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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卷第一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成唯識論

No. 1585 [cf. Nos. 1586, 1587]

成唯識論卷第一

护法等菩萨造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樂诸有情。

今造此論,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斷續生烦恼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又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无;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诸識用別体同;或執离心无別心所。为遮此等种种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诸圣教说有我、法?

頌曰:

1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2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論曰:世間、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謂實、德、业等;蘊、处、界等。「转」謂隨缘施設有異。

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

彼相皆依識所转變而假施設。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變」謂識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或復內識转似外境。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诸識生时變似我、法,此我、法相虽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现,诸有情類无始时来缘此執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缘此執为實有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无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说之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云何應知實无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诸所執我,略有三种:一者執我体常、周遍,量同虛空,隨处造业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体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转身中作事业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无动转,如何隨身能造诸业?又所執我,一切有情为同为異?若言同者,一作业时一切應作,一受果时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时一切應解脫,便成大过;若言異者,诸有情我更相遍故,体應相杂,又一作业、一受果时,与一切我处无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时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謂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又所執我,復有三种:一者即蘊;二者离蘊;三者与蘊非即非离。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诸色定非實我,如外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众缘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觉性故。

中离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无作、受故。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离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應不可说是我、非我。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诸所執實有我体,为有思慮?为无思慮?若有思慮,應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慮故;若无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诸所執實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诸所執實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應有我见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尔,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见,称讚无我,言无我见能證涅槃;執著我见,沈淪生死。豈有邪见能證涅槃,正见翻令沈淪生死?

又诸我见不缘實我,有所缘故,如缘餘心;我见所缘定非實我,是所缘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见不缘實我,但缘內識變现诸蘊,隨自妄情,种种計度。

然诸我執略有二种: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无始时来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转,故名俱生。

此復二种: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缘第八識,起自心相,執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缘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难斷,後修道中,数数修習胜生空观,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为實我;二、缘邪教所说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为實我。

此二我執麁故易斷,初见道时,观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说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无;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缘无常五取蘊相,妄執为我。

然诸蘊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经说:苾芻当知,世間沙門、婆罗門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蘊起。

實我若无,云何得有憶、識、诵、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无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无。以後与前,体无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應常有故;体不离用,應非常故。然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难,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若无實我,誰能造业?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无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變易,應是无常。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續无斷,造业、受果,於理无違。

我若實无,誰於生死轮回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无生滅,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虛空,非苦所恼,何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烦恼、业力轮回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无實我,但有诸識无始时来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现,愚者於中妄執为我。

如何識外實有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且数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萨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现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说现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萨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转變非常,为例亦尔。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應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變时,餘亦應尔,体无別故。許此三事体、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时變为一相,与未合时,体无別故。若謂三事体異相同,便違己宗体、相是一,体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体,显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体亦應隨失。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见一?若謂三体各有三相,和杂难知,故见一者,既有三相,寧见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𨵗少,待三和合,体亦應各三,以体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转相望,應无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诸大、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尔,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應无異,便为大失。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为有。

胜論所執實等句义,多實有性,现量所得。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

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离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无質礙,如心、心所,應非离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义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动。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无礙,德句义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應責。故知无實地、水、火、風与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见實地、水、火。

又彼所執實句义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麁地等,應是无常。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离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离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彼所執有,應离實等无別自性,許非无故,如實、德等。若离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无等。如有非无,无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离有法,有別有性,應离无法,有別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业性,異實、德、业,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业性,異實等故,如德、业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业、實等。地等诸性對地等体,更相徵诘,准此應知。如實性等,无別實等性,實等亦應无別實性等。若离實等有實等性,應离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义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诸法攝故,如畢竟无。彼許實等现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然彼實等,非缘离識實有自体现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缘實智,非缘离識實句自体现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广说乃至缘和合智,非缘离識和合自体现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故胜論者實等句义,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体實、遍、常,能生诸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實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應一切处、时,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缘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餘執有一大梵、时、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偏執,明論声常,能为定量,表詮诸法;有執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有詮表。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且明論声,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声。

餘声亦應非常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体應非實。若无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无麁德合;或應極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处无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者,則此果色体應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別故。既尔,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与因俱有質礙,應不同处,如二極微。若謂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体受水、藥?或應离、變,非一、非常,又麁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然诸外道品類虽多,所執有法不过四种:

一、執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別,便違三德、我等体異,亦違世間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无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異,如胜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无,体不可得,便違實等自体非无,亦違世間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声等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異,如无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过故;二相相違,体應別故,一、異体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为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應不双非;若但是遮,應无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是故彼言唯矯避过,诸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离識實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總有二种: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无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謂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若无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又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若无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日轮纔舉照柱等时,東、西兩邊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见、觸壁等物时,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诸極微隨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尔便无共和、集义。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诸極微,若无方分,應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五識豈无所依、缘色?

虽非无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时。內因缘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现,发眼等識,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缘缘,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为所缘缘,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缘缘。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識所缘缘故。

眼等五識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诸極微有實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说是五識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诸極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識各作所缘,此識上无極微相故,非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極微体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时,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資,有麁相生,为此識境,彼相實有,为此所缘。彼執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缘彼相識應无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缘細相境,勿餘境識缘餘境故;一識應缘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无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为所缘缘,见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时,隨量大、小,頓现一相,非別變作众多極微合成一物。为執麁色有實体者,佛说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诸色實有極微。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極微,虽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诸有對色,皆識變现,非極微成。

餘无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无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诸有對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識尚无,況无對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實色法?

表、无表色豈非實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为性?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亦非實有,纔生即滅无动义故;有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若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應即風界,風无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显、香、味,類觸應知。

故身表业定非實有。

然心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转趣餘方,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声性,一刹那声无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然因心故,識變似声,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无違。

表既實无,无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无表,理亦无違。謂此或依发胜身、語善惡思种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撥身、語业豈不違经?

不撥为无,但言非色。

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能发語思说名語业。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动意故,说名意业。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为道。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由此應知實无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体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攝故,如畢竟无,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体。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体用?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補特伽罗成就善、惡,圣者成就十无學法。又说:異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经不说此異色、心等有實体用,为證不成。

亦说:轮王成就七宝。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若謂於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若謂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离现在有?离现實法,理非有故。

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又得於法有何胜用?

若言能起,應起无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若俱生得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为无用。又具善、惡、无記得者,善、惡、无記應頓现前,若待餘因,得便无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诸可成法不离有情,若离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为无用。

得實无故,非得亦无。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虽多,而於三界见所斷种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诸圣法未成就故。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此经不说異色、心等有實同分,为證不成。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若謂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煖、識三,應知命根说名为寿。

此经不说異色、心等有實寿体,为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离識,應此离識无別命根。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义別说三,如四正斷。住无心位,寿、煖應无。豈不经说識不离身。既尔,如何名无心位?彼滅转識,非阿赖耶。有此識因,後当广说。此識足为界、趣、生体,是遍、恒、續。異熟果故,无勞別執有實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別,住时決定,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无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若无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无心定。

應无色时,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謂修定时,於定加行,厭患麁动心、心所故,发胜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时,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种。由此損伏心等种故,麁动心等暫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異熟識。依定麁动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无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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