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沙門基撰
論云:後開导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难陀等長徒之义,文分为三:一、辨五識;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言「後」。「開导依」名,如前已释。此師意说,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业中第四业云:唯一刹那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刹那俱生,亦非展转无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刹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識生已,从此无間必意識生。从此无間,或时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与他前後,皆不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为開导依。
述曰:如前数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说眼識等隨意識转,亦是唯以第六意識为无間依。第七、八識於此无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导,故前五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为開导依。
述曰: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无間必意識生,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为開导依。
論:第七八識至为開导依。
述曰: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为依。问曰:平等智起等时,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識令其转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义。
論:有义彼说未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义。破中有三: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说。
述曰:下別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种識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尔遇境位;三、遇非胜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处: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说,除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说:不正义者,初地亦得转五識故;若正义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无漏殊胜非前位故,然此舉胜故说如来。次致等言意攝餘者,诸大菩萨方始能然,餘不可尔,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转變皆成,以眼闻声,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缘於此,故名「任運」;更无疑慮,故言「決定」;无所未知,即无尋求,恒決定缘。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三等说: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求心,为先未決故;诸佛先決,故无尋求。彼論復言:前三心是无記,诸佛心善故无尋求,亦應诸佛无率尔心。若以此时境至为論假说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见故;若皆已见故无尋求,已曾见竟无率尔心,即诸佛率尔心时亦名決定,亦名染净,亦名等流,於一时中具四义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尔,非此未定後方定,故显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难,次当更说,为非初过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率尔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为第三決定,第四染净,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覩佛像,專注一缘未休覩来名「未捨頃」。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说至應知亦尔。
述曰:第三決定无記心後,方有第四染净心生,引五識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时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別章释。「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显是意識所引生义,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显至俱相續转。
述曰:下重成。非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若解言五識定斷;若尔,何故言相續转遞?相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言相續。
論:既眼識时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难云:既眼識时非无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尔,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識时无意識,意識时无五識,更遞生故可互相續。此既不尔,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为相續。此第二、以理成教难。
次第三、翻遇非胜境,以教成理难。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胜境逼身奪心,或双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胜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舉现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无別处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诸天,不別言处。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说: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此善、惡人缘強难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释唯一念文,此據率尔,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说至名为意根。
述曰:五十二说,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为缘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无間缘。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識。彼第三说,眼識率尔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时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意識为彼六識缘,乃至此六識为彼一意識缘,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义。
述曰:結五識也。上来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义,自他五識无无間缘。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不以七、八为開导依。有二。
論:五識起时至为開导依。
述曰:謂《瑜伽》第三说,五識身隨意識转;及六十七、《集量論》等云,五識俱时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为无間缘。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独起五識,後方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说五为意缘。既不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为開导依,五識自无胜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为依。
論:无心睡眠至为開导依。
述曰:此下第二,难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为依。五位无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无第七,如常徒说。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无心时,第七、八識應与第六意識为依;彼先間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闻声等,意虽不同缘,然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生故。五位无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尔。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尔。
述曰:难前師说,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为无間缘,中間都无自心隔故,唯以自類为依,不假他七、八者。五識体虽斷,无一自心隔故,應如彼意,不以意为缘。其五識此既不許然,以先意識为无間缘,不以自類五識为缘;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尔,是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为缘;例同五識用意为依。
自下第三,六为七依难,彼先七、八各自为缘故。
論:平等性智至为開导依。
述曰: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識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實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違经。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观,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为依。唯於此时,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时起平等智,义亦應尔。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为依难。於中有二,先、果中識难。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金刚心中,此有二说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时第八以六、七为依,餘时无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識难。《攝論》第三说,異熟心依染污意。无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萨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萨众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此说通初地,或说在八地,前说为胜。
論:既尔必應至都未尽理。
述曰:既有三證,故知第八以六、七为依,由前八識皆有过證。
第三結云,彼所说言都无尽理。
論:應说五識至为開导依。
述曰:以下結正归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为依,自相續故,他引生故,得次无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五識无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尔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为開导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類为開导依。五位无心时,或第七、八为依,例与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为開导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无漏心,亦以第六为開导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八初起圓鏡智时,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为開导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说理故,總結成义。言「阿陀那」者,通无漏故。此中四缘,如下广解。
論:有义:此说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初總非前;次申其义;後總結正。即初文也,此护法释。所以者何?
論:開导依者至等无間缘。
述曰:下申其义,文意有四:一、出体义;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释違难。下即初也。「開导依」者,与四缘中无間缘別,但是開导依必是无間缘;有是无間缘非開导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開导依者,謂「有缘法」,謂若有法体是有缘,即簡色、不相應、无为法等,有所缘有力者,能引生故。无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为依。「能作等无間缘」者,簡異類他識为此識依,或自類識後心不为前心依,或虽是心俱时,不得为心所依,俱非開导故。故言:等无間缘即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导令生,故为此依。此但屬心,非诸心所、色、不相應,皆无力故;亦非无为,无前後故。故復言「等」,此則第一,释依体、义。
論:若此与彼至为開导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兩种:一、诸識不俱难;二、色、心无異难。下初难也。说此与彼为此依者,即是要有開导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与他類識为開导依?開避彼处,引导令生,要相有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与此为依?如萨婆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为依。今既俱生,應无開导。
論:若許为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无並生义,以萨婆多等皆不並生得为缘故。此即第二,难互相望前有依义。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尔。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无異难。中有二:一、难无異;二、释相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说。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说得互作缘,色法應尔,多少不定。言「等」者,一者,体等;二者,用等。体等者,前後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无餘自心隔,故名「无間」。若許一心为多心缘,應非是等,如色等故。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无間缘。
論:便違圣说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缘定故,如〈菩萨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无間缘。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缘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缘定故。故非色有等无間缘。彼復难言:何为《攝論》第三云:阿罗汉心唯可容有等无間缘,故知色法亦有此缘。
論:然攝大乘说至應成无用。
述曰:下释相違。《攝論》所说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经部師,色有等无間缘;奪彼因缘,彼无第八心,以色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缘,无因缘义。不作此解,「等」言无用,謂前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設縱言有二种义:一者,彼部計色有此缘故,此文为證。若尔,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经部師,唯色等法名无間缘?第三卷中約色之中含诸种子或及心故,说有此缘。彼第一卷據彼无識及种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无間缘,或第一卷是经部計,第三卷中上座部等义。二者,以彼第一論文为正。此义为正,经部本計非必許色为无間缘,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奪因缘,非彼計色为等无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无間缘。
述曰:前師復救。前但總说,「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为缘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无間缘,不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为缘?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义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无俱起义故,所以自類前念之識与後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说。
述曰: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说所依,故隨識说。
自下大文第四,释难,於中有五。一、诸心相應难。问:八識俱时起,異類相望不作缘;異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导。
論:虽心心所至不應为例。
述曰:受、想等法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故。《显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离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业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导之时,相應心所亦能開导,具此五义故,故得心与心所,心所与心,等作无間缘。言五义者:一、相應,即所依、时、事、处四义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业同,三性必等;五、開导同。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例心所令同異識。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难。问:心、心所法虽異類相望互作缘,缘义既无差,为依亦應等?
論:然诸心所至无主义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開导依,於後念所引生无主义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为缘难。问: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为後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与後自俱想等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义,想望想,受望受等耶?为解此难。
論:若心心所至此缘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为依者,第七、八識隨其何位,初转依时,相應信等此缘便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为成此有缘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缘。问:缘闕何事?
論:則違圣说至皆四缘生。
述曰:既違圣教,減三缘故。即与《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缘定,故言「相違」也。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难。问:如出五位无心之时,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为依?
論:无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虽斷,而後起时彼開导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时,自類为依,如《對法》第五说。
論:間斷五識至名无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为同法故,但无自類心中为隔,故名无間缘。
问:何时为依?过去无故。
論:彼先滅时至为開导依。
述曰:曾住,现在將滅之时,已能为依,於今时,識为開导故。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为開导依。
自下第五,诸教相違难。问:如《解深密》等,五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佛地经》、《庄严論》说: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净时。《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诸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解?
論:然圣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胜增上缘中,说相引生名为无間,非實是此等无間缘,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说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缘广分別义,正与此同。如《大論》第五、《显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无間,乃至決定生、阿罗汉後心,即非此缘,以不生故,率尔心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说,又此六識等名意根等,皆诸識相望为缘。何故今时別識不为缘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於六識,意乃別说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違理,即總意言。若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今總言,故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知八識自類为依,深契教理,並无違故。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广分別,名傍論也。诸識所依,總说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导、因缘,一一皆增二。」
问:如上说依,遂有三种,此頌中言「依彼转」者,約何依说?
論:此能變識至但显前二。
述曰:除无間缘,此汎说故。
问:何故唯说彼初二依?
論:为显此識依缘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种子不离識自体故,亦名为缘,即是正义。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缘故,即是第七缘种等义。不尔,因缘依此便非有;无間滅依,此理定无,第七不缘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胜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种子親生,又並俱时,故論合说。非无間缘異时遠故,即是不缘种子等义。
論:或開导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导依易故不说,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以说之。上来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当解所缘,於中有二:初、結前问後,以发論端;第二、依頌隨別解释。
論:如是已说至所缘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缘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缘彼之言;次显因果識所缘相;三释妨难。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答,自下释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释,於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彼」,彼初能變。所缘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識,意显所依即是所缘,更非異彼。何以知者?
論:圣说此識缘藏識故。
述曰:《大論》、《显揚》、《對法》等诸論,皆同此说,故知此識缘自所依,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说,初难陀等义。
論:有义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显不缘相分——色等及彼种子——,以於三界中一類缘故,不缘彼境,若缘彼境者,即我所執有时无故。若缘彼种者,无能缘用,非殊胜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时斷故,唯缘識体及彼心所。以何为證?
論:論说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缘識体为我,心所为所。由心是主,故執为我;由所助伴,故为我所。何等論说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显揚》第一等皆尔。
論:謂缘彼体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令义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缘我时,即帶我所行相转故。问:若缘体为我,心所为所,何故論言但缘彼識,不言缘所?为答此问:
論:然诸心所至无違教失。
述曰:謂诸心所不离識故,说識之时亦已说所。如唯識言,无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缘心所。若缘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缘彼立此义也。
論:有义彼说至缘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体,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缘王为我,心所为所,論應別说;说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为解此疑,曾无处言「缘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说与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缘」,今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相乖角。若尔,以何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圣说。
述曰:許缘彼識见及相分,相不离见,教有成文。執我、我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識之见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现色蘊,非彼种子。心所既別有体,論復不说別缘,故知識之见、相,如次執为我及我所。相、见二分俱一識为体故,不違圣说。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缘彼境;不离識故,明不缘所,但言「缘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义此说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说,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缘彼阿赖耶識,即識蘊攝。許缘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缘識而亦得攝色?色若是識蘊,缘識之言許缘色,色既非識蘊,缘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缘外故。
述曰:五識缘五尘,五識言缘外;末那缘五尘,亦應缘外境,如何可言「缘內起我」?若缘內色名缘內者,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缘共境故。
述曰:意識缘五尘与五同故,名缘共境。第七缘五尘,亦應如意名缘共境。
論:應生无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缘有色蘊,缘之起我所。若生无色时,應无有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謂定所,生难云:圣者有此色,圣者有我所;凡夫不變色,應无有我所。又若變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为色者,生彼无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无色界定无有我所。
既尔缘何说起我所?
論:應说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缘彼现行藏識及种藏識,如次執为我及所故。
論:以种即是至不違圣教。
述曰:种子是彼现識功能,非實有物,体是假有。論言:缘識正当二种,种子、现行皆名識故。於诸論中不簡现行及种子故,故得缘种,即缘識故,不缘餘法,不違圣教,名我所故。明缘彼种,言缘識故,不缘餘法。问:彼何故計种无別物?若計別体,即五蘊种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缘五蘊为所故,不可簡別缘此种子非彼种故。说种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义,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名种識故,故无有失。问:何故《大論》五十二、《攝論》第二,皆言种別有物?此簡遍計所執,彼无体故,非有为故。對彼言有,非如五蘊现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问:前三師曰,何故五十一、《显揚》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见,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實无所。
論:有义前说至非識蘊故。
述曰:护法菩萨總非,前说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缘种者,第七末那既缘識蘊,色等种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难云:能生色蘊种是种,非色攝;能生識蘊种是种,非識收。若言:識体能生故,生識之种非色蘊,色蘊不能生;生色之种是識蘊。难云:識种非餘蘊,望識可因缘,色种非色蘊,望色非因缘,因缘之种可生識,非因之种不生色。
論:論说种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难云:说种是實有,言种便成假;言識是實有,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种非假。
論:假應如无非因缘故。
述曰:又种是假,望现行法應无因缘;非實有故;如无法等。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无教难。
自下独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萨婆多、经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類,无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无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間斷时,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见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见,即別缘诸蘊为我所,如第一師缘心所;第二缘相分;第三缘种子,皆有过失。
論:无一心中至俱转义故。
述曰:且於世事,无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转义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真俗智一用义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为執故;故无此事。人、法二執非別所缘、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说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说至一味转故。
述曰:非前麁後細;非前胜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執用相似故。此缘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义。但缘见分,非餘相分、种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識见分无始时来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种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时永斷故。由此亦遮計餘識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缘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於我,故不缘餘分;自證等用,細难知故。问:何故不俱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为答此问:
論: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萬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計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为外我。若唯缘識,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圣教说有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说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論说「我所」言,非實离我別起我所執。由前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又有义解。
論:或此執彼至义说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缘,後我第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体,後我是用,於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见。
論:若作是说至有我见故。
述曰:此順理教。所以者何。多处唯言有我见,不言有所故。何謂多处?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應。《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说意根恒与四惑俱,謂萨迦耶见、我慢、我愛、无明相應。萨迦耶言虽攝我所,然不別说,故以为證。前三師即以此为證,亦攝我所故。若我见言即不攝所。十九《显揚》云:我见、我慢相應,亦无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无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为上。
論:未转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識所缘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未转依。唯缘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已去,既转依已,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餘一切法。二乘无學等,唯缘異熟識,《佛地经》说證得十种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三说,此第三評家义。十种平等者:一、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缘起;三、遠离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隨诸有情所樂示现;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说;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无量功德究竟。广如彼说。知诸有情胜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胜解意樂差別,能现受用身之影像。既許通缘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缘彼第八?
論:此中且说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说未转依时,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无漏名悟,有漏是迷;无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尔。无漏无我,有漏有我;无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缘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妨难。问:前言缘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缘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缘前等无間缘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缘,大小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缘第八,亦即依之,有何过也?此中亦如第六缘第七,隱故局故,此中不说,即是第三解所缘訖。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量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双显体性、行相自證、见分二法体也。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释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义,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转依位至无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转依位亦審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难,恐疑无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即是第四体。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问言:此幾所俱?後總答言:且与四种。故合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问。
論: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释餘俱;三、解受俱。就释染俱中復分为二:初释頌文;後辨廢立。释頌文中又分为三:初解總句,四烦恼常俱;次显別句,烈四烦恼;後解烦恼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显相應义。
述曰:释頌俱言,显非餘义。
論:謂从无始,至烦恼相應。
述曰:显与四种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义,如第八識处,即第三卷说。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烦恼」,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释次二句问,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见至是名四种。
述曰:舉頌第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列別释。此以无明为本,因先有故,先说无明。後三果故,後说餘三。诸論先陳其果,後说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见。
述曰:释二种名,如論可解。其无明相,《瑜伽》第十及《缘起经》、《對法》第一、第四、《显揚》第一等解,并诸无明相攝不共无明等,如下證中说。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释此二名,亦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显揚》第一等说。我慢、我见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说。
論:并表慢愛至无相應义。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与见俱起。愛与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见。「慢俱」意遮萨婆多等无相應义,彼不許相應,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当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杂染。
述曰:自下却解烦恼之名,因先列名及出体已方释烦恼,此文勢也。今解「烦」字,擾者,亂;濁者,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惑,擾濁他人等故,体是不善。今內缘故,令外六转識恒成杂染。杂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烦恼。
述曰:有情由此四烦恼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謂淪沒也。廻者,转也,如車轮廻无有休息,淪沒生死不能出离、得圣道等。此解「烦恼」字,故名烦恼。恼亂行者,烦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释妨。根本烦恼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见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说无餘见,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见。
述曰:此外人问。於五见中,何不起餘见,要起我见也?
論:二取邪见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见俱分別起,唯见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作是说。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刚喻定方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见至要有我见。
述曰:我所及邊见,依我见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缘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及邊见也。其我所见何见所攝?此非我见,我见局故;萨迦耶见攝,以名通故。若尔,何故不与我所、邊见二种互相續生?以恒內執无有間斷,不容餘见互相續起故。論说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见通缘內外;此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见,而餘四见非此相應。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见審決至烦恼唯四。
述曰:此中身见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都无所有,以此愛、见順著我故,无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无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者如下说。四种愛以为集諦,此何愛攝?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见、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释自妨难。外小乘等诸異計问:见与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无違,俱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说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五十五说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义无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一、分別、俱生二种別故,謂五十[*]五说分別,五十[*]八说俱生。分別者,唯见斷。又未必唯见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類故。分別起故,烦恼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外境、內境二义別故。若缘外境多分见斷,亦通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见修。若於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与貪相應故。若缘內身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下,缘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約外,五十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时,必不起愛,故二相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相應,並通见修斷。四、由麁、細二行相殊,麁猛利者说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见、修斷有四义別。五、更加之,或隨转理門说不相應,真實理門说相應故,彼此二文不相違返。或復多分说不相應,據實说之亦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烦恼便言先问根本,根本既訖更问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问;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问。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时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数,诸識定有;別境等法,或隨有无,故在後門。
論:不尔,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广分別。此即初也。「不尔」、「故」三字释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尔」。頌有「餘」字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为二文:一謂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义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中文勢有二:初释本頌;後释无餘心所所以。释本頌中,初以二义解「餘」;後释「及」字。此識總与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法——,意与遍行定相應故。五十五说:诸識生时与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处、时一切耶等。故證此文言「遍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也,次第二解。
論:前说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俱者,亦是无覆无記性攝;显此俱五性,異於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问:若尔,何故次後復说是有覆性?答:言「餘」者,为異前性;不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体,为簡彼前性故置餘言。问:「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义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义,显诸心所体各不同。又「及」者等义,舉四烦恼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释及言。前四烦恼、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應。显非唯一法与此相應故,合集九法与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上来第一释本頌訖,次释无餘心所相應。为欲了知更須发问。
論:此意何故无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问,遍行許有,其別境等何义故无?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无有欲。
述曰:欲缘从来未合事故,此恒缘合境常是我故。若憶过、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说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尔,诸佛應无有欲,无未合事故。今说非佛言未遂合,非说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诸心所皆准此释。又欲但观所樂事转,所樂之事名末遂合,故此无欲。文与前別,与第八識所簡乃同。
論:胜解印持至故无胜解。
述曰:胜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无胜解,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说:於今決定胜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无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曾所習事。曾於现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说: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无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缘本質一法,不作別缘前後念解,亦非常解。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缘一法,刹那別缘,故无定也。五十五说:於所观事其定方生,任運缘者即无此定。既尔,如来便應无定,任運缘故。此难不然,如来識等深取所缘,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业等境。又佛識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缘,其必有定;非七、八識前时有定种類引生,專缘一境而不定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见,故不別说。
述曰:「惠」与「我见」非二並故,五十五说:「见」世俗有,即「惠」分故,餘別有性。问:「惠」缘观察事,此識言「惠俱」。定缘观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度,此識说「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无定。问:二缘观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既无定,應不缘观察。答:定境加行必惠缘,定得缘观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俱无有定,虽同缘观察,而惠寬定狹,故此无定。
論:善是净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善十一,体非染故,非与此俱,此俱唯染故。自下第三,何故无隨惑?根本前已说。
論:隨烦恼生至无隨烦恼。
述曰:烦恼分位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离根本无別体故,不得並生,或无慚、无愧、不信、懈怠。論虽说實,然是根本转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長等诸形色等。虽说有体,自不能与他根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二十,不与根本俱生。此識恒与四根本俱,前後无始一類,分位无差別故,此俱无隨惑。此師意说,隨惑皆离根本无体,故《對法》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心说俱义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说,非謂此識,无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义说,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无惡作。
述曰:其文可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缘。外众缘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时暫起,如《對法》論第一末说,即是間斷非相續义。「惡作」虽亦然。而約义別说此第七識所藉缘少,一類无始,簡別不假內缘而起。又言,內執不假外缘而起,簡別外缘,由此缘故无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缘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转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发言,「伺」則細发語。此識唯依內門,缘內我生故。一類執我,无淺深推度,麁細发言故,不与彼俱,故此識俱唯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烦恼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无即非染心。論有誠说,遂言说「彼六識中遍」。遍行说通诸識,七、八應无。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诸論说七、八,五染遍染心。何处言遍七?若尔,五染言遍,染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无。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说之为遍?故知,後说於义为胜。只如五遍染心,无此不成染。六染中文,无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遍染七識中无,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切染此五皆有,无則不成染。若互有、无,如下自解。若作此释,前解为胜。
論:有义彼说至显隨烦恼。
述曰:下第二師重释「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释。頌中「餘」字义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说此五有覆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体,明自体时足簡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汝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说「餘」字,故知但是觸等餘也。若不尔者,闕此意俱隨烦恼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难,理无逃处,故知「餘」字目隨烦恼。何以如此?烦恼必与隨烦恼俱故。此「餘」言,定显隨烦恼。
自下別諍,有四師说,今此第一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广解。第一、因释诸論相違,就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说。
論:此中有义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会違。此即初也。
論:如集論说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五隨遍与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说,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卷文。
論:若离无堪任性等至无是处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杂集論》文与此同也,謂离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无堪任,等取餘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无堪任为性;掉舉者不,寂靜为性;不信者,不忍等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为性故也。若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烦恼起时至必有彼五。
述曰:烦恼起位,心称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有何所以?
論:烦恼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诸烦恼起必由无堪任,即惛沈也。囂动是掉舉,餘三可知。无起烦恼,无无堪任性,及非囂动者故。问:如定變化障,硬澁无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餘成无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尔,即非是染心故。问: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体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时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云:
論:掉舉虽遍至但说貪分。
述曰:下会違也。有二段文:初会掉貪分,後会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时,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体故遍染心。五十三说是假有者,必无別体;是實有者,即有別体。世俗有者,或別有体,或別无体,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体等,或文外意,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出体,即別有也。为会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与悔至但说为癡分。
述曰:其惡作者此中名悔,虽遍三性,心起体是實有,而於癡起位相增,但说此二以为癡分。若眠、悔无体,是愚癡分,即善、无記心,此應非有。不尔,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性,故別有体,不可在善、无記之中,即言有体;染污之中,即言无体。而彼但言尋、伺假故,今例掉舉,何义不同?问:若以此五文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说「六法遍染」,五十八说「十遍染心」。
論:虽餘处说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会六、十遍。诸論虽尔,而彼二文俱依別义,说之为遍,非實遍也。六依何义?
論:謂依二十至相显说六。
述曰:依二十种,不取別境染分为体,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是癡分故。说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说。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胜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说名隨烦恼,今約二十说,故簡別之。隨烦恼者,簡去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说根本名为遍故。解通麁細者,显此行相通麁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无記、不善者,显通二性,簡无慚、无愧二法,彼亦通麁細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麁者,显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显,簡惛沈、掉舉二法。《對法》第一说,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说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说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说彼行相相順障说,惛沈障定,掉舉亦尔,翻此應知。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说惛、掉二法麁相通障定之与惠。故以通障定、惠相显簡惛、掉二,然約其体細得通障。今说行相相順相翻二俱麁障,彼即不尔,其不信、懈怠、放逸、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义,故言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隨惑之言,虽復簡他,非所遍义;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为隨,成二十二。已知说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二十二者,邪欲、胜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解通麁細,簡忿等十。二性,簡別无慚、无愧,通後二义言遍。说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虽簡他法,非所遍义,故論三文亦无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俱中,初显有;後辨无。此显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见故,得成十五。问: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见虽是至故開为二。
述曰:我见即是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义,別说为二:一、惠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见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说不同,故開为二。如不以见即惠体,故別说见;今亦不以惠即见故,別说惠也。
論:何缘此意无餘心所。
述曰:下显无也。虽知更加五隨烦恼与此俱起,不知何缘无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从染答。前根本中无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说。又上已说无有根本,诸師同故。此論師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胜解。且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无彼十。
論:无慚无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有体、无体,令心馳流外境上转,缘外方起。此缘內審,故无散亂。此師意存別有体也。下論说言,若別境中定为体者,是假不遍,餘者说遍。然今此師設別有体,以缘外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无。一、恒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无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数設是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业,缘外染污三种业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缘外生。此唯缘內,故彼无也。亦非是遍,缘內无故。且如二十二隨烦恼中忿等十四,如文说无。別境五法,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胜解三,何故此中不说,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说。
論:无餘心所义如前说。
述曰:此例与上第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说,根本四惑如前共说。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其行相,与別境中念分无別故,不说有。不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体者,与定、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说。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为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数。別境少分,故此不说。
論:有义應说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此標宗也,立彼六种隨惑遍诸染心。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说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五说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師意说,一切染心此之六种皆相應故。不信、懈怠、放逸,三种行相不違,如前師说,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来未解,故今應释。
論:忘念散亂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无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缘曾受至诸烦恼故。
述曰:起诸烦恼者,要缘先时曾受之境,诸已得者,或虽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种類,发起忘念及邪簡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故,起染污心;如缘滅道起邪见等,或闻未来有殊胜樂如天上樂等,皆先闻名,而起邪见及貪等故,无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撥无滅諦等。撥先曾受所闻之境种類名故,非撥彼体,親不證故,但親撥无彼類名故;如他界缘惑,皆缘名生缘自心相,故染心时定有此二。问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无深推求故,虽有不正知,无五见中我见,故无執也。法我、人我皆我见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缘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散亂?
論:烦恼起时至起散亂故。
述曰:烦恼起时,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为也?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诸論解散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义,与此理同,故此三法遍诸染心,无无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无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会違也。释无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无一,非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相下起。
若尔,何故《對法》等说五为遍也?
論:論说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遍」,遍於四义: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来,即簡散亂从定数来。設別有体,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胜解,隨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数来故。三者,純隨烦恼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隨烦恼故。貪等唯違善中无貪等,然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无慚愧。由斯四义故,《對法》说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何义说十?
論: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述曰:如初家说,遍二义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申正义也,初显有;後辨无。此相應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说念,准前惠释。
述曰:此別说念。如次前師说惠所以,即我见故,此中忘念即念数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义说为二,邪簡擇故名为惡惠,執我故名我见。或是癡分即非我见或可义別说之为二。能发惡业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说,更不问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缘曾受境,此缘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師,彼无念故,缘新新现境故亦无定,此中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无明重故,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无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显无也。此与惛沈性相違故,不可双起。
論:无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无別境欲及胜解二,及染污中邪欲胜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说。互有无者,此略说之。餘如上说,應可知也。
論:有义復说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師,说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说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八卷说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种,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种,同第二说。加欲、胜解,故偏簡也。
論:若无邪欲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若无邪欲、胜解,必不起烦恼。此即總言染心有也,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诸烦恼故。
述曰:不问何世有为、无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要樂离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处中欲,即是不合不离之欲,此中所攝。又未有於境不樂合、离起烦恼者,邪见缘滅亦是离欲,戒见取等即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离及不印持,即无烦恼。无烦恼时可无邪欲及邪胜解,由此二种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无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无,即證十有,餘證有如前说。问: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诸疑理者至亦有胜解。
述曰:下会違也。「诸疑理者」,此念之时於苦等事必无猶豫,即一心缘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无有独缘理不於事印故;如萨婆多十遍行中,胜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说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胜解之数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烦恼,於事中必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无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胜解。问: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俱起?见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生?答:疑时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见行俱增,相違不並起。问:事決理猶豫,疑、解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缘應不一,如何得说同一所缘?答:據二行相增,事決无疑相,論其体同取,理疑亦解生。问: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无所印,此疑相應便无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論:於所缘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独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烦恼。如疑於杌为人?非人?是異熟生无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无邪胜解,胜解非是遍行法故。问: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问:於理生猶豫,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问: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现知,理难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时理不印,如迷人时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说疑於五事,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缘他事时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时,一心於现事必生印可故。
问: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说?
論:餘处不说至非麁显故。
述曰:「餘論不说此二遍」者,由此二体虽遍染心,若缘非愛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时不印於理。於此二境,欲及胜解相非麁故,体細是有,相非显著。「不说」者,約麁显,論体實是有,显此二时即无欲、解,不说为遍。此據有体,所以言遍。
論:餘互有无,义如前说。
述曰:五中无餘忘念等三,如说:六之家会其五也,说六之中无沈、掉二;如说五家会六说也。餘互有无故,如前说。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释。
述曰:下解識俱。初显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烦恼,加別境五,准前理释。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说,故攝惠等。
論:无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无也。说此相應无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诸隨,如上准说。
論: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述曰:护法菩萨为第四说,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胜解相。
述曰:下申理。申理中有二:初显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二:初破前;後显遍。此破前说。且难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如五十八等说。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诸諦、宝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是烦恼;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烦恼?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胜解二数?若謂彼言「於他世疑」,必於现在而生印可,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故,於现在为罪、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现印亦有胜解者,难言疑未来为无。此應有我见,我见是推求,疑推求时无我见。印持是決定,疑时无胜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胜解;疑杌为人时,此心應有解。若尔許者,應是遍行。若此疑心相違故无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皆應难之。二云:然於去、来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不缘现在,但缘去、来,於何生印?於释种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来,理、事双疑,前解但缘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见道斷;不可难言:缘事起故非见道斷;行相迷理缘事故;如见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淺,非是烦恼。此破第三師十遍义。若尔,何故说十俱耶?如初師解。
論:烦恼起位至无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師义。起烦恼时若无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无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无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云:惛沈性者无堪任性;又云: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时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无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舉若无,應无囂动。囂动者,擾恼义;囂謂諠囂,舉也;动謂摻动,掉也。染心既是囂动,明知定有掉舉。若无囂动,便非染心;无囂动故;如善、无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难前无惛沈因。即二法中各有兩难:一、无勘任、无囂动;二、非染污位。然此与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增,若一麁时,其一行細,体皆具有。此难第二師,唯六无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烦恼现前。
述曰:次难初師,唯許五俱。若染心中无散亂者,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体:一、別境定数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萨婆多比诸法師皆作此说。今无此文。二、无別体性,非彼定数。此復二说:一是愚癡分,无明为体;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染心生。三、別有体性。第六卷说故,念、定二法別境为体,故亦无別体,或是癡分。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烦恼。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无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无記心。許无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師,无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显遍隨。染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二,彼无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说故。
述曰:为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惠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者,依无明分说。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唯執是彼数故。「非诸染心皆缘曾受」,破彼念数,且如邪见,撥无滅諦,此豈曾受?彼若言「是先闻名故方撥无」者,豈撥名耶?今邪见撥体,体未曾受故。非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说「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无明为体,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約此別境为体者,以不遍故不说有之。六中但約无明为体,遍故说也。问曰:此中所说何假、何實?如後自解。问:如起邪惠簡擇法时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耶?餘忘念等,为问亦尔?答曰:不然。说有惠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惠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別说故。餘数亦尔,或總於惠、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说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显識俱,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我见故,如初師释。忘念等法非別境为性,故不取別境数。
論:无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无別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師綺互而说,依此褒貶。虽无論文定許八遍,今以诸論上下杂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是说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显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能變故,所以不说。今说有異,是故说之。於中有二:初问;後答。此初问也。此下诸说,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义。
論:有义此俱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論:有义不然至違圣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一類而转,故此應通。「違圣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二说: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樂;於无相中出捨根,乃至广说。若許喜、樂通在有顶,應許憂、苦通三界有。
論:應说此意至善业果故。
述曰:許此意与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此師意说,第七所缘阿赖耶識是引业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与彼地能引果业之增上受類相應,缘彼业果为境界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业隨是何受缘彼地业果故,见隨彼增上,与彼受俱。欲界虽有捨受之果,此識應与捨受相應,而业劣故此不说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业俱,故今不说。初二定樂怡悅五根,义別说故,亦不说之,准可知也。
論:有义彼说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第二師说亦不應理。此无始来,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无變,故唯捨受;非是捨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亦證此义。然樂、憂等皆思惟引发,此識任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说:此末那与第八識义有異者,皆別说之。此若与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说,如依缘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说「此与受俱」,故知同彼唯有捨受。问:異熟一切种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说?答:彼是第八自相別义,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显即異彼,故不別说。觸等五同,何故今说?何不須说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转如流,何故不说?此三位捨,即显非恒如流转故。又如《樞要》解。又此若与四受相應,則金刚心非頓斷过,由前位中少分斷故。问:若尔,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別?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合於後方永离故。
論:未转依位至平等转故。
述曰:自下第二,显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诸師所说多少。此第七識已转依位,与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識已转依位说。亦如彼唯捨受俱,任運而转,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可然。虽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无不行时,據此义故亦名无动搖,故唯捨受。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胜,功德相應在第四禅,故唯捨受。又設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捨受俱。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乃至有顶,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滅定时,彼地有故,不可定说下地第七为有顶依,虽通诸地皆唯捨受,此义應思,不可以因数难,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於所缘平等转故,唯捨受俱,诸善心所法尔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释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为问起,此識及心所,何性所攝?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无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无記。
述曰:今以相應显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释有覆名,如第八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无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问:上界烦恼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識何为名为无記?此識相應四烦恼等虽无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運转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无記攝,非如见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能发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说。此中兩解:一云:前问及頌答。總问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舉相應染以显心体,以心体細,显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圣,唯惑覆心,名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圣道,故名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问显皆唯问答心所,不问未那,以俱染法说为不共无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问心所以显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解因有覆,今显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染;次明净。染中有二:初问;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述曰:此为问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舉頌答;後释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释頌答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显之。此初也。「乃至有顶」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界乃至有顶,现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餘地亦尔,与六十三等同。然《显揚》十九約界为論,无地分別。何以尔者?
論:任運恒缘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自地藏識为內我故,我见唯缘自地而起,不见世間俱生別缘他地法为我等故。《對法》第六他界缘云:不见世間缘他地法計为我故,我见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缘我见行相说。由此故知,第七不缘本識种子,种子許通他地法故;亦不缘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心,通缘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地。若尔,命終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即是缘自地,所生处故。此別缘我,故唯自地。若總缘我,許之缘他,如下自解,即是正义。第七唯缘第八識家,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藏識现行,除於种子,乃生彼地。为簡种子,故論说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缘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繫,七非所繫,相从名繫,不可难以相應、所缘二縛名繫,相从相屬是此繫义。第八是所屬,第七为能屬,即是以彼所缘为所屬,第七屬彼也。如王为所屬,臣等为能屬,隨王繫國。
論:或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此識俱惑,隨生处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意,为自俱时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繫,烦恼能繫也。何名所生?为第八識所生之地烦恼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释: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尔以来;此中意说,若生欲界之现行末那,其相應心所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义,如臣屬王。任運恒缘,乃至名彼所繫以来;此中意说,以能缘心屬彼所缘之地所繫,相从名繫,如牛屬捨。任運恒缘至非他地故以来,释能缘心屬所缘义,下方正解,先显所由,後解屬故。或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来;此中意说,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烦恼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虽有此义前解为胜。
論:若已转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转依位,有非所繫,是无漏故。前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问;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罗汉、滅定、出世道无有。
述曰:此下隨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乘义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广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释。此即初也,即与《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无學;二有學。无滅定者,非是相違,彼说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尽。又彼说世道伏与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无學故。又彼唯依人故说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说有三位。言无有者,有永、暫义,如下自解。
論:阿罗汉者至故说无有。
述曰:別释之中復分为二:初總解;後別释。此等即初。總攝三乘无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从烦恼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体说。此中不退菩萨,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菩萨,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无學捨。隨其所應有二种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无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萨,唯如来捨;此中通说,故言染意现种永滅,非唯人執。问: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可名捨;法執染菩萨,所執藏名,菩萨應不捨。答:烦恼障麁,藏名从立,法執既細,菩萨不从得名。又烦恼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執染菩萨,不从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藏識。问: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菩萨所執,独名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據縛,唯在烦恼,染体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说无有。
述曰:隨其所應,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二乘及菩萨,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萨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阿罗汉、圣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於中有二:初解滅定,圣道不行;後解无學。初中有三:先解圣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说同。彼論云:何以故已离欲猶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观,此迷理故,世道不伏。此诸烦恼皆是本識种子所引,於一切时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治及能對治,境界缘力差別转故。八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語,彼缘三界法为我所故。然不言金刚心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應,三乘无漏心起方伏,无分別智真无我解,違我執故,隨人、法观並自違故。
論:後得无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无漏後得智,隨人、法观无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现行。若二乘、菩萨等,入有漏後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達无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无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显出世道亦攝後得,以无漏故,如无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尽定。滅尽定中何故不起?圣道後得无漏观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与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显前二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萨法观引者,生及法執,隨其所應,亦不现行,出观後行,未永斷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显揚》十九、十七等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罗汉无所由义,非见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无漏故,明是修斷,於何时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三界相望虽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攝。一切地者,与有顶地,第九下下品俱时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无學,一时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与彼相似,不能发业潤生等故,与彼惑同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斷成无學。若有难言:既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见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此識既行常一類故,故与下下同时頓斷,即是一品无九品义。答:此不然。若以同时斷便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与非想第九烦恼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为九品,此障无學故一时斷。但由此一類胜道,方能斷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无九品,与自地六識中第九品我见相似,於金刚心时,与非想第九品一时頓斷。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无增減。无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𨷂第三义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见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尔,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者,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麁細同之故一时頓斷。若尔,无性有情第七應非能熏,𨷂增減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无相違失。此二说中,前解为胜。若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萨斷,无染亦除。问:见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缘第八既言无,能缘此識亦應斷。若以不行名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体,於彼不可尔。實理解者,彼趣果无,謂彼不善业所招者无,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无,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说。
論:二乘无學至不別说之。
述曰:若斷种子畢竟斷者,即迂会无學,名不退菩萨。何故不说,同第八識初師捨义为问。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萨、廻心有學菩萨,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无學,並已明訖,唯有廻心无學与菩萨不同,應次別说为同何例。此一切时与彼未廻心者等故,此虽是菩萨,仍名阿罗汉,以應义等,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罗汉中,故不別说;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以上文义诸家共同,更无異说,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无义,为体、为义,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义至三位无故。
述曰:下更諍也。安惠等云:三位体无。此識俱时,唯有人執,无有法執;《對法》等说三位无故。若此俱有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时无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说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显揚》第一说四惑俱,故无法執,不言净位有此識故。然今此論,不依《佛地》、无性《攝論》为證义文。本经、本論不言七識有净,亦通无漏故。
論:又说为識杂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本不言为净依故,无净第七、法執第七。滅定、圣道、无學三位,无第七体也。
論:有义彼说至经说有故。
述曰:护法等释,三位无染义,非体亦无。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於一切时思量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处文,称经说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经》、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义,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遠离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於净。此違教,次違理。
論:无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出世道现前,及无學位有漏、无漏第六意識,皆无第七依者,此等无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无間缘、种子等,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时意識;論闕因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说藏識至則七俱转。
述曰:至下当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经》,当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转。
述曰:此难前说,滅定之中二乘无法執,大乘位中无净第七者。論说恒与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无故。前師说云此據多分,若不尔者,非定恒俱故。
論:住圣道时至定二俱转。
述曰:此难圣道隨法執,及净第七无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如何可言二識俱转?前師若云據多时語。
論:显揚論说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说,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烦恼相應恃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无學五識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难文意似为有藏識之言,故不说也,无學无藏識故。
論:若由論说至便无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六十三,说阿罗汉位无有意故,便无第七;則无學身應无第八,以圣说故。何愛第八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无?言无染意以俱許故。
論: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尔,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論:又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庄严論》、《攝論》第九,转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識,故有第七净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说转得故;如餘三智。第七若无,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离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論:不可说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经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经》中说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无转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转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处说。
論:又无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无學无此識,第八應无依。若許八无依,違比量过。汝无學位第八必有现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彼師許第七以第八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难。如凡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现前有。为例均故。若此識无。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无惠故。
述曰:彼说八識皆有執故,不可说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无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无我故。
述曰:二乘圣道。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绝,未證法空故。意显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證法空,有此净智。
論:又诸論中至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为同法,證有第七为第六依。
論:圣道起时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圣道起在有學及无學,无第七为六依,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俱有过。謂若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过,自計圣道及无學,意无所依故。若言,除圣道及无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之过。此一分意識无依,与餘令有依者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为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过。为如五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为如汝圣道,无學意識,六識攝故,意識无依。若以六識攝故之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違过失。謂彼一分意定无依;六識攝故;如汝圣道、无學意識,故无第七。《攝論》、《大論》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尔。
述曰:义虽不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无依之时;六識攝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过失,以就他宗,然成返难。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尔,結成前难。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尔。
述曰:故无染意於上三位,亦恒现前。二乘三位法執无染,菩萨三位或净无漏,无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说三位无末那者,隨何乘说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識体;如说四位不退菩萨等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識体,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下自更解无漏亦有净第七識,一一皆如《佛地論》说,及《樞要》说。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唯正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
沙門基撰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种。
述曰:上来依頌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乘义解分位行相。於中有三:初標分位行相差別之数;次列其名;後隨別释。此即初也。
論:一補特伽罗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應法显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种短長不同,故成位別。自下別释有二:初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与人我见相應,正云「補特伽罗」,通五趣攝,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心位,起此见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见,七地已前,一類菩萨有漏心位。一類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萨初地至七地;漸悟菩萨、二乘有學,从初发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无學廻心菩萨者,故言一類,彼已永无故。此菩萨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时者,但起无漏,人執必无故。
論:彼缘阿赖耶識起補特伽罗我见。
述曰:此識缘阿赖耶識起数取趣见也,七地已前,第八未捨阿赖耶名故也。第七非不与法见俱,法见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我細故,故偏说之。此为初无,此即捨名。问:能缘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时方言有者,此意是入无漏时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何故第八捨阿赖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无漏心时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离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体少时无故,不相違也。不可说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无漏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无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现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见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时,未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诸異生,一切二乘不问有學、无學身全。一切菩萨,即兼頓悟,及學、无學漸悟菩萨,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现前位。法空智者,謂无分別智入法空观时。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无分別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时第七識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尔,体類同故。然此中言,簡取人空无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时虽滅人執,法執仍在。人空观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观位,人執不行。如来地时,此識无漏,故不说也。
論:彼缘異熟識起法我见。
述曰:此法執心缘異熟識起法我见,法我见位既長,異熟之心亦尔。见、相相当故说缘也,非人執心不缘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说彼,非法執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不说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现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應心也,後胜全論,即一切如来全,无有漏故。一切菩萨见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萨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见道义,及一切菩萨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观不然,如前已说。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说,後得智若是法观等流者,即是法观。若定尔者,八地已去不出无漏观,彼位何时非法观果?由此應说,隣近果者,如《佛地論》说法观後得现前;若遠果者,即人观後得现前。或八地以去无分別智,自入人观,彼果起人观後得智亦无妨。然此中據初解隣近果说,若約後义,即果全論。又此果有缘慮、不缘慮;不缘慮者即滅定,缘慮者可知。
論:彼缘无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缘何法境。於佛地时缘无垢識等,即缘无垢第八净識一切有为及真如,故言等。菩萨见修道位,缘異熟識及真如故。问:若許菩萨亦缘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双缘真俗,有漏、无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见道及一切缘真如无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缘如,不缘第八,唯理观故。其相见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缘第八,或亦缘似真如,其實唯有为,通缘有漏、无漏为境,由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缘異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缘真如,不名真俗双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难,合合令相應,故亦无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双缘真俗,若在十地唯缘異熟,未能缘如,无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缘真如,《佛地論》中第五卷说,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缘真俗。前解为胜。或第八未捨名,得言缘赖耶,性未离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一等字,通在无垢及異熟識。此解难知,既无能藏,藏义應暫捨。问: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广前人執。
論:補特伽罗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广初二故。广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体同別。此初也。今显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執为人,迷杌为先,後方人起。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问: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狹法寬,以法为本故。难淺喻云:若執是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时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杌方为不了。问:若不了杌与疑何別?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人,故是法執。问: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见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显体、用同別。我、法用別,惠体是一,同一种生无違於理;如一眼識缘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今所執非是二境,无一心中於二境起二行執故。问:若尔,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非二行二境耶?彼虽非執行相別故。執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即是广前初人執位。
此下广前法執位中有三:初總广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义。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广前第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故,更不須释一切異生,理无疑滯,具有人執。定性二乘有學起圣道住滅定,二位现在前时通见、修道,除此亦有人執;頓悟菩萨,除见道全,此依一心真见道说,一向法观違法執故。若三心观,即初念时唯人观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萨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现在前时,即皆唯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圣道、滅定,頓、漸菩萨生空智及果位,我執已伏,至金刚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漸菩萨皆除见道法空智及果者,必无法執故。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无學及此漸悟如何?
論:二乘无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种人也,謂此定性二乘无學全,及此漸悟菩萨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现前时,若住散、定心,有漏、无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漸悟即除见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无學,頓悟菩萨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二:无學漸悟彼已永斷,名为不行;有學漸悟及頓悟菩萨,此位永伏,名为不行。即是第八捨其名也,能缘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现前,起人观时猶起法執,不相違故,細執不障麁观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观,唯无漏相續,无有漏心隔,以此为證。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設未永斷彼人執种,但是永伏,故知无漏心常起人、法观。此以何为證?如《解深密经》,当七十八,二障三处过也。
論:如契经说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烦恼,不復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经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執,是现行非种子,此非第六識中法執现种,说彼地地皆能斷故。若謂彼说,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种子非有现行,现行所知障此位无故者,即烦恼种子亦應言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烦恼种故,應言此位烦恼、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现行法執故,言法为依者,此与何法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烦恼人執?何法为障令不生耶?不见餘时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经於一切时都无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义。问:何故上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等,等诸異生,虽名不染,於菩萨名为染,障菩萨智故。由此法執通二无記,望二乘是无覆,望菩萨亦名有覆无記,不障二乘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无記,此何无記攝?是異熟生攝。从異熟識性恒时生故,名異熟生;非是从善、惡異熟业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无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缘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缘不攝,皆此缘攝;三无記不攝,皆此无記攝。何者非異熟生耶?餘三虽亦从異熟生。然有別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中敘。然此第二虽是總束,上为三位解第十門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体。
述曰:文中有三:初问;次答;後释頌。下会唯立六識是也,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过去者,故为此问。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为量;二、別以教理为量。
論: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义。
述曰:自下別答。於中有二:初依显经以教證有;次依隱经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经;二共許经,明此等经,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经》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来名心,过去是意,现在是識,等种种分別,然无別体;今显於经言別有体。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义至了別转故。
述曰:虽通八識皆名心意識,而隨胜显「第八名心」,为一切现行熏,是「集诸法种」,现行为依,种子識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广。「第七名意,恒、審思量,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无漏缘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缘一切法故,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体是麁动有間斷法,了別转故,易了名麁;转易名动;不續名間,各有此胜,各別得名。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说名为識。
述曰:即是彼经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诸境界,故我说唯心。」然彼錯翻,次下显證。第八是无記等,謂心常无記法,意二邊取相,取现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诸境相故。
論:又大乘经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上下无量文,及《佛地经》等亦尔,说有平等智。《庄严論》说转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诸大乘经至故不重成。
述曰:经教成佛说,第七非无。
論:解脫经中至非曾非当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許之经,非是解解脫义名《解脫经》,然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经,诸部皆有,如《天请问经》等,並是为《阿含》不攝。此经解脫《阿含》故名为《解脫经》,若言零落经,名字惡也。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经自释至我慢我癡。
述曰:释頌初半,无明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无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无明为因。然今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释頌後半中初句,成无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从彼无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为拘。
論:尔时此意至无自性故。
述曰:释第四句,住无學位,此意相應诸烦恼等,非唯现无,亦无过、未。现在理无,不俱起故,种已斷故。然萨婆多等計,惑虽斷於过、未世仍有体在,去来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现无」,偏破彼宗故。云:亦无过、未,过未、无体故。頌中唯言去、来无,不言现在无,为極成故。此经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诸部解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如受生心等。大众、经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时有名恒。萨婆多等非四惑同时俱,此即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識,此中至教诸論所无。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说也。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释;後總結。
論: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此結前显教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经说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缘,意名二定別,无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难中有六义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经證;後理徵释。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为二:共、不共等。此中难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謂境义,见分境故;二謂义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无明,大小乘经皆共依信。此上经文,若无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说,何名不共?
論:謂诸異生至障圣惠眼。
述曰:下释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释不共之义。初中有二:初释经义;後正难之。此除圣者,圣者无漏道现行时,彼不有故,如下当知。「一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释经恒行之字。「迷理不共无明」,迷无我理故。「覆真實义」者,能覆真如。释覆义,义如前说。「障圣惠眼」者,遮无漏智。释蔽义。
論:如伽他说至謂不共无明。
述曰:真义之心,无漏真智,《攝論》无著本第一说,此无明通三性,心恒与俱起,如次前说。
論:是故契经至曾无醒觉。
述曰:说「異生類恒处長夜」,夜是闇故,无明恒有说为「長夜」;若生死中无无明者,便中明故。「无明所盲」者,謂此不共恒现行故,盲其惠眼。不尔,中途有无无明时,即非无明盲。「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无醒觉」;惛即无觉,醉即无醒;若中途有无无明时,便有醒觉。以此经證无明恒行,遍三性位,不尔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经义。
述曰:下正申难。小乘等说经言恒者,謂多分说,實理亦有不起时故。今以違教为彼宗过。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量云:汝言異生起善、无記位无无明时,无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时。
論:此依六識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无明間斷,从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从无明續故。经、頌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識身許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无明,此便間斷。彼六識身便唯染俱,許与无明恒相應故。《攝論》无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意識由彼烦恼成染等。若復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違;至彼對会,許有末那便无此失。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論: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應故。
論: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師。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无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隨,二十外攝。《杂事》说,隨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二云,即隨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愛,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論: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後释难。此初也。二十隨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別此三隨,更別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論:此三六十烦恼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對法》等論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攝。何名隨感?
論:处处皆说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隨烦恼俱故。《對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隨。前師可尔。若隨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純隨中无,故證此三非隨惑也。若尔,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说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謂从无始際,显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时生,曾不省察,彰恒執我,无修返时,此意總显癡主自在义。
論:此俱见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應名相應;若許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为主應尔。
論:如无明故許亦无失。
述曰:餘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詳,不见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说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独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见、修斷等,唯此俱貪不与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为主故,是主无明餘識亦有。又如无明故,總是难文,許亦无失,是答前难文。又此「俱见等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應名不共」者,初師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餘六識中见等为主时,亦應名不共如无明故,論答許亦无失。又如无明以下,總是答此前師难文、並得合为四解。
論:有义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別。此初也。即《攝論》无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識有,餘識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餘法共也。
論:若尔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前師难言:餘識相應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識中无,應名不共。
論: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此无明胜遍三性位,餘識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无,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論:既尔,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識相應三:见、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尔,何故唯说无明?對餘識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識不共无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无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對彼说。餘三名不共,論師理准,未见正文。
論:不共无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显差別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无;二、引證;三、大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識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无也」。其第二,「独行不共」,則与忿等相應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餘俱起,无明独迷諦理。此識非有,为成此後所说无明。
論: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證有二:初引教;後释別。此引教。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識俱无明,非謂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別。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諦理起,唯分別起,唯见道斷,不与忿等十种相應。若在欲界,与後五隨、无慚、无愧七隨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隨烦恼遍染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別。《缘起初胜法門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據此一无明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独行至见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斷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極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与相應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隨,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別有体,即根本故,从輕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論: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證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證;後破诸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缘与此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无性及此據共許缘;世親唯说不共許缘。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难大乘異師,有八无七。然對所依,以辨从二,非謂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總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意,反现本識、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无,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此第七識无,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说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无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抄,《對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師救云:五識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同时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现见極成法难。彼五識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識、五根当知亦尔。
論:又識与根至決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異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應計異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許同时故。五識、根同取一境,亦許同时,因果义立。然彼愛等心所之法,虽前後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於根、識。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識。
自下第四,为總破前、後说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诸部計最後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过,故今簡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现第八識,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五转識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攝,簡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應外处攝,为簡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攝,意言「显是意处所攝」,恐无同喻,但可總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違自宗故,對上座師立已成故。「等无間不攝」,簡次第滅意等无間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增上」者,簡因缘即种子依。若對餘宗,便非所立;若對经部,便立已成。若舉五識以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七識与八、五識为依,是八染净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攝。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簡俱时心所亦第六識依故。前无同喻过;後立已成过。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下喻故。此中问曰:五根別有体,意別立第七。五尘体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應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論:又契经说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識现生时,意已謝滅,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訖。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双问二家,如何思量?設前有体,亦已无用;後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據理而说,不依於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計,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違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癈,已从他难。又前約胜义难,真實义中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现在至寧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於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識,寧说为意?了別名識,现在名識,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现意故名意,應似现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識,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實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應似现識名識,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識。
論:又契经说至彼應无別。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说无第七,彼宗义故。「体数无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数以为定体故,无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无染第七意,於无想定中有,於滅定中无,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无,无想定有,所滅体数多少不同。无想滅一識,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无第七,故无別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难云:俱滅何異?未辨大乘定体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数,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种上總假立,一并所滅数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离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界」謂三界;「地」謂九地;「依」謂依身,圣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种种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无者,彼加行差別亦无。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圣厭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滅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別。若无第七,无凡可厭,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別。
論: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設言,但因六識无漏凡圣別者,此六識无漏復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经说至彼應无染。
述曰:自下第五,说无想无漏失,经亦有三文,此中一期无心之义,二说如後。
論:謂彼長时至我執便无。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四:一、總破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众部等;四、破经部。其文可解。无六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时;二、除初後,故言長时。
論:非於餘处至同所诃厭。
述曰:以餘具縛者为例喻。量云:无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无想定都无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圣贤之所诃厭。量云:无想圣人應不诃厭;无我執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第二,萨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时,皆有心起,有我執故,故无失也。难云:
論:中間長时无故有过。
述曰:中間長时无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时无我執故。除经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来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長时虽不起,亦名有我執,故无失也。
論:彼非现常无故有过。
述曰:汝去、来世非现在有,无为常故。无故有过,不成我執。
論: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述曰:小乘救言:去、来二世虽现在无,有得现在,名成我執。难云:所得之世既无,能得之得非有;能得无故,不成我執。次大众部、一说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众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增長,並在此中。经部救言,虽无彼现行,此位有种子在,名有我執。
論:藏識无故,熏習亦无。
述曰:何有种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种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法受熏,上来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诃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起诸烦恼,圣贤所诃。若无第七,不應诃彼,无过失定。
論:又契经说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经云,異生者,不言有學等,以彼无漏善心无我執故,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文。於中有三:一、显自我執;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释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无也;「相」謂相状。杂染相状,通三性也。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无我執者,如无漏心便能亡相,應成无漏,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內缘行相,非必外缘;二云,此我外缘,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舉由七生增明为論,非實显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体有間斷,遍三性心間杂生故。此解为胜,是根本故,第七不缘外境生故。为證此义:
論:故瑜伽说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一、《显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为依止等,由第七故,餘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六識相縛。《瑜伽》等说第六相縛,彼據親生識語,此約實由为論。既尔,二乘染末那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虽非縛体,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尔,生空智應亦有相縛。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释教也。何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缘生如幻事、阳焰等。能缘见分诸心、心所,为境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体便麁重,无所明觉,起时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縛也。问:相分为见缘縛见,名相縛;见分自證缘縛体,名见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何故不名为见縛等?答:以相縛见体状易彰,或所縛见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內外,从此胜义,且名相縛。非见分等,体非能縛;自證分等说,非所縛,如前第二展转相望,互为能所二种縛也。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为相縛。答:此亦不然,作證解故。既尔,自證應非见縛,此亦不然,体是惑故。若尔,善心见應非縛?此有漏故,烦恼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无漏时能斷此故,有麁重故,不可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縛,如下第九自当解释。麁重縛体,亦通有漏,至後当知。
論:依如是义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无性《攝論》,彼亦言如说,不知何处論文。然有解云,《何毘達磨经》五十一中有此义同,文有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論三性心有,彼據胜显说故。此頌即彼文也。
論:又善无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众部等;三、破经部。重成有我執,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与自身烦恼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无覆既与烦恼不俱,應不成有漏,以彼说无第七識故。若彼萨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来烦恼发故,缘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来缘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体无,猶如兔角,故縛无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无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无學身虽非己身,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为不得?故應难云:勿由他解成己无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萨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说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众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说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经部師等言:「如无學,身诸有漏識法,虽不由他惑缘及过去缘縛,是烦恼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种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論主难云:彼善等种成有漏者,先无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种能熏熏时,无始已来先皆不与烦恼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論:非由漏种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虽无先时善等之位有烦恼俱生,由漏种子隨遂善等种故,善等种成有漏」者,不然,勿學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无漏种子俱亦有漏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种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无漏不与现行烦恼我執俱故。虽有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与此相違,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问: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与漏俱起,故名有漏耶?为答此等疑。
論:虽由烦恼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縛云:虽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与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虽亦由之发,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缘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缘他境,各各別變故。若缘他縛他,便非各各變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义,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
論:又无記业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发名为有漏。如无記业如何有漏。彼非烦恼引故。如无漏善。若言由他缘縛。亦如前破。
論:然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义。诸有漏法,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身,不縛己。现行,簡种子,唯种不縛;故《對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前後发。相增益者,遞为缘相生义。正解漏义,簡无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义成。
述曰:有漏现行起故,熏成有漏种,後时善等起有漏义成;亦非无始无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种逐故成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尔。
述曰:異生三种既然,有學亦尔。有烦恼俱,故第七未滅,餘識之中必无烦恼与善俱故。为会前疑。
論:无學有漏至於理无違。
述曰:无學有漏,虽非漏俱,而猶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對法》第三云:漏种類者,謂无學身诸有漏法,以先有漏後名种類。小乘等不然,先无有漏种子故,今亦非种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結会。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说有六證,總結前也。理第三文,此说八識,何故《阿含经》等中说有六識?
論:然有经中至隨转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也。此有二义:一隨转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於第七、八者说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种。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说有六种,非謂尽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种。大乘之中,於处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当广證理。
上来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第二,舉頌依问,正答。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转;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相應法体,非別分別六識之門。虽有九頌,總束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頌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三、依止、俱转、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四門义,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释中,初释六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別故,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种。
述曰:解第二句頌,於中有三:初释六因;次隨別解;後显不说。此即初也,六种差別至下当知。何以言六,更不分別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种類異故。
述曰:謂根与境各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数定,明得名时非唯據一,即於根、境二处得名。《大論》亦说隨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释。文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释,根是主故。《對法》等说,依眼缘色、似色了別,初句即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种,如《瑜伽》说。问: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为诸論依根得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义故。
述曰:胜於境故,偏从根称。何謂五义?
論:五謂依发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之所发,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對法》第二卷说:若了別色等,故名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等五种解释,非於色等。此中第一,依眼之識,彼有二义,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处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且如意識,如何意中,虽七无处所,而意亦依彼,同无色所依,在无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见故,虽知有色識不必生。第二,根所发者,彼云眼所发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必變異;如迦末罗病損眼根故,所见青色皆以为黃,非壞色时而識名壞。第七如何?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即其事也;後七若无漏,六必无漏故。第三,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种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净依及根本依、引发依也。由此故知,七於六有勢力,謂六种子隨七种子,七种子生现时,六方得起与彼力故;不尔,不生,非色种子,識种隨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时,必識所變,如有識时,必根所生,何得識种不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色即不然,不可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离識之色,識虽无損益,色有損益故,如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无漏故,第七損有漏成无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数,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尔,唯內攝故。隨根五义胜,多说依根名。问:前等无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独名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尔。
論:虽六識身至无相濫过。
述曰:若如所问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独依第七不共意根,餘五即无。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独名意識;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称故。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义具故。问:如前说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称不共依?答:若染净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显近而順生,以六种子必隨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无相濫失。此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无間,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若尔,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據一义胜故。心攝藏法,集起法胜;意思量境,恒計度胜;意識了境,从所依胜。问:何故七、八不从所依以得其名,意識即尔?答:七、八相續,当体彰名;六有間斷,从依得称。七、八據依,亦有此义。诸論但依自胜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释七、八得名意別,此下六識从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释,能缘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义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释順义也。问: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为答此问,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又第六識更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独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处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处別名为法,不与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从独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亦从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见分;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別也。或彼法处,六能了別,独名法識,即了別言,唯在见分,亦有此义。然不共名別,是本义意。
論:故六識名无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識得名,互有所長,无相濫失。《俱舍》云:虽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虽標總称,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问:六識得名依根、依境,为唯凡有,通在三乘?
論:此後隨境至无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隨境立名,意名可尔。然前五識依五色根未自在说,《萨遮尼乾子经》是此論證,《正法念经》違此應会。蛇眼闻声是正量部,非大乘义。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转五識时,總有二解:或从初地即名自在,无漏五識现在前故;或成佛时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义,入地菩萨无漏五識虽不现前,得後得智引生五識,於净土等中现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缘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义,七地已前由有烦恼现行不绝,未殊胜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烦恼不行,純无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缘,方名自在。
論:庄严論说至同類境说。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萨品〉说,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义。彼論一依麁显,二依同類,實缘一切皆无障礙。为缘如不,西方二说:一云許缘,佛智通故;二云不缘,名成所作缘事智故,准下論文,此解为胜。然甚难知,如何诸根说名互用證此識义?一根发識缘一切境,舉所依根显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杂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圣、異生身说;若據佛位,了觸亦名眼,此文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受称,通在自在位无相濫失,如《樞要》说。
論:佛地经说至无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六广解此义。三业化合有十种,其四記等亦如彼说。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业化也。四記亦尔。《佛地经》说,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中所说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贤劫经》第二卷说,最初修習法波罗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体波罗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种,及六无义所生过失,十转合数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问記、應置記。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当广分別。其身化中,《佛地经》说现业果化现根心等;然《瑜伽》说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与彼相違,准下第十说不化心。依二乘等说,业果等亦尔。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无實胜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问:此本頌文虽明唯識,但说见分,然见依根起,相猶见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转識至故此不说。
述曰:下显不说,共依下说,且显不共依。頌中不说:一色麁而且显;二乃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说。此即会本文无说根、境之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缘,不明所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种。此之六識明其所依,不明所缘,以麁而且显。又復極成,頌文略而不说。
論:前隨义便至义便当说。
述曰:然所依少別,前已广論,所缘別者义,便当说。謂次下引云:眼識云何即是说也。宗明唯識,故不明境。又解前文非明頌无,我長行中以麁显故,不別说也。謂如《瑜伽》等说,眼謂四大所造净色为性,有见有對,各从自种生,或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无漏等,斷、不斷等,有众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说。此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种訖,即前言种類义是差別义,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义差別有六种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释頌;後会经。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論:由斯兼释至名为識故。
述曰:释心、意、識三种名中,所名識別名也。能了別境名为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经说至了別诸法。
述曰:下会经也。此言可解,謂有问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缘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说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声等耶?牒经问已,为答此问,故次論云:
論:彼经且说至见分所了。
述曰:彼经且说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未转依位,簡已转依缘一切法,但言缘色等。见分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餘根、转依位、自證分等,义即不定。亦了声等,乃至广说,今此且據少分位说,非究竟言。有义此解非称論文。此中論云,如经说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经,證成六識自性,非为前伏难有此論也。即第三句,了境为性相、体相二門;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见分,缘相为境;自證为见之依缘见为境,是故總言了境为性相。又解不須如是分別,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说。
述曰:餘依者,即分別依、染净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说。餘了者,若自證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见分境,如次前说。故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说。」虽後明四智,今但指前,今應义准因果十八界为缘不同。頌曰:「因见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说。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无間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缘法故。又此應说三界繫、不繫之識,異生、圣者三乘人等缘境分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说。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问起;後依问答。
論:此六转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问起。然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说言是无覆无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显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後明性,显此聚亦尔。但是影显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释。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显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释有三:初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显果位是何性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是何謂无記性?謂三性中无記性也。何名俱非?显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种自性,故名俱非。释无記名,下自別出。且何名为善?
論:能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为善。謂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仰。无漏有为、无为亦尔,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惡趣等,故並名为善。人、天樂果,唯順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为善,是无記果法故,体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不作此解,便有问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现益故,應名为善。为答此问,故说彼非。
論:能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尔。但是无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无記。
述曰:此違順益、損,其义易知,体非殊胜不可記別,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显識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种,诸論總收亦有此义,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说。
論:此六转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一聚,總有为言。
論:与无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义准不善,返善亦尔,非必十法俱故,望聚为論。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取无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无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如《杂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无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为有种子者,种子隨现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与《對法》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不同,一一對別,各據一义。四无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能转心发业,但作隨转发业。缘威儀等,故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无記具三,除變化。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虽六識,皆通三性。问:诸識性總同时者,唯是一性,为許同时各別性攝?
論:有义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释难。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转識同缘外境,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说,又非五識有二刹那相隨俱生,亦无展转无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从此无間必意識生等。五識既无俱生之义,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此立宗义同外門转,第一因也。定中闻声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然,散位无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转。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識生时,必由意識导引五識,方五俱生,亦復同境,方成善、染。先显五識三性所由,後申俱难,即彼《大論》第三卷,说五識善染必意导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虽导生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义。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須同,如次所引;如《显揚》第十九说。設定中闻声,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缘境,及种种所缘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故虽在定亦是同缘,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識与意俱行。設声缘至亦不能了,要眼識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无意引故。此師意说,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说五識唯一念解。又解,設率尔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缘之理,如下当解。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显揚》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时三性俱转。
会此文云。
論:瑜伽等说至无相違过。
述曰:下释难也,等取《显揚》等,依多念说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说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刹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经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说,一心刹那非生起刹那,謂一处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尔所了別生,總尔所时名一心刹那。又相似相續亦说名一,与第二念極相似故等。明第八識与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无記故,虽有三性,俱遮餘转識,三俱生故。
論:有义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义。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释难;四、引證;五、解違。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时皆必定俱;有俱时故,論言「容」也。此立义,已下为理。
言率尔、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无間依中说。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缘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声境现前,意与耳同缘,虽亦缘色境,而声境胜,乃至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无記香等至,乃至意虽同缘,隨境強引起无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尔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虽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观,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尔。後时耳等識生,一率尔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尔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尔、等流二心之时,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虽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同境时,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缘至亦不缘声。不尔,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缘声;此前師意。今说一意識与五同缘而性不定。
論:五識与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释难也。虽必俱起与前師同,与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所設难,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问:如《解深密》等,说意与五同缘,故定同性;《集量論》说五俱意識必现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为答此问也。
論:故瑜伽说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明此缘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无所有处定,有象哮吼、猨猴戲声,即便出定。萨婆多師,出已方闻;今此大乘,闻已方出。若先不闻,如何出定?问:豈有无所有处心得缘欲界声等境也?六十五等说:广惠声闻、有學、无學无色界心缘三界法。故得无違。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说:謂有行人若遇声缘从定起者,遇声耳識与定相應,意識俱转起闻於声,名遇声缘从定而起。或復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或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闻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声。
述曰:此显闻声非唯意取,《显揚論》说种种意故。然彼耳識亦能取声,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声,共耳一时闻故,意不唯缘定中事故。
論:若不尔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若在定中唯意缘声,耳不闻声者,於此音声,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时不應为此声故而出於定。後时既为声故出定,明在定內耳与意俱同念闻声。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为欲闻声末後出定之意識,應不即闻声时出定;不闻声故;如未闻声之定意識。故知返成闻声方出。
論:非取声时至後时方出。
述曰:显闻声位由在定中,非当取声即便出定。領受声已,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闻声後时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无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难。在定耳識率尔闻声,虽意与彼同缘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说率尔等五心中,前三定无記故。此約未转依位五識,无漏时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与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若尔,何故《解深密经》及七十六说:五識同时意識同缘?
論:诸处但言至不说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此会彼文,彼说同缘,不言同性,故不相違,彼論无定同性言故。謂虽言同缘,不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論说。《显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缘,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解。前師问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为例不同性,何故《杂集論》第七说,三摩呬多位餘識无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觉义,有師引證。
論:杂集論说至依多分说。
述曰:彼虽非證,然为会之。《對法論》中言餘无者,約多分说,多分有二义: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不起言无,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四識,非菩萨故。问:如何定中意識俱受,与耳同缘?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尔必是捨故,初起之时必昧劣故。意既同缘,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二解虽復同缘,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瑜伽論》说率尔等三是无記性,定心尋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若散五心,初三无記,論说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復无尋、伺故。此如第七卷尋、伺中解。又此定为唯有漏,亦通无漏?答:文不遮二种俱得。又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时,異地心引无尋、伺意識为能引耶?答:初起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尔心,等流心等,即不許尔,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由尋、伺,後起不必故。问:五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長徒义,如敘二说《別抄》、五十一抄说。然後时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識率尔心是无記,若兼缘诸处,於五无偏,便无記性,此性能与五識善、惡不相違故。若与五識別缘,唯缘法处,既无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现量者,必同缘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时,但作證解,故必现量,五俱之意亦无法執等,以此为證。诸師於此觉惠異说,如《別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时转,如第八識与餘三性俱,以此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种故。
述曰:自下显在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转依,隨前二師所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尔,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时亦有无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诸戲論种已永无故,應細拾文推其义理。三乘无學、菩萨後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烦文具解,虽知六識体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说。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闻、思、修,論其五識,闻、思於义自性即无,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经观字而思法义,意成闻、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闻、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积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得智中净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义寬遍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见斷故。此中各有烦恼、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说。无記皆通有覆无記,亦意引故。《缘起经》说,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有覆性故。四无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无變化心,通果可尔。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變化相从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缘威儀、工巧,不能发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一说,五識虽不作转心发业,亦作隨转心发业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无變化者,八十九虽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说,或所變化似欲界,故名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瑜伽》自说,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说欲界无變化,色界无工巧,无色又无威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缘威儀,五識缘工巧。若不尔者,異熟生攝。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寬,威儀心狹,处处皆有文勢皆显。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与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问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转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何名心所?心所何义?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义。解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义;次解行相;後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义解心所總名:一、恒依心起。心若无,心所不生,要心为依方得生故。若尔,心望遍行;應名心所。二、与心相應。彼五说与心相應故,心不与心相應故。又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尔,心具五义,与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义,故繫屬於心。有此三义,故名心所。又初义显遍行,恒依心故。第二,显餘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义。又解心王不名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义,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句,显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显心所得名为所,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句簡无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显,此亦如是。何故相應?唯说遍行等屬心,不说心屬於受等耶?为答此问,因解第二行相之門与心同異。
論:心於所缘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义;下释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缘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说「亦」言。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且释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不离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时,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说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引證。彼第三说,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別相,如彼論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说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为作意;能缘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懸承稟命明府,虽为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为初,此論以觸为初,和合胜故,各據一义。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说因相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说。取境分齊相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言,说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业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说,亦取別相。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缘總相。
述曰:《瑜伽》说此言,表心所法亦缘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说名作意。意说: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显取總故,此五遍行如《大論》说。然《楞伽经》中亦言,心缘總相等。《显揚》十八有頌说,此五及心王取總、別相。
論:餘处復说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行等义。问:既言心所,名义乃同,有何差別?
論:虽诸心所至种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数;四、释名;五、会文;六、總結。此初也。心所名义虽同,而体一一類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数也。此中開張与《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開合五,见增邪欲解故,此与《显揚》、《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释名也。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问何心,但起必有故。缘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即显遍性、地等,唯缘別別境界方生,故餘不例,如五十五说。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下当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烦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体性根本能生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烦恼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义,非前後等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无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说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会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三,合六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为一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时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及地、时、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言时者,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无始不斷,或缘一切境故,總言时。地有二说: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等三地,此解为胜,輕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说,遍行具四,无处无故。別境有初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无时也。又此未必並生无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说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说,从多分或加行等说故。染四皆无,亦从多故,如无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總言非四,依种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无义,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种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上来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論:此六转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如七、八,体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转變义;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餘門;後辨三受俱义。增減門中从二至五,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寬根狹,故論说苦受通无漏。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於學、无學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門作是说故。此苦虽然憂,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见斷,其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缘縛故,不说见斷。若互相显,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斷攝,即是已前见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体非不斷。以此义准趣向无漏,應名无漏。无漏不引論,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學身有故。五根亦應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斷;无漏是不斷。
論:又學无學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謂非學无學。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學所攝。彼说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苦根並是學;苦根亦无學。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門,分別學、斷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門,虽名同小,法体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无記受。
述曰:此長徒义,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无異说。
論:有义三受至是无記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論云,謂不发业烦恼,即貪等三,謂癡、慢、愛。修道烦恼一分,及身、邊二见,全是无記。
論:彼皆容与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憂唯二性,故说苦根。何以为證?
論:瑜伽論说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也。五十九说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運,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門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須通三受。若貪、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識身、邊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无記故。既云与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杂集論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論》,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運起者,能发惡行是不善,所餘不发惡行是无記。身、邊二见及此相應,即修道不发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記等,身、邊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憂是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状?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无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識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乃是不善、无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为正,應理稍通。
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三:初列五名;次释開合;後辨处位。此列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释開合,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相也。
論:由无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俱无分別,名为苦、樂;意有分別,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又在意識动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动者麁动;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诸地不定,故應分別。
論:诸適悅受至恒名为樂。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显揚》第二亦然。何以无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处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由动勇故。復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法》第七、《显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无分別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显揚》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靜適悅故,无分別適悅,故名樂。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樂,如《显揚》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樂言故。五根虽无遍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说初門显未至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言非證有樂?《显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言有樂。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滿故不说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獄有憂之义,亦即苦故;以悅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悅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別故。下引證云:诸圣教说,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义。若言地獄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論:瑜伽論说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異熟无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说,五十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識中受,名为客受,謂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餘三不成现,即喜、樂、捨,此約六識。尔时,必无捨受起故。
論:又说地獄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別尋、伺,说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憂、苦逼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意重处,例餘輕处。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一師意。问: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獄无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相續故,趣体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故。
論:有义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師说。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会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獄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獄同,純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樂,況復无憂,杂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无分別故。
述曰:其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无憂,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別也。问:无分別故,无分別烦恼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无分別故,亦无见道见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无此分別,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論:瑜伽論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論:又说俱生至應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記性。彼文虽无邊见,例必應尔。
論:此俱苦受至非无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无記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
述曰:五十七说。问: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餘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後三,种、现亦成就。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性、无性別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故。前師意,以憂根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捨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捨受,彼定无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时;以憂根入三现不成中,种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論:餘三定是至现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现捨受,又非无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诘。此前師问:此辨六識,故无客捨;不約八識,作法为論。不尔,餘三即无法故。若言喜、樂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说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師返问,所说捨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前師云,五十一说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樂受,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故知者。
論:應不说彼至有时无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識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識生、死、悶绝诸位不行。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说。
論:不應彼論至无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受中唯说[*]容受,意中通说主識,主識即第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无異所以,別作論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且縱汝言,依[*]容受说,如何说地獄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識間斷,无苦定成,但说憂根为其第八。今难之云:若生、死、悶绝三时,如何有憂根?此时意識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續,非謂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獄亦有悶绝无心之时,意識何处有?設前師言,彼即死位,更不別有悶绝之时,意識間斷。至下当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为第八者,如憂間斷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更憂根何須間斷?更无別义,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无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意,必定无憂,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无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问: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復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定有?
論:彼由惡业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論:非於无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中可有婬事故,或无根,小地獄中可有此貪故。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須彼一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无捨受故。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无妨者,难云:
論:如極樂地至无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意悅名樂,无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处,意迫名苦,无有憂根,故憂非有。问:後師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处有不?答:有亦无妨。《對法》等说真於末位,与捨俱故。或说无,亦无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法种成,现不成。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说純苦处有等流樂耶?
論:餘处说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会違有三,此会《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餘二趣杂受处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樂,彼无異熟樂,名純苦处故。又彼无異熟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无。会通文。
論:然诸圣教至无相違过。
述曰:又《對法》第七等,说真於意識与憂相應等,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隨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識嗔、憂俱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應者,依隨转門,或麁相说。若細分別,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尔,六十六说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何故言彼处无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實是食。
論:瑜伽論说至亦依隨转門。
述曰:下会六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转。謂大众部等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无間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说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经部師門,謂经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故,亦隨转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意識生故。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说为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意識俱者,与餘杂受处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憂,實非憂受。问:若尔,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喜根。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虽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显此义。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攝,而亦名樂。此说在何处?《显揚》第二,論具说此义。謂彼論云:如经说,所謂离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广说,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七,皆与彼同。故復言等,豈为有樂言,便近分有樂受?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无漏、意、喜、捨,即苦名憂,义说为二;即喜名樂,二义说之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故知意慼受,在純苦处亦名苦根,亦餘时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无樂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約餘趣处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第四等说。地獄中,腑藏間風以为段食,資養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杂受处語,下第七卷更有異释,應引彼文。
論:此等圣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餘門也。此中圣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五受多門,謂有報、无報、界地繫、何地斷等,名曰多門。恐有繁广故略應止。
論:有义六識至无相違过。
述曰:於中有三:一、舉;二、證;三、会。第六識三受俱、不俱門。初師所说,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餘文可解。第二師云:
論:有义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尔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说一切义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说。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显揚》第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謂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樂、喜、捨,如五十七苦通无漏,以順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斷漏名无漏,故佛无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有无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无喜。虽有漏三識,唯二地。然无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释。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實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識,以此为例。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識耶?答:有。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捨相應耶?答:常处第四靜慮故,一類无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非一類任運故,餘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胜故,七、八二識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三識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識?彼无因故,如不變为香,香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識,无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禅无二識,有餘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来无,无彼种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来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说。无漏八識,應束为义幾師所说。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