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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基撰

論: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述曰:十义广种子中,自下第八具义多小。种有六义,遮餘非种。於中有三,初總標六义;次隨六別释;後總結簡餘非實种子,此即初也。《瑜伽》第五说有七种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法有五聚,第一遮无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簡別尽。然簡自处,更立餘門。第二遮等自处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假名种子。若尔,如何与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转?无性《攝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种有,世親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內种,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释外种亦有果俱,如蓮华根生蓮华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时,世極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刹那滅至方成种子。

述曰:显种子义,謂有为法有生滅故,於转變位能取、与果,有胜功能方成种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无为不然,无转變故,无取、与用,非能生也;亦显大众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无为无取、无与、无转變故,即遮正量部長时四相,非刹那滅故。若謂後时有胜功力,初位无者,初亦應有,体一故,如後时;後應无,体一故,如前位。故体纔生无間即滅名为种子,有胜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时。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为因,无转變故。《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舊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若尔,前种應与後念现行为种,或虽同念,他身相望應为种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述曰:謂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識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簡彼第七,现在簡前、後,现有簡假法,体是實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和合簡相离,即簡前法为後法种。有说种生现行之时,必前後念,非此刹那,如何解此?彼師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现在,亦不相違。此即胜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中自当广述。若尔,种望种亦應然,何为料簡?《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此必異时,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此故知,种生现时定必同世,种生於种,世不必同。虽必同世,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簡与他身现行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离。

述曰:此遮经部等因果異时,上座部等亦尔。种望现行,定俱一身,不相离故,得为因也。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问:何故种望种因果,即言異时生;望现为因果,乃許同时起?

論:现种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现行与种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时,现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现行有礙,种子无礙,心缘慮等准此應知。因、果体性不相似,故名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时有。

論: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种子望种,体性相似名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时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与他性为因」,即种望现;「亦与後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此即是种前後相生。种相生时,何故不許有同时义?难曰:「见分缘於见,自体同时缘,种子生於种,自体同时」。有解云:种望於种为因果,若許同时非因缘。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攝。若尔,种望现起,類亦應然,故應更解:种望於种,許同时生,体便无窮,自類許有同时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种生,都无因缘,不許後种更生果故。现行望种名为異類,虽亦熏种,後种未生果,故非无窮,於一刹那无二现行自体並故,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种望於种,類亦應尔。

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体相違故,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牽生後念,任運自類,法尔之种,復能为因,生於後念一新熏种,本、新二种缘力既齊同生一现,故无同念种生种失。此亦难解,若本有种更生种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现行所熏;四、是现行,如何可说三法展转?今释不然,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生一新熏种,故但三法。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非其因缘,现行能熏为因缘故,即是本有唯望现行,现行唯望新熏,为因缘故。由此別脫戒体不增而用增,与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现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前解即与別脫戒体用俱增义。此中虽显与果俱有,望现行说,可现在时说为因义。种望於种既許異时,若入过去,何者因义?

論: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

述曰:其「因与果有俱」者,謂生现;「不俱」者,生自類。虽「俱、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以有体故。若入过去即无因用,体已滅故;未来亦尔,因用未生,体无有故。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何故此言与果俱有?

論: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

述曰: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名种,何故尔耶?能熏生故,望異類故,果现起故,相易知故;种望於种,非能熏生,非異類故,非现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说,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种類,生现行时名为种子」。胜軍如何释「非即此刹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云何復释无种已生文?如彼抄会,如《瑜伽論》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现行能熏转識等,應名种子。

論:三恒隨转至方成种子。

述曰:謂要長时,其性一類相續无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转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转識及色等法,不得为种子。此但言心,實亦遮色。经部六識等能持种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转變,缘境易脫故。

論:此显种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显前种生後之义。此非俱有,俱种攝故。《攝論》无此。问:第七識亦至金刚心方斷,何不名种?答:十地等中以转變故,缘境易脫故,未對治已即转變故,种子不然。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无受尽相种子?名言无記种生果无量无尽,可恒隨转;善、不善等种生果有限,如何恒转?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有受尽相,非种子体未得對治,即滅无餘。又有分熏習名有受尽相,名言熏習名恒隨转。此等种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转,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此闕恒与果俱一义。若闕一义得名种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转,應名种子。此不應尔,今於此中,正以生滅、恒转二理显种子义,餘但別遮,非正显故,其第七識为种不成。又说种子具有六义,非显具六即是种子。又此自類亦非种子,不与果俱故。无性《攝論》说非种子,然名种類。此显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种名,生果之时可名种子,但若生果必俱时故。若論其体,自類之时亦名种子,非现行故,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缘具胜种子勢增,有胜与果用起之时,方名种子。无性显此二位差別,果俱名种。不尔名为种類。今此約非现行談其体说總名种子,亦不相違。又显种子具斯六义,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然應分別,若具六义方名种子𨷂一不成,无性有情第七闕与现果俱,故非是种子,若尔,即未生果时恒隨转种,應不名种,由此應释,對治道起,謂令不生现行等位,如见道中无想定等,據其体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种见道斷,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今言与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来,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名为种子,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不尔,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种子成就义便不成,故知不約刹那而说,約後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類者,約畢竟不生当果为論。如见道中无想定等,若恒隨转得名种子,應善种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种子。

述曰:謂隨前熏时,现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杂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缘义。

述曰: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惡、无記等为同類因,有因缘义。夫因缘者,辨自体生,性相隨順,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体。又不相隨順,何义是因缘?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无記果;遍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无間、士用等果为因亦然。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种既恒有,應頓生果。

論: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

述曰:謂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种子转變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故种自類非因缘合,不名种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众缘,恒頓生果,此方外道为計亦然。大梵、时、方等計亦尔,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义。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缘体一切时有,即恒非无。今言待缘种方生果,故遮彼執。若缘恒有,應恒生果,种既不許恒时生果,故缘恒无。问:若設有缘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

述曰: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种子,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无別,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为因缘。

述曰: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为因,四望色蘊亦得为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等,义則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问:言恒隨转名为种子,第八識现行既恒隨转,为名种不?有说亦得,以名「一切种子識」故。若謂然者,此现行望自种,既非因缘,非能熏故,如何名种?有说不得,言「一切种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种,非彼现行能生自种。种虽依識,现行自体,是識所缘,不同於識,故識现行非名种子。此闕何义也?与果不俱故。其无性人第七識亦具六义。應名种子,此亦不然。論自解言「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种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显,故与现俱方成种子。第七相显,設所熏种,果乃沈隱,不与现行果法和合,不名种子,第八现識亦然,无所生果故。第八門中以上明种,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种非餘。

述曰:簡上转識等非名种义,此中別解上六义中,言唯內种具有六义。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种,此中引之解外穀麥种既能生果,名种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种子。

述曰:虽識所變假名种子,非實种子,现行法故。《攝大乘》云:「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違,外种內为缘,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故由內种,外穀等熟,彼非實种。问:种亦識所變,應非實种子?答曰:不然,內种識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非种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体,非因缘生果」,故因缘唯內种,非外种故,此等已上並《攝論》有。

自下第九双辨內外生、引二因。此內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答:有。何者?

論:此种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引因」。无性云:如內識种生现識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引因。天親云:如內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虽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莖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內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然今兩说生、引二因俱无別体,一体望別,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屍骸故。然世親論意无著大師为成引因说枯喪等,故说頌言:「枯喪由能引,如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无引因,應无枯喪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違。此虽《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此意欲显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为引因,引遠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无性但約已潤种中,果去因为近、遠,《瑜伽》約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次第十四缘分別辨內外种因、非因缘,熏、不熏別。

論:內种必由至是因缘性。

述曰:內种是因缘,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尔种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种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无性《攝大乘》第二卷说:如从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巨胜、青蓮根及蒲。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从彼生,名无熏習;如巨胜等与华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气等,名有熏習。外种不定,內則定熏。故外种子既唯现行,为增上缘,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种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显外种非无因缘,从內共相种子生故,如《攝大乘》自广分別。自下第二解熏習义,於中有三,初總问;次略答;後广辨。

論:依何等义立熏習名?

述曰:初问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义,释熏習名,略答所问。「熏」者,发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於本識內,令种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种生長名熏習故。

論: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述曰:此广辨也。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二、辨能熏具缘少多;三、释熏習义等。初中有三,初问;次答;後結,此即初也。《攝論》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隨处應辨。然五聚法,第一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等法;第三簡无为及不相應俱时心所;第四簡別異身同时許可熏义。《攝論》无者,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續不斷,能持習气乃是所熏。

論:此遮转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转識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識;若許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應失一切有漏种子。「声風等」者,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色即无故;入滅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及声?簡斷相显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说,此《攝論》无。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可熏;此簡经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无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无所違拒善、惡習气乃可受熏,无記不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体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尔,故不可熏,而无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亦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同於後,唯是无覆无記中释。

論: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无記方受熏故,如来第八无漏净識,唯在因中曾所熏習,帶此舊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无。簡与佛地同,说为不熏。熏时何过?違拒法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优劣故,不可受熏。若无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时,想等五数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为王而体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体是虛疎,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密、有虛疎故,可容种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时,心所五数体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虽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义,此《攝論》无。受熏何妨?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无为,以堅密故,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若尔,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今依他攝,自无實体,依實说假故。又此應言,若非堅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簡无为,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说者,擬今说故。又此不言實有体者,假法先无,更何須簡。若尔,空等无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无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由此故應第一说善,无明簡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於假識類等。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應义。若同一时、同一处所,所熏之体非即能熏,亦非全相离,在他身上識为能熏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許为可熏,及刹那前後,不相應故,无和合义故非所熏。異经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唯第八識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餘转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现行生种異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正。其无性人此第七識,四义具足,何不受熏?以染无記違善、惡品,今言无記,唯无覆无記。此所熏中,何故堅者乃名受熏?以诸色等生无色界,诸转識等入无心定等,便无法持诸种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如後当破。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沈香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无为不能受熏?以无体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种。问: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別成總,说瓶能持。瓶体即是實色等故,诸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种,亦不受熏。若尔,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若假说者亦得受熏,唯自体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说。何故不和合,不得为所熏?若尔,便許有熏他身。熏他身有何过?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业等种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罗汉等,故要四义,簡持如右。此則《攝論》虽有,未能有此差別,唯能熏四义,诸論所无。

論: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述曰:依前標问。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义,簡无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种子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也。

論: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胜用有二,一、能缘勢用,即簡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二、強盛胜用,謂不任運起,即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缘慮用,无強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由斯色等有強盛用,无能缘用;異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強盛用;不相應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即胜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为他缘,一切无过,此中總言,意说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无記。此舉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业所引者,非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业所感異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或此法尔皆非能熏,以无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減,因中无漏为例並然,可致上、中、下种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刚、能柔乃能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胜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習。若佛能熏有何过失?更增新种,便非圓滿,诸佛有胜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时、处,方是能熏,如所熏说。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刹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異时,如何释此?无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无有动转之时,闕无第三有增減故,應非能熏。此有二释,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執增長,刹那刹那现、种增長,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異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別智,入见以去,漸漸增長,非謂体大名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闇,堅執不捨,故名为增,然極难也。二云:亦有增減,欲界为麁,乃至非想为細,地繫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減故。

问曰:既尔,何故論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頓斷」?答曰:不然,豈以斷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證?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頓超二果,从預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頓斷,豈品類同耶?问: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不然者。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頓斷修道烦恼,應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學,作意留故,一时頓斷者,已前頓斷,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學,不障有學,故金刚心一时頓斷,非无九品。

问曰:若尔,應离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斷,豈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斷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虽离此地,故不能斷,要至无學方却斷下。

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續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類,非无九品名为一類。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類,故有增減者,不然。佛果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應种類彼可名熏。論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學,名勢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无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須論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寄问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转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能缘中七转識、心所等为能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即第八識为六、七識之所缘故,为相分熏。何分为能熏?唯自体分,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见分体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义成。

述曰:後释熏習义,於中有三,初解熏習义;次显法体多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要俱生滅,熏習义成,非如种生芽,許異时生故,不俱时有,故知色法无俱有义。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华熏苣胜同生、同滅,故以为喻,《攝論》喻如內熏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时。

述曰:下显法体,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喻,喻三法体;後舉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其文可解。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心等一时,不可並故,又生彼缘未和合故。若許生者,便无窮故,不可此时遂生现行。

論: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述曰:不同经部因果異时,故说俱时,理不倾动。

論: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种,种生现时,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約同时士用果说。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现行望新种,亦唯因缘;偏望为因缘,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攝,非大乘中許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显揚》破故。然《攝論》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識,同此无妨,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故;以彼俱有因义,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下四缘中自当料簡。

論:种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种子望种,大乘为同類因,亦如於彼现望於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親近故。此等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说。

述曰:除此餘法,七转識等名为因缘,彼《對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應知假说,非實因缘,非辨体故;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说一切种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缘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体,識自相門;第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別,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別,於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然不可知麁細分別,但无別体,或約所缘,或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後別解中即自疎出,义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处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自別解。論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別体故,不为问也。

然以唯識转變次第,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牒,下解释中,从後向前,依问而解,所以者何?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變故。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缘,後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故。長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識之见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说所缘;約见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可知义,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復二,先略後广,略即粗解体义,广則料簡細解。「了謂了別」下,此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識自体分,以了別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類体亦然;相者,体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为行相;或相謂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前解通无分別智,後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別智,以无相故。然本但是行於相义,非是行解义。

論:处謂处所至所依处故。

述曰:下解境,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缘;後方總解所缘。初文復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此为外相。然下自广,隨彼处会。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境与外境殊,故別開说。總相而言,執受义者,「執」是攝义、持义;「受」是領义、觉义,攝为自体,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觉受,名为執受,領为境也,如《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對法》第五说: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執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说: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領受义。領受义者,謂以为境。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執令不壞,能生觉受。若據實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實非也,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现行。此义生觉受义,不論其声,声体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礙,五十六中唯據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領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现、种二執受义,通於十界种子、现行,文勢虽殊,义意同也。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虽不執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執受?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領受义。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執受?答:非是相近,不執为自体,故与識相遠不为依故,故非執受。问:既唯缘此,更无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𥠖耶識缘名及相,猶如毛轮?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詮,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應是彼所缘。又「相」者即色蘊,有相显故;「名」謂非色四蘊,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又解「相」者即執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缘,許自缘故。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總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

问:何故彼復说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界?答:说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由是彼经復作是说:自身及資具,一时頓分別,与此文同,並不違也。问:何故《辨中邊》云:唯缘根、尘,生觉受故,舊論云:根尘我及識,本識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論:诸种子者至分別習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論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識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執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护法等说唯染无記心中有法執,善、无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为所遍計熏成於种,此种名妄執習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又解應分別論文染无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种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气,善、无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种名遍計習气,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識應不缘,既尔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別。安惠等说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为證。今此師意有八識种子,唯自体分後生现行,似有能詮、所詮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说自證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習气,非离自證种外別有名、相种,或名与相虽无實体而別有种,亦不相違,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文与彼既別,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決擇分等种皆是執受,阿赖耶識性所攝故。

问:为缘种子別功能不?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總能生现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識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別功能。若尔,无色界識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於无色界能缘广大執受境等?此义應思,如善种子本識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識性,唯无記攝,不缘善等餘別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无想定違本識故。故於无色界缘广大功能,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缘无想定等。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別义,故无有失。又种有三品,此为一類缘;心无三品,任運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繫、性別故,如第八缘異界色法,见、相別界攝,以親缘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缘變,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斷、未斷,隨增,減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称。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別根为首,標其總身,即显本識缘彼五根、扶根色尽。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为称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對法》第五说:非執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實亦內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執受义。執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兩义释之,此中言總,《對法》、《瑜伽》、《显揚》、《俱舍》等皆有執受义。

論:執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赖耶識至外變为器。

述曰:显由親因种及业缘种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缘實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杖謂杖託,此意總显见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缘有生心,非缘无也。有处说诸識必依缘有,本質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質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种:一者生變,即转變义,如次前说。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气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现种种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说名能變。二、缘名變,即變现义,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識變色等是,此中但言缘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生名變,种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为變,七識生第八,亦名为變,缘无漏生种准此應知。

若缘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诸法,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为變,即根、种等具二變义;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質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應識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別,已略解訖。

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簡持义,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於自所缘」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缘,相分所攝。於此有了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见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见分,非是餘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缘上定有;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今此且約诸識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別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於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後方破他。此出自义,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说唯有識自證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論》等方显发之,故先敘宗。「自体生时」者,識自体也。「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现也。「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尔。

述曰:一如於心,今此正义,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不同萨婆多等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論: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攝於见、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應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許无所缘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缘境,喻也,或如餘人境。又量:我餘时缘声等心,亦應缘今色;許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餘人亦尔。

論:或應一一能缘一切。

述曰:謂除所缘色外诸餘法,亦應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缘,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此破所缘无訖,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論》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无,不論见分,即与此別,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應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缘。

述曰:此返难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論下自说。清辨亦云:若約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见、相俱有,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离於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释子,亦違圣教,今且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決定是无,小乘诸師此相皆有。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尔,即鏡應名能缘,如下所缘缘中说,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論: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述曰:引《厚严经》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无;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见、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缘相是。「各自然而转」者,謂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今異於彼,说自然言,故缘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离識至自体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三分,此等即初。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則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攝故,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见、相分名也。《观所缘》云: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言自体事便濫彼故。

論: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虽受以領納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論:事虽数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別,識、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別。

論:達无离識至见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則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即相分。

論:相见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謂相离见无別條,然各別自体。此二若无一總所依者,相离见應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別体,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別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證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別,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別立自證分?

論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无自体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證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却證,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論》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應憶念。

論:心与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變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異,識受等体有差別故」,与小乘別。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極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见分各異,虽俱是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據义別,境據總故名之为一,见據別故名为相似。此卷論中據實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又彼約疎所缘缘,此約親所缘缘,此心心所許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據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違。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論共同,何須说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如以尺丈量於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三种。若无自證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別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体无別。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證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識,不离識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別,故说言三。果是何义?成滿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別。然有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論》中虽说三分,无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释頌意,下即初也。护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无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猶如见分。见分返此,或无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为量果、为量如前?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論:不應见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證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於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證復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證分以为果,何妨自證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證体,何得能为现量果?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外內难、缘縛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縛,自證應亦尔,是縛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现量收,證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夫證自体必现量攝,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證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應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後二名內,体是內,缘內故。

論:初唯所缘,後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縱缘於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應准思。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因論生論,自證缘见,應相分心不能缘慮,所缘心故,如相分心。此义不然,自證缘见一能缘上,义別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誰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應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尔。若更立者,过无窮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識见分缘种子等,更无餘相,种子搏附識自体分,即以自證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證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設許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證分不缘於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復不缘外,佛即不尔。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攝,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減不增,无无窮过。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此不應然,此能缘慮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缘慮法,无量相違。據功能別,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又说四分能、所缘異,不可言「即」;无別种生,一体用異,故名「非离」。

論: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別。

述曰:下引教成,《佛地論》有,即《厚严经》。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此頌意说至是见分故。

述曰:下释頌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三、四名內,證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別,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纏縛。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现量者,應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復为缘內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內、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若尔,內心應非外果,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为三,果体一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为二至是能缘义。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頌,能缘体一,三攝为见,《攝論》唯二,亦攝入见。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頌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似外境转,定无外境,許有自心,不离心故,總名一識。心所与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义用分。此上四類,各一別义,又皆不离識,故並名唯。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謂不离識,故说名唯。頌舊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論: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師因此執诸有情唯有一識。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无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總結。「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体,即是第八識之见分,归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难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护法立四分。今此論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師知见。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證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齊故。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见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难可知。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別过失;亦不應言二缘生識,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亦不應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惡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无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諦智應无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又用二故,体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过。又燈若性照,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体應是闇。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應思擇,次第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难,餘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自證於境虽是邪见,親證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識中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親得故现量攝。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量、因果诸門分別,皆如別章。上来已广解行相訖,下广所缘,於中有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初中有二,初總解释,後诸師说。

論: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識變为器世間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總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變,各別名为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诸教,共、不共中,總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不共相中,亦有二种,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據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

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答曰:不缘,如所造觸若缘,但缘本實,物著即觸处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長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別缘,离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缘假,此无別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變为大小时,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別有長等。若从本實说,亦得缘長等,由此准觸处亦應作是说。然所造觸是四大种分位差別,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处所无異。此如何知各各別也?一燈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见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众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说:诸有對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對者,由隨順转,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种類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无礙,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与明相違,无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义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为此相?

述曰:下诸師说,初问後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識所缘,「誰異熟識變为此相」,问能變者。《瑜伽》等说,於外器皆无差別,於上界等,为是誰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變、为他亦變?自下护法菩萨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第二破云:

論: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

述曰:护法菩萨假为別义,难破月藏,无別師说。诸佛菩萨若化變为,我所不諱;若實變为,即違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舉佛菩萨且論胜者。

論:诸異生等至诸净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他方者,三千界外;此界者,此娑诃界。彼應實變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論實故。然净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净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诸圣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诸圣生上,必不下生,變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为?此中且舉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现居至變为此界。

述曰:此述正义。由此定應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識變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凡圣可生者變。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以上界有情当生者變故。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變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一云:彼識不缘下外器相?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謂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问:圣定不生无間之处,應不變为彼所居处,長寿天亦尔。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若尔,何故说一切言?

論:经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約小分故;业不同者,即不變故。若作是说,劫將壞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义,非實月藏計,似为有救,狹於月藏,第三破之。

論:有义若尔至變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现所居者變为土者,器將壞时无现、当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过。现、他欲界變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變,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诸異生生无色界,預變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萬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无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为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无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为彼。

述曰:變本为身,身不能用,變之无益,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为此土。

述曰:下述正义。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说名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變,亦非異地当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尔。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现有。

述曰:由自地變,无过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现有。若尔,圣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诸異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非謂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若尔,如人见水,鬼见於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说一切至所见異故。

述曰: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別受用,隨与多小有情同變,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隨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切。问:何故经说一切共變?答:《對法》第五说: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隨故,无现行也,亦非一切一切。上解处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种子。

論: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

述曰:謂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識性攝故」,謂「性」者,体也,体即本識,种子是用,如前已说,诸法体用,理應尔故,用是体攝。又言「性」者,謂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为所缘。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无記性,故能缘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说。若據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師正义也,无色界本識,唯缘內种故,不缘器等。若據前二師义,无色亦但約缘种说,以无身故,實亦缘器,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據自体分,故言唯缘种。前師问:种是識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缘?答:彼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設佛见分缘於自證,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許见分亦缘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識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識为缘不?

論: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

述曰:對治識故,体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識自体分收,性相乖故。若尔,本識既不變缘,何名唯識?

論:虽非所缘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离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离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虽不變,离識外无,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若尔,心所亦不离識,應名唯識?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識之自体,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識相應,亦不离識,故並唯識。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於識体,即名无記性。体不离於識,應名欲界繫,此义應思。答:不然,繫據縛义,即法体上差別义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体類义故,同无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种隨識皆无記,亦應烦恼种隨識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變,隨心何繫,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答曰:不例,如本識缘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缘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缘於彼无色诸天淚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別,此同前难,何勞为證?此若不尔,七識缘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別繫,七識不尔,故繫隨相。若不尔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无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众生界有增減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識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別地所繫。

问:第七識缘,但分別有无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无質礙。此中问答,不缘識中,自当分別。难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无實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问: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答:此亦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若尔,變似他色等,於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时,於己有何用?於己有實用,應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此應思度。若为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豈於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於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二執受中,上解种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邊》,下一師说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總说本識於他亦變,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义: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以何为證?

論:辨中邊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无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變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繫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應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无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論師解。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尘我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尔,豈復本識亦起我也,亦缘心乎?今正翻云:「識生變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无故識无」,「識」者八識;「生變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變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情即根是,名萨埵故;「變似我」者,是末那缘變;「及了」者,六識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識缘六尘所了法义。舊論長行义与此同,彼頌翻錯,译師意存一意識义,彼頌長行自違返故。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誰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論: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變他根依处,他根於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變,何不變七識?无缘慮用而得缘故。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識各自變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无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说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为證。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处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極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則不尔,故不为例。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潔?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識所變,令則變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为根,殊无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應思。何以得知變他依处?

論:故生他地至猶见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餘,彼餘尸骸猶见相續。不尔,應无餘屍骸义,以不能變他依处故。由此故知變他依处,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身为自情變,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虽知根处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論: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即總料簡,於中有二,初簡前未尽,显所未明;後略说此識以下,總束以前义門分別。上来所说界地差別,唯缘自地,以隨識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識有五种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无別能故。通力所變,其事云何?變異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識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異地身。「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有幾处謂眼耳色觸,或亦有声,无文別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識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類亦應然。又大菩萨以神通力變为五境,令餘地生得见變者可得五尘,虽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无色界无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或亦名身,有积聚故。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變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义應思;違下論文五識疎所缘缘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樞要》说:餘地器者,即法处實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攝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缘名境,懃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謂圣者得威德定,變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又解以初禅眼、耳識,见上地色等,不異繫故,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禅繫,此义應思。又解異地繫,因缘變有用故。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淚故。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變为色香味觸,又净土中變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无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觸,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許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宮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沒,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變四为唯造色,亦變大种,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广如彼五十四解。五、然与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若为嬉戲,通果无記,即變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无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別,在佛无別故,皆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於尘。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说: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設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變身萬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變異地身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以《瑜伽論》但说通依靜慮,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變色,已如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所變境、身为相續,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繫发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寿,故多分相續;声、光多暫时,少有相續故。「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擊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續。有法師云:第八不缘声,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缘。若作此说,亦應不缘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缘?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續,如何缘斷法?答:如鏡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缘,此復何妨。

論:略说此識至所现實色。

述曰:總略说缘,第二段也。於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缘實境。第八亦缘法处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会。言「隨」者是攝义,即是法处攝色之異名也。种子何处攝?隨何处攝?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现行攝。此中有难,如理應思。

问曰:本識豈不缘極略等四色?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應法。问曰:彼何以假?无實体故,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为極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別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應亦得缘。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別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別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遍計所起色,若说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攝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總从別,以暗从明,皆本处攝故,说不缘遍計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攝,第八缘不?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論文但缘實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實用,第八不缘。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運缘,非分別故,无籌度故。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体不缘我也。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於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識不缘无为?若實无为,因未證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於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缘實非假等。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问。

論:何故此識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也。因缘生者,謂由先业及名言實种,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設任運生,境无實用,因缘變法,必有實体,非橫計故,非无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實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別,故變境体定无,亦缘有故。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为境。

述曰:初隨因缘變,必有實体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分別變,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識等。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識等不缘心等,總談心等缘境道理。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變必有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无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既尔,五識應一向缘假,青等應非實。问:若隨因缘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缘者,此是何义?隨任運义,隨种子义,順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運生,不隨實体种子因缘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識故。问:觸等所變根无见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无礙用,五識所變为例亦尔?答:理齊,亦无礙用。七識所變並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若瑜伽释家,亦有許觸等与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順下第三卷等文。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實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變之相,非實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別變攝。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从真實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体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缘,有實种生者,皆因缘變,餘无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从實种生,名因缘變。若能缘心不任運起,虽任運起而无胜力,所變之相非實种生,名分別變。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後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缘變,其境或有用。问:前所说若隨分別變但为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无用?答:隨彼實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义?隨加行义。分別變者,诸心心所強籌度义,定心及五識有虽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因缘變攝,独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显變色等从實种生,故所變法必有体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缘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變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佛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慮實体之心,有隨见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广说。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从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用於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若有實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應第八缘。

論:變无为等亦无實用。

述曰:若第八缘實,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證故;若似无为,非實无为,故不變也。論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應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論:故異熟識不缘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问:若有漏識因缘有相,分別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別故,應不缘无,因缘生故,皆應缘實。

論: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述曰:於无漏位,胜惠相應,虽无籌度取相分別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濁。今設无用,亦现彼影,即缘於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親證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論:不尔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若尔,诸佛大圓鏡智,亦應缘自相應心所,是遍智故,許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親为所缘,不遮疎故。若尔,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此亦不尔,自自證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又解相應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證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尽故,自證復能缘见分故。但約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證,斯有何过?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識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寬狹、胜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別,如护月等於无色界亦變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總結於前三界缘也。

論:厭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厭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於理无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问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論: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細难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總第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说:於欲界中缘狹小境,此中謂約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約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識无邊处缘无量執受境,即約种子生现行識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執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應知。既缘种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难知。

述曰:謂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應非是識。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为有。

述曰:此舉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如滅定中不离身識,行亦难知,應信第八識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細意識,於此可然。萨婆多等定中无識,如隔日瘧,答萨婆多,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时。

述曰:比量如文。

論:无想等位應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計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此中亦有无心、悶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許,或皆等中,此等有識,下自广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應門。於中有五,一、问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頌中相應之义,或分为二,一、问;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广释。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五所;三、解相應义。

論:此識与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问也。

論:常与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論:阿赖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释本頌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释識寬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虽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亦不与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当解释。虽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数相應,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体性、作业;次總释此得与識俱。別解各有二,初總;次別。總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揚論》等文並同此,即出体显业。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正三和体謂根、境、識,体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隨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下解於觸,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说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觸名三和,非一觸体可名三故。从觸之因及所和果,说觸为彼三和合也。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識居现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間觸名三和,於理无失。根、境、識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於他世,去、来二世非實有故。问:境在未来,觸在现在,如何说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順生心等,故现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於去、来,觸虽所生,亦名为果。上来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释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说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後释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變異。謂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順生心所作用,於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變異,變異即是三体上用。正解變異体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異用功能,说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显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別變異。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設尔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说觸觸以为缘;如順生受有功能,说觸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为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无領似,例觸應尔。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种功能。識但生餘,无自生用,例觸應尔。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种功能,无勢分故。若約见、自證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会相違,謂三和位引觸起时,根變異力胜餘二种,故《集論》等但说分別根之變異,不说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杂集》。復言根之第六转者,显變異是根体之用。《對法論》中以根用胜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尽,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故,常相續有,境、識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义故非胜。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问: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非觸尔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設无觸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觸功力。说自性已,觸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舉业显体,故非业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觸数,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何以知者?

論:起尽经说至觸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滅,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觸为依。

論: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復说,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識,说識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復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问:觸依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经復说三和故觸,说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觸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问:若无自證,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答:今依见分別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親、现依,不说疎、种子。若说疎依及种子者,法則有多。问:若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餘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说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说「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释言,为导首故。二者思能造诸业胜,舉思攝餘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觸生。问曰:若尔,何故《集論》、《显揚》第一五蘊等云:受依为业?

論:集論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總舉唯受所由。何者为近?復是胜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与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体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发受胜餘心所,故觸觸苦等觸时,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说作依。问: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分別觸耶?答:释此难至受当知。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体是實,唯经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难大乘曰:说觸是三和,何得有實体?为破彼計,故次说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处、六外处、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经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数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为喻。四大觸實故,於理无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尽。

論: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数定是實有,缘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缘取,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诸心所支皆是實有。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为喻,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无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体,非即三和;经部一師说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说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觸虽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初略明体、业,次广,後破,《显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應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應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勢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或现作意与識同时,义说警彼應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違。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論不許。问:作意警於心,种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於此难中應設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说现行有用。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應不生现?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齊,何得为难?问:既尔應说。

論: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應种不能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体應不生。问:此質不定,为如觸数无能生觸,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此难中復應思擇。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回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说:令心回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謂心回转,然約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執,得为尽理。《集論》初说於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論》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行。若散亂心,行相无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杂集論》師。已如前说,由《杂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據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別,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應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与萨婆多別,如《俱舍》第四。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論中所明觸为先说?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说。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後破外執,体、业可知。

論: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为业」,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离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愛故,有漏受能为愛之缘故。此释一切染愛作业,非第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中愛,义亦无妨,受善、惡境起诸愛故,如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約胜能说,餘之三业乃是遍能。然大乘中虽領於觸,約領境胜,以立受体,故萨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时觸;故《俱舍》说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种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说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計。領所缘境,名境界受;領同时觸,名領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論:彼说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问彼,如何说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缘俱生觸,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領觸,缘相應法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觸,既不缘前觸,如何名为領?或應觸、受一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时觸,说名为領,非缘名領。四、論主难。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难於彼。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为簡於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復为簡彼,論说之言,第六转攝,此难体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即缘俱生;觸領根等,應缘根等。此不为例,觸不唯以領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觸,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闕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难?同受故。

次第六,論主復难。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於理豈成?此难名破: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受例亦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体,即自領义,名自性受。言領觸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違自失。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由一切法皆不捨离自体相故,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为受,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領觸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次第十一彼設难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名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义同。

論:故彼所说,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理既非胜,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破。次第十三彼復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说受別?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謂餘心等但取所缘,不謂定令境攝屬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问: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設尔无失。如是所明前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胜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類众多故名种种。诸論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业。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惡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此別解已,次下總释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總、別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捨受。二处皆得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数。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應,謂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約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識为宗,不約本質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时謂刹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无間,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別故。即以四义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實各別。此約實义名所缘等,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缘。又此約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二故,如《樞要》中释此疑难。此中五义,各有所簡,时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依同,其境各別;缘簡別见,事簡体多。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与意,唯依、事簡,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別故,一一應思,非无所以。上来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捨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復次等释唯捨俱,後簡不与餘所相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释;後解外难。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释中復有五义,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四、由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類。五、相續而转。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麁动者,應如餘心,非異熟主,显行相难知,異餘識也。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种,許是善識能持惡种,与理相違,《攝論》第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捨寿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續。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无惠、念,惠、念行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显唯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与善、染等並。「微細」之缘,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類」之义,簡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相續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續故无有欲也。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捨所由,所餘四缘因簡別境等,故唯与捨俱。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次,显是異熟總业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显此不与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说。異熟生等,並如前释,由六識中異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义。无转者,一類义。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識恒缘執我。

論:若与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显我不缘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趣,餘受转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义,故唯捨俱,勘诸经論,唯初復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上来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論:若尔如何至惡业異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捨受寂靜,善业調順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靜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論:既許善业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既許善业能招捨受,此不善业類亦應然,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种品故,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业不得招;捨受不違樂,善业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业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无記法二业俱感,不違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业感,中容之行名为捨,故通不善招。问:返诘虽然,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无記既寂靜,何为惡业果。捨虽寂靜,不違二故,得为惡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靜。此无所能为,故通惡业感。餘七转識設起苦、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转變,即易脫故,过失如前。

外人復难。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餘心所相應。既知唯捨已,便难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相,与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观境,故无有欲。

論: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𧄼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无胜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曾習事转,此識昧而且劣,恒缘任運现在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刹那別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質前後相續,恒專注缘;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本質,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缘;此識浮疎,行相不尔,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业转。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无失。

論:故此不与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已说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然有难曰:善、染非異熟,可说不相應。不定中无記,何非此識並?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別。非一切时常相續,故非此相應。上来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种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问。法有四种,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诸極惡法,名世俗不善,能招麁显非愛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有为无記法,名世俗无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性麁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胜义无記,不招二果,无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巧便善,謂有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无为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无記三者,一、相應无記,謂诸无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无記,謂无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无記,謂虛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诸善色、不相應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四、胜义善,謂善无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无慚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无慚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相應行,种子亦尔;四、胜义不善,謂有漏法。无記四者,一、能變无記,謂诸无記心心所法;二、所變无記,謂无記色法,种子亦尔;三、分位无記,謂无記不相應法;四、胜义无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門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於彼,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總答;次別答;後释无記名,此總答也。若善、惡性,必非異熟,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释,此为一因,證唯无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惡趣翻亦然。既恒生惡應无還滅,由道故還,由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果報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應不为惡依;是惡,亦應不为善依,互相違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記性可受熏習。萨婆多等若復难言,无熏習識亦有何过?

論:无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得等如前破,若无熏習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習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論:故此唯是无覆无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释无記等义。

論:覆謂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謂覆障,体即染法。覆义如何?障圣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總結释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无記?「記」謂善、惡。此有二义可名为記,一、善有可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法体胜无記法,可調和故,或𢤱戾故,可記別也。世尊記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記別故,说名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无記。

述曰:此結释名,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体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師多復次,义不違也。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記性矣。次无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自下即是第二師说。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说,例於識体,五种义同。一、異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應;五、无覆无記。前虽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五。於十义中,此別開不可知为一門,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捨受俱,因果不斷,转捨时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如其所應,亦如是故。问:本識五法俱,觸等亦如是,觸虽不与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餘例难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与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等例皆同,与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論:有义觸等至无簡別故。

述曰:此难陀論師等多人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难已转計,方言缘种名一切种。此第三说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从異熟乃至无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体例,若正义无違,或合为一;若邪宗謬义,假作別師,非必異说。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自在义。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舉貪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故,不可说觸等同識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門。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減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问:何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答: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心所非所熏。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问:何者名过失?答:頓生六果失。问:何故心所受熏,後时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後生现时,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隨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識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識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頓生果之妨?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識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後时,生本識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識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无此妨。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識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种生现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义故,如實义者,如缘本識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識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頓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又設能熏,各各熏一本識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識体是一故。論所言如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难陀亦熏心所,非對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異師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量云:第八五数,應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尔,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識能持种子?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於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復言,六种何失?

論: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主復徵。若尔,果生从何种起?八、外人復云:皆从彼起。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論中广破此义。量云:別能持中六种种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間业受一期報故。《成业論》中自解此妨,可許多缘生一果体,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論。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舊之种,若隨用一,舊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違,不勞他語。答曰:新舊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勢力齊等,俱逢缘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許。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种子共生无妨,故此文言,若一种生,餘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种許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別,虽同類种,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难。

論:亦不可说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餘亦應生,熏習同时勢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餘觸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十五、論主復难。

論:又不可说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有何过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种体,於理何違?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於理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王何必識多。又若許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復转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論主復问。

論: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本識變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觸等与識同一所缘,故彼亦能變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十九问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論:觸等与識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觸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論:无色觸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論:親所缘缘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識相分之种,自不須變,即无親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是疎缘,不於觸等之上现影像故。

論:此似种相至生现識等。

述曰:无實用故,不能生现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诸根、境等。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尔,亦非實礙。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无能燒用。

述曰:此显同喻。鏡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燒用故。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难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門。在第三門一切种後,執受处中方應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論: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識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觸等五数缘种为例。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頌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執受中復言缘种故。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執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经》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別習气。种子可執,復是所缘,与身別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二十二第三師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难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与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觸等五与觸等相應,以说本識、觸等相應故。不尔,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说。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无違,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應故;餘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显初後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说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说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义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於中有二,初问;後答,將欲解文,寄问徵起。

論:阿赖耶識为斷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说。

論:非斷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勸归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广解释,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師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斷滅;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为簡彼宗,言非常、斷。恒义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无間斷。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一類者,常无記义;相續者,未曾斷义。何义要須中无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言施設者,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於斷,即重显上一類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類,趣生應杂,許杂起故。由此識是一類无記,不可杂起。

論:性堅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續之义,此义可知。言性堅者,四义受熏即初堅义,乃至金刚此不斷故,故能受熏。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持种令不失者,簡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於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此識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义。

論:转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此簡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別心計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常、一之法,无因果故。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論:可为转識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識熏成种过,常阿赖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別,此上解转。總释頌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應可为識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尔。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謂卒暴,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称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本識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習气、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於喻,餘文可解。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論: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執;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经部。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續故不斷,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許非常,未来既无,後法應斷,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豈成缘起正理。

論: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論主反質,过去、未来汝執實有,可許非斷,未来續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斷,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豈缘生理。

論:豈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論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他过,己义便成。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論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須破也。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无隔,因果不斷,如秤兩頭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相續如流,豈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斷。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後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难。

論:因现有位至誰离斷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於现在有作用时,後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此说因者是誰之因,无果可屬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斷、常誰离。初但难斷,今亦难常。

論:若有因时至豈离斷常。

述曰:論主反質,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於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於因?量云:未来果法,應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於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應无。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体故,猶如於果。无因、无果,豈离斷、常?言我不离,汝豈离耶?初隨返質,唯难於常,今隨双难,亦破於斷。

論:因果义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質。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於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論: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主难。体既本有,用亦應然,以体、用无別故。量云:所計作用,未来應有;不离体故;猶如於体。所計体法,應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汝去来法,應是无为,許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又相未相法,應是无为,許有法体非相遷故,如无为法。設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應本有。缘既許本有,未来應起用。量云:未来一切法,用應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應名现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与用。难云:等无間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應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應名现在。彼与果用滅,復滅失;取果之用生,復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即阿罗汉末後之心,應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應名已滅,如何後时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若言非是无學末心不能取果,彼後念缘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宗故,汝说後心非无間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缘不闕,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闕,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論: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申正义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立宗。

論:观现在法至對说现因。

述曰:謂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尋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變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實是现在,即假说此所變,未来名为当果。對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观现在法至對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變为过去,實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變为现法因。對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論:假謂现識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識缘於此现法之时,尋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尋现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實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於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离二邊,契会中道,勸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无漏真智之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謂實有,此即无有二邊之过,除遍計所執,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敘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識變有三世,诸义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揚》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約曾、当义说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論说虽多不同,總束而言莫过三种,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於现法上义说三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異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習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隨其勢分,多少时節,理實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三、依唯識。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別有異体,多分分別,妄心所變,似去、来相,實唯现在。此中論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释,虽有唯識、道理二种,无別神通,恐濫妄缘,故分三种。約此三义,解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会义,餘不过此。設立四減三皆为妄说,今猶未尽,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广引誠说。

論:有餘部说至恒相續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軍論師种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时而生,彼謂因果恐有斷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復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时,後法未生;至異之时,後果方生,恐因果斷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过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时,後天等趣已至生故。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變異,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隨所当生,彼得趣名,非於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識分二趣故,及違此文。胜軍論師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於世。

論:謂现在法至生滅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謂生、住、滅更无異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別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此中且舉心、心所法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二时。

論: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斷之义。二、於一法辨。法生时酬因,即後法为果,在现在法滅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今此所論即一法体生时为果,滅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後法並,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後位別,而体是一,无別法体,即於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斷,因滅果生,二俱现在故。「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现在世同时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餘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虛妄計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設法減斷过。「既离斷常过,又无前诸难」,謂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无诸失,誰有智者捨此胜义,而信於餘不了义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異名;时者,生滅之兩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已下徵滅。

論:滅若现在生應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滅现在,生未来故。生滅二法定不俱时,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滅是过去故。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无,同萨婆多滅体是有。今难之云:

論:滅若非无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滅即非无;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成无,滅体如何有?滅若现在非无,生應现在非有。

論:生既现有滅應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滅无應过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滅二法相違,如何同体?如苦、樂等不同一体。故量云:生、滅二法,体應非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体同说。

述曰:生滅若一,法生之时應即滅故,故无二时;生、滅若是異,不應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时,此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体非滅体,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復相違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非定一法,有、无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滅,非別法滅,故无有过。

論:经部師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計。自下第三经部師等既见上座被徵,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上座師,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後滅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为胜义。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赖耶故。经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電等。过、未无体及无本識,於无色界色久时斷,入无心时心久时滅,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斷,名为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勸彼應信大乘正理。

論:此識无始至当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於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頌中第十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答;後广解之。

論:阿罗汉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答问也。

論:謂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於中復二,初略释;後广释,此即初也。「謂诸圣」者,即通三乘;「斷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刚心时斷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文,亦为三释。若據正义,唯初二释順此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隨應二释。此中唯依斷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據所知障,害烦恼賊故,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其相如何?

論:尔时此識至说之为捨。

述曰:由於彼位此識之中烦恼麁重永遠离故,说之为捨,非体亦无。此麁重言,显烦恼种,《對法論》等说:种子麁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麁重,无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种子,非餘。由种斷时,现行執藏、发潤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说,法執非縛,故不说斷。又畢竟无现行麁重,亦说为捨,通八地故。若说習气,四位不成。问:阿罗汉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说至无學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於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後广捨位。初有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释頌文;二问;三答;四徵;五释。阿罗汉者,此正「云應」。應者,契当之义,應斷烦恼、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义,故言如来,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攝三乘唯无學位,餘位未滿,非可應故。问:何故有學非阿罗汉,三无學得阿罗汉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應」,即殺賊、應供、无生三义故也。何故不言离所知障?所知障体不障解脫,无能发业潤生用故。何故不言离變易死?二乘无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繫縛得解脫,故无分段死。有學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養獲现福。何故不得名應供耶?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識三乘皆捨,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論總问:「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別,謂有成就转識,非阿赖耶識,謂三乘无學、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異生入无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说:「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頓斷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學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斷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頓斷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愛,執藏暫时伏离,种猶有故,未名为捨。三乘无學我愛种尽,乃名为捨。外人復问。

論: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捨,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捨?違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論,故今为难。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進。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謂无漏道所斷烦恼一切圣者。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退。

論: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識。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萬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若现行一分无,故名捨;分別一分无,應亦名捨,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时,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赖耶故。若尔,入地诸菩萨等應亦名退,以全未捨阿赖耶故。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义。

述曰:彼攝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此中说义。三乘有學金刚心位,虽斷烦恼,我執种无,以时少故,彼論不说,此亦不論。二乘有學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下第二说。

論: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於理无違,即同前師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後显名捨。此义意言,三乘无學,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續,无现執藏,故可说捨。

論:法駛流中任運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論》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於无相海任運而转,诸佛勸等」,乃至广说。刹那刹那真、俗双運,以无功用,故任運转。

論: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論》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運,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異,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然舊《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違也。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此約波罗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胜前,別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与彼文同。

論:刹那刹那转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謂八地後无漏相續,无有漏間,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謂从此八地已去,於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進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畢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捨赖耶名。

論:然此菩萨至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烦恼我執,现行无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師意说无现執藏,《瑜伽》说此即名为捨,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應知。问:若现不執,即名为捨,七地以前亦有不執,入无漏心等,應皆名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为捨故。问:若尔,二乘金刚心,應名捨此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种名捨,此第二说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说之为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徵;五、会;六、难申正义。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後辨捨。由五因故,證入地菩萨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勞解释。

論: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約六波罗蜜論。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論: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初也。烦恼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證也。《集論》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斷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罗汉已斷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攝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論: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識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猶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难。

論:若彼分別至诸論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徵难辭。此下难中,以預流果例同彼菩萨,應捨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謂菩萨双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流者。此唯人见,名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尔者,其阿罗汉應名不捨阿赖耶識,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執为藏,不以法執。第五段第三師会云:

論: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論》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論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識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无斷,任運现行,非相麁显,於有學位除无漏心、滅尽定外有漏心时,執藏此識,寧不与彼預流等同,有时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識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捨,何故菩萨即名为捨?

論: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續,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捨,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捨?彼〈決擇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師是也。

論:然阿罗汉至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攝,有种染故,三乘无學方名为捨。第二師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總说言阿罗汉捨,斷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並名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体。

述曰:不復執藏,说名为捨,非是第八識体全无名捨識也。全无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罗汉至无餘涅槃。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識持种,於金刚心正斷此时,即便應入无餘涅槃,以有漏果尽,无識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八識体。此中说捨,唯約執藏,以过重故,不約能、所藏以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隨別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於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於此識中,既积集已,後起诸法,故说此識名为心义,心、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識不可得故,《對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攝法異,據一邊说。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攝論》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論》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胜说,約根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識之別名也,故《中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种子識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別。《攝論》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論: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識,亦名为意,及《宝性論》等众名,如《別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赖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執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我愛缘之,为執藏义,即識为所藏。又始終为論此能執藏亦通无漏,始終为論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執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論染为能藏义。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义故。

述曰:此在異生、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愛缘故。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學所攝,何故不除?略故不说。初師第三隨理應说,非无學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執藏义故。此中長读文勢,亦遠謂非无學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執藏之义,即无學圣、不退菩萨无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記名为異熟。与因異故。从異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異熟。非与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无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異生、二乘有學、无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刚心菩萨云何猶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由此义故,种子生现異时说云,此心菩萨未捨此識,以此文證如来地方捨故。若不尔者,尔时已捨,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佛及不说捨,明圓鏡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说金刚心已捨此識,今此但約多分为論,亦不相違,其如来地純无漏善,无无記故,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诸諍中说,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等,与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約斷縛说,即二乘无學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學已斷生死縛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一、補特伽罗我见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二、法我见相應,名不染末那缘異熟識;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執藏之义未捨故缘,餘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識,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論:或名无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識,或名阿摩罗識,古師立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識,如上下会。此无垢識,是圓鏡智相應識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显此識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无熏習,前佛後佛无差別故,功能齊故。若受熏时,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槃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論:如契经说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頌也,證无垢識,圓鏡智俱,此頌易知,故不須释。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自当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说:「阿赖耶識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識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愛、樂、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識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須显,准义令知。然此位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问:名有众多,此論頌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餘者?

論: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執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唯说阿罗汉捨,不说捨異熟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異熟識捨,不说依縛異熟捨位。

論:異熟識体至涅槃时捨。

述曰:前言識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捨之位次。將得菩提,捨異熟名无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將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異熟識俱生,解脫道是菩提,与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来故名將得。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異熟識滅,菩提在当解脫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別体,其时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名为將得。其种生现異时,同前初師,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異熟識俱生,解脫道在未来,各为將得。尔时捨異熟識,異熟識虽在现在,名为正捨,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別,實无別体,此並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異说。问: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斷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別。二乘正入无餘时捨,若是菩萨金刚心捨。不行名捨,非斷縛义。

論:无垢識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问:佛及声闻无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論,非謂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識上已说捨,不須重说。

論:心等通故隨义應说。

述曰:謂此心等隨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时捨,无漏心者无有捨时。心言等者,謂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學實有熏習,佛无熏習。前有熏習,熏習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學已前诸位,唯无記性,異熟所攝。虽无學等已斷诸业,先业招故,舊业勢分亦名異熟。唯与觸等五数相應。但缘前说執受根身、种子、处境,处謂处所。此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後一門,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捨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无漏位標舉簡之,欲显一類无改易故。

論:二无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異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滿故,无有不善。

論: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说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根精進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何故与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与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應故,无漏亦有。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於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无減也。

論: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於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於境不知而说,亦非誤知,恒时決擇故定有惠,惠无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後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證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净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證净故,必信等俱。

論:无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何故不与不定相應?

論:无散动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尋、伺二种多发身、語門,是麁动攝,如来身、語任運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尋、伺。此尋、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尋伺。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如来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问:佛惡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滿,應有尋、伺?答:此发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之。惡須深防,功德虽滿,須不放逸等。问:佛豈不发身、語等耶?許通无漏,於理无防,何故不許?不尔便違《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論: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識因中,唯与捨受相應,恒任運转故,不作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动搖故,如《佛地論》说:不可动搖,非如餘智。依何靜慮而起此智?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遊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靜慮。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論》第七、《杂集》十四说。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无动搖故,不變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識与捨受俱,於三受位俱行不绝,所餘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难可分別。此言三受,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有说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无。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不易脫故,无动搖故。設通十地,无漏地有,於理无妨;此唯遊观,於理无違。此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鏡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門分別、下第七解转何界識生鏡智等。上来總以十門分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別門解释。總是第一诸門分別释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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