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四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四
护法等菩萨造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无此識,彼識食体不應有故。
謂契经说食有四种:
一者、段食,變壞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时能为食事。由此色处非段食攝,以變壞时,色无用故。
二者、觸食,觸境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时,攝受喜等,能为食事。此觸虽与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义偏胜,觸麁显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胜故。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謂有漏思与欲俱转,希可愛境,能为食事。此思虽与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义偏胜,意識於境,希望胜故。
四者、識食,執持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为食事。此識虽通诸識自体,而第八識食义偏胜,一類相續執持胜故。
由是《集論》说此四食,三蘊、五处、十一界攝。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为食。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虽遍三界而依識转,隨識有无。
眼等转識有間、有转,非遍、恒时能持身命,謂无心定、睡眠、悶绝、无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缘、性、界、地等有转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
诸有執无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经》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无心位过去、未来識等为食;彼非现、常;如空花等,无体用故。設有体用非现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说入定心等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住无心时彼已滅故,过去非食已極成故。
又不可说无想定等不相應行即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为食事。彼執非理,後当广破。
又彼應说生上二界无漏心时,以何为食?无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为食。亦不可執无漏識中有有漏种能为彼食,无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种故。
復不可说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无色无身,命无能持故,众同分等无實体故。
由此定知異诸转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攝,说为有情依食住者,当知皆依示现而说。
既異熟識是胜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经说:住滅定者,身、語、心行无不皆滅,而寿不滅,亦不离煖,根无變壞,識不离身。若无此識住滅定者,不离身識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行相麁、动,於所缘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尽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寿等識在,依何而说識不离身?
若謂後时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离身,是則不應说心行滅,識与想等起滅同故。寿、煖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过,故應許識如寿、煖等實不离身。又此位中若全无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数,豈得说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无,誰能執持诸根、寿、煖?无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无寿等。既尔,後識必不還生,说不离身,彼何所屬?诸異熟識捨此身已,离識餘身无重生故。
又若此位无持种識,後識无种,如何得生?过去、未来不相應法非實有体已極成故。诸色等法离識皆无受熏、持种亦已遮故。然滅定等无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寿、煖,有情攝故。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离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离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若无五識名无心者,應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无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转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若有心所,经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滅,何所相違?
无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时,心亦應滅。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若尔,語行尋、伺滅时,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时,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见息滅时,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时,語定无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时,心定隨滅,如何可说彼滅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时,彼亦應滅。既尔,信等此位亦无,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无,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无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缘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离故。
如受缘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缘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无明觸所生诸受为缘生愛,曾无有处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若无心所,識亦應无,不见餘心离心所故,餘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无所依、缘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经说:意、法为缘,生於意識,三和合觸,与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与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无心所?
若謂餘时,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觸,亦无受等。
若尔,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说滅受、想耶?
若謂厭时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既尔,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不應是染或无記性,诸善定中无此事故;餘染、无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无貪等善根相應。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胜义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无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尔,必与善根相應,寧说此心独无心所?故无心所,心亦應无。
如是推徵,眼等转識於滅定位非不离身,故契经言不离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时不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无想等位,類此應知。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若无此識,彼染、净心不應有故。
謂染、净法以心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類別故。
若无此識持烦恼种,界、地往還,无染心後,诸烦恼起,皆應无因,餘法不能持彼种故,过去、未来非實有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則无三乘學、无學果,诸已斷者皆應起故。
若无此識持业、果种,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诸业、果起,亦應无因,餘种、餘因前已遮故。若诸业、果无因而生,入无餘依涅槃界已,三界业果還復應生,烦恼亦應无因生故。
又行缘識應不得成,转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说名色,行为缘故,时分懸隔无缘义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若无此識持世、出世清净道种,異類心後,起彼净法皆應无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入无餘依涅槃界已,彼二净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无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无因而生非释种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无三乘道果。
若无此識持烦恼种,转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染、净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种,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来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种理不成故。既无所斷,能斷亦无,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无學;後诸烦恼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證此識有,理趣无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別有此識,教理显然,诸有智人,應深信受。
如是已说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5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转,缘彼,思量为性相。
6四烦恼常俱,謂:我癡、我见,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
7有覆无記攝,隨所生所繫。阿罗汉、滅定、出世道无有。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圣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胜餘識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业释,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释,如眼識等,識異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摽意名,为簡心、識,积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識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圣说此識依藏識故。
有义:此意以彼識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識,此无間斷,不假现識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义:此意以彼識种及彼现識俱为所依,虽无間斷,而有转易,名转識故,必假现識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转」謂流转,显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缘故。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种:
一、因缘依,謂自种子,诸有为法皆託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二、增上缘依,謂內六处,诸心、心所皆託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三、等无間缘依,謂前滅意,诸心、心所皆託此依,离開导根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滅已,现果方生,无种已生,《集論》说故,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有义:彼说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种说故;种生芽等非胜义故;种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然种自類因果不俱,种、现相生決定俱有,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後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自性」言显种子自類前为後因,「他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攝大乘論》亦作是说:藏識染法互为因缘,猶如束蘆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後。
設有处说种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转理門。
如是八識及诸心所,定各別有种子所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識意識为依,此现起时,必有彼故。无別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內、外处,佛说彼为十。」
彼頌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識种为眼等根,五識相分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种。《观所缘論》亦作是说: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別眼等,种与色識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遞为因故。
第七、八識无別此依,恒相續转,自力胜故。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有义:彼说理、教相違。
若五色根即五識种,十八界种應成杂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又五識种各有能生相、见分異,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见分种,應識蘊攝;若相分种,應外处攝,便違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处所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种,五根應是五識因缘,不應说为增上缘攝。
又鼻、舌根即二識种,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与圣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种,二界、五地为难亦然。
又五識种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无記。
又五識种无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种,應意識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又《瑜伽論》说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种,依但應二。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執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違。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執復转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識种,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彼有虛言都无實义,應五色根非无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处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业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现、种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业所感,則應一向无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业感,應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无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識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业种。
又缘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与五識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第七識虽无間斷,而见道等既有转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尔,彼應非转識攝,便違圣教转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说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識得转。彼論意言现行藏識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种。不尔,應说有藏識故,意識得转。
由此彼说理、教相違。
是故應言前五转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时意識;第六转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与五識俱时起者,亦以五識为俱有依;第七转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无转變,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有义:此说猶未尽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許现起識以种为依,識种亦應許依现識,能熏異熟,为生、長、住依,識种离彼不生、長、住故。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識业風所飄,遍依诸根,恒相續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是故,藏識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种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餘如前说。
有义:前说皆不應理,未了所依与依別故。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缘而得生、住,诸所仗託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若法決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內六处,餘非有境、定、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无所缘故。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所依,彼非主故。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隨宜假说。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种必不转故。同境、分別、染净、根本,所依別故。圣教唯说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謂七、八識,隨闕一种必不转故。虽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圣教唯说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識攝,近相順故。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謂第八識,藏識若无,定不转故。如伽他说:
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依止心及意,餘转識得生。
阿赖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謂第七識,彼識若无,定不转故。論说:藏識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應尔。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说,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後開导依,有义: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为開导依。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为開导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为開导依。
有义:前说未为究理。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胜境,可如所说。
若自在位,如诸佛等,於境自在,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等流五識,既为決定、染净、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缘,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故《瑜伽》说:決定心後,方有染净,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转,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经尔所时,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转,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尔。
彼意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識俱相續转,既眼識时非无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若增盛境相續现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时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为彼六識等无間缘,即施設此名为意根。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为彼六識等无間缘。或彼應言:若此六識为彼一識等无間缘。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义。
五識起时,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为開导依?
无心睡眠、悶绝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时,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与彼为開导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导,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尔?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为開导依。
圓鏡智俱第八净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尔,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为開[*]导依。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應说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为開导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为開导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为開导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为開导依。皆不違理,由前说故。
有义:此说亦不應理。
開导依者,謂有缘法、为主,能作等无間缘。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导名開导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若此与彼无俱起义,说此於彼有開导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为開导依?若許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又一身中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无間缘,色等應尔,便違圣说等无間缘唯心、心所。
然《攝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間缘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无間缘,奪因缘故,不尔,「等」言應成无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无間缘。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为開导依,深契教理,自類必无俱起义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说。
虽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业必同,一開导时,餘亦開导,故展转作等无間缘,诸識不然,不應为例。
然诸心所非開[*]导依,於所引生无主义故。
若心、心所等无間缘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转依时,相應信等,此缘便闕,則違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无心睡眠、悶绝等位意識虽斷,而後起时彼開导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无自類心於中为隔名无間故,彼先滅时,已於今識为開导故,何烦異類为開导依?
然圣教中说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说:若此識无間,诸識決定生,说此为彼等无間缘。又此六識为彼六識等无間缘,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虽具三所依,而「依彼转」言但显前二,为显此識依、缘同故,又前二依有胜用故,或開导依易了知故。
如是已说此識所依,所缘云何?
謂即「缘彼」。
「彼」謂即前此所依識,圣说此識缘藏識故。
有义:此意缘彼識体,及相應法。
論说: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
謂缘彼体及相應法,如次執为我及我所。
然诸心所不离識故,如「唯識」言,无違教失。
有义:彼说理不應然,曾无处言缘觸等故。
應言此意但缘彼識见及相分,如次執为我及我所,相、见俱以識为体故,不違圣说。
有义:此说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缘外故;應如意識,缘共境故;應生无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應说此意但缘藏識及彼种子,如次執为我及我所。
以种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圣教。
有义:前说皆不應理。色等种子,非識蘊故,論说种子是實有故。假應如无,非因缘故。又此識俱萨迦耶见,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无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转义故,亦不應说二執前後,此无始来一味转故。
應知此意但缘藏識见分非餘,彼无始来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此唯執彼为自內我,乘語勢故,说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见义说二言。
若作是说,善順教理。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未转依位,唯缘藏識。既转依已,亦缘真如及餘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种平等性故。知诸有情胜解差別,示现种种佛影像故。
此中且说未转依时,故但说此缘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尔故。无我、我境,遍、不遍故。
如何此識缘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缘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为性相」者,双显此識自性、行相。
意以思量为自性故,即復用彼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转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转依位,亦審思量无我相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此中「俱」言,显相應义。
謂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運恒缘藏識,与四根本烦恼相應。
其四者何?
「謂我癡、我见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种。
我癡者:謂无明,愚於我相,迷无我理,故名我癡。我见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为我,故名我见。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并」表慢、愛、有见、慢俱,遮餘部執无相應义。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转識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有我见故,餘见不生。无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见?二取、邪见,但分別生,唯见所斷。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见,依我见生。此相應见,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见。
由见審決,疑无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烦恼唯四。
见、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无違,俱起何失?
《瑜伽論》说: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麁、細有殊,故彼此文,义无乖返。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不尔,「及餘觸等俱」故。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与思,意与遍行,定相應故。前说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无覆,显此異彼,故置「餘」言。
「及」是集义,前四後五合,与末那恒相應故。
此意何故无餘心所?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缘遂合境,无所希望,故无有欲。「胜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无始,恒缘定事,无所印持,故无胜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缘现所受境,无所記憶,故无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刹那別缘,既不專一,故无有定。「慧」即我见,故不別说。
善是净故,非此識俱。
隨烦恼生,必依烦恼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与四烦恼俱,前後一類,分位无別,故此識俱无隨烦恼。
「惡作」追悔先所造业,此識任運,恒缘现境,非悔先业,故无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众缘力,有时暫起,此識无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缘,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转,淺深推度,麁細发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转,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有义:彼释「餘」义非理。頌別说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烦恼故。烦恼必与隨烦恼俱,故此「餘」言,显隨烦恼。
此中有义:五隨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應。
如《集論》说: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
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烦恼若起,必由无堪任、囂动、不信、懈怠、放逸故。
掉舉虽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说貪分。如眠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说为癡分。
虽餘处说,有隨烦恼,或六、或十,遍诸染心,而彼俱依別义说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烦恼中,解通麁細,无記、不善,通障定、慧,相显说六。依二十二隨烦恼中,解通麁細二性,说十。故此彼说: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烦恼,并別境慧。我见虽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別,故開为二。
何缘此意无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麁动,此識審細,故非彼俱;无慚、无愧,唯是不善,此无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无餘心所,义如前说。
有义:應说六隨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忘念、散亂、惡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類,发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诸烦恼故。烦恼起时,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惛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诸染心皆能遍起。論说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違唯善法,純隨烦恼,通二性故。
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烦恼,并念、定、慧,及加惛沈。此別说念,准前慧释。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沈者,謂此識俱无明尤重,心惛沈故。
无掉舉者,此相違故。无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义:復说十隨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應。
《瑜伽論》说: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繫故。
若无邪欲、邪胜解时,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於所受境,要樂合、离,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诸烦恼故。
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无猶豫;故疑相應,亦有胜解。於所缘事,亦猶豫者,非烦恼疑,如疑人杌。
餘处不说此二遍者,缘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胜解非麁显故。
餘互有无,义如前说。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烦恼,加別境五,准前理释。
无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且疑他世为有、为无,於彼有何欲、胜解相?烦恼起位,若无惛沈,應不定有无堪任性;掉舉若无,應无囂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无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故染污心決定皆与八隨烦恼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簡擇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说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烦恼,并別境慧。无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释。
若作是说,不違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