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八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八
护法等菩萨造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別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一、語依处:謂法名、想所起語性,即依此处立隨说因。謂依此語隨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能说为所说因;有論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说故,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語依处。
二、領受依处:謂所观待能、所受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謂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三、習气依处:謂內、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四、有潤种子依处:謂內、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五、无間滅依处:謂心、心所等无間缘。六、境界依处:謂心、心所所缘缘。七、根依处:謂心、心所所依六根。八、作用依处:謂於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餘助现缘。九、士用依处:謂於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餘作现缘。十、真實见依处:謂无漏见,除引自种於无漏法能助引證。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无漏故。
十一、隨順依处:謂无記、染、善现种诸行,能隨順同類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謂能引起同類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十二、差別功能依处:謂有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处,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十三、和合依处:謂从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处,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謂从观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十四、障礙依处: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处,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十五、不障礙依处: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处,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萨地〉说:「牽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餘诸因,方便因攝。」
此说牽引、生起、引发、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诸因缘种未成熟位,名牽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攝在此二位中故。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说。或親辦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穀、麥等种。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餘,故總说为方便因攝。
非此二种,唯屬彼二因;餘四因中,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八,名所餘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
有尋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
此文意说: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非此生起,唯屬彼因,餘五因中,有因缘故。非唯彼九,名所餘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
或〈菩萨地〉所说「牽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餘诸因」即彼餘八。
虽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餘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
有尋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餘因」應知即彼餘九。
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親显故偏说;虽牽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说。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
論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間滅,立等无間;依境界,立所缘;依所餘,立增上。
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攝;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間斷,此略不说。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种名。或种子言,唯屬第四,親、疎、隱、显,取捨如前。
言无間滅、境界处者,應知總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餘依处中,亦有中間二缘义故。或唯五、六,餘处虽有,而少、隱故,略不说之。
論说因缘,能生因攝;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缘,攝受因攝。虽方便內具後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餘因亦有中間二缘,然攝受中,显故偏说。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所说因、缘,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处得?
果有五种: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无記;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业,後果隨转;三者离繫,謂无漏道斷障所證善无为法;四者士用,謂诸作者,假诸作具,所辦事业;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瑜伽》等说:習气依处,得異熟果;隨順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繫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餘依处,得增上果。
習气处言,显诸依处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證离繫果一切功能;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尔,便應太寬、太狹。
或習气者,唯屬第三,虽異熟因餘处亦有,此处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气亦尔,故此偏说。隨順唯屬第十一处,虽等流果餘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隨順亦尔,故偏说之。真见处言,唯詮第十,虽證离繫餘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繫;而此證离繫,相显故偏说。士用处言,唯詮第九,虽士用果餘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所餘唯屬餘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显餘,故此偏说。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缘得;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发、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缘得;若离繫果,攝受、引发、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缘得;若士用果,有义:观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缘得,有义:观待、牽引、生起、攝受、引发、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缘缘,餘三缘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本識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別,除等无間。謂各親种,是彼因缘;为所缘缘,於能缘者;若种於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缘。
生净现行,應知亦尔。
现起分別,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謂有情類自、他,展转容作二缘,除等无間。
自八識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間。所缘缘义,或无或有:八於七有;七於八无。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六五无一有,餘六於彼一切皆无。第六於五无,餘五於彼有。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餘除所缘,取现境故。許五後见缘前相者,五、七前後亦有三缘。前七於八,所缘容有,能熏成彼相、见种故。
同聚異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缘故。或依见分,说不相缘;依相分说,有相缘义。謂诸相分,互为質起,如識中种,为觸等相質。不尔,无色,彼應无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缘种,勿见分境不同質故。
同体相分,为见二缘;见分於彼,但有增上。
见与自證,相望亦尔。餘二展转,俱作二缘。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
净八識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既现分別缘种现生,种亦理應缘现种起,现种於种能作幾缘?种必不由中二缘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现於親种具作二缘,与非親种但为增上。种望親种亦具二缘,於非親种亦但增上。
依斯內識互为缘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缘,設有无用,況違理、教,何固執为?
虽「分別」言,總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隨胜者,诸圣教中多門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广分別。
虽有內識,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頌曰:
19由诸业習气,二取習气俱;前異熟既尽,復生餘異熟。
論曰:诸业謂福、非福、不动,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之眷屬亦立业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此虽纔起,无間即滅,无义能招当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習气,是业气分,熏習所成,簡曾现业,故名習气。
如是習气,展转相續,至成熟时,招異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
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彼所熏发,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气。此显来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诸因缘种。「俱」謂业种、二取种俱,是疎、親缘,互相助义。
业招生显,故頌先说。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业異熟果;「餘異熟」者,謂後後生业異熟果。
虽二取种受果无窮,而业習气受果有尽,由異熟果性別难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
由感餘生业等种熟,前異熟果受用尽时,復別能生餘異熟果。
由斯生死轮转无窮,何假外缘方得相續?此頌意说:由业、二取,生死轮回皆不离識,心、心所法为彼性故。
復次,生死相續,由诸習气。
然诸習气總有三种:一、名言習气,謂有为法各別親种。名言有二:一表义名言,即能詮义,音声差別;二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別因缘。
二、我執習气,謂虛妄執我、我所种。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见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种,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三、有支習气,謂招三界異熟业种。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业;二、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业。隨二有支所熏成种,令異熟果善、惡趣別。應知我執、有支習气,於差別果是增上缘。
此頌所言「业習气」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气;「二取習气」,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种習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说名「取」。
「俱」等餘文,义如前释。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业、苦。
发业、潤生烦恼,名惑;能感後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名苦。惑、业、苦种,皆名習气。前二習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習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親生苦故。頌三習气,如應当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俱」等餘文,义如前释。
此惑、业、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論广释。
然十二支,略攝为四:
一、能引支:謂无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种故。
此中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後世善、惡业者,即彼所发,乃名为行。由此一切順现受业,別助当业,皆非行支。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当来異熟果,攝識等五种,是前二支所引发故。
此中識种,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种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种。或名色种,總攝五因,於中隨胜,立餘四种,六处与識,總別亦然。
《集論》说識亦是能引,識中业种,名識支故;異熟識种,名色攝故。经说識支通能、所引,业种、識种,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識等五种由业熏发,虽實同时,而依主伴、總別、胜劣、因果相異,故诸圣教假说前後,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復由此说生、引同时;潤、未潤时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当来生、老死故。
謂缘迷內異熟果愚,发正能招後有诸业为缘,引发親生当来生、老死位五果种已,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缘境界受,发起貪愛,缘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业种及所引因,转名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处唯说业种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说五种名有,親生当来識等种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
謂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来,皆「生支」攝,诸衰變位,總名为老;身壞命終,乃名为「死」。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病何非支?不遍、定故。老虽不定,遍故立支,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六处未滿,定有名色故。
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而未有用,尔时未名六处支故。初生无色,虽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处故;由斯論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愛非遍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
定故別立,不求无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潤生,愛虽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种故。
又愛亦遍,生惡趣者,於现我境,亦有愛故。依无希求,惡趣身愛,经说非有,非彼全无。
何缘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
「因位」难知差別相故,依当果位,別立五支。
謂續生时,因識相显,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时,六处明盛;依斯发觸,因觸起受;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显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厭故,说生、老死;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識等五。
何缘发业總立无明,潤业位中別立愛、取?
虽诸烦恼皆能发、潤,而发业位无明力增,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謂所缘等,广如经说。
於潤业位,愛力偏增,说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数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无重发义,立一无明。虽取支中,攝诸烦恼,而愛潤胜,说是愛增。
诸缘起支皆依自地?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如下无明发上地行。不尔,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无明猶未起故。
从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缘何受而起愛支?彼愛亦缘当生地受,若现、若种,於理无違。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与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显轮转,及离斷、常,施設兩重,實为无用,或應过此,便致无窮。
此十二支义門別者:九實、三假。已潤六支,合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五是一事,謂无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三唯是染,烦恼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说通二,餘通二种。
无明、愛、取说名独相,不与餘支相交杂故;餘是杂相。
六唯非色,謂无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种。
皆是有漏,唯有为攝。
无漏无为,非有支故。
「无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无記;「行」唯善、惡;「有」通善、惡、无覆无記;餘七唯是无覆无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种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一切皆唯非學、无學圣者所起有漏善业,明为缘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圣必不造感後有业,於後苦果不迷求故。杂修靜慮,資下故业,生净居等,於理无違。
有义:无明唯见所斷,要迷諦理能发行故,圣必不造後有业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当有而潤生故,九种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见、修所斷。
有义:一切皆通二斷。
論说: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斷者故。若无明支唯见所斷,寧说預流无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说彼已斷一切支一分?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烦恼能发,不言潤生唯修所斷,诸感後有行,皆见所斷发。
由此故知无明、愛、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斷。然无明支正发行者,唯见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时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然有二义说之为斷:一、离縛故,謂斷缘彼、杂彼烦恼;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离縛斷,说有漏善、无覆无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说诸惡趣、无想定等,唯见所斷。说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诸斷,如應当知。
十樂、捨俱,受不与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无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无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说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说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说。實义如是,诸圣教中,隨彼相增,所说不定。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业烦恼性故。
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缘,有无不定。契经依定,唯说有一。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缘义。若说識支是业种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缘。餘支相望,无因缘义。而《集論》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无明时,业習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實是行种。《瑜伽論》说,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依现愛、取,唯业有说。无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餘二缘。有望於生,受望於愛,无等无間,有所缘缘。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杂亂,實缘起说。異此相望,为缘不定。诸聰慧者,如理應思。
惑、业、苦三攝十二者:无明、愛、取,是惑所攝;行、有一分,是业所攝;七、有一分,是苦所攝。
有处说业全攝有者,應知彼依「业有」说故。有处说識业所攝者,彼说业种为識支故。
惑、业所招独名苦者,唯苦諦攝,为生厭故。
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缘,不待外缘,故唯有識。
因謂有漏、无漏二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缘謂烦恼、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说为缘。
所以者何?
生死有二:
一、分段生死,謂诸有漏善、不善业,由烦恼障缘助勢力,所感三界麁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缘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诸无漏有分別业,由所知障缘助勢力,所感殊胜細異熟果。
由悲願力,改转身命,无定齊限,故名變易;无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难測,名不思議。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如契经说: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无明習地为缘,无漏业因,有阿罗汉、独觉、已得自在菩萨,生三种意成身。
亦名變化身,无漏定力,转令異本,如變化故。如有論说:声闻无學永尽後有,云何能證无上菩提?依變化身,證无上觉,非业報身,故不違理。
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无餘涅槃。如诸異生拘烦恼故。
如何道諦實能感苦?誰言實感?不尔,如何?无漏定、願,資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續長时,展转增胜,假说名感。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力,非独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脫,无能发业潤生用故。
何用資感生死苦为?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性独觉、声闻,及得自在大願菩萨,已永斷伏烦恼障故,无容復受当分段身。恐廢長时修菩萨行,遂以无漏胜定願力,如延寿法資现身因,令彼長时与果不绝,数数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无上菩提。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既未圓證无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无由发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为永斷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为有漏依,此障若无,彼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无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无漏业,是增上果。有圣教中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隨助因说。
頌中所言诸业習气,即前所说二业种子;二取習气即前所说二障种子,俱執著故。「俱」等餘文,义如前释。
變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後異熟別尽別生,而数資助,前後改转,亦有前尽餘復生义。虽亦由现生死相續,而种定有,頌偏说之。或为显示真異熟,因果皆不离本識,故不说现。现異熟因,不即与果。转識間斷,非異熟故。
前、中、後際,生死轮回,不待外缘,既由內識,净法相續,應知亦然。謂无始来,依附本識,有、无漏种,由转識等,数数熏发,漸漸增胜,乃至究竟,得成佛时,转捨本来杂染識种,转得始起清净种識,任持一切功德种子。由本願力,尽未来際,起诸妙用,相續无窮。
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性?
應知三性亦不离識。
所以者何?
頌曰:
20由彼彼遍計,遍計种种物,此遍計所執,自性无所有。
21依他起自性,分別缘所生。圓成實於彼,常遠离前性。
22故此与依他,非異非不異,如无常等性,非不见此彼。
論曰:周遍計度,故名遍計;品類众多,说为「彼彼」。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种种所遍計物:謂所妄執蘊、处、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无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或初句显能遍計識,第二句示所遍計境,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广显彼不可得故。
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有义:八識及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虛妄分別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现故;说阿赖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种为所缘故。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
唯说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与无明俱故;不说无明有善性故;癡、无癡等不相應故;不见有執导空智故;執有、達无不俱起故;曾无有執非能熏故。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无漏心亦有執故,如来後得應有執故。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鏡等故,若无缘用應非智等。虽说藏識缘遍計种,而不说唯,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
識品虽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次所遍計自性云何?《攝大乘》说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缘缘故。圓成實性寧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缘境故,依展转说亦所遍計。遍計所執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計。
遍計所執,其相云何?与依他起,復有何別?
有义:三界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虛妄熏習,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謂见、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无,此相说为遍計所執。二所依体,實託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缘所生故。
云何知然?诸圣教说:虛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为遍計所執。
有义: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无、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
诸圣教说:唯量、唯二、唯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说为依他起攝故。
不尔,无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遍計所執。許應圣智不缘彼生,缘彼智品應非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尔。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缘缘,遍計所執体非有故。又應二分不熏成种,後識等生,應无二分。又诸習气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缘?若缘所生內相、见分,非依他起,二所依体,例亦應然,无異因故。
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有漏、无漏皆依他起。
依他众缘而得起故。頌言:「分別缘所生」者,應知且说染分依他,净分依他亦圓成故。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缘慮故。是則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二空所显圓滿成就,诸法實性,名圓成實。显此遍、常,体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无漏有为,离倒、究竟、胜用周遍,亦得此名。然今頌中,说初非後。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离前遍計所執,二空所显真如为性。
说「於彼」言:显圓成實与依他起,不即不离;「常遠离」言:显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义显不空依他;「性」显二空非圓成實,真如离有离无性故。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与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无常。彼此俱應净、非净境,則本後智,用應无別。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如彼无常、无我等性。无常等性与行等法異,應彼法非无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由斯喻显,此圓成實与彼依他,非一非異,法与法性,理必應然,胜义、世俗,相待有故。
非不證见此圓成實,而能见彼依他起性。
未達遍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无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而我、法執恒俱行故,不如實知。众缘所引自心、心所,虛妄變现,猶如幻事、阳焰、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义,故有頌言:
「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遠离心、心所法。
謂心、心所及所變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无、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花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遍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識等真性,名圓成實。
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
三皆容攝。
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义,圓成實攝。有漏心等,定屬依他;无漏心等,容二性攝。众缘生故,攝屬依他;无顛倒故,圓成實攝。
如是三性与七真如,云何相攝?
七真如者:一、流转真如,謂有为法,流转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无我,所显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净法,唯識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實性;六、清净真如,謂滅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
此七實性,圓成實攝,根本、後得二智境故;隨相攝者,流转、苦、集三,前二性攝,妄執杂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无为,皆有妄執缘生理故。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诸圣教说,相攝不定:
謂或有处说: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遍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说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说名为相;似能詮现,施設为名;能變心等,立为分別;无漏心等,离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说能、所詮。四从缘生,皆依他攝。
或復有处说:依他起攝相、分別;遍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餘名分別;遍計所執,都无体故,为显非有,假说为名;二无倒故,圓成實攝。
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攝分別;遍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见分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为自性故,遍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为名、相二事。
復有处说:名屬依他起性,义屬遍計所執。彼说有漏心、心所法相、见分等,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说为名;遍計所執,隨名橫計,体實非有,假立义名。
诸圣教中所说五事,文虽有異,而义无違。然初所说不相杂亂,如《瑜伽論》广说應知。
又圣教中说有五相,此与三性相攝云何?
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變似能詮相故。
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义、名,定相屬故。
彼執著相,唯依他起,虛妄分別为自性故。
不執著相,唯圓成實,无漏智等为自性故。
又圣教中说四真實,与此三性相攝云何?
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三事攝故;二障净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二事攝故。
《辯中邊論》说:初真實唯初性攝,共所執故;第二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无執,杂染、清净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且苦諦中无常等四各有三性。无常三者:一、无性无常,性常无故;二、起尽无常,有生滅故;三、垢净无常,位转變故。
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
空有三者:一、无性空,性非有故;二、異性空,与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
无我三者:一、无相无我,我相无故;二、異相无我,与妄所執我相異故;三、自相无我,无我所显为自相故。
集諦三者:一、習气集,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气,執彼習气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謂业、烦恼;三、未离繫集,謂未离障真如。
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擇滅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謂真如故。
道諦三者:一、遍知道,能知遍計所執故;二、永斷道,能斷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七三三性,如次配释。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相攝云何?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无願、相,如次應知。缘此復生三无生忍:一、本性无生忍;二、自然无生忍;三、惑苦无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應知世俗具此三种;胜义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显了世俗。如次應知即此三性。胜义有三:一、义胜义,謂真如,胜之义故;二、得胜义,謂涅槃,胜即义故;三、行胜义,謂圣道,胜为义故。无變、无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遍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无自体,非所缘缘故。愚夫執有,圣者達无,亦得说为凡、圣智境。依他起性,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圣智境。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實有。若无實法,假法亦无,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缘而施設故。
此三为異?为不異耶?應说俱非,无別体故;妄執、缘起、真义別故。
如是三性,义類无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