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知周撰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
沙門知周撰
論:「恒依心起」等者。
有义:难云:受等依心起受等,名心所;心依受等生,應名受等所。又,受等四义具受等,名心所;心亦四义具,應名受等所。如《疏》以彼二、三义簡。然《疏》中说應名心所,此即不然,既以心王望受等说,如何仍说名作心所?
詳曰:心所總名由依於他四义具立,《疏》以王、所總名相例,以心依他具四义故,不據別別受等为难。
问:論既自云恒依心等名为心所,心不依心,如何难云應名心所?答云:依於心显依非己,依非己故,得心所名。心依亦尔,何非心所?《疏》依理責,不尔,心總,而受等別。別、總不切,难不[*]切也。今助一难,受等依心起,从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餘难准此。此不違論,亦无別、總不均之过。
論:「即诸心所所取別相」者。
问:《瑜伽》但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诸心所所取別相?
答: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
疏:「《显揚》十八有頌」等者。
按彼頌云:「依多境了別,各为自业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转故。」論曰:心所有法依止,能缘多境八种識故,各各造作自业而起,依心而有故名心所有法。不應更思彼所缘境,由彼与識等缘转故。
释曰:唯以一义立心所名,言「等缘转」,显彼心所亦缘總相。
論:「餘处復说至德失等相」者。
《中邊》第一但云心所亦缘別相;《瑜伽》第三但说:別境缘可樂等,而无「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等。
问: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同一所缘?
答:有义说:同所缘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相亦同。又,心王、所取總、別义,總而为四释: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诸論皆说識了總相,《瑜伽》但说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虽云此表心所亦缘總相,释論者意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释,既有誠说,理不可違。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说,心王亦缘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欢、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欢、戚、捨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义。論中上下文有众多,故知心王亦缘別相。《大論》等说,皆約心王自力而说,設无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说,心所非但缘自別相,如心能缘一切別相,诸相應法,法尔同缘,唯境一事,不尔,如何说令心等起欢、戚等。既说「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虽有四解令依後说,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缘、不缘不應理故。論说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说,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缘,皆不違理。
问:由相應力互取所缘,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
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说別,受等不同。又释,由相應力能起诸行,受令心等起欢等故,且依胜说,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
问:既尔,同聚心、心所行,行相皆同,應成杂亂?
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取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说,勿觸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说,並不相違。
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释既无誠说,固难依准,不可凡情強会圣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餘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当会。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无说,豈非意乎,请審詳诸,无惑後學。
論:「領順境相至不苦不樂」者。
问:身識一时領順、違境,何受相應?
答:傳有二释:一云:无有一时能領二境,故隨一俱;二云:即一时中能領二境,境俱至故,隨其胜境但一受俱,如五俱意隨何境胜而受俱,故此亦應尔。
问:受有五受,何意合之?
答:喜、樂憂、苦欢、感相似,故合为三。
若尔,何不言喜、憂、捨?
答:以輕从重,以狹从寬,樂、苦通於多地識故。
疏:「對法至集色所依」等者。
按彼論云: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无色所依,建立心受。
释曰:身心皆以积集为义,故色、无色皆云「集」也,从二所依得身心称。
问:第六依七,七何名心,无集义故?
答:刹那相續,前後众多,得名积集,或據本識,或意根中通七、八識,故名集心。
疏:「受寬根狹」者。
如三受門,苦、樂二受含憂、喜故,而言根者即不如是,二十二根喜、樂、憂、苦各別立故,故寬狹異。
疏:「不俱起故,非无漏攝」者。
问:夫无漏心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时五識何得有苦?
答:相應之識調暢苦无,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疏:「若互相显,隨其所應」者。
七色、命根據不生斷,以显信等亦通见斷难,地前信等八,见道已永不生故,信等缘縛斷显七色、命不名见斷,能縛有故。
疏:「不可说六至无學身有故」者。
牒外所明,所明意云,无學學圓,得名非斷,命在彼身,非斷何失?
疏:「五根亦應尔」等者。
疏主質也,无學亦有色等五根,五根亦應通不斷攝,此既不尔,彼何乃然?
问:「非所斷」者,理有二义:一、无學身中有漏性者,在无漏身,名为无漏,亦名非斷;二、体无漏亦为无漏,而非是斷,无學色根許非斷攝,斯亦何过?
答:據体无漏,乃順无漏名为非斷,不依初义。
问:佛色、命根豈非无漏,云何八根不通非斷?
答:通三乘明故非非斷。
論:「又學、无學、非二,为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七云:幾學?學为义?
释曰:二十二根中幾學等三?復以學等而为境义。論答:九學、无學、非學非无學,以三种为义。
释曰:信等五根、意、喜、樂、捨還以學等三种为义,一通三种非學非无學为义。
释曰:一謂苦根,五識相應故不以學、无學为义,准此故知三受通三。
问:苦等体漏,何名學、无學?
答:在學等身有所進向亦名學等,故六十六云:「云何學法?謂預流等有學補特伽罗,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时时中精進修學戒等三學故。云何无學?謂阿罗汉诸漏已尽,若出世有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无學法,謂除先所说學、无學法,所餘預流乃至罗汉法,若墮一切異生所有诸法,当知是名非學非无學法。」又,《對法》第二云: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學义,於诸學处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无學,謂诸異生所有三性法,及诸學者染污无記诸无學者诸无記法,及无为法,是非學非无學。《對法》通前言求解脫,《瑜伽》據胜说见道上,作論者意亦不相違。
问:无學身中世間之法,何义而亦名无漏耶?
答:據无烦恼。故六十六云:问:罗汉世善以何因缘说名无漏?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诸漏隨眠永解脫故,说名无漏。
疏:「所餘不发惡行」等者。
彼論但云,所餘是有覆无記,不发惡行,身、邊等言,疏释彼也。
疏:「五十八至准不发业」者。
按彼論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記性,数现行故,非極損恼自、他处故;《對法論》云:餘无記者是发业餘,俱生身见既无記性,明餘中攝,不能发业。身见既然,邊见亦尔,定隨有故,故不論之。
疏:「意識尔时至不善无覆」者。
问:若所引五識要与能引第六同性,如何五識三性容俱?
答:今此中意不得所引与能引,意一向異性,非是必定令其同性,或順三性不俱師义。
論:「由无分別至有分別故」者。
疏中所释意明約識迫悅等差,故成樂、喜、苦、憂等別,不障意識有无分別、輕微,唯动名为苦、樂。有不悟者而輒彈云,後師释云:非但五識逼悅尤重,无分別故,意中苦、樂亦无分別及尤重故,如下論明,故應總云分別、尤重名为憂、喜,无別、輕微名为苦、樂。
詳曰:尋前疏明,知後破非。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转故」者。
问:捨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
答:有义:理實非无差別之义,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疏:「瑜伽五十七未至十一根」者。
按彼論云:问:未至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
释曰:謂信等五、三无漏根及意、喜、捨。有云:除意取樂,理實應说有十二根,亦有意故,而不说者意根通显八識自性,未至地中唯有第六,故略不说。
詳曰:今取前释,夫有心所如有心王,若不云意,恐疑有所而无王也,縱无其樂,理无妨故。
问:何不言有眼等及命?
答:无託彼生,故不说有。
问:但言十一,云何得知喜八其数?
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为證?
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离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无有少分不死不滿,如是名为离生喜樂,此中初門说未至位,後門说根本位。
释曰:经中双明未至、根本,离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显揚》、《對法》大同不錄。
问:初根本定如何一受分成喜、樂?
答:如《燈》具辨。有义應前後起时差別故,謂若有时悅身不遍,但名为喜,乃时周遍说名为樂。
詳曰:此論自云悅身心故,辨喜、樂二既違所學,故叵依也。
问:初二根本身心兩悅分成喜樂,杂受苦处逼迫身心應分憂苦。
答:如《义燈》云,違順差別,种有同別,應释此疑。又,解初二根本五識,欢悅根动,勇意分二,杂受五,全意迫微;意憂故,不成分二。
論:「第三靜慮」等者。
问:第三分本豈不悅根,根若悅者,何不云乎?
答:前之二定当动勇故,悅根方樂,故舉言之。第三安靜不唯對根,方称为樂,故不言也,理實悅根逾於前矣。
疏:「六十六有此中通論」者。
六十六中亦言傍生苦、憂相續,故彼論云:生那落迦诸有情類,異熟无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当知亦尔。
疏:「五十七说与地獄同」者。
即彼論云:餘三现行故不成熟。种子故成熟,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当知亦尔。又六十六異熟无間等,亦三趣同,如前所引。
疏:「一根善、不善」等者。
按彼論云:八唯善,善、不善、无記为义;五善、不善、无記,善、不善、无記为义;一善、不善,善、不善、无記为义。五无記,无記为义;二无記,善、不善、无記为义。
释曰:八謂信等及三无漏,五謂五受,除憂取意,一謂憂根,又五,謂:身、男、女、鼻、舌;一謂:眼、耳,據表业说,命不相應,故不言义。
論:「論说憂根非无記故至傍生亦尔」者。
有义:今助前師救初难云:論:隨转理言善、不善,實通无記,救後难云:憂为第八,捨为第三,说憂定成依多分说,謂除生死,餘位憂根,恒相續故。
詳曰:今助後師責前師曰:論據何事須隨少意?又,復主捨何擯不取,豈不主意而相例乎?又,餘七成不據多分,何独憂根約多分耶?故救未可。
疏:「八根现种皆成就」者。
问:命根依彼第八种立,如何言八皆现种成?
答:现八名命,八种名根,合云命根故通种、现。
疏:「为純苦映」等者。
按彼論云: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与純苦无杂受俱时而转,当知此受被映奪,故难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转。
释曰:「等」言,等彼純苦鬼畜,彼中赖耶虽有捨受,为餘識中苦受猛盛,映奪不现,故言苦受,一向苦受,據容受言,略不云捨。
論:「无異熟樂名純苦」者。
此释伏难。「伏难」意云:有等流樂何名純苦?故今答云:望无異熟得純苦名。
疏:「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等者。
显五十九会五十八,言意中嗔、憂相應者,依隨转等。按五十八云:又,十烦恼七唯意地,貪、恚、无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
释曰:苦據五識,憂唯第六,捨通六識。又,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烦恼,皆於三受现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与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与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烦恼,隨其所應诸根相應,先辨烦恼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无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种种行解差別转故,广作其法,大同此論,第六所明,故不錄也。疏指此文云,五十八说依隨转及麁相也。
疏:「六十六说地獄亦有食」者。
按彼論云:若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现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问:文既明簡,許之何失?
答:五十七云:那落迦中无有段食,定地诸天亦復如是。诸那落迦多由先业力所任持而得久住,虽有广大诸根大种損害因缘,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为食,难可了知,是故不说。此文既云「诸那落迦」,故知後文而假说也。不尔,前後豈魚肉乎,言風等食,假说應知。
疏:「謂大众部诸識並生」等者。
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識苦意憂得之相續,餘准可知。
疏卷第六
疏:「總欢教興」者。
論云:今應广说是勸之辭。有疏言显,显、勸俱得。
问:論既自述,云何自勸?
答:假興賓主,或自獎发。
論:「如契经至四是遍行」者。
有义:初《起尽经》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广说。广说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缘別相,不尔,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由此定说亦缘別相,而无心所自不能缘,故诸論说但缘總相,心所缘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
詳曰:经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显揚論》第一亦引此经云,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缘自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经,非乃至言显王缘別。又,相有彼邪正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云无心起位,无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为河汉。又,心起时未曾无所,何得據无心取说總,若无心所總亦不缘,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为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此等圣教成證非一」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亦说此名遍行也,即彼論云:问:诸識生时与幾遍行心法俱起?
答:五,謂作意等。
論:「理謂至必有思」等者。
问:何以得知觸謂三和,乃至思者,令心造作?
答:按《瑜伽論》五十五云:「作意云何?謂能引发心法。觸云何?謂三和合故,能攝受义;受云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义;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缘,假合而取;思云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缘境与隨領納和合、乖离。」
疏:「《显楊》第一引證说有」者。
證有遍行,即彼論云,如经中说,苦於此作意等。又说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如经说有六觸身;又说眼、色为缘,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说觸为受缘,如经说有六受身;又说受为愛缘,如经说有六想身;又说如其所想而起言議,如经说有六思身;又说当知我今六觸处,即前世思所造故业。
論:「次別境」等者。
《瑜伽》五十五、《显揚》第一明五体业,与此大同,故不錄也。然《显揚論》引经为證,此論所无,故引之云:如经说欲为一切诸法根本,如经说我等今者,心生胜解,是內六处,必定无我。
释曰:以无我观,缘无我境,而生胜解,定知六处皆无我故。如经说诸念与隨念,別念,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为性。
释曰:追憶曾境名为隨念;憶別別境,名为別念,或初總相念;後別相念,憶不忘等,念之別名。如经说诸令心住与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缘性。
释曰:繫心住內,不外馳散,名令心住;挫制其心,漸細異前,遍攝令住,名与等住。然为失念,於外散动,復還撿攝而住內境,名为安住。先親近念住,即由此念,数数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此心遠住於外,名为近住;五尘等相,令心散亂,先於彼相,为过患相,相增上力,挫折其心,不令流蕩,名为定住;欲恚害等,令心擾动,故先於彼,为过患想,想之力故,故於尋思诸隨惑等,正直其心而不流逸,名为不亂;由極寂靜故心不散,即正攝持,名攝寂止;平等持心名为等持;明前诸心,悉於一境,繫心令住,名住所缘。如经说簡擇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點了、通達、審察、聽敏、觉、明、惠行、毘鉢舍那。
释曰:能正思擇彼净所缘、善巧所缘或二所缘,名簡擇法;於前三境而簡擇彼真如實性,名最極擇,謂於苦諦及差別苦相,簡擇契经诸苦体性,名極簡擇法;於所缘境周遍尋思,名为遍了;於前遍了所缘之境,委細推求,漸真漸近,名近了也;了心、心法名點了也;知心、心法所缘之事,名为通達,謂能定取尽其所有,名为審察。先後漸次於彼义中,无忘失故,名为聰叡;堪能簡擇俱生之惠,名之为觉;習所得惠名之为明,謂能披诵、问論、決擇,而於其义转增明了,故名惠行。毘鉢舍那此翻为观,如《大論》中具广释也。
疏:「若言如愛至为诸法本」者。
牒彼外难生起下文,外难意云:汝既以愛例欲非遍,如何经说欲为本?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无窮失」者。
有义:論下释念令心明記,彼宗亦云能明記者,約心等故,所明記者即诸法故。若由此故心等明記,此應復待餘,便有无窮失,樂論宗者,應善思擇。
詳曰:彼胜发起本是作意根之业用故,然復待餘胜解有喻故无窮失,我宗明記非心本业,故虽待餘念无其類,无无窮失。
疏:「心許前有体上更立用」等者。
问:心体立用,自許非他,何得为證?
答:前已广成,为證无失。
論:「根力觉支至非即心」者。
问:破何計耶?若破本師,本師心所皆体是心,惠等同喻,所立不成。若破末計,有相扶失,未許心所离心有故。
答:准疏所明,破末計中立三、四等心所之師。惠等依思,非即心故,喻无其过。有义:但破本計,然喻无过,前来成立惠等別有,故得为喻。又,解彼宗以经为量,说定即心,餘別有体。
詳曰:前虽屢言惠等心所,而未成立离心有体,何非喻过?又未见教经部師中唯不立定許餘心所。二释俱难,故依疏善。
論:「如是至三十一句」者。
總別之言傳有二释:一云:二二至五,名之为總;一一別起,说名为別。二云:起一至四,名之为別,合起五种,说名为總。
詳曰:後解为正。
问:且合缘者,境二或四,豈不違彼同聚心法一所缘耶?
答:本質境一,對能缘者,义分四等,名所樂等,理固无違。且如一境,謂:欲观察,即名所樂;胜解印持,即名決定;念明記时,即名曾習;定注惠擇,即名所观。由斯同聚心法境一。
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
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无惠也。或但因无,果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佛五識成事智难。後释理优。
論:「遮等引故至故客有定」者。
定差別者,而有多种,如《燈》具辨,更有同異,如《瑜伽》、《抄》。
疏:「《佛地論》说除漏尽通」等者。
按彼論第三云:如是其餘靜慮解脫,无諍願智通无礙等,多分攝在妙观察智,神境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尽智通、漏尽智力,若说漏尽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说彼缘漏尽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释曰:妙观察智作用強胜攝多功德,神境智通缘外尘发,有同五識多在成事。相續者身,在漏尽身,名为漏尽,故四智收。若缘漏尽涅槃法故,名为漏尽,故平、鏡攝。二缘真強,又得二智具涅槃故。《疏》所引文撿者誤也,應依今敘。
論第六
論:「善謂信漸」等者。
问:此善等法为論自施,为論经说?
答:本经所明,後論引释。故《显揚》第一引经證云:如契经说,於如来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无貪、瞋、癡三种善根,起精進住,有勢勤等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无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相。又,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
疏:「此約立依至理須相合」者。
三根、精進頌隣次言,名为合说。四俱为依,立捨等故。不尔,不悟四皆为依,名理須合。
疏:「除无癡」者。
彼说无癡以惠为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
疏:「正理論師说有十二」等者。
即彼論云:頌说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缘苦、集;欣謂欣向,如缘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俱生。虽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善大地法中不別標显。
疏:「婆沙別说有欣厭」者。
彼二十八云:有別法名厭,非惠非无貪,是心所法与心相應,有別法名欣,非欲、非无嗔,是心所法与心相應。然见道说苦、集忍智,名为能厭;滅道忍智,名能欣者,由彼忍智厭、欣相應,名能欣厭,忍智實非欣、厭自性。
論:「唯善」者。
亦遮经部信、精進,二通三性故。故《成實論.信品》中云:信通三性,精進亦尔。
疏:「是境第七」者。
问:既为信依,何非依七?
答:虽信依起,然信所缘,名境第七。
論:「樂善为业」者。
按《显揚》第一,信业有五云:斷不信障为业、能得菩提資糧圓滿为业、利益自他为业、能趣善道为业、增長净信为业。後之四种,此樂善攝,为樂於善,方起四故。
疏:「即是論中堅固信」者。
即《攝大乘》第七頌云:清净增上力堅固心胜進,名菩萨初修无数三大劫。又。按《瑜伽》五十七云:问:世尊依何根处说如是言?於如来所净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诸沙門、若婆罗門、若天魔、梵,无有如法能引奪者?答依信根说,此显其信於闻、思、修胜堅固义。
論:「一信有實」等者。
具如《疏》明,有义彈云: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体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於业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业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故无有失。《疏》说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
詳曰:《疏》说本空,空无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識、如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依如、識變,虛空言諦攝者,亦不尽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許四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本无,何得名为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说云四諦真理即因果理?由斯从寬,不言諦故,於理无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问:於所依境何故次第起忍、樂、希?
答:要決方希,又因果尔有斯次第。
问:於實等三,信有起不可如所说,既信皆起,但舉因果而以明之,如何忍、欲、而有、不有?
答:初約總知法体理、事,故但信忍,後別观德、自他有能,故信樂欲。又初實中亦包四諦,苦、集不樂,故總言忍。
論:「三信有能」等者。
信有力言,總有二释:一、依人辨,如《疏》所明;二、約法说,故有义云:或有力言,即所信善,謂信善法能得,能成有为无为、世、出世果,起希望故而修習之。虽非論文,亦不違理。
論:「忍謂胜解」等者。
问:此信因果为俱異时?
答:释具《燈》、《疏》。有义:准下俱起,初師必同时,推尋事理,未決定时,信不生故,由此信等,必欲、解俱。若依後師,亦許異时。設於事理,未決定时,信亦生故。
詳曰:後師因果同、異无違,前師必同,理便焉有,何所以耶?但言決定,方有信生,不说言欲、解要俱时起,先決,後信,豈失於決,方生信义。設依彼文,但可因並,准何说果,亦俱生耶?由此言之,否臧可暏。
論:「慚等虽善,非净为相」者。
问:若慚非净,如何前难云:若令心净慚等何別?
答:慚既称善,何得非净,然不似彼,净为其相,与信不同。由斯难、答,望义不同,故无有失。
論:「止诸惡行为业」者。
准《显揚論》第一,业有五种:一、斷无慚障为业;第五、增長慚为其业;中間三种,同信中三,故彼論中指同前信。
疏:「即是二缘」者。
《显揚》自法等二,是慚缘也。
論:「止息惡为业」者。
《显揚》业五:初斷无愧;後增長愧;中三同前,餘善之业皆有五种。但初、後业望除自障能自增長;中三皆同復不錄之,准前可解。
論:「謂依世間诃厭增上」者。
有义:诃謂诃責,厭謂厭离,见世間人及世間法,诃責暴人,厭离惡法,故於暴惡而生輕拒。而彈《疏》云:謂自厭惡此定不然。自厭惡者,即是輕拒,愧之自性,非世間故。今者既显世間诃厭,故前为正。
詳曰:惡法違己,得世間名,为先厭之,後方輕拒,何理不得?故下文云,於己益損名自他故,故惡名他名世間者,而无有失。又厭、輕拒二义不同,若不先厭,何乃拒之?
疏:「由前一理二教」者。
即前標宗而是理也,二教可知。
論:「然集論说至理必應尔」者。
此说彼論據因果言,非彼論自約因果辨,彼論所明,如前疏引。
疏:「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者。
此質意云:念住亦用无嗔为体,應同大悲,非根所攝。
疏:「念住依惠故,根所攝」者。
此師以彼《對法》为正。按彼第十四出念住体云:於一切种愛、恚俱烦恼并習气不现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为体。
释曰:總以五法:无貪、无嗔、大捨、定、惠而为体也。
疏:「且依約影显非真理文」者。
会《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无貪、嗔所攝故。会之云,影显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显此念住,理亦尔也。
疏:「此亦不然」者。
後師非前,未出所以。
疏:「如五见至此无癡亦尔」者。
前師舉见,證无癡實。
疏:「或作善事至非要圣果」者。
隨因果位,所修事畢,即名为滿,非唯圣極,方得滿名。
疏:「若言勤至然此中」者。
问起生下,言然此中者,意云:此中勤者,是何勤耶?文省略也。
疏:「乍可名純」者。
虽非是精,猶胜染法,名乍可純。
論:「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者。
有义:「欣大菩提」名无足者,且依胜说,理實数数入无漏观,令观增明,亦名无足。不尔,定姓无无足故。
疏:「并前合为五解」者。
前者論、经所列五名。
问:後之四义,解前五位,何得所释,为能解耶?
答:即所列五即是解彼精進之义,故合为五。
疏:「问:何故此中以无貪为首」者。
其难意云:前摽不放,以勤为初,何故後結无貪为首?
疏:「答以前至从近而結」者。
此答意云:依次前云,若善依持之文結故,无貪为首。
論:「靜住为业」者。
有义:问:寂靜住者但可名性,如何名业?以性显业前後无,故《集論》中但云:「不容杂染所依为业。」故此論主應是錯也。
詳曰:若以令心平等三种而为其业,可如所責。靜住既非平等等三,如何难云以性为业?又,靜住即是不容染义,《對法》何殊独責此論,由斯诸論,文虽少異,义理大同,幸不致惑。又,性显业亦復何違?如第七八識思量、了別为性相故。若云心所无如是者,理亦不然。如此論中,忿以憤发而为其性,《對法》即以憤发为业,豈不性、业同憤发故,二論互舉。又,此明恼暴等为性,䖧螫为业,《五蘊論》云:发舉惡言尤䖧为性,亦是性、业二論互明,此何不許?由此观之,論實非錯。
疏:「非謂行也」者。
行非平声,應从去声读。
論:「初中復位辨捨差別」者。
显平等三別之所以。故《杂集》第一云:心平等性者,謂以初中後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与心相應离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离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诸杂染无怯慮故,最後證得心无功用住性。
疏:「對法第十至为貪憂」者。
按彼論:解七觉支中捨觉支云,捨是不染污体,永除貪、憂,不染污位,为自性故。有《疏》本云:《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说者誤也。
疏:「以憂根亦有捨」者。
憂通善故。
論:「虽有义別至故不別立」者。
准《瑜伽論》五十六中,依嗔、貪等立餘染法。應翻为净,为无異故,故此不言。即彼論云:多隨嗔、恚自在转义,一切一分是有諍,多隨愛见自在转义,一切一分是有愛味。多隨貪自在转义,一切一分是依耽嗜,餘处有文類知不錄。
論:「欣謂欲俱」等者。
问:何故根本、隨惑不次而翻之耶?
答:同類隣明。欣、不忿等无嗔分故。故次欣後明不忿等,厭、不慳等俱无貪分,故次厭後明不慳等,餘准可悟。
論:「不恨恼嫉」等者。
准《瑜伽論》八十九,依嗔而立七差別法,亦合翻之,依於无嗔,立於善法,故言「等」也。即彼論云:若烦恼纏能令发起,執持刀杖斗訟違諍,故名憤发,於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说。於罵反罵於嗔,反嗔等名为不忍,为性恼他故,名抵突。性好譏嫌故,名諀訿。心懷憎惡,於他攀缘不饒益相起,发意言,隨順隨转名恚尋思。心懷損恼;於他攀缘恼亂之相起,发意言,餘如前说,名害尋思。
論:「不慳、憍」等者。
亦等《瑜伽》八十九说,依貪所立诸烦恼法翻立善中,即彼論云:「现行遮逼有所乞匃故,名研求,於所得利,不生喜足,設獲他利,更求胜利,名以利求利……耽著財利,显不實德,欲令他知,故名惡欲;於大人所欲求广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懷染污心显不實德,欲令他知,名自希欲;於自诸欲深生貪愛,名为耽嗜;於他诸欲深生貪著,名遍耽嗜;於诸境界深生耽著,说名为貪;於诸惡行深生耽著,名非法貪;於自父母等诸財宝不正受用,名为執著;於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故,名惡貪;於所缘境深生繫縛,猶如美睡隱翳其心,名不應理转;心懷愛染,攀缘诸欲,起发意言,隨順隨转,名欲尋思;心懷染污,攀缘親感起发意言,餘如前说,名親里尋思。心懷染污,攀缘國土,起发意言,餘如前说,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缘自义,推託遷近後时望得发起意言,餘如前说,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缘自他,若劣、若胜起发意言,餘如前说,是名輕蔑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缘施主,往還家勢起发意言,隨順隨转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问:此中言貪与根本貪而何別耶?
答:彼根本貪名不善根,此即不尔,故有別也。
論:「不覆、誑、諂」等者。
即《瑜伽論》六十二中及八十九憍、許亦是入所翻中。六十二云:云何为憍?謂於增上惑毀犯尸罗,由见闻疑他所舉时,遂託餘事假他餘事,惑設外言而相誘引。云何为詐?謂怖他故,或復於彼有所希故,虽有犯重而不发露,亦不现行,非實意樂詐於有智,同梵行所现行,親愛恭敬耎善身、語二业。八十九云:心懷染污为显己德,假现威儀故名为憍。心懷染污为显己德,或现親事或行耎語,故名为詐。
问:二文何別?
答:初約覆罪;後为显德,故二文別。
疏:「《對法》解慢」等者。
按彼释云: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疏:「合根本二十六隨烦恼中」者。
意云:本、隨總二十六,於中十一翻入其善,《疏》文倒也。應云合根本、隨烦恼二十六中。
論:「相用別者便立之」者。
问:不放逸等无別相用,云何立之?
答:前云无用,无彼四外別体之用。今云有用,有彼同体,差別之用。
问:虽用有別,体相還同,如何別立?
答:相之与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疏:「下之八法或復十法」者。
八謂大隨,十加邪欲、解。
論:「論说十一六位中起」等者。
问:此師善法極多幾俱?
答:如《疏》具明。有义:於无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无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
詳曰:此望《疏》談,隨显少差,义无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六位为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故,云此師而皆許俱也,即显六位一一容与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说十一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无咎。有云:《疏》主許十一俱,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言十一俱。
疏:「虽慚与愧至合一位攝」者。
此释伏难,难意云:慚、愧二法,起既不俱,何故六位合居一处?故此答生。
論:「應说信等至十遍善心」者。
问:忿等依嗔立,瞋位忿等无,行捨等依他,四法无方起,答設尔何失?若尔,云何十遍善心?有义问答,展转释之,文多不錄,但寫意云,忿等嗔分,与嗔不俱;捨等义別,故得俱起。难捨等义別,可名为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
答:以体即嗔,无別名假。难:嗔既不俱,云何体嗔?
答:即说嗔体,名忿等故。难:既忿即嗔,如瞋非假?
答:说嗔作忿,忿何不假。难:忿时无嗔,云何说嗔以之为忿?
答:从瞋种生,说嗔作忿。难:受受种生,名受非想;忿嗔种生,名嗔非忿?
答:忿嗔种起,义別名忿;受受种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嗔种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离无瞋无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种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种同不俱。故應说云:忿等依瞋境,行麁違而不俱起,不害,不尔,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
问:《瑜伽》五十六云:问:诸法誰相應?
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云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虽有心俱,非相應故。
问:四事闕何?
答:相應四义,闕事等也。不害、无瞋无別体事,捨、不放逸,對勤、三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离体,不害、捨等,亦具四义。
論:「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等者。
问:何故《瑜伽》五十六云:「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并彼果法所不攝义,是欲界繫。」既云輕安所不攝故,方名欲界,云何言欲得有輕安?
答:如《疏》明。
疏:「然自有尋伺等有長短」者。
遍三地有,名之为長,虽三地有而不遍者,故说为短。即如輕安初尋伺地,而不遍有,故名为短。
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
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
疏:「此據因位」者。
結定引因。
疏:「若在佛果,此为正义」者。
明其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义許成事智,在佛方有。
疏:「或初地时」等者。
显成事因,亦證因五。
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
显释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
疏:「彼前但據至非为尽理」者。
释前难也,并会前释欲,无輕安之所以也。
疏:「第三又解」等者。
此释意云:文虽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
问:三解何正?
答:而有斷云:第三为正,初说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烦更说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无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义释云:三皆无違。初標宗故,未論因果,故说善言。大地菩萨生欲界中,无漏引生亦无有失。会前文者,如《疏》具明。
詳曰:第二释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护法义;三释优劣思可知之。
疏:「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者。
餘樂捨受得有輕安,言即通果,指有之心。
疏:「若尔鼻舌至如何通」者。
显是通果方有輕安,理非善正,有相例失。
疏:「苦根虽名无漏至五識不俱」者。
五識不俱而有二义:一、五總不与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樂不容俱也。前释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萨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显菩萨五得有訖,然實等文豈不烦賸,故知前善。
疏:「不斷違文」者。
違《對法論》惡趣之報,皆见斷文。
疏:「善染二因至皆名为斷」者。
總望因果皆得斷名,約四斷义,別別明之。如下及《燈》,故此不敘。
疏:「不生名斷,其因亦斷」者。
據不生故以释斷义,无想天因入见名斷,永不生故。
疏:「《百法》等说」者。
《百法》显癡通於利鈍,故安鈍利兩惑中間,《唯識》明癡是不善根,故貪、嗔下,慢等上列。
疏:「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者。
有义:今解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烦恼貪。
詳曰:如名起义,既云貪佛,豈有貪法非是染執,名为善耶?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为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为分別?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者。
释此貪等圣教非一,大意无著但广略異。盖作者意取尚不同,今引異要同繁不取。《显揚》第一云:业有五,能障无貪为业,障得菩提資糧圓滿为业;損害自他为业,能趣惡道为业,增長貪欲为业,餘嗔等业皆有五种。初後二別;中三並同,思作可悉。五十五中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诸见;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过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支;九、資具;十、後有及无有。
論:「云何嗔」等者。
五十五中由十事生: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过去怨親;五、未来怨親;六、现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见。又五十八云:謂有四种,具如《疏》列,略为二释:一云:一、於損己他见;二、損己他有情。上損己言談下兩处,一云於損己,二他见他有情,餘二可悉。
疏:「独頭无明迷理」等者。
问:前第五云:独行无明而有兩种:謂主、非主。非主无明通於见修,云何今判唯迷理耶?
答:且然。《瑜伽》是主者说,五十八云:又此无明總有二种:一、烦恼相纏相應;二、独行,若无貪等诸烦恼纏,但於苦等诸諦境中,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惠士夫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独行无明。又非主者,多迷理起,从多分言,由斯《疏》中不言唯也。
疏:「邪见撥无至诸杂染」者。
有云:邪见總显五见,若云邪定唯显邪见,餘之四见何以不说?若等言等,何邪见後舉鈍等利?又《杂集》云:「邪決定者,謂顛倒智。」而總相说不言邪见,故知邪定同彼通五。有义救云:《疏》无有失,邪见多由疑惑生故,故邪定言,但说邪见餘见等等,戒禁取等,設无疑者而亦生故,故此不说。
詳曰:更助救云:《疏》邪见言通含五见,见不正故,並得邪名。
问:何教为證?
答:《瑜伽》五十八云:邪见者一切倒见,於所知事顛倒而转,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一者增益,萨迦耶等四见;二者損減,謗因果诸见。亦如《杂集》顛倒智言包於五见,《疏》若不置邪见言,而恐惑者不知邪定因於见也。若五別说,復繁言論,但云邪见文約旨明,理固无爽。又五十八云:有四无明,若於不见、闻、觉、知义中,所有无知,名无解愚;若於见、闻、觉、知所知义中,散亂、失念所有无智,名放逸愚;於顛倒心所有无智,名染污愚;不顛倒心所有无智,名不染污愚。
释曰:四倒等惑相應无明,名为染污;所知障者,名不染污,對二乘说,更有餘释。如《瑜伽》、《鈔》。
疏:「或遠从根本说」者。
《對法論》言:依止萨迦耶见,心高舉为体者,據本说也。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处生」者。
问:三品、我、德合有五事,按《瑜伽論》五十五中,七慢依六事,前四同此,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功德顛倒,何乃不同?
答:此合彼開。德分二种,故不相違。
问:又彼論云:当知二慢依胜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
释曰:二謂卑慢及慢过慢,五蘊於彼何意別耶?
答:五蘊委陳,《瑜伽》粗示。又慢有二,故五十八云:慢略有二:謂:亂、不亂。不惑亂者,謂於下劣計己为胜,於等計等,而生憍慢;惑亂慢者,謂餘六慢。又由受用鄙劣資具,自謂尊貴,名惑亂慢;若由受用胜妙資具者,自謂富樂,名不亂慢,亦由邪行謂後有胜,名为惑亂,若由正行謂後有胜,名不惑亂。
问:於劣謂胜,於等謂等,此称境知,无高舉故。何名为慢?
答:《順正理》云:如是虽實,劣等处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恼,名慢烦恼,於理何失?又《正理論》,邪、增上慢各为二释:增上二者,一云:於未證得殊胜德中謂已證得;二云:於證少德謂已證多。邪慢二者:一云:謂诸惡行名为无德,彼成此法,謂已有斯殊胜功德,特惡高舉;二、即如前全无謂有,然即大乘义不同者,思可知矣。慢類等义,具如《燈》也。
論:「云何为疑」等者。
问:《瑜伽》五十八云:当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诸諦、宝中心懷猶預,此中何唯云諦理耶?
答:即此諦中攝彼五尽。相攝云何?
答:宝滅道收,作用謂业,即是其因及於皆过去集諦攝,總相而言,过为现因,未来及果苦諦所攝。故《杂集論》第一云:「諦猶豫者,亦攝於宝猶預,如其所應,滅道諦攝。」
論:「猶豫簡擇说为疑故」者。
即《瑜伽論》第八说云:謂親近不善丈夫,闻非正法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觉为体。
論:「謂惡见者多受苦」者。
有义:多受苦者通五趣苦,一切苦果无不皆由惡见生。故《佛地論》说:业、惑及果,一切皆由我见生故,处处皆说由惡见力生死轮回无休息故。
詳曰:若通五趣三苦遠因,而有义无失;若依欲界三塗等,苦为近因发。今依《疏》辨,然观此論疏说为优,論云招苦,招苦之者是分別故。
疏:「分別俱生如《显揚》第一说」者。
意显俱生、分別二我皆缘五蘊,即彼論云:一、萨迦耶见,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惠为体,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論:「此见差別有二十句」等者。
如《對法論》、《疏》、《燈》虽引,读猶难悟。今重略明。彼論问云:何因十五是我所见?相應我所故,隨转我所故,不离我所故。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由我与彼相應,说有彼故。隨转我所者,謂色屬我,若彼由此自在力转,或捨或役,世間说彼是我所故。不离我所者,謂我在色中,彼計實我处在蘊中遍体隨行故。餘蘊各然。
问:我与我所行相不同,如何是我復即所耶?答有二释:一云:如色蘊中根、尘等別,且身为我,餘色为所;二云:談一一蘊皆有一我、三所差別,不言三所即是当蘊我之所也,而是別蘊我之所故。後释为正。
问:若尔,如何我在中住遍体隨行?
答:且色为所,是受等我在中而住。
问:色受等別,如何遍体称隨行?
答:如藥处銅隨行体遍,理亦何失?由斯说云分別行缘蘊等,显二十句、六十五句有差別也。
问:分別行等誰所说耶?
答:是佛法者談彼外道,計我差別,有斯不同?令學者知说斯言也,亦非外道自说計我有二十等句之差別也。皆內談外,为令遍知,有棄捨故。
疏:「六十二见」等者。
按《大智度論》第十五云:身、邊见以为根本。五蘊各四,我、我所见,三世各成二十句见。并本身见、邊见二种合六十二。
疏:「以为何證」等者。
按五十八云: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萨迦耶见、五句我见,餘见我所,是名迷苦萨迦耶见。又總結云:此十烦恼皆迷苦諦见苦所斷,既云迷苦见苦所斷,故分別惑其理極成。
疏:「等十四不可記事」者。
如有问彼十四事者,不應为释,无义利故,名不可記。其十四者,按《大般若经》云:世界常耶、无常耶、亦常无常耶、非常非无常耶,为四。世間有邊、无邊等,为四。如来死後有耶、无耶、亦有亦无耶、非有非无耶,为四。命与身一为一、命与身異为一。合为十四。
疏:「此六十二见唯分別起」等者。
按彼論云:「邊執见者,謂六十二诸见趣中,計度前際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诸有想論、无想論、非想非非想論,斷见所攝。邊執见者,謂七事斷論,此邊執见唯分別起。」邪见分別不待言成故不錄也。
疏:「彼文又说梵王常」等者。
彼五十八云:有诸见妄計自在、世主、释梵及餘物類为常,为恒,无有變易,如是邪见亦迷苦諦。
疏:「依现在至过」者。
即《瑜伽論》八十七云:云何当有前後際俱行者,謂如有一作是思惟:我曾有誰?誰当有我?今此有情来何所从?於此沒已去何所至?又《毘婆沙》百九十九:若依现在起分別见或名前際,或名後際,是未来前过去後故,或未来因,过去果故。
論:「四遍常」者。
问:《瑜伽》第六云:謂或依三品靜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不言劫数,《显揚》、《梵網》亦然。按《長阿含》云:或有沙門、婆罗門等,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成壞劫事,其中众生不增、不減,常聚不散,第四直以捷疾智见,说一切常,何乃不同?
答:宗計既殊,不烦和会。或外道執品類不一各敘一計,故《瑜伽》云:「或依天眼。」既置或言明計非一,且敘一也。《婆沙》等別,准此應知。不同,无失。《瑜伽》等論不言劫数,但略故尔。故〈第六〉云:如经广说。故知略也。说餘见差,類此應悉。有义会云:《瑜伽論》等依《梵網经》,謂本計師说依定心,以伊師迦等本上古仙,由得五通,不如實知,而起計故。《毘婆沙論》依《阿含经》通本未計,说依散心,诸後學徒依先傳授,別起計故。二经影略,义无失故。
疏:「大种常无常」等者。
问:既不云我,云何邊收,非我後故?
答:文虽不言理,實是彼計蘊我者起斯計也,故得邊收。
疏:「其全常至如何全常」者。
亦有本云如前全常,疏既不同,略为三释:一、應云「如何」,「如何」即是隨何之义,隨何全常皆有自我;二、應云「如四」,如四全常中皆有自我;三、應云「如前」,如前常言結指前也。三皆有理。應从多本。
疏:「一箇邊见至是何见」者。
而有解云。一箇邊见缘上下生。屬前文者不然此屬下也。牒以为问缘上为常。下为无常。从多分说。四分常中大种与心非上下故。或依梵说名上无失。然闕下义。
疏:「此虽非斷至是染惠」者。
非无常解皆名斷见,撥後永无方名斷见,故此非斷。
问:缘下无常与缘上常,二见俱耶?
答:不俱,无一心中有二惠故。
疏:「此總是我」等者。
總計五蘊而作一我,更无差異。蘊无不遍,如次名为遍滿、无二、无異、无缺。
疏:「我有色」等者。
即有色我有彼想故,名为有想。
问:既云死後而有於想,復約於地如何得云「我有於想名有想」耶?
答:由我有想後隨生处,名为有想,非今时无後方有也。不尔,无想俱非八論,不應各八。
疏:「二我无色」等者。
问:四无色蘊總为一我,为別为四?
答:別計为四。
若尔,想蘊而为我者,云何得言我有想耶?必有於他方名有故。
答:有彼想用名为「有想」。
疏:「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等者。
问:何为名一?
答:唯一意識餘五无故,故《婆沙論》云:「由彼诸想一門转故,说名一想。」
疏:「种种想在欲色界」等者。
故《婆沙》云:由彼诸想六四門转,及缘种种境界起故。
疏:「純有苦至尋伺皆客得起」者。
由依等至而能起通,见苦、樂等而後起執,依尋、伺者憑邪師教说樂等事,处、所差別因執而生,或见现世苦、樂等,因茲搆尽計論而起。此世既苦,他世亦然,樂等亦然。
論:「无想俱非各有八論」者。
问:何故有相具有十六无想俱,非俱除後八?
答:後之八种云小樂等,明皆有想,故无想无想復明利,俱非亦闕。
疏:「见他得定」等者。
问:何故有想不言见他得定生等?
答:无想处一,故要见他,自方生執,有想不尔,何得为例?或影显也,不及前释。
疏:「等至尋伺皆客等起」者。
按《婆沙》云:诸尋、伺者執色为我,见或有时,熟眠、悶绝、苦受所切似全无想,便作是念:我虽有色而无其想,如於此世、他世亦尔。由此故云:「死後无想。」准此未必計生无想方名无想,与前得定計无想別。前有苦等,亦准此知。
論:「俱非八」者。
列之如《疏》,按《婆沙論》略拾要云:一诸尋伺者執色为我,彼见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说我有色,非有想非无想,如於此世、他世亦尔,非由彼定可起此執,所以者何?要离无所有处染者,方執非想非非想处诸蘊为我,彼既无色,此執理无,有依別义,说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故色已离无所有处染者,執彼非想非非[*]相处诸蘊为我,彼所執我,体虽非色,而与色合,名有色、我。如说髣人人体有髣,彼虽不執以色为我,而所執我,未离色故,乃至命終猶隨身故,故说有色,由所入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现非有想、非无想,死後亦然。許无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处,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无想。二得彼定者,執彼非想、非非想处,诸无色蘊以之为我,或为我所,彼所執我,无色为性,或有无色,名无色我,由入彼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现非有想、非无[*]相,死後亦然。诸尋伺者,執无色为我,彼见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无色,非有想、非无想。第三句中而有三節:初唯尋、伺中許依定;後許有色,所有喻等並同初句。
疏:「一由彼定时分促」等者。
由时促故,隨缘一蘊,名一一也。故後起等,得有邊名。餘准此知。
論:「七斷滅」者。
具如《疏》明。又《阿含经》云:有沙門、婆罗門作如是见,起如是論。一云:我身四大从父母生,孔鋪長養,然是无常。二云:此我不得名斷滅,我欲界诸天,斷滅无餘。三:此非斷滅,色界化生,诸根具足,斷滅无餘。四:此非斷滅,我无邊空处斷滅乃至非想,皆後非前立为斷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末)
論:「三邪见」等者。
謗因果等,《瑜伽》第七、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第一互有不同。如《瑜伽鈔》会。
问:〈五十八〉云:邪见者,一切倒见皆名邪见,当知此见略有二种:除邪见,外餘四,一切皆名增益邪见。謗因及謗果等所有诸见,皆名損減。《對法》第一云:四是增益,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即邪见外,餘之四见,一多分是損減见。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一言全損,一云多分,何乃乖角?
答:〈五十八〉中偏指謗因、果等邪见云皆損減,《對法》通说一切邪见,故云多分,如計释梵常恒不易为物等因,非損減故,對望不同故,无有失。更有異同。如二論《鈔》会。
論:「无二因論」者。
依宿住計如《疏》所明。依尋、伺者,按《婆沙》云:二由尋、伺,虛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憶,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亦應憶。既不能憶,故知彼无。餘如章辨。
问: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
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时,心望後出心隔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无心故,復何所憶?由此猶執生。
问:彼心虽无,色身是有,豈不见耶?若云不见,便違宿住憶八事义,若許见者,因彼身生,此何无因?
答:虽见色身,不知彼身有之所因,以见不踰五百劫故。既彼身有,不见因生,所以今身不以所见,即身而起。有惑者云:宿命、尋、伺皆不能憶,无想沒後,出心前事,名二无因。此由见《疏》答、问之中而以二义,唯約无想以答前难,因致斯迷,學者應知。
論:「或計自在」等者。
问:此等邪见及我、我所见、戒二取,皆非六十二见所攝,豈不違经?故《阿含经》云:诸有沙門、婆罗門等,本见、末见无数种种隨意所说,尽入六十二见,尽是不过,猶如巧捕魚師以細目網覆小水上,当知池中水性之類皆入網內无逃避处。
答:有义解云:理實別迷四諦邪见,隨應攝入全常等中。然今此論於邊见中说全常等,故全常等不攝邪见,由此應知但邊见者全常等攝。非全常等皆邊见攝,四諦邪见在全常等,非邊见故。
詳曰:释猶未尽,理亦难詳。经云:本末无数之见入六十二,豈我、我所见、戒取等而非邪见,是何不明?又云:此論於邊见中说全常等,此亦不然。观彼经中:四遍常等亦依邊见,何得唯斷論依「邊」说?今为二释:一云:六十二外,餘邊、邪见依前後際,以六十二而起執者,亦皆攝入六十二中,如四全常。经等但約依定等起,亦有不依等至起執,虽依尋、伺復多差別,此等皆入四全常中,餘准此知。经據此理名攝餘见,此即少分一切之义。亦如四諦攝一切法,苦称众苦,餘諦亦然。言攝餘见,亦據同類相攝说也。二、依品類以輕从重,名攝一切,餘见是彼六十二见,见類同故。同類见中,復有同異。我见即是邊见之類,邊依起故;邪见計彼自在常,等常邊之類,虽非我後而計,於常,常相似故。餘准可知。二取隨執何见法等即是彼類,由此二取及我、我所,應皆攝入六十二中。亦如五见總名邪见,邪见類故。又輕从重,如言王臣,臣亦名王,经作法中但據重说。
疏:「既无邊见中攝諦斷文」者。
〈五十八〉中而有文说,但撿文者,而疎略故,致有斯斷。故彼論云:「即用如是萨迦耶见以为依止,於五趣蘊见我斷常,故邊執见亦迷於苦。」
論:「四见取」等者。
然准有宗但執劣法以为胜者,即名见取不唯執见及同时蘊,故《俱舍論》十九云:「於劣謂胜名为见取,執劣为胜總名见取。」理實應立见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见取。
論:「五戒禁取」等者。
又准有宗但執非因以为因者,即名戒取;不唯執戒及同时蘊,故《但舍》云:於非因、道,謂因、道见。一切總说名戒禁取,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理實應立戒禁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
疏:「然於一聚至言等亦得」者。
虽见眷屬而不別計,然戒聚中见最为胜,舉胜等劣而置「等」言亦无有失。不同小乘而立「等」字。
論:「然有处说至名戒取」者。
按《显揚論》第一云:「四见取謂於前三见及见所依蘊,計最胜上及与第一。」《對法》第一云:「謂於诸目及所依五取蘊等,隨观執为最胜,为上为妙,五蘊同之。」又《显揚》第一云:「五戒禁取,謂於前诸见及所依蘊,計为清净解脫出离。」《對法》第一云:「於诸戒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观執为清净,为解脫,为出离。」五蘊大同。《瑜伽》第八大意同彼《显揚》等说。
論:「不尔如何非滅計滅」等者。
按〈五十八〉云:又沙門等謂说现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见,又有橫計诸邪解脫所有邪见,如是诸见是迷滅諦所起邪见。又云:「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尽能出一切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见。」非涅槃法計为涅槃,名非胜計胜;非无漏道實非离苦,計为真道能出於苦,名非净計净。
論:「如是總別」等者。
释如《疏》、《燈》。今助一释言貪等六,名之为總;惡见開五,名之为別。今双言之名为總、別十烦恼也,或可。《疏》云:若總、若別意亦同此。
疏:「謂要不違至我新不常」者。
假興於难,生下引教及世事文。
論:「學现观者起如是怖」等者。
是〈八十六〉、《對法》第七,二論文也。故《瑜伽》云:又由二缘依止无我胜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逐。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时,由彼因缘念忘失故。当尔之时,於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数数思惟「我」,我尔时当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转,由此缘故,彼作是思:我当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诸行当来不有。彼由如是隨逐身见为依止故,发生變易隨转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
释曰:虽了唯有诸行无我,由缘行心尚昧劣故,数数思惟我何所在,即思我心能为障礙,便執我无,更不念言唯有诸行,故於涅槃而生驚恐。《對法》論云:俱生邊见者,斷见所攝。由此见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转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在耶?然《疏》中云:〈八十八〉者而有二义:一、錯六为八;二、舉八等六。六正所引,八中亦有斷见之文,故兼言矣。舉兼显正,不言六也。
问:引證俱生,《對法》可尔,《瑜伽》如何?
答:〈八十八〉文如《燈》已释,〈八十六〉者亦是俱生。何以为明?
答:論云尋求我行微細俱行。又云:彼由如是隨逐身见为依止故,故知俱生。或通二见,尋文可悉。
问:二論俱生,为凡、圣起?
答:俱通凡圣。
若尔,何故〈八十六〉云:「復次为斷,如是驚恐,有二种法,多有所作。」乃至云:「若已引发圣諦现观,由正见故方得出离。」《對法》復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准此《瑜伽》唯凡所起,《對法》唯圣。
答:《瑜伽》且據斷凡起者。或兼斷彼凡圣起者,圣諦现观其言「通」故。又云: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而起驚恐,即有學圣亦未究竟,起亦何失?《對法》言:「今我何在」者。
凡、圣作彼无我解时,俱得名「今」。又解:《瑜伽》據凡;《對法》約圣,二解任取應更審思。
論:「此十烦恼誰幾相應」者。
诸論辨此相應不同,今略引之。〈五十五〉云:无明与一切疑都无所有,貪、嗔不相應,此或与慢、见,謂染愛时,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尔。慢之与见、我更相應,謂高舉时,邪復推構。〈五十八〉云:五见是惠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對法》第六云:貪不与嗔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故。又,貪不与疑相應,由惠於境不決定,必无染著故,餘得相應。如貪、嗔亦尔,謂嗔不与貪、慢、见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推求。与餘相應,如理應知,慢不与嗔、疑相應。无明有二:相應、不共。不共不与嗔、疑相應;疑不与貪、慢、见相應。会如此論及《疏》,故不重云。
論:「疑遮順」等者。
苦、集由是因,依处故有情染著。疑有不嗔,滅、道是彼怖畏处故,有情不愛,疑有便恚,疑无翻此,理可准知。
論:「此与三见或得相應」等者。
有义:分別身、邊二见而与嗔俱,由俱生者,唯无記性,嗔唯不善,故非彼俱。
論云:苦蘊但於善趣有苦受俱,名有苦蘊。《疏》说苦处又通二见,此定不然。
詳曰:乍观《疏》文,誠如所存,細尋其理,理即无違。无違理何?
答:有苦之处即名苦处,誰云要在三塗苦处?又,下二见五受俱門,初師三塗有分別惑,今依彼说亦不相違。此通下言显此論中明極苦处通有分別、俱生二惑,故指如下,非说俱生、分別二见皆与嗔俱。由此苦处分別二见嗔俱,无妨,若不尔者,更有何义云如下耶?
論:「五識唯三」等者。
问:称量、推求五識无有,说见、慢无,第七應尔?
答:称量解慢,七同五无,所恃慢生,故七許有。见义准知。
问:五见斷惑,六引得生,慢等由他,五亦應起?
答:行不違、違,故起、不起。
論:「貪嗔癡三至五受俱」者。
〈五十九〉中,分別貪等、樂等相應,別別作法,即此論云:貪会違缘,嗔遇順境略已攝彼。餘准可尋。故不引也。
論:「欲无苦」等者。
有义:簡萨婆多欲疑唯憂,故显宗〈二十七〉云:何缘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与喜、樂相應,非欲界疑与喜俱起,以诸烦恼在离欲地,虽不決定,亦不憂滅,虽壞疑網无癡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虽多勞倦而生樂想。《疏》说上界不如欲疑有喜受者。欲,似不得此中文意,上地何故不与喜俱?
詳曰:《疏》意说云:疑无苦果方与喜俱,上无此疑,由上无造彼惡行故,故疑,苦无,方喜俱者,但在欲界不障上界,疑得喜俱。下麁相中,《疏》言上界疑有喜故,自义既立,他計便遮,不言成矣。此自不得《疏》之本意,非《疏》不得論之意也。
論:「二取至憂相應」者。
〈五十九〉云:见取、戒取取彼见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者,如彼身、邊二见,相應所有受说。
論:「此依實义」等者。
问:所依教何?何意須有麁、細二说?
答:委曲而談名为實义,即〈五十九〉梗概而说,名为麁相,即〈五十五〉、《對法》第七,故〈五十九〉結十烦恼受相應云:「先辨烦恼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无亂故,今即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之行者,了自、他身种种行,解差別转故。」
論:「貪、癡俱樂」等者。
《對法》具明,大意《疏》中而以牒訖。然明意識捨相應云:在意識身捨相應者,在一切处於相續未位。
释曰:由樂、喜、捨通第六識,六識樂、喜未位之时而亦有捨,故云一切未位等也。又云:疑於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又云:何故烦恼皆捨相應?以一切烦恼隨中庸位方息沒故,所以者何?烦恼生起,展转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尽,隨处中位,於此位中必捨相應。
論:「当知俱生身邊二见」等者。
问:何以知然?
答:按〈五十八〉云:復次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記性,数现行故,非極損恼自、他处故。彼虽不说俱生邊见,理同我见,亦无記性。
疏:「若如後解至体有九品故」者。
此有二意:一、显後非,如色界等烦恼无記,体有九品,九品別斷,我见九品何一品除,除既一品,明无九類?二、明後是,如上界惑体虽无記得有九品,我见九品亦復何違?又,今《疏》斷且隨一相,《疏》上、下文皆以九品为類说也。
疏:「无有染污至方自在故」者。
必无欲染第九品在,能入根本,起未至惑,要欲染尽入根本定,方容起彼未至惑也。
疏:「由是至亦不能起」者。
不能起彼未至定惑。
问:得本定已,未至定惑为實起不?
答:有兩释:一、許得起。
若尔,何故〈六十二〉云「下地诸法若生,上地不现在前」?
答:異地不尔,同地容起,未至亦是初禅攝故。又,下地身得初根本,起未至惑亦復无違。二、不得起,无所須故,得胜捨劣故。
若尔,畢竟无有,起义何用有为?
答:如三无色得有见道无漏第八,餘九地有,虽无起义,地法得有。此亦應然。任情取捨,然多許起。
疏:「唯定非生烦恼」等者。
潤生时起,名生烦恼,惑生彼地所起之者,亦名生惑,非今所说,除此餘时,但缘定起,皆名定生。如遍常见,因定後起,名定烦恼。餘准此知。然《疏》说云:如遍常者,乍观似證生烦恼也,理證定惑。
論:「诸有漏道虽不能伏分別惑」等者。
问: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
答:後約菩萨,今據二乘及外道等。有义二释:初义同前;二云後據理观。今依事观,有漏六行,名为事观;观无我等,名为理观。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说不伏言,若不伏者,俱生應然,俱迷事故。若见事惑、见理惑引,故不伏者,應修事惑、修理惑引同彼不伏。又,见事惑散亂麁动逾於俱生,障定應胜,何乃不伏?故知論中且據迷理言不伏也。
祥曰:理恐未然。修惑为例有相符失,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诸異生离欲界欲[*]惑色界欲,但由修道无有见道,彼於欲界得离欲时,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若诸烦恼相應无明不现行故,皆说名斷。」唯言貪等隣近之法異生斷之,不说见等隣近之法彼亦能斷。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不尔,何意《瑜伽》不说?修道既然见惑定尔,豈不相符。然審詳诸。
疏:「今解亦斷」等者。
有义难云:未伏说斷,次第之人,應於见道亦斷彼故,亦不可说先伏助伴。論说:俱生微細难斷,修道位方除;说见道除理將未可,由彼微細,不障见故。而自救云:次第之人道依未至,由道劣故,不能斷修,超越之人,根本入故,云隨所伏皆能永斷。
詳曰:若以未至而以释,难恐未除,次第不還能依未至斷修惑故。若云:我依见道说者,菩萨见道,依根本定亦應斷修。若云:但據小圣说者,超初果人,欲六品惑應不能除。依未至故。若云:曾伏故能斷者,此即由伏、不伏有殊,何關根本、未至依別?由斯伴伏见斷何失?
論云:修除據次第者,然依定敘,其理亦通。據伴以明而为胜也。思可知矣。
疏:「若尔见惑至为起不起」者。
《义燈》第六,心相起中敘有兩释,今观《瑜伽》五十八文應許得起。故彼論云:由彼诸惑住此身中,从定起已有时现行,非生上者彼復现起。
释曰:彼前未斷见道之惑,身在下地而得起之;若生上已,下地见惑而不起也。准斯文意許起,應善更思。
論:「生第四定中有中」者。
此即经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经部許天中有转生地獄,有宗不尔。故《對法》云:或时移转者,謂於此位往餘生处強缘现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罗汉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时,由謗解脫邪见故,转生地獄。经部師者,《婆沙論》云:「譬喻者说中有可转,以一切业皆可转故。」有宗計者,如《婆沙論》六十九云。
问:若中有於界不转,无闻苾芻事云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时謂得初果,乃至第四謂得阿罗汉,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时第四靜慮中有现前,便作是念:一切繫縛我已永尽,應般涅槃更无生处,何缘有此中有现前,遂起邪见撥无解脫?由謗见力彼中有滅,无間地獄中有现前,生无間獄。
答:住本有时有此移转,非中有位,謂彼將死,由业勢力,第四靜慮生相现前,故起邪见生无間獄。
論:「而言生上不起下」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诸烦恼纏未离自地烦恼欲者,自地现起;已离欲者,即不现起。若在下地,上地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说成就下地诸纏。又〈六十二〉云:下地诸法若生,上地不现在前;上地诸法若生下地,其离欲者或现在前,有違此文,故論通也。
问:言多分者为據时言?为約惑数?
答:理該於二。
问:时即何然?若約惑说,如何前言皆容现前,復幾不起?
答:起通见、修名为「皆」也。起数增、減略有三种:一云:起三,謂邪见、貪及俱无明;二云:起六,如《疏》所明;三云:起十,故論標云:下地诸惑分別、俱生皆容现起。有义斷云:於第二说然更推求起五为胜,除我见一,不见世間執他地法以为我故,故分別见非缘他地。当生处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缘当生处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说与理惑俱。
詳曰:潤生我见據總缘说。又,此潤位非一刹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说,理應无爽。《樞要》、《燈》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释取捨任情。
論:「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等者。
按《瑜伽》五十八云:「如是所说十种烦恼亦缘事转,亦缘烦恼,下地烦恼能缘上地烦恼及事。」〈六十二〉中五愛缘上,如《樞要》引。
論:「而有处言至或依別缘」等者。
按《集論》云:「欲界烦恼除无明、见、疑,餘不能缘上地为境。」此无明等虽亦有能缘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缘上地。《杂集》释云:「所言无明缘上地者,謂与见等相應,见者除萨迦耶见,不见世間缘他地诸法執为我故。」又《瑜伽論》五十八云:「非上地惑能缘下地烦恼及事。」
疏:「此中例邊同於我见必依起故」者。
以全常见得缘他地,例彼我见亦得缘他,无有邊见不依我见。邊见缘他,我见亦尔。
疏:「執欲界闻思昔所起」等者。
有义斷云:欲界闻、思既非三见及所起戒,如何二取说缘下地,故不缘者以之为胜?
詳曰:意说二取憶於下戒,因闻、思起所有二取名缘於下,不言闻、思即是二取所執见、戒。餘难如《燈》。
論:「分別起者唯见所斷」等者。
《對法》第四亦同於此,故彼論云:分別所起染污见、疑、见处、疑处是见所斷。《杂集》释曰:「见处者,謂诸见相應共有法及种子;疑处亦尔。」
論:「见所斷十實俱頓斷」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见斷烦恼,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现观智諦现观故,能斷见道所斷烦恼。然此现观与懷缘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见斷烦恼。
释曰:總缘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缘諦,遍缘诸諦作无我观方能斷惑。
问:无分別智豈有缘總无我等行?
答:一释如《疏》。又有释云:據彼共相方便所引,名缘诸諦作无我观,非真见道有此行相。
疏:「如壞念住」等者。
壞猶杂也,身、受、心、法二三四合而以观之,名壞念住。
疏:「《對法》第七」等者。
按彼論云:又十烦恼皆迷苦、集起诸邪行,是彼因缘、所依处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十种烦恼因缘。又为依处,是故一切迷此因缘、依处起诸邪行。又十烦恼皆迷滅、道起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烦恼力樂著生死,於清净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诸外道於滅、道諦妄起种种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诸邪行。
疏:「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者。
因依、怖畏是二缘也。
疏:「答執彼下见眷屬戒」等者。
按〈五十八〉云:「若於隨順此见诸法所受戒禁取为第一能得清净,解脫出离,是迷集諦戒禁取。」
論:「別謂別迷」等者。
有义问云:见、修道惑百二十八依何者说?有云:依別迷说,以總迷者体既是一,不可別配四諦異故;依麁相说,隨转理門说身、邊见唯迷苦諦。委細说者亦迷三諦,虽不親迷,缘三諦惑为我、我所及斷、常故。惑可此依總迷者说,体虽是一,隨所迷境,四諦亦殊,故无有失。然《疏》说云:唯依数,總、別缘而说,此义不然。若別缘者,其数亦別,其数總者,缘亦非別。既无数總而別缘者,如何約此以明其数?又《疏》云:《對法》第七、《瑜伽》第八約總迷諦说十迷四,〈五十八〉約別迷諦,二唯迷苦,八通迷四,百二十八即是《對法》、《瑜伽》七、八,如何乃言約別缘说有尔所数?故所立文,自相違也。
詳曰:若許別迷以为正者,所言別迷为據,数總行別,名「別」;为約数、行俱別,名「別」。若数總、行別即同《疏》明。一、何取捨愛、憎不等,若数、行別百二十八数何得有,又何須云委細麁相?若言約總亦无失者,豈二、三合缘非總耶?若是總者,百二十八数亦增減,若非是總,應在別收,即前別迷百二十八数還增減,進退有違,如何斷云別、總无失?又,若云別依十,各各別缘諦说言,總約十,通缘四諦,不據自餘總、別说者,理亦不然。前解与《疏》竟有何別?後说其数,但是假施,擯實取假,未见其可。又,彈《疏》说理亦未可,且諦各十,十数豈非總,各缘自諦何非行別?故《對法》云:欲界见苦所斷具十烦恼,如见苦所斷,集、滅、道所斷亦尔,此即明證,云何破言无有数總而別缘耶?又,破会違亦不得意云:《對法》等約總迷者,数總名「總」。〈五十八〉中據別迷者,数別名「別」,以此而言矛楯焉有枉见披剝。餘义如《燈》。
論:「二取執彼」等者。
此等用缘,三见等起,望苦、集,理有所隔,故名之为疎,是重缘惑。
疏:「即餘四见及疑无法執」等者。
疑与四见,我见不俱,汝云我见攝法執尽,即四见、疑便无法執,便无法執者,便成大过,豈有烦恼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疏:「若除影外」等者。
有义:今不依此,影外所枝未必同时,如先闻有过、未等名後方缘故,後後心生,无名相故。又,簡境等无有名故,設遠假名但可許说名增上缘,何成本質,俱时发影,名为「質」故。先心缘名,隨名分別,後心缘义,影像方生。能詮、所詮,全不相似,豈得说名为後义質。故知影像亦有全无所杖之質。不尔,便違前第一卷,说自心外,蘊或有或无。
詳曰:《疏》此问、答意簡有宗。有宗:心生无不杖質,縱缘空花、龜毛、兔角,亦以名等为質生起,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缘心近遠所託,似於真實故。云即无无本質者,非許名等同實尘等,本質之体云无无者,何得乃以實質为难?又,能詮、所詮,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豈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餘难准斯,德失可悉,无俟言矣。
疏:「今无漏缘中不得作後解」者。
漏、无漏缘質影双说,例事、无事不唯望質。
疏:「《瑜伽》云又十烦恼」等者。
〈五十八〉文。
疏:「滅道广大佛法」等者。
分別滅道,缘安立諦。广大佛法,缘非安立真如为境。
疏:「對法第五至同五十九初文」者。
有义《疏》说是同,今解有別。慢、见六同,貪、嗔二种,〈五十九〉文从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尽理与见、慢俱,亦名无事。然疑一种,《瑜伽》尽理,说通二种。《對法》既云与见、慢俱,方名无事,疑非彼俱,不通无事,故理不尽。无明一种,二論无違。
詳曰:《疏》括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云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会。初〈五十九〉,观文有乖,以如前会。《對法》第五,理亦有闕,談理同彼,不尽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餘,《對法》貪、嗔何得尽理,邪见、见、戒豈唯无事?言见相應,並名无事,何非大过,太过失存,理尽焉在。若言據见无事者说,若尔,文濫何名尽理?以此而言,《疏》无違也。
論:「彼親所缘虽皆有漏」等者。
按《對法論》第六说云:「又缘滅、道諦诸烦恼,不能親缘滅、道为境。由滅、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说为所缘,分別所計境不离分別故。」
疏:「与有事缘別不可为例」者。
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缘第一释;二、成无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缘中,初释相例。
问:云何名別?
答:有事缘惑,能、所二缘而皆有漏有相順义,可直據質而以明之。无漏缘惑,能、所二缘,唯違无順,故不唯質得此缘称。
論:「缘自地至所起名境」者。
相、名、分別三,名为事,事依分別之所起故,依主受称。滅、道等名,依分別起,依主同前,为境可知。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缘苦、集事境所有诸漏,是缘邪分別所起事境。缘滅、道境及缘不同分界境所有诸漏,是缘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烦恼能缘滅、道,亦不能能缘不同分界,非无所缘。
释曰:言不能缘显不相似,非无所缘显虽不似而託於名,亦復缘之。
論:「唯是烦恼分位等流性」等者。
问:各何分位是何等流?
答: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诸隨烦恼当知皆是烦恼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烦恼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时多生放逸,乃至疑时亦有放逸。貪著、慳吝、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恼、嫉、害等,是嗔品類,是嗔等流。諂、誑是邪见品類,见邪是等流。覆是誑品類,当知即彼品類等流。餘隨烦恼是癡品類,是癡等流。诸論不同,如下隨文《疏》自会释,故不重云。
論:「此二十种類別有三」者。
有义:忿等十种,唯意識俱,名之为小。无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说名为大。
詳曰:亦有斯理。然无所憑,且依論释。
論:「能障不忿執杖为业」者。
《显揚》第一,二十隨惑皆具五业。忿业五者,能障无嗔为业,乃至增長忿为业。
释曰:中間三业与本惑同故云「乃至」。餘准此知。後廢不言。
疏:「此因不定亦不遍故」者。
異品闕彼,遍无性也。
論:「杂事等至多隨烦恼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八中而亦引云:若杂事中世尊前说诸隨烦恼,广说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恼等。又〈八十六〉云:貪烦恼異名者,有十五种;嗔亦十五;癡有七种,具如彼列。
論:「謂隨烦恼名亦攝烦恼」者。
按《對法》第七云:隨烦恼者,謂所有诸烦恼皆是隨烦恼。有隨烦恼非烦恼,謂除烦恼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烦恼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诸心法,又貪、嗔、癡,名隨烦恼心法,由此隨烦恼隨恼於心,令不离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亦名隨烦恼。
疏:「趣向前行」等者。
按彼論云: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请僧祇及与別人皆名趣向,若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論:「有义忿等四俱除樂」者。
问:那落迦中方有苦受,彼何有慳,云通四受?
答:傳有兩释:一云:彼虽无有財等,於自苦具亦有慳故;二云:於自所知之法容有慳也。曰:初释全非,誰於苦具,见愛惜耶?第二理通。按《大般若》,菩萨於彼,以三乘道化彼有情,明容闻法,故知於法,慳亦何失?今復释云:但言慳法得苦受俱,非言有苦皆有慳也。純苦鬼、畜苦得慳俱,不違論旨。
疏:「非言不共无明至惡惠俱」者。
不共无明既有不与惡见俱时,此无明位不正知等,依何而立?由此故知,依无明立不正知等方名遍染。
疏:「此无明聚餘法与此俱」者。
此遮外难。外难意云:不共无明,惡惠不有,豈唯独一?故今答云:虽无惡惠与餘法俱,亦不唯已。
疏:「即於无明假建立故」者。
此义如前第四論末,八遍染中《疏》、《燈》俱释,尋之可明,此不復云。
論:「梵於释子起諂誑故」者。
按《婆沙論》百二十九引经说云:「如佛昔在室罗筏城住誓多林,时有苾芻名曰馬胜,是阿罗汉,作是思惟,诸四大种当於何位尽滅无餘,烦恼繫縛为欲知故入胜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众天出,从定而起,问彼天众,诸四大种当於何位尽滅无餘等?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欲天等展转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被復作推梵众诸天,欲往梵世復入胜定,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众天出,从定而起,還作上问。梵众咸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胜尋问如前所问,彼大梵王处自梵众忽被馬胜苾芻所问,梵王不知便矯亂答:我於此众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故知有誑。作是語已,引出众外,諂言愧謝,還令问佛,故知有誑。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者。
有义別释前十,名为有事,非是大門。《疏》说非也。下有漏等方第十三。
詳曰:若非大門此屬何門?若云屬前前門,但明迷諦親疎,門义全差,何得屬彼?又有事等自是一义,文明有事自为其門,竟違何理而见不許?不言後十,後十遍染、不善之心,隨彼所遍,通事无事,易故不说。缘有漏等既云准上而不作法,即当第二例餘門也。
疏卷第七
疏:「次五字列名」者。
第一謂字列名所須,亦名列名。
疏:「是我惡邊作」者。
言我邊者,显自指己,然《疏》文倒,而應说云我邊惡作。有本云:措今从錯字,故《瑜伽論》第十一云:「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返作?」
論:「如餘盖纏」者。
所言盖者,按《對法》第七云:「能令善品不得显了,是『盖』义,覆蔽其心,障诸善品令不转故。」
问:於何等位障诸善法?
答:於樂出家位、觉正行位、止舉捨位,謂於樂出家时,貪欲盖为障,希求受用外境界門,於彼不欣樂故。於觉正行时,瞋恚盖为障,於所犯學处同梵行者,正发觉时,由心瞋恚不正學故。於止舉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盖为障,如前所说,能引沈沒及散亂故。於捨位,疑盖为障,遠离決定不能捨故。《疏》中所辨,言中少別,意同於此。
问:惛沈等四,合为二盖,其意云何?
答:惛沈、睡眠行相相似,睡眠復为惛沈,近缘生诸烦恼,故合为盖。故《瑜伽論》第十一云:无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诸烦恼、隨烦恼时,无餘近缘如睡眠者,掉舉、惡作所起处等,設处不等由掉諠动、惡作憂變,相相似故,合立一盖,即《瑜伽》云:掉舉、惡作俱因親屬尋思國等,昔所经事而起之也。故總結云:由前掉舉与此惡作处所等故合说一盖,处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动。今此亦是憂變之相,是故与彼杂说一盖。
问:止、舉、捨行相云何耶?
答:按《大論》七十七云:「若心掉舉或恐掉舉时,诸可厭法作意及彼无間心作意,是名止相。若心沈沒或恐沈沒时,诸可欣法作意及彼心相作意,是名舉相。若於一向止道,或於一向观道,或双運转道,二隨烦恼所染污时,诸无功用作意及心任運转中,所有作意是名捨相。」
論:「说隨烦恼及癡分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云:隨烦恼自性者,謂忿至惡作、睡眠、尋伺。又云: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
具如《疏》辨。有义復云:或彼睡眠皆應说云,染、不染中,隨一攝故。若说前因自隨一不成,自说非是思惠想故。若说後因有法为因,違理門故。
詳曰:观《疏》染、净前後二因,實无过矣,且前有法不言思惠,直云睡眠,可如所責。前既標云染思惠已,後因牒彼,何有过乎?又若後因全取有法,可違理門。今者有法与因增減,全有不同,何有違論?若如所立染、非染因,乃非論意,如《疏》所明,理通文順。又睡及眠,皆有染、净,染、净別開,便成四量,《疏》合言二。
疏:「名不已及如涅槃」等者。
若但云境无非境者,言缘名境,名境便局,以名不及如涅槃等。今云意境,意境乃寬,以意內證真如等故。
論:「此二俱以至义類別故」者。
问:《對法》第一云:尋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种安、不安住,所依为业。今言深推、不深推者,豈不相違?
答:会如《疏》、《燈》。
疏:「所對別故」者。
尋、伺約彼假實相對,悔、眠據於真、俗相形故,虽總假立名「有別」。
疏:「但所對別至一切定假」者。
虽實有体,非胜义故,得世俗名。
論:「依於尋伺有染离染」等者。
此同《瑜伽》第四所说。按彼論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无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为大梵。从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无色界全,名无尋无伺地,此中由离尋、伺欲道理,说名无尋无伺地。不由不现行故,所以者何?未离欲界欲者,由教导作意差別故,於一时間亦有无尋无伺意现行,已离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现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无漏界有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处法,缘真如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现行故。餘如前说。」
論:「論说五識有尋伺故」者。
即《瑜伽論》五十六也。彼有问答。
问:辭《疏》引?
答:文今引云:「由有尋有伺诸識种子,隨逐无尋无伺三摩地故,从彼起已,此得现前。又此起已,識现行时,復为无尋无伺三摩地种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无尋无伺。由彼有情於诸尋、伺,以性离欲而离欲故,彼地虽名无尋无伺,此復现行亦无过失。」准斯问、答五識故,得有尋、伺也。
疏:「虽无自性至亦有尋伺」者。
虽復无文说彼自性即是尋、伺,然《對法論》说彼自性即是有相。有相瑜伽说是尋、伺,以此展转而談之者,故知五識有尋、伺矣。
論:「显多由彼起」。
《疏》有二解:有义彈彼第二解云:「《疏》说生上必尋、伺引,方能起下眼等識」者,豈起五識要下意引生。在下地尚用上定能引五識,如何生上要起下界尋、伺識引,未必尽理。然將起上诸地,意識能引下眼識等为胜,如大菩萨豈不能以上诸地心引下五識起?故〈五十六〉云:从无尋伺三摩地起已此得现前,不言更起下地心故。此論且依前後引生,说从定起此得现前,理實八地已去,菩萨於诸地心具五識故,故多由言亦在生上而起下者。
詳曰:若許上意引下眼等,二定上意尋、伺不有,如何得云显多由起?又〈五十六〉不云出定更起下心,便證上心引下識者。此第二師而據何理云多由起?若云下地多由起者,此不为救,本通於上,不会下界。若云但遮《疏》云必定不障有时下識引者。若尔,云何引〈五十六〉不起下心以之为證?本会彼文云多由起,既以彼證不由下引,云何而能会彼文耶?復更何时而由起乎,設言餘时无異因故。又云:生下当用上定引五識者,引何五識?若引上地,便为自害返證他义;若引下識,下識自地串習可然。上身引下地既不同,何得相例?又菩萨例例亦未可法理合,然起下何过?豈起下識失自在义?如来事智不親證理,豈失如来遍智义乎?又《疏》且對所諍以明不言一切,未可即以菩萨为例。
疏:「此違定中闻声」等者。
詳曰:深密據散多分而说,故亦无違。
論:「悔但容与无明相應」者。
问:此俱无明,應唯不共,不共迷理,此迷不迷?
答:設尔,何違?二俱有失。若不迷者何名相應?所缘異故。若言迷者而因邪见之所引生,親义焉在?
答:傳有三释:一云:但言不共有親迷理,非皆親迷。二云:虽邪见力之所引生,不缘见起,故亦親迷。三云:悔俱无明亦是非主,由此染悔非親迷攝。有义斷云:然悔親迷其理难见,故说不共有非親迷。虽違論文,理相順也。
詳曰:夫染悔者,悔修於善,悔不作惡,此豈非迷苦諦理耶?虽復邪见,前後引生,不缘为境,親迷何失,无文遮故。
論:「闻思位中有悔眠故」者。
问:眠无五識何得有闻?
答:有二释:一云:缘所受境,闻说法等,亦得名闻;二云:眠但有思,文中總舉非显眠位得名闻也。今取前释。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者。
憂求解脫是无漏根,故通不斷,故《對法論》第十云:未知根者,謂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已知根体数亦同之。
論:「若已斷故非所斷攝」者。
问:不還斷眠,何故唯言无學斷已,名非所斷?
答:不還能缘,縛未尽故,不同无學。
論:「说正思惟至尋求等故」者。
按《显揚》第二说为无漏及为尋也,即彼論云:「二正思惟,謂依正见与彼俱行,离欲思惟、无恚思惟、无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诸諦,与无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
释曰:趣猶向也,入是解也,尋謂推尋,此趣、尋等各有胜劣,故有「極」言。餘文可悉。
问:伺何不入八道支耶?
答:未见大乘所明之文,且依有宗,《婆沙論》九十九云:「伺无彼相,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伺用微劣是故不立。復次,伺用为尋所覆損故,於策正见,尋用偏增,故伺不立菩提分法。」有义:《显揚論》云:尋求、極尋求此即是「尋」;趣入、極趣入,此即是「伺」。二种總名正思惟支,与小乘別故亦无失。又《瑜伽》二十九云:「由此正见增上力故,所起出离无恚、无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诸所尋伺,彼唯尋思如是相状所有尋[*]伺,若心趣入诸所言論。」
論:「又说彼是言说因」者。
《對法論》云:正思惟者,是悔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发語言故。即《瑜伽》云:若心趣入诸所言論亦言说因。
疏:「十地第一至尋无漏」者。
问:彼論无有正思惟言,據何说有?
答:彼論牒頌净觉人者,依梵論本云思惟也。《疏》依梵文故无有失。
问:经云思惟云何即證尋成无漏?
答:言思惟者,八道支一,体即是尋,故得为證。又解脫月诸菩萨众请金刚藏释十地义,准《十地经》歎菩萨德,金刚藏等八地上位,上位意識唯是无漏,解脫月等歎云净觉,净觉明知体非有漏。
疏:「问既引十地至語言因故」者。
此难意云:言思惟者是本经頌,論家释云:何故唯歎净觉?净觉是言说因故,觉名觉观,是口言行,准其論文亦得为證,何故不引?
疏:「故引不同彼但應云净思惟」者。
显今論家但引本经不引論释,不引論意具辨如《燈》。
问:若引本经经頌,不云正思惟者是語言因,何得引之證是说因?
答:文虽不言理必可故。故经頌云:何故净觉人念智功德具,说诸上妙地有力不解释,既云净觉说上妙地今何不释,明知净觉即是说因,不尔,如何敘有净觉責不释耶?
詳曰:观文察理兼論无傷,何所以者?且觉观言:若梵本有,即不應責译主加增;若梵本无,想唯識師不引此謬,取彼正論思惟之言,通證因果言说之由,竟有何失?論说说因甚明著故。更思。
論:「後得智至必假尋伺」者。
问:根本智中有尋、伺耶?
答:无。故《瑜伽論》七十三云:问:若思惟真如即观真如耶?設观真如即思惟真如耶?
答:應作四句:有思惟真如非观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但见真如相不见實真如,乃至未至正通達位,及通達後作意思惟安立真如。有观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时,由胜义故思惟其相。有思惟真如亦观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观真如,謂离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诸相。
释曰:其第二句即根本智,言非思惟,明无尋、伺。
若尔,云何言由胜义思惟其相?
答:不同加行、後得智等云非思惟。然親證真言由胜义,名思惟其相,思惟乃是能缘異名。亦如出世末那之名,非染意故,不名思量。无漏正思,亦名为意。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