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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智周撰

按隋所译論第五云: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无二法。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疏第七餘)

沙門智周撰

論:「庄严論許心似二现」等者。

释曰: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此之二种唯是心光。如是貪等烦恼光,及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亦无染、净二法。何以故?不离心光別有貪等染、净法故。

詳曰:准此疏云能取、所取名似二现,文理相順。

論:「他性相應非自性」者。

按《對法》云:同行相應者,謂心、心法於一所缘展转同行,此相應復有多义,謂他性相應非己性;如心不与餘心相應,受不与受相應。《瑜伽》所明如前已引。

論:「又如何说至如与日光」等者。

按《楞伽经》第七云:心、心数法一时非前後;如日共光明一时而有,分別种种相。

疏:「彼計六識体一」等者。

有义彈云:此未必然,彼意但说同是了別,前後分位六識不同。

詳曰:識若有六,喻豈得成?所喻四蘊体計一故。若了別同,約位分六,体實別者,應所比蘊蘊义是同,約位分四,体應各別,同能喻識。由斯过故,故計体一,縱非本計,然为前难故转計也,況復经論明一心詩。

疏:「经说燈明喻」者。

略有二释,一云燈明及炷以喻同时心、心所法;二云如燃众燈其明和合,诸心、心所和合亦尔。

詳曰:前释为善,何以所然?《瑜伽論》云:又餘经说,如是诸法恒共和合,又佛世尊为欲成立此和合义说燈明喻。若如後解喻,有不遍,以燃燈事或一或多而不定故;燈明与炷必定相隨,和合义尽。

論:「缘謂作意等缘」者。

有义:然说取色必藉明者,依闇所障瓶瓦等说,理實暗色眼亦能见;又夜行類不藉明生,水行之類不待空发;又於瑠璃、頗眤迦等障色之中亦不藉空,天眼发識空、明不藉。

詳曰:或夜行等亦待明等,望於人等虽即是暗,對鵂鶹等何廢是明?如於一境四见異故,人观瑠璃障外之色,要彼瑠璃而遠於眼方能见之;若近於眼中无空者亦不能见,以此而言還待於空。魚等類悉。

論:「謂五識身內依本識」等者。

问:今言內外依何义明?

答:有二释,一云,約十二处,本識意处之所攝故名之为內,作意法处故名外也;二、唯第八識,若种若现生根本故,独名为內,所餘诸缘非根本故,皆名为外。《論》依後说。

疏:「虽總言六遠三近一」者。

有二释:一云,当地名近,異地名遠,眼、耳、身三下地法故;二云,先滅名遠,後滅名近,由生彼天四識不生,有前後故。前释为正,本意显彼所滅之識非皆当地,置遠近言。

論:「圣教说彼无转識故」者。

即《显揚論》第一云:无想天者,謂先於此間得无想定,由此後生无想有情天处,不恒现行诸心、心法滅性。又《五蘊論》亦云不恒现行心、心法滅,《對法》亦同。

論:「必起潤生烦恼故」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种:一、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诸異生;二、唯隨眠結生相續,謂见圣迹;三、正知入胎結生,謂轮王;四、正知入住結生,謂独觉;五、於一切位不失正念結生,謂诸菩萨;六、业所引发結生,謂除菩萨;七、智所引发結生,謂诸菩萨。」又《對法論》第五云:「中有初相續刹那唯无覆无記,以是異熟攝故。从此已後或善、不善、无記,隨其所應除彼沒心。」以中有沒心常是染污,故知中有而有心也。

疏:「非然即次至第一念心」者。

即本有初名第二念,對前生有得第二名,此显所除。

疏:「不尔至有意故」者。

显除所以,由彼卵生初在胎藏无意識故。

論:「即能引发至異熟果故」者。

问:彼天初生異熟六識,有、无二心何心能感?

答:招總別報名为行支,故感第八业而亦招彼也。若初六識是善等者,省斯问答。

问:准小乘宗彼沒生欲,欲有五趣生何趣耶?

答:按《婆沙論》總有三说,有说定生地獄,有说定生惡趣;如是说者,定生欲界处所不定。

論:「有义至究竟故」者。

准有宗义《順正理論》第十二说,通欲、色起。色界之中而有兩释:一云,唯下三靜慮,非在第四,勿因与果極相隣逼;有说亦在第四靜慮,除无想天,已生彼天受彼果故。《俱舍論》同。《婆沙》一百五十二中有三说別,有说唯欲人心猛利有说力故。後之二说同《順正理》色界二义;《杂心論》说同《婆沙論》,初師所明。

疏:「虽知离染诸地皆然」等者。

此遮外难。外难意云:第四定中诸地皆同离遍净染,退後重得第四定时,无想天染亦必离矣。後生何不即在彼天住下三处?疏答意云:若离染同令生彼者,若尔,彼天應无九处,离染同故;九处既差,明离染同,熏修而異,虽復重得第四靜慮,其无想定未暇熏修即便命終;生彼下三,竟有何失?

疏:「又解至说名为退」者。

问:豈离下染即得彼定?設尔何失?若尔,初得第四定时應得无想。

答:初得第四由未先得彼无想定,故假熏習後方得之;退由先得,故不相例。

问:退第四定後還作意,厭遍净染方得引生;无想重得何即不尔?若亦須修未修,命謝生下三天,何理不許?

答:必於此生而能修成方命終故,故不生下。

问:《疏》二释中何師为胜?

答:有义斷云,後解为胜,不明所以。

詳曰:前解應善;後义虽云此生必得彼无想定,而无文證,設不得者復連何理?

論:「此由厭想至非圣所起」者。

按《瑜伽論》五十三云:「前无想定非學所入,亦非无學。何以故?此中无有惠现行故,此上有胜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诸胜善法,由是稽留誑幻处故。」

释曰:如求滅定起无漏惠,无想不尔,故云「无惠」。以滅尽定在无想上,名「此上有胜寂靜住」。上有无色四处可生,名为「生」也;或五净居是圣生处,名为「生」也。如阿罗汉必依滅定證无餘依,无想不然,云「未證得诸胜善法」。或入滅尽前方便中入色、无色诸有漏定,名「證善法」,无想不尔。由此多因,故圣不入。

論:「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者。

《显揚》第一云:不恒现行诸心、心法,及恒行一分诸心、心法滅。《對法》第一,五蘊等同,与唯識別,如《疏》所辨。

論:「此定初修」等者。

七地已前二乘等得名为初也,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復次,云何超越入诸等至,謂即於已得圓滿清白故,从初靜慮无間超入第三靜慮,第三无間超入空无邊处,空处无間超入无所有处,乃至逆超亦尔,以極遠故无有能超第三等至,唯除如来及出第二阿僧企耶诸大菩萨,彼隨所欲入诸定故。」

释曰:言清白者,显超加行而离染等。无超第三者,明无超二能至第三,餘文可悉。而《疏》云唯得超一地无漏入故者,未自在者依《瑜伽論》唯超一地,故超越者將入滅定,而从初禅漸次超一至无所有,而超非想入於滅定,名超一地。

若尔,如何言依非想而入滅定?

答:依非超说,依非想种,兩释如《疏》。

論:「遊观无漏」者。

有义:《疏》簡本智;今解通簡根本、後得,後得之中亦有斷道故;遊观者簡根本全、後得斷道。又根本智亦有遊观,若言无者,豈根本心皆能斷惑?如无學者不斷惑故。八地已去純无漏心,豈念念中皆能斷惑,故今说者根本、後得俱有遊观,为加行入亦无違也。诸論皆云有二缘故,然初修者可唯後得。

詳曰:今依教理取疏为正,且遊观名非不斷惑独得,其称設然,何失?若尔,佛位應唯遊观,不斷惑故。由此故知,若不斷惑及不观理,總名遊观,故佛位中有非遊观。遊观既非根本智攝,明定加行必後得智;設根本智为加行引,復有何失?

答:既云加行,本智何得有加行相?縱至佛果虽任運起,亦必須依滅尽相入,观滅尽相非本智用;不尔,二因显不尽失。若云二因據因位说,亦为不可,果位滅定教何不論?亦无文斷二唯因位,缘滅尽相任運者,依通果何失?若云依彼滅尽相者即是本智,此亦不然,《瑟恥罗经》云「正思惟无相界」故,正思惟者,诸文皆说是後得智,況此下云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发故,何得隨情而強会耶?由斯理准唯依後得为加行也。

问:有顶既无根本之智,云何得有後得智耶?

答:有三释,一云,无所有处根本智引;二云,初靜慮中根本智後;三云,後智本智後生。若不證正不了俗故,非要隣次後生方是,由此彼处有後得智,智者当思。又按《瑜伽》第十二中依二因入,即彼論问:以何方便入此等至?

答:若诸圣者已离无所有处欲,或依非想非非想处相而入於定,或依滅尽相而入於定。依非想非非想处相而入定者,謂於此上心深生厭捨。非想非非想处進趣所缘皆滅尽,故心便寂滅。依滅尽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

释曰:缘非非想心、心所法生厭离心而入彼定,此依初修;依滅尽者,即任運缘非非想处心、心所法生厭离等,与前相似,云「亦如是」,此依久習。又释初缘有为行厭捨想心,後缘无为行厭捨想心;厭捨义同,云「亦如是」,亦約初久二修別也。

疏:「以下品有心胜」者。

「胜」字疑誤,合为「缘」字。无心用彼,有心为缘而後方起。又語亦略,思之可悉。

疏:「体即无漏种」者。

依无漏种之所立,故名无漏种。

疏:「非相應」者。

非心、心所故非相應。

論:「已得自在」等者。

问:准大般若超等至者欲界等心,而能入出滅尽定等,《瑜伽》十二,八地已去及於如来方能超定,八地已去意純无漏,云何得起欲界心耶?

答:正会如《疏》。復有说云:经中既云起欲界心,明知八地得起有漏而言无漏,依多分说。

詳曰:若八地去許第六識起有漏者,即第七識我執乃行,如何《瑜伽》言「八地等唯成转識,不成赖耶」?若據多分,二乘无學應亦同之,同一句故。又《大般若》云「不退位得漏尽通」,以彼诸漏永不起故。若許更起,豈不違经?若據多分,即第七地應名漏尽及捨赖耶,多不起故。若云第七方八不及,亦應第八不如後地,應第九等方名捨執得漏尽通。若云第八是不退,故七不例者,既齊容有我執等行,亦應同七,不名不退。若依胜劣還第九等合名不退,由此定知不起有漏。《疏》会为善,今助一释,《大般若》言「起欲界心」,通實及似;彼经但言菩萨能超诸等至等,不言唯是不退位故,故通诸地皆能超定,隨應真、似。《瑜伽》且據唯无漏者自在人说,亦不相違欲界心。

问:心、心所法界繫自別,准何得知而似於彼便立彼名?

答:按《瑜伽論》六十九云:「又从欲界无記无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从色界善心无間此欲界无記心生。又说此心为欲界者,当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既云「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等」,云何得是「實欲界心」?實欲界心何須云「類非自性」耶?論既自释是影像類非自性故,明變化心似欲名欲;不尔,云何言「影像類非自性」耶?此既色界似欲界,菩萨似欲名欲何失?

疏:「第二解至仍非想地为依」等者。

问:即无學等應恒住此,以非想种恒时有故。

答:曾得彼定後餘定心引无心位,方依彼种建立斯定,豈但有种即得定耶?

问:准超定者身中理有厭、不厭种,由初習时厭勞慮故,今依何立?

答:因位可通昔厭种立;果位不然,得胜捨劣无厭种故。

疏:「无進趣止息行相」者。

无進不同有學,无止不同无學。

疏:「不同餘种非止息故」者。

此释外难。外难可悉,此談其定有止心等不起之能,名为不止息,不同无學學窮名止。

疏:「通有为无为有为中通有无漏」者。

显學、无學被法通局。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者。

问:七地以前未變易者,往還二界理教无遮,云何欲界不得後起?

答:且談二乘不據菩萨,由斯但引《鄔陀夷经》以之为證,《疏》據此理云「欲不起」。鄔陀夷事如《婆沙論》一百五十三云:「如契经说,尊者舍利子告苾芻众言:『戒定惠具足者能数数入滅受想定,彼於现法及將死时,若不能辨如来圣旨,命終起段食天生在意成天中,於彼復能数数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处應如實知。』具寿鄔陀夷在彼会坐語尊者舍利子言:『彼苾芻生意成身天能数入出滅想受定,无有是处。』第二、第三亦如是说。佛告鄔陀夷:『汝以何等为意成天?豈不欲说非非想处为意成耶?』彼答:『如是!』世尊告曰:『汝是愚人,盲无惠眼,云何乃与上座苾芻共論甚深阿毘達磨?』」广如彼说。

问:准所引经不言无色得起滅定,何为誠證?

答:由经隱祕大小乘解各有不同,取證亦別,故有宗云:意成天者是色界繫,故佛见诃沙彌所说;若经部計,通无色界中,无色界中亦起滅定。故《婆沙論》一百五十二云:「譬喻者说,戒定惠具由斯无色起。」无有失。有义:大乘者说,舍利子说色、无色界名意成天,皆得起定,故佛便诃鄔陀夷云:二果八地如身子说皆能现起,汝今云何將非想地为意成天而不起耶?故今引證无色起定。

詳曰:今观論意引经證彼色、无色界是意成天,意成天成即得證彼无色入定證理云何?

答:若无色界非意成天,沙彌不合难舍利子,佛不應云:「汝豈不謂非非想处为意成耶?」准佛沙彌诃难之辭,明知先許意成天者,通无色界。次證定云:身子但言意成天者,即得重起;言不簡故,故通无色。若云:身子意談色界,此亦不然,文不言故。設縱尔者,文既不遮,明知彼意但一时尔。佛诃但云不得尊意,不云无色无得起义,由斯論主依文約理,引之为證。

疏:「非不定人至无餘地说」者。

按彼論云:如回向菩提声闻,由遇缘故乘无上乘而般涅槃,如是菩萨設为如来及诸菩萨之所棄捨,因棄捨故,若遭尤重求下劣乘般涅槃缘,應乘下乘而般涅槃;然无处无容诸佛菩萨如是放逸棄捨,於彼定无是处。

疏:「与定性人有何別」者。

若不定性永入无餘,与彼定性而有何別?

疏:「或此文与五十六別」等者。

五十六意據建立已一切皆起,此據少分,即彼論云:在圣相續通學、无學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现在前,託色所依方现前故,此據未建立阿赖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处皆得现前。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发故」者。

有义:此依有顶善心等说,謂於有顶意識,麁动不能厭患制伏息滅,非謂制伏染心、心所;有顶染法全未伏斷,亦能现起滅尽定故,前論亦言:有顶上貪若伏若斷不決定故。又若依染即下八地见所斷全修斷迷理,異生有漏亦不伏故。

詳曰:本明滅定要斷见惑而方得起,故说異生不能伏滅见道烦恼,显彼不得;今者乃云不伏彼善,说之何为?与論文意殊不相当。又辨见惑,如何以彼有顶修惑未滅为难,而細被之便成可咲?餘过思之。

疏:「有云至能入此定」者。

问:彼人意何?

答:滅尽定者三乘同得,法空智者唯大乘有,故不許之。

論:「唯不還至得此定故」者。

《攝論》第三云:又入滅定等言,除佛、独觉、若阿罗汉、若不還果及不退位诸菩萨等,餘不能入。

論:「彼隨應生上八地」等者。

问:隨上八生,即显不定得第四定,与《對法》論豈不相違?彼論第九作四句云:若已离色界欲者,一切皆能入无色界寂靜解脫定耶?設能入无色界寂靜解脫定者,一切已离色界欲耶!

答:此初句者,謂依未至定已离色界欲,而不能得入无色界寂靜解脫定。

释曰:即那含人而不得彼色、无色界根本定者,能离色欲而不能入无色定也。言无色界寂靜解脫即无色定,离苦、樂等得解脫名,非滅定也。第二句者,謂诸圣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无色界而起厭背第四靜慮行,恒现在前捨斷結道依胜進道,漸次能入无色界寂靜解脫定。

释曰:即那含人依六行道,欣上厭下得无色定不斷色染。胜進道者,即六行道;對前斷道得胜進名,然由能入无色解脫方入滅定。第三句者,謂即此行者勤求离欲依斷結道,漸次能入无色界寂靜解脫定。第四句者,謂除上尔所相,答如《疏》中会,或唯識師云:我不以杂集之言以为定量,何得以彼而为难耶?

疏:「若尔,異生應唯种子潤」者。

此难意云:不還伏现即以种潤,異生亦尔。何非种潤?設尔何过?

答:即无異生得生上失,以下地种而未斷故。

疏:「異生现行潤至應生上界」者。

其意难云:如言異生而以现潤,下虽有现不潤生上;圣言种潤,下虽有种不潤生上。答如《疏》明。有义:释云,圣人种正潤,有种不上生;異生正潤惑,不伏不生上。分別起者及細俱生,非正潤惑故,虽不伏而得生上。全界烦恼能潤生者,若有正潤亦能潤生。无正潤者,餘即不能,无所助故。

詳曰:第六意識俱生我见相應貪等,豈非正潤?若言是者正潤惑在,云何言无故得生上?若言「不是便違诸教」,若云「虽是由闕餘」者,此即《疏》意,何烦更云:又不得言及細俱生非正潤也。

疏:「若伏下八地或五地」等者。

即前二師说伏八地、五地惑也,形滅定故並名为下。若伏八地二种无为,皆非擇滅;若伏五地唯想受滅,不得擇滅,不动无为擇滅所攝,下四地惑並皆斷故。《疏》文總也,應如此知。有疏本云「一地、五地」,「一」字錯也,合为「八」字,有依「一」字作多解释有多过难,故「八」字正。

論:「说已入遠地菩萨」等者。

即《瑜伽論》六十二云: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萨。

論:「有从初地至皆入此定」者。

问:《對法》但云「永伏烦恼」,不言「起定」,此論指彼文何不同?

答:文虽不言,意必許起,何所以者?答烦恼未伏,定无由得;既一切惑永伏不行,何不能起?此論取彼論意,而言皆起此定,亦无爽矣。

論:「经说至滅尽定」者。

按《楞伽经》第七道品明前六地,第七地去,与二乘人所入滅定有差別也;故彼经云:「佛告大惠:『菩萨从初地乃至六地入滅尽定,声闻、辟支佛亦入滅定。大惠!诸菩萨摩诃萨於七地中念念入滅尽定,以诸菩萨悉能遠离一切诸法有,无相故。大惠!声闻、辟支佛不能念念入滅尽定,以声闻、辟支佛缘有为行入滅尽定,隨在所取、能取境界,是故声闻、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念念滅定。』」

疏:「虽瑜伽論至无違」者。

此言意云:取彼實缘无相界者不取其似,故除二乘,故与八十义不相違。菩萨、二乘虽俱後得,變有親疎,故分真似。今助一释,七地以上缘无相界亦變相缘;不尔,便非依後得智而入滅定。然二乘者不能念念而入彼定,故名不共;按彼論云:於一切相不復思惟,唯正思惟真无相界,漸入滅定滅转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无有取故,诸转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净无为离垢真法界在。

问:既住无心,後何能出?

答:按《瑜伽論》第十二云:「问:入滅定时无有分別『我当入定,我当出定』,正在定时,心寂靜故遠离加行;將出定时,心先滅故亦无作意,云何能出?答:先於期心善修治故。若有诸行、诸状、诸相能入於定,能出於定,於彼修習,極多修習,由修習故任運能入,任運能出。」

释曰:由修習力虽无分別而能任運出入此定,先由修習有心定故,有诸行、相、状入出於定,於有心定由多修習厭离加行,加行力故任運入出。

又释此據自在,若未自在亦由期願而方出定。今观此文通初、久習,言先期心是初业者,善修治故是久业者;下文但释久習出定,闕初不云。

又十二云:出滅定时缘三种觸等,如《樞要》、《燈》,並已具释,今依《婆沙》百五十三。

问:如是三觸有何差別?

彼有四说,第二说云:空是不动觸,无願是无所有觸,无相是无相觸,依三解脫以配三觸,餘繁不錄。

論:「悶绝」者。

悶有二种:一者悶觸;二、悶心所,由悶觸故引生心悶。《疏取》前义;有义取後,所以者何?既言悶觸起时唯有意識,明知即是意識,心聚名不共也;亦不可说虽觸引生非悶即心,眼由缘引尚別有体,悶由觸引心等不明名悶何失?下,无心悶不言由引及似彼者,一云,識聚不明之时名之为悶,非如眠有別心所法,故不言之;二云,义准知故,所以不说。

詳曰:观乎有义引證为理,理恐未可。論但说云「悶觸起时唯有意識」;不言「意聚而是悶攝」,何以得證心聚为悶?以眠例者亦为不齊,如缘引眠,眠不引眠;如缘引悶,如何今悶更引心悶?又眠缘引立心所眠,缘引心悶亦應別立悶为心所;既不別立,何以得眠而为其例?不相似故。然《疏》本意显悶不同眠,別有体,云悶非心,不障依於意識總聚而假立彼名心悶也。

疏:「以觸末摩」等者。

「末摩」,梵言,此云「死穴」,或云「死節」。《順正理論》第三十云:末摩无別物,身有異支節,觸便致死。

疏:「第二解以觸处少分为体」等者。

即此唱文是第二解,以前論文是第一释。

論:「又如浪像起一惑」等者。

又按瑜伽五十一。於一刹那而有四业。诸識不俱四业不立。故彼論云。何故若无诸識俱转。业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说有四种业。一了別器业。二了別依业。三了別我业。四了別境业。此所了別刹那刹那俱转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刹那有如是等业用差別不應道理。释曰。器世界名器。五根、扶尘及种名为依。是識因缘增上依故。此二第八所缘之境。末那恒計第一为我名了別我。餘之六識各了自境名了別境。隨前四識有缘境能並名为业。其證意云。謂契经说第四了境一識现前。刹那刹那即四业转。诸識不俱便違圣言四业转义。

问:五位无心六識不有。如何刹那四业转耶?

答:有第四业必四业俱。不言恒时皆四业並。故无其失。若恒时俱但前三业。

疏:「此中意起至復助五生」者。

五俱意識而有二义。一明了取。二能助五。若二眼識虽有明了。无助引生故不为例。如定意識虽實復明了不能助五。

疏:「理實俗真」者。

生起於下。第二俗等而對真等有四三二重数差別。

疏:「或转變者是變異义」者。

问:初解何別?

答:所變之用是依他起故与前別,此用實非见、相二分,依此二用計能、所取,方名二分。用是二分執所起处,二分之用,用名二分。

疏:「上文安惠说餘非佛」者。

上言二分,安惠明餘不據佛说,佛无二分。下文明佛有二分者,护法適尔,非惠本意。

論:「又契经三界唯心」者。

此《十地经》,无性《攝論》广释其意,《疏》中虽引隨文兼释,初學难分,今更引之冀令易悟。

論云:唯有心者,心識是一,唯声为遣所取境义,由彼无故,能取亦无,不遮心法,由彼与心不相离故。如说若无心所有法心未曾转,若尔,滅定何故唯心?

释曰:此经部难,若言有心定有心法,如何滅定唯有心王?经部滅定唯有心故。論是彼宗过,我大乘宗若处有心,必定亦有心相應法;若处无有心,相應法心亦定无,如是三界皆唯有心,此言显示三界唯識。言三界者,謂与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释曰:舉欲界愛等色、无色二界愛結,无漏清昇,對彼有漏名之为隨。論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诸心、心法,无有三界橫計所缘。此言不遣真如所缘,依他所缘,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种所缘,由不为愛之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离識,故不待说。若尔,應说如是二界,无色界中经部唯有心、心法故。

释曰:若以二智不執外境,二智所缘不离識故,唯識自成故不待说。无色,经部心不執外,彼界唯識不说應成,對彼應言二界唯識。

論:此难不然,識所取义皆无义故,非但色无说名唯識。

释曰:但識所取心外之境,並皆是无,名为唯識;不唯色无得唯識名,論何者?

释曰:外人问也,除色等外,何者更是識所取耶?

論:亦无餘虛空等識所取义。

释曰:此出色外所取之义。

論:经部诸師許无色界诸心、心法是无色相、无体、无實所取境义,显现所依。

释曰:敘彼計也,彼計虛空是无色相、无体實等,然此空者由心、心所破色观空,虛空方显,故心、心法是空所依。

論:恐彼執为非心、心法,故说三界皆唯有心。

释曰:恐執虛空离心、心所,名非心法;或恐彼執能依空无,所依心法亦復不有,由斯故说三界唯心,披此观《疏》,疏可悟矣。

論:「又说所缘唯識所现」者。

按《解深经》,慈氏菩萨问世尊:「诸毘鉢舍那三摩地所行影像,彼与此心,当言有異?当言无異?」「善男子!当言无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说識所缘,唯識所现故。」「世尊!若彼所行影像即与此心无有異者,云何此心還见此心?」「善男子!此中无有小法能见小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时,即有如是影像显现。善男子!如依善瑩清净鏡面,以質为缘還见本質,而謂我今见於影像,及謂离質別有所行影像如是显现。此心生时相似,有異三摩地所行影像显现。」「世尊!若诸有情自性而住,缘色等心所行影像,彼与此心亦无異耶?」「善男子!亦无有異,而诸愚夫由顛倒觉於诸影像,不能如實知唯是識,作顛倒解。」无性《攝論》第四释云:三摩地者,是能令心住一境性,心法为体,此所缘境说名所行,本境名質,似彼现者说名影像,謂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名无小法能取小法。譬如依止自面等質,於鏡等中還见本質,由迷亂故,謂我见影由鏡等缘威力大故,虽无異影而似別有影像显现,此心亦尔。

问:此鏡中像为有无耶?

答:有兩释,一云:鏡中有別影像,眼識起时缘影而生;不尔,便應有见无相,喻不似法。又《攝論》等鏡像況依他,空花類遍計。又七十六云:如净鏡,若有一影生,缘现前唯一影起,多影亦然。准此別有,但无實用,说离質无。攝影从質,云见自質。一云:离質无別影像,由迷亂故謂见影像。故《佛地論》第四说云:謂诸有情顛倒,執著影像熏習成就力故,鏡面为缘自識變異似面影现,由是世間起增上慢,謂我鏡中见其面影,以无別影鏡中生故。经但说言众像显现,不言生起。《佛地》第五言生起者,依现假说。又无性《攝論》第五说云:又如影像於鏡等中還见本質,而謂我今见於影像,而此影像實无所有。又世親《攝論》亦第五云:譬如影像實无有义,即於本質起影像觉,然影像义无別可得。

詳曰:後释为胜,会餘違文,具义《燈》辨,小乘同異如《瑜伽》鈔。

疏:「空定唯空」等者。

作观行者而依空定,观境皆空;若餘人等,即於其境而为其實,既互相違,明境隨心种种见別。

論:「二无所缘識智」者。

有义:應云无所缘識相智,无所缘相識得生故,文略不言,待今说故。

詳曰:意云无境而識得生,言无所缘显境无矣,何繁相言?若言相者而是境相,故須置者四缘之中,亦應说云所缘缘相,相是境故。彼不言相得知是境,故此何須?又相亦名所缘相也。

論:若言无所缘相者,豈不濫彼相分无耶?有相濫失故无为善。但见前文有識相言,便謂第二亦合有相,二文全別不可例同。

疏:「應言境非真慮起」者。

有义:舊说缘无得起慮者亦无有失,但約本質说此言故,影像即心非所说故,舊义胜《疏》。

詳曰:若言缘无得起慮者,恐惑者言相无心生,故境非真便遣斯惑,何得非胜?又影像者,但不离心,如何得云即是心耶?

疏:「以是法故即有体法」者。

論云所缘法者,即是因法,既云所缘,必須有体,故所缘因除彼空花。疏云以是法者,以是法缘法也,省所缘言,但云是法。

疏:「又解除彼亦得」者。

因中應云除彼空花所缘法故,以言簡之亦无过也。

疏:「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者。

有义彈云:身不定难,如何得说通非情耶?若言情、非情境於多相續皆不定屬,说通非情;此亦不然,境通非情仍約有情,名不定故,故應思之。

詳曰:言四皆通,通定不定,或通有情;不云四种通情、非情,名皆通也。

論:「謂識所變至说为法空」者。

按《二十唯識論》云: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八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

論:「是惡趣空诸佛说为不可治」者。

按《宝积经》云:一切诸见以空得脫,若起空见即不可除。

論:「亂相及亂体」等者。

《攝論》第四无性释云:亂相許为似色變識,亂体許为非色變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其义相屬。若无似色所變因識,非色果識不應得有;似若无境,有境亦无。

释曰:言順結等而释外难,外难意云:准長行释与彼頌文,何故不次?故答彼言約順結頌,取义相屬故,文隔越亦不相違,其文隔越對看可悉,先因後果名之为順。又云:似若无境,无似色境,有境亦无,能有彼境顛倒之心名为有境。

論:「现量證时不執外」等者。

依《二十論》通破正量及萨婆多,故彼論云:如夢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餘时现觉應知亦尔,故彼引此为證不成。

释曰:通破二宗。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證如是色等。尔时於境能见已无,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时眼等識必已謝故。

释曰:破正量部,以彼計境相續有故,故但破见。又刹那論者有此觉时,色等现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时許有现量?

释曰:此破有宗,有宗境、識皆刹那滅。

疏:「後五識生何故執斷」者。

有何所以意執斷耶?執既不斷与五同缘,故知五俱第六意識有執无妨。

疏:「若小乘等难至不是破他」者。

本虽破他設他有难,此文即成显正义也。

问:設他有难依五識说,何乃不破彼五識耶?

答:前已显五不執为外,故不破之。有义彈云:《疏》说此但显其正义,不是破他;今解破他者。

詳曰:《疏》意如前,非不破他。

问:何以得知《疏》亦破他?

答:《疏》既说云不可執为是實外色,若不破他而誠於誰云不可執?又,下方云若小乘等,若前不是破他说者,何乃中間言若等耶?以此而观,《疏》意不唯明中自义,显對他难理通辨正。思之!

論:「若觉时色」等者。

按《攝論》云:「若於觉时一切时处皆如夢等唯有識者,如从夢觉便觉夢中皆唯有識,觉时何故不如是转?」

論:「要至觉时」等。

按《攝論》云:「真智觉时亦如是转:如在夢中此觉不转,从夢觉时此觉乃转,如是未得真智觉时此觉不转,得真智觉此觉乃转。」又《二十唯識論》云:「如未觉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觉时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熟,如世夢中诸有所见皆非實有,未得真觉不能自知。若时得彼出世對治无分別智,乃名真觉,此後所得世間净智现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

疏:「彼間等流种」等者。

即彼第二而明等流異熟因处。

疏:「若前解」等者。

解等流中第一释也。對彼等流二种之义以辨餘因。下疏准知。

疏:「若約後解等流果」等者。

後解等流种親生现亦等流果,故取作意种子望心为士用也。

疏:「若後解等流至亦增上」者。

亦等流果显所生现望能生种有二果义。

論:「有展转力」等者。

有义,今別敘难,难云:豈不由种生现對治方證离繫,何故不说?故論通也。

詳曰:种生能治望离繫果但为疎缘,与疏所敘對增上缘为难何別,云別敘难?请審披之。

疏:「一切种子於彼四果攝果不尽」者。

不攝无漏有为果也。

論:「有说異類至或隨转門」者。

按《對法》云:当知此中以自性等六种因相显因缘义。具如彼辨,恐繁不錄。故《显楊論》第十八中广非有宗六因不得为因缘云:且同類因有三过失,若言同類之因名同類因,有已成过。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体性前已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即无果,有不定过。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非決定因体同類,不相似法亦为因故。若言非同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言名有虛設过;同類因言无有所生,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过,如理广说。

问:与《攝大乘》豈不相違?彼許俱有是因缘故。

答:《显揚》破彼现行相望俱有因义不同《攝論》,如前已会。

論:「净居天上大自在宮」等者。

《十地論》云:现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罗智处生故。

释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为现報,以前诸行但为遠因,所以佛位不名後報。菩萨後身地前业感故名後報,圣者不造招後业故。後身菩萨名之为智,因智最胜以智標名,即此菩萨处彼天中名智处生。处謂安处,然自在宮诸教不同,如《燈》略辨,《瑜伽》、《對法》二鈔之中更当会释。

論:「二乘回趣」等者。

问:前三果回趣大乘,为更经生方受變易?为不经生?

答:有经、不经而非一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回向菩提,或隨烦恼感生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诸烦恼起定願力,資现身因乃至成佛;或回心已即伏烦恼起定願力,資现身因乃至成佛。

问:若经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为不尔耶?餘问准此。

答:《佛地論》中但許经生不定生数,隨多小生未必具受。

问:既許经生,取後果不?

答:《佛地論》云,经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取後所未得果。

論:「第六转識至更相引故」者。

诸心相引具如《燈》辨,故此不云。

論:「初起无漏至唯欲界」者。

《显楊》論證如下当引。

論:「三所缘缘至所慮所託」者。

具如《疏》明。有义:人物等質虽体是有,水鏡等法能帶己相然无彼質,水鏡亦有;彼質但能生鏡等影,不生鏡等。非但生影名之为缘,要生能照方名缘故,故質非是鏡等所慮,亦非所託,是故應以二义双簡。

詳曰:理實慮託鏡望質无,然鏡中影非不由質,據此一邊云𨷂所慮,亦何爽也?或鏡等体不待質生,能照之用因所照显;若无所照將對於誰得名能照?亦猶真性本自无为,要待惑亡果义方显,鏡之能照類亦應然。據此义言有所託者,理亦應通,又《疏》云設本意可知。

疏:「親所缘」者。

即謂见分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见分帶相名帶己相。

疏:「此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等者。

有义彈云:若尔,疎者應是相分之所缘缘;故應说云:親所缘缘己体之相,是能缘心親所帶故,彼疎所缘虽非親帶,然親所帶杖彼而生,与彼相似,展转言之亦名所帶。所缘既尔,缘义亦然,親所帶相藉彼而生方起心等,故展转说名之为缘,然親所缘非无帶彼疎所缘义。然今論文言「帶己相」,意显能缘帶彼所缘己体相故。

詳曰:心帶境相據展转言,非疏不許,故前疏云:缘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相應明心帶境。若云疏據親所缘者,在疏无文,又疏科云「初释出体」,豈初段中疏主不許通疎親缘?以此故知,疏主許心帶境相也。今言影像是帶質者,帶謂狹帶親附之义。依此义言,云「相帶質」,见望本質隔相疎遠,故不言之。由斯前後望义不同,理无有失。今又解者,「帶」有二义:一、帶者,挾帶親附之义,能缘親附所缘之境而不相离,名为「挾帶」,而猶世言「身佩釰」矣;二、帶者,似也,能缘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离,名为「帶似」,亦若世言「面帶火」也。虽境望心近遠不同,然心對彼總得名帶,如次名为二所缘缘,心因親疎二境起故,故論總中言帶己相,心或相應不遮何相,別中方说能、所二缘不离、相离。由斯不假據展转说方名为帶,智者思之。

論:「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者。

问:設种不等,變之何失?

答:他种为質,自种为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應亦青質而相是黃,种种之过。又變他种,應有圣凡杂亂之失。如凡第八缘圣无漏,凡應成圣,有无漏故;二乘圣等缘凡之种,應還成凡,具惑种故。若云:凡八不缘无漏;若尔,凡可无違,圣缘有漏成惑种过。

问:佛缘凡夫不成於凡,二乘缘凡何令起惑?

答:有漏第八變即有用,无漏第八但现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例。

論:「能於餘法」等者。

除自已外与餘一切皆为其缘不同所缘。所缘缘者,唯對能缘以为缘故。

論:「生住成得四事別故」者。

按《显揚論》第十八云:「问:以誰为先?誰为建立?誰和合故?何法生耶?答:自种子为先;除所依种,外所餘若色、非色所依及业以为建立;伴及所缘境为和合故;如其所應,欲繫、色繫、无色繫及不繫诸法生。」《大論》同之。

所言住者,《對法》第五云:「任持增上者,謂風轮等於水轮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种於所造,诸根於诸識。」

释曰:風轮、器世、大种、诸根为依,令彼水轮、有情、所造、诸識而得住故。

所言成者,具如疏引。所言得者,《显揚》十八云:「问:以誰为先?誰为建立?誰和合?故得何法耶?答:三乘种姓为先;內因力为建立;外因力为和合故;證得烦恼离繫涅槃。」此中內因力者,謂如理作意、小欲知足等內分善法,又得人身生在圣处诸根无缺无诸业障,於如来所具净信心,如是等法是名「內因力」。外因力者,謂诸佛出世宣说妙法,住正法者共为伴侶,具悲信者以为施主,如是等法名「外因力」。

彼《显揚論》又有作用,此論所无故,彼論云:问辭同前,答:自种为先,即彼前生为建立;彼生缘为和合故。自作业者,自所作用而得成辨;自所作业者,如眼之见业。如是所餘诸根,当知各別作业;又如地能持,水能爤火能燒,風能燥,如是等類是名外法各別作业。此論所无,会如本疏。

論:「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者。

按《對法》第五,增上缘者有九增上,後六增上依彼二十二根建立。故彼論云:此後增上依二十二根建立。境界增上者,謂眼、耳、鼻、舌、身、意,由此增上力色等生故。產生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得入胎故。住持增上者,謂命根,由此增上力众同分得住故。受用果增上者,謂苦、樂、憂、喜、捨根,依此能受愛、非愛異熟故。世間清净离欲增上者,謂信等五根,由此制伏诸烦恼故。出世清净离欲增上者,謂三无漏根,由此永害诸烦恼隨眠故。又云:云何根?幾是根?为何义故观根耶?謂取境增上故,种族不斷增上故,众同分住增上故,受用净不净业果增上故,世間离欲增上故,出世离欲增上故。是根所境增上者,謂眼等六,由此增上力於色等境心、心法转故。种族不斷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子孫等胤流转不绝故。餘如前说。为捨執著增上我故,故观察根。

疏:「云俗家族」者。

男、女二根,餘頌配論义可知也。又《瑜伽論》五十七,有八復次廢立斯义,初同《對法》,餘七有別,恐烦不錄。

論:「除後刹那」等者。

如疏具明。诸論有違,《义燈》广会,故此不云。

論:「近能引发根本位故」等者。

显得无漏根名所以,或释外难。外难意云:三根无漏,資糧、加行何得名为未知当知?故以引生遠資等释。

論:「於此三位至为此根性」者。

问:菩萨要託第四靜慮,若據二乘三受不俱,如何此位得有九根?

答:通依三乘得有九根,不言九根而俱起也。

論:「加行等位至故多不说」者。

问:加行善根是色界法,离欲方得,云何此位猶有憂根。

答:決擇分善通依色界本地、近分。近分起者既未离欲得有憂「根」,固无有失。故按《對法》第十,本論说云「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见道十五心刹那所有诸根。释論云: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定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捨。

疏:「然此无漏根通三界」等者。

生起下論。今按彼云,问:空无邊处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識无邊处、无所有处地應知亦尔。

释曰:信等五根、意捨命三、三无漏根,合为十一。論云,问:非想非非想处地,幾根可得?

答:八。

释曰:前十一根中除三无漏,三无漏无如此,下释。此等皆約诸人容有现行而言,不依一切及种子说。凡无无漏,下界种子上身有故,不唯八等。論七根入无色等,如《义燈》释。

論:「前三无色有胜见道」等者。

如疏具明。诸多同異,《燈》中亦辨。三類邊智,如前鈔说,故不重云。

疏:「唯得修修非行修修」者。

「得」謂所得,「修」謂熏修,由现道力令所得法种子增明故,所得法名之为修。「行」謂现行,「修」謂習學,亦名習修。

疏第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八

沙門智周撰

論:「云何此依十五处立」者。

而有兩释:一云,云何此十因依十五处立;二云此者,此前四缘。既云「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有差別,建立十因;云何此缘依处立因?有义斷云:後解为胜,依处差別立缘为因,非离缘外別有因也。十因既然依处亦尔,即開四缘为十五处,非离缘外別有依处,由此义显開前四缘为十五处,約十五处义有差別。建立四缘以为十因,然開四缘为十五处,义准應尔非此有文。

詳曰:前胜,何所以者?下文別问四缘依处攝因等故,故下論云: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又前问已,即舉依处而辨十因以答其问,不言四缘,以此而言故前义胜。若取後者,後文更问,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闕乎。今又释云:此言双此四缘、十因,云何四缘及以十因俱依依处?下答先辨十因依处,後明缘依,明缘依中,以隔十因文勢遠故,故更问起,亦不相違。

疏:「然依者於义俱第七转声」者。

略为二释:一云,「依」、「於」俱第七转。疏云「者」、「义」是助辭矣;非说依者是彼於义。依若於义,云何得言俱第七转?体无二故,不可言俱。二云,「依」、「於」有同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同,言「依」語处立隨说因「依即於义」,今依彼因云「依於义」,對「依」、「於」名云俱第七,更思。

論:「謂法名想所起語性」者。

此《瑜伽論》三十八文,具如疏引。今略释云:法謂一切有为、无为繫、不繫等,为因起言並名为法。名謂法名,由闻诸法种种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说。亦依文、句而起於想,舉初攝餘,但云名也。

问:論说尋、伺名語遍行,云何由想方起言耶?

答:取境分齊方发於言,實由於想缘彼法义而起於語,亦赖尋、伺。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说於想。又復語因而有通局,親疎兩別;尋、伺虽親不遍佛有,想因虽疎为通因果,所以言也。

疏:「但以三相及得例难」等者。

其例意云,彼得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於性,名等亦然。何不隨声通於善、惡?

疏:「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

此牒外救,外救意云:得及生等为所依法俱有因义,名等不尔,何得相例?

疏:「大乘共有因」等者。

此破救意,显大乘因不唯得等,不可以尔自宗义救。

问:因本質声可唯无記,以因第八唯无記故。若杖他變相分之声,其性是何?

答:可通於善,如以善心聽佛说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声善,无失;因声无記據本質说,相分名等隨所依声亦通善也。

疏:「不是異体依体立义」者。

語依是体,说因是义,由語体上有能詮义,即以語依而为说因,不同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施。

问:以語依义为隨说因,如何而言語依即是隨说因体,持业释耶?

答:义不离体,持业何違?

疏:「若尔,即以言说为果」者。

設尔何失?

答:便違語依即说因义。

論:「若依彼说至是語依处」等者。

二論不同,具如疏会。有义:疏说論文虽无会者,此不應理,即此文中正是解释相違义故。又助論主別立道理,〈菩萨地〉说三种十因,《對法論》说即显初因,性唯是染。

詳曰:論中何有以能詮、所詮、生起次第会違之处,據論无此言論无会,何有非理?又疏会云:《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因果,而隱不云言助論主別立道理,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

问:此文若非会相違者,因何而致?復云何科此会相違?

答:但显彼文以隨说因为語依处,明論意別云会違也,无能、所,詮、相生义会;云論无会亦无过也。

问:三性隨说因义云何?

答:披《瑜伽論》三十八云:「謂於世間种种稼穡,墮诸穀数世資生物,所有种种名想言说。」謂穀麥等,即此望彼种种稼穡为隨说因。又於一切杂染缘起,所有种种名想言说无明行識,广说乃至憂苦擾恼,即此望彼诸杂染法为隨说因。又於一切清净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种种名想言说,即此望彼诸清净法为隨说因。

論:「領受依处」者。

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所受俱名領受,即領受处立观待因。观待因者亦通能、所,由此望彼應为四句:一、能受为因,所受为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三、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因二定喜生三禅樂等;四、所受为因,所受为果,如因風轮持水轮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云:「观待此故,此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观待因;如观待手故,手为因故有執持业;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观待飢、渴故,飢、渴为因故,於诸飲食若求若取。」

问:此因三性其义云何?

答:《瑜伽論》云:「观待飢、渴,羸劣身住。」观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说彼法为观待因。又观待境界所有愛味,诸有支相續流转,即彼望此诸杂染法为观待因。又观待诸行多过患故,樂求清净,攝受清净成滿清净,彼望於此为观待因。

論:「即依此处立牽引因」者。

此牽引因亦有三性。《瑜伽論》云:「由彼各別自种子故,种种稼穡差別而生,即说彼种子为此牽引因。又於现法中无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种子,今此种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为牽引因。」

释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又安住种姓補特伽罗种姓具足能为上首,證有、无餘二涅槃界,望彼清净为牽引因。

释曰:种望能證涅槃之智为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舉所證理显能證智。

疏:「未为善友力等所潤」者。

问:诸教但云惑为能潤,言善友潤,曾未有闻。

答:潤者,資助令生長义。據生三有,教说惑潤。若論出世多闻,善友能助名潤,斯亦何違?疏云「等」者,等闻熏習。

論:「生起因」者。

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云即彼种子望所生芽,又无明等法各別种子,又种姓所攝一切无漏菩提分法所有种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无記、染、善如次三性生起因也。

論:「謂於所作业」者。

所作者果,业即能作,即八九处能作业、用,乃於果处说业用声云所作业。

疏:「无記即因除无間缘」等者。

问:變化无記无間得生學、无學心,云何无間果非无漏?

答:即變化心通善、无記。若为嬉戲所起變化无記性攝,为引道他,或为利益诸有情故而起變化,当知是善,故善變化引无漏心。无記不尔,而昧劣故。餘义類此,故不繁云。

論:「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者。

此因三性《瑜伽論》云:地雨等缘能生於芽。又近不善士,闻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无明等。又親近善士,聽闻正法,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诸根成就,如次无記、染、善三性攝受因也。

論:「引发因」者。

有三性別。《瑜伽論》云:芽、莖、葉等展转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又从无明支乃至有,展转引发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又自种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无餘依二涅槃界,如次无記、染、善三性引发因也。

論:「定異因」者。

《瑜伽論》说有三性別云,从大麥种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当知亦尔。又餘无明支及自种子,乃至有支能生那落迦,各生餘趣当知亦尔,即此望彼诸杂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般涅槃,彼望清净为定別因。

論:「同事因」者。

三性異者,《瑜伽論》云:同为稼穡而得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就,是故一切和合说为此同事因。又即彼一切从观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

释曰:从染观待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又若清净品观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净为同事因。

論:「相違不相違因」者。

其三性者,《瑜伽論》云:「霜雹災等诸障礙法,望彼滋稼为相違因。彼闕无障,是诸滋稼不相違因。又此杂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种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说正法,親近善士,聽闻正法,如理作意,即如所说种种善法若闢若离,是杂染法不相違因。又种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诸无暇处,不親近善士,不聽闻正法,不如理作意,数習诸邪行,彼望清净为相違因,此相違因若闕若离,是名清净不相違因。」

问: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

答:如疏及《燈》俱明与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亦如因明四相違因。有义破云:若言与彼相違,为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即与当應生等诸法为因,謂彼應生由因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为果故,相違即因。

詳曰:理亦未可,当應生法彼既不生,即是无法,何得有法与无为因?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为果者,既云与彼当應生法而为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而为其果,乃果无因,因无果也?若言与彼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为因,故云与應生法为因者;若尔,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从疏正,文如《燈》引。

疏:「六相違」者。

《樞要》、《义燈》二处皆引,故此不云。

疏:「論二处至能生因」者。

即〈菩萨地〉及〈尋伺地〉二处说也。

疏:「准謂彼言生起因」等者。

亦有疏本作誰字者,今隨准誰?以为兩释:一者意云准彼《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起因也,如此論中所引文是。此論既云生起因中而有业种,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业決然。二者意云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缘?疏云此因此因缘也。疏云如此文是者,释〈菩萨地〉生起不唯因缘所以,所以者何?此論释彼生起等因,释中既云生起因中而有业种,明彼生起包业无疑。不尔,此論便違彼本。二释俱得当,从多本。

疏:「牽引因全」等者。

问:牽引因中有非因种,何得云全?

答:全未潤故名之为全,生起全言亦准此知。

疏:「餘二合前以为体」者。

即彼和合不障礙二。

疏:「若不尔者至具三缘也」者。

若离出体其方便中,不攝中間二缘尔者,論何不说中間二缘是能生收?論既不说能生因攝,明是增上,故知方便具攝三缘,增上即是方便攝故。

論:「一者異熟果」等者。

问:准《本业经》〈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无明受有为生滅之果,是故善果从善因生,是故惡果从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受常佛之果。」論云:善惡俱招異熟豈不相違?

答:有释云,感三界业若善、不善,皆无明引,總名无明;資糧等道有无漏善皆向佛果,非无明发,總名为善,非謂无明所发福等,不感三界。

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业在何位造?若許此位造彼业者,云何得言「皆向佛果」?故义有餘。今者会之略为二释:一、经隨转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无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为缘故,无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无明,故云「无明感三界果」,由斯不言诸餘烦恼及餘漏善感生滅果。若也執文,不許餘善感異熟果,亦應取文唯一无明能感漏果,自餘烦恼皆不能招,文中唯说无明得故。此既不尔,彼何則然?故知经論各據一义。並不相違。

疏:「唯此一法非餘皆是假说」等者。

略为二释:一、因果同性名为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非餘異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说之耳;二、唯此報业相似一法假说等流,非自餘法亦皆假说为等流也,不相似故。《疏》舉殺生一业因果,显餘善惡业報皆是假等流也;除斯以還,不可假说。二解任取。

論:「四士用果」者。

按《瑜伽》云:诸有一類於现法中,依止隨一工巧业处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数、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依有宗《順正理論》第十八云:「士用果四:一者俱生,謂於一时更互为因力所引起;二者无間,謂次後时由前念因而所引发,如世第一而能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时展转为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不生,所謂涅槃,由无間道力所得故。」若无間道斷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离繫及士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大乘无文义同於彼,應亦无失。

疏:「餘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

此意说云:辨心、心所具五依处,謂无間滅至士用处;辨餘色等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心果。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士用?由斯义准可依六处。

論:「隨順处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有三说。有义:何以无間不得等流?

答:九品相望成无間缘,此果不尔,下論但云二缘得故,於中非无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处说故不取也。若言全无,以现望现为等流果,豈唯他識?故許者胜,若具说者依十处得。

詳曰:若以全缺而会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处而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处准知。故依《疏》斷,以无間缘形對九品非定隨順,故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真等流种自相生,生自现行现行熏种,故等无間无真等流,似又不定,故不取也。

論:「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判七处得离繫果,今以理准應八处得。既待能證方有所證,取領受处亦何爽理?下文不言观待因得离繫果者,據有为果隱无为果而不言也。《疏》依下文故云七处,亦不相違。

論:「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者。

《疏》云十一依处得者,實根依处亦得此果。《疏》中脫略但言十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

答:《疏》前正解士用处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尔者,豈《疏》前後不逾数紙即自𭿺𥍿,故定脫略,既加根依合十二处。有义,十三,加境界处。

詳曰:不取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師明士用果而皆不許所缘缘得。

論:「前七於八至相见种故」者。

有义兩释。前七种識各各能熏彼七转識,自相、见种在本識中。第八缘彼相、见分种为親所缘,即彼所缘由能熏引,故说能熏是彼所缘,虽现与种二相不同体,類同故。二云同《疏》,彼相、见种生八见、相是親所缘,能熏七識是疎所缘,是彼引故。如是二释皆成所缘,然此後释似义別言,實亦違理,引因与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种立命根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与彼相違故。設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缘义者,此亦不然,如此疎缘何成缘义?又第六於五、七,此义非无,何不说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有所缘,第六遍能熏五、七种,論不说者但略故也。诸人不说,乃说熏彼第八相、见,前後校行既許里数。

詳曰:披論观《疏》,《疏》實无違。有义,初解乃非順教,論云能熏彼相、见种,能熏自种何得称彼?又帶己相是所缘缘,八缘於种望七现行能熏见、相,云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义,由此親缘似彼疎境,疎境方名疎所缘缘;不尔,因何得所缘称?豈以体類解所缘耶?又言前七識熏八见、相,豈能熏識皆引业耶?何得以彼引因?因果不同为难。設避引因、与果同世,今有此生作业受过,餘非业等既无斯失,何意不取?又既疎缘隔生,何失?論但言前不簡遠近,若不許者,五缘前相亦應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缘义,近遠虽殊俱隔故。又观《疏》意通於种、现,不障能熏见、相种子为八所缘,但以論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见说,今既局斷,故为难據。

问:前现識望八,如何有所缘相?

答:第八新熏五尘境种,五相熏得,故第八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见疎所缘缘。第七见分缘第八见而熏彼种,後生彼见为自證缘,八见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生故现第七,为八自證疎所缘缘。第六准知。又《疏》中云:六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熏五、七种得为五、七所缘缘也。《疏》以说訖,何言无说?論文不悉,恐行踰邁。

疏:「應作四句」等者。

第七唯熏见,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缘八见、相双熏二种。若缘餘心、心所,无为二俱不熏。

論:「同聚異体」等者。

有义问:如前卷说同聚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为无間,如何今说但有增上?

答:由此應知此不尽理。又解此文依同时说,依前後者第六三缘餘識有二。

詳曰:此文定據同时而明,何惑致问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说故。又问同聚異体尚说互作等无間缘,同体四分除相餘,三体既是一,一開导时餘亦開导,何不許三前後互望为等无間?此义應思。

詳曰:論同聚下至净八来,皆依时同,同聚四分而明缘义,不障前後自類三分为開导也。三分既於一識义分,义互開导相應无过,言論不許恐失論旨。

疏:「即无前过但有後失」者。

若許同时见分相缘總有二失:一、无同一所缘之过,若言自见得自缘者;二者,即有心自缘妨,如刀自割。今有第二自缘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列有二过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见分、相分不相缘故,今許自證得缘自见,无见、相望闕同缘失。然同时相心、心所见而不互缘,望彼相分同时,王、所不同缘过,相分见後,故名後失。

疏:「今依可尔至非要尔」者。

今依第八缘境而说可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缘空便无質故。

疏:「若約疎所缘缘亦非」等者。

非但不得成親所缘,疎亦不得亦彼親也。又《疎》云:见与相分不相似故者,释不得为疎所缘所以,夫親缘体似疎缘故,如相分色似質色也。

詳曰:前释为胜,或帶己相後亦理通。

疏:「一云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

前言王、所同一所缘,據因位说;果不必同。何所以耶?

答:果位自在不同,何失?又因缘外必同所缘,果亦自內缘相應法,由此所缘非必定同。後释为本。

疏:「此义虽胜然稍难知」者。

问:难知理何?

答:以无同一所缘义故,何以无耶?

答:心王缘彼所變似见,心所乃以能缘心见而为其質,如何得成同所缘耶?

问:心王所缘託自心變,何得不同?

答:而无一时有二心王,心王如何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无,故但一心缘似心境,同时心所變心为質。質、似不同,云何王、所同一所缘?若以相似名为同一,理虽可尔,然本論質、名同一,故據见自缘相似名,同名为义胜,本質不同,故曰难知。

論:「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等者。

如《燈》及《疏》具已明之。有义:斷取西明第四而自问云:可許三分能缘餘三,如何自缘便同小乘大众等义?

解云:彼说心等親了自性。若尔,一体分能、所缘便成杂亂,今變影缘故不同彼,无自缘失;不尔,诸佛應非遍知,又如何说同一境耶?故知如受缘想见分,想见即能變影自缘,所杖質同,影像相似,说名同也。又云第四缘第二分,如三、四分更互相缘。见缘後二而有兩解:一云變相,见缘後二既後得智,故必變相;二云不變似,後二分即自体故不同缘餘,虽後得智亦不變相。今取後解。

詳曰:虽有高斷恐为未可,未可理何?若以相似名同可尔,而云见等變影自缘,明所缘同,前《疏》已斷胜而难知,难知之理如次前明,臧否可悉。又以第四缘於第二,第二復缘後之二种。俱不變相者,二缘三、四,与彼四、三缘三、四时,而復何別?俱不變故。四缘第二責亦同之,由斯便有錯亂之过,故本疏明无杂可宝。

論:「业之眷屬亦立业名」者。

有义彈云:《疏》说五蘊總名为业,今但可取相應之法为眷屬也。有色根、境既唯无記,虽业俱行不可能招引、滿異熟者。

詳曰:律、不律儀既名为色,为业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诸教皆言由善、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境等为眷屬也,自义不足,彈《疏》有餘。

疏:「不同小乘具十隨转」等者。

由十因故得隨转名,名十隨转。隨转体者,按《俱舍論》第六说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无漏二种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转法。如何此法名心隨转?略说由时、果等、善等,故说此法名心隨转。且由时者,謂此与心同于四相及隨一世。由果等者,謂此与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由善等者,謂此与心同善、不善、无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转。今者大乘四相体非不招異熟,不同小乘隨转能得異熟果也。

疏:「化地部至现皆有体」者。

问:大乘现体而亦不无,何乃簡彼?

答:大乘现但有业習气,无业现体,与彼不同,故須簡也。

疏:「前言相中亦通无为」者。

体相、相状俱名相故,故攝无为。

疏:「一切五蘊不离此二」者。

色蘊是心、心所相分,亦名心所,心所及心故攝五蘊。

疏:「愛樂執取缘取也」者。

明取通二,執之与缘俱名为取。

疏:「餘識別報至一切法尽」者。

餘識乃攝報与非報,七識心品不唯业感,故名攝尽。

疏:「唯簡異熟以極狹故」者。

显前释末唯攝別報,不取餘識及心所等,故为極狹。

问:相、见等四,四皆攝得五蘊不耶?

答:皆攝得,见唯攝彼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少分,本末相分通色蘊收,能缘心等即餘四蘊,中二可知。

疏:「即彼上四取」者。

彼即彼前见、相等四能、所取也,取彼四取故名彼取。

疏:「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

问:前之三對有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云何?

答:本末皆攝能、所缘二,二取故有。或本为所取,末为能取,末缘於本,熏本种故。據容有说,取言通於缘、執二种,故无違故。

疏:「故有八解」者。

单、重二取,各有四也。

疏:「本末至亦具二义」者。

自不能熏,但是所取名为取也,亦具能生、所生二义。

疏:「即名言种至能生本識」者。

显具二理,即本末二名言之种,而由能熏七識熏得此所熏种,而後能生本末现識,故本末二得有能生、所生二义。

疏:「此中二取至相见分」等者。

问:能熏七識非劣无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

答:相分熏彼本末之种,相分与见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論:「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者。

有义,问:親因缘种熏时望果,为定別世如異熟种?为亦許同一期身世?

答:《疏》云,等流增上性同易感,此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难招故。二云:此如业种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世故,而立命根说依親种生第八識一期功能。若許世同隨熏生果,一期生种义即不成,所引、所生世各有異故。自种生果虽无有尽,隨业可说一期別故。

若尔,与业种子何別?说有尽相、无尽相耶?

解云:业招生已虽有种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延寿法圣生净居,皆資受果未尽之业。业若受果已尽之者,設得胜缘終不更能受於果也,故名有尽。若名言种为一业引生一期果,後逢缘引復能生果故名无尽,非无生果一期功能名无尽也。

詳曰:观有义,意取後释也。今先議世,後定优劣。世有刹那、分位、生死三时差別,若所熏种所生现果与能熏现,隨前诸世而必不同,无有一念有二现故。诸所熏种望所生,果許有同世;种自相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诸名言种皆得名为二取習气,善、惡等种生善等现刹那世,並业所感識诸名言种,望生现果世可不同。《疏》據斯义,说言同也;不尔,論云性同易感等,徒为設也。後义雷同,總判世別理为未可。

論:「然诸習气總有三种」者。

无性《攝論》有三熏習,义不具此,故不錄也。

疏:「若依外者,名『表义』名」者。

有义彈云:五識一切皆依外,故應名表义。

詳曰:由因他名自能熏修,以自他對立以外名,不約根、尘以明內外,何得謬以五識为难?智者應知。

疏:「若依无漏至內名为缘」者。

问:前明表义名之於外,今復云何名,名为內?

答:显其名因內而发,立以內名,不望自他,故无𭿺𥍿。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缘」者。

问:表义声界,显境名言即七心界、法界一分,合但九界,云何能为诸法別因?

答:因二名言隨應相、见熏诸法种,为诸法因理无爽矣。《疏》具斯意尋之可悉,故世親《攝論》云:名言熏習差別者,謂眼名言熏習,在異熟識中为眼生因,異熟生眼,从彼生时用彼为因,還说名眼,如是耳等一切名言差別亦尔。

論:「隨二我執至自他差別」者。

问:凡夫、有學有我執者,自他有差;无學等圣,二執已亡,自他体等。

答:由有橫計彼此情生起自他執,執见既斷物我心亡,得同体悲,自他封息。依着、不着,由我、我无,非我、我无体成同別,故无學圣体得成異。

論:「應知我執至增上缘」者。

问:此三熏習为定同、別。

答:其义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後二者,即诸无記而非執者及无漏种,皆非後之二熏習故。若以我见對有支言,應为四句。有我熏習而非有支,謂无記執所熏之种;有有支習而非我见,謂善、惡心不起執者,有二熏習,謂不善執。非二熏者,无覆无記、无漏种等。有具三習,如欲界中分別我见诸相應法。

論:「俱等餘文义如前说」者。

问:上三習气与十一識相攝云何?

答:按无性《攝論》第四。本論中云:此中若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数識、处識、言说識,此由名言熏習种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见熏習种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种子。十一識名当如下解,故此不云。

疏:「无明有十九、七、五、六」等者。

按彼論具明十九,今略数之。於前際无知、於後際无知、於前後際无知、於內无知、於外无知、诸行起无知、於业无知、於異熟无知、於业異熟无知、於佛无知、於法无知、於僧无知、於苦等四諦无知为四、於因无知、於从因所生诸行无知、於六觸处如實通達无知、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无知,如是略说十九无知。七无知者,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转愚;四最胜愚;五真實愚;六染净愚;七增上慢愚。五种愚者,一义愚;二见愚;三放逸愚;四真實义愚;五增上慢愚。六无知者,无知、无见、无有现观、黑闇、愚癡及无明闇。

问:十九与彼七、五、六等相攝云何?

答:攝彼七者,初三攝第一,次三攝第二,次三攝第三,次三攝第四,次四攝第五,次二攝第六,後一攝第七。次攝五者,五中义愚通攝十九;见愚攝彼十九前六及因所生,放逸愚攝於业、異熟及俱无知,真實义愚攝於佛等乃至道諦所有无知,增上慢愚攝最後无知。次六相攝者,論中但以六、七相攝,不言十九,义准知故。故論云:如是六种无明差別,隨前所说七无知事次第應知。於後二无知事總合为一,起此最後无明黑闇。

疏:「大論第十至皆言實有」者。

按第十云「九實三假」,同此論明。五十六云:当知有、生及老死支是假有,诸所有支是實有法。五十五中明诸烦恼假、實之支,如前数引,今闕不錄。

疏:「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別」等者。

所发福等而有三种,能发无明但有二也。按《對法》云:由異熟愚发非福行,由彼一向是染污性,无明合时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见故,由真實义愚发福、不动行。真實义者,即四圣諦於彼愚癡,名真實义愚。未见諦者,虽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转,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发起後有因性福、不动行。

疏:「三識支至恒隨转故」者。

乍观所引九十三等似證識支,唯取种子不取餘識,理實但證赖耶为支,簡餘转識,非證种子。

疏:「於母胎中因識为缘」等者。

过去行支所熏識种名为因識,因識能生於母胎中初結生識。結生識者即是果識,果識相續而能任持羯罗蓝位诸名色等,乃至命終持令不绝。

疏:「文云至之所隨逐」者。

言此識者,中際識也;後際名色,名曰当来,由中際識能引後際名色支故,故名色种逐彼識也。

问:言隨逐者,明所引也,即彼論云「名色种子」,復为当来六处种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法亦尔。如何能證是第八識?

答:識若第八,第八能持诸种子故,後際种子可为隨逐。中際之种若非赖耶,何有种子言相隨逐前引後耶?

疏:「问至无色唯一」者。

按彼論云:「眼識云何?謂於当来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所有福、非福、不动行所熏发种子識,及彼种子所生果識;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尔。」

疏:「答至恒隨转故」者。

按彼論云:当知此識於现法中但是因性,餘文《疏》具,释亦可知。復有释云:若初受生唯是意識,故就相續有六識身。

詳曰:大乘初生唯第八識,今云意識有違宗过。今助一释,理實結生是第八識,據後相續容有六識,故说有六識。

疏:「《大論》第十云胎藏苦」者。

按彼論云:幾能生苦?謂五;幾苦胎藏?謂五;幾唯是苦?謂二。

释曰:謂无明、行、愛、取、有五,能生当苦名能生苦,其識、名色、六处、觸、受五是种子,是彼当来生老等因,名苦胎藏。生及老死二唯是苦。既云識等名苦胎藏,明非是现。

问:既云苦胎,明能生苦,何不同有能生苦收?

答:潤、未潤別去果遠近得名不同,生、老死二正名为苦,是彼苦因,名苦胎藏,依主释也。《疏》本多云「胎藏苦」者,寫傳誤也。

问:設云「胎藏苦」,持业得名,復何爽耶?

答:虽有漏法体皆是苦,所引之文意明生等二果名苦,故无明等名能生苦,生、老死二唯是苦,故知胎藏是苦之因,依主为胜。

疏:「不尔便違至胎藏苦故」者。

显違第十及五十六文言總也。苦胎藏者,即第十文,文如前引。五十六云:现法中識为福、非福及不动业之所熏習,後後种子之所隨逐,能引当来餘身識等生、老死苦。又云:即識、名色、六处、觸、受先种子性,隨所依时曾得众苦引因之名,今已与果名生、老死,復得名苦。准此等文,明識等五唯取种子。

疏:「此論下云至通取三性」者。

有义彈云:五蘊三性为此支者,如何得引此論第二復次说耶?別说五支既唯異熟,明知總攝不通三性,何得为證通攝三性?

詳曰:別總既異,性何必同?若以別性例總性同,應以別体例於總体体令各等;体既不齊,性何令等?又《大論》第九名色三性,此第二释,那知不依彼义而談。不尔,何須分为二释?以此而言,《疏》固无失。

疏:「此約一时俱有五种」者。

问:六处意无云何俱有?

答:俱时識种對世名意,故五种俱。《燈》有一释与《疏》稍別。

疏:「未名六处」者。

无六处用不名六处。

疏:「释缘起名」者。

按《瑜伽》第十云:由烦恼繫縛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復次,依託众缘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缘起,此依刹那义释。復次,众缘过去而不捨离,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缘起。如说:「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非餘,此依义故释名應知。復次,数数謝滅復相續起,故名缘起,此依数壞数滅义释。復次,於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續起,故名缘起。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即由此名展转傳说,故名缘起。《疏》中引略,初學难分,故今具錄。

疏:「此无明不斷」等者。

按彼論中,无明、行二而作法於餘例明也,无明如疏。其明行云:诸行种子不斷故诸行得生,诸行生故得有識转,餘支准此。

疏:「變礙有二」者。

按五十六云:此變礙义復有二种:一、手等所觸便變壞义;二、方处差別种种相义。

疏:「第三次第」等者。

《疏》虽具引,文隱难知,今略问释。

问:行通善、惡,何總云邪?

答:有兩释,一云據不善说;二云无明发行,皆招三有,違於還滅,故總称邪。

问:識唯第八,云何顛倒?

答:有二释。一云:行有现、种,现行名行,种名为識,种因现熏云令顛倒,《對法》亦云「业种为識」。

问:善业种子何名顛倒?

答:准行名邪,二释可悉。二云:結生之时於父母等互起嗔、愛相應之心,名为顛倒,顛倒为因方結生故。

詳曰:即第八种名为顛倒,有漏善行由違還滅尚得名邪,有漏无記生死根本,名顛倒何失?故诸論云:三界虛妄心、心所等,虛妄即是顛倒異名,或因倒发亦名为倒,言結生等即名色支,云二受用即觸、受二,此識等五據当起位说次第也。餘支可悉。餘二復次,具如本論,恐烦不錄,释有同異,亦如彼鈔。

疏:「十地经至缘中癡」者。

按彼经云,是中无明有二种作:一者,缘中癡令众生惑;二者,与行作因。行有二作,一生未来世果報;二与識作因。識有二作:一者,能令有相續;二者,与名色作因。名色有二作:一、互相助成;二与六入作因。六入有二作。一能缘六尘。二与觸作因。觸有二作。一能觸所缘。二、与受作因。受有二作:一、觉憎愛等;二、与愛作因。愛有二作:一、於可染中生貪心;二、与取作因。取有二作:一、增長烦恼染縛;二、与有作因。有有二作:一、能於餘道中生;二、与生作因。生有二作:一、增長五蘊;二、与老死作因。老有二作: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作因。死有二作:一、壞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續不绝。彼論云:壞五阴作後生因,以不见知故能作後生因。

释曰:缘者所缘,於彼一切所缘境中而不悟,故名缘中癡;诸惑因起,名令众生惑;由有能引餘道得,生名餘道生;非已生訖,名为生也。故《對法》第四云:「令诸有情後有现前。」义意同矣,餘文可悉。《對法》大同,故不引之。

疏:「若尔,即色、无色无壞苦故」者。

此难意云:色、无色界非非福感,彼界應无壞苦法也。

问:无色无壞,豈不相符?

答:显彼俱非非福行招,所以双舉。无壞苦言,但對於色,文含理博,不相違也。

疏:「若亦迷彼豈唯发非福」者。

此破外救。外救意云:色有壞苦於理,何違?故此难云:若有壞苦,豈唯迷彼,唯发非福?若不尔者,即違《瑜伽》迷世俗苦发非福义。復有欲界迷於壞苦发非福行相例之失,便違教理。若許尔者,復違圣教,上界唯是不动行招,故不得約三苦以分为二諦也。

疏:「至老问答皆然」者。

无明、行支如疏所引,餘今略引。按彼論云,问:識亦以名色为缘,何故此中但说行耶?

答:行为識杂染缘,能引能生後有果故,非如名色俱为所依,所缘生起,尚名色亦由大种所造及由觸生,何但说識?

答:識能为彼親生因故,彼既生已或正生时,大种及觸唯能与彼为建立因。

问:如经中说六界为缘得入母胎,此何唯識?

答:若有識界決定於母胎中,精血大种腹穴无𨷂故。又識胜故,又依一切生一切有生时而说。

问:六处亦以飲食为缘,何故此中但说名色?

答:此说名色是彼生因,彼既生已,亦以飲食为任持因。

问:觸以三和为缘,此何但说六处为缘?

答:若有六处,定有餘二而无闕故,又六处胜攝二种故。

问:若自、他所逼迫,若时變異先业所引,皆得生受,此何但显觸为彼缘?

答:觸是近因,觸所引故。餘缘所生,亦从觸生,必不离觸,是故偏说。

问:经中亦说无明为缘生愛,順愛境界亦得为缘,此何但受?

答:以受力故於相似境求合、求离,由愚癡力但於诸受起尽等相,不如實知,由此不能制御其心。

问:由隨眠未斷順彼诸法取皆得生,何但说愛?

答: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时能发隨眠,及能发彼隨順法故。

问:前已说无明为缘发起业有,何故今者说取缘有?

答:由取力故,即令彼业於彼彼生处引識等果。

问:生亦以精血等为缘,何唯说有?

答:由有有故定有餘缘,又有胜故。

问:亦由遠行、不避不平等、他所逼迫为缘老死,此何但说生为缘耶?

答:虽由诸缘必生为本,縱闕诸缘,但生为缘定有死死。

疏:「通二种」者。

按彼論云,前六愛、取、有三说为因分,後二为果分,所餘支说为杂分。所以者何?有二种受名为杂分:一謂後法以觸为缘因受;二謂现法与愛为缘果受,此二杂说。

释曰:謂受种子以觸为缘,後際现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现起報受为缘生,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

问:識等五支皆通因果,何偏说受?

答:識等五支唯取种子,从受起愛多因现起果受而生,故於受中通说因果。識等四支不,要起现方生後支,故不为例。

疏:「既所有业皆非行支」者。

即感後有別報之业。

疏:「现所有业亦非行体」者。

感後別业既非行支,明招现別亦非行支。

疏:「不尔,別報有相例失」者。

相例意云:招现別业得是行支,感後別业亦應行体,俱別业故。

疏:「不尔,即有如前理妨」者。

如前別報名色相例。

疏:「所以除也」者。

但非感總不是正行,故論除之,非除之故,体便非行。

疏:「一內異熟受至名为能生」者。

问:設據当生,云何即名能生攝耶?

答:由当起受而領於境,由境起愚造作诸行,愚因受起,受名能生。故《瑜伽論》九十三云:「一者領受內異熟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增上果。由於內異熟果中有愚癡故,不能如實了知当来後有生苦,如前造作增長诸行。」

疏:「及實生果有前後」者。

據彼總報名色、觸、受而与其識實无前後。或有前後,總報新种诸識熏別,未必同时。第六熏者亦容前後,由此而言有俱前後。若別報識、名色、觸、受及五根等,非无前後。

論:「復由此说生引同时」者。

问:生、引各二,为四同时?为不尔耶?

答:有兩释,如《燈》具说。然《疏》说云:其潤缘合至總名为有,观其文勢,明能生、引二同时也,被潤业种体即是前能引因故,由被潤已名为能生,據体无異名为同时。

若尔,云何論言「復由」?「復由」之言明據现起。

答:果將起时名为现起,或初潤时虽果未起,後正生果亦有有支,據此有支名生、引同。若不尔者,論何須说潤、未潤言?又《疏》会经或望所生果遠近故,明知《疏》意約能生、引名为同也。或復《疏》意显所引、生二同时也。言潤缘等意明由潤果方得生,显潤、未潤不俱起也,同《义燈》斷。由論会经據当现说,若能引、生便非现也。

詳曰:前义为本,故彼经云:此能攝聚分及此能转出分一时,而生次第宣说。

释曰:彼经自云能攝聚分,謂无明等,能转出分,謂愛、取等,故順经文前义为胜。

问:《疏》之上下取彼经意,何乃不同?

答:教文虽一,理有多途,故《疏》前後而释有異,法归分別,有此云云。

論:「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

按《瑜伽論》第十云:「復次,建立有支有二种:一、就胜分建立,謂取、取攝受业;二、全分建立,謂业及識等种。」

释曰:取所熏发名取攝受,即是被潤业种名有。

論:「謂中有至皆生支攝」者。

按《缘起经》,生有五种:一、下种生;二、次第增長生;三、次第出胎生;四、次第增長生;五、增長生已能得受用世俗生。

释曰:第二、第四據胎內外增長分二。死有六种,如《疏》具引。第三、死者,彼经释云:自相死者,識於身中移出分別及色根滅沒。

释曰:餘之五死對彼第三行相可悉,故不繁云。

疏:「五十六至於此无違」等者。

按彼論云:復由五相建立缘起差別,何等为五?一、众苦引因依处;二、众苦生因依处;三、众苦引因;四、众苦生因;五、众苦生起。

释曰:现身六处是前際果,由迷此果起无明、行乃至於受,无明等七能引所引,俱名引因;现在六处是无明等所缘起处,名引依处;由貪现受起愛、取、有,故说现受为生因依。若引因体,即前能依无明,七是生因亦前、愛、取、有三,未来生老名苦生起。

疏:「由惑生惑业」者。

者按《俱舍論》第九释云:「从惑生惑,謂愛生取;从惑生业,謂取生有无明生行;从业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从事生事,謂从識支生於名色,乃至从觸生於受支,及从生支生於老死;从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有支其理唯此,已显老死为事、惑因,及显无明为事、惑、果。无明、老死事、惑性故,豈假更立餘缘起支?

論:「由斯論说至上二界有」者。

按《瑜伽》云:在无色界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种子,名及色种依識而转,由彼識中有色种故,色虽間斷後当更生。

詳曰:准其文意,唯依報种不取定种,於文理順。

问:異界名色云何相依?

答:如下无明发上地行,此亦同彼。

論:「於现我境亦有愛故」者。

释如《燈》、《疏》。有义:生異界地既用当生处愛潤生,欲界異趣亦缘当生处愛潤也。业變苦具为樂令愛,令愛樂具现在我前,名我现境,非现我身名我现境。

詳曰:但愛得起即能潤生,所缘之境何局当处?如水溉田不簡此彼。又愛缘受,受通现受,境何不許现境为缘?故《疏》所明无有过也。

論:「何缘发业至別立愛取」者。

准下答文,问合有四,文約义繁故今展之。一问全界烦恼皆能发业,此何唯一?二问潤通诸惑,何但说愛?三问潤惑非一分愛、取支,发惑亦多支應不一?四问取攝众惑,云何但说愛增名取?以下答文如次答也,思可知之。

疏:「说四愛为集諦」者。

按《瑜伽論》五十五云:「愛云何謂於自体親眤藏护?後有愛云何?謂求当来自体差別。喜貪俱行愛云何?謂於现前惑於已得可愛色、声、香、味、觸、法而起貪著。彼彼希樂愛云何?謂於所餘可愛色等起希望愛。」

論:「如下无明发上地行」者。

有义兩释:一同《疏》明;第二解云:欲界无明通发三界行,发业无明见所斷故,得上定者不伏下故。然證上定應言根本,近分未能伏下尽故何名行支?根本初生染未起故。故说上定下无明发,故《疏》非理。

詳曰:且如起空处未至定时,第四禅癡发彼行不?若不发者,何所以耶?若許发者,何須欲界无明发为?二界无明不可俱起,若前後发便乃重发,違論所说,故今不取。又未至定許能招報何非行支?行支豈要伏惑尽耶?餘如《燈》辨。今助一释:未至、根本皆容下地无明所发,二种皆是不动业收,俱得名行,如次而招別總報果。《疏》據初者,但云近分。

論:「彼愛亦缘当生地」者。

此文来意如《疏》已明。有义彈論云:然此问护法烦文,彼受既非受支,何事須此问?

詳曰:按《瑜伽論》,十二有支分,因果杂如前具明。受支名杂,以觸为因名为因受;与愛为缘名为果受,前際果故。由受二別故此文起,豈容无义徒致烦文?以凡凌圣竊为未可。

疏:「十地論至但云三際」者。

按彼論牒经云:无明缘行者,是见过去世事;識、名色、六入、觸、受是见现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见未来世事,於是见有三世转。

詳曰:今观彼文,三世之名同於小宗,未来五支与小乘別。

疏:「非转愛为增上貪故」者。

以上品貪而为取支,故云愛增,非转愛支以成上品为取支故名为愛增,由斯取等名为独相。

論:「无明愛取唯通不善」者。

有义彈疏云:说欲无明唯不善者,此不應理,助发亦通修所斷故。

詳曰:《疏》自问答有助正別,正唯不善,助可无記,已作兩释,而不定判取正非助,何过见非?

疏:「亦不可唯言圣不造业故」者。

此牒伏救。伏救意云:经中但云圣不造业,何得以此證內法人亦造业耶?故牒總非引《對法》證。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者。

若准有宗有兩師说,故《婆沙論》五十三云:「问:圣为造欲界引同分业不?有说不造,欲界多过多災橫故,但造滿业;有说亦造。」前说为正。故《順正理》六十四云:「非诸圣者更能新作牽引後业,以背生死向涅槃故。」故经说,圣唯受古业。

論:「杂修靜慮」等者。

若准有宗,杂修靜慮新造引业,招净居果名为杂修,不據熏故。故《俱舍論》二十四云:「應知此中无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净居。」

释曰:初後无漏,中間有漏,名为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招彼果。既云令感明造引业,不尔,如何感义得成?又《婆沙論》云:異熟因杂修靜慮引五净居众同分,既異熟因能引同分,明定造业。

疏:「若言发別報业」者。

便非行支者,初句牒救,後句正破。彼救意云:《大論》云发三惡趣业是分別者,據发別報,难意可悉。

疏:「又此中二说」者。

解此三斷兩師是也。

疏:「彼人至餘见斷」者。

显異熟愚修斷所以。所以者何?《瑜伽》既云迷俗真諦发非福等;《對法》復以俗、真二苦攝於八苦,七苦既事,異熟愚迷发非福行,故異熟愚唯修所斷,以迷事故。又《對法》第七云:由真實义愚发福、不动。真實义者,即四圣諦,於彼愚癡名真實义愚。故知《瑜伽》世、胜二愚迷事、理別,故修、见斷二有不同。

问:准《對法》等迷異熟愚既是迷事,斯愚修斷理契通途,《疏》何见責?

答:按《對法論》释異熟愚云:「由彼一向是染污性,无明合时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见。」准此論文,豈唯迷事俱生惑耶?由斯,《疏》斥不違教理。

疏:「第六七是壞」者。

按《對法論》第六说云:三苦、八苦展转相攝,所謂生苦乃至怨憎会苦能显苦苦,順苦受法苦自相义故;愛別离苦、求不得苦能显壞苦,已得未得順樂受法壞自相义故;略攝一切五取蘊苦能显行苦,不解脫二无常所隨不安穩义故。

释曰:二无常者,一生位苦,謂苦苦;二滅位苦,謂壞苦,生、滅二位皆无常攝,名二无常。

論:「九种命終心」等者。

按《對法》第五云:「相續力者,有九种命終心与自体愛相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无色界生相續,謂从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体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无色界者,即以色、无色界自体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从色、无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处,有六种心如其所應尽当知。又此自体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缘境,有覆无記性攝。」

疏:「有说及无相沒」者。

即前第七无想天沒,无心師义。

疏:「此非因等起」者。

此六識等但由烦恼間生,名杂;非以烦恼为因等起,方得杂名。又诸无記法等者,舉例證成,无記与惑相間名杂;非據因起,識等名杂,類亦應然。

疏:「既尔至亦自然无」者。

既由前理,诸生上圣下地善等,虽未斷彼杂烦恼法,然彼善等亦名得斷。自然无者,显不由杂烦恼无故而得斷也。

疏:「如见道至亦名为斷」者。

舉见道惑自性強故,不由缘縛而称为斷,例彼善等缘縛強无即名为斷,虽见缘縛与善等杂烦恼有別,以俱非強取以为喻亦无其失。有义:其缘縛斷及杂縛斷,並依六識非第七識,故离欲者,离此地者,诸不染法即名得斷。如不斷下得不還果,不障果故,此亦應然,但約六識诸惑胜故,能发潤故,自地斷者即名为斷。若如《疏》说唯約缘者亦未善通,下地第七若缘、若縛俱未离故。

詳曰:唯約能缘,何非善通?虽下第七能缘縛在能所缘狹,然欲善等从寬而说云斷,何失?若以缘杂唯依六識,缘、杂二种攝法不尽,第七烦恼非二攝故。若言缘、杂攝彼七識善等,而言离缘、杂者,唯據六識,若尔,何妨缘杂之言目七識惑?欲善等斷,據彼能缘寬者无说。由斯,《疏》旨理固无違。

疏:「既尔如何由之名有漏」等者。

此难意云:斷既不由杂烦恼无,得成有漏,應不由彼。

詳曰:今为二释,一、既有斯妨,即約六識解杂烦恼,当地六識烦恼杂无,当地善等名得离縛。二、成漏由漏俱,善等由七漏,斷縛據強缘,杂在善等斷。

若尔,何故云善等斷由斷缘,彼杂彼烦恼?

答:善斷有二,一小分斷;二全分斷。言离欲等,欲善名斷,據小分斷。言由斷杂名为斷者,依全分斷,无學滿位缘、杂二惑皆悉无故。

疏:「是见体者是縛,非见者非」者。

惠与五见为体應斷,非五见体非自性斷。

疏:「由此十」等者。

遍行、別境合而言也。

疏:「无想定至因亡果喪」者。

问:唯依外道方起此定,入见便捨外道依身定永不起。何故不名果喪因亡?

答:《疏》示方隅舉三惡起別報,善业果喪因亡,显定亦尔。然恐有執定唯果喪因亡一义故,更舉之因亡果喪显通二义。不尔,何故在此果喪因亡下辨?

疏:「虽有七生至不定」者。

此问意云:得預流已欲極七生,更不生上,无欲第八,此即全离上界有支,云何得言无全斷者?其答意云:亦有預流而得不還得生上界,由此不得云全斷也。

論:「十二全分行苦所攝」等者。

此同《瑜伽》六十六说。按彼論云:謂後有业烦恼所生诸行,於彼彼自体中能隨順,生一切烦恼及与众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麁重所攝,亦名麁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略五取蘊皆名为苦。又此行苦遍三受中,然於捨受此麁重性分明显现,是故但说不苦樂受由行苦故;譬如熱癰,以冷觸對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若二俱离,尔时唯有癰自性苦分明显现。又行苦性中樂,如冷對;苦如灰墮,捨如离二癰自性苦。

疏:「集是有報义」者。

《大論》五十五云:「问:苦諦义云何?答:烦恼所生行义。问:集諦义云何?答:能生苦諦。」

疏:「大論第十至文同此」者。

《疏》所引文乍读难解,今具引之。

问:幾支苦諦攝及现法为苦?

答:二,謂生及老死。

问:幾支苦諦攝当来为苦?

答:識支乃至受种子性。

问:幾支集諦攝?

答:所餘支。

論:「无明望行至有餘二缘」者。

有义问云:无明望行既非同類,如何得有等无間缘?

答:一云,理實,但与行俱无明为无間缘,然行俱者业眷屬,故亦名为业,故说与行为无間缘。二云,同聚異体展转得作无間缘故。若如前解,福、不动行非无明俱,如何成缘?故後说胜。

问:如非福行亦无明俱,如何望行为等无間。

答:總依诸行说有此缘,今此不言望三种行皆成无間,望福、不动成无間故?非福應思。

詳曰:观後问意,其非福行既无明俱,即是无明。无明为缘,答意可悉。今助一解,前聚心品望後聚品總为无間,无明望行为无間缘,不約別對後无明说,由斯但说无明望行为无間缘,故无有失。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者。

若其不實假缘起者,如《對法》说。按彼第四云:如无明望行,前生習气故得为因缘,由彼熏習相續所生诸业能造後有故。当於尔时现行无明能引发,故为等无間缘,由彼引发差別诸行流转相續生故。思惟彼故,为所缘缘。以此計最胜等,不如理思惟,缘愚癡位为境界故,彼俱有故为增上缘。由彼增上力合相應思顛倒缘境而造作故,如是一切隨其所應尽当知。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者。

问:按《攝大乘》云,菩萨留惑證一切智;今云悲願能招於生得至佛果,豈不相違?又生但由悲願而致,何用烦恼?不退菩萨而不斷耶?

答:七地以前用受分段,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斷。

若尔,應非是染污法。染污法者,何不斷耶?

答:如末那惑虽最後除亦得名染,此亦无失。又能助所知合變易續,故不斷之。

若尔,二乘无學回心應无變易,烦恼无故。

答:有惑習气能为助缘,亦受變易,且依初释。

疏:「第八十至亦得受變易」者。

按彼論云:「復次,回向菩提声闻,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声闻願,或无學位方能棄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众缘有差別故。」

疏:「捨虫身」者。

分段生身名为虫身,身有虫故。《大般若》三百二十六、四百四十八云:「善现!不退菩萨身心清净,非如常人身中恒为八萬戶虫之所侵食。所以者何?是诸菩萨善根增上出过世間,所受身形內外清净,故无虫類侵食其身。如如善根漸漸增益,如是如是身心转净,由此因缘是诸菩萨身心堅固猶若金刚,不为違缘之所侵恼。」

疏:「十卷《楞伽》」等者。

《疏》虽粗释,初學猶迷,今依古德逐难略解。理惠之心證法相應,有寂滅意,名三昧樂,显生身因,由入三昧能现身故。復由三昧安住,心海见自心境,忘心转識波浪識相而不生起,或见自境显由忘識不生方知。第二身文,《疏》引下尽,而经次云:「妙华庄严迅疾如意,猶如幻夢水中月鏡中像,非四大生似四大相,具足身分,一切修行得如意自在,隨入诸佛國土大众。」

释曰:以无性惠悟此理故,得如幻定,能觉诸法悉如幻等。菩萨所起意生之身,相好端妙如华庄严,有为缘生故如像等,言如實觉知诸法相,亦起身因。第三身云种類生等者,释曰:應物现形,形非一故名为种類。隨感齊发,名曰俱生;起不加功,称无作行。无作行等为起身因,身名种類俱生等也。

疏:「即非擇者復更生义」者。

身若及业已得非擇,更无重起,由此但資感身之业,令身不斷。准此,《疏》文「更」字之下脫一「无」字;或不脫也。且未延前令得百年,百年外命得非擇滅,由後延故百年外命而得相續,故云「非擇復更生」也。非擇許生,如後《疏》辨,且依後释。

疏:「不同小乘熏禅等法」者。

此唯无漏。彼漏无漏,故有別也。或小熏禅而更造业。今但資业,故云不同。

疏:「今虽无文至理不違」者。

望能得人得彼四定,自所得中最殊胜者即名邊際。若望他自,下不知上,下人云何名得邊際?邊際不得,何得變易?由斯不可望自他言。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

问: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

答:若執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体不捨自性,故但法收。

論:「又所知障为有漏依」者。

问:前言有漏由与漏俱,云何復云「由所知障」?

答:若成有漏必由漏俱,与漏为依必藉斯障,成漏成依二义既別,前後无違。

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

正解如《疏》。有义:二乘故意以无漏定資,何不得?然无大悲大願力,故无漏力弱,故所資身但名分段。不尔,熏禅定唯有漏。

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抑而不从?又彼熏禅与留身事而义不同,謂熏禅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难故,可容无漏定熏。延寿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延果而非永固,与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八(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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