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論卷第五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傳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护等奉詔译
大乘中观释論(第1卷-第9卷)
大乘中观释論卷第五
安慧菩萨造
◎观染法染者品第六
復次有異宗言:於胜义諦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由彼杂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損害、行他損害、行俱損害。如是乃至癡者著於癡法,其义亦然。
論者言:此中非无杂染道理,虽有如幻,謂以无實染等体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说,非胜义諦。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为先有邪?为後有邪?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頌言:
「若先有染者,後有其染法;云何离染法,而有染者生?」
释曰:此说畢竟應知此义遮其所离,若染法无体,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无果有果成熟,其义可见。若离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應別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後起染,此义显明。如果成熟,若有愛境即染法成,若无愛境云何有染?應当止遣安立过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後起染法。
故頌遣言:
「有染者復染,云何当可得?」
释曰:所依染法无体性故,如已成熟。復次頌言:
「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復然。」
释曰:若先有染者、後有染法,即一切处如染法体,是故先无染者道理。
令为證成此义,是故頌言:
「染者先有染,离染者染成。」
释曰。染法若无愛体可作,是中其或见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異宗言:离彼染者別有染法,离彼染法染者可立。
論者言:若离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後有染者,即离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无愛境能成染法道理,以愛境後有故。由如是故,若离自性別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尔即非愛境能成染法,以愛境居後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豈非过邪?亦非先有染法後成染者。
復次頌言:
「有染復染者,亦云何当得?」
问曰:或离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對待过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頌答言:
「如是若同生,亦復非道理;染法染者二,此当云何用?」
释曰:謂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違,若法未生二俱无性,若法已生所作无体,但由愛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愛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问曰: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为異性合邪?
故頌答言:
「彼染法染者,非一性有合。」
释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極成。此中應知,如提婆達多起染,不復为彼提婆達多染者之因。彼若说合,此非道理。
復次異性亦不可合,故頌遣言:
「異性若有合,云何当可得?」
释曰:異法異性若有合者,彼即相違而非一处。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後当止遣。
復次頌言:
「若一性可合,离伴亦應合。」
释曰:此言合者,同体为义。凡一性者,即是因义。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说提婆達多合义應见,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虽於一性因无合可成,然若止其合义,應知有过。
復次頌言:
「異性若有合,离伴亦應合。」
释曰:此中所说,譬如瓶衣,彼等異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異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對待过失。異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異性亦應得合,此豈无过?
復次頌言:
「若異性有合,染染者何用?」
释曰:此中说合,无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別別自体,即无別法为所成义。是中亦无所成可得,故知異性无有詮表。若計異性得有合者,故頌遣言:
「若染染者二,各各自体成;是二若有合,前亦應得合。」
释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说得成?各各体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义分別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論中言或者,此说合义。若起分別时虛无果利,彼等自体无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復次頌言:
「異相不成合,汝欲求成合;合相若已成,復欲成其異。」
释曰:合性不成,彼义極成。一法異性合不可得,異性極成不成合义,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或復次第異性可生,亦復更互相离性故,由是此中无合道理。今此观察如汝意欲,何等異性次第可起?或復同时。
今为證成此义,故頌遣言: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诸法亦如染,非合不合成。」
释曰:此中云何?所謂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诸法亦然。◎
◎观有为品第七之一
復次或有人言:胜义諦中有彼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論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諦中若有眼等,應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應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於胜义諦中決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應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頌答言:
「若生是有为,即應有三相。」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生是无为,不作有为相。」
释曰:如是所成應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滅法。此如是決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餘法亦然,皆同生法。
論者言:相者即是理法,執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復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
復次頌言:
「生等三法离,即无相业用。」
释曰:云何生等有为诸法次第可转?若法体未生,即住滅二法不能为彼作有为相,以未生故,是即能相无所詮表。若法自体畢竟已滅,即能相无体故无生住二法,以彼滅法自无性故。已生即无住,无住即无生滅亦无性。若言无常隨逐住法,即不能作有为之相。
故《百論》頌言:
「住何有滅相?无常何有住?若先有住法,後不復應有。若常有无常,有住不有常;或先有其常,後即不有常。无常与住同,若有其体者,有常即邪妄,或有住亦妄。」
頌意如是。若有为法不相离者,云何以一物体於一时中而得和合?
故頌遣言:
「不於一时中,生住滅和合。」
释曰:以互相違故。
或有人言:有彼同种因性一时可生,或復次第所作得成。
論者言:此復云何?或復於彼有体中得耶?或离能相所相有所得耶?若有体得者,非於有体中有實体性同生可得,亦非所作別有其因。若或无体,此即亦无同生可有,是故体中无有如是決定生等如生自相,亦復云何次第可成?
復次頌言:
「生住滅诸相,別有有为相;有即是无窮,无即非有为。」
释曰:若离生等別有生法而可成者,彼即定有異法可立。如是乃有无窮之过,有为无为之相故非和合。
復次犢子部師言:生等诸法虽是有为,云何可说为无窮耶?
彼宗頌言:
「生生之所生,唯生於本生;本生之所生,復生於生生。」
此頌意者,诸法生时并法自体有十五法共成生法,即彼如是有生住異滅诸法具足。此如是法无有差別,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离法眷屬;十四出离法眷屬。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为此中生生所生唯本生生,更无別法本生所生還生生生,如是乃生诸餘法等,此即不墮无窮之过。
論者言:如是所说皆非道理。
故頌破言:
「若謂是生生,能生於本生;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次頌破言:
「若謂是本生,能生於生生;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释曰:自体如是,无有性故。
又復有言:生生生时即当能生,以无別故。
次頌破言:
「若謂生生时,能生本生者;生生若未生,何能生本生?」
释曰:生生若未生,生时即无体,无体即不生,有何力能能生本生?若无力能,即无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