六位,具如疏引。其行相者,思量安立、非安立諦。正思惟者,名如理思。外道等類耶思度者,名不如理思;诸任運缘及无心位名不思惟。若簡擇心名为推求,定、散二位义可知也。此論但四,广略異尔,与彼相攝思之可悟。

論:「理有众多身生起」者。

此身受者,即定等中,是第八識所缘觸境,是後身識所取本質,如疏所明。復有说云:入定等位有五識身,身受生起,證有第八。謂以第八變本質觸,身識依彼起影像觸。若无本質,影像亦无。云何在定,將有身識?明受彼境,勞適事成?有义:斷云:疏释为正。令身勞損非影像故,餘时亦有影像相,故於一切位應皆可说。

詳曰:餘释及斷理皆有餘,豈无心後身識起时无觉勞適?若尔,云何唯約定中有識,而说五識理得因缘變收?影像之觸云何无用?若言五識是分別變,便違正理,如前具辨。

疏:「身所受故非謂受数」者。

勞適等觸是身所受。所受名受,非能受受。

疏:「此簡起異熟心至无同喻」者。

若不言餘簡異熟心,而但说云非佛有情應起異熟,此便相扶,他亦有起異熟心故。又由不簡餘異熟心,便在宗中不可取宗而以为喻,故闕喻失。

疏:「不尔便有所立不成等。若也不致許言尔」者。

論主喻有自所立过,以自不許六种转識真異熟故。

疏:「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者。

彼小乘者不許第八。第八既无,便无喻体。由无喻依,二立便无,名无俱不成。

論:「非異熟法趣生杂亂」等者。

簡色、心、心所,具辨如《燈》。

问:招三塗业起必人中,此之业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业招三惡耶?若屬三塗,感三塗业分別惑发,彼无分別,何得屬彼?

答:相傳兩释,一云既人等中造惡趣业而感彼報,能招业惑故屬於人,以三惡趣无分別故。二云虽於人趣起彼惑业,惑业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业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无分別惑據不现说,不障成就。

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释。如於人中起上界业,业屬上故。又人中业为彼遠缘亦應无失,如因欲善得上定故,若依前释闕定異因。

疏:「異熟色中有九处除声」者。

以他不許声为異熟。今簡共許,所以除声。

疏:「然此虽復说不共因」者。

即恒因也。生得善等无名不共。

疏:「亦说共」等者。

即遍无杂,生得善等自他皆有名为共也。

疏:「有体通上亦有故」者。

其實有因通前所说非異熟等,及異熟色五識业感,故今不舉。

論:「亦非界攝非有漏故」者。

问:趣、生有漏以證第八,界非无漏何不將明第八識有?

答:界虽有漏,然通三性及情、非情,故不可以證於有情異熟識也。

疏:「五根在自身」者。

显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執受。

疏:「非已相分他身五根依」等者。

此明他身五根及依,不是自己第八相分,自八不執。

疏:「萨婆多非过未」者。

在过、未世不名執受,名非过未;不说过、未而无体,故名非过、未。故《俱舍》云:「十八界中九无執受,謂七心界、声界、法界;所餘九界各通二种,謂眼等根住现在世名有執受,过去、未来名无執受。色、香、味、觸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執受。若住现在非不离根,过去、未来名无執受,如在身內除与根合,发毛爪齿大小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故地、水等中色、香、味、觸虽復现在而无執受。《正理論》云:有餘師说不离根声五有執受。」

问:住无心位现在五根何名執受?

答:執受類故,亦名執受。

若尔,过、未應名執受?

此难不然,现在五根容有发識名有執受,过、未不然。又解现根識不起时名无執受,依现发識说有執受,不言现在唯執受故,如定道戒能造大种,虽不离身亦是现在,而无執受,五根亦尔。前師释方,定道大种,在定即有,出定即无,名无執受。五根相續,与彼不同,疏依前义,有斷後胜。

詳曰:既未明文,二皆有理,任意取之。

疏:「縱第七識亦现缘起」者。

此释伏难。难方:若任運生即能執受,第七應尔,故此文生。由第七識有覆无記非先业引,故现缘生不名能執。

論:「唯異熟心至无如是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中,由五因故显能執受是阿赖耶,疏虽已引然与本文多小有異,乍披难辨故重引之。

論云:謂阿赖耶識先世所造业行为因,眼等转識於现在世众缘为因,如说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诸转識生,乃至广说,是名初因。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又六識身无覆无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又六識身各別依转,於彼彼依彼彼識转,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无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离故,是第四因。又所依止應成数数執受过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时转、一时不转,餘識亦尔,是第五因。

論:「此言意显至執受」等者。

问:前正執具此簡言濫,何但有三?

答:具如《疏》、《燈》。有义:簡濫文中,應先標难。謂外难云:若唯異熟能執受者,诸佛報身應无執受,无異熟故,故答如論。但三义者,前显執受有漏根故,故五义簡。今显執受无漏根身,故但说三。佛净第八,非业所引,是善性故,无初二因。若依疏说,此但應言眼等转識无如是义,何須重舉。一類等三与《燈》所说大意相似,然少有異,思可知也。

論:「非诸色根」等者。

對破二宗具如疏明。有义:疏说色根,正破经部本計色根亦能持种及受熏故,不相應行別说命根及众同分,正破一切有部。经部无別不相應故,今解不然。经部色根虽能持种,既无所缘,理不應是能執受故。一切有宗但说色根及根依处是有執受,命根、同分非能所受,亦不说是能執受故。故今別说色根非執,遮破经部;不相應行,遮萨婆多。又解此文通遮二部,但非正破,皆无有失。

詳曰:疏中但云破经,有部而无正言,此乃加言妄出过也。又設言正,理亦何爽?由经部師許色根等持种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为不可,不相應行持种之事二部无差,何假双遮?无义而言,恐繁翰墨。

疏:「身僵仆」者。

僵猶作也,仆猶合也。

疏:「此喻有失至非能持識故」者。

问:喻何失耶?

答:所立不成。依論量云:異熟識者是宗有法,可立为持寿、煖;識是法,猶如寿、煖而是其喻,因法可知。寿、煖喻上无彼可持寿煖識法,以彼寿、煖而体不是持寿煖識故成其过,故疏释云以寿、煖非持寿煖識故。

疏:「我前所言至以煖为理」者。

我前若言转識不遍而不能持,汝可舉煖不遍为例,但说转識間斷不持,何得以煖不遍为例?

疏:「此亦不然至及非无漏」者。

外質意云:若識、寿、煖俱能持故,难識同餘不通三性及於无漏,亦應寿、煖俱能持故?煖同於寿,煖不是煖,煖虽能持,不同於寿,而得名煖。識虽能持,不同餘二,而通三性及於无漏。

疏:「此意不然至例成失」者。

此解意云:前难意者不可无漏能持有漏,餘二能持有漏之法。既是有漏,識應同彼,难三性意,义亦同前。豈可以將三性等难?乘难寿等一切合同?

疏:「若无持者即便失壞」者。

种若无彼现識持之,即便失壞。

疏:「心惛昧闇劣性」者。

有义:此位无心,如何闇劣?

解云:即於前位身心惛昧,故至後念心等不行。此说所因非无心位,然此立因應云身心極惛昧故,不尔不定。有心睡眠亦惛昧故。

詳曰:非无其义。然對有心明胜之位,无心名闇劣,劣謂无力不生现故。如呼日沒名为闇者,復爽何理?若言後念方无心者,喻闕能立。文中既云極悶绝时,極言通上,文巧便也,不烦更置。

疏:「此文可然言无餘故」者。

此唯識文望第一释理可然也。言无餘者释可然理,即此論云:謂生、死时显无转識,而有疏本云宗无餘,「宗」字誤也。合是「言」字。

疏:「即以此文證有第六」者。

此《對法論》以无記心命終之文而为證也。或可即以此所引经而为證也。经云生、死必住散心,散心之言而目第六。若不尔者,第八元有,何勞更说?前说为本,順疏文也。若別为释,後亦无違。

疏:「次难陀等至譽美方今」者。

此舉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诸贤故云次也。

疏:「无識之以儔」等者。

此乃生下大乘異说信彼之人,或难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说,前释为正。

疏:「无心別起至必應尔故」者。

親疎合说不离三因,如闻教等,缘於尘等,即疎依三,親可知也。

疏:「若彼伏言至无散意」者。

此救意云:即第八識受彼生已,不起散意已次第六即起定心,定心既有,復意得生。

疏:「或生得善引生方起」者。

问:此生得善豈非思等,何須別说?

答:生得因修,思等加行,何得同也?又寬狹別,生得善心通於三界,思等不遍。

疏:「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

彼言意識行、缘难了。今者取彼难了之义,破彼所執,而非意識。

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等者。

无著《攝論》三因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云:又即与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时无斷故,意識所缘不可得故。无性释云:依染污者,由立宗門,显与彼法自相相違,謂共決定故有三释:一云依染污者而是宗法,今以为因与彼小乘意識宗法,作法自相相違过也。二云大乘立和合識,非是意为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識,性为法自相,依染污因違彼自相。三云依染污等,實是因門。为宗門者,由論主立初和合識,依染污示彼外人。外人即許更不立因,以此所立依染污宗門,与彼外人作是意識,宗法自相相違之过。依正道理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二种法:一依染污,二非意識。有染污处必有非意宗法性隨,外人虽許初和合識恒依染污,然和合識即是意識,猶如声上有所作因,无常宗隨即与声上常宗之法自相相違。

问:若依染污为宗中法,立量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定依染污;由能執持名色等故;猶如命根。由此依彼染污之言,於望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

问:破他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非是意識;依染污故;猶如命根。

詳曰:第二理胜。以本論云,又即与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污故。故知依染但名为因,是意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然释於文,語猶未备,故今释云:由前兩家立於宗法,显知染污与敵宗法自相相違,何以尔者?夫相違因与宗相違法作因也,若也不见二之別宗,因望於何,名相違也?由此故说由立宗言。又相違因立敵共許,不尔,其因即隨一攝,为簡隨一言共決定,故本論云:識、羯邏蓝更相和合,若即意識,此牒他宗。又云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种識,即是阿赖耶識,此即破他自立宗也。故知无性言立宗門,不说染污是宗法也。又无性云:如是結生相續时,識於一切处、种類、时分皆依染污,即中有攝後心为依,此所依心生有为境,於一切处、种類、时分是染污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應心名染污依。

释曰:初受生时与羯邏蓝和合之識,於三界处、四生种類、三世时分皆依染污,言中有等此出所依染污之体。

问:生无色界既无中有,以何为依?

答:此中且據故色者说,若生无色以命終心俱生我愛为遠所依,由此染因越彼所立意識宗法,以彼意識非一切处、种類、时分皆依染污。餘師之义文可知也。

问:二師何意,致此不同?

答:无間、俱有二依不同,各隨取一。

问:既是異類,何名无間?

答:望护法宗即为不可,餘師无違,如下自释。时无斷者,无性释云:「由異熟性时无間斷,由此亦是遮是意識性。」

释曰:不但前因遮其意識,此亦是遮。若是意識时有間斷,初和合識即不如是。若初之識有間斷者,後时若起應名更生,广如下引。意識所缘不可得知者,无性释云:「此义重增遮意識因,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缘境,謂可了知。如中有位最後意識,已相續心所缘境界不可了知,故非意識。」

释曰:染污因初,无斷第二,是第一增。故不可知是第二增,故名重增。初和合位若是意識,自所缘境即令了知。既不可知,明知彼位識非是意,論文示法,思可知也。

詳曰:观論本、释,量无明文,所以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德以彼命根为喻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喻既論无,不假为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云:初生时識,非是第八;依染污故;猶如命根。彼此既同,何能遣过?由此故知直責为善。或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喻。我宗命根不定異八,汝命根喻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亦應通,义既多途,任情取捨,时无斷因亦可以彼命根为喻。

疏:「又此所依是种子識」等者。

无著《攝論》云:設和合識即是意識,为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种子識。为依止此識,所生餘意識是一切种子識。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种子識,即是阿赖耶識,汝以異名立为意識。

論:「又將死时」等者。

按无著《攝論》云:又將沒时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无性释云: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与此相違。天親释云:以造善者必定上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

释曰:表造善、惡生上下趣,所以冷觸上下有異。问《瑜伽論》云:識初託处即名完心,即从此处最後捨命,何乃不同?答有二释:一云外相冷觸下上不同,識於心处与其上下一时頓捨。二云若造善者从下漸捨至完心藏後从上捨,造惡翻善,由此完心實最後捨。上下據彼捨命前相,理亦无違。

问:众生未然,三界经云:人臨終时將生地獄,神識从足出;生畜生者,从膝出;墜餓鬼者,从腹出;生人者,从心出;生天者,从眼出;作圣人者,从顶出。与瑜伽等何故差異?

答:有说经約皮膚外相,《攝論》就膚,《瑜伽》心藏最後捨故。

詳曰:准何得知经依外相?論觸上下,外亦不无,如何《攝論》唯就膚內?又经言心何異《瑜伽》所说心藏,斷唯皮外,故知所会难可憑准。今復释云:经約圣凡,胜劣有別,分云捨相。理實心处最後捨也,不據皮膚內外差異。三相下捨,二相从上,一正捨处,同《瑜伽》等上下漸等,但是经論開合有別,义不違也。

論:「遍寄身中」等者。

傳有兩解:一云显第六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恒相續言,應在初说語法故。二云此舉赖耶行相,返显第六无是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义:遮转識中,總有六因。第六因中,餘德兩释,前解为正。破本疏云:逢境即缘是第五因,逢依即止是第四因,离四、五因如何別说?

詳曰:若解四、五与第六同,可如所責。释既有差,义乃不同,別说何咎?設同四、五,前別後總,释結不同,復亦何失?若准餘释,不約依、境,更據何理云績遍依?若據根、境,与疏何殊?愛憎斯異。

疏:「七日後身識等生」者。

问:五七日已,方名具根。已前无根,如何有識?

答:五七日去,五根皆具,已前未具得有身根。故七日後得有身識,不言七日已後诸識悉皆具也。

疏:「齊識退還至皆此中攝」者。

齊識退還具如《义燈》,復有異同如《法华》攝释,不斷壞等。按无性《攝論》第三云:「又如经说,阿难陀!或男或女,識若斷壞滅者,名色得增長广大不?不也,世尊!如是等此若欲离阿赖耶識,理不可成。」

释曰:既云識壞名色不增,明为缘識必相續也。相續識者即我赖耶,此等文义今第七證,义皆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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