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沙門基撰
論:若唯有識至说有三性。
述曰:虽有七頌释外难中而分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难;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经难。後中有二:初三頌释无境,三自性不成难;後二頌释有識,三无性不成难。於此初中有四:初總问;二略答;三徵;四释。此即初也。今难意云:若离內識,外法无者,但有一性,不應说三;经既说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离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说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离識而说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诘也。三不离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见此彼。
述曰:下广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时圓成、依他先後證见。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下释之中,文分为二:初释頌文;後诸門解释。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说以下,總释頌意,結答所问。別释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义;後辨證见先後。別解三性,文分为三,或分为二:初释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与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说,此即是前难陀等解,释初句頌「遍計」二字,周义释「遍」,度义释「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义,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无漏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广缘,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问: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众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众多或二、三等,至下当知。说为「彼彼」,此体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將释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释「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种种所遍計物。物者,体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此体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处、界等一切义理,若法、若我,此二种中,自之体性及差別义,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体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体,以遍計行相显其法体;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体;後以行相明起計失。问: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种种?答:隨能計心,故说为物,心多品故,说为种种,体非种种也。又,所計无法亦可名物,有、无二法皆名物故。言种种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无物,当情亦有种种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体性非有,如龜毛等,体定无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无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无。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无?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释。初略,但释初頌;後广,對依他,兼释次半頌。
論:或初句显能遍計識。
述曰:义与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处与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当知。然《攝大乘》等但说依他,安足处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义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广显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说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广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广解三种为三,然第三句中与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问。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问辭也。下先广遍計;後广彼彼。
論:有义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无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种。
論:虛妄分別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如无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无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现故。
述曰:圣教中说二取名執,有漏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现,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无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经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说。
論:说阿赖耶至为所缘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气,即能執心等种子,《瑜伽》第五十一及《显揚》等,说阿赖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种为所缘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种第八不缘,何故論说第八缘妄种?《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经》说第八缘相、名、分別、習气,五十一说缘遍計种,故遍計种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义。
下第二,护法等師。
論:有义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会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所以者何?
論:唯说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说意耶?问: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说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说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说。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说,誰言不说?如小乘中业、业道,思但是业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业;身、語二法亦业亦道,總合为言但名业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无前难。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虽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说,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释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体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说。又汝如业、业道合说者,我亦尔。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为言名意識,亦有何过?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无計度,明无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当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无邊行相而转,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尔,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尔,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尔。无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显示隨念分別所杂糅故。显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为正解。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无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说有,理亦何爽?虽《攝論》約麁計度分別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无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无性偏解本論,故以显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後难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与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无細者亦有。若尔,何故惠数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与无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无明俱,非善心中有无明故,彼无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无明性便相返。
論:不说无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说故,下二障中当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说有无明,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说名为善,行相輕故者。
論:癡无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无慚与慚不得俱起,癡、无癡等例亦應然。若言有漏皆是不善,无癡与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无癡者。
論:不见有執导空智故。
述曰:若无漏心,必二空观隨一现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导空智现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为先,导明生故。
論:執有達无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圣教,作我、法空观,名曰達无。既有法執,名为執有,如何執有心与達无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无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无勢用故,不见有執勢用之心,无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尔,便与比量相違。若尔,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显揚》十六说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述曰:下文会違有三:此初会也。为会彼云:虽前位等作二空观而是假相,不如无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说有二取相现,《中邊》第一说: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现故,皆有執也。
論:虽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会第二,違有二:一、会;二、难。此会及初难诸有漏心,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无記心。虽有二取现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现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无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萨、二乘後得无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说二乘无漏有執,准二十释,菩萨後得亦有法執,与《佛地》不同。彼但说二乘无漏有執,此但言佛无,显餘亦有。
論:如来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难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诸菩萨现二相故。若救言如来後得无二相者,違圣教失,且无相分,違《佛地经》。
論:经说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现法樂、声闻、八部庄严道場,即變化声闻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现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说言,现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现相义可同故,此證无漏有相分也。
論:若无缘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来智无见分者,即无缘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难云:如来、菩萨无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无见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无記智品,并无漏心品,應无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无漏智品,彼計如来无漏智品非有執故。《本业瓔珞经》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义,故知前師所说非也。前師难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说藏識缘种,何独遍計?
論:虽说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会第三違,更有別释,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种,不言有漏种皆是遍計。既尔,復不言第八唯缘遍計种子。既无唯言,明第八所缘之种更有多也。
次护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说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见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当對辨,此則广前遍計二字。自下广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虽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虽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说,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释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为常、无常等之差別。七十三说:一、无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显揚》十六说,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体;二、分別所依缘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说:一、隨觉;二、隨眠。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说。四者,《攝論》说: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觉計,謂善名言者;四、无觉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说,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五者,《攝論》说,一、依名計义;二、依义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义計义;五、依二計二。《显揚》十六及七十三说,一种五,与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义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无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净自性,与染相違;五、計非染净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种:一、貪;二、嗔;三、合会;四、別离;五、捨隨与等。《显揚》十六与此文同。復有五:一、无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净計净;四、无我計我;五、於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六者,《显揚》十六说: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无色等;三、觉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无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说;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显揚》十六等说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见、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广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显揚》十六说。九者,以理为之,即缘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十者,即《攝論》第四说,《對法》第十四虽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缘相分別,色等識;三、显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缘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显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闻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闻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见類;十、散动分別,即十散动,十散动亦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体。又《對法》第十二,说於见无见见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说。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缘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说。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说,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义分別;五、實体分別;六、因分別;七、见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缘十二处生分別亦是。十三者无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者亦无。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显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说,謂相、见等。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见,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见,《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见、六十二见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说,隨依他起,尔所分量遍計亦尔,故无量种,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诸論,各自广分別,不別烦引。
上来已广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广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问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说至所缘缘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缘缘,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为缘,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说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问。七十六说胜义无性,无如所執胜义相也,至下当知。亦以彼为疎所缘缘,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虽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义同通无法名境,所缘缘局无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说:「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何故七十四又说:遍計所執非凡、圣智境,以无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无法故。无法非所缘缘,所缘缘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缘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缘」,以无体故,非不對心说为非境,是故此性说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说「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广前第二句頌訖。佛知无不?若知,如何成所缘?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义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广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问体相也。
論:与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问二差別,合二问也。
論:有义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问。诸心、心所虽各体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见、相分。诸经論中说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虽似体有,理實无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说为計所執。
論:二所依体至缘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问,显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体事,實从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从虛妄分別种子缘生故。此師意说: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见、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无法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诸圣教说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显揚》十六云:分別体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从因缘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云:「无二有此无」,長行云:「『无二』者,謂无所取、能取;『有此无』者,有此二取无。」新翻「无二有无故」,《攝論》、《显揚》等,此文非一,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说此义。
下护法等菩萨方更分別。
論:有义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说。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见、相二分因缘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为有为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異、为俱不俱等,此以有、无为一偏句,一異为二偏句为首,俱、不俱通二处。此二见、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缘生二法名遍計所執。因会前師,次引文證。
論:诸圣教说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说:唯識、二、种种。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无境故;「唯二」者,有见、相故;「种种」者,种种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见得成二种,故见、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经》说:「现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种种者,是见分、相分各有种种行相义,如《攝論》说。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数;八、处;九、言说;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为性。色等六尘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时影现名「世」;似一等算名「数」;似村等现名「处」;似见、闻等言说相现,说名「言说」;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现,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义如《攝論》说。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处識、言说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显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说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处等。
論:不尔无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过难,此为第一。若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无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见、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现二分故,如无漏心现二分等。
論:許應圣智至有漏亦尔。
述曰:若許无漏见、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圣智不缘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缘相生便計所執,能缘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圣智虽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尔有二分故,如无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体非有故。
述曰:第二难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缘缘,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缘缘,所缘缘者,陳那破他就他为論,我既唯識,何藉缘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无二分。
述曰:第三难。所執二分,不熏成种,以无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无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种生之时,但自證现行是依他起,种生二分便計所執,故为此难。不尔,此文是逐他义,非謂極成。
論:又诸習气至能作因缘。
述曰:第四难也。有漏習气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体非有之法能作因缘?假法如无,非因缘故。汝執相分体非有故,彼執种子非真有体,自證分缘仍非相分,今说自宗言「相分攝」,故为此难。
論:若缘所生至无異因故。
述曰:第五难也。从缘所生不离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体,例亦應尔。无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缘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种有二,能生、所生现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缘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缘种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缘證自證?如何缘种?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缘故,許有见分即无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缘,亦见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为二。若为初性及依他起合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異生、二乘有漏、无漏皆依他起,善順圣教不違理故。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体性非有,答问其相,二師異说有体、无体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问,總是广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众缘而得起故。
述曰:释頌中「缘所生」之三字也,释依他义。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释「分別」字唯局有漏,兼显不说净分所由,或从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说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缘所生,杂染诸法名为分別,依他因缘之所生故。或染依他为分別缘之所生故,唯杂染故。此中依他唯说染分,净分依他亦圓成故,显通二性,明净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显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诸染净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缘慮故。此中通说,非由净故便不缘慮,言能缘故,是則一切染、净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若尔,染、净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缘慮非分別故。答曰:不然。说心等时,彼亦此攝,不离心故,唯識門故。问:若尔,何故致能缘言?答:显能缘心遍诸染、净,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缘慮言簡除色等,色等虽不能缘,不离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显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显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义,名圓成實。如何真如具此三义?
論:显此遍常,体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体遍,无处无故,即是圓滿义;二者体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义;三者体非虛謬,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体言貫通三处,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且言体遍欲显何义?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诸法自相局法体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诸法。「常」显何义?常簡共相。诸法无常、空、无我等,虽遍诸法,体非實有,謂诸法上无体、无用,名空、无我,非有實体貫通诸法,唯有观心无共相体,如前已说。既尔,不應说彼体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又「非虛謬」言,意显何等义?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体是常,能遍诸法,说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虽彼計遍,又体是常。今言彼体是虛謬性,非定有体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义,圓成實言如次配屬。问曰:若尔,净分依他体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无漏有为至亦得此名。
述曰:净分有为亦具三义:一者,离倒,体非染故,是實义;二者,究竟,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诸无漏法体是无漏,能斷诸染是究竟故,是成义。三者,胜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缘诸境缘遍真如,故言第三胜用周遍,是圓义。由具三义与真如同,故净依他亦得称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说,无为、无變、无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为皆道所攝,无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无顛倒故,得入真實性。无變者,常义;无顛倒,非虛謬义;成就者,遍义。由上三义,真如名成實。净分依他但有体遍,俱无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无究竟义。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无變異故,名圓成實,有为總攝一切圣道,於境无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种但有此中初、三之义。《攝論》四说,何缘名圓成實?由无變易故,即此常义;清净所缘,即此遍义;一切善法最胜性故,即此体非虛謬,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当真如圓成實性,非净依他亦圓成攝,义不具故,此中通攝义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说初非後。
述曰:虽有、无为诸净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说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净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义胜故。净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说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说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时常无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义,一切时义,遠离无义,离过失义。三性之中所執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无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显真如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说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为空,故依空門而显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显,此即約表詮显圓成實。问:空为門者,为智是空,空为異智?答:空是智境,空体非智,智缘彼空之时,显此真如故。
論:说於彼言至不即不离。
述曰:下重释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显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显此与依他不即不离,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显如与依他体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离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离。若全离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离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显不即离,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离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释第四句「常遠离」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无,恒时无,故名「常」。此体非有故,名「遠离」。既「遠离」言,无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义显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说,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前」言显此頌中,但言「常遠离」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显二空至离无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为所由,如方显故。如体空者,何所妨也!真如离有及离无相,若言於空,虽离有相,非离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体,故致「性」言,深为有用。真如离空,名空性;真如离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说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显圓成實性於依他上,无前所執所显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虽二頌不同,明三性体訖。
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无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与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无体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体對,彼一无体,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离理故,若依他起与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与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无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无別。
述曰:又释一义。依他彼,真如此,既体一,俱應是净、非净境,以体一故。《中邊》第一云:「无二、有无故,非有亦非无,非異亦非一,是说为空相。」正与此同。七十四说:唯此真如圣智境,依他起凡、圣智境。又依他境体不净,真如境体是净,二性既一,彼依他境体應亦净,真如境体應不净。又依他既通凡、圣境,真如應亦然。既尔,即根本无分別智与後得智應无別体,本智本缘如,亦缘依他故;後得缘依他,亦缘真如故。此約见分以为妨难,故二无別。《攝論》云:由依他种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缘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为所取所缘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为境生遍計心义,名計所執性,即释遍計所缘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缘彼相貌为所取境,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为遍計心之所缘故,亦名計所執。前即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为計心之所缘,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义也。无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无。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无,望何为異?非不異者,有与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净,圓成净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缘相故,即是依他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与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说依他为計所執,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与依他非異、非不異訖。
下释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问譬喻。
論:如彼无常、无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无常等性,等取无我及空等故,无我亦復言「等」。
論:无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无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无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与色不異故。
論:由此喻显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诸法与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尔。所以者何?胜义、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无真时,待何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说異、一,以体无故。若有真时,理必有俗;若无俗者,待何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为真,俗家真故。如斯胜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释第四句,非不见此彼。
論:非不證见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见」者,非謂眼见、意識比见,但是无漏親證见也。见者,圣惠親所得义。非不见「此」,「此」即圓成。而能见彼,「彼」依他起,即一「见」言,义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说「非不见此彼」。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说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现虽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圣非凡。若親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说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见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尔。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释此所以有二:初释;後成。此释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体是空无,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时依他自现,知妄所執无。依此无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从所无門说,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无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为有,显无分別智證二性也。问:既要知真方了事俗,为俱?为後?
論:无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阳炎八喻等也,非初见位一时双见,第五地後及佛能尔,至下当知。
論:虽无始来至虛妄變现。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虽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显现,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无始来见分缘自相分,自證缘自见分,亦缘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缘自自證故,故言「缘自相、见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显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广说其相。《攝大乘》说:云何无义而成所行境界?为除此疑,说幻事喻。云何无义,心、心所转?为此说阳炎。云何无义,有愛、非愛受用差別?为此说夢境。云何无义、净、不净业,愛、非愛果差別而生?为此说鏡像,彼言影像。云何无义,种种識转?为此说光影。云何无义,种种言说戲論相转?为此说谷響。云何无义,而有實取诸三摩地所行境转?为此说水月。云何无义,有诸菩萨无顛倒心,为辨有情诸利樂事故思受生?为此说變化。彼世親、无性第五皆广解,不能烦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会,显依他性喻如此八,体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说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义至虽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严经》頌,虽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见真已,後见依他,与長行同。此上文段,准义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说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现,即相、见分,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无;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无、一異为首,俱、不俱通二处。「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华等,若性、若相无少是有,一切都无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为圓成實故,从實为言,但说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处,稍可言说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尔,故不说也。實亦依執,如二乘无常、无我、无樂、净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离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体相。上来第一广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诸門释,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问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诸門極多,此为第一。論中问意,如无漏有为具二义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动、想受滅等,有言无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显诸論言无漏者,无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说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胜論等,此说多分,故苦諦收。为显此义,因述上来所说依他义亦不定,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与见必同有漏、无漏性故,唯依他起;无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缘起无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体異,故攝不同。若说空等为无漏者,容二性攝,体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体即定故,此但分別有体假空等,非計所執,彼无体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显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广解真如有诸門释。舊《中邊》说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別真實」。为七种者,从能詮说,非真如体可名差別。論中初问;次答。此为问也。下答中初出七体,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转實性。
述曰:一切有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为言,下准当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显揚》等,解唯缘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转唯言缘起,此中通说一切法体,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显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显如性,七十七说: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无故,《显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处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显揚》云:心染众生染,心净众生净。见識真如便能知此染净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圣諦。舊《中邊》云:依处、邪行、清净、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体与此同,诸文无異。此約詮門,义別说七,廢詮談体,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转、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无苦、集故。《显揚》又说:无始流转實性,即是缘生,故流转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为皆是流转,然佛法身,体离生滅,亦无流转。又流转如虽通有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无,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诸法平等平等,一切诸法皆无我、法,皆唯識故。由清净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无餘二涅槃故。《胜鬘经》云:声闻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说,下自当知。以所證涅槃说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云「智处」也,由正行真如故,聽闻正法缘總境界,胜止、观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闻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体性,一一皆具无不平等;若談体約詮故,此四种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时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体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净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缘故,此約增上。若談如体,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显体,三、四境別,《显揚》十六说与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杂染故。
述曰:《中邊》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杂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体杂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无漏故,《中邊》云:此唯圣境,圣智所显故。问: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种不通依他?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离过义,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无过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体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无过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为问也。
論:彼六法中至缘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无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无为所執者,有展转义,如前已说,皆缘生故依他起攝,无为亦心缘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缘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义。《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无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无为,假无为如前通三性,或通说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问可知。
論:诸圣教说,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处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显揚》第六.及第十六说,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无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说,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广解。
論:彼说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难会也,彼《瑜伽》等说: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无漏不尔,此辨有体,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问: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说依他缘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说染分依他,非净分者。若净分者,亦缘无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说。
論:或復有处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说,彼有頌文,不能烦引,下皆准知。
論:彼说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见、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见、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见分相故;餘自證、见分等名分別,能缘性故。此二缘生,依他起攝。所執都无,为显非有,假说彼性为五法名,謂但有名,无實体故。真如、正智二皆无倒,体无漏故,能缘、所缘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缘生,故攝正智,約別义说,故与《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处说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说,今勘梵本正与此同。然四卷《楞伽》文胜,十卷者亂。如文易解,无勞重释。
論:彼说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义,依义計名,体實都无,實非名、相。七十六说: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与前同,故論不释。
論:復有处说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释名、义,「若体相称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为依他起,义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义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与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说有漏至故说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缘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说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与此同。不言圓成者,此体与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义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义为實有体,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为义者,於非义中假立义称,謂此但有所執之义,无隨依他之名故也,显圓成實离名离义,不可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说之为名,不可隨名執此为實有,假立为义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说五法,或通有、无,或体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显揚》十六说:計所執无,五不攝故,即五法体唯是有也。
論:诸圣教中至广说應知。
述曰:由彼四说,文虽有異,而理为言,各據一义,不相違也。然诸说中不杂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说三性,及別章说诸经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与十真實相攝,此皆攝尽,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说者,如下当知。
論:又圣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诸法,能詮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说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无倒释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离过无漏无能詮,今談法實无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与义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为自性故。
述曰:无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见分等,及无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种,別約三性增胜相語。故《显揚論》十六说:「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与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无,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说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体是无,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无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释分〉及《显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体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体可为詮故,遍計所執既无有体,非可詮故。虽诸无法亦是所詮,然无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释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声,显彼无体,唯有能詮名故,但说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义,与《显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义,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气者,故知所執我、法都无,唯有依他染分習气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无漏智。意言知計所執无,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诸論不同,各據一义,後三诸論皆同理,不違也,广如彼说,如是和会诸智者知。
論:又圣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问起也。《显揚》六说:「謂诸世間於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见,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说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胜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来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为真實,非邪思擇观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诸智者有道理义,乃至处異生位者隨观察者,依现、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圣位非此真實,謂一切声闻、独觉无漏方便智、无漏正智、无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實」。由缘此故,於烦恼障智得清净及後證得无障礙故,说为彼真實。问:此中何者是真實?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显四种圣諦,由簡擇如是四圣諦故,得入现观位,於现观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圣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圣諦理,名「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實」,亦取无漏智体是净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缘故。不尔,便感。真如是「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圣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义品〉、《對法》十一等说: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说: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说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为相。二障净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说烦恼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圣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缘,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缘无漏诸事智故。烦恼净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说同此。
論:辨中邊说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说: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处執故,体即依他,假名所執。又解,即共所執我、法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体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无法,为四真實体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无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无執中通杂染及清净,杂染是依他,清净是成實,後二真實与此等同。前唯約異生,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圣,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体法故,唯依他,彼據无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说:一处世俗成,三处道理成,清净境二种,攝在於一处。新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净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义皆同也,應取诸論出四實体及诸門义。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为问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广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转變故。
述曰:下广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无性无常:以体性常无,即初性也。舊《中邊》云「无有物」,新同此。實非无常,假名无常行,观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为諦。二、起尽无常:中观生滅法为无常。三、垢净无常:實是後性,假名为諦,故《中邊》云:有、无垢为义,此約詮分位为垢、净,假名无常行,无常行實不缘之。又依一切无常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显揚》十四无常有六,或八。六者:一、无性无常;二、无失壞无常;三、转異无常,乃至六当有无常。八种者,謂刹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说六无常三性攝者,「无性无常」当知遍計所執相攝,餘无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无无常义,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无常?垢、净名转變,在圓成實,彼論转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会云:據實无常有二义:一、有生滅体之无常;二、无他常故名无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种俱无,《显揚》據此故言「一性无无常」。此論、《中邊》約詮为論,圓成實性亦名无常,体是常法,非无非有,为但約詮为論故也。又此中垢、净約詮談旨,彼論转異談詮之体故。二論所说义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说十五种无常等,如彼广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无,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无故,名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与一切有漏有为苦相合,故名苦,体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为有体之法,与計所執体性不同,異於彼无,无无性故,说之为空,体實非空,缘之为空,空无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显揚》十五云:「一、无体空;二、遠离空;三、除遣空。」言遠离者,无所執相义。除遣空者,除遣二我显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无我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一、无相无我,我相体无故;二、異相无我,与我相異故;三、自相无我,义同空释。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种?苦諦诸行义通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气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气,体是依他,从所因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缘此起執,名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从能依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离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起故,烦恼起业,业起果故。三、未离繫集,假名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义故,性實假名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无故,护法、安惠各有別解,从所无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云:謂擇滅及真如,与此相違。如彼抄会,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从所知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说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从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体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说,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说:三性皆應遍知。《显揚》六说:遍計所執唯應遍知,无餘义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种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种三。彼与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说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为问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缘依他上无計所執,因显成實,成實因空所显,即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为无願境。非缘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缘此三为无相故,为无相境。七十二说:相通三种,謂:空、无願、无相。亦三种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说。第七十二、《显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尔,有漏、无漏五事中相为三种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净分依他屬圓成故,缘之亦为无相,道四行名无相故。《显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说:若於此处无有彼物,观之为空,名空性,即所观空无可希願,故名无願,即此遠离一切行相,故名无相,即缘遍計所執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说: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显揚》第六说: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无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无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说)。
論:缘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印名忍。第七十四、《显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缘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体无生,依他缘起无自然生,證圓成时惑苦不起,是名三种无生忍別。不说依他因缘亦无,名无生忍。《显揚》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时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说:一切行苦依无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无我依空,即缘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缘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说,應会诸論三解脫門等,义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问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无体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体有为行,正体是世俗,簡胜义諦,亦世俗,故名为「行」。舊《中邊》云:取「行世俗」,唯有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离於事,依他起攝。三、显了世俗,此三名与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无,二空为門显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无漏故。如次配三性,《显揚》論亦有此文。
論:胜义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胜义,依士释也,第四胜义收。第二,得胜义,謂涅槃,持业释也。第三胜义攝,因證显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说为得,涅槃後显,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胜义攝,理稍胜故,若隨事者,亦初胜义,多財释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体同此,前二无變,不生滅故。第三无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无漏依他,此中说名圓成實故。下自广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圣智境門。此问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圣智境。
述曰:初性是无,非所缘缘。所缘缘体具二义故,必有体故。若尔,佛智應不缘彼,缘与不缘皆有过失。不缘,不知无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缘者,如何成所缘缘?解云:親所缘缘即不缘彼,非有法故,以为本无質,別變似无名應知,缘无如缘他心,不尔,即違圣教道理。如缘他心,《二十唯識》说: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虽尔,下言親缘,上来論意不許親缘故。解彼文云:然称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现量,明净圓極胜二乘故,乃至缘过、未,天眼、宿命亦尔,佛智生时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胜声闻等名之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胜义,圓明、圓極义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圣者以此達为无。心外无无故,但见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见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无所有,作此无相,故名應知。此护法义,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说:初性非凡、圣智行,以无相故,然说應知,故此解胜。彼論依他、圓成,说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无漏圣智之境,非出世智,有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说,初非圣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无,非圣所證,復不執故;後性胜义,非凡智親缘。若尔,圣智不知一切,彼既是无,智何所知?若知为有,則成顛倒;若知为无,則非初性。心所现无,依他起攝;真如理无,圓成實攝。是故圣智虽知有、无,而不缘彼初性为境,与前说同,非不證无,便非圣智,勿心外法亦能缘故。凡虽缘如,不得實故,说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圣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圣所行;三、通凡、圣智所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无体,妄情安立可说为假。談其法体,既无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说假、實,必依有体,總、別法上立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种: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时所集成故,能集成虽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过、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时上立一假法,如佛说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刹那滅者,虽体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时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见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体,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从因缘种生,故说为實,若清辨等依胜义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无實法,假法亦无,一种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显揚》十六三性中说:不應宣说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无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无實物故,假亦應无,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无杂染。杂染既可得,当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无,故一切种非有非无。然許皆可言说,謂若有若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说为有,若胜义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说故。《對法》第三说,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萨造,如別章说。问:第二卷吠世師难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无實假无?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义,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义非真事,真事无故似事亦无,德句共法亦无,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体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说長、短。不相應为假法,非无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体全无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问:若尔,何故说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无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说为假,還是依實说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说假我、法,我、法无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胜义攝故。
論:此三为異?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与有体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诸論所无。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说俱非至真义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无別体故,謂妄所執名初,非离依他別有初性体。若彼有体可说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说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缘起是第二性,真义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说。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义類无邊者,《显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说三性各五业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义经。《攝大乘》说:《梵问经》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无常是。通達三性时,行於相?行无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无初性有何过?於依他中應无名言執,名言執无故應无染、净,无第二性有何过?不由功用一切杂染皆應非有,此染无者應无清净,无圓成實有何过?一切清净品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难见,極难了亦尔,幾无体能转有体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无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为喻?《中邊論》说:色有三种:一、所執义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义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处亦尔,如是等門义類无尽,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诸经論尽,更无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沙門基撰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无自性。
述曰:第二,違经失。若言三性亦不离識,有三种者,何故世尊说一切法皆无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显揚》十六说与此同,初二頌正答所问,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从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广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显前所说唯識真理,宗明胜义諦,總成广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来及此初二頌,广俗諦境;此第三頌,广真諦境。以上隨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无。
述曰:長行有二:初別解三无性;後總释頌意。就別解頌中分之为二:初解前二頌三无性;後解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无性。今之後三无性。依前所说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无性:一、相;二、生;三、胜义无性。七十六、《解深密经》德本菩萨请说佛言,虽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说密意言至總说无性。
述曰:释密意言。今論说云:謂後二性虽体非无,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说: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缘,圓成實性依展转说亦所遍計。七十六说:非由別观三种自性立三无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种无自性性,乃至广说。故依三性有体、无体,總密意说三种无性,三种无性非无後二性,但无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释初頌總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无性」,故先问起。
論:謂依此初至无性所显。
述曰:初性体无;後二密说。体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烦重释。胜义但由无性所显,名为无性;依他有缘生,无自然生性,故名为无性。別配释頌,如理應知。
論:虽依他起至故此不说。
述曰:释依他起亦名胜义无性,此文不说之所由,无之言非,依他虽有体法而非胜义,名胜义无性。所執无故,不可为例。又七十六云:「謂诸法生无自性性,故说名无自性,故即缘生法。」《显揚》云:不遮缘生,遮自然生故,即缘生法亦名胜义无自性性。於诸法中,若是清净所缘境,我显彼为胜义无性。依他起相亦是清净所缘境界故,亦说为胜义无性。无漏後得真智名胜,亦缘此依他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净所缘,胜之义故。所執既无,非为圣境,不得此名。然无彼計所執故,故说胜义无性,乃至广说。若说依他为胜义无性,此圓成實即为第二胜义无性,今恐依他胜义无性濫第二圓成胜义无性故,此頌中但说圓成胜义无性,不说依他为胜义无性,應如彼经广说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胜义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識性,別配释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胜义无性,即是诸法胜义諦也。
論:然胜义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义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广樹彼义。此隨淺深以立四种,皆胜之义,或以胜为义,胜即是义,隨其所應,皆胜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显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萨,如《显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说。
論:此中胜义至不虛妄义。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无漏有为,彼体虽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显此至隨义广释。
述曰:謂《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说。又《對法》第二有七名,謂真如、无我性、空性、无相、實際、胜义、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释師但有四号,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义广释。《對法》解云:体恒无我,无有改转,名曰「真如」,性离二我,名「无我」。由缘此故杂染空寂,说之为「空」;謂色乃至菩提诸相寂滅,名「无相」,无倒、究竟无倒所缘,名为「實際」;圣智所行名为「胜义」,与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为「法界」。界者,体义,但妙法依;性者,体义,一切法体故名法性。湛然离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当知如体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与《對法》別,皆广解。《瑜伽》、《显揚》虽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胜鬘》、《瑜伽》等无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说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執性,显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说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性者實体,即唯真如;相亦名体,依他体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无体故。
論:三頌總显至都无自性。
述曰:初一性无,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烦重解,總释頌意也。上来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广明能變相;释诸妨难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说世間假说我、法,遍計所執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种,二十四頌广为分別,即依他起体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体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虽知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圣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无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无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来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虽行胜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显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圣位见、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见道,地位虽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释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为三问;二、隨问略为三答;三、广前所答,別三问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为三问也。「誰」者,问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於幾位」者,问所经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经时節多少短長。「如何悟入」,问入方便。虽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謂具大乘二种种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略於五位」,答所经时,十三住等略为五也。大果难感,故经五位。「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难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种种姓?
述曰:第三別问、別答。广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释。
論:一本姓住种姓至无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种子三义中第三正义答。未闻正法,但无漏种无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种姓。性者体也;姓者類也。謂本性来住此菩萨种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种姓。三十五〈菩萨地〉云:无始法尔,六处殊胜,名本姓住种。正与此同,即种姓住。
論:二習所成种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闻正法以去令无漏舊种增長,名習种姓。〈菩萨地〉说闻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缘如,起俱时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说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时,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义;流者出义,从彼所出与彼相似,故名「等流」。闻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为成,令种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无漏种增,何故乃言「闻所成等」?意显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尔,所成亦然,故論说言「闻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种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无种姓,此是未种解脫分善,名「本种姓」,未闻无漏法令无漏种增。种解脫分善根以去名「習种姓」,闻无漏教为缘令无漏种增故。〈菩萨地〉说正与此同。勘彼應说,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经》及《瓔珞》等经所说,所同者如《別抄》会,《攝論》第六说: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闻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诸佛出世,得定胜解,集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菩萨。彼約有多功能,四种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种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闻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说,故此与彼广略不同,至下当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无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问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说。胜解行地发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为问广前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从初发心乃至十回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说,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胜解行地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见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从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刚无間心位,名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刚心後解脫道中尽未来際,此等五位下各释名,別出体性,解三劫攝,无勞預解。《攝大乘》说:何处悟入?謂即於彼有见似法、似义等,乃至胜解行地见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说四位,此说五位,合此初二为胜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无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问广前第三,入法用。
論:謂诸菩萨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为位,即分出体;後三以分为位,即通出体。資糧位中能深信解,虽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说。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当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发真见。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为「除」,非离「伏」时別名「除」也,至下当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无漏现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时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数数修,伏餘烦恼,斷餘智障。此等位中虽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无不周备,不同小圣故名为「圓」,无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净極胜,无有能过,不迷不闇,故名为「明」,此簡菩萨。第十地菩萨虽皆遍有,可名为圓,未清净故,如罗網中观月等,故不名为明。能尽未来化导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显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轮」,轮者转义。《攝大乘》说: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种練磨心,斷除四处障。无性云: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无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见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见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萨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说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说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萨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来住,即如来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种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种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说:謂诸菩萨性自仁贤,性自成就菩萨功德,菩萨所應众多善法,於彼现行亦有显现,由性仁贤逼遣方便令於善转,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护。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种子,於自体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种子,性不能起上烦恼纏,造无間业或斷善根,广如〈种姓品〉说。云何菩萨胜解行住?謂诸菩萨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樂所有一切诸菩萨行,皆此住攝。当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萨住及如来住,唯有因转,攝受彼因於餘菩萨住,尚未发趣,未得未净,況如来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萨住及如来住,皆名发趣,然未得净。於自住中名趣,名得,为令清净而修正行。於前住中虽修诸善,性仁贤故为之,非为菩提故作也,未名发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发趣,故与前別。此位思擇力胜,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无退菩萨胜修。此说无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说初发心时,十住菩萨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胜修,於胜修果无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处众怯畏。有三处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说有所[*]妄失。或具聰惠为他说法勉勵而转,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虽已发趣,而復退捨,或时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广大无量,於一切菩萨學中未能普學,菩萨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萨正加行中,未等显现於此所说诸行状相,下忍转时上品,中忍转时中品,上品转时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时,此一切相皆无所有,一切相違,白法显现,乃至广说,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攝,以彼論言:从初发心乃至未得清净意樂,是胜解住。論说清净意樂菩萨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胜解行住攝,既尔,即显是初劫攝,論说此住初劫攝故,至下当知。此与《瓔珞经》二种姓別,應如別会。《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第三極欢喜住,亦名净胜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见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第六觉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第七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缘起流转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缘起流转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第九无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第十无相无功用住,即第八地;第十一无礙解住,即第九地;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萨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四十八说: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经多俱胝百千大劫,或过是数方乃證得及与成滿,然一切住總经於三无数大劫方乃圓證。謂经第一无数大劫,方乃超过胜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经第二无数大劫,方过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无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萨得净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经第三无数大劫,方过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净胜意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罗经三无数大劫,謂胜解行者经初无数大劫修行圓滿,清净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无相行補特伽罗,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经第二无数大劫修行圓滿。即此无功用行補特伽罗,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经第三无数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难云:初禅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圣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难言《大庄严論》、《對法》第十一说: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诘言:且如《瓔珞经》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现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觉菩萨。
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胜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广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说:有二无数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数时无量,故说名无数;二、如前说超过一切算数,名无数大劫。若说前劫,即经无量无数方證菩提;若说後劫,但三无数方證菩提,不过此量。如《瓔珞经》下卷说:八百里石净居天衣拂尽,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转众多中劫,或有转多大劫,決定无转无数大劫,即释迦菩萨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数,释迦菩萨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闻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餓獸故,如《別抄》会。此时長遠,何日成佛?处夢謂多年,如《攝論》广说。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来住即究竟道,如来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广解,不能預述。有差別者,對〈菩萨地〉及《十地经》,下自广解。最初二住虽論有文,然不广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种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无漏种子为体,未起现行无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种子为体。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无常,漏、无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无漏种子,有漏隨順一切现、种功德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说。
未證真如,唯以有、无为体;次十住,此論以有为、无为无漏功德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为体,三十二相等,非皆无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为体,二性如前。如来住,以有、无为无漏功德为体,下十地三身等中自当解释。辨差別者,胜解行住,於菩萨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欢喜住所作广大,无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种增上惠住亦尔,即前六地行相皆同。从初无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萨住所作无量,无缺決定,所得終无退转。又胜解行住於无相修发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净,第九、十地於无相修果,当知領受得诸功德,乃至广如彼論等说。言七地者,前六菩萨、第七一种菩萨、如来杂立为地。一、种姓地,即种姓住;二、胜解行地,即胜解行住;三、净胜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无相住;五、決定地,即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此地菩萨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无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萨及如来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诸义下既广解,不勞預说。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前三问,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释。然此二种各五不同,义意既同,各合解释,總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问;次答。此即问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解。下逐难解,易处不言。
論:从发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释頌文;後此位未證唯識真如等。下显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广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释上二句;後释下二句,文至当知。《攝論》云:清净、增上力、堅固心、胜進,名菩萨初修无数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为其自体,以大願为缘不退屈,为其策发方能发起,故善根力名「清净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缘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虽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净、增上力,固即堅心胜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唯識真胜义性者,簡前三胜义,非胜义胜义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唯識观,求住唯識真胜义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净、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释上二句頌訖,此当释名。
論:为趣无上至胜資糧故。
述曰:初释資糧之名,望菩提为号,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释名,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缘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当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从久修者隣近为名,此说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脫分名,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为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行不違,故名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觉分。分者,支分义,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分」者,因支义,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为「分」。即順体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为因,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义显,勤趣解脫自利义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义者,盖欲以彼显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显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义貫於彼故也。问: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分」体非順?答:決擇体是有为,決擇可体即分,体有多分故。涅槃体是无为,解脫彼非是分,体非一、多故。又解解脫者即胜解数,缘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为名,乃名胜解。在果出苦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释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义非順与決擇分同。然彼望惠为名,此望胜解为号。今为此解,即无前难。上来虽出位体分齊,释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释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时初位漸次。
释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萨至修菩萨行。
述曰:此出四力,《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闻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种姓多闻。即前所说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无量诸佛出现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胜解」,非诸惡友所能动壞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积集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萨,名「資糧力」。由前无間所说,三因已善积集诸善根等。世親云:第一力为因,第二力为缘,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积集善根,名資糧菩萨。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种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缘、任運心、下資糧,以皆胜故名「四胜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义虽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萨行。问:《华严》第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从诸贤圣正法生,有无诸法无所著,捨离生死出三界。」彼经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萨,餘住亦尔。頌云:「清净妙法身,應现种种形,猶如大幻師,所樂无不现。」或处为众生,究竟菩萨行;或復现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觉;或处为众生,示现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萨行?答:此第四住菩萨作十种观法,第七观业,第八观果,折伏现纏,不依见道等所有无明,更造惡业令後果起,名为捨离生死出於三界,定当能出,非时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萨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萨,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现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发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为苦众生作归依处。此住已去,彼诸菩萨展转增胜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观,名多住外門,不说彼菩萨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现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现行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现行。问:《华严经》第十卷解十住菩萨中云:除滅诸烦恼,永尽无有餘,无礙寂滅观,是則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无明,伴烦恼類说尽,非尽一切自分別生烦恼及俱生烦恼。又说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烦恼,非十住位已能滅一切烦恼。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虽漸伏滅,未全伏故。《缘起经》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说为无明缘行故,因自分別不共、相應无明,见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说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为論。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说胜解行菩萨於三处[*]妄失猶起烦恼,或时捨戒,所说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烦恼未尽。正释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显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种,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气至烦恼障种。
述曰:二情取之种名彼二取,隨眠何义?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现餘处,故名隨眠。或隨增过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过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义?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过失增是隨眠义。前当性彰名,後从喻为[*]因,与萨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种也。
論:烦恼障者至诸隨烦恼。
述曰:上解本頌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体释名等;二、见、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无漏道伏、斷分別;五、結归頌文。先解烦恼障中,初出体;後释名。以萨迦耶见为首,由我见为本生诸烦恼,我见若无,烦恼隨斷,见、修二斷,其义亦然。或虽所生之惑先除我见,未滅究竟尽位,由我见斷,餘方斷尽。此依九品虽別斷,斷八品等时不斷我见,烦恼先斷说,以我见无品数,全离欲方斷故。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数,能生之见定然亦有九品,即隨离九品欲我见漸斷故,根本斷时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见,言萨迦耶见者,若言我见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见」;梵云「萨迦耶」,此云「不實移转身见」,即攝我所。为显此中攝我所,故言「萨迦耶」。百二十八根本烦恼者,见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种及彼等流诸隨烦恼者,即二十种,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说。此出自体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为性,《佛地》第七说。若此所发业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烦恼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业、果。若不尔者,无明所发,感善三业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体。既不尔者,故今此文为胜。
論:此皆擾恼至名烦恼障。
述曰:此释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体性;第二、释名;第三、八識分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释外妨难。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執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见、疑、无明、愛、恚、慢等者,此出体性。此之頭数亦与烦恼障同,若烦恼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烦恼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数束显。今此所知障細下,无多品類極难了知,唯菩萨斷,亦是異熟无記所攝,故不显数。其實法執无离无明,故必有数。又显法執无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显数。若尔,何故不言诸隨烦恼?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体。若眷屬者,《佛地》云:诸心、心所及所发业、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无明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释名也。所知境者,謂有为、无为。无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释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转依中自当解释。前烦恼障,烦恼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当体彰名,持业释也;此所障受称,依士释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論:不与无明惠相應故。
述曰:诸論但说此第八識唯五数俱,法執必惠及无明俱。惠能計度,无明迷故。《佛地論》说:有义:法執及无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无漏心品,皆不了達法无我故,皆似相分、见分起故。前卷已说。此障中无,但护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与俱起故。
述曰:菩萨法空智品許与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现行与彼俱起,定知第八无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观品与俱起故;如佛第八識。若言因中法空观起第八許斷,即无漏法无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无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尔,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为例,於《佛地論》此論胜也。
論:七转識內至如烦恼说。
述曰:无离烦恼別起執故,故数与彼烦恼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与十三法俱。何故五識无见、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无計度分別故,法见、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诸惑,与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无,非无见道所斷诸惑名无分別,就见道中无缘邪友師,自分別诸惑,而實非无意識所引见道诸惑名无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者见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见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为意所引生故。故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见、疑等餘。《佛地論》说:五識虽无见等,由意識引有非见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说,加彼自力分別惑餘,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与至无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说:欲界烦恼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无記,即是无明唯通不善、无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无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烦恼能发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无明通善?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无明者。
論:癡无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尔,善心既有无癡,此執有癡,癡与无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说善与不善?癡、无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无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无无明俱,如人執心无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无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经》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义,今遮於彼,因解二障寬狹。
論:烦恼障中至为所依故。
述曰:烦恼障中此障必有,法執体寬故,烦恼障狹,彼定用此为所依故。何故用此为所依也?答:此通麁、細烦恼所缘,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法執时非必有故。《胜鬘经》说:世尊於此起烦恼刹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过於恒沙,如来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无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诸种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无明住地斷,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经》下卷说亦同之。由此问言:若有烦恼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烦恼障定有所知障。若尔,必俱應二障体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体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体虽无異而用有別。
述曰:体不相違可唯一体,用义分故可说有別,同一种生用分成二,如一識体取境用多故。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隨三乘圣道有胜、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烦恼障麁,所知障細;若望圣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烦恼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烦恼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萨。此依种说,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烦恼、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刚心菩萨。此依种说,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双斷,俱非謂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种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种隨现行体一、体異。又烦恼障中自類九地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数,但依所障辨能障麁、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顶所知障,而欲未尽。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圣道故復言或。问:此既无記中何无記攝?
論:此於无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无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从異熟起名異熟生,非业果也。虽与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无覆。此名无覆,望何人说?
論:此名无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转依果故,二乘无學可现行故,非彼无學说染现行故名无覆。若望菩萨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无覆攝,故於菩萨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说:有執不可导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说。《佛地論》说,前師难云:若善、无覆无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无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尔,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难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尔,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难齊故。既有相、见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
自下第五释诸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无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难:何处经说?《胜鬘经》说,不依《瓔珞经》,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说阿罗汉我生已尽,得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种學人所不能辦,名所作已辦。所斷烦恼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尽一切烦恼、一切受生说不受後有,有无明住地,變易生故。烦恼有二,謂:住地烦恼及起烦恼。住地有四,謂:见一处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无始无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烦恼依。若烦恼种,比无明住地,算数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无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数上烦恼依,亦令四烦恼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来智之所能斷。即无明种子亦言种類,即五門种類当无明种類也,即通见等,何故彼经唯说无明为所知障?
論:无明增故至非无见等。
述曰:此論主答。今此住地无明增故,總立无明,非无见等所餘烦恼。何以名增?一者,体增。虽餘烦恼有俱、不俱,无明皆有为此障故,如二乘无學等,非必有餘烦恼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烦恼故。三、难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为增。
論:如烦恼种至慢无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烦恼种见、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见一处名,豈分別中更无貪等;修道之中唯说於愛,豈无嗔等,然初唯见,後唯说愛。既见所斷见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无明力增故,唯说无明非无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见道所斷烦恼障,次三修道所斷烦恼障,後一见、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胜,一处为言一处斷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无明,无品数故,无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种子与现行为依,名之为地。此約数、种斷名之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体,释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体,三界烦恼等,一切无明名无明者,不然,此文为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见、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见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之,細难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烦恼障说,无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萨俱斷。
述曰:三、約人分別。二乘但能斷烦恼障等,求解脫故,所知之障彼故。菩萨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说。第四,有、无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烦恼时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见道前加行智伏。诸論或说有漏诸道不能斷种,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故,无漏不尔故。自下第五結归本頌。
論:菩萨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现行虽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尽,下四善根等方尽。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观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观未胜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现种,其俱生现、种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义,下准此知。菩萨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烦預述。如《中邊》上卷说此二障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说五道为四,謂胜解行地、见、修、无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胜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胜解者,即決定义,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当知。
論:所修胜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问:次答。虽言胜行,何者为胜行?
論:略有二种至餘名为福。
述曰:下答。胜行有二:初显二种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种利行。惠为体者是智,非惠为体名福。此剋性出体,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虽与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无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处,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处,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不护,如无畏、三念住,非根攝,无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无嗔、癡所攝。无忘失法、如力、一切种妙智亦尔,唯是智攝,永斷習气,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觉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觉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由此诸功德种門總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种妙智、无[*]忘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无畏、三不护等,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气,无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种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为福,皆名为智,与智俱行助成智业,皆名为智;与福俱行,助成福业,並名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体。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体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体故。隣近生起以出体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种。
述曰:前三唯福,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种,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经》、三十六说,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施、持戒、四无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观四諦、缘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靜慮修四无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种,一一分別應知无量等,乃至广说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为福,义如前说;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为福,精進及惠为智,策惠胜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罗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说六,如《對法》第十二抄会解。上来福智一种二訖。
論:復有二种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所为一切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说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禅支、十八不共法、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说,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种攝事、四无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护、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为論,非依体性。依体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罗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广解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觉支、八圣道、支三十七种,如《對法》第十抄。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无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说:从胜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种菩萨行:一、波罗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说: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种姓地,唯有种子依身而住,明知种姓住未入僧祇,若在胜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净增上意樂地中,乃名为得,在诸餘地,转胜清净,在如来地善净无上。又云:若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萨时亦已成就,至佛之时善净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诸相、隨好異熟果时,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诸相、隨好異熟果时,从此已上展转清净。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萨行、一切菩提分法,虽少分得未名为證,未得无漏,未名得異熟果,未净胜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胜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胜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义。
論:一闻无上至修诸胜行。
述曰:《攝論》第六说,入因中三种練磨心,斷除四处,缘法义境,止、观恒常殷重,加行无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广者,无邊;大者,无上;深者,难惻;遠者,时長。彼既丈夫我亦尔,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广深退,第二練磨心难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难證退。引他麁善者,诸有障善名为麁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体圓滿而生,我有妙善无障礙善,云何不得一切圓滿?圓滿佛果者,即转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备故,诸佛转依难可證也,彼皆广解无別义趣,意与此同故不烦引。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转依,論實皆同。除四处者,一、离二乘作意;二者、疑离疑;三、离所闻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缘法义境缘,似法、似义等,如彼广说。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问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萨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十:第一、显位所由;第二、释位總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释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释。七、此位所观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见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云先於初无数劫,乃至广说。《對法》、《庄严論》亦云:謂诸菩萨已善积集福德、智惠二种資糧,已过第一无数大劫,已闻隨順通達真如契经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发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观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广说,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离二种能、所取故,證无所得正入见道,捨离一切麁重,得清净转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过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经》等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释「順決擇分」名。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猶豫故。擇簡见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见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是支因义,即擇法觉支,謂在见道,此无漏故名为真實,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为「順」;欣求往彼,故名为「趣」。此中行相既与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发心求究竟果,故遠从彼以得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见道,欣遠之心不如始业,故从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见道故至无加行义。
述曰:此释異名。位名加行道,近见道故,即是见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显与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胜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显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独名加行,以近见道故,非前資糧无加行义,显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说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见道说独此得加行名。问: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独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独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独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问: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答:初位发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问:初位心猛独名資糧,四善近见独名加行?答:以近见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独名加行者,近见道义,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说。若尔,见道等亦應名資糧,果之資糧故。从增得名,但名见道,不可名資糧,故知从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义准成故,前解为胜。二、释位名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观;後二位實智观。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体性者,《對法》第十一说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观察义,即唯是惠。无性云:推求行见方便,因相说名尋思;了知假有實无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为体。此約推求行增出体,若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为体,及俱有者,五蘊为性,定俱有戒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种,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无漏。七十二说:五事中相通有漏、无漏,二唯有漏,二唯无漏,真如是真智所缘名无漏,非漏尽相义;正智漏尽對治义,故名无漏。《攝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义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思在煖、顶,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说:住此住中得无生法忍極清净。此復云何?謂诸菩萨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先时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诸法。尔时,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离,於现法中隨順一切杂染无生观等,乃至广说。此如實智始从胜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净,今此住中已極清净,是故说言无生法忍,即如實智名无生忍体。然今實义,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无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无漏说为无生忍体,不言通有漏,餘处據實通有、无漏。未印可位名为尋思,起忍印时名如實智,中忍虽亦观无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与尋相應。不尔,上地應无煖、顶。三十六说: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现前故,便有八种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时便除八分別等。此等义門如《显揚論》第六卷说。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无。
述曰:謂一切法名之与义,既於前位缘法义境,其中「似文」文名之义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义亦唯意言。无性第六释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声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胜,但说尋名。义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处、界等。若体、若义,總名为义,以义寬,故不说自体。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观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义不说无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观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说:此在煖、顶位,此位唯观所取无故,观計所執无,非依他也。不尔,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观为无故。无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义似外相转,實唯在內故。不无依他,內文义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义外法故说唯假。此即观一切有为、无为皆义中攝,此遍一切诸有法也。依此二法观其自性,心外亦无,唯是假立如我、法等体;差別亦尔,如无常等义。无性云:證知四种虛妄显现,依他起攝,了達四种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义品〉云:此诸菩萨於彼名、事,或离相观,或合相观、成合相观故,通達二种自性、差別二种假立,依离相观別观二种之自性故。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观計所執四境离識非有,唯观所取无,未观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离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离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离,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无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为門观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观,未證真故。前四尋思无所取时,煖是下位伏除,顶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难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无所取,中忍順无能取观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无能取,俱是如實智观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时,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双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观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说。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观,唯作如實智观,已除二取,不須唯观所取假有,二取无故,但作如實智观,七地已前猶未清净,此体即是无生忍体,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观。问:何故诸法名、义各別尋求名、义自性及与差別即合观也?
論:名义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义二种,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义二种自性及二差別为合观也。前二是名、义;後二是自性、差別。名、义舉尋求,显「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显「思」者察也,推也,观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诸論言推求名、义观察名、义等是也。前引《瑜伽》离、合相观,离观是名、义观,合相是自性、差別。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释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尋思是惠,故名为发。此俱时名发,如世第一法名无間定等。明者,无漏惠,初得无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观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义、自性、差別,實名义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无名,名无义,无實自性、差別义故。今名「名」、「义」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说明得及煖,准此中释。行之言起,从喻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顶。
述曰:顶者極义,文易可知。明相转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诸論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无,順後能取无,名印順定。順通二种,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无故;中品忍名樂順,樂无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时但名印順,印能取无,順观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无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无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无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所取既无,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时總立为忍。
述曰:《攝論》云:入真义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无,名一分。《對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分已入者,於无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无能取隨順通達所依处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胜《攝論》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无能取,未印无故,上忍印无能取故与中別。彼論虽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时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为忍。故論言:印、順忍时總立为忍。忍通二处,謂印忍、順忍,故合为論言「印、順忍时」,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印前所取无,順後能取无,及印能取无故,立印順名。此释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虽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难言:顶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无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与见相隣双印二空,其文可解。无間即定,无間之定,二释皆得。此即別解善根体訖,此上第四,释四位名。
論:如是煖顶至双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總攝上义,释本頌文,總牒前义,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无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名为少物,此非无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状,若證真时,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胜义性。真者,胜义之異名。第四胜义,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論:依如是义至後觸无所得。
述曰:此中頌者,《攝大乘》说教授二頌,教授菩萨故。此分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无著故引,古云《分別观論》也。「菩萨於定位」者,显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观影唯是心」者,观內心境影离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观即在煖位。遍計所執,心外之境,「义相既滅除」,「審观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顶位。以上總是煖、顶二位。「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次能取亦无」,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时少故从忍位说。「後觸无所得」,入真见道。
此上第五、释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相分縛见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说,謂一切有漏善、无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义: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见通於八識。有义: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见分名为相縛,非要有執。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体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见分缘一切相皆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缘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无覆无記心中唯现、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见,不令明净,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见分者,皆名相縛。若尔,自證缘见縛自證耶?有义亦縛,有漏類故。有义彼非,不同见分缘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诸量故,此自證分缘见分时非外取故,唯是现量作證相故。若尔,第八識等现量心相分,應非相縛体,由此见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净故,见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观心名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经说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义。不尔,见分便非相縛、自證缘时不名相分故。麁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说:麁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罗汉修道烦恼斷时皆悉遠离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无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时,从漏所生,漏所熏发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与彼相似无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问经》上卷有習气品二十四种。彼经頌云:阿罗汉習气,以有过患故,唯佛独能度,为众生归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烦恼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来能究竟斷,是故说彼名永斷習气,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说:自識中所有有漏种子,若烦恼品所攝名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无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种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时,所依自体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说为行苦。《對法》第十说二十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无記,餘无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会此者,如《別抄》说。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与有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无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显揚》十六说:由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无所得及无所见,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说,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麁重縛为体,云何说为依他?由此二种更互为缘而得生故,謂相为缘起麁重,麁重为缘生相縛,相縛即約现行相,麁重約种子語,論时彼体虽復皆同,为缘互得。然今此文以相为现行,麁重为种,有漏相未遣,二障种不除。不尔,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麁重不斷?前说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与《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无,五、八全有。麁重隨應,佛地全无。《显揚》十九说,相縛縛众生,亦由麁重縛,善双修止、观,方乃俱解脫。此当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现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说。許少伏、滅,即是现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种种子全未能滅,未得无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观境。
論:此位菩萨至唯观安立。
述曰:此位菩萨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缘,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观。《胜鬘经》说有作、无作四諦,无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无差別离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义。此位菩萨,若加行不作二种观者,不能引真、相见二种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为入二空观真如理,正观非安立为起遊观、起胜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观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说作四諦安立观,菩萨不尔。今说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观,然不同菩萨。菩萨二空俱作,为显彼劣故不说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萨。菩萨行、智深广,彼不尔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处。
論:菩萨起此至入见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说,唯依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圣諦现观,非无色定。无色定中奢摩他胜,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现观故。《显揚》十六说:现观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无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现观,何处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现观,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现观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无所有处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种一分亦尔。若中間禅有依入现观,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时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说六地,明中間禅无入现观者。问:何故不依中間入?答:彼无明利无漏故,有明利无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净地故。《瑜伽》文言依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见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时通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时唯依第四。第四禅望餘禅最胜,要託最胜依入见道故,不依下地入。有菩萨功德,六十九说:虽诸靜慮皆能引发,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无修惠,无四善根、无漏故,不说依入。前说二十二根中,未知当知根通无色,菩萨见道傍修得故。若彼无见道及四善根,何故说修彼?六十九说:入见道时如先所修诸世俗智种子,由彼熏修皆得清净亦名为修,此名諦现观邊诸世俗智,出见道已生起此智,即从发心已去,皆名「未知当知根」。见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显先曾起时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时已名此根,入见道已傍修之时故名此根,非謂无色有见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义。若尔,修道位應起未知当知根,种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別。今至修皆遍缘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见道初智生时,诸餘智因由能生缘所攝受故,皆说名转,此时皆不別得。故无色界无漏种子,此见道时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说,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无色,如類智缘,如六十九说。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萨唯依第四。诸論通方便为論,言菩萨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胜故。
述曰:六十九说:非生上地或色界或无色界,能入圣諦现观,彼处極难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现观,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无。即无少厭心色、无色界不入现观。问:若尔,如何彼地圣者亦离欲?答:无厭见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无,非无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见道时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缘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现观为論,非修道及異生为論。此論中释,餘界厭心劣非殊胜故,餘趣惠心非殊胜故不入见道。《显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处欲界人、天,佛出世现观,彼说惡趣不入现观,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无色界亦无现观,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现观,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现观。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无佛世不得,无说法者令生厭故。若尔,有佛法世发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现观不?准此文不得,无此類者故。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胜义故。
述曰:此亦已前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说。《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说,其餘門义如下当说。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问第三位,下解见道。
論:頌曰至离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时菩萨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释有二:初略解本頌;後广释此頌。今释上二句頌。「不取种种戲論相」者,不取者,无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无所取相,观真胜义名无所得。
論:尔时乃名至戲論现故。
述曰:释下二句。心、境相称,如、智冥合,俱离二取,绝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真胜义性,体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离彼相戲論也。
論:有义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广释上頌,於中有四:初、广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见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见道时功德有異。然广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说,无此第一。然彼一切无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说无所取、能取相者,識体合如,冥然无取,无攀缘也,如《攝論》第六所引《庄严論》頌:「智者了達二皆无,等住二无真法界」等。此頌说离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烦引。
論:有义此智至名声等智。
述曰:由所缘缘要帶相故,难前師说无似境相名缘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声等智,此色智等上无声等相故。此难无相分,以色、声智返覆比量义准可知。如《观所缘》说,帶彼相起故,名有无分別影像所缘故,如虽无親證,无分別相与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会。
論:若无见分至定有见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无能缘相,亦准前解。
論:有义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说,此智见分有,相分无。说无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说也。既言无相取,寧无见分?不取相故,可无相分。彼論有数十番难,應广敘之。
論:虽有见分至非取全无。
述曰:解第一師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见分有異,文意易解。第二師云:《所缘論》说: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缘於彼。若无真如相,應非是所缘。
論:虽无相分至不离如故。
述曰:此缘真智,挾帶真如之体相起,故名所缘;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缘於如,不离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见无相。
述曰:舉喻显成,自證分等缘见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缘故。此无分別与後得殊,故必无相,如前第七卷四缘中解。若尔,心王應名缘所,不现彼影帶彼体相起故。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见、相分別。
論:加行无間至亦名见道。
述曰:见即是道。体者通也;会者達也。第二释位,及见道名。
論:然此见道,略说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见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与六现观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见道至无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诸師異说真、相二种分別。此出真见道体,以无分別智为体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说一心。
述曰:释其真义刹那多少,经位虽多刹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说一心。即三心见道依此为證,即是会五十八等一心见道之文。若一心见道,以无間、解脫,并一胜進,名多刹那,總名一心,非无間中復有多念。然於此中有二異说。
論:有义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见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對法》九、《显揚》十七说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说见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观心,束三界二障合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义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说: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无間、一解脫、一胜進,从真入相见故。或一无間、一解脫不假胜進,从胜入劣,且为二说,合十一说。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见道所缘、能缘平等,平等智为其相,说一心文,今以为證。然五十五胜,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见道也。前加行时意樂俱斷,故入观位不別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说者,不然。
論:二相见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別;後總释。此初也。
論:一观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见道;二、辨言教相见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內遣」者,唯缘內身而遣假故。「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现,談其无体名之为假。「缘智」者,能缘心,即缘內身为境,遣有情假之缘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为上,細者为下,合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双斷故。若上品智方能双斷,此則隨智说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胜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见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说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胜,但缘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时其智上品,能广缘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说三真见道义。若说「假」者,以法真见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广法,第三智胜能广法故。此初汎说,为相见道。观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说三心缘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见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缘故。
述曰:總別既殊,义名亦別,诸論不同。今会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说: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无色界。下尔不能,唯法智了總为三例,一、缘如名法,缘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缘如,故皆名法;二、別缘名法,總缘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缘如为論故;三、缘下名法,缘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义亦不相違。
論: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
述曰:法者法則,放學为义。真见道中有二空见分,虽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缘如者即乃放之。就见分中有无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见分。就无間道中人、法二见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见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见分者,见分行相与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与真如境体义无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显无間所斷有差別故,显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见道唯缘非安立。安立別故,此有二说。
論:有义此三至缘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说,此是真见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义,以相见道不作三心,缘四諦故,如《對法》说,说真见道缘非安立,非相见道中能缘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无間、解脫为六,并胜進入相见道为七心,或除胜進为六心。或後无間即前解脫,即三无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一胜進入相为五心究竟,菩萨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胜進,从胜入劣故。合有四说,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时人法執,为麁細下上故。然诸处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虽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品,彼約實体麁細,而言先斷者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当体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诸論皆同。
論:有义此三至不別缘故。
述曰:第二師说:此三是相见道,以真见道但總缘真,诸論共说。何得別缘以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尔故,入真決然。
論:二缘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观至十六种心。
述曰:唯《對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缘理之智。法忍、法智缘諦理为境,观所取也;類忍、類智缘前智品,观能取也。此唯別立无間、解脫,不總合说,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云:法智品道,真如为境;類智品道,法智为境,正与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尔。
述曰:「二十八隨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缘苦法之智;「忍」者,无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广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虽忍、智无別,隨用標名。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缘苦如之智,名「苦法智」。苦類智忍者,謂後圣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缘此之惠,名「苦類智忍」。苦類智,印可缘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观正智。
述曰:法品缘如,類品缘智。
論:法真见道至名相见道。
述曰:法忍,法真无間道见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见分;類忍,法无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无間道;法智,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无間、解脫之见分,虽缘智、缘如不同,见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为本。
論:二者依观至十六种心。
述曰:五十五说:观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现观位,乃至广说。謂忍可欲樂智、现观決定智,是现观邊智諦现观。《显揚》十七说: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说其差別。真见道中亦可义说有十六心,十六心既尔,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说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说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说见道,《显揚》说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说:从见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从三心非安立见道起,作此安立諦观,非全出见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观现前至二现观智。
述曰:「现前界」者,謂下界,即欲界,现於欲界入见道故;上二界名「不现前」。
論:如其所應至见分观諦。
述曰:其现观忍法,真见道无間道见分;现观智法真见道解脫道见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观,漸麁心,与前十六心差別观故。
論:斷见所斷至名相见道。
述曰:欲界四諦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为观心純熟,为有情说,令见道前亦作得入见道。
論:若依广布至有九种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见道,別修作故;此广布教道理,即菩萨等在见道等不作此观,但为布教说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说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观別立。
述曰:前相见道安立諦有二种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种。法彼二箇十六种,止、观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说为一。
述曰:五十八末说忍、智合者,謂八忍合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为四,缘如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义,故得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为四,缘智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广如彼抄说。
論:虽见道中至名相见道。
述曰:释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见道攝。不作此观,然約布教相见道攝,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显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无間等言,故今会云。
論:诸相见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總释,於中有三:一、会違;二、释頌不说;三、智攝。今初也。依真之义假说相见道等为无間等,如前引《显揚》十七,正与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见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见道义。
論:前真见道至故頌偏说。
述曰:第二释頌,不说二种见道本頌,何故但说於真?以證識性观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观於依他故。今依见分说。論说初胜,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说。
論:前真见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无相別故。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诸後得智至离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说,佛不说法,无十五界。大定、智、悲以为体性,悲願增上,众生識上声、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虽有三说,有相、见等,但是此中二師之义第一師说。二分俱无,离二取故。
論:有义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见有、相无,诸圣教说此智有分別,故有见分,五十五等说也。
論:圣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为證,无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说离二取。
述曰:经論中言「离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无见分。
論:有义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说「二分俱有」。七十三说「思惟」,明有见分,似真如相,不见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广说。
論:又说此智至而为说故。
述曰:《佛地经》、《攝論》等皆说:此智分別诸法,观有情等。此成有见分,破第一師。
論:又说此智至说法等事。
述曰:引经为难。现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为證,不勞此引。此破无相分第二師义。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转色蘊依至應无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缘声等。
述曰:既无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离自己体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缘缘,直親照彼不變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体故。若尔,真如應非所缘缘,无似境相故。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离自体法既无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说有所缘缘?彼皆离自体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缘缘,缘色等时應缘声等,缘色等智不帶声等相故。
論:又缘无法等至无缘用故。
述曰:不變为无相,为见所缘故,以无相分直照於「无」,「无」非有体,所缘缘义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缘於「无」。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出差別已,下诸門解释。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见道现观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胜,大有斷惑法用诸义,未獲广引。
論:此二见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为问也。第一与六现观相攝者,《對法》第十三、《显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广明。《對法》说十,《显揚》说六或十八,《瑜伽》说六,《攝論》第六说十一种,三乘现观各別。然有义、事、所缘三种差別,如《別抄》说。
論:六现观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现」謂现前,明了现前观此现境,故名「现观」。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与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说:初一唯与喜受相應故。思所成惠即因於思所成之惠为体。《显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为自性,此下现观並作是说。
論:此能观察至故非现观。
述曰:煖等色界繫,此观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观一切行无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胜名观共相,不言观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广缘故。虽如亦是诸法自相,未證之时但共相故,於见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胜也,偏说为现观。煖等不能广分別法,但观所取无等。虽亦观一切法无我等,多分有分齊观。又三乘通说,在二乘位唯观四諦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种种思推、种种观察名广分別。煖等无此能,不如於思不立现观,其见道等虽亦不能广分別法,缘真理故立为现观。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说:四善根非现观,是等流故。
論:二信现观至立现观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无漏。现观者,是惠现观诸法,以信助现观令不退故,亦名现观。有处但说无漏者,以胜故立为不壞信故。
論:三戒现观至亦名现观。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体訖,餘文可知。
論:四现观智諦现观至无分別智。
述曰:謂在何位但缘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种。七十一等说,此缘非安立諦境,惠为性。五十五说:三心见道等是此现观故,即一切见、修道二智也。不取无學等二智,与究竟现观不殊故。
論:五现观邊智諦现观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无漏一切见、修道缘安立智。七十一等说缘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现观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尽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诸智,即通十智,然皆无漏。七十一说:尽无生智等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为自性。六十九说:无觉十智皆是无漏,可勘彼文。此等門义,可取如上所说诸論广明,和会增減不同等。
論:此真见道至故不相攝。
述曰:以今见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见道缘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见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萨得此至生如来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诸佛种姓无斷绝故。无性云:謂佛法界名如来家,於此證会故名为生,於此所缘胜智生故,转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种令不斷绝,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也,下当释此。四十七说分十王位多作转轮圣王,王此洲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诸平等。
述曰:无性云:於此法界深作證故。得诸平等者,《佛地经》说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菩萨、一切如来三种平等心性故。广如彼释。
論:常生诸佛大集会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網经》、《十地经》说,至下十地中广说。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说,一刹那頃證百三摩地,以净天眼见诸佛國见百如来动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为百類普令他见,成熟百种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见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见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现百菩萨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说預流果尚能自知,況此菩萨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广说此相,如《十地经》第三说,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种: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见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动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动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处为释,读者勘之。如四十九,说此位菩萨有十种发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说十种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说十种净修住法,既见诸佛,聽闻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广说。《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广解。一一細勘文义差別,又作阿赖耶識依他性观,如五十一,三乘差別。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