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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观释論卷第七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净等奉詔译

大乘中观释論(第1卷-第9卷)

大乘中观释論卷第七

安慧菩萨造

观有为品第七之三

◎復次自部答異宗言:

「此分位定住,先分位显明。」

释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於此位滅,如前所说,有无二法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異分位定住,先分位已滅。」

释曰:如是決定住異位中若有所转,如酪分位无別異滅。何以故?酪已成时乳即不生。此中決定壞失次第,各別分位无異性故。若言物体不滅,此即相違。或計滅有所得,彼非道理,今当止遣。他法既无生住可止,自法亦无。今所说滅,以自法无故。復次頌言:

「如彼一切法,生相不可得;即此一切法,滅亦不可得。」

释曰:此中云何?若一切处有滅法者,彼即无實。復次頌言:

「若法是有者,滅即不可得;不可於一处,有有无二性。」

释曰: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无法即无果,滅亦不可得;如无第二頭,不可言其斷。」

或有人言:依止滅体。是中欲令滅有所得,故頌答言:

「法不自体滅,他体亦不滅;如生不自生,他体亦不生。此滅若未滅,自体可能滅;此滅若已滅,滅已復何滅?是滅若有異,滅即是无窮;滅若无所滅,法皆如是滅。」

或造释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说,即有對待过失,謂以胜义諦中有有为法對待无为。今對彼说,是故頌言:

「生住滅不成,即无有为法;有为法不成,何得有无为?」

释曰:對待所起,此说畢竟。譬如石女不生於子,世俗決定物体不成。

此中應问:若无有为之法及有为相,云何世尊说有三种有为法相?故頌答言:

「如夢亦如幻,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释曰:诸法如夢幻及乾闼婆城,皆是分別智境界性,是故显示象馬車步男子女人國城等相,彼体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发起,於胜义諦中所显无体,自性空故。故佛欲令於诸行中捨离常见,令得調伏,乃作是说,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語有所得相違。是故頌言:

「老亦不离老,老时无所有;此性老不成,異性亦如是。是故一法中,老即不可得;老老而无老,非自体他体。此老不自老,一切老亦然,老若有別異,老即是无窮。解脫出离道,自具足亦然,若法离自相,果亦不可得。」

释曰:如说解脫,诸有善法此即说为缘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说彼以为缘因?若尔而彼識等亦可说为缘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別性彼无体故,差別識性亦非自体。有善法性以其自体诸善法性为缘因故,於解脫中无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脫者,如是決定捨离自体。何以故?以所立诸法入自体故。若不尔者,如前所说,云何不以不善解脫而成善法解脫所作?若如前说,善法解脫此亦不离有分別故。是故当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脫因,彼即不生。復次頌言:

「已脫不可说,未脫不可说,脫未脫无说,脫时亦无说。此解脫若異,解脫即无窮;若无脫而脫,皆如是解脫。」

释曰:若如是知,彼出离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说。诸佛世尊於契经中有说頌言:

「色法如聚沫,受即如浮泡,想同阳焰生,行如芭蕉相,識如彼幻法,显示所立法,如夢如影像,亦同於響應。」

復说於诸行中一切法无我,即无自性。当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別名。此中所说,彼真如法无有戲論。若说決定,皆是虛誑妄取之法。

观作者作业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違?如佛世尊於契经中有说頌言:

「應修善法行,勿修惡法行;修善法行人,二世安樂寂。」

如此頌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復有果。所说是實,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

論者言:诸有作者,於胜义諦中若實有若不實有、若亦實亦不實有。作业亦然,若實有若不實有、亦實亦不實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於所作中若實有作者,亦應實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實。若實不實二种俱,於胜义諦中无極微許決定實法。若作者有實,然亦无實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實,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復次頌言:

「作者若有實,亦不作實业。」

释曰:若如所说,何可信耶?故下頌言:

「實所作无故,无所作差別。」

释曰:若復止息善不善业,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復有二,亦非於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有业无作者。」

释曰:若於作者作业中執著所作生起,此即還成法自相相違。今当止遣。復次頌言:

「无實所作故。」

释曰:以无所生作用差別故。若復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业亦有二,亦非离其所作有业。此遣法自相。復次頌言:

「有作者无业。」

释曰:若所作业与作用法彼相离者,即能作所作二俱叢杂。此遣法自相。

復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业生起,應可说为實有作者。以作者生时业亦无異,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无別實有。此无过失。

論者言:何名无过?以作者作业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无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过如先说。若无所作,能作亦无,以离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业用,此如是故,餘处亦然,隨應遮遣。今此文广,恐繁且止。復有人言:作者所作之业不實可尔,而彼作者可應實有。今为對遣彼说,是故頌言:

「作者亦无實。」

释曰:若計作者作业为實,今此言中亦当止遣。復次頌言:

「若實有作者,亦實有作业;作者及作业,二俱墮无因。」

释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业。若或所作离於作者有业可作,如是亦当但有作者无所作时應有作业,有即无因。若作者作业墮无因性,即有一向过失,此應思擇。復次頌言:

「若有果无因,因即非道理。」

释曰:此言因者,即说为缘。若法有因转时缘即隨攝,因若无体现事止息此即是无,云何有义可攝於缘?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作作者无体,作用不和合。」

释曰:如斷薪等,若无所斷果体,彼能斷者及斷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斷所作用当何有依?彼无体故。作者作业无体亦然。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无法非法,所作等无体。」

释曰:若离所作能作作用,即无有业。故下頌言:

「法非法无故,从生果亦无。」

释曰:此义云何?由此即无惡趣善趣及解脫道隨應果等。復次頌言:

「无果无解脫,亦无生天道;非唯生天道,解脫道亦无。」

释曰:若尔世間诸有一切作用,皆悉墮於无果利中。世間果者如种子等,作用隨转即能生果,彼若无体即无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说作者无實,其义可尔。彼所作业此乃是實,以能作故,此无过失。

論者言:此何无过?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別名,业即是果。且非果法离因自体別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业,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业不異於作者,作者不異於作业,故所作业而亦不离,以差別因彼无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缘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说非不显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實亦不實故,作业亦實亦不實故。下頌答彼增上言:

「作者實不實,亦不作二业;有无互相違,一处即无二。」

释曰:於一法中有无二法和合作用,彼即无体,非道理故。如是決定和合作者作业亦不可得,以相違故亦非道理。復次頌言:

「作作者作用,所作實非實;著即生过失,此因如先说。」

释曰:此中應知,若實不實皆對待所说。故下頌言:

「所作實不實,亦實亦不實;作者及作业,此因如先说。作者诸所作,非實非不實;應知业亦然,此因如先说。實所作即无,不實又无因;有无互相違,一处何有二?」

释曰:此中所说三种對待,如生法说。是故應知,非佛世尊於一切处而悉止遣作者作业及诸作用,此即不墮诸无因过。

論者言:此實无过。我亦不说无其作者及彼作业。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业互所成故。

復次頌言:

「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

释曰:應知此中隨转施設皆无自体,作者作业,若成不成、离有离无,證成中义,世俗所得。故下頌言:

「世俗遣異性,我见成就相。」

释曰:若有人言此与阿含相違者,彼因义不成。

有外人言:胜义諦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说有能取所取故。

論者言:今为遮遣彼说,故说於彼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即作者隨转亦不相离。如是應知,能取所取互所攝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胜义諦。今復云何?离彼作者作业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义,若或止遣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應离。

復次頌言:

「若胜义諦中,有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應遮遣。作者作业等,此义如是故;餘法自及他,相因义應观。」

释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体有得。若言有因,即墮果数。如彼生法,若有义可取,即彼有性。若彼无者,非彼有生。色等诸法若无义可取,即彼无体可观,何況因果离於自体而有力能?若离自体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違,譬如离於泥團可有瓶邪?物体分位法中所起,此说即是瓶生泥團,譬如瓶水。无彼別異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水故,又非泥團分位即说有瓶,猶如別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違。若樂等法因有力能即有樂等果法,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有所发起。此中所说有所得者,此说亦无少法相違。若离因果而有力能说所成者,如是決定彼无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顛倒計執、或成決定,不共因中相違离因无体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体有性。如是所说因果二法,此中應知非胜义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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