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智周撰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疏第二)
沙門智周撰
疏:「今言离識簡違宗过」者。
问:設言異識,何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无故。
疏:「稍相近」等者。
相似名近,大小俱说心为能取心即是識。有云:体即識故,談彼心王;稍相近故,说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何意心所独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或據一邊义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种」者。
问:對为何义?
答:謂礙也。礙有二义: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缘、境界拘礙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
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罗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非夜,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野干等眼;有俱不礙,謂除前相。释《施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畢舍遮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室獸摩罗,傍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俱不礙者,即诸盲者。
问:根、識各能缘照自境,何名为礙?
答:祇为自境拘自根、識,不令於餘境等转故。或自境等和合转时,於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为礙。故《俱舍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對?越彼於餘,此不转故。或復礙者是和合义,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缘和合转故。
释曰:双问双答境界、所缘二有對也。释中有二,並以拘礙名为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为所缘」者。
显所缘有對,執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为所缘。此據有缘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过、未心亦名有對;礙缘境用,名所缘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
显境界對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见、闻等取境功能,说此色等为眼等境,功能所託名为境界;如人於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境界對。
问:取、缘何別?
答:取謂照矚,缘謂缘慮,故二別也。又《俱舍論》句数聊簡云: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缘有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缘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有虽境界有對而非所缘有對,謂眼等五根。
疏:「然经部至十处所攝」者。
亦如大乘十八界种,第六、八缘以境,對根合法处攝,从所生现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
问:有部亦尔,何乃諍耶?
答:正理难意我麁細實,可細从麁在十处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从假十处非法处耶?经部意云:虽假實殊,隨所成麁在於十处非法处攝,故有諍也。
疏:「萨婆多等麁細俱實」者。
等说出世及说假部。说假部計蘊門皆實,说出世言出世並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或復全異,故不等之。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
问:此量對誰?
答:略为三释: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中,故无不定;若對经部有相符失,经部根等皆是假故。虽破能成,为遮不定,兼破根等,亦无失矣。二、對经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喻,論意但破能成微故。三、双破二宗,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过,思可知也。第三义备,前二理通。
疏:「无为至无不定」者。
非色喻言攝无为等,无为无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为不定。
疏:「此二量破经部」者。
詳曰:以折宗法而为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无失,已成宗法得为因故。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
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云何体一?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体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诸麁色。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
若以此文對经部者,无方分因便成隨一,经部不許无方分故。
疏:「为量同前」者。
同前承光发影中量,难彼極微令有方分。
疏:「聚應如極微」者。
一極微处若有六微,應诸聚色如極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见。
疏:「觸与不觸皆應有分」者。
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分。若不尔者,何名對色?
疏:「聚不異无二」者。
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与微而无異故。无二之言,天親难彼,聚色應无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疏:「此結非」等者。
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无过。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
他心智者但缘他心,不缘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第六虽缘然非现得,故必除之,理實餘圣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不缘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論:「以能发識比知是有」者。
汎明比知略有四种:一、以因比果,如观现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二、以果比因,即观现法有酬前义,知能引因;三、以体比用,观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四、以用比体,观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体。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
論中意明五根但是內識變现,为下自明五尘境故。然有對言及內識變义該根、境,疏主因敘诸宗五尘,不说此文是明尘也。故總結云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现。
若尔,何故引《观所缘缘》頌义而以为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为證。有义破云:《疏》说此说所缘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依此。若已显境是內識變,何故次下復云眼等外所缘缘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显五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见彈斥,《疏》何有云此说所缘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当審尋之。
疏:「有以过去五識相分为五尘」者。
是过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现行,今为識境,故《观所缘論》云:或前識相为後識缘,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疏:「不见香、味通假」者。
虽无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云:空行風中无俱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假。
疏:「謂曾现见色」等者。
释論解云:曾见色者,謂能持过去識受用义以显界性;现见色者,謂能持现在識受用义以显界性。
释曰:受者,取也,即释前现见。义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舉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义。或持識者,显其界义;受用义者,明其眼义。
疏:「及此种子」者。
释論云:謂眼种子或唯积聚,为引当来眼故。或已成就,为生现在眼根。
释曰:由此种子能生二世现行眼根,眼根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云:故此二种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种名为二种,因义名界,總以持、因二义名界。然《瑜伽論》五十六中,六义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疏:「由本熏时」等者。
根實唯种,由熏种时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时似色,名为现色,餘根亦然。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
能生果法名为功能,现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说现行色根,名为功能,功能即是种子異名。
疏:「功能生識」等者。
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云,发眼等識名眼等根,舉功能显,由体有諍故論不出之根体也。
詳曰:或唯现家会《所缘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極成说,虽實现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彼不说。
疏:「下破所缘缘至第三結正义」者。
詳曰:撿下文中归正义处,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除此更无归正义处。破有部後,虽復結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无归於正义之处,以理應云後總結也,即是復云許有極微文等是也。或可文言況无識外真實極微,即正义。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
有义:此亦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义便故總敘宗,非文意者即无有失。
詳曰:虽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缘缘破,所缘缘寬,有對义局,以寬成狹破他心等,非自親缘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標「所缘缘」言,攝义不尽復不定失,他許他心虽是所缘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意總包一切所缘缘也,不得说言非文意也。又疏意云:他心、心等非自親缘缘,非所缘,不斥心义;云何难云:論但破色不破心耶?难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观。
疏:「诸預流」等者。
一刹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缘。
问:何独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所以不说。預流初圣,故舉例餘。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缘缘义」者。
有义斥云: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义次前已说,何須重说?今辨親缘,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此所引親所所缘?
詳曰:所缘缘者,为境生識,此之名义大小通許,名之为共。非言此缘体性差別,一切率同名为共也。亦如因明共比量义,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缘辨自識變,未明何义名所缘缘;今牒共許所缘缘中,他所許义,言執何違?何有重失?难引自識例,此知非。
疏:「法必有体至是所缘」者。
有义:彼似境相非是所缘,屬能缘攝,故说似境名所缘者,必不應理。
詳曰:此盖似破,於无过中妄生过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缘,不尔便非,何以故?能缘无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缘色之时,識上若无似境之相,色境名为眼所缘者,色必應为耳識所缘,耳識亦无似色相故。若不尔者,比量相違;若許尔者,有杂亂失,由此要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义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缘也。又《疏》次云,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解四分处必自明也。
疏:「今以为喻意取小分」者。
但取非缘一分为喻,名为小分。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
无过所以如《燈》具辨。
问:本成和合非五識缘,今意在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缘,何關五識?若尔,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虽有法,亦名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问: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缘,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称設?
詳曰:歷观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虽總不許,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经部色、心互为无間缘义,如下当悉。第二月喻,他虽不許为五所缘,为奪於缘,縱許所缘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无爽。当更審思。
疏:「亦非法性」等者。
性者体也,无實体故名非法性。
疏:「义須加減」者。
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为二释:一云义是,「不」字非也,然有无境虽皆所缘,但意所缘非五識境,據义而言当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二、「不」字正义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出「五識設所缘」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无过故。二释俱通,後解稍順。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
但地等增名澁、滑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问:長、短何故聚、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疏:「如命」等者。
大宗命根体是假法,意所缘缘,證自五識缘識內假。
疏:「五識上无彼極微相如眼根」者。
问:因言五識无極微相,喻上眼識无彼根相,根与極微二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喻得转?
答:准《所缘論》,因中但云於眼識上无彼相故,省極微言,即无过矣。以根等喻五識,亦无彼之相故。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尔」者。
詳曰:亦可以量难微隱相。量云:未和合时,和合之相亦應显现;体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时。
疏:「虽有多相」等者。
如一色上有苦、无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为多。五識唯缘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論:「有執色等为此所缘」等者。
众贤師义具如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合时,同毘婆沙及经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无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转相望,一一極微有麁相生,方眼等識所缘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麁相唯现在有,虽是質礙互相涉入,如经部者所造之色。又与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处,如经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涉入,故缘麁相必缘極微,以同处故。然和合相虽说生言,非異能生別有体性,但本極微无有麁相。今和集已,体虽不改相转成麁,故说生言,非如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疏:「问眼缘心土至何理不齊」者。
此难意云:如缘自相,为更變相方乃缘之?为更不變即能缘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量缘境不變相故,有部缘微亦无相故。餘准可知。
論:「然識變时頓现一相」等者。
问:何故大色不合微成而頓變耶?
答:无實極微能生麁色,所以頓變不以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无極微,若从自种生时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麁色而但頓變。
疏:「形量大者体是實有」者。
问:瓶等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
答:傳有兩释:一云:瓶、盆等相虽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说名假。今说所缘識頓變者,意显色故,故實非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標於色相,必无有違。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實说为瓶等,故名为假。後说为胜。
疏:「後如悔」等者。
悔体虽有癡增名悔,待於无癡说癡为悔。
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
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说青名为黃;如短待長,非但不得名之为長,必復不得定名为短,所以不同青等显色。
疏:「无別缘假」者。
要兼實缘,无能离實而別缘假。
疏:「唯意得之」者。
意識能得彼別假也。
疏:「名缘假」者。
但言缘假,五識必能缘彼依青分位假故。
疏:「然依他至所折色说」者。
而言此微为依他者,但依所折色体说也,微体實无非依他也。
疏:「由五缘故佛说極微」者。
按彼論云:建立極微有五胜利,謂由分折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缘境便能清净广大修習,是初胜利;又能漸斷萨迦耶见,是第二利;如能漸斷萨迦耶见,如是必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诸烦恼纏,是第四利;又能速疾除遣诸相,是第五利。
释:第一破常而證无常;二、知无常不計我等;三、既无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见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五、由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或五胜利即三解脫,初之二种空解脫門;第三、第四无願解脫;第五一种即无相門,行相易准。
疏:「更无細分」者。
按彼論第三云: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也。
疏:「非肉天眼境」等者。
问:何所以者?
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处所,由極微体以惠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释,即餘三眼皆缘極微。
问:惠、法二眼以何为体能观極微?
答:以慧为体。然本、後智分为兩释:一云,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观空,法眼观有;或二种眼通观空、有。
若尔,空者云何缘微?
答:缘極微空,空智得缘。二云,惠眼观如即根本智,法眼观空即後得智。
若尔,惠眼云何缘微?
答:缘極微如名缘極微。
詳曰:今依後解。有所憑故。《對法論》云。真如唯是圣惠眼境。故知惠眼而缘真如
问:佛眼体何?
答:有二义。一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四河而至大池,總名为海。二云:无分別惠以为其体,与惠、法眼体有別故,或以大悲名为佛眼。
詳曰:前解为本,《智度論》文自明解故,後释大悲义亦局故。
问:按《智度論》四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
答:为二释,一云:虽至佛位亦能缘微,因位不尔,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为境。二云:而言佛眼能缘者,但取一分慧为性者,肉、天至佛虽名佛眼,以体非惠故不缘微。後释为胜。
问:大乘極微豈无本質?
答:圣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折建立」,何有本質?有义: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萨以神通力折彼大地而为極微,故名本性。
问:《瑜伽》等論但说惠折以为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
答:對敵申宗略故不说,稍同外故。故《順正理》三十二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成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现量所得,假由分折比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说假,理實大乘亦有二也。而言聚色无極微者,亦准此知。豈於自宗无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集成聚色,说聚色无,折聚成微义不違也。又菩萨等作水等观,變於本質根、尘等類皆为水、火、金、銀、蘇等,何独微观不能變彼本質成微?若許成微,云何不許有微本質?
问:既有本質,云何名假?
答:且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说名假。然有質礙故说为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种,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用,故说为假;作所缘缘生眼識故,说为實有,影像相微熏成种子。不尔,後識无影像故。
问:於色等处何处所收。
答:質、影二微唯法处收,唯意境故。又与影像同一种故,質十处收,影必應尔。
詳曰:仰观所斷理則富矣!教尠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略有五失:一、义无憑失,大法王御宇,迷者目決於金言;上士韜光惑者,斷疑於玉牒,玉牒攸載可顶載奉持,出自人情固躊躇叵據。今所立义圣教逈无,欲令學者何憑信入?二、違圣教失,按《瑜伽》五十四云。
问:何故極微无生无滅。
答:由诸聚色最初生时全分而生,最後滅时不至極微位中間尽滅,猶如水滴。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極微自性而住,或有生滅;或謂極微与極微或合或散;或謂众色極微积集;或謂極微能生別異众多聚色。又《显揚》十八云:謂诸極微但假想立,自体實无。若言有微,豈不違上诸圣教耶?若言前教據无散微成聚色等,名无極微。不障折麁所成微者,此非善救。折麁之微即最後滅,何非有滅?此所折微後合成麁,何不名生?豈所折微永不合耶?又聚色中即有二分,大圣所折極微自性又所折微,更互相望亦有合散,色聚亦有微量积集,亦得名为別生众聚,何意《瑜伽》總判名为无生无滅,不如理思?又所折者体既不无,诸論云何判无實体但假想立?若言,诸論對敵申宗恐濫外义略不说者,亦非成救自許實微元總,不说何名申宗?既許假實兩种極微,何独说假即申宗矣?又微自許恐濫不说,三科他有必應懼濫大乘不说,若云三科同故,故说,亦为不可。若據名同,極微亦尔;若約体说,小大三科体性假實种种亦異,云何名同?又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故名假者,即根、尘等第八親缘並名假,眼等五識親所缘者,類亦應然,非識外故。此等不然,彼云何尔?故知本无故教不说。
问:豈佛、菩萨不能折麁为極微耶?
答:亦不能折至於極微,故《瑜伽》云:不至極微中間,尽滅猶如水滴。释乃至神通分散聚色,而滅其麁,猶麁不至極微之位,中間滅尽猶如水滴,从大至小亦不得至極微位也。所以尔者,以聚色中无極微性故。若佛、菩萨折麁成微,教亦應说,教既不说,无乃意乎!三、縱有不熏失,設佛、菩萨折麁成微,此微菩萨六識缘不?若不缘者,既自第六观心所折,何得不缘?自在位識诸根互用,所折之微既許實色,如何不缘?若言缘者,何不熏种?未果滿故,故不應言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种。若言異熟不熏成种,不障餘六熏成种者,何乃不言?若言易知故不说者,異熟不熏,誰之不悟何即说之?四、无因种同失,若質、影微皆熏成种,容可影、質二微种同。自斷影熏而質不熏,因何而得二微同种。若言質微虽无新熏,而有本有与影同种者,理亦不可,因佛、菩萨折而方立云何本有,故不可言本、影同种。五、假實种同失,設質、影微共同一种,影假質實,實假不同,如何种共?若許尔者,心、色等異應皆同种,許即違教,不許違理。由斯五失,立本、質微甚难依也。若影像微許熏种者,过亦多种,广如燈辨。
疏:「此义虽通」等者。
依止名身通诸根矣,而身根胜得總身名,餘立別称。
疏:「前已破表至今更破无表」者。
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已破訖,今为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更破之。破表令无,名破无表;不是破彼无表之色名破无表。
論:「若言是形」等者。
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发业心,故说形色名为身表,身所造业名为自业。故《成业論》云:「此中有说,且身表业形色为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业故名身业?謂總名身一分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种而发生故,名身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转,此能表示自发业心令他知故。为显此义,故说頌言:由外发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彼潛淵魚,鼓波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处攝。」
論:「若言是动」等者。
动謂行动,行动即是色处所攝。故《成业論》云:「有说身表行动为性,何名行动?謂转至餘方。此攝在何处?謂色处攝。何缘知此转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
释曰:既差別相而故知有动至餘方也。《俱舍》亦云:动名身表,以身动时由业动故。
疏:「虽彼自宗至无不定过」者。
詳曰:或可因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为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无不定。虽本破动,为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刹那滅,違他順己亦无过矣。
疏:「謂滅應更生至无不定」者。
詳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转,何理不得成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虽非滅,何廢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无过矣。
論:「非显非形」等者。
按《成业論》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诸行實无至餘方义,有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动,亦名身表,謂色处攝;虽亦名动,然念念滅不至餘方,与前計別。
疏:「五天有五論師」者。
按西域傳,東天馬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罗多,北天鳩摩罗多,中天龍樹,具如彼辨。
疏:「豈以显等为表知」者。
见佛相好色身生敬,此所见色但名显色,无表示故。觸等准知。
疏:「或復語」等者。
问:前解何別?
答:前释但言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声有假名等而有表也。
疏:「識變簡经部」等者。
问:身、語二表,经部、有宗俱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簡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经部?
答:经部執有动为身表,真、似相對,似簡真动;有宗不然,故識變簡。有宗麁實,故声是實,所以似簡;经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义亦不相違。
疏:「謂身勇身精進」者。
勇謂策勵,精進謂勤。由二在內不示他,故名为无表。
疏:「心勇等」者。
此心勇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色故不取也,文同表矣。
論:「然依思願」等者。
有义:定道亦依誓願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惑时,願云:「我当許时入定,由此便能引起胜思遮於惡色。」假名无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俱行心、心所立,义亦无違,能遮惡惑通相應故。如二定体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种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种上立,今此必尔,圣说依思业自性故。
詳曰:入定起願,但为出定时分限也,不缘於惑而方发願,与別解脫願有別也,不可为例。又彼眷屬通依餘立,有理无教,理亦难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种立例惑同者,別解脫惑理亦應尔,思种同时有多种故。又應表惑亦依现思相應法立,若言此等无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即有?若言非胜復非业性而不立者,定道應尔。若表惑及別解脫亦依俱时种及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见。
論:「善惡思种增長位立」者。
此散无表何要依种?若不依种,受惑已後散亂等心,應不名为具律儀等,为遮此过故依种立。故《成业論》云:若三种业但思为体,於散亂心及无心位,尔时无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种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无有过。
疏:「殊胜思」者。
簡下中思不发无表者,按《成业論》云:思差別者,簡取胜思能发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种殊胜种子。依二种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无表。
疏:「猶现无依诸福业事」者。
无依之义略有兩释: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財物等是业所託名之为依。今者虽无所依诸物不起身业,但闻诸善而起深心隨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无依福。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增之福,但无施物總名无依。
疏:「施主遠处」等者。
此有依福,即所施物名之为依。故《俱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经云,善男子等,成熟有依七福业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觉,恒时相續福业漸增。释七福事者: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时施。如是七种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託名事。
疏:「若新熏种」等者。
难陀師义,唯是新熏,而於彼宗分为二释:一云,种子念念体增,即如《疏》辨。
若尔,後时既无现熏种,云何增?
答:由发惑思能熏力胜合所熏种,後後体增;如水、土等有胜功能令麥等种生芽、莖等种种多果,惑等种体既復倍增,有依、无依福业事等亦体增也。二云,增者但种子上能防惡惑七支功能而倍倍增。何所以者?要现熏習种方生故。又若体增後时现生从何种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种勢等故;後亦不得多种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增。
詳曰:虽有兩释用增为正。
疏:「若新舊合用」者。
此护法释,傳有五解:一云体增,体有二种,一新;二舊,唯新熏增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时思願起故。二云由发惑思合新体,增本有用增,依体增立。三云新舊,悉体增長,依二增立。四云新种用增,其体不增,本有体用皆悉不增,理同前師,尋可知也。五云本亦用增而体不增,然唯本有俱为一释,如《疏》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释,皆用增胜,正如《疏》斷。
问:无表之色依表种立,表种既多,为依何立?
答:正释如《燈》,傳有五解:一云:第三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惑等流善心,即依此种而假建立。若於此时起住不同分心,或在无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二云:始初乞惑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种,期心滿故皆可增長,故可總依多种假立。
若尔,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无表色耶?
答:种虽有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说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种子和合不可分別,勢力既同,總立无失。三云:唯依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种子立,非依多种无有前失,此一念心近能发惑故唯依此。四云: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种,发身、語中,此最胜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转,非转因故,如刹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能发无表。五云:近因等起中,无論初後,但最胜者事究竟时,思种增長能发无表。有义斷云:可依第二胜思相續,功能力齊有依、不依所以无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乘身、語既相續流,能发彼思皆名表故。故无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发无表故。律儀既尔,不律儀等准此應知。
詳曰:观此斷意其理非无,然稍杂亂,转与隨转有何差別,近因、刹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復无文故,故第四释理最为胜,餘皆有失思准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释,以今无表所依种义所有五释歷彼前八,一一有五成四十释,其正不正量可知矣。
疏:「初熏种时舊亦生种」者。
现行熏彼新熏种时,本有舊种亦復摶生一种子也,即是四法同时起也。此非正义。
疏:「又簡遠近」等者。
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也。
疏:「及与刹那」者。
其动发思发身、語者多为近因,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心所等但名刹那,刹那刹那自相引起。近因起者,名之为转,依彼现、种立表、无表;刹那等起,名为隨转,隨前转故。不依现、种立无表等,以非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隨转业起分明,故立有也。
疏:「彼決定得色名因」等者。
诸律儀惑悉皆能止身、語惡色,《显揚》據此故能止惑,从所止法以立色名。若发身、語诸惑不定故,彼不依所发身、語而立色号。
疏:「定道合说」者。
彼《显揚論》定、道、別脫三惑合说,云依不现行建立色性,三皆能止惡身、語故。
疏:「此显差別」等者。
此唯識論显隨心惑及不隨心二惑差別,故別脫言发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发故。
问:律儀防惡,惡通三世,防何世耶?
答:傳有三释:一云,通防三世,过、未虽无,依现立故,故防现在义即防三。二云,唯防现在,过、未无故。三云,唯防未来,过、现已起,防无用故。
詳曰:初释为胜。如无漏见依《瑜伽》等,亦得说言斷三世惑,此亦應尔,至下当悉。
问:发惑之思願遮惡色,惡色既七皆是所缘,應熏七种依立无表。
答:如二定体依能厭立,此亦應然,依能遮种。
疏:「非是表」者。
不发身、語但名无表。
若尔,何故名正語等?
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
疏:「如发身語思」等者。
不示他故,非种子故。
问:道相應思非表、无表,而依何法名道律儀?
答:且約別脫依种子立,道相應思非种子,故云非表、无表。非尽理也。
疏:「又望不同」等者。
望发身、語而名为表,據防惡色名为无表。
疏:「不尔」等者。
此显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来既恒在定,六純无漏,豈可不有身、語表耶?《疏》虽三释,後解为正。
疏:「不发善身語」等者。
據八地前及八地中不发时说。
疏:「然无无表」者。
章有兩说,今《疏》同章第二師说。
问:表义云何?
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业。
问:前思已滅,何所表耶?
答:如第三羯磨无心之时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为表,此亦尔也。又思见分及自證分更互相表,名为表也。
疏:「三业无表皆假」等者。
按《佛地論》云:虽有毀犯制立學处,但假安立而非實有;诸无表业唯以不作为其性故,亦非實有。
論:「能动身思」等者。
按《成业論》释三名云:身論诸根大造和合差別为体,积集所成是为身义;业即是思差別为性,有所造作是为业义;思能动身说为身业,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动身之业,除动身言但名身业,如益力油但言力油,如动尘風但名尘風。語謂語言,音声为性,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語,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义,故名为語;能发語思说名为业,具足應言发語之业,除发語言但名語业,喻同身业。意謂意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说名为意;作动意思说名意业,具足應言作意之业,或意相應业,除彼「作」字及相應言但云意业,喻如前说。略提大意,具如彼辨。
論:「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者。
问:思有四种,三如論辨,第四刹那,此何不说?
答:有义:刹那等起三性不定,罪、福二行彼非定依故。此说业不論第四,若末後思性類同者即动发收,第三通转及隨转故,故不別说。其初二思望身、語业遠因等起,动发近因,由此應言遠因等起必初二思。有初二思非遠因起,如邪见俱不发身、語。近因等起必动发思,有动发思非近因起,如刹那思。
疏:「问若发身語思」等者。
有义:今不依此,如所熏种虽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为色何妨?现思以非色故,虽不能表而能发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觉知非,表、无表章許名表也。
詳曰:《疏》无誤也,不同色、声有示他义为實表色,不同种子有相續义为假无表,云非表等,不障以为假表色也。若不尔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
疏:「造作於心」等者。
问:若造作心何非意业?
答:彼唯动意,今此復能动身、語故,故非意业。有云:此思能起身、語所起身、語有所造作。有义:由发动思能起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
詳曰:《疏》释为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为性,於善等品沒心为业,驅役自心令造善等。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所造?不可说彼唯明意业,文无有簡通明思故。復云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无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义,餘解紕謬思可知矣。
疏:「道有二义」等者。
有义彈云:言遊履者是所缘义,此且非理。若對现在说过名前,过去无体何名能履?若對未来现在名前,未来未生何为所履?若引发义名遊履者,理亦不然。其引发者是通生义,既前二思是能引发,道义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名道?
詳曰:《疏》立无違,彈者似破,现在名前,未来名履,豈不許意缘未来耶?若許缘者,所缘名履竟有何失?若言,引发是通生义是審決者,难亦誣謬。設縱引发是通生义,何唯審決?豈发动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違诸圣教,三业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所引发义名所遊履,而不说为屬能引也;且猶荒野本无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此道豈非人所引耶?发动所引而得道名,於理何失见彈斥乎?
疏:「身語是业道义」者。
业道之义,义即境也。
疏:「不相似故」者。
不相似故名不相應,不似色、心質礙、缘慮。
論:「非如色心至有体可得」者。
有义:非《疏》释云,因非如色等现量所得,非如心等比量所得,作此立因;因不定失,彼说无为非如色、心二量所得体相可得,應言許是有为非如色、心質礙、缘慮二量所得体相可得者,即无不定。
詳曰:《疏》已簡云,自无为法舉色等等,他宗无为非此所許,遮过已尽,何有不定?准有义因,乃有相違決定过也。相違因云:許非慮礙及假无为,为、无为中隨一攝故。如實无为,宗义可知。又豈彼宗不許圣者證得无为?若許得者,无为何非现量所得,除现量智更有何法能證无为?若言不同色、心而得名非得者,亦为不可。喻取少分,有现量得即为喻也。
疏:「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无不定」者。
有义:此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过,名不定故。故但如文即无不定,无为亦如色、心、心所体相可得,非无体故者。
詳曰: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为过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有声性故。域龍何乃斷为正因,及將此因声、胜相對便为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为过,違他便非。不尔,乃違诸教理也。又言无为如色、心等非无体者,为自、他耶?若他无为許之心外,心外不有何言非无?若自宗者,何乃不有他不定耶?若言非許无不定者,与《疏》何別?虽有異端固难为據。
論:「非異色心作用可得」者。
如《疏》具簡真如等法不定失矣。有义:说因應云許是有为或无为不攝,非異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即簡不定。
詳曰:自宗无为非定異心,他宗无为非自共許,何有不定須加論乎?
问:色、心、心所为即是因,为不尔耶?設尔何过?二俱有失。若云因者,因但取彼不異色、心作用之义,豈取彼体又因是彼有法之义?若實色、心依假得等,豈非倒乎?若非因者,成非實宗,實色、心等豈非異喻?因於彼转,何非不定?色、心亦非異色、心等有作用故。
答:为二释:一云因攝,虽因正取非異作用,色、心乃是所不異法,故在因收,正因依宗无倒依失;二云異喻,因應加云,許无慮、礙非異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便无不定,色、心異喻,有慮、礙故。二释任取。
論:「畢竟无」等者。
按《瑜伽論》第十六,说有五种无:一、未生无,謂未来诸行;二、已滅无,謂过去诸行;三、互相无,謂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离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与诸餘法不和合性;四、胜义无者,謂由世俗言说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无,謂石女兒等。
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
有义:《疏》说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说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
詳曰:依观《疏》中重疊簡略誠无过矣,何枉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显色、心等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过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显得他虽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寬狹,簡过乃窮,《疏》何非理?
疏:「不能起因有三」者。
外以三因明得能起,即下論中外救等是。
疏:「論主六难」者。
以六箇难而破三因。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
问:未来應生,闕缘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难:於此豈不相符?
答:論中言總,量應簡之。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者。
彼宗不許他身、非情而立得故。故《俱舍論》第四云:非他相續,无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无有成就非情法故。
释曰:若成他身,有趣身业自他杂过。非非相續,謂是非情,若成非情便壞法性,为是有情,为非情耶?
疏:「須即缘」者。
即无漏智欲缘真如而即能缘,由智有种能起现缘。
疏:「前何須」者。
不离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
疏:「後即无故」者。
离有情法,法体即无,如龜毛等,何依立得?
論:「然依有情至立三种成就」者。
问:得、獲、成就,三何別耶?
答:若依小宗,總別有異,得總餘別。故《俱舍論》第四云,得有二种: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故体义同,依總別門分差別称。释獲、成就二差別者,有云:若法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即名为獲;若流至现得已不失,名为成就。獲时不名成,成就不名獲。若古德释,成通新舊。獲唯據新,其中得失如彼論鈔,若大乘者义乃通矣。如现行法虽唯新得,亦得名为现行成就,种有新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故《瑜伽論》五十二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说,生缘、攝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
释曰:种是生果之因缘,故名为生缘,由种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种名攝受,即所生果名为增盛,或种有彼生果勢用,名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为得,广有同異如彼鈔释。
问:於彼他身及非情上而有得耶?
答:正辨如《疏》。復有二说:一云非情外器自所變者,种成非现,现行非情,非內身故。若成就彼應名有情,若他所變非自种生,若种若现俱非成就。若於他身自所變者,种成非现,若成现行應自身攝。若他所變,若种若现皆非所成。一云非情及与他身自所變者,种现俱成,虽非執受攝为己体,从自种子非外起故,自識變故,不离識故,彼亦说名为可成法;他變他身外器虛空,名非可成,非自种生、自識變故。
詳曰:後说为胜,不違唯識,復順下说,變他扶尘正义所说,若變他、器现不成者,云何受用他之扶尘及外器色?又豈所受但种非现,而言种成非现成耶?
疏:「然五十六」者。
依撿彼論云:得依因、自在、现行分位建立,此復三种,謂种子、自在、现行成就,更无餘也。
疏:「對《杂集》而舉来」者。
意明是说得等之文,不言彼即与《杂集》同一处引也。
疏:「對法第五至亦名不成就」者。
按彼論云:种子成者,謂若生欲界,色、无色界繫烦恼、隨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熟及生得善。
释曰:是本論也,唯明烦恼及生得善,論依未离欲異生说;若已离欲或生上地,隨所离欲,即此地烦恼、隨烦恼,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言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释曰:師子觉释,本論但依欲界未离欲说。释論兼據离欲生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界。
論:若生色界欲界繫烦恼、隨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色、无色界繫烦恼、隨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无色界,欲、色界繫烦恼、隨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无色界繫烦恼、隨烦恼,由种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释曰:此释論者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种在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当地名之为成。
问:生上二界有离自染,何故自地不名不成?
答:文略故也。或前欲界明离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尔,故不舉也。
问: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云何名为亦不成耶?
答:據多分说。又依上生不说生下,非委談也。
问:生二界上地之时亦离下染,云何生上当界之惑總名成耶?
答:依界而論,不據地说。
疏:「无不成就」者。
无烦恼用名不成就。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
如在一界,餘界生得望有种,故名为成就;现行不起,名不成就。
疏:「以在他界至唯说成就」者。
释《對法論》不说所以,烦恼容有起他地者,對起、不起名成、不成,生得善法无起異界,不同烦恼,故但说成。
疏:「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者。
但生得善种有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现方始名为种子成就。有云:此論第八说於现行亦名为种,故今簡之。
詳曰:虽有此理,然乖疏旨。
疏:「此依我见至及不成」者。
此我见斷而有兩说:一云,即与当地,第九惑同时斷;一云,九地第六我见,皆至金刚一时頓斷。今依初义。若後义者,离欲之时有斷、未斷。有云:約伏有成、不成。
詳曰:不然。《疏》自標云,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故知約斷。若是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
疏:「如斷善根用不成」者。
问:正斷善際但除生得,云何加行用不成耶?
答:生得劣善彼时猶无,加行胜善云何得有?又若斷善加行位时,彼方便善而已不起,後方正斷生得善也。若不尔者,彼邪见心何力能斷生得善耶?由此總言邪见斷善。邪见加行亦名邪见,即斷加行、生得二善。若根本邪见名为邪见,言见斷善,唯斷生得故。诸圣教说斷於善,寬狹不同,当如斯会。
疏:「以种隱难知」等者。
问:按《显揚論》,种合为一,现行開二,何乃不同?
答:有二释:一如《义燈》;一云,有义:《显揚論》意种子類同故合为一,现行相別,故開二种。
问:如小乘中得有三种,謂俱、前、後,大乘同耶?
答:有义兩释,一云,既无二世无前、後得,但隨所成可名法俱;二云,或可义说應別安立,如现行法由熏習力得而不失,名法後得;引发种子为生现行,名法前得。此前、後时唯依种立。俱时种、现名法俱得,无为之得名非前、後。
詳曰:理虽可通,然义稍狹,不说种有三种得故。而今释者,过、未虽无,而於现在假立三世,依於三世如次立彼後、俱、前得。
疏:「今者大乘擇滅之得定屬道」等者。
有说得者唯依有为,分位別故;无为无得,无有功能前、後分位差別义故。诸論皆言於其种、现而立得故,未曾有处於无为法立不相應。而餘处言得擇滅者,由解脫道證会擇滅,假说得言,不別建立不相應得,故於无为唯有智證。
詳曰:按教准理,诸无为法亦有得得,故《杂集論》第五云:謂於善、不善、无記法,若增若減假立得、獲、成就,既云於善而立得等,无为何无?文不遮故,言增減者即得、非得,證得名增,不得名減。
又云,问:何等名为解脫得因?
答:若於真如先已集起烦恼麁重,若遇隨順得對治缘便能永害,此堪任性名解脫得因。
释曰:无始时来障真理惑名先起惑,善友正教名为隨順,得對治缘。此堪任性即能對治,体无漏种,或即现行无漏圣道,无漏圣道即是解脫得之因也。既自明言解脫之得,明知无为,立得何失?又说圣道为能得因,故无为得屬能得道。又按《俱舍》,擇滅之得屬能得道,非擇滅得隨所依身,虽復小教,大乘不破亦可为證此明有教,不同有为有多分位得屬所得,故诸圣教而不具言亦无失矣。而言理者,且實真如体唯一种,對望不同,分为三、四及六、八等。今望證会而有不同,立得何失?若无分位不許立得,既无分位,亦應不得说多差別,彼此別因誠不可得,故立为善。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者。
问:既翻得等非得,亦名不獲、不成,不獲、不成云何差異?
答:大乘无文,習小乘者而傳释云,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时,说名不獲;若流至现,名不成时;然不獲时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时不名不獲。
问:小乘非得有法前等三种差別,大乘同耶?
答:有三释,翻前得义,义准可知,同於小乘立亦无妨,但假實殊。
疏:「一屬所得」等者。
屬謂繫屬,有为法上所有能得皆屬所得,同有为故。
疏:「二屬能得道」等者。
得是有为,故滅能得不屬所得。为、无为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得即是有漏。若无漏智所證滅得得即无漏,有宗六行而能斷惑得擇滅也。
疏:「三屬所依」者。
问:何乃尔耶?
答:有、无为別,不屬非擇,非漏、无漏二道所得故,不屬道故,屬所依。
疏:「一屬道至世道得故」者。
问:六行得滅亦由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
答:若智簡擇能斷惑种所显之理,方名擇滅;六行不尔,故理非擇。
疏:「如畢竟得非擇」等者。
如入见道,黃門身等永更不生,皆名畢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
疏:「三屬种子」等者。
此缘闕法有更生义,故屬种子。
疏:「非心缘證」者。
缘六行道,證无漏道。
疏:「通有漏三性」等者。
具如《燈》说。
論:「此類虽多至名異生性」者。
按《婆沙論》四十五中而释名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说,能令有情起異類见、異類烦恼,造異類业,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
論:「於诸圣法未成就故」者。
问:既於诸圣未成就故,名为異生;若於诸圣隨得一种,應唯名圣。
答:有义兩释:一云,义同小乘,不獲一切三乘圣法名为異生,若獲小分即名圣者。故《俱舍論》第四云:不獲何圣法名異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若異此者,謂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圣法,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诸圣方名圣者,大乘亦尔。下云依於二障立異生性,二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俱舍》:不獲一切圣法名異生性,若獲小分即名圣者。二云,与萨婆多义有差別,二乘回心未至上地亦名圣者,得生空智斷烦恼故亦名異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说將为順理,今此亦言於诸圣法不成就故。
詳曰:今取後释。如二乘者回趣大乘至於初地,名得圣性。若得小圣即全名圣,无異生义,何至初地云得圣耶?若云得彼大乘圣性名得圣者,未得大前何得不名为異生耶?又此但云未成诸圣名为異生,不言小獲即全名圣。
问:二乘无學未回心前,为唯圣性?为俱句耶?
答:若決定性唯名圣性,自果滿故;若不定性而有兩种,一云唯圣,據所求果今已滿故;二云俱句,虽未回心求於大乘,然有彼性障而未显,故得俱句。
问:大乘異生性三非得中,何非得攝?
答:圣性唯通自在、现行,非种子成就;異生反彼,故但自在、现行不成。
问:自在據种有种姓者,云何亦名自在不成?
答:虽有种体用不成故,故亦不成。若用成者,非異生故。有说:論既自言依障种立,故應但说名种不成。
詳曰:此非善释,若望障种,此即种成,何名不成?故知非得望所未得名为非得,如前说善。
疏:「唯《俱舍》正理立」等者。
按《俱舍論》第五云:此復二种,一无差別;二有差別。无差別者,謂诸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诸有情界、地、趣、生、种姓、男、女、近事、苾芻、學、无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处、界。
释曰:一切有情而等有故名无差別,差別有情同類等有,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合有二,但論略也。且如五蘊,蘊义是同,此相似因名无差別,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差別,界、处等法皆倣於此。
问:有情同分无差別者,为体一、多?
答:有兩释,一云体一,猶如命根;一云体多,如所依法。後说有憑,前无文也。故《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趣、生等同分。云何等流?謂种性等。又先业所引是为異熟,现加行起是名等流。若同命根即唯異熟,何有等流?其法同分亦有兩释,准前可知。
疏:「如異熟色」等者。
即內有情五根等色业所感者,名为異熟,若外诸色及內身中,非业所感而有二分是等流色。
疏:「更有餘难准生为之」者。
难云: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无同分。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无生等。若言外法是有为,外同內法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內法立同分,以古有宗外无同分,故为此难。
疏:「此設外救出自論文」者。
出順正理。
疏:「後为微逐文外意」者。
而无論文,疏主自意。又安惠師救《俱舍》中亦有此微,疏主小同。
疏:「此义失宗」者。
小乘失宗,本不以造而解於色,今者以造而为其难,故乖本宗。即就本計,更难彼云:質礙名为色,故能所造皆攝色,但相似故立同分。同分相似,何不有?
疏:「設欲翻胜論」等者。
改彼胜論所说同句以为同分,名「翻胜論」。故《俱舍論》第五云:又應显成胜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义句,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发生。有云:善妙談論名为胜論,翻此妙論云「我不立」,理亦难知,经許假有;今翻为无有違教失,故云难知。
詳曰:前解为正,順《疏》論故。
疏:「不同小乘」等者。
按《順正理》第十三云:此中身形、业用、樂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即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疏:「《俱舍》、经部」等者。
按彼論云:若尔所说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诸行生时,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诸穀麥等同分也。
疏:「及无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
此敘有宗难经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云:若处无所引異熟內五色处,於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謂於長时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无漏識相續位中,无业所引異熟分故,说何为命?
释曰:正理难意:於无色界无內五处,或起餘心无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无,说何为寿?《疏》中敘难但取彼意,不具彼文。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污有漏善等,与业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虽无漏心亦非同分,无漏、漏別,故別言之。经部命根而有兩说:一、《正理》说依六处立;二、《俱舍》说依众同分。然俱舍師救前破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虽依彼立非隨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声。
論:「然依此識立命根」等者。
若依此論,唯依种子以为命根,命即是根,持业释也。若《显揚論》謂业所引異熟六处住时決定,名为命根。现行第八在第六处取彼为命,即命之根,根是种故;或命即根,俱是现故。
疏:「言識」者。
簡相應法种者,问:第八王、所俱业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依所种立命耶?
答:有兩说:一云若尔,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种而有六故;二说,依六滅生心同,事业等故。論说識种以劣从胜,如说唯心亦攝心所。又俱異熟,业所引故,如依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种,体亦唯一。
詳曰:前正,相應种子无力持故,如所變相无實用故,持用既无依何立命?不以小同令一切等。
疏:「非取生现行識」等者。
有说此种由业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
詳曰:《疏》释正也,大小乘教无说能生名命根也,且《俱舍》頌曰:「命根体即寿,能持燸及識。」《杂集論》云:識蘊相續住时,決定令众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为命根。《瑜伽》、《显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问:若以能持为命之义,业种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耶?
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业之所引異熟无記,若取业种便乖前义,故以簡之。
疏:「命根无屬」等者。
按五十七云。
问:命根何等根分?
释曰:二十二根中是何根分。論主答云:此无所屬,先业所引时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说假有。
释曰:故知命根非依现識,现識即屬意根攝故。
问:种从於现亦意处收,何无屬耶?
答:如男女二、三无漏根,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为体,不名无屬。此但依彼种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名无所屬。
问:依现假立不取现体,何非无屬?
答:准於斯理依现假立,不違《瑜伽》依唯識文明言种故。復依种立有多理故,故取依种。
问:三科之中法处、法界、行蘊攝命,何名无屬?
答:有义假立命根約功能異,故说非根非法处攝。
詳曰:不然。《瑜伽》意问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科明所攝故。故彼論云:问:男、女二根何等根分?答:是身根分。问: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謂信等九。问:命根何等分?答:此无所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明相攝也。
问:种有新舊依何种立?
答:有二释:一云,法尔、新熏隨其所應先业所引,正作因缘生现識者,依彼种立;二云,依二种立,共作因缘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说有体各別故,无二命失。有义斷云:今依前说,名言种子既有众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种,要前生熏,先业引故。
詳曰:护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缘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依新、舊二种,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种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所释?
疏:「又是现行識所持」等者。
此第二释,於此释中典有三意:一云是现行者,《显揚》六处俱是现行,现行即是种識所持;二云是现行者,《显揚》六处是第六现,六现者第八现識,第八现識識种所持;三云是现行者,《显揚》六处是现行也,識所持者,六现是彼第八識持。从所持说能持等者,六现现八俱名所持,八种持故。虽有三义前解为本,後二理通。
疏:「虽二解」者。
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释,又解以下为第二解。
疏:「或本識种或六处种」等者。
牒前二解,識种第一,六处第二。
疏:「取五根种」等者。
问:既以种子名为命根,設现間斷而种不已,何得难云即應名死?
答:种有功能现不應斷,现行既斷,明种无能,能既謝焉,何不名死?有云:取六根种立命为善。
詳曰:不然。有分捨命,三界命差,种种之遇如《疏》斷善。
論:「應无色时有別實法」等者。
《疏》中假敘有五问答,准理言之他难未息,且第五翻云:心法通能状,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无色。外言亦尔,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无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无色,故未息諍。又释《疏》中第二外难,傳四師释:一云,厭心能厭无,依种立无心;厭色能厭在,不依种假立;此释不然。外云亦然,厭心能厭无,有別實法礙;厭色能厭在,无別實法遮。二云,我说无心是假法故,故於二位有无不定。汝说實有不依色、心,如何不許二处俱有?此亦不然,外人难云:汝既是假一有一无,何妨我實一无一有?三云,厭心入无心,依厭心种立,厭色入无色,亦依厭心种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行,可依心种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种?又无圣教说无色定是假立也。四云,为破執實依种立假,實執若无,假亦非有。此亦不然,且滅尽定三乘通得,豈为對執而施設耶?
詳曰:观前诸释虽總有理,皆未窮难,今助二解:一、我无心定能厭无,无心依心种假立,无色能厭心不已,无色不依色种立。汝无色定能厭在,无色容實不依餘。无心能厭既云无,无心應假依他立,由彼宗说非色非心即为定体,不说依他而假立故,故为斯难。二、以无色定且抑他尔,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也。
論:「假亦能遮」等者。
有义:《疏》说極微是實,和合是假;又说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是錯,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實亦是能遮者。
詳曰:有宗所成五尘虽實,尘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说彼瓶为和合假,不说所成五尘为假。又《疏》说云:實極微法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合,許是能遮,一何妄破?又此疏初而以四句辨宗別,云萨婆多麁細皆實,豈可前後自柕楯耶?《疏》文文約而义包也。
疏:「此引有別法」等者。
此《俱舍》也。
问:按《俱舍》云,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为无想,是實有物能遮未来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既證无想是實有物,云何得言非謂假實以为喻耶?
答:喻意成前有法能令心、心所滅,显所遮外而有能遮不成實有。若不尔者,有宗、经部皆許堰等非是實有为實之喻,喻豈不有兩俱所立不成过耶?为离此过故不成實,斯乃疏主深得彼旨。有义:如堤塘言,与外人量为不定过。謂外量云:二无心定、无想異熟定是實有;是能遮故;如无色定。与作过云:为如无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为如堤塘是能遮故非實有耶?
詳曰:是法差別过,以實有者是法自相,离色、心實有,不离色、心實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离色、心有,无也定者是不离心,反为異喻,因於彼转成差別过。
論:「发胜期願」等者。
问: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发願者理在不疑,定加行中亦能发不?
答:有二释,一云能发;一云初修專注厭心,无由能发;若得自在发无有失。
論:「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种招異熟識」者。
有义:明了心中求无想果故,微微心所熏成种为果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想微劣,非別能求当異熟故。
詳曰:論自明言无想定前求无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云何前云微微心时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种,豈劣现行所熏得种乃成增上?故行相細名为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说正。
疏:「明了心时种子招異熟」者。
即微微心名为明了,對彼无心故称明了。第二解言,明了心者對微微心,名为明了。
疏:「此言虽總至二果別故」者。
有义:一种子体約前後位招二种果等者,微心时种滅已即无,如何別说招總異熟,故亦非理。若依別報转識诸根说別业招,即无有失。然應: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时,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云:能引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说招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转識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无想異熟假故不招,如何圣说无想定因,无想異熟而为果耶?假名为招如《燈》具辨。
疏:「无心以去至无想異熟」者。
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种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现不起功能。名为无想異熟体也。
疏:「故前解为胜」者。
问:胜义何也?
答:言无想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种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減彼者,云何得说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无其体,云何實种能招彼耶?故前解胜。有义:《疏》云微微心至各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烦重非?
疏:「今解」等者。
疏主出彼无想事体,《疏》有兩释。復有说云,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转識暫起宿因缘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无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无想,彼无生得心、心所时,依彼现八而假建立无想異熟,无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说依种子立。有义:斷此以为正说。
詳曰:依种为正,若言彼位有现第八故依立者,二无心定亦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种耶?若言是果下依种者,种被现熏种應非果,种上功能翻往往时定为果何失?
疏:「善等恒行心」等者。
等言等彼有覆、无覆,長途所起名为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或疏脫也,應云不恒行。
疏:「无想異熟通持业依士」者。
当体立名即持业也,从因受称故依士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末)(論第二)
◎疏:「如童女想」等者。
西域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齿白唇薄,脚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
遮彼生等定別有故,与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有云:第六虽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种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释正。
疏:「无为无生至三种能相」者。
此外人难。
疏:「体无起尽」等者。
論主答也。
疏:「此难不然」等者。
问:外言亦尔,立,不立別,何能息难?
答:我宗无为亦立假想,故《大集经》第二十云:无为之法有三种相,謂无出、无滅、无住。《瑜伽》八十八云:有为是无常,三有为相施設可得。与此相違,應知常住无为三相,若尔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答:舉胜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难彼六,我宗无为体是一无差別,故无假相;汝宗滅等許体多同,有为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疎」者。
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缘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为因,如善識蘊望自为親,望餘四蘊名之为疎,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
疏:「缘法亦尔」者。
四缘之中除因缘外皆名为缘。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增上,餘望六識名之为疎,不为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
按《正理論》第十四意,生相未来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现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俱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种名为作用?又違婆沙評家所说,说云无有等无間缘異时取果異时与果,准彼論主,入无心定即是过去取、与果也,既过去取應名现在。正理師言,等无間缘现在頓取过去漸与者,此为不可,即无間缘異时取与,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来法皆有功能」者。
此难过、未一切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与果也,俱本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
此乃牒計成前难意,由汝本言:生与果等不是作用,显是功能,不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难生相无作功,作功无故名功能,餘未来亦无作用,无作用故名功能,难过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现在」者。
问:准《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胜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过去,难豈非过?
答:異等不能引於胜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难亦无失也。
疏:「《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
按彼論云:謂一切法能於未来有作用者,總有三類:一者內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光明;三內外法,如诸生相。
问:苦法智忍作用云何?
答:即彼論云,苦法智忍能正捨異生性,謂正生时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欲界见苦所斷十种隨眠。
释曰:言正生者即未来世,未来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
按彼論,经部破有部云:異於一法進退推微理不應有,異謂前後性相转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说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释曰:異相異法,若即是前住相住法異义不成,非別法故,此乃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过,彼許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时分位」者。
胎內、胎外各有五时,俱如法数。
疏:「诸論唯望於前」者。
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亦攝无學,无學末心更无後蘊,无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说除彼末心」者。
除彼无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
问: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声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
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无不定。
疏:「若不言法处」等者。
若宗但言非离所依別有實体,他許屈曲离所依色別有實体,故闕所立。若言法处,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处,故喻无过。
疏:「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等者。
外难意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处收,无表唯依思,應不同处攝。答意云,无表现与思同法处,何得难令不同处耶?此即且據同处答他不离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尔,现同处故,何得难令別处耶?由此次下当正解也。有云:现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处收。
詳曰:定道无表理容可然,別脫无表如何依现?又若意境即同法处,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处,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声」等者。
《疏》有兩意,初立量破,而言此者,此小內声,彼亦彼小絃管声也。次云:又若語声等者,此言此自內屈曲声,彼即彼外內生名声。然《疏》中量与前外量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业」等者。
意如《燈》释。
问:既許能詮,成語业不?
答:大乘語业實体唯思,若據假业,縱离質声名业无失。故《佛地論》第七说云,化身、語业各有三种,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业唯二,謂自他身无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种。
问:小乘化語得为业不?
答:若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业性。若离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释:一云,化語性是語业,由心发故,虽离質化无執受生,然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轮等外器音声与此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声類亦如是,亦无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真,許是語声,由風气等所引发故;虽名語声,仍外器攝,无名非业,不成就故。二云,虽是能詮然无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性亦非业。又不成就,以无執受大种生故,诸論據似说有情名,依即質化说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俱」等者。
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种者,謂語等声;因不受大种者,謂樹等声;因俱者,謂手鼓等声。
释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內大种所引之声有情数攝。因不受声,翻前可知,由內外缘所引之声名为俱也。二增上缘发生一声,然有宗不許,故《显宗論》云:无一声性以有執受及无執受大种为因。二、四大种各別果故,虽二大种有相扣擊而俱为因各別发声,據自依处不成三体,虽有手鼓相擊为因发生二声,而相映奪隨取一种,相別难知,是故声处唯有二种。今依大乘,不取小义。
疏:「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者。
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尔,以佛色、声皆唯善故。有义:設非是化,有情胜业所感外器有如是声,能詮诸法同絃管声,亦无有失。
詳曰:经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声要人吹扣,无教不例,故难依也。
疏:「以語与名不即离」等者。
此遮伏难,难云:我名离語,汝不許之。既不許离,汝應即語,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
略有二释:一、天屬能愛,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释;二、天之与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即有財释,如《毘伽罗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所说是也。
疏:「文者彰义」等者。
名、句二种为彰为显,显彰自性差別义故。文为所依,从能依说称为彰显。有说:文体即名彰显,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显义也。
詳曰:《疏》释为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俱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义;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广差別;若依止句,当知一切皆能了達。《俱舍》第五云:「𧙃」、「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义,但与名、句为詮义依。此等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义能詮於法,云何名显?若名能显,云何不能了事义耶?故《疏》释善。
若尔,何故五十二云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广是句?
答:由能为依助彼名、句令成詮表,遠有詮义,詮义疎微名之为略,非親所詮小名为略。今又释云:若言能詮唯名、句二,若言能显通名、句、文,文能显彼音韻差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显揚》十二云:显发名、句故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又此名显能显义故。义者所以,文是能显声之音韻之所以也。
疏:「自相共相体非是遍」者。
此之二相互不相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体即遍通」者。
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名为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
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现量所證诸法自体之自性也。《疏》云「诸法至唯现量證」,即舉所證之自性体。
疏:「若尔,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
问:与次问答何有別耶?
答:前麁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悟。
疏:「又唯五根五尘心心法得」者。
根、尘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尘自相,六、五同缘得尘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尔。
问: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现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现量,故不得彼。
若尔,何故《显揚論》云:「问:如是现量誰所有?答:色根现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体亦名现量,今何言非?
答:彼文意舉心之根、境以为能有现量之心,而言现量,现量之体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义」者。
即共相差別义,差別之义句所得故。
问:此名、句二所詮自、共,与现、比量所缘何別?
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者,通缘彼二。若不尔者,如何得言闻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缘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为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现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詮於色、声常、无常等。此自、共相现量亦缘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无實体性,唯共相转。现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现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虽不定計名屬义等,而作行解亦与彼同,声不及处智不转故,佛知彼无以遍缘故,亦与彼同。除前诸义,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义有体,定所帶相通有无体,名、句所詮共相无故,故与彼別。
问:名、句所詮心變无体,唯共相转,比量亦尔,二能變心及二所缘竟何別耶?
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之法,名为共相;比量所缘通於異類,名为共相,如所作因通声、瓶故。比量之心立一种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有差別。
若尔,尋句等智何量所收?
答:定心缘名现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攝。若不橫計,虽不作意貫於餘法亦比量攝;不尔,此心是何攝耶?更思。
问:名、句所詮与经所说二相何別?
答:经依法体,名、句所詮想心安立。
问:何故不取缘名等智所有相分为共相等,但取行解心變者耶?
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
问:此尋名智既依共相,其相体无,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生本体?
答:尋名言智相分非无,順行解心能生本体,但於相上作青黃等、色声等解,解心所缘此之共相体性是无,於自相上增益此故。更有问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
略有二释:一云,由未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释;二云,虽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说頌,後解胜也。
问: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
答:有二释:一如疏辨;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虽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疏:「虽二自相互不相离」等者。
即是法、詞二无礙体,体唯是惠,所對有別,体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
且如如来能以一音起一切声以應物機。
疏:「耳闻已」等者。
此約闻法行相分二,非声、名等有二別体;或可,非体有異之言,显前法、詞二无礙解。
論:「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
《维摩》等经是为證也。
问:按彼经云:我土如来无文字说,但以众香合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何得为證?
答:對於此土音声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无,不说彼香无文名等。
问:香上名等行相云何?
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声屈曲解法等也。
问:思等如何依立名等?
答:由依思等,了法性等假立名等。
若尔,彼土佛说法不?
答:亦说法。
问: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名说耶?
答:由能说者,思上名等,令應化機思数等、上名等,得起名之为说。夫说法者本令他解,思等为缘他因解,起名说何失?
问:豈彼众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解无違。
问:此方亦有见色、闻香,自思解义,應依思等立名、句、文。
答:有二释:一、依多分;二云,由曾闻声先解名等,後见色等,於义解生,憶念先时名、句等故。
问:此依香等解,云憶教依声,他解籍香生,同憶香非教。
答:要先闻声见色生解,虽见色解教依声,闻香生解不由声故,許名等依香等。前解为胜,此依色等立名、句等,而无教遮,復不違理。
问:声內勤勇发,名等可即声、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內香亦勤发,如声得有名;外香同水林名,有何違理?由闻香等得生解故。
若尔,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詮。
问:经言依香以为佛事,即依香等立文、名、句,经亦说言或有佛土寂寞无言,或但虛空而为佛事,豈即依彼无言说等立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无依声言名无言也,亦不違理。
问:既不依声而立名等,應无声、耳。
答:此土不依香等名教,香等不无,故彼声、耳亦復得有。
疏:「发身語多法立」等者。
且據所发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
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难也。无表依多,所依身、語色、声处收,能依无表故法处攝;命根亦尔,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处。
疏:「有义至法处攝」者。
若尔,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
詳曰:據實依思以立无表,但是一法,此释无違;若指他难而依所发以明无表,前释为胜。
疏:「餘十种法」等者。
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餘之十种准上應知,故指不说。
論:「有執隨眠」等者。
按《宗轮論》,大众部等云: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无所缘;隨眠異纏,与心不相應。
问:計意云何?
答:彼意说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种,若无心位及起善时,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无心等,位既无诸染,應名圣者;若彼位有,何名无心及善心等?由此計为心不相應。
疏:「此义最心麁」者。
此萨婆多所以名麁。若纏是现行,现行纏与隨眠之义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现行纏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与隨眠名之及义,皆不相應。
问:何知有部隨眠是现?
答:按《俱舍論》第十九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说:欲貪等体即是隨眠。」又云:「阿毘達摩依實相说,即诸烦恼说名隨眠。」故本論说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现也。有义问云:大乘既以染污种子为隨眠性,外亦难云:汝宗惑种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现貪等。
答:我宗隨眠但可说为貪等种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
若尔,於我此理非无,但可说为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难應思。
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因反难染种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众部等为此难者,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种隨其现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尔?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尔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为不可。今与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种定是隨眠名为貪等;无所缘故;如汝隨眠對大众等,便无过也。他若救言:我亦尔者,應诘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种名貪等,隨现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
按《成业論》敘正量部说无表惑是不相應云:有说,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当来愛、非愛果;意业亦尔,許有此法。若不尔者,餘心起时此便斷滅,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云何能得当来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现所知法」者。
有义:非说色等是现量境名现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说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现所知,眼等應是现所知攝,佛心现量缘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现知也。
詳曰:若世共了名现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不了知?现见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体相名非了者,心等体相世豈了乎?瓶等现知,何須別说?故知論云现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无现得,第八虽缘,非極成义故不依说。由斯三類义有不同,故別開也,故从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显性故」者。
色、心相显四句分別:一、以色显色;二、以色显心,並如疏迷;三、以心显心,謂他心智;四、以心显色,謂心缘色。
问:无为云何色、心显耶?
答:有义,虛空无为通色、心显。《佛地論》说:五蘊无处显虛空故,又心缘空故名心显,擇滅无为若依能證,唯心所显;若依离縛、自性斷者,亦唯心显,以簡擇心斷染显故,通说三斷是色、心显,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显,若非擇滅通色、心显,色、心缘開而显得故。不动、想受唯心所显,其义可知。今此通显诸无为因故,總说言或色、心等所显性也。
问: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真如等非不离識无为自性;所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真能破。
答:宗相扶过,大乘无为与心、色等而非即、离,今难非离,故为过也。
若尔,他改宗云「非不即离識无为之性」,復如何通?
答:亦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无及即、离等,遮定即、离言不即、离。
疏:「由第三转上依主释」者。
第三转者名为由声,亦名具声,由智惠力斷惑所显故屬由声。更有餘义,如《因明鈔》。
疏:「非擇力所得亦尔」者。
亦是第三依主释也。
问:第三由声,今言非由,何得同耶?
答:虽不由智,然由缘闕无为方显,故第三放。
疏:「其虛空不动」等者。
有义:不能礙物名之为虛,无色等故说之为空,虛即是空,持业释。
詳曰:离诸障礙名为虛空,不能礙物。无色等者,皆离障义。义既无別,何成持业?
論:「虛空容受色等法故」者。
若法內外皆有虛空,名遍名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有虛空,空隨能合体應非一。
问:若能合法,便难成多,豈不自教而见違耶?故《佛地经》云:譬如虛空虽遍诸色种种相中,而不可说有种种相,体唯一味,如来法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经》意亦同之。
答:大乘虛空性非是有,无質礙处假名虛空,无法无礙故遍诸色,虽遍色中无性不改,体性无差云唯一味。
问:下明虛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说性是无耶?
答:彼经但據无質礙处即名虛空,何以驗焉?
答:经以虛空喻净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法便无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为,不可为喻。故彼经云:如虛空中种种色相现生、现滅,而此虛空无生无滅,如是如来净法界中,诸知變化利众生事现生、现滅,而净法界无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诸法應互相遍」者。
问:难意云何?
答:彼執空一而与法合,前难虛空隨能合法体應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体應成一,若更互遍可名体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体是一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难无次行等量。
疏:「謂變空作无色等礙」者。
无色等法障礙之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
如《义燈》明。有云:有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无漏二識者,妙观、平等,對究竟果名为因也。果无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为果。
詳曰:虽理亦通,法師既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现相假说为常」等者。
按《显揚論》第十八云:虛空无为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立为常,非缘彼心,缘彼境界有时變異故。
问:識變无为別熏种耶?
答:独影从见不別熏种,广如《燈》辨。有义:別熏,論自说云:「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数習力故心等生时,似虛空等无为相现。」故知別熏成种子也。此缘生相實是有为,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说为无为;不生滅故,故名为假。
詳曰:虽言数習心生似空,而说不言別熏种也,广如《燈》破。
疏:「大众部等九无为」者。
初之三种体皆一物,显有分位非体成多。次空等四,即四无色所依之处。別有无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无常,所依四无色而是常住。
问:色界何无?
答:以蘊非細界、非極胜,能依心等能缘上下无隔礙故;无色不然,心不缘下,既有隔礙,別有无为为所依也。缘起支性,謂生死法,定无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无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无明等是有为攝,理是无为,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为礙窮,故先无明後行等起。一切圣道性能离染,理常是一,某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无为,由有別理能为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离苦等,據實一切圣道皆然,此中舉胜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无为」者。
擇滅等三,三体各一,定障名动,是散动也。由斷此动而得无为,名为不动。善等真如三体各一,性皆是善。道支、缘起同大众部。
疏:「三滅中立无常滅」等者。
謂擇、非擇、无常滅名为三滅。无常滅者,有为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为无为,即此滅相亦无为攝。由此无为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尔者,能相、所相俱是有为,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相是无为。如《婆沙》三十八明,又按《智度論》四十二云,滅有三种,謂知缘滅、非智缘滅、无常滅,不说无常滅是无为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
詮謂詮显,能显於法並名为詮;非唯名等独名詮也。三性不同,理从於詮故分三种,談理是一,但名真如。
疏:「无別释名」者。
但言无为不成六释,无別合故。若言虛空无为等,皆成持业,並如前疏。有义: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业释;想受滅无为,即依主释;滅若无为想受之滅,即依主释;想受滅无为,即持业释,依又动地得无为故,不动无为亦依主释。
詳曰:《疏》释为本,理既不乖,有义亦得。
疏:「即依假体皆可说假」者。
依識所變立此八种,八种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
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无为」者。
略有三释: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无为,无为无品,約所斷说,故名为多。二云:释外难,外难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动无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动多无为也。三云:舉斷一貪得多无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亦得不动多无为也。後释为胜。
疏:「无自言相違」者。
前有法言能取彼觉,後法復言亦不缘彼,既言能取何不缘彼?既不缘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故无斯咎。
疏:「无違宗」者。
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无失矣。
疏:「二障三住过」者。
有本言通乃寫誤也,过謂过失,二障之失歷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种子」者。
如罗汉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疏:「又俱所變等」者。
變似我时必變似法,變似法时未必有我。言亦尔者,亦前二執。
論:「缘識所變蘊处界」等者。
问:既云所變,八識幾是能變識耶?傳有三释:一云,唯除第六显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缘,下文別说起自心相執为法故。二云:通八,虽第六變是親所缘。初文通说,下方別说親所缘缘故亦无失。三云:唯显第六意識,由是即说唯親所缘。既是親缘故,蘊、处、界唯是有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有义斷云:言識所變即親所缘,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为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
執總聚法以为我也。
问:別計五蘊亦为其我,何得名總?
答:虽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处、界,名總无失。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释,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
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说: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问:何缘不知相應诸法?答:同一所缘俱时转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时而转,理无展转互相缘义。」譬如多人集在一处,或同观下,或共观空,现必不能互相见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为能缘自体不?若缘自体,則有前说缘自心过;若不能缘,則心、心所應俱时起不同所缘,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诸法。
疏:「化地部说缘共有法」者。
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说:惠有二种,俱时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
詳曰:释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俱」,寫者草誤;或「俱」与「共」义意相似,《疏》。取意談而非錯也。有部破云:「问:何缘不知俱有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见。」此亦如是。
疏:「西方说惠俱五蘊」等者。
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诸師作如是说,与惠俱生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难云:「若尔,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诸色,餘識亦尔。」彼作是说: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难云:「若尔,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转色及此隨转不相應行,名俱有法。」
詳曰:化地、西方二义大同。
疏:「云五識依色根」等者。
释五識缘俱色所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
问: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为佛。
答:佛一刹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尔,不名为佛。
疏:「见分之境心等必同」者。
此会違也,謂有难云:「心、心所等各缘自见,自见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缘?」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
且同时心除受以外与餘心所缘受见时,受自證分亦缘自见,名同所缘。不要受见与餘见分同缘,受见方名同缘,缘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缘妨至第二释」者。
前虽多解,後解为胜,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难」等者。
有说唯敘外道难也。有义:兼敘小乘之人;若不尔者,下通难中,云何说言又假必依真事立者,理必不然,此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难。
詳曰:有义为胜,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无我者与有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云此𠯈世难,不言唯故意,亦通也。
疏:「无所说义假法」者。
牒所无假。前擇由假说我、法中疏有兩判:一、假我法乃屬於说,但假言说以为我、法;二、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说为。今非第二。
疏:「其体似法亦不成」者。
正难似无。
疏:「似无依故」者。
释所以也。汝宗说似依於假立,所依假无,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义依体假」者。
此結依於义依体假而为难矣。
疏:「又所變之似既无」等者。
由无真故,故似无也。
疏:「能说之假不有」者。
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无故假不立,言能说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依说立,名为能说。
疏:「即有体強設假」者。
結依有体[*]強設假难。
疏:「世間我、法標宗说无」者。
論主標宗无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难圣教。
論:「彼难非理」者。
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为二:一、彼难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无失。
論:「依類至俱不成」者。
问:假依類、實,外意何耶?答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业大同名为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火內外皆有,人身內火似身外火。設与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说人似火。又依宗計,凡诸假说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说理且不成」者。
下別破類、實,破類、實中皆指似、共。有义: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破依實、共法不成,文自明说。然诸師说,依類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
詳曰:双破定然,非非理也。
論:「破類云:若无共德而假说彼」等。
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德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若言如次舉无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然。文既明言彼无共、似,何故不得名破共、似?故應从前双破为正。
論:「人類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者。
具辨如《疏》。
问:外救意云,说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人類与赤等德不相离故,不说一切人類猛等皆不相离,皆似於火。何故诸德並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离而为难耶?
答:有云,人起嗔时面赤心急假说为火,彼若欢喜面白心緩,虽无猛赤,曾起猛赤亦说似火,虽与德离猶说似火,故不得言不相离故方假说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现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依曾有名为假者,我據有体名不相离说之为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
詳曰:縱急赤人、人類与德有离、不离,內德不离,外火猛德与類互离。論據外德云互相离,而言亦者,以外离德亦內不离猛赤之德。彼若救云:依內德者,理亦不然,有內无外便无共法。无共法故过同於前,故論不说。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
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无共德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云:猛赤等德有互离故;猶如水等。更思。
論:「说火在人不在德故」者。
问:外人但云,由人与火德相似故说人为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德。若难彼云:火不在德,豈不相扶?
詳曰:诸德云云,广如餘辨,理皆难究。今助一释,若謂人火德相似,下應有难。救而难彼云:若據相似而假说者,即應说人猛赤等德而似火德,不應说人似火也,以人与火不相似故。他救云:尔實以人上赤急等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舉人取德。故次难云:说火在人不在德也。世間说彼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德,論文隱括而不具言。
疏:「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说」者。
此設縱也,德是實德,而依於德假说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疏:「今不在德」等者。
世間但说火在於人,人非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疏:「此即便依假人说實火」者。
假合名人,火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说火在人」等者。
世说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为假火,非由德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
外为难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德,乃復难言火不在德。應诘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无共德依何说假?无共假说过如前说,以此等难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问:外若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虽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说一物貫於二处方名为共。
答:略为三释:一云火有猛德,人无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说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为共者,亦为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诸法故。二云:以似名共,共、似无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疏:「以破小乘伏难」者。
小乘虽立真等三种,文不显说故云伏也,此據前难无小乘说。
疏:「小乘等自辨真事」等者。
不通外道名为自也,虽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內法,名自无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
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诸法自相名为共許,虽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
此释量就他宗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众多法成但和合假。
疏:「现觉如夢」等者。
萨婆多等許識外境,故为难云:若无外境寧有此觉,我今现證如是境耶?为答彼难故有此頌。言现觉者,作證色等行解之心。如夢等者,此舉喻也。夢中亦言我见色等,色等之境离心外无,非夢现觉,境亦如是。见及境已无者,正申难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现缘而不分別我今现见,後现作解是第六識。前现量境及现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现量者?起现觉时既无现識,能见亦无,如何此时許有现量證外境有?
疏:「若说共相唯有观心」者。
大乘共相体性是无,唯观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为共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者。
具如《樞要》。有义謂通外难,外难云:若言詮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虽不得自相,亦非离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为假所依。由詮火名无始串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缘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虽不称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尔,不离自相假智生故。
问:此即假说必依於真,如何破他?
答:虽依自相不称所依,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若尔,外言我亦如是,虽假依真,亦不说言而称真故。
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广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
詳曰:非无其理,然依論意本解为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文即云亦非离此,若非智詮此,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义,以彼自相安立自相为假所依义,疎且昧。又虽識變不變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说为假故」者。
假智所變,假詮所詮,与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说智詮而为假也。
疏:「故智相非所依」者。
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为疎所依。
疏:「然缘自性色及詮故」者。
缘自性色,詮自性色。
疏:「不闻声起比智」者。
不能依声而起比智,云不闻声,非是嬰兒全不闻声。
疏:「此鼠前生为猫食」等者。
问:前为人等後死为鼠,见鵄等類應不驚走。
答:由前前生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闻见故,故亦驚也。
问: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
答:义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为俱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缘」者。
根、尘、种等是心所缘,心知自相,此能缘心誰之所缘?誰能缘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缘至如餘散心」者。
问: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为散?
答:且他心智略有三類:一謂如来、八地已去菩萨所得,定通无別;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萨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为證量,報得不尔,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义即不遍,若自證分證量义备,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缘」者。
问:此師何故不取自證为能知耶?
答:安惠见分遍計无体而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
非说共相是依他性有体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体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无」者。
能遍計心所增之相,同於共相体亦是无,故云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体」者。
外謂本質。
疏:「乃至缘我」等者。
问: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体,离蘊計我何为外体?
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缘」等者。
虽不有質,然相不无及杖言教,亦得名为有合缘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缘」等者。
问:前言共相但是观心无別体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
答:遍通诸法名为共相,此實观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缘之法是相依他;不尔,此心缘何为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观心作通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
疏:「應不能缘二三諦」等者。
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缘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缘四諦观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
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
经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见、相分,其体非无;安惠二分体即不有,所以知非,并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
有义應作四句,有異熟非多,謂六識中业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为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俱非即是六識之中非业招者,俱句第八,遮餘三句故说多言。
疏:「寬狹何事遮不说」者。
縱令寬狹有何違事遮不说之?
疏:「此中意说」等者。
问:何意須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
答:由前外难,若无實我,云何世間及诸圣教说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诸識生时變似我、法,为此故取熏習識位。
論:「了境相麁故」者。
有义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麁。第七、八識,有相麁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麁故。
疏:「六不共义」者。
簡七、八也,前之五义皆對佛果缘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现果为名」者。
因能變名唯對所生现行果说。
疏:「此种及现行所引生故」者。
释种得名果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
即此習气有因有果,論中但舉習气之因以彰其体,不舉其果而辨体也。
疏:「义显所生」等者。
释論舉因不说果意。
问: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舉果直以明之,而乃舉因方便显耶?
答:若舉其因,显此習气亦有因生,并显所生通八識等,復能显自亦能为因,若直舉果,恐疑習气不从因得,为含多义故舉其因,異熟習气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
有说:等謂相似,已显類同。所言流者,是流住义,果从因起,因所流,故名之为流,等之流故,亦依主释。或所生果与因相似名之为等,从彼所起名之为流,此等即流,持业释也。故論说云,由果似因名等流故。
疏:「舉因能熏」者。
二習气因体是能熏,名因能熏,能熏即因。
疏:「不说我见熏習」等者。
问:異熟習气豈異等流習气外有而別说耶?
答:善、惡种子生自现种名为等流,有餘缘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虽体无異有,別胜能故開为二。我见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说,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无記种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
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无不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
即論说云:八識生者,答生何也?为因缘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尔」者。
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尔即真異熟」等者。
问:按彼論云,阿赖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时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不言識体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不乖彼?
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从於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义中取第一」者。
问:准前所明總有六义,云何言五?
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云五义。
疏:「今明圓成性」者。
略为二释:一、大段第二广明相性,對前略標名为今也。二、「今」字錯,應为「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说圓成。前释为胜。
疏:「初略解三後广分別」者。
有义:初略说三相,後广解因相,疏说後文广解三相,此定非理,下文自说一切种相,應更分別,不言應更广三相故。
詳曰:以彼總声於別而转,圣教明許种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杂染互为缘」等者。
问:若能藏故即名赖耶,僧佉真性應赖耶体,許能藏故。
答:彼能所藏无有異,故不名赖耶。故《攝大乘》第一等云:非如大等显了法性藏最胜中,阿赖耶識攝藏诸法亦復如是。释彼計冥性有最胜能名藏最胜,大等诸法果相显著名了法性,若未變时藏在冥性不異冥性;若已變異亦復不离,冥性为因大等为果,因果同体以明攝藏。今立赖耶攝藏因果,而非即異,故不同彼。又能所藏傳有三释:一云,现行第八与所持种互为二藏,謂现持种,种名所藏,现名能藏。种生现識,識名所藏,种是能藏。二云,现初能變与诸转識互为缘起,名能所藏。本識为因七識是果,七識为因本識是果,所藏为因能藏为果。三云,以种望现能熏七識,名能所藏,从七識生能生彼故。有义斷云:然今論意依第二说,論主下释《達磨经》云:此頌意说,阿赖耶識与诸转識互为因果,故但應说以现望现名能所藏,说为因果。復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现識能持种义。此即不然,論说能藏显是因性,不可现識与所持种为因缘故。下说现識能持种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体不異故,能生诸法,说现望现名之为因,非说能持望所持种名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种、现,无別体故。
詳曰:虽有此斷理亦难憑,现望於现因缘豈立?现不親能生於现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与因名者,现望於种何不許耶?豈现望种无有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种、现,自既目擊,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辨。
问:无漏净种亦依第八,现净因生復熏成种,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独言杂染?
答:能攝为因,所攝为果,非能所治得为因果,故不取之。
若尔,赖耶應非净依。
答:是增上缘,为依不爽。
问: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种非八,因果何名二藏?
答:诸有漏种本識性同,无別体故,转識与八互得为缘,俱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离二无總」等者。
问:二释何別?
答:前約因果,後據体义,故分二释。
问:前總自体离因果无,何故第二方言离二无別總耶?
答:剋實二释皆悉別外而无有總,約问分二,与後显前亦无有失。
疏:「然果种狹」者。
种为果相,果相种狹。唯业所招方名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种,是果种体。言唯业果,释所以也。
疏:「经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依经部义立因缘云:「復次,若诸色根及自大种,非心、心所种子所隨遂者,入滅尽定,入无想定,生无想天,後时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当知心、心所法种子隨逐色根,以此为缘彼得更生。復次,若诸識非色种子所隨逐者,生无色界異生,从彼寿尽业尽沒已還生下时,色无种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当知诸色种子隨逐於識,以此为缘色法更生。」
疏:「现行望种非」者。
非俱有因。
问:现行望彼所熏之种,何非俱因?
答:望生现种,不望现行所熏之种。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望种非,不辨餘識故无过矣。
疏:「如小四相」者。
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是因,同现望种故引为喻。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种」者。
持种因义,六因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寬故。
疏:「又亦为清净种」者。
此識能为清净种依,名清净种。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义」者。
因、果、体三,名为三义。
論:「一切种相應更分別」者。
问:異熟習气为因相不?若是,如何说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
答:傳有二释,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显业种;二云但取等流習气。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义说。
詳曰:观論之意,後释为胜,尋論可悉。
論:「体用因果理應尔」者。
《攝論》唯望体用明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攝論》本云:何赖耶識中诸杂染品法种子,为別異住?为无別異?非彼种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无性論第二释云:一切种子是阿赖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与诸法体,非一非異,此亦復尔。《瑜伽》五十二云:种子云何非析诸行別有實物名为种子,亦非餘处。然即诸行如是种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为种子,亦名为果,果与种子不相杂亂。若望过去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来诸行,即此名种子。望彼诸法不可定说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疏:「此即諦唯」者。
唯在俗諦名之为唯,不望假實名为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
唯在俗諦种可言實,胜义即非。
疏:「此助《瑜伽》会於此」等者。
问:可此会彼,云何助彼而会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彼何違而待会耶?
答:助學彼者,显教不違,故为通会。彼論说种唯在俗諦,俗諦對真名为假故,此論说實豈不相違?今显彼論對一真諦,此論不尔,二論望差,故不違返。
疏:「亦非见分」者。
不依见分名非见分,由护月師許种依见,为異於彼故言非见。
疏:「不可见分初受餘熏」等者。
設遮餘人见受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
无色见分缘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缘种。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
由以自證为能缘故,故依见分。见分不許缘於种子,不依自證,其第四分不离第三別有体性,故但三分。有说,护月种无別体,但依赖耶識上功能假说种子,故自證分缘见分时亦名缘种,无別相故非见所缘。復有说云,依心自体故自證缘。
问:此師种子何分所收?
答:有三说,一云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说彼无實体,故順第二释;一云见收,自證境故,順疏所敘;一云虽依自證而立,亦见分收,自證缘故,順第三释。
詳曰:既无明教优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俱是善等性故」者。
问:既隨因果以判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
答:可尔。故《瑜伽論》九十六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种子。習增長界者,謂即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数習,令彼现行,故於今时种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为因,暫遇小缘便能现起,定不可转。復次,以要言之,虽界种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业趣有情种种品類有差別故,当知无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诸无漏种」等者。
问: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护法义是識分不?
答:傳有兩说,一相分收。
若尔,第八應缘此种。
答:二解,一云許缘无失,此释不正;一云不缘,但说见分親所缘者,皆名相分;不言诸相皆见所缘。
若尔,不缘應非唯識。
答:不离識故唯識,无違。
问:設許缘彼,復有何失?
答: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缘之相是真无漏,为此不缘。二云,既非见缘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无漏方相分收,净见缘故。有义斷云:前解为胜,虽在因位非见所缘,是相分類,从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虽名異熟而非无記」等者。
问:依異熟故名为異熟,依无記故應名无記。
答:有义可然。前说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说故。
詳曰:不然,異熟义寬,无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善者体殊胜义,不可胜善从於所依立於劣称,不同有漏,有漏与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无漏」等者。
佛种不依異熟識故。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喻,所以除也。能依之識与所依眼而性不同,种及異熟其义亦尔,故言齊也。
疏:「三家无諍」等者。
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三家也。其本有家虽不許生,然熏增長而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护月义」者。
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
於一聚中法尔而有多品類也。西域有之人以为染,并取其油,故《瑜伽論》九十六云:然一一界种种品類有差別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虽说为一有无量种,《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会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
《瑜伽》第二明诸种子所熏之上,辨诸有情有无涅槃,此生下也。
疏:「初但有一」者。
问:本有无始,何得云初?
答: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种,此种生现。现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种方永斷,故无杂亂中斷等过。
疏:「非无漏能熏亦始有」者。
无漏凡位而未能起,故不得言能熏无漏亦无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
非是花气不薰苣胜,苣胜香气而自本有。
論:「说闻熏」等者。
按无性論第三云:「復次,云何一切种子異熟果識为杂染因,復为出世能對治彼净心种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无;既无熏習,从何种生?」是故應答:「从最清净法界等流正法闻熏習种子所生。」
释曰:诸佛法界永离一切客尘障,故名「最清净」;謂从法界所起教法,名为「等流」;无倒聽闻如是教法故,名「正闻」;依此正闻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无漏之心,名为「种子」。如是种子非阿赖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真如所缘缘种子生」者。
按彼論云:诸出世間法从何种子生?若言麁重自性种子为种子生,不應道理。
答:诸出世間法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非彼習气积集种子所生。
释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释,一、唯新熏宗,胜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诸佛菩萨由證真如,展转流出十二分教,见道已前胜解行地缘彼经教作所缘生,从本为名,名从真如所缘缘生。二云,初地出世圣道,一从世第一法为增上、无間二缘而生;二从真如所缘缘生,二本有宗。护月論師亦有兩释:一云,本有无漏种子为增上缘,真如为所缘缘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无漏种子为因缘,解脫分等为增上缘,世第一法为无間缘,真如为所缘缘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从後缘隱前不说,云从真如所缘缘生。三、新舊合,戒贤師释,与第二師义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鈔》。
疏:「謂与诸識作二缘性」等者。
如《燈》具辨。
疏:「如言诸法至俱是一种生」者。
本有師宗自有兩解,此牒初释。初释意云:善、惡二业是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种生,此有一难,如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种」者。
牒第二解。此解意云:誰言異熟与善、惡因但一种耶?於此解中难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設俱新起」等者。
此本有难。难意云:我言本有即合善、惡与異熟果而为因缘;汝俱新舊,豈新业望新異熟是因缘耶?此既不尔,彼云何然?
疏:「然观本意後解是本」者。
本有師义虽言兩解,前解設陳;後释是本。
疏:「應诸现行至熏增長故」者。
正难转識望第八識不名因缘,但熏增長同於业故。
疏:「此本有种以自類为其因缘」者。
正义自敘。
疏:「既尔至新熏生故」者。
本有師难,难意可解。
疏:「然以生种類同」等者。
正义者,释舊种生种類同新种生,於现行得名因缘。然據护法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
舊新俱有,以舊類新,舊亦因缘;汝唯本有,无可为類,故非因缘。
論:「勿无漏种生有漏故」者。
有云:他亦許无漏种为有漏因,如延寿法及无漏法,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
詳曰:不尔,延寿法者但由无漏資彼,故业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诸处皆云因地前修,豈客地前已起无漏?設回趣者,亦非无漏親感彼果,无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种小乘可尔」者。
此設許之,非彼本計。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缘;不善得为有覆无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
詳曰:設彼不善为无記因亦不为證,此明善法为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
按《瑜伽論》第二十七敘彼計云: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相不清净。又云:染污、不染污心其体无異,謂若相應烦恼未斷名染污心,若时斷已名不染污。彼宗意云:无始已来心体自净,由起烦恼故名染污;染污非心无始本性,故立客名。
问:有情无始有心称本性净,心性染本无,寧非本是圣?
答:有情无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圣。
问:有心即染,何故说云:心性本净说染为客?
答:後修道时,由染斷滅唯性净在,故染称客。
疏:「起心非净难」者。
依他起心名为起心。
疏:「若言无漏体滅至亦不然」者。
此牒外救。外救意云:我本无漏体不斷绝,汝若言我无漏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
牒彼外意生下論文。
疏:「诸異生位應无漏现行」等者。
異生汎起诸心等时,此心即應名为无漏,以性净故,如诸圣者无漏之心。若許尔者,即異生位起心之时應名圣者,以許起彼无漏心故。《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经说至说心空理」等者。
按《胜鬘经》云:如来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净藏,此自性清净如来藏,而客烦恼、上烦恼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
圓寂之法即是无漏菩提因也。
論:「或说心体非烦恼」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四云:又復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说一切心性本清净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净能生过失,猶如貪等一切烦恼。
疏:「转齊义」等者。
此义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