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智周撰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
沙門智周撰
論:「此所妄執至自性差別」者。
问:法中自性、差別可知,我二云何?
答:但總为我,名为「自性」。遍常等差,名为「差別」。即、离蘊等皆悉准知。亦即因明我为自性、差別等也。
論:「皆似所取、能取现故」者。
问:何以得知似能、所取皆名为執?
答:无性《攝論》第四云:依他起者,謂依业、烦恼、所取、能取、遍計隨念而得起故。又云:如前所说身等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为性。又云:譬如鹿愛,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遍計性,当知名为依他起性。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名为執。
问:所執二相为俱、不俱?
答:有义:此文是總。理實隨心,執能取时有能取相。所取亦尔,非一切时執二取故。
論:「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者。
问:此欲證何?
答:有义二释。一、證能熏有漏七識皆有其執;二、通證八,说能生因皆有執故。
问:此師第六許有二執,二執俱不?
答:有义二释。一云同护法;二云不俱,如第七我无法執故。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者。
此同无著《攝論》所说。无性释云:「『当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显示隨念分別所杂糅故。」
释曰:「杂糅」即是相應俱起义也。意識由与二分別俱,故能分別。「显示」即是計度異名,亦名思擇。《論》:「『用自名言熏習为种子』者,无始生死所有意識戲論名言熏習种子,为此生因。」
释曰:显自见分所熏种子,是自现行親生因体。《論》:「『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为种子』者,謂无邊色等影識名言熏習种子为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无邊行相分別而转。」
释曰:缘十八界及他識等,相分之中熏成种者,總名用他。由斯意識似一切生,故有无邊行相而转。非五、八識得有斯事。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者。
问:护法五識得与惠俱,今者难他豈不自噬?
答:有义兩释。一云:五識无胜惠故,劣不能執;二云:此因唯难第八。
詳曰:夫有執者必有惠俱,不言有惠皆是其執。由彼有漏心皆許執,故以无惠而为难也。故二解者未为善释,然不离难,思之可悟。
疏:「准二十释至亦有法執」者。
《二十唯識》明他心智通漏、无漏。释彼无漏他心智者,而有三义,一師解彼菩萨无漏他心智体亦有法執。《論》云「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是无知之义。由彼无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故不如佛。
疏:「安陀偈師义」者。
按彼经云:「若无明、诸见一相者,應无練、解,凡佛非二。所以者何?烦恼同一体相故。何以故?而共一心,生滅一时,不別不異故。佛子!若縛、解一相者,四大可为一,六味應不異;而大異故,縛、解亦如是。佛子!一切菩萨为凡夫时,具足一切結;而斷时,麁分先去,細分後除。若一心烦恼一者,不應明、闇有二。佛子!復以近況遠,凡凡夫善心中尚无不善,何況无相心中有无明?佛子!而言善惡一心者,是萍沙王國中外道安陀師偈:明闇一相,善惡一心。」
論:「識品虽二至故言彼彼」者。
此等分別,如《疏》所指,《論》等广明,不可具錄。今隨所要,而略列之。
七十三中二遍計者,按彼論云:无差別者,謂遍計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为色等诸法各各所有別名。释:總計诸名为實有故,名无差別。
又加行執等者:一、加行執者,復有五种:貪、嗔、合会、別离及捨。释曰:以此加行而起執也。貪、嗔如次为会、別离二加行也。
二名施設執,復有二种:謂非文字、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为此物,此物如是:謂五蘊、三性、为、无为等。《显揚》同也。
又「分別自体等」者,八分別中当明相攝。又「隨觉等」者,释曰:如次现、种,是能遍計心所計之境。又按七十三,計自相等四差別云:謂計三科诸法自性,名計自性。謂計色等一切诸法有见、无见、无漏、漏等一切差別种种道理,名計差別。謂計色等一切诸法,是彼各各三界三性漏、无漏等心、心所取,名計所取。謂計色等能取色等,及計心、心所能取诸法,名計能取。
又依名計义等者。按无性《攝論》第五本云:「一、依名遍計义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义;二、依义遍計名自性,謂如是义有如是名;三、依名遍計名自性,謂遍計度,未了义名。释曰:謂了其名,未了彼事,執名为實。故《瑜伽》云:『謂不了色事分別色名。』四、依义遍計义自性,謂遍計度,未了名义;五、依二遍計二自性,謂遍計度此名、此义如是体性。」
又按七十三,計义自性等五种差別者。初义自性,有四差別,即前所引計能、所取等四种是也。二、名自性,即前所引差、无差別二名是也。三、染自性,謂計此色有貪、嗔、癡,不能遠离貪、瞋、癡繫,又与一切善不相應。計餘蘊等,亦復如是。四、净自性,反染應知。五、非染净,但計诸法是能、所取。
又《显揚》十六,第五加行即是前二加行是也。六「非文」等,亦同前二,故不重引。
又按《瑜伽論》三十六等:八分別者,分別色等种种自性,名自性分別;分別色等有见、无见、三性、三界、三世、對等一切道理,名差別分別;總執一切情与非情,假實诸法,因起分別,名總執分別;依五蘊等而執为我及我所故,名我、我所二种分別;缘诸净妙、可意之境而生分別,名愛分別;謂缘不净、不可意境所起分別,名非愛分別;缘净、不净,可、不可意、俱离事境,所生分別,名俱相違分別。生三事者,初三分別生第一事,次二分別生第二事,後三分別生第三事。
又《攝論》等十分別者,释曰:十分別者是能分別。《對法》十中,能、所分別並名分別,如彼《鈔》会。按无性云:「謂阿赖耶是餘分別根本。自性亦是分別,故名根本。缘相分別者,謂分別色等有如是相。显相分別者,謂眼識等並所依識,显现似彼所缘相故。」释曰:「眼等識」者。「等」取意識。「所依識」者。謂即末那。即六转識能现似彼所缘之相,名「显相」也。「缘相變異分別」者,謂似色等影識變異所起分別。释曰:即所缘相而有變異,能缘分別从彼立名。謂老、病、三受、貪、嗔、癡等为變易缘,令其身色而有變異。變異体者即色身等,如言樂故面端严等。「显相變異分別」者,謂由眼等所依根故,令色等影像显现。眼識等識种种變異,即於此中起诸分別,即如前说老等變異。释曰:由所依根身等變異,令能依識亦有變異。舉彼显现五尘境色,意取能缘分別之識。言「老等」者,显變異缘同於前也。餘如《疏》引,文相可知。
又《攝論》中有十散动:一、无相;二、有相;三、增益;四、損滅;五、一性;六、異性;七、自性;八、差別;九、如名取义;十、如义取名散动。为對治此十种散动,一切般若波罗蜜多中说无分別智。释曰:「散动」即是分別異名。
又《對法》十二说见、无见十者,此即二十八见中收,今故不引。
又七十七有十种相,十八空除者。彼論甚广,今略引云:有十种相,空能除遣;一、了知法义有文字相,一切法空正能除遣;二、了安立真如义故,有生滅等相續转相,此由相空及先後空正能除遣;三、了能取有顧戀身及我慢相,此由內空及无所得空能除遣;四、了所取有顧財相,由外空遣;五、了受用男女承事、資具相應,有內安樂外净妙相,由內外空、本性空遣;六、了建立有无量相,大空能遣;七、了无色有內寂靜解脫相,有为空遣;八、了相真如故,有人法二无我相、識、胜义相,畢竟、无性、无性自性及胜义空能正除遣;九、了清净真如,有无为相、无變異相,无为、无變二空除遣;十、即於彼對治空性作意思惟,有空性相,此由空空能正除遣。
又十二者,按《楞伽》第四云:謂樂著种种言語美妙音声,名言語分別;謂作是思惟,應有前法實事之相,圣人修行,知依彼法生於言語,名可知分別;謂即彼可知境界中,熱、濕、动、堅种种相,執以为實,名相分別;謂樂金、銀等种种實境界,名义分別;謂專念有法自体形相,此法如是如是不異,非正见见分別,名自体分別;謂何等何等因,何等何等缘,有无了別因相,生了別想,名因分別;謂有无一異、俱不俱邪见外道執著分別,名见分別;謂取我、我所相,说虛妄法,名建立分別;謂依众缘有无法中,生執著心,名生分別;謂一切法本来不生,以本无故,依因缘有,而无因果,名无生分別;謂何等何等法和合,如金縷共,何等何等法和合,名和合分別;謂縛因執著如所縛,如人方便結繩作結,結已還解,名縛不縛分別。大惠!是名虛妄分別法体差別之相。
又十六者。十六空所除者,空既能除,明所除法数亦如之。所除即是分別法也。下言所除,皆准此知。
又二十八见者,按《對法論》,具明之也。今者略言:一、相见,謂闻大乘密意空教,執著如是无性等相,是名相见。因茲便謗佛说三性,遂起第二損滅施設见、三損滅分別见、四損滅真實见。復欲成立此邪见故,攝少道理,依了义经方便转變,令順己见,所以復起五攝受见、六转變见。因復起執:若依此见行善、不善,皆无有罪,一切障垢皆得出离。由此復起七无罪见、八出离见。執自见已,於声闻藏及声闻人輕毀憎嫉,復起第九輕毀见、十憤发见。又順自惡见,顛倒建立空无相願;又思自悟及令他悟所立法性一切皆生无量功德,復起十一顛倒见、十二出生见。因此他以理責所立,不立自宗,及以機弄妄理責他,復起十三不立宗见、十四憍亂见。又起慢心,謂如是修是真供養恭敬诸佛,此即十五名敬事见。又達观者令捨惡见,以實道理方便開悟,竪无捨心,謂唯此真,餘並邪妄,是名十六堅固愚癡见。上所说见習气麁重,是名十七根本见。十八於见无见见,即前相见;此實[*]堅執无性等相,而起不執一切相想故。十九、捨方便见,即前損減施設、分別、真實三见;慢诸法性,於懃精進起无用想故。二十、不出离见,即前攝受、转變二见,非方便修不證果故。二十一、障增益见,即前无罪、出离二见,所行邪僻,无容尽障故。二十二、生非福见,即前輕毀、憤发二见;由於正法同梵行所起邪行門,便发大損故。二十三、无功果见,即前顛倒、出生二见;所立法非,授者、受者俱不能證胜進果故。二十四、受辱见,即不立宗、憍亂二见;非理興論,无宜得胜故。二十五、誹謗见,即前敬事见;所不應说強增益故。二十六、不可与言见,即前堅固愚癡见;邪執空者,不應与言,与言无益故。二十七、广大见,即前根本见,由此当来惡见增广故。二十八、增上慢见,前二十七见皆名增上,並能发起虛妄无實增上慢故。
論:「《攝大乘》说是依他起」等者。
按彼論云:「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无所有,似义显现。」又云:「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
疏:「若非對心,云何應知」者。
问:言應知者,何教为證?
答:《瑜伽》七十四云:「问:三种自性幾應遍知?答:一切。」故知遍計亦所知法。
論:「诸圣教说至遍所執」者。
按新《中邊論頌》云:「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異亦非一,是说为空相。」長行释云:「『无二』謂无所取、能取。『有无』謂有二取之无。此即显空无性为性。」
释曰:二取空性名为「无性」。此性不无,故名「有无」。《論》:「云何非有?无二有故」者,释曰:妄執能、所二取为有,无彼二有,名「无二有」。《論》:「云何非无?有二无故」者,释曰:二无我理,体不无故,名「有二无」。《論》:「此空与彼虛妄分別非異、非一。若異,應成法性異法,便違正理,如若等性;若一,則應非净智境,亦非共相。」
释曰:「異」,不應言二空性者是诸法性,与法異故。「若一」,不應言二空理是无分別净智之境,与事一故。
疏:「见分、相分各有种种行相」者。
按《攝論》第四无性释云:「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见,此之二分各有种种差別行相俱时而起。若有不許一識一时有种种相,應无一时觉种种境。」
論:「十一識」等者。
具如《疏》列。今遂难释:「身者識」者,即阿赖耶,是五識身所依之者,名为「身者」。若尔,第六亦依第八,何但言五?既有此妨,故更释云:八執五根,五識方起。五根名身,執身者識,名「身者識」。第六不例。依天親論,以染末那为身者識。受者識者,謂染末那由是第六不共依故。五識不例。受者之識,名受者識。
问:何不取六无間滅意为二、三耶?
答:离六能受識无別故,故不取也。
疏:「此中既言至亦依他起」者。
此十一中,五是相分。彼言十一皆依他起,故知相分非計所執。
问:世、数二种何非相收?彼論说云:三时算数而影现故。
答:若論影像,誠如所責。《疏》據其本,亦唯境相,故但言五,如五根等皆第八相。善惡趣体實唯報識,通能、所取資具等論,故趣亦相。世、数不例,思之。
疏:「不尔,此文是逐他义非謂極成」者。
若难於他,二分无体,應不熏种。此难不尔,安惠熏种不要有体。护法今以自义逼他,非是兩家極成之义。
疏:「仍非相分」者。
虽自證缘种体,然非相分中攝,所以如《燈》。《疏》中上下言「相分」者,以护法义而从他也。
疏:「如何缘自證」等者。
自缘现量,缘种非量。
疏:「解二句为二」者。
遍計、依他名为「二句」,或頌依他但有兩句。前初科文而有二义:一、以三性別明为三;二、以三性總分为二,遍計、依他合为一也,以此二性須相對辨。
疏:「若为初性至初師結」者。
依二分科,此即最初难陀師結。
问:明所遍計,护法文中而有其四,第四結正即是此文,如何今说是初師結?
答:以难陀師二分依他結文,順彼不言自證及證自證,少同护法,隱已从他,云「初師結」。前显自义,云「四結正」,故不相違。或「初」字誤,應为「後」字,显此結文非安惠故。既通二义,應从多本。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者。
有义:《疏》说共相,如因明说,无別体性,不可言常,故「常」言簡。今解:此依《佛地经》,说苦、无常等。有义:共相虽可称遍,由生滅故,不名成就。又《佛地经》所说共相唯遮无表,苦、无常等具有遮、表。前无性故,後生滅故,俱不可常,皆遮簡也。
詳曰:《疏》无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观心共相无体;且释論说空、无我二,苦、无常二。《論》等等之,故疏不释,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通簡《经》、《論》所说共相。若言唯簡《经》说共相,《論》说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所簡,「常」簡共相有不尽失。故《疏》无違,有义不足。
疏:「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者。
此引略也,應云:如所遍計,畢竟不如是有故。
释曰:俗有之上妄情計有,此等永无,名圓成實。
疏:「此与前世親別」者。
前显能生能遍計心,名为遍計;此与遍計所執为依,名为遍計。
疏:「又依他起至名遍計所執」者。
此与世親後解同也。
疏:「彼云至为計所執」者。
彼无性也。
问:准二菩萨,以依依他假名遍計,而云「不異」以释本論。若不假说,二性相望解无著論,有不离不?
答:理亦可成。而本論云:「由是遍計所缘相故」者,释曰:由依他起,能起第六能遍計心,方執离識實我、法等。若不有此依他之境,能計不起。能計不起,何有所執遍計性耶?由斯二性故不異也。亦猶於繩方起蛇觉。餘准可知。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等者。
无著本論明此等喻,具如《疏》列,无性释論今此当引。《論》云「幻事喻」者:「如實无象,而有幻象所缘境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虽无色等所缘六处,遍計度时,似有所缘六处显现。」
释曰:外以尘等八为實有,內以八喻反彼为虛,應为八量。此初量云:色等六尘非真實有;分明显现为計度境;猶如幻象。真如非彼計度显现所行之境,故为異品。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无不定。「又如阳焰,於飄动时,實无有水而有水觉,外器世間亦復如是。」量云:外器世間虛非實有;能生執實心、心所故;猶如阳焰。真如非親为執生依,故无不定。「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極成昧略,虽无状等种种境义,有愛、非愛境界受用。觉时亦尔。」量云:非夢愛、非愛境,虛非實有;为愛憎心之所愛故;猶如所夢。「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见本質,而謂我今別见影像,而此影像實无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业本質为缘,影像果生,亦復如是。」量云:善惡业果虛非實有;依缘现故;猶如影像。「又如光影,由弄影者映蔽其光,起种种影。定等地中种种诸識,於无實义差別而转。」
释曰:如光中舞,动身多状,其影亦然。定意分別起诸身业,障无分別。如質蔽光,身依識起,故目彼身名「种种識」。或上二界定心非一,名「种种識」。此識既託非實境转,明心是虛。依前量云:定起身业虛非實有;种种转故;猶如光影。依後量云:定地诸識虛非實有;依种种起故;如光影也。「又如谷響實无有声,而令聽者似闻多种言说境界、种种言说,語业亦尔。」量云:語业非實;聽所闻故;猶如谷響。「又如水月,由水潤滑,澄清性故。虽无有月,而月可取。缘實义境之所熏修,潤清为性。诸三摩地相應之意亦復如是,虽无所缘實义境界,而似有转。此与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有差別。」
释曰:定境能令善品相續,名为實义。或簡遍計所執之境,名之为實。量云:定所现境虛非實有;依清缘现;猶如水月。「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说名變化。虽无有實,而能化者无有顛倒,於所化事勤作功用。菩萨亦尔,虽无遍計所執有情,於依他起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诸所生处攝受自体。」
释曰:謂即依此能變化心起變化事,或依所化起能化心,无业生境,名「虽无實」。量云:菩萨受生虛非真實;无倒心起;猶如變化。
问:《中邊頌》云:「於不动无倒,謂知义非有,非无如幻等,有无不动故。」以幻喻等喻計所執。二論既差,各有何意?
答:《中邊》據彼幻事等体,及能執心、所執水等,通喻二性;《攝論》據事,但類依他,故不相違。
論:「一、流转真如」等者。
《瑜伽》、此論二文不同,如《疏》中会。有义:有为有二:一、四相所遷,因等所为;二、烦恼所为。今言「有为」,依後义说,故「有为」言但说缘起。此说为胜,下文攝中二性攝故。然《显揚》云:於染净法,思惟诸行流转實性。據世間净,故不相違。
詳曰:非无此理。然下攝云「隨相攝」者,流转、苦、集前二性攝。既云「隨相」,明不違理,據增而談。《显揚》復云「於染净法」,净法不言依世間净。由斯教理,《疏》说无違。又《疏》下云「流转唯約有漏故」者,談彼《瑜伽》明流转也。
論:「四、安立真如」者。
问:四皆安立,何唯談苦?
答:虽標總称,即因別法,如色处等。又四諦初,从總为目;餘三後故,从別立名。
論:「謂或有处至不攝五事」者。
按《瑜伽論》七十四云:问: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
答:都非所攝。
问:第二自性,幾所攝?
答:四所攝。
问:第三自性,幾所攝?
答:一所攝。
論:「或復有处至圓成實」者。
按《中邊頌》云:「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疏:「若体相攝成相違」者。
若以《攝論》名、义二体攝此五法,名、义体者便成相違。何以故?五法中,义即相、分別,体即依他。彼义初性,以无攝有,豈不相違?
疏:「《中邊》以三性与十真實相攝」等者。
彼論第二广明相攝,今但舉名略辨名意:一、根本真實,依此建立餘真實故,依三性立;二、相真實,此於根本真實相中无顛倒故;三、无顛倒真實,能治无常、苦、无我等四种倒故;四、因果真實,謂四圣諦,染净因果有差別故;五、麁細真實,謂世俗、胜义二有別故;六、極成真實,謂世間、道理二極成故;七、净智所行真實,謂烦恼、所知二障净智所行有異;八、攝受真實,謂即三性,五事相攝;九、差別真實,謂七真如,三性相攝;十、善巧真實,治十我见,以修蘊等十种善巧。
疏:「取分別全至是所詮故」者。
问:正智心等通能、所詮,分別何乃唯所詮耶?
答:有漏別開相、名、分別,分別所以唯是所詮;无漏總合,故正智一能、所詮具。有义:相唯所詮;名但能詮;分別通二,隨二所變有差別故。虽有多释,將今说胜。
詳曰:如名詮名,所詮之名豈非名耶?若是名者,何非所詮?名依識變,何非名相?若許是相,相即能詮。若以識能變能詮故名能詮者,應相从故,从於能變,但名分別;从所變故,唯相、名二。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疏》为胜。今助一释:相、分別二唯是所詮,名通能、所。虽名識變,亦是相收;然據別义,但称为名。若不尔者,即有如前相从例失。思之可知。
疏:「亦名和合」等者。
按《瑜伽》云:「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所執,亦名言说所显,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声,亦名无有体相。」
疏:「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等者。
即五事中第四執著。
疏:「四道理」者。
按《對法論》第十一云:一、观待道理,謂诸行生要待众缘;二、作用道理,如眼根等为眼識等所依作用;三、證成道理,謂为證成所應成义,宣说诸量不相違語;四、法尔道理,謂无始来法相法尔,如火能燒、水能潤等。
疏:「亦取无漏智至不尔便減」者。
不取无漏智为真實,四真實体不攝道諦,故为「減」也。第四真實准第三知,故《疏》不舉。
論:「二障至二事攝故」者。
问:准《瑜伽論》三十六说,後二真實以四諦理真如为体;七十三中兼取正智,何意不同?
答:有三释。一解如《疏》。二、傳三藏释云:当證二障净所行时,亦證智慧,猶如见分缘真如时,即自證分亦缘见分。三、有义:二空观智能有所行,亦名所行,不應说云二障净智通缘真俗,故无漏智亦名所行。後得缘者,此理不然。後得通缘染净依他,應说染分亦是二智所行真實。若尔,即應二智所行通攝五事。既二事攝,故能观智能有所行,名为所行。
詳曰:《疏》及傳释其理稍通,有义所斷恐乖論旨。論旨者何?謂論本明所缘之境,显境不同,有四真實。故三十六云:「此真實义,品類差別復有四种。」「义」即境也。今取其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不約为境;豈与本論不成楚、越?論據一分净境为言,非境义同以染依他便例責也。今助二释:一云:根本智所行真如,真如所攝;餘无漏智,缘安立等所變相等,亦名二智所行真實,正智所攝;不同有漏虛妄分別,非相等攝,故七十三无漏有为總名正智。
问:何以證知?
答:三十六云:一切二乘,若无漏智、若无漏後得世間智所行境界,是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實。又《显揚》云:此中何者是真實?
答:謂四圣諦。既後智境亦名真實,故知後得所缘四諦真如等相皆名真實。然三十六第三真實具言三智;第四不具,但影显也。不尔,何意有具、不具?或取《疏》、傳合今所明,復为一释。故《大論》前後亦不相違,更思。
疏:「中邊論至依一圓成實」者。
四句之中,初显初實依遍計一,二显第二依計等三,第三、四显第四三實共依成實。
疏:「此約詮分位为垢净」者。
以有染净,隱显二位,據斯詮显似彼苦下能缘之心无常行也。假名无常,体實常也。
疏:「无常行實不缘之」者。
无常行相但缘三諦,有为为义;不缘滅諦,无为为境。
疏:「又依一切无常为語」等者。
言无常行缘初、後性,此能缘行非是十六行中无常,是十六外缘无常心。何所以者?十六行中无常但缘三諦为境;初性非諦,後性无为,非无常故。
疏:「六无常」者。
四、別离无常;五、得无常。餘如《疏》引。
疏:「心唯在名」者。
非色四蘊總名为「名」。
疏:「十五种无常」者。
按彼論云:六无常中,後五无常並名變異。變異不同,有十五种:一、分位變異,謂嬰兒等;二、显變異,謂从妙色變为惡等;三、形變異,謂飢疲等;四、興盛變異;五、支節變異;六、寒熱變異;七、他損變異;八、疲倦變異;九、威儀變異;十、觸對變異,由苦等觸;十一、染污變異;十二、病等變異;十三、死變異;十四、青瘀等變異;十五、一切种不现尽變異者,謂骨鎖等燒壞离散,一切种都无所见。
論:「一、習气集」等者。
《疏》有兩释。初释意云:由能執心執於我、法,而熏成种。种虽有体,由因遍計所執我、法,能計心等熏成於种,种名初性;非是別熏所執之种。或能遍計假名所執,所熏之种从能熏心假名初性。第二意云:为能執心執彼習气,为所遍計;習熏是彼所執所依,从彼能依假名所執。
論:「滅諦三」者。
此論、《中邊》,安惠、护法,诸说不同,如《燈》引释。
疏:「謂缘依他至即为空境」者。
此明三性俱为空境之所以也。遍計体空,故《疏》不云;但显依、圓为空所以。
疏:「俱不於此起願」等者。
此前三空皆約遍計,故於此空三皆叵願,名俱不願。
疏:「非缘遍計至起願求故」者。
遍計所執真如无体,故不於彼所執如上而起願求。然七十二據實真如,不名无願,亦不相違。
疏:「如空缘此三至为无相境」者。
此舉空境以成无相。三性为空,皆約遍計;无相亦然,以彼体无,何有其相?
疏:「相通三种」者。
五事中「相」。然三解脫有能、所知;相多所知,少通能知。所知、能知俱三解脫。
疏:「相亦三种境」者。
相亦攝彼所知三解,即是境也。
问:何意说此?
答:欲明依、圓亦三解脫。故先引文,後方成立。次下《疏》云「既尔」等者,正成立也。
疏:「既尔至名无相」者。
此立理也。五事中相通漏、无漏。復说相为三解脫境,无漏、漏殊,分依、圓二,故知依、圓並名三境。
问:无漏有为何名无相?
答:《显揚》第二云:「缘智无相道作道、如、行、出行,此亦是无相行。」
释曰:智缘无相,亦名无相。餘教不同,广如《义燈》引会释也。
疏:「證圓成實时,或苦不起」者。
有义彈云:證圓成时无異忍故。无生忍者,意显證彼无生境故,名无生忍。證圓成时,惑苦不生,豈籍观耶?故應说云:观圓成實非惑苦故。无惑苦生,名为惑苦无生忍也。
詳曰:了知證彼圓成實时惑苦不起,名无生忍;不言正證成實之时別起斯忍,或苦不生,亦即境也。故《疏》无違。有义所明,理亦通矣。任隨所好。
論:「二、得胜义等」者。
此謂涅槃。体是胜果,立以「胜」名。復能順益,又是义利,故亦名「义」。亦胜、亦义,持业释也。因显所得,名「得胜义」。異释如《燈》。
疏:「三性五业」者。
按《显揚論》第六云:遍計五业者:一、能生依他起自性,由計所執我、法为境,能執之心熏成种子,復生似彼我、法相等。有質、无質,见相同、別,如理可知。二、即於是中起诸言说。
释曰:由彼起此能詮我等种种言論。三、能生众生執;四、能生法執;五、能攝受二執習气麁重。
释曰:因彼所執、能執之心,相分熏似我、法等种,见復熏成能執之种。种因彼起,名「攝習气」,非彼无体能持習气名为攝也。依他五业者:一、能生诸杂染体;二、能为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自性所依;三、能为众生執所依。
释曰:为所缘缘能起二執,名「執所依」。四、能为法執所依;五、能为二執習气麁重所依。圓成五业者,謂能为二种五业對治生起所缘性故。又云:当隨三种自性义,解释一切不了义经。无量经中如来、菩萨隱密語言,皆隨三种自性方可悟入彼义故。释云:了知如是三种自性能作一切声闻、独觉、无上正等菩提方便。
疏:「《攝大乘说》」等者。
按无性《攝論》。本論说云:「世尊依何密意,於《梵问经》中,说如来不得生死、不得涅槃。」
释曰:牒经为问。佛离诸有,可无生死;现證圓寂,何无涅槃?《論》:「於依他起自性中,依遍計所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生死、涅槃无差別密意。」
释曰:由依他起与計、圓成等为所依故。佛證彼依他起際,生死、涅槃,不二偏得。由依体一,通二分故。實理而言,生死、涅槃有別、无別,唯約无別,故云密意。《論》何以故?
释曰:徵也。昇、沈既別,何言无差?《論》:「即此依他起自性,由遍計所執分成生死,由圓成實分成涅槃故。」
释曰:依他既由遍計、圓成成圓寂等,能成不离所成之体,故无差別。
问:遍計体无,云何由之成於生死?
答:因計所執,依他相續,生死不绝;由悟圓成,斷诸烦恼,故證涅槃。又云:「《阿毘達磨大乘经》中,薄伽梵说法有三种:一、杂染分;二、清净分;三、彼二分。依何密意作如是说?」
释曰:牒经为问。《論》:「於依他起自性中,遍計所執自性是杂染分,圓成實有性是清净分,即依他起是彼二分。依此密意作如是说。喻如世間金土藏中,三法可得:一、地界;二、土;三、金。於地界中,土非實有,而现可得;金是實有,而不可得。火燒練时,土相不现,金相显现。識亦如是,无分別智火未燒时,於此識中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显现,所有真實圓成自性不显现。此識若为无分別智火所燒时,於此識中所有真實圓成自性显现,所有虛妄遍計所執自性不显现;是故此虛妄分別識依他起自性有彼二分,如金土藏中所有地界。」释論云:「地」喻依他,「土」喻遍計,「金」喻圓成。由唯識性是依他起,遍計、圓成是此性分。又云:「世尊有处说一切法常,有处说一切法无常,有处说一切法非常、非无常,依何密意作如是说?謂依他起自性,由圓成實性分是常,由遍計所執性分是无常,由彼二分非常、非无常。」释論云:謂依他起法性真如,体是常住;遍計所執自性分邊,体是无常。此性常无,故名无常,非有生滅说名无常。
疏:「通達三性至无相耶」者。
按七十四云:答:若以世間智而通達时,当言行於相;若以出世間智而通達时,当言行於无相。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圓成自性亦尔。又若观行者如實悟入遍計所執自性时,当言隨入何等自性?
答:圓成自性。
问:若观行者隨入圓成自性,当言除遣何等自性?
答:依他起自性。又云:遍計所執依止三事:相、名、分別;依他起性即依遍計所執自性執,及自等流;圓成實性无所安住,无所依止。
释曰:「自性執」者,能分別心。即此所引有漏心、心所法,及彼自類展转相熏,熏習而生。又云:无三性染、净不成。如《疏》具引。又云:遍計所執当言微細,难见、难了;依他起性当言是麁,然难见了;圓成實性当言極微細,極难见、極难了。
释曰:初性世間智不觉悟,名为「細」也。依他之中,如心、心等常现前故,故名为「麁」。圓成實性,一切異生皆不達故,名为「極細」;二乘圣者猶未了故,名为「極細」。「见」者,初见。「了」者,後了。又云:一是无体能转有体,一是有体转有无体,一是有体而非能转。
释曰:遍計体无,为境能起依他執心,名「转有体」。「转」猶起也。由依他性能起依他,名「有转有」。是所執依,名「转於无」。
问:无法体无,何得称「转」?
答:對彼妄情,故名为「转」。又云:一是不生能生於生;一是生能生生、不生;一是非生,不能生生及不生。
释曰:遍計无体,故是「不生」。为境能生能執心等,名「能生生」。依他有体,缘起名「生」。能生依他,名为「生生」;能生執彼不生之心,名「生不生」。
又云:遍計所執自性執、无執相,云何應知?
答:此有二种:
一、彼觉悟執或无執。若由言说假立名字,遍計诸法決定自性,名「觉悟執」;若善了知唯有名者,知唯名故,非彼诸法有決定性,名为「无執」。
释曰:我、法二執现行之位,名「觉悟執」。诸无漏心,及善、无覆无記心等,名为「无執」。无執心中,於诸名等有不了、了。思可知也。
二、彼隨眠執或无執。若未拔彼習气隨眠,有「隨眠執」;若永斷已,当知「无執」。
释曰:种名「隨眠」,「未斷」、「斷已」,名「執」、「无執」。
《論》:依他起自性執、无執相,云何應知?
答:若由遍計所執自性觉悟執故,復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初執;若善了知唯有众相,不遍計彼所成自性,是名无執。
释曰:此「觉悟執」、「无執」二也。「所成自性」即依他起。由彼二執,妄計依他以为我、法,因染計生,名所成也。
《論》:若於相縛未永拔者,於诸相中有所得时,名第二執。若於相縛已永拔者,於无相界正了知故,於相无得,当知无執。
释曰:此是隨眠執、无執二。相縛种子名为「相縛」。
論:「圓成實性此无有執,此界非安足处故。若於此界未得觸證,起得觸證增上慢」者。
即計所執及依他起自性上執。又云:遍計自性当云何知?
答:当正了知唯有其名,唯遍計執,无相、无性、无生、无滅,乃至如空。依他起性当正了知一切所詮有为事攝。圓成實性当正了知如先所说差別之相,所謂真如、實際、法界,如是等類。又云:一自非染,能令他染;一唯自染;一自清净,令他清净。苦等亦尔。
释曰:遍計体无,不名为染;令二執起,名「染於他」。約染依他,名为「自染」。由對初性不據自類而相染说,名「唯自染」;或所染法性同不別,名「唯自染」。又云:遍計所執譬如虛空,依他起性如害如怨,圓成實性譬如无尽大宝伏藏。
释曰:依染依他,说如「怨」等。真如是彼众功德依,名「大宝藏」。又云:遍計所執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自性。依他起性由何故依他?由因缘故。圓成實性由何故圓成?由一切烦恼众苦所不杂染故,又由常故。
論第九
論:「謂名法界」等者。
按《對法論》,有七种名:一、名真如,由彼自性无變異故。《释論》云:「謂一切时无我實性无改转故,说无變異。」
释曰:「无我性」者,显彼自性即是真义。「无改转」者,明无變異,即是如义。二、无我性,离二我故。三者、空性,一切杂染所不行故。《释論》云:「由缘此故,能令一切诸杂染事悉皆空寂。」
释曰:由无分別智證彼真如,令彼烦恼悉皆空寂。而言「染法所不行」者,不为染法親所缘著,名「不行」也。四、名无相,如《疏》所引。五、名實際,无例所缘故。《释論》云:「『實』者,謂无顛倒。此处究竟,故名为『際』。过无我性更无所求。」
释曰:以所缘中以得究竟,故名为「際」。「際」者,極也。会悟此已,更无过此可缘求法,故名「實際」。餘如《疏》引。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者。
问:本性无習,習性非本,如何具二方悟唯識?
答:有义:依前後際说具二种,非同时俱。又習性位非无本性,即一种子得二种名,本种、熏習有差別故。若依此解,未发心前,名本性住;发心已去,乃至等觉,得二种名。此解應胜。
詳曰:前解稍通,理猶未显。後解教、理俱不符契:一、位杂亂;二、《仁王》、《瓔珞》、《瑜伽》、《攝論》,经、論皆云二种种性在见道前,判通等得,豈不遠教?又此論云无始本因名本性住,闻熏已去方名習性。虽一种子未增增別,增位不可更得本名。後释难依,今观論意,必有二性後方能悟。「具」猶有也,非俱名「具」。
疏:「用及用具」者。
思、修二惠是能入具,此具能现似法、似义,及能有入所知法义之功能故,故名为「用」。此具及用必待能執,彼具假者,具方有用。由此前明思、修具已,故今次问能執作者。
疏:「此初二位以道为位,即分出体」者。
以五道中初之二道標二位名,俱有漏道。有漏道中散、定体別,分为二也。「分」者,別也。
疏:「後三以分为位」等者。
不以五道而彰位名,但以修等少分,多分、全分不同,分三位也。体俱无漏无为攝故,故名「通体」。
疏:「於彼现行」等者。
明前众善容於菩萨身得现行。
疏:「亦有显现,由性仁贤」等者。
显前现行但由仁贤而所起也。或劣、胜別,而分现行、显现二也。
疏:「性不能起上烦恼」等者。
问:《楞伽经》云:焚燒一切善根闡提許得成佛,《涅槃经》中其义亦尔。豈後成佛,先无种姓?种姓既有,云何斷善?经、論何違?
答:論據多分,经依尽理。更思。
疏:「未得、未净」者。
未发心求不迨彼位,名未发起及未得也。復未为彼後後诸地修诸正行,名未清净。
疏:「久作久说有所忘失」等者。
「久」謂久遠,所作、说法经时久遠,故忘不憶。
疏:「在家、出家二分菩萨」等者。
此二种菩萨行中,不能齊修俱行彼行,名不显现。
疏:「於此所说至漸輕微故」者。
於上所说过失相貌,至下忍时过失上品,中上忍时过中下品。
问:三忍何位?
答:有二释:一云:如次在三十心。二云:《論》既云忍,四善根中忍有三品,三品忍位过成三品。然三十心同於下忍,世第一法时促不論,或同上忍。
疏:「有五補特伽罗」等者。
《无性释》云:應知唯一補特伽罗,位差別故,建立五种,如預流等。餘文如《疏》。而有释云:从初方便至初地为第一,从二地至四地为第二,从五至六为第三,七为第四,八至十地为第五。初地乃屬初劫攝故。
詳曰:《論》既明言謂胜解行補特伽罗经初大劫,初地豈是解行地耶?又第二劫分为三人,復无所以。今別释云:初、後二劫是初、後人。始从初地至第七滿是第二劫,分为三人。初之三地相同世修,四、五、六地同彼二乘,第七依大。三類不同,分为三人,故合成五。八地已上俱純无相,故合为一。言「預流」等,舉喻明之。按梁《攝論》云,如前三果三位亦得成立五人:从初向至須陀洹以为第一,家家为第二,斯陀含为第三,一种子为第四,阿那含为第五。
问:喻中既以方便、初果合为一,法中何不初地、方便合为一耶?
答:喻依少分,非一切同,故不應責。即第二果前、後并自以为三种,第二劫中三位不同,少同彼也。
问:若第二劫開为三者,何故无性云如是二种補特伽罗经第二劫修行圓滿?
答:第二劫中,前六有相,第七无相,且有、无相相對名「二」。於有相中略而不言,示方隅尔。
疏:「处夢謂多年」者。
按无性《攝論》所引頌云:「处夢謂经年,寤乃須臾頃,故时虽无量,攝在一刹那。」又《西域傳》云:有隱士結廬屏迹,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瓦礫为宝,人畜易形,但未能馭風云陪仙駕。閱圖考古,更求仙術,其方曰:夫神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建壇場,命一列土執長刀立壇隅,屏息绝言,自昏達署。求仙者中壇而坐,手按長劍,口诵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既得仙方,而訪列士,營求曠歲,未諧心願。後得列士,先与人傭力,难辛五歲,遠失一日,遂被笞辱,又无所得,悲号巡路。隱士见命,数加重賂,潛行隱德,感激其心。列士屢求効命,以報知已。隱士曰:我求列士彌歷歲时,幸而会遇,奇貌應圖,非有他故,願一夕不声耳。列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於是設壇場,受仙法,依方行事,坐待日曛。曛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诵神呪,列士按銛刀。殆將曉矣,忽发声叫。是时,空中火下,煙焰云蒸,隱士疾引此人入池避难已而问曰:試子无声,何以驚叫?列士曰:受命後,至夜分,惛然若夢,變事更起。见昔事主躬来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語。彼人震怒,遂见殺害。更受中阴身,自顧歎惜,猶願歷世不言,以報厚德。遂见託生南印度大婆罗門家,乃至受胎、出胎,修经苦厄,荷恩荷德,忍而不言。洎乎受业冠婚、喪親生子,每念前恩,忍而不語。宗親戚屬咸见怪異,年过六十而有一男。我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当殺汝子。我时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稚子,因止其妻,令无殺害,遂发此声耳。隱士曰:我之过也,此魔嬈耳。列士感恩,悲事不成,憤恚而死。
疏:「所作狹少」等者。
志樂不广,所为非大。又非一行能修一切,名「狹少」也。縱修間斷名为「有缺」,所修诸行不能堅志,有起、不起。或隨六度修於此彼,而无楷准,總名「不定」。隨所修善,或时退捨,名「所得退」。
論:「資糧位」者。
位中有此資糧之法,名「資糧位」,即有財释。
論:「亦名順解脫分」者。
《疏》有兩释。有义彈彼第二释云:此理不然,豈为有情求胜解耶?故前解正。
詳曰:《疏》虽不斷,今以理准:前解是本,後亦无違。诸教皆说无漏胜解名为解脫,自未解脫,莫解脫他,言为有情求之何失?
疏:「第七观业,第八观果」等者。
按第八十住品云:此菩萨从一切圣法正教中生,修十种法:所謂信佛不壞、究竟於法、寂然定意、分別众生、分別佛刹、分別世界、分別诸业、分別果報、分別生死、分別涅槃。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现行」者。
经、論相違,《疏》有四释:一、《疏》云「彼依伏因」至「及俱生烦恼」;二、「又说佛法功力」等;三、「因自分別」等下是;四、「又但總言」等下是。斷如《燈》辨。
論:「此所知障不与異熟識俱」等者。
此中三因,《佛地論》同。彼云:一切異熟无記心品,分別力劣不能執故。若有倒執,成法我见,有无明等,不應唯与五法相應,有见等故。又法空观初现前时,此識應斷,障治相違,不俱行故。
释曰:《佛地》初因通一切異熟之心,非唯第八,或此亦兼明餘異熟。
疏:「又下異熟心至不可为例」者。
此設遮也。設彼例云:若眼等識是異熟心,不有法執法空智俱。四无記中異熟无記,一切應与法空智俱,皆无法執,如第八等。故今答意:異熟名同,執、不執別,不可为例。
疏:「第七識至十三法」者。
但说障也,故唯十三。
論:「烦恼障至为所依故」者。
按《胜鬘经》,明所知障为烦恼依,文有法喻及合三段,如《疏》已引。理旨奧隱,遂难略释。《经》:「於此起烦恼」等者,释曰:於此无明地上所起现行烦恼,於刹那頃,必与无明刹那刹那相應而起。《经》:「世尊!心不相應,无始无明住地」者,释曰:无明地种名「不相應」,意明无明同於烦恼通种现也。或「相應」者是共之义,四住烦恼三乘同斷,名曰「相應」;无明住地独唯佛除,名「不相應」。《经》:「过於恒沙」等者,释曰:显依无明烦恼无極,名「过恒沙」。餘文易悟。
論:「体虽无異,而用有別」者。
用別有二:一、现行用別;二、种子用別,有障菩提、涅槃用故。前解为本,後理亦通。
論:「故二隨眠斷惑前後」者。
问:斷既前後何名体一。二乘斷惑所知應斷。以体一故。又十地中斷所知障烦恼應斷。一即体同。二契经言如地壞时种隨壞故。
答:有义种体虽一。而有麁細共和合故。如金鐵等一物之中精麁異故。生空圣道力不及彼菩萨方便故留不斷。经依见道、究竟道说故不相違。
詳曰:既以麁細和合成之。种体應假。如瓶衣等。假非因缘何得生现。故今解云。用既有差斷彼一分用所依体。圣道功力有分限故。故佛地論云。烦恼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体虽无異然用有別。如一識体取境多用。此熏种子体亦多用。起时虽俱而漸次斷。圣道勢力有分限故。餘义同前。
論:「若所知障至无明住地」者。
此以《经》难,《经》如《疏》引。[*]遂难略解:言「住」及「起」二烦恼者,「住」謂种子,「起」是现行。或所依生处名为「住地」,「起」謂现惑,正生起故。三界见惑而由见胜,復见道斷故,合言之「见一处」也。三有俱生修道之惑,潤生愛胜別分三种,非唯三界俱生但愛。言「无明住地」者,诸所知障皆能障智,无明偏增,總名「无明」。言「一切上烦恼」者,前四住惑现种皆依无明地上,名「上烦恼」。
疏:「總名无明,无品数故」者。
有义彈云:此义不然,体同烦恼,即如烦恼品数別故。但應说云行微細故,不染义同,合为一住。
詳曰:不同烦恼,地地九品,分为麁、細,斷之前、後,言「无品数」,非言无彼愛、恚等類名「无品」也,故《疏》无違。若言不染义同合一,豈彼经中唯對二乘辨五住地?若兼菩萨,何唯不染?對彼菩萨是應染分,如烦恼障,既不別開,故知不約不染合也。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者。
有义彈《疏》释云:若尔,二乘伏烦恼时,同体所知應皆不起。又斷烦恼,所知應斷。既所知种不障彼智,道力劣故,二乘不斷。现行亦尔,非彼所伏。今言伏二,依菩萨说,以法空观伏烦恼时,同体所知亦即能伏。若生空观,伏烦恼时亦不能伏,非治道故。由此道理,望所知障,生空无漏不及法空有漏道也。
詳曰:《疏》中不言二乘伏惑,亦不说云生空智也,何得輒以二乘不斷所知障体而为难耶?那知《疏》主不依法空智伏惑说,而言今依菩萨说耶?《疏》理實通,非可局情自度破他。
疏:「永斷習气」等者。
按彼論云:「永斷習气非根所攝,然是六根所證烦恼永斷所攝。」
释曰:永斷習气擇滅无为,因斷習气之所得故,得習气名。信等五根及具知根六所證也。
疏:「六善巧」者。
三科、缘起及处非处、四諦为六。
疏:「謂智有六种」者。
此牒文略,具而應言:謂福、智有六,即前六度,福、智合言而为六也。故三十六總結前云:「如是福、智略有六种,一一分別應知无量。」
論:「三事練磨」等者。
三种大意如《疏》已明。准《攝大乘》,更除四障缘於法义,故《无性論》第六说云除四障者。一、「由离声闻、独觉作意,斷作意故」者,释曰:「由」謂因义。由离作意障,能入所知相,餘三准此。显离作意障之所由,名「斷作意」。「斷」謂伏斷。餘障亦同。显初菩萨见生死苦、涅槃为樂,欲捨生死,忻趣涅槃,名「二乘作意」。障大菩提,故須先斷。由观生死、涅槃同无相性,及修大悲,斷執小乘生死作意,作意即障。或二无學執自乘極,而不趣大。或二有學執趣二果,不樂大乘。或见道前二乘凡夫忻求二果。此等並名二乘作意。
詳曰:四皆理通,前二释本。二、《論》云:「由於大乘诸疑离疑,以能永斷異惠疑故」者,释曰:虽离於前二乘作意,於大乘教种种法門先起疑惑。後執一是便撥餘非,能撥邪惠与正惠殊,故名「異」也。体即法執,邪见所攝。故世親云:此中異惠謂鄙惡惠,於理动搖,作三性观。異惠及疑永不復转,名「斷疑惠」,疑惠即障。
问:「离疑」之言自於何法?
答:有四释:一云能斷彼疑,名为「离疑」。二云诸疑即二乘人,离疑即是漸、頓菩萨。三云不定诸小菩萨虽先发心,然於大行起懸崖想,数数退屈,遂起疑心。为得、不得,名为「诸疑」。欲就二乘心生決定,名为「离疑」。四云诸小菩萨先於佛说显、密三藏种种不同,而生疑惑,名为「诸疑」。後執一是,斥餘为非,自为決定,名为「离疑」。據實未悟,依彼妄解,名「离疑」也。
詳曰:初释为正,故本論云:云何能入所應知相?彼總答云:由斷四处障等能入。下別释中,四种皆说能、所二治,若「离疑」言不目能治,第二將何为能治耶?若言不说,何故餘有此独无耶?故「离疑」言显能离也。
若尔,何故第一、第三先说「离言」,第二能离後方说耶?
答:阿毘達磨性相而求,逐便即明,何責先後?第四亦復言无分別,豈无分別亦是障耶?然第四释理亦小通,既非論意,故亦不取。三、《論》云:「由离所闻、所思法中我、我所執,斷法執故」者,释曰:虽离诸疑,然隨所闻若教义等皆執有性,便障唯識法空观智,故斷法執方名真观。四、《論》云:「由於现前住安立一切相中,无所作意,无所分別,斷分別故」者,释曰:於此安立现前相中,而「无作意」及「离分別」、「斷分別」言,而通一切分別之法。若隨別说,是忍一位能观之智,此即胜障。入初地时息滅名「斷」。
问:何以復須斷此忍位分別智观?
答:此忍虽离能、所分別,然自有彼微細分別障彼初地无分別智,故須滅也。
问:何者为处?
答:处謂处所,即四所障。由此四障障四观行,从彼所障以得「处」名。四处之障,依主释也。或此四障是分別心所居之处,障即是处,持业释也。此總意云:初二障彼厭小欣大之行,後二障捨妄證真之行,故名为「障」。若能斷智,即观无相及於三性。由證法空,證无能、所,斷分別心,如次四智斷彼四障。
问:在何地位斷四障耶?
答:在十信位斷於初障,由离小心初入大乘十信位故;在十解位斷第二障,由於大乘离疑惑故,而得正解修菩萨行;在十回向乃至忍位斷第三障,由观遍計遣所執故;在世第一斷第四障,由此第一分別观智加行息滅,得成初地最上觉故。若據相違正滅言之,斷分別障即在初地,成此第四离分別障。《論》引頌云:「现前自然住,安立一切相,智者不分別,得最上菩提。」
释曰:言「现前」者。
通说定、散二境,当心名「现前」也。「自然住」者。
別显散境。言「安立」者。
別明定境。「一切相」者。
显二境相。「智者不分別」者。
离能取心。「得上菩提」者。
离障得果,即以初地名「上菩提」,形於地前,故称「最上」。言「缘法义」者。
「法」謂能詮文、名、句也,「义」即所詮。故无性云「似文似义」。
释曰:似外相转,實唯在內。以有似无,內似外也。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者。
尋思、實智此二体行。按无性《攝論》第六云:「於加行时,推求行见假有實无,方便因相,说名『尋思』。」
释曰:約位以明「尋思」行相,推求行见即能观智。行相见解,名为「行见」。推求名义,见識上假、心外實无,即此尋思是加行位初修因相。又云:「了知假有實无所得,決定行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
释曰:決定了知名义等假,名「如實智」。即方便位終成名「果」。
疏:「今此住中已極清净」者。
按彼論云:於无相住中,四种災患今悉除斷。一者、於无相中有加行、有功用事;二者、於上清净住精勤思慕;三者、於一切种利有情事,有大堪能,精勤思慕;四者、有微細想现在前行,故是此住名「極清净」。
释曰: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上清净」等、「勤思慕」等,故无生忍名之为「杂」。
疏:「非尋思与尋相應」等者。
非四尋思与不定中尋相應故而得「尋」名。若尋相應方名尋思,尋思不應在第四禅,第四禅中无不定中尋法体故。
疏:「八种耶」者。
如前引也。
疏:「依名所表外事」者。
名所詮表識外之事。
論:「依印順定至名順樂忍」者。
《疏》有兩释。有义彈後释云:若印能取无,順隨观察,順通上忍,應印所取无,亦順观彼;順通下忍,理俱齊故。下忍由印,既不名「順」;上忍亦印,寧有「順」名?故今解:順唯在中忍,上忍如下,但名「印忍」。
詳曰:據文麁显,有义为优。下總攝义释本頌文,而明三忍印能、所取,初、後二忍皆无「順」字。若窮理談,《疏》亦无失。初忍未修,順无能取,不立「順」名;後順观彼,故有於順。下攝义中,舉中显後,文略影耳。今助一释:順通初二,初忍虽未修、无能取,印所取无,即是順无能取义也,能、所二取相待立故。故《論》結云:「印前順後,立『印順』名。」上忍已印,不可言「順」,下文影显,但中言「順」,亦不相違。
論:「異生法中此最胜故」者。
唯凡趣圣可如所言,圣者回心而归於大,對此云何異生第一?
答:回趣圣者,即俱句收。大乘異生性障未斷,由此亦得名为第一。
疏:「謂有隨眠至无堪任性」者。
此显罗汉所斷之漏所在之处以明体也。凡夫、有學五蘊假者,名「有隨眠者」,有識身即有隨眠身。漏如毒藥,令身不安无所堪任,从喻为称。
疏:「隨眠斷时至皆得微薄」者。
是烦恼漏毒之气分。因毒而有名所发等。无始而有名本所得。不安隱等同前烦恼名彼相似。由本毒除故发气稍得微薄。
疏:「《對法》第十二十四麁重」者。
謂遍行戲論麁重,謂執眼等诸法習气。領受者,謂有漏诸受習气;烦恼者,謂烦恼隨眠;业者,謂有漏业習气;異熟者,異熟无堪能性;烦恼障者,謂猛利長时烦恼性;业障者,无間业等性;異熟障者,謂那落迦等自体;盖者,能障善品欲、貪等性;尋思者,能障出家欲、尋思等;飲食者,謂多少食於方便行无堪任性;交会者,兩兩形交,身心疲損性;夢者,睡眠所发身惛劣性;病者,诸界互違,不安隱性;老者,大种衰變所起不隨转性;死者,臨命終时诸根亂性;勞倦者,謂遠行等体頓弊性;堅固者,謂无涅槃法者,如其所應所有戲論等性;麁、中、細三者,謂三界所有麁重;烦恼障者,謂二乘菩提所治;定障者,謂九定所发功德所治;所知障者,謂一切智性所治。一一之下有「麁重」字,今省之也。会释诸文,如《燈》具辨。
論:「非如二乘唯观安立」者。
《疏》有兩释,不斷优劣。今观二释,理猶难悟,何所以者?三乘真见皆非安立,如何二乘方便安立引非安立?如前不許以執导空,以異類故。若許作者,復違此文。
答:異類親因理誠未可,增上相发,麁引妙生,於理何失?如漏、无漏,許相导故。故《瑜伽論》七十三云:问:若先无有知无相智,由无有故,亦无熏習。既无其因,應不得生。
答:有相亦得为无相因,隨順彼故。如世間智为缘,生出世智;有漏智为缘,生无漏智;有心定为缘,生无心定。此亦如是。今以安立引非安立,亦何爽理?然安立观本希斷惑,證无为理,能少伏惑,亦得名为順非安立。又餘類非一,《涅槃》、《胜鬘》诸经皆言无作四諦非诸二乘之所知故。或二乘人愚、不愚法,二類不同,初不能作,後容修之。经、論依前,故言不作,亦應无失。
疏:「一依非依」等者。
謂思现观唯欲界故,不依八定,名「依非依」。餘五通依八定地有,據修道说。又三依五,此三初生依於见道。四禅根本及一未至,名「为五依」。见道眷屬信亦五依,餘信现观而即不尔,故云「一分」。
疏:「今至修皆遍缘」等者。
彼傍所修世俗智种。至修道位皆能生现遍缘诸法。不同有宗畢竟不起。故六十九云。升见道时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种子。由彼熏修皆得清净亦名为修。释曰。由入见道斷染污故。故世俗种离彼一分能染污法名为清净。據此清净故名为修。又云。诸世俗智出见道已。生起此智證见所斷诸法解脫。能正分別不隨惡趣。又能了知得預流果已斷如是所有烦恼为他記別等。释曰。此皆傍修世俗智能。非说无漏後得智也。
疏:「又六十九」等者。
按彼論云:「又於见道初智生时,诸餘智因由能生缘所攝受故,皆得增長一切见道,即此刹那皆名为『得』。於此得已,後时漸漸次第现前,当知见道是速進道。」
释曰:见道十六初智生时,餘十五智本有种子而增長故,皆名为「得」,由初智力而为生缘所攝受故。既云「一切」,明无色界无漏见种此时亦增,名「修无色」於理无失。
疏:「若自在先得至如類智缘」者。
按彼論云:问:一切類智现在前时,皆了別色、无色界耶?
答:若有曾於色、无色界所有诸法,善闻、善思、善取相者,即能了別。若不尔者,不能了別。
释曰:類智有二:一、真;二、俗。今此所明約俗類说。若真類智,必缘於上,如上下諦八類智也。既善習者能了於上,明善自在亦能修上,俱曾得故。
論:「若无彼相至名声等智」者。
《疏》有量破。有义彈云:作此立因亦无因喻,但應直責,不須立量。
詳曰:作量、直責理俱难詳。所以然者:前師但云无分別智无有相分、不言餘无,何得而以色、非色智为量、直責?今以理准,文闕一重,难之与答。难云:除无分別智,餘一切心正缘境时應无相分,名缘境故,如汝无分別智缘境之时。前師答云:設尔何失?故《論》牒云:「若无彼相名缘彼」等,难色等智,展转成立。真见有相,《論》不言者,以巧略文,令生後智。难色等智,今为量云:汝缘色之智能缘声等;許无声等相故;如缘声等智。餘量准知。有义斷云「无[*]因喻」者,真、似可知。
論:「说无相取不取相故」者。
按七十三云:问於无相界若取其相非无相取。若无所取亦不得成无相之取。
若尔云何名无相取?
答:言说隨眠已遠离故。此取虽復取无相界。不取相故成无相取。
问:若无搆獲云何成取。
答:虽不搆獲诸相差別有所增益。然取无相故得成取。
问:若无搆獲无所增益。此取相状云何可知?
答:取胜义故取无相故。五种事相皆不显现以为其相。
问:若不分明可立为取。何故不計诸取滅无?
答:滅无无有修作义故。非修观者依於滅无有所修作。
问:若尔云何證知其相?
答:自內證智之所證智。
问:若尔何不如其所證如是記別?
答:此內所證非證名言安足处故。
論:「一、观非安立有三品心」者。
有义:今说三心为非安立者,對十六心。若對一心,无相见道亦名安立,二空真如四胜义中屬第三故。
詳曰:虽有理,然诸教中並无说是安立处故。故知安立唯依四諦差別观说,与四胜义立有不同,不可为例。故《對法論》第九云:「安立者,謂声闻等隨自所證已得究竟,为欲令他亦了知故,由後得智以无量种名、句、文身安立道諦。謂诸諦中有如是如是忍、如是如是智。」但約四諦辨安立也。
論:「內遣有情假缘智」等者。
而言「內等」傳有兩释:一解如《疏》,自身名「內」。故《對法論》云:云何遣各別有情假所缘法智为相?由此智相於自相續中有不分別我相,不分別者是除遣义。云何为遣各別法假所缘法智为相?由此智於自相續中不分別色等法相。餘同於前,故知「內」者約自身说。二云約界以辨內、外。初遣欲界自、他有情假,第二遣欲界自、他法假,同在欲界,故说「內」言。猶言「內人」,通自及他,皆名「內」也。第三遍遣上界我、法二假皆尽,故说「遍」言。
詳曰:後理虽通,然无所憑,今依初说。
論:「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者。
问:真解脫道既不斷惑。如何第三名法於彼遍遣隨眠。
答:有二释。一云今既假说非實斷證故不應責。二云虽不斷种然除麁重。言遣隨眠亦何爽理。
詳曰:後说應胜。夫言法者放似之义。所法既无能法何有。虽知假说亦假似真。以除麁重似彼斷。种假言遣惑故後说善。
疏:「以自證分至体义无別」者。
问:为、无为異,何言无別?
答:无彼能缘、所缘之別。以自證分虽是能缘,非无为法之能缘故,故言「无別」。
疏:「忍前苦法智」者。
忍者即忍,忍前加行位中之智。由此此智通缘二境:一、缘加行智;二缘真见所观真如,真如極成,故疏不云但言忍智。有义彈云:然此智忍既不缘智如何乃言忍前法智?故但應言现證真如故名忍也。
詳曰:无違所以如《燈》具引理教。然云智忍或从因为名,因即方便缘教之智,忍从目智而得智名,或从果称。皆如《燈》具。
論:「苦類智忍」等者。
此即双證前忍、智二。故《對法》云:苦類智忍者,謂苦法智无間无漏惠生,於苦法智忍及苦法智各別內證。言後诸圣法皆是此种類。所以者何?由初二种是後一切圣法种類,从此彼得生故。是故无漏惠生,各別內證缘此为境。言後诸圣法皆是此种類,是故名为苦類智忍。
释曰:初二忍智是後所生圣道种類,名为「苦類」。智缘此忍,名之为「忍」。或後所生诸圣道等,是前類故,名之为「缘」。
論:「四苦類智」等者。
即缘第三類忍为境,或亦缘前法忍法智,即印類所缘之事,不缘類忍,名印類忍。
論:「法真具道」等者。
《疏》有兩释。有义彈初释云:此論、《對法》皆云類忍於法忍智各別內證,即已總法无間、解脫二自證分。又云類智印可類忍,不说類智別證法智,如何乃言法真见道解脫自證?今作二释:一云法忍法智別法真见无間、解脫见分缘如,類忍總法无間、解脫自證缘智。然未決定類智重法審決印持,亦同類忍法二自證。二云前三如前,第四既云印可類忍,由是總法无間、解脫證自證分,缘自證分。二道之中自證缘见,四缘第三。今類智忍既法自證,第四缘忍,明法二道證自證分。但说法见及自證者,略不論之,义必應尔。
詳曰:而言法者,但法真见缘如、智別,不據法彼別別行相,以真见中无別行故。第三虽但證前二智,第四亦然,或缘第三。然祇是智而缘於智,據此一邊別配二道,不約三四解行以分,故亦何爽?故《論》結云:「差別建立名相见道。」若第三、四俱双法前二道自證,差別之义而不显也。若法二道證自證分,有理无文。或亦无失,文省略尔。
疏:「又解此總法」者。
但法缘如,不分二道见与自證,名「總法」也。
疏:「虽缘智、缘如不同,见分是一」等者。
謂真无間、解脫二智皆缘於如,類忍缘智,據能缘见,同故合法。
論:「二者依观下上諦」等者。
按五十五云:现观邊智諦现观,当知此智第三心无間从见道起,方现在前。缘先世智曾所观察下上二地及二增上安立諦境。似法類智,世俗智攝,通世、出世,是出世間智後所得。如其次第,於一一諦二种智生,謂忍可欲樂智及现观決定智。如是从前现观起已,於下上诸諦中二二智生。
释曰:「缘先世」者,略有二解:一云缘见道前曾所观察下欲界地,上色、无色二地烦恼,即苦、集諦,及二增上,即滅、道二,安立諦境。二云缘前真见,名「曾观察」。以放真见缘下、上地及二地中所有增上,安立四諦,以之为境。言「第三无間」者,三心见道,第三心後而起十六,名「第三无間」,餘文可悉。又按《显揚》第十七云:从此諦现观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净智生。謂於欲繫苦諦生二智,一、现观審察智;二、现观決定智。於色、无色繫苦諦亦有如是二智。如於苦諦有四智,如是於集、滅、道亦各有四智。
释曰:四諦二智同五十五。见、修位別如《燈》已会。
論:「诸相见道至真已斷故」者。
此会違文。五十五云:世第一无間有三心生,斷见所斷。《显揚》十七云:从第一法无間有三心生,斷见所斷百一十二烦恼。《對法論》云:謂世第一法无間苦法智忍等生,由此惠故,永捨见苦所斷一切烦恼。如是文等,並皆依真而假说也。《對法》会云:「又如上说,见道差別皆假建立,非真實尔。何以故?出世住中各別內證离戲論故。」
疏:「非安立因不遍三心」者。
三心相见非安立故,故不得以非安立因以證三心非真见道。
疏:「佛地論至二師之义」者。
彼第一師同此第二,彼後二師同此第三。彼第二師總言无漏智有见、相;第三師者,根本智无,後得許有,故成二別。
論:「又说此智分別诸法」等者。
按佛地論第三師云。无漏无分別智相應心品无分別故。所缘真如不离体故。如照自体无別相分。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缘境界或离体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现分明缘照。若无漏心缘离体境无似彼相而得缘者。观所缘論不應说言五識上无似極微相故非所缘。如是境相同无漏心无漏种起。虽有相似有漏法相然非有漏。如有漏心似无漏相非无漏故。
論:「六现观」等者。
现观差別,诸論广明,如《章》所敘。《對法》、《显揚》说十、十八,今略引之。《對法》第十三云,建立现观略有十种。法现观者,由於诸諦增上契经等法中,从闻他音增上缘力,已得最後順解脫分善根所攝上品清信胜解。由法而得,名法现观。义现观者,由於如上諦增上法,如理作意增上缘力,於苦諦等境已得最後順決擇分善根所攝上品諦察法忍。真现观者,已得见道十六刹那所有圣道。又见道中得现观邊,安立諦世俗智。後现观者,謂一切修道,由见後一切世間、出世間道,皆名後现观。宝现观者,由佛圣弟子於三宝所已得決定,證清净信。謂薄伽梵是真正等觉,法毘奈耶是真善妙说,圣弟子众是真净行者。不行现观者,謂已證得圣所愛戒所攝律儀,由得此故,此所對治那落迦異熟等必不復行;永尽不行,故名不行现观。究竟现观者,如道諦中究竟道说。謂已息一切麁重已,得一切离繫,得如是等。声闻现观者,謂前所说七种现观,从他闻音而證得故,名声闻现观。独觉现观者,謂前所说七种现观,不由他音而證得故,名独觉现观。菩萨现观者,謂诸菩萨於前所说七种现观,哀變众生,不於下乘而出离故,然於菩萨極喜地中入诸菩萨正性決定,是名菩萨现观。又按显揚十七云。又此现观差別有十八种。謂闻所生智、思所生智、修所生智、順決擇分智、见道、修道、究竟道、不善清净世俗智、善清净世俗智、胜义智、不善清净行有分別智、善清净行有分別智、善清净行无分別智、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声闻等智、菩萨等智。相傳释云:初之三智資糧位中所有三惠如次。四如名。第八即是順解脫分。未能善解四諦理故。第九即是順決擇分善解四諦。第十即是见、修、无觉。十一即是欲界之智。十二是上二界修惠。十三即是见、修、究竟三道之中缘非安立智。十四五六如次加行、正体、後得智。十七是彼声闻所有现观。十八菩萨诸现观智。又依彼論第十四中释此中九云。此中不善清净世俗智者即是順決擇分智。善清净世俗智者是出世後得世間智。胜义智者是见道智。又不善清净相有分別智、善清净有相分別智、善清净相无分別智。又成所作前行智、成所作智、成所作後智。前三差別者。未斷烦恼生非烦恼對治。已斷烦恼生非烦恼對治。已斷烦恼生是烦恼對治。中三差別者。即此三种由有分別无分別故。世俗、胜义智性差別。後三差別者。謂此三种显示斷前、正斷及後智性差別。今依論文配位为正。又按攝論第六六现观。大小二乘有十一种差別不同。故本論云。菩萨现观与声闻異。由十一种差別應知。一由所缘差別。以大乘法为所缘故。二由資持差別。以大福智二种資糧为資持故。三由通達差別。以能通達補特伽罗、法无我故。四由涅槃差別。攝受无住大涅槃故。五由地差別。依於十地而出离故。六、七由清净差別。斷烦恼、習净佛土故。八由於自他得平等心差別。成熟有情加行无休息故。九由生差別。生如来家故。十由受生差別。常於诸佛大集会中攝受生故。十一由果差別。十力无畏不共佛法无量功德果成滿故。
論:「得诸平等」者。
无性《攝論》第六云,得有情平等心性者,遍见一切等无我故。如有说言:一切诸法皆如来藏。得一切菩萨平等心性者,得彼意樂平等性故。得一切佛平等心性者,得彼法身平等性故。《佛地经》中有十平等,如前已引。
疏:「十种发心」等者。
所指经、論,文既广多,故不引也。
疏:「又作阿赖耶識依他性观」等者。
按五十一云:「此杂染根本阿赖耶識,修善法故,方得转滅。此修善法,若诸異生以缘转識为境作意,方便住心能入最初圣諦现观。非未见諦者於诸諦中未得法眼,便能通達一切种子阿赖耶識。此未见諦者修如是行已,或入声闻正性离生,或入菩萨正性离生,達一切法真法界已,亦能通達阿赖耶識。当於尔时,能總观察自內所有一切杂染,亦能了知自身外为相縛所縛,內为麁重縛所縛。」
释曰:資糧、加行異生缘彼眼等转識,此有二义:一、三乘通说,理實大乘亦缘第八作唯識观;二、質、影不同,赖耶为質,转識为影,隱質談影,云「缘转識」。
问:二乘云何能观赖耶云入声闻正性离生通達赖耶?
答:有二义。一據不定声闻性人根熟者说。彼入自见後回入大能達赖耶。定性不然。二約种子赖耶識言。三乘皆能知苦斷集。广如瑜伽論鈔。◎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末)
◎論:「依謂所依」等者。
具如《疏》辨。有义:「转」者,屬能转道,亦转之依,由能转道转所转依名「转依」故。今此解者,相最显了。
詳曰:与转为依,名为「转依」。「转」即能依,能依《論》说是染净法,云何「转」言屬能转道?能转道者非是染故。今释「转」者,而有二义:一云「转」者屬能转道,捨、得二种,转之捨、得,依主为称;二、屬所转捨、得二种,转即捨、得,持业立名。今依初义,合言「转依」,亦依主释。
疏:「无性云:二所依止」等者。
按彼第九,本論中云:「二所依止转依为相,此中生死謂依他起性杂染分;涅槃謂依他起性清净分。二所依止謂通二分,依他起性转依,謂即依他起性。對治起时,转捨杂染分,转得清净分。」《无性释》云:「『二所依止转依为相』,或依士释,或持业释。」
論:「初極喜地」等者。
按《瑜伽》四十七,極喜住菩萨有四相发心:一者、何相发心?謂胜解行住已善积集一切善根,於菩萨行已正超出,略说是相。二者、何所缘慮?缘当来世菩提資糧,利有情事一切佛法,诸佛所作此等圓滿。三者、发心何状?何相?何自性起?謂诸菩萨发起一切菩提資糧,隨順有情,一切菩萨成佛等事。四者、发心有何胜利?謂诸菩萨发是心已,超过菩萨凡異生地,證入菩萨正性离生,生如来家,紹如来种。又云:「又现法中能起菩萨一切精進,信增上力为前导故。」又云:引发十大願,为欲供養最胜有情,说无上法,引第一願;为欲受持彼所说法,引第二願;为欲勸请转法轮故,引第三願;为欲順彼行菩萨行,引第四願;为欲成就彼器有情,引第五願;为往佛國见佛供養,聽闻正法,引第六願;为净佛國,引第七願;为不离佛与诸菩萨,常同一味意樂加行,引第八願;为利有情曾无空过,引第九願;为證菩提作诸佛事,引第十願。十願者,按四十五云:若诸菩萨願於当来以一切供具供无量佛,名一大願;願於当来护佛正法,傳令不斷,名二大願;願於当来从都史下至般涅槃,名三大願;願於当来行菩萨行,名四大願;願於当来普成有情,名五大願;願於当来普示世界,名六大願;願於当来普净佛立,名七大願;願於当来一切菩萨皆同一种,意樂加行趣入大乘,名八大願;願於当来无倒加行皆不唐捐,名九大願;願於当来速證菩提,名十大願。又四十七明初地中:有十净修住法,由是能令極欢喜住,速得清净。一、於佛法深生净信;二、观有情唯苦起悲;三、誓令脫苦得樂起慈;四、为救憂苦而行惠施;五、为利有情求世、出世法无厭倦;六、无厭倦故善知诸論;七、善知論故善解世間;八、即於如是正加行中而修慚愧;九、即於如是正加行中得无退转;十、以妙利養及与正行供養如来。又云:又诸菩萨於此十法受學隨转,多修習已,復於餘九增上戒等诸菩萨住,从佛菩萨專精訪求一切种道功德过失,及神通樂,无失壞道等。此即開曉餘九地也。又云:願见诸佛,願生佛國,如實称遂。又以见佛成就有情善根,回向无上菩提。由是三种清净因缘,彼诸善根倍復明净,名修善根。又云:在在生处多作轮王,王贍部洲,得大自在,得百法明門等,是生处戒等,如彼广明。
疏:「《十地》云不忘烦恼薪」者。
「忘」,謂廢忘忘失。烦恼无始相續不绝,名为「不忘」。
論:「五、極难胜地」者。
问:《仁王经》頌云:初地菩萨四天王,双照二諦平等理。何此論等唯说五地方合相應?
答:如《燈》具明。有义释云:世智有二:一、缘色等诸法自性;二、广分別五明差別。缘色等法无多差別,初地真合;缘五明智有多別行,至第五地真、俗方合。
疏:「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难」等者。
即自第七名为第二,从於本末以为次第,彼我、我所不許俱起。
疏:「十地云至有間大智现前住」者。
由观缘起智为加行,有时引彼般若无分別智而得现前。「間」,平声读,或可去声,缘起智後方现前故。
疏:「《十地》云:報行純熟」者。
因循任運,不待加行而能成之,名为「報行」,如言報性自能是等。
論:「十法云地」等者。
按十地第十二云。法云菩萨坐有十相。前五疏具。六成相。行诸法如幻性境界所成故。七第一义相。光明善照一切法界故善照者名为正观。八功德相。过一切诸天所有境界故。九体相。大琉璃摩尼宝为莖等故。十庄严具足相。花身有无量光明。一切众宝間飾其內。无量宝網彌覆其上故。
論:「如是十地」等者。
明此地体,诸論不同。按《十住毘婆沙》云:善根階級住处是地义。此同《攝論》,以智为体,以无为法无階級故。又梁《攝論》唯说出离真如为地,如为法本,故偏说之。又《佛地論》第一说云:地謂所依、所行、所攝,以净法界鏡智等法合为地也。如次名为所依、行、攝。鏡智能有所行,名有所行。智相應法是佛所攝,名为所攝。《瑜伽》等说,如《疏》所引,望义不同,诸教不違。有义彈《疏》释地义云:说別實法与總假者,名之为地。今解不然。《論》自说云「与所修行为胜依持,令得生長」,其所修行定非假者,不可假者別从實生故。但應说有为、无为總聚之法,与所修行別法为依、为生長因,名为地也。
詳曰:若但云地,不對於人,可如所斷。若對於人云菩萨地,菩萨之号豈非目彼假者体耶?若許尔者,与假为地何理不得?又本立地祇約行人階位差別,若不對人,何須立地?又人无別攬法成人,所修之行亦即總分,廢總談別,云与修行为依生因。又与修行为胜依等,正释与假为地所以。又诸菩萨殊胜五蘊,遠因實法而得生起,何过不許?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萨义故名地。正同此論,於菩萨行能攝故,故与菩萨而为地也。
疏:「能为受用居处义故,名住」者。
菩萨受用二利行时所居处义,说之为「住」。
疏:「此約果与因」者。
以果与因而为地也,由所求果方起行故。即隨自地理、智二極,皆名为果,非唯佛果。
論:「施有三」等者。
按《瑜伽論》三十九云:「財施者,謂以上妙清净如法財物而行惠施,調伏慳悋垢而行惠施,調伏积藏垢而行惠施;无畏施者,謂濟拔師子、虎、狼、鬼魅等畏,拔濟王、賊等畏,拔濟水、火等畏;法施者,謂无倒说法,称理说法,勸修學处。如是一切總说九相。」
論:「戒有三种」等者。
按瑜伽論四十云。謂诸菩萨所受七众別解脫律儀。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名菩萨律戒。謂诸菩萨受律儀戒後。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語、意积集诸善。總说名为攝善法戒。謂诸菩萨於诸有情能引义利。彼彼事业与作助伴等名饒益有情戒。
问:瑜伽自云三戒同受,復云何言受律儀後所有诸善方名攝善?
答:理實同受。显後所起亦攝善攝。若不言者恐疑後起非戒攝。故显律儀是餘戒本致先後言。實同受也。
问:云何善住善护律儀?
答:按瑜伽云。成就十支名善住护。謂不顧戀过去诸欲。又不希求未来诸欲。又不耽著现在诸欲。又樂遠离不生喜足。又能掃滌不正言論诸惡尋、伺。又能於己不自輕蔑。又性柔和。又能堪忍。又不放逸。又能具足軌則净命。
问:云何善住善护攝善?
答:即彼論云。由十种相名住攝善速能攝善一切种相。謂即施等十波罗密多。
问:云何善住善护饒益有情戒耶?
答:即彼論云。由十一相名住饒益有情戒。謂诸菩萨於诸有情。彼彼事业皆为助伴。又诸菩萨为國有情。如理宣说令斷诸惡。又诸菩萨於其有恩诸有情所。深知恩惠常思酬報。又诸菩萨於遭怖畏诸有情類能为救护。又诸菩萨於处衰恼诸有情類。能善開解令离愁憂。又诸菩萨备資生具。隨有来求即皆施与。又诸菩萨性好攝受诸有情類。如法御众方便饒益。以无深心先与依止。以憐愍心现作饒益。又诸菩萨於有情心性好隨转。先知体性方隨彼转。为隨彼心而令惡止善法得生。又诸菩萨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欢喜。又诸菩萨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又诸菩萨为欲饒益诸有情故。现神通力说是名菩萨三种戒藏。亦名无量大功德藏。如彼广说。
論:「忍有三种」等者。
按《瑜伽論》第四十二说三相云:云何菩萨耐他怨害忍?謂诸菩萨猛利无間,种种長时,从他怨害所生众苦现在前时,應如是學:如此是我自业过耳,由我先世自造种种不净业故,今受如是种种苦果。我今於此无义利苦若不忍者,復为当来大苦因处。又自、他身皆苦为体,彼无知故,於我苦体更增其苦。我既有知,何宜加苦?又声闻人修自利行,不生他苦,況我为他而生不忍?云何安受苦忍?謂诸菩萨應如是學,我从昔来依欲行转,常求诸欲,如是追求无义苦时,令我具受种种大苦,皆由无智思擇过失。我今为求能引安樂最胜善品,尚應思擇忍受百千俱胝大苦,況少少苦而不忍受。如是如是正思惟故,为求菩提,悉能忍受一切事苦。云何菩萨法思胜解忍?謂诸菩萨於一切法能正思擇。由善观察胜觉惠故,能於八种生胜解处善安胜解:一、三宝功德处;二、真實义处;三、诸佛菩萨大神力处;四、因处;五、果处;六、應得义处;七、自於彼义得方便处;八、一切所知所應行处。
論:「精進三种」等者。
按《瑜伽》第四十二,显彼相云:云何菩萨擐甲精進?謂诸菩萨於发加行精進之前,其心勇悍,先擐誓甲。若我为脫一有情苦,以千大劫等一日夜,处那落迦不在餘趣,乃至菩萨经尔所时證得菩提,假使过此百千俱胝倍数时劫,方證菩提,我之勇悍亦无退屈。云何菩萨攝善精進?謂诸菩萨所有精進,能为施等诸度加行成辨施等。又由此精進是能修證、能成菩提一切善法最胜因缘,餘則不尔。是故如来以种种門,称讚精進能證菩提。云何菩萨饒益有情精進?謂此精進有十一种,如戒品说,彼说尸罗此说精進,如前已引。
論:「靜慮三」等者。
按瑜伽四十三。謂此靜慮略有二种。一者世間。二出世間。当知此二隨其所應。復有三种。一者若诸菩萨所有靜慮遠离一切分別。能生身心輕安。最極寂靜遠离憍舉。离诸愛味泯一切相。当知是名菩萨现法樂住靜慮。二者若诸菩萨所有靜慮。能引能住种种殊胜不可思議所有功德。当知是名能引菩萨等持功德靜慮。三者饒益有情靜慮有十一种。如戒度引。又對法論第十二云。御众业任持者。謂依止內證。故教授教戒所化有情。心未定者令其心定心。已定者令其解脫。由饒益有情靜慮所任持故。
論:「般若有三种」者。
按《瑜伽論》四十三云:惠有二种:一者、世間;二、出世間。此二略说復有三种:一者、若诸菩萨於离言说法无我性,或於真諦將欲觉寤,或於真諦正觉寤时,或於真諦觉寤已後,所有妙惠最胜寂靜明了现前,无有分別,离诸戲論;於一切法修平等性,入大總相;究達一切所知邊際,遠离二邊,順入中道,是名菩萨能於所知真實隨觉通達惠。二者、若诸菩萨於五明处,及於三聚決定善巧,謂於能引义利法聚,能引非义利法聚,能引非义利、非非义利法聚,皆如實知;於是八处所有妙惠善巧攝受,能速圓滿广大資糧,速證菩提是名菩萨能於五明处、及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者、能作一切有情义利惠,有十一种,如前已具。
論:「方便善巧」等者。
按无性释云:「若以前六波罗密多所集善根共诸有情,为欲饒益诸有情故,不捨有情,当知即是不捨生死。苦以此善回求无上正等菩提,为證佛菩提故,当知即是希求涅槃。」《疏》引略也,当依此知。又《對法》十四有四善巧:一、成就有情善巧,謂四攝法,由攝受彼令处善巧;二、圓滿佛法善巧,謂惠波罗密;三、速證通惠善巧,謂日夜六时发露诸惡,隨喜功德,勸请诸佛回向善根;四、道无斷善巧,謂无住涅槃。由此数数究竟无斷,周遍十方一切世界,隨所應化示现一切佛菩萨行。
論:「力有二种」者。
有云:思擇思惠,修習修惠。
若尔,後得何有思惠?唯无漏故。
答:有正思惟,名「思」何失?
論:「戒以受學等为体」等者。
又按文殊问经具明其相。今略引之。若以心分別人非人等男女非男女等。若受出世間菩萨戒而不起慈悲心。若他物起盜想。若起妄語心。並犯波罗夷。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樹葉皮汁以心欲取。若起歌舞作樂花香瓔珞想。若起高广大床想。若起捉金銀珍宝想。並是菩萨僧伽婆尸沙。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剃身毛。若翦爪如初月形。若起此想。若起斬斫草木想。若起毀他名譽等想並犯偷兰遮。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佛法僧物花香衣宝以脚踐踏。若佛塔若佛所行处。及菩提樹转法轮处以脚踐踏。並犯波逸提。若不信者不堪得三乘。又若吐舌动眼毀诸威儀。起犯此想者犯突吉罗。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又若见他物他樂种种服翫。詐现求利及说人罪过若起此想犯波罗提舍。若以身、口行不堪得三乘。
疏:「亦不隨眠流注相續」者。
虽不现起,壞惡不捨,結怨裏心,名「隨眠」也。
疏:「世法处有九种」等者。
问:世法有八,謂譽、利、称、樂,及苦等四,何故不言譽等四耶?
答:譽等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言也。謂資具等性是壞法,復遇缘壞,名「壞法壞」。此猶質在,遇缘質尽,名「尽法尽」。
问:壞、尽二,与老、病、死三而有何別?
答:外、內有異,故分五种。
論:「此说自性」等者。
问:忍、精進等体非三业,如何今言说自性耶?
答:有义:實非自性,而作用中三业殊胜,於眷屬中對餘劣者假名自性。
詳曰:忍及精進必有三业,二行方成,故取三业亦何爽理?诸論多分说彼自性通三业故。
論:「安住最胜」等者。
按《對法》十一但有五种,《释論》云:「『种性』者,謂菩萨法性。『願』者,謂菩提心。『意樂』者,謂悲导心。『事』者,謂捨诸所有。『自体』者,謂身、語、意业。」
論:「巧便最胜」者。
即当《攝論》无分別智所攝受也。无性释云:謂三轮清净,施者、受者、施物分別皆遠离故。
論:「由斯施等四句分別」者。
有三四句,如《疏》所明。又按《优婆塞戒经》广作四句,施四句云:是施非度,謂声闻、缘觉、凡夫、外道、初二僧祇菩萨等施;度而非施,謂餘五度;示度亦施,第三僧祇菩萨所施;非度非施,謂二乘等所修五度。餘度四句准此可量。
问:经、論何違?
答:经據任運進修,不退增胜名「度」;論依具相,通退、不退,加、无加行,以立「度」名。望义不同,故无違也。
論:「復次至相違障故」者。
按《攝論》第七云:成立對治所治障故,为欲對治不发趣因,故立施戒。不发趣因,謂著財位及著室家。为欲對治虽已发趣,復退還因,故立忍進。退還因者,謂处生死有情違犯所生众苦,及於長时善品加行所生疲怠。为欲對治虽已发趣、不復退還而失壞因,故立定惠。失壞因者,謂诸散动及邪惡惠。如是成立對治所治障故,唯立六数。
論:「又施等三,增上生道」等者。
「增上生」者。
所招果体。「道」者是因。大財等果从因等起,名「增上生」。「決定胜」者,亦是果也,望前三果增上果体,後三果体而胜於彼,名「決定胜」。「道」者,因也。
論:「智助般若」等者。
又按《辨中邊論》障十度果,頌如《疏》引,長行释云:此说十种波罗密多所得果障,以显十种波罗密多自性之障。謂於布施说富貴障;於净戒说善趣障;於安忍说不捨有情障;於精進说減过失、增功德障;於靜慮说令所化趣八法障;於般若说解脫障;於方便说施等善无窮尽障,由此回向无上菩提,令施等善无窮尽故;於願说一切生中善无間转障,由大願力攝受能順善法生故;於力说所作善得決定障,由思擇力及修習力能伏彼障,非彼伏故;於智说自、他受用法成就障,不如闻言而觉义故。
論:「謂由前前引发後後」等者。
按《對法》云,由施串習捨施內外,不顧身命,棄大宝藏,受持禁戒。由护戒故,他所毀罵終不反報,遂能堪忍。以能堪忍寒、熱等苦,加行不息,发勤精進。精進方便,證究竟果,成滿靜慮。靜慮滿已,證得出世究竟大惠。復次前前後後所持,由具尸罗施得清净;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具尸罗不为恼害;由忍力故,戒得清净;由能忍受他不饒益,終不毀犯所學处故;由精進故,忍得清净;由勇猛力,久处生死不以为难,能受众生違逆等苦;由靜慮故,精進清净;由喜、樂俱,能勤修習一切善法无休息故;由具惠故,靜慮清净。若由无量門数数观诸法,能證內寂靜,增長三摩地。《瑜伽》、《攝論》与《對法論》初復次同,故不引也。
疏:「最胜所作」等者。
按彼論解云:「一切佛菩萨所为所到故。」有释:最胜所作是佛所作。最胜所至,十地菩萨之所至也。
詳曰:佛及菩萨俱作、俱至,或佛所至、菩萨所作,亦應无失。
疏:「安住佛性」者。
佛性正是彼岸之体。由能安住名之为到。又彼岸者總攝大乘出世教、理、行、果四也。佛性即是理所攝也。或通於果。
疏:「又『波罗』是所知」等者。
此非《對法》文,乃是疏主释彼論也。
疏:「合有六解」者。
「六」字應錯,合为「五」字。一、《瑜伽》五缘;二、十二最胜;三、最胜所作等,《疏》云「『波罗』,所至义」等者,此是疏主释彼論中「所作」、「所至」,非是《論》文;四、所知彼岸等;五、濟度自、他等。或「『波罗』是所知义」等,此为一解,「六」字不錯。又按智度論復有三释。一云度慳貪等诸烦恼海至究竟故名到彼岸。即以六障而为此岸。六度为彼岸。二云此岸是世間。彼岸是涅槃。即以生死、涅槃二种为此彼岸。三云有无等境名为此岸。知有无智名到彼岸。即以分別有相、无相名此、彼岸。
疏:「释別名」者。
按《攝論》第七云:「又能息滅惡戒、惡趣,及能取得善趣等持,故名为戒。又能滅尽忿怒怨讎,及能善住自他安隱,故名为忍。又能遠离所有懈怠、惡不善法,及能出生无量善法令其增長,故名精進。又能消除所有散动,及能引得內心安住,故名靜慮。」施、惠如《疏》引。
疏:「由大施」等者。
按彼論云:「大施者,尽捨一切內外事故,長时施故。离过者,遠离不平等追求等过故。离垢者,永斷一切所治慳故。」
释曰:离非法貪亦离过也,餘之五度各亦有三,义意易知,《論》指不作。又云。能令诸根永寂靜故。能起清净诸善趣故。能为清净所依处故。说名为戒。隨其次第护诸根門。往善趣因涅槃所依。遠离一切忿勢灰故。遠离不捨怨害心故。显发損者常安隱故。说名为忍。怨害心者。謂起報怨心。不捨者。謂不棄此心。能壞怨心名为損者。显此无畏故名显发損者常安隱。故損害生長作用相應故名精進。損害作用相應者。謂前二正斷。以能損害不善法故。生長作用相應者。謂後二正斷。以能生長诸善法故。能持能息能靜能調。又能引发故名靜慮。能持者。謂於境繫心。能息者。謂息诸散亂。能靜者。謂令心寂靜。能調者。謂制伏诸纏。能引发者。謂能引发自在作用。施惠兩文如疏已引。其施中云。能捨施等者。捨謂棄捨。除斷之义。为由施故能斷施人当来貧苦。復由施故能除受人现生遺乏逼迫熱恼。又惠度者。彼論释云。他所发者。謂从他言音所生。及如理作意相應。惠內證者。謂出世間惠。种別者謂出世間後所得惠。得寂靜者。謂修道中治烦恼惠。胜德者。謂能引发胜功德惠。
論:「依止意樂修」者。
按《對法論》有六意樂:謂诸菩萨以殑伽沙界滿中七宝,又殑伽沙等身命刹那頃,或经殑伽沙等大劫,施一有情乃至一切,皆令彼於菩提速成修行。如是差別施时,菩萨意樂猶不厭足,名无厭意樂。又诸菩萨修行施时,展转相續,无一刹那有退、有斷,乃至菩提,名广大意樂。又诸菩萨修行施时,於施所攝诸有情所,生大欢喜,名欢喜意樂。又诸菩萨修行施时,观施所攝一切有情,於我己身有大恩德,不见已身於彼有恩,由資助我三菩提故,名恩德意樂。又诸菩萨修行施时,虽於无量诸有情所興大施福,而不希報恩当来異熟,名无染意樂。又诸菩萨修行施时,所得異熟施诸有情,不自为己,又以此福共诸有情回向菩提,名善好意樂。餘度准知。
疏:「四依止方便修亦有三种」者。
即观三轮以为三也。
論:「此十攝者」等者。
按《攝論本》云:「世尊於此一切六种波罗密多,或有处所以施声等说」者,释曰:经中有处以一施言攝干六度,「戒」等之声亦復如是。无性释曰:謂於一切修加行中,即有一切更互相助。謂修施时禁防忍受,策勵專心,能善巧知业果相屬,如是施中即有餘转。若修戒时遠离慳悋、忿恚、懈怠、散动、邪见,如是戒中即有餘转。修習所餘亦如是说。
論:「依修前行至應作四句」者。
汎尔決擇问答诸法,而有寬、狹差別不同。由斯《對法》第十五中,明其一行、順前、順後,二、三、四等诸句数也。故彼論云:一行者,即问論法,謂以一法与餘法一一互相问已,除此法更以第二法与餘法互相问,如是一一问一切法。今有问言:若成就眼处亦色处耶?設成就色处亦眼处耶?應順前句答,餘句相望问答順前、後及以四句,如理應思。如是次第,一一漸咸,如理應说。順前句者,謂於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相问,依止前法以答所问。如有问言:若智亦所知耶?設所知亦智耶?此應作順前句答。诸智亦所知,有所知非智,謂餘法。順後句者,謂即二法展转相问,依止後法以答所问。如有问言:若所取亦能取耶?設能取亦所取耶?此應作順後句答。诸能取亦所取,有所取非能取,謂色等五境及法处除相應。二句者,謂於所问應二句答,不得有餘。如有依蘊建立依界建立,而发问言:若蘊数亦界数耶?設界数亦蘊数耶?此應作二句答。或蘊数非界数,謂色蘊、識蘊,何以故?无有一界全攝色蘊相;或全攝識蘊相故;或界数非蘊数,謂法界。三句者,謂於所问唯三句答。如有问言:若蘊数亦处数耶?設处数亦蘊数耶?此應三句答。或蘊数非处数,謂色蘊;或处数非蘊数,謂法处;或蘊数亦处数,謂識蘊意处。俱非者,於蘊、处中決定不有。四句者,謂於所问作四句答。如有问言:若成就眼根亦耳根耶?設成就耳根亦眼根耶?應四句答:初句謂聾者,眼根已生不捨;第二句謂盲者,耳根已生不捨;第三句謂眼、耳根已生不捨;第四句除上尔所相。述可句者,謂於所问順尔而答,以如是言述可所问。如有问言:诸无常者皆是行耶?設当是行皆无常耶?應述可答所问如是。遮止句者,謂於所问不尔而答,以不尔言遮止所问。如有问言:蘊外诸行幾諦攝耶?應遮止答:蘊外无行。
疏:「此依始业地」等者。
由依始业地人,故順後句答。若依串習,六皆頓修,皆互相攝。
論:「若依純杂」等者。
《對法》十二兩种四句,初四如《疏》,第二四云:復次,一切行施皆能生施波罗密多种類福耶?此應作四句:初句謂所行施不回向大菩提;第二句謂於施波罗密多勸勵讚美,隨喜慶悅;第三句謂所行施回向大菩提;第四句謂除上尔所相,惠等亦尔。四句應思。
释曰:初句行施,非生波罗密多類福;第二句生波罗密多种類之福,而非行施;三、四可知。又按《攝論》第七《无性释》,彼相攝义云:「是其相故者,是攝体相,謂此施等与彼施等更互相攝。是隨順故者,是攝隨順信等善法,施等善心彼所修故,於施等中彼隨转故,信等即是诸善大地及念住等菩提分法。是等流故者,是攝等流,謂无諍等及十力等,是到彼岸等流果故。」
論:「此十果」等者。
按《瑜伽》七十八云:一切波罗密多何果異熟?当知此亦略有六种:一者、得大財富;二者、往生善趣;三者、无怨、无壞,多诸喜樂;四者、为众生主;五者、身无恼害;六者、有大宗业。且就異熟一果以明,不障得餘。又按《攝論无性释》云:富貴攝者,是施所得胜利。大生攝者,是戒所得胜利,胜善趣攝,故名「大生」。大朋大屬攝者,是忍所得胜利。「朋」謂親族,「屬」謂奴婢。广大事业加行成就攝者,謂勤所得胜利。「广大事业」,謂轮王等。於中策勵,名为「加行」。所作皆辨,故名「成就」。无诸恼害、性薄尘垢攝者,是靜慮所得胜利。由靜慮故,感此威力,善知一切。五明处攝者,是惠所得胜利。
論:「此与二乘有共不共」等者。
攝論第七有四殊胜。明与二乘而有差別。无性释云。差別殊胜。謂诸菩萨具三种戒。声闻乘等唯有一种律儀尸罗。是故菩萨望彼殊胜。餘三殊胜准此應知。如疏略引。
論:「定學有四」等者。
《疏》判此定非地前得。有义彈云:亦未可依。虽復胜定多依第四,亦有通依餘地生故。又不可以二乘不得證是无漏,地前菩萨所有修行亦非二乘所知境故。戒及惠學並通地前,何故定學唯说地上?故通地前以之胜也。
詳曰:《疏》意不说所言定學唯取无漏,但显《論》中所舉四定非地前相。又二乘不知通漏、无漏,今但以彼不知之义證定无漏,非言有漏即彼皆知。又按《攝論》明定差別,後四差別謂對治、堪能、引发、作业;若非无漏,何有此能?故知彼論據无漏定,此所舉定同彼何建?又復三學隨據一说,何要責之一等?
疏:「又能引发十难行」者。
按彼論云:一、自誓难行,誓受无上菩提願故;二、不退难行,生死众苦不能退故;三、不背难行,一切有情虽行邪行而不棄故;四、现前难行,怨有情所现作一切饒益事故;五、不染难行,生在世間,不为世法所染污故;六、胜解难行,於大乘中深生信解故;七、通達难行,具能通達補特伽罗、法无我故;八、隨觉难行,於诸如来所说甚深祕密言詞能隨觉故;九、不离不染难行,不捨生死而不染故;十、加行难行,能修诸佛安住解脫,一切障礙窮生死際不作功用,常起一切有情一切义利行故。
論:「此三自性」等者。
《攝論》第八有十六門今略引云:「此中无分別智离五种相以为自性。」本論如《疏》。无性释云:若无作意是无分別智,熟眠、醉等應成无分別智。若过尋伺地是无分別智,第二靜慮已上诸地一切異生及声闻等,應成无分別智。若想受滅是无分別智,此智体相难可成立,无想等中离心无有诸心法故。若如其色是无分別智,應不得成无分別智,譬如大种所造色故。若於真义異相計度是无分別智,此智不成无分別性,以於真义異相計度,言此是真、是无分別,有分別故。二、智所依者,謂无分別智所依非心、非思义故,亦非非心为所依止,心种類故。以心为因,数習勢力,引得此位,名「心种類」。此即显示智所依心,出过一切思量分別。
释曰:「心」言通目思、非思量,外又偏以思量心难。答中據彼二种心故,言不依依。智所依心虽无分別,是前无間心之种類,亦得名心。餘如《疏》引。三、智因缘;四、智所缘;五、智行相,皆如《疏》引。六、智所住持者,謂无分別後得智中所得种种菩萨诸行,此行皆以智为所依。七、无分別智誰为助伴,若唯有一應无所能者,謂前五度分为二道:初四資糧道,後一依止道,为能助伴。八、无分別智当於何处感異熟果者,謂於诸佛變化、受用二身会中,此非異熟因,能治彼故;即增上果假名異熟,由此資熏餘有漏业,令感異熟,故立此名。九、无分別智誰为等流者,謂前前生中无分別智,後後生处展转增胜,是等流果。十、无分別智出离云何者,謂初極喜地入见道时,见一切地无分別理,初得出离,後修道位诸地方成。十一、无分別智誰为究竟者,謂初地中虽得三身而未清净,至第十地乃得清净,方名究竟。十二、无分別智如何、从何、由何无染者,謂如虛空从种种極惡,由信惠解以为因故,而得无染。十三、加行、根本、後得三种无分別智有差別者,頌曰:如瘂求受义,如瘂正受义,如非瘂受义;如愚求受义,如愚正受义,如非愚受义;如五求受义,如五正受义;如末那受义,如未解於論,求論受法义;次第譬三智,應知加行等。「义」謂境义:初未受、未说;次受、未说;後受亦说。「五識」等者。
約无分別有分別明。「求論」等者。
據求溫習通達以辨。意識依意,名为「末那」。十四、根本、後得二智差別者,頌曰:如人正閉目,是无分別智,即彼復開目,後得智亦尔。十五、无分別智云何能作利有情事者,頌曰:如末尼天樂,无思成自事,种种佛事成,常离思亦尔。十六、无分別智为缘分別依他起性,为缘餘境自体亦尔?为智、非智?若缘依他,云何得成无分別智?若缘餘境,餘境定无,当何所缘?是智,應有所知;非智,云何名无分別智者?謂无分別智不缘依他,无分別故;亦不缘餘,缘此分別法性为境,法与法性非一、異等。是故此智不可定说缘分別境、非分別境,自体亦尔。不可说言決定是智,如加行、後得无分別故,亦非非智以加行智为先因故。此智与境无差別相,如空与空所有光明,是故此智成无分別。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者。
问:下明菩萨一一刹那四道具有,如何今言见道等中无加行耶?
答:若加行道,通漏、无漏;加行智者唯是漏攝,故不为例。或加行智亦通无漏,今依漏说,亦不相違。
論:「八地已去至现唯无漏」者。
问:八地已上,五識中善亦非无漏,如何施等唯无漏耶?
答:五識中善既非增胜,非立为度,故不相違。
論:「此十义類差別无邊」等者。
按《瑜伽論》七十八中,广有诸門,故指彼也。今略引云:「總说一切波罗密多清净相者,当知七种:一者、菩萨於此诸法不求他知;二者、於此诸法见已,不生執著;三者、即於如是诸法不生疑惑:謂为能得大菩提不;四者、終不自讚毀他,有所輕蔑;五者、終不憍傲放逸;六者、終不少有所得便生喜足;七者、終不由此诸法於他发起嫉妬、慳吝。」又云:无染著性,无顧戀性,正回向性,最为广大。无罪过性、无分別性、无有染污,思擇所作,最为明盛。已入无退转法地,名不可动。若十地攝佛地攝者,名最清净。又云:「何因缘故,菩萨所得波罗密多诸可愛果及诸異熟,常无有尽?波罗密多亦无有尽?善男子!展转相依,生起修習无間斷故。」又云:「当知一切波罗密多各有四种最胜威德:一者、於此波罗密多正修行时,能捨慳吝、犯戒、心憤、懈怠、散亂,见趣所治;二者、於此正修行时,能为无上正等菩提真實資糧;三者、於此正修行时,於现法中能自攝受,饒益有情;四者、於此正修行时,於未来世能得广大无尽可愛诸果異熟。」又云:「当知一切波罗密多大悲为因,微妙可愛诸果異熟,饒益一切有情为,果圓滿无上广大菩提为大义利。」又云:「以般若波罗蜜多能取诸法无自性性。」
論:「依彼种立異生性故」者。
问:若尔,如何下愚相即云執著我、法愚是畢生性障?豈此愚者唯約种談?
答:性狹、障寬。異生性障即通种、现,謂異生性及異生性种類现行,總合名为異生性障,故无違也。
疏:「六十六立五无記」者。
謂異熟等四,加自性一。自性体者,謂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诸有色处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处、声处。
疏:「如實义至名为自相」者。
總明《因明》自、共二相。唯分別心安立等者,方名共相。若非安立,縱五蘊上空、无常等,皆名自相。一一各附自所依蘊,不通餘故。即无常等亦名實义,異彼分別心所立故。
问:经中二相其义云何?
答:五蘊等体,名为自相。蘊上无常、苦、无我等,名为共相。虽一一蘊无常等別,彼此相似以立共名,不说散心分別安立名共相也,故与因明所说不同。
问:初、後二師义何別耶?
答:大意是同,广、略異耳。明经中意与前師同,唯敘《因明》有別前也。然《疏》中云「彼《因明論》」至「与此不同」者,並依《佛地》敘《因明論》二相之义。結与经別,经別之义同於初師,更不言也。故《佛地論》敘《因明》已,而總結云「此经不尔,故不相違。」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者。
问:若无間道不證滅者,何故说彼无分別智是缘理智?
答:所缘之理但名真如、不名擇滅,猶有麁重而未斷故。
若尔,斷惑證滅別者,如何下说菩萨利根刹那刹那斷惑證滅?
答:彼依異品相望而談。此約一品故不相例。
疏:「无間道麁至解脫得自在故」者。
有义释云:无間道时伏受等种,解脫道位除彼麁重。
疏:「亦显所知障斷不得无为」等者。
詳曰:今助一释:斷所知障亦得无为,如《显揚》云想受、不动二无为者,若斷障得,擇滅所攝,彼障即是所知障攝。又此論下云:許无住处亦擇滅攝。经言三乘无差別等,而依离縛斷烦恼说,亦不相違。
論:「如入二定,说斷苦根」者。
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隱性,名苦麁重。初定力微,未能发生殊胜喜樂及胜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麁重。二定相違,故彼方斷。又《婆沙論》八十一云:问:离欲染时斷憂及苦,契经何故说第二定而滅苦耶?
答:依过對治故作是说,謂离欲染虽斷苦根,而未名为过苦對治。於初靜慮得离欲时,过苦對治,故说苦滅。苦對治者,謂初靜慮。广如彼说。
論:「又十无明」等者。
按《攝論本》云:「以於十相所知法界,有十无明所治障住。」
释曰:由彼十相所显真如,名十相法界。又云:「應知如是无明,於声闻等非染污,於诸菩萨是染污。」十无明名,一一如下《疏》中牒也。准此故知:異生性障非十无明,以異生性非无記故,非唯智障。
疏:「有或九故」者。
若初地中唯斷见惑,而更不斷修道惑等;修道但應有於九地,何故《論》说修道十地?
論:「四、微細障最下品」者。
具如《疏》辨。有义彈云:應说地地第九品攝,不應说为三品中下。
詳曰:见等餘惑第九品者,一切應是此微細障,是下品故。既有此濫,故《疏》三品遮簡尤善。
論:「二身见」者。
二释如《疏》。有义:法執之中有我、我所二身见故。
詳曰:虽萨迦耶兼攝我所,观今文勢,不取我所品。所以者何?
答:明二见已,既问寧知唯第六俱,既与第七相對问答,第七豈許有我所见?由此故《疏》第二解胜。
疏:「以十种方便智至入」者。
入第七地十方便智,彼广不錄。
論:「入十地至及所含藏」者。
问:後後地中所有功德,前前地中頗亦得不?
答:「亦許得,故《瑜伽論》四十八云:如是所说後後住中支分功德,非前前住一切都无,然下品故,不隨其数。当知即彼展转修習,成中上品。於餘後地證得成滿,方乃建立。」
論第十卷
疏:「此中意说已斷处故」者。
问:若約已斷烦恼亦應言如来位,若依正斷所知亦合在金刚心,何故不同?
答:《大論》二障據影略说,说彼二障一在金刚、一如来地,亦不相違。
論:「真见道中一切頓斷」者。
縱三心见道亦頓斷也。故《瑜伽論》五十九云:「见斷烦恼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现观智諦现观故,能斷见道所斷烦恼。然此现观与壞缘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见斷烦恼。」
疏:「尚不許九无間道入根本定」等者。
次第那含斷欲九品无間,皆依未至定起。
論:「通缘內外至有众多故」者。
有义彈《疏》,而自释云:今说通释烦恼、所知六識俱者漸斷所以,如前第七双释二障頓斷所由,故知此文合解二障漸斷所以。不尔,烦恼如何不释?
詳曰:第七二障頓斷无差,隣次双明頓斷所以。六識二障前後別明,就烦恼中,小、大有異,小漸大頓。次明所知唯大唯漸,後方释彼漸斷所以。文勢既隔,何得通释烦恼漸因?又烦恼障菩萨頓斷文已自彰,「缘內、外」言,如何显頓反明漸耶?由斯但辨所知漸由,示方隅尔。
論:「必各別起无間」等者。
问:四义云何?
答:按《對法論》第九说云:加行道者,謂由此道能捨烦恼。所以者何?由正修如是道时,能漸捨离各別上品等烦恼所生品類麁重,一分漸得转依。无間道者,謂由此道,无間永斷烦恼,令无所餘。所以者何?由此道无間能永除遣此品烦恼所生品類麁重,令无有餘。又转麁重依得无麁重。解脫道者,謂由此道,證斷烦恼所得解脫。所以者何?由此道能證烦恼永斷所得转依故。胜進道者,謂为斷餘品烦恼所有加行、无間、解脫道,是名胜進。所以者何?为斷此品後餘烦恼所有加行、无間、解脫,望此品胜,名胜進道。
释曰:所斷麁重即惑种子,或无堪任。所言「转依」即第八識,能离識上一分麁重,名之为「得」。或成實性亦为「转依」,「得」义同前。
又按《俱舍》说云:无間道者,約斷惑得无能隔礙故。
释曰:由斷惑得,令不至生,无有力能隔礙圣道,令不證滅,名无間道。
由解脫道已,至生相決定现起能證滅故。「已解脫惑得与离繫得俱时起故。」
释曰:已解脫得与离繫得俱时而生,正證离繫果,故名「解脫」。猶如世間驅賊閉戶,故隨何品要俱二道。与大乘別,如前斷惑證滅別辨。
疏:「此依容預」,「不尔,便違《對法》」者。
容預胜進,而即別起。非容預者,以彼後品加行、无間、解脫三道为胜進道。《對法》说故,違意可知。
疏:「若別別斷至故具四道」者。
談体一智,據义不同,分为四道。容預、欣求即是胜進、加行义也。
疏:「即是別別望前有也」者。
此显彼論據於菩萨別起道说,故言後三是前胜進,与此論別。
疏:「又云至即二乘」者。
復会《對法》,後明胜進依二乘说。按彼論云:又復棄捨斷烦恼加行,或勤方便思惟诸法,或勤加行安住诸法,或進修餘三摩鉢底诸所有道,名「胜進道」。《释論》云:「又復」者,为显餘义。捨斷烦恼诸加行道,但正思惟契经等法;或復於先所思、所證法中安住观察;或復進入餘胜品定;诸如是等,名「胜進道」。
释曰:明非斷惑诸胜進道,簡彼斷惑胜進道,故云「棄捨斷烦恼行」。餘文可量。
疏:「或總通三乘」者。
重明《對法》兩文皆通三乘说也。
疏:「今此既論至是前胜進」者。
显此論说二乘胜進。言「或總」者,同彼《對法》後品三道,皆前胜進。
疏:「若不尔至胜進者故」者。
又显此論或總、別言,不同《對法》望後品说。若不尔者,初品以後所有品道皆胜於前,此即无有不起若別、若總二胜進道。既不如是,明不同彼。或「總」言显是不定也,义如《疏》辨;《對法》不言或總、別故,容有不起胜進道时。
疏:「得十意樂平等净心」者。
按《十地論》第七,《经》云:一、过去佛平等染净心;二、未来佛;三、现在佛;四、戒净;五、心净;六、除见、疑、悔净;七、道、非道智净;八、行斷智净;九、思量一切菩提分法上上净;十、化度一切众生净。彼論解云:於平等中心得清净,是诸佛法及隨順诸佛法。謂初三世佛十力等,是即诸佛法。餘七隨順诸佛法也,佛法因此戒、定、智惠、化众生成。戒即第四,定是第五,六、七、八,九總智净攝。
释曰:於三宝所离疑惑心,知佛所说道能出离,外道非道,不能出离。又謂我應斷下、中行,而为发起上妙圣行,如次是彼六、七、八相。
疏:「不行契经等种种法相中」者。
由知法无相故,不以有相行,於契经等种种法相中,观契经等为有相也。
論:「八、不增減真如」等者。
如《疏》具辨《攝論》、《中邊》与此同、異。有义自释,復彈《疏》云:初應正同世親所说,义无別故。无性後释亦与此同,不可如《疏》说此、彼別。
詳曰:乍观似同,窮理少異。《攝論》直據斷染得净明无增減,此約离執明无增減,即同《中邊》。由證此如而离於執,不见一法而有增減,舉彼所见不增減法以显真如。不增減之真如,依主释也。以此而言,《疏》意遠矣。
論:「即此亦名相土自在」等者。
问:此相自在即中邊論四自在中无分別攝。何故此相名无分別。
答:无分別智之所起故从因为名。此論言相依果受称。故不相違。
論:「有漏曾習」等者。
问:何以曾習不能斷惑?
答:言「曾習」者,是曾得也。此曾習道若能斷者,既應二障无始不成,以能治道先已起故。虽道曾得,而障不亡,故知曾習非能斷也。
疏:「然約缘縛至可说地斷」者。
显所知障而不可说上、下自、他斷差別也,以非相應、所缘等縛,不同惑障。
疏:「此即在下斷上至非縛法故」者。
「此」言,即此所知障也。言「非潤生」、「非縛法」者,显異烦恼,故在上、下隨斷下、上,理无有違。
疏:「又解至類亦應然」者。
類同烦恼,斷有次第。
疏:「即二障至各有四句」者。
以所知障類同烦恼斷有次第。故所知障六七相望亦成四句。四句作法同烦恼说。但易其名思可知也。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者。
问:无住涅槃菩萨證不?
答:傳有兩释。一曰不得,此論说云出所知障而證得故。
若尔,《攝論》云何会耶?彼謂菩萨有无住故。
解云:无住涅槃由菩萨證,非彼已得。如修習位说得转依,非已得故。二云許得,分斷所知所显真如,悲、智依故。有义斷云:今依前解,说出烦恼得有餘依,要全出离,说出所知得无住处,明非因得。
詳曰:後释为胜。言「出所知」而有二义:一者、全出名之为「出」,此舉胜者影显菩萨,如有餘依舉二乘者,以显於佛。二者、分、全俱名为「出」,亦如三乘见、修、无學三无漏道,俱名「出世」。由此有餘言「障永寂」,无住不尔,若要障尽,亦應同彼言「障永寂」。既不如之,故与前別,不可为例。又由悲智不住於二,所證之理名无住处。五地既斷背於生死樂涅槃愚,而由證彼无差別理,此豈不名无住之义?況乃《攝論》明言有也,豈隨己情強通圣教?
論:「若声闻等至说彼非有」者。
按《胜鬘经》云:「阿罗汉、辟支佛有餘生法不尽,故有生」者,释曰:明我生已尽,智不究竟,即知苦智。知苦智二:一、知分段;二、知變易。二乘斷初,未斷變易,故言「有生」。「有餘梵行成故不純」者,释曰:梵行已立不究竟也,即證滅智。涅槃名梵,證梵之因,名为「梵行」。梵行有二:一、分段因尽显有餘依,分段果尽显无餘依;二、變易果尽显无餘依,无漏依在显有餘依。二乘定姓及不定姓,於前一中得有全分,不得第二。虽有所成,而为變易因果所杂,故名「不純」。「事不究竟,故当有所作」者,释曰:所作已辦不究竟也,是修道智。修道有二:一、治分段;二、治變易。二乘但修分段對治,餘治未修,故事不究竟。事不究竟,故当有所作。「不度彼故,当有所斷」者,释曰:不受後有不究竟也,是斷集智。所斷有二:一、分段因;二、變易因。二乘斷初第二因,名「不度彼」。不度彼故,当必須斷。「不斷彼故,去涅槃界遠」者,释曰:由前四智皆不究竟,故去如来大涅槃遠。舉第四智,显前三智。
論:「非擇滅攝,说暫离故」者。
即《显揚論》十八中云:「謂非擇滅等四种离繫者:謂缘差脫畢竟离繫;簡擇烦恼究竟离繫;苦樂繫时离繫;心、心法暫时离繫。」
释:非擇、擇滅、不动、想受,如次为四。後二既云「繫时离繫」,明是四中非擇滅攝。
疏:「對法至不可为难」者。
此遮伏难。伏难意云。按對法云。有二种應斷法。謂诸烦恼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种。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当知烦恼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动及想受滅。既云斷受得二无为。二无为者如何。不是擇滅攝耶。疏意释者种斷现息俱名为斷。受等據现暫尔不行。若不尔者於擇滅中。何不攝彼不动、想受。既開不攝。明非擇也。
疏:「不同有漏」等者。
遮小宗救。小宗救云:汝大乘宗有漏斷惑,亦但非擇,何責我斷不染无知得非擇滅?答意易詳。
論:「攝观无量」等者。
一释如《疏》。有义:「观」者,观名,即念住等,此能任持念住观故。《佛地論》说:若就麁相,妙观察智攝四念住,观察一切身、土等法。
詳曰:理既多途,二义俱得。
疏:「今说因果位通」者。
今者说通因果二位,俱二十二。尋、伺唯因,不通果有,故不言之。
論:「此转有漏八、七、六、五」等者。
问:《庄严論頌》云:八、七、五、六識,如次而得故。即转五識得妙观察,如何相違?
答:《佛地》第三有二師释,正义同此。第二師云:转第六識得成事作智,转五现識得妙观察。正义破云:此不應尔,非次第故。说法除疑周遍观察,非五用故。
释曰:彼第二師意同《庄严》,正义显彼《庄严論》说非次第也,故不相違。
論:「智虽非識」等者。
《佛地》第三大意同之,稍广此也,并显相應總名为「智」。彼云:如是四智转何法得?《攝大乘》说转識蘊得,何故转心而得心法?非得心法,四无漏心智相應故,假说名「智」。故《論》说言:问:正智当言實有、当言假有?
答:当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诸心、心法,亦名为智,说之为假,故有二种。此中无漏心、心法等智为主故,皆说名「智」。转識蘊依,得四无漏智相應心,謂大圓鏡心乃至成事作心。
疏:「何故第八至五識不尔」者。
此难初释:何故因八缘於定色,定色引故,所變即屬法处定色,五識亦缘定色为質,所變即非法处色收?
疏:「五称散、五常缘故」者。
此答辭也:一、性散动;二者、常缘五尘为境。不同第八,故所變色五尘中收。
論:「又此是常」等者。
有义論云:所依常者,謂所缘境,以境常故,假说智常。故《涅槃》云: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诸佛亦常。「无斷、尽」言,總释四智为常之义。相續无間,故名「无斷」;後際无故,故名「无尽」。不須別配三身说也。
詳曰:虽此論中正約四智说无斷尽,然身体离四智无,故无斷尽兼配於身,理亦應善。《庄严論》有此識说故。
論:「如是法身有三相別」者。
问:如是三身佛佛同体,常、无常耶?
答:自性身同,餘身义等,亦得名「同」。虽俱云「常」,常有差別也。故《庄严論》云:彼三种身,一切诸佛皆悉平等。由依故,一切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无別故。由心故,一切诸佛色身平等,佛心无別故。由业故,一切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化故,一切诸佛悉同常住。由自性常故,一切诸佛自性身常,畢竟无漏故。由无間常故,一切诸佛色身常住,说法无斷绝故。由相續常故,一切诸佛化身常住,虽於此滅復彼现故。
論:「二、他受用,由平等示现」等者。
傳有三释:一云观察擊发平等,故示现之;二云平等擊圓鏡智而令示现,从彼能擊,说平等现;三云平等自能示现,不假他擊,亦不擊他。
詳曰:後释为正,既自在智非唯根本,现身、土相,何理不能?第二理通,鏡智本故。初释非也。
論:「三變化身至诸利樂事」等者。
问:《瑜伽論》七十九云地前菩萨不生净土,《攝論》亦云生净土者是別时意。如何今云化居净土为未登地菩萨等耶?
答:傳有兩释:一云二乘異生亦生故,《观经》等皆誠说故。《瑜伽》、《攝論》云不生者,據受用土,不遮化土。二云不生,《瑜伽》、《攝論》以自会故。又《大乘同性经》云:净土成佛皆是受用身,秽土中者皆是化身。故知化身所居土者,不得名净。此言净土,據暫變说。即如《法华》三變净方,《维摩》等同。
詳曰:今同前说,多经、論中说生净故。《同性经》中,为對受用,化称为秽,亦不相違。
論:「《論》说转去阿赖耶識得自性」者。
《攝論本》云:應知法身由幾佛法之所攝持:一、由清净,謂转阿赖耶識得法身故。故知鏡智自性身攝。
論:「圓鏡智品至而證得故」者。
《攝論》第九无性释云:「当知此中转阿赖耶識故,得大圓鏡智。」
論:「说平等智」等者。
无性《攝論》第九云:转染污末那故,得平等性智。由此安住无住涅槃,大慈大悲恒与相應,能隨所樂现佛影像。又云:「妙观察智具足一切陀罗尼門、三摩地門,猶如宝藏,於大会中能现一切自在作用,能斷诸疑能雨法雨。」又云:成所作智普於十方一切世界能现變化,八相成道,能现住持一切有情利樂事故。
論:「然说转去藏識至彼實性故」者。
按无性論第九说云:「以其法身体清净故,净誰转誰而得清净?为答此问,说如是言:转阿赖耶識得法身故,由阿赖耶識執持一切杂染种子。對治起时,转滅如是一切染种,转得隨順一切无罪圓滿功德。譬如世間阿揭陀藥,能變有毒令成无毒,故说名『转』。」
論:「平等智品至攝變化身」者。
问:按《佛地经》说,观察智於大众中雨大法雨,说法斷疑,故起化相屬何身耶?
答:依受用身为圣菩萨说法等者,他受用攝。依於化身,攝亦如之。
问:大圓鏡智缘餘二身所變之相,餘之三智缘自受用所變之相,各屬何身?
答:圓鏡智變餘二身、土所有相者,而有兩释:一云亦是自受用攝,以極微細非彼境故,由斯二智自變二身,非擊第八而令现也;二云所變隨質,二身、土攝,若餘三智缘自身、土所變之相,自身土攝,非为他故。
論:「说圓鏡智是受用佛」者。
问:此既《庄严論》中所说,前師如何而会释耶?
答:今为通云:由因圓鏡智方得受用,據所因说,亦不相違。
論:「三业化身」等者。
按《佛地经》云:「身、語、及心化,善巧方便业。」《論》第七云:此显成所作智起三业化。由此智能善巧方便,能起身、語、心三业化。身化三种:一、自身相應,謂化自身为轮王等种种形類,及现种种诸本生事。二、他身相應,謂化魔王为佛身等,變舍利子为天女等,寄他身上示现种种變化形類。三、非身相應,謂现大地为七宝等,或现无量佛化身等,或放光明照无邊界。如是等類离自、他身,別變化作情、非情色种种形類,动地、放光、風香等事,皆为利樂诸有情故,一切皆名佛身化业。語业亦三:一、自身相應,謂佛自身化现梵音,遍告无邊诸世界等种种語业。二、他身相應,謂令声闻大弟子等以佛梵音宣说大乘甚深法等。是故声闻、诸菩萨等,说非己分甚深妙法,皆是如来變化所作,非彼自力。三、非身相應,謂化大海、草木等類乃至虛空,亦出音声说大法等,如是皆名變化語业。心化唯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种种心,及心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现种种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见分现。
问:云何不化非情,令心相现?
答:非情已是心等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现?若心相现則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心但有二种。
问:既許化作非情色相,如化佛等;於此现心说非身化,斯有何失?
答:色有离質,化通非身;心法不然,无非身化。彼論復有異師说云:心不可化,但由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若加被他,令愚昧者解甚深法,令失念者得正憶念,名化他心。前为正义。
論:「謂自性身至离杂染」等者。
「离杂染」者。
显不能起貪、恚等也。故《疏》依此不起貪等,云應木石以之为难,不难木石中之實性,實性亦是真如体故。有义云:然《疏》说法身转依真如,順生无漏四智功德。有情身中当能順生故,亦得说具恒沙德。木石之性非现不順,当亦无有順生义故。又應正说木石之性即佛法身,法身真如体圓遍故。
詳曰:虽作此释,非疏本意,本意如前。
論:「自受用身唯自利」者。
问:因自受用方有他化,復与有情不为障礙,为依增上。二义既具,何唯自利?
答:其自性身非唯二义,復是众圣所證之境,自受用身非餘所知,故不为例。然實非无利他之义,望增胜义,故无有失。
論:「自性身、土」等者。
此明身、土诸佛同異,诸圣教中約义不同互有同異,皆不相違。且《庄严論》云:由依、心、业故,三身俱平等。
释曰:彼三种身如其次第,一切诸佛悉皆平等。由依故,一切诸佛自性身平等,法界无別故;由心故,一切诸佛生身平等,佛心无別故;由业故,一切诸佛化身平等,同一所作故。若依《佛地》第七所明,三身诸佛各有同異。故彼論云:法身一切如来共有,故无差別;就能證因有差別故,假说差別。其餘二身各別因感,各別自性實有差別,但无別執。同处相似,利樂意樂,事业平等,说无差別。又按《攝論》,亦有同、異。彼第九云:「诸佛法身当言有異、当言无異?依止意樂业无別故,当言无異。」
释曰:同《庄严論》。又:「无量佛身现等觉故,当言有異。」此显法身約能證说,同《佛地論》。又云:无量依身差別转故,当言有異。化身亦尔。即此論中約色身明,據有異说。
論:「餘二身、土有共、不共」等者。
《佛地》第七有三師说,此同第三,正义所論。彼論甚广,今者略云:一切如来所化有情为共、不共?有义皆共,以一一佛皆度一切,福德、智惠一切平等,同为拔濟一切有情求菩提故,如说一佛所化有情即一切佛。有义不共,以佛所化诸有情類本相屬故,是故如来底沙佛时,曾与慈氏同为弟子。佛观释迦所化有情善根先熟,慈氏所化有情後熟,慈因先滿,释迦後滿。入火光定,令释迦歎,起先成佛。佛欲入滅,言所應度皆已度訖。又契经说:观一所化,在有顶处化留一身,彼从彼沒来生此間,所留化身为说妙法,令成罗汉。如實义者,有共、不共。若所化生一向共者,何須多佛?一佛能化一切生故。若所化生一向不共,菩萨不應发弘誓願,歷事多佛,修學大乘,诸佛不應以已所化付屬後佛。
疏:「能變之者,无烦恼秽故」者。
问:七地以前烦恼猶起,云何乃言「无烦恼秽」?
答:虽有烦恼,皆为利益,具无量德,故不为过,为能秽也。
疏:「本質通净、秽」等者。
佛所變質似染名「秽」。
疏:「相名非順理故」等者。
此显識相不必皆同之所以也。性、相順故,见、相同性。非相順者,即色、心等种种別故。
疏:「不可有漏同无漏难」者。
难云:无漏见、相善等种同生,有漏二分殊,性、种何不等?
答:繫、不繫殊,不可为难。
疏:「问至有漏无漏必同」者。
见、相二分有漏、无漏,何意必同?
答云:相順者固漏、无漏,可名相順。一漏、无漏相順义失。
疏:「三身相對四句」等者。
按彼論云:如是三身有四分故,得为四句:「一、受用非變化,謂自利分實受用身。二、變化非受用,謂變化身,为化地前杂類生故。或麁、或妙、或令欢喜、或令怖畏,改转不定,但名變化。不是受用不必令受现法樂故。三、亦受用亦變化,謂为地上菩萨所现种种化身,令诸菩萨受法樂故,隨时改转不決定故。」又云:「或处说佛有二种身:一者、生身;二者、法身。若自性身、若實受用,俱名法身,诸功德法所依止故,诸功德法所集成故。若變化身、若他受用,俱名生身,隨众所宜数现生故。」又云:又餘经说有十种佛:一、现等觉佛;二、弘誓願佛;三、业異熟佛;四、住持佛;五、變化佛;六、法界佛;七、心佛;八、定佛;九、本性佛;十、隨樂佛。前五世俗佛,後五胜义佛,隨其所應,三身所攝。
释曰:化身现於樹下成道,名「现等觉」。以願乘通化一切生,名「弘誓願」。百劫修相,业感王宮相好之身,名「业異熟」。績素等像,名为「住持」。法身自体,名「法界佛」。第八无漏,名为「心佛」。大定之身,名「定佛」也。自受用身从本种性三劫修成,名「本性佛」。隨彼地上所樂不同,现身有異,名「隨樂佛」。前五是化及以住持,故名「世俗」。後五實身而殊胜故,名为「胜义」。初四化身,第五化像,第六法身,後四受用。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