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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沙門基撰

論: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別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显四缘攝法尽义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攝;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缘义別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处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別体,語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於」义,俱第七囀声,即於語体上,立隨说等因义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显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

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处;《大論》第五辨因依处,不別明因;三十八及《显揚》云:「隨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隨说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处立此因故,唯語为自性,不尔,即應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詮诸法因也。言说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业为体,唯佛是善,餘皆无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虽即語之差別,无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記。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論:即依此处立隨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語依立,不是異体,依体立义也。

論:謂依此語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語立说因义,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語,隨见、闻、觉、知後,或隨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對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語,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会。言隨者,是隨逐义,即隨所见、闻等事起語言说,《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无記隨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記即因故,既以无記为果,詮无記事之说,说与无記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記,後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攝,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说此至隨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違。是名想见者,《集論》中说: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謂想、见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論:若依彼说至是語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語为依处,名語依处。語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語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问:何所以二論相違?答:二論意別,論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違,各據一义。故《對法》云:「隨说能作。」隨说者,語也,隨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論》約貫通诸法詮境以说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为食因。然領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樂;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觸虽有尔,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內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发、牽引等攝。问:何故说因缘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说观待因是观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观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視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於种亦可此因,且无記之因,若无記即因唯有漏,无記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記,与无記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論:謂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勢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於四处转,但除親因缘。

論:三習气依处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种未成熟位,謂有漏、无漏种子、內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气依。以未为潤时,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问同異,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證涅槃清净之法为遠因,勿见《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疎遠,非因生故,論不说得离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缘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无記,因通善、惡也。若无記即因,果唯无記;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潤、未潤別,更无別体,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无間滅依处至等无間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間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論: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實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間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識,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間缘,謂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開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处至餘助现缘。

述曰:謂於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餘助现缘者,謂除內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親助缘,餘一切法疎助缘皆是。

論:九士用依处至餘作现缘。

述曰:謂於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缘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記即因,除无間缘及根依处,餘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記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識作法。

若七、八識无間缘,无記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記为因,除无間缘及根,餘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識为論。若依第七識无漏无間有漏可生,无記之因,其无間缘因亦通无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餘诸缘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缘,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間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鋤治为作用。

論:十真實见依处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攝,於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攝受因体,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攝受,故除因缘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謂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隨順同類胜品诸法。同類言,簡異類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簡自同類与下品为因,《大論》第五等云:无記与善、染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論》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显揚》等論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称,謂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称故,故非別性不相称为因,謂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內与內为因,內中長養与長養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说,謂於有为因能起果。若於无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疎遠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於生等果,約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显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胜显故。六相違中,唯此胜故,亦不違也,此中无記、染、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虽不待因,相違因与後後法为生因,与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与前法滅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於上障礙依处,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萨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疎。初解与古来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说牽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牽引因,除业習气及外无記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論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謂不尔。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攝牽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潤种既有业,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異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異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种,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攝,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攝,若不尔者,即攝因缘不遍尽故。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尽理故?

論: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內,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間斷,非如种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據一义为言。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親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攝,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穀麥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上来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种餘,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間、所缘缘二种。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別,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种,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攝尽便寬,能生是因缘故,餘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攝尽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謂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攝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说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潤、未潤,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现、若种,潤、未潤时,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簡非因缘种及现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疎体同故。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攝尽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疎故。攝九尽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攝便不尽亦太狹。若因缘唯攝生起,即攝增上业种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业种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尽。太狹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种,虽有二名,猶攝现行因缘不尽,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现、种俱尽?答:約潤、未潤唯約种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体是因缘,不分潤与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无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論:或菩萨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下自释难。

論:虽二因內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虽復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親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攝。

論:虽餘因內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何以尔者?

論:虽生起中至親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親显,故偏说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为近也。

論:虽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牽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故,即业种显,親名言种相貌隱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牽引故,不说牽引因也,理亦无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虽餘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別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问。於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後辨与因相攝。

論:論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攝。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後解中二缘依处,於中各有二師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習气、第四有潤种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攝,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論: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兩依处,外餘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说是因缘攝,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將为尽理。

論:或种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此「种子」言,唯屬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潤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业,不攝習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说餘。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牽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論:言无間滅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間滅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餘三依处,餘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論但说二隱餘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隨前所應尽理不尽,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说因缘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間等无間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攝受因攝。此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缘;自餘九因,二缘所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说。但以攝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內,不攝二缘。观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攝三缘,能生攝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缘。論唯说攝受以显故,餘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虽方便內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攝餘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間及所缘缘,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缘攝因多故,謂除观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約不相亂增上缘体解。若相亂体,以餘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論:餘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无間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間缘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攝。虽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无間缘及所缘缘,此於四缘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餘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攝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進;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論: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謂十因,缘即四缘,必應有果。果有幾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处得果;後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論:果有五种至異熟生无記。

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无記。有漏善者,簡无漏善;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无記,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刚心頓斷,通二乘无學,三十八《显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转。

述曰:謂習善、无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或似先业,後果隨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业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无記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说,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實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离繫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斷障所證,八无为中不动、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义:唯斷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謂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无漏等也。

論: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揚》十八云:「習气依处得異熟等」,乃至广说。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論:習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異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謂習气、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類果为言,观待性復疎遠,业得果义親故。攝受中,據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異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处,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显诸依处不別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應尔。

論:隨順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謂習气望自類种,有潤望现行及自類种,真實见亦望自類现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无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说得,餘可知也。

論: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处中,五依处得。謂真见、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繫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繫故,約清净有为为果故。

論: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謂領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处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師说: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气、有潤、无間滅、士用、作用、真见、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处得。語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处显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應尔。

論:所餘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体,此據別体,謂語、境界、根、障礙依处全,餘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論:不尔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異熟果便为太寬,餘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狹也。隨順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寬,自处亦攝俱时,及後同類诸法非离繫果故。餘四处中,亦得离繫,既为不说,即太狹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尽,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处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为所餘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气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攝彼便为太狹。故知於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應难狹,餘四依处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处頭数说故也。

論:或習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師说:五果体性寬、狹如前,但释論文有尽理、不尽为異於前。此「習气」言,唯屬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報因餘四处亦有,習气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种生现行是,以異熟因熟时去果相遠,習气依处望果亦遠故,偏说習气得異熟果,不言習气並是報因,餘依处中无此因也。

論:隨順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隨順处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隨順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論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論: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屬第十处,虽如前说餘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類等,非皆得离繫,以真见之名招离繫相显,故論偏说,亦不尽理也。

論: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餘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攝所餘,餘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餘四依处,已显得餘四果故,不说餘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樞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別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報因,非因缘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餘是增上缘,皆應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後故。

論:若离繫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師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餘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論:有义观待至餘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師,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餘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餘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間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寬狹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據通体者为論,十因、四缘得也,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然不相違中攝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礙为因,所不礙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隨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缘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論也。第二、四缘已下並傍論攝,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論,故知四缘是正論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舊曾闻,或先所未了,後诸學者宜詳义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繫不繫,见所斷等,皆如理思。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後總結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後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後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後净。

論:本識中种至除等无間。

述曰:謂本識中种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論:謂各親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簡业种生異熟果及餘增上,虽眼識生藉根等种,非親种故,亦非因缘。總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識种生故。

論:为所缘缘於能缘者。

述曰:謂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識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簡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於能缘者,是簡略言。

論:若种於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謂有种子於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於識种,作意种於識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異識种子望異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簡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礙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现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訖。

論:生净现行,應知亦尔。

述曰:然此總言,於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證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識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別也。總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別,是一切种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现起分別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於现,非親辨体,无因缘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无間。

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缘中取捨,此除等无間,等无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处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见、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間,唯自識相望为此缘故。此即明簡定有无訖,於四缘中二定无也,謂因缘、等无間,一缘定有,謂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缘缘义,七於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質,五、七不生故。虽非親所缘缘,然是疎所缘缘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无此缘义。与一意識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識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論:第六於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无此缘义,五識於六有此缘义,五識缘本識所變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識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为幾缘?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缘,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據缘者说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後心等无間缘。據長时故,但说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識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义。

論:許五後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观所缘缘論》中说:許五識後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为後缘引彼功能故,彼隨经部因果異时,既非现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见分,故是缘义;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質为疎所缘缘义。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见缘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与後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缘缘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义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後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謂前五識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識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證分所缘缘。自證等种,生自證等,隨應亦尔。第六識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虛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义与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別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許自缘,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證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後失。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親相分名为同也。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質,如何名为同一所缘?同一所缘總有二义:一、所杖質同名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論:或依见分至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释。亦許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謂诸相分互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显其事。

論:不尔,无色彼應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應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为質也,诸心、心所理例並然。然前師意各各缘自所變种子,然唯心王所變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无能生識用也,此師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缘虛空时以何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说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缘虛空託名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数所變相假力故,为本質起,名同所缘。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後師設許无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箇见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有本質,非要尔也,此义應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謂所缘、增上。见分於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餘分但为增上。若約疎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第六子門。

論:见与自證,相望亦尔。

述曰:謂见与自證,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證与见但为一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據親义,若疎所缘亦得有之。今約親说不相違也。

論:餘二展转俱作二缘。

述曰:自證及證自證为二,见分之餘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为缘故。

述曰:然前相分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现行互为缘故。又,种为缘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现行染八識聚说为缘訖。

論:净八識聚至能遍缘故。

述曰:净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为缘,皆增所缘缘,以净八識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即净八識皆得互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識自證分与相應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餘净心所义例亦然。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现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见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见分与相應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證与相應法见分,同缘識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證分何別?若不缘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见分与相應法亦定同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證分,与相應法见境齊故。然与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缘更不別變,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与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缘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见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論:唯除见分至能缘用故。

述曰:若通佛说,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缘,见分攝故。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显自證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分別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见分返缘自證,作影像缘,仍是相分,不尔,即与證自證无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應法见分,缘自證分亦能缘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意显餘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故。虽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说,故成差別。又解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證,非显餘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现分別至能作幾缘。

述曰:上来第一现起分別缘其种子、现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种子亦應缘其现行及种子起。此言缘者,是「缘藉」义,非「缘慮」义,以种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缘生分別,现行及种望於一种子,能作幾缘问也。

論:种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种子必无等无間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論:现於親种至但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现行望自親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无記。非能熏故,与非親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論:种望親种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种子望自親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种,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准前显後,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此上總解缘生分別訖,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缘。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为。

述曰:謂依內識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缘,設有无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为?

論:虽分別言至具广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说: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胜者,圣教多門显示。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解。如餘論中具广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上来解此頌中,初依頌释文;第二广解。广解中,初问缘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现、种分別等;後總結;或从前释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广解;後結;或於广中分三:初解四缘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广分別;或於此广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就明唯識相中,初广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自前頌来解诸妨难,於中有二:初二頌释違理难;後五頌释違教难。初二頌解違理难中,上来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續生死难,前頌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別皆缘所生,不离內識,外人问曰:

論:虽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问以发論端。虽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无有心外實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續难。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復次,至文当知。

論:诸业謂福至不善思业。

述曰:初释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为四:上二句別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诸业;次解習气;後總解之。以业有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福等三业,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愛樂,相殊胜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体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復移转境如生得散善,亦从於定,總名不动。《對法論》说:欲界繫善业,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總业;後是五趣別业。然说地獄亦有別善业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业名为善也。又,令地獄诸苦輕微,名为善业,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有善业果也。非福业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业;後是五趣別业。不动者,謂感色、无色界異熟,及順色、无色界受业前是總业,後是別业。《對法論》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答:如欲界餘趣业,遇缘转得餘趣处受,彼业不尔,定於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所攝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資下故业生五净居,故此解非。又,定地攝名为不动,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业。以上善业,別有胜能,名为不动。欲界善业別得總名也,然不动中順受別业。《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业通身.語.意。意业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体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遊履身、語,身、語动作,故名为业;身、語唯无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復有餘。

論:业之眷屬亦立业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业眷屬故,餘則可知。何意眷屬亦说名业。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转,无过、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上来所说謂初作时即现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滅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論文。

論:此虽纔起至当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气。现行此业虽纔起已,更无異问而便即滅,无別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異熟果。

若尔,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说为習气。

述曰: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於本識,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说为習气者。

何以名習气?

論:是业气分至故名習气。

述曰:是业气分,解气;由现熏習所成,解習。此业熏成不同无慚計业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習气簡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簡順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習气理則不然,由过去无間滅现行熏習故,种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现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後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气,即解頌中「習气」二字。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別、若總異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体生故。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见,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質故。今此唯显取親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變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离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离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现果,第八識是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執取缘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尽,唯簡異熟,以極狹故。

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何以名習气?

論:彼所熏发至名二取習气。

述曰:即彼八所熏发,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習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本、末若为異熟解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无記親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见分等。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論:此显来世至诸因缘种。

述曰:显当来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親能生果故。簡前业种,即显名言种子,生果无尽,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当来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俱謂业种至互相助义。

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诸业,及後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问:於生果位親者因缘,若論感果力能胜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頌中先说业种,後说因缘?

論:业招生显,故頌先说。

述曰:业招生显,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頌先说,非因缘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业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前前生业異熟果。「異熟果」者,显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业異熟果」也。又前前生业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体非一故,後亦当尔。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尽等言故,先发言云。

論: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种子受果无窮,《攝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習气有尽,彼論说为「有受尽相」故。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与业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难招,业虽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业習气有尽,如沈麝秽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易感果也。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种子与现行及自种,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无別体,即等流性故。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望现行是增上;望自類种是等流,业种望彼现及种皆異性故,但是異熟。上来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当来餘生业等种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业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尽时,後果业种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绝也。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尽时者,解「既尽」。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下結答难。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说业果无斷,生死相續轮转无窮,何假藉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说至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业、二取不离心、心所而得相續,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种。

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问。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气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种熏習。

論:一名言習气至各別親种。

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为二种,攝一切法習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缘,彼論但有言说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声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能缘其名,能发其名,餘皆不缘,亦不能发。即唯詮义音声之差別,簡非詮表声,彼非名故,名唯无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自性唯无記,然声有表是业性攝,以能表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記,名非业性,故从声本,说为无記。然名是声屈曲差別,唯无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別,然名自体不能熏种。

问曰:如缘五境而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別说因义熏習?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转生死。帶此胜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为先,故想,名在於內,发詮召法胜,但说依名,不说依境。若依无漏名熏种,此唯无漏善,內名为缘,熏五蘊种,心變似故。虽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说为名,詮召诸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显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见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说名,显所詮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如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体即是名,能显义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说:「順趣种种所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別种种所缘境义。」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无漏,即攝一切有为法尽。《攝論》唯據言说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缘。

述曰:隨二为缘相分等中,熏五蘊种親辨体故。

論:二我執習气至我我所种。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说第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种,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种,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勞更释。

論:三有支習气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诸」者,显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业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缘。

述曰:此後二种望異熟果是增上缘,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种,虽作因缘,親生本識见分种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种与異熟果为因缘,親生故,有支为增上缘,異性故,我執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別故,此是见分執种,若相分种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聽故。显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識缘之熏習,显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攝論》但約有漏表义名说,此说尽理。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诸无漏通十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設造別业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从亦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圣说不共无明,內異生亦无故。俱生我執除二乘无學,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此即別解三習气,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气。

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气,頌中所言业習气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气也。

論:二取習气至皆说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習气,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气也。

論:俱等餘文,义如前释。

述曰:此餘俱义及習气义果,有前尽而後生义,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业、苦。

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业、苦,屬释論文;後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惑、业、苦;次別解惑、业、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业、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

論:发业潤生至众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现、後等业,除无記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異熟生故。惑者,即是发业潤生烦恼,《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任運能发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见、邊见及此相應貪、慢、无明,皆非不善,上来数明。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为有覆无記。若法欲界有覆无記,於发诸行无胜功能。」以此文證,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頭愛等无記,即缘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餘一切不发业惑,餘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攝,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发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业苦种皆名習气。

述曰: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習气也。

論:前二習气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种望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異熟性,与果異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辨体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气如應当知。

述曰: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隨應。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述曰:此释唯业不名为取。世間有情多於现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为取。世間有情不多於业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多於业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义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义可知也,然於此中惑、业、苦攝一切惑、业、苦尽,即總門也。

論:此惑业苦至如論广释。

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业、苦不尽耶?答:若除此中无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体。苦、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支略攝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归惑、业、苦,即下論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今此惑、业、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缘論》等,此为論也。然《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論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释:一、列支名,辨總、別体;二、明支總、別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總、別业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诸論對释;八、廢立增減,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門辨释。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門辨。一、列支名辨總、別体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处、界一分为体。別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蘊中无明为体,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无明支,故唯取无明不取餘法。问:若尔,何故《對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論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實非此支攝,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實非取餘为此支体。《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说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诸論、此論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说,此无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说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實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實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簡诸餘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謂子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記,然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謂行体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論》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謂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唯善、不善性。三、識支者唯取阿赖耶識,親因缘为体,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为缘,續生果識,隨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蓝等,非餘七識隨转不绝,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当来後有名色等种之所隨逐,非餘七識诸种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当来異熟果攝識等五种。」此中識种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为識支广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識转變,此識现法但是因性,攝受当生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为名,说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为名说言六識,其實唯取阿赖耶也,果報主故,说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終恒隨转故。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

问:若尔,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識,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識名为識支,处处又说行熏於識,識与名色得互为缘識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論》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於生、老死亦尔。答:此論下云:此五种子在於因时无有前後,約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後也,或於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識支故,有现行識其實唯种,不尔,便違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种故,識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謂境界受为愛缘等,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約当生位,及於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實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体,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大种,所生诸色及餘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种總攝五因,於中隨胜立餘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若准此論及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

若約名色不相杂亂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种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論下云:「此中識种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种攝。」故此二体寬狹不同。前体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尔通释,即体相濫,後解名色五种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无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现在異熟六識及过、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間滅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別体也。然说六識为識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實此支之体唯尔,前解为胜,此約六处与名色支无別体性一义解释,非謂尽理,无覆无記性。五、六处支,唯內六处,此唯取彼異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义说別。若不尔者,名中无識,此約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論也。若約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过去識名为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处故,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如名色中说,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种同时为論。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後所有觸数方是此体。《大論》第九说:六觸身名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論说受为愛缘者。約当来生及於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識等五論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数一法为体,《大論》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亦通现、种。《十地論》说故。此論下文云:愛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愛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論》说:一切烦恼令生續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續。又下文说:「正唯修斷,助潤通见,論文多據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貪为体。」《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欲貪?见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见故也。诸在家者以欲貪为先而興諍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貪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別,故无妨难,勘別抄也。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愛增名取?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攝诸烦恼,而愛潤胜,说是愛增,非无餘惑,此通种、现,《十地经》说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愛、取,潤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異熟五蘊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今取實体亦前五蘊,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种;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缘起经》说:生、引同时。即虽被潤總转名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义得名者。初解總名,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託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显,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为缘生。」《大論》第十释云:「由烦恼繫縛,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又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託众缘速謝滅等,依刹那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捨等,此依义释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展转傳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謂此无明隨眠不斷有故,彼无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然五种果中以前後相望为因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據义別故。世親《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闕相續而起,名缘起义。」释總名已。

次辨別名。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非六释攝,以无別体义可为六释故,初离无与明別解,後合之總释,故名离合。舊云六释者是,謂此六释依二法簡別,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芻」,而体一法,无可簡別,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別抄解。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了別名識;觸境名觸;領納名受;耽染名愛;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蘊起名生义。《胜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別释,皆同於行,不能別引。言名色者是相違释,名之与色,体各別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蘊名『名』?答:順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別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种殖增長义,及變礙义,故说为色。變礙有二乃至广说。既各彰別体,故是相違释,非名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处者帶数释,处者,生長門义,体類不同有其六种,此帶六言故帶数释。老死者,變異义是老义;滅无义是死义。前是異相;後是滅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释。不说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释,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云:「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生相續故,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長;烦恼滋長故,发後有业;业滋長故,五趣果生;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約当生五果为因次第。第二、約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缘立;後六支境界缘立。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出世有情,減缘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此二亦約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处说。此中染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业用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生死体者,謂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總业用;別业用者,《對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於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謂由彼力令後有业得增長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癡令众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變異壞少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變異壞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壞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約老死无果終义;《十地》約死有果为論。故言以不知见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虽稍別,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達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起》亦云:「又无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世俗胜义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若尔,即色、无色无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发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謂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壞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大論》第十、《显揚》〈破苦品〉等。別抄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貪、瞋、癡为缘,何故唯说癡?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貪、瞋、癡缘唯生非福故。问:身、語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論》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隣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然後支非前缘,非为斷前支修後支,但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种: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为因,後後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唯果,餘通因果。」二、本末因果。无明、愛、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於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说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体;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攝五支,及未来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缘起,当知餘支因所攝缘起。」故《中邊》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謂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謂所餘分。」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謂无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无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时,有能引、所引;於果时,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释。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为胜。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論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減,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五門攝诸经論为因果义,更无增減。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簡。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設是行无明为缘耶?應作四句,初句謂无漏,无覆无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无漏識等。如是乃至受望愛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无明觸所生受为缘,生除愛所餘有支;第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愛望取,作順後句答,謂取皆愛为缘,有愛为缘非取,謂除取餘支。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会苦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广解。以上六門,此論虽有初体性門,然以能引等四义攝故,文勢長遠,义理散广,恐學者难曉,故今此中,別束出体,論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簡。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沙門基撰

七、引生料簡诸論對释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来,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无者,隨文附出,即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体释名;二、別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种故。

述曰:謂无明行者,出能引体,能引識等五果种故。释能引名,虽此二支与生、老死为引因体,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种,名能引也。

論:此中无明至善惡业者。

述曰:重料簡,云此中者,是簡持义,如常分別,先解无明故,謂诸无明,如《胜鬘经》有五住地,即见一处、欲、色、无色、有及无明住地,前四烦恼障,能发诸业,第五所知障,不能发业。若汎言发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发业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发业,唯望菩萨是染污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无明支取发业者,謂能发起善、不善业,故五无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发业,謂见道全,修道一分;不发业者,謂修道一分,於发业中,有能通发總、別业者。有但发總報者;有唯发別報者。今取兼发總、別,及唯发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发业,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後世善惡业者,名无明支。但发感總行所有无明,名之为正,於中以见、修无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缘起》下卷无明有四,皆應准说。

論:即彼所发乃名为行。

述曰:即彼所发感總三业,乃名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现報业、別、助、当业,皆非行支,一切现业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现业不感引果。感当业中,別有一业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显設有一业唯感總報,復有一业通感總、別,皆行支攝。《缘起经》说:圣者不造後有业故。《對法》第七说:圣不造业,无真實义愚故。又《瑜伽》第十说: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为体故,初发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业,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缘起》下说: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动行。非无明为缘者,不起现行相應无明而引发故。若放逸者,三种无明之所引发;不放逸者,为簡於此,故说彼行非无明发,非彼无明种子不发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二种愚:一、異熟愚;二、真實义愚。由後发福、不动;初发非福故。」无有福、不动非无明所发,不尔,何故即彼经言:我说诸圣有學不造新业?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业?由此当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无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或说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说感總報业方成行,故《缘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无明引故,虽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业皆非行支,现所有业亦非行体,不尔,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胜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尔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业果既名名色,別報因体,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尔。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诸行亦是。圣不造业,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独能牽後有故。然体是行,不尔,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尔,返显能发彼行所有无明,非缘起中无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发故。

述曰:出所引体,兼释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等者,出体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为前行等为增上缘,所发名言因缘所熏習气,親生当来五果之种,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种是所引体,即显当果因缘种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处觸、受少分,是總報体;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是前二支所引发者,释所引名,此五种子虽是当果親因缘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从能熏行,说为所引也。言本識者,簡经部師色、心有种,又簡自性,虽生死因非本識內故。言親生者,簡自业种及萨婆多业为因缘,非親生故。所引发者,有三义释: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种至即後三种。

述曰: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种离、杂体性,此有二解:一、离五种各各別体,五种之中識种即是本識之因,阿赖耶識因缘种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种,餘色、四蘊之因缘种,皆是名色种子所攝;後之六处并觸、受种,如三名是。此中防难及違論文,如出体中已料簡訖。一、杂五种者。

論:或名色种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种總攝五因,诸論皆说五蘊性故,前已引訖。於中隨胜立餘四种,執持識胜,生識处胜,觸境觸胜,領納受胜,故別立四,或報主識胜,識依处胜,受因觸胜,受境受胜,或愛因受胜,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处名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义胜,總中离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离、杂二体也。

論:集論说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释妨难,於中有五:一、会集論,若五所引,二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说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业种名識支故,种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说行种以为識支,是能引攝。若尔,識种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种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体寬,如前已说。

論:经说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会契经。问:《集論》可尔,《缘起经》上卷说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彼经说通能、所引者,业种、識种俱名識故,各別义说,非定相違。何故識种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经说識种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说名色。若全五种名所引支,何故《缘起》上卷经云:「一分名色、六处、觸、受,亦名所生。」答:依当现行,故作是说,非謂种子即名所生。若尔,識种何故不说?已说彼种通能、所引,遂略不说識有现行。又说名色入母胎故,但说識支是种子攝。问:若尔,何故彼经亦说受支一分名能生支?答:现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经说为所生支攝,約当生位名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经说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说: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发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广说。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问:此五种子为前後熏发?为一时熏耶?

答:一时熏。

问:若尔,如何说有前後?

論:識等五种至假说前後。

述曰:三、释伏难。伏难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种由业熏发,感召之位虽實同时,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说前後。謂本識为主,異熟主故;餘四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体性寬故;餘三是別,义用狹故。就後三中,六处是胜,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处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胜,能生受故;受是果体,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诸圣教假说前後。体實同时,此中意言,名言熏習发此五种,虽有前後杂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为後。由行熏識,业力种成,令五种子一时转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说由行增上所发,说为一时,非名言熏必一时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当来至说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当来生起分位,或依现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说因五种前後不同,非行熏时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体也。

问:若實此五但是种子,何故诸圣教说識、名色中,互为缘等?亦说现行?

論:由斯識等至现行义故。

述曰:四、会现行难。今答:由此当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说现行,以在因时決定无有现行义故。《缘起》上说:「『世尊!何缘名色等种,異熟識中同时引发,而復说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当来,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说。』」正与此同。

问:若初熏时未能现起,如何《缘起》上卷经说生、引同时?

論:復由此说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会同时难。復由此理,经说生、引皆是同时。何以得知於当起位方说同时?於初熏时未能现起,潤、未潤时,必不俱故,謂初熏时,愛等未潤,虽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现行。若初熏时即能生现,應初熏位便有愛等。若尔,如何造潤时異?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当起位方说生、引,許有同时,其体是一,位別说故,有引、生別。其潤缘合,可得引、生二义之名,即行等六,別名为引,總名为有,经亦不说定同时故。若尔,何故先说其引,後说其生?潤已生时虽无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说引先生居後也。《缘起》上说:「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时而起,次第宣说。』」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愛、取、有」者,出其体也,今以三法为能生体。近生当来生、老死者,释能生名,虽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体,名为能潤,以近当果,但说能生。此释名也,總为初段。

第二重释,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論:謂缘迷內至五果种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义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种,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时,由迷內異熟果无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种行,为增上缘,引起当来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缘种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为缘,发起貪愛烦恼,缘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见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业,及所引因五种转名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總意说受內異熟时,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麁显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胜义苦故,起福、不动、人、天苦果,相非麁显,胜者知苦名胜义苦,为缘引发名言五种已,虽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业,後受境界时,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时,愛等增長,合前六种转名为有。如水潤种,种近果生,此中缘言,是缘藉义、勢力义,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种可生当果,不尔,異熟此名言种,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种子近生当果。虽別身起业,別身起愛,隨业胜者,由烦恼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义,此中二愚隨增义说,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烦恼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发业,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见、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发、潤。

論:有处唯说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会诸論。如《瑜伽》第十说:此十二支无因缘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业名胜分有等,诸論非一,此初会彼故,但總言有处。「唯说业种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种虽正因能生,无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说名胜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说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缘为性,即唯五种,不说业支,何故此中亦说业有?次会此文。

論:復有唯说至識等种故。

述曰:識等五种彼名有者,親生当来識等五法之种子故,正因能生,故不说业。此皆偏说非謂實体。第十復云:全分有者,业及識乃至受所有种子,由取所攝,说为有故。此言有处,经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謂生、老死,出体性也。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释所生名。虽亦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种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尔。而近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体释名。

論:謂从中有至乃名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謂从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来,皆生支攝,诸衰變位,隨多少时心色俱衰,總名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为死。大乘滅相在过去故,由此正死名为死支。《缘起》亦云:有下种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䭮发衰、身相衰、作业衰、受用衰、命根衰,寿量將尽,隣近死故。有六种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时非时死,此取自相死,謂識离身故,如彼经广说。《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释,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攝者,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说識现行,当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说:識、名色、六处为引因依处;六觸、受为生因依处等,如彼广解,於此无違。

八、廢立增減,释诸妨难。问:无明以誰为因?无因應有始,有因應无窮。答:以不如理作意为因。何故不说?《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因,非杂染因故,依染因说支故。又彼无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无明,无明染彼,故不说也。又生杂染是业烦恼之所熏发,业復以无明为因故,不说无明以不如理作意为因。《缘起》上卷云:问:若无明亦缘非理作意,何故不说?佛言无明亦引非理作意与行为缘,又从无明所生觸、受为缘,生愛,是故不说,即由无明胜故,偏说。问:老死有果不?若无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无窮,此亦應说。答:有。謂憂悲苦恼。《十地经》第八云:「死別离时,愚人貪著心熱,名憂;发声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转多,名恼。」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恼」。问:何故不说?答:缘起順生死流趣诸趣义,憂悲离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说之。此为舊说,与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恼,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问:非理作意以誰为因,憂悲以誰为果?答:此显轮转因果已周,故不須说,即是影显已具足故。云何影显?謂由惑生惑业,从业生於事,从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种依当起说,亦得说有前後,如受事生愛或,显无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显後无明亦由前无明生。

问:若尔,何故不说无明为无明因?答:由无明自体杂染,若无餘缘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说为因,由此亦显老死有果,謂为无明因,如受生愛,虽知发、潤惑体不同,是彼等流,故以为喻,非如小乘无明,以五蘊为缘起支,愛等亦尔,惑等相例。又显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现无因故,说前世十愚,现无後果故,说未来二。虽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现受生愛等故,知前无明老死所生,未来老死能生无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说无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无果因,由此亦非有无窮失。此等廢立,文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问: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说住为支耶?又滅在过去,其体即无,豈缘起支体通无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答:是三相攝。後难善释,前难如何?以缘起支,是流转义,住不順流转故,不说为支。又住濫无为,所以不说。言缘起者,有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无,有法方是缘起支故,謂缘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时,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体无,唯过去立,故不为例。若尔,诸論说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答:一期刹那,时分虽異,依世立相,其义乃同,要依过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时无故,非一期滅相体,即是死支,以此死支,显將正死。虽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问: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答:以彼三相,显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体,即现五蘊,名依相立,体實有殊,如觸处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体即滅相?由此三支虽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体非即彼,三相所攝。问:何故诸支各別而立,唯老与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七,此为第一。《杂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为显离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离名色等得有六处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问: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问云:病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罗,年过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虽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如老法,虽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遍诸趣界,故立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问:何以得知诸色无色亦有老耶?

論: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故是遍趣,得立为支。除中夭者,显不定故。《瑜伽》第十三云:问云:何應知上界有差?答:彼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与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问辭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处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义,謂虽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处,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处未滿已来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时,诸根圓滿,与餘差別,故不遍也。问:何故此中说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现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说: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与胎、卵異,非謂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义。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处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尔,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化生初位,虽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尔时未名六处支故。謂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处,此虽根滿,无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处,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虽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无名色支,故作此释。问:若尔者,初生无色但有意处,何有名色?

論:初生无色至未名意处故。

述曰:彼亦初生时名为名色攝。九十三云:无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种子,名及色种依識而转,故知无色界亦有名色支。意无用故,不名六处。

論:由斯論说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論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无名色非一切故。《缘起》上云:「『若唯有名都无其色,斯有何过?』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现起色語,或色种子亦名为色。九十三等云:无色界名与色种子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种故。報色种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种子,亦得为名依,理亦无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问。若尔,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缘起》上说:世尊若唯说愛与有为缘,不缘於取,斯有何过?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无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虽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缘於愛?又如所说无有愛者希求无有,求无有时,由先造福不动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缘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非为尽理,何謂为定?不求无後有,依胜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无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无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处。除此已外,愛是定有。问:若尔,不還果现无愛潤,圣教所说,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种故。

述曰: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虽不现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种故,亦名为定。彼不還者,非但无现愛,亦无现取,取种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种。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者,虽彼不愛当生处身,於现我身及现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无希求至非彼全无。

述曰:会经違也。《缘起》上卷,依无希求当惡趣身之愛,说生惡趣无有愛起,非生彼趣诸愛全无,有现愛故。

論:何缘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问也。何缘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虽种现殊,而体无別,故相對问。

論:因位难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难以了知,遂依当生之位,別立因支为五。

論:謂續生时至立因为五。

述曰:此广前也。謂於当来初生之时,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显,以果初生,令識种用显故,名因識相显也。即初刹那,或说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来,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显时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说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时至鉢罗奢佉,因六处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处发觸相显,因觸起受,因受相增,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当起果位次第,立因支为五,以因眠伏,相难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显三苦。

述曰:当现果位,既是现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显三苦。《缘起》上说:「『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处、觸、受为相,於此生身何缘显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为显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种苦成苦相故。生显行苦,老显壞苦,死显苦苦。』」至下当知。此欲界为論,若色、无色界即显三相,謂生、異、滅。问:若尔,果位唯显三苦,但说二支,如何復说於果起时,令知分位说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说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令有情生厭离故,但總相说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識等五,互相显故。以今显後,说五不遮;以後显今,说二无妨。由此前说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差別,故说有前後,不尔相違。

論:何缘发业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问意,謂诸烦恼皆能发业,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无明,不更別立?又诸烦恼皆潤业,何故不同无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論:虽诸烦恼至广如经说。

述曰:一切烦恼皆能发业,而无明力发业用增胜餘烦恼,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謂所缘等。此答初问,但说无明为发业惑。如《缘起》说:十一胜者,一、所缘胜,遍缘染净故;二、行相胜,隱真显妄故;三、因缘胜,惑业生本故;四、等起胜,等能发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缘起法故;五、转異胜,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转異故;六、邪行胜,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状胜,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转故;八、作业胜,作流转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胜,障礙胜法及广法故;十、隨转胜,乃至有顶猶隨转故;十一、對治胜,二种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说餘惑亦名发业支。

論:於潤业位至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说愛、取二,虽诸烦恼皆能潤生,於潤业位愛力偏增,何以知者?诸論唯说四愛为集諦。又圣教皆说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说餘。何意发业但一无明?潤生之惑分愛为取?

論:要数溉灌至立一无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数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现行愛惑。《十地》第八经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发业之义不可重发,立一无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时,可言得数。问:前出取体通餘烦恼,何故此处及十地等,说是愛增?

論:虽取支中至说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攝诸烦恼,愛潤生胜,说是愛增,非无餘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名取故。问:诸缘起支若生此地,为皆此地?亦有他地?設尔何失?若唯此地,《缘起》上文当云何通:「『世尊!何缘不说愛、取二种能生缘起与行为缘?』『世尊告曰:愛、取二种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与彼色界,或无色界诸不动行,为等起缘,不應道理,非境界故。』」又言无明与离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缘起,作等起缘,又言如是无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为伴,能为彼界不动行缘等,即異界无明为異界行缘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说復云何通?诸有隨生何界何地,当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诸缘起支至发上地行。

述曰:第六问也。诸缘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同取缘起,此如何等,應显其事为一、为多?此唯有一,如下无明发上地行。

論:不尔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无明发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离九品欲尽,後时方起彼地无明。尔时,彼地无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无无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无明所发。此意即显五十六说,依多分支说,经意通論,有依他地,亦无違也。此文可显未至无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发。

論:从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问。从上生下,从下生上,彼所能潤当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为缘?为当生地?为现居地?何意有此问?既受缘愛,现起受支与当生愛異地故,應如无明发行,許異地成,为此问也。

論:彼愛亦缘至於理无違。

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缘当生地受,若俱时现行受,若前时种子受,於理无違。此中言亦缘当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从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现居处受,亦为愛缘,如彼无明異地缘故,此非受支,有疎缘义。问:发业之惑異地为缘,潤生之惑亦應異地?答:发业是等起因疎,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问:受缘於愛疎通異地,行缘於識異地为缘?答:受缘於愛为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缘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问: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为一?答:业在引因造作名行,为愛、取潤转,名为有,无別体事,故互不開。问:有若唯业,如行唯一,有通非业,何故不開?答:有中虽通业与非业,而俱近有後有果故,义勢均平,總名为有,非唯如行无非业性,故不開之。问: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答:造作名行,初造义彰故,初名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问:何故业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业能感果合,立行、有名。九定世破邪者,萨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与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现业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时分,此即不定,如後報业等过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与生、老死同在未来?故約大时分以说三世,义即不定今,此所说約身生死以为世也。因中前七支与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业,受初生时,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业等,世不同也,今身造业至後後世將受果时方起愛、取故。萨婆多師愛、取、有三,与前七种中初二定不同世,与次五种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业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无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发业熏、发報种,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烦恼水潤先六种转名为有,亦非異时,非起能潤隔世異时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过去,果或现在,或在未来;因在现在,果未来世,一往而論。二世缘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过去十因,现在二果,未来二果,现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缘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过去,愛、取、有三在现在,生、老死二在未来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业,別身潤业,故不同小乘二因过去、五果现在、三因现在、二果未来,时分缘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缘生》乃至经三世缘起。同小乘者,此翻译謬今勘梵本,与《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从初際中際缘起,从中際後際缘起,非謂三世二在过去、五现在、三现在、二未来等。彼经之释,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缘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译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无窮。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问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无过、未,说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说有缘起;无前際故,说诸法常;无後際故,说诸法斷。今说二因在过去,有过去世因,业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体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来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体轮转故。现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说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显生死轮转,非我自然等生,体自解脫,及离斷、常,施設二重實为无益,说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过去为因,法体非常;未来为果,诸法非斷。现果,有因起;现因,必招報,足显轮转及离斷、常。但说因果一重,即显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为无用。若言愚前際说过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说因,有愚未来说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说果,故論说言或應过此,若但破斷、常,说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显过去前前亦尔,今显未来後後亦尔,何勞有二重说三世因果?若尔,應更立便致无窮,既尔,过此若更立之有无窮失,故说一重實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诸門解释。於中總有十七門释:一、假實門,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转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种至现起时,謂四相中显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体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体異名取,更有餘惑为取支体,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實三假,五十六与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无明支唯无明为体,識唯本識。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显。有人释云: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尔,便違圣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門。若言染净,净唯善故,亦通无記,故言不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无記別,故分二种,通名不染。三唯染,謂无明、愛、取,烦恼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体性而为論也。问:若尔,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种?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种。

述曰:容起染故,假说通染,非体染故,名为染也。餘通二种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无記故。

論:无明愛取至餘是杂相。

述曰:四、独杂分別門,无明、愛、取三支说名独相,独者此体为支,不与餘支相交杂故。取中虽愛增上,非转愛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杂相,謂行及識等五转,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为杂,体无異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独相,行等是杂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种。

述曰:五、色非色門,行通三业,名色五蘊,六处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现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种。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为无漏无为門,皆有漏有为。无漏逆生死,斷生死,无为非是缘起义故,彼非起故,此對大众、化地等说。不尔,此門便为无用。

論:无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別門,无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无記,无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无記二性,潤生有覆,经論誠文。欲界四取说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无記。问:若尔,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见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问:何妨亦應助发惑者合名无明?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发之惑,論说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发业无重但一发,唯可舉一正发惑,潤生通明数数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惡,不通无記,无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无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論》第十云:「四唯杂染,餘通染净」,謂无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说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净者,此中会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体性也。五果支約当生处,说分位故;老死由二义: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門,十二皆通三界,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无色界攝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净,名色具五蘊,六处具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无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无,无色无色等及无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无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说。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等六种行相,此通色、无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观下界十二支为麁、苦、障;观上界一切为靜、妙、离,即上地行支。下无明所发,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为境界故,虽缘上一切,能缘行相但是行支,故说依上行斷下界支。问: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独名行相?答:行相謂见分,如先已说,即心、心所无不有之,然今六行体即惠数,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无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说。《瑜伽論》第十说:「頗有依支得离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离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时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无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业性,非现业性;識等、生等異熟无記故,非能治道。既尔,唯行说能离支,是有漏故唯暫时,非无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无學,有學、无學者,流转相違故。圣者所起有漏善业,以无漏明而为缘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學及无學,唯非學非无學攝。彼論问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流转故名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与流转相違及用明为缘,故非支攝。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发心已去,皆不发總報业,皆非无明发,皆非行支者,不然,《缘起》下云:外法異生具四无明发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种不共无明,餘三无明为缘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及圣有學,三无明为缘虽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说为无明缘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当业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动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发,解脫为依,乃至广云。虽於善趣感殊胜生,而非无明起增上缘乃至诸圣有學,不共无明已永斷故,不造新业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缘无明更造诸行。经既唯言圣不造业,不共无明种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动,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決擇分》,善虽无別文定释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说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虽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无明发,而言圣者不共种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无,但是不起现行不共,及现相應发。而有种子不共相應发亦无爽,不尔,彼福、不动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圣不造业故。《對法》第七云:未见諦者虽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发起後有因性福、不动行,非已见諦能发此业,无真實义愚故,是故彼业说因於此真實义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圣必不造感後有业。何意不造?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无明种已斷故,彼已无漏明为缘故,诸學有漏定非行支。问:若尔,杂修五净居业,豈非行支?若是者,圣便造业;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杂修靜慮至於理无違。

述曰:不還果等,杂修第四靜慮,資下无云等三天故,业生净居等,於理无違。此總報业及名言种,凡夫时已造生第四禅下三天业,一地繫故,後由无漏資此故,业生净居天,非圣者新造也。既異处受,云何名为不动?以定住境名为不动,非不易处受名为不动。《對法》虽言不可转令異界地受名为不动,然約多分,除此杂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圣皆无此事。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动,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动即通一切。若不異处受名不动,从多分说,如地獄业不可改转仍許转重为輕,阿罗汉身受从多分说者,此亦應尔。净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说,净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萨当生其处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时故业,由无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論:有义无明至後有业故。

述曰:十二、三斷門,此有二义:初師一切发业无明,唯见所斷,要迷諦理之无明,行相增能发行故,此为一因。又,经論皆言圣必不造後有业故,是第二因,若无明修所斷,應圣者更造业。《對法》第七说:二种愚皆见斷故。言已见諦,无真實义愚故,不造福、不动行。有人解云:異熟愚修道斷,真實义愚见道斷。此理不然。《缘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无明发行,具造非福等三种业。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无明缘行,不放逸者行,非无明为缘,且《對法》云:異熟愚发非福行,真實义愚发福、不动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见斷,豈见道分別之惑唯发福、不动?修道之惑发非福耶?五十九说:发三惡趣业,唯分別烦恼,非俱生烦恼,豈发非福行无明,修道斷耶?若言发別報业者,便非行支,即发惡趣總報业愚,實唯见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

又此中二说,正发业无明唯见道斷故。彼人復云: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义愚迷第八苦。《大論》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胜义苦造福、不动。《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胜义苦,故发非福无明,是修道斷,餘见斷者。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处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胜智境故名胜义。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动果,胜智方知是苦,名胜义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胜义。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为世俗,第八胜智知,名为胜义,非謂前七是迷发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尔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无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无第八胜义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动行?故知文同非必一义,此中无明唯见所斷,此等徵诘如別章说。

論:愛取二支至见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貪求当生潤生之愛,明非见斷,见斷愛等缘见等起故。《對法》第五说:九种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无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义非取支攝,餘九通见、修斷,隨业因斷故,其无記法非唯修斷,至下当知。

論:有义一切至无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难;三、显正,皆通二斷,標宗也。

論说以下,申兩难,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见、修所斷,何意无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见道斷,《瑜伽》第十说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斷者故?

論:若无明支至无全斷者。

述曰:难前師云:若无明支唯见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说預流无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难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说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见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从多分说。

論:又说全界至烦恼能发。

述曰:若尔,如何五十九等復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結生,結生之言显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见道烦恼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难愛、取唯修所斷。又说取支通攝四取,见、戒取等非修斷故。下难无明唯见所斷,五十九初復说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烦恼能发,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烦恼能发,以见斷烦恼不唯发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业,修惑能发,通總、別報说故。論不言发人天者,即惡趣別報业,應修道惑不发,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发,故知彼说但論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见所斷发。

述曰:诸圣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烦恼能結生故。亦不说言诸感後有行皆见所斷发,唯言惡趣行分別惑发故。

論:由此故知至见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义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释斷。此下初也。无明、愛、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斷,会《對法》七云。

論:然无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发行者唯见所斷,以麁猛故,故说二愚皆见所斷。会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发人天總報之业,亦通修道故。彼但言发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发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见斷故,发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说,不相違也。会《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数现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結生,四取皆名为取支等。然发业惑唯种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种者,謂不還者,有说及无想沒,此據正发正潤,若助发助潤起现无失。遠因等起亦有现故,未臨命終起现惑故。

问:今言十二皆通见、修斷,斷义如何言彼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释一切斷义。此闇法种与彼无漏明法相違,无漏起时,闇种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诸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謂善及无覆无記,非性應斷,体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义至杂彼烦恼。

述曰:然此善、无記有二义,故说之为斷。一、离縛斷,謂斷缘彼烦恼、杂彼烦恼。缘彼烦恼,謂有烦恼缘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缘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缘烦恼,说所缘境名得斷也。杂彼烦恼者,謂第七識起烦恼时,虽不缘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烦恼斷时,六識等法名为得斷。又,相間起者名之为杂,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烦恼生故,然相順者名之为杂,无漏第六.七不順烦恼,正相違故,不名为杂。此非因等起,诸无記业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杂义,性順漏故間生名杂。又杂者,謂有漏善业烦恼引故,成有漏性,不同无記,後斷彼时,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与烦恼俱名烦恼縛。烦恼斷时,彼心王遍行等名为得斷,离相應惑故,名斷杂彼烦恼。心王遍行等,虽与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见道豈无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说善。若说七識名杂烦恼,离欲九品未得无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杂烦恼猶未斷故。若准此义,离欲之时,但能缘尽说之为斷,非杂烦恼。既尔,生上圣者,不斷杂烦恼,亦自然无。如见道烦恼修惑缘縛未尽,亦名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说之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缘彼烦恼強故,不待斷杂惑亦名为斷。既尔,如何由之名有漏此义應思也。

问:如五见是惠分,惠体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无离相應得斷,体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见便非漏体,亦非縛体,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问。答:遍行、別境中,是见体者是縛,非见者非,见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烦恼等中,皆体非漏,假立漏名。不尔,便无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处也。因依无故,果必不起,果依无故,因亦不生。

論:依离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离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说,诸有漏善,无覆无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说,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与不斷,而缘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问:见道烦恼豈不缘之?答:缘之亦起,然未尽故所以不说,今尽处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见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说,诸惡趣異熟趣体第八識等唯见所斷,及无想定等亦唯见所斷,彼入善、无記門即修道攝,入依亡門即唯见斷。彼等唯是分別烦恼发外道等起故,入见道时,一切分別烦恼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无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无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单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说,於见道时得非擇滅。又,彼卷说无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说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义,非得對治义,若尔,即惡趣惡业果亦无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业果见道所斷,或与因合说为见道斷,非斷缘縛及种体也,五根见斷亦如此释。斷有四种,如《別抄》中义差別说,若道理論,唯有三种: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离縛斷,謂能斷缘杂彼烦恼,善、无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尽;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种: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见道斷,由因惑业无故,果永不生故;二、果尽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业亦见道斷,所依果无,因隨亡故,无想定等引发烦恼,见位因亡,果隨见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烦恼正发故。入见时因亡果滅餘如《樞要》,幾通见、修等。

論:说十二支至如應当知。

述曰:《瑜伽》等说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当知,若无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见、修,离縛、不生等弱故不说;行、有少分通自性、离縛、不生三种,见、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离縛,离縛可知以无想定等见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离縛、不生,体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大論》第十云:預流、一来,斷一切支一分,无全斷者,虽有七生,於色、无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无色不定,阿罗汉一切已斷,正与此同。此中斷义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門,依当起位,十支与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与受相應,是自体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为俱,故受不与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无樂及客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无。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体俱,如前理说。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第十但云:樂、捨除二与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说,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说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无樂受,十一之中非樂受无,依樂立壞故,不说彼老死支中亦为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说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与受俱,故说受为非受俱支。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说。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说。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说。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说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无捨故,如壞苦说,前捨受俱行与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说,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与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说,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显时,捨受位显,与二受时二苦相显故。

論:實义如是至所说不定。

述曰:此約實体、相显二位,说支實义,攝苦如是,诸经論中,隨彼相增,所说不定。此义如何?且此論等中有二:一、全体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显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显,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缘起经》上卷云:生显行苦,老显壞苦,死显苦苦。《十地》第八云:「经曰:『十二因缘分说名三苦相,是中无明、行、識、名色、六入,名为行苦;觸、受名为苦苦;餘因缘分,名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无解,皆各隨义增,實无違也。《瑜伽》等说據遍法体正称道理,《缘起经》中但約果时以辨三苦,因多种子,隱而不論,或说果时,即显因故,謂有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义,造作义增,说为行苦;老是衰义;壞是變义;老壞义增说为壞苦;死是滅义;苦是迫义;死滅迫增,说为苦苦,以果三苦显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说,不違《瑜伽》。《十地经》中通因果辨,行是作义,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义增,当果本故说为行苦,虽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义增不说为行,謂受支体多起苦受,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与受相順,但说觸、受为苦苦体,欲显诸受体皆是苦,无有少樂,为令生厭故,说觸、受俱为苦苦。虽於死位,苦苦亦增,与老相隣,但名壞苦,謂正壞体多是老支,死是滅无,与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当果位生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为能生因,生当果时此三極近,从所生说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时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说,於当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说名为果。壞苦亦尔,皆隨相增,说此三苦,非为實理,故論会之,餘隨相增,所说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业烦恼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为因义。行、有是业,癡、愛、取三,烦恼性故,非滅、道者,非无漏故。萨婆多師,苦、集体是一,因果故说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诸集皆苦,非苦皆集。问:苦諦是果,果义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义有漏,皆集?答:不然!有漏无非苦,苦逼迫义,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义,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五卷说:问: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缘起,道諦非缘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缘起支,非道諦攝,无漏二道种,是道諦攝,非缘起支,各據一义亦不相違。《大論》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现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当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与此文同。

論:诸支相望至有无不定。

述曰:十六、四缘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缘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缘有无不定,以局故。问:若亦有餘,何故《缘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論:契经依定唯说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说有一增上之缘,非遮餘也。又三缘中,因缘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缘义。

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缘义,愛增名取,愛种能生取故,識等五种转名为有,所生现行名为生故,有因缘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说,不尔,識望名色乃至展转亦尔,約当生位得为因缘。《缘起经》说,生引同时故。今約种望种相隣支体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种望生等非因缘此即缘起,《十地》、《瑜伽》等不说业为識支,因缘准此。

論:若说識支至亦作因缘。

述曰:如《對法》说識支是业种者,行望於識,亦为因缘,现行行望行种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无因缘义。

述曰:除此三外餘非因缘。不辨体生故。

論:而集論说至實是行种。

述曰:此会違文。《集論》第四,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於无明俱时之思业習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實是行种,非實无明。无明既尔,餘支准知。此依別体,非分位故。彼論以无明为首,例餘應亦尔故。彼且以无明作法,此偏会之。

論:瑜伽論说至唯业有说。

述曰:《瑜伽》第十说:有三缘无因缘者,依现行愛、取,不依种愛、取故,依业种为有,不依識等种有说故,不说有因缘,非相違也。彼論但言:无明望色行为增上,望无色行为三缘,謂等无間、所缘、增上,如是餘支为缘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为一增上;望无色支,为二缘,謂所缘、增上;无色望有色,一增上,望无色为三缘,謂等无間、所缘、增上。彼復问言:何故相望无因缘?答:因缘者,自体种子缘所显故,故知依现愛、取及业有说,愛、取依现,非依种子,有依业种,非自体故,若无此論,难解《瑜伽》。彼又问言:若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果性建立缘起?答:依增上缘所攝,引发、牽引、生起因说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业有说,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说增上缘。

論:无明望行至有餘二缘。

述曰:增上缘定有,此中更不说,无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缘,謂等无間及所缘缘,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无等无間者,其果皆非现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缘缘者,皆非现行心能缘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缘缘。

述曰:有望生,受望愛,无等无間,有、受皆种,种望於现,非等无間故,有所缘缘者,为彼果所缘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说。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说,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杂亂,各各剋体實缘起而論,不如《對法》无明望行相杂亂,非實缘起说,異隣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杂亂實缘起,若相杂亂假缘起者,为缘不定,诸聰惠者如理應思。且隔越者,且如无明与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与愛、取、生、老死为二缘,謂所缘、增上,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说老死与生、愛、取、行、无明为二缘,謂所缘、增上,餘但增上。若相杂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越与前實缘不殊,亦約識等五种而说,若約当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應思准。《缘起》下说,此約增上说,然有遠近乃至诸支一一广作,然此中識等五,依当起位,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杂为缘,一一思准可解,不烦广为。

論:惑业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惑、业、苦攝支者,无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种是业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种,是苦所攝。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说。行、有是业道。无明、愛、取是烦恼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虽不別解,今云:三是烦恼道;二是业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说道为难。謂烦恼难、业难、苦难,然新翻名杂染。

論:有处说业至业有说故。

述曰:今者会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种故,《瑜伽》、《十地》等说业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业有说故,不尔,彼論應分別有。《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业,餘皆同此,今論会云。

論:有处说識至为識支故。

述曰:識是业者,彼说业种为識支故。彼論问言:「何故識支业染所攝?」答:「诸行習气所显故」,即行种子名識故也。

論:惑业所招至为生厭故。

述曰:此释外问。若苦体者一切皆是,何故惑、业不名为苦,唯此所招名为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业亦集諦故,又为生厭不起惑、业,说此所招独名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广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缘起》等说,謂七、十九无知广问答等。

論:由惑业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广解,後诸講者准此應说。

上来總是第二以十門广解缘起訖,自下第三結惑、业、苦,归本頌文,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缘生死續也。上来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释本頌文,中有三:初、释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净法相續;三、結归唯識。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缘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释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初也,如文可解。次別解二死,既言內因內缘,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说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缘体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释出生死体等。初中先出因体,後出缘体。此則初也。有漏业者,謂三界善业,欲不善业,如缘起中,正感後世引、滿业是,除順现业別助当业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无記业亦非业攝,理如常解。无漏业中,除无分別正体、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缘事生故,至下当知。此有、无漏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言正感者,显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无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缘謂烦恼至起说为缘。

述曰:此释缘体等。此中二障,助前二业感於生死,故说为缘,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烦恼障者,謂一切潤生诸惑,取发业者,虽理无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虽多,但取缘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烦恼潤,至下当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体。於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问:生死有幾由二因缘?有何所以,由斯二业生死果起?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数。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体,後名,此出体也。用前有漏善、不善业为正感因,由前烦恼障缘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无記麁異熟果,易可见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为麁。五蘊为性,此即正出生死体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释名也。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隨往业因、惑缘之力,有尔所时,若身、若命,定齊限故,名为分段,可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有五:初出体;次释名,因辨得人;次问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体也。謂前诸无漏後得有分別业,由前所知障缘助勢力所感殊胜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转净妙故,转微細故,转光潔故,无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回心二乘境故,名为殊胜,唯妙唯細,唯是菩萨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为細。第八十说:其诸天等尚不见故,此以異熟无記五蘊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体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业,此變易死不屬无漏业故,此資行相,至下当知。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释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转舊鄙惡身命,成今殊胜身命,转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业、此洲、此界、此地定尔所时,今此业、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广果天身过五百由旬,命过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尔。變是改义;易是转义,改转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下何名不思議?

論:无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无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难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萨、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说:大惠声闻辟支佛,未證法无我,未得离不思議變易生;佛离故,得不思議无漏界法身,變易死名与此論同,无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释第二名及显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胜鬘经》云:生者,诸受、根起;死者,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释此一名恐义无由,下引经證。

論:如契经说至三种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胜鬘经》说,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罗即胜鬘也,彼说如似。以取为缘,即烦恼障,有漏业因,即正因业,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无明習地为缘,即所知障无漏业因,即有分別业,有阿罗汉一、独觉二、已得自在菩萨三,以彼所知障及无漏业为因故,生是三种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界外有三种人受於變易,人虽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种皆转舊麁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无明住地是法執攝,彼经自云由无明住为依,恒沙烦恼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会。《胜鬘经》云:世尊有如取缘,即是此中如取为缘,彼意说,有一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等义与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无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无住。所言習者,由数習故,有此无明等五住地故,名无明習地。所言住是何义?舊云:大力菩萨。今言已得自在菩萨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种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说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无上依经》云:大地菩萨,舊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义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转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无學回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萨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尽理,但隨经文。《佛地》第二卷说,声闻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处处一生,即前三果,虽诸烦恼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无数劫修菩提因,无有过失。非擇滅者,众缘不具,於此时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转增胜乃至成佛,第八十说:「復次,回向菩提声闻,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无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广说。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为應理。

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说二乘无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说;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说之,此三种定故说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萨初地即能伏诸烦恼故,初地得,如滅定说;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无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萨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烦恼未尽故。若依烦恼障有漏业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无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难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者,捨分段也。

若作此释,此中據定,非无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义故,如《對法》第十三抄会,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无決定分段业,如阿罗汉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说寂靜法,得證清净无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无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说。然《胜鬘经》与此说同,二乘无學、自在菩萨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种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觉知诸法相意生身,謂菩萨摩诃萨於八地中;三者种類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

此文不及四卷经者,今会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说。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胜能故,故彼经云:「自心寂靜行种种行,大海心波转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见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无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觉知诸法相意生身,六地无相观多,七地虽得此无相观,然未能无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从胜处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经言:「謂观察觉了,得诸法无相如幻等法悉无所有,身心转變,得如幻三昧及餘无量三摩跋提樂門,无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种類俱生无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无相,亦无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经云:「謂自內證一切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此中三名,虽诸地已得,然據增胜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胜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萨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胜位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说迂会者,虽地前已得,且说胜者故,彼二种三种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释第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无漏定力转令異於本分段身,清净微妙广大光潔如變化故,从喻为名,然初二名义用彰名,此即从喻。如有論说,引教成名,此《显揚論》第十六说,声闻无學等乃至非业報身,皆彼論文之问答也,亦不違理,故知从喻即變易生也。此即第二、释名兼辨得人訖。

自下第三、解诸妨难,有四问答或分为三。

論:若所知障至无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问,如有學凡夫,由烦恼障助有漏业,能感生死,便不永入无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动无漏业,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无餘滅界,有所知障及无漏业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诸部共为此难,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诸異生拘烦恼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作此解有四问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难,謂如诸異生烦恼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为此心拘,馳流无相,不趣无上正等菩提,如诸異生拘烦恼故。虽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诸異生虽有无漏种,不趣涅槃。第八十说:由种姓別,故不能趣,如无种姓人拘烦恼故,馳流生死。又,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至此異生拘烦恼文,有义:總是难外伏計,謂有伏計,以无漏业正感生死,为生死因如善惡业。今此难彼。若由无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无餘涅槃,恒起无漏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为缘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诸異生善惡业因烦恼力,助拘烦恼故不得涅槃,返显既知有趣寂者,虽有无漏及所知障,不皆回心,故知无漏非为生死正感因也。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难文,有二难意。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无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诸異生拘诸烦恼不得涅槃,第一问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无能发业潤生之用,但为缘助感於生死,有种姓者起无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发业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虽有所知障,不能发业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问也。下文先答此第二问,後答第一问。然虽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问,其第二解設难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无过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问,前言无漏为正因感故为此问。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尔,如何?

述曰:此文外问:若非實感,感义如何?

論:无漏定願至非独能感。

述曰:由第四禅无漏胜定,資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时不绝展转增胜,實有漏业感,但由无漏資力胜故,假得感名,非无漏业實能感苦者。此无漏业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此无漏之力,非无漏业独能感果,明所知障不同烦恼,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问。所知障不发业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义,故名解脫,烦恼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体非縛法,无如无明等,能发有漏业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发业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尔,故不障解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为?

述曰:此第三外人问。《佛地論》说:二乘无學尽此一身必入永滅,与佛无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时受苦?彼答:變易位中无斯苦受,斯有何过?又问:行苦有故是为大过,彼文难意大与此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无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萨,其二乘者已永斷烦恼障,其菩萨者已永伏烦恼障,故无容復受当分段身。虽诸菩萨願力受生伏烦恼种,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种生死後續,故斷种时生死永尽,菩萨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现惑助願方生,故伏现时永斷生死。菩萨虽藉烦恼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说现及种潤生,由起烦恼利益有情,业勢便能感生死果,烦恼若伏业勢便尽,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无容復受当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观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时修菩萨行,遂入无漏胜定。胜願之力如阿罗汉延寿之法資现身之因,即資过去感今身业,令业長时与果不绝,即非擇者復更生义。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发願,二理无違,但由发願入无漏定,冥資故业令身转變,不同小乘熏禅等法。无漏、有漏更互而起,过去之业不可更起故,如是数数定願資助,乃至證得无上菩提经三大劫。言胜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虽无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胜故。又《佛地》云:虽经行苦,今得如来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广说。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问。既由无漏資现身先业令果長时,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圓證无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为實有者,无有因由可能发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为先故,方能发起无漏业故,说业为因,以是胜故。无明为缘以疎遠故,非如烦恼資有漏业,但缘义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说之为缘,为所斷缘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为一切有漏之依,以体寬遍,由有此障,诸俱行法不成无漏,故此所依之障若无,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为於身住有大助力,说为缘也。此中三释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无初义无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义。

以上第三、问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问:且如決定姓阿罗汉等,留诸寿行捨衣鉢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现命业亦得延寿,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別体。變易生死,第八十说:非天眼境,此中说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说,設定性声闻及不定性未回心者,虽有天眼亦不能见,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见,然回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见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见得殊妙身,眼亦胜故,然不許下得见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见下。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见上,小乘福資入定,通有无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为證,麁妙既殊,见者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總結会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现业,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无漏业,是增上果,疎缘与力故。

論:有圣教中至隨助因说。

述曰:此会相違。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隨此无漏助业因说,而体實非。是故经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无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更勘《胜鬘》、《楞伽》二经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说,为住有餘界,无餘界尔耶?答:唯有餘界,无餘依中离诸事业故。问:若唯有餘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罗汉果尚当无一生等?答:由增寿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说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发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萨,乃至广说。《无上依经》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缘;三、有有;四、无有,如別抄会。

論:頌中所言至义如前说。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释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难释,此正解也。頌言:诸业習气即有漏、无漏二业,业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诸业。二取習气即二障种子,俱執著故,皆说名取。「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尽等文。问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尽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义。

述曰:下逐难解。初解變易难;後释頌中不说现行等所以。此則初也。虽无如分段別尽別生,而以定願数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转生後胜者,亦有前尽後更生义。此即所資业力未尽,为令增胜故改转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时增胜,但得二十劫等,为令更增,亦有前尽後生之义。

自下第二、解頌不说现行所以。

論:虽亦由现至故偏说之。

述曰:虽實亦由诸法现行生死相續,而种子相續一切时有,非如现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说种子,云由业習气等。

論:或为显尔至故不说现。

述曰:第二解,为显真異熟因业种子是,果即本識,皆不离本識故,不说现行,其诸种子即种子識。现行不然,各別体故。

論:现異熟因不即与果。

述曰:此诸现行善惡等法,虽亦是異熟因,不即与果,熏於种子已,要於後时方与果故,但说种子。问: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说前尽後生?六識现行亦不离識,是異熟果故。

論:转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熟,不说六现行。頌意偏说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上来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无漏。

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无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論:謂无始来至相續无窮。

述曰:由法尔种新所熏发,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无尽,清净种識皆通现种,皆唯第八能持种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来所说染净道理,應知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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