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三:初问、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教理显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体。
述曰:此即外问:不言阿赖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菩萨、三乘无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无學等无故。舉第八不言赖耶,如是诸处准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赖耶」者,此从因为名。復言「至转位」,即通二乘、菩萨十地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说。此显依初捨为名,彼意显通诸位为文,故有二別。何故言「离眼等識有別自体」者?小乘等計阿赖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无別体,故今问言:云何得知离眼等識有別自体?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准下说一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处,計离色等无別自体,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离識,故略不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虽共許五取蘊外,无別有体,此离識蘊,不共許故。
今總答之。
論: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体。此非世間现量境故,唯信圣言,及比知有。以此二量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定之义,如常應知。次下初、引教別答;後、为理別答。就教中,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初、以四頌三经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量攝。初引经中有二:初、別引经;後、總指例。然二经《攝論》等同,一经诸論不有,初之二頌阿毘達磨经,後之二经文自彰显。此之初经即《攝論》第一,彼无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经中说。
述曰:此簡小乘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经言:如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义非有法故。义准因明,法与有法不定故,不應为难。已下经中皆有三:初、引经頌;二、長行別解;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无始时来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释中總有三解:初一、广;後二、略。初、广中上半,解为因、缘,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一。後半解流转、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显示之。
述曰:下释有二:初、解外伏难;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难云:欲显其識当須显体,何故約义以解識耶?故今答云:此識体性微細难显,故以作用而显其体。今言自性,体異名也。自下释中初判,後標释。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下半可知。上半頌文义有異故,其句亦別。其第一句解为因用,次第二句解为缘用。然第一句「无始时来」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显故。故初二句各致一言,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义至故名为因。
述曰:下別释有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为因用。言「界」者即是因义,故成因用。种、现識中,是种子識。虽復现行亦名因相,能生诸法种子親故,无始时来展转相續,刹那不斷,親生诸法。「親生」之言,显为因义,非为助缘,親能生故。言「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以「诸言」牒下一切。此識无始时来,与一切法为因,故经言界是为因用。
論:依是缘义至故名为缘。
述曰:下解第二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即现執持诸法識也。「无始时来」牒上四字,与「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为依止,故言为缘。此为略解,下广缘义。
論:謂能執持至及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现所執持,牒前因义显与为依。謂现行識能執持种,由此因义,故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變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所依止。与诸现法为依虽同,變、不變異,故置別说。
論:變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释依,即是所缘變之境界。不说「變种」者,相沈隱故略而不说。又种識故,略而不说。又种識故,即前執持。
論: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转識不缘變之果。如何为依?先释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转。
述曰:由此執受五色根故,五識得转。即显此識展转为依。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等。故说为缘,亦有种依。然是因缘,今約五根增上共許,显处说故。释「意識」者。
論:又与末那至依之而转。
述曰:虽第八識能与末那为俱有依、种子依、根,及为所缘,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与末那为所依止,第六意識依之得转。又第八識能与诸法为本依止故,末那为依,第六識转,如眼根等增上缘根。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诸宗不許,故應立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亦依俱有依;转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六識因言转識攝,即以第七末那为依,許第六識转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转識攝而为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转識故得为因。此中宗、因准文取理。上来已辨本識为依訖,恐他外难第八識性應亦有依。下显第八識亦以七为依,七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以七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有五識为不定过,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故。此亦不尔,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为依故,无不定过。如是虽言与转識为依,而因显八以第七为依。或若不尔,前言末那以第八識为俱有依,有不定过,以第八无俱有依故,故说第八亦有俱依。此中不諍等无間依、种子之因,种子之因前句,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为因缘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二句頌,次释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诸趣」;後解、「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二句说,能与现行一切法等为所依識。頌中有字貫通二处,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下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净所有之中。
論:有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转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广前有义,於中有二:初、正释;後、料簡。此正释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说现所依識故;執持第一句杂染种子故。云界者因,則种子識。此染种子順流转法能生现行,令诸有情流转生死。现行染法名为流转,种子染法名順流转,成有漏法皆名流转。《對法》第四云:何者是流转?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其体順用。若尔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转,何故頌中偏言诸趣?
論:虽惑业生至胜故偏说。
述曰:下正料簡有二义解,此初义也。解此难云:虽惑、业、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转,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胜故偏说。果正生死,是所順法;业、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解執持一切順流转法,既生死果为流转体。執持順者,即執业、惑能順之法,非如色等名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为现惑业,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现行惑、业以为境故。此解与前別,与前解同者。
論:惑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义,业、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说。诸趣业、惑、中有,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为趣?趣是所趣,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論: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相从所趣故亦名趣。或「資具」言,释惑、业二名趣所由,唯说內故。總而言者,生死流转通诸有漏,今此頌中独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觉支等。
論:诸惑业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由有此識烦恼杂染成;业杂染成;生杂染成;世間净成,攝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所言,是与流转作依持用,与還滅等作依持用。其义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释頌;次、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显下所有涅槃證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广別解。於中有二:初、總说也;下、自料簡。身中无漏种,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种順现行,道能證滅也。或与现行道为依持,令證得涅槃。前順於後,体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應释。此解順下第一,但说證得師解,即出世净若无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净,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虽言執持无漏法种,而意證涅槃但取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起性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说。順下第二但取涅槃解,第三双取,執持无漏种,及涅槃依故。释頌中言「涅槃證得」,为取證得?为取涅槃?
論:此中但说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三义,此初也。謂此但说能證得道,執无漏种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依,今说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说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说。如前引教,唯親執无漏种,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双说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义,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说,非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为能還,涅槃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体,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说是滅品類攝。道与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体。何以得知此中双说?
論:謂涅槃言至显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言显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双说。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斷前流转證得涅槃,故双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故与還滅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说應准解頌。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科,即第一句显此識体非今始有无始有故,出識自体即种子識;後之三句显此識与染、净二法總別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句,是染及净二法總依。即现行識,或俱现行,界性、因义故。何者为染、净?「由此有诸趣」,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净法能依,此是染、净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净故。或屬能、所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何者染法?
論:杂染法者至生及业惑。
述曰:下、別解也。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諦,生、及业、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业、惑皆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诸異熟无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虽唯言趣,亦通能趣,故取集諦。何者净法?
論:清净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諦,即一切无漏有为、无为。滅諦所證,道諦能證。此中唯取诸无漏者,为道諦体。不取加行、資糧道中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闻熏通有、无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染、净二法皆依此有,转識不能无始恒有,为染、净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显此識体无始相續,後三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此總科已,下別屬当。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无漏有为法也。即此含藏诸法种,故说为所依。遍計所執即第三句,「由此有诸趣」,謂起執故,诸趣遂有生彼趣也;或缘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见趣,起二執故。圓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无漏法有为、无为。四清净法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得各別说故。《攝論》等说阿赖耶識是染、净依,言依他性亦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以义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释於理无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释第一经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经中至胜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经》中第二頌也。下自广解,故不释之。
論:由此本識至诸杂染法。
述曰:下释有三: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种言,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诸种子」。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诸法」二字中加「杂染」字,故「能攝藏诸杂染法」。
論:依斯建立阿赖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赖耶名,是故名阿赖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解阿赖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對胜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义。此正述阿赖耶名义,次簡外執。外執云:三德冥性將起转變名为胜性,转为大等二十三諦,具如前敘。彼虽計有因果,而体定一、是常。今阿赖耶識……。
論:非如胜性至体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計为胜性,即自性体起用名胜性。非如彼一,此阿赖耶与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说体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诸法及識,能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与僧佉所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难於是,义意極同。然却結「故名阿赖耶」言。
論:与杂染法至名阿赖耶。
述曰:頌中但破胜性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赖耶,非为我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为我者,頌中所无,义意增说,以執为我正名藏故,具此义故名阿赖耶。或「故名阿赖耶」言,別显藏义,即与染法为互攝藏等是。前解結上二句,此更別显赖耶义,故与前別。「胜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见道至正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入地菩萨名为胜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阿赖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净,今更示之。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为開也。问曰:若尔,地前不为说者,何以得闻?何所造修,後入地时得真唯識?
論:或诸菩萨至故亦为说。
述曰:不问地上、地前菩萨皆名胜者,佛皆为说。地前虽猶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转依之果,故亦为说。「我」即世尊自指称也,「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说地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无後解,与此稍別。
論:非诸转識有如是义。
述曰:此總結也。唯第八識攝藏诸法,是种子識,名阿赖耶。世尊为胜者方解说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经》中之頌,《瑜伽》五十一等与此文同。
論:解深密经至恐彼分別執为我。
述曰:長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义释,《攝論》有二,无初种子。若望种子即名執持,令种子不失,无觉受故。色根、依处名为執受,令根不壞,生觉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續名为執取,取诸有故。或为种依持領以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觉受,名为執受;攝初結生,名为執取。若望外依处不名阿陀那,无執持等义,此解執持义,識义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义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无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种姓中无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说为甚深,此唯凡夫。餘二乘种姓決定者,若凡若圣不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无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为说,名不通達。不愚法声闻亦信闻故,然不造修,由此有生无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种姓若圣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圣不定姓者,佛不为说。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为说,即誰造修真唯識观?我等如何得闻此識?二乘回心若凡若圣,皆不为说,應不名回心,不作唯識观、三性观等。唯此所除,佛不为说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为说。由此應知,《攝論》總说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过故。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种子。
述曰:正出现行此識之体,种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缘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識之功能,翻显於喻,正生論文「恒无間斷猶如暴流」。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別过,却向上取我世尊不为開演。
論:凡即无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圣道,凡无圣道故;愚圣可生故,故各偏义说。恐有此过故,我世尊不为開演。然不为说,凡、愚第七識恒缘第八,執为我法二见亦生。何故不为凡、愚等说?此即南印度罗罗國正量部僧名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说。是佛说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为非善说。此不達义,謂不为说。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见,不生惡趣,未障圣道。若为说时,便增烦恼、所知分別我、法二见。第六者起障生圣道,便生惡趣故不为说,何開第七俱我见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为说別。而汝不知俱生、分別二惑过失,妄为此难。此即大師於制惡见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来。一度辭不能乘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尽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观凡、愚俱愚法故,故不为说。若不愚法虽決定性亦为说之。然後有难,如外道等虽为不说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为说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无我而得斷除。今更为说返增重病,彼便執为實体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为说。虽有种姓可闻信解,根未熟故亦不为说,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为说。此中約全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说言。虽有种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为他说深細等义。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经。
論:入楞伽经亦作是说。
述曰:「楞伽」是師子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为彼王神说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豁,无有斷绝时。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动,种种诸識浪,騰踊而转生。」然彼经頌与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缘至现前作用转。
述曰:頌言別者,理准可知,无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識自境不熏成种,不能擊发藏識,是七識境,相分熏种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缘缘擊发,亦为增上七識见分种子因缘,前等无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虽非能熏,为須受用故,亦说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发,如自等无間虽不熏种亦擊生故。故法中言「恒起诸識浪」,即喻中言「无有間斷时」,亦是恒义。「现前作用转」者,謂生七識等功能,是现前作用。
論:眼等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識有用也,眼等转識无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无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经」者,如《显揚》第一所引经云:无明覆愛結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种子,乃至名有取識等皆是所等。上来總引大乘经为證訖,下外人以经为不定,不許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大乘是佛語;第二、引《庄严論》成立是佛語。
論:诸大乘经至至教量攝。
述曰:说「至教」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诸論等无不定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经攝」字,不尔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虽順无我等,非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为一因,及末後「樂大乘者許能显示无顛倒理契经攝故」,为第五也。初言「诸大乘经」;末言「至教量攝」是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一过,彼不許此順无我等故。又若以契经为至教有不定过,大乘等诸論,皆順无我,違数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为不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許能显示无顛倒理契经攝故,簡他不極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种因皆以末後因成立得为因。因既成已,即總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为宗有四,皆以許能显示等为因。又以诸大乘经至教量攝为宗,兩對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经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为九。又總以中間四對为宗,唯取許能显示为因。且略而言故有十种,若二三合等隨义應知。
然《攝大乘》说:诸大乘经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伽罗无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隨一过。設許不違補特伽罗无我,便共許《发智》等为不定,彼亦不違人无我,诸師於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振一时,英流八表。时人不敢斥其尊德,号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业有餘,理当食邑,即是胜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云:诸大乘经皆是佛说,宗也;兩俱極成非诸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经,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释中,时世久行。我師至彼而难之曰:此亦不然。且《发智》論亦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虽圣者集本是佛说,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发智》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以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为如《发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許,《发智》非佛語耶?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为如《发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为如汝自許《发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过,此犯自失。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无前失。
論:又圣慈氏至真是佛说。
述曰:自下第二引《庄严論》为證。然《显揚》論第二十卷有十因,證大乘是佛说,大胜。与此七因有少不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庄严論》頌文彌勤所说,長行释者世親所为。舊人不知,總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氏。梅呾罗曳尼,此声转之異。婆罗門十八姓中慈为一姓,氏謂氏族,曾、当皆生此种姓家故以为号。今《庄严論》说有八因,依勘梵本但有七种。此中第五有、无有因,彼別离之,故为八种。本合为一,長行有七故字,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说。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者说,大乘经是壞正法者之所说故。若尔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当有可怖事,皆先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庄严論》言:一、不記故,无先字也,《显揚》同此。應立量云:诸大乘经若是壞正法者说,佛先應記,宗也;汝说自法內广壞正法者所起等故,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法滅经》说:瞻波罗國國城邑,有诸比丘滅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應有不定过难。诸小乘、外道後造诸論,虽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说故。外道非自法內,小乘非广壞法者所说,无不定失。又诸大乘经,定非自法內广壞正法者说,佛先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論,佛虽不記,非广壞正法者说,如疥癬故。此下和上制惡见等一一皆有七个比量,彼論中广说,诸小乘人云:佛无功用捨,故不说。謂佛不作意观,不記後有大乘者。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无功用智恒起现在前,即惠、天眼所见;二、恒作正勤守护正法;三、知未来智无有障礙,如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虽无文傳小乘难,佛亦記已,如经说言:師子中虫自食其肉。即住法內自说大乘或亂正法,豈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难言:世尊何故不預分明显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说壞正法名为大乘。初總说言自食其肉?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教等。此义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为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独非佛说?
述曰:《庄严論》言同行者,同一时行也。設許前难佛滅後方造大乘,何故与汝小乘之教一时俱行?量云:诸大乘经,佛滅即行;許明无我理契经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说诸大乘经真是佛说;許佛滅後本来俱行故;如《增一》等。又小乘经,應非佛说;与大乘经本俱行故;如汝許大乘经。虽違大乘自宗,以許彼经是佛語故,然义逼應尔,为相違过,何故大乘独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大乘一时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问:若是佛語,何故声闻等不信樂?不闻说耶?彼无广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说。
述曰:《庄严論》言不行故,謂声闻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广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为说。彼经論中曾所未说,設为彼说亦不信受,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應立量云:大乘经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境契经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经攝,即大乘論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今为量:除彼識教外,诸大乘经皆是佛说;許诸声闻所不闻信契经攝故;如阿陀那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故;二、不定故,有时有处有異智生故;三、缘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义諦故;四、不普故,虽缘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无依有證智,乃至終无退屈,故大乘经理非忖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声闻、外道。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虽是佛说,然今释迦如来不说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释迦語,則極成許大乘是佛说。今佛亦應说此大乘;佛智等故;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说翻覆自違?彼文广論问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说,不是佛说,皆有过失。
論:五有无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庄严論》第五体,第六非体,二合为一。彼言有体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亦成我义。大乘无異,体是一故。非体者,若汝云此佛无大乘体,即声闻乘亦无体。若言声闻乘是佛说有体,大乘不然无佛乘者,有佛出世说声闻乘者有大过故,与此少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体,此佛无大乘体,誰出世说声闻等?意同前。又此佛別有大乘体,即是此教所詮。彼无此义,又非唯体。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此何所攝?大乘以何为体?彼智为体有局义故。謂許有大乘教等,无问自他佛,即此所说是,离此所说大乘无故。量云:诸大乘体等定以此教而为能詮;許能显彼深妙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无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无大乘体等,声闻乘教亦應不有。以无能詮佛教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说声闻乘,佛應別有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声闻中隨一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佛果即声闻等,應佛即声闻;許能詮教是一故;如声闻等。又逼之言:汝声闻乘等亦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广中言:若汝言有体者即声闻乘是大乘体,以此乘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缘非以声闻乘为大乘体:一、非全故,声闻唯自利不利他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是利他者。不然,虽以自利安他,彼自求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声闻乘行,則得大菩提者。不然,声闻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声闻乘无故,声闻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与声闻乘相違:一、发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皆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少故;五、时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此,故非即声闻乘。有言大乘依行无果非佛说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说。
述曰:《庄严論》云:七、能持勤修行时,得无分別智,對治一切烦恼,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斷法執,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无相法所治遣此,《显揚》意与此同。量云:大乘是佛说;許有對治真无漏道故;如《增一》等。若有说言,大乘非佛说,说法空故者。
論:七义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深,不可隨文而取其义便生誹謗。彼广中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罗显示毘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无自性而为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罗故;现自烦恼毘尼故。菩萨以分別为烦恼,广大甚深即是菩萨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义異於文契经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经》中亦以为义異文故,謂觉不堅为堅等,貪愛以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说。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庄严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中,末後故字通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品说,先略为八因,後广为細各各分別。尋之大精,應言庄严大乘经論,能庄严大乘经故。先云大乘庄严经論者非也,无有大乘庄严经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经,及为量等广成立已。
論:餘部经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声闻乘经以密,意说此識,如《攝論》第二。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为四。
論:謂大众部至有如是义。
述曰:《攝論》亦同。摩诃僧祇名大众部,释此部等名如《宗轮》記,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诸識所依止故。非六转識可名根本,不能发起六转識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为教,展转傳说故名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义,結喻可知。
論:上座部经至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说部,今说假部。说有分識,体恒不斷,周遍三界,为三有因,其餘六識时間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親《攝論》无文,唯无性释有九心轮,此是阿赖耶識。九心者:一、有分;二、能引发;三、见;四、等尋求;五、等观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缘;九、有分心,餘如《樞要》说。
論:化地部说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为部主名化地部也。謂无色界色无;无相天等心无;不相應行体无;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可然,诸位皆有故。无性释云:彼部有三蘊:一、一念蘊,謂刹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转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至金刚喻定恒隨转法。於彼三類蘊以立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说。是有間斷非窮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无此解。
論:说一切有部至喜阿赖耶。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经;二、释义;三、總結,即初文也。自下释义文有其三:一、释彼四名即第八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显理起愛所著之处必阿赖耶,此中所说即初文也。四阿含经: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杂。明从一法增至百法名《增一》;不略不广明义名中;若明事义文广曰長;杂杂明事名为杂。於《增一》中名阿赖耶。
論:謂阿赖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論,是貪總別三世境故。无性云:愛是總句,餘三现在、过去、未来如其次第三世別说。此性恒时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阿赖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现在愛,於过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欣,欣故於未来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无有後释。四体即貪,无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取。世親後说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之言。
論:有情執为至是真愛著处。
述曰:執为內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刚心恒行不息故。阿赖耶識是真愛著处,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处即名阿赖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赖耶識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种非是所愛著故,「一向苦处」,即三惡趣極苦之处。世親说此三处於彼有时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时当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众同分」即是行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圣离欲界已,猶愛我故;如闻雷声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許离欲无有我故。此以理逼如闻声怖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说,故不说离欲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著处,离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圣皆有我故。世親不解,无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貪總是著处,樂为貪增故,此即總缘。或各別缘,是此著处,別心缘故。此中但有樂受无貪,即有別缘者,然无唯缘貪者。
論:身见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见是愛著处,彼非真处,除无學者以无我故。《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离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无我者,若證、若信,虽於我见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见非著处,既厭身见應不愛我。
論:转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转識亦非,除无學如前说。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无[*]相定、及滅定等,虽厭转識而愛我故;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见三,《攝論》等有,然无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见取等並是,前唯言身见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扶根尘等。离色染生无色,猶由愛我故。若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说,此通出家、外道,即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处。
述曰:无實体故;不應於无体法生愛著故。不言无为者,內道小乘不計为著处,彼非著处故。外道云:我是著处我愛我,已不應即为能所著处,此共小乘諍赖耶无遮愛著处。此中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处破,非有为、无为故。上来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尔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处。
述曰:此下第三显理起愛所著之处,必第八識總結。異生、有學起我愛时,虽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別此蘊彼蘊,然必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处。
論: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識。
述曰:此總結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許他許经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经。自下第二引共許经文含隱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證。然《瑜伽》、《显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无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尽、不尽理。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證;三、广證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次依经附理一一別释,總为十證。總一頌云:持种、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缘、依食。滅定、心染净。證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識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经说」下是;第二別显徵其义明違理不成,如此中云:「謂诸转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归本識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論:謂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題目,但隨解释。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净,順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異熟因,无記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識。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識故。无漏識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論:若无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无第八識,如经持种心不應有故,即无此識理爽前经。隨诸部释,虽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敘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別难,謂诸部中经部強胜,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诸转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別显徵其义,明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破经部,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种;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显自。譬喻部師即经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續長时間斷,不應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識間斷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堅性者可持种故。識若不斷其种恒在,識既斷故种亦隨滅,後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时者不取餘法。凡間斷者,共经部師有五位故,謂即无心睡眠、悶绝、无想、滅定、无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绝中攝故,此等诸位转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转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经部六識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習义。設破熏習,又以经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义之本。《攝論》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別。以各別故无相應义,此难俱时起識熏义。世親《攝論》云:復有餘义,謂行相亦別。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无同喻,非極成因。无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攝論》唯有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经部六識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識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別,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故无熏習,不同无性。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无自失。「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声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類別为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义。
論:此識一類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从初至終无間斷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无間故。然从生至滅一期无間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无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或「一類」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闕。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違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習,文但明舉,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种心便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经中亦得具三,違理亦尔,各舉胜义,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別生难。
論:謂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无由斷、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論:染净起时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則界地往還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然彼经部執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敘。或虽不相應,彼計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應,然无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應,理非染净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內法所熏,簡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堅性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可解。
論:又彼离識至內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應,不可说为內种依止;离識无實性故;如龜毛等。色体即心故,唯應心为诸种依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異。
論:转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所應。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诸識,法在於後令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電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後二因、喻略而不論,如前说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應別喻。
論:故持种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應义,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能受熏,總是经部义。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計唯識前熏後,此说許識類亦然,故前後異也。上總经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经部本計,然後有经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
論:有说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是識转變刹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无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八?
論: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种。
述曰:此徵假也。類不能持內法實种;許无實故,无胜用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说類是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种: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刹那類,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问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无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无覆,善惡心时此即應斷。此义意言,許間斷故,如識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而彼若言善、惡心时,此類不斷性是无記,具堅、无記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体事善惡性,類成无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与法自体事性異,此是別法,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虽无同喻,以理徵之,彼言識法同分是无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故可熏者。
論: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設縱類无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類定无,是識類故。如識間斷,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罗汉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同。中有二:初凡圣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也,圣、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阿罗汉。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異生應为无漏法熏,是識類故,如自異生自圣者等。許便有失,无凡圣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法。謂眼等根、及所餘法与眼等識,一則根同,眼識等亦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与餘法類同,法义通故。或信等餘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义虽通尔,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餘信等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類同《攝論》亦无,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云: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類双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是譬喻部師。无性亦然,並无類前熏後。今此設遮经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经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鳩摩罗多;二、室利邏多,造经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广说譬喻,名譬喻師,从所说为名也,其實總是一种经部。上来事、類俱时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習义,非是前後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无記可尔?以前经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转。今次敘大众部,彼計唯有六转識俱而无熏習,設有熏义。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別破大众六識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縱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識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識无持种义,此不立假類受熏故言唯六識,无前熏後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師」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論:有執色心至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三:一、敘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謂色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为後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无熏習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習;次难後不生;後难无後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为後种。
述曰:既无熏習,如何前後为种?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後种子,前可生後,既无熏習何得为因?无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为後心等种;无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攝論》云:謂生无色色久时斷,後生下界色應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滅尽定等心斷亦然,前久已无,應非後种,因則不遍。
論:二乘无學至为後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无斷绝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无此事。量云:極成二乘无學後心不得入涅槃;許能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为不定,彼不極成故。自下经部诸師,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後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转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並如声、電,如何可能为诸法种,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正破。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会違。
論: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識。
述曰:敘彼宗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体?復言熏習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次彼会经。
論:然经说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習。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類亦然,但说於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次当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说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實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論: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識,故於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说依他、圓成有故;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撥无此識,及一切法皆言无体。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过,汝不許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隨攝故。若隨小乘彼转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許汝空胜义故,亦非極成。又以我说若約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約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经。
述曰:違前染净集起心经。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染苦集、净滅道、集道因、苦滅果,皆執为非實,成大邪见。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说为无,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道。外道邪见毀謗,亦不謂染、净等皆无,现所见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华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为軍旅。
述曰:一切法无,菩萨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净因果。
述曰:因果不无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说三性有无,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见之是非,定双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无,但不可说为因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无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种等心是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种子證,及《攝論》第二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义。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心,別经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经部、萨婆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一、破計;二、申义;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此为二因,立二比量,諍異熟体。六种转識中业所感者,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时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业所感者,有一分相符过,彼善惡心说非異熟故。若不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说亦是異熟生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诸識中不應说有真異熟心故,无相符过。
論:異熟不應至无斯事故。
述曰:彼说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无間,一切时是业果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说故。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言:汝六識中业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声、風等。故知前破但是總破。又彼識中业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声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申归正义,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时續者,酬牽引业。非滿业者,有間斷者是滿业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无色、无心定等,五識、及意无故;无斷者言恒故。變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不离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无此識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何須恒时變为身器。
論:身器离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离心,理非有故,不可为有情依,此總對诸部。又无色界應无有情,以无色故如前已说故。若尔命根、同分足为有情依,遍而无斷可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无實体故。
述曰:以其无故不可为依,此偏對萨婆多。
論:诸转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非恒有故。應无心位即非有情,无所依故。此偏對经部,或總俱對。
論:若无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无第八,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体以有心是,无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无漏定皆此攝尽。《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无別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无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缘一深妙理或別事等时。无思慮者,或无心时等。在此有別思慮、无別思慮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无五識或別缘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觉,唯第八識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从果为名,後时損益身故。
論:此若无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无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时,身有順故怡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禅師在定之中心別缘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第八識取故,後时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果位显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謂受数,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无第八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異熟。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现起真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彼时(喻也)。非佛者,謂菩萨、二乘、及異生等。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无異熟心故。起餘者,餘有二种: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即善无漏心位等;或是餘无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无同喻故。在彼位中必應现起真異熟心,此下二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过。或違自宗,佛亦示现为有情故;善、无心等时无異熟心故。如許起彼时,如汝自許,或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业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为喻。不尔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熟故,又不舉此即无同喻。若以此宗第八为喻,彼说无故,无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时无異熟心,亦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證中身受文也。无此解者难解彼文,自下第三。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说趣生体,以经为證。通破一切有、经部等诸部,皆说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一、具义多少;二、遮餘非;三、归本識;此即初也,四义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有体。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业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謂无間斷法方趣生体,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时須恒故;若有間斷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不可此趣生唯在一处界,不在餘处界,以趣生通三界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无杂。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生故;具此四义是正是實趣生之体。此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诸经論中言烦恼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体,今言正實意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四义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种類言之。住一趣一生,可起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今此中虽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无記心、心法,長養等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中第四无杂因簡,此从下向上解。
論:诸異熟色至全无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異熟色中有九处,除声、及法处,无色界中无異熟色故。及五識中业所感者,即苦、樂、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趣、化生,即无色界之中全无彼故。此舉全处,於別別地亦无有故。鼻、舌色界无,餘三識二禅以上无。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分无处故。但約所无,簡別为論,此具四因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虽亦无杂起者,无色全无,如前類遮,非此所说。及意中別報者,虽遍趣生起时无杂,而不恒有,有間斷故;六位无故。或无漏心,異類心中,皆说无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虽復说不共因,亦说共因謂遍、无杂二。有体,通上亦有故,此中不说。然此说所有者,影显前後皆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说,恐厭烦文故略影显。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此初因簡,前数成故,更无比量。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业果,具四义者是业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转易故;入滅定等有間斷故;非业果故。无性之人第七非业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三归本識也。於中又三:一、归本識;二、破他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业果,明知无为、无漏有为,皆非趣生体,唯異熟心及彼心所,体是實、是恒、是遍、是无杂,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无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无記心外,无趣生体故。此心若无,生无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覆心时,應非趣生,此时无報故;不同下界有報色故。若此本难唯经部師,无不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萨婆多,不許彼不相應已,今为此难,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報法是趣生难,前已遮善等非趣生、杂起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无色界起无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有二乘圣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生非想处起无所有处无漏心时,即應二趣皆應滅离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生难,皆以前难應尋彼会。此通诸部,义准前释。
論:勿有前过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说不具四义过,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时恒有,无此过难由,以異熟法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来至无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佛非趣生攝,佛无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义故;界是縛义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无苦、集?有漏诸戲論种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为戲論,无漏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处说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当解释,皆是示现。非正實趣生,彼全无漏故。此是報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引经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一、显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显唯第八;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執受,故《對法》執受九处除声,声非所執故。问曰:何以声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声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说是執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说。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此出所受。彼唯身根能生觉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转时名为執受,身識不转亦名執受,是彼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无別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无如是义。
述曰:下明執心显唯第八於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簡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第八識。先业所引,体任運起,非现缘起。縱第七識亦现缘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五因中第一因,下自为量,不能烦述。非善、染等,等取威儀等无記,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第八識一類異熟无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六識一類異熟无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執受。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时執,非有執、不執。不執时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所依應成数数執受过失,唯第八識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識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显至无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論中意言,显六转識皆无一類、能遍、相續自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转識不能執受,即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显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诸佛色身亦无執受故;佛善第八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义差別,即一類攝尽。一類異熟无記,即双攝尽,故今说三。又前二因簡本識、转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转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漏色身唯異熟識。非显能執識唯異熟心,佛能執心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说。
述曰:執有漏身唯異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執受,執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論:謂诸转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诸转識。總破六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如風声等,即對先说阿赖耶識,先业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转識无漏性者,亦不能執佛无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转識中善、染性等,等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说一類、能遍、相續三义比量。彼转識中異熟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別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净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数執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虽一即得遍於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诸八證第一執受,不见此文,但知虛读过。
論: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上来如是異熟心言。诸转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後故,上来通破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经部、萨婆多色等執受。謂经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執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虛空等。謂萨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根、同分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虽舉總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餘不計故。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体,不尔即應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執,故知別有阿赖耶識为能執受,无前过难。
論:又契经说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三法契经,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经有頌,謂寿、煖、及与識。三法捨身时,所捨身僵仆,如木无思觉。此中更互依持之经,是長行文,与頌稍別。此经意说,於有色界有寿、煖处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故以为證。
論:若无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转識;次即赖耶;後难異執。
論:謂诸转識至持寿煖識。
述曰:此非转識。六种转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转變。由斯义理无恒持用故,如声風等。此中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转;三无恒用。不可立为持寿、煖識,通破诸部。或彼設言转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为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以为法无恒持用;有間转故;如声風等,亦得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寿煖識。
述曰:此即赖耶,取第八識立为持寿、煖識;无間转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寿、煖。此喻有失,以寿、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寿二法,煖不持煖,寿不持寿故。今可應言我第八識可能持煖,許无間转故,及恒持用故,如寿。或能持寿;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識可为能持;許寿、煖、識中三法攝故;如彼二法。論无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义具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寿、煖識」,以寿、煖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及无間转,前以許无間转因,後以許有恒持用因,次以义逐。
論:经说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难異執。於中有三:一、申难;二、返質;三、解徵。此申难也。经说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独識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说六識故言間转,間者斷,转者易。量云:三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寿、煖二。又或應返質,寿、煖二法亦應間斷;三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徵。
論:虽说三法至独有間转。
述曰:此外返質。虽说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种不遍三界,非寿与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不許識独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独許間转。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論主释言:此於我前理非为过难。经中说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处具有三法,即欲、色界无間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謂有間转名不尔者,如六转識无恒持用。经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无色亦有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恒持用理,显三法中所说識言非詮转識。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为例;我以識无恒用,何得以煖为理?彼救意言:識有間故,无恒持用,煖无色无,亦應如識。論主意解,具有三法处,可有恒持用。在欲、色界为难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处,唯識間转,寿、煖不然。非於无色唯说煖无,便則例令具三法处,許識間转有恒持用,故我前说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无漏。
述曰:前不齊解。設復任汝識間转如煖,汝宗六識为此中識,應不通三性及与无漏,如寿与煖故。論无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定非无漏。此亦不然,如寿能持煖非是寿,以能持故,寿應非寿。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寿、及煖。非通三性,及非无漏。此意不然,謂无漏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寿、煖唯有漏有持,豈得言三性有寿非寿等?为例成失,一切难中俱有此例,又此中文第二別难。
論:生无色界至能持彼寿。
述曰:且許有色界以色身有故,識无漏时寿、煖可在。或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无漏以义隱,故今不为难。生无色界既无於煖,起无漏心尔时,何識能持彼寿?无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由此故知,有異熟識,无記一類,相續恒有,体遍三界,能持寿、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难。然今以識种上功能为寿,即现行望种为互依持。此义如何?种生於现,有力因缘;因望所生,能持可尔。现望於种,既非能熏,无力引生,能持寧在?因缘义者,非要能熏,种自類生为例,即是第八现行。虽非能熏,望彼种子亦非因缘,然称有力。若无持者,便失壞故,此中相持非因缘义。由此識、寿兩互相持,更互为缘於斯义立。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此初引经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与有心,方得受生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无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经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诸无學者要先入滅定後方入无餘,亦无心命終,彼无六識非无第八。由斯即显,若以六識为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说意識受生命終,彼由无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无心。又说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时至必不现起。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六識非;二、显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说;四、破上座部义;五、难死时漸捨之識。初中有三,如文自显,此即第一舉无转識。此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劣性。「如睡无夢」,即五位中无心睡眠;「極悶绝时」,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无心地说。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无六心,无心地中不別说者,即悶绝攝。今言悶绝离死,生外为鬼、藥等所悶绝故。今此二位非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无心故引为證。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转識必不现起;身心惛昧故;如睡无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转識生死位无,唯大乘义,故得为宗。對萨婆多此喻不成,彼但三位说无心故。然先释有二:一、謂唯有第八无餘六转,此文可然,宗无餘故。即以《瑜伽》第一为證,謂入母胎说有本識,不说意故。又以《對法》論文为證,唯以无記心命終故。二、说亦有意識,豈以《瑜伽》不说意識即便无者?第七應然,以不说故,此位應无。若无記心命終受生便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说也?即以此文證有第六。簡異性故,说唯无記。若不然者,说无心位,何不別说受生、命終,唯言五位?前師解云:亦即悶绝,俱是惛昧位中攝故。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义为正所宗。言无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无本識,以誰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释云:是破他故且言无意,非唯一说此兼兩師。然下既无別说,即以前師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现行。
述曰:子段第二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无转識;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正破萨婆多,引三位无心为喻。若兼破经部等,即前二散、及与二定、无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说五識无,執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难全无。
論:六种转識至如餘时故。
述曰:第三段設縱有六識难,令行相、所缘亦可得知。汝之生死許有转識行相、所缘應可了知;转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謂六种转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相、所缘;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转識。行相、所缘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时是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復义生巧逐,上下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解。既有此难,外返伏难,说有转識遂令行相等可知。既有赖耶,應行相等可说。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显第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缘俱不可知,簡第六意体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业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无斷故;恒无转變,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时,非同五位无心时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我今此識既非转識,体極微細。生死虽有,行相、所缘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識,故六转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惽昧为因,解生死时无转識义,诸贤共稟,众教同说。次难陀論師等无量論師、正法藏、胜軍師等,时以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月氏,譽美方今,无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制惡见中正陳其义。今诸释既备,胜义云集,群贤敘之,盛当所指。
論:有说五識至意識亦无。
述曰:下第三破大乘異说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义;四、破救;五、更救;六、復难;此敘宗也。五种转識生、死定无,大小教同,然诸贤等於此无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缘五尘;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惽昧为因,故无異说,唯於生位更增此释。生位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无,言死位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以惛昧为因,初受生位诸因不成,故独为證。然虽更有独起意識,不缘於教;不缘五尘;不缘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说?无心別起,不託五尘、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但三因,如见、闻等,无別因起必應尔故。
論:若尔,有情至无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別生解者,謂生无色初刹那後,彼时意識應永不生,初无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受生已,次入定无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为因,如闻、思等;或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界无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界中无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得定,故彼三因彼初无有,彼界散意何缘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现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时,定心率尔能现在前,故无过失。
論:彼初生时,寧不现起?
述曰:論主难云:彼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寧不现起?亦由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时。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现起。
述曰:下初受生一刹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现起。即生得善,或勤烦恼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说。
述曰:若汝救言:无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由惛昧故初未现前。此即是前诸論诸贤共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说?
論:有餘部说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说: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时起。今此本計,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缘俱不可了。非如萨婆多等故,我无咎者。不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識。无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时转等,又依染污故时无斷故:意識所缘不可得故。又此所依是种子識,即我所说第八識者。《攝論》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见唯識論故,无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经,我部经中无此語故。或说无二麁意並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並生,故无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污因。时无斷因,闕无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意識所缘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缘身、器故。所依种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体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且初二意並生有难,亦應有麁、細二眼識並生,转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麁細二識並生;转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经上无文定说,以理證尔,豈得隨情便撥圣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缘分明行相不可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二返显以理直遂不为比量,何得悟徵。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因。文虽不同,义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意即我赖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自下論文通破诸部。
論:又將死时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难死漸捨識。世親、无性《攝論》皆云:善业从下冷,惡业从上冷,由生胜趣惡趣別故。《瑜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处初生最後捨故。
論:若无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若能執受,无識之时,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时亦有先捨五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非无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不住身处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缘境转易。此命終时行相微細,缘一類境,非第六識有是相状。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常起时,逢境即缘,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住一依,定缘此境,不應冷觸由六漸生。由是等文下七識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为依,如此中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執,便以第八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离故。
述曰:下總結言。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业力恒不斷,遍相續執於身。捨執受处,冷觸便起,寿、煖、識三不相离故。
論:冷觸起处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处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虽第八識變而亦缘,而不執受,如发发等,故此識有。上来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为难;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难《名色经》。《攝論》第三引经同此,文易可知,第二为难。
論:謂彼经中至羯邏蓝等。
述曰:下文有四:一、敘经;二、申难;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经也。彼经自释,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蓝等,等诸餘位。此羯邏蓝名为杂秽,父母不净名杂,深可厭患名秽。
論:此二与識至不相捨离。
述曰:謂名与色此二与識相依而住。无性释言:此二皆用識为因缘,識復依此展转相續而转,即是此中互相依义。復引俱时因果为例,如二蘆束更互为缘,恒俱时转,不相捨离。萨婆多師羯邏蓝时无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为識,識俱心所说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释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无識蘊故,不与名相應。经自释言:名通四蘊,故相違也。若謂初时虽无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識,说初念識为名外識。说相依者,即束蘆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五識,生诸識不並,故无相依俱义。即是彼部绝解此经,更无理救,经部師等道理同此。《瑜伽》第九有二义解:一云俱有依根曰色,等无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诸識流转。此解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解;又復彼設尔但以自相望前後为缘,束蘆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说且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根所依大种,及根处所彼能生大种曰色,所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转,即同此解。故小无解,唯上座部細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今不说。
論:眼等转識至说誰为識。
述曰:第二申难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转識攝在四蘊名中。若无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说誰为識。
論:亦不可说至无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与相依識是第六識。若尔羯邏蓝时无五識故,说誰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蓝位七日已来並无五識,故於此位无名中識。若彼难言,汝亦七日无五識身,彼名中識,其体是何?第七識也。又除初念,餘时亦許第六識起,意識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众部诸識並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生,为名中識。遂復解云:经言名色互为缘者,除初七日,餘長时位,如汝大乘说第六意为名中識。初念許无,已後俱起说互为缘,从多位说。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餘位亦復長时,據長时说亦互为缘,无爽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为缘,別有末那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无相違失。经中非據長时有说,故非識證。
論:又诸转識至显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設許長时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诸转識有間斷、有转易,性是不堅,无力一切时執持名色,如何乃说恒与为缘?体非恒故。量云:转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转故;如声、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为缘識攝故。
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
沙門基撰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引《四食经》。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外道懸頭拔发,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證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誹謗言:破我戒。復闻證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陳,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報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餘不能知。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誹謗,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識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則總標。下文有四:初、陳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結識食体;四、释妨难。
論:一者段食,變壞为相。
述曰:陳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攝;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觸三變壞为相,於變壞时为食相故。先言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團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此何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为性?香、味、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極广明之。《對法》五说:十一界攝。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於變壞时能为食事,非未變壞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對法》五说: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俱舍論》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類,非變壞时能为資益,故非段食。以變壞时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既无資用,於餘根等亦无作用,不資養等。又色麁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敘。声体疎遠,离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问:此三为食,为對自根,亦對餘識?答:此三入腹變壞之时,先資自根为資養已,然後乃能資诸根等。发識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別對自識所取。其廢立等诸門分別,如別章说。
論:二者觸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攝事分〉中,皆以觸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觸纔觸境时,攝受喜、樂能为食事。謂能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为食。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虽与至資養胜故。
述曰:此觸食体皆通八觸,虽体通与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觸之境相麁显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虽生捨受,但不为損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非食体,不資養故。有人因见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識,便云觸食体即六識。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说觸数为觸食体,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会取屬六之觸,非取彼識,此文为定。问:喜、樂、捨受既能資益,何故非食?答:得根本境本資益者,唯觸数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餘相應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對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減,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應念亦缘未来,念類无失,缘亦无爽。
論: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識相應故。虽通与八識相應,屬意識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餘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体非六識,不尔思食体應第六。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答:思慮益根,非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資養根大,令所发識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说:令識增盛已,識後長養诸根大种。
論:此識虽通至執持胜故。
述曰:識食体通八識,而第八識食义胜,故《攝論》、《對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为遠疎缘亦由段食。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類,无間斷,常相續,執持胜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觸、思体者即觸、思数,識食体通八識。《集論》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蘊、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蘊即色、行、識,五处即香、味、觸、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非報、三性、三受等故,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順欲胜故。觸、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應者隨識或无,八相應者隨識恒有,故依識转隨識有无。即显識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
自下第二破執诸識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诸部;二、別破萨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经部。
論:眼等转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謂六转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说。
論:謂无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释上間斷。无心定者,二无心定。熟眠者,无心眠。悶绝亦尔,生无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位,隨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識,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論:诸有執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執无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識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識,入定前識为識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設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應尔。總非量云:定之前後去来有漏順益之識,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設遮未来用,此是不許有体等难。
論:設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有体用难。去、来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虛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論:住无心时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滅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極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識方名食故。此无性释,餘世親释。
論: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計已。彼設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縱有体难。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後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上来破萨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親有,经部師計亦同上座。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論:又彼應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識不並,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无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識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識等不能为食;不能執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种故。應立宗言:无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設义双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无色无身至无實体故。
述曰: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實体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結識食体,由異熟識具三义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无間,无转,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廢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下第四正答难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論》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虽知識食通诸八識,唯異熟識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诸門分別义理。勘诸经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門。
論:又契经说至識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滅定契经。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想无不皆滅,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隨心有无故。然隨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而寿不滅,即萨婆多師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師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斷,於上假立。亦不离煖,根无變壞,隨部所計即彼法持。識不离身,正是所諍。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无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滅定識不离身;二、例无想應尔。初中有四:第一總破诸部小乘在滅定中说无本識,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計;第四破经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诸識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动。麁則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亂,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勞慮,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厭,此熟彼宗眼等诸識起必勞慮。勞謂疲倦,慮謂麁动。暫求止息,漸次伏除,从麁至細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成业論》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既厭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离身。
述曰:下正結云。若不許有体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动,常、无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无斷,体遍三界无处不有,執持寿等,等取根等,无此識在,依何識故说不离身?寿即命根,能持寿者持識种也,寿不滅者命非无也,《攝論》云:非为治此滅定生故,唯为對治诸转識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論:若謂後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难。此初也。謂彼救言:出定後时,彼識還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瘧虽非现有,说瘧不离身,故識應類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則不應说心行滅,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滅,转識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應说定中識体非有,何乃说識不离於身?識与想等生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寿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煖二法及与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實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诸根为难亦尔。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离;如来说言滅定有故;如煖、寿等。汝寿、煖等,滅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离身。
述曰:下結正也。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寿、煖等,不离於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数;許全无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无識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尔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无寿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誰能執持诸根、寿、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應言:此位寿、煖等法,皆應壞滅;无執持識故;猶如死屍。又此位中,應无寿等;无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尔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還生,经中说「識不离身」言,何所屬著?何所因也?
論:诸異熟識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識於此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离託餘生无重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熟色。六識異熟虽斷可生,自許说彼非真異熟。虽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許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四难;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識者,以经部師許有种故说識能持。无本識故後識无种,應不得生。
論:过去未来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体,兩宗並无,已極成故;設萨婆多亦今有种後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極成立,前已破故。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餘識、及去、来等。
論: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識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識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識,非本識无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非色持种。既双破二宗,下俱結正义。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寿、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寿、煖言,引经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离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来已破经部本計,下破经部末宗转計。上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違名;次难違理;後結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對勘二家《攝論》、及《成业論》,义更无違。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識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麁动識名无心,即是六識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論:若无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識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言定中,无五識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悶绝等亦无五識,彼此共許非无心定。今應助难,滅定无五識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为心行滅。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須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識應无;六转識攝故;如五識身。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識行相、所缘微細难知,故以为因。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尽定位;許有行相、所缘可知識故;如餘位等。更應返难:汝宗除此,餘时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識在故;如汝許滅定。
論: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为止六識入此定故,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總徵也。不问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計。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違经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皆滅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自下体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滅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想,有餘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来难訖。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想能於靜慮、无色修行胜故。於此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无色等时,受、想用強独名心行,增勞慮故。非餘思等说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論主难云:滅尽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无想定中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資助之法強已滅故。自下第四经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滅,何妨心有?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尔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无。受、想心行无,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现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乘佛等无尋、伺虽復有語,尋、伺亦非遍行。今难違宗就他为論,故以为例名非所許。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释。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滅时,法定隨滅故。不隨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时,法或猶在故。今應且出共許,何者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时身猶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无故。
述曰:尋、伺引語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尋、伺无故語定隨无。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无別体故;二、計有四法,即觸数故。下言三和成觸即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体,故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此論別体。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时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滅时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心定隨滅。无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既尔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说彼受、想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难云: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尔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滅,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以大地法齊如思说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總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量云:此位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位以觸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應有受;觸缘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應有想;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尔則應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論:如受缘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无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缘受,應如於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无受生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难理不成立。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例異故。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觸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曾无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此难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別,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体相違故。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論中说:此即经部異師,二法为种,滅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後依生。经部本計滅定无心,次復转計,滅定有心,次有心所,今更转計。彼无心所,即末转計。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計生。
論: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後縱有別生徵。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量云:滅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绝等位。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復难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定應滅。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法,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时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應非相應。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无表色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應无所依、缘;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声、香等。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无間意;所缘謂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业論》。上乃違理,次出違经。
論: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論》说《十问经》也,依经难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体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以经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觸既非无,觸必缘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蘊皆觸为缘,如何有三和?識而无心所,如餘为比故。
論:若謂餘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師救:一、无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数,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经部猶有二師,彼皆餘时三和有力,无別觸故能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隨彼二说不成生觸。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难。
論:若尔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说滅受、想二法耶?
論:若謂厭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厭时唯缘二法,二法既滅故心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論:既尔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論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應滅;与前所厭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难:非謂共許,此他比量。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厭貪等时心亦已隨滅,後时別有心生者,此亦應然,厭时之心隨受、想滅,後时別有无所心生。
論: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論主难云:若心不滅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應滅,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滅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應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问: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问也。
論:不應是染或无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与相應亦應有觸,許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許染,況此定耶?若无記者,四无記中是何法攝?如《成业》徵文勢稍異。
論: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記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論:餘染无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記,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記心,与加行因不相應故。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缘寂靜故;如滅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滅定之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應无貪等善根相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違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餘有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转計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語业是等起故。
論:善心无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尔必与至心亦應无。
述曰:此心必与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为例既多,寧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心亦應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論主總結归正义。眼等转識於此定位非不离身,實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識,即是第八。
論:入滅定时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业論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说或有心,或说无心。
論:无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绝,以无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不厭故心王猶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滅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應尔。
論:又契经说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中意说:以本識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攝論》〈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論:謂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別解中,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識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此言有为等法總句,无为法等別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謂本識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隨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此文有释,以心为本,總句如初,因心而生,謂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順本識,故但说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並通染净。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种故,是无漏法。又有別解,以心为本總句。因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違,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後心净时有情隨净。
論:然杂染法至种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後解清净。染中有二:初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總別異熟名果。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後明业、果。
論:若无此識至皆應无因。
述曰:餘文可知。先言持种,为破经部。界地往還者,《攝論》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沒来生此間,尔时烦恼及隨烦恼所染初識,此識生时應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无染心後」者,《攝論》云:對治烦恼識名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尔时若离阿赖耶識,所餘烦恼,及隨烦恼种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时世間識生,若离阿赖耶識等,應无种子而更得生。世親、无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後诸烦恼起,皆應无因,无持种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餘色等中持彼种故,往還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識故;如色声等。
論:过去未来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師計去、来无故。此論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還无失。今言非實,如前類破无染心後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類下净章中,得等非實故。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诸烦恼等後时无因生。
論:若诸烦恼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若尔則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无因更起故。
論:若无此識至亦應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业及果。於中有二:初难界地往還等起无因;後难行缘識等不成,此等初也。若无此識持业、果种,界地往還亦應无因,此业之中《攝論》无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离異熟識,餘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還。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尽。尔时便應滅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間心现在前时,即應二趣皆應滅离等是。世親、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业、果起皆應无因,无种子故。
論:餘种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報业、果今时熟故,餘为种子色等持种。餘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诸业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還應生。設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許业、果无因而生。
論:烦恼亦應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且復业中。
論:又行缘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末云:又行缘識不相應故,應定缘义。若以行熏識名缘,即不熏转識。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缘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经部師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識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於当可生名色位識,名行缘識斯有何过?萨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虽約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於理无失。难云:
論:應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識即是名攝,言行缘識理定不成。若對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萨婆多,唯感名缘。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識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異熟为性。亦名識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應答彼言。
論:时分懸隔无缘义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謂隔绝,謂答萨婆多言:汝許有去、来,然我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经八萬等,业、果相望,时分懸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缘識位中色,无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色名之为懸,若感後时名色位識名之为隔,俱无缘义。答经部言:設許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猶若龜毛。时分懸隔,勢非隣近,如何说行能为識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说。准此總應言:懸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識可名識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極为深遠,诸論所未詳,群贤所未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兩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應知。又非但後取缘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次別破净,於中有二:第一總显净法;後別破之。
論:诸清净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斷果,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无为。
論:若无此識至皆應无因。
述曰:於中有二:初难異類後无因;後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若无本識持二道种,異類心後者,即起異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攝論》第三云:云何世間清净不成?謂未离欲廛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應道理,乃至广说。〈世出世間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见相應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應道理,乃至广说。此對经部兼萨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净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應生,許无因生故。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无因生故。
述曰:論主难云:即所依身亦應无因而更得生,許无因生故。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應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後显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師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應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論主难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广说訖。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論主难云:
論: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後时无漏亦應不生,初後无漏既並不生,是則應无三乘道果。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无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持烦恼种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間道。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計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时中无有漏識故,若言惑种在无漏識中。
論: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无漏識中。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論:去来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双破。非经部師許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种,實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斷果。又命根、同分設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经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种在於色等之中,难言:
論:餘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論總結言。
論:既无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无所斷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斷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无學。
述曰:此牒計非。经部救言:无斷果体但由道力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烦恼种立實斷果?論主难云:則初道起應成无學。
論:後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後烦恼等由初斷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學。有我本識,虽前起道斷隨應惑,後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學,後斷烦恼而得斷果。若无此識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應初道起即成无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净种故。
述曰:總結一章染净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尽,更有異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释。恐厭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诸後講者一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教、理二證第三文也。三能變中上来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二能變。
論: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无有。
述曰:下依问辨,此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缘;四、出体释义;五、释行相;六、显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显分別,即是伏斷之位次也,於下显中一一广释。问:何故本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体?答:本識诸識之本,与他为依义显,他与为依义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其依体。问:若尔本識与他依义显,何不说之?答:前頌已说。謂彼頌说恒转如流,如流之言,义生餘識,即是依义。问:何故不说第七与他为依,第三能變中不释根、境?答:是作論者意欲尔故,不應責之。或影略門,謂初能變但释所缘,故前頌言執受处是。第三能變唯释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二能變依、缘俱显,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隅返故。或謂本識诸法之本,但说与他为依,出自識体、所缘;前之六識境麁不说,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所缘、及別依,麁显、極成,故此不说。第七依、缘俱隱,根、境合释。所以作論三种不同,非但说所缘而无依等。何故本識不出界繫?論主略故。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此亦應然,言染俱已即隨彼繫。此不为例,謂前六識起与本識非必同繫。除无漏識此与本識起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说之。又作法各別不應为难,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一、以八段依释十門,合释体义及行相故,合释染所、餘心所故,以义類同故合明也。或開为九,四染烦恼与餘心所別門说故;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初段有二:一、释頌;二、问答。異熟識先,此識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释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圣教至胜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故言是識。於圣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种,識即通名。六十三云:虽诸識皆名心意識,隨义胜说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攝論》第一亦言:意名无有义,心体第三等,故末那名別目第七。又虽诸識皆名为意,为此標意,餘識不然。虽標總称即別名也,是故論言:「是識圣教別名末那」。何故诸識不別名意?恒審思量胜餘識故。六十三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为性相續而转,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义。此义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運知故、无麁慧故、无散慧故,不名末那,即唯有漏,非在无漏,此一解也。又云:遠离顛倒正思量故。此义意言:遠离顛倒思量有正思量故,即通无漏亦有此名,二解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释頌文,下问答辨。於中有二,文显可知。问曰:如言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种:一者阿赖耶識;二者转識。此復七种,所謂眼識,乃至意識。即是第七名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識。一則總別合名为理难,二以論文为例难。
論:此持业释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体,識即是意,於六释中是持业释。业謂业用,体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称。此六释名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释,非一一法究理括尽,如阿赖耶名藏識,識体即藏亦是此释。此与彼同,故指为喻。何为此释?識鉢即意故。其第六識体虽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故,彼依主释。主謂第七,即似舊言从所依得名,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体是識,依眼之識故名眼識。何为此释?識異意故。能所依別,从依得名。问: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显是持业得名,但名为意,竟有何理?
論:然诸圣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诸圣教中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而不言識。第一义也。
次第二释。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为簡心、識。虽皆可说名心、意、識,據增胜义但七名意。积集心义、了別識义劣餘識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显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識,为近所依故但名意。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缘境时七与力故。所以七无漏六无漏,七有漏时六非无漏。非七缘境第六与力,故六有識,七但名意。为簡第八亦与第六之力,故復言近,彼容可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八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識得转,故彼第八为遠所依,此为近依。又有別释:以相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缘境转易、間斷故加識名。又欲显此为六識中不共所依故但名意,无間缘意亦共依故。又由六种依七种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此即第一出能變体释其名义。
自下第二明其所依。
論: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後广。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转言;後別解依彼转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转字,此解彼字。显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故名圣说。次解依字,有其二说。
論: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义,难陀、胜子皆作是说。此師意说,第七现識唯依第八种子識。不依彼现行,以第七恒无間。不假现識为俱有依,約依种子故名依彼。下护法等诸論師释。
論:有义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以彼种子識、及现行果識俱为所依。此識隨在因果位中虽无間斷,於入见道等而有转易,或善或染,必假现識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若不尔者,体有转易,殊无胜力,如何得生?赖相續識可得生故。问:前師曰:今言依彼言依种子者,五十一云:由有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應言由有本識,意識得转,第六亦依本識种故。问:後師曰:初地等转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何胜力?如定中闻声,意識不共耳識同取。当时唯有现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说为耳識依,虽无引力仍说依故。前師答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种子依眼根种,眼根种为所依,眼識种为能依。要根种子导識种子生现根已,其識种子方得生識。不尔識种定无生义,而现行眼識。一自种依彼根种;二自现依彼根现。其第六識由第七种子导生,第七望六有力胜,故说六依七,非第六識不依本識之种子故。今第七依言但依彼种,非彼现識。若说依现如何说依,不与七同缘,行相殊異故。但可说言缘彼现識,不可言依。若尔如何说六依七?所缘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为眼識依所取等故。答曰:兩人依別復兩处住,如王与臣等仍说相依,有为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尔,所作、行相虽復不同,而第七勢分为第六依,非第八现为第七依。问曰:若尔如何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现於七,故知说八为第七依?彼質答曰:如何为境復说为依,依、缘何異?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缘七,如何为境?又復为依,理无过故,此亦應尔。後師答曰:前師有过,我理无失。且初地转易,八於七識有何胜力者。若无第八现行,彼七必无故。意識不尔,故说非七依。即如定中闻声,意識无时耳必不转,彼必同取。今此七、八虽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失?第七識必有现行所依;名转識故;如前六識。或應有識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转識故;如第六意識。问曰:如設无第七非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无第八时,七不有第八为七依,八例七等亦尔?如下广解。然赖耶根本说七依八,与力令生故,非如七无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与力故。又若无七,五識必无,故今说七依八现、种。准此二師虽无評义,然後師胜,无过親故。前理难故,下自当知。
次解转义。
論:转謂流转至取所缘故。
述曰:流是相續义,转是起义。謂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續起义,显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缘故,第七行相取所缘境相續不斷而生起义。此文上来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诸心、心所下广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诸識中不辨所依义故,今因广論,依下正文即傍乘义。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三;次別敘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归正义。
論:诸心心所至總有三种。
述曰:汎出所依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显所依之数;次別列释所依体;後總結前「皆有所依」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处经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说: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说无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俱有依说,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种」者,恒不恒、定不定,合说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说故。如《瑜伽論》第一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无間依謂意,种子依謂阿赖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缘作名,何以尔者?彼論以理为名,此論以缘为目,体、义无別。
論:一因缘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释所依体,約識而論唯种子識。今言汎说「诸有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为法,无无因缘者故,此三得名皆持业释。
論:二增上缘依至必不转故。
述曰:謂內六处,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过內六处故。若對大乘即通六处,若對小部唯在五內,意处说是等无間故。
論:三等无間缘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得作,如下諍論。此開导依,若言開避,二义无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离其处所即開彼路;復言导者,引彼令生,引导招彼令生此处。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缘,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义,羯爛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剌底是順义。此缘既云:三摩难咀囉故,言等无間缘也。三是等义,摩是无义,难咀囉是間义故。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种望种子應无此依。
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寬遍故。若言俱有依,即种、果同时,應名俱有依;以缘簡別,显增上缘故非种子。若尔俱时心所應是此缘,彼非所依故。心王是所依,唯种相似故後簡之,如下当辨。若言:无間依即前滅种子望後种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无間缘依。若尔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缘故。不尔,心所非是所依。言等无間復是所依故,復双簡也。种子所依辨体生故,言必不生。增上缘依隨須与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转。開导之依显開彼路导彼生故,言必不起。三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即總結簡。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者,诸色等法唯有因缘,无餘二依。今假設如小乘无心定,是等无間缘果,有等无間依,及因缘依,无俱有增上缘依义,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此前汎出三种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未明显,更須广示第二广諍,三依不同即为三段。
論:初种子依至现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说:初说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因果異时,经部等义。世親菩萨为往昔时,東天竺有僧共数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说大地等常,今无念念生滅,广敘彼宗。此僧难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前有滅。外道难言:後必不滅;今无滅故;如今时山等。彼僧于时竟不能答,王见信受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显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第一义諦論》,亦名《胜义七十論》,以對彼論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过,我僧並无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过,誰言今无滅故,後亦无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转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我僧。其时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诸方域,宣令流布,无人当者。遂起昔时王及僧佉外道證义者等骸骨,或縛草为人,擬彼时众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为師。又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學,每共王等坐时,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論師顶上,时无人当者,王甚憚之。後王因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为夢應,尋之失跡。遂问诸人,有知跡者賜金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剔发不欲令痛,婆罗門中有净发种遂为剃之。論師不觉入睡,睡觉问彼人言:发已净也?彼人答言:我已净訖。論師以能净发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掠僧,乃问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无知。論師答言:请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師乃难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苦,合言苦、集,诸人共證將为犯声。論師乃曰:麁淺之間,声勢似犯,據其細理亦无失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白責曰:此舌何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而致死,故《胜义七十》亦为救之。彼明因果前後相生,亦有將为经部之义。大乘虽復認之,时人謂未入大乘时作,故傳世親菩萨老年已来,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忘。今难陀、胜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三云:
論:无种已生集論说故。
述曰:謂无學最後蘊,此时种入过去,过去是无,当果不生。现种已滅,唯有现行蘊在,名无种已生。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无种已生之言。今释家取以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尔,此則引教。
論: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为理證,麁相因果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後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謂因果同一时生一时滅。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後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長读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义彼说至後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違;四、結正,此即初也。护法等释,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种说故。謂此时缘闕,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种;非謂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對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前師说,义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復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又汝所言种滅芽生。
論:种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转可为異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滅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焰。既許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論:然种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种自類相生不俱,若生现行決定俱有,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證也。彼論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礙、不礙等名为異類,种子自望名为同類。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論:攝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攝論》说:藏識染法互为因缘,非異时故。即第二卷。
論: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後。應生分別,至下斷惑转依中敘。然異念生,如前第二卷破異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问:如《胜义七十論》異时因果,如何会释?答:非但彼处。
論:設有处说至隨转理門。
述曰:三、会诸文也。隨经部師異时因果,非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等义。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識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識俱隨行,同时同境有分別意識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无分別心,應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於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須同缘。若彼不於此同缘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导令生故。設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識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論:无別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師意说:无別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識种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應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彼論护法为释,頌虽二十,長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自种生者,此師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並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識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十者,十色处。古論頌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論:彼頌意说至即五識种。
述曰: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實我故,说五識种子名五色根,實无別根,即識种子名五根故。五識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識可許彼有,根离識故不別说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尘。
論:观所缘論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論》陳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释頌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頌有三义配。
論:彼頌意说至无別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頌中意说: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种子,不須分別见分、相分。但總说言:由现行識變似色尘等,故说此識名为色識,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識故。生色識故,名色功能,言內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識名为色識。又见分識變似色,故名为色識;或相分色不离識,故名为色識;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識,此二同种故名色識种子。然前解者,见、相別种,如彼論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为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識故,说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为今所缘,如親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識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識亦为所缘。故頌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种与色識至遞为因故。
述曰:释頌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變似境色名为色識,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識名为色識。又此所言种与色識者,此亦无違,从前念说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说;據现在说名为色識,如長行说。故种与色識,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論说。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識常互为因,境須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須境用故,根为缘而變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識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遞为因故。此師意说:識种名根,識相名色。境无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識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識无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論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末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尔者?自体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问:何故不託第八为依?彼不相順,第七有时相順与勢故。问:何不依五識?五識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論:有义彼说至應成杂亂。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後申正义。初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理教相違,是總非也。別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後会。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诸師所说。虽實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後總結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亂难。《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种。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謂十八界展转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別,《對法》第一说:种隨现即彼界攝,故种成杂亂失。又色种非識种,故成杂亂。
論: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論:又五識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論:若见分种至應外处攝。
述曰:若即见种,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种,五根應外处攝。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蘊攝十界、处全故等。相分种者應外处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內处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尔等。
論:便違圣教王內处所攝。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違难。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攝。
述曰:不應说为增上缘者,以識种子望於现識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难。
論:又鼻舌根至圣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云:謂四界、二处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种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識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識,翻返二許,俱与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識种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尋伺起眼識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論:又五識种至非唯无記。
述曰:因种隨现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无記。种若唯无記,即五識体應不能感果。五根无記者,《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餘一分是无記。八界处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处,餘通善、惡故言一分。种隨现攝故通善、惡,此是共許。
自下第六根无執受难。
論:又五識种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執受。种子即非,不尔便違种名執受。五識种是无執受,五根應非有執受攝,根即种故。《瑜伽》論五十六说幾執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种一分非執受,故与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难。
論: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識种,第六根應意識种。《攝論》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根,五識既以种子为根。意識應尔,何須別立?若立六識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一难。
論:又瑜伽说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缘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別体故但應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論:又诸圣教至圣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謂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識界亦言现种?若謂五根唯种子者,則違如是一切圣教,诸識亦應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来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識》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設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識种子,感識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識蘊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闕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隨下诸解一一疎條无杂过色。妙符二頌,銷释可知。善須瑜伽,无前说过。
論:彼有虛言至非无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惡性,根唯无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业色可有執受,声、意二业无執受失;第三、由业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攝故,根非唯內处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业唯欲界繫,眼、耳、身識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为同法故,應同五識体即业种。第六意业即末那失,第七眼等无现失;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應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唯无記恒业所感失。彼復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識非唯无記者。
第十善等五識既非业感,應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护法論師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實有別根。
下總破上二种計非。
論:又诸圣教至撥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識變似根等,汝撥为无,便違圣教。謂《解深密经》、《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揚》十七等,说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眼識所變,不許五根为本識變?即迷本識及迷論文,謬執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说至即識业种。
述曰:二会前文,双解二頌,彼頌意为破经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种子,《观所缘論》假名功能,以经部師許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见物?非謂五色根即是識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計双牒言故云:識业种。
論:又缘五境至五識俱故。
述曰:二、非六識也。今汝以意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識为俱有依,必与五識同缘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論五十五说:有分別心、无分別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依五識,亦應不与五識为依,五、六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赖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虽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識。不尔,應非转識所攝;无俱依故;如第八識。
論:不尔彼應至转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转識所攝,則違圣教。六十三云:转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二、转識,謂眼識、乃至意識。《显揚》十七、八、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转。
述曰:以何为量?謂《瑜伽》说: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种。
述曰:正取现行。
論:不尔應说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此说种依非现依者,應说有藏識故得有第六,何故展转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第六种生现識时,必隨遂第七种子方生故以为依,得展转说者。不尔五根、五識为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说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处说。
第三、結云:由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时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缘攝。非如种子,及用第六,同时意依。《瑜伽》第三、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与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转識至为俱有依。
述曰:意識与七同缘、不缘皆定依故。若与五同缘,亦依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转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转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无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中不转易故,不假俱依,不違圣教,就广第二俱有依中。上来二師別说为理引教如前,自下第三净月等師復非前义。
論:有义:此说猶未尽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此说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说有所述可,有所闕少差別之义,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说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令八有根。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与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此即對前,次前師故得为因也。若對初師即第七識为不定过,以彼不許有此依故。前師问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恒俱转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转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过,不能自依故。若不言恒转,云第七識,即无同喻过,第七不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为因,令依第七,即第七前五为不定失,又此恒转言便无用。今但言依他恒转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转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也。
自下第二以种子識例现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现起識至許依现識。
述曰:謂共許现行識以种为依,故今令种應依现識。若謂論文應言现行以种子为因缘依者,即此中种依现行識无同喻过,俱有依故。问曰:种望现,现望种,皆是因缘如前已解,何故今言亦應为依等?今助解云:虽許种望於现,现望种,为因缘依,然不名种子依,现非种子故。既现行与种子非种子依,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义。又现行望种虽是因缘,然異熟现行不能熏成种,於种无力非因缘依,故此不言餘心现行望自种子,但言異熟现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诸識现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种望彼现非因缘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说依於种无力故。但今说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种望现是依。现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种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义。謂彼能熏六、七现行,是新所熏种子生依,是本有种子長依。前彼本无故,後此令增故,以能熏现行为生、長依,以異熟識为住依。第八现行虽不生种,种依彼住故,以異熟識现行为住依。问: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说能熏。若言相續住,唯可说異熟,何須双说?
論:識种离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义故,二皆是依,始末为論故。此令異熟种以现行为依,以种子因缘依与现行俱有依为例,此並新舊合用之义。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转。
述曰:此初總出令依色根,後引经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经。
論:如勢经说至恒相續转。
述曰:《楞伽经》文,勘彼文同。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说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中,五十一、《显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诸根。謂八證中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说。以六識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种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若第八識不遍依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以无过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若但第六为量;因云:无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第八。此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別依故,六种转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为比量?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虽言各別依故不能執受,即是显彼非遍依故不能執受。若不尔者,各別依故,即无同喻。應云:六种转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今取言非遍依因故与此为不定,为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色根身,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无不定,故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归申正义。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现起定恒依一依,常与一識俱转故,即第七識,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现行識,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种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现行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种子,初熏習位或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显第八现、种所依与前有別。
論:餘如前说。
述曰:第三指前。义无別故,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护法菩萨解,於中有三:一、總斥前師;二、申义指;三、總結正。
論:有义前说至与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而本未了何謂依义,从下而徵,解亦應尔。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义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文。此出依体,即攝有为。何者依义?以有为法杖因託缘而得生、住。不问因缘、及餘三缘,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诸法新起名为得生;本来无故;如新熏种等。若法本有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种等。新熏因者即现行法,缘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缘。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缘者即现行有漏法等。
論: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此即所依亦名为依,依义通故。诸无为法与有为法能为缘故,亦是有为诸法之依,可託彼生故;诸有为法非无为依,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处。
述曰:此解所依及所依义。所以者何?具此四义乃名所依:一、決定义。有法若依此生,无时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时五不定有,不以五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为依,設无五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为依,七、八恒转,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种子望能熏现行,彼非所依,後无现行自相續故,非決定义。并別境善、染等非但𨷂自在,亦𨷂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尔,四大种、及五根扶尘、四大,應与五識而为所依。命根、种子、及无为等,應与诸法亦为所依,並決定故?不尔,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望。
二、有境义。虽是決定体須有境,即簡四大、五有色尘及诸种子与现行法、一切无为为所依义,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体虽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种子,故前所难彼非所依。若尔,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有境法故。不尔。三、为主故,虽体決定亦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簡遍行及餘心所为餘所依。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显种子不以本識而为所依。种子不能取所缘故。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受、想、行三蘊、五蘊种子,及无为法全,即唯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义具足能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故。一一簡中皆須置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义令心、心所生故。
今释所依虽具四义,而以义准,由少义理。謂自身識为依,非後为前、前为後依,及他为自依,故此所依义,他为自不決定,前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身根为所依,无所𨷂故。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说。其体是何?謂內六处,即是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处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除界除处應尽,当知以非有境、定、为主故。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显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说故。何以知然依、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种類託众所依差別转故。虽有为法无无依者,然非此中所说依义,唯恒所依为此量故。此中唯一种類託众所依者,显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有依非所依义,乃至唯恒所依为此量故,即是此中決定之义。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体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为臣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喻但據少分为論,体不相似。臣与王非六处,定等四义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说,不得更互为因依故。此所说喻非具正合。
論:故诸圣教至无所缘故。
述曰:即前有境,眼等为果,无所缘境,故非有所依。此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显所有所依之义。四义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义非有境簡。
論:但说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依於心故,心为所主。不说心所为心所依,以彼心所体非主故,即第三义。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诸識相望有不得者,此第一义,略而不論,下出依中正簡之故。问:如前第三本識五数,解五平等义中。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即以所依说为依等。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种子依,乃至第三等无間依。前此論言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种子、等无間依皆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处为所依,餘但是依?
論:然有处说至皆隨宜假说。
述曰:此解相違。如次前引所依为依,皆是隨宜假说。一、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说。所依为依,依为所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可说依,依义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义局故。既尔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多少。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識有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为依,如《大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为所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六等。说五識起时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数引。虽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闻声等,此亦同缘故。不见无意識时,五識独起闻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为依,意散亂时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为依。何故得知以七为依?如无性《攝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说有染污意,义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无漏,为彼染識之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离此我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无漏,如後卷说,故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根、阿赖耶識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赖耶識为俱有依等,不能烦引。无性五同法云:阿赖耶識虽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缘性故,现行是共依,种子是因缘。《瑜伽》、《显揚》亦说由有阿赖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种識身依之而转等。又《显揚》第一解阿赖耶識,云与转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与六、七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識为共所依。文虽有四与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种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並有力故具前四义。故於此四中,若隨闕一种,五識必不转故。此四何別?五根与五識为同境依,共取现境故,餘則不定,独得此名。第六意識与前五識为分別依,与依同缘,分別境故。五虽无分別,意是分別,为无分別依,如五十五说有分別心、无分別心,当言同缘现在境,乃至由三因故等。虽有不同缘,如定中闻声等,从多分及長时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缘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无不遍失。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第七与五識为染净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成有漏,根本净故成无漏,全成净已不漏五識,名根本净。因中第六起善心时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时漏,乃至意識善心亦为彼漏故。其第八識与前五識为根本依,如前说故,故此四依其义差別。若尔,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缘色,似色了別,乃至广说?
論:圣教唯说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与五識同境,二也。此又相近,餘依遠故,三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说餘之三依,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转故。
述曰:此第六識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一、《显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赖耶識故有末那。末那为依,意得转等,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问:五俱必有意,五以意为依,意了五不无,五應为意依?为释此难。
論:虽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虽五識俱意識明了,而不定有。无五識时意識亦有,故此不说。不取为所依,可是依义。何故餘处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无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第八?
論:圣教唯说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净依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转識攝,二也。近,三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所以第八有处不说。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转故。
述曰: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说第七为意識,正与此同。八若无时七亦无故,《瑜伽》論说由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无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依。
論:如伽他说至餘转識得生。
述曰:《楞伽经》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转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转識。稍与此別,准此前依足为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赖耶識至定不转故。
述曰:下第四段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会違;四、解种。第八所依唯亦一种,謂第七識,第七若无八不转故。何以知然?
論:論说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六十三说恒与末那一俱转故,又说藏識恒依染污,即如无性第三卷云:「或有说言:与四烦恼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说。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为依,前第三師初以七为八依。量云:是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无間斷識,識体无間斷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诸说第三及第四说第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一師难言无者与七为例,言恒相續,故无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说唯独不許第八有依,即是三位无第七家,亦作此义无相違故。前第二師等问: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说三位无第七?即依义不定故。
論:而说三位至此亦應尔。
述曰:下会違也。論主答曰:依有覆说。謂三位无,隨何乘障有覆性说。无有覆故言无末那,非謂无体,不障彼乘之識。或无漏識,亦得有故,如五十一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之体。此類應然,非无第七之体,既不間斷故得为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说:謂滅尽定、无學位、圣道现前。四位无阿赖耶者,即五十一、及《显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转識非阿赖耶,謂声闻、独觉、不退菩萨、如来,不入无心位。问:六七为依,非七转时六不转。八七为依,七既转时八應转。又八为七依,依转七亦转。八七为依,依转八亦转,於此义中應設功力。此中转者,謂转无漏。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依故,何故不说?
論:虽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义,故但可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第三師云:诸識种子應有所依,七、八现行識具三义,如前理说。
論:識种不能至而无所依。
述曰:下解种子。其种子識不能现缘自親现行所缘之境,前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缘是所依义,种非心、心所故。由闕一义故,可有依非有所依攝。又解此文现行不以种为所依,闕有境义,非现所依。此中二解:一、簡现行第八非种所依;二、簡种子非现所依。此等诸解,虽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四说。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说,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说其多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四说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义理诸論虽有,由文散隱,诸贤勿究。今類夜光,显彼义矣。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