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沙門基撰
論:已说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頌释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发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显不定义。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释頌,後义辨。释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体,後释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第一也。「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显不定义,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说「等」言。若尔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无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说。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繫局,亦非遍无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为二。「悔謂惡作」者,以体即因,即诸論说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体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惡作之体以何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业,诸所作业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为惡作,即悔体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体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体何也?此义應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尔,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尔,萨婆多正理論師厭体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无別体性;大乘厭通三性,於义无違。若尔,善、染、无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无貪一分,准彼染厭体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若尔,无記之厭是何建立?即无記欲,於所作事虽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无无記,无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尔。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说惡作通三性者,从果为言,悔通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义。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说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无慚,不顧贤善故。无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又解三性俱体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时义说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为业。
述曰:非是五盖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因,悔体是果,悔名惡作,从因为名。先惡所作,显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释。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显缘无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体異名。《瑜伽》第十一广说同此。《显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为体,障业亦言障奢摩他,正与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为性。
述曰:以此单名即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动亦不觉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观为业。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观,非如盖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显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转故。
述曰:释上不自在,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转」者,唯一意識,都无五識,闇劣转故,无明了时,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无明了时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无体用。
述曰:虽專注微細,然与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虽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时,寤时广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无心之时亦言睡故。或復有义,亦恐经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体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显睡眠非无体用也。
論:有无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圣教有於无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说言无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时,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无心?如餘盖故,餘盖必是心所法,故非无体法。言五盖者:一、貪欲盖;二、嗔恚盖;三、惛沈睡眠盖;四、掉舉惡作盖;五、疑盖。覆蔽其心,令善不转是盖义,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觉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盖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为障。若言盖因缘故,亦名为盖。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纏有八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无慚、无愧。数数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数动心故。盖中障捨,与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无慚、无愧障修尸罗,具此二者,犯诸學处,无羞恥故,故此盖、纏,不增不減。
論:有义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總有四说。此初師说,无別有体,体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说是隨烦恼并癡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为体,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义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数为体?應说此二染者,以癡为体,善即是无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义邊,说是隨烦恼及是癡分攝。故《對法》言通善等者,显非定癡分。如《显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为体,不言无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无癡为体,又无記之中是總数,故说通无記。
論:有义此说至无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义: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净即依別数?其无記者,无別依法,而依總立。又无記之性,非癡、无癡,故應別有。
論:應说惡作至所作业故。
述曰:惡作思、惠二法为体。何以惠、思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为体;思擇所作,故以思为体。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为体。何以然者?思、想种种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无別有体。一、以理,如前说故;二、以教,故知无別体。
論:論俱说为至说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说此二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彼染污性分与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体虽別有,仍说他分,即会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显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为体,彼说增上者,此说遍心者,非诸夢心皆有欲故。
論:有义彼说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復有三。上义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为悔,染思、想一分为眠,非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净无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为纏。第二破欲界、净无記一分思、惠为彼惡作,一分思、想为彼眠体。總难云: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与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无慚等。净无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体已成非思等故,得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为量。
論:應说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显正义,各有別体,与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体,惡作悔性等,餘法所无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说是癡分,隨癡相说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义如前说。
論:尋謂尋求至細转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处明。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单即複名也,下准可知。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缘故,此有三解:一、从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与言说言相似;二、从境,言说言是声性,此言为意之所取性,从言为名,但名意言;三、从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胜故偏说。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云:缘名等境,亦尋言说名等义为所缘。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尽,不言言说名等故。彼論攝法义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为业。
述曰:身心若安,徐緩为业;身心不安,怱遽为业。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义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显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义: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为細推度也,翻惠为义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虽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无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离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离思及惠二种,若体、若用類別无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显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尋、伺後说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净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义此释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次申其义,破他可知。申正义者,謂前来貪等、忿等,有是烦恼及隨烦恼,此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无記二性。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现行纏、种子隨眠二。
論:有义彼释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显二种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种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种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种二义。故令一种二言显二种二,与前特縛炎別。不尔,有何別因?一种二言目二种二,声囀別故。
論:此二二种至显二二种。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显二种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为二二者?以此二种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种類別;二、依思、惠种類別;三假、實种類別;四、斷时种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种類別;六、支、非支种類別故;七、纏、盖性种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无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显二种二。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烦恼故。
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无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言唯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说为隨烦恼,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为显不定义至深为有用。
述曰:第三又为显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诸法,深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圣所说故。
述曰: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义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说中,初三師义。第一是假,五十五说是世俗有故。问: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論:有义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说: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若尔,何言世俗有?隨他相说,以说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显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論:又如內种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说:內法种子,簡麥、豆等,其体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尔,內种即假有失。假法如无,非因缘故,非是調然离識有体,如心、心所,名为世俗,体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说,假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体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体同用,麁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问: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说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时,同时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无尋地;若唯起尋时,俱时心等,應名有尋无伺等;若俱不起俱时心等,應名无尋无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无此地故,为答此问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无杂亂。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说,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现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现起故。不依彼种,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种猶有故。依染有无,说三地別,故此三地,无杂亂失。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无尋。不尔,即与欲界无別,欲界无伺等时,伺等染未离故,如身在欲界,虽未离欲一品或多,作不净观亦伏貪欲,後出观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虽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无尋地定;後出观时,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离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离,其无漏定依於此地,及已离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尔,即成攝法不尽,更有異释,如《樞要》说。
論:俱与前二至互相應义。
述曰:尋、伺与悔、眠俱得相應,前二与自及与後二得相應义,行相不違故,然无四法一时並义。
論:四皆不与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門。七、八如前说,悔、眠唯与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说:夢意不共业故,惡作初起必与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义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悔、眠虽无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说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说:问: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尋无伺?若不现前,云何於彼有色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说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说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末说。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无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为首等故。《杂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体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无。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虽无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说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义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义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会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说: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种,意不共业。《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論:又说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彼第五復说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发苦与憂,俱嬈心业转。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说与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无尋、伺。若尔,彼不说捨,尋、伺應不俱;不说苦、樂俱,即言五識定无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无捨。
論:捨受遍故至与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缘論不说?既不说有苦、樂,故知五識无。问:不说苦俱,即言五識无尋、伺?不说与樂俱,初定无尋、伺?
論:虽初靜慮至總说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樂,而不离喜,即一喜受,义说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显揚》二等说,以此义故總说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体性相离,何不別说?前師问言:汝純受苦处,彼与意苦俱,何缘亦不说,豈以不说即非苦俱?
論:虽純苦处至總说为憂。
述曰:彼意地苦,与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说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处,勢不相似,何缘不说?此即意中有苦受師义。
論:又说尋伺至义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彼第五卷说: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义为所缘,非五識以名等所詮义理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无尋、伺。
論:然说五識至非说彼相應。
述曰:此下会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说:五識有尋、伺者,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應,謂彼文说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显彼五識,或除率尔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说五識尋、伺俱也,此即显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尔起时,意虽同缘,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与下界耳識俱时起故。五識餘时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显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种各別,合为一言,其显由彼言,正会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会設有初定已下,論说有尋、伺文,欲界率尔五識起时,虽意同缘,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无所有处定,闻象等声,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萨婆多,定後闻声,即无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广解。二禅以上准欲界,亦有率尔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净心故。今合为論。故言显多由彼起,除率尔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时自在,虽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导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杂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与《大論》第一说別。《對法》说:「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说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说为意不共业。以五識中尋、伺无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业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无过也。復應准知。问:自性分別《攝論》说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说:「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说:「在五識,以五識中无尋、伺故」;《對法》说:「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无自性分別。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种: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说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业,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说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无过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无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为任運,五无相應分別法故,五識体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若尔,即五俱意无尋、伺相應非任運,設无任運亦復何妨?七分別收法不尽故,或无五俱散意,无尋、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说:「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闻声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说,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义惡作至通无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唯戚行转,故与憂根相應,不与喜、樂相應,通无記性故。与捨根相應。下論说言於无記法亦追悔故,与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无苦。问: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与憂必俱起。若无記追悔,即无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与捨俱,故善、染时俱即无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为捨,非无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与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与俱也,与萨婆多別,彼唯憂俱,故离欲捨,此与捨俱,圣者猶有。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说惡作多与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无染、善者,无記亦无故,亦离欲捨,圣者起悔但是惡作,非体是悔。善中是厭,无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无故。悔离欲捨,离欲捨者,行相麁故,世間离欲,其种猶在,有漏离欲退可起故,非如圣者亦斷种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转故。
述曰:睡眠与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欢,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述曰:尋、伺与四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说尋、伺五无一向定义,以不言与苦欲界樂俱故,此即意識无苦師义。
論:有义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说: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处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与苦、樂俱者,如前已会,此據實理,彼約別义。
論:四皆容与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缘行相及所缘境,不相違故。
論:悔眠但与至輕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与善俱門。初、二唯与十善容俱,欲界无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虽有異解,欲有輕安,无是正文,故今據後说。設許亦有亦无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说: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说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与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烦恼俱門。悔行相麁必独生染分,不与貪等九法並起,唯无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见,悔修定,則说与俱邪见,与瞋俱故,悔亦与邪见、瞋俱,此文不尽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与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见亦与悔俱,合瞋、邪见、貪、我见得俱。此中約麁相不得。又解必不得俱,与悔間起,非必相應。问:忿等独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体,非与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与本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污分別说。設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与惡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说俱者,間生名俱,後三种十皆俱,所缘、行相俱不違故。
論:悔与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惑俱转門。悔中、大俱,遍与不善染心俱故,与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无記?以於无記业亦追悔故。於无記业虽不定起无記之悔,起无記悔必依无記业故。问:何故《显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无記?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说憂俱者故。
論:有义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释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体鄙,其方便善体必微細,殊胜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闻、思位中虽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缘法义,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种通加行善,於闻、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闻所成等者,显因闻所成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闻惠,即狹劣也。
論:有义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闻、思等位,悔作诸惡,於眠等位,思擇义故。次應辨染,以见、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说。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净謂无覆,於染、净二无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见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无記,以解麁猛故,不与二见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无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无記中,无別相故,略而不说。净四无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无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为第一,變化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与业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说与變化心俱。此说異熟有二:一謂业果,即此中说;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说之。前说染无記不通惡作故,其餘无記心虽不缘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说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又解彼不缘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无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业果者说,應勘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与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义故。
述曰: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说不染污分別,此有善、净无記。善謂隨与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与一即名为善,不染分別故。彼说净无記与此同,此文但说不与业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与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无有。妙者胜义,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无此等,故名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处无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种。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无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见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无容起悔,此不違下。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无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说下起上。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见,辨无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缘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上尋、伺互得缘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缘上二界;色界者,缘上下二界地。
論:有义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义:悔、眠不缘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无有夢中缘上界故,或缘上名非缘上地。
論:有义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说:亦缘上界。有邪见者,悔修定故,悔得缘上。亦通增上慢、邪见,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义。又解,彼时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见、悔俱故,无生上起下悔失。夢能普缘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上烦恼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见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与九本惑俱,故邪见时无容起悔,即是別时起得此悔,非与謗滅心俱,故不相違。又解,據實,亦邪见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与邪见、嗔等俱,許俱义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无學,离欲捨故。
述曰:以离欲时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无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尔,豈无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无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无,行相同故,如彼虽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说是學者,順诸有學有为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无學故。
述曰:皆通三种,善法欲以去皆名为學,无學身善法皆名无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说,不能烦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见等所斷門。分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见、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见斷者,亦邪见等勢力起故,缘见等生故。问:苦根非无漏,无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論:非无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五識,由无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时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义故。问:憂根虽非无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五十七说: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为三无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说:无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义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无漏,无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虽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无漏引名为无漏,眠虽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虽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虽非无分別智,真无漏道相應,名无漏引;或加行时引无漏道故,从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时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无漏師义。後解虽非正智,及後得俱真无漏道而能引彼,如憂;从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无漏師义。
論:有义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说尋、伺決擇四句云: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为證。
論:有义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会。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显揚》第二等说:正思惟是无漏故。寧知思惟体即是尋?《显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说彼是言说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说: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无漏,尋既尔,伺亦然。问: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请中第一?云何故净觉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觉者觉观,語言因故?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无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译家增觉謂观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净思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无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显在因,不在佛果。二乘圣者、十地菩萨,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尽故。於後得智中为他说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与佛稍別,佛无功用说故。八地已去虽无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无,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无功用者,无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无功用。佛二俱无,故说法时不假功用,有正思惟,体即是思,不名为尋。又解,十无學中,佛无正思惟支,以无尋故,前解为胜。八地已去无漏观心既相續转,无尋伺者,由何尋、伺发有漏五識?此亦不尔,如定中闻声,意无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说法須。既说尋、伺是語遍行,佛无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转門说为遍行。大乘不尔,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种亦通无漏,三行等义如《樞要》说。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无漏者,至金刚心时与彼心一时不行,得胜法时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说:思惟真如不观真如等故,四句为證。
論:虽说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会違也。虽说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说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种: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缘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种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虽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说:尋、伺体唯有漏,即无漏初靜慮支闕无尋、伺。若准第二師说:十地、二乘因中有无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无,但即思、惠。然无麁細不可说为能治支地。此义應思。於禅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说。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缘有无漏、有无事等,皆准为之。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来別解訖。
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与心为一、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问;二、答;三、徵;四、释。此双问已。
論:設尔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种俱有何失?
論:二俱有过。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此總言过。
論:若离心体至说唯有識。
述曰:下別难也。二關徵此。难离心说有實体,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经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虽不言一切心所並无,然有少数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为此难。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经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说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经》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说唯有心所故。
論:又如何说心遠独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云:「遠行及独行,无身寐於窟,調此难調心」,唯说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净由心。
述曰:《无垢称经》:心垢故众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说心所为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说:此密意说,唯色、动、心所三法最胜所依,故唯说六。处处经说,通大、小乘有。
論:庄严論说至无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难云:許心似二现,謂已成立心现似见、相二,或现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义。如是似貪等,謂牒指义,故言如是。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为「似」。无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见、相二分,二分离心无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离心之外,无別染善法,体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从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经證,後以理成。此离心有所难,次离心无所难。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觉天、经部等者,如何圣教说与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与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说:自性二体不俱故,及五十六说: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说至如日与光。
述曰:如日与光,意说有異,离日轮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经》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说。
論:瑜伽論说至与圣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说: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种姓不成者,彼言且说五蘊性不成故,彼觉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说有五者,是诸分位相望,有无皆成失故。有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体亦應異,离体无相故。若无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分位差过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说其差別」,彼計六識体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说六識。此蘊亦尔者,不然,設許六識无別六体,六識依、缘皆各別故,可说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缘一处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转變说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无色无转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无依、缘可有转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转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因缘无別故者,謂现在一念,有种种行相不同,既唯一識,无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缘,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难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缘无別,亦成过失。与圣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经说言:貪、嗔等法,染恼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问答,若起貪心俱时无識,則貪无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无差別故。謂前心亦缘此境,後心亦缘此境,无別因缘。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经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显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经说: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说,麁四大种以之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胜如酪,无色想生,即无色界转胜如蘇。如是等经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经》等是密意说,种种質彼,广如彼说。以上並是与圣教相違,即五经也。此等第二难,今答之云。
論:應说离心至说唯識等。
述曰:下释有二:初俗,後真。此下俗也。离心有所,何故说「唯識」、「心遠、独行」、「染、净由心」?六界之中,唯说心者,以心胜故,说此唯識等。如何胜能为主、能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时不定?五十六云:说六界者,唯显色、动、心所,三法胜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动所依謂空界,非无为。有情色动必以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动故为动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胜故,唯说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动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经應为返質,此即通以前第一难中经違訖。次通《庄严論》说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说心似彼貪、信等现,非说彼心所体即謂是心。遂言无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无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无。「似」有二义:一、无別体,由心生故说之为似,變似二分现者是也;二、虽有別体,由心方生为依胜故说之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为例。此則別通第一难经訖。次總通第一难中经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经可知。《庄严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尔,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现,以义说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现,即心自證分。似自见、相二,俱时貪等自体分,亦现似貪等各二现义。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说心變似二现,说心所法似貪等现,以心胜故。不过染、净二位中故,其无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无記,如诸部中執无无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又解心所不离心故,許心自体既似二现,如是心所自体分染者,似貪等二现自体分净者,似信等二现,离自体及所,似貪等外无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无有失。
述曰:總結前义,无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经,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释。今此所说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胜义者,即四种胜义中,第二道理胜义,依因果理,不即不离,心所为果,心王为因,法尔因果非即非离。又約第三胜义,依詮显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无我,八非定离。第四胜义,既绝心言,何即何离?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胜义,非即、离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离,理稍殊胜故,虛幻法故,何有定离?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胜义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说,如何可言若即、若离?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说,至下此卷中彼文自会。
論:已说六識至现起分位。
述曰:问虽但有现起分位。頌中义有所依俱转,现起相显,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来,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与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转、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问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释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与悶绝。
述曰:「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显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种子第八識,即是因缘親依,《達磨经》中「无始时来界」也;二、依现行第八,即是增上缘依,即《達磨经》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转識皆依本識种子、现行而得现起。五十一说:「由有阿赖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转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释俱转,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无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无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种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转識下,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与染、净識为依故。净即无漏,至二乘、菩萨等位通故。言阿赖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义同大众部根本識也。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为共親依。
述曰:七转識中,前六转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缘恒无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转缘彼故,除第七。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转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时行显,今六識亦有斷位影显文也。下转依中自当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为共依,即现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种子識各別种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诸識俱、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说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也。謂前五转識,显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处而總言者?种類相似,故總说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缘色境;三、俱但缘现在;四、俱现量得;五、俱有間斷,种類相似,故總合说。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缘现言显非常起。
述曰:「隨缘现」者,牒指頌也。显非常起者,显五識隨缘方能现起,非是常生,缘非恒故。第六虽亦隨缘方现,时缘恒具,故不言也。至下当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问:何者为缘?
論:缘謂作意根境等缘。
述曰: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缘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缘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净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种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缘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种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缘生,一即第八、七識为俱有依,无根本依,即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为所缘,三作意,四种子,故有四缘也。或说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为所缘故,此據正义。然若取等无間缘,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缘而生,即所託处皆名为缘,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种子也,外藉众缘方得现前。以虽种子恒外缘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说:「广惠!阿陀那为依止、为建立故,若於尔时有一眼識生缘现前,即於此时一眼識转;乃至五缘頓现在前,即於尔时五識身转」等。故五識由缘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缘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说:「广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缘现前,唯一浪转;乃至若多浪生缘现前,有多浪转」,诸識亦尔,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诸識得转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論:此等法喻广说如经。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经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净鏡面,有一影生缘现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无等故,此通说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独说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现起;後解除生无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现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缘,故生、不生。
論:由五转識至不起时多。
述曰:即眼等也。行相麁动者,麁者,唯取外境;动者,浮囂之义。又麁者行相易知,动者由缘外境,数加转易,乃至佛果五識勢与因同。所藉众缘,如前已说。时多不具,以缘多难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时少,不起时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时不起。
述曰:「虽亦麁动」,「亦」者,显不定义,謂亦五識。又显自識行兼有細,以麁亦細也;又显与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缘少易辨故,无时不具。若尔,何故不一切时如第七、八相續生耶?答:由違缘故,有时不起。何者是違缘?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缘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缘。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行相恒內缘,一類沈審,起藉缘少,一切时有,以行相細,故无缘礙令總不行。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无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体總无也。又但可令转變,非總不行,故与前別。以第六識麁动故,亦为缘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现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现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说此第六隨缘现,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说之,彼双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现行时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不能思慮,无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缘麁事故,唯外門转,唯缘外境,不內缘种、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缘,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时,故斷时多,现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缘现。
述曰:自能思慮,有尋、伺故。內外門转,缘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缘少,一切时具无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缘,唯除五位,常能现起,故斷时少,现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说第六意隨缘现。但言常起,起时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缘现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为內門,以八、七識与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为胜。
自下第二解除生无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初问;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问:生下也?
論:生无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问,等言攝故。
論:无想天者至名无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无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於无想天文中有五,义即有七:一、显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期有心无心。并出体并性;四、显处所;五、显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厭麁想力」者,謂诸外道以想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禅广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数間斷故。「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显六转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无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独名无想?想滅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为首,首是頭首,先首义故,名无想天。
論:故六转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虽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义彼天至无转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无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俱无六識,故言「常无」,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时义;「圣教说彼无转識故」者,即《對法》、《显揚》、《五蘊》皆言无想无心。此中亦说:第六意識生无想天竟,不起故。虽不定言一期皆无心,然總说生彼无第六識心故,生死无心也。若不尔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无心也。
論:说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说言:「问:於一切生处,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现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无想天、滅尽定、无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无色支。生无色界,唯无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处,一期无心。
論:又说彼为无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说六种名无心地,謂二无心定及无想天、睡眠、悶绝、无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时名二定故,以此为例明亦无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说,非謂一切,如说见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现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诘。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从彼沒等者,即说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时,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时,是死已便从彼天沒,故非未沒时言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种子,如此外道命終时等。
論:有义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初生无心同前師说,將命終位,要起转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说: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说:诸異生九种潤生心,必起现愛故。
論:瑜伽論说至从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说:彼謂後想生已,是诸有情从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时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为生已,生已之时便从彼沒。五十九说:異生以现行、种子潤,故必起心,便从彼沒者,其想生已,方从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说。
論:然说彼无至非謂全无。
述曰:下会論文。《對法》等说: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时说,非謂一期全无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无愛支,故虽与无心定为喻,然長时相似,故得为喻。
論:有义生时至潤生烦恼故。
述曰:第三師说。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说。唯初生有心与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时也。然上座部等说:彼中有亦无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说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烦恼故,无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处攝故,第五《對法》等说:中有末心亦唯染故。若諍生有有心者今为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转識故。
述曰:此意说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转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尔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时,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尔,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无性第三亦说:初生有心。勢与此同。
論:瑜伽論说至从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无想定中说: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从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既舉論文,次舉难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无转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无,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无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时,名入无心,诸論皆说: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无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体并显性。五十三卷解无想天云:「由此因缘所有生得心等滅」等,此言显何义?
論:此言意显至说名无想。
述曰:此显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转識報心暫起,宿習无心定,因缘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无記无心分位之时,名彼无心報,依止本識,此转識滅分位差別,说名无想。如前第一卷,虽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无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种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无記心滅故,彼果名无記。
論:不尔转識至转識暫起。
述曰:彼处转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时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无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得无記,謂无想報,故唯无記。彼本有初位,转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转識,不別出故。有说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尔。有何因缘,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见色闻声等。义虽知尔,起將为胜。如萨婆多亦許多时故,此虽許有心,即显報体及无記性。
自下第四处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处故。
述曰:此受无想处,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处,下诸天处,其想麁动难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尽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处,可受殊胜无心果故。下非殊胜,故不可生,不於五净居、无色生者,上无受无想異熟处故,謂五净居唯圣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无色无身,无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处故。
論:即能引发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无想定思,能招彼果,即显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说。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无心位为定之时,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无心二因果別故。又解,此说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说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无心報。一业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业各別,欲显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会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时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当生何处?大乘无文,《俱舍論》云:「若从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尽故,不得生彼自处及下三禅,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无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尽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业。如生北洲者,生天後业等。」此义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时,定前必作欲界善业,或謗释种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业,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无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处。更无失也。
論:及无心至故名无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无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解第三句頌「及无心二定」,謂无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无心言簡之。虽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无六識,故名无心。不言唯於无想天,无心。故知二定无心也。但彼唯有一处,无相類法,故不言无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为二。
論:无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文虽分六,义有十一。異生者,一、显得人,圣厭之故;遍净者,謂第三禅天,第四禅以上貪猶未伏,二、显离欲也;出离想者,三、显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四、显所滅識多少也;想滅为首等者,五、释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无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为定。义与彼等。此体如前第一卷说,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义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说:「问: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观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种种想中,厭背而住。唯謂无想寂靜微妙,於无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离诸所缘,心便寂滅」,《显揚》第一亦作此说,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释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无想者定,或定无想名无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当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义。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现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净,形色不甚广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定当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虽受四百劫已来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问: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时光净等不?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与前少別,其文可知。现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与前別,虽寿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寿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然約修时及当来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为三无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说: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无行者,因修尔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说此果所以?即说定所由,如前说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义大广。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义也。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与前報说义同也,此释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业通三,除順现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义。四业分別,《显揚》等立第五业,此中四业同於《對法》,彼據別义,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时定不定別出故。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无失,无文違故。处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与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义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义者。有义:虽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无外道说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无外缘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说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論:有义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义。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处,餘下一切地,或一切处,皆能重引现前。《瑜伽》五十六说: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当受彼果者,出受果处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现前为胜。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处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处为起、不起。今此言除无想天,不遮餘处,故得起也。虽知离染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诸处,別別不同,故下三处亦得此定。又解,下处不得离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禅,若离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处,无得定义,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尔,如何说名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圣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无漏。虽言凡圣初文已说異生,更无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无漏者?厭想、欣彼无想之果入此定故。即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为上息想,虽厭而无所欣果故,故唯无漏。五十三说:以无想定无惠现行,此上有胜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诸胜善法,由是稽留誑橫处故,非圣所入。六十二说:无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广说。《俱舍》云:「圣者不執有漏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圣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离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尽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无心定中此第二文,即无心中第三位也。文虽有六,义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无學者,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独觉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义今准此文,故有独觉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独一者必得故。有學圣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圣言簡。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离无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当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离,菩萨不伏离貪。第三、与前出离想別及所滅識。「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观无漏心麁动,若菩萨等,亦欲发生无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萨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说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说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为證唯有漏。若说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萨双除,非全无第七,定名同前。第五释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义以此定若實總滅为論,即滅尽定。若但从主为名,名无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说滅受想定。如名无想定,以修禅、无色义各胜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无量門。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观,修禅、无、色各有偏胜,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萨及如来无有漏第六,无修禅、无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无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义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说。滅定許退唯有现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现起,准无想定说,下修退者亦尔,亦有现即不成故。问:若下品退能引现前者,与中品退人能引现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与上品修者何別?答:以修習时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种類,必能引现前种類,不能现前种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说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又解,即以三品根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转成胜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义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顶,遊观无漏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说:「唯除如来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萨,餘不能超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无所有处心,後超一地无漏入故。《显揚》亦同。言「遊观」者,簡无分別智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说:「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尽相而入此定」,《成业論》引《摩诃俱瑟恥罗经》:二因缘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无相界故入此定,为有正思惟无想界定,故恐濫无分別智,遊观言簡也。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居後故。又此无心胜定,以下品有心胜定为先,非无心胜定为先,後有心定起,无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义理最居後故,又教说为最居後故。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称为微微。第八义无漏分別。
論:虽屬有顶而无漏攝。
述曰:以无漏引体即无漏种故。第六十二说:「滅尽等至当言无漏,由与烦恼不相應故。非相應故,无所缘故,非烦恼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现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现前,即《大般若经》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萨超禅从一切地心入滅尽定,从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会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显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从欲界入无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说: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来、大菩萨,實无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无漏,隨在何定为加行皆能入。且从極自在,純无漏为語。實十地菩萨、广惠声闻、独觉亦得。如定中闻声,从无所有处心入欲界故,不尔,便違。问:既尔,此为即是加行心地法,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义,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种上立此定故?不尔,《對法》第十三等说:想受解脫,謂依非想处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顶故。若尔,云何名超等至?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禅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处心而入此定,非从初定即入无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第二解云:虽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无心,非想为依,不須起非想心为加行。論言从微微心种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说超等至即从初定入无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种,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为胜。《大般若》不言从初定等更起非想无漏心方入故,经論皆言滅尽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无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无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种子上立。有说《大般若》第十五会,靜慮中佛呵菩萨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虽有入者,至自在时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时入,佛不起滅定而现威儀故。
論:虽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义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为善法在學、无學身即名學、无學,滅定實从现行是學、无學,以似涅槃无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说为有學、无學,是非學非无學,虽屬道諦,同餘有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种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说正与此同。彼说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无進趣止息,不同善身业等亦是學等故。由此义故,非二通有为、无为,有为中通有漏、无漏,滅定有为无漏非二攝故。有學、无學中,通有漏、无漏,以苦、憂根等是无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义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说力起故,上界无此说者,又虽无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过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说,义即无違。天中豈无身證者也,此中且说人中,近故,胜故,文由未尽,《對法》第九正与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亦得现前,即二界得後起,然无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说:「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现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义,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处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义建立故。《鄔陀夷经》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广说。鄔陀夷者,此名出现,日出时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说是色界。不尔,既言超段食隨受一处,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无色,经不遮彼,言隨一故。释此经者,舍利子说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现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处不可後起此定故,与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说,所以见诃,非遮无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问:生无色者,为一切能入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无色已後无心,成斷故,同无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现起此定,知有藏識,虽无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与此同。然舊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说,已建立是大乘说者。不然,若大乘说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无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义。不建立者非信有义,此与彼同。问:若尔,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无色圣者,必非不定性圣者,是定性人,圣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时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无餘,义如第八十无餘依地说,与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萨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声闻,虽信大乘不將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为究竟故,圣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与五十六別,此據一分圣者,非謂一切皆尔,不闻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无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为胜。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发故。
述曰:文第六义,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见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烦恼得起,要斷见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顶见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见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处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处说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此定微妙」,微妙者,殊胜义。「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发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萨、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显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发故。有言法空必无遊观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上来已明见惑訖。
次下明修惑。
論:有义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萨。二乘中有二:初異说;後问答。此初師说: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烦恼种,有二性不善、无記。言「繁杂」者,繁多杂亂义,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烦恼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处斷与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说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禅无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说:有學入者謂不還,无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若尔,《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圣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无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义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说。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种要須斷尽,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种,障定強故,如不动无为不依下地立,说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對法》四句为證。此中第二師为胜,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说故。又,麁定障尚未斷尽,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禅难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问答分別。萨婆多者问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时,不以无漏道斷其种子,而復不退起其烦恼,当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种也?
論:斷亦无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义,却斷亦无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刚心方斷故。後正义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现行烦恼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种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种,虽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无伏下生上地义,即虽已伏,猶有种故,未无漏道斷处受生故。五十九说:以隨眠潤生,謂见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说:初、二果亦以现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种子潤。《显》五十九说,见諦者唯第三果也。若尔,異生應唯种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现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现有,既得生上圣者,种子潤,虽有其种,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虽有愛等。无餘惑伴得生上。圣潤不藉伴。有种不上生。以圣者善业必決定故,唯种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现潤。不尔,圣种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处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处等,下处死生,上处亦以现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种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无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见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动无为,想受滅无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无为,非是擇滅故。前来已说二乘定性學无學訖。
論:若诸菩萨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萨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回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尔者至滅尽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萨义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烦恼,尽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虽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说:菩萨後得智中起烦恼者不为过失,如已斷者。論说已入遠地菩萨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说: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从初地至滅尽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从初地即能伏一切烦恼,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说。此菩萨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经》第八卷第九地中,说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萨,有起烦恼,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烦恼,謂智增上者。又解或虽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回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圣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时,由先无始成就滅定种子故。今初成佛即名为得,圓滿成故。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数皆如理思。又解,《瑜伽》第十二说: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处相;二、依无想界相。《成业論》云:有二因缘能入滅定,謂如前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声闻等缘有为行等,乃至广说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离诸法有无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说,《對法》第十三等亦说。无[*]想行菩萨,謂住遠行地菩萨,能令诸相不现行故,今准此等经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说。初地等能入此定,共声闻等缘有为行,即是《大論》、《成业》,依非想处相入此定,但厭非想处心故,名缘有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无相行,缘无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声闻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缘无相涅槃相,不共声闻等,即说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无相違故。虽《瑜伽》八十说:入无餘依缘无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为相,似无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无違,故《大論》第十二说:问:入此定不分別我当入等,乃至广说,既无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说出定时,觸三种觸,謂:不动觸、无所有觸、无相觸。缘三种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说。此无心二定显数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问: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无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时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显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业》,出定由先期願,共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无心睡眠至皆不现行。
述曰: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绝,即睡是心数,今无此数,数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缘,令睡得有,有心之时,名为睡眠,此令无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说:悶绝是意不共业,即由悶时,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处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业,或引无心即此中極重悶攝,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何故无別悶心所也?答:若无風熱等缘而起悶绝,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缘引身分位故,无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为例。
論:疲極等缘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动扇涼風吹等故起」,《显揚》、《五蘊》各说有因缘,此如《显揚》第一,故以疲極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无心时,即不自在相、沈重相、无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问:此既无心所眠,何名为眠?而此中及《大論》无心地等说为眠也?
論:此睡眠时至故假说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虽此眠时,无彼心所眠体,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时,以二义故,假说无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缘至名極重悶绝。
述曰:《大論》第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过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无別数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处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觉、不觉时,謂若有心之时,由悶觸故,引生无心时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体,亦悶攝,是觸处少分。或有心之时,疲極等缘引眠起故,无心时身之分位眠,即是觸处疲之果故,体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无心位,虽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觉,故以为体,即總二言觸处少分。前別解二:即取无心分位,隨所應现,有色蘊为此二体;第二解以觸处少分为体,由觸引故,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时訖。
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无心定、无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时,第六意恒起,缘恒具故。
論:正死生时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来第二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问死生;二、释不说入无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问寬狹,攝法不尽,後約凡圣,辨五有、无。初中先问,後答,此即问也。一切正死、生时亦无第六,何故但说五位无第六?應言七位故。
論:有义死生及与言显。
述曰:第一師云:死生頌中別说,即有七种也,謂「及」字、「与」字二字中显,「及」、「与」二言各显一故。
論:彼说非理至悶绝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说六时名无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无餘依位。何以不尔?應说八位名无心,故應说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绝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绝故。若尔,頌何故说「及」、「与」二言?
論:说及与言显五无杂。
述曰:即一相違释,間隔义故。
論:此显六識至入无餘依。
述曰:虽六位说是无心,入无餘依頌中不说,此頌但说斷後復生故,不说彼第六識等入无餘位後永不生,此说生故。下依凡圣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无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如文可知。圣唯有後三,除无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说。其圣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萨,唯得有一定,无睡眠、悶绝二,以惡法故,麁淺法故,现似有睡,實无有故,即二乘无學亦有悶绝也。此中三乘學无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绝,生、死皆无心故,不尔,彼生、死有无心,五攝不尽。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转义。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说。上来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二總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转;二、问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说八俱转,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问答分別,於中有五问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问也。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萨婆多等发智本師难。《发智論》说:云何不现在多識俱转?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时有二識起故。此論文发智根本萨婆多义。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无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无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难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无漏分心现在前位,如何可说自分欲界有情,乃至无色界亦尔?既双質已,今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数,順正理師义,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为有情。設无心时,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现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义,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种子假立,後是现行實法,依二多少立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时唯有一故。次第二外难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转。
述曰:一有情身一无間缘,如何俱时有多識转?不尔,一念多无間缘。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初質,後解。論主却难云:如汝且許一眼識为缘,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为缘,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識为无間缘,如前第五卷说。今且抑語,或此是前六識相望为缘師义,正义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缘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说此无間缘唯有一識现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现在中此缘多故,自各相望多缘,能引多識果起义。
論:又欲一时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难彼,显多識俱转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云:诸缘具眼識起时,餘诸缘具耳等識亦應现起,诸缘具故,如现起眼識。此显六識多境现前寧不頓取?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缘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虽无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体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转。
述曰: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业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业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说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为喻,非尽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缘久滅故。
述曰:又难外曰:若不許意与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缘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缘过去故,如散意識,缘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缘久滅故彼是明了,为不定过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问答。外人难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难,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众部等诸識俱者,餘诸識不許並生者,说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时缘五种明了境,独頭者得。虽为此难,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缘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种种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种等,既无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诸識见、相二分,各有种种相故,见有分明多用,境有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问答。外人难曰:何故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难即令一念之时有二眼等識义,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缘至餘无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缘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无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尔五識至意識了为。
述曰:此用前义为问,更不別開。外人问曰:若尔,五識已了,何用俱意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缘。
述曰:此論主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生故,非專为了五所缘,故与五同缘者。不同缘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故。
論:又於彼所缘至故非无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虽现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无用也。既尔,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无二眼識俱明取也?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义: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圣教至五識不尔。
述曰:此總結,意与五相異。《解深密》说:第六識为眼等識俱一分別意識,不说五識为分別故。虽俱现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俱转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问,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体、数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说。虽復[*]想應由四义等,合以一义,便簡之尽,謂所依根体、数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体異,眼等根体各別故;二、数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体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为例。此即第二別问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义释不可定一。行相,謂见分;所依,謂根;缘者,謂所缘,一、「所」字通二处故。「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见色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为行相等,广说如前第二卷。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种种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萨。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诸圣教亦说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无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说:「八識如大海,水、波无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无差別故。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为因果故,法尔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阳炎、夢影等,故知无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胜义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说至心言绝故。
述曰:若尔,前来所说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说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胜义諦,胜义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与言皆绝,故非一、非異,离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义显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与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说,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转皆有至绝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说至相所相无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说有別。約胜义胜义真故,相无別也。第四胜义,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说无別。既曰离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无故,能相无故,所相亦无。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为能相、所相?謂用为能相,体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体,真胜义理中,即离心言俱不可说。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无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无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绝故,俱无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为能相,實体等为所相无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尔。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体所相无故。或以见分为能相,相分为所相,以七識为能相,第八为所相等亦尔,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与餘七互熏習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无。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尔。推入真門理皆无別。真門但是遮別言无別,无別亦无,別无不別,一切應思。无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无,故所相亦无,故无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胜义为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义,八无分別相,非能见可见。此頌无有別俗之相,唯说有无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沙門基撰
論:已广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正解識變。於中,初結前问後;次舉頌答。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种能變自体。第二卷中阿赖耶頌下,广明三能變自体及见、相二分。见、相二分是自体分之所變故,是自体分之用故,说自体是二分所依,別成第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今此一頌,广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发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问後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言依何转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来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义,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法,无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诸法唯有識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为此问也。乃牒初頌发此问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释唯識;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烦出。
論:曰至立转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释頌文;後、问答广辨。释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是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首及末。安惠解云:何名转變?謂是三識自体皆转變似见、相二分,識自体分名为转變。转變者,變现义,即識自体现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无也;或转變者,是變異义,謂一識体變異为见、相二分用起也。护法菩萨解云:又转變者,是改转义,謂一識体改转为二相起,異於自体,即见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体转起能取及有礙故;或變是现义,如初卷解,今取自体能转變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见分至见所取故。
述曰:护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见分名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种种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体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体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见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体能缘名为分別。起分別见者,識之用也,相、见俱依自證起故。安惠云:所變见分、相分皆計所執,见似能取相,相似见所取,實无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离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句道理释頌下二句。护法云: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离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离識皆无,以离識体所變能取见分、所取相分外无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问:有別實物离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离前能分別、所分別故,无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离識所變二分皆无,离計所執二取无故,即依總无立別无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离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离識。
述曰:释頌第四句。有为、无为,若實依他,有別种生,或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离識,有为識所變,无为識之体,皆非識外有,名不离識,非一切体即是一識,名为唯識。
論:唯言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离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为唯識,非不离識心所及见、相分、色、真如等,故不离識,名唯識也。此护法解第四句,兼释外难訖,安惠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转變,二師中第一护法師等及安惠二師义,變通相、见,仍有有、无,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见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无也。上文安惠说餘非佛,护法皆通,或並有漏,说分別故。
論:或转變者至外境相现。
述曰:下难陀等第二解。初是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言转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见分識,能转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现,唯有见、相之內識,都无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说唯二义,不说自證分師义,前師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见分为我、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无非所缘故,以是诸識有转似外境之功,名为转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转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过失之名,以《中邊》等说:能變識以虛妄分別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转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体。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广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现,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无。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体實无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广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现,所執心外實境无义。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为、无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转變虛妄分別。二十部等说:体非无,有極成故。既尔,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为有、无。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离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离識,故体皆有。今此但遮离識所分別有,不遮不离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无,故唯有識。真如、心所等皆不离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说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离至契会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离二邊无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离損減邊;离損減邊故,除撥无如空花,清辨等说,离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诸小乘執,唯識义成,契会中道。无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会中道。上来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自下第二有九问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难,初问答中有五:一、问;二、答;三、徵;四、释;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义成?
述曰:初外人问。
論:豈不已说?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严经》二頌證,故言已说。
論:虽说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问曰:前虽已略说仍成未了,前虽破我义,然非由破他之义故已义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经说至唯識所现。
述曰:四、論主释。初答教;後显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三界唯心」,即《十地经》第八卷第六地文,花严所说。世親《攝論》第四无解,无性第四广解《十地经》名、体,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为遣所取境义,由彼无故,能取亦无,不遮心所,不相离故。如说若无心所心未曾转,三界唯心之言,即显三界唯識,即与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識言,无有橫計所缘。不遣真如所缘、依他所缘,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缘。不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离識,故不待说,非无无漏及无为法。若尔,欲、色二界可说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无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此不然也!非但色无,亦无貪等能取之心,故亦无餘虛空等識所取义。又经部執无色心等是无色无体,无實所取境义,显现所依,恐彼執为非心等故,说三界唯心,此即唯心,义意如是。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不尔,无漏應非唯識。又说「所缘唯識所现」者,《解深密经》文,即七十六说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缘,我说即是內識上所现,无實外法。世親说云:「謂識所缘唯識所现无別境义」。復舉識者,显我所现,定識所行,唯識所现,无別有体,乃至佛告慈氏:「无有少法能取少法」,无作用故,但法生时缘起力大,即一体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离,诸心、心所,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如質为缘等,此中略舉。
論:又说诸法皆不离心。
述曰:《楞伽经》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说:有情隨心垢净。
述曰:今《无垢称经》舊《维摩》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垢、净,故是唯心。
論:又说成就至唯識无境。
述曰:文有三:初總舉;次別显;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现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隨经义而入十地。说四智处名《四智经》,然是《阿毘達磨经》。《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经处。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显四智。无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说名为相。菩萨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宝严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實物互相違返。此虽非有遍計所執,然业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处,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論:二无所缘識智至餘亦應尔。
述曰:第二、缘过、未等无,同经部义,如萨婆多,前已破訖,故成无境。「智」者即菩萨智;「无所缘識」者,无所缘之識,謂一切缘过、未識,此唯有心,菩萨缘此識,无境得生,故名为智。舊云:缘无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无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舊云:难尘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已下境隨三惠转。
論:四隨三智转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胜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为金宝,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转,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观虽境亦成。然今取转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义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转,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胜说,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转也。
論:二隨观察者智转智至寧隨心转。
述曰:第二、得定者,无性云:謂诸声闻、独觉等。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圣諦所缘相應。「法观」者,謂此後得观契经等正法妙惠,隨观一境之上无常等行,众相显现。謂一極微观为无常、苦、空、无我相皆显故,非一体上有众多义。义豈非体,若一体者,体應非一;若異体者,体應非无常等,由境无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观众相显现,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转也。
論:三隨无分別智转智至何容不现。
述曰:第三、謂起證實无分別智者,即缘真如观,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观无,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转。
論:菩萨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说至唯有識无餘。
述曰:即《厚严经》:「心、意、識所缘,皆非离自性」,即缘識之体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体即义之所依本事,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缘,皆自心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说一切有为、无为皆唯有識,无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圣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显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离自色等。
述曰:自下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缘离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此中意说,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无漏眼識,最後身菩萨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缘离自眼識之色。此親缘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为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缘缘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缘离自色。离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缘不离自声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转相望,四量亦尔。今總为言故,眼等識如餘。离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离自诸法。
述曰: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缘离自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为不定过,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缘离自诸法,故以为喻,即是缘不离自識境为境义。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缘至如彼能缘。
述曰:此意说言,謂前已言親所缘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为体,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为一,謂此六識親所缘缘定非离此六識,相、见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缘见分,见分不离識,体即是識,故以为喻。
論:所缘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缘,決定不离我之能缘心及心所,以是所缘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体所缘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说。謂一切有、无为但所缘之法定不离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无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过,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离我现在識所缘,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体法,非是空花,彼无法故,不可为因。又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与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結上所明。應深信者,勸他信义。上来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缘真識非无,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离有,後离无,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会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说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译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於此二都无」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无。舊云:「彼处无有二」。处言与於大义相似,以处、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处,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来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无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显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义。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显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頌言唯有空,唯与定有別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义,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义。故今應言唯是定义,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无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无更須簡故,唯是定义,於理为胜。「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无。一无时亦无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为異,义意大同。下成前义。「故说一切法」者,謂有为、无为,依此二无,名之为空,故此二攝法尽。有为即妄分別,无为即空性,謂《般若经》中说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无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无故,非不空也。「有无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无」謂二取我、法无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无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萨埵是有故,亦云有情义合多故;阿萨埵非有故,或言无故,此中文略,但言一故字。「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处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无不同小部,故处中道。舊云是名中道义,说此会於中道,非謂詮於彼义。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经,说一切法非空、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净分依他。
述曰:释前二頌,不遮净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说清净。上来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难,即唯識二十外引为难。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转。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难辭也。若唯內識无心外境,如何现见世間非情物,处、时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转。此中言總,意显处、时、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云:「处、时悉无定,无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无尘」。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无尘,离外境妄见,处、时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无實境,則处、时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离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缘色等,何因此識有处得生非一切处。」此即第一经部師等难处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缘終南山处,缘此識應生,執實山无此心生故,如正缘彼处,此言现識,非謂比識,若说比識者,非此处亦生」。彼論第二难云:何故此处有时識起,非一切时?此难第二时決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缘終南山时,缘此識應起,執實境无此心生故,如缘終南山时」。彼論第三难云:同一处时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见发、蠅等,非无眩翳有此識生,此难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时間,於一处所,應定一见餘不能见,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时間,於一空华等有见、不见者」。彼論第四难,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诸眩翳者,所见发等,无发等用。餘发等物,其用非无,謂外量云:汝之发等,應无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见发等。又眩翳所见发等,應有實用,執无實境发等識生故,如餘发等。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无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无,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无實用,許体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见飲等。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无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第三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无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无,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无城用,許无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无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难意。
論:如夢境等,應释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諦論云:「定处等义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见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见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云:「处.时等诸事,无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业虛妄见,如夢中无女,动身失不净,獄中种种主,为彼所逼恼」。新翻論云:「处、时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见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释前四难。彼論云:「謂如夢中虽无實境,而或有处见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处」,此答处定难。立量質云:「汝夢於是处见有村園等,應非处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见处,餘不见处,例所见处,比量亦尔。此中虽有世間、自宗,二相違过,置汝言故,以簡之也」。正解量云:其非夢时境虽无實,而所见事,其处亦定。許如是境,皆无實故,如夢所见,以因言許,无隨一失,言如是故,无以真如亦不實过。彼論云:即於是处或时,见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时。此答时定难。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释处及时二种定难。彼論云:「謂如餓鬼同业異熟,多身共集皆见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见,此诸餓鬼或见糞等,及见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护,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难。立量解云:同於一时,同於一处,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无實故,猶如餓鬼见膿河等,经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见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为喻。彼論云:「又如夢中境虽无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难。立量解云:有翳无翳所见发等,有用、无用其理亦成,許无實境故,如夢失精等。上来一頌以三种喻释四难訖。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种喻合释四难,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见獄卒等,能为逼害事,故四义皆成」。彼長行云:「謂地獄中,虽无真實有情数,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业異熟增上力故,同处、同时众多相續,皆共见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来至其所,为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处定等,非不得成,許无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为喻,由此虽无离識實境。而处定等,四义皆成。广如《唯識二十》中说: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种喻,應释汝疑。
論:何缘世尊说十二处?
述曰:此文第三圣教相違难。外问:若无心外實眼、色、等,何缘世尊於契经中说十二处?但應说有意、法处故?舊唯識云:有《阿含》为至教故,引经为难。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释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经说有十二种处,非说离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为十二处,故不違经。《二十唯識》说頌答言:「識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內外处,佛说彼为十」,似色现識,从自种子缘合转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色,如次说为眼处、色处,如是乃至似觸现識,从自种子缘合转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种及所现觸,如次说为身处、觸处,依此密意说色等十。非离識外有眼、色处。释此如前第四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说,说种为根恐离識故,餘如前说。今此約本識等申正义,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論:为入我空说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释密意说色等十处所有胜利,《唯識二十》復说頌言:「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謂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識转,都无见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说色等十,非说實有眼等、色等离於識也。问: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说有十二处?
論:如遮斷见说續有情。
述曰:此显说彼十二处喻。《二十唯識》復说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说有色等处,如化生有情」。彼自释言,如佛说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说,不说實有化生有情,说无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说色等处。契经亦尔。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说,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说无我。外道謂佛说死已後,斷滅无餘,便来问佛:「死後既无,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无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观彼意恐謂斷滅,说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为说。故说诸处其义亦然,法体离言幻化法故,非十二处,故今引此以为同喻。问:众生執有我,为破實我说法处;众生執有法,为破彼法應別说。
論: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释外疑。《二十唯識》復说頌言:「所執法无我,復依餘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说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无我。謂若了知唯識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應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诸法无我」,以说唯識除其法见,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难。外人又问:为除法執既说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问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问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诸法一切种无入法无我,是則唯識亦畢竟无,何所安立?
論:不尔。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为、无为名为有,我、及我所名为无,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说为法空。
述曰:此广非執。謂依識所變见、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说为法空,非无离遍計所執實有为无漏正体、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说为法空,无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体亦离,即是说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缘,知唯識故證其离言,其正体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缘见分故,故今總言。
論:此識若无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无,便是无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无,亦无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无一俗,真對何立,无真亦尔,故二諦須有。
論:撥无二諦至说前二頌。
述曰:若撥无識及性,即撥无二諦,佛说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诸法遍計所執无,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彌勒说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义与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难,外人问曰。
論:若诸色处至相續而转。
述曰:《攝論》第四亦有此难,无性云:若诸色处亦識为体等者,此问色識堅住相續转之所以似色相者,有形礙故。「一類」者,是相似义,前後一類无有變異,亦无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多时住故」,即此说名相續而转。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转,是此中问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现,非真實有,无性、天親皆无此解,謂由无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转。
論:与染净法而依处故。
述曰:此第二解,如何为依。
論:謂此若无至亦似色现。
述曰:此广前依,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无,應无顛倒。顛倒即诸識等缘此境色而起妄執,名为顛倒。此識等顛倒无故,便无杂染,杂染即是烦恼、业、生,或顛倒体即是烦恼、业、生,此等无故,便无二障杂染,二障杂染无故,无漏净亦无,无所斷故,何有清净?
論:如有頌言至若无餘亦无。
述曰:《攝論》第四无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忘倒,以色識为因,起[*]忘心故,说色識为亂相。亂体即是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應許为色識即亂相,及与非色識即是亂体。謂彼难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现?」今答:「由亂相、亂体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无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体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为无。
述曰:此文第六现量为宗难。外人问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现證,是现量得,大、小極成,寧撥为无?」《唯識二十》云:「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若无外境,寧有此觉:『我今现證,如是境』耶?」
論:现量證时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自宗答。五識及同时意識,现量得时不執为外,现量得自相,法体非外故,不言外法,无內外故,无計度故。順他宗解,五識缘境现量得时不執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无外境。
論:故现量境至说彼为无。
述曰:现量照自体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说为有,亦能變識,後时意識所執外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说彼为非有,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现,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无,说彼非有,不称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称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说此頌言:「现觉如夢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寧許有现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诸識刹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缘现色等时,五識现量能见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为外也,故非现證。萨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缘时,见及境亦已无,五識及所缘皆已滅故,如何有现觉?此中文總,意含二种,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若大众部等及大乘,诸識虽俱,然五識俱,现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现量不分明執,後时意識方分別執,謂为外境,现量得时,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说现量时,不執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缘色等,意与五同缘,若不執者,若闻声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说有異,非五識俱无有執也。诸处但说五識俱意識是现量,不言定尔,故不相違,由此亦无有多过失,如別抄中敘诸師说。此依道理以答外人。
下依法体,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诸境体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虽无,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缘诸法,不可執为是實,亦執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难,不说意識现量執为外色,但说五識分別现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为外,意執外,今说五識所缘,相似外,而体非外,但显正义,不是破他。
論:若觉时,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当第七夢、觉相違难。外人问曰:若一切觉时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离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为难,初先舉喻;下方起难。如从夢觉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现觉了时,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觉时,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觉时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难。
論:如夢未觉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为喻,謂如夢未觉不能自知,要至觉时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体不實,方觉知夢;後释先难。觉时境色應知亦尔。《唯識二十》頌云:「未觉不能知,夢所见非有」,謂未真觉,恒不能自知,至得无漏真觉之时,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觉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说为夢耶?未得夢觉恒处夢中,故佛说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上来依教設难訖。
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难。
論:外色實无至寧非自所缘。
述曰:此外人问。此先成五色境是无,已極成訖,故为此难。外色實无,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缘?此意令自心親缘他心著,此中若缘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缘著,何故有而不缘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难,彼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論:誰说他心至是親所缘。
述曰:此論主答:誰说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说他心是自心親所缘,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时至謂自所變。
述曰:无實作用,诸法皆尔,无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缘於境,非如手、鉗親執离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体外之物,心等缘时,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现,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现,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无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经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言:无有少法,无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时,心似彼他心相现,名取他心也。
論:如缘他心,色等亦尔。
述曰:缘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尔。无性第四云:「无作用故」,如是心生时缘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体之上有二影生,相、见更互相望,不即不离。诸心、心法由缘起力,其性法尔如是而生,如質为缘還见本質,以心为缘還见自心,无別见外心等。《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广说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难。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问曰:「唯識之义,但心之外更无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说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说唯我一人之識,更无餘法也?」
論: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问。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解,且初返难。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圣、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无佛故,誰为我说?无众生故,佛为誰说?无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无法故,我何所求?或无行,修何法?无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显至所显真如。
述曰:此释深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各各自体分,及此所變相、见二分,及色、心分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无我空理所显真如,以空理为門,显真如也。空性即是二无我理,由此理故,便显真如。
論:識自相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体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见、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体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种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种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离識,總名为「識」,非无心所等。此即「識」言所表,下显「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显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离诸識實有色等,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说离識五法皆是有也。即答理难訖。
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遣,名备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严,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广彼依識所變訖。
次下问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释诸外难。广释前第一頌中「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於中有七頌,合为二段。初二頌释理違;次五頌释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种种分別。
述曰:此外人难。若无心外之缘,由何而生种种分別?分別者即八識等,无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无,妄應不起难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缘,下一句显分別。
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广。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缘生有漏分別;後例生净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种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为法种,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种。功能有二:一、现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种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种子,此中隨说种子功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种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种生现行,虽復同时,亦名等流,现行是种之同類故。於因缘中唯除现親能熏之因缘,此明一切种故,餘因缘种体皆生等流。问:前第二卷末种生现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气攝诸种尽,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种生现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显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缘故,今但是因缘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体,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为果,名俱有因,种、现即非,若与俱有法为因亦通无妨,如《攝論》说。即义说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种相望是等流,望现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言「異熟」者,即善、惡种望诸现、种異熟生无記法,前生等流果,种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无漏因缘种,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缘种,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种攝一切种子尽,下士用等隨义於上別立,以俱有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种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动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种等生现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种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种生现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说者,如名言种望第八现及自類种,是同類因,善、惡业望此现、种,是異熟因。作意种子,驚觉起故,望此种、现是士用因。第七識种子为俱时依,勢力引起,望此现、种是親增上因。第八现、种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说;後二果疎故後说。前二果中,初是因缘稍親故先说,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说,增上寬故後说,以能生此一切有为果故名「一切种」。
論:除离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无为非种生故,彼无为可證,非种子果,要现起无漏胜道斷結方得,不由种故。若尔,增上果亦尔,有疎遠非种力所得,亦應不明。
論:有展转义至分別种故。
述曰:此无为法亦有展转證得之义,非此所说,此说能生分別种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为自体故,隱其无漏有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净法亦尔。由此道理復亦不取无漏有为,一切种子於彼四果攝果不尽,並有能生彼果义,故此中说也。又解,此文为释伏难,非成离繫,謂有难言,何故頌说种生分別,不说分別能生种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转相生之义。然以前问唯问分別从何而生,其现生种非此所说,此頌但说能生现行分別种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既是种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为体至无別性故。
述曰:种子以識为体,故立「識」名,以种离本識无別性故。种子依本識自体分,亦即名「种子識」,与識不一、異,若为相分亦識所變,体即是識,非离識外別有体性,故立「識」名。
論:种識二言至种非識故。
述曰:种、識二言簡非种識,謂有識非种,即现起诸識,非內种子;有种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体分故。又有識非种,小乘所说诸識,种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诸法因,彼体非識,以有識非种,种非識故。不同此种亦种亦識,故俱簡彼立种識言。
論:又种識言至後当说故。
述曰:此中所显本識中种,非謂持种名为識种,第八識也,以第八識後展转力现助缘攝,非因缘故。或後第四句,当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说。若独言种,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独言識,即濫现行八識等,故双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种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种,由餘三缘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转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从此转變至熟时,如在生起因中为愛水潤,有转易變熟之相,名为转變。以种子数众多,皆有转變,生诸分別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种至識种尽故。
述曰:言「种多」者,謂前一切种,即攝三熏習等識种尽故,共、不共等有受尽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转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种为因生分別,此句明现行为缘生分別,通三缘,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释「展转力」者,謂八现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见二分,并不相應及无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见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现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显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现行識相、见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为自性故,皆不离識,故識为性。以自体、相、见等類众多,故言「彼彼」。「彼彼」者,众多义故。
論:此頌意说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问言,虽无心外之缘,由識中有一切种者,牒解第一句及释其中「由」字。转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现行八种識等。「展转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缘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論:诸净法起至为缘生故。
述曰:无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无漏种及无漏識相、见分等现行为缘生故,释本文意,义應兼此。故染、净法皆不离心。略解頌文訖。
自下广解頌文。初问;次答。下後解訖略作数科,与此不同,今且隨文遂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说种现至此缘生相?
述曰:此外人问。前頌上二句说种子,第三句说现行为缘,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知此缘、生相?此總问缘及缘生相。答中有二:初广上三句种、现缘法;後广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缘且有四。
述曰:辨前缘法,广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缘;後傍乘义明十五依处等。缘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尽故有且言。
論:一、因缘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缘为四文。因缘宗广一切种等句,餘缘宗广展转力句。因缘中有三:初出体;次簡略;後释妨。出体中有總、別。此为總也。非一切法有为皆是,今取親者。此即總出体訖,次別出体。
論: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
述曰:總勒有为因缘体者,不过此二。
論:种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无記显通三性。「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等」者等取有漏无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种种各別种子。有说名言种三界无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缘体,望何为因缘?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缘性。
述曰: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显自种相生义,簡善、惡种为異熟种之因缘,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缘,如现行因變異熟果,现行业法望种及果非因缘故。及起同时自類现果者,亦簡现受,现行報異熟之因种,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为因缘,異性便非故,即种子所望二种为因缘。
論:现行者至是因缘性。
述曰:謂七转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体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见分、三性、三界、九地、漏无漏、報非報等各別现行,但能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无學等所有无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无記,此即四无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无記,名異熟生无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业所招者,望餘无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业所招並非能熏,有漏、无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无漏现行见、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无漏各各之种,此现唯望彼种为因缘,此中佛果善及極劣无記,不熏成种,皆如第二卷四义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无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无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见、相共有法等。答:第八心品更无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若尔,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独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独能熏故。问:心王簡心所尚独为所熏,心所簡心王独能熏何所妨?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独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独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种。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以異熟业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夫能熏者必非无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无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说。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种,佛身善法无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说有七。
論:现行同類至自种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问:何故现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缘耶?以本識中各自种生故,已有因缘能親辨其体故,前现望後非是因缘,一切外麥等物亦尔。问:何故若同时、異时一切种子,望现行異類?种子自望种子異類,现行望彼现行異類,现行望彼种子異類,皆非因缘。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如此中说,展转相望亦非因缘,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时異類果故。
論:有说異類至或隨转門。
述曰:此下释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说:異体類、同体類现行展转为因缘者。彼《對法》論因缘中说六因是因缘,即现望现,設更有餘处说,皆假说为因缘,實是增上缘等故。「或隨转門」者,隨順萨婆多说俱有等五因为因缘故。《显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缘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说种至为因缘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显揚》第十八等,皆唯说种子是因缘者,依显胜说,非尽理言。云何显胜?謂常相續故,胜现行如穀生芽,相显於现行故,今言显胜,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经》等说:转識与阿赖耶互为因缘故,非彼自种子,可言转識,更与本識互为因缘,故知现起六、七与种子本識为因缘,即现行熏成种义故,得以略显广,故知一切有漏、无漏前来种子、现行二法为因缘体。
論:二等无間缘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簡略;後释相。此即初也。「八现識及心所」者,出缘体,唯见、自證是此缘体,總名「现識」,簡色、不相應、种子、无为非此缘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种子俱时转故。三十八说:等无間缘唯望一切心、心所说,以前生開导所攝受故。「開」者,避义与後处义;「导」者,招引义,即前法避其处,招引後令生,必有缘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萨地有開导之言,明命根、同分,体虽一一而无並生,一者是假;二无缘用,若是缘慮開导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缘,然非唯假义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缘故,命根有等无間义,无有缘义、開导义故。「前聚於後」者,簡俱时及後为前缘义,非開导故。「自類」者,显非他識为缘。「无間」者,显虽前无間为後缘,非中有間隔,要无間者,虽经百年等斷,亦是此缘故。《對法》第五卷言:「不尔者,入无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缘」,故知准望自類識为缘义。若不尔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缘?「等而開导」者,显前滅一心,为後心、心所缘,前一切心、心所为後一心缘,意即齊等而開导,故名等開导。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义,彼一一心所,自望为缘,非望餘故。又,「等」者,显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尔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識虽名多類,然体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体用无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导者显缘义。「令彼定生」者,即显後果,虽经久遠,如经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为缘,以後後果当定生故。即簡入无餘依最後心,无果定生,故非此缘,虽有開义,无导引力故。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义,无为无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种子非此缘相也。
論:多同類种至非互为缘。
述曰: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种非。眼識种子从无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时转故,如不相應,非此缘攝。正舉喻類兼显非缘,无等义故,由种、不相應,既有多俱转非为缘理故,八識相望非互为缘,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缘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为缘,多類並生,得为缘者,种子類應尔故。八现識体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种等一類乃有百千。问:心与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种識恒俱时转体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为缘义?
論:心所与心至等无間缘。
述曰:显心所是。心所与心虽恒俱转,而相應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及同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攝,不可离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缘、依各不同,故非互为缘。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論:入无餘依至故非此缘。
述曰:簡彼末心非,入无餘心極微劣故。无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无当起无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缘攝。第八十说:入无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转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无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无記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问:云何知彼末心非缘?遠问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为缘,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说至无間缘故。
述曰:且答近问。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显揚》第十八与此文同。若此識等无間,謂为缘者,彼識等決定生,此说果有,既論说言決定生故,果定当有,方得为缘。亦不定論时節久遠,入无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缘。答前遠问者,既言此識等无間,明以識为缘,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缘亦應尔。此即料簡廢立体性也。
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无漏、善等三性分別显此缘相。
論:即依此义至相開导故。
述曰:於中有四,初中復二:初显相;後问答。阿陀那言显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无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为缘。
論:有漏无間至必无斷故。
述曰:至佛果时方得无漏故,无无漏生有漏者。
論:善与无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无漏亦尔,唯无記生善,非善生无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无漏?
述曰:外人问: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无漏者,何界有漏後生无漏?
論:或从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从二界後有漏生无漏,總舉二人,非无色界无所依故,无利他故。
論:謂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罗智处生故,以色界中无二乘回心者。《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无佛等可教化故,发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回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尽,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诸異生无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禅,得胜身已方受殊胜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謂净居上有實净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萨宮。舊言摩醯首罗,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罗,即大自在也。此出《花严经》、《十地经》第十二卷,摩醯首罗智处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显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萨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说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处,未得生净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说:「超过净居大自在住处,第十地菩萨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論:二乘回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學、无學欲界发心,定欲界後引生无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无此回心圣故。今言唯欲界有初发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无初发心缘故,亦无下界发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无漏。然成佛时,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胜处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诸净土,当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说變易有更生故,有说胜鬘经即許有多變易生,与此論相違,曾勘经文不见明说,至下第八卷二种生死中会(如餘《樞要》)。
論:有义色界至亦得现前。
述曰:異生同前第一師说。色界亦有声闻初发心向大乘者,既与教、理俱不相違,无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萨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圣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无漏现前,由有声闻於彼发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独觉者,於彼发心上界无故。然論虽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无,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无,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无漏,此中虽无評家,取者任意。然无色界必无回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说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无漏故,无佛、菩萨胜人生故,又无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阴经》中说佛处中阴二十年,亦化无色界众生者。大众部经非大乘义,《楞伽》、《般若》皆说菩萨不生无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无失。
論:然五净居至发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地有回、不回者,由经不说彼五净居发大心故。以下诸地发理无違,約处为言,唯五净居全无发者,此言经者《大般若》说,今第二会,当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会第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种种庄严置清净处,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时,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恒来是处观礼、读诵,乃至广说,合掌而去;所有梵众天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恒来是处,乃至广说,合掌而去;所有净居天,謂无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来此观礼、读诵如是般若,乃至广说,合掌而去。尔时,十方无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尔所梵众天,乃至广果天已发无上菩提心者,亦恒来此,乃至广说,合掌而去。尔时,十方所有净居天,謂无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来此,乃至广说,合掌而去」,餘处皆言发菩提心者,於净居处不说发心,故知色界亦有圣者发向大心,唯除净居。经不言有发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广果诸以下天说发心者,據異生说,非是有學,不尔,净居有何別因独无回心者。第二師云:一、以经證;二、亦由理。若生净居必不生上,亦不回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难得,故无回者,二理既齊,其文共会,诸有智者取捨隨情。问:此第二師义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虽初則发心,要经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发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今解有二:一云无也,生色界生必非经於欲界生,不還圣者得宿願通知欲业尽,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无上界方受變易,欲界发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业未尽,虽有知业多少,亦有不知者,业力所牽或有即发心时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发心必即受生,业力尽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经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无文遮,如七生者发心留身未必同时,不還者亦尔。欲界发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业力尽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业故,欲得依胜身方转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处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处、三处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广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禅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业故於理无違。因論生論,其净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为三界处为不尔耶?《佛地論》说:此他受用身所居净土,为第十地诸菩萨等说法处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胜处净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经云:有妙净土出过三界,第十地菩萨当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转識至生处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说,故同第八界地互缘,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无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後還出观有漏、无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无漏識起。
論:善与无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无漏相生以辨性別,体位即彼。
論:於无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说有人、法執,故为此说。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无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与非无漏心时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无漏,非无色界,地上菩萨不生彼故。与第八識同地繫故,《對法》第十三等皆说与此同,菩萨滅离无色生故。此言染識为缘及果,但在二界,所引无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无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顶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无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无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转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无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为缘,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诸心相生及《显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来、第八地已去菩萨,得起一切处心相開导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无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真无漏非餘二界,以能引发第六意識決擇分善唯色界故,《显揚.现观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尔。
述曰: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为缘,後二識但言自類为缘,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义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义无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唯佛地得,无无漏後起有漏故。无漏五識诸非是佛者皆无故。何以无者?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是无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缘必同漏、无漏故。问:有漏根生无漏識有何义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簡无漏根。无漏根发无漏識,无違故。「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为无漏識依。「必俱」者,显非等无間缘,等无間缘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同境」者,簡第七为六依,彼虽有前义,非同境故,此有漏根发无漏識,不相應故。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发无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无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无違,隨其所應从何界後引生无漏五識,初起虽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若第二師,十地之中无无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无漏。八地已去菩萨,便无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虽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无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无,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萨诸根互用,三識中闻香等或二根处身根闻香等,於理无違。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无有妨,如下地三識繫虽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尔。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萨多分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虽有此解,由如是义,前師解妨,然生无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无記性多唯善性,有通无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为无間缘,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无間,如別处说。
論:三所缘缘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一、释出体义;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所缘缘体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释:初或通缘假;次或唯缘實。前師即眼識缘長等,後師即不缘,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体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无体不能发生能缘之識,故非是缘。缘者必是依他、无为,可有力用发能缘識名为缘故,即簡经部眼識,缘和合色体是假法,識虽似彼有所缘义,而非是缘以无体故,今此必是有体方缘。「是帶已相」者,帶有二义:若古西方師释,己者境体,帶者是心似彼境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缘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无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缘缘。我之大師戒曰大王为設十八日无遮会时,造制惡见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义,帶者是挾帶义,相者体相,非相状义。謂正智等生时,挾帶真如之体相起,与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缘之己以为境相者,是所缘故,若相言体,即有同时心、心所之体相,亦心挾帶而有,虽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缘缘故。相者相分义或体相义,真如亦名为相——无相之相,所以经言皆同一相,所謂无相。前句是缘,此句是所缘。缘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缘缘果,非与色、不相應为所缘故,三十八说:唯望心、心所为所缘故。若尔,古師、大師二释皆有妨难,謂能为缘生能照法,能照法体若帶己相,说此名彼所缘缘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为缘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缘缘,为解此疑故。次说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缘义;所託者,即前缘义。設此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为缘,如和合假等,設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缘。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缘缘。不同心等,虽无分別亦能慮故。「慮」者缘慮义。《佛地論》云:若无见分應非能缘。此中意说:若是有体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缘缘故,一切有为、无为皆此缘攝。安惠等師既无见分,如何解所缘?
論:此体有二至疎所缘缘。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別。若与见分等体不相离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缘別,唯是见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种:一是有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无为,真如体不离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缘见分等並是此輩。空等虽是无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为攝,若依本体,即是真如故无別说。此有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说親已。疎所缘缘与能缘心相离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为質者是。然虽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缘缘,亦非疎所缘缘,不親取故,不杖为質故,要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缘缘。謂为質起故名缘,见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缘。親所缘者,即謂见分是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缘,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缘义,起相分是所缘义。
論:親所缘缘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缘缘但是能缘之心皆有,离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缘无法,不生心也。疎所缘缘能缘之法或有或无,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虽无本質,然离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无。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转故。
述曰:第一師说唯有親无疎,所以者何?此識由业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无疎所缘缘。疎所缘缘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无,然亦能變他依处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义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疎所缘缘,亦親所缘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种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虽为本質,望他即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义二说至为自質故。
述曰:第三说:前二師俱非,此难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说:若不變他,應无死後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为己第八之質,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为定。
論:自种於他至种皆等故。
述曰:难第二師云:自种子於他身无受用理,他變为此种,不應道理故,非诸有情种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缘,不等者不缘,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缘,不可用者不缘,此中且以种子为难,五根亦无受用之义,如何變他?
論:應说此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缘缘,若因、若果位,有无不定。因中變他依处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种,不可受用故,及死後无故。有色界變杖他,无色界无,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缘无为、三世等法,故有、无不定。因中五数,唯託心王所變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数虽缘去、来等,亦託心王、所變为質,自无力故与因相似。此中言品,文虽總说,心所不尔。
論:第七心品至无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无力,必杖第八識以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业果体力,須藉質起。无漏位不定有,缘真如、虛空、去来,无外質故;缘现在世、有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无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转,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种所杖本質有、无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无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得转依位隨在何处,此疎所缘即不定有,或说亦缘真如;有说不得,但缘去、来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缘,唯除见分非相所缘,因中五識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体,亦是所缘缘故。
論:四增上缘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体;次显用果;後辨胜显差別。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体,此簡所執。「有胜勢用」者,謂为缘义,即有为、无为有胜勢用,此用非是与果等用,但不障力。「能於餘法」者,簡其自体,显不同前所缘缘故。「或順、或違」,显与違、順能为缘,与後生異法为缘,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缘故。
論:虽前三缘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缘最广,前三亦是。然今此缘,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为此缘体。虽无一法非所缘缘,所缘缘外更无增上。然彼正缘时是所缘缘,餘不缘者是此缘故,以此別体明四缘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显用、果,其順違用於何处起,即此果法謂於四处转,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为法得中通有、无为。「生」者,如《大論》第五、《显揚》十八说:自种为先,餘法色、无色为建立,助伴、所缘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轮於水轮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胜解愛樂为先,宗、因、譬喻为建立,大众、敵論者为和合,所立义成。既以宗为能立,便以义为所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为建立,宗为所成立。成辨者,謂工巧智为先,劬勞为建立,处具为和合,工巧业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种姓为先,內分力为建立,外分力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无为说,實亦通有为,二十七贤皆名得故。論说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为,第四唯是无为。彼論又说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无別法,四体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无为无作用故,又彼无住略不说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说是順所生此缘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缘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胜显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体;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业果,世間、出世净,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说。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为性。
述曰:此出七体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说。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尔,故言隨應也;或体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为体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当知至可当知故。
述曰:「体」謂体性;「位」謂五位。体性居位,故名体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无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见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问:何故见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时?见道據见观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当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无所未知可当知,故此中類忍皆缘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缘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观類忍,不同小乘證无为故,唯取十五心为此根也。问:此相见道在真见道後,真见道中已有无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见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见道第十六心,见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义唯菩萨从真见後亦不出观即入相见,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见既圓,方極见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义亦辨決擇分善,近能引发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显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为义」,「义」者,境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来,決擇分善唯色界繫故,《對法》第十亦尔。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尔。於諦现观发起決定胜善法欲,六现观中是信现观也,非无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见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说:问:未知根何义?答:修諦现观者,从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义是此义。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此不望涅槃为名者。至下当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说。
述曰:於前三位,九根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胜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为性。安惠菩萨集糅《對法》,多順同彼,以不通无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说。然解脫、加行分位,非无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无漏彼漏滅故。然此无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说:「七根入无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处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无漏非想皆无。前三无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难故,所以別说。
論:前三无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萨见道,先时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见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种子故,种子得「根」名,说彼为有,後亦許起,既非见道,起亦无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现观云:「又於见道中得现观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缘力,長養彼种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现前,以见道十六心刹那无有間斷,不容现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现在前。」此根非加行及无漏根现行於彼有,以彼地无四善根故。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见道名胜见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现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此不應尔,以助与力令其殊胜,彼地此种法尔有故。此中说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见道修,以差別諦观順世俗智故,非真见道不相順故。又解真见道亦修,以时促无差別所以不说,此中说下亦得修上,先离色界欲,及菩萨得故云:有胜见道,非一切见道皆尔。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说,漸离欲说,非實道理。又解菩萨三无色地,亦有无漏见道,但修种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见道亦畢竟不起,此义應思修用何为?寧知彼地有其见道?见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或说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萨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说,二乘人劫数近故,不可说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义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回趣大者,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无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无色。彼先生空智,为菩萨观起,順菩萨观故,皆此根攝,说彼有此根,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观起无漏故,此中不说。
論:菩萨见道至以时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说:菩萨三根於胜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为释此疑云:「菩萨见道亦有此根,但说胜解行者,以见道中时促不说」,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时,故时促也,虽二乘亦尔,以见道前促於菩萨,所以说彼见道亦有。菩萨不然,不可为例。
論:始从见道至故多不说。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与《對法》第十同也。
論:诸无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无學中,无漏九根皆第三根攝。问:何故有顶如入滅定前心亦有无漏,非此三根攝也?
論:有顶虽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虽有遊观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说彼是已知、具知亦无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说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无漏根攝无漏根不尽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诸門义如五十七等说。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