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二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二
护法等菩萨造
復如何知,诸有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经不说異色、心等有實自性,为證不成。
非第六声便表異体,色、心之体即色、心故。
非能相体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若有为相異所相体,无为相体應異所相。
又生等相,若体俱有,應一切时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体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用亦應然,无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缘,所待因缘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为无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无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生名为有,寧在未来?滅名为无,應非现在。滅若非无,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时?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暫有還无,表異无为,假立四相。
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说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无,无时名滅。
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後一是无,故在过去。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表此後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无,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異。
此依刹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无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转變名異。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经不说異色、心等有實名等,为證不成。
若名、句、文異声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謂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声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声實有,所见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处別有實体。
若謂声上音韻屈曲,如絃管声非能詮者,此應如彼声,不別生名等。又誰说彼定不能詮?声若能詮,風鈴声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声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为二所依。
此三离声虽无別体,而假、實異,亦不即声。由此法、詞二无礙解,境有差別;声与名等,蘊、处、界攝亦各有異。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謂一切;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现貪等,非不相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无常,故不可執无为定有。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为离色、心等實无为性。
又虛空等为一、为多?
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体應成多,一所合处餘不合故。不尔,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与法合,應非容受,如餘无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杂,无應不遍。一部、一品結法斷时,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缘闕得不生时,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体一,理應尔故。
若体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无为。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餘部所執离心、心所實有无为,准前應破。
又诸无为許无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然契经说,有虛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闻说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数習力故,心等生时,似虛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前後相似,无有變易,假说为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謂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离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诸杂染,究竟證会,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净,或缘闕所显,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动;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遮撥为无,故说为有;遮執为有,故说为空;勿謂虛、幻,故说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离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故诸无为非定實有。
外道、餘乘所執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说唯有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然诸法執略有二种: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法執,无始时来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转,故名俱生。
此復二种: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缘第八識,起自心相,執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缘識所變蘊、处、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为實法。
此二法執細故难斷,後十地中数数修習胜法空观,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蘊、处、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为實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为實法。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时,观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说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缘自心所现似法,執为實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識所缘,唯識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离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實有体故。
现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缘缘,如非所缘,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缘,自体異故,如餘非所取。
由此應知,實无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无,習气擾濁心,故似彼而转。」
有作是难:若无离識實我、法者,假亦應无,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彼难非理,离識我、法,前已破故。
依類、依實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依類假说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无共德而假说彼,應亦於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謂猛等虽非類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類既无德又互相离,然有於人假说火等,故知假说不依類成。
依實假说,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体各別,所依異故,无共假说,有过同前。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说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说不依實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声起,声不及处,此便不转,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謂增益,非實有相,声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是故彼难不應正理。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说假似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
「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说我、法名。」
識所變相虽无量种,而能變識類別唯三: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麁故。「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种: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气。等流習气,由七識中善、惡、无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气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二、果能變,謂前二种習气力故,有八識生现种种相。
等流習气为因缘故,八識体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气为增上缘,感第八識,酬引业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业者,从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此中且说我愛執藏,持杂染种能變果識,名为異熟,非謂一切。
虽已略说能變三名,而未广辯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初阿赖耶識,異熟一切种,
3不可知執受,处了常与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捨受。
4是无覆无記,觸等亦如是,恒转如瀑流,阿罗汉位捨。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赖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义故。謂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執为自內我故,此即显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虽多,藏識过重,是故偏说。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善、不善业異熟果故,说名異熟。离此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續胜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識果相,虽多位、多种,異熟寬、不共,故偏说之。
此能執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餘法能遍執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識因相虽有多种,持种不共,是故偏说。
初能變識,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种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为种子?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与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体用、因果理應尔故。
虽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此与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尔,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无真胜义諦。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實有,不同真如。
种子虽依第八識体,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诸有漏种与異熟識,体无別故,无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诸无漏种,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为善。若尔,何故〈決擇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种子,皆異熟生?虽名異熟而非无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种,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无漏种,由熏習力转變成熟,立異熟名,非无記性所攝異熟。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
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惡叉聚,法尔而有。界即种子差別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類无始时来,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种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別,故應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獄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又从无始展转傳来,法尔所得本性住性。由此等證,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
有漏亦應法尔有种,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習气異名,習气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气,花熏故生。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習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論说:內种定有熏習,外种熏習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
无漏种生亦由熏習,说闻熏習、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有情本来种姓差別,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畢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別,依障建立,非无漏种。
所说:「成就无漏种」言,依当可生,非已有体。
有义:种子各有二類。
一者本有,謂无始来異熟識中法尔而有,生蘊、处、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惡叉聚,法尔而有,餘所引證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二者始起,謂无始来,数数现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習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論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習故生,此即名为習所成种。
若唯本有,转識不應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
「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此頌意言:阿赖耶識与诸转識,於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攝大乘》说:阿赖耶識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焰展转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缘,所餘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識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長可名因缘,勿善、惡业与異熟果为因缘故。
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習生,皆違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无因缘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为无漏种,勿无漏种生有漏故,許應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为不善等种。
分別論者虽作是说: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若说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体前後无转變故。若即说心,應同数論,相虽转變而体常一,惡、无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与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体,尚不名善,況是无漏?有漏善心既称杂染,如惡心等,性非无漏,故不應与无漏为因,勿善、惡等互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應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缘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无漏,則異生位无漏现行應名圣者。若異生心性虽无漏,而相有染,不名无漏,无斯过者,則心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論说有異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说心体非烦恼故,名性本净,非有漏心性是无漏,故名本净。
由此應信有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習,法尔成就,後胜進位熏令增長,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復熏成种,有漏法种類此應知。
诸圣教中,虽说內种定有熏習,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寧全撥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內种定有熏習。
其闻熏習非唯有漏,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漸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習。
闻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胜異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无漏性者非所斷攝,与出世法正为因缘。此正因缘微隱难了,有寄麁显胜增上缘,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依障建立种姓別者,意显无漏种子有无,謂:若全无无漏种者,彼二障种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者,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姓,一分立为独觉种姓;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姓。故由无漏种子有无,障有可斷、不可斷义,然无漏种微隱难知,故約彼障显性差別。不尔,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法尔有此障別,无漏法种寧不許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則诸圣道永不得生,誰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姓別?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当可生,亦定非理。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違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由此應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一、刹那滅。謂体纔生无間必滅,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變,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謂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後及定相离,现、种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种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虽因与果有俱、不俱,而现在时可有因用,未生、已滅无自体故,依生现果立种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种,故但應说与果俱有。
三、恒隨转。謂要長时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种子。此遮转識,转易間斷,与种子法不相應故。此显种子自類相生。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种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缘义。
五、待众缘。謂此要待自众缘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缘恒非无。显所待缘非恒有性,故种於果非恒頓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为因缘。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义,成种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种名,非實种子。
此种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绝,即名引因。
內种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缘性。
外种熏習或有、或无,为增上缘,辦所生果。
必以內种为彼因缘,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依何等义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种生長,故名熏習。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識及声、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二、无記性。若法平等,无所違逆,能容習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无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識,唯帶舊种,非新受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气,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无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後,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唯異熟識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後不變,无生長用,故非能熏。
二、有胜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气,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胜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气,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无增无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胜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後,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唯七转識及彼心所有胜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如是能熏与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义成。令所熏中种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能熏識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復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缘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缘,設名因缘,應知假说。
是謂略说一切种相。
此識行相、所缘云何?
謂不可知執受、处了。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为行相故。
「处」謂处所,即器世間,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執受」有二:謂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謂诸相、名、分別習气,有根身者,謂诸色根及根依处。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为自体,同安危故。
執受及处俱是所缘,阿赖耶識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內變为种及有根身,外變为器,即以所變为自所缘,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缘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见分所攝。
然有漏識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應法應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若心、心所无所缘相,應不能缘自所缘境,或應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心所无能缘相,應不能缘,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缘。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
「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執有离識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缘,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達无离識所缘境者,則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證分。此若无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所缘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虽数等,而相各異,識、受等体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说:
「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无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见分是第三果,见分或时非量攝故。由此见分不證第三,證自体者必现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缘,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缘第一,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能缘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缘第三,非第二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窮过,非即、非离,唯識理成。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
「众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见种种差別。」
此頌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如是四分或攝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为二,後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攝,此言见者是能缘义。或攝为一,体无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
如是处处说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见分。
所言「处」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种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虽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处所无異,如众燈明各遍似一。
誰異熟識變为此相?
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义:若尔,诸佛菩萨應實變为此杂秽土,诸異生等應實變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圣者厭离有色,生无色界,必不下生,變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異熟識變为此界。经依少分说「一切」言,诸业同者皆共變故。
有义:若尔,器將壞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誰異熟識變为此界?又诸異生厭离有色,生无色界,现无色身,預變为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与異地器,麁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为彼,亦何所益?然所變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为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为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虽无有情而亦现有。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见異故。
诸种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此識性攝,故是所缘。无漏法种虽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不相离,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种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处,即內大种及所造色,有共相种成熟力故,於他身处亦變似彼。不尔,應无受用他义。
此中有义:亦變似根。《辯中邊》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
有义:唯能變似依处,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现」者,说自、他識各自變义,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见相續。
前来且说业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声、光等,多分暫时,隨现缘力擊发起故。
略说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墮法处所现實色。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
有漏識變略有二种:一、隨因缘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为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缘,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无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須彼實用別从此生。變无为等亦无實用,故異熟識不缘心等。至无漏位,胜慧相應,虽无分別,而澄净故,設无實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應非遍知。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缘器、身及有漏种。
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缘有漏种,厭离色故,无业果色,有定果色,於理无違。彼識亦缘此色为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难測故,名不可知。
云何是識取所缘境,行相难知?如滅定中,不离身識,應信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