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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沙門基撰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说總勸教興;次隨解释。此即初也。就解释中大文有二:初以五頌別显心所;後總料簡心所与心为一、为異。就此初中分为五段:初一頌辨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烦恼位;次二頌辨隨烦恼位;後半頌辨不定位。以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问起論端;後隨问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问也。

論:頌曰至所缘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答所问。初一句頌显明初位,前本識中已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释第二位,於中有二:上二句显第二位名;下一句释別境义。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为二段。解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释遍行之义。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

述曰:此即總释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自性、作业,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广解訖。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後当说者,今此说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问;次答;後結,释頌所言遍行之义。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经部師等问有實五以为遍行。

論: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经》,前者亦言《起尽经》也,此是初经。何故此中但说四者,舉觸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说觸与受、想、思三法为依?舉蘊胜故。即是觸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说,即行蘊攝故。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喻经》。

論:餘经復说至亦是遍行。

述曰:经復说故,《起尽经》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显揚》,引经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蘊恒和合等,即诸经論不相乖返。不相离,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也。

論:此等圣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根不壞,境现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遍一切心生;第三亦尔,《五蘊》、《百法》皆是说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经,餘是論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诸識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无觸时,心、心所應离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无故。

述曰:作意之性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无者,心則不起。不起故心现行无,非无种子。

論:受能領納至无隨一故。

述曰:欢等三相,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及处以来分齊隨多隨少,或大或小等。安立义者,施設等也。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缘,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说,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义至当说。

述曰:結上所明,第三文也。然破经部等无別有心所,故显此五心起皆生,如《显揚》第一引證说有。餘欲等五,经不说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等五法性、业,指前第三卷说。其餘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释別境义,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

述曰:释第四句及解「次」言,释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观察四境別也。次別解五,第二出体,体中有二:初別出;後總非遍行。

論:云何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问;次答,此问也。答中有三:初解体、业;次广前文,後破異執。此即问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为业。

述曰:然勤依者,如此下说,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为欲依,欲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通三性,即唯善欲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诸惡,亦是勤故;无記事勤,即欲、胜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欲为依,非唯善勤。下文说欲能起正勤,前解为胜。下三師解,此中所说第一總意。

論:有义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謂漏、无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欣,故通三性,非唯无漏實可欣法。於可欣事欲见、欲闻、欲觉、欲知,故有希望,即是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问。謂苦秽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者,望彼別离,豈非有欲?缘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缘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云:此不缘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离之位。可欣自体,若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离位;若欲外境,此位即是缘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无欲起。

述曰:可厭之处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虽可欣,若不希望亦无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见撥滅、道等时,亦无有欲。

論:有义所樂至亦无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体性可欣,可厭,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离;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离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离等」,等取彼也,即缘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体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义所樂至即全无欲。

述曰:第三師。所樂者,謂欲观境,不但求彼若合,若离,但欲作意隨何識欲观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或唯第六;七、八因中无作意欲观,任運起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缘者,全无欲起,餘皆欲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中,第三最胜,境稍寬故。即七、八識无欲理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义。

論: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萨婆多说: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證欲遍义。

論: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缘,如前已说。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说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难言。经亦说愛为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順正理》第十广引此经,乃至未云:解脫堅固,究竟涅槃。

論: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

述曰:经中所说,说欲所起一切事业,由欲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法欲,能发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善事;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欲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五謂:一切法欲为根本,乃至出离为後邊等。故《對法》、《显揚》皆说:勤依为业,欲通缘三世,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以前三師,一一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

述曰:此判文等,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转。

述曰:謂此胜解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缘,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胜解。或教者,教示或是言说,但由转習。理者,有此道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修禅定,或诸識现量等心能審決者,皆有胜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全无解起,即染心中少分无也。非審決心,亦无胜解,便通三性。

論: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

述曰:《順正理》云: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萨婆多異師。诸《對法》異計说:心取境时无拘礙故,皆有胜解;謂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为胜解,即疑心中全无彼故。我宗但言无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缘者即是胜解,故遍行攝。

論: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礙者,若是能不礙名胜解,除心、心所以外法,皆是能不礙,与心、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发起心等,不为所礙。

論:胜发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胜解?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为胜发起诸心、心所,亦由此胜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发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窮失。

述曰:亦應胜解應自无力为胜发起,應復待餘法方能胜发;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胜解復待餘者,便有无窮失。若胜解不待餘,作意等亦應尔故,但以印可为胜解相,故疑心中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胜解也。

論: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

述曰:故四法迹,念是定因。

論:謂数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释业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体,或未得体但受彼類,如无漏缘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缘彼体;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缘使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缘有为无漏等,名念彼体;缘真如等,名缘彼類名等。无分別智缘真如时,名缘彼体;初起一念,名缘彼類,虽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观故,名为曾体,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释曾、未受,若体、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缘之起念,多於过去,亦念未来,与前所受诸境合故。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闻,心散慢缘,便无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虽闻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論:有说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经部師不说遍有,但萨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有说言,失念亂心即无念故,非遍行者。彼復说言,以於後时有憶念故,明今有念为後念因。

論: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計。勿於後时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有彼類,亦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癡等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尔,如自證分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尔者,不然!心許前有体之上更立用,今已不許前有念体,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为後时有憶念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胜故,为因生後时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

述曰:能生智者,此多分言。或净分说,非謂一切,即如定後起癡心故。

論:謂观德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依教而缘,證解所缘,心便明净,由斯遂有无漏智生,能知所缘德、失等相。約四法迹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非是定心唯缘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或一刹那別欲注心处,深取所缘,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缘一境。

論:不尔见道至應无等持。

述曰:其相见道为十六心,观境應无等持,以要前後唯缘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无定起。其第七識虽亦別缘,不專注心於境转故,不深取故,故非定俱,如前第五卷说。故彼与此非是相違,此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说尔时至應说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亂心等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难知者。今诘彼曰:「應说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说有,理未可通。應缘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离別,同一缘故。

論:若謂此定至无易义故。

述曰:又汝若言:令刹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缘,故遍行攝者,理亦不然。一刹那心等,自然於一境无改易义,何須定尔?非一念心缘此復可更缘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能住一境;由此经言:心如猨猴,难禁制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数故有尔也。问:彼設无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缘不?彼言:若无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无心自成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缘必由定有,心住於境豈假定尔?不可以貪等无而不成染,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慮。缘慮之事,心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刹那住境亦尔。若缘慮时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

述曰: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復难彼言:令心取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说。如須《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

論: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经部師以经三學中,说为心學;靜慮支中,说为心一境性,故离心无。

論:彼非誠證至说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非体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七觉、八道支中別说故。定非即心,如念、惠等。念、惠等法,彼体是思,然非即心,故以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一广闡。

論:云何为惠至斷疑为业。

述曰:此说胜惠,故言斷疑。疑心俱时亦有惠故,至下当知。

論:观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释业义,显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无者,非一切愚皆无,以邪见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不愚,亦无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说尔时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彼时亦有。今應问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说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发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说为大地法故。

論:诸部對法至執为定量。

述曰:今應难曰:诸部對法,展转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说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为定量?總非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行,如前引经。说十非经,不應固執。須依本经,非末論故。既別说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等。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並生。

論:有义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说此欲等五,若一起时必有餘四。相資之时,方作用转,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时,餘四皆不起,此安惠义。西方共責論说,四境能生欲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受,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无胜解,故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相增说,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说之;非實於中无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义不定至无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说四一切,说此五种无後二故。第三是时,第四是俱,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五体既俱有,彼处應说。

論: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观。所缘四境,能缘欲等,非是俱故。論说此五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缘、能缘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此义如何等?

論:應说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缘四境时,或时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境非串習,故无念起;境不決定,故无胜解;非所观境,故无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观至有定无惠。

述曰:於第四境唯起專注。问: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別生?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为欲攝斂麁动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诸法道理,但學缘眉間等住心,於此时中都无有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若尔,此境何名所观?所观之言惠之境故,以本論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

述曰:此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或依師傳闻说斂心眉間之言,或独尋经論见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时但住所缘,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缘之境,从前加行位,说名所观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或所观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虽无惠数,从餘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等,唯有專注而无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观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观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无,合有五种。

論: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说於境但具二义,故说起二。今说或於二境起二,即以所樂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所樂合,謂所樂、決定为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观合起欲、定;以所樂、所观合起欲、惠。次以決定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观合起解、定;以決定、所观合起解、惠。次以曾習为初有二,謂以曾習、所观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观合起念、惠。次以所观同起定、惠为一。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

論: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说於四境起三数。初以所樂为首,合餘有六。論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观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观合起欲、解、惠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观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观起欲、念、惠三。復以所樂、所观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为首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观起解、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观起解、念、惠三。復以決定、所观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观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观起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境起四,除欲取胜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说皆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时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现前。於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識,皆无此欲等五。此舉麁显,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义應知。或第八識俱,此五亦无;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如前已说。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时,一向定有,此中即是诸位容有。若转依、未转依皆不遮故。

論:有义五識至无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无。五識缘现在已得法起,任運缘故无欲;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无也。五識任運缘境,胜解審決印持,故五无胜解。五識刹那恒取新境,不缘过去故境而生,无有追憶,故无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说:自性散动,无有專注,故无定也。五識不能推度,无有簡擇,故无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时,意識相應智说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为所依,智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义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时容皆具有。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来境等,即五識无。缘现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现境,故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无欲也。五識虽无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五識虽无如第六識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於现境上念也。现在之境是过去之類,念现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过去曾受境体,亦念现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生。

論: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虽无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现境义,故有定俱也。《杂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散,但專注境义;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时名之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数,从前加行得名,名为等引,等能引故。其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转,名为等持,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义:一、云至等,謂在定,定数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此与等引大义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至。

論:虽於所缘至有惠无失。

述曰:五識虽无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义,故有惠俱。由此《大論》六十六说: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说。既二識有惠故,例餘三識亦然。或是无記,或生得惠,或加行惠,闻、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说除漏尽、神通,餘通妙观察智者,以眼、耳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时相續不間斷故,五識数間斷故。但说意俱之者,多分妙观察智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或有、或无,无此时多,有此时少。第六意識有此时多,无此时少。

論:樂观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释佛地有欲无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亦缘三世起,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智,故知有惠,《庄严論》等说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问也。

論:有义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缘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无此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说。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无故。

述曰:餘四通四受,除苦。胜解等四,五識无故,亦非意地有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无苦,五无欲等之師义也。

論:有义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说: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与欲俱也?《瑜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说:憂根於无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与憂俱也。證憂餘时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处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證苦俱。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处,如前已说。意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欲、苦俱。

論:論说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瑜伽》五十九说:貪与憂、苦相應。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数苦、憂俱也。即答前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说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設说五識无欲等,故说自意識有苦根义。

論:又五識俱至义如前说。

述曰:此说正义,五識並有。已说欲与憂、苦相應,故但说四与苦等俱,並如前说有微細解等,五受相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义也。此論上文逐难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斷;第十,漏、无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诸門分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然五数与烦恼、隨烦恼相應,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当知。非以烦恼等中欣、慼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缘世、无为別故,不与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无遮故,但於欲等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中,下第二段初結,前问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问別答。初頌;後释,即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说勤;此中,根後方说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第,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故。及言有二,至下当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释善得名,破異宗執;次依頌列,別出善体;下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異執故。且萨婆多法救、《俱舍》、《杂心》等说善有十种,除此无癡,乃減此一。

正理論師说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虽说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说,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说十三唯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執。又遮萨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必遍善。下虽更说有多善法,其胜用者唯十一故。

論: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

述曰: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合慚、愧为一,三善根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义;下破外執。申正义中,初略;後广。略中体、业,此即性也。《显揚》、《對法》、《五蘊論》等虽文同此,然有實等不別、分別,唯此说之。實、德、能三是信依处,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净为性,正显自体。

論:對治不信樂善为业。

述曰:此明业用。《显揚》说有五业,然治不信,初与此同。此言樂善,即彼四种: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法論》说:樂欲所依为业,即是彼第九云:信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为論。若言通論一切信业,《显揚》五业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种。

述曰:下广前难有三:初解依处;次解业用;後解自性。初中又二:先標;後释,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体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体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体非實故,亦非諦故。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空虽体无,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体別体、有漏无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宝皆是彼攝,如真净故。所餘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无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无为得,有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得等言。上来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净。次释彼业。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无为證,有为善修,故是信业。

自下欲显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徵起,於中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論:忍謂胜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謂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数,樂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时因果,理无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净。

論:豈不適言,心净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也。

論:此猶未了至为难亦然。

述曰: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應非心所,净即心故。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慚等何別?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隣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慚等无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

述曰:論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又慚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餘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若尔,慚等例亦應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虽善至无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恥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濫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无慚;非信信故,慚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論: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

述曰:此第二义。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等,令成染污。如極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鰌动泥濁水,不信亦尔。唯一別相,渾秽染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净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说:信者愛樂为相。

述曰:上座部义,或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缘。

述曰:論主难云: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体應即欲,欲缘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信可是有,於无記中其信是无,復非是欲。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缘之,誰有圣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所缘。

論:有執信者隨順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或是大众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胜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隨通三。若許尔者,應胜解、欲。彼若救言:虽言隨順,体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难云:隨順有二种:一者印順即是胜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数,樂於彼法即是欲故。若彼救言:二俱之順体是信,非即欲、解。

論: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

述曰:論主难云:若离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論但言:「离彼二体,无順相故。由此應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論:云何为慚至止息惡行为业。

述曰:下第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依自、法力」者,《显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过惡,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謂於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当知。對治无慚其义可知,与止息惡行为所依,由此故惡不转。《显揚》皆例於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別业,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恥过惡」,謂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礼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为愧至止息惡行为业。

述曰:「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揚》即言於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惡者名暴,染法体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业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业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诸惡业。

述曰:謂为世人所诃、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惡业。

論:羞恥过惡至假说为体。

述曰:下總解有四:一、会舊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對法》、《显揚》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別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別相,今难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义故。

述曰: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別难;二、不相應难;三、非實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執彼羞恥为此二別相,應此二体无有差別,相无異故。既尔,二体定不相應,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圣教。

述曰:此非實有难。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体有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种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无別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實有,然前後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復違論说十遍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徵;六、释。此问也。若崇重善为慚,唯缘善故;輕拒惡为愧,唯缘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缘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論:誰言二法所缘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难。

論: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別。

述曰:此論主通。善心起时,隨缘何境,不簡诸諦、實等,皆是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义,此二种义是二別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说亦有此义。

述曰:外人復徵,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时生,体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难。

述曰:此論主释。慚、愧俱以羞恥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难:一、体无別难;二、不相應难;三、應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別相,所缘不別故。

論: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经》、《對法》等说此二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义,拒惡名顧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於己益名自,於己損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師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屬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屬己故。今显別彼也。

論:无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显;後释善根。頌中所云:「无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瞋、无癡。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正见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烦恼攝。此二簡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餘論无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无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別释有二:初解无貪、瞋;後解无癡。初中又二:初別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无瞋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謂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貪中。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其诸善心隨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立二別相。观謂观待,如慚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貪缘有、有具,无瞋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慚、愧说。貪通三界,发业、潤生,總说有、有具。瞋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於苦、苦具。然《對法》与此同,《显揚》瞋但約有情重处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下解无癡有二:初略;後广。

論:云何无癡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体、业。

論:有义无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说:報、教、證、智,決擇为体。彼是本論,彼释云:謂報、教、證、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報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報。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證故,说思为證。證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謂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问:若体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说於惠,餘四別境善中不说也?

論:此虽即惠至故復別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別说之。

論:有义无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会違;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攝故;如无貪等。量云:无癡定別有体;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貪瞋。又此离惠實有自性;无貪等三善根攝故;如无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捨等为过故。

論:論说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难。何以知實?亦有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癡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攝。若无癡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攝。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攝,至下当知。

論:又若无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难。若此无癡以惠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許无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別有体。若尔,《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说至理必應尔。

述曰:此会違也。「惠为体」者,舉无癡之因果,以显无癡。无癡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別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以忍、樂即胜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癡亦然,以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癡,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識相應,即簡疑等;二、正烦恼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三义簡,此中二义簡。及「起惡胜故」,解於根义。二簡餘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时,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故;二、別對治,即无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尔。不善根攝亦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无癡。以不善根起惡胜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癡离惠定別有体。前師解大悲非根攝云:以用无嗔、无癡二法为体。論从无嗔说为非根,實是根攝。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显非實理文。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体即惠故。问:不害体即无嗔,應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癡亦尔。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故後師为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体唯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懼,耐勞惓也。「勇」者,升進义;「悍」者,堅牢义。「滿善为业」者,《對法》云:成滿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滿善品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要圣果。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攝?

論:勇表胜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後辨差別,此初也。「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設虽增長,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進,无益進故。「進」謂進成圣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无記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純即總释也。

論:此相差別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经屬:後显位異。此初也。

論:即经所说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经屬。《显揚》但有经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十九云:最初发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经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无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经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为證得,不自輕蔑亦无怯懼,名无下。经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胜品功德等,名无退。经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观等後後胜道,名无足。经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尔,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修曾不足,从喻为称。下显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即初发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胜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为五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发心,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胜進趣後名胜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如《十地論》广解。

論:或初发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謂長时修、无間修、殷重修、无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及《攝論》第七广解。下第十卷说,然十八任持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萨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尔,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資糧、加行、见、修、无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第九等解。问:既通三乘,三乘无學云何无足,不捨善軛,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无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尽未来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罗蜜者,略故不说。

論:或二加行至胜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四道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转依为业。

述曰:亦牒頌解,謂輕而安隱;离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种:一、无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有漏者。除烦恼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惛沈一法,然《對法》说:「除一切障」,《显揚》云:「除麁重」;然《對法》第十说亦同之。彼約通障,此約別障;以惛沈是无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转安適故。

述曰:释转依业。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烦恼,或是受数,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说此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转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

述曰:下有略广,此略也。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体是四法,約別功能假说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无別用故。

述曰:下广有二:初廢立;後问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体」,离彼四法无異相故,体性无別;「无別用故」,作用不殊,双成无別体用也,其文易了。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於四法立也?

論:虽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为劣?此四法中三法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之依,即非胜也。下问答有六:初问;次質;三、答;四、难;五、徵;六、释。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人问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用以四为体。此則一切別立有体,皆作是说「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无窮失。

述曰:論主难曰:四法能防、修,四体无力故待不逸。不逸能防、修,亦應无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是展转,有无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离彼別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勤体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为善法依,依是根义,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问。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即是三根。「依」謂依处,「持」令增長;若能遍策发驅錄一切善心,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无別体。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缘名防、修,与觸何別?若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无別体。

述曰: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离无貪等四法總、別之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別体。问:何故此中以无貪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为初?答:次前別簡中,以无貪为首故,从近而結也。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實有,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为业。

述曰:行者行蘊,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也。亦以四法为体,別正對治掉舉,体性靜住为业。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初正解体业;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离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平等、正直」者,《對法》云:由捨与心俱离沈沒等,初心平等,遠离加行;次心正直,於染无怯;後无功用,广如彼说。然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诸惑已,此捨靜住,不容杂染。謂:如不逸是无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杂染,此前後时別起胜用。或今所说,此虽同时,同时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住。义说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

論:此无別体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今此捨离前四法无別相及作用,何以故?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寂靜为捨,故体即四法,信等净相等,是非靜也。如前不逸就胜依立,义如前说;此亦應尔,就胜而说,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显揚》云:如契经说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據离欲或无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也。然烦恼俱憂及貪皆是欲界,与善心等性相違返,说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唯約无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无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不損恼,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无瞋故。故此但約不損恼事,餘文可知。问:此既无瞋,何須別立?

論:无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无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恼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为斷命,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尔,如诃風等不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体別。前无瞋与有情樂,是慈之体;不害拔众生之苦,即是悲也。故《显揚》第四云:慈以无瞋为性,悲以不害为性。今此二翻約麁相別。

論:理實无瞋至彼二胜故。

述曰:理實无瞋,体是實有,不害依无瞋一分,拔苦之义胜故,假立不害。问:前大悲以无瞋、癡二法为体,今何故独言不害?彼據實体,此約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无量攝。问:何不於无貪等上建立?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別,故依无瞋假立,不依无貪等。问:诸功德等,如胜处等亦以无貪为性,何以善中不依无貪之上,为显功德別故,別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於圣人身佛为最胜,佛身之中利樂有情胜,利樂之中慈、悲二种最胜。为显極胜功德別故,依无瞋立不害,非无貪等。《显揚》第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为善根?答:拔苦悲胜,別立不害。喜不胜悲,不立不嫉。

論:有说不害至謂贤善性。

述曰:萨婆多師、正理論等,说謂贤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贤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问。

論:謂不損恼。

述曰:此外人答。

論:无瞋亦尔至是无瞋故。

述曰:非离无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为損恼,体性贤善之相,即无瞋。故离无瞋无別不害,明不害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体已。

論: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义攝所餘。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显善十一之外,更有义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遮有二义: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有及字。「及」字有二义:一、显十一各各体別,即相違释;二、显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取餘法一义解也。

論:虽义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释不應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虽义望前十一有別,然非實有。《杂事经》者,是《阿含经.杂事品》及今《法蘊足》並广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虽依义別说种种名,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異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无瞋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不说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无貪一分。貪是著义,染貪名欣;无貪厭义,无瞋名欣,各約一义,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恼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恼、不嫉亦然。隨應正翻无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言,显不同欣与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各別翻;又但是彼无瞋一分,故言「隨應」。復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发、不惡说、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无瞋尋、无害尋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无貪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不慳、不憍,此是无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尔故,又各各翻。「等」者,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种。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无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义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今无貪、癡一分,論唯说是癡分,起必有癡故,以理释之。

論:有义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为證。此唯无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言癡分,不说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体亦癡,癡故然也。前解为胜,虽无論文,理故胜也。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且翻不慢。

論:有义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说可知。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为业,即此中第三,慚一分胜,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烦恼之中,但言障不慢,义可通三。然障於慚,如前理可。

論:有义不疑至无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觉为体,觉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是正见。不疑说为正见少分,亦有此理。然隨烦恼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无慚、无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烦恼攝一段明之。下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体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体即正定。虽散亂別有体或无体,即定少分,皆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见隨中不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分皆尔,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尔。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为善,欲、胜解亦尔。然此唯说是癡分者,所以不说。前忿等即翻入善,以无別体,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无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种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无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说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体性皆相翻,不忿等是无瞋一分等,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诸烦恼名字,一一應翻對之数,彼多少、何分所攝?第二问答廢立。

論:何缘诸染至有不尔者。

述曰:外人问曰:何缘前说除別境等体外,合根本二十六隨烦恼中,十一別翻为善,餘者此中及诸論中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相、用別者,別立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不立之,汝何須責?问:若尔,此何別自?餘何无用?

論:又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此「诸染法遍六識者,胜故翻之」,以能染体遍多識故,过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胜。不嫉即是喜无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非多故,无此妨也,然不障餘翻为善法。问:若尔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虽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害虽亦尔,唯在意地,有三义故,所以別翻,不同忿等。一、数现起,即簡餘烦恼,嫉、慳虽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无上乘胜因之悲故。无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既闕,难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虽在意与餘亦同,三义胜餘,故須翻善。令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说。若尔,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说。

述曰:失念、散亂、不正知等,虽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说。餘慢等七、忿等九如前。

論:染净相翻,净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少。问:从染翻净,从净翻染,何为染多净少?對治不同。

論:净胜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净体胜法,染体劣法,胜少敵劣多,故染多而净少。其實体相相翻頭数亦等,而此所違多少不同,故有此答问。此义虽尔,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净法是解順於正理,故虽翻染有不慢等多名,總即与此十一同体,以解理通,相通融故,可少攝多法同体也。迷情隔於物理,事体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种,故染望净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广说。善法多说,恐起难修之心,故略不说。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众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胜遍染故,说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无慚、无愧,增胜猛利故说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法,遍染心故所以说之。餘法或非增猛,或不遍染,故此不说,此如下隨烦恼中说。问: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通六識,如害翻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答:性相相当,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说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五十五亦尔。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實故,如前已引。无癡善根无別体家云:如五见定世俗,非体即假,以即別境之中惠故。无癡亦尔,虽言實有,即惠善性,非如捨等用四法成,体非別性。若尔,不害例亦如惠,故今述正曰与《對法》等同,三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义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无漏皆遍,功力遍故,餘七不然。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无故。

述曰:解七不遍。善心披读,推理未決,无信生故。信缘定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时无第二故,故亦非遍。決、未決时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离欲,方有輕安,除烦恼麁重故,不障有信及慚愧一。不放逸、捨,无漏道时乃方建立,四法功能彼方胜故,不障有前法。除缘无相等,悲愍有情时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恼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无漏位都无輕安,有漏善时无不放逸、捨,无相善心无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说十遍者,據容有时,有时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以何为證?

論:論说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说: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心、不深心止染,无慚、愧起,不顧自、他故。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时之語,不遮有时,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六位起十一善,虽慚与愧起則別时,以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说有如是之时,非必一切不許有时,或得俱起。此意總显未必俱时,非必不俱,後別但破说不俱时,許俱之时不是破限。

論:有义彼说至无净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一、破前;二、释难;三、显正;四、引證;五、解疑。此初也。前义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汝言彼善心中无信者,應非是善;无净信故;如染、无記心。染等者,等取无記也。又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时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之二法各有別相,体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他增上虽別,而境是同,一时俱起遍善心有。前自体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无漏故。

述曰:无漏之位若无輕安,應輕安觉支非无漏攝。前師若言散心无此輕安非遍,誰謂无漏輕安不俱?深为錯难。然以前師輕安觉支非在无漏观,有无漏观後有漏观时生,然亦名觉支,体非无漏。说为无漏者,无漏定遠引故,如苦根无漏。若尔,佛應无此觉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无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无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及伏放逸;无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时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数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心。但说大悲不害为体,豈餘善位遂亦无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义同故,所以不说。若尔,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说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释难也。彼五十五依決定时信增,止染时慚、愧增等,非无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缘有六非一故,说「彼彼增」言。「作此此说」者,依決定时等信增故,遂言決定时有信等,六類非一,作此此说也。非无十法恒遍善心,若尔如何?

論:應说信等至餘位无故。

述曰:下显正也。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体不无故,无輕安也。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说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十九末说: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时增十一。问: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义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来是總,下子段異说解疑。如闻、思位修定之时,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时微有調暢义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禅者,虽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輕安。若欲无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说:「信等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从多地说言通,一切非實通者,應从多分说彼俱起,十恒俱故。既不許尔,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六、六十三卷、《显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无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謂若根本上界胜妙輕安无故。作如此说,非说无欲界輕安,如说无色界无色,彼非无定色故。

論:有义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无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说欲界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尔,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若尔,如何说通一切地?

論:说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禅、中間、上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诸心所无不皆然,然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为胜。此中餘义同故,更无異说。

論:此十一种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即第六門,皆说正义。

論:有义五識至无輕安故。

述曰:五无輕安,体散动故。此師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义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佛无无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欲无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无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无記者即无,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或初地时,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说欲无輕安中第二正义,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说之为无,據理,圣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说,非为尽理。

第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无鼻、舌。文中言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问也。

論:十五相應至无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无調暢輕安故。若尔,虽定所引五識,應无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萨後得智虽起苦根,可名无漏,然无輕安,名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尔,鼻、舌、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虽名无漏,不言輕安俱。輕安俱时,怡悅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俱。然實菩萨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俱无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

論:此与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与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说。不定四者,彼中自说,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不違彼故,有漏位、无漏位皆得相應。然欲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说。此據別境五俱起时,可得为語,然彼有时一、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可知。问: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能治通三界?烦恼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理,即通三界。彼无所治,豈有能治?欲有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學、无學、非學非无學,一切皆通。然學、无學身中皆通有漏、无漏,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尔。

論:非见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並非见斷,非障见故,非邪生故,以何为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说,十四法一分见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当知。彼说二、六、五受及意,通见除故。以为前六其信等五、未知当知,非见除故;以为後六二非所斷,謂後二无漏根。今舉唯善後六为論,唯是修斷及与不斷。问:此論下言无想定等是见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业果皆见斷。何妨善业见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缘縛名为见斷。若不尔者,下修道烦恼亦招惡趣等,豈见所斷?故以此为證,善非见斷。若言见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如下缘生中说。问:分別业報可言见斷,修道业惑之果,见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答:如无想天果、北欝单越果,虽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圣,入见斷果;因細不障见,入见不斷因。於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无想定果见惑所引,见惑因亡,果亦隨喪,如无想定入圣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圣故。若成彼果,不得入圣,如下缘生中不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缘縛斷,唯修所斷等。既尔,惡趣、善业亦见所斷,今據斷縛,故不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无報,何地缘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沙門基撰

論: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当第四,初結前、问後,如文可知;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见。

述曰:《百法》等说癡居慢後,显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根,故在慢上。下長行释,释中有三:第一辨烦恼得名,解頌上二字;第二出体、业,释頌謂以下文;第三诸門广辨,明此六义。

論:曰至得烦恼名。

述曰:此释總名。謂貪等六是隨烦恼之根本故,虽復亦得名隨烦恼,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烦恼名,不名隨烦恼。《杂集》第七说:诸烦恼皆隨烦恼,有隨烦恼而非烦恼。由此即显根本名烦恼,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烦恼,非根本故。

論:云何为貪至生苦为业。

述曰:自下第二門也。释六为六,於中各二:初出体、业;後逐难辨。「云何」等者,双问体、业。「於有、有具」等,即皆双答。然有难处,論覆成之。「於有」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中有,并烦恼业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无漏法,論下文说与见等俱,缘无漏起,缘生貪者,皆名有具。萨婆多師缘无漏,貪是善法欲。今大乘说愛佛貪滅,皆染污收,与见俱生,缘无漏起故,无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五十八等,不说此貪缘无漏者,下文自会。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发业、若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诸烦恼因此增長,亦取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显揚》、《五蘊》、《對法》皆广说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为瞋至所依为业。

述曰:「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离,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无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问:有漏順苦法,可名为苦具。无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答:隨順苦具,无漏即非;缘生於苦,无漏亦是,故邪见等謗无漏无,招惡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道故,亦说无漏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见、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上但缘取生,然彼尚局據重处語。《显揚》亦说但缘有情,據业道重語,非於餘无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业,不善性攝。发惡业者,必不善故,意識为转,五識为隨转,如《大論》第一说。不安者,不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与惡行、不安为所依也。

論:云何为癡至所依为业。

述曰:於理、事者,謂独頭无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无明至杂染法故。

述曰:此释前业。謂由无明於諦等猶豫,邪见撥无,後餘貪等次第生起,造诸惡业,乃復招後生诸杂染也。此中所謂:见道无明生起次第,然修道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无明起貪等故,造人、天业,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见者,无明增故,说邪定为先,後方有疑,然生次第,此文为正。五十八云:有四种愚,乃至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略不说。然诸論貪、瞋之後,即次说慢,此中但以不善根,同次说无明。《瑜伽》第五十八及第八皆见为首,以利惑故。復七种无知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缘起经》等说。

論:云何为慢至生苦为业。

述曰:能障不慢。不慢者何?如善中说。

論:謂若有慢至受诸苦故。

述曰:於胜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众苦。显令厭捨,勿復轮回。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此中所謂我见相應及等流生,或遠从根本说。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处生。

述曰:有七、九种,不过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并胜德处生,此义云何?如《五蘊論》说謂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計己胜,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过慢,謂於等計己胜,於胜計己等。於上品起慢过慢,謂於胜計己胜。於我蘊起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胜德起增上慢,虽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謂他多分胜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无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无謂有;其增上慢己得少胜,謂多殊胜,此即二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於五处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中不见文。《显揚》第一云:如经说三慢類,我胜、我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第十九说有九慢,前三为三,有胜、有等、有劣为三,无胜、无等、无劣为三。过慢、慢、卑慢如次初三,卑慢、慢、过慢如次中三,慢、过慢、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说大广。然九依我见後生,三品处起,此与诸见相應无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无失。

述曰:彼小乘中通见、修斷,圣有而不行,无修道我慢故。今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圣者现行。《显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九慢修起无失。五十八稍广作差別说。

論:云何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说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他世、作用、因果、諦、宝。此中言諦亦攝彼尽,如理應思,即缘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义此疑至说为疑故。

述曰:疑以慧为体,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说:猶豫簡擇,说为疑也。《大論》第八異觉为体,觉即是慧,決斷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觉,说为疑故,此以文證。又訓释中。

論:毘助末底至义无異故。

述曰:所謂「末底」是慧異名,与般若无別体。於慧上加「毘」字助之,毘是种种义,即种种慧也。《大論》言「異慧疑」,異者是种种义,故知疑体即慧。以末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体。此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义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体。然说猶豫,簡擇者由同时疑,或異时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说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说六烦恼中,见是世俗有,又彼自释言即慧分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释別有性故,故知疑体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见说世俗有,應立量云:疑体非即慧;六烦恼中不说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为識。

述曰:訓释辭中,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说慧体为疑。亦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说智为識。「毘」是种种义,由助智故,變名为識,体非即智,何以助末底,疑体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义,「毘職吉蹉」是疑义,豈以毘言助之,疑体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为体。

述曰: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义,由毘字是缘,缘助界力,义便转變。何为缘助界已,体尚是舊?故此疑非即慧。此師说疑,与《显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见至招苦为业。

述曰:文中有二: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见名为惡者,毀訾名故。於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虽缘有親疎,迷理义等故。

論:謂惡见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释前业。謂於欲界,唯除俱生,发招苦处业,是分別惑故。故惡见者,多生於苦。此乃總释,然別说者。

論:此见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萨迦耶见至所依为业。

述曰:下別释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萨迦耶達利瑟致」,经部師云:「萨」是偽义,「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见。身是聚义,即聚集假,應言缘聚身起见,名偽身见。佛遮当来萨婆多等執为有身见者故,说萨偽言。虽一「萨」言亦目於有,然今说是「思誕提底萨」义,故「萨」言表偽。萨婆多云:「萨」是有义,迦耶等如前。虽是聚身而是實有,身者自体之異名,應言自体见。佛遮当来经部師等说为偽身见者故,说萨有言。虽一「萨」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底萨」义,故「萨」言表有。大乘應言「僧吃爛底萨」,便成移转,由此萨迦耶见大少別说。萨婆多名「有身见」,经部名「虛偽身见」,今大乘意心上所现似我之相,体非實有,是假法故也;又体非全无,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转之法,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可言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转。此兼我所,不唯我见,或總缘蘊,或別缘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缘,如《显揚》第一说。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为我,故虽不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缘蘊,亦任運別缘故。然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归处也。

論:此见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见,十五是我所见。何以五我见,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所,不离我所故,十五种是我所也,如《對法》第一自有问答广解。分別行缘蘊,不分別所起处,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缘蘊,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後起。此於色蘊所说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为我,此从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问: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从起,何但说言不分別所?答:我为根本,不从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分別其所起处,我所必依我见後起,故不同也。其六十二见等准此應知。六十五者,《婆沙》、《杂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約界、处等分別。此言「等」者,等处、等界也。謂如以色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为一我,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见也,此皆分別行缘蘊,亦分別所起处。又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計故。以何为證?五十八说:二十句萨迦耶见皆见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见虽无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意分別行,缘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缘蘊为我,亦通分別者,如《显揚》说。此依一切異生为論,非依一人有此诸见。

論:二邊執见至出离为业。

述曰:謂由於前我见執我已,隨此我见後執为斷、常。謂缘前所缘为境,障非斷、常,说有因果;处中行道諦及出离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见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说。然此邊见攝六十二见中,四十七见謂四遍常,乃至无想及非有想非无想論此见俱,非已来四十见是常见,七斷滅論是斷见,皆意缘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见,无常等是斷见,除邊等四,彼是邪见。如来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与身一等是我见。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缘他界为斷等,是他界缘中广说。此六十二见唯分別起,五十八说故。彼文又说:缘梵王常是邪见,非我见後生。今此我见後生,是邊见攝。又此邊见,此論下文除總缘蘊,餘非他界缘。設从我见後生,如何缘梵王常等是邊见?邊见根本亦分別我见,如何別缘我见亦缘他界生,如下他界缘中及《別抄》等会,應審推度。六十二见,如《梵網六十二见经》、《長阿含.第十四梵动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广解。今言「见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謂趣況。言「前際」者,此依过去起分別见,名为前際;依未来起分別见,名为後際。若依现在起分別见,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来前故,未来因故;或名後際,过去後故,过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显故;二、由能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为常;四、由天眼见诸有情死时、生时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见。此见道斷,即有见道,常见亦他界缘,缘三界法並是常故。然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虽三界合缘,仍隨所應界地所繫,以独影故,唯从见说。四一分常論,一、从梵天沒来生此間,得宿住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我等无常;二、闻梵王有如是见等,大种常,心无常,或翻此说。同彼忍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转闻如是道理,我以梵王为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先从戲忘天沒来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无常。四、有从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处,文如前已说。此四由執大梵、大种或心戲忘、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见依前際起,以色界之我缘自地为我,或以下界我见計梵王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见所攝。不尔,應非邊见所攝。但不得缘他地诸法为其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见缘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见,无常者是何见?此虽非斷,然堅執发,亦是染污,非五见攝,但是染惠。又解邪见所攝,此不同於不可記事,是斷见攝。彼言无常,意说斷故。前解为胜,不说一分通邪见故。

「及計後際有想十六」者,初四见依三见立,一、命者即身;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无二,无異无缺。依第一见立第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为我,故名我有色;取诸法想,说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无想天,許无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无色,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见故,立第二我。无色死後有想,執无色蘊为我等。其释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无所有处,除无想天。依第三见立第三我,亦有色我亦无色。死後有想,執五蘊为我,乃至广说。在欲界全,乃至广说。第四,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无別依见。如是四种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次四见,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为我,体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乃至广说。非色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缘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无色有色等如前说;二、執我无邊,死後有想。若執色为我,遍一切处,此所不知皆謂为有,非其所见。能知无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为无邊,非遠知也,餘如前说;三、執我亦有邊亦无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舒或卷,其量不定。身无量等,我亦无量等,餘义准上;四、執我非有邊非无邊,即遮第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異,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种种想;三、我有小想;四、我有无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无苦无樂,死後有想。一想者在前三无色,种种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少想者,執少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我与彼合,名为小想,在欲、色界,除无想天。无色界如前说。无量想者,執无量色为我等,想为我所等如前说,乃至广如彼論。如是四种,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广说。純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无苦无樂有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无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无想,執色为我,得无想定。见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无色死後无想,執命根为我,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三、執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後无想,執色、命根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想,乃至广说。四、執我非有色非无色死後无想,即遮第三无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有起。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无想,執色为我,其量狹少等。得无想定等,乃至广说;二、執我无邊死後无想,執色为我,遍一切处等,乃至广说;三、執我亦有邊亦无邊死後无想,執色为我,或卷或舒,乃至广说;四、執我非有邊非无邊死後无想,遮第三说,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无想,執色为我,见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广说;二、執我无色死後如前,執无色蘊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广说。非等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无色死後如前,執色、无色为我,见诸有情想不明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广说;四、執我非有色非无色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无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无邊死後非有想非无想,如是一切皆執无色为我,已得非想非非想处定,容有此執。一、由彼定时分促故,以一一蘊为所缘,執我有邊;二、由彼定时分長故,總以四蘊为所缘,執我无邊;三、由彼定时分或短或長,或一一蘊或總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说故。以上常见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四大种所造为性,死後斷滅,畢竟无有,见身死後有而无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种所造,死後斷滅,现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无邊处死後斷滅;五、我識处死後斷滅;六、我无所有处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处死後斷滅。此中後四執彼彼地为生死顶,故有想已下见皆依死後,故名後際。问:何故不说色界別地,乃说欲界为二,无色为四耶?答:據實而言。依一一地处,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无色,无形修定,加行难可得成。彼定若起,必是加行,以更不见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见後地法,不別計为斷滅。但約總界说为斷滅,其實地地皆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处处皆別起斷,若广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十四不可記事中无常斷见,如前已说。

論:三、邪见至名义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法》云:謂无施与、无愛樂、无祠祀、无妙行、无惡行等。謗果者,謂无妙行及惡行业所招異熟。謗作用者,无此世間、无彼世間、无母、无父、无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无世間真阿罗汉等。及四见外餘邪分別,即《對法》说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见。五十八说此有二种:一、增益,謂餘四见;二、損減,此謗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见。即有邊等是增益见;即无因論等是損減等。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相違,如《別抄》会。然此见寬如增上缘,餘所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见皆此所攝;二者义遍诸邪解者,皆入此攝。

論:此见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无因」者,一、从无想天沒来生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诸位,便執诸法本因无而起,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无而生,便執我及世間无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前身,作如是執,无因而起,乃至广说。如是二见由无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问:此中何故但说「二无因」亦有,不知欲界乃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无因故?答:據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从起。執无因者,但宿住通无想沒显,但说其一。又約一生却尋无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难见故,彼計无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见故,不計无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无間地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便作是念:过此有我,我應能见。故知有邊;二、由一向能憶傍无邊,執我遍滿,故執无邊;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起无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无邊想,诸器世間无所得故。此四皆憶成壞劫故,得说前際。「四不死矯亂」者,不死謂天,以天長寿,外道執为常住不死。由答不死,天无亂问,故得生彼天。今毀之言,名为矯亂。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餘问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无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义不應皆说等;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净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净道,故作如前語;三、懷恐怖而无記別,勿我昧劣为他所知,由是因缘不得解脫。以此为失而自安处,懷恐怖故,如前广说;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诸有问我,我当返誥。隨彼所问,我当一切隨言无減而印順之。此待未来亦名前際,然於现转。又四皆缘先所闻教,皆前際攝。此四,第一依怖无知;二、行諂曲;三、懷恐怖;四、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现涅槃。

述曰:一、见现在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现住初定以为涅槃。引在身中名为得樂,见他现在住定亦尔,下皆准知;三、厭欲、尋、伺故,现住第二定以为涅槃;四、厭诸欲、尋、伺、喜故,现住第三定以为涅槃;五、厭诸欲乃至入出息,现住第四定以为般涅。待过去故,名为後際。又此執我现既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现樂为先,執後樂故,總名现法。然於无色不計涅槃者,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全作法,據實无色及欲天等处,各有計为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见起,故邪见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在天也;「世主」即是大自在天,为世間主;「释」謂帝释;「梵」謂梵王;「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定及已得定,不計彼为我,但計彼为常。故皆是邪见,不缘我有斷、常故。问:无不得彼定,別計彼为我,世間不計他地为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见缘彼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为我?若缘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见缘他地起。然有义者,謂色界我见,總缘现身为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见是總缘,故得缘他地。若別計一色等为我,即无他地缘,下論说然,此义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是計苦諦下邪见。

論:或計自在等至诸邪解脫。

述曰:即一切物因,集諦邪见,然不計为胜。設計为胜,然非见、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见攝,非戒取攝。計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见。虽非胜計胜,然非见、戒眷屬,又不計能得净故,非见、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见攝。

述曰:計非道为是,道諦下邪见。虽非胜計胜,以非戒眷屬,非戒取。又不計为胜,故非戒取,至下当知。「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见,准五十八文。若邊见中攝,唯苦諦斷,缘苦諦为我增長,邊见隨我斷故。邪见中攝,彼自说二无因唯集諦,五现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邊、无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漏、无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问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无邊见中攝者苦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见,见苦諦斷,即六十二中所隨我见亦尔。八十八云:二十句见为依,发六十二见等故。

論:四、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此於诸见,即餘一切惡见,及此所依五蘊,執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由此各各互執为胜诸见等故,一切外道斗諍因斯而起。若執非见及眷屬外餘法为胜得涅槃,或但執为胜非见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与此同说。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见等取,但執非胜为胜,皆见取故。此則不然,无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见及眷屬方是此故,以所缘中见最胜故。言等亦得,至下当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为业。

述曰:謂依诸见所受戒,说此戒为胜。順诸见戒及戒所依五蘊眷屬,執为胜及能得涅槃净,名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外,執餘一切法胜及能为因得清净。戒虽不執胜,但言能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論》五十八卷上、下五处文同此说故。问: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显揚》第一、《五蘊》等,皆云见取執为最胜,不言能得净;戒取名得净,不言是胜,与小乘等同。何故此中乃言见執、见眷屬为最胜能净,戒執戒眷屬为胜能得净?

論:然有处说至或隨转門。

述曰:此有二解:一、影略说。謂见取中说執为胜,明戒取中亦執为胜;於戒取中執为能净,明见取中亦執为能净,欲令學者智见生故,影略说也。若不尔者,五十八说執见及所依蘊,为能得清净解脫,名见取亦戒取,亦然。及彼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说,故知影说。又彼多文非为尽理,隨小乘相说。

論:不尔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说及隨转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非滅計滅,非胜計胜,故應是见取;迷道諦中,非道計道,亦得净故,應名戒取。彼非因計因,亦是邪见,如前邪见中说。既是邪见,明不執见、戒等故;及虽計胜,不計为能得净,及虽計能得,不計为胜,故非见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尔,何故《大論》第八,三种四倒见倒中云:非净計净是见取,非樂計樂是戒取?今释之言,彼亦計诸见、眷屬,不净为净及能得净,故名见取。然文但明是见取故,略不言诸见及眷屬能得净,但言非净計净故。戒取亦然,謂計戒所受拔发等苦为樂、胜、能得净,是戒取,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净,但言計苦为樂也。若非见、眷屬、非净为净及非戒、眷屬、非樂为樂,即非见、戒取,但是邪见也,如非道計道等。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释。此等初也。若總若別但有十种,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见,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显揚》第一及《大論》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见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见、见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诸論共同,要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缘生故。總聚而望,更无異说。

論:邊執见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释。初义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也。俱生唯有斷见,以常见相麁故。何謂相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謂要不達後有不无,方起我斷,既得现观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说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如《瑜伽》第八十八、《杂集》第三及第七说:唯有斷见。故論言等观我为斷,知身後无。准此唯言修道斷见,不见修道常见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释成前义。

論:有义彼論至亦通常见。

述曰:下文有三:一、会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道俱生亦有常见,《瑜伽》等依麁相说故。何謂麁相?謂得现观者入无我观,已知分別我已斷訖,出观之时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我也。修道我、义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初出观时,缘涅槃起恐怖斷见,非修道中说无常见。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时資生。

述曰:引事也。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时窟穴資具。集長时飲食資具如恐我斷,定有俱生,此以事證。以教成者。

論:故显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显揚》第一、《大論》第八说故,於五蘊計常、斷,通俱生、分別;不簡俱生,无常见故。释现观者,观先所斷我无之时,但有斷见,故唯说斷,非預流等許无常见。若尔,前師如何释後所引文?此依總語,非許常见亦通俱生。通俱生常见有何相状?如禽獸造、集,但为有我,非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故。然此二说,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显理全。俱生常见有相状故,俱取无失。

論:此十烦恼,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類相應,此问起已。

論:貪与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见;六、癡为首。此初也。《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说文同。问: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若尔,貪俱憂、苦,相返瞋俱樂、喜为例亦尔,何得相應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无此失,如下当知。

論:於境不決,无染著故。

述曰:此释愛、疑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俱。上说不俱,下说俱者。

論:貪与慢见或得相應。

述曰:见即五见,如《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与慢同,彼五十八不得与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说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缘己身起愛名所染,与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说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见境至相應无失。

述曰:愛、见二种有时可同,皆可愛故,相應无失。诸論共同,无相違处。此中論言说者有二义:一、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说与彼相應义;二、解说者,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说与俱起。又此言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时俱起故。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问已,以第二问餘,捨第一不问,如是展转已下可知。

論:瞋与慢疑至说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为首。瞋、慢、疑有时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第六、五十八说,瞋不与慢相應。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说,瞋与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时至说得相應。

述曰:释与疑俱。又初疑时,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五、五十八俱说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说,得瞋、疑相應。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尔。

述曰:又順、違事解。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说得相應,謂疑滅、道諦。又若现行善疑未来无,便与瞋俱,善法順已,行因无果故。若现行惡疑未来无,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尔。

論:瞋与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见取執为胜,戒取執为道,俱能得净,順己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诸論六烦恼明之,故无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与三见至说得俱起。

述曰:瞋与三见或得俱起。且身、邊见,謂缘樂俱行蘊为我及常,见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取及此,故说瞋非见俱。若於苦处缘苦俱行蘊为我及常见,便生憎恚,云我何用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说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无妨。

論:斷见翻此,说瞋有无。

述曰:斷见返此我见、常见,说瞋有无。謂於樂俱蘊執为斷,得与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斷,便瞋不俱,喜苦无故。

論:邪见誹撥至或无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邪见撥者,如次说瞋或无或有,謂撥惡事无,便不与瞋俱,喜苦无故;撥樂蘊无,便与瞋俱,憎樂无故。《對法》依三见一分二取全,说不与瞋俱;《瑜伽》約三见少分,说瞋相應,见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无相應义。

述曰:下第三慢为首。与貪、瞋说已,与疑定不俱,三論皆说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胜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也。

論:慢与五见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与见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缘順境起,不相違故。三处論皆同,總说见故。

論:然与斷见至无陵恃故。

述曰:斷见及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无陵他而自恃故。

論: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述曰:准下憂俱,初師所说。若約麁相,慢多缘樂蘊生,与缘苦俱蘊我见一分,及邪见撥无苦、集諦理一分,不与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说慢、身、邪见皆与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多分而解,若缘樂俱蘊为我及撥无滅、道,可与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虽与慧俱与五见不俱起,见審決,疑猶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说慧俱,不審決故,不与见並。

論:五见展转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见自亦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体並起,然前说第七識我见与別境慧俱者,約义別門说有名俱,非二体並起名俱也。

論:癡与九种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无明,有二种:相應无明与一切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独行不然,但与诸論相違。此中皆会訖。

論:此十烦恼,何識相應?

述曰:此为问起。第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无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如前已说;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无分別故无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称量門起,方胜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见,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无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说称量等門,即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烦恼,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诸受相應門。此问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初實义;後麁相。實义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见。今初也。此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与五受俱起。《對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转門说诸烦恼。今據究竟,應准此会。此与五十九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与一切受相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此中總解二种貪等行相,下逐难解之。与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会違缘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难释也。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瞋翻此说,见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分別,至下当知。此中意说,即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尔,《瑜伽》分別貪等云何与苦受相應?非許意有苦,是決定义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说。不尔,如分別慢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义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有二说,此初也。此二种慢,五趣为論,容四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时与憂相應,此依實义慢与憂俱。前約相麁,说慢不与身、邪见一分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同貪等,苦得定说。

論: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说。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与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义,非一切慢皆得相應。无分別慢等,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別烦恼发惡趣业故。此據總報多分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別慢等不言与苦相應,下疑等准此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烦恼,前生勢力故,即造惡趣业也,与《對法》第七、五十五違。此文皆如貪等会。

論:疑後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謂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隨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獄无分別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无苦、集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惡行果故,上界疑与樂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總聚,有处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缘至与憂相應故。

述曰:若缘憂俱见、戒,及所依蘊为胜、能净,与憂相應故,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別广作法指事,此逐难舉。

論:有义俱生至唯无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邊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邊二见,唯喜、樂、捨俱。意无苦受,非五識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記性,不与憂相應,憂二性故。其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二见唯无記,如五十八说。

論:分別二见至与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见得四受俱,在極苦处執苦俱蘊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故。斷见執樂俱蘊斷,亦与憂俱故,恐失樂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故,无苦俱义。

論:有义二见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分別二见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处,无此身、邊分別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極苦处缘苦蘊故。

論:说俱生至餘如前说。

述曰:引論为證。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別,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说」,謂分別二见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义,二師俱不違。分別烦恼,二師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師違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邊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俱;或初定三識与樂俱也,彼广引證。捨受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难配诸地論,貪、癡与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禅以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无樂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許四受俱,无明虽許五受俱,疑在欲界唯憂、捨俱,不与喜俱者,《對法》第七云: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转故,彼喜樂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憂、捨俱。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与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见及疑与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餘也。

論:此与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論:疑及五见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違故;见非惠俱,自体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別,说皆同也。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如理應思。此中且问別境、问識、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別,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應,以後必问前故,前不问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烦恼何性所攝?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記,不问俱生、分別皆尔。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惡行故;《對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惡业亦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无記攝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瞋,二见定唯无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論: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記性,不发惡业,所以同前。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別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後解,如色界无記法体有九品故。

論:此十烦恼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終者,若为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終故。又解当於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斷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斷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揚》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細勘无之。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論: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见及此相應。言漸次者,故显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转,簡见道貪等唯缘內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亂故;四、麁动正障於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後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刚方能頓斷,唯障无學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今解亦斷,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见惑不伏,入见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實亦斷。虽无正文,任意取捨。於中復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間,一斷见惑。起解脫道已,復起无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間道与分別俱斷,此为正义。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別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終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計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違故,恐相杂故。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繫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隨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樞要》说)。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總立宗。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謗释种无有涅槃,以於今时後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獄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後報业熟生那落迦,无別文證,古師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勢力遠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若尔,應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別。起潤生、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記烦恼也。此中應言我见、我愛及慢、无明,无明、愛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舉方隅,无違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转門。

述曰:謂餘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隨转門,順萨婆多故。起餘疑等无正文说,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起。唯潤生时起修斷惑,餘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謗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与邪见並;时節極短,不可起餘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總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见、瞋、癡、愛、慢、我见,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愛、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潤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邊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執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計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邊见可得,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斷见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樞要》说。此中幾是分別、俱生,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上下缘別。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愛缘上,此但舉一,但得缘故,《显揚》等同。

論:既说瞋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斷。瞋恚缘滅、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瞋親迷滅、道,亦應缘上地,以瞋缘事例於理故。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總缘诸行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間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別,總計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离修道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貪及邊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餘。此論中说總缘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論文貪上缘故,和杂計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計现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或有異释,见斷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別生故。

論:餘五缘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见、二取,《對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邊见及慢唯舉總缘,瞋唯別缘,貪、癡通總、別。有义:我见、邊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別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斷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後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邊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处言至或依別缘。

述曰:《對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麁相说」,麁相说即小乘也;或麁显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所说,或依別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邊见,略也。邊见隨我见後生,身见不缘,邊见應尔。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後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邊见,隨計他地我见後生故;分別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於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論:不见世間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別缘我见,有計他地现行为我,以別缘者见所斷故;邊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執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尋、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許別缘計他地法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见等是邊见攝。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斷別缘我见,計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为自我故。又解別缘者,是多分义,謂非總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運、分別二种我见,別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總缘,六十二见时理不應遮。缘者所以,依別所以说彼不缘。又解依小乘別缘者,不執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論: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別、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於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論:總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缘起我、邊见、愛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说。許起见道,理亦无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见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後三见,如理應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於欲界佛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见,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證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論:而说上惑至或依別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时、一切異生故,依別行相缘計为我、邊见及愛,不缘下故,總缘者得。

論: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中,學者有學、无學、非學无學。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无學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烦恼何所斷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诸染皆斷,然通见、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难斷故。

述曰:分別皆见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说。分別、俱生之数各有品類,然见所斷为同小乘见四諦斷?为九品斷耶?

論:见所斷十至總缘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种皆俱頓斷,以真见道總缘諦故,總缘四諦之真如。真如虽自相观,望諦而说,並皆缘之,名總缘諦,至下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说与壞缘諦作意相應故,烦恼虽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如俱生九品,诸惑違九品智故,数数修道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闻、思力加行,以三界九地烦恼上下地九品,各各为類,修道一时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处故。

述曰:下別解分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见道迷諦烦恼,有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烦恼皆起之时,迷四諦理。又诸烦恼有別行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謂隨此諦下见、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尔者,邪见、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说此總行相,即此總迷见、疑等,名通迷四諦;见、疑隨此见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如见等總迷可尔,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貪等?貪等不能独頭,別迷諦故。无隨總行相见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见道貪等缘见、疑生故。今此總有二种:一、数總,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壞缘念住。別亦有二:一、数別,三諦有八,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何以十种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处故。一、是因;二、是依处,《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缘,增長此十。又为依处,性能隨順,生此十故,此等与《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处」所,性不隨順增長十种,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缘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种种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烦恼起皆具此二缘。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说具二缘,其別行相不说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別故。「總謂十种,皆迷四諦」,是数總也;「因、依处」等,是行相總。问:如何於集、滅、道下起身、邊二见?答:此二见行相深執取,不了三諦故。若尔,即一切我见皆迷四諦,應云此執三諦下烦恼、蘊等,为二见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不共无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身、邊二见多計诸有漏果法为二见,故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处起。然實缘迷三諦,亦有二见缘三諦下所起诸惑为我等故。然以別缘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不说三諦有此之二见。謂總空、非我通四諦,为總缘諦行方斷惑故,十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无違。问:若尔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答:執彼下见眷屬、戒等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见,一一別说。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中有行相,總者缘迷多諦,至迷三、四名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立一百二十八烦恼,唯依数總、別缘者说。若唯依總行相、数別说,便无一百二十八故,如相應无明隨不共说。此總行相隨別者说,理亦无失。问:此十迷四諦,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为答此问及显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见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諦数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舉苦諦。「謂疑、三见」等,三见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此四行相深取所缘,親从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为胜能净。

述曰:见、戒二取執前三见,及俱时蘊为胜、能净是见取。執彼俱戒及蘊,为胜、能净是戒取。然无執独起貪欲、癡、慢为见、戒取,非见、戒故,非此二眷屬故。此之二取,虽復行解能深執取是迷理烦恼,然不親迷无我理等。

論:於自他见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见起貪,他见起瞋,於自、他二见起慢。恃己陵他见,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論:相應无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應无智,与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共无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见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此但迷事,不迷於理。若尔,何故前言十皆迷諦?諦有事、理,无相違失。又相應貪等,如次下说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见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见故。疑及邪见、不共无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諦,以说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说,以二见无故,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滅、道,此意显瞋无漏缘故,迷理生故;无瞋苦、集理故,此不说但迷无漏之諦理也,由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与五十八同。又解虽親缘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不缘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取者能迷於理,故见戒取名迷理惑。此解不尔,何处烦恼親缘理生不名迷理,五十八说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前解为胜,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尽理故。五十八说亦麁相也。

論:委細说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见、无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说。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独頭起缘见生者,疎遠如前说。若此貪、慢与三法俱,瞋与疑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与我见俱生,於滅、道下烦恼後起,亦名迷无漏。瞋与疑俱起或独起,此約数總。若数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见准前應说。若餘独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见、疑俱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无漏缘惑,若滅、道下无漏別缘貪,如何说成无漏缘惑?由此不说貪无漏缘,迷則可尔。是故言隨應,此即《大論》等所无也。

明见道已,修道云何?

論:俱生二见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见及此俱愛、慢、无明三,虽親迷苦諦理,以行相細难斷故,修道方斷。与苦諦下二见等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二见相應之外,餘独行愛、慢及此相應无明,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观,故修所斷;簡见道独行貪等,虽有迷於事,然違諦观,故见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缘有事、无事門。

論:虽诸烦恼至无事烦恼。

述曰:烦恼心等,上说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缘者,今不取之,但彼本質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当《對法》第七,身见等及此相應法等,无本質我名缘无事,餘不与此俱者名缘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一切心故,非唯我见。若唯我见及俱法,亦通攝法執尽。即餘四见及疑无法執,必与我见不俱故,便为大失。此中烦恼何者与我见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说。

问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缘空亦有空名为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为本質。何故今言无本質名缘无事烦恼答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无无本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体无之者。如空华.兔角等。故今言名缘无事烦恼。亦不相違。影像.本質双言名缘有.无之烦恼。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缘烦恼。今勘无漏缘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诸无事.有事論文。應为門义勒之。《瑜伽論》云。又十烦恼见所斷者名曰无事。彼所缘事非成實故。所餘烦恼有事.无事彼相違故。以见道惑以见为首。所取本質都无有故。重缘惑等相从而说名缘无事。修道虽有见境无事。多缘事故。从多名缘有事烦恼。下五十九云。诸见与慢是无事。貪.恚是有事。无明.疑通二种。此以理論。见.修诸见。慢中我慢。本質无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说。即彼卷下文云。有事缘。謂诸有事烦恼。无事缘。謂诸无事烦恼。此文總说亦不相違。亦云。无境缘謂缘分別所計滅道。及广大佛法等所有烦恼。《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缘者。謂除见.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缘境界。无事者。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说。次下文云。非有所缘。謂顛倒心.心所。及缘过去.未来.夢.影.幻等所缘境界。此不論烦恼但本境无。有所缘。謂餘所缘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烦恼有二种。謂缘有事.无事。无事者謂见。及见相應法。见謂萨迦耶见.及邊執见。所餘烦恼名缘有事者。以通见.修此之二见为首。本境實无。相應亦尔。此文尽理。与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无事故。如说《樞要》。

論:彼親所缘至无漏烦恼。

述曰:此下第十一,有漏缘、无漏缘分別。如疑、邪见、无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无漏缘者,親所缘虽皆有漏,而所杖本質亦通无漏,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缘漏、无漏烦恼。准有、无事,不但取本質,与有、无事缘別,不可为例。

論:缘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二大門。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时分別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別所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处遠故。依、缘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说,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无異熟,有漏、无漏,七隨眠攝,八纏诸盖攝,乃至九品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说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論:曰至名隨烦恼。

述曰:長行为二:初释体、业等相;後诸門释。初門有六:初释得名;二、束为三位;三、释体、业;四、解頌中与、并、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释頌之中「隨烦恼」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名隨烦恼。无慚、无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虽別有体,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烦恼,由根本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义,又说唯四是實。言等流者,謂同類义,勢非強胜。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尔,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时义,此说同时为等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恼於心;二、隨烦恼而生。今同後义。

論:此二十种至名小隨烦恼。

述曰:自下第二束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为小。

論:无慚等二至名中隨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烦恼。

述曰: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义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诸論无也。

自下第三,出其体、业,礭解心所指陳分別,当如下知。

論:云何为忿至憤发为性。

述曰:今以时分、行相显体。依對现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现在可见闻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见,即缘事生;《五蘊論》说现不饒益事故。非无漏法是现違缘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现无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说。

論:能障不忿至身表业故。

述曰:此显作用。不忿即无瞋,《显揚論》云:忿障无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说,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身惡表业,仗謂器仗。从麁猛多分说,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辨其假實,显此所依若无諍义同,但敘一解,以皆义同故。若体別义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说同者,抄中不说。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云何为恨至結怨为性。

述曰:恨忿後起,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恼为业,由恨故生恼,非俱时也。然忿亦生恼,親對輕故,但说恨生。此等《显揚》各有五业,彼論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为彼障,下一准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当显。

論:云何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为性。《對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懼当来之苦方覆罪故,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显。言「論说」者,五十五、《對法》说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义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論據麁显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无智俱,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显,故唯说癡分。如诸論皆说掉舉是貪分,實別有体,亦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说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说掉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体。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时,便應无故,如前已说。

論:云何为恼至䖧螫为业。

述曰:追先忿、恨之境,觸现違缘,心多佷戾者,慠佷𢤱戾,尤䖧恼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恼相用故。

述曰:此释前业,缘过、现生。《對法》、《显揚》第一、《五蘊》皆言发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发故。由恼起时亦发身业故,如忿亦发語,但说執仗。囂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惡。

論:云何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说胜品功德,通有、无为。《显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为嫉。然實见闻觉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胜,但言见闻。「能障不嫉」者,《显揚》第一云:能障慈仁为业;《显揚》第二四无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为体。《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无瞋,非別有体。

論:云何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为財;理、教、行、果皆名为法,至下当知。「祕」者,藏也。「吝」者,惜也,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积,积集異名。鄙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慳亦尔也。

論:云何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之义,詭詐虛偽之称,謂自无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邪命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现精進之儀。虽亦癡故,行此誑事,多现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者,據多现也。五十五说但是癡分,五十八说邪见等流。诸誑者必癡,唯據定体,貪不定故。诸邪见者,癡增上故,邪见之者多现於誑,矯现有德,故彼偏说。此以貪、癡二法为体,同於《對法》。

論:云何为諂至諂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义。「为網㥜他」者,《显揚》云: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捨之名。謂虽事不合,曲順时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分;无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过,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说好;諂,覆因也。不尔,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难別。不尔,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说諂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中说。

論: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論言起恚恼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说。

述曰:瞋障无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说。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说。

論: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盛事者,《显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寿相等,即是此興盛事也。然已闻、思,或已證得诸无漏法,豈不恃耶?圣者不缘已證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異生於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後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揚》虽復引经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類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为依,亦瞋等为依故。上来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得總释、別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論:云何无慚至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應准前说。

論:云何无愧至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慚言自、法,与《显揚》同。《對法》、《五蘊》云:自不恥为无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双舉不相違也。

論:不恥过惡至假说为体。

述曰: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違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論解此二体謂以不恥,今此会云:不恥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約自、他之缘別故,假说通相为二別相,非彼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体无差別。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別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實有难;四、非遍惡难。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种別相,此二應无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若尔,苦、樂体應无別,俱領納故。此义不尔,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种种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无別,俱是不恥,缘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心下,非遍惡难。若此二体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惡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无此計者,然設说之。外人问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时至无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隨缘何境,皆有輕拒善等义故,翻善應说。

論: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違文,於中二解会诸经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違也。此別有体,五十八说为癡等流以遍依故,《對法》说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論:云何掉舉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靜,体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诸惑共相故。「能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對法》、《显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善。《對法》第七五盖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論:有义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貪分,无別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揚》、《對法》皆唯说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虽亦有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缘先境增,故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別义故,如第五卷会。

論:有义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違。今初文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別义故,如前已会,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无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说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靜是共相故,此掉舉离一切染无別体性。此師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論唯说是貪分。

論:虽依一切至说为貪分。

述曰:会違也。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时,依貪分故说为貪分,非唯依貪说是假相。此之二師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論:有义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说为癡分,《大論》言是實有,非说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说是貪他分,掉舉之体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说为至隨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说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从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實,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若尔,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師义,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囂掉舉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論:若离烦恼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別此体相者,何故別说障於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体相。別体相者,即囂动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論:有义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为證,诸論同故,以理与癡无別相故。

論:有义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對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虽依一切至但说癡分。

述曰:会論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义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此初也。別说有体,会名癡分者,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論:隨他相说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难等,准前應说。

論:惛沈別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𧄼瞢,即是惛义;「重」謂沈重,那是沈义。此体別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論:若离烦恼至非此別相。

述曰:难第二師。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應別说障其观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与癡何別?

論:此与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癡,別相於境不必𧄼瞢沈重。惛沈於境,𧄼瞢沈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闇。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後广,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体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无別有体。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起忍、樂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无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与餘法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長义。

論:於诸染事至非別有故。

述曰: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无記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別有体。

論:如於无記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於无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記行劣,无別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因已会,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体。

述曰:「縱」謂縱恣,「蕩」謂蕩逸。餘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

論:虽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胜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说,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生起散亂。逐难解业,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为失念。

論:有义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此是念一分。《對法》说是烦恼相應念故,《瑜伽論》说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义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说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说此是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應念失故。因会解名。

論:有义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攝前二义。二文影说,故以教證。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时无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发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义。「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义。

論:有义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说是癡分。五十五说是癡分故,体是假有。

論:有义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说是三法分。《對法》等说等取《五蘊》,《五蘊》同说是三分故。《瑜伽》说癡分者,以遍染心故。彼二法分不遍染故,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说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令心流蕩,胜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数猛故。

論:有义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说。初標舉会文;二、申正、三、破前;四、显別。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说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说,即是總会是癡分訖,如无慚愧,《對法》亦说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故。此上標舉会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说,下显正义及破前说。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说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说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显差別。此问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缘。

述曰:下論主答。掉舉舉於心,境虽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数转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缘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问: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说易?

論:虽一刹那至有易义故。

述曰:虽一念中解、缘二法虽无俱易义,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缘义故。一刹那中虽有此二行相难知,故以相續显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说。若尔,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恒易缘,何故不尔?若一境一心解、缘不易,所有染心應无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缘、行解俱无改易,无此二故。

論:染污心时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问云:染污心时,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缘;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俱生染心有暫时住專注一境,掉、亂力微,体非无也;如掉亂增时,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诸論说俱遍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惡身、語业而多犯戒等。《显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义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以《對法》说是诸烦恼相應慧故。

論:有义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说是癡分故。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会文,皆是等流隨所執为定。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义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以二为体,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五、八说遍染心,说不遍者有別义故,如前頻会。

論:与并及言至隨烦恼故。

述曰:自下第四释前頌言「誑諂与害憍」、「无慚及无愧」等,「与」、「并」、「及」言显隨烦恼二十外有,如《法蘊》解《杂事经》中有多隨烦恼;同《大論》八十八卷、五十八卷亦引此经。然舊人不知,謂是《杂藏》,或謂毘奈耶中所说杂蘊。

論:隨烦恼名至非烦恼攝故。

述曰: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烦恼,《對法》第七亦有此义。烦恼皆隨,隨非烦恼,如彼《法蘊足》等广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说。趣向前行等是烦恼同類,染污法但名为隨,烦恼等流故;不名烦恼,非根本故。既有多种皆名为隨,何故此中唯说二十?

論:唯说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释其廢立,謂有三义。貪等虽是隨,此中二十非烦恼,故不说貪等。邪欲等法亦虽是隨,是別境法,体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说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说之,不为念分故说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无不定过。趣向前行等亦虽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故具此三义:一、非烦恼;二、唯染;三、麁故,唯说二十更不说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是同類义,或此分位,体不离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诸假法於无慚等有体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或此等流」,謂身、語业亦名隨烦恼,是此等流,诸隨烦恼所等起故。皆此所说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说《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诸門分別。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不正知,此无異諍,《對法》第一云:当知忿等皆是假有。此虽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名假。如餘七法,无慚、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隨他相说亦名为假。前之十三假,後之四种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说无慚等四,實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胜义为言,但言世俗而体實有。此等言世俗,對胜义为論,以隨他相而体非假。掉、惛、亂三有义是假,有义是實,如前说故,今取實者为胜。上虽一一別明,未總显二十中幾假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生、分別門。此依正义,下斷門中有说唯修,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起故。见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法故,至下当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体性相違故。何故尔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和。一一各各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与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无慚等中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前说。故知得与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义引五十八说,大八掉舉等遍诸染污心,展转自相望,及与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说有四師,第四師为正,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义。

論:有处说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何故五十五说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二行相增时,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萨婆多尋、伺二法。问:尋、伺行麁細,不許一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別体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无体麁細不互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不增时,体无乖返。问:尋、伺相麁細,麁、細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无別体,假立故然。此有別体實,故得尔。问:貪、瞋應尔,亦有增不增?答:不尔,法性定故。掉等体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体是不遍,不可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时不俱生,非彼二体不俱生也。

論:有处但说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说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虽有癡分違无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说之。以彼所違,虽善正念,念通三性故,非如善法中法,故不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诸識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说,七如第五卷说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遍行之中餘四义定,不说之也。由遍於不善等故,说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論:有义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非通上界,无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无苦故;通欢慼行亦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义忿等至前已说故。

述曰:此第二師。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无樂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受故。如前数说,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述曰:问:忿等如何与喜俱?慳等如何与憂並?此如前根本烦恼中说。

論:實义如是至亦如實义。

述曰:此上所说約審細义,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實义说,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此總解訖,下逐难问答。问:忘念云何与念俱?惡慧云何与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念,念为体者,不与別境中念俱;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合说,故言「染念、慧」等。问:忿缘现在,念缘曾習,云何此二说得俱生?

論:念亦缘现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缘曾習,亦缘现在之境,有是过去、曾習之類,故念亦缘现在起,故得与忿俱,如见舊怨起忿、念法。此以念从忿行,下以忿从念行。念缘过去次前刹那,亦名缘过去,现在一念故。忿缘分位现在,隨事究竟,名缘现在,即忿亦缘刹那过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得相應,无过失也。问:定專一境,亂取多缘,云何俱起?

論:染定起时至相應无失。

述曰:染定起时,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无失。非是散亂定取多缘,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應門。中二、大八、十烦恼俱,遍染心故,遍不善故。然俱生者与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身、邊见不与无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体性俱麁动,彼见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说瞋、疑及二见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说。今忿等行麁,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疑不決,便憎等俱,亦无过失。此約多分,亦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恼、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与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体相故,由此證知不共无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即癡分故。此义應思,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俱,但言与十俱,即此无明时,或有惠分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共无明一法定与惡惠俱。此无明聚中,餘法与此俱故,即於无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与癡、慢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是貪分故」,不与瞋、貪並。「与慢解別」,不与慢俱,憍缘自高舉生,慢亦缘他下逸起,故不俱生。

論:覆誑与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与貪、癡、慢俱,行相无違,故与彼俱。「貪、癡分故」,不与瞋並,貪分故与癡俱,癡分故与貪並。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独頭癡分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今解必无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时必有貪分故。又設无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无瞋俱。若如前解,无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利等,故(如《樞要》说)。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无記。

述曰:第八,三性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发惡行故。「小三、大八,亦通无記」,通色界有,三、八遍染、无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界攝,唯发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臣等处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缘自起等,遍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起下後十」,中有邪见俱,有无慚等二。潤生愛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无記故,不与愛俱。又不謗滅故,不与邪见並,除此二时,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十上不起下。第三子門上下相缘。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缘上,与前根本之中所说,上缘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义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小十下者不得缘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闻故,嫉心不以彼地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慳相亦尔,此义應思,十並不上缘。

論: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说,忿等七法定不缘上,嫉等三法亦缘上起,於胜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无色故。憍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也。誑、諂二法定无上缘,无誑、諂色界胜有情故。有义許尔,誑、諂亦於殊胜处起故,如称梵王以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为胜,见於胜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得起,於自界胜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故望他順己故。有说害亦缘上,尚許害诸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缘者,行相如前说。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现境生行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七上界无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亦缘下,与前根本中所说下缘慢等相應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胜手,是諂、誑故。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唯憍不缘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净故。

述曰:第十一學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见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为一段。初中有三子門:一、见修斷。後十通见修斷,与二烦恼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见所斷者至皆如烦恼说。

述曰:第二子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义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修斷,同小乘。此十缘麁事境,不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論:有义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说通见、修斷。此无別体,依二烦恼俱生、分別勢力起故,故通二种。非但缘麁事生,亦缘他身见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別中唯取正义。然五十八说迷諦中,於滅諦起損害心、恚恼心,即害、恼二親迷理生,亦通见斷。出佛身血害,缘无漏生,《對法》云憎嫉出离,嫉缘理生,故亦见斷。九十卷云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见行,发惡业种种事,故知能发惡趣业也。唯分別起更有八十六已去忿等发惡趣业文,忘不知处。又何缘假立,唯修非见。又於諦言嫉等,即非是嫉等,但名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故是嫉等?

論:见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前能所引生烦恼,或从所缘以分四諦,依四諦下烦恼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义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迷諦親疎,此第一义。忿等十法但缘迷諦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说害、恼等者,瞋異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缘有情等生,不能深取。又設缘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五十八说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是迷。若缘故即言迷,不缘者應不迷,如二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缘亦迷,瞋等虽缘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义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说七得,除覆、誑、諂三,滅、道胜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恼、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说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见说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論》第二帙说,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謂外道嫉妬说法,故亦见斷迷諦。准此諦皆有二十,其数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有事等門。忿等但缘有事,不与我见俱。我见俱心等,名缘无事,本質我无故。此據人執心本質名缘无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缘。

論:缘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无漏所起事,所起名,准上烦恼说。或此上来所明之义,说其嫉等名,缘无漏所起名等;忿等名缘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缘,如五十八、九卷抄会。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九品潤生发业門等,皆如理思。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六(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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