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論卷第八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惟净等奉詔译
大乘中观释論(第1卷-第9卷)
大乘中观释論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設有性,非胜义諦故。有異宗说此頌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彼所取若成,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頌言:
「若无彼先住,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樂先有物体,譬如織者。故下頌言: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復次頌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有法先住者,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施設物性无体,如无经緯即㲲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离眼等根,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頌言:
「應离眼耳根,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餘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滅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一切眼等根,實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眼等根所取,異相復異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言:
「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彼眼等诸根,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復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见即闻者,闻者即受者;一一有先住,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違故。
復次頌言:
「若见闻各異,受者亦復異;见时若能闻,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见闻各異、受者亦異,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復云何?以各別相續成多我体。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復次頌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彼从诸大生,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畢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滅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別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隨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眼耳等诸根,受等心所法,若无先住者,眼等亦應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捨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頌言:
「彼眼等先无,今後亦復无,以三时无故,有性皆息滅。」
释曰:诸有分別於胜义諦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胜义諦中即无分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違。
观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應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復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作作者一性。」
释曰:有所安立,此说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於火,燒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師与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異於火,离薪應有火。」
释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现事止息,即无能燒所燒。若火燒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應思擇,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可见。若異於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異,如无经緯即㲲等不成。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火不因薪故;薪即復无功,此业用相違。」
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故。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然火功相違;此如先所说,离薪別有火。」
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无作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燒相业用无体。若謂燒时离火有薪,火不滅时異薪无体。若无有異,此豈无过?云何燒时中有其薪?若无所燒之薪異火有者,当火燒时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異性,此應思擇。若言燒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異性。若謂燒时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释曰:与到相違故,如別物体。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释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释曰:若薪尽即火滅。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塊,云何离火而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即薪能到火;如此人至彼,彼人至此人。」
释曰:如是決定与到相違。若如是说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欲令薪到火;彼二互相离,薪火何能到?」
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体。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兒。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说一性異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畢竟说,彼二先後俱无体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火即成復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言?
「亦非不有薪,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法有因待,是法還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无所成,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自待非道理。」
释曰:若自体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
復次頌言:
「二因成无体,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燒时有薪,彼无体故。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见相極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餘处来。」
論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別。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別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別有對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无体,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違。亦无壞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物体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餘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无分位中著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说。次下頌言: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別因性,彼火因果无異性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別異性薪从餘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頌言:
「餘法亦復然,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燒时,非无能燒。亦无能燒中有能燒发起,若有能燒时非无所燒,是故无能燒所燒亦非相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