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卷第五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
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五
护法等菩萨造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有义: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义: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顶,違圣言故。
應说: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缘不善业所引果故。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缘有喜地善业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缘有樂地善业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顶,捨受相應,缘唯捨地善业果故。
有义:彼说亦不應理。此无始来,任運一類,缘內執我,恒无转易,与變異受,不相應故。
又此末那与前藏識义有異者,皆別说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说。既不別说,定与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未转依位,与前所说心所相應;已转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转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转故。恒於所缘平等转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有覆无記所攝,非餘。
此意相應四烦恼等,是染法故;障礙圣道,隱蔽自心,说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无記。
如上二界诸烦恼等,定力攝藏,是无記攝。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转故,亦无記攝。
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謂生欲界,现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顶應知亦然;任運恒缘自地藏識,執为內我,非他地故。
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现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缘彼執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
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若已转依,即非所繫。
此染污意,无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
「阿罗汉、滅定、出世道无有。」
阿罗汉者,總显三乘无學果位。此位染意种及现行,俱永斷滅,故说无有。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说无有。
謂染污意,无始时来,微細一類,任運而转,诸有漏道,不能伏滅;三乘圣道,有伏滅义。真无我解,違我執故。後得无漏现在前时,是彼等流,亦違此意。真无我解,及後所得,俱无漏故,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圣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由未永斷此种子故,从滅尽定、圣道起已,此復现行,乃至未滅。
然此染意相應烦恼,是俱生故,非见所斷。是染污故,非非所斷。
極微細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頓斷,勢力等故;金刚喻定现在前时,頓斷此种,成阿罗汉,故无學位,永不復起。
二乘无學,回趣大乘,从初发心,至未成佛,虽實是菩萨,亦名阿罗汉。應义等故,不別说之。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位无故。又说:四惑恒相應故。又说:为識杂染依故。
有义:彼说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经说有故。
无染意識,如有染时,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論说:藏識決定恒与一識俱转,所謂末那;意識起时,則二俱转,所謂意識,及与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转,乃至或时頓起五識,則七俱转。若住滅定,无第七識,尔时,藏識應无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转。住圣道时,若无第七。尔时,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尔时,藏識定二俱转?
《显揚論》说:末那恒与四烦恼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若由論说:阿罗汉位无染意故,便无第七。應由論说:阿罗汉位捨赖耶故,便无第八。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又诸論言:转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净識。此識无者,彼智應无。非离所依有能依故。不可说彼依六转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无學位,若无第七識,彼第八識,應无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如未證補特伽罗无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无我者,法我執恒行,此識若无,彼依何識?非依第八,彼无慧故。由此應信,二乘圣道、滅定、无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无我故。
又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为第六依。圣道起时,及无學位,若无第七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有无依。五恒有依,六亦應尔。
是故定有无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现前。言彼无者,依染意说;如说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應尔。
此意差別,略有三种:
一、補特伽罗我见相應;二、法我见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萨有漏心位,彼缘阿赖耶識,起補特伽罗我见。
次通一切異生、声闻、独觉相續、一切菩萨法空智果不现前位,彼缘異熟識,起法我见。
後通一切如来相續、菩萨见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现在前位,彼缘无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補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亦必现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我、法二见,用虽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体虽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二乘有學圣道,滅定现在前时;頓悟菩萨,於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现在前时,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二乘无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现前时,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八地以上,一切菩萨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现前时,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如契经说:八地以上,一切烦恼,不復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所知障,是现非种。不尔,烦恼亦應在故。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虽名不染;於诸菩萨,亦名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无記。於二乘等,说名无覆,不障彼智故。是異熟生攝,从異熟識恒时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如增上缘,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离眼等識,有別自体?
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謂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意、識三种別义。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义。
如是三义,虽通八識,而隨胜显。第八名心,集诸法种,起诸法故;第七名意,缘藏識等,恒、審思量,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麁动間斷,了別转故。
如《入楞伽》伽他中说:
「藏識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識。」
又大乘经处处別说有第七識,故此別有。诸大乘经是至教量,前已广说,故不重成。
《解脫经》中,亦別说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
「染污意恒时,诸惑俱生滅,若解脫诸惑,非曾非当有。」
彼经自释此頌义言:有染污意,从无始来,与四烦恼,恒俱生滅。謂我见、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烦恼已,此意从彼便得解脫。尔时,此意相應烦恼,非唯现无,亦无过、未,过去、未来,无自性故。如是等教,诸部皆有,恐厭广文,故不繁述。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謂契经说:不共无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无此識,彼應非有。
謂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无明,覆真實义,障圣慧眼。如伽他说:
「真义心当生,常能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无明。」
是故契经说:異生類恒处長夜,无明所盲,惛醉纏心,曾无醒觉。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无明时,便違经义。俱異生位,迷理无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无此失。
染意恒与四惑相應,此俱无明,何名不共?
有义:此俱我见、慢、愛,非根本烦恼,名不共何失?
有义:彼说理、教相違。純隨烦恼中,不说此三故,此三,六、十烦恼攝故。处处皆说染污末那与四烦恼恒相應故。
應说四中,无明是主,虽三俱起,亦名不共。从无始際,恒內惽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此俱见等,應名相應,若为主时,應名不共?如无明故,許亦无失。
有义: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若尔,餘識相應烦恼,此識中无,應名不共。依殊胜义,立不共名,非互所无,皆名不共。謂第七識相應无明,无始恒行,障真义智,如是胜用,餘識所无,唯此識有,故名不共。既尔,此俱三亦應名不共。无明是主,独得此名。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说无明。
不共无明,總有二种:一、恒行不共,餘識所无;二、独行不共,此識非有。
故《瑜伽》说无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无明;非貪等俱者,名独行无明。是主独行,唯见所斷。如契经说:「诸圣有學,不共无明,已永斷故,不造新业。」非主独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见、修所斷故。
恒行不共,餘部所无;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生於眼識。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於意識。若无此識,彼意非有。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此識若无,彼依寧有?
不可说色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无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亦不可说五識无有俱有所依,彼与五根俱时而转,如牙、影故。又識与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时。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若无此識,彼應非有。
謂若意識现在前时,等无間意已滅非有。过去、未来,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尔,如何说名为意?若謂假说,理亦不然。无正思量,假依何立?若謂现在,曾有思量,尔时名識,寧说为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又契经说:无想、滅定染意若无,彼應无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体数无異。若无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无,彼二何別?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无此識,彼應无染。
謂彼長时,无六转識;若无此意,我執便无。非於餘处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无我執。彼无我執,應如涅槃,便非圣贤同所诃厭。
初、後有故,无如是失。中間長时无故,有过。去、来有故,无如是失。彼非现、常,无故,有过。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不相應法,前已遮破。
藏識无故,熏習亦无。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无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贤圣同诃厭彼。
又契经说:異生善、染、无記心时,恒帶我執,若无此識,彼不應有。
謂異生類,三性心时,虽外起诸业,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故《瑜伽》说:染污末那,为識依止,彼未滅时,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见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依如是义,有伽他言:
「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时,識縛終不脫。」
又善、无覆无記心时,若无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去、来缘縛,理非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无漏故。
又不可说: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现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亦不可说:从有漏种,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种先无因可成有漏故。
非由漏种,彼成有漏;勿學无漏心,亦成有漏故。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无記业,非烦恼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然诸有漏,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种,後时现起,有漏义成;異生既然,有學亦尔。无學有漏,虽非漏俱;而从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於理无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义成。此意若无,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种,诸有智者,應隨信學。
然有经中说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转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说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种。
如是已说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8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种,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
此識差別總有六种,隨六根、境,种類異故。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义故。五謂依、发、屬、助、如根,虽六識身皆依意转,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无相濫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义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独得法識名,故六識名无相濫失。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说;若得自在,诸根互用,一根发識,缘一切境;但可隨根,无相濫失。
《庄严論》说:如来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转者,且依麁显、同類境说。
《佛地经》说: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业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缘,无此能故。
然六转識所依、所缘,麁显極成,故此不说。前隨义便,已说所依;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双显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为自性故;即復用彼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为識故。
如契经说: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诸色;广说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诸法。
彼经且说,不共所依,未转依位,见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说。
此六转識,何性攝耶?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俱非者,謂无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为善,人、天樂果,虽於此世能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虽於此世能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义中,不可記別,故名无記。
此六转識若与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与无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无記性攝。
有义:六識三性不俱。
同外門转,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导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尔时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瑜伽》等说:藏識一时与转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滅,无相違过。
有义:六識三性容俱。
率尔、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五識与意,虽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难,於此唐捐。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从定起者,与定相應意識俱转,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声。若不尔者,於此音声,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声时,即便出定,領受声已,若有希望,後时方出。
在定,耳識率尔闻声,理應非善。未转依者,率尔墮心,定无記故。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与五善等性同。
诸处但言五俱意識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杂集論》说:等引位中五識无者,依多分说。
若五識中,三性俱转,意隨偏注,与彼性同。无偏注者,便无記性。故六转識,三性容俱。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种故。
六識与幾心所相應?
頌曰:
9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烦恼、隨烦恼、不定,皆三受相應。
論曰:此六转識,總与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恒依心起,与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心於所缘,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故《瑜伽》说: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说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缘總相。餘处復说:欲亦能了可樂事相,胜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诸心所法,皆於所缘,兼取別相。
虽诸心所,名义无異,而有六位种類差別: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烦恼有六,隨烦恼有二十,不定有四。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缘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烦恼攝故。唯是烦恼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然《瑜伽論》合六为五,烦恼、隨烦恼,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时、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无。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种類差別。
此六转識,易脫不定,故皆容与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说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说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说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说名心受,唯依心故。又三皆通有漏、无漏,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或各分三:謂见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无學、非二,为三。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无覆二无記受。
有义: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烦恼,不发业者,是无記故。
彼皆容与苦根相應。
《瑜伽論》说:若任運生一切烦恼,皆於三受现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与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杂集論》说:若欲界繫任運烦恼,发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无記。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无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无異故;无分別故;平等转故。
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为樂。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无分別故。
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为苦。
意識俱者,有义:唯憂,逼迫心故。诸圣教说: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瑜伽論》说:生地獄中诸有情類,異熟无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说: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为憂,況餘輕者?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恒名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杂受、純受有輕重故。㮈落迦中唯名为苦,純受尤重,无分別故。
《瑜伽論》说:若任運生一切烦恼,皆於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又说: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記性。彼邊執见,應知亦尔。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说憂根非无記故。又《瑜伽》说:地獄诸根,餘三现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尔。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现行捨故。
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寧知彼文,唯说客受?應不说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时无故。不應彼論唯说客受,通说意根,无異因故。
又若彼論依客受说,如何说彼定成八根?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说憂根为第八者,死、生、悶绝寧有憂根?
有執苦根为第八者,亦同此破。
設執一形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业招,容无形故。彼由惡业,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无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无有喜根。故極苦处,意迫名苦,无有憂根。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餘处说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转理说。或彼通说:餘杂受处,无異熟樂,名純苦故。
然诸圣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说,或隨转門,无相違过。
《瑜伽論》说:生地獄中诸有情類,異熟无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说: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者,亦依隨转門。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说为憂。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虽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亦名樂。《显揚論》等,具显此义。然未至地定无樂根,说彼唯有十一根故。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处,亦苦根攝。
此等圣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有义: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转,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缘,五三受俱,意亦應尔,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说:藏識一时与转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滅,无相違过。
有义: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与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无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诸佛已斷憂、苦事故。
前所略摽六位心所,今應广显彼差別相。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頌曰:
10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广说。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由教及理,为定量故。
此中教者,如契经言:眼、色为缘,生於眼識,三和合觸,与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广说。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又契经说:若根不壞,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经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广说,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此等圣教,誠證非一。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无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應无故。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欢、慼、捨相。无心起时,无隨一故。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时无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无心起位,无此隨一,故必有思。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义至当说。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缘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说故。
云何为欲?
於所樂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有义: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离,豈非有欲?
此但求彼不合离时,可欣自体,非可厭事。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无欲。缘可欣事,若不希望,亦无欲起。
有义: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离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无欲。缘欣、厭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
有义:所樂,謂欲观境,於一切事,欲观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观,隨因境勢,任運缘者,即全无欲。
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经说「欲为诸法本」。
彼说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識故。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如说诸法,愛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说欲为诸法本者,说欲所起一切事业。或说善欲,能发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说此勤依为业。
云何胜解?於決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缘不能引转。
故猶豫境,胜解全无。非審決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攝。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礙故,皆有胜解。
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胜发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胜发起,此應復待餘,便有无窮失。
云何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为性,定依为业。
謂数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体、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有说:心起必有念俱,能为後时憶念因故。
彼说非理。勿於後时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为後时憶念因故。
云何为定?於所观境,令心專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
謂观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歷观诸諦,前後境別,應无等持。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说誠言。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若謂此定,令刹那頃,心不易缘,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刹那心,自於所缘,无易义故。
若言由定,心取所缘,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缘故。
有说:此定体即是心。经说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说彼言故。
根、力、觉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云何为慧?於所观境,簡擇为性,斷疑为业。
謂观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簡擇故,非遍行攝。
有说:尔时,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對法说为大地法故;诸部對法,展转相違,汝等如何執为定量?
唯觸等五,经说遍行。说十非经,不應固執。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有义: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时,必有餘四。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四一切中,无後二故。又说此五,缘四境生,所缘、能缘,非定俱故。
應说此五,或时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观,唯起專注。謂愚昧類,为止散心,虽專注所缘,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无慧。
彼加行位,少有闻、思,故说等持,缘所观境;或依多分,故说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无慧,诸如是等,其類寔繁。
或於所观,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或时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胜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观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时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观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时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观境中,起前四种;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观境中,起後四种,合有五四。
或时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观境中,具起五种。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尔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无,如前已说。
第六意識诸位容俱,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有义:五識,此五皆无;缘已得境,无希望故;不能審決,无印持故;恒取新境,无追憶故;自性散动,无專注故;不能推度,无簡擇故。
有义:五識,容有此五:虽无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义故;於境虽无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义故;虽无明記曾習境体,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虽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义故。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虽於所缘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义故。由此圣教说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慧无失。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得自在时,此五定有。
樂观诸境,欲无減故;印境胜解,常无減故;憶習曾受,念无減故;又佛五識,缘三世故;如来无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有义: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无故。
有义:一切,五受相應。論说憂根於无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处,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说故。論说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义如前说。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诸門分別,如理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