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 [cf. No. 1585]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本)
沙門基撰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绝名相於常寂之津。至觉逈照其宗,將圣独甄其宰,无言之言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𭱒章而海𤀹。匪屬具体隣智,渲賾釣深,則空性了义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一支,天親菩萨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銷景,綫华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謬日,顧惟法宝,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迹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尘而说有;解惠縛於《攝論》,表縱圣而談空。鑒洽智周,窮神尽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释文未就,归真上遷,义繁文約,泉源重祕。爰有护法等十大菩萨,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神八藏,振金声而流妙释,净彼真識,成斯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净唯識論》,义苞權實,陵鷲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而騰彩。總诸经之綱領,索隱涵宗;括众論之菁华,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与潢河爭流,雷霆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汉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译经律义,繼武聯蹤,多覿葱右之英,罕闻天竺之秀,音韻壤隔,混宮宇於华、戎;文字天懸,昧形声於胡、晉,虽則髣髴糟粕,未能曲尽幽玄,大义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云凝,幽絢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玄奘——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臺;蓄德居宗,涌談漪於智沼,騖三轮之宝躅,逈晉金沙;澄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躯殉法,委運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显異,固蘊福而延祥,备踐神蹤,窮探祕府,先贤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宝偈南贊,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陵揜千古。詎与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声明;童寿流芳,徒见称於中观,云尔而已矣!斯本彙聚,十释群分,今總詳译,糅为一部,商搉华梵,徵詮輕重,陶甄诸义之差,有叶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号。「成」乃能成之称,以成立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为义,唯有識大觉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义著。「唯」謂簡別,遮无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識体即「唯」,持业释也,識性、識相皆不离心,心所、心王以識为主,归心泯相,總言「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释,依士立名,蘇漫多声,屬主为目。「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义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业释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释也。基學慚融,愷忝倍译以操觚业,謝顏游謬,廁資於函杖,屬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备受指麾,庶玄鑒来英,鏡詳幽致尔。(其此广释題目及下所有別义,并如《樞要》一一別解)。
論云:稽首唯識性、滿、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樂诸有情。
述曰:初发論端,略以五門解释:一、辨教时、機;二、明論宗、体;三、藏乘所攝;四、说教年主;五、判释本文。
第一、辨教时、機,於中有二:初辨说教时会;後辨教所被機。辨说教时会者,如来設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时亦異。
诸異生類无明所盲,起造惑、业,迷執有我,於生死海淪沒无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转四諦轮,说《阿笈摩》,除我有執,令小根等漸登圣位。彼闻四諦,虽斷我愚,而於诸法迷執實有。世尊为除彼法有執,次於鷲嶺说诸法空,所謂《摩诃般若经》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闻世尊密义意趣说无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为无上理。由斯二圣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道。
如来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时演了义教《解深密》等,会说一切法唯有識等。
心外法无,破初有執,非无內識,遣執皆空。离有、无邊,正处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经,所謂《华严》、《深密》、《如来出现功德庄严》、《阿毘達磨》、《楞迦》、《厚严》,十一部論:《瑜伽》、《显揚》、《庄严》、《集量》、《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观所缘缘》、《二十唯識》、《辨中邊》、《集論》等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时,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经》广说其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时。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时年月前後,《解深密经》说唯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无三时前後次第,即《花严》中说唯心是。
初成道竟最第一说,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种皆是。若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时教。若唯被菩萨,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显頓、漸无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声闻亦在坐故,如《樞要》说。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种姓: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四、不定;五、无姓。此論第三云:入见菩萨皆名胜者,證阿赖耶故。正为说。又见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转依,故亦为说。又云:无姓有情不能窮底,故说甚深。趣寂种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萨者,非被独觉、声闻、无姓三种機也。故所被機,必唯上品,所显幽旨,亦离二邊。浩污包括,难可詳矣!依《楞迦经》被五种姓,依《大般若》被四种姓,《庄严論》等与此稍異,如《樞要》说。
二、明論宗、体,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体,皆如《樞要》说。明論宗者,诸愚夫類从无始来,虛妄分別因缘力故,執离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如来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义。《华严》等中说一切法皆唯有識,天親菩萨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义周圓,离於广、略。
後护法等,依上经論,採撮精要,广释頌文,名《成唯識》。故此即以唯識为宗,識有,非空;境无,非有,以为宗也。虽具明诸法,皆不离識也。明論体者,依《瑜伽論.攝释分》初第八十一说:经体有二:一、文;二、义。文是所依,义即能依。由能詮文,义得显故。龍軍論師、无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缘力,其可闻者,自意識上文、义相生,似如来说。此文、义相虽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缘,名为佛说,佛實无言。此若依本,乃无文、义,唯有无漏大定、智、悲。
若依自識,有漏心现,即似无漏文、义为体;无漏心现,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此即如来實不说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问经》等,佛皆自说:我成佛来,不说一字,汝亦不闻。論说聚集,显现为体,此即无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护法、親光等云:或宜闻者本願缘力,如来識上文、义相生,實能、所詮,文、义为体。若依本说,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经》云:我未所说,乃有尔所。《二十論》说:展转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说法,言「不说」者,是密意说。此論根本既是佛经,故出体者應如经说。此释虽二,然此論主无不说法,取後解也。總論出体略有四重:一、攝相归性,皆如为体。故经说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从心,一切唯識,如经中说「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说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处收。《瑜伽論》说色蘊攝彼,十处全等。上来第二、第四体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从心。并言佛说,乃是第四、性用別論。闻者似法,说者真教,俱净法界平等所流。約本为言,此教亦以真如为体,此即第一、攝相归性。能说、能聽所有名等,声上屈曲,离声无体。故假从實,体即是声,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声,謂诸圣说。
虽出四体,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今此論体若从所闻,有漏心變;或从能说有漏文、义唯屬依他相、名等攝,无漏心變;或无漏说,正智所攝,通圓成實,无漏有为,通二性故,此所詮体,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体,即声、名等,经、体虽二,今取能詮声、名、句等,正教体故。问: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声等亦无漏攝?名、句、文三自性无記,如何可说通无漏善?答:依隨转門,二乘等身,说十五唯有漏,名等唯无記。依今大乘,若唯如来後得说法声、名、句、文,真善无漏。《十地論》说:说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声;二善字。《能斷金刚般若論》说:我法唯善,汝唯无記。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无礙解。境有差別,法缘名等,辭缘於声。又《解深密经》及《瑜伽》七十八说:第九地斷二种愚:一、於无量所说无量名、句、字陀罗尼自在愚。下此論第九云:无量名、句、字是法无礙解。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无漏善,故为教体,於理无違。问:若明教体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萨说?答:《无性释》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说。《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转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展转互为增上缘故。
问:过去、未来既非實有,非有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答:《无性释》云:「隨墮八时,闻者識上,直、非直说,聚集显现,以为体性。」
謂八时中,闻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种言说聚集现故。如《瑜伽論》八十一说:诸行无常,有起尽法,生必滅故,彼寂为樂。如言「诸」字,率尔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虽多刹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卷说:又一刹那五識生已,从此无間必意識生故。復言行时,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现,謂率尔、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诸目一切行。故《瑜伽》说:尋求无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时,生即不定,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故,復说「无」字。於此时中有先三心,於「无」字上但有其二,謂率尔、尋求。未決定知无所无故,即从決定後,却起尋求。論但定说率尔、尋求定无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復言常时五心并具,其义可解。由「前」字力,展转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时方能解义,染、净等心方乃得转。故虽无过、未,而教体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尔,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尔、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时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初字有率尔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净等生。五心方具,名为聚集,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义,如《樞要》说。此中出体虽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种:一、攝境从心;二、性用別質。无性意取攝境从心,护法意说性用別質,教体即是能说声等。不尔,教体便成有漏或染无記,三宝、真如亦應如是。
故护法释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说法者,識上现故。至下第十,論自当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说有二藏:一、菩萨藏;二、声闻藏。然独觉教少於声闻,从多为藏,名声闻藏。或说三藏:一、素呾览;二、毘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说六藏:菩萨、声闻各有三故。独觉更无別戒律等,故无三藏可得成九。此於二藏,菩萨藏收,上乘攝故;三藏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诸法相故;六藏之內,菩萨藏中《對法》藏攝。乘所攝者,或说一乘,《妙法》、《花》等;或说三乘,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处处经論皆同说故。无唯说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说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种姓,後二唯攝第五无性。此論正是一乘所攝,三乘之中菩萨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此對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说。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主。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萨出生造論。依今所傳,诸部说異。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萨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时唯有親胜、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释,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释。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萨之所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释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罗,唐言护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罗毘荼國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泉於海𤀹,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声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无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樂霄迎,悲声慟城,空中響報。婆罗門曰:此是贤劫之一佛也!故诸神異,难以备言。二、梵云寠(瞿字上声)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业冠前英,道光时彥,芳声流於四主,雅韻驤於五天,圣德神奇,未易詳舉。三、梵云悉恥罗末底,唐言安慧,即糅杂集,救《俱舍論》,破正理師。护法論師同时先德,南印度境罗罗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小運,飛兰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难提議。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胜,天親菩萨同时人也。本頌初行先为略释,妙得作者之意,後德因而释焉。五、梵云难陀,唐言欢喜,胜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种子,此師所说。造《瑜伽释》等,大有制作。六、梵云戍陀戰達罗,唐言净月,安慧同时,造《胜义七十释》及《集論释》之論師也。七、梵云質呾罗婆拏,唐言火辨,亦世親同时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虽隱俗而道高真侶。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罗,唐言胜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罗,唐言胜子。十、梵云若那戰達罗,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並护法菩萨之門人也,或释《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高,难尽言也。製此释者虽十論師,於中护法声德独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说最有研尋,於诸义中多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众師,頴超群圣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释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释本文。
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说,世親菩萨臨終时造,未为長行广释,便卒,故无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释文,具有三分:初归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诸圣教」下,正释本文,名「依教广成分」。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释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释文有斯三分。就初分中,此初一頌,彼护法等归敬福田,憑力求护,投誠述己,彰释論因。次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本師为令含識得胜果等,製論本頌造論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释論之意,可知本師亦尔。不尔,本師豈不令法久住,利樂诸有情也!就初頌中,上之兩句归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释論意。
释本文者,「稽首」二字显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体。若依俗释,「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业,敬相不尽。今但舉身,义显意、語二业亦敬。又依理解,起慇净心,策殊胜业,申誠归仰,敬礼之異名也。此通三业,敬相乃周。
瞿波論師云:三业礼者,欲显大師有天眼故,以身业礼;有天耳故,以語业礼;有他心故,以意业礼。又生三业圓滿善故,以三业礼。如《僧祇律》中说:在明,去遠,須以身礼,以可见故;在闇,去近,須以語礼,以可闻故;在闇,復遠,須以意礼,不可见闻故。又显敬礼三轮因故,須三业礼。
天親《攝論》归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无倒归命礼。」故知「稽首」理通三业。次言「唯識性滿分清净者」,显所敬体。言「唯識性」略有二种: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净;於後唯識性,所證清净。
又有二种: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胜义,即圓成實。於前,所斷清净;於後,所得清净。
此释准下第九卷初,唯識性解。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为,通有、无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业释也;「性」即是識,圓成自体唯是真如,无为无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释也。
唯內證净,为簡依他,故说識性。何故須簡?有漏依他,不可敬故;无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胜故,非诸圣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净故,略不敬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说。若於識性滿净即者,是持业释,净屬人故;滿净之者,是依士释,净屬智故。今取後释。此即如来智周德圓,窮真如性,故称为「滿」;澂鑒无垢,二障都尽,说名「清净」。澂鑒曰「清」,无垢名「净」,「者」即假者,意显如来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净者」。於唯識性「分清净者」,「分」謂少分,「净」者同前,即诸菩萨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觉未圓明,名「分净者」。欲显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说「滿、分净」。
於所归敬合有七释。三如《樞要》。今以理准四义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种。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说一心经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造三十頌显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显。論文虽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说識性教.理。滿清净者於教为胜。本教主故。分清净者於理为胜。显理胜故。由於識性滿.分净故。如来能说教。弟子能显理。故今归敬唯法非人何故但敬法而非人诸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从此生故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释二師。本謂如来。於唯識性滿清净者。释謂頌主。於唯識性分清净者。唯識性声境第七攝。是能差別。
滿、分净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
故此頌所舉唯識性,言显是所證,而意归敬能證彼人滿、分净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体所生,及教我等師,当勤显斯义。」唯敬二師。
何故但敬本、释二師?如来是作者,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中六十四说: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故,敬論本師;恭敬义故,礼開闡師。安惠《杂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处故。佛圣弟子依法隨學,无倒依止而造論故。
世親虽是地前菩萨,於唯識性決定信解,虽未證真,亦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净者」。
三者,双敬法之与人。法謂真如,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净者,能證唯識真如性故。何故双敬法之与人?法可軌持,人弘道故。四者,归敬佛、法、僧宝。初唯識性即是法宝,以是佛師,故先归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为本。要證真如,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圣者之根本故。
或说彼本即兼末故,不说餘三,但说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种法宝,言唯識性,即攝一切四种法也。滿清净者即是佛宝,證法正说,唯如来故。次法後说。分清净者即是僧宝,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说。一、问:何故論初,三宝不次?答:師、資相因,法先佛後;显、说相因,佛先法後,故与常说三宝次第,义各不同,所望異故。虽《報恩经》不許法在佛先所说,今以師、資之义,亦无过失。二、问:何故論初須敬三宝?答:有四义:一、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说:言三宝最吉祥故。我经初说;二、真福田故。論又说言:堪受世間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种庄严功德,神通實难對故;四、起希求故。说法之首,先说三宝,令闻法者发胜心故。憑力请加,方能造释。三、问:三宝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宝?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宝。说唯識性滿、分净故,二乘不修唯識观故。《显揚頌》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礼。
《佛地論》頌云:「稽首无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众。」《攝大乘》等,处处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宝,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或此通敬三乘圣者,二乘亦於人无我門观见真如唯識性故,分净所攝。《對法》说云:「诸会真净究竟理」乃至「敬礼如是大觉尊,无等妙法、真圣众。」通敬一切三乘、三宝。四、问:此中所敬三宝如何?答:法如前说;此中佛宝,通攝三身;僧宝通攝除佛餘圣。问:麟角独觉,诸部不同,此於三宝,何宝所攝?答:麟角善根,僧种類故,許彼种類有多独觉同时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宝攝。五、问:三宝有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宝?答:此中但敬別相三宝。何故但敬別相三宝?显敬有为、无为功德皆周尽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宝,唯識性中义兼说故。故《涅槃》云:若能见三宝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诸佛最上之誓願。論文虽舉滿、分二净,意取所證同相三宝皆常住故。六、问:何故但敬三宝非餘?答:四缘胜故:一、由如来性調善故;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三、由如来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时,未以为喜,正行供时,方欢喜故。
由此如来、所说正法及圣弟子皆可归依,非餘天等。三宝、归敬及二体性并诸門义,三宝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显揚》第六、第十三卷及《胜鬘经》、《別章》等说。此中第四亦得说敬非人、非法:法宝即非人;佛、僧非法故。虽有四义释上二句,正取归敬本、释二師,於境第七说唯識性故,第四声中说滿、分净故,如《樞要》说。總是第一归敬福田。
凡造論者,總有二缘:一、令法久住;二、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为生大智;二、为生大悲。
第三句云:「我今释彼说」者,正显释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樂诸有情」者,述意所为濟诸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解,如《樞要》说。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隨俗五蘊假者。「今」者,正显隨其尔所释論之时,即事究竟时分今也。「释」謂解释、開演之义。幽隱未显,今说名開,先略难知,广談为演。又約機说,为初機曰「開」,为久機曰「演」。又「释」者,成立之义,安教立理,名曰「释」也。「彼」,謂世親。「说」,即本頌三十伽陀,世親所造,名为彼说。此即唯取彼所说教。又,「说」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彼说」。如《樞要》中释論名义,此中意显:我今释彼世親所说《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义当广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义重開显故;四、为欲略攝广散义故;五、为欲显发甚深义故;六、以巧文辭庄严法义,令起愛樂,生净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说: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义。梵云萨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众生有此情識故名有情。无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无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体即是本識。言众生者不善理也。卉木众生。亦應利樂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说。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三。离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声闻等四。轮王为一。故今此論言诸有情。又教所被菩萨种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诸也。
一、「利」謂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现濟;二、或现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离惡名「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与樂名「樂」;六、或与智名「利」;与福名「樂」;七、或与出世胜善名「利」,与世胜善说名为「樂」;八、或与小果名「利」;与大果名「樂」;九、或「利」与「樂」一体異名,如《佛地》第一、《显揚》十三诸論等说。
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种類利;四、安樂种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诸根境界,樂相應法,樂所发业,皆名因樂,能有樂故。
二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无漏。有漏樂者,三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为樂,非唯遍行受数中樂。无漏樂者,通學、无學,是樂自性。
三、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时,生起樂觉,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
四、受斷樂。謂滅受想定,麁动受滅故,说为樂。
五、无恼害樂。此有四种:一、出离樂,謂出家者;二、遠离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觉法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种是胜义樂。
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说。上之十种解利樂者,應说頌言:「世、性及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与名異,十利并五樂。」今释此論,令法不滅,为与有情此利、樂故,即以二缘释彼論也。或此頌中下之兩句,明释彼说者,但为诸有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菩萨所为,本利他故。依所具缘,前解为本;約大悲说,後解无妨。然造論者名《庄严经》,略有五喻名「庄严」也:一者,如蓮未開,见虽生喜,不如已剖,香气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见虽生喜,不如用之为庄严具;三者,如饍未食,见虽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见虽生喜,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宝未得,见虽生喜,不如得已,攝为己財。故今造論,名《庄严经》。又要具四缘方應造論,如《瑜伽論》六十四说。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惠等欲显論主为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护法等明造本論,破诸邪執,显唯識理。然此三師並为人、法,虽三义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显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显悟;次显斷;後得果。此即初也。論言「今」者,正显論主造論之时。「造」者,製作之义。敘理名述,先来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
此上即是发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生、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了,名为「迷」者。声闻、独觉及惡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謬」。或但不解、无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见名「謬」。癡、邪见人,名「迷謬」者,为令於彼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也。「正解」体通无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为者所为,濟益之义。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说为生,但说於人、我,不該餘趣故。
彼皆執有,此说为空。空即彼无,无別体也。智缘空起,为所由門,显二真如,名二空理。理体虽有,离有,离空,非性是空,说为二空,从能显说。梵言瞬若,可说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显實性。故言空者,从能显说,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释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问:證二空性生解为何?
論:生解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显證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显其斷也。「障」言「重」者,毀責名也,由烦恼障障大涅槃,流转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觉。一者,猶如金刚,难可斷故;二者,擔此难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处四生故;四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义毀責过失,故名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说二執,名为「重障」,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显二空所斷,前四通取,斷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为「重」。「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大涅槃,令不显證,故名为「障」。二障体、义,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问:初四解重障义者,何故障理,但说二空?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法。问: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体斷,亦通貪等,何故但说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释但说二執所由。答:解初问云:且烦恼障品類众多,我執为根,生诸烦恼。若不執我,无烦恼故,證无我理,我见便除。由根斷故,枝條亦尽。此依见道乃究竟位,斷烦恼说,餘位不然。先离八品烦恼,第九品时,方斷我见故。第四地中,我见亦尔。如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亦非一,法執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时,法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正障二空,謂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说二空。又總解之,不須別说。以執为根,生餘烦恼,故由二執,具生二障。无有少障不依執生,说「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尽已,末隨滅故。
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从本,但说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烦恼,非餘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义答上二问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问,若初二句但释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释斷重障,答第一问。
问:烦恼障中品類非一,可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无品類,何法为流?言根斷时,莖葉亦尽?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说根斷,莖葉亦除。问:定障是何?答:據實,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胜,但取異熟生受。以何为證?《杂集論》说由受尽故,得二无为,即其證也。此約离烦恼外異熟受说,得其无为。若烦恼俱者,与彼同斷。问:既尔,應斷所知障品,亦得无为。下二障中自当解释。此受俱品,虽亦定障,受为本故,但说於受。修禅定时,受为胜障,領受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当广说。
问:为何斷障?
論:斷障为得二胜果故。
述曰:下显得果。「胜」謂殊胜,「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非胜;十地二法非已圓滿,胜而非果。究竟二果过出於彼,立「胜果」名。斷二种障,为得此果。问:虽言斷障得二胜果,而未分別斷彼二障得二果时,为總,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烦恼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显障、果別斷、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说:一切烦恼皆能續生。
即是发业潤生烦恼,今此論中並皆名「續」。「烦」是擾义,「恼」是亂义,擾亂有情,故名烦恼。唯烦恼障发业潤生,体是縛法,其所知障义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烦恼。言「解脫」者,体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去声呼之)」,「𠲸(奴緘一反)波利」者,圓也;「暱縛𠲸」言寂,即是圓滿体,寂滅义,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转依中说:由烦恼障縛,诸有情恒处生死。證圓寂已,能离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体即胜解数。「解」謂离縛,「脫」謂自在,「障」即烦恼名,烦恼障,此持业释。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诸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顶诸惑暫斷,所显之理,執为圓寂。今说:彼是彼分涅槃,虽理名真,种不斷故,非真解脫。
又二乘等虽得二滅,住此二中,非为不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
十地證如,真非解脫,为簡於彼,言真解脫。假体擇滅,實即真如,有、无餘依,滅所显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烦恼別得涅槃。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无,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说之为解。「礙」是障义,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不得生。言「正解」者,正觉異号,梵云菩提,此翻为觉,觉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义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由法執類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从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释也。
二所障体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转依中自当广释。異生虽作二种无我、真如观等,大非菩提。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又異生外道虽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萨有无漏惠,菩提非大,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萨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种故。问:此言二障各障一果,为定別障?为亦互通?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中且说定胜障故,说各別障,至下当知。
又解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时。有癡.邪见故生正解故者。入见道前資糧.加行二位之时。虽未能證。深信观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说四位。胜解行地一向隨闻生胜解故生解为斷二重障者。显入见道。分別麁惑名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也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显於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为本。十地之中證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斷障为得二胜果故者。显金刚心斷烦恼障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前文本解。上来第一生解斷障得二胜果。又有诸解。如《樞要》说。
論:又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即先敘所为外執。「開」为初開,「示」为久示。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无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为令達空,方乃造論。「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空所以,为外道等開显此文,为內道等演示此义,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知,故名「開」也。智称正理名如實知,此約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诸空见師,唯識亦名「謬」,影互显也。
此中说有謬執我、法,令謬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与第一所说有殊。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与前殊。又如《樞要》说。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为破邪執,造斯論也。於中有三:初總舉迷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此四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清辨計言:若論世諦,心、境俱有;若依胜义,心、境俱空。经中所言唯心等者,識最胜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无心外實有境也。德光論師先小乘學,造《十地疏》,释一心言:如言王来,非无臣从,舉胜者故,非謂唯心,便无境等。小乘、外道虽多異執,總略胜者,不过四种。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无。
述曰:自下別敘邪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計,萨婆多等依说十二处密意言教,诸部同執离心之境如識非无。彼立量云:其我所说离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无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经说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说诸法空,便亦撥心体非實有。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无自違失。又《掌珍》中依胜义諦,说有为、无为並是空等,皆如彼说。
論:或執诸識用別体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大乘中一類菩萨,依相似教说識体一。《攝論》第四说:一意識菩萨計:一、依遠行及独行教,遊歷诸境,故说遠行。復言独行,无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識身皆名意处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说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说有一識。有云:一意識但说前六識为一意識,理必不然,此说八識体是一故。
論:或執离心无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是经部、觉天等執。经部師说:佛说五蘊,故离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说餘心所名蘊,故离三外,更无餘所。觉天所執,亦依经故。经说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广说。又说土夫六界,染净由心,故无心所。彼说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无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说无心所。
如上所说四种計執,初之二种,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无、非有。後之二种,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然清辨計,總撥法空,为違中道,強立唯境。诸心所现,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种色。若依此义,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无心;中道、大乘有心无境;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见一说都无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又四句分別,有见无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缘境也;有相无见,謂清辨師;相见俱有,餘部及大乘等;相见俱无,即安惠等。又有別解,如《樞要》说。
論:为遮此等种种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离心无,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缘皆執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實体,即計能缘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有我体,非即是思,實有诸法即於所缘,計我、法也。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为能知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缘相應;化地部執缘俱有法;法救说心所体,即是思。此等种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种种異計,破境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識处说破心是无,诸識用別,体唯是一,及執离心无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说。例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说,读者知之不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結作論也。深妙理者,唯識道理;如實解者,正智生也。有漏、无漏解唯識智,名如實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来長行及与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广成。科此本教有三种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诸異生等无始时来,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离心外有別實境,執离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为真,为實,故頌说言:唯識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圣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萨大悲,为欲除彼我、法執故,显离妄心,无別二取,说唯有識。是故最初种种方便,广分別说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虽知此心虛妄显现,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经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显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胜义諦,为除二取,广说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来功德殊妙无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时经三大劫,總十三住,略为五位,謂:資糧等,要无邊因,得无邊果,故时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诸智者應勤修學。故为三分科释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离心无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广明唯識若相、若性,释诸妨难;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说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释为三也。
第三,三者虽无文说,准诸经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观所知,方起胜行。因行既备,果德乃圓,故为三也。此皆准释《瑜伽》、《攝論》,故有此判。
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胜义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释外难,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广明識相。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为二:初將发論端,寄问徵起;第二舉頌,依义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说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问徵起。此意难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无心外境,云何诸世間说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诸圣教中亦说有我、法,此則圣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说为青等,以本性无不可说故。我、法本无,云何起说?夫立义宗,要无九过。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圣教二种相違故,为难也。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为「世」。墮世中,故名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无對治故。言「圣教」者,「圣」者,正也,与理相應,於事无擁,目之为圣;又契理通神,目之为圣。又「圣」者,正也。心与境冥,智与神会,名之为圣。此所说教,名为圣教。世間、圣教皆依士释,所餘文义,下自当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声释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为世間。广如彼说,释问起因,如《樞要》说。
从此頌曰,即是第二依义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释。上之三句答难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体。三种科文释一頌半,皆同无別(餘如《樞要》)。
論:由假说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二句答难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归唯識。此中所说「由」者,故也,因由之义。「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虽无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缘,亦名我、法,故说为假。二者,有体施設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本体无名,強名我、法,不称法体,隨缘施設,故说为假。因二起言称之为说,我、法之相如論自释。「相」謂相状,「转」是起义,相起非一,故名种种。二句意言:汝所问云:我、法若无,世間及圣教云何说有者,非离識外有實我、法自体性故。世間、圣教说有我、法,但由二种假名言故,说有我、法种种相转,應释頌言:世間圣教所言我法,由假说故,有此种种诸相转起,非實有体,说为我、法。此释順下長行論文。外復问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说,我、法實无,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现相而起,假说我、法诸相。非依离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说。但依內識所變相见而假说故,此但说識,义兼心所。若尔,真如應非唯識,不离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说为我、法。若说为真如,亦心所變故。此中總显由无始来,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见分生。
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无,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为我、法。故知世間所说我、法是假非實。故经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无,習气擾濁心,故似彼而转。」圣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见,为起言論,斷染取净,引生真见,假为立名,说为我、法。法体實非若我,若法,故知圣教所说我、法,亦假说也。是故经言:「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说我法名。」此解二种我、法之名,依識變立。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体无,依識所變,妄情为缘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体无故,以无依有,依內妄情说为我、法。圣教所说我、法二种,依識体上有我、法义,义依於体,別依於總,依有体法说为我、法,即说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说为我、法,而体是无,隨情说假。設体虽有,不称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说,唯假言说以为我、法,彼体都非。第二解云:以无依有,世間说情,以为我、法,以义依体,圣教说体,以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说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护法释,若安惠解,二种我、法皆是別无,依於總无见、相二分,施設假说,性非有故。自證离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
难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与护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说。
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种?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識相,出能變体。初句總舉能變識数,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数,次列名也。謂有难言:虽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种。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种,三法转,相依也。
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义: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时,果方熟故。此义通餘。种生果时,皆變異故。二、異时而熟。与因異时,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时,非約种、体,許同世故。三、異類而熟。与因異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无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现行。異熟之識熟屬种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为我故。又恒、審思量,餘識无故。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当悉。思量即識,准前释也。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说: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是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及麁显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尘说六識故,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此依胜义,胜义心、言俱绝。依第二、第三胜义,不可言一、多,真故,相无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种。
頌中唯言显其二义:一、簡別义,遮虛妄執,显但有識,无心外境;二、決定义,离增減数,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广決定有八种識故。一類菩萨说識唯一,诸小乘等,執心、意、識义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数。《楞迦经》说:八、九种种識,如水中诸波。说有九識,即是增数。显依他識略有三种,广唯有八。离於增減,故说「唯」言。《楞迦经》中兼说識性,或以第八染、净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体有九,亦非体類別有九識。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种体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说六。然依根、境別体相,故说十二处、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经部虽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樞要》说。及亦二义:一、合集义。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说。二、相違义,即相違释。显三能變,体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尔者,即有濫於餘释之过。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业: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为思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时思量、了別境故。今显異彼,故说及言,显三能變体各異故。
既尔,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显得二义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显又略而义广故。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转位,後之二号亦通净名。何故尔耶?下自当悉!又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独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此舉本頌,答难標宗。
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难標論宗者?如《樞要》说。然释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释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无外境」下,广破外執,显前頌义。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种种相转」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下,別解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说」下,乃至「亦胜义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圣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释本頌,答外徵也。此释初句,別释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双舉世間及诸圣教皆说: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体也,仍未了知我、法二义。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义同我故或主是我体。宰是我所或主如我体。宰如我用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体有无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为无为對。四先陳後说對。前唯有体。後亦通无。《瑜伽論》五十二。说意不壞法现前。无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无名无。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为。後通无为。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为軌持。
論:彼二俱有种种相转。
述曰:释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种,俱有种种差別,若名,若义,诸相转也。「相」謂相状,言「种种」者,显非一义。何謂「种种」?
論:我种种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种种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种,等後所说意生等五,合有八种。若依《大般若》说,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见者等。若依世親《金刚般若論》但有四种,約三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说有我种种相。言「有情」者,謂诸贤圣。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无餘故。显有法性,更无餘物。「情」是性义,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义,能生愛故,名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现、起等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释。若依世間释:「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为命。者是主义,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論释者:命謂第八现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现行,寿体即是第八种子,有寿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义,萨婆多等所说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释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说。
論:預流、一来等。
述曰:圣教我种种相:預流、一来、不還、无學、二十七贤、十三住圣、三乘、十地,皆圣教中我种种相。此舉二果等餘贤圣,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圣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说名逆流。义乃非也。一、於人、天往来,便得極果,名为一来。決定已斷三界见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见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来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显揚》第三等,广说彼相。此即圣教我种种相。世間圣教俱有我相,此二虽殊,而皆是我种种相也。
論:法种种相謂實德业等。
述曰:此即世間法种种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义:一、實;二、德;三、业;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当知。實者,诸法体實,德、业所依,名之为實。德、业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业是作用、动作义也。有数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舉吠世前三句义等。餘三句及诸師法,至下当知。
論:蘊处界等。
述曰:即诸圣教法,种种相崇聚生因,是蘊、处、界义。「等」者,等取缘起、根、諦,并处、非处。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若依《中邊》、《菩萨藏经》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处、缘起、处非处、根、世、諦、乘、有无为,是名十善巧。皆圣教中法种种相。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显示世間、圣教皆说我、法有种种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虽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说故。
論:转謂隨缘施設有異。
述曰:释第二句中我、法二种诸相转言。言隨缘者,隨诸世間种种分別、橫計等缘,隨诸圣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缘,即施設为世間、圣教,我、法別相。異者別也;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说义。此意显示,隨诸世間橫計种种我、法等缘,施設我、法。隨诸圣教證得种种无为等缘,即施設为圣教我、法。转者起义,隨彼彼缘起,彼种种我、法相故。问:世说我、法,率己妄情;圣说我、法,有何益用?答:由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故。如《瑜伽》第六,《显揚》第十说。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释第三句,寄问徵起。
論:如是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诸相」牒前我、法种种相义。下二句,难也,謂诸外道、二乘、世間闻说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难。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种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无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说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释第三句頌。此中答意,彼世間、圣教所说我、法相,虽无,於真方可假说。然依內識之所转變,謂种子識變为现行,现行識變为种子及见、相分,故名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为我、法相。心變真如,亦名为法。若實真如不可说为法与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为法。故此但说近依他,依此即显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诸世間及诸圣教假说我、法,言假設也。
释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释識名义。今舉行相,显識自体,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释識之义。
问: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无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劣显胜故,謂所与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时不现行,不可说所义兼於心,故说識言,亦攝心所。问: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说彼,而但说識?答:識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种類,非定俱行,故但说識,即攝心所。问:真如与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说有?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离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说識,不说真如。
问:前言識變,變义如何?
論:變謂識体转似二分。
述曰:此释變义。此論一宗總有二释,此即初释。护法等云:謂诸識体即自證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此说識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圣说为无,非依他中无此二分。論说: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缘於真如,无相分故。不尔,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广释,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说。
許有相、见二体性者,说相、见种或同或異。若同种者,即一識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说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见各別种者,见是自体,义用分之,故离識体,更无別种,即一識体转似见分,別用而生。識为所依,转相分种,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种,於理为胜,故言「識体转似二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见、相故,立似名。相別有种,何名識變?不离識故。由識變时,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此显能變。
相、见二分用、体別有,何故说識似二分生?
論:相见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无自證,二定不生,如无頭时,角定非有,及无鏡时,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識体生。此總显示依他起性,此上显示識之所變。
问:此依他起,如何说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无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见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离於此依他二分,彼无所依,故说依他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圣教我、法,义依於体,亦復如是。此显我、法,假说所由。上来總是护法解訖。安惠解云:變謂識体转似二分,二分体无,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萨已還,诸識自体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似依他有,二分体无,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无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体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体无,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缘起論》中末後決擇,说无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来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问:此二体无,識体如何转似二分?答:相、见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体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无明俱故,转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见分,依識体起,由体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说依自證而起,若无識体,二分亦无。故二分起,由識体有。既有自体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说我、法?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依此相、见計所執上,世間、圣教说为我、法。此相、见之中皆说为我、法,彼我、法二离此相、见,无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见二分,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离言,非我、非法,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说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说,非謂實有。问:前护法解,後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体以为我、法?答:若护法说,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为依,非无依於自体計也。略有三义,所以不说: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三、义已说,若計自体,即能取攝,见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体分計。今显自證离见体无,故但说二见分中攝,显能、所取攝法尽故。若安惠解,凡是所執体皆是无,若執自体,即说能取不異见分,故更不说为我、法依,以自證分体是有故,或离言故,不可依说。问:护法云:相、见識所變,相、见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解。若立三分,种所變故,名为唯識。若说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体,何故非唯。问:何故二師所说三分,义各有異,今合为文?答:译者欲以文同义別,文約义繁,所以合二師總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为能立,陳那所说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义取所等,因一喻二,以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译,义有乖返,故为二释。问:真如非識之所變现,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答:虽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离言,与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说。又《解深密经》说,亦为執依,然与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与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状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现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真如不尔,故此不说。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说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转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为唯識;不离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说依他唯識。问:依所變相,執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见,執法可尔,如何依见,亦執我耶?答:如外僧佉執思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见,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说。
安惠已前诸古德等,皆说二分是計所執,护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说三者,隱而不说,以對他故,义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说。第二卷中,自当建立。
論:或復內識转似外境。
述曰:即是难陀、親胜等义,依《攝論》说,唯二义也。但立见、相以为依他,不说第三、第四分也。
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變为,故名唯識。此相分体實在於內,不离於識,妄情執为似外境现,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圣教執说我、法,见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文虽有二,义即有三,或實说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胜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护法等。此中护法但说三分,以證自證分別义建立,义相猶隱,所以不说。製作此論,知见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种种研尋,方於最後申了义说。於假施設中,咸言有义,非多有义,便謂多師,即护法等,多为此释。如敘本有种子是也,以护、月与同时,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復诸師各说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义。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义,然多释中为例非一;或初无有义,後方言有义,胜者在初;或於初、後皆言有义,胜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义,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独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说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说也;或前理广,後理教略,初无有义,此为胜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广,皆言有义,而後胜也;或初、後有义,理教皆均,取捨难知,无偏胜也。今此亦尔,无偏胜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释三文科者,已別释字,後广分別。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无;二、说所執及与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当知,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若护法、难陀等解,由无始来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种种分別熏習力故。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种生。熏者,擊发义;習者,数数义。由数熏发,有此种故,後诸識起,變似我、法。护法释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见依他二分,非我,非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性离言故。圣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说火口不被燒,所说火言,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见二分依他性上,執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无,非可说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说似彼,但说似情。
难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诸圣者等愍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说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离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为我、法,故说識變似我法言。安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圣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无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说,執为我、法种种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时,變似我、法。六、七似我,圣教愍诸有情,说凡愚所計为假我、法,亦依總无,假说为別我、法,由闻此熏習,八識生时,變似我法。
又解诸識生时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体變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体。虽有二解,後解难知,前解为胜。
然护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时,變似我、法。
安慧释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时,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现。
述曰:显法在內,似外境现。此说所變似我、法相,虽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现,准前诸解。即依他起缘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种相也。
論: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诸有情類由无明力,无始时来缘此所變似我、似法,執为實我、實法自体,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说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说。若安惠初解,以无依无,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现。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经部等。若對萨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见皆真實故,此上總显道理二性,自下重显二性有无,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见青色皆以为黃,故觉愛論云:唯識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缘力,所夢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见異事,不應见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缘,心似种种外境相现,体實自心。
論:缘此執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见以为實有。此喻喻上诸有情類。以下論文,护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缘之執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说非无,若執为實体,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无。此對经部,三释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无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显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义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体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难陀、护法二说,无安惠解,以无內識所變我、法故。护法、难陀二义准解,謂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无所有,此但情有,理皆无故。若尔,如何前说为假?
論:但隨妄情至说之为假。
述曰:此显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为我、为法,故说所執,亦名为假,非彼体有可说我、法二种假言。无体隨情,无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释。此显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体,方说为假,但隨妄情说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显依他我、法名假,先显其体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虽体依他缘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缘起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若尔,如何诸圣教等说为我、法?
論: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显圣教假我、假法,有体施設,义依於体,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现,说此依他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心境有无,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为假,体實都无,非与依他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无如境。
述曰:由內識体是依他故,必依种子因缘所生,非体是无,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显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体性都无。此中色等相、见二分內識所變,不离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体性非无,心外我、法体性非有,便遮外計离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见惡取空者撥識亦无損減空執,即离空、有说唯識教,有心外法,轮回生死,觉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无上处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问:內境是有,外境都无,皆依內識而说为假,彼及內識为世俗有,亦胜义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胜义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体都无,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胜义者说无。內因缘識相、见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说为非无,亦胜义者之所说有。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缘所生,从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义,即下第十三分俱實。或缘过、未、龜毛等法。虽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体,少實故,亦胜义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现,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虽有二解,前解为胜。後解不依四胜义说,但殊胜义,名为胜义,此即说有三分之义。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释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释至下当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问答依法二諦。
问:此中二諦体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答:如別章说。言二諦者,道理难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义;俗謂显现,隨世流义;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业释,胜义三种如第八卷。然則蘊、处、界名胜义者,胜之义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释。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四者:一、假名无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无實体,从能詮说,故名为諦,或体實无,亦名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说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说,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三种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胜义四者:一、体用显现諦。謂蘊、界等有實体性,过初世俗,故名胜义。隨事差別,说名蘊等,故名显现。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过俗道理,故名胜义。三、依門显實諦。謂二空理过俗證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證,以显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体妙离言,已名胜义,过俗胜义,復名胜义。俗諦中初都无實体,假名安立,无可胜过,故不名真,但名为俗。第四,胜义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为真,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显揚》六说,名字虽別,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义、若名非诸論有,唯此論释,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无實諦攝,故说「唯」言,決定义故。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体非實諦,以无法故。識境所依亦胜义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体、用显现真諦,故論言亦不定义故。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为四重,曾未闻有,可謂理高百代,义光千載者歟!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说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广此二諦如別章说。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护法、难陀二師所释,然本唯是二分家义,但难陀释。
自下广释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广破外執,成此三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难下,略释外难。重净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问;第二略答;第三別问、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或分为三:初總问答;次別问答;後別徵結。至下当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问也,多护法文。外道、小乘闻说唯識,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体寧无;有礙、有缘,寧无法体。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为我无?依、缘积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无。圣说无为,寧撥无法,豈离識时,便无外境,云何知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徵:謂實我、法,现、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体實无,然立五蘊,我体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蘊;我无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无多差別,众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问別答。於中有二。初问答我。後问答法。我中有二。初问。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问。犢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经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问言:大乘所说我、法无者,且置於法,如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问。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四、解释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五、假設外徵,释诸妨难。或分为四:初別敘兩三破;二、總敘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俱生等;四、假外徵,释外妨难。或分为三:初破外我;次释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後假設外徵,释诸妨难。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诸所執我,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一,敘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別破三。外道虽多計執各異,种類而说莫过三种。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数論、胜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义,如下广敘。我有三义:一者常。我体常住,无初後故。从过去来、未来不斷,现在相續;二、周遍。五趣之中,体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处造业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隨处即能造种种业,受苦、樂故。即释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说造业,「受苦、樂」言,彼常遍义,遂不開显。又此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释前遍义。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为胜。数論執我体是受者,三德能作,转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胜論執我實句义攝,体能作、受,故名造业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体虽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显不定因,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时,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无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罗」,翻为「离繫子」,苦行修胜,因名为离繫。露形,少羞恥,亦名无慚。本師称「离繫」,是彼門徒,名之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宗,显我量小,至者極义,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转身中作事业故。
述曰:显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转身中,显胜自在。所栖隱处,作诸事业,显我胜用,能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为「獸主」,如一瞿声,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与牛而为主故,如伏犧等。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罗拘迦」,翻为遍出,遍能出离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
今此總敘三計,五師所執之义。餘九十种所計我等,不異三故,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舉未尽之义,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却徵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难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数論: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离性,總名为宗也;一、許常故,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尔者,有法之我,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我是有,即違自宗,若无,即犯自所別过。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虽无實体,就他宗说,亦得为喻。故无喻中俱不成过,故说汝言。初一執字义通因、喻,許义同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义定順故。又因、喻自許,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过,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可知。性相为文,故无次第,下文体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诸业。
述曰:此破衛世,我作者也。此師之我虽亦受者,對彼僧佉但破作者。不尔,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執我,應无动转;許常遍故;如虛空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胜論之我无动转故,不尔,便与《十句論》違。彼说我實,无动作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诸业;許常故,許遍故;说喻如前文云:汝我應不隨身能造诸业;无动转故;如虛空等。此释即順《十句論》我无动作也。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无同喻及与有法,以同前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来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双破作、受同異。
論:又所執我至为同为異。
述曰:此審定也,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執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业之时,餘诸有情亦應作业,即此一我作诸业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诸业时,亦應作业;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繫屬,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別破外道,准义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脫,便成大过。此三若尔,便違世間,亦違教故。
論:若言異者至体應相杂。
述曰:下破有情我体各異,诸有情我既更相遍,体應相杂,由彼計執诸有情我体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別故。量云:诸有情我与天授我,体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杂,意令相入,成一物故。虽言更遍,意言常遍,不尔更杂,便无同喻。外返难言,且如同处不相离色,許多种色更互相遍,体非相杂,诸根得时,各各異故。其我亦然,虽体相遍,然非相杂,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執我体是真,是實,有相杂失。然我色等,是虛幻法,又同類业,招非實之法,体相虛疎,設令相杂,亦无过失。一切有情共果亦尔,其山河等同一处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杂,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业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业、受果为难。作业、受果者,与一切我处无別故,处謂处所,我之住处。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业时亦應作;以一切我处无別故;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尔,直責,如诸燈光,处无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尔,处无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虽处无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处无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处无別故,非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众燈光各有所屬,无有一作一切作失,論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业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一一诸业及果、身三,皆与一一诸我和合。以诸我体相杂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业、果、身与彼我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时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尔,作业、受果并各別身,与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说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时,餘未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业、果、身为因,难解脫宗,亦得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离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体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难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义。量云:汝所執我,應无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难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內有風,起声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体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隨身故,难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难体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义,今以隨身显事为难,不说同喻,义准應知。若以隨身为因,影为同喻故。後比量云:汝、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难破,令其可析,故得为因。或以隨身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虽甚劬勞,无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尔。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出等計,彼却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动。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執我,於一刹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动;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难意如何小我,一刹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动转。
論:若謂虽小至似遍动者。
述曰:敘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刹那頃即遍动身,然次第而动,以迅速故,如旋火轮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應非常一,有往来故,如火轮等。诸有往来,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难非常;二、难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种我,並同《广百論》第二、第三卷说。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种。
述曰:即是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种計中,此即第一,有計我体,体即是蘊,二十句等。世間異生皆为此計。
論:二者离蘊。
述曰:即体非蘊。前说三計,皆是此攝。
离者異义,体異名离,不尔攝計,便为不尽。《瑜伽》四計,即彼後三。虽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离蘊計。
論:三者与蘊不即不离。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犢子外道」男声中呼。归佛出家,名「犢子部」、「皤雌子部」,女声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处,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诸苗裔,此後种類皆言「犢子」,即婆罗門之一姓也。《涅槃经》说犢子外道归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绝,今时此部是彼苗裔,遠襲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然《广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种;《對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显揚》第十並有四种。然今此文列有三种,义寬於《瑜伽》,彼无第三,非即、离計。经部本計我亦非离蘊,偏破犢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说。然萨婆多等敘外道,計无离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问:为有离蘊計为我耶?彼答言:无。诸所執我一切皆缘五取蘊故,缘蘊外无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说有离蘊計为我者,如《瑜伽》等说,然亦释经:一切皆缘五取蘊起,至下当知。此據影像相分为論,必須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诸蘊或復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質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師说缘无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体即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体即蘊,然体仍常,故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
然《瑜伽》等更有別破,此既无文,不能具引。此總缘蘊而起我见,得为破也。
論:又內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诸色处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以外色无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众缘故。
述曰:自下破餘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义。待众缘者,籍缘起义。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众缘故;喻如燈声。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蘊非色,体類是同,合为量破。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为實我,说假我者,亦不遮之。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行。既与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末)
沙門基撰
論:餘行餘色至非觉性故。
述曰:觉者,觉察。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处及无表色,亦非實我;非觉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總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別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为論,言非觉性,不是翻显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許为實我。此兼遮計,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离蘊我至无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无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標,故略不敘。
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等也。彼宗計我与所依蘊,不即不离,然別有体,非常无常。
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难「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离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云:許依蘊立,非即、离蘊故;如瓶、盆等。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不即离,然非實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許」,无隨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計瓶等,依於四尘蘊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故以为喻。
論: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計此我非常、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論主直以我、非我而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说是我;許不可说是有为、无为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非我,應定说是蘊,不應说非蘊。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义,亦應不可说;許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今者文意不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诸所執至为无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无思慮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破。今總问前所執诸我故,言「诸」也。有思慮者,意。问僧佉,彼说神我,体是思故;无思慮者,问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体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諦体性虽常,仍有转變、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体、性俱應转變、无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体應是转變、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許大等。若不約用难,令体亦转變,即无同喻;彼不許有滅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慮用,有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常,无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体例,用亦應无常,相即亦得。
論:若无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业,亦不能受果;許无思慮故;猶如虛空。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双結二也。
論:又诸所執至为无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无常。
述曰:诸師作、受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用。量云:我應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對数論,转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如足等。文勢虽合,义意不同。虛空、真如此无作用,故无不定。
論: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无有一我无作、受用。若数論師无作者,用亦名无用。若动转作用、勢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离繫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诸所計得解脫时,我並无用。无用量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虛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寧言常樂我净?此非定實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假说也。此无用計,诸執並非。无有一師計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勢用之用,故得为难。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等我,應非實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虛空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无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許唯有受者用性便为實我。不尔,本識及僧佉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释。
論:又诸所執至所缘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见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我见所缘」。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又此量意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见故;如缘餘心。文虽无救,以理为之。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於彼,虽不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其我應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见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應非倒见;如實知故,順所缘故;如缘色等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见,虽順所缘,是顛倒体,斷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缘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執;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成圣。
論:若尔如何至称讚无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见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斷之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槃?故毀我见,讚无我也!此就他宗相違为难。
論:言无我见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见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见,能證涅槃,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难。
論:豈有邪见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难:无我见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缘故;我见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广百論》中亦作此难。
論:又诸我见至如缘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總破前師,不須別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應为量云:汝缘我之见,不缘於實我,宗也;有所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见,不缘我生,如僧佉说:吠世史迦作者我见,不缘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尔。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計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是缘我之见,皆不缘於實我生故,不須分別。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實我。
論:我见所缘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见所缘,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猶如所餘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见,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见至种种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如《瑜伽》、《显揚》十六。《大論》皆缘影像自心相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缘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诸蘊。即計此蘊种种計度,故与小乘所说有異。
論:然诸我執略有二种。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释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
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说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三:第一,標執舉数;二、列執名;三、別解释。此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种,此中诸門,如別章说,謂迷諦總別诸識有、无,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与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当知。虽一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言「我執」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与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別释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释,先释俱生,後释分別。初中有三:初释俱生义;二显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种起,与分別缘別。恒身俱者,解其「俱」义;而言「转」者,解其生义。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种至執为實我。
述曰:上總释俱生,下別解差別。常相續者,显恒起义。在第七者,显執所依、缘;第八者,显所缘境;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親著也;執为實我者,不称境知,故執生也。未得无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缘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等无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缘多少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記;若从本说名,净无記。以許染、净故,杂种所生。
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執也;不称本質,名为執者。五識亦應名为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为相。若約所執,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显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此我執,唯六識中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蘊从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说:欲貪名「取」,唯貪为体,染希五蘊,蘊能生取,蘊从取生,蘊立取名。缘蘊總、別,显執行相。總缘五蘊为我,名「總」;別缘五蘊为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別故。第七識中唯缘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见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与此殊。第七唯託第八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著,妄生我解。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非无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显執細微斷之所在。无始串習,体相微隱,故《十地》云:遠隨现行故,不作意缘故,是俱生义,故名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初道斷」者,即见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要第九胜道方斷,故言难斷。初簡修道不相應惑;第二簡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細,胜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数斷,非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数斷,非菩萨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萨,数斷習,非种子;若二乘,种数斷,非習;不数斷者,道数数修;若数斷者,斷道俱数。於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见斷,先世間道伴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无記第九品故。斷有二种:一、斷种;二、伏滅。今論斷种:第六識中二乘入圣道暫伏滅,要离自地,欲尽方斷,於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暫能伏滅,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識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暫伏滅,金刚心方斷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斷頓尽。故言数数修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数数修。斷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种子,非習能数数斷。菩萨数数斷其麁重,名数数斷,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斷数数,以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刚心方能頓斷,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滅,非数数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細?若言品類麁、細,初斷为麁,难易麁、細,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心約难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难斷,不名細,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难斷,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难斷,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说二我執故。三心約难、易以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違。此显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麁細。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从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實菩萨亦法空,斷胜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观生空心,斷彼不能故。此说无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释分別,文亦有三:內缘必藉,兼藉外缘,故於外缘说於「亦」字,非与身俱以来,显異俱生。「要待」以下,显分別义。言「分別」者,謂邪教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处也。自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显執所在,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种至執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缘邪教至執为實我。
述曰:离蘊計我,餘义如前。心所變相,众同分攝,隨其所應,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为本質,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说。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显執相麁,斷之所在,違见道故,道生便滅,相见道中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见中有无間、解脫,无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种子。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为「初」。此約一心。若三心者,准法執说。虽有三品斷,望俱生者,總名为「麁」,行相猛,名为「麁」,初圣道除,名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斷。菩萨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此下第二,總释二執,合说本質之有、无也。於中有二:初解所依有、无;後然诸蘊相下。解蘊我有、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即、离有无。隨义應说,从麁至細,展转推故。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为本質,並是此攝。能缘缘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蘊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別或无。即蘊計我,本質是有;离蘊計我,本質是无。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缘也,不问即、离計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缘蘊。此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为我。
述曰:結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親缘,於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論:然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內心相對我有、无。內相依他缘生,故有;外境橫計故,定是无。
論:故契经至说五取蘊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證內心相有。言沙門者,息惡之义;婆罗門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所有我见,是能執惠五取蘊起所計境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設外徵,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書,溫習文史,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犢子部我亦能記憶,与外合问。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无憶識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變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後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後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實我,後起受用时亦應不起用;以前与後,体无別故;猶如前时,即难我体有變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体无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无受用事时,應有受用事;即後体故;如後位时。以後与前,体无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难之因。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次显非理。
論:用不离体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离体故;如体。体應非常有;許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計体不离於用故,为此因。
論:然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習力,有憶識等事,故无失也。更互为因等,能所攝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識中,後从本識生诸識等,起憶念等。下广当辨。
論:若无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难。若无實我,无實作、受。既无作、受,法体應空。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龜毛等。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應不能作业、受果;許无變易故,許体常故;如虛空等。诸執我常,皆无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转變,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應体无常;許用變易故;如色声等。若破僧佉,令体亦转變,或隨卷舒,名为變易,故應无常。或是設遮。
論:然诸有情至於理无違。
述曰:此敘正义,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謂由七識熏習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識生於诸趣,相續无斷。六識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於理无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識相續无斷。即此六識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於理无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蘊相續无斷,即此假者。六識作业,六、八受果,於理无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难:
論:我若實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實无,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厭捨故。此中二问,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为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生死;計无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恼,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无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义也。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诸生不斷。起烦恼已,復生诸趣,深厭此苦,便求涅槃,故无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为我。
述曰:總結前非,述正义也,其文易解。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问答中,上来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總问答;次广別破;後解法執。或分为四:第一,總问答;第二,別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別问、別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徵法非有。前所計我,識內、識外皆体是无,但應總问:云何實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无,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问曰:如何識外實有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識外,不答識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问、別破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问、別破;第二小乘別问、別破。就初外道別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问也。
論:且数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計;第二,總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三計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数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比罗」,古云「迦毘罗」,訛也!此云「黃赤」,鬢发面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罗門种,皆黃赤色也,时世号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黨名「雨众外道」,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惠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論,名为「数論」。論能生数,亦名「数論」。其造数論及學数論,名「数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顶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无,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数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萨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論云略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为變易。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我知者,神我也。中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说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说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謂从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广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为二十五諦。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諦。三德者,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阇」,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闇」,鈍闇之「闇」。三德應名「勇」、「尘」、「闇」也。若傍义翻,舊名「染」、「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領义故,义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惠。从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观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转異,亦名脂膩。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者,謂声、觸、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说,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见於色;声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闻空而闻於声;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闻地而闻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说,約別成义。有说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五作业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五、大便处。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为体。有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转變无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诸諦,我便解脫。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實有,无滅壞法,但是转變,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變而生,後變壞时,還归自性。但是隱、显,非後无体,滅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別体,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實;二、现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總非;次返问;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问也。
論:大等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萨埵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初也。「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諦,故皆實有。軍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体非是滅壞无常,分析之时,還归自性。即是彼許世間有假,故得为喻。
然彼所計大等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餘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總言多事成故,因无过也。
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说,相續假中所收,故无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以得色等时,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非现量得。
論: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述曰:难非现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破假,故得为因。若尔,即有一分違自宗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故无过失。
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實有境,现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
彼宗现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现量之所得故,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上来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萨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萨埵等三;萨埵等三,即是大等。萨埵等三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例从大等多法而成。自下第二。
論:转變非常为例亦尔。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转變非常。故立量云:萨埵等三法,應转變无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过及无同喻过,故以转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埵等三事体,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執,故以为喻。
論:三体既遍至体无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變成法之时,餘之一分亦應转變;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別故。或云:許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變者。此二比量,一、体无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亦變,即此三事无不變时,便違宗失。彼計此处變为山水,彼处即不變,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种体、相各別,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体相別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体故;如体。
論:不應合时至体无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應不能成一;三体各別故,或前与後,体无別故;如不合时,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應亦能成大等;前与後体无差別故;如後成时。第八,彼言三体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異。量云:汝本三事,体應无別;说体与相无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相應三別;与体无別故;如三本体。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体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第三,合难二十四諦,唯除我体,前已破故。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各別体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虽總、別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環,非离環外別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許別三事,應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大等从三难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转計言:誰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时」者,謂三事转變成大等时,「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變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此上牒計,下正申难。「應如未變」三事本体,即應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见三別;許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變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間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即違现量及世間过。量云:色等诸法,應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應三,或應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体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應无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應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應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總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体故;如三別相。以別从總为难,亦尔。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亦應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体應见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三种,不應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三事別相,不應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餘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實於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論:若謂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應见三相;相即体故;猶如三体。大等诸相或應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應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闕一不成者,何所闕少而待三耶?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論:体亦應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体;体即相故;猶如本相。一一为量,或總为量。自下第五,總难大等,應无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无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与大无別;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別,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汝若说言皆无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是則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別不成所由,違现量过,即无差別,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別故;以互为喻,宗亦復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体无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然《佛性論》亦有此难。
論:世間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違现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为有。
述曰:總結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論及与胜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自下第二,破胜論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声,匿跡山藪,夜绝視聽,方行乞食。时人謂似鵂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优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为食。先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論》,诸論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論」。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訛略也。胜論之師造《胜論》者,名「胜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罗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罗痆斯國有婆罗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顶」。顶发五旋,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因入戲薗,与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时,神力化引,騰虛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實;二、德;三、业;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後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總、別名;二、出体性;三、诸門辨释。列總名者:一、實;二、德;三、业;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列別名者,實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数;六、量;七、別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實、德、业三同一有故。異体許多,依九實故,而数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許有多,實、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實、德、业三各別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滅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畢竟无。第二,出其体性。九實体者: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名風。唯有声名空。別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
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樂、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此中以德显其實体,诸德体者: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缘之因,名「数」;非一實者,二以上数,「量」有五种: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輕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二种: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空、时、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缘因,名「別性」;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兩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實合时,所生之合也。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實果由有他缘来,离別之果實便壞,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實,遠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屬於数;此时、彼时,故屬於时;此方、彼方,故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声、香、味觸四境,来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见打鍾,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隣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见煙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損,见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逼恼,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名「瞋」;欲作事时先生策勵,此名「勤勇」,发动勢是也;墜墮之因,名为「重性」;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种子;𥎞擲等业所生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勢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謂得可愛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還,謂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耳所取一依,名「声」。五业体者,若於上下虛空等处,極微等,先合後离之因,名为「取业」;「捨业」翻此;遠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申业」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离之因,名「行业」。「同」句体者,謂實、德、业体性非无,能詮、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舊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义也。「異」句体者,常於實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转,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为「異」。
「和合」体者,能令實等不相离而相屬,此能詮缘因,名「和合」。「有能」体者,實、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无此者,應不能造果。「无能」体者,實、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无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俱分」体者,即實、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舊所说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實、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滅无,以實、德、业或因勢尽,或違缘生,虽生而壞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實、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於此合,无为体性。五、畢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門辨释。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異.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實句一种亦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別:大同及異、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實、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實中,五是常,四分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餘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觉、樂、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餘十或常,或无常。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門中言: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为因,从前同類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数中二性等数,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无常。圓性定唯是常。并餘色、味、觸、一数、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无常,此等亦尔。總有十法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實、德、业生相違故。此若生时,无便滅故。已滅无、更互无、畢竟无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会无有常、无常,如地等實,觉樂等德,不相應故,一向是常。若自許德与自許實虽未相應,当必相應,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
三、有質礙、无質礙分別:德、业、和合、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質礙。實句九中,四无質礙,謂空、时、方、我,餘五有礙。说意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虽文不说,亦是无礙。合九句无礙也。四、现量境、非现量境分別: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論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分皆现量得,論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义非现量得,論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义唯識说为非现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下破順世及胜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餘空、方、时、我、意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境,其觉、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總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数、量、別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二种。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異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並非现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有能、无能因之所須,亦非现得。總言业、有、俱分三唯现得。異、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五非现得。餘二通二。
五、常、无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實中四种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須故;餘五句全、空、时、方、我、意五實虽常,不能生果。論自誠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須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业虽生果,而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诸門實由幾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幾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論:胜論所執至现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现量得。若敘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显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實有,第十是无。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现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现量得,说實等,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非现量得;餘五现得。然多實有中,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實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尔。然兼破十句,於理亦无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问;三为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问也。
論: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於中有五:一、總破诸句;二、別破實、德;三、又總破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破诸句义。或分为三:初總破诸句;二、別破有等;三、結破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破實、德;三、復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
体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應体是无常;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或總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應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識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虛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离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畢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或餘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体故。設許有体,亦非离識,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識,无不定过。
論:诸无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於中二破:一、难有質礙者;二、难无質礙者。此难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唯得有質礙为宗,簡別他句无礙、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許軍、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体實有堅密,一处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礙,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實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观,唯此非實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便、應二字文便故来,非則宗法,或有質礙为因,亦得。
論:若无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难无礙量,後之九句全是无礙。實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礙。今破无常、无質礙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謂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識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礙法,除觉等外,應不离心、心所;有實自性,无質礙故;如觉、樂等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樂等攝,无常、无礙,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極成之失,簡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質礙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是无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宗失。有礙之言簡无礙,實句所攝,彼不说为无礙,實故。又對无礙堅、濕等故,故舉有礙。下德句等,无礙等言,亦准此释。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等,等取动、觸、数、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数;三、量;四、別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无色。彼以假、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例於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觸取色,为量可知。
論:故知无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彼地、水等,与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別堅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總,意显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所见;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
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见、觸。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无常。
述曰:實句义中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无常;皆有礙故;如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诸句无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觸、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此中許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許,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於诸句,何法攝耶?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声之时,於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總對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總,无簡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除實句外,餘八句义皆是非實。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識,翻返为量。且欲除實,破餘八句。量云:非實及觉、樂等餘德等八有体句,應非离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无法,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簡也。然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离識,无不定过。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云:汝執为簡所別,不極成过。又因虽有他隨一过,謂實中火等,非異德中觸。而就他宗为論,故无此过。
故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也。即是非實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於識。又有等是實等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离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觉、樂等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實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應別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實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異;三、破和合。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离實等八句之外无別自性;汝宗許是非无法故;如實、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无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故,許言簡,自隨一过。實等許非无,离實等外无別有;有性許非无,應實等外无別有,难令實外无別有性。
又逐令离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离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云:若离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且以畢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更復难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无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別有性有,實等亦非无,如何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无故;如實、德等。此中因有不定,同異亦許体非无,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无不定。又總取所难之中,此中簡过,如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別有无性。
論:若离有法至有別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須別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別立无,此責恒齊何方遣难。
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业。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實、德等,与无互違故。无法之外更別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違故。无法之外不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彼无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难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诸實、德等体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业等。
述曰:實、德、业之性即是同異性,离實、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云:汝所執實、德、业性應非實、德、业性;異實、德、业故;如和合等。此中无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今欲違此,故无此过。然今宗中實、德、业三,其舉喻中復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业。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實业。业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別,而无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實、德、业者,即是各別当句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言如德、业,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實、业等;取业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业非业。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业實等。
述曰:便破實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實可知。文言「如德、业、實」等者,舉實喻,謂德业於德喻中,但舉於實,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謂實、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實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无不定过。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无別實性等。
述曰:难令离實等,无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无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无別實等性,實等亦應无別實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性也。然實等各異,义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无別,別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无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違,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別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應令別有性,例同於實等,亦无过也。又非極成法,无不定失。
論:若离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實例實等难。謂离實等外,別有實等性,應离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實、德、业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业,即餘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与无法,无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實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言等。
論: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也。彼非實既不尔,更无非實性,實等云何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离相屬,相离不相屬,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义,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诸法攝故;如畢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舉非有为因;体是多法,舉非實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体別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實、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等,现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诘尚非實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虽復非有,遭此难已,若復说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計,亦现量得。上来總別破訖,自下結归唯識之門而復總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總破六句。然彼計无,非离識有,故但破九。初破實等离識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實等智,非是缘實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計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識實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此无異喻。彼宗計此實、德等句是缘識外實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識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識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識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實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識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實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謂實等句义,是离識實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缘者,恐濫持业释,言其离識實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識實有自体屬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識實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过。为簡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識有体實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簡,其觉、樂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識,现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义總为二分,謂彼觉等心、心所法總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總为三分:一、唯缘實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論说言。然彼實等非唯缘离識實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簡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簡別缘實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簡不尽。以觉、樂等亦从實等,是离識實有自体,现量所得。實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識,實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簡尽,但應總言:非缘离識等。其總缘者,亦所簡故,为簡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總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應知。
論:又缘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實之智,非缘离識實句,自体现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缘實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謂缘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德,同異等實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實,现量智攝。缘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缘實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託缘,智方生故。謂如意缘實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於實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許有別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實、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缘實之智,即是缘於离識之外實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識之實现量智义也。
論:广说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思。前破境實,非缘离識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識實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實是非缘离識境之现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缘离識境之现量智攝。其眼識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實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論:故胜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長言「摩醯伊濕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別居处,其變化身別有住处。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体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有二:初破本宗;後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为法,即簡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許遍也。
論:体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处,常故何不於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論:待欲及缘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汝復若謂体虽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復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頓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應起;許自在天体恒有故;如餘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从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計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胜論等計,故不同也。本際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計时頭众生,与此同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号曰「自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揚》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广百論》,方知此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声論師合一处破。初敘二計;後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诸法。
述曰:明論声常,是婆罗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诸實事故。彼計此論声为能詮,定量表詮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称可於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詮。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待缘发者,声生也。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詮故,方乃显发。此有二類:一、計常声,如萨婆多无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尋、伺等所发音显,此音響是无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尋、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詮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诸計尽。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声至如所餘声。
述曰:破初婆罗門等計。量云:汝明論声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声。餘声即是非明論外,餘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詮,故无不定。
論:餘声亦應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師也。此言「餘者」有二义:一、計餘,是前明論者計之餘也;二、声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又前破明論声計,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餘声亦應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声性与声別,声性即是所发音響声之体,故今總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声体。又簡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對二宗,自无有过,故但總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体實有。
述曰:於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无餘物。後死滅时,還归四大。其胜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胜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无極微,謂色、声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非應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体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难。順世極微及与衛世皆无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体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佛法义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論:若无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執无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为喻。
此即有分。及无分难。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實有;次无方分难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难父母常。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无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难果實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胜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义執;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与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應返难:極微應是麁。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与麁量等故;如麁果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非色根所得;与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得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論師計。彼转計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无麁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應无麁德合;与本極微体量等故;如本極微。更返难之。
論:或應極微至处无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与麁果色处无別故;如麁色果。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別。文无別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別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別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处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难。極微所生一果色,体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处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体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处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復設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时,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时,足得成麁,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麁色何为?彼執父母極微众多虽合,仍不成麁,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彼说父母極微設和合时,亦非根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色。彼許多極微虽合,不成麁故也。多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麁,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復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復称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转執。
論:又果与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与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極微。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礙,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謂所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与因父母極微應不同处;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誰許沙、銅体受水、藥,此即不許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处,不入一極微之体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时,藥但入銅之空隙处,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义,此显不入义。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离,謂水入沙中,二沙即相离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應离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應离,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觸,如麁物相擊,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体應离散;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虽居間隙,藥令銅極微變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离變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擊而离,藥入銅而變也。沙离,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尔,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論》言:「一應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难见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虽为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理,无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无實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从於他,便違自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归唯識。
論: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来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为四种。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数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体,法体与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異,显類別故。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体无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无差。汝既執有体法即是有性,但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應无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无差別;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诸法非无,即是有性,有性皆无別。其有性既无差,法亦應尔。故以为喻。
論:便違三德至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虽无別,以体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体无別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豈不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体相。又違世間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难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无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为色性故,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无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问:破一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离法外別有大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胜論等。
述曰:胜論自部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体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体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无。即舉五无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现见有物。
述曰:若体不可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間现见有物。三失如前。
此破大有。次难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难色若非色性,應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过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问:若难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现量等过?答:彼所執色,通常、无常,是无礙,德句收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宗,故无違教、现量等过。
論:三執有法至如无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离繫」,亦云「无慚」,即无羞也,离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无慚,即无慚羞也。言「等」者,种類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別相,相状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体故,非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異性亦尔,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師遮即違此说,义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过故。
述曰:「一」同初过。「異」同第二过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違,如苦、樂体異,一、異体應別;二相違故;如苦樂等。一、異体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体;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体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体即一故;如一。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述曰:汝一切法應皆同体;許相違法得同体故;如一、異相違。一、異相違,許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体,異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为人牛,是假,非實,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处说故;如似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时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一,同前異过;若言非異,同前一过也。彼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时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为遮为表。
述曰:此问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双非。
述曰:双非非表故,如云:石女无兒,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故。
論:若但是遮應无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无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兒、女等。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所表故,應无所執,以无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时,无表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之表、遮,應非体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戲論,俱无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有一、異物,謂青是一,与黃为異故。以双非故,即无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与色非一,与声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也。此唯矯詐,復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謬許之,謂为中理。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