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六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六
护法等菩萨造
已说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11善謂信、慚、愧、无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云何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净为性;對治不信,樂善为业。
然信差別,略有三种:一、信實有,謂於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宝真净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由斯對治彼不信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忍謂胜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礭陳此信,自相是何?
豈不適言,心净为性?
此猶未了,彼「心净」言,若净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净,慚等何別?心俱净法,为难亦然。
此性澄清,能净心等。以心胜故,立心净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虽善,非净为相。此净为相,无濫彼失。又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故净为相。
有说:信者愛樂为相。應通三性,体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缘。
有執信者隨順为相。應通三性,即胜解、欲。若印順者,即胜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离彼二体,无順相故。由此應知,心净是信。
云何为慚?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對治无慚,止息惡行为业。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贤、善,羞恥过惡,對治无慚,息诸惡行。
云何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为性;對治无愧,止息惡行为业。謂依世間诃、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过罪,對治无愧,息诸惡业。
羞恥过惡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若執羞恥,为二別相,應慚与愧,体无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圣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说十遍善心。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缘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缘有異?不尔,如何?善心起时,隨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义。故「慚」与「愧」,俱遍善心,所缘无別。豈不我说亦有此义?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难?
然圣教说:「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无貪等」者,等无瞋、癡。此三名根,生善胜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云何无貪?於有、有具,无著为性;對治貪著,作善为业。
云何无瞋?於苦、苦具,无恚为性;對治瞋恚,作善为业。
善心起时,隨缘何境,皆於有等,无著、无恚,观有等立,非要缘彼。如前慚、愧,观善、惡立,故此二种,俱遍善心。
云何无癡?於诸理事,明解为性;對治愚癡,作善为业。
有义:无癡即慧为性。《集論》说:此報、教、證、智決擇为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此虽即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见,故復別说。
有义:无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无明。如无貪、瞋,善根攝故。
論说:大悲无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无癡,以慧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无癡无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然《集論》说:慧为体者,舉彼因果,显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体,理必應尔。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烦恼攝。起惡胜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无癡必應別有。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为性;對治懈怠,滿善为业。
「勇」表胜進,簡诸染法。「悍」表精純,簡净无記。即显精進,唯善性攝。
此相差別略有五种。所謂:被甲、加行、无下、无退、无足。
即经所说: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
此五別者,謂初发心、自分、胜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发心、長时、无間、慇重、无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二加行、无間、解脫、胜進別故。
「安」謂輕安,遠离麁重,調暢身心,堪任为性;對治惛沈,转依为业。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適故。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为业。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体,无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別用故。虽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此應復待餘,便有无窮失。
勤唯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若普依持,即无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离无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別体。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對治掉舉,靜住为业。
謂即四法,令心遠离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无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杂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此无別体,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云何「不害」?於诸有情,不为損恼,无瞋为性;能對治害,悲愍为业。
謂即无瞋,於有情所,不为損恼,假名不害。
无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恼物害。无瞋与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麁相差別。
理實无瞋實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胜故。
有说:不害非即无瞋,別有自体,謂贤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恼。无瞋亦尔,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为損恼,慈悲贤善,是无瞋故。
「及」显十一,义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虽义有別,说种种名,而体无異,故不別立。
欣謂欲俱,无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
不忿、恨、恼、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厭謂慧俱无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不慳、憍等,当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不覆、誑、諂无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有义:不覆唯无癡一分;无处说覆亦貪一分故。
有义: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有义: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无猶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決定者,无猶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见者,无猶豫故。
不散亂体,即正定攝。正见、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无別翻對。
何缘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尔者?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诸染法遍六識者,胜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虽亦然,而数现起損恼他故;障无上乘胜因悲故;为了知彼增上过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说。
染、净相翻,净寧少染?
净胜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净,不應齊責。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义如前说。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有义: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
推尋事理,未決定时,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处各別,隨起一时,第二无故。要世間道斷烦恼时,有輕安故。不放逸、捨,无漏道时,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
論说: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时,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时,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众生时,有不害故。
有义:彼说未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无净信故。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说故。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觉支非无漏故。
若世間道无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善心起时,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論说:「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说。故彼所说,定非應理。
應说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无故。
〈決擇分〉说: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尔,便違〈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有义: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说:欲界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说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八識,隨位有无。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有义:五識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輕安故。
有义: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无調暢故。
此与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十一唯善。
輕安非欲,餘通三界。
皆學等三。
非见所斷。《瑜伽論》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见所斷。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12烦恼謂貪、瞋、癡、慢、疑、惡见。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攝故,得烦恼名。
云何为貪?於有、有具,染著为性;能障无貪,生苦为业。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云何为瞋?於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为业。
謂瞋必令身、心熱恼,起诸惡业,不善性故。
云何为癡?於诸理、事,迷闇为性;能障无癡,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謂由无明,起疑、邪见、貪等烦恼、隨烦恼业,能招後生杂染法故。
云何为慢?恃己於他,高舉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窮,受诸苦故。
此慢差別有七、九种,謂於三品、我、德处生。
一切皆通见修所斷,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類由斯起亦无失。
云何为疑?於诸諦理,猶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
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猶豫簡擇说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異故。
有义:此疑別有自体,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说:「六烦恼中,见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毘」助「末底」,執慧为疑,「毘」助「若南」,智應为識。界由助力,义便转變,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云何惡见?於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謂惡见者,多受苦故。
此见行相,差別有五:
一、萨迦耶见: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此见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二、邊執见: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
此见差別,诸见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三、邪见: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见诸餘邪執,如增上缘,名义遍故。
此见差別,诸见趣中,有執前際二无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现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释、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攝。
四、见取:謂於诸见及所依蘊,執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諍所依为业。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诸见戒禁及所依蘊,執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然有处说:執为最胜,名为见取,執能得清净,名戒取者,是影略说,或隨转門。不尔,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说为邪见,非二取攝。
如是總別十烦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见,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邊執见中通俱生者,有义:唯斷。常见相麁,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说:「何邊執见是俱生耶?謂斷见攝。」學现观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缘,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有义:彼論依麁相说,理實俱生,亦通常见。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聚集長时資具。故《显揚》等诸論皆说: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十烦恼,誰幾相應?
貪与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无染著故。
貪与慢、见,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说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说得相應。於五见境,皆可愛故,貪与五见相應无失。
瞋与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说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说得俱起;初猶豫时,未憎彼故,说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发故,说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尔。
瞋与二取,必不相應,執为胜、道,不憎彼故。
此与三见,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见,不生憎故,说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见,生憎恚故,说得俱起。斷见翻此,说瞋有、无。邪见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说瞋或无或有。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与疑,无相應义。
慢与五见,皆容俱起,行相展转,不相違故。然与斷见,必不俱生,執我斷时,无陵、恃故。
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疑不審決,与见相違,故疑与见,定不俱起。
五见展转,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癡与九种,皆定相應,诸烦恼生,必由癡故。
此十烦恼,何識相應?藏識全无;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无分別故。由称量等,起慢等故。
此十烦恼,何受相應?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与五受相應。貪会違缘,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有义:俱生分別起慢,容与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有义: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
分別慢等,純苦趣无,彼无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业,要分別起能发彼故。
疑後三见,容四受俱。欲疑无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缘憂俱见等,尔时得与憂相應故。
有义:俱生身邊二见,但与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无記故。分別二见,容四受俱,執苦俱蘊为我、我所。常、斷见翻此,与憂相應故。
有义:二见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处,缘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说:俱生一切烦恼,皆於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餘如前说。
此依實义,隨麁相者,貪、慢、四见,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与五受皆得相應。邪见及疑四俱,除苦。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独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与別境幾互相應?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见,各容四俱,疑除胜解,不決定故;见非慧俱,不異慧故。
此十烦恼何性所攝?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
上二界者,唯无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发惡行故。若是俱生,发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无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恼自、他处故。当知俱生身、邊二见,唯无記攝,不发惡业,虽数现起,不障善故。
此十烦恼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生在下地,未离下染,上地烦恼,不现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烦恼容现前故。
謂有漏道,虽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麁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彼但迷事,依外門转,散亂、麁动,正障定故。
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诸惑,皆容现前。
生在上地,下地诸惑,分別、俱生皆容现起。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时,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说,或隨转門。
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瑜伽》等说: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说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离欲地故。總缘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缘上故。餘五缘上,其理極成。
而有处言: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麁相说,或依別缘,不见世間執他地法为我等故;邊见必依身见起故。
上地烦恼亦缘下地,说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彼故。
總缘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缘下故。疑後三见,如理應思。
而说上或不缘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缘说。
此十烦恼,學等何攝?非學无學,彼唯善故。
此十烦恼何所斷耶?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分別起者,唯见所斷,麁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难斷故。
见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见道總缘諦故。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种,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处故;滅、道是彼怖畏处故。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见,唯果处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謂疑、三见,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蘊为胜能净,於自、他见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无明,与九同迷;不共无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见,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委細说者,貪、瞋、慢、三见、疑俱生,隨應如彼。
俱生二见及彼相應愛、慢、无明,虽迷苦諦,細难斷故,修道方斷。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观,故修所斷。
虽诸烦恼,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
彼親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无漏,名缘有漏、无漏烦恼。
缘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缘分別所起事境。缘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与質不相似故,名缘分別所起名境。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隨烦恼其相云何?
頌曰:
隨烦恼謂:忿、恨、覆、恼、嫉、慳、
13誑、諂与害、憍、无慚与无愧、掉舉与惛沈、不信并懈怠、
14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論曰:唯是烦恼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烦恼。
此二十种,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烦恼;无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烦恼;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烦恼。
云何为忿?依對现前不饒益境,憤发为性;能障不忿,執杖为业。謂懷忿者,多发暴惡身表业故。此即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別忿相用故。
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懷惡不捨,結怨为性;能障不恨,熱恼为业。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恼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別恨相用故。
云何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謂覆罪者,後必悔恼,不安隱故。
有义: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说此癡一分故,不懼当苦,覆自罪故。
有义: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麁显,唯说癡分,如说掉舉是貪分故,然说掉舉遍诸染心,不可執为唯是貪分。
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觸暴熱,佷戾为性;能障不恼,䖧螫为业。謂追往惡,觸现違缘,心便佷戾,多发囂暴、凶鄙麁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別恼相用故。
云何为嫉?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为性;能障不嫉,憂慼为业。謂嫉妬者闻见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別嫉相用故。
云何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祕悋为性;能障不慳,鄙畜为业。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积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为体,离貪无別慳相用故。
云何为誑?为獲利譽,矯现有德,詭詐为性;能障不誑,邪命为业。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现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为体,离二无別誑相用故。
云何为諂?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为性;能障不諂教誨为业。謂諂曲者,为網帽他,曲順时宜,矯設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为体,离二无別諂相用故。
云何为害?於诸有情,心无悲愍,損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謂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说。
云何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謂憍醉者,生長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为体,离貪无別憍相用故。
云何无慚?不顧自、法,輕拒贤善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为业。謂於自、法无所顧者,輕拒贤善,不恥过惡,障慚生長,诸惡行故。
云何无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为业。謂於世間无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过罪,障愧生長,诸惡行故。
不恥过惡,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若執不恥为二別相,則應此二体无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圣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说俱遍惡心。
不善心时,隨缘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义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缘不異,无別起失。
然诸圣教说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说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为业。
有义: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说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有义:掉舉非唯貪攝,論说掉舉遍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说是烦恼共相攝故,掉舉离此无別相故。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貪位增,说为貪分。
有义:掉舉別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说他分,体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说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说。掉舉別相,謂即囂动,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离烦恼无別此相,不應別说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云何惛沈?令心於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为业。
有义:惛沈癡一分攝,論唯说此是癡分故,惛昧沈重是癡相故。
有义:惛沈非但癡攝,謂无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烦恼皆无堪任,离此无別惛沈相故。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癡相增,但说癡分。
有义:惛沈別有自性,虽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说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沈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无堪任故。若离烦恼无別惛沈相,不應別说障毘鉢舍那故。无堪任非此別相,此与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为相,正障无癡,而非瞢重,惛沈於境瞢重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心秽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为性;能障精進,增染为业。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无記事而策勤者,於诸善品无進、退故,是欲、胜解,非別有性。如於无記,忍可樂欲,非净、非染,无信不信。
云何放逸?於染、净品,不能防、修,縱蕩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为业。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净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体。虽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云何失念?於诸所缘,不能明記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为业。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有义:失念念一分攝,说是烦恼相應念故。
有义: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说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有义: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論復说此遍染心故。
云何散亂?於诸所缘,令心流蕩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为业。謂散亂者发惡慧故。
有义: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说此是癡分故。
有义: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说是三分故,说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胜餘法故,说为散亂。
有义:散亂別有自体,说三分者是彼等流,如无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说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离彼三,无別自体,不應別说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缘,虽一刹那,解、缘无易,而於相續有易义故。染污心时,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缘,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猨猴有暫时住,故掉与亂,俱遍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观境,謬解为性;能障正知、毀犯为业。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有义:不正知慧一分攝,说是烦恼相應慧故。
有义: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说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义: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論復说此遍染心故。
「与」、「并」、「及」言显隨烦恼非唯二十,《杂事》等说貪等多种隨烦恼故。
隨烦恼名,亦攝烦恼,是前烦恼等流性故;烦恼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烦恼,非烦恼攝故。
唯说二十隨烦恼者,謂非烦恼,唯染、麁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如是二十隨烦恼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无慚、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三种,有义是假,有义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烦恼勢力起故。
此二十中,小十,展转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麁猛,各为主故。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说:大八遍诸染心。展转小、中,皆容俱起。
有处说: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时,不俱起故。有处但说: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麁猛,五識中无。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有义: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
有义: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
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實义如是,若隨麁相,忿、恨、恼、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麁,亦如實义。
如是二十,与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染念、染慧,虽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缘现、曾習類境。忿亦得缘刹那过去,故忿与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时,心亦躁擾,故亂与定相應无失。
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小十定非见、疑俱起。此相麁动,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与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与諂,貪、癡、慢俱。行相无違,貪、癡分故。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无記。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见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无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中二、大八,下亦缘上。上缘貪等,相應起故。
有义:小十,下不缘上。行相麁近,不遠取故。
有义:嫉等亦得缘上。於胜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諂、誑,上亦缘下。下缘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释子,起諂、誑故。憍不缘下,非所恃故。
二十皆非學、无學攝。此但是染,彼唯净故。
後十,唯通见、修所斷,与二烦恼相應起故。见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烦恼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迷諦親疎等,皆如烦恼说。
前十,有义:唯修所斷,缘麁事境,任運生故。有义:亦通见、修所斷。依二烦恼勢力起故。缘他见等,生忿等故。见所斷者,隨所應缘,總、別惑力,皆通四諦。此中有义:忿等但缘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麁淺,不深取故。有义: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然忿等十,但缘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缘有漏等,准上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