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沙門基撰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问。次略答。後广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问也。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異心故,今言「离識」,簡違宗过。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广破也。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識故,稍相近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显义別破,謂:萨婆多、经量部、正量部、大众、一说、说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种,謂:即所缘、障礙、境界。初所缘有對,謂心、心所於自所缘。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处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缘,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广说其相,然此中说。對,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处名有對,法处名无對,彼此共成,除胜定果,餘宗无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无對;後双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對不成;後結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义。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然经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处所攝,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处收,以實从假色等处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論》中与经部諍,法处不許別有色故,非法处攝也。萨婆多極微隨色等处攝,即和集色等,細从麁攝故。大乘極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分別,经部十处,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假;萨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说部等,麁細俱假。以经部師、萨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破之也。然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正對萨婆多;若對经部非彼所許,欲难不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经部者,犯相符極成,彼说所成有對,非實有故。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无礙;後破有方分、无方分。
論:謂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萨婆多師、经部等計,皆说極微是實有故,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萨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萨婆多非礙,唯经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五根、五境亦攝在中,无不定过。
此是经部方分質礙,及萨婆多本計,自下設遮。
論:若无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亦说「極微无礙」,故今設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礙」,萨婆多等亦名「无礙」。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礙故;如非色法;无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對萨婆多,因應改云:无方分;質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经部師、诸計極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无方分至承光发影。
述曰: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此第一極微无方分,應无光影难。无方分者,是萨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別極微,極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應无方分,体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无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轮纔舉至光影各现。
述曰:此敘理也,如日轮舉照柱等时,東处承光,西邊发影,故言各现。
論:承光发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难也,承光、发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極微无方分者,應日照東处,西邊有光,无方分故,應无所隔。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处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见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微无方分,见、觸无差难也。即事申理,若執極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觸时,唯得所见、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见、觸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極微。極微无方分,见、觸此邊之时,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於此,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诸極微至共和集义。
述曰:此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难。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萨婆多師;「集」對新萨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经部師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古萨婆多師义。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住处,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为非色,非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微无中、表微聚不異难。若无所擬東、西等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为一体,便不成麁。《二十頌》云:「極微与六合,一應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与不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无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微即麁色,應无障隔难。汝有對麁色應无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是極微,極微之外无有對色。極微若无方分,麁色應亦无方分;无方分故,亦无障隔;如非色等,为量同前。《二十頌》云:「无應影障无」,此障无也。
論:若尔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无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处非障礙有對;无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无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不成。
上来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无所依缘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问;二、答。此问也,小乘问曰:「若无能成實極微故,无所成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无所依、所缘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义;第二破眼等內处不成;第三別破外处不成。
論:虽非无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义。此中「虽」言,义兼德失,色义片同,意显識變不同他色。即論主答,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識所變现,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
論:謂識生时至为所依缘。
述曰:此解識變,謂八識生时,內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缘彼本質尘,虽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尘之上,變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及此二种五尘为所缘。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无所缘,所缘之中有親疎故。以上是總初申正义。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尘,世間共见,现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现量得。虽第八識缘及如来等缘是现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无现量得,以但能有发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现量所得,唯除如来。如来小乘計,亦为现量得,非世共許故,不为證。
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識作用。观用知体,如观生芽用,比知体是有,《观所缘論》亦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比知体性是有,由此说根唯是种子。《二十頌》云:「識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观所缘論》不言「现色」,言「功能」故。然今此义,诸说不同。大众部等说,五种色根肉團为体,眼不见色,乃至身不觉觸,以经说言:根謂四大种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净,故不见色,稍胜餘色,故名清净。萨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为其因缘,造根、尘等;大唯身觸,根虽积集,离心之法,仍實有体。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数論法中出家,因立彼义云:由色、香、味、觸四尘以造四大,是无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为五根体。经部五色根、境,虽体並假,實極微成。说假部通假、實,蘊、处門中攝各別故。一说部说,唯有其名,都无体性;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濕、煖、动,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说:眼根即火,耳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数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色、声、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物时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五大。待五大故,从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说色造火,火成眼,声造空,空成耳,耳无礙,声亦无礙,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風成皮。心根有二说:一说是肉團;一说非色。非色者不说造;是色者说造,或说唯地造,或说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说五大通能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种子为其因缘,心內所變现行相分四大为增上缘,造根、境色,故此論说: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解云:根即种子,名功能故,名种子故,引教如前。於中三说,至下当知。体既非色,非是外处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通现、种,然論多據现色名根,此中造义诸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现。
述曰:且萨婆多五尘,离識皆有實体,虽缘积聚,仍体實有。经部師说,實極微成,五尘体假。说假部計,若在处門,以缘积集说之为假;若在蘊門,五尘体實,故五尘体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体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说部说,唯有假名,无實尘体。数論師说,五尘体常,仍是礙性,能造所攝。胜論師说,声、香唯无常,色、味、觸通常、无常,五皆无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过去五識相分为五尘;有以现在大种及所造为五尘,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种,四显色實,餘色皆假;響声假,餘声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见香、味通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现,《所缘論》云:「內色如外现,为識所缘缘,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发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虽識變,作用有別。发眼等識,名眼等根,此为依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无差別,此即結根及解根义。然且依常徒义释此文者,以现行清净色为五根,诸处但言四大所造净色名根,若約《观所缘論》,陳那即以五識种子名为五根,或以五尘种子名根。第四卷中护法救义,五識业种名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謂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以现行、种子二法为眼、根等。然唯种家释《對法》等者,由本熏时心變似色,从熏时为名。又即識之种子现有生識用,故假说为现行色根。若唯说现行为根,释唯种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观所缘論》。释通现、种文者,實唯现行是根,以大所造说净色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说现行为功能,實唯现色功能生識之义,大小共成,舉之以显体實有无,彼此競故不说,以圣教言根謂净色故,其實种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下第四,自当广释,不能預述。唯种子者,陳那等义,以《二十唯識》说五色根皆是种子,如第四卷引。唯现行者,无別師说,此中但約诸处教,文显相义说,即护法等,通用现、种为根。根既然,境亦尔,且助陳那,故言业种亦是根体,可尋下第四及《观所缘》、《二十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来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缘缘。
論:此眼等識至为所缘缘。
述曰:下破所缘缘。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缘缘义;次正破執;後归正义。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缘不离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缘缘,決定非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所缘缘体,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雞胤部,亦缘自心,亦缘心外法,今非一分,故无过也。故《宗轮》云: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二卷当知。
論:诸能引生至此所缘缘。
述曰:以上總文,謂色、心等能为引生,缘似自色、心之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缘缘耶?此即總牒,共許所缘缘义。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夫識缘法。法必有体,能生識,故是缘义,无法即非缘,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缘义。若无此相名所缘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缘。若尔,即鏡所照亦具二义,面等望鏡,應是所缘缘;此亦不然,此鏡非为能慮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缘中广解。然此大、小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观所缘論》,不能烦引。如色为缘发生眼識,眼識缘色时,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缘缘故。
述曰:下正破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经部;三、破古萨婆多;四、破新萨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为缘。吠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缘,餘尘至根方缘。下既別破萨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不許具二义名缘,但能生識即是所缘,何假似自者?今难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缘缘者,其因缘等應是所缘缘。「等」者,等取等无間、增上缘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现缘色时,眼識所有因缘等應是眼識所缘缘,宗也;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现色等,喻也。或翻遮色等非所缘缘,如眼根等,但能发生无似相故。经部師等「因缘等」者,种子等也;萨婆多等「因缘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識所缘缘,故今非地。又与能生識是所缘缘,为不定过。且望一色处作法,汝此色处为如声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缘缘攝,为如眼等增上缘、同類因等,能生五識故,非是所缘缘。因缘等法既非所缘缘,心外色等應知亦尔,此破親所缘缘。然小乘等共計,他心等法为自識親所缘缘,即是心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缘缘义,分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说。若不遮心外法为疎所缘缘,即是第八为質,餘識託之而變。《观所缘缘論》说:过去色識是现五識所缘缘。《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来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经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经部師計,自下並同《观所缘缘論》,彼说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无極微相故,隨彼彼处所攝众多極微共和合时,總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为五識境。和合是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体;即極微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今牒定也。说和合相既非實有,方显非是五識缘故。非汝经部師其和合相,異本真實極微有實自体,分折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缘。
述曰:和合既假说,許是所缘識上有相,不許是缘,以假无体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为难,應立量云:汝和合色处,設許是眼識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實体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所缘。《观所缘缘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缘非缘,彼体實无故,猶如第二月。」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缘是法也;彼体實无故;猶如第二月,但以义縱和合設为所缘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缘,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为五識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或除「設所缘」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缘」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缘,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义,空花等色便无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胜,护法同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经部師,亦不说五識缘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缘,故言「設」也。五識缘長等假法,應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識一向缘實,故无違也。然觸处中澁等,即四大分位差別,名之为假,身根所得,不同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門故,若说五識亦缘假者,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別變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缘,汝之和合識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對法抄》。
論:非诸極微至各作所缘。
述曰: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毘婆沙師义。如经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識。今和合时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識,以有實体能为缘故。然別極微相,五識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无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缘,非是所缘;五識上无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識,五識不缘,故以为喻。
《二十唯識》亦作是说,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观所缘缘論》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缘非所缘,彼相識无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诸極微至无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識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离体,体既實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計义亦无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时,應无別和合相;体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时。此中意云:非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論:非和合位至体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極微若体、若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时極微,應是五識所缘;体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極微故;如不和合时極微。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难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时極微,應生和合觉,体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为此所缘。
述曰:此第四,敘众贤論師新萨婆多义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識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虽有多相,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極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经部師: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今者非之云:設許有体,不諍缘义,不許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体相一故。
述曰:下难有五:一、二位无差难。極微和集相資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資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資能为大故,发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与五識为其所缘;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集时。《所缘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缘非所缘,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无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齊难。《所缘論》云:瓶、甌等質觉相,彼應无別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識應无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甌,瓶、甌應无別,以極微頭数相資等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为五識缘。量云:彼一俱胝極微为瓶等者,与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无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缘心无別。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见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本难。《所缘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頌。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体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见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缘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互通难。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識應即缘極微之心;彼執所缘即極微故;如缘極微心。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言见微,微虽細相,瓶虽相麁,以体一故,彼缘瓶麁相之識,即是缘微細相之識;若許尔者,汝餘声等境,其缘色境之識應亦得缘;許相違法得俱缘故;如麁細境。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尔。
論:一識應缘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缘遍难。相相違法許俱缘故,缘此之識應亦缘餘,應耳亦得缘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如《观所缘》广为徵逐,不能烦引。
論:由此定知至为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三結归正义,於中有三:一、显識變所缘缘义;二、显頓變非积小义;三、显極微非有實义。此显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執无法。《所缘》頌云:「內色如外现,为識所缘缘,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见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显具所缘缘义,若缘本質有法、无法,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既有体,见託彼生,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帶彼相起,名为所缘,帶是挾帶逼附之义。由具二义与小乘別,虽无分別缘真如时,无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相」者是何?所謂「体相」,真如无遍計所執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相共同一相,所謂无相。问:眼缘心上所變之色,有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无窮,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極微亦尔,何理不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識皆具不,如缘我等,豈有相耶?五識亦缘过去識等。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问:既无極微,大乘識等缘色等时,如何缘也?
論:然識變时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显色頓變,非积小义。自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现此相,非別變作众多極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广解之。此中意说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麁,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微隨何色者,即彼处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實有。经部極微体是實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处所攝;大乘極微法处所攝,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从於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不同衛世,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缘时,为缘假實,若缘長等,即同经部,應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又如何说長等假色,色处所收?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實;五識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實眼識缘之;五識同时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色,色处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处收,唯意缘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显色大小頓變,眼識缘之,无大小解,今談之为大小等也,意識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識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觸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實四大为境,不同经部。第二師云:五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言现量皆是實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後如悔等。以癡相说,長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为假,体是有法,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長等有体,依他法故,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缘長等,无別缘也,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識亦缘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说,識變色时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亦變。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對法》第一疏。
问:若无極微,佛何故说?
論:为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显極微非有實义,即是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非謂有實極微体,故佛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實成所缘缘故,依所折色说故,然《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極微。
问:如何除折?
論:诸瑜伽師至假说極微。
述曰:言《瑜伽》者,名为相應,此有五义,故不別翻:一、与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与行相應,謂定惠等行相應也;三、与理相應,安、非安立二諦理也;四、与果相應,能得无上菩提果也;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称,取与理相應。多说唯以禅定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释;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释。若言瑜祇即观行者,是師之称,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说極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折。
論:虽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体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或復分者,謂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具二种,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極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細分,故不相違,以此微相与空相隣故。诸经論皆说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尽义,过此更折便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三、五十四等说。五十四说,非肉、天眼境,唯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中。此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无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破无對色,即法处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謂无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种類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为喻。又量云:或此定非實色;以无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結无對非。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观所缘論》等说。
論:表无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双破有對及无對也。於中有二:初问;次破。此即初也。此外人问:有對、无對既说为无,表、无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说有业及戒故。
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经为难。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却诘;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诘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为性。
述曰:此下第三、別破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无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二:初破外計;次申正义。破外計中有二:第一、總问诸部,言身者积聚义,謂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为体,积聚多色以成身故;或依止义,为众多法所依止故。此义虽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处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释也,此唯假业。若思實身业,动身之业,能动身故,《成业論》中广释诸部业体,不能烦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破诸部。於中有二:初破萨婆多實有形,故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表色处无故。今更破无表,故非實有,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时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別長等極微性故,积集長性微即成長等,短等亦尔,故非表是假。若尔,應失微本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虽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为其長等,豈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无圓相;说是長故;如麁長等色。或积長等微應不成長等;微圓相故;如显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故表是假,寧为實有?
論:若言是动至无动义故。
述曰:次破正量部,彼計身业以「动」为体,如《成业論》、《俱舍》十三,別有一物,色等动时,「能动」名身业。今言:亦非實有,纔生即滅无动义故,非謂纔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言动者,是長时滅法,如有人行,从初发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动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尽位时名滅。今言「生已即滅,无有动义」,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动「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诸法无實动义;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滅,然无动义。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无动义,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为成此即滅因故。
論:有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动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动應刹那滅;有为法故,如鈴声等,彼说鈴声等是念念滅法故,虽彼自宗色等是有为非念念滅,非極成,故无不定过。彼復救言:如萨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缘;我部色等滅待外缘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为證,有隨一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无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体之与相,若体、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为,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无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以彼部計展转为救,故論連環展转破之。不尔,从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为法刹那滅,既成已成无动。〈菩萨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此如生难。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彼住等虽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无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不是动等,心所引生,能动手等说名身业。心等引生,簡唇、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論者,即经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罗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九百論。时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导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師,或为此師造《喻鬘論》集诸奇事,名譬喻師,经部之种族。经部以此所说为宗,当时猶未有经部,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业論》,彼云:有色非显、非形,心所引生,能动手等,是身业性,然不是动。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动义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設徵云:能动手等,体應是动,同正量义,已如前破。
論:若是动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动是动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动故。量云:汝身业應即風界;許体是色,能动因故;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无表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風非表业,觸处攝故,如火、水等;若无此物,手等不能动;外草木等无此动因,云何能动?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显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亦非是显及与香、味,无表示故,如觸應知。復有香积世界之香,虽有表示,即非此土,亦非彼許,此以音声为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闻香时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见佛显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显等为表也?
第三、結云,故身表业定非實有。然今後解虽違下論破名等文,設为此解答外无爽。
外人问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义。大乘五尘皆无記性,然餘处言色、声二处通善、惡者,一为隨順小乘等说;二为表示內心等说,實非善、惡。由加行心为等起因,显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诸尘故,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处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说为身业。言「識變」者,簡萨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似有动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显其表义,此非业体表示其心,故名表业。香等无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业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声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語业也,初破外執;次述正义。此即總非。大乘解云:假語业者,語謂語言,音声为性,語体即业,名为語业,持业释也,此能表了所欲说义,故名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为語。實业即思,发語之业,亦依士释。
論:一刹那声无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刹那声不能詮故。又以理徵,設汝说佛一刹那声亦不能實詮,如汝说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缘之不著,如我極細一刹那声,汝宗不能有所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刹那声,應許有實表业;以是有情語声攝故;如佛一念語。今既说除佛一切声,一念无表明非實表,一念實声不能詮故;又佛一念声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故不能詮,此違自义。大乘之中,豈不許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业,以簡过失,乃不違宗,若说假时,我亦許故。又言,汝佛一刹那声,无實詮表;許声性故;如所餘声。此遮實詮,无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應此語,多刹那声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声應不實能詮表;多念相續声故;如風鈴等。或因云:語声性故;如一念声。一念声詮,前已破故,得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声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色前已破訖,明声表业亦非實有,为量如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无違。
述曰:此述正义,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唇、口等,此时虽动,然非語业,非因心故,心本不欲发於此故。「識變」者,簡经部;「似声」者,簡萨婆多等;「生滅相續」,簡声論者,彼計常故;「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无,无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无表亦无。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义。此破執也。汝无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前已破得为喻。又汝无對色,應非實色;許无對故;如心、心所。若大众、法密部別立无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处攝,今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无違。
述曰:第二、申正义也,此解无表如《成业論》末,已下大精稍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无表;或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时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缘未起已来,所造善惡时節分限,於此思上假立无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无表色略有二种:一散无表,即是依发殊胜身、語善惡,思种子增長之位,名为无表。「依」謂所依,显假依實。「殊胜思」者,簡下中思不发无表。「身語」者,显色义。「发善惡」者,显性非无記。「惡」者,不律儀业。「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行时种未增長,及後捨已,种不增長。今有善惡戒时,种子增長,刹那刹那,七支倍倍即是种子,念念体多。由现无依诸福业事,施主遠处心虽不缘,受者用时,施主要期缘今具故,种子增長增長福业。故受戒时,第三羯磨虽住无心,由前邀期缘今时具,种子虽无现行熏習,亦得念念体性倍增,即作白前从僧乞戒时心所发故,阇梨作白以後,其受戒者或无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若新熏种念念种子体新倍生上立无表;若本有种,体虽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者,唯取新熏种倍倍生时用增上说,不用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种时,舊亦生种;今所立无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唯用增,而体不增为胜,既无现行,如何种起?又定道戒体不增用增,此何故尔?此解为胜,約此祈願思种子上假立散无表色也。又「思种子」者,显所依体而非现行。「发身語」者,簡意业,不发身、語者是意业故;又遠、近二思名为意业;非第三思正发业者,今言「正发」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与刹那,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说发言。又解此思为色,所以发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故。《显揚論》说,诸律儀色依不现行法建立色性,此中「善戒」言发身、語者,彼说決定得色名因,定、道合说,此显差別,定、道不发业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无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約种子,此名隨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語惡者,解名为色所由。问:定戒可尔:道共戒若现思者,即八道支正語、业、命以何为体?彼皆表故,以现思为体。豈一现思亦表、无表?彼非是表,但名无表。又虽发身、語,而非表、无表;如发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义,通表、无表不尔,八地已上菩萨及如来身,應无表业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体不增,非一刹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胜。问曰:別解脫种上立无表可尔,以无表示他故。何故定、道戒遂现行上立,仍名无表耶?此應是意表。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问曰:若尔,即散意識现行思應名无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曰:此定等中別有殊胜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发善身語,於现思上假名定、道无表,隨心转故;散意不然,既非殊胜止身、語惡,及无祈願等,故不名无表,散意殊胜祈願,即是別脫表戒,从他受得,缘外身、語,与此不同。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发无表,祈願胜故,尽形祈故,此意表业。现行者名表,然无无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等;然今應说,二种无表何大种造等,如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三业无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业》等解。定共戒与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通明道者,明无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经中至豈不違经。
述曰:即第二段,外引经难,初问;次答。此初问也。
論:不撥为无,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
下別显。若尔,何者名身、語业?
論:能动身思至说名意业。
述曰:下文有二:一出体;二释名。近意之业,意相應业,名意业,隣近释;依意之业,依士释。此言三种思中第三思,正发身、語者,是身、語业体也。前二審慮、決定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意业。五十三云:不发身、語思名意表业,自有表知故。此二种思是发身、語,遠、近加行;动发胜思正发身、語,是三差別。问曰:若发身、語思是身、語业,表、无表中何者所攝?如言色、声假名表业,思种假名无表,此现行思名为何法?答曰:此正业体,而非表、无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无表。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无表非表,謂別脫无表;有唯表非无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无表,謂定、道思。《瑜伽》说,意思自表知故,亦名为表。即八地以去观中意俱思,通二义故。有是业非表无表,謂身、語业思。
问曰:何故名业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为道。
述曰:此第三发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转造作於心,復能发身、語,故名为业。道有二义: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为前二思所遊履故,即是所缘所引发义,如身、語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当来苦樂異熟,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业也,非唯名业,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业,即是身、語亦得名业,思亦名道。道者,依止义,依之進趣生当果故。十业道中前七之思,为後三种业所履故,意业能生当異熟故,是其道义。
論:故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述曰:非但意业以思为体,身、語二业体復是思,故論言亦。又业道實体,唯思是也,假名业道通身、語二,以實思业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说名业道。
述曰:前解思业名为业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业道义,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此總結非。申正义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诸部;後別破異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行簡无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诘也。
論:得非得等至体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於中有三:初、难實有,別舉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別难實有。初中有三:一、舉有法及难体因;二、舉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畢竟无。《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如色等,故異色等,无別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舉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无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难作用,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異,亦无过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法結归假也,至下当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合难体、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体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与色等,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无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过,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別难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攝故,如畢竟无。畢竟无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种无,此即彼一。前言異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異,故因不舉无为。今言實有为宗法,故舉无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体。
述曰: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显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体;此餘心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显揚》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体用。
述曰:下別破異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應者;第二破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无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说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萨婆多十四不相應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无心定及无想異熟;五、破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中一一皆有四文: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也。杂心等说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无处攝故,《俱舍》立非得,不说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立,故對问也。文言且者,显簡持义。又言異者,显不离义,彼宗亦说不离色等,別住有体,色等俱故。
論:契经说故至十无學法。
述曰:外人引有之教理也,此显異生、圣者俱有得,经補特伽罗,数取趣也,即诸異生。十无學法者:一、无學正见;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此十法义如別章说。
論:又说異生至不成就烦恼。
述曰:此显異生圣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当释。此且引经,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述曰:結经證有。
論:经不说此至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难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难。此總非也。经说成、不成,不別说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说轮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先难得已;後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教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初中有四,第一、以教为齊責。
七宝者:一、象宝;二、馬宝;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宝;六、珠;七、轮。此中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宝义如別章说。既言轮王成就此七宝,豈成他身及非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宝至假说成就。
述曰:第二、难宝假成。謂彼救言:轮王於宝有自在用,隨欲转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宝即假说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诸法,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宝應有實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汝善、惡法應无實得得;契经说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经有成就言故;如七宝等。此就他说。
第三、例宝唯现。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宝至可假说成。
述曰:此牒彼計。「七宝现在」,可说自在名为成就。善、惡之法,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现在有故。
次論主难。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离现在有,离现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现者,无为亦是现,今即有故。又现者现在,现在外皆非有,擇滅等亦尔。而我真如与现在法不即不离,不可离现而说有故,故知唯有现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离现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过、未。而我真如不说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说无妨。擇、非擇滅,我无別体,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难。外人问曰:若无得者,未得者未得已失,及无为法應永不成。
論: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现行之法,现在必有善、惡、无記诸法种子,後得生故,於现种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无漏种,須即缘故。善种等言,攝惡、无記及真如智,更无过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胜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问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胜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虽有二说,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难有二,此外人言:能起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义。
論:應起无为。
述曰:論主难云:應起无为;以有得故;如有为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外具等,應永不起;以无得起故;如龜毛等。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过去、未来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现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说,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无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未得已失之法现虽无得,彼皆許有俱生得故,後时能起,以俱生得为能起因故。今牒之云:若尔者,次論主难。
論:所執二生便为无用。
述曰:诸有为相,應无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说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数法二生應无用;許有能得故;如无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现前。
述曰:若法由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时頓生三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时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现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现起善法。更互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虽有得,无所餘因可和合,故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无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若无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次論主难。
論: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现在及真如等,皆不离有情,何須得成就?过、未无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离有情者,實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为无用。
述曰:不离有情法,若离有情法,俱为无用,前何須故,後即无故。
又得於法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推徵,俱无用也。此中离言有二:一、內有情数法名不离法;外无情法名离有情法,初可说有得,後不可说有得。二云:識所變不离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离有情,无法名离有情法,初说有得,後即无得,亦通非情说有得也。既说轮王成就七宝,亦得说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胜。又现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现行寧即非也,故後解胜。
論:得實无故,非得亦无。
述曰:以得无實故,非得亦无;得有用而尚无,非得无用如何有?非得非有;得与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种成就。
述曰:申正义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身,过、未皆非可成,然以轮王成七宝,故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为二说,此言可成,謂五种姓互所无者,名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种子及现行中可受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就」、「得」。然今大乘都无文解「得」、「成就」別,准理及教,實体无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说: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说生缘、攝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彼復说言:当知此得略有三种,一种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无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种子成就至三现行成就。
述曰:五十二说: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染法未为奢摩他伏,无記未为圣道永害,生得未为邪见損伏,如是名为种子成就。此等未損,行与不行皆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发缘勢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一切见、修烦恼、三无記法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种子,皆此成就,从无始来此等种子数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五说种子成,如生欲界未离欲染,此诸烦恼及隨烦恼名为成就;若离此地欲亦名不成就。彼依有体,及与損害、能生现行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为損、伏、能生用说,无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等不说,任運一分无記是种子成生得善中,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无記,其种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无記,其生得善与《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烦恼,理说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善故,唯说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能生用说。其能治道说奢摩他,不说无漏道,以《對法》中通说染体及用未滅,名为成就;通无漏道名为能治。《對法》文尽,《瑜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义。
此种成就唯取种子,如《瑜伽》说:《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体、无体,有用、无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为「成就」,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今依《對法》依体用有名「成」,約体用无名「不成」者,且依用说;如欲界染法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见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见等不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无,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无漏道,依染种体名「成」、「不成」,义亦有別。离欲界染见道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刚心方斷故;六識一向「不成」,此依我见等离欲斷说;不尔,即通「成」及「不成」。其无記法,若有圣道望斷縛,名「成」、「不成」亦得,望体成佛名「不成」;不尔,名「成」。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为邪见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见伏不生之地,名「不成」。若依体说,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体及用,名「成」、「不成」,说有无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种子方名「得」故。无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无記体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瑜伽論》说: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記增盛种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成此时名自在者,故说此等名「自在成」。《對法論》说: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无記,謂工巧处、變化心等,「等」言为显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无記之法。若准《對法》染污等法说,其加行善等,若体、若用,亦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时体「不成」,有漏者已捨故。无記亦有用「成」及「不成」,离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体「不成」者,其无漏种亦尔。用有「成」、「不成」,謂得胜捨劣,及退失现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现行者,名「成」。有未起无漏现行位,名「不成」;後起现位,名「成」。其体亦有「成」、「不成」,无种姓名「不成」,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无名「不成」。
现行成就者,《對法》等说:诸蘊处界,若善、不善、无記现行,名现行成就;种若斷損,现行亦「不成就」。现起时必名「成」,不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种,此唯现行。三种成就皆通有漏,若无漏法唯後二种。若大乘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说。问:何故种分为二,现唯立一?答:以种隱而难知,离之为二;现行显而易了,合而为一,又影显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显「非得」翻「得」,而立非別有体,斷体斷善不成等,皆此中攝。然今辨得,聊以义門。一辨依处,今者通说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种子之所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义,恐理不明,聊相對辨。萨婆多,「得」依三种別:一、屬所得,謂有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无漏;三、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众同分也。今者大乘,有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屬道,然唯无漏。非擇滅「得」略有三种:一、屬道,謂六行伏惑所得无为,非是擇滅,不斷种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种子,暫缘闕法有种子在,不屬所依故;或即屬所依,种子即本識故,非心缘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种,然通有漏及无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说。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种子缘闕不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无漏;或屬种子,暫非得故,种猶有故。亦有义門,与小乘別,如餘記说,不能繁述。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前说「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虽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说:三界见所斷种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不善、无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义:一、別異名異,謂圣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異名異,此转變为邪见等故。生謂生類,異圣人之生類,名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释,以變異名異,圣非異生;又如《婆沙》广解名字。
論:於诸圣法未成就故。
述曰:释其所以,唯依见、斷种子上立,此有四种,一、无种姓,乃至第四如来种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二障种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无种姓人无別障故,應言未得见道二障上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圣,俱句攝故。此等诸門及释难,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问有由;次彼部答。
論: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外人引经;次論主非。
論: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经明不说別有自体,即依色、心之上说天人同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难,初內外相同难,此牒外救。若无別實众同分者,即缘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得生,以无能同相似法故;无不生心,要缘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难云:則草木缘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等既无,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又應天人等,无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等。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彼若救言:如趣生体唯內有情有,而外无情无,同分類應尔,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无法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难《俱舍》等曰:趣等唯业果,外法可言无,同分許非唯业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无,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无樂欲故,即无同分,无樂欲故,應无生等。若言有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无故,亦无樂欲,樂欲无故,亦无同分;應唯说有有情同分,應不与一切相似法为因。又,「趣」是趣向,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无?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难古萨婆多師,更有餘难,准生为之。又汝自言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无。前後虽欲分疎,實为难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为徵逐文外意也,请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能、所无差难。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体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说同分更无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为四大种所造,大种虽是色,更非他所造;同分亦然,体为能同,不假他同。此义失宗,若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故可名非色,但以變礙名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种有胜功能,称大而是种,更无大故,不为他所造,同分更无有胜能。然体既非一,復起同言、智,与法既不殊,何为无同分?又体是能同故,更无別同分,亦應体是能生故,更无別物生。生体是能生,更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更應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逐,設欲翻其胜論,尚自难知,何況許有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无同分,不尔,此法何为許然有?
論:若謂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因非假难,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为因,起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尔,即應唯与事业及欲同为同分,不与眼等色、声、觸等相似法,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与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处法上應有同分;色处攝故;如內色处。如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说,无始宿習为因,於今事业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义也。众者,种類义,如婆罗門等,同是一义,同是一婆罗門故;分者,相似义,同虽通能所,今屬能同众之同分,依士释也;不同小乘,彼別有体,分是因义,众同之分故。今則不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然《大論》等中,唯趣生上立彼同分,诸論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说胜所依处,非外无也。《俱舍》、经部然即許之,設立外法有,亦无过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说。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问外人。
論:契经说故至说名为寿。
述曰:萨婆多師等引经为證,即诸論云寿、煖及与識,三法捨身时頌?應知命根说名为寿。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識,以情为命也。
論: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非说異色等有實体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无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离識无別难。汝说:命根非离於識實有;寿、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識,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識言,即通總別,總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別取煖为喻亦得,故不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无違宗失,萨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如经部等无命根者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
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无心定时既令无心,如何有命?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應无實命根,此中「等」言,等取无想異熟,彼睡眠、悶绝二位並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如死屍等,或樹木等。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識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須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此业足持果法,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對经部師,眼等不能持种,入无色时捨故;阿赖耶識入无心时不捨,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論: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为他诘难,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識性故;经言三法,三法者何?
論:义別说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是一識,义別说三:謂阿赖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种名寿,以能持識故;现行識是識;故言三法义,別说之,非謂別有体性。是則身捨煖时,有餘二不捨,如无色界生。餘二捨时,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身时等。然今此三約义別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义別说四,体但是一,精進数也。
論:住无心位,寿煖應无。
述曰:此外人云。若寿.煖体即是識者,入无心位識已捨,故寿、煖應无。
論:豈不经说識不离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不离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无心定而无有識。
論: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述曰:此外人问。
論:彼滅转識非阿赖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无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转識,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煖、寿。外人问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当广说。
述曰:下第三卷自广说也。正理師云:若无命根,誰为界、趣、生之体?於无色界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於下二界入无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煖有,三是一体,亦有識。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應有煖;无色厭煖、色,有識即无煖。无心不厭於細心,所以亦有識,其义應思。
論:此識足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第七,此阿赖耶識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业,真異熟果。餘法虽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故汝无勞,別執有實命根。「界」虽亦通餘法,此是真實界体故也。
外人问曰:前言識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識自体分种。今論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虽生此識是增上缘,非親生故。此中據名言种为因缘,親生此識种子者是。言「生」者,簡名言之种身中,極多非业所牽,不能親为因缘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此」者,簡親生餘識种子。言「識」者,簡相應法种,唯取識种故。言「种」者,簡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时決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識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令得決定。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爛壞。阿赖耶識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於现行之識。若不尔者,现行之識應不得有,及无能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屬。若取现識为根,即定屬意,何故云无屬?先业所引种上別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然《显揚》第一等言,六处住时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本識种子故,如无始法尔。六处相續言,唯取第六处。又是现行,識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決定故,故种为命根,餘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續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牽时,唯牽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謂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又解云:此識种子者,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离識故,總名此識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虽知二解,或本識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斷,而本識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應有死,以於中間无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別故,或命根應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復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識种,与前解何別?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別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識种子故,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无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问彼實有所由。
論:若无實性至令不现起。
述曰:此外人答出其有理,非但经说,且於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无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論:若无心位至名无心定。
述曰:下有二难,此为厭色齊心难。論主將难,先牒彼义,但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入此二无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无心定者,次下正难。
論:應无色时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无色之时,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厭心之时,有別非色非心来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来礙色。厭色之位入无色,无別非色非心来礙色;厭心之时入无心,寧別非色非心来礙心?无色既唯有心,无心應唯有色。二、外人难曰:厭心入无心,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无色,亦有別法遮。汝大乘厭色入无色,无色即非是色种,厭心入无心,无心應非是心种。厭心入无心,无心即心种;厭色入无色,无色應色种。然彼无色即非色种,故亦无心即非心种。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无色非色种,心法亦能厭,无心故。心种即是色法,非能厭,无色非色种。設令色法亦能厭,无色不妨是色种。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非色非心来礙心,色法唯所厭,无別非心非色来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別有非色非心来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来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来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种来礙心。我义心法通能厭,即说心法名无色。色法唯所厭,故说心种名无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种名无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无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虽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尔,此文即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为第二、假遮非實难。「堤」謂堤堰,「塘」謂㘭塘。此中意者,謂萨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別法为礙,非謂假實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义。
論:謂修定时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义。謂修定时,於定加行厭患有漏、无漏麁动心、心所故。无想六,滅定七,无想有漏,滅定无漏,无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为勞慮故厭患。发胜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无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时至厭心等种。
述曰: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时,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刹那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种子,以前诸位虽熏成种,猶中下品,未名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厭心种子,餘麁动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现行。依此一期无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种无想有漏,滅尽无漏。此说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故说滅心定前厭患种为定体。
論: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能种子为定体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門別,《對法》第二、《显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十六等广说,及彼抄会。又此論第七卷自广解。
論:无想定前至假立无想。
述曰:下明定果,即是微微心等诸明了心,求无想果,將此果以为涅槃,所熏成种,此是增上微微心是,招彼異熟,即招阿赖耶識。依此本識,餘麁动六转識想等不行,於此无心分位假立无想異熟。此言虽總,而意欲说明了心时,种子招總異熟,无心以去厭心种子,招別无想異熟。論种子体,是一种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无心二果別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微心細所熏成种感別果,二种种子各招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种转为无想定等故。前解为胜。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体,如許无心唯依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无心,无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得无記心。或种依本識,是生得无記性,与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无記,心滅种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动想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为正,诸論皆说生有初心定无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識何时滅?此有二义,如下第七卷中广说,自有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无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诸論说名无想異熟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种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从異熟所生名異熟生故。无想異熟及二无心定亦非實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当知。就別破中,上来四段合破七种不相應訖,初二定持业释,无想異熟通持业、依士,下第三、第七卷自当了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末)
沙門基撰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破萨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问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广破、第四述正。至下当知。此即初也。
論: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即第二外人引经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为之相,有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显有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为者,此屬能相,显法有此。体是有为,是缘生性,非如白鷺,表水非无;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不重言有为,疑表有为有,或表有为通善、惡性。今为簡此重言有为。又此之言即第六转,是依士释,故知离法別有相体,非无異法可说之言。问:既有四相,何故此经但说三种?《俱舍》二说,初云除住,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经说为相生,遷未来法令流入现在;異、滅遷现法令流入过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见怨处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安立,樂不相离,不说相中。又无为法有自相住,住相濫彼,故经不说。然经说住異,是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为尽。第二師说,即此经中住、異合说,名住異相;住是有情所愛著处,为令生厭,与異合说,如示黑耳与吉祥俱。乃至广说者,謂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如《樞要》说。然今大乘释经说者,文各不同,或说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诸行无常;或说二相,謂璽弟子應观诸法生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说三相,如此经说三有为相;或说四相。处处皆同,有何密意作此说?
此说一相者,謂说生滅等總名无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尽故是无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无常。如《瑜伽論》五十二说: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说为相,能起厭患、离欲、解脫。本无今有,生;有已還无,滅,名无常相,故经说一,謂即无常。何故生、滅等合名无常?以有非恒有,无非恒无故。无非恒无,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无为有而恒有;无法无而恒无,以二常相。今此有为,有不恒有,不同无为;无不恒无,不同兔角,故合名无常。无彼有、无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亦兼生故。住、異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说二相者,《瑜伽論》说:生及住、異俱生所显,故住、異二合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建立滅品。此法有时,名为生品;若後无常,名为滅品。令诸弟子應隨观住,八不翻此,为除執著故但说二,更不说餘。又无常相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说二所以。说三相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说:由一切行三世所显,由未来世本无而生;彼既生已落謝过去;现在世法二相所显,謂住及異,唯现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现在,總说住、異而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说,然世不同。说四相者,义用四故。然今此引三相之经,共許经也。
論: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大乘四相与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異有實自体,故言此经不说異等。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声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转无差难,破所引第六转言。彼立量云:之有为相言,別有体;有第六转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今为作不定过。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別有体,返成生等,非离於法有体亦然,謂立量言:第六转言所目诸法,非定別体;第六转故;如色、心之体,識之了別等。不遮诸法有別体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外人救云:其能相体,非即所相,说能、所相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为例亦尔,即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与法定別。
論主破云。
論:非能相体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难,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无別体;地堅为相,乃至風动为相,虽有之言及能、所义,然非体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无實大士,以众同分大乘、经部皆不許故。若就他义,大士亦成,萨婆多等。今依自宗引大士相有体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为他因,作不定过。此中遮定第六转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外人復曰:若能、所相体是一者,何故经言有为之相?
論:若有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應齊难。此論主徵:经言无为寂靜为相,又经说言无为之相,故离能相无別所相。量云:汝无为相應离体有;说之相言故;如有为相。返为有为,比量可知。然今論主理亦應然。经说有为相,別立其假相;经说无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无者故。有为有變異差別可立假,无为体不異,何須立假相无为,无生、无老、无滅,亦應立此三种能相。体无起尽,又非多法显分位殊,故无为法不假立相,此义應思。外人復云:无为不墮世,不与能相合;有为既墮世,故与能相合。此亦不然,有为墮世,墮世相合;无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尔,无为非世,非世无假相;有为墮世,墮世无假相。此难不然,为显差別墮世立相,无为自法无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难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齊興难,有三子段:第一、例体應俱难。量云:汝生用时,住等三用亦應即起;体现有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时,生用應起;以现有体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比量亦然,彼宗計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用相違难,即此古昔萨婆多救,用前後起。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体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得並者。即應难云:以体同,用亦應相違;体不离用故;如用。以用从体,用應不違;不离体故;如体。此上,古萨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为此难。正理論師为救此义,復別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如苦、樂受。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尔,滅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又难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无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計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頓起;因謂同類因等,缘謂餘三缘。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違自執。論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應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缘方起。汝實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頓生?解云:虛疎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义應思。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缘法亦尔。親因虽有,无疎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因缘体,餘缘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为无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應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應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應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須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須相合;有为体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难不窮,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来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後結,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滅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實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簡无为法,此定去来无。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难。
論:生名为有至應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滅体令法无,應非是现在故,應滅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論:滅若非无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生相翻难。此論主难,生滅体相違,生法体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体成无。滅体若非无,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應恒时生,过去一切法應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應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應審,诸論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違同須異难。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体是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现时,滅相体无令成过去,滅應与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也,進为相違。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舍》说,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論: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後結成假。初述正义,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論:本无今有至无时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暫停名住,与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知。此並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約世辨相。
論: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滅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論:表此後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後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若尔,即龜毛等應立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於後无时,名之为滅,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虽於一法,义別说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約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转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餘論等处但約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舉。同《显揚》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論皆说刹那之異,唯望於前;此说於異亦望於後。诸論通说一切有情,无學末心无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说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为語,亦不相違。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異相依转變立,不同刹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数释名。相者相状,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为。诸門分別如餘处说。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问外人。
論: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舉经答有。謂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经不说至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總非外人引经说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难,色等異声体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尔。量云:如汝所说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声有實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声實体无故,声为能詮;汝許異声有,如色非能詮。
論:謂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詮义,何用計离声外別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類破之。正理師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異於声而定實有。
論:若謂声上至異声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次下正难。
論:所见色上至別有實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处攝。声上屈曲,應不異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應非离所依別有實体,法处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处長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体,法处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声上屈曲,虽体非實,仍法处收;色上屈曲,應体非實,法处所攝。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應別处攝,现同处故。自下第四、例声生語詮难。
論:若謂声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难,牒彼救言:語声上屈曲非能詮表;声上屈曲故;如絃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声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絃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声上屈曲,例亦應尔。量云:汝內屈曲声,不能生實名;声屈曲故;如絃管声。又若語声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声上屈曲能詮表义,絃上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声,「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己之正义。
論:又誰说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詮同难。我亦不说絃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业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質化不廢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於色,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屈曲不能詮,声屈曲許能詮,此有何过?
論:声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詮难。彼復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声應有詮用。我許內声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風鈴等声,故无詮用。汝既以声即能詮表,風鈴等声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此風鈴等声,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说風鈴等声亦无詮表。彼計語声能生名等,風鈴等声不能生;我許声体能詮表,何妨風鈴等声不能詮,以內語声,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声則不如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声即能生實、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声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詮难,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声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义云:語声是內声,声体即能詮;風鈴声是外,即不能詮表。汝虽內声能生名,非一切內声皆能生名,我虽內声能詮表,非一切內声皆能詮。正义應言:汝許語声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声有詮表,如絃管等。即風鈴等既无屈曲,不能詮表,无能詮用故;內声生名有能詮定量,內声詮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詮,彼无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徵機調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調。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語,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詮,声非能詮。能詮离声,既无別体,初发声时應即能詮,何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诘云:汝亦「寧知異語」声体「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漸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應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尔,即應末声生名,汝應但闻末後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習,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後生解时,謂闻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声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体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以語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語无体。言「天愛」者,以其愚癡无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別?
論:然依語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体,詮於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縛,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詮诸法体。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杂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说。
问曰:如此卷言,「名」詮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別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別。数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现量證,名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別者,体上差別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別义故。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證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別体,且如名詮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问曰:若尔,即「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應思,然不得共相之別义名得自性,非詮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蘊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極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別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豈詮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詮火时亦不燒口,豈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为不相應?以离名、句、文无別用故,詮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说頌。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声何故尔?
論: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論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別体」,名等是假,声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攝,但是差別之声义说「名」等,以詮义故是不相應,无別种子生故,言「即声」。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辭二无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異,法无礙解缘假名等,辭无礙解缘實声等,故说境差別,非二俱缘實,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對所詮故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對不同,说二有異,非体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別者,蘊、处、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攝声、名等。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处攝。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攝。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應亦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会相違。「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餘佛土」名等,依餘故。
論: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機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攝;依发身、語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長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繕那」。此中四义總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對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惡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對法》说「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为「句」,理應名「跡」,义之跡故,尋此知义也,順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異,如名与声,无別体,及別种故,言不異;假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种法皆應知也。又約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內外等诸义,如《別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众彌沙塞計,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说。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故;如现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为之。萨婆多隨眠是纏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不失」、「增長」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无表戒等。次下第三、破无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次显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无實;次显法定无;後为量遮破。
論: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總非无實。萨婆多等實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离色等實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无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極成之法,不过三种。
論: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論: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論: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應离色等无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於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應簡別汝等无为,非真實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應非无为,是无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义破也,故不可執无为實有。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謂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詮色、心;以身、語业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无为性。
述曰:此舉同喻及与宗法,謂立量云:汝诸无为,不應執为离色、心等實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實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鶻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別体义,不可別释,以无合故。由擇所得滅,名为擇滅,由第三囀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释,非由擇力所得亦尔。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释也。其虛空、不动既无別体义,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論:又虛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審;後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師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说。
論: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体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体應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处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餘处色不合,故如餘处色,餘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虛空亦應尔,比量應思。下破設救,謂此合处餘色亦合。
論:不尔,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餘处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餘处色亦合,此处色即餘处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无为。
述曰:彼言虛空不与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餘二无为。今言合者,謂容受义,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今設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杂无應不遍。
述曰:有、无並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應相杂。量云:色中虛空体應即色;处无別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虛空,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为;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擇滅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时,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論:一法缘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闕得不生时,應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擇之法。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餘部品擇滅;後难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体一理應尔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体唯一,故理應有如是过失。
論:若体是多至非實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應是有为,便有品類;此处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等法,非實无为。此即總破三体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今既说虛空体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萨婆多等執有實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体一,餘二各多。此难双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實有,許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應破,下重總破以上诸部。
論:又诸无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實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繫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異心等,故无过失。
論: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若诸无为非實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內,说虛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无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依何得生?
論:謂曾闻说至虛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空等相以为缘力。
論:数習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復闻,数習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虛空等无为相现,謂變空作无色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後得智,缘前无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缘加行智等中及親闻佛说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现,此皆變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識因,无漏二識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識。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虛空无为?
論: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後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類豁虛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實有本質,此如《显揚》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多分但说苦諦。无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无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滅,言語道斷,与一切法非一非異。「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總显法性之体。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論:离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礙,故名虛空,由无漏惠簡擇力故,滅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会,即此真如名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会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擇滅;或有为法缘闕不生,不生之滅显真理故,名非擇滅,离无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离第三靜慮欲时,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揚》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揚》亦说:苦樂等无为是暫时离繫。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計所執有、无合说。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約詮而論,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若真如名所詮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論:遮撥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邪见者撥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實非有、非不有。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論:遮執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執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何故論中说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说?
論:勿謂虛幻故说为實。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謂「如」为虛,同依他法,故说为實。又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体非實、非不實。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漏,非虛妄故;「如」以別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實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若尔,此与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诸无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結非也。然此无为四門分別:一、诸部增減;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減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种:一、释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无邊处;五、識无邊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动,舊云「无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毘婆阇婆提说,三滅中立无常滅,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實有。乃至虛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謂空、非擇。《五蘊論》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擇滅故。又《瑜伽論》、《對法》、《显揚》等論说有八种,於此六中真如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實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体:即隨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虛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处,假立擇滅、不动。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虛空;法缘闕时,义名非擇。約詮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说假,實亦可然,皆可说實。若通三性,体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別释名。虛空之体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四、释妨难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动及想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动无为,捨受滅时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无为?且依胜定障说,據實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約別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又斷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論相違等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说。於中復有內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集滅道及七真如体、相攝等,得非得等体性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有漏事,为隨烦恼類数多少等诸門分別,如別章说。《大般若经》、《辨中邊論》说真如名有十二种,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虽释此名,然少於彼。
上来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者,显非此乘。所執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无过失也。謂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論: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實,云何缘时生心、心所?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缘之觉,不缘於彼故,无自言相違。又无違自宗等,我不許缘彼心外實法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論: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許幻事非實。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別,何故乃说唯有識耶?
論:为遣妄執至说唯有識。
述曰:为外道等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说唯有識,非「唯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体非實有;執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斷位诸門分別,如第九卷。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说下,显執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数;次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释,准义可知。护法云:法執寬故,人執俱时必有法執,有法執时可无人執,与前人執不同性起,体寬广故。有唯法執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執种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问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內法有,非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隨別释。此中显彼俱生法執由自种子內因力生,释其俱义。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論:此復二种至執为實法。
述曰:此显相續唯第七識,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續。然第七識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今此但舉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執说,此識執相如下当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缘蘊,或別缘蘊、界、处亦然,起自心相執为實法,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斷故;如我见说此執。有说,通五識起,今舉正义,故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蘊。无为无用計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体即計为法,故計於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处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缘識所變诸蘊、处、界,起自心相執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蘊,法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於我中唯言缘蘊,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於本質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應言处、界,故計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与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处」、「界」,以後准前應除「界」、「处」,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无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缘五蘊,法通總、別故说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数数备,地地別斷,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数数备,要至金刚方能除斷。此中合说若道,若斷,故言数数方能除斷,此唯菩萨,非二乘者。若数数斷,習、种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数数」。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说为「难斷」,約道而说,胜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见道,三心之中,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难易,易斷名「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从道初名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从品难斷名「細」,亦不相違,准我執说。又我執难斷,言修道除,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萨故,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胜法空」,显法空观簡遊观心,唯取无間斷法執道。此中说「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与身俱。
述曰:显由外缘及自內种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显外缘,释「分別」义。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显執所在,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无分別、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无。
論:此亦二种至執为實法。
述曰: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称正理故。
論:二缘邪教至執为實法。
述曰:自性即是数論胜性,等取胜論實句义等,如是非一。其数論師本若未變为大等时,但名自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缘者,二十句见、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麁观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说。若三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为初故,如《樞要》说,或頓,或漸,至下当知。
論: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下显所依或有,或无;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无;修道本法定有,见道本法或无;計蘊等或容有,計自性等定无,准我见说。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因缘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为實有。
述曰:此显所執,親唯內相,故诸法執皆缘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种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執为實有,不称似法,故体定无,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现,以外境无。下以经證。
論:故世尊说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解深密经》,如《攝大乘》第四、五说,下亦引之,至下当悉。由此故知,唯缘自心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无。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经證成。此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离識我法,皆非實有,以无体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为所缘缘。
述曰:此總結也。
論:缘用必依實有体故。
述曰:释外法无缘义所由,所執既无,故非缘也,相当情现,如第二月,不遮所缘。外道等徵曰:外色實无,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內識所缘?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说,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离識境?
論:现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现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缘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缘缘,他聚攝故,如非所缘,若疎所缘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相望为他聚識也。护法解云:《二十唯識》说,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与本質心相極相似故,胜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不尔,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識》世親自释,及护法唯識释,皆不言「親取」,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当广解。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缘。
化地部说,缘共有法。
西方師说,惠俱五蘊,名俱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种類,故能缘之。意識唯依无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缘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种類故。大众部说,心、心所法能取自体,与大乘同。今此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缘,与心自体異故,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说:一说,設佛鏡智能现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缘,以自證分缘自体尽故,亦成遍智,见分之境、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说,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缘,此但遮親,不遮疏也,於见分上佛现彼影,名遍智故。然一一自證分与相應法见分同境,名同所缘,非要皆见分方同所缘故。又遮親所缘,非即許彼为疎所缘,因明法尔。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缘,唯缘相應法。
问曰:心缘受时,受自缘不?若缘者,即有缘自性之过;不缘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缘过,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独能缘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缘也,彼部心等不自缘故。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体,广如《婆娑》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众部等,心自缘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释。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显世間说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经至故似彼而转。
述曰:如经頌者,《厚严经》頌,是大乘经,證法唯識无心外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现,實但內心,故引之也。上来已广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
論:有作是难至假亦應无。
述曰:此吠世師难也,於中有三:初敘难;次破斥;後結正。初中有三:初總申难意;次申理、喻;後結成难。此为初也。如上所言无實我、法,世間、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为火。
述曰:申喻有二,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难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为真事。如无真火,不可说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則不尔,依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別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种生,说虽極微亦名法故,我則不尔。又如婆罗門,其性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門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門似火。三法闕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似於誰?若无似事,说誰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说牛等應知亦尔。
述曰:此例指也,即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餘㺃等。
論:我法若无至似外境转。
述曰:此結成难。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識所變者名为似事,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變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似法亦不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又所變之似既无,能说之假既无,所變之似不有,即有体施設假。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間我、法標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論:彼难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後破似事、共法亦无。
論:离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无,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前舉火喻难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说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义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類互相离,故知是同異。若大有为類,以是一法決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類是別义故。實者,即是彼實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異類及火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说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有破;後德、類相离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数、量、別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无共德至假说火等名。
述曰:显其非理,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異類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说为火,亦有同異類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说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无共德故,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离,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類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人之類,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類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离故。
述曰:此出非理。人類及猛德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离?又见貧人先无猛、赤,後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说不依於類,或復亦有有德无人類,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論:類既无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類既无德,牒初破,又互相离,牒第二破。故知假说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
論:依實假说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等德非共有故。此中總非,下显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显非共。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實。
論: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今論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无共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復猛、赤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論:说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说人似於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應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说。今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说,此既便依假人说實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说火在人,應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實。
論:由此假说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
破前外道,胜論为首,餘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
或是外道、佛法共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显;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別。此出真体非智、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转。
述曰:如色法等,礙为自性,火以煖为性,水以濕为性,但可證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缘此智发言語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缘著自相者,如缘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诸事皆應了知,缘及張人之自相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缘張人时,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缘;著張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此量,非謂共許。張人身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應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蘊成处,色成於十,处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处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处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体,菓青非华等,以類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为共相,以極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可说極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相体,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別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實共体。入真观时,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應燒口,火以燒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缘火之时,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若尔,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无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缘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識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缘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称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现觉如夢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寧許有现量。」比謂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別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於共相处转,如说青蓮华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下文第二、显假詮智有胜功能。
論:亦非离此至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設义、善巧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说为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疎缘,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声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申假说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故。声謂表业,虽不相离各據一胜。若尔,嬰兒等應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應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及或见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鵄之所食噉,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闻说有无色界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起,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声起。
論: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述曰: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猶如於声。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说为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无別体,是假法故。问曰:若不著自相,橫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称境故。今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称本質,亦不称影像——親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为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说之为執。此善心等缘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質,而称於影像所變,亦不橫計堅著,与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親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應名得体。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若尔,色等五境有別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識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誰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應非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證分等为證量故。
安惠云:謂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故,如通是證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別智;以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橫缘共相故,妄執意識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述曰:此總結也。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显似事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无,自相之上妄增为有,隨情说相非称本境。勿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變共相外必有体,然与自相必須合缘,如缘色时,亦隨自相變为一共,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缘兔角等,与有体法並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缘亦依他性,然不称實,仍是有性,成所缘缘。今論所说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说於假也。
論:是故彼难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释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等为难;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为难。问曰: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應不能缘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六卷中,广有三解。如萨婆多,五蘊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处广敘,不能烦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说假似言。
述曰:下显正教说我、法因,依識所變见、相分法,为遣所執,隨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经至假说我法名。
述曰:即《厚严经》,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来虽有略、广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答頌前问訖,自下释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义。三句不同即分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释頌此言,此见、相分相状各各有无量故。所言唯者,是決定义,此见、相分所依自体能變之識,体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义,如前已说。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熟者,謂此識体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现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萨、二乘有學、一切異生,从无始来,謂名阿赖耶;至无人執位,此名執藏。二、善惡业果位,謂从无始乃至菩萨金刚心或解脫道时,乃至二乘无餘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播迦,熟义),至无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位,謂从无始乃至如来尽未来際,利樂有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短分限不过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論说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说也,此中意说熏習位識。若说寬时,佛无熏習,说即无用;若说狹时,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为不足。又但说因有虛妄位,不说於佛,故说異熟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为五位:一、異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无學位;四、十地菩萨位;五、如来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言多異熟性不说餘名,又十三位通十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说。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識恒審思量,此说「恒」言簡第六識,意識虽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第八,第八虽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双簡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无漏说,佛此亦缘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要》说。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合为一名。问:此前六識亦缘細境,如佛六識等,何故但名麁?答:一、多分故;二、易知故;三、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义故;七、八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净名》,非所熏故,又互显故。以上如《樞要》说。
論: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述曰:謂前頌言「及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义,以了境識六种不同。今合为一名为了境,故言「及」也。「及」字虽通相違及等,今显合集,故解「及」言。上来虽別解後三句,出能變体,然未解释能變之义,故今應说,於中有三:初牒烈数;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种。
述曰:初牒能變,列其数也,束三能變合为二种,即以二义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气。
述曰:次依標解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种子也,辨体生现为现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现果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种及现行所引生故,今望果说现行因故。「變」者,是转變义,在三能變初異熟中,显所依止能持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种習气是也。言「習气」者,是现气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气。自性親因名等流种;異性招感名異熟种,一切种子二种攝尽——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立,故不说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二因能转變,生後自類种、同類现行,及異熟果故。
論:等流習气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所變之果显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以显自体,义显所生通诸有漏三性之法,各自种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种子是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种子与果性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为「流」,即从等所流,从因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士释也,即名言熏習种子,是等流之習气,名等流習气。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气非持业释,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说七生,七唯无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气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是因缘种,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种,此異熟因增上缘种,即是有分熏習种子,不以所生異熟之果显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彰自体。义显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及五蘊等无記之法,此体唯通善、惡二性,果唯无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无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说。
明因能變,即是种子转變生果,果通种子及与现行,自類种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种子七义云:「与他性为因,亦与後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舉因能熏,意显七識等诸现行法亦名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气各舉能熏,诸因缘体辨体生果者,名因能變故,转變之义通现、种也。种因變唯在第八,现因變通餘七識,不说我见熏習种子,离此二外无別体故,於名言中別离出故,不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释,異熟習气,唯依士释。果是異熟,因名習气,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种子因變而非果,现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无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下当知。
问:既说现行为因能變,种子何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謂有缘法能變现义,故种子非。若体是果而能转變,种子亦是。今論但说有八識生现种种相,故知但说现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现名能變故,种子但以转變名變。三熏習等,下自当说。
論:二果能變至现种种相。
述曰:即前二因所生现果,謂有缘法能變现者,名「果能變」。非因所生皆名为果,不尔,种子應名「果變」,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现,生见、相分果。此言「變」者,与前不同,是有缘變,變现为义。識中种子,果之所變,識所缘故。由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缘果生;由前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无記果生。舉因显果,无記之法体性羸劣,要等流、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尔。「种种相」者,显相應等见、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种种」也。若种子唯「转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现」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说,並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无漏之种,唯第六、七种及现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果位八識现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果位不熏習故。其诸种子名因能變,生自類种及现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气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前因能變等流習气,習气者种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义,今显所生通於八識,能为因缘生八識也。体,謂体性;相,謂相状。自證、见、相俱名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显是何果,释等流义。为因缘生,因缘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气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中言,異熟習气既是种子,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今显增上缘生,不親生故,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缘生性不同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主引生故,由強胜业引總果故,餘別弱业方能生果。據其胜业名引,引餘业生故;報亦名引,引餘果故;业胜名引,果无間故,说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名,餘法亦尔。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显異熟因所生未尽,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缘,此是別果,故业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綵,以此六識从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为滿,亦通因果皆有滿义,业胜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释生何果,言異熟果。及释異熟,因是善、惡果无記故。別从總称二种,俱名为異熟果,即由如前所说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种之所引生,因位唯染,果无漏故。问:六識報者,非直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生,並从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第五说,若法是異熟,从異熟起者名異熟生,善等唯从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生。若尔,即真異熟从自前念及种起故,應名異熟生,合具二义故。答曰:可然。如《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广说如彼,今應义释。若法異熟从異熟起,无間斷遍者,名为異熟,名異熟生。若法異熟从異熟起,有間不遍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不遍,虽从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漏种子皆名異熟生,由是无漏种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有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无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种子,由是佛果诸无漏法,非異熟生。若法缘合与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为皆異熟生,故具知根名異熟生。佛果无漏诸有为法,皆名異熟生。今五义中取第一义,唯第八識,不取於餘。
論:此中且说至非謂一切。
述曰:虽異熟果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持染种故,名真異熟。非说一切业所感者皆初能變,持杂染种,即显善、惡业果,名識「能變果識」者,显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显初名也。言「異熟」者,或異时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无文解,第三、第四依士释,或持业释,異熟即果故。然下十因得五果处,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为胜故。
論:虽已略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释外难,略標識相,如上说訖。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广明識相,於中有三:初有十四行頌半,广前下三句頌,明三种能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广前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广前上二句頌,释诸妨难。问: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体,何以能解法皆識變?虽了能變及法唯識,义猶未尽,理更須彰,故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释了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释云:論有三分,上一頌半,略標离心无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广明唯識若相、若性,释诸妨难,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广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广显下四句。次有七頌,释诸妨难,广显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无,依他有。今明圓成性,此广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後之一段,宗明圓成胜义諦理。就初十五頌半广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义。辨三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次依所问舉頌正答。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释即分为二:初释頌文广明三能變。第二、總为分別八識一、異等义。
論:頌曰初阿赖耶識至阿罗汉位捨。
述曰: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释:一、自相,謂初阿赖耶識;二、果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种;四、所缘,謂執受处;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缘、行相之內差別之义,既无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相應,謂常与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处也;八、三性,謂是无覆无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转如暴流;十、伏斷位次,謂阿罗汉位捨。「觸等亦如是」者,俱时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長行有二:初八段、十义释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经證此識有。八段十义者,初之三相合为一門;所缘、行相合一門明,义相順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义,一門別解觸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无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至下当知。頌致初字,即是显三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释頌文復分为三:初別释頌文;次释識異名;後以十門對无漏辨。至下当悉,分为二者,於理为胜。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赖耶。
述曰: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初略解三;後广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显藏义;二、即頌名;三、释妨难。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小乘教,名阿赖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经自有證故,非此阿赖耶名大乘独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义故。
述曰:此释藏义,通含三种。《攝論》第二云:謂与染法互为缘故,为染末那所缘义故。此即略標。
論:謂与杂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种,种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杂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为所藏。《攝論》第二等云:非如大等藏,最胜等中,即能、所藏。彼論又言: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为內我,名執藏义。即此論云:謂与杂染互为缘故,解能、所藏。诸有漏法皆名杂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隷爍」,此名杂染;若不言「僧」,即唯染也。有情執为自內我故,解「執藏」义;唯烦恼,「障」义,非「所知障」义;不尔,无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为其我所及与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赖耶义。阿赖耶者,此翻为藏,藏具三义,如論已说。义虽具三,正取唯以「執藏」为名;不尔,二乘、八地菩萨應有此名,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若尔,七地已前、二乘有學入无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当辨。
論:此即显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故今結言,此即显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体相也。但言「藏識」,即持业释,藏即識故。问: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说为能藏,即是因义;言为所藏,即是果义。因果之外,豈更无別自体相耶?
論:攝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曰:自体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为自体故。「攝」是包含义,包二为一故;「持」是依持义,以總为別所依持故。別为總所包;總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离二无總,攝二为体,二是總义。總是义之体,体与义为依,名之为「持」,攝二义为体,名「攝」。问:若尔,自相應是假有。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离自相无別因、果相,因、果相即自体之上別义说之,故非假也。问: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乃舉異熟果相之号,於別释中遂致染分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此释妨难。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义说阿赖耶。由此自相虽有三位,以彼藏名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从无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过失重故。虽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种义,过失之重,故今偏说。
論:此是能引至说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显異熟义;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释妨难。此即初也。謂此識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總善、惡业之異熟果,说名異熟。此意说是總业之果,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离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显离本識无別真異熟,謂若离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及众同分等。「等」者,等取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时不斷,相續生滅,殊胜真實異熟果体,不可得也。即破萨婆多命根、众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离此別有窮生死蘊。大众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为胜異熟果,不可得也,返显不离本識,恒时、相續胜異熟果可得之义。恒时之言,已显相續;相續之言,更何所显?恒时簡間斷;相續簡常,故无失也。胜異熟者,显真異熟,異熟生法非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有量云:离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然彼本計六种转識能執持身,今此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破离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第三卷中广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当解释。
論:此即显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結上頌中異熟果相。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異熟,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此識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故言多位。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識果相虽多位、多种,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寬有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餘相分及餘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隱故。據實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狹,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頌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識執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識所執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識因相,即种子識。今望能持,且说於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識。所望义別,實无寬狹,實通现、种。故下論文,一切种相應更分別,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識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问: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別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樞要》说)。
論:离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破经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说。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於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識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執持义,然執持义,下執受中自当广说。
論: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因相多种者,謂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义可解。故論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須於六因、十因为論,但通说因相,謂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体變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類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證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論: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於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後總結之。此即初也。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別种相,故今應说先发論端。
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門分別种子;後第二、辨熏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体也。言本識者,显种所在,簡经部師色、心等持种。「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簡现行七转識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親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与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異,此即立宗,何所以然?
論:体用因果理應尔故。
述曰:本識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种,四出体中攝相归性,故皆无記。种从现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尔,法滅應方有用,以許体、用一向異故,用、体相似气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識义,彼約因、果門,此亦体、用門,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问答辨假、實門,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说生为假。种望於法非是一、異,种子應非實。
論:虽非一異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龜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實有。问:生等既如无,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有唯於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难。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如瓶等,是假非實。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論: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諦。
述曰:此論主質:如与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設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許則便无真胜义諦。真胜义諦若許无者,約誰说有世俗諦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处、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胜义。自下第四、二諦分別。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應然,實有体故。
論: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种子唯世俗諦说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異於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諦,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據實种子,亦通胜义。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胜义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胜义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諦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實唯,胜义諦中假故。此助《瑜伽》会於此等,《瑜伽》並有誠文同此。此則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門也。
論:种子虽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种虽依異熟識体,即是依於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別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識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餘熏,种後便依自体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体,若據別攝,即相分攝,非见等攝,即是见分缘自證分差別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於自證分体;若不尔,即无證自證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何故不是自体分攝?
論: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識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为相分,真如是識實性攝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識實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性攝,体實无相,见分唯不缘識自体。若护月師,今解,无色界以无內身色,先厭色故,且说缘种,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尽理也,若舊相傳,护月師,唯种依識见分而住,自證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內种子者,依自證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還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許通缘故,如下当辨。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诸有漏种至无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別故,性類是同,唯是无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种子本能熏習现行之因,及後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说,非依体門,性唯无記,如前已说。问:何故尔?答:不相違,无記不違善、惡品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決定有差別种子,广解种子稍胜餘文。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論: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无記,体性不順本識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別,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類二种,既不从識名无記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如是义。若後熏習,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長,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長,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惡、无記。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順理、違生、无惡、无記。问曰:无漏与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无記,无漏与識体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为有此义,故次論问。
論:若尔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決擇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种子,又说一切皆異熟生。此为二问:一、異熟种;二、異熟生。
論:虽名異熟至名異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異熟,而非无記,何故尔也?体非異熟,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种。若尔,此等体非无記,依无記故,應名无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释,依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说言:「識依眼故,亦名无記。」應返質云:「无漏依識名異熟,亦令从識名无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从眼名无記。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記,此除佛无漏,即齊义解,又有不齊释。
論:或无漏种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習力转變成熟,与本种異立異熟名,即转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惡而为因故。所招无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異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設除佛,此中但言经熏習气,非未熏时,自類變異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自類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种,據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种子无諍义,法尔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诸皆許故。前約本有等义,此約新熏等义,故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記」,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論師,敘近者护月等义。
論: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標宗;二、释难;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論,第二子段也。诸经論言「由熏習有」,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滅。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論: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後有漏例同。《大庄严論》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毘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惡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論:界即种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別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经》,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證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说。
論: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於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復发本有无漏种增也。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诸有情類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並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論: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論》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別,故應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獄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論: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並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傳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結无漏。由此三文證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論誠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別说之教。設无如上通證有漏之经論者,义准亦應有法尔种。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时可无杂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後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齊,有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麥、豆等例亦應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亂。然无漏种未增長位,名「本性住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軍祖師、难陀尊者义。
論: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自下第二、释难。
論:所熏能熏至无始成就。
述曰:非无漏能熏亦无始有故,有漏种子无始成就,即是难陀会前所引,一切无始有漏种文。
論:种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种子者,習气異名,習气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有香气,华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以香华和於苣胜聚之一处,令便極爛,後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说华熏苣胜,非华習气不熏苣胜,苣胜之气而是本有,故诸習气必由熏生,此即理也。次第三、引经證也。
論:如契经说至之所积集。
述曰:由此经中,不言不由染、净熏習诸种积集,故知诸种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经》也。
論:論说內种至或有或无。
述曰:《攝論》第二,无著云:「外或无熏習,非內种應知,闻等熏習无,果生非道理。」故无內种不由熏有,外种之中,华熏苣胜香气是有。从炭、牛糞、毛生苣胜、青蓮华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相重習,苣胜等生,名为「外种或无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种熏習,總攝一切有漏种尽。彼既由熏其种方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不尔,名言等應攝种不尽,以法尔种非此攝故。上来所引有漏种證,次第二、说无漏种證。
論:无漏种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何以知者?
論:说闻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正法从法界平等而流出,从正智等次第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净章中说,闻熏習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十二说,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与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说,闻熏地前既是有漏,为出世法之种子性,故知无有法尔无漏种,唯以有漏为见道因故。第四大段,解众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种种姓差別?
論:有情本来至种子有无。
述曰:本未熏故,如何说有五种姓別?
論:但依有障无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烦恼及所知障品有无建立。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说至如来种姓。
述曰:五十二说,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此如何別?障虽齊等,解有利鈍,於烦恼斷中修習差別故。烦恼、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为如来种姓。
論:故知本来至非无漏种。
述曰:以文證理,故依障立,非依无漏种子有无,上来即会前种姓文。若尔,成就三无漏根,是种非现,《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说成就至非已有体。
述曰:約烦恼等可斷之义,说後无漏种子可生,名为成就,非无漏种未熏之时即有体性。
第三師说,护法自意,难破前師。
論:有义:种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无漏各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出种子体,自下引经。
論:世尊依此至广说如初。
述曰:此引经證同护月也。
論:此即名为本性住种。
述曰:法尔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种体。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经證,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会。由彼亦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为習所成种。
述曰:新熏生故,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难本有;後破新熏。难本有中有二:初引经成理难;後結違诸教难。
論:若唯本有至为因缘生。
述曰:引经成理中有五,初總標彰难意也,至下当知。
論:如契经说至亦常为因性。
述曰:第二、引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经》也。「诸法於識藏」,能攝藏也,謂与诸識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識於法亦尔」,所攝藏也,謂诸转識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於现法長養彼种;二於後法攝植彼种,互相生故,所生为果,即显互亦能为因也。「常为因性」者,显此二法更互亦常为因,显非異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为果故,於果说互,於因说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二卷说,《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广说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为因果。
述曰:第三、释頌显前徵,總释頌言成因缘理。此由未显,何以得知互为因缘,是此经意。
論:攝大乘说至互为因缘。
述曰:杂染法通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为能熏,亦所生故,互为因缘。
論:如炷与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缘,喻因缘义,如燈炷与燈焰展转生燒,由炷生焰,如种生现;由焰燒炷,如现熏种,故名展转。此显三法,如蘆相依,为俱有因。二法为喻,喻因缘义。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种与现實名因缘,除此所餘,因缘无故,不以现行七識望第八现为因也,但取种子望後为因。又此中望体,因缘体尽,若望果別,亦有种子生於种子,豈非因缘?由是此中但約体说,又说不尽,不说无漏故。
論:若诸种子至有因缘义。
述曰:第四、結上无因义。由唯本有,即二相望无因缘义。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缘。
論:非熏令長至为因缘故。
述曰:第五、重破伏难。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难,勿善惡业与異熟果为因缘故。汝言诸法各但一种,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种生,善、惡业现行熏果种增时,善、惡业与果應为因缘故。
又汝若言善、惡业体是一种生,異熟果体是一种生,各一种者,而異熟果现不自熏,但善、惡业现行熏,令果种增長,其种本有。业於果种能令增長,應名因缘,如自业种。但令增長为因缘故,或復业种增名言种,應是因缘。既非因缘故,非增長名曰因缘。果种如业种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有新熏。若尔,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缘?並新生故。此难不齊,如无記心熏无記种,復善、惡业自熏自种,親辨体故。故是因缘,但缘資彼无記种子,故非因缘。汝之种子俱不辨体,但資增長,不辨体齊,故應俱是因缘攝也。
然观本意,後解是本,今难本意。由是义显,應诸现行望本有种不名因缘,熏增長故,此本有种唯以自類为其因缘。既尔,此因應不生现,有新起种生故,此义應思。然以生种類同於新,亦因缘攝,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缘。
論:又诸圣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違多经失,違圣教说「种由熏生」,故与理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难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难本宗;二、乘因广破分別論者;三、申正义;四、释相違;五、總結。此下即初也。「有为无漏」即见道等,无本有种,无因缘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无漏應不得生,无因缘故,如兔角等。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为其因缘,有漏法中此为胜故。此义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如何有漏为對治因?應无漏法为有漏因,今以理徵。若有漏生无漏,應无漏生有漏;許漏、无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无漏。无漏既不得生於有漏,为相違者,如何有漏生於无漏?此初无漏許无因缘,亦有何妨?答曰:不然。佛说无一法非因缘生故,若无因生,便非释种。立量云:汝初无漏心,應无漏种为因缘生;体是有为无漏法故;如後无漏法。
論:許應诸佛至不善等种。
述曰:若許有漏生无漏,則无漏生有漏,許便诸佛有漏復生。此中亦有有學圣者等,對治生有漏,然以世尊全是无漏故。但舉之,非餘无也。外曰:不然,以胜劣故,劣可为胜因,胜非劣因。若尔,不善應为善因。又若相違得为因者,善等應为不善等种,小乘可尔,为同類因;大乘不然,故以为难。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诸邪分別皆名「毘婆阇婆提」,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雞胤四部,因諍无漏无因缘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说新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说。
論:分別論者至非无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无法尔种,心性本净,离烦恼时,既体清净为无漏因;如乳變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然。此立宗也。《无垢称经》亦有此说。次、論主问。
論: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述曰:下破他也。於中有二:初问彼经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说空理至诸法种子。
述曰:下別徵,於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难;後起心非净难。此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非种子故。彼若救言:常为种子,於理何妨。
論:以体前後无转變故。
述曰:即復难言:此真如体既許为因,應有取、与,以体前後无转變故,无取、无与,故不为因。下六义中第一、刹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缘,因有生滅,有取、与故。一切无为为所缘缘,此亦无妨;因缘不然,親能辨体与力生故。
論:若即说心至而体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净难,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体,体能缘法,此中说心,應同数論謂彼大等,相虽转變而体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转为无漏,以无漏心体作无漏故。非前体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无漏相,故名相转變。若言,前无漏体滅,後无漏体生,此亦不然,以有漏为相,性是无漏者,难云:
論:惡无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心性净故,不善、无記亦應名善,心性净故,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与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善心等,体性是善,相應法故,應与善等心所相應。若是无为,已如前说。亦无过失,共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为善心,无信等故,以心体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诸師立善各有幾种,如《別抄》说。若如色、声善无信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色法,故非心性;若说心、心所,必應与善等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与信等心所相應;許有为心净類攝故;如餘无漏及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无漏。
述曰:又若不許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无信等故;如染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无漏?此即成立不善、无記心性非善,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无漏;不善、无記,无信等故,非性净者。
論:有漏善心至无漏为因。
述曰:自下正难:有漏善心,性非无漏,名杂染故;如不善等。此「杂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为因也。言「杂染」者,为诸烦恼所缘縛义。又此有漏善心,不應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无漏,不應与无漏为因;是杂染故;如惡心等。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无漏?故應如前所说为善,何故有漏不得为无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为因故。
述曰:为因何事?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难相違得互为因,若有漏心性是无漏,无漏心性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性是无漏,非无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可得故。若胜劣故,劣可有胜性,非胜有劣性,以胜劣故。劣有胜性,以相違故,劣无胜性,是對治故,應无胜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圣者。
述曰:若心性净即是无漏,诸異生位應无漏现行,許现行有漏心性净故,如佛等圣,應名圣者。
論:若異生心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彼救言,由相有染,不名无漏者。
論:則心种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难:种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无漏,何故彼論说,诸異生唯成无漏种,不言成现行?现行、种子性之与相皆類同故。下申正义。外人问曰:若尔,心性净者,此是何法?
論:然契经说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净者,真實性故,《胜鬘经》中具说此义。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转依中,解心转依真如,说为心本性净,以起烦恼覆此净心。今斷染惑證净心性故。
論:或说心体至名性本净。
述曰:或依他心体非烦恼,名性本净,以烦恼客相應惑心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说。心所等亦尔。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净。
述曰:心性者,真如也。真如无为非心之因,亦非种子能有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无漏,名本性净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申其正义。應信本有无漏种子,至解脫分善根已去,名胜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种,謂入见道。且如无漏既有本有及与新熏,有漏法种類此應悉,已如前说。
第四大段,释外问经、論等妨难。唯新熏难言:論说內种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诸圣教中至本有种子。
述曰:自下第四、释相違也。若唯本有,此义难通,我兼本有,故无有妨。既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汝寧全撥无本有种。若尔,何須論说內种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种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种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故说內种定有熏習。外人復曰:此义可尔,如何说闻熏習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种子性也?
論:其闻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显闻熏習通有、无漏。
論:闻正法时至名闻熏習。
述曰:种解脫分善根已去,闻正法时,由现行有漏及自因缘所熏有漏种,为增上缘,令其本有无漏种子亦得增長,展转增胜。即以所增无漏胜种,後时正生出世之心。亦说无漏所增長种,名闻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有漏,亦名无漏,據各別故。
論:闻熏習中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第一解,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分〉善修道所斷文。感胜異熟为出世法胜增上缘,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说。感總、別果,如第九说。
論:无漏性者至正为因缘。
述曰:亦同《對法》第四卷文。与出世法正为因缘,辨体生故。
論:此正因缘至出世心种。
述曰:又第二解,此无漏种望出世心是正因缘,微隱难了,未起现行故,相状难知故。《攝大乘》诸論等处,但寄麁显有漏闻熏是无漏胜增上缘者,方便说此为出世心种,此增上缘,非正因缘种。若无有漏闻熏習者,无漏之种不生现行,故寄有漏,胜者说也。第一就實正因缘解;第二就胜增上缘解故,《攝論》文无相違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问曰:解脫、決擇二善根中,其无漏种增長何別?答曰:約有漏行有上、中、下,其无漏种增長有異,〈解脫分〉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顶,中品增故;其增上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问:此无漏种本有既多,後生果时,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曰:其同類种隨遇缘合,即便能生;不合,不生。如三世有未来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後生,故隨缘,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释妨难。问:若本有者,为三品种?为一品种?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是转滅,转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一种子,若新熏初时,唯一种生故。今第三師有三品种,即转齊义,有漏亦尔。既尔,如何五十二说,有障、无障说种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来种姓。
述曰:意显无漏种子有、无等文可解。有圓寂法者,是有涅槃种姓也;无者,可知。
論:故由无漏至不可斷义。
述曰:由有无漏种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义。若尔,既由无漏种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无漏种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无漏种微隱难知故,約彼障显姓差別。若不尔者,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別。
論:若謂法尔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法尔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难彼云:无漏法种,寧不許有法尔种子姓各別也。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尔障有可害、不可害;无漏未曾熏故,种无法尔,此「唯有」言都无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尔」?无漏既无法尔,應不说言「由熏」。
論:若本全无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无因故,永不生也。
論:誰当能害至立种姓別。
述曰:无漏种无誰能害障,汝今乃说依障立姓。
論:既彼圣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圣道无种,必无生义,約当可生说地獄等成种非现,亦定非理,无因果不生故,无治障不斷故。若言有漏心等为因,或说心性本净为因,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会众经、論意。自下結此總说違理。
論:然诸圣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曲文總結。处处说有本有种子,皆違新熏所立义故,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诸经、論中,无定文言:「一切种子皆法尔有,无有熏生。」无定处言:「一切种子唯是新熏,无法尔种。」故二皆取,善順契经。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總結之也。诸法种子有漏、无漏各有二類——本有、新熏,理无失故,不違经故。入见道已別熏生种,无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种增長,有漏现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无漏种起。此中但言,由闻熏習令本有种漸增盛故,诸法師等皆言护法解脫分等有新种生,护月但令种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不然,此文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二本第二,勘读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