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智周撰
成唯識論演祕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
沙門智周撰
疏:「外道咲曰:愚者亦解」等者。
问:如来说法离於四非,外道闻经云何起謗?
答:大士行化多益,是徒虽有少輕,得利者广,由是如来四非称离。又彼外道初虽暫謗,畢竟乘此以为出要,先損後益,正合化宜,是以动靜无非佛事。
疏:「六十六云攝食由诸句」者。
按彼論云:「问: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答:如其所應当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诸段物不能長養诸根大种;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诸根大种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诸段物能令诸根大种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诸根大种,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疏:「六十六说名为觸食」者。
为境能生四中觸食,因从果称名觸食也。若准有宗,初未變壞亦得名食,除飢、渴故。故《婆沙》云:食於二时能为食事俱得名食。一初食时能除飢、渴,二消化已資根及大。有义:大乘理實初食能除飢、渴亦得名食,义同有宗,《瑜伽》、《對法》且说胜食,云變壞时名为食也。
詳曰:理虽可尔,明教难違。故《瑜伽》云:「若诸段物於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悅豫,当於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时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诸根安樂,彼虽熟變不名段食。若诸段物於吞咽时不生欢喜,亦不能令诸根悅豫,当於尔时都不名食。」文既鄭重而簡略之,何得会云就胜且说?又《瑜伽》等望長诸根,資益變壞方名为食,暫除飢、渴,未益诸根變壞、消化,食义焉在?由斯理故不为之取。
问:欲香、味、觸得有段食,色界觸有,彼立段食?
答:按《俱舍論》三界分別十八界云,色界所繫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离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无所缘故。若尔,觸界於彼應无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尔,香、味類亦應然。香、味离段食无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离食欲,香、味无用,有根、衣等故觸非无。由斯色界虽有觸尘无段食,餘广问答如章及《燈》。
論:「由此色处非段食」者。
又《俱舍論》第十亦释色非食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缘非食?此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种後乃及餘。飲噉色时,於自根大尚不为益,況能及餘?由彼诸根境各別故,有时见色生喜樂者缘色觸生,是食非色。又不還者及阿罗汉解脫食貪,虽见种种上妙飲食,而无益故。」由此色处不名为食。又傳经部而有兩释:一云除声四尘为体,以声虛疎无資用故。二云但用三尘为体,色、声變时无資用故。
问:声及根等皆不名食,何独簡色?
答:可段飲噉有資益者名之为食,色可段噉,有濫簡之;声体虛疎,意等无段;根是所資,无飲噉义,无濫不簡。
論:「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者。
问:思者造作正因等相,云何今说为希望耶?
答:如《燈》辨。有义兩释:初解同《燈》,第二释云:由相應法令思於境起行希望。
若尔,心等与欲等俱,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为相。
答:心等因思希望无失,如是心等与受等俱,起領納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无杂。
詳曰: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云心等所缘等同,不同行相。故此論云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亦不可言據自相说,如所缘相,相分各別,即说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说?教既无憑,臆斷难准,可从初释。
疏:「五十七说令識增盛」者。
具如《燈》引,故此不重。
疏:「又彼通等流」等者。
別有四食,章門广明。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等者。
又按《婆沙》百二十九云:食是何义?受有义,續有义,持有义,生有义,養有义,增有义,与此大同。
論:「觸意思食至隨識有无」者。
有义:但應说依六識有无,七、八二識既非共有,今對他宗陳共許义,故不應言隨七、八也。
詳曰:观前文勢,明自宗致无對他意,依七、八識辨隨自言想亦何咎?若言前文,並對於他,故除七、八。辨識食体,亦應但六,如何即云第八为体?由此定委前文是自對七、八言,理无爽矣。
疏:「虽现在者至得成正因」者。
释伏难也。难云:若非现在即非是食,豈诸现在即皆是食?现在即是食量因故,故此答生,思可解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种故」者。
正释如疏,復助释云:他救意云:即无漏識持有漏种,即以所持漏种为食,斯亦何过?故牒破云:无漏既不持有漏种,有漏种无食亦不立。若不尔者,前已难彼无漏非食,何烦此难?义无別故。若言約彼持种有別为後难者,豈唯望於持种名食?故知彼取漏种为食,設彼本宗不立斯义,假敘彼計,彼转計之理俱无爽。
问:无漏違漏,不許无漏持有漏种;漏違无漏,應因第八不持无漏。
答:现无漏法正破有漏故,不得以无漏持漏;无漏法种既非能治,故因本識持无漏种。
論:「身語心行」等者。
问:定心、語寂,二行可无,云何而无身行息耶?答依《毘婆沙論》二十六云:有四缘故,身行方转。一謂入出息所依身;二風道通,謂口、鼻等;三毛孔開;四依息地麁心现前。於四缘中若隨闕一,身行不转,如生欲界羯剌蓝、頞部談、閉戶、鍵南四位之中,但有第四麁心现前,无前三事,故息不转;鉢罗奢佉等位根形具足,四事具故方有息转,如生欲界及下三定入无心定及无色定,虽有前三,无有第四,故息不转;入第四定虽有前二,然无後二,息亦不转。又入出息依麁心转,第四靜慮已上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转。又《順正理》云:入第四定身无毛孔,以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种遍身,即由此缘尊者世友说:入彼定身毛孔合,入漏、无漏定皆如是。若生第四定起下三定及欲界心,虽有第一、第二及第四缘,闕第三缘,故息不转。起自地心及无色心並无心定,虽有初二,无後二事,故息不转。若生无色,四事俱无,故息不转,所以滅定身行亦无。准大乘义身行不转,更同有宗,亦應无失。
疏:「然欲出经同法为例」等者。
而寿不滅亦不离煖。此是同法,舉此为喻而例識体在定令有,心行等者文同来尔。
疏:「成业論至如彼論」等者。
下滅定中疏已引訖,此故不重。
疏:「應是重生」者。
死而復生。
論:「诸定皆无五識身故」者。
问:此因豈非自隨一过,下許定中耳闻声故。
答:今隨他宗,下依自义,以小乘者出定闻声。又疏作量,有义破云:疏说此因依悶绝等有不定者,此义不然。立宗若云應一切定皆名无心定,悶绝等位非无心定,可说前因有不定过,宗法之中既无定字故无不定。
詳曰:直观言陳似如所斥,若尋意許,疏旨精遠。謂定无心,非定无心,而是差別;因不言定,即悶绝等;因於彼转,与意許宗便成不定;因致定言,斯过方遣,故义然也。
疏:「今應助难至名为心行滅」者。
此难意云:定云无心及心行滅,无心即據五名无心,心行滅言亦應但約五識相應受、想等说。又云然有心所至滅言等故者,重成难意,以彼二家心行滅言皆據第六不依五識,故知滅識不約五言。
論:「或此位至非第六識」者。
有义:疏所作量有自語过,故但應言滅定位識非第六識。
詳曰:疏既云汝,明簡斯失?不尔,汝言復何所用?下第四量虽亦破之,亦同此释。
问:他亦以此寿、煖为喻,难大乘宗滅定第八應非是識,自既有違,何責他过?
答:我寿煖識不即不离,應非識宗於寿等喻而不转也,不可相例。
疏:「彼亦自说自位无識行相」等者。
虽有識体但无行相,以微細故,長連读之。若不尔者,他許定中而有識故,何得说云自位无識?
疏:「於靜慮无色修行胜故」者。
習此等定,受想等法有胜功用。
論:「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者。
有说无餘涅槃为喻。彼宗滅定既許有心,餘无心位亦應尔故。故《成业》云:「诸无心位亦有心耶?應如一類经为量者所許,細心彼位猶有。」故不應以悶绝为喻。有义:若尔,因成不定,悶绝等位心所无故,故應合成;滅尽等位應无意識,无大地心所故。如眼等識不行位中,或无餘依亦得为喻,或死屍等为喻亦得。
詳曰:前数破无細意識,已悶绝等喻亦何有失?又破无餘,喻有不定,理如所明。若以眼等識不行位而为喻者,理亦不定,独意識转亦是眼等不行位故。今取屍喻成诸无心位第六无,虽餘无心非是所諍,为止不定,为宗无失。
疏:「如无表色非有質礙」者。
此救意云:質礙名为色,无表无礙尚名色,心法虽相應,縱不相應亦心法,若不相應即非心,應无質礙即非色。
疏:「然除眠悶绝」者。
以萨婆多不許眠等无心位攝。對共許者,所以除之。
疏:「以无所厭故至心王猶在」者。
众释此文明除眠悶之所以故,今释不尔,但辨无想等无心也。言以无所厭故者,舉彼由无所厭心所显心亦无,言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者,翻成於前无所厭所心滅所以。言非不厭故心王猶在者,释外伏难。外伏难云:心所是所厭,彼位可言无。心王既非厭,彼处應猶在。故乃释云:非是不厭即令其在,以心所无故隨同滅。
論:「心杂染故」等者。
虽《维摩经》亦有此文,今引《阿含》,以《维摩经》非共許故。
疏:「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五十四」者。
按彼論云:「由所潤識能取能滿当来內身,由此展转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诸異生性,以於內身能求滿故,於流转中相續決定。」又云:「又由彼識永清净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转,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离欲。」
释曰:前由心染有情杂染,後由心净有情解脫。
論:「謂染净以心为本」等者。
疏有四释,餘有五释,具如餘辨。有义復释:謂染净法以心为本,有漏、无漏、有为、无为總句。然應说心有染、净二,有漏染心通漏、无漏,有为、无为總合为本;无漏净心但与无漏有为、无为为其根本,非有漏本。因心而生,合释有漏、无漏现行因染心生,以心为本;別释无漏现行诸法因净心生,亦心为本,净心不生有漏法故。依心住故者,合释有漏、无漏本有种子依染心住,故心为本。別释无漏本有种子依净心住,故心为本。心受彼熏,持彼种故者,合释有漏、无漏新熏种子染心为本,別释无漏新熏种子净心为本,净第八心虽不受熏,因位曾熏,果持种故。前後二疏虽有多释,义皆不具,未方此解並无净心为本等故。
詳曰:《观经》文云:「心杂染故,有情杂染。」但約有情不依佛说,若兼佛者即不應云有情等也。而如来者非有情故,故前说云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攝。論既释经,應同经意,若云示现称有情者,亦为不可。准論释经染、净二門破他申自,皆並不言佛果净識,故知二疏善悟奧旨。又設兼據净心释者,亦成繁见,何所以者?言心为本,即是染、净有为、无为之總句也。後復對彼因心而生,復云以心为本,別释无漏现行诸法因净心生亦心为本。前既言總,後何云別?若言據彼別净心说,若尔,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云何不是別释染现?又若別释容有斯理,但一释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論:「若无此識至皆應无因」者。
无著本論具如疏引。无性释云:「从无想等者,从上界沒来生欲界。尔时烦恼等者,謂貪、嗔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时生有初識,尔时自地一切烦恼所染污故。」
问:何故舉彼无想沒耶?豈餘处沒有識持种?
答:有兩释。一如《燈》辨,一云按《正法念处经》及《俱舍論》。北欝单越定有生天後報之业,无想诸天定有欲界後報业也。餘地不定,所以偏说。
論:「无染心後」等者。
无著本論如疏所明,无性解者今亦略敘。對治烦恼等者,謂如最初預流果、向。见斷烦恼對治道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尔时若离阿赖耶識,修斷烦恼所有隨眠何所依住,非對治識帶彼种子應正道理。由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者,即是自性極清净义。与烦恼不俱等者,能治、所治互相違故。猶如明、闇。復於後时等者,謂见道後修道位中,餘文可解。
論:「若无此識持业果种」等者。
无著《攝論》疏中粗引,无性等释疏盖不言,令初學者馳回难進,今本及释取要引之,冀诸習徒无滯略漏。无著論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罗蓝更相和合。若即意識与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转,若尔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时而转。」无性释云:「非等引地所謂欲界,沒即是死。依中有位者,謂依死、生二有中間。起染污者,与愛恚俱,有顛倒故。」
释曰:男女互於父母之处起貪恚也。言意識者,餘識尔时久已沒故。
释曰:餘眼等識中有末位而久已滅,唯意識在。中有初中,六識皆有,連持生故名为相續,攝受生故名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缘生有故。
释曰:父母不净是識託处,说名为生。缘此不净謂为己有而生貪愛,或缘当生有果起愛故得潤生。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无生有故。於母胎中等者,謂此滅时於母胎中有異熟識与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杂成羯罗蓝。
释曰:識与赤白損益共俱,和杂成身。若即意識者,謂此若非阿赖耶識。既和合已者,謂受生已。依止此識者,依異熟識。
释曰:細意識也。有意識转者,有別转識,謂与信等、貪等相應,樂苦受俱分別意識後後位转。
释曰:三性三受並皆易了,从初受生乃至老时,此分別意展转而起。故言後後位转,有二意識转等者,謂異熟体有情本事,不待今时加行而转无記意識,及可了知所缘行相樂、苦受等相應意識,是二意識。
释曰:異熟識者,即細意識;可了知識,即麁意識。應一身中一时而转,然不應許,经相違故。如是頌言:无处无容,非前非後,同身同類,二識並生。
释曰:外人救云:二並何違,故引经难。经意说云:无受身处,无容道理。非約前後,同一身中同類二識一时並生。又不應許此二是一,自性別故。
释曰:外又救云:此之二識体同义分,其体是一亦不違经无同類並。故今破云:自性別故,如眼等五識。又異熟識,不應間斷,結相續已,後應餘处,更結生故。
释曰:外又救云:和合意識別生意識,前後間起,亦不違经无同類並。故復破云:和合識体許是異熟,若間生者,体便間斷。若尔,後續應名更生。故量破云:和合意識不應間生;許是異熟故;猶如報色。又異熟体唯恒相續,更无異趣。
释曰:外復救云:何妨報色不斷,異熟心斷?復此破云:因同於前,命根为喻,逐难粗释,餘易不論。
疏:「又若从此沒至定不可得」者。
此无著文,无性释云:如是已辨於欲界中若离阿赖耶識結生相續不成,於色、无色亦不得成。今当显示,若从此沒等者,是欲界死上生时义;由非等引等者,謂与彼地貪定味等烦恼相應。
释曰:於上二界缘定起愛方得潤生,离異熟識餘种子体定不可得者,非欲廛沒心有彼种子体,生滅不俱故。
释曰:而外救云:於彼欲廛沒心之中,有彼定地染心种子,故有斯破,定散二心不俱生故;不成熏習故,下心中无上染种。又云:非定地生心为彼种子体,即於一心种有种性不相應故。
释曰:外又救云:即定生心为彼种体,故此破云,种者是因,有种是果。此果含种故名有种,於生刹那因果俱有,理不相應。虽大乘宗因果俱有,就彼宗难亦不相違。又云:非餘生中先所獲得色廛等心为种子体,持彼熏習餘識无故。
释曰:外又救云:过去生中得色界心为彼种子,斯有何失故牒非之?汝无能持彼种之識,何有所持种子体耶?又云:非色相續为种子体无因缘故。释云:外又救云:过去熏習依色根中为今时种。復敘斥云:无因缘言而有三释,一、下界根非上心因,二、下色中无上地种,三、持种者体必所熏。色根无彼所熏因缘,故无彼种,言因缘者即道理也。
論:「異類法後至亦應无因」者。
无著論文具如《疏》引。无性解云:即无色界无漏心生世間心滅,彼趣所攝異熟无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无餘涅槃,能治现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又释「滅二趣」等云:「生第一有欲斷彼地诸烦恼时,想微劣故,自地无道;无所有处,地明利故,起彼无漏心现在前。尔时,二趣俱應滅离,謂第一有、无所有处二趣滅离,尔时,有情應成死滅,二趣所依俱无有故。非无漏法是趣所攝,是不繫故,對治趣故。」
问:准《攝論》难滅二趣失,此論乃責後起无因,二論既殊,何得引彼而證於此?
答:揚文廢旨似乎涇、渭,取理長披,誠同水乳。彼論本意責无本識,善染无种,无种即是无因異名,乘斯便責滅离二趣,故本論云:復次生无色界,若离一切种子異熟識,染污、善心應无种子,染污、善心應无依持,次下方責應滅二趣,故知兩論實乃同也,取證无失。
疏:「且復业中」者。
論中前来双破果、业,下唯斥业而廢於果,故云「且復」生起下文。
論:「又行缘識應不得成」等者。
无性《攝論》如《燈》具辨。世親释云:「业为缘識不相應者,謂福、非福及不动行,生已謝滅。若不信有阿赖耶識,当於何处安立熏習?如六識身不能任持所有熏習。」
释曰:明赖耶无无持种識,即行熏識名缘不成。
问:经部識支剋体取何?
答:依二《攝論》相傳三释:一云三业所熏能持种識,以为識支;二云所持业种,以为識支;三云能持种識及所持种皆为識支。或说結生染識亦是。有义斷云:虽有三释,唯取种子为識支者以之为正,然同大乘取名言种为識支者以为正。故《俱舍論》说同類因所行与等流果功能將为識支,正相当故。
詳曰:若唯种者,即第二释。此論下云:业种为識,非剋實体,云何斷言同大乘正?若言取彼第三释者,第三既取能、所二持,云何斷言唯种正耶?進退有違,恐筆誤也。又依《俱舍》似有种义,若依《攝論》种相难明,故无性云:「謂行为缘貪等,俱生眼等诸識,許为識支。」又云:「許續生識为識支者。」此亦不然。按斯兩文,牒彼宗計,識支但现,世親亦现,文如前引。今應说云:據大小乘合为三释,依无性論二文不同,即为兩释,並依现说;准《俱舍》文復为一释,但依种说,文如上引。或为四释,第四通取种、现为支,如世親論文言總故义可通也。文如前云,審观可悉。
論:「时分懸隔」等者。
有助論主更难彼云: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缘。无色界色无,如何云感色?
疏:「色果在未来至八萬劫」等者。
问:縱果未来,何得去因許多劫耶?
答:若生報业,果未必遙;若後報业,果遠何感?如受非想八萬劫已後,方受彼人趣等報。報望昔因,隔八萬劫,豈匪遠耶?
问:生報之业如謗滅等,果既不遙,應名行缘?
答:略为二释:一、但言懸故不得为缘,非許近者即成缘义,遮他論故。二、縱生報业,因果異世,道理疎遠,亦名懸隔,縱无其遠,有隔非缘。第二释善。若尔,自宗如何?
答:有所感識,斯有何过。
疏:「如外法等非異熟因」者。
舉喻释成。既汝行支由懸隔故,不能感果,應同外法不得名为異熟之因。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者。
按无性云:「取为缘有亦不相應者,謂熏習位诸业种子異熟现前转名为有,或復转得生果功能故说名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处安立彼业种子,而復得言生果现前转名为有?」释謂異熟果將现前,故名现前也,或因现前有感果能,勢力成熟而異前位名为異熟。
问:隣次相望缘亦不成,何意越言取缘於有?
答:《攝論》意明业染之义,有有业种,餘支不然,故不明也。或舉前後以示方隅。前释为正。
疏:「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者。
非以頌文但说第八有所缘境不说所依,即云第八无所依法,理實有故。不说所以,如《疏》具云。
疏:「意名无有义」者。
《疏》主取彼明意,文意以为其句,非彼論中有此全語,故彼論中广明其意而立理云:謂若不说有染污意,於一切时义不符順。《疏》云:无有即牒彼論不说有意,义即牒彼义不符順。心体第三,如前具引。
疏:「又若无七至依八现种」者。
此據护法五必依七,由下具明,此不显说。
疏:「依瑜伽至说无量名」等者。
按彼論云:问:诸心、心法凡有幾种差別名耶?
答:有众多名,謂有所缘、相應、有行、有所依等无量差別。
问:何故眼等亦有境界,而但说彼名有所缘,非眼等耶?
答:由彼眼等离所取境亦得生起,心与心法則不如是。
问:何故名相應?
答:由事、处、时、所作等故。
问:何名有行?
答:於一切所缘作无量种差別行相转故。释同缘一質,相虽相似,见行各殊,名差別转。
问: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种類託众所依差別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释有兩家:一云如一眼識託三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虽有为下而释伏难,难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云相應王、所名一种類,如眼王、所同託眼根。
詳曰:二互不足。前家闕释种類之言,明众所依理亦不尽,後家不辨众所依义。今者應云:如眼等識俱有依根總有四种,謂同境、分別、染净、根本。如此論中护法所说:以依非一,名众所依。論意唯依俱有根说,不得取彼无間滅依显心王、所,簡彼色等名一种類。
问:七、八二識依何言众?
答:从多而说。或彼心所依亦名众,众非一义,兼自心王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众所依。
疏:「然彼言所依總有三种」等者。
彼《瑜伽》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也,乍观似彼五十五文。
问:心、心所起,三依恒定,何得说云三中合说不恒不定?
答:略为兩释。一云:依下诸師释俱有依,除护法外有通恒定、不恒不定名为所依,非據因缘及等无間有不恒等。二云:依下正义具四义者,方名所依,等无間、缘闕、決定等。无时不依名为決定,虽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为无时不依。又云恒者俱转之义,既是过去,恒义便无,其因缘依有不恒定,如现熏种,是种因缘,然後现无而种不绝,故非恒定,亦非所依。疏總相談不恒不定,亦无有失,二义俱得,後释順疏。有义:斥疏恒不等已,自会五十五及《唯識》云:故但應言依有二种,謂种及现。《瑜伽》且依现行者说,现依有二,俱有、无間;彼論且約俱有依说,但由言略无別所由:此論具明通舉三种。
詳曰:疏之所云恒不恒等,如前兩释过亦无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种、现皆是,更何須会?若言依与所依无異,豈不違下护法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真、假而兼说也,不可以彼广略会之。
疏:「现望种子應无此依」者。
现行熏种虽是种依,体既是现,故不得名为种子也。若言因缘,理即可攝。有疏本云:种望种子,「种」字誤也。何以知者?
答:後种既託前种而起,何得云无?故知誤也。有义彈云:非但此論说心、心所名有所依,彼《瑜伽論》亦说眼等識有三种所依。既彼此論皆说心等名有所依,不说种子能有所依,名种子依有何过失?此中不欲释因缘故,故下广文言种依也。如增上缘依非攝一切增上缘尽,此亦應尔,不攝一切因缘因缘尽也。
詳曰:虽本欲明心等所依,及列释中據寬立号。何以明者?即此論云:诸有为法皆託此依,故知據遍。若唯約心,何不说云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诸有为?又疏若云三依一一攝因缘尽,可如所責,但云初依依寬立号,何得以彼增上缘例?故知疏斷實无其咎。
疏:「若尔俱时至王是所依」者。
此问答意,种、现俱时非增上缘,置增上簡。同时心所既是增上,更无別簡應得名为增上缘依。夫俱有依要有主义,所既非主,不簡无失。有义彈云:此亦不然,由俱有名有前濫故说增上言者,根种望现业种子等及扶根尘等應是此依。既同有濫,如何偏責?故於尊教不應显失。
詳曰:濫有親疎,親难辨故可須簡之,疎者易知不假分別。故下净月种、现相例为俱有也。又疏但明兩俱寬狡,對望有差,何处有显慈尊过处,搆虛指斥?
疏:「唯种相似」者。
唯现俱种似俱有依,所等不似,增上缘言故簡种也。
疏:「故復簡之如下当辨」者。
下净月云:既許现識以种为依等文是也。
疏:「設如小乘至无增上」者。
问:若依自义,三依並无,既假同他,何但有二?《俱舍頌》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三者四中除所缘缘,故不唯二。
答:非增上缘皆俱有依。虽有增上,无俱有依,亦无失也。
问:不相應據自三无,何故前云诸有为法皆託此因,豈不相應非有为耶?
答:有义:依他實法而得生故,说从因生,非別生也。
詳曰:或依有法多分而言。
論:「无种已生集論说故」者。
按《對法》云:无种已生者,謂最後蘊,释无种已生是本論也,謂最後蘊是释論也。今难陀師取彼論意以之为證,彼意云何?难陀释云:二乘无學隣无餘心名最後蘊,生此蘊种已入过去名为无种,所生法在名为已生。既因已滅而果现在,明知因果时必不同。
疏:「此中文略」者。
不引彼释最後蘊文故称略也。
疏:「今释家取以为證」者。
即难陀師名为释家,取彼論意以为證也。
疏:「或有眼非眼界」等者。
如《燈》第一,故不引也。
疏:「此前後俱」者。
前後体有名为俱有,非俱时有名俱有也。
疏:「此时闕缘」等者。
无缘更生後念之种,名为无种。若尔,云何名为已生?
答:而能生彼,俱时现訖,名为已生;或种现在,簡彼未来,名为已生。取前为正。有义彈云:若作此解,彼論應言无种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种说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种而说?今別解云:无种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种说,若生现行即前十一有种已生。若尔,如何《杂集論》释有种已生謂除罗汉最後蘊也?无种已生謂最後蘊?
答:觉師子意,餘时种子为因,能生後念种、现。此末後心,前念种因,唯能生现故。論本名无种已生,由无种故後便斷滅。今难陀意亦即同彼,其护法等不依彼故,故但如前依种子说,非汝难陀、觉師子等所知见也。无著大師意说种子前後相生,云无种已生。
詳曰:义有萬途,豈无此理,若順二論,疏释为优。云无种者,彰无後類,已生之言明与现俱,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云: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种说故,义繁文約,省不等字,故彼論释言後蘊也。若但據种,自類相引,餘时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释?亦不可言释家不得无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觉樞衣北面伏膺函杖而造其释,豈誤本旨?以此而推,优劣知矣。
疏:「此下比量」等者。
前師量云:种生於果必定前後,以因果故,如麥种等。出彼过者,麥种等喻能立不成,麥等而非胜义因果。設云我許有他隨一,據實喻亦所立不成。由下論云非極成故,故不出也。
論:「种滅牙生非極成」等者。
彼量同前,據實芽、种而非異时,喻闕所立。若云我許,即喻所立,他隨一过。又因不定,焰、燈、荷根而俱时故。
論:「次有俱依至必有故」者。
《瑜伽》七十六是此證也。故彼論云:「阿陀那識为依止、为建立故,六識身转。此中有識,眼及色为缘生眼識。与眼識俱隨行,同时、同境有分別意識转,餘耳等識亦尔。若於尔时一眼識转,即於此时唯有一分別意識与眼識同所行转。若於尔时二三四五诸識身转,即於此时唯有分別意識与五識身同所行转。」
释:此中有識有陀那識,以陀那識为诸識依,同境之言而有二义:一、據本質,質一名同;二、據相分,相似名同。
疏:「由三因故」等者。
意識本欲缘於前境名作意也。言資養者,即本論云:二依資養故。《疏》脫二字,云何二依?
答:謹按疏主《瑜伽鈔》中而有兩释。一同此疏,二云: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眼等根,由彼眼識依眼取境,令彼意識取境分明,由是五根名長養意,五隨舉一名二依也。
问:正义意識不依眼等,何得取眼名二依耶?
答:據眼为門,取境明了,名之为依。不得俱有依,名为依也。
詳曰:如疏所明,而不显彼二依之义,取《瑜伽鈔》第二义释,释彼文具。
疏:「根离識故,不別说有」者。
问:不許別根,云何离識?
答:不同自境是自相分,名为离識。非言識外別有實体,名为离識。
論:「識从自种生」等者。
按彼論释云:此说何义?似色现識从自种子缘合转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如是乃至身处、觸处。
释:謂即眼識而能现似境相转矣。識外理无真實色体,故名似色。識现似色故,说眼識名似色现。从能生已識体之种,此种復由境界等缘,合已異舊,名为转變。由斯識体,方从自种差別得生。
疏:「不用前識为今所缘」者。
显五不缘心、心所故。
疏:「前相亦然至亦为所缘」者。
此显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缘缘,前相体有名之为缘,識帶彼相成所缘义。故《观所缘論》云:所缘缘者,謂能缘識帶彼相起,及有實体令能缘識託彼而生。
疏:「又此所言至亦无違」者。
此释外难總標无違,即次下言从前念等显无違理。外难意云:頌言境色,長行色識,而色是同。境、識河汉,長行释頌,一何矛楯。
疏:「从前念後至更互为因」者。
此意以境有前及俱,故頌、長行對望说異,立名亦差。理實前境亦名色識,俱时之境亦名境色。
疏:「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者。
後念相分是前现相所熏种生,名一种也。
问:名言相种在識无邊,如何後相要前种起?
答:設不以前相种生者,即相似故名之为一。勘彼頌云:「決定相隨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後缘,引彼功能故。」彼論释云:「境相与識定相隨故,虽俱时起亦作識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隨,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为後識缘,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論中虽不言种一等,以意而言,疏亦无失。
疏:「若以此见分至遞为因故」者。
道理根、境須相因起名为須用。
问:见种不生现行色相,相復不熏见分种子,如何得有遞为缘义?
答:由境为缘,见方得起,熏成自种。識种为缘,生識见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见分不生,见分不生,誰熏见种?见种若无,见从何起?见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无心,独有境故。由斯遠望,得互为因。
詳曰:观疏释此种与色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初以见种,名之为种,现名色識。二、或相下,相种名种,现名色識。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释於伏难,显頌、長行二意別也。三、若以此见分种下,见种名种,现相名色識。今助一义。翻前第三相种名种,现见名色識。
问:四中何胜?
答:理虽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既云功能、境色无始为因,明即相分种、现分二。故彼释云:以能发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发識理无違故,在識在餘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際展转为因,謂此功能至成就位,生现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後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说。既言生彼五內色境,復云根境二色,明知功能即相分种,现名色識。
論:「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者。
按《瑜伽》五十一云:「依此一切种子阿赖耶識故,薄伽梵说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赖耶識中有种种界故。又如经说惡叉聚喻,由於阿赖耶識中有多界故。」又六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謂即十八界展转異相性。云何非一界?謂即彼界无量有情种种差別所依住性。云何无量界?謂總彼二名无量界。」又九十六〈攝事分〉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种子……復次以要言之,虽界种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业趣有情种种品類有差別,故当知无量。譬如世間大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种類一故。虽说为一而有无量,如是於其一一界中各有无量品類差別,种類一故虽各说一,而實无量。」又《對法論》第一云:问:眼界何相?
答:謂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尔。准上诸文十八界別,故不可以識等种子以为根也。《對法》既云及此种子,明眼等根別有种现,非識等种,事乃明矣。
論:「便違圣教至內处所攝」者。
按《瑜伽論》五十四七等云:「復次色蘊攝幾蘊幾界幾处……謂色蘊攝一蘊全、十界十处全、一界一处少分。」准此故非见种为根。又五十五等文如疏上下屢有別处,故不重也。
論:「不應说为增上缘」者。
按《對法》第五:解增上缘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增上,師子觉释:謂風轮等於氷轮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种於所造,诸根於诸識。
释:風能持水,水能持地,故風、水轮皆言等也。由器世間、大种、诸根能持有情、所遠、诸識故,器、大种、根等三類亦名增上。又《瑜伽論》五十六云:眼与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时而有,餘根、餘識当知亦尔。
释:建立因者是增上缘,若五識种即是五根,故違诸文增上缘也。
疏:「十一唯欲色二界繫」者。
謂五色根、色声觸三、眼耳身識;舌鼻、香味,色界不有;意、意識界及法界三,通三界故。由斯欲、色唯有十一。
疏:「上地无尋伺起眼識等难是」者。
亦是此中所違文也。按彼論云:问: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尋无伺?若不现前,云何於彼有色诸根而領受彼地境界?
答:由有尋有伺,诸識种子隨逐无尋无伺三摩地,从彼起已,此得现前。又此起已識现行时,復为无尋无伺三摩地种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无尋无伺。由彼有情於诸尋、伺以性离欲,而离欲故彼地虽名无尋无伺,此復现行亦无过失。既云有尋有伺诸識种子隨逐而彼得起,明知識种不即是根。若是根者,前问後答皆不應理,思之可悟。理既无違,故知識种非根明矣。
疏:「诸識亦應唯种子妨」者。
此难意云:論云眼界通种、现,執言唯种不取现。亦言眼識有眼、种,亦應同根唯取种。即《對法》云:问:眼識界何相?
答:謂依眼缘色,似色了別,及此种子积集異熟阿赖耶識是眼識界相,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尔。
疏:「六亦无根唯种失」者。
问:兼取现业可无其失,但取业种过如何避?亦違根通种、现文故。
答:业既有三,明种不一,不同於前唯一种也,據此一邊以为言矣。或虽言业种亦取现业,後释为正,如《燈》具明。
疏:「若言至非唯无記」者。
此救意云:若业已熟所招五識,理唯无記。业未熟时所起五識既非业感,故通善、惡。
論:「應无眼等为俱有因」者。
即善、染眼而以何法为俱有因?非业招故,不可业种而为[*]因也。
问:难陀既許根、識異时,責无俱有,豈不相符?
答:有义兩释。一云依教难彼,不就宗責,《瑜伽》等说眼等为識俱依故。二此难救家,救家虽假以种为根,至實自許根、識同时,故难无失。
詳曰:今观論意,由善、染識非业所招,不依业种偏难此二无俱有依,而元不論同異时也。
疏:「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
此師意據偏增说故得为正义。
論:「又诸圣教至器世間」等者。
按《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缘转相?謂若略说阿赖耶識由於二种所缘境转,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无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气及诸色根、根所依处。了別外无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缘內執受阿罗耶識故。於一时无有間斷器世間相。」又七十六、《解密经》等说处非一,大同不錄,《中邊》所明疏上下引。
疏:「即是可止之辭」者。
止者止住,此言即是止近辭,故此次说不及前師。「或」字誤也,應为指字。
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
不定过云:为如第七恒转依他證八有依,为如第七虽復恒转而不自依證八无依。
问:因於同、異二喻转等名为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
答:虽体无二,义即有差,對二义故亦无有失。
疏:「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义」者。
问: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方成所依。种既不能取自所缘,现望於彼,何成所依?
答:所依四义是护法宗,非此師意,不可为难。
疏:「又诸識现行至今略不述」者。
異熟六識而不能熏,现望於种亦同第八而非因缘,論略不说。
疏:「今不说依至望现是依」者。
異熟六識虽不能熏,同於第八。然现望种无能持力,不同八现与种为依,故不取也。
疏:「始末为論」者。
本有、新熏如次始末。
論:「如契经至恒相續转故」者。
按《楞伽》第九:人体及五蘊,诸缘及微尘,胜人自在作,唯是心分別。心遍一切处,一切处皆心。又云: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中鼠,共赤白增長。薜尸、父厚、泡、創,不净依節尽。业風長四大,如诸果成就。
詳曰:与論所引文虽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云同,不據汉本,汉本闕此論所引文。
疏:「从下而微解亦應尔」者。
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徵所依等义,名从下也。解文同徵故云應尔,故後解中先解二別,後明心等具依多少。
疏:「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者。
初四大种造五根者,後即造彼扶尘四大。
疏:「除識蘊少分相望」者。
诸識相望有決定者,然非一切,故云少分。此決定識不取为难,以決定識是所依故,故除之也。
疏:「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者。
但簡行蘊心所法故。又行蘊命亦是主故,故言少分,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故。
疏:「皆須此」者。
置此令心取自缘言。
疏:「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者。
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说者是。
疏:「即前有境眼等为果」等者。
以有所缘与有境义而有別也。若有所缘,体唯能缘;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缘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疏:「此解所有能依」等者。
此释伏难。伏难意云:本明所依,何故乃辨能依心等?故释所有能依法者,意欲翻出能依之体,显彼所依。疏言此解所有能依者,此牒定也。
疏:「此是依外至故重言之」者。
此總結前出所簡法之所以也。依謂所依,色、心所等是所依外所簡之法,故所依後而方指簡,名重言也。或唯显明心所所以,以释外疑。外疑意云:圣教既云唯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應心所亦所依攝,故有斯释。斯释意云:此者此所,依謂所依,所是依外別所,簡法之一数也。若不簡之,恐疑同主亦是所依,故更分別名重言也。對次前文心、心所处故名重言。有义:问:何故別簡但簡心所,非所餘耶?
答:立論者意不應徵責,由前引教说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恐心所亦是所依,故次簡之。虽皆有所依,所依唯心,餘非所依,相显不说。
疏:「然诸識至略而不論」者。
而有不得为所依者,即四义中而闕第一決定义也。
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
问: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缘五境,成事智品缘十八界,五根云何与識同境?
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说,更有餘释,如下当辨。
疏:「亦作此义无相違故」者。
三位无七家亦同安惠成八无依,亦作此义亦显安惠三位无七。
疏:「问至應設劬勞」者。
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转六亦转。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无漏八不转。有執、无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
答:第二云:若由八转七方转,可难七转八亦转。第八转位七先转故,七转时八不转。由親疎別,准前應知。又释: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转位六亦转。第八无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转,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
◎疏:「二率尔遇境位」者。
问:論无率尔,何乃加之?
答:准下奪中,既有三位,明今縱处三位不无,故遇言中含率尔也。有义:遇非胜境,即攝率尔。要遇非胜境,率尔心後方不續故。若遇胜境,率尔心後相續而生。若別言率尔,即显率尔後皆不續。既率尔後,非皆不續,故即攝在第二位中。由此應有四句分別,一、心胜境非胜,謂於劣境起等流心。二、境胜心非胜,謂於胜境起率尔心。三、心、境俱胜,謂於胜境起等流心。四、俱非胜,於非胜境起率尔心,唯依第四说不相續。
詳曰:义恐未然。现见人有偏注意者,虽胜境至不捨先缘,豈非胜境率尔心後而不續耶?虽境非盛,以心先无偏所注处,遇而缘之,相續不息,豈非境劣心得相續?由此故知,所縱三位多分不續。未可即以句数定之。
論:「若自在位」者。
施为无擁,名为自在。夫將變现隨欲而成,有所观察,莫不明悟。
疏:「八地已去皆能任運」者。
據自利说。若依利他於诸藥,病有未悟者。
疏:「为非此过至得相續」者。
为非唯此第一之过,而更有下等流等难,为生下論故致此言。有疏言初,理亦得也,今从此字。
疏:「遞相續生」者。
眼識与意落謝过去,後意續起;意落謝已。眼等復与意識續起名遞相續。非意識滅後独眼生,名互相續,以五必与意俱起故。
論:「戲妄天」等者。
按《瑜伽》云:「謂有欲界诸天名遊戲[*]妄念,彼诸天众或时耽著种种戲樂,久相續住。由久住故,[*]妄失正念;由失念故,从彼天沒。或復有天,名曰意憤,彼诸天众有时展转角眼相視,由相視故意憤转增,意憤增故从彼处沒。」又按《對法》第三云:「清净已生者,謂遊戲[*]妄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色无色界诸天多放逸故,墮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转。」
詳曰:准《對法論》,[*]妄念、意憤、變化、他化次第而言,[*]妄念、意憤即当时分、知足二也。又憤恚者多因色境,欲上二天於诸妻室无所攝屬,何因相視生憤恚耶?何以明者?《瑜伽》第五云:三洲攝受妻、妾施設嫁娶,而除北洲,无我所故。如是大力鬼及欲界天亦尔,唯除樂化及他化自在天。既无攝屬,理應无有相視憤怨。
问:何所以者?
答:以此二天外境多化,故於內情亦无配攝。由此取下二空天者,不違自他害等四句,亦順對法,理應无爽。
问:何故《智論》云欲六天中間別復有天,謂戲[*]妄念、心恚天等?
答:虽处中間,何妨得是二天所攝。《智論》自云皆六天攝,亦猶梵王中間禅者初定攝故。或通六天,《智論》明言此诸天等皆六天攝;《瑜伽》復说欲界诸天,故可通六。
若尔,四句豈不違耶?
答:非彼六天總是戲、恚,取彼戲、恚名为自害。如總名人,唯佛使等方俱不害,六虽總天,唯戲、恚者是唯自害,亦何爽理?依實有情少分而言,上二空居亦有攝受,如魔王女攝归魔故。
論:「故瑜伽至名为意根」者。
有义:第二師释文有其二,初正翻三位破,二引《瑜伽》为證。疏说引證,屬第三文,今不依也。引《瑜伽》文證五得以自類为依,不證第三遇胜境故。
詳曰:乍观論勢,誠有斯理,若審理披文,即疏为正,何所以者?舉增盛境證五相續,引《瑜伽論》自類为依,豈不显五是相續耶?故下結云故知五識有相續义,虽復三因皆明相續,隨自因下所引之文以为別證,斯亦何失。
疏:「虽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
平等智体虽是第六,由转去彼染污末那此智方得,故从所转第七为名。
问:何为七无智名平等?
答:由我、无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
論:「或由悲願相應善心」者。
按《瑜伽論》五十九云:「智所引发結生相續,謂诸菩萨……又有能引发义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发結生相續。」又《集論》第三云:「已得究竟菩萨摩诃萨等,乘大悲願力故生诸有中。」又《對法》云:「若诸菩萨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当知一切一向是善。」疏主释:若分段、變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言二智者,即七、六識相應之智。有义:但取第六为胜。
詳曰:双取为优,將何以驗?
答:按《佛地論》第五云:无待大悲平等法性者,如来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缘三界。又云:隨诸众生所樂示现,平等法性者隨诸有情樂见如来色身差別,如来示现。
释:既云菩萨於十地中一地得一,明知而用平等性智为缘受生而救物也。不尔,云何地地證得?释中言佛,舉成就者,显彼分得,故不相違,如下广引。
論:「開导依至非心所」等者。
有义科云:開导依者至名開导依者辨依义,此但屬心下,示其依体遮簡非依。初辨依义有四义簡,此後心等是第四义,簡自類識後心不为前心作依,无引导故。或虽是心,同时不为心所作依,非開避故。又言此者,此前滅心於後所生心及心所为依故。然为四义將为胜也。
詳曰:言等无間,何理不遮自類後心同时心所?豈復有許後心为前及俱时所无間缘耶?又第四义簡後心等,其第三而簡何法?故三义胜。又云此者此前滅心者,意即可通,望文不順,文中不言前滅心故。云何此此?故今應云:此於後心至名開导依者,辨其名义,此言此前具三义法。此但屬心下,出体遮餘。
疏:「簡異類他識」者。
自身八識名为異類。
論:「便圣教至心心所」者。
按《瑜伽論》三十八云:「等无間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法说,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导所攝受故,所缘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转。」
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缘故」者。
按无性《攝論》云:「謂经部師作如是執:色、心无間生者,謂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诸法种子者,是诸有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从前刹那色後刹那色无間而生,从前刹那心後刹那心及相應法无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赖耶識是诸法因?为遮此執,故次说云:此不得成,如前已说。如说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过?謂无色沒,色界生时,前色种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从无想沒,心想生时,及滅定等出心生时,前心种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离其俱生、俱滅攝受种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刹那心能为种子引生无間後刹那心,即阿罗汉後心不成,不應得入无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为种子等无間缘生餘心故,如是即應无无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容有等无間缘及增上缘,无有因缘。」释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为无間缘。
論:「虽心心所至餘亦開导」者。
按《瑜伽》云:「问:如经言此四无色蘊当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说言如是诸法可分可折,令其差別。问: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说和合无差別耶?答:众多和合於所缘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尔者,隨闕一种於所为事應不圓滿。」
論:「无心等位至即前自類」者。
《對法》同此。按彼論第五云:「等无間缘者,謂中无間隔,等无間故。」释論云:「不必刹那中无間隔,虽隔刹那,但於中間无異心隔,亦名中无間隔。若不尔,入无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等无間缘。然是彼缘,是故於一相續中,前心望後心,中間无餘心隔故,是等无間缘。」
释:无餘自類心来隔也。即餘自類,類虽是同,而非即此,亦名異也。若言異識名餘異者,住无心位有七、八間,云何得言入、出二心无間耶?故如前释。
論:「先滅时至为開导依」者。
问:前难小乘行缘於識,时分懸隔,无缘义故。今同於彼,應不能開。
答:夫開导者,前開其路,引後令生。今避其途,是施功已,由斯後起而无见遮。縱曰長时,固亦无咎,不同於彼过去为缘,过去法无,缘义焉立?
疏:「问如解深密至今何翻解」等者。
此等诸教《疏》、《燈》上下而屢引矣。然唱导者臨論时披撿,非不勞神,今略重舉。初師难云:《瑜伽》第一云:謂眼識生三心可得,率尔、尋求、及以決定。又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識生已,从此无間必意識生,此即五識引生意識。又初師及第二師难云:《瑜伽》又云:決定心後方有染净,此後方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转。又《解深密》等亦云:五識由意引也,此即五識由意引生。第二師云:又如《攝論》及《庄严論》、《佛地经》等,彼意皆说:转第七識得平等智,转第八識得圓鏡智。此即由彼世第一法第六意識,引生平等性智相應净識。观察、平等二智相應第六、七識,引生鏡智相應净識。又異熟識依染污意,如《對法》说: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此即有漏、无漏,六、七引有漏八。
疏:「如一法未達未遍知意」者。
无著明八不为小说,无性舉外以经为难而为通之,今略引云:彼本論云:復次,何故声闻乘中不说此心名阿赖耶識,名阿陀那識?由此深細境所攝故。无性牒外引经难云:如说我不说一法未達未遍知等者。释外难意云:赖耶深細不为小说,即小乘人不见第八,云何斷惑成阿罗汉?何所以者?如世尊说:我不说一法未達未遍知成阿罗汉,我唯说言於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能斷惑成阿罗汉。
释:既云遍知方成罗汉,罗汉云何不堪闻八?八若不闻即非遍知,何名无學?進退有失。論此密意说不斷烦恼,以別相声说總相处。释兩义答彼,此第一解,據真諦释。声者名也,处者义也。生空真理,名總相义。以彼別相一法之名,詮於總相生空之理,故称为密。经意總云:若生空理未以无間、解脫二道達遍知故,不能斷惑成阿罗汉,不言一切皆須達知方斷得果,由斯第八罗汉不知亦无失矣。外伏难云:何以得知別声詮總?无性答云:「非诸烦恼有各別斷。」
释:缘色等法別相之智名为各別,烦恼既非別相智斷,故知经云達遍知者是總相智。
问:以別詮總,其意云何?
答:显總是別真實性故。論或取共相无常等行者,此第二释。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观於四諦,赖耶既在苦諦中收,无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所以圣教望共、不共二相而说知、不知也。
疏:「即是不缘种子等义」者。
若缘种家以依缘同簡无間訖,不烦約胜而重簡之,义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义。
論:「論说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者。
即《瑜伽論》六十三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时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为性。」又按《對法》第二云:「意者,謂一切时缘阿赖耶識思度为性,与四烦恼恒相應,謂我见、我愛、我慢、无明。」准《對法論》无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缘也。
疏:「不可缘彼立此义」者。
彼者彼境,此义我所。
疏:「故知我境」等者。
我即是境,末那缘故。
論:「相见俱以識为体」者。
有义:即心自体说名见分,非四分中第二见分,世親同时唯二分故。
疏:「五亦應然等流境故」者。
言等流者相似之义。七、五所缘本質之境,皆是本識相分攝故。
疏:「若言識体能生故」者。
豈色等法体非能生?
答:識为餘本,能變生餘,色等不尔。
論:「論说种子實物有」者。
按《大論》五十二云:「云何略说安立种子?謂於阿赖耶識中,一切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气,是名安立种子。然此習气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诸法不可定说異、不異相,猶如真如。」又按《攝論》第二云:「又若略说阿赖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种子为其自性。」又云:「阿赖耶識是實种子,是一切种子實因缘性。」准此多文,种子是有。
问:若實有,何故《瑜伽》五十二云:「復次种子云何?非折诸行別有實物名为种子,亦非餘处。然即诸行如是种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为种子……如穀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种子,於彼物中磨擣分折,求異种子了不可得,亦非餘处。然诸大种如是种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糓麥等物能为彼缘,令彼得生,说名种子。」又云:「是世俗有」。又《攝論》第二云:「非彼种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二論皆云无別實物,復云世俗,云何定斷論说實有?
答:世俗有言,非定詮假,如下論释。因果道理不即不異,为對異熟因果定異,故云无別。又不同现心、色之法缘慮、質礙,云无別實,故无違也。
論:「似常一故」者。
依疏所簡,可为四句:一、似常非一,第八心所。似一非常,眼等转識。似一似常,赖耶識体。非似一、常,转識俱所诸种色等者。
问:我猶主义、可計一、常。所既不然、計多何过?如計诸蘊我一、所四,此何不然?
答:俱生、分別有差別故。又虽俱生缘內外別,何得为例?
疏:「是我之我」者。
如疏四释。有义二释:一云「是我」,显第七計第八为我;「之我」者,义显第七,更不計餘,唯執第八以之为我。二云「是我」者,义簡他我;「之我」者,义簡非我。
詳曰:復助一释。义言第七執所執我是我許我,初我第七假者名我,後我第八,即所執我,「之」言与許我,意我相似。
論:「多处唯言有我见故」者。
按《大論》五十一云:「阿赖耶識或於一时,唯与一种转識俱转,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无心位,常与阿赖耶識一时俱转,缘阿赖耶識以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显揚》所明,如《疏》具引。
疏:「即除四人」等者。
三乘无學、不退菩萨此四決定不缘藏識,所以除之。四外餘人有缘、不缘当須分別。分別可知,有漏、无漏缘、不缘故。
論:「證得十种平等性故」者。
如《佛地論》一一具明。今牒彼经,略引論释。
经:復次妙生平等性智者,由十种相圓滿成就。
論:應知即是十地修果,一一地中略说,各證一平等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
经:證得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
論:謂诸大士相及诸隨好相差別故皆名为相,如是诸相遠离遍計所執自性说名平等;增上者謂富貴自在,色等诸蘊各別皆非富貴自在,和合亦非富貴自在,离計所執说名平等;喜愛者由遍計力於順彼法发生观喜,於違彼法发生憂慼,遍計所執诸法无故,於計所執喜、愛亦无,说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说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故名證得。初地菩萨最初證得,後後地中漸漸方便修合增長,最後佛地圓滿成就。
经:證得一切領受缘起平等法性。
論:缘起有二,謂內及外。內缘起者謂无明等十二有支,外缘起者謂种、芽等一切外物,此二缘起一切皆由因有故果有,因生故果生,无作用义。空、无我义,无補特伽罗义,是缘起义。如是等义缘起自相是所領受,故名領受。缘起等义离計所執,说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说一切領受缘起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经:證得遠离異相、非相平等法性。
論:色等诸法變壞等相,不相似故,名为異相。遠离如是各別異相,即是共相。如是共相以何为相?非相为相。如契经言:一切法性唯有一相,所謂非相。非相即是平等法性,達解如是計所執法畢竟永无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经:弘濟大慈平等法性。
論:慈有三种:謂有情、法及无缘慈。由此三种平等救濟一切有情,不同凡夫及二乘故,故名大慈。救度一切,長时积集,福慧成滿故,故名弘濟。如是所说弘濟大慈,遍一切处无差別转,故名平等。弘濟大慈平等法性,为所缘故,就境说名平等法性。
经:无待大悲平等法性。
論:声闻等非不能拔濟一切有情,小分行相暫时而转。如来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缘三界,遍滿行相,恒时而转,无所观待,恒救不捨,隨其所應拔濟三界所苦有情,无待大悲无差別转,故名平等。此即法性,或缘平等法性为境。
经:隨诸众生所樂,示现平等法性。
論:隨诸有情樂见如来色身差別,如来示现如是色身,如是示现一切如来形相平等。如是平等即是法性,是故说名平等法性。
经:一切众生敬受所说平等法性,論:若有如是种類語业,能令有情善根成就,闻生欢喜,得净信樂,如来便现如是語业令彼得闻,如来所出一切語言称機宜故。诸人、天等皆无違逆,故名敬受。虽有众生不順佛語此是化作,或当有益後必信受,就總为語故,言一切敬受所说。如是語言,由前道理,诸佛同现,故名平等。如是平等,即名法性。
经: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
論:有漏五蘊说名世間,念念對治二种壞故。
释:一、有为故念念壞;二、有漏故對治壞。唯苦、集二具斯二壞。
論:即彼息滅名为寂靜。
释:彼苦、集二,論由此於此而寂靜故,即是圣道及以涅槃。依他起性世間寂靜,同归真如圓成實性,故名一味,此即名为平等法性。
经:世間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論:世間诸法略有八种,謂利衰等。如是八种總有二品,四違名苦,四順名樂,生欣、慼故。圣者居中恒常一味,得利不高,遇衰不下,如是乃至樂而无愛,苦而无恚。由彼遠离遍計所執世間八法,於一切处皆同一味,即此说名平等法性。
经:修殖无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
論:功德即是菩提分法等诸功德,熏修長養成就解脫说名修殖。平等性智虽无分別,由佛、菩萨智增上力,如如意珠,令異身中功德生長成就解脫。言究竟者,能得三乘般涅槃故。如是智名平等法性,遠离遍計所執性故。
疏:「其實思量但是行相」者。
識自体分實非思量。今舉见分思量行相显彼自体。
问:云何显耶?
答:是思量体,名为思量。舉末显本,如花果樹。
疏:「其体即是識蘊攝故」者。
问:豈彼行相非識蘊耶?
答:虽亦識蘊,遮彼外难而有此言,为外难云行相思量与思何別?故今答云:行相体者既是識蘊,相亦同之。思即行蘊,故不相例。
論:「由斯兼释所立別名」者。
心、意、識三皆有通別。若缘慮名心,依止名意,了別名識,此即通名,八識皆有此三名故。若积集名心,思量为意,了麁名識,乃是別名,如次別屬第八、七、六。
问:心行相者而是阿赖耶?
答:缘慮是也。
问:何故意以別相为行,心通行耶?
答:有义:虽標總称即是別名,如十一色,色得名故。
詳曰:此不为例。色无餘名,不同香等,故取總名,以標別称。心有別号,何得例同?故今解云:行相何要取別相耶,取總何失?前解第八了別为行,亦取總也,故不須例,隨應说故。
論:「未转依位至无我相故」者。
按《瑜伽論》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於一切时思量为性,相續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名假施設不必如义,又對治彼,遠离顛倒正思量故。」
释:此中难意,若四惑俱恒思量者,即出世位而无四惑,復不思量,何名末那?初答意云:夫立名者,但假施設未必称义,故出世意虽不思量亦得名意,与疏稍別。
論:「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者。
內心之义傳有兩释:一云內心体即第八,由第七識相應四惑缘第八識,令成有漏故名擾濁。二云內心即第七識,由相應惑而成染污,名为擾濁。
詳曰:今同後释,所以者何?
答:言擾內心令外转識恒成杂染。杂染者,不由第八第七能故。又別释者,內心通取七、八二識,第八由之成有漏故。
疏:「说四种愛至七慢分別」者。
相攝如《燈》具明,四愛如《法华》攝释第三、第四。
論:「瑜伽論至寧不相違」者。
按五十八云:「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撿兩本論皆五十八,疏云五十五,撿文者誤。
論:「分別俱生至义乖返」者。
按五十五,貪、嗔互相无。此惑与慢、见,謂染愛时或高舉或推求;慢之与见或更相應,謂高舉时復邪推搆。撿兩本論並五十五,《疏》云五十八,亦恐撿錯。又按《對法》第六云:「謂貪不与瞋相應,如瞋疑亦尔,餘皆相應。」故知貪与见、慢相應。又云:见慢皆不得与瞋、疑相應。不障见、慢自相應也。
疏:「文与前別」者。
与前第三所明文別。
疏:「与第八識所簡乃同」者。
同彼簡去別境及善、隨惑、不定。
論:「定唯繫心至刹那別缘」者。
问:若據有为,定境不一,依相續说八非間斷,如何说七刹那別缘?七繫於八,由八而有,似一常故。
答:定有專注一境之相,境對称一,第七不尔。據境有为,故云別缘,而非第七作別缘解,而似一常依相續说。
若尔,本智相應无定,无一相故。
答:一解虽无,有深專义,有定无失。诸師上下或云別缘,或说缘一,准此應悉。
疏:「问:如定變化障」者。
依定得通,能起變化。由彼硬澁无堪任性,能障於彼變化等事。變化之障,依主得名。
疏:「或父外意」者。
《瑜伽》文外,彼論不言世俗有者,有實体故。
疏:「然忘念一至不別说」者。
与別境念行相相似。念前说无,忘念同念,故不说也。有义:若尔,不正知亦尔,何須解之?故此但是論主遺忘。
詳曰:疏若斷云忘念別境念分攝故不说之,可如所責。疏撿行相有似、不似,故说、不说。一何輒斥,豈自不得論之妙旨,推过論主言遺忘乎?次前疏云是別境故,此不说者,對邪欲解攝相说也,此方悉陳。
疏:「耶欲耶解至故此不说」者。
有义:非由別境,但依二十故不说之。
詳曰:五遍染家亦不说言,而依二十隨烦恼说,如何簡略依二十耶?若言虽不说依二十,二十隨中有不遍故,故須簡者。若尔,二十二中亦有不遍,何不依簡?故如疏说理甚无違。
論:「要缘曾受境界种類」等者。
有义:如等流五識所缘现境,虽非曾受而是率尔五識所得境之种類,名曾受境。五識既尔,意識准知。此之後心,缘前類境,亦得念起。今第七識唯缘類故,故说有念。所執赖耶是无始时曾受類故,缘现境故非缘曾受。
问:設缘过去,彼已滅故但缘现影,此即一切皆缘境類,如何曾受与境類別?
答:理實二境皆是现在,本質过去名为曾受,質若现在但名为類,七与五境質唯现故,但名缘類;意識有时質久滅故,名缘曾受,故有別也。
詳曰:现在等流五識之境,豈非过去等流識等境之類耶?若許是者,何乃不言?若不許者,有何所以?又现意識缘久滅境,境体既无,何是曾受?故虽重释,尚疎遺也。故今應云:是前率尔、等流識等境之類也。过去本質虽体實无,而變相缘,相似於彼名缘曾受。
疏:「能发惡者等是」者。
释前師难。前師难云: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发惡业,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会云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論:「瑜伽論至三界繫故」者。
按彼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烦恼?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无慚、无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时必无第二;四、善、不善、无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烦恼也。放逸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
論:「诸疑理者至亦胜解」者。
问:何故疑理事須印?
答:事理虽別,然必相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
疏:「事決不生疑」等者。
此难意云:疑与胜解俱时而生,境有理事,疑缘於理,胜解缘事,既不同取,便違同一所缘之义。
疏:「理疑亦解生」者。
此释意云:胜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缘同,行相有別。
问:疑所疑理而胜解生可同所缘,印所印事疑不缘之,所缘還異。
答:事亦有疑,但相微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备。
疏:「前解但約事疑」者。
即前引彼五十八云:疑由五相至如何有欲胜解二数,此解約彼事疑为难。
疏:「以疑理所引」等者。
外䠱前难故此释之。外难意云:若缘事疑是烦恼者應非见斷,见斷唯是迷理惑故,答意易詳。
論第五
論:「違圣言故」者。
即違《瑜伽》第十一说诸禅出受,疏云十二,「二」字誤也。按彼論云:「无相者,经中说为无相心定。於此定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麁重,无餘斷故;非滅现纏,住无想定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
释曰:无漏定心而缘真如名无想定。或相應捨被惑所杂,或为缘縛,能杂能缘捨根惑种名捨麁重,斷此惑种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斷现受,餘文可悉。
疏:「若許喜樂」等者。
问:前師但言喜受相應,如何牒言許喜、樂耶?
答:为二释。一、依三受而以明之;二、就理言喜麁、樂細。麁猶上有,細必不无。
疏:「第七所缘至为境界故」者。
此释意云:隨缘何地所引果識,第七俱受,即与先世引业受同。何所以者?缘彼引业所感果故。疏云相應是隨順义,若与彼业受不隨順,即不能缘彼业之果。
疏:「又地所有至与彼受俱」者。
此第二释,隨所缘識所生之地,七与彼地第六意識增上受俱。俱者即是喜、憂等同。何所以然?由缘彼地引业之果,故与当地增上受同,如生惡处憂受增上,餘趣准知。前據与彼能引受同,後同所缘当地增受,故二別也。有义:隨第六識增上受俱,如初转依隨六增上,故受俱起亦隨第六。
論:「任運一類」等者。
如阿赖耶任運一類而无转易,不与思惟所引之受而共相應。此何不尔,何知以然?
答:按《瑜伽論》六十三云:「阿赖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时,唯是不苦不樂受。」於一切識三受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无有斷绝。所餘二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以八例七,七同唯捨。
疏:「彼是自相別义」者。
異熟果相,种子因相,是阿赖耶識自相別义,攝持因果为自相故。
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
即欲意識俱生我见依不斷问,依斷家答。
疏:「彼定心至为有顶依」者。
意明平等通诸地有法。观第六引彼平等智以为所依,生空第六即以隨身界繫第七而为所依,故云不定。
问:无漏第七与能依識即許同地,有漏末那而与第六地繫許別,竟何意耶?
答:有漏末那而有二义,一、隨依繫,缘彼依故;二、非六引,故与第六地不必同。无漏亦二,一、不繫故,而隨观察通缘理事;二、由六引,故隨能依而同地也。
疏:「不可以因数等难」者。
不可以受因、果是同,便难因、果令似所等。
疏:「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说」者。
按《无性論》牒本論云,此意染污故有覆无記性,与四烦恼常共相應。如色、无色二廛烦恼,是其有覆无記性攝,色、无色廛为奢摩他所攝藏故。此意一切时微細隨逐故,释三界者有情所归所集之所,猶彼市廛,而梵云阿縛遮罗。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者。
按《瑜伽論》六十三中明亦同此。故彼論云:「隨所生处是诸烦恼即此地攝。」
释:隨第七識所生之处,彼相應惑亦同地攝。又《显揚》十九云:「若生此界中補特伽罗,当知此意相應烦恼,即是此界体性所攝。」释《瑜伽》約地,《显揚》據界,麁細少差,大意一种。
論:「阿罗汉滅定」等者。
准《瑜伽》六十三中不言滅定,故彼論云:「诸离欲者世間治道,若现在前,若不现前,此诸烦恼现行不绝。若诸有學已见迹者,出世間道现在前时,此诸烦恼不得现行。从彼出已還復现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诸无學此一切种皆不现行,是诸烦恼当知唯离非想非非想处欲,故一时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
释:言此烦恼者,此第七識相應四惑,与此論別,会释如疏。
疏:「八十八至不伏相似」等者。
六、七惑別,金刚斷異是不同也。然俱世道不能伏之,名不伏相似。按彼論云:又见杂染得解脫时,亦能於餘畢竟解脫,非餘杂染得解脫时,即能解脫诸见杂染。所以者何?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离无所有处所有貪欲,於诸下地其餘烦恼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萨迦耶见。由此见故,於下、上地所有诸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別,遍計为我,或計为所。由此因缘虽昇有顶而復退還,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萨迦耶见,後能永斷所餘烦恼,由此因缘无復退转。
疏:「问至能缘此識亦應斷」者。
此中徵意。若不許斷而違其理,若隨所缘亦名斷者,如何論云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頓斷?先已斷故,何名頓斷耶?
疏:「實理解至以此例彼」者。
更无惡业所招之果。第八言除,修惑猶在,我執未亡,能缘第七不得言斷。
问:见道但无一分第八,第八名捨,亦闕一分能執第七,第七應捨。
答:因亡果喪第八可捨,七非业招,執体不无,何得名捨?
疏:「今此不依至亦通无漏故」者。
虽復《佛地》、《无性》二論说有净識,然《佛地经》及无著論不说有之,由斯不取末論为證。
論:「显揚論至平等行」等者。
按彼論云:意者謂从阿赖耶識种子所生還缘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一切时恃舉为行,或平等行与彼俱转,了別为性。
疏:「然所引識至无藏識故」者。
以《瑜伽論》而言藏識或二转等,所以此論不难无學,以彼无學无藏識故。有义:文略不说。
詳曰:非为略也,为引《大論》識起多少以之为难,本論既舉藏識为法,所以不得难於无學,故疏为正。若也不取彼文为理,而难无學即无傷也。
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
问:前師自許圣道、无學第六无依,識性因转,豈非犯於他不定耶?
答:俱有依中含共不共,圣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无不定。
疏:「若成前總宗至意識无依」者。
有义彈云:无學、圣道意識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
詳曰:夫五不定因於二喻,或有或无,无所立处即为異喻。立者虽立圣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圣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转,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立在有法中,如何復言是異法者?斯亦无爽,前依總立云有法收,出过據理合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云,如立声常;一切皆是无常故,因。陳那正云:一切皆是无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为喻,今亦以理正宗为異,亦何失乎?又《因明論》云:異法者若於是处,说所立无。释除所立外所餘法处,但无所立即宗異法,圣道等意,既无所立,为異何咎?若不尔者,於是处言攝无所立法不尽也。止濫不窮,便诸过起,由斯疏判理固无違。
疏:「若以六識至无第七」者。
有义彈云:別宗如前宗違比量,因无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之支无过,因云第六意識攝故;如无學等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与似量为不定过耶?若彼外量取因量因云六識攝,亦有不定之失,此即共不定,如何说有決定过耶?此彈意云: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之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之文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之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違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过耶?
詳曰:直观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言略也,如《义燈》正,故疏无失。
疏:「此为初元」者。
第七我執初不起位。
疏:「不可说彼得互捨」者。
不得以八同七令捨,以七同八而亦不捨,何以不得?
答:染污过尤,暫滅名捨,净法他縛永无名捨。
疏:「若定尔者至非法观果」者。
此难意云:若也,定許法观及果皆平等者,八他已去无非法观及法果时,即應恒时起平等智。
疏:「由此應说隣近果」者。
此答意云:虽二後得皆名为果,遠近既殊,故平等智而不恒起。
疏:「或八地已去无分別智至无妨」者。
此第二解,以二本智自入二观,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为果。
疏:「若約後义即果全論」者。
但法空果即起平等,更不遠果而以去之,故云全論。
疏:「或第八未捨名至此解难知」者。
以執藏义正名赖耶。平等非執,故所缘八何名赖耶?
疏:「既无能藏,藏义應暫捨」者。
此乃䠱前难知意难。若无能藏,所缘第八不名赖耶。既无能藏,赖耶應捨。
答:此难意如初位辨,故不重云。
詳曰:赖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缘何失?若要起執方名赖耶,既不執时,名何不捨?由此理論,許缘无咎。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
法空理深,迷斯至理名为深也。
问:謂人是人執,而与淺喻竟何別耶?
答:據迷於杌分成淺深。
问:謂人設喻,迷生空理,名深何失?
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寬狹不等,事理相託,故不喻之。
疏:「彼虽非執」等者。
虽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
疏:「若不然者至无有漏心隔」者。
若也不許細障行尔。即應三地法观恒行,以无有漏而为隔故。或不然者,显彼細障有不行时即法观起,前解为胜。
疏:「以此为證」者。
以八地上法观不恒,證上三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或以此論而为證也。即此文云: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疏:「说彼地地皆能斷故」者。
第六法執地地既斷,云何得言所知障在?若言言有據小有者,此亦不然。既法執起烦恼應行,如疏下难。
疏:「问何故上言至全言有也」者。
生起下論。
疏:「四阿含不攝」等者。
詳曰:解解脫义名《解脫经》,於理为胜。故经頌云:若解脫诸惑等,故诸经論从其所说以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尔者,凡是经名是如来建,或集法立,豈佛、阿难據後零落而立斯号?若後人立名,亦为未可,便合经因难为楷准。
論:「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者。
如《无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故今具錄。
論云:「此於五識无容说有,是处无有能對治故。若处有能治,此处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见道不生起故。」
释曰:以五識中无能治见,故不得有所治无明。言见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有故。
问:第六應有不共无明,有见道故。
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
问:七有见道,七相應惑應名见斷。
答:虽不斷之,伏暫不起亦见力也。由斯见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说。
論:「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
释曰:外人計云:在净六中,以净六中无餘烦恼,相應无知得名不共,故难净意既有无明,應成其染。
論:亦非染污意識中有与烦恼共相應时,不共无明名不成故。
释曰:牒转計破,意有餘惑方名为染,不共既与彼意惑俱,便是相應,何名不共?
論:「若立意識由彼烦恼成染污者,今應畢竟成染污性。」
释曰:不共无明恒行不绝,意識何有而得净时?
論:「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烦恼相恒相應故。」
释曰:破文外救,外救既云意恒成染,亦何爽耶?故斯难起。
論:「若復有说善心俱转,有彼烦恼。」
释曰:餘小乘救,施等善心与烦恼俱,由是不共无明恒行竟有何失?
論:「是即一向与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释曰:正难前救,意既一向恒有无明,无明外餘善等之法此意非有。既无信等意,名世善而不得成。又意恒染不可能引无漏善生,所治不为能治因故,故出世善亦不得有。
論:「若有说言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者。」
释曰:显正义也。有大乘说,染污意外有別世善,世善能引能治见道,應彼相生治障理也。
論:「若尔,所立不共无明亦不成就,与身见等所餘烦恼恒相應故。」
释曰:此外难也。其难意云:七俱无明有餘见等三惑相應,應亦不得名为不共。若虽见俱,猶名不共,我前染意俱时无明。虽餘惑俱,何乃不許名为不共?
論:「汝难不平,非我说彼与餘烦恼不相應故,名为不共。然说彼惑餘处所无,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说与餘烦恼相應名不成者,观他所立,显彼过故。」
释曰:答前外难,平猶齊也。前观汝宗言餘惑俱失不共号,非我大乘許是义也。
疏:「不见不正知至掉名我掉」者。
问:前師但云以隨惑中不正知等,是此識中我见慢等,誰言隨中说不正知为我憍等?
答:若隨惑中不说我憍我掉等者,何理得知?隨中憍等是第七識相應慢等。若言说者,教无文故,故为斯难。
疏:「唯此俱貪至不为主故」者。
略为二释。一云此第七貪不与六識慢等俱故,方曰相應。
问:豈六識貪非相應耶而言唯此?
答:六相應貪通其二种,有共、不共。第七不尔,故唯言簡。
问:七貪非主,即明相應,何言与六慢等不俱名相應乎?
答:为遮外难故對六明,恐有难云:第七貪等既不与六慢等相應,應名不共,故今對显。二云此者,此六識也。疏「不」字誤也,應为「亦」字。此六識貪亦与六識慢等俱者,或名相應。
问:相應貪等,第七豈无,言唯此六?
答:簡自六識不共貪等,而置唯言。非對唯識,言唯此也。
疏:「此十增上至唯无明增」者。
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时无明不得主,号曰相應也。
論:「又契经说眼色为缘」等者。
按无著《攝論》云:「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过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世親論解与此別说,《无性論》同。世親論云:言同法者,第六意識与五識有相似法故,彼有五根及阿赖耶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識为俱有依。此五同法,离染污意決定非有。
释曰:所依有二,名为二缘。无性《攝論》根、境二种名为二缘,根中不取阿赖耶識,以共依故。故彼論云:五識与彼意識有同法性,謂从二缘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无有者,与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缘依无有別故。阿赖耶識虽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者。
有义:彈疏释云:若是宗法,何故乃云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俱有依皆同法喻,即以此喻所簡別法为其宗法。
詳曰:依义寬通,舉眼所以簡餘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喻者,何假置彼必有之言?观诸因明未见喻中有此例故。必有定义,宗有无失。下總量云:必有不共,显自名处,是宗法也。又總是喻,更有何法是所簡者,將以为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許,无言陳耶?又未曾见以喻所簡別法为宗,准此則應先舉於喻後方言宗,以喻簡彼宗法过故,以此而言知疏无謬。
論:「不可说色至二分別」者。
據《无性論》此文双破经部、上座亦應无失。故彼論云:经部所立色为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时无分別故。傳释云:肉摶心藏四尘色法,为意識依。又云: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依,亦不成就。释類破上座,同是色故。故此論初含於兩宗,後破经部,理應允矣。
疏:「如瑜伽抄会」等者。
下自具辨,《义燈》復明也。
疏:「生所依」者。
親能发起名之为生,非同种子辨体生果名为生也。
疏:「法但为境」等者。
即五十二明彼无法得为意境,是此證也。彼文广辨,今略引之。
論云:问:如世尊说过、未诸行为缘生意,过、未非有,何故说彼为缘生意?若意亦缘,非有事境,云何佛说由二种缘,诸識得生?答:由執持诸五識身所不行义,故佛世尊假说名法。是故说言缘意及法,意識得生。
释曰:持自无体,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转,故假名法。非言为法,即有實体。
論云:「又有性者,安立有义,能持有义。若无性者,安立无义,能持无义,故皆名法。由彼意識於有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識了別。若於二种不由二义起了別者,不應说意缘一切义,取一切义。」
释曰:相分虽有,據本質说,得言缘无。
論:「若謂现在至寧说为意」者。
问:有部十八界通三世,如何难言现但名識?
答:意具思量、依止二义,而现在識虽未起用为依生識,然住意性亦得意名。不據思量现名为意,故亦无过。
論:「已滅依此假立意名」者。
有义:依止名意,自望假说,非依第七。思量名意,依第七立,故云已滅,依此假名思量意也,立宗但諍思量意故。
詳曰:已滅虽无,然開其路,彼識依此而可得生,似现依止假立意名。已滅之意与现思量殊不相似,如何依七假立思量?虽思量意是本所諍,为外难云滅非思量,何得名意?故論答云:滅似现意,依止一邊,依之假立。若言依止自望说者,如何自望?若望现在,现在名識,似何称意?若望以前,以前体无,似似於誰?論破於他,假依真立,义應不成。又按世親《攝論》第一云:「过去已滅,无所思量,云何当有能思量性?」准此文意,不以思量为过去意,可審詳之。
疏:「无想滅一識」等者。
以五转識前位已捨,故言但滅一二識也。
疏:「《攝論》难云俱滅何異」者。
按彼論云:「由二自相无差別故,心及心法俱滅何異。」
論:「若謂加行」等者。
按无性《攝論》第一云:「不可说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离、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但舉加行及地二別。又准《俱舍》第五卷論:有十差別。一、地有異,謂第四禅、有顶別故。二、加行異,出离、止息二想別故。三、相續異,異生、圣者身不同故。四、感果異,五蘊、四蘊報差別故。五、順受異,唯順生受通生後等时差別故。六、初起異,无想二界,滅定唯人。七、退有異,得不经生、经生別故。八、名号異。九、還不還異,如箭射空无惑不返。十、二得異,初唯加行,後通二得。离染唯佛,加行餘圣。如次配彼无想、滅定,是二差別。
疏:「此中通言至第六相縛」者。
此論引彼文不足也,无意識言。今按彼云: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为依止,此脫初句,餘文悉同。
疏:「《對法》等云:漏所隨逐」等者。
等《瑜伽論》文,如《樞要》辨。《對法》所说如《义燈》解,故此不言。
疏:「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等者。
此文与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徵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疏:「大乘之中至以此理通」者。
虽八識別總得名意,以對六境,故合为一。
问:何故不释十八界耶?此文正释,故疏不云。
疏:「初句即是此識得名」者。
即《對法》云:依眼缘色,依所依眼識得眼名。
疏:「此各有种如《瑜伽》」者。
按彼第一云: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无間依謂意,种子依謂即此一切种子執受所依所攝阿赖耶識,乃至意識亦復如是。又云:「俱有、相應一一而转,又彼一切各各从自种子而生。」
疏:「且據麁相至識不必生」者。
问:今盲冥者,有境无根而識不生,證識依眼,如有眼者,由境无故而識不生,應識依境。又但有根,識即依生,色界應有鼻、舌兩識。
答:至理識生實藉根、境。就胜缘说,依眼非色,亦猶識、境互相因生,而依主胜称为唯識。又濟巨川匪唯一筏,假诸帆橈方堪利涉,世就胜言舟为度矣。
疏:「如迦末罗病」等者。
问:非黃见黃,自是意識,如何以此證眼識耶?
答:由根損故,令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意識见有錯亂,故舉壞意證眼識變。
疏:「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等者。
由根、識合观日、月光,如次於根而有損益。又按《俱舍論》第二云:由二因故,从根立号。一、由根是所依性故,境即不尔。二、由所依是不共故,唯自識依。色亦通为他身眼識,及自意識而所取故,餘四准此。由斯不从色等立称,虽即二义,簡濫亦畢。
疏:「意識不然,眼等可尔」者。
據等无間六皆名意,今目第六,故为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无濫可尔。
論:「惑名色識」等者。
有义疏说亦依主释,今解通有財释,以能有境名色識等,即有財释。
詳曰:若汎尔言,非无此义。辨論所说,但依主释,故論斷云:隨境立名,順識义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不言有境而名为識。
疏:「蛇眼闻声」等者。
按彼经六十四云:「瞿陀尼人眼識闻声,如閻浮提中蛇蚖之類眼中闻声,瞿陀尼人亦復如是。如隔障礙闻众音声,见众色像亦復如是,以法胜故。」
論:「庄严論至同類境故」者。
按彼論第三偈云:「如是五根转,變化得增上。诸义遍所作,功德千二百。」
释曰:此偈显示转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种增上。一者得诸义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界故。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义」者。
《佛地論》中义有本、別。舉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
論:「佛地经说至作四記」等者。
《疏》及《樞要》虽皆引之,學未博者披猶难悟,今撮彼要,隨难释之,冀诸後學臨文不惑。
经:由是如来示现种种工巧等处,摧伏诸伎傲慢众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诸众生令入圣教成就解脫。
释曰:餘九化下皆有以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錄。
論:此中显示现神通化,为菩萨时示现种种陶師等類工巧等处,此是智上身业相现,为摧傲慢故现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先现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圣教,如现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诸善根故,後令解脫三界惡趣。
经:由是如来往诸众生种种生处示同類生,而居道位,攝伏一切異類众生。
論曰:此中显示现受生化,謂现化身於天人中一切生处示同類生,居刹帝利、婆罗門种,伏下诸類令得利樂。
经:由是如来示现領受本事、本生难修诸行。
論:此中显示现业果化,成所作智现以化身領受化业。由此业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难修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名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种种苦行,名难修行。
释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业,攝納化果,故名領受。与身相應,非身之事,名为本事。所受身事,名为本生。毘濕等者,此云众異,有多德伎,異众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舉事明也。
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处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经说:如来先世迦葉佛时,作是罵言:何处沙門剃须发者有大菩提,无上菩提極难得故。由彼惡业,今受如是难行苦果。
释曰:今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为示业果也。经言:过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耳。化宜闻故,止餘惡故。
经:由是如来宣暢种种隨所樂法文义巧妙,小智众生初闻尚信。
論曰:此中显示慶慰語化,慶慰即是喜悅差別,語能生彼故名慶慰,成所作智化作語业,自现妙音,令化心變,謂闻佛語生欢喜故。隨所樂法者,隨彼因力所應,樂闻人天三乘诸差別法。文巧妙者,字句显美,令樂闻故。义巧妙者,理趣分明,易解了故。小智闻信,況聰慜者。
经:由是如来立正學处,毀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行人、隨法行人。
論:此中显示方便語化,如来大悲为诸有情安立學处,令伏诸惡修世間善,安立圣道分位差別,令入圣道,出离三界。
经:由是如来斷诸众生无量疑惑。
論:此中显示辨揚語化,成所作智,隨诸众生意樂差別,现化語业,说种种义,斷诸疑惑。謂发一音,表一切义,令诸有情隨類獲益。
经:由是決擇众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
論:此中显示,決擇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业,能起化故,名化意业。此能決擇,所化众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心行差別,如疏具錄,此不重記。
经:由是如来观诸众生所行之行,行与不行若德若失,为令取捨,造作對治。
論:此中显示造作意化,隨所观察一切有情所行之行。若诸惡行,不行有德,行即有失。若诸善行,行即有德,不行有失。如是观察,为欲令彼取德捨失,於德造作任持對治,於失造作遠离對治。
经:由是如来为欲宣说彼對治故,显彼所樂名、句、字身。
論:此中显示发起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业,能发身語。或此意业由智发起,或智相分现似彼故,是故说名发起意业。为说有情诸行對治,此所说法名、句、字身以为自性,是故显示名、句、字身,令起愛樂发生對治。
经:由是如来於定、不定,反问置記,为記別故。隨其所應,受領去来现在等义。
論:此中显示受領意化,受相應思,能动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说名受領意业;成所作智,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意业。於四記问,为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了知。一切问已,領三世等无量义。如實知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无有顛倒。言四記者,一一向記。如有问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宝良福田耶?如是等问應一向記,此义決定。二、分別記。如有问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宝唯有一耶?
释:所问法中而不一向,應为分別。有惑死者而必更生,无惑死者必不生也。若約真理,三宝唯一;若據有为,三宝有別。三、反问記。如有问言:菩萨十地,为上为下?佛法僧宝,为胜为劣?應反问記,汝望何问?
释曰:所问之法,相形待言,胜劣不定,故須反问。且三宝中,師資而言,法为最胜;起说次第,即佛为胜,由佛出世方说法故。又內外道,皆有三宝,望外三宝,內三皆胜。十地相形,胜劣可悉,为斯不同,故須返问。若不返问,而为答者,隨言胜劣,而有难生,问即难息。四、默置記。如有问言:實有性我,为善为惡?石女兒色,为黑为白?如是等问,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释曰:應謂彼言,此不應記。不解彼问,名为默記,非總亡言,名默記也。
疏:「最初修習至三百五十」者。
从初修習到彼岸法,至終分布到彼岸法,總計三百五十到彼岸法。一一到彼岸中皆具六度,三十七道、六波罗密、四攝、无畏、十力、十八不共法,皆是三百五十中法。
疏:「六无义」者。
此六尘等有情耽染而无义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
疏:「如《瑜伽》说眼謂四大」等者。
《法苑》具明,故此不引。
論:「能为此世他世順益」等者。
问:且修六度於现有苦,广捨竭財有飢寒等,乃至修慧流血裂心,云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为难亦然。
答:有善惡名即成益損。又於他处而有益損,不唯約自。又能彼慳而長於貪亦名益損,故損益义二世亦成。
疏:「如《杂集》善有十三」者。
按彼第三云: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二、相屬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彼诸法習气。四、发起善,謂彼所发身业、語业。五、第一义善,謂真如。六、生得善,由先串習生便即起,不假思惟。七、方便善,親近善友思惟方起。八、现前供養善,謂對三宝興供養业。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有情。十、引攝善,以施戒福引攝生天樂異熟等。十一、對治善,謂厭壞對治等對治二障。十二、寂靜善,謂永斷烦恼,得想受滅,有无餘依涅槃界等。十三、等流善,謂已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发起胜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
疏:「不善十二」者。
按彼第四云:一、自性不善,謂欲界繫不任運起,及任運起能发惡行一切烦恼。二、相屬不善,謂即此烦恼、隨烦恼相應法。三、隨逐不善,謂彼習气。四、发起不善,謂彼所起身业、語业。五、第一义不善,謂一切流转。六、生得不善,謂由串習生便自起,不假思惟。七、方便不善,近不善友思惟方起。八、现前供養不善,相對归依隨一天众殺害,邪见建立祠廟興供養业。九、損害不善,謂於一切处起身、語、意种种邪行。十、引攝不善,行惡三业引不愛異熟。十一、所治不善,謂诸對治所對治法。十二、障礙不善,謂能障礙诸善品法,如数众集等。
疏:「无記十四」者。
按彼第四云:一、自性无記,謂八色界处意相應品、命根、众同分、名、句、文身也。二、相屬无記,謂懷非秽净心所有名等,名等所攝受心及心所。三、隨逐无記,謂彼戲論習气。四、发起无記,謂彼所攝诸心、心所发身业、語业。五、第一义无記,謂虛空、非擇滅。六、生得无記,謂诸不善有漏善異熟。七、方便无記,謂非染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处。八、现前供養无記,謂如有一想對归依隨一天众遠离殺害意、邪惡见,而建立祠廟興供養业,令无量众於如是处不生長福、非福。九、饒益无記,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秽净心而行惠施。十、受用无記,謂如有一以无間擇无染污心受用資具。十一、引攝无記,謂如有一於工巧处由串習故,於当来世復引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处速疾究竟。十二、對治无記,謂如有一为治疾病得安樂故,以簡擇心,好服醫藥。十三、寂靜无記,謂色、无色界诸烦恼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十四、等流无記,謂變化相應共有等法名俱生品,此心、心法謂嬉戲故发起變化是无記性,若为利樂有情当知是善。
疏:「五識不能转心发业」者。
按彼論云:眼等五識謂隨意識转,隨善染转,隨发业转。
释曰:隨意引生隨意善染五净垢转,五識但隨发业意转,自非转也。转謂发起,即因等起发业心也。隨转謂隨前之转业勢力而生,即刹那等起。
論:「有义:六識三性不俱」者。
准《瑜伽》释家總有三义:一云五識唯一刹那,五復不俱;二云虽一刹那五得俱起;三云五得俱起復多刹那;三皆不許五三性俱。有义:疏中唯依初难,今別解云:此中但依第二所说五性不俱,所以者何?且此論中,上下无说,五不俱生。又《瑜伽》等云:若起五識則七俱转,如是等文诸師共了,如何说有五識不俱?又即此文说眼等識成善、染者必由意引,許五性俱六亦應尔,明知即許五識俱生。又第二难率尔、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言容俱起,初師若其不許俱者,何故第二如是立难?
詳曰:既无明教,別释理通,而援教斥,疏未见其可所以然者,《瑜伽》释家三义許不?不許何引?許即何故而非疏言?順第一故。又此論云:《瑜伽》等说转識相應三性俱起,依多念等。此豈不是双会三性及诸識俱?若言唯会三性俱者,亦不應理。論云性俱依多念会,多念会彼識俱何失?性及識俱皆是彼論会,許不許何乃儻耶?設若此文唯会三性,以性例識,会亦无違,況復文中义通性識。又論不言五識不俱證疏非者,此論何处言五識俱唯一刹那?取第二是。又論但云五由意引成乎善、染,何理即證五識俱耶?五識不俱,豈妨意引?若以文中言五識故即證五俱,亦應五識无非俱时,言五識故。次云第六通三性者,是就他难,非許五俱破他第六。又後師难言容俱,显其五識非恒时,並簡常俱起置容俱言,非显前師許五俱起言容俱也。由斯疏义理无違也。
疏:「显揚論十九至俱生耳」者。
了別定所缘等,是第一因。由此俱生耳識,是第二因。显定意識能缘定境及非定境,故说种种。所缘境言,定境法处;种种境者,通五尘等。
論:「有义至容俱起」者。
或多或少疏有二解。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有多妨难具如《燈》辨。
論:「瑜伽至後时方出」者。
按彼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而无唯字。「唯」之与「即」,义少相似,此論意證不独意取,改「即」为「唯」,亦无「者」字。又疏中云謂有行人,亦意加也,餘文並同。
疏:「若遇声缘至即是耳識」者。
有义:疏有二说,今別解之。从定後起散心,名从定起。
詳曰:此亦可然。然論既云後方出定,起屬在定,起意、耳識义意幽遠。
疏:「散意入捨」者。
此答前问,總有兩解。散意入捨至耳必不生,是第一解。二解虽復至其性亦許有不同,是第二解。就第一解復有二意,一、入捨定;二、初起定。起定即是將出定时,此二时意与耳同缘。
疏:「六十九言欲界有變化」等者。
具如《燈》辨。
疏:「四識缘威儀」等者。
略有三释,以彼威儀多依道路,故得路名。一云威儀即是表色,路体四尘,四尘是彼威儀所託,名威儀路。二云威儀四尘为性,即发彼心名之为路,为彼依故,二皆依主。三云四尘總名威儀,与威儀色不相离故,是心所託,即名为路,持业释也。缘彼威儀路之心,皆依主。释工巧处者,亦有三释,以彼工巧多依处所而施設之故,得处号。一云工巧謂身、語二。身巧即以造殿堂等長等表色而为其体,处即表色,所依色、香、味、觸为性。語巧歌等,即以所发声为其体,处即歌等,所依五尘。二云四尘、五尘名为工巧,能发彼心名之为处,为彼依故,二並依主。三云工巧,即名为处,以四、五尘是心所託,持业为目。缘工巧处心,皆依主释。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