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基撰
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沙門基撰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见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初入地心,出相见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十地終,金刚无間道来,並名修道。此为问已,至下当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转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刚道来,皆斷俱生法執种故,至无學位便證转依。
論:菩萨从前至无分別智。
述曰:下释有二:初以略释頌文;後广释頌义。初中有二:初释上三句,正显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位便證转依,十地修道修无分別智。「为斷餘障,證转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是修習位体,今从所缘能斷道说略不说餘。
論:此智遠离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离所取名为「无得」;遠离能取说「不思議」,此即解上初句頌也。即一智体离計所執實所、能取说无得等,非无见分等。
論:或离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体无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说为戲論,偏執增故名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解,能斷二障,无分別智名为妙用,是不思議。若依後解,即无漏智皆离过失,能違生死名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解,論自显故。
論:是出世間至无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句頌。无分別智具二义释,謂斷世間,体无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数修此故至故说为捨。
述曰:解第三句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种名麁重者及非种麁重,地地別斷。烦恼障种名麁重者,金刚始除。若論烦恼非种麁重,亦地地斷。今显由十地修无分別智,至金刚心斷烦恼种,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为言名斷二种。約究竟尽,唯在金刚,金刚尽时證转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广大转依。
述曰:由十地修智究竟故,至佛證转依。解第四句頌,於中有二,復次释,即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转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總为別依,斷染故无所執,生净故得二果,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转依,无性第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广。言「转依」者,「转」謂转捨、转得;「依」謂所依,即转之依名为「转依」,依士释。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离倒,转捨、转得,事为理依故名「转依」也。无性云:二所依止,转依亦持业释。然今能依、所依合为转依,故无持业。今言「依他起名转依」者,流转、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捨,非別有体名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离杂染法。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刚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虽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而非此中頌意所显,頌意所显如後頌说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义,寂止默靜诸杂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说,二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说三乘平等平等。其第一師菩提亦名转依者,如後頌中自当解释。
上来已略释二文訖,自下广前頌,文有三:初问;次略答;後广解。
論:云何證得二种转依?
述曰:问能證之因、所得之果,双为问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也。十地中者,所经位也。修十胜行,所修因也。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第一卷初解。證十真如,所观照法。由此四种因故,二种转依果由斯證得,後證转依必有经位,位有多种且说小分能證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无別体,修十胜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时,名十地也。總释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次十地明十胜行,即是广前无得、不思議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明斷十重障,即广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种真如。即广頌中捨二麁重之时转依,虽已分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广前三句,即是漸次悟入二种转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即广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为第二,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广前答也,初广因;後广果。因中有四,初广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体性;三、释總地义。初獲圣性者,謂初斷凡性得圣性,即依无漏无分別智等俱行五蘊种子,为圣性体,異生性体,唯二障种。若此圣性取三乘初智种正能生现功能,名为圣性,依分別二种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种虽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无漏种立圣性故。凡夫时有初无漏种,而非圣性,未能生故。分別之障,障圣性者,名为凡性;无漏之性能斷凡性者,名为圣性。若尔,後诸无漏應非圣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故。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圣性,各隨自乘所治既为凡性,亦隨自乘能治名为圣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种为体,若现行智为体,起世俗心應非圣者。若菩萨是大士夫之圣性,非如二乘小人之圣性,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从詮说,说如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圣性、具證二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簡後菩萨非初得圣性,不名極喜,及簡二乘无是三胜,初得果时不名極喜。若尔,菩萨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说:何缘菩萨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圣之流樂住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缘亦非一来也?故受诸有无量生故,何缘亦非不還耶?安住靜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说:菩萨生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说:菩萨咸离无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萨,凡所受生,皆欲利益安樂有情,以无色界非成熟有情处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萨善巧回转故。《瑜伽》、《显揚》等,此文非一。由此义故不名不還,復還来故。何故不名阿罗汉者?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当知。由此初地菩萨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乘名極喜故。无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自後诸地亦不相應,此为先故。《十地論》第一卷说,无上二利初證圣处多生欢喜故,即与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独有。四十七说,此地善決定故,四相发心故,发起精進发正願故,净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经》第一、第二、第三卷广解。《瓔珞经》下卷虽別释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为最胜,有十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说。
論:二离垢地至烦恼垢故。
述曰:其初地时已离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离故,所以说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当辨二障攝。净尸罗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种。虽第三地始发定增,能离过时此地已滿故。或依別脫,亦能全离加行、後起、根本罪故,非定、道共能离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論》说: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护戒。性戒成故,诸犯戒垢已極遠离。何故初果已具性戒,極喜地中当言未具,大分已具仍有誤犯微細过失。又論性戒,初地已离,入地菩萨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罪必无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悉能永离。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烦敘。此下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发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胜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无性云:謂靜慮名等持,诸无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相;言等至者,正受现前,如前已解。陀罗尼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义;三、呪;四、能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今此地无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法,殊胜之教名为大法。此定及總持为因,能发无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为性,謂以闻、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斷障,闻、思转胜,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云:隨三惠等照法显现,故名明地。问:何故十度五地修禅,修三福业?此地修定如下当知,又十一障中自当解释。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識等中,俱生身见等攝,非謂一切,至下当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烦恼及隨烦恼,皆为灰燼。《十地》云:不忘烦恼薪,智火所燒故。以菩提分法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故,从火喻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说。
論:五極难胜地至極难胜故。
述曰:世親云:知真諦智是无分別,知诸世間書論等智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难合,令相應故。无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难可引发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前不如,名極难胜,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於真观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为一念中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應,以前四地观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观彼境更无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难,如彼广说。知彼二境无差別故,故此真如名无差別。
論:六现前地至令现前故。
述曰:謂观十二诸缘起支,有最胜智观无染净,令现前故名无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无。世親等同。《十地》云:般若波罗蜜多行有間,大智现前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云: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虽一切相不能动搖,而於无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无相行功用,究竟能过世間二乘出世間道故。」此地出过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虽有缘起染净无二,猶有所治細相现行障,執有生滅流转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胜行;今此地中遠离彼障,亦能空中起有胜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論:八不动地至不能动故。
述曰:相者,有相;用者,功用。无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能动此地心故。第七地虽一切相不能动之不现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转,有加行故,猶有烦恼;第八地中任運而转,不依加行,无功用故,亦无烦恼,七、八二地之差別也。《十地》云:「報行純熟,无相无間,故名不动」,此地已去明知无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说法故。
述曰:无性云:得最胜无礙解,於诸智中此为最胜。智即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惠」,无性云:由法无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句;由义无礙,自在通達一切义理;由辭无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无礙,遍於十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说,於此地中,最初證得先未曾得无礙解智,故名善惠。能遍十方者,《十地》云:「无礙力说法,成就利他行故」。
論:十法云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无性云:「由得總缘一切法智,總缘一切契经等法,不离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云,陀罗尼門、三摩地門,猶如净水,智能藏彼,如云含水,有能生彼胜功能故。又如大云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广大无邊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又如大云澍清净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出生无量殊胜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义。《十地》第一云:「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云地」;第十二云:如云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众生萌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诸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处有微智障故不自在,對此障故说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说: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宝花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大千世界;三、胜相,一切众宝間錯庄严故;四、地相,过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说。又如懷孕在藏,十时菩萨亦尔,彼说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十八等中,皆广释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此即第一释別名已,如《十地经》。
論:如是十地至以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以为地体。无性云:法无我智分位名地,以真如无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總出地体义,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义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萨义故名「地」;能为受用居处义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为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为假者所依等故,實法名地。第二,出体也。
論:与所修行至故名为地。
述曰:四十七以能攝持菩萨义名地,彼攝义即是此依生長义。持者即是依义,即通真如正智,皆能生長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今者不言如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为增上缘,行自从种子生故。即以胜功德与行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与因,因地功德是行之所得故。然以假者總法为能依,別法功德为地胜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地名。《瓔珞经》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切因果名地。无性云:謂诸菩萨於此地中修習现观,离过,离貪,修菩提分,观察诸諦,观察缘起,於无相中,若有功用,若无功用,得胜辨才,逮真灌顶,除滅所知、烦恼障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广说彼地地所修诸行,不能烦引。《显揚》第三亦解小別,读者知之。
論:十胜行者至波罗蜜多。
述曰:第二,解胜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罗蜜多;二、广释。广释中有四,至下当知。初以十三門辨释。
論:施有三种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与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无畏是心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法、財、无畏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善根;財益他身;无畏資他心,次第虽復不同,义意同此。无性第七云:施性中现有六波罗蜜多,財施、无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云:施度是財施,餘五无畏施;一切,六法施,此与世親《金刚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六,資生、无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如次配释。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无畏为次。卷下又说財、无畏、法为次,同此。此等广解相,不能烦述。然施財名財施;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无畏施。法施可知。
論:戒有三种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式。无性云:於不善能遠离、防护、受持,故名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无性皆言律儀戒是依持戒,为显建立其餘二戒,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诸佛法後,得益有情无罪利益相。七众戒是初体,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诸有情是第三戒。七十八云:转捨不善戒,转生善戒,转生利生戒,义亦同此。
論:忍有三种至諦察法忍。
述曰:《對法》云: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是无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无性云:初忍是诸有情成熟转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等苦皆能忍受,无退转故;諦察法忍是前二忍所依止处,堪任甚深广大法故。七十八名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经中「初有勢」句,《對法》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行精進,即解经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證任持」。七十八云:「转生善法加行精進」,即与此同,名体俱寬。《攝論》等云:「无怯弱、无退转、无喜足」,即经所说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广解稍好。《對法》云:「饒益有情精進」,即善根无尽任持。七十八同《對法》及此处,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为度,六度皆有利生之说,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即初二精進攝五句尽,攝善寬故,是善根圓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体寬而名狹。《攝論》但以自利为精進度故,三精進无利生说,以攝五句加行为狹,唯攝有勤故,攝善精進解经五句,不同《對法》第十二,名狹体寬,復異《攝論》,名义俱狹,由此論意,名义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与《對法》同,然此三勤与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進,勢与此同,餘名无別,然彼广解。《瓔珞经》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众生,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安住者,安住现法樂住故,《對法》名「无厭倦任持」,无性云:离慢、见等得清净故。「引发」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诸所思事成滿任持」。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义与此同,依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法》云:「御众业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从果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称。四十三说:一、现法樂住,从果为名;二、能引菩萨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並义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无分別惠。
述曰:诸論但明六种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得为三。《對法》以缘世俗、缘胜义、缘有情为三,从胜功德说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合第十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也,所以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惠;二、五明处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虽诸文異义,意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经》云:一、照有諦;二、照无諦;三、中道第一义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集善根共诸有情,回求无上正等菩提。故世親云:此由般若及与大悲,以诸善根回求无上菩提是般若,作诸有情一切义利是大悲。故无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说:「如前所说,十二行相方便善巧,当知说名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说,合有十二种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为般若,成熟有情六为大悲,如彼广解。《對法》十四有四种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進趣向果;二、巧会有文;三、一切不捨不受,此中回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种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说:「謂发种种微妙大願,引攝当来波罗蜜多殊胜众缘」。无性云:求到彼岸缘,为利有情故,及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为願度,願为当来,此是所为,第七转声,为当来故发种种願。四十九说:如前五种大願,名波罗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说:一、发心願,謂初发菩提心;二、受生願,願当来隨順生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无倒思擇诸法,願於境界修習无量等殊胜功德;四、正願,願当来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別;五、大願,此从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种,謂供養无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願,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願。
論:力有二种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说:由思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无間现行。无性云:此中且说二力,其餘诸力亦攝在中,思擇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净,名力波罗蜜多。十力加行清净者,此中何者为思擇、为修習,此文义配可知。《瓔珞》有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种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云: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无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立六种」,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罗蜜多无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此智成立前六波罗蜜多,由此自为与同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说:「於一切法如實安立清净妙智,名智波罗蜜」,当知能取胜义惠,名惠波罗蜜;能取世俗惠,名智波罗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彼广解。虽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得智,談体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相違也。《瓔珞》有三:一、无相智;二、一切种智;三、變化智。虽引此经未可为證。以後四种即第六体,今但有二,无有三也。此中十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一,列彼名也。《显揚》第三虽亦解十度,无別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体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业为性。
述曰:即以无貪及相應思,并彼所发身、語业为体。《對法》第十一云:施自体者,謂身、語、意业,然是三业诸度通性故,所以无无貪,如三十九广以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诸菩萨於自身、財无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物,无貪俱思,及因此所发能施物身、語二业。释彼文者,一解,唯取三业,同《對法》取无貪俱思,不取无貪故。今解,亦取无貪,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无別解,即三种施,体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业为性。
述曰:《對法》亦以三业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众別解脫戒,在家、出家戒为体,即唯二业。攝善法戒者,謂诸菩萨受律儀後,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語、意积集诸善为体,即通三业。饒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种,如彼广解,亦通三业。此中總論故,以三业为性,以受时、學时三业为性故。然菩萨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为前別故,所以且说七众,其實菩萨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萨戒有意业,此中論色为律儀体,所以不说。攝善戒寬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尔,菩萨戒有支、无支,如色法不?如《別抄》会。《文殊所问经》菩萨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非男女等,是波罗夷。以三业乃至於樹葉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犯偷兰遮。如是广说。然菩萨地四波罗夷復与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广以九門解之。
論:忍以无嗔至三业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业为性,是通性故,謂三种忍,通以三业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说:「云何名忍?自无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为忍,是名菩萨耐怨害忍」等。彼广明此相,耐怨害忍以无嗔及所起三业为性。彼卷又云:遇世法处苦有九种,謂衰、毀、譏、苦、壞法壞、尽法尽、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若總,不由此缘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習,无變易意,无杂染心,是名菩萨安受苦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业为性。彼卷又云:「云何菩萨法思胜解忍?謂诸菩萨於一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观察胜觉惠故,能於八事生胜解处」,善安胜解故,故諦察法忍,以審惠为性。彼不言此有三业。若定、道俱色可名三业,正与此同,如四十二以九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业为性。
述曰:《對法》但以三业为性,从诸度通相出体。四十二云「擐甲」等,如前说,皆通三业精進为体,亦如彼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摩地,即定数,不通散,有不说三业。《對法》云:起三业自在用时,所有一切种心恒安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相虽別,皆以靜慮为体。然二种行相別,如前卷,广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为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无漏,此依實义。《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说同此,但依胜法出後五体,非为尽理。彼云:後五應知般若无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无性皆解云:若说十种度,即无分別智,是般若波罗蜜多;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说六度,二智皆第六攝,故分後五,二智为性。
論:有义第八至为自性故。
述曰:餘义无諍,唯「願」不以惠为自性,即以欲、胜解及信三为性,「願」以三法为自性故。说是後得智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等说:或欲、胜解为願体;或信、胜解为願。今合言之,故云:以三法为体。
論:此说自性至功德为性。
述曰:如前所说剋性为体,若并眷屬一切功德为性,眷屬出体故。總以五蘊为十度体,即是第二,出体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罗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云何名相?即成波罗蜜多之相貌,具此七义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胜至一切事业。
述曰:一切事业者,謂隨順度所有事业,皆應行之成滿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种姓,即菩提心中攝故。然无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种姓,云:「麟角喻无有,六波罗蜜多,唯我最胜尊,上品到彼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萨种姓,菩提心为依止,以悲导心,捨一切时,所有三业,即有五义,名六度相。然《显揚》第三亦有六义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烦引。唯此論中,具包诸論。
論:五巧便最胜至二障間杂。
述曰:无相智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轮清净等。回向最胜中与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回向菩提,此乃回向。清净胜中,为离二障行於度也。不为彼杂,謂三时无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所攝名度,不尔,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种類福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約种類福,次第修者,施为三句,无是波罗蜜非施故。餘五度得为四句,前有施度得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为四句。此中有三尔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无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释可解。障者,即十地十无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为後四,故總名为障。离惡惠为五,名为十障者,非也,下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说六,所以有六义,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治皆说六蔽,即是六种相違障也。又如《攝大乘》说不发趣因等。以上所言,说十所以: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故。此約十地为論,下依六说十,謂:慳悋、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诸佛法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说,前四不散动因,令所治无散故。第五不散动成熟,令不散动得圓滿故。第六依此得如實觉,能於所缘正遍知故。言「佛法」者,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論:漸次成熟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说,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恼,由忍虽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广说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餘《攝論》广说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说:是诸菩萨增上生道,後三決定胜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感大体;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归附故。決定胜道中,精進能伏烦恼、修善方便;靜慮能熟有情方便,依此发通熟有情故;惠是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诸菩萨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种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种至诸烦恼故。
述曰:八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说:二因缘故六度无增減。一、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恼害等饒益有情;由忍故,彼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有饒益故。二、對治烦恼,謂後三:由精進故,虽未永伏烦恼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诸善品,彼诸烦恼不能倾动善品加行,即是此云「虽未伏滅」等,乃至「诸善加行」;由靜慮故,永伏烦恼;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是此中「永伏滅」义。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治诸烦恼,《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對法論》说:「由诸菩萨为翻住涅槃故,於生死中攝增上生,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释云:由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烦恼,由惠故永害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为无住处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为彼資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死。四十九说: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当知。總由如是,論有九种,別义一种,合十义故,前之六度,无減无增。
前六既尔,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云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说:「於前三种波罗蜜多所攝有情,以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故我说方便善巧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说:若诸菩萨,於现法中烦恼多故,於修无間无有堪能,由羸劣意樂故,下界胜解故,於內心住无有堪能,乃至为未来烦恼輕微,心生正願,如是名願。由此願故,烦恼微薄能修精進,故说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述曰:彼经又说:若诸菩萨,親近善士,聽闻正法,如理作意为因缘故,转劣意樂成胜意樂,亦得上界胜解,名力波罗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能,故说力度为定度助。
論:智助般若至广说應知。
述曰:彼经又说:若诸菩萨,已能闻缘,善修習故能发靜慮,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发出世間惠,故说智为惠助。令修滿故者,謂後四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为後四所助,不名滿故,理如上说。故此中指如《解深密》、《中邊》第一,说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不捨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障施等诸善,无尽亦无間,所作善決定,受用法成就」,故十种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净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由前前引发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一、《攝論》等说,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广如彼说,易故不言。第二解,及由後後持净前前,《對法論》说:「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定」,謂由具尸罗施得清净,所以者何?由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为恼害,乃至如伽他说,无有靜慮而不因惠,广如彼说。
論:又前前麁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法論》说:於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为最細,故最後立。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異熟,如彼广解。
自下六释名者。
論:释總別名如餘处说。
述曰:七十八、《解深密》等,解總名云:何缘此等名波罗蜜多?由五缘故:一者,无染著,不染著波罗蜜相違事也;二、无顧戀,謂此六度诸果異熟及報恩中,心无繫縛;三、无罪,謂於六度无間杂法,离非方便行;四、无分別,不如言辭執著自相;五、正回向,謂以所行度回求大菩提。《攝大乘》说:於世間,二乘施等最胜,能得彼岸故,通言波罗蜜多。《對法》十一说:由十二最胜相應故,名波罗蜜多:一、广大,不求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时,三劫积集故;三、所为,为利生故;四、无尽,回向大菩提究竟无尽故;五、无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故;六、无难,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故;八、攝受,无分別智所攝受;九、发起,謂解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圓滿,謂十地及如来所有施等即菩萨滿,如来圓也。若闕一种非波罗蜜多,最胜所至,最胜所作,故名波罗蜜多。波罗,所至义,或所作义;蜜多,能至、能作义。彼論又说:到所知彼岸名波罗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罗,是所知彼岸义;蜜多,是到义。又解,濟度自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罗蜜多。合六解總名。释別名者,《攝大乘》说:能裂慳悋、貧窮,得广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见趣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十一说:由大施故,离过故,离垢故,故名施波罗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罗蜜。如彼广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当来貧苦,能捨受者,现在熱恼,故名为施,乃至他所发智故,內證智故,种別智故,得寂靜智故,胜德智故,名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释總別名,如餘处说。餘处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广说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说,「依止任持修」者,復有四种:一、依因修,由种姓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胜自体力於度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二、依止作意修」,彼说復有四种:一、依胜解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胜解;二、依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见功德起深愛味;三、依隨喜修,於诸世界诸有情所行度深生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当来胜品度中深生願樂。「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无厭意樂;二、广大;三、欢喜;四、恩德;五、无染;六、善好意樂。广如彼解。然与《攝論》六意樂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会。「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说:亦有三种,由无分別智观察三轮皆清净故,由此方便故,一切作意所修诸行速成滿故。「五、依止自在修」,亦有三种,《對法》说有三:一、身自在,即自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说自在,謂能说六度等无有滯礙,謂缘求依止此故修。无性云:即为彼故修,亦名为修。然《攝論》说五修,名亦不同义意无別,然此同《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难解,无性易知。此中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對法》等说,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无畏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诸論言:或「唯施」声说,乃至或「唯智」声说,是此即杂行十度故一攝餘。无性云:「施性中现有六波罗蜜多」。《金刚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无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波罗蜜多攝在般若波罗蜜多。又《對法》十二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广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说:此依始业地,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既以寬问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净故。
述曰:後持净前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不攝戒,以後戒持净前施等,故前不攝後。非持净於後故,即以狹问寬。順前句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杂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回向施等是;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知。然此依种類福,如前已说,然不約种類福,不说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为三句。若杂修者,有四句成,诸度相間有第二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烦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诸功德也。广如彼说,謂施攝施是相,攝信等是隨順,攝无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缘世俗故。
述曰:第九,问答,合六開十門,此义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说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約實而言,有漏有四,无漏亦尔,所除有別,此义可思。此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处说至或二合说。
述曰:会相違也。《對法》十二说:永斷自治是离繫,攝受自他是士用,於当来增胜生起是等流,大菩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或无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无漏亦得离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无漏二合说,故得五果,非有无漏体各親能得五果也。七十八、《解深密》等说,果有六:大財、善趣、无怨壞、为众生主、无恼害、大枝葉,皆是異熟果中说,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屬,此三異熟果;广大业、尘垢薄、知五明处,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说,亦不違也。〈菩萨地〉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唯於增上果说。若因缘、增上缘皆是增上果。四十三末说,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是果別,不能烦引,读者知之。
論:十与三學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學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体第二,五位分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众戒为体;二、以有为、无为无漏善法为体,有漏善法非正應修,体可斷故;三、謂正利樂三业为性,如上應知。
論:此与二乘至如餘处说。
述曰:然此三學与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无性第七、世親第八,各有四殊胜:初一、差別胜,即三聚戒;二、共不共胜,謂菩萨一切性罪不现行与二乘共,相似遮罪有现行与二乘不共等是;三、广大胜,此有四种:一、种种无量學处大;二、无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如彼广解。四、甚深胜,謂菩萨行殺生等十业,而无有罪,生无量福,速證菩提等是。然彼虽有四种殊胜,然初即此三聚戒体,今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广大,合为三种。如餘处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诸胜定者多是彼中,由地胜故唯是无漏。既言声闻等不得,明非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发智光明,通闻、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缘至如餘处说。
述曰:《攝論》第八说有六差別:一、所缘別,以大乘法为所缘;二、种种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別,謂總相缘智,即缘真如智速遣阿赖耶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受生故;五、引发別,能引发一切界无礙神通故;六、作业別,謂能振动等,即十八變,又能引发十难行等,即自誓难行等。彼虽有六,第二差別即四定体,故除第二,唯有所缘等五,如彼广解。密語六度等,十惡业道並尔。
論:惠學有三至无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如六度中合五为一,说後得等三智皆第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处说。
述曰:若自性,若所依,若因缘,若所缘,若行相,若任持,若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离五种相,以为无分別智性:一、离无作意,熟眠、醉等非彼智故;二、离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非故;三、离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无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种故;五、离於真义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非无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心是思量,说智无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种類,心所引生故是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等。言因缘者,彼頌言「诸菩萨因缘,有言闻熏習」等,即以闻熏習为因缘。言所缘者,彼頌言「诸菩萨所缘,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无我所显真如,是即无分別智所缘也,即是三种无分別智所缘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诸菩萨行相,復於所缘中,是无分別智,彼於所知无相」,即此智於所缘中,所现无相,能、所二缘平等平等,生无異相,如眼取色见青等相,非此青相与色有異故。此中且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体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无漏,故诸位別。此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说。若回心者皆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烦广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说同此。
論:若隨显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前三如次前说,以精進守护戒,故亦戒攝。餘文易知。四十九说:由前四資糧、自性、眷屬,守护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无漏。
述曰:十二、五位现种相攝門。此中所说,隨其所應未必十种一一皆尔。修習位中其相最显者,通有、无漏能无邊行故,此中約法尔种子说。通達位言有者,虽无別行义说有故。餘文意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已说。然未入劫时,同已初入,但名波罗蜜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解深密》、七十八说:胜解行地名波罗蜜多。此中復言「初无数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十七、八.九等说胜解地。《對法》、《攝論》等说,从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说解行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十一说:「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业」,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数如上说。大文上来,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論:此十义類至略示綱要。
述曰:大文第二,指不繁文。义類无邊者,《解深密》、七十八说:度清净、度最大、无染、最明盛、不可动、最清净、度无尽、度威德、度因、果、义利、度攝三性等,皆如彼经論说,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十地修度門。《十地经》、《攝論》、《显揚》、《瑜伽》等皆言:初地施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乃至十地,智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力隨分故地地修十。问:若第五地修定度者,何故三地名为发光?定障三地除,成熟至五地。
論:虽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以十攝诸行,六度外更无菩萨道,即由六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说十度,更不说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转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释。释中有十一障者,乘文次對释二十二愚义,乘文便故因释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体。一、異生性障,世親《攝論》名与此同。《十地論》第一云:「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体非唯我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说。此障体性如何等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种子之上立異生性故。今斷能依,故说所依斷,即与现、本識同地二障种子,能生现行者上立此初障。由此凡夫离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见惑种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亦可言,种在本識与識同性,即无覆性。若尔,何故《對法》第四解无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耶?答:由約烦恼种可名「染污」,約異熟种可名「无覆」,通二义故,不名自性。命根等不然,不可为例。今勘诸文,前释为善。《對法》解无記,及六十六立五无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无記等故,既依染种立,故亦唯染,別小乘也。问:今以二障分別起种名为此性,即二乘圣應名異生,未斷所知分別障故。答:隨望自乘见道所斷种上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无故,唯依烦恼种子立故;若不定者名为未斷,依二障种立異生故。若不尔者,不定性者應无異生性障。若尔,无种性者既无自乘圣道,说何为異生性?應说但依二障分別种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说,望自乘见所斷种上立故。所知未斷虽曰圣者,尚名異生,此何位捨?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世第一法与见道合捨,今大乘唯见所斷,见道无間道起时捨,依所斷种立此性故,与种俱捨。问:若異生性、不定性圣,未全斷尽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无漏應不名圣者。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见道名为圣,已得小分名为圣,未全斷尽故不全名为圣。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故;言圣應尔,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別:有異生非圣,如全未得三乘圣道;有圣非異生,大乘者得见諦;有異生亦圣,如不定性圣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圣,如入无餘依涅槃界。此即文中第一,出障体性。
自下第二,對三乘明同異。
論:二乘见道至名得圣性。
述曰:此約異生性各望自乘障为論,斷少分,名小圣;全斷尽,名大圣。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萨婆多等为伏难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见道前捨故,无漏果起,无有凡圣俱成熟失。今既见所斷种上立異生性者,即无間道有惑种俱,此种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圣无俱起失?由萨婆多惑得俱故。今为此难,非就大乘。
論:二真见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无惑得与圣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种子立異生性,其种必不与见道俱,如何凡圣有俱成失?问:无間道起惑种不俱,过去已滅,未来未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与闇至无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第七等,问:从何而得斷耶?答:不从过去,已滅故;不从未来,未生故;不从现在,道不俱故,然从诸烦恼麁重而得斷,为斷如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由此品离繫故,令未来烦恼住不生法中,是名为斷,故非道惑可说为俱。问:此言斷者,为斷缘縛?为斷相應縛?答:若所知障,唯言斷麁重,体非縛法故;若烦恼障,从二说斷。五十九说,對治道生,烦恼不起,得无生法,是故说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缘境,故从所缘亦说名斷。言麁重斷,虽亦通烦恼障,然从二斷唯烦恼中。又,所知障种,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萨斷时,斷彼种体,如二乘者斷烦恼种。然二乘斷定障等时,但斷麁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种,不同菩萨。问:此言斷者,为總缘智能斷?为別缘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缘之智非自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说:「问: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缘作意,观一切法皆无我性能斷烦恼」。師子觉云:「總缘作意者,合缘一切法共相行作意」。答:如《佛地》第六说: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说:有义: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说定心,若在定心缘一切相皆现量攝,由此總缘智亦现量攝斷惑,无失,即由定照共相自体故,说定心为现量也。第二说:有义:定心唯缘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缘诸共相所显理者,就方便说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说真如名空、无我诸法共相,或说真如二空所显非是共相。由此义故,《對法》等说缘共相智能斷惑者,依方便说,實自相观方能斷之。第三说:如實义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与此少異,彼说一切法上實义皆名自相。以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已体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种類能詮、所詮,通在诸法如縷貫华,名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离此分別,皆名现量。虽缘诸法苦、无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为自相。真如虽是共相所显,以是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与一切法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与一切共相不一異故,是故彼論与此不同。由此义故,《對法》等说缘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种類真如之上通在诸法说名共相,或真如体诸法皆有义名共相,缘此之智名共相智。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无間道时至解脫道为。
述曰:第四、释二道別,解脫道所治与小乘不同。小乘难曰:我无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与得相違,今汝无間道已无惑种,何用復起解脫道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前加行期心別故,謂无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虽无間道已无惑种,證彼无为,有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为捨彼品麁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麁重性者,即二障种无堪任性。
論:无間道时至擇滅无为。
述曰:无間道俱虽无惑种,而未捨彼无堪任性,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为此,及證此品擇滅无为,即无堪任与无間道俱滅,證无为得与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虽不違惑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说,种生现虽同时,菩萨金刚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为佛,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为佛?前解但为證无为者,金刚心中第八已无漏,未圓明故不名为佛。後解为胜。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此一说云:金刚道生有漏皆捨,种生现同时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种子,由种子等令所依无堪任性,此名麁重,虽前已说,至下当知。问:此义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烦恼障麁重,既不斷种子,起无間道时復不斷麁重,无間道起何所斷耶?若无間道中有斷烦恼种用,於解脫道位可说除麁重;无間道中既无所斷,如何说麁重解脫道治耶?答:修道十地中斷烦恼麁重者,非离所知障外別起无間道等治。然烦恼麁重障无始以来与所知障俱,所知障为本,由无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烦恼障麁重与所知障麁重解脫道中捨,故无此过。由此烦恼麁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与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故无,斯咎如身见等,至下当知。问:若尔,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种子,无間道生位无麁重,何用復起解脫道为?答:无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故。问:既斷麁重得无为不?答:《大般若经》第三百六十卷说:善现问言:若无为法无差別者,佛何故说習气相續如来永无,二乘猶有?世尊答言:習气相續實非烦恼,二乘身中不能引无义,菩萨身中能引无义,如来永无。即由此文,显斷習气不得无为。不尔,无为應有差別,亦显所知障斷,不得无为,若所知障斷,得无为,便显三乘亦得无为而有差別。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虽见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显異生障攝法不尽,以是根本不说业等。「等」者,等取惡趣非业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业,及果故,直言惡趣攝不尽故。能起之中但说烦恼,以所知障与之俱,故總名烦恼。
論:由斯初地至诸业果等。
述曰:《解深密》、七十八等说「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诸业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业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尽故。经中既言惡趣杂染者,杂染之言通善趣分別杂染故。前说无記,若斷缘縛修道所斷,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缘起中说故,为此第二解。何故业果亦名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释。
述曰:诸业果等虽体非愚,业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品故,亦名为愚。後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第二地业趣愚,非体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障中,亦有貪见等体非是愚,亦愚之品故,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虽有所知障,非能发业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发业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说半擇迦名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说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杂染,非必业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此中不別言餘烦恼,餘烦恼但是利、鈍障品,俱起之愚即唯无明,此師意说。唯取无明与见、非见俱名为利、鈍,说十地中斷十无明故,不取餘烦恼等也。
論:彼麁重言至无堪任性。
述曰:彼言麁重,麁重者何?显即是彼二愚之种。前二是现行,麁重是种故。问:现行久已滅,如何言斷?答:五十九说,诸烦恼斷略有二种:一、诸纏斷;二、隨眠斷,故二现行亦说斷也。问:彼何不是伏现行言斷也?答:不然。彼卷次文解「二斷」言: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见斷,见苦所斷斷,乃至无色界所繫斷,斷离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时亦伏见道诸惑,故知二愚是现行,麁重是种子。又解,隨汝意前二是种,麁重非种。今此乃是二品所起无堪任性,如苦根等说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释。
述曰:《瑜伽論》第十一说: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种子初定已斷,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说第二禅斷彼苦根故。後诸地麁重准此为二解。第六,以障即无明,为同?为異?
論:虽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说,初地實斷二障。今说異生性障,唯取所知障,不取烦恼,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说:十种无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烦恼,即十无明通染污故。以无明即是十障品之愚,愚即无明故。何意不说初地无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种?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说。
述曰:二乘者亦能斷烦恼障,斷烦恼障是共故,非此所说。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无明,但说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无明至修所斷说。
述曰:说为不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无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说,即不说異生性是见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现观,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者,故不说见道所斷为十无明数,以说不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为治十无明立十地別,离十障外说十无明。故十无明非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无明故。然无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说。问:十地修道亦伏烦恼,斷彼烦恼障麁重,如言「二障三处过」,是何故不说耶?
論:虽此位中至故此不说。
述曰: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烦恼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说。《攝論本》及世親等说,十地菩萨留烦恼障助願受生,故非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斷烦恼之隨眠也。问:若尔,何故初地但说異生性障,不说更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虽實初地出见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今十障中从初说,故不说修障。初地既从初说,後九地中所说九障准此應知,皆从初说。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见道等,已更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无別。
述曰:今以理答。住、滿地中时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若不更斷尔者,地三时道既无三品,應无別故。
論:故说菩萨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四文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说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见惑,更不斷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说:「烦恼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尽,證佛一切智。世親云:以留烦恼隨眠故,不如二乘速趣圓寂。故留烦恼助願受生等,謂诸菩萨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烦恼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願受生故,名留烦恼也。不尔,如来大悲最極,應留烦恼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趣斷故名为留,將成佛时方頓斷尽。此等《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业。
述曰:《十地》云:「邪行於众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诸有情身等邪行障,义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烦恼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说,簡餘修斷诸所知障。下准此解。「誤犯三业」名愚者,愚品故,解如前。问:前二种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发业,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发三业是业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发业所得果皆所知障体?答:若发业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说不发。若障智三业不招惡果,此亦能发。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业果。问: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烦恼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既尔,何故不感異熟?今實义者,虽不善心俱仍名无記,菩萨、二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无覆无記故,不能招異熟果等,故无前难。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业。
述曰:此业能障第二地净尸罗故,名趣毀責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麁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即是三业,此言邪行已攝尽故。
論:或唯起业不了业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起业之愚,後是不了业之愚,非所发业。此亦非必能发业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相於闻、思、修等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二遲鈍性於闻、思、修而有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胜定者,謂等持、等至,隨诸禅、无色无漏定。總持者,四十五及《佛地》等说:即以念、惠为体。彼四十[*]五说,有四陀罗尼:法、义、呪、能得菩萨忍。今即初二攝,即是闻持陀罗尼,及定等所发三惠,定親发修惠,總持親发闻、思,故合为文及彼所发殊胜三惠。三惠以惠为体,言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从因为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胜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与定相近故。唯说障,非不亦障思惠等。问:欲貪者烦恼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与至依彼转故。
述曰:彼所知障,此第三愚多与烦恼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非所知障体名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知障永斷。说「欲貪隨伏」,所知为本斷故,烦恼是末便伏,此烦恼无始来依所知障转故。
論:二圓滿闻持至闻思惠者。
述曰:以闻思与闻持相近故偏说之,非不障修惠,然从胜障故別分二,非一障体义说二障。此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不同。
論:四微細烦恼现行障至说名微細。
述曰:《十地》「云解法慢障」,译家名別,即我见、慢等是。世親《攝論》云「微細烦恼现行」,俱生身见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缘故;遠隨现行故,應知是微細,义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識俱身见,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见,及我慢、我愛与见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至下当知。如何此名「微細」?解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见等法,彼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独頭貪等,名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行相最細,唯无記故。又,不作意缘,故名下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见斷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现行故,即无始来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义故说名微細,餘論准此释。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提分法,故四地斷。问:如何身见等障菩提分?答:由有身见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观身为不净,观法为无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问: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烦恼名?
論:彼昔多与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显以上所知障立烦恼名,虽有別頭生者,皆多分与烦恼同一体而俱起故,立烦恼之名。由所知障斷故,烦恼之末亦永不行,从烦恼名故说为斷。问: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见等耶?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见等。
述曰: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业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见等。二身见者,謂初见道已离第六識中分別身见,今此後离第六識中俱生身见,尽处總说名二身见。非今离二,如第四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见等,并永不起烦恼障中身见等,故说二身见名永害,非烦恼身见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与第六識俱?
述曰:问也。
論:第七識俱至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身见等法,与无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无漏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来得现起」者,与貪、嗔等餘烦恼等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應滅,无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麁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密》、七十八等说:「世尊!此诸地烦恼隨眠有幾?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诸不俱生现行烦恼,是俱生烦恼现行助伴,彼於尔时永不復有,说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六、第七地微細现行,若修所伏不现行故;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从此已去一切烦恼不復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伏第六,非七。问: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障章已广解訖。
論:身见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见等」言,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烦恼,亦攝无始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菩提分法得无漏定及胜无漏教法,及別別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教法及念、惠等方名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闻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释,餘文易了,无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与此名同。前地依觉分观,观身受等及无漏道等,由所知障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无差別,故缘彼道名无差別。生死涅槃既无差別,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論:六麁相现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微烦恼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现行」,十地望前五地等说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地说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观四諦故有二染二净,故障六地无染净道;此地真如名无染净,故缘彼道名无染净,其缘起相望四諦为細,望後障故说此为麁。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净者。
述曰:缘苦、集行流转相为障,執有染是,相多现行,即障缘起還滅观,缘滅道净相为障。
論:取净相故至住无相观。
述曰:由取无漏净相故相观多行,未能多时住无相观,即後得智作有相净观也,虽作无相少时能故。《解深密》云「现前观察行流转愚」,言现前者,观现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现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缘起观,流转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为障。此地真如名种种无別真如,故此道名「妙无相道」,此細相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现行」,執有生者,以行流转以生为首,實皆有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转相也。「純作意求无相愚」,即執有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无相至起有胜行。
述曰:前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无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胜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无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胜行。所言空者,无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观中起於有观,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经云:七地以十种方便智发起殊胜行入。彼論解云:无障礙智现在前时,於无作行中生樂心等。无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行」是。
論:八无相中至不任運起。
述曰:文中有四:一、出体;二、辨相;三、即愚;四、显有。此初也。《十地》云「於无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无相作行」,义意大同。餘文易了。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前之五地观心猶劣,无相观少。第六地中,猶观染净平等如,故多住无相。第七地中斷微細生滅相故,无相恒續而有加行,与八地等別。
論:由无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入无相观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现相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现相土,未名自在,未能任運现故。言「现相」者,即是隨欲现何相者即能现之,如现金銀等相珠宝等相皆能现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土自在。土自在者,隨欲现於大、小土等,现金、銀等色,即能现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四、显有。此地以去一切烦恼虽不现行,微所知障猶可现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无分別智及果,即是滅尽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现行,法執末那不違彼故。问:若等流後得智法執猶起,八地以上无漏相續,无有一时非此等流,如何可说二观等流別也?答:由无分別智生法二观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文有四:一、出体;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众生障」,世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义意亦同。前八地中得无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无礙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声故。
述曰:三、即愚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释。《解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无量所说法,即是此中义无礙解;无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无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惠辯等可解。即陀罗尼言貫通三无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现一切能詮名等,是「法无礙解」。於一方音声中,现一切方音声,是「詞无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现一切方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声中,现诸方一切音声,是二无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体即声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为说故。
述曰:「辯无礙解」,能为巧便说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應辨、捷辯、无疎謬辯、无斷尽辯、凡所演说豐义味辯、一切世間最胜妙辯,高下、清濁、小大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其文易了。此四体性诸門,如《對法》第十四抄及《別抄》说。
論:十於诸法至所起事业。
述曰:文有三:一、出体;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大法」者,是真如,缘如之智譬於大云,故名「大法智云」。「及所含藏」者,即陀罗尼門、三摩地門诸功德等,大法智云含众德水,充滿法身故。「所含藏」,即诸功德;「所起事业」,謂智所起诸大神通。
論:入十地时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細祕密」者,所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萨地〉四十八等,说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障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来地。
述曰:第十一段有四:一、標;二、显;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十地猶有障在,不名为佛。《解深密》等说,此第十地虽於诸法得自在,即於业自在义、陀罗尼門、三摩地門自在义,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业皆名为法,由總持等,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烦恼障种。
述曰:三、即愚。其文易解,无勞重释。此但言「种」,亦有麁重。
論:故集論说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义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说「頓斷」等言,广如《解深密》、七十八等说。〈菩萨地〉、《十地》等,一一對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第十一说:「第九地菩萨用法无礙智知诸法自相,以义无礙智知诸法差別相,以辭无礙智知不壞说诸法,以樂说无礙智知诸法次第不斷说也」。又解,第一、知法无体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不斷假名法说;第四、知隨假名不壞无邊法说。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义差別;三、隨言音而为说法;第四、隨所樂解而为说之。彼有多復次说,不能繁引。應勘《瑜伽》六十六卷,修义不同,於此中会。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末)
沙門基撰
解十障中,上来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释十一地障,会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现种伏斷位次;二、明斷頓漸;三、释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總即二障;後別解释。此即初也。体性寬狹更无別異,十地所斷虽但所知,俱品不行即通二障。
論:烦恼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释妨难。初中先明烦恼障,以体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见故,分別种子不論二乘。说菩萨者,於極喜地见道初斷,以见道位体性稍寬,乃至相见道後得智起位久时猶名见道,今簡於相唯真见道。真见道中唯取无間惑滅智生,故说初斷,非相见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烦恼现行,《瑜伽》五十八等说,世間道唯伏俱生若愛、若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烦恼,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说,若直往菩萨彼障,现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现行亦能伏滅,二細现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萨正願、胜解世間道力,邪见、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厭,菩萨不为,非此菩萨无此能也。《缘起经》说:內法異生若放逸者,无不共无明故,邪见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现行,唯分別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问:《华严经》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离三界烦恼」,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种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种後皆頓斷,此約种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现起,地前亦能,理无疑故。《瓔珞经》说:三贤菩萨唯伏不斷,正与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现起未全伏除也。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见等故,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问:其在地前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与此何別?答:道力猶微不能伏尽,为烦恼制,少分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说地前已能少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尽,如阿罗汉,有不怖者故起烦恼,怖者不然。此中所说见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者通漸有學,漸无學者二种俱无,八地已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胜故。此是《對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菩萨加行唯欣於智,见道已前唯伏法執,其烦恼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说烦恼伏,非前加行故伏烦恼。十地之中,与烦恼俱所知障品多分亦尔,非此俱者地地可起。
論:修所斷种至方永伏尽。
述曰:此中斷伏时節等解,如烦恼说,由於地地能为障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尽。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现,令其不行名之为伏。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八地不行,以二空无漏无分別智心及此果、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論:前五转識至障不现起。
述曰:於十地中,前五转識設未转依得无漏智,以第六識胜无漏道胜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令现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刚方斷,於十地中有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前地中亦能伏之,现行麁於种子違於道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虽不得對治,由第六俱无漏伏故令不现起,七地以前猶能现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伏故。问:俱生烦恼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说二障三住中斷?
論:虽於修道至三住斷义。
述曰:下释妨难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说: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诸烦恼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烦恼品皆不现行,於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中,一切能障无生法忍诸烦恼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烦恼皆不现前,於最上成滿菩萨住中,当知一切烦恼習气、隨眠障礙皆悉永斷,入如来住。此中意说,金刚心位亦是成滿菩萨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无加行无功用无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来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極清净智,此中意说已斷处故,广如彼说。故此論云「由斯故说」,即四十八说也。若烦恼麁重非彼种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说三住斷也?
論:虽诸住中至是故偏说。
述曰:第二释妨。三劫分齊成滿位故,无漏观心初起、无間、圓滿別故,现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无故,一切烦恼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离故,无生法忍少净、多净、極净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別故,於无漏心未得、有相、无相滿故。
論:斷二障种,漸頓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二障种。「漸、頓云何」,问也。虽已说斷但言菩萨,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为此问。
論:第七識俱至无麁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斷,亦有殊,此中障种无麁細者八十一品,亦与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见非无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无前後,名无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前第七識中已广解訖。又,唯缘內境自地之境,境无麁細,无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中總无麁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见道斷名頓者,此是正义。又虽三心,九地總合以为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为頓,五十九等有此誠说。此於见道斷六識者,显此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修斷有二,然此文中无先伏修後入见时一品斷者,明於见後方起修故,不说超得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文,广如彼抄。略解释者,此中初以九地漸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来果必依未至,其不還亦尔,然必起无漏道方始得果。有入靜慮、无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不然。五十三说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斷對治,不说无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者。第二,三界九地合为九品斷者,唯有利根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胜作业,缺烦恼故。《指端经》及《分別经》中说:初果由加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为一品,合为九品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无色,斯有何过?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缘三界故,无間道可起无色上地。如不還於五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尔,應说此义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力別,故應作四句。不尔,但以五地得第三果,无色於下无斷對治故。尚不許九无間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四靜慮及三无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观可尔。今依《集論》第十三说,頓出离者入諦现观已,依未至定发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烦恼,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三无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又,取前解彼文说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说唯依未至地故。不尔,受變易生起无漏者,豈不許得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种至有众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俱所知障,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缘內外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細,非如第七識唯缘內故。前之六識通麁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金刚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別有众多故,所以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说。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胜進可有別別起九品为九品加行及胜進者,或但一加行及但一胜進,故加行、胜進二道總、別不決定也,此依容預胜進道说。不尔,便違《對法》九说,其无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无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为无間道。其第二品要別起无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亦尔,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故,加行、胜進各別別起。若一观中隨斷幾品,即總一加行、後一胜進,故加行、胜進,或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观,若不出观斷九品者,无間、解脫必各別起难故。此说修道,非见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无为时,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见时,亦總一品与见同斷不为別道。
論:菩萨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萨利根,如初品无間至第二念即为解脫,此初品无間望第二念即为加行。此解脫道望自第二品即为无間,望初为解脫,望後为加行,至第三无間道望第一为胜進,与第二品为解脫,自品为无間,与第四为加行。第二无間望前即非胜進,但是解脫,此是菩萨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时分品類排次,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尔,便无四义具足。《對法》第九说:胜進道者,謂为斷餘品所有加行、无間、解脫道名胜進道。望此品是胜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云:或棄捨斷烦恼加行思惟诸法等,即是別起胜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此既論二乘胜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有诸道是前胜進故。其加行不尔,为趣求故,前所有无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胜進者,此中不说。若不尔,即无不起胜進及總胜進者故,广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通三乘,二乘有學及无學,通有漏及无漏,遮加行智通无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萨金刚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有解脫道,是前胜進道自望无胜進,胜進有者,佛應有胜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胜進。无漏四道除有顶皆通四道,彼处唯有胜進。解脫道類名解脫亦有,非次无間後之解脫。亦不见許有加行道,中間稍胜有无間等无失,有顶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说:「於诸现观位證得後後胜品道时,捨前所得下劣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时,即捨此向所攝道,以不復现前故」。如菩萨虽不言向、果亦得胜,捨劣劣不现前,如得果故。今約此文,即转齊义三品种子各各別有,不用下品以为中、上品也。若約转滅义,一种子转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有四:上来已明三訖。自下第四,明所證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释难;四、廢立。此中真如約詮辨体,若不尔者,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可说遍故,若不約詮说遍何法?遍行如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说,世親菩萨解云:「謂此法界遍一切行,以无少法非无我故」。无性云:此即法空,无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说一无我、一空理皆不足,体、用別故。今此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无有一法非二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不名全得故。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對治二行相別?答:執法有体,執法有用,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胜真如至最为胜故。
述曰:由离犯戒,證此真如德庄严故。世親等云:一切法中最为殊胜今出胜因,謂具无邊德。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出离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为勤修相應出离」。舊論难解,故不引之,下引別处,同处不说。
論:三胜流真如至極为胜故。
述曰:由得三惠照大乘法,观此法教根本真如,名胜流如。无性云:由所流教胜故,捨身命求此善说。新《中邊》云:設有火坑等三千界,为求此法投身而取,不以为难。意同无性。
論:四无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云:「於此中无計我所,无攝我所,如北洲人无有繫屬」。无性云:「謂契经等法愛斷故,不計我所,观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说:彼皆不尽理,應说此如无繫屬,非我執、我慢、我愛、无明、邊见、我所见等所依取故,但言「我所」即性狹故。由缘法愛无故,我见等不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为境故,名为我所,餘論说之。此中但说我境聚故,如不离彼法,我執起时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執,但言「我见」,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攝见,今言「我執」通见及所,上准此释。
論:五類无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死涅槃二皆平等,故无差別。《攝論》云:相續无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体无有異,非如眼等隨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无別。无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与世親同或与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无差別义,由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净心。
論:六无染净真如至後方净故。
述曰:世親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缘生因处观,於四諦染净因果,无有一法可染、可净。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缘起法无染、无净,非謂如也,由真如故,法无染净,名真如为无染净。此論等談如体,《中邊》因如体談法,非相違也。
論:七法无別真如至而无異故。
述曰:由离生滅細相现行故,虽多教安立真如无別。世親同,謂教安立为胜义、法界,善、不善等,此无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无相,不行契经等种种法相中」,此依教談如无異,彼依如談教无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達此如,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无性云:「謂法外无用,所以不增;诸法不壞,所以不減」,此即离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一解与世親同,云:染法減时而无有減,净法增时而无有增,即斷染不減,得净不增。今此復別,离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通達此證得无生法忍,於诸清净杂染品中,不见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说法无增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无性云:「前诸地中虽亦得此无差別住,然作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无功用,隨用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无分別自在;二、净土自在;三、智自在;四、业自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无增減差別如故,其相自在名无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云:由智自在圓滿證得无礙解故。餘論解同。问: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答:无性云:謂此地中得无礙辨所依止故。分得智波罗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能了知诸意趣义,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胜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罗蜜。
論:十业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曰:业即神通及陀罗尼、三摩地三种自在。业即身等三业。《中邊》云:「隨欲化作种种利樂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义二持,持一切法文、义;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能现前。此无性解,餘义同此。
論:虽真如性至假立十种。
述曰:此即第三,释其妨难。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无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胜德,假立十种。
論:虽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立十种,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名,乃至如来十皆能了,如《中邊释》且广分別。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广。就广中有二:一、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来虽有四段不同,謂十地、十胜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一明證得因。
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二:初牒前生下以发論端;第二正解所證得果。
論:如是菩萨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起下所證二转依果。二转依者,菩提、涅槃。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明转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簡。
論:转依位別,略有六种。
述曰:初總舉所證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说。略開五位,地前为二,十地为二,如来为一,下應当知。
論:一損力益能转至亦名为转。
述曰:初二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为转,转之因故,能伏转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无性《攝論》並第九云:有胜解者是胜解行地。故在初二位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愧故令诸烦恼少分现行,或不现行,烦恼现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胜解行之胜相故。今又解,由習胜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增故名胜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唯識想,少伏烦恼,名有慚、愧,如前二位中解。又,胜解者,胜解数,得決定故。信数初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胜德,並通二位,故为能转体。此与《攝論》不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转至真實转依。
述曰:即通達位,在见道中已證一分转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转至真實转依。
述曰:謂十地中,即除初地见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现不现故。
述曰:以有相、无相观通達真、俗,間杂现前,或真现,非真不现,謂入观时;或非真现,真不现,謂出观时。令真、非真现、不现故。又,未能即空而观於有,有相观现,真不现;无相观现,非真不现。由此理故说通達转在前六地。我今此論,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说初地为通達转。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为真、俗观现、不现因。故说通達转在前六地,亦不相違。
論:说修習转至不显现故。
述曰:《攝論》又说修習转在後四地,由純无相观長时现前,勇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显现故。四十八说:由第七地猶名为杂烦恼,未名不杂烦恼,非真猶有现时,但无相观長时故,说多令非真不现;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现时,得无相观長时种類同,故说後四地为修習转。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真如义等,说修習转在十地中,亦不違也。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现」者,为簡七地。二《攝論释》皆言:唯有真實现,非真不现,从長时说,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定不现故。
論:四果圓滿转至利樂无尽。
述曰:第四可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转至名下劣转。
述曰:第五亦同,通有、无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空;四、唯斷烦恼;五、唯證真擇滅;六、无胜能。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无胜堪能者,无一切智等故。
論:六广大转至名广大转。
述曰:《攝大乘》说:即诸菩萨能趣證转故。如来已转,故彼不说。此六翻前,准前應悉。生死、涅槃俱无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广起故。具一切智等,名有胜堪能。
論:此中意说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頌中所取转依体者,唯广大转,捨二麁重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转者,圓滿转對菩萨说,广大转對二乘说。又,圓滿转唯如来,广大转在菩萨。今明十地取广大转,要地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广大转,明圓滿转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六转依中第一假立转,未得真故。餘五真名转,真實證得故。第一約位解转依訖,下第二正解转依,於中有三:第一、總解转依;第二、虽转依义總有四种,而今但取二所转得。等者,簡別本頌所说转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已證。
論:转依义別,略有四种。
述曰:第一,總解转依名所目义。初總標;後別解。此为初也。
論:一能转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为四。能伏道通有漏、无漏。三智中通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无漏者,且如因第三地无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勢力,令烦恼亦不现行,名伏烦恼障;非別起道名伏烦恼,所知障可知。又,如离第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障也。或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頓伏,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无加行道能頓伏者故。问:加行智通无漏不?答:不通,八地以上无加行智亦无有漏心故。问:若尔,《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刚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无間道攝。答:无違也。以无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说,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通无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说金刚心有二,非謂菩萨金刚心中有加行道,故加行智不通无漏。或说,亦通无漏。八地等无者,无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说加行唯有漏,如《對法》说金刚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萨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无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无分別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由所引无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能斷二障非加行智。问:若加行智不通无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所須?若加行智通无漏,不須作此问答分別。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无分別,此有漏道亦有加行、无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道,後言加行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故復重说。
自下明其无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义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说唯无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作无相观,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无分別智有此斷能。诸经論中无说後得能斷隨眠,非诸菩萨见、修二道前斷所知用无分別,後斷烦恼用後得智故。
論:有义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无力能斷迷理见、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相明了现前,无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事隨眠行相淺近,虽實有相观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说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说,修道位中有二种道:初即无分別智;後即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数解此名,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无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诸见所斷虽有迷事忿等十法,见斷頓斷故,迷事之隨眠隨理观一品,斷此及修所斷无明、二见,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无分別智斷餘有貪、恚、慢、无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问:何为亦是根本斷,亦是後得斷?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菩萨,菩萨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知障是根本智斷。烦恼障中通二智斷,然为迷理身、邊见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时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烦恼,可起後得智斷,第九品道时起无分別智斷,以迷理惑故。此約九品別无間道斷者,若不出观即斷九品,唯无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烦恼,不可一观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见等俱生者,要第九品道方斷,虽无品数非如七識金刚心斷。问:彼金刚方斷,有何妨耶?答:即有色、无色界有學圣者,起无漏道却斷下地我见等种过。若許尔者,即不還圣人應以现行潤生妨。既許不還圣者种子潤生故,先离下地欲时,其身见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上隨眠,如下地得圣,斷上一切种識中隨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无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烦恼种子,《瑜伽》等说要金刚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说上下自他地斷故,然約缘縛、相應縛故可说地斷。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故。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萨亦能,十地斷所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許斷,以障智故,虽未斷本堅執之者,何妨先斷,如烦恼障俱生者,以我见为首故,先斷时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斷所知障類亦應尔,此等分別妙绝古今,於诸論師實未闻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得为四句。问: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答:後得虽有相,非執所引,非縛所缘,又非曾得,取境相时分明親證。有漏不尔,故不能斷。如五通等異生、圣者所證有異,净与不净,明与不明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种种理故,亦即是彼二智差別。
論:二所转依至故此不说。
述曰:前说依他總名转依,今取持种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说。
述曰:依他起性虽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说。然无性等二《攝論》等,但以阿赖耶为转依。《對法》第十一,转依有三:一、心转即真如;二、道转即前能转道;三、麁重即阿赖耶故。此转依略有二种,体寬《攝論》,彼无真如故;狹於《對法》,无彼道故,然道是此能转道中攝故,亦不狹於彼,餘文可知。持种依中体,唯在二乘及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说即通无漏。此唯約现行,种子識不能持种故,又是所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转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种者」,此出体。捨在何时?真无間道现在前位。言「真」者有二义:一、簡有漏,不能斷种故;二、簡後得相见道等。障治相違,如明与闇。说之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性,由依他种斷故,不復能生现行之心妄執我法现行,由此斷故说现行及种依他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自性本无,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无境對心,假说此境亦名为斷,由此道理名捨所執。诸有处言斷遍計所執者,义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义:一、遍計所執,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二种: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种: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胜法唯此不捨,故總言三性皆有捨义。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无記法全,異熟生少分,除法執一分故。劣无漏种,即十地中所生现行,及此种類中下品种,由金刚道转。極圓者,異前菩萨所依未圓滿故。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萨智,彼不明故。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无學。「純净本識」者,「净」者无漏,「純」者无杂,非如因位七識等善净而不純,本識純而不净,今此第八无漏相續故名「純净」,此现行識非餘有漏、劣无漏种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种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种捨已现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對法》十四说,得胜无漏亦捨劣法,如得果时即捨於向,如前已说。既言餘有漏法及劣无漏金刚心捨,为此前捨,为此俱捨。
論:有义所餘至俱时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捨,与二障种俱时捨故,由有二种有餘有漏及劣无漏。种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无漏如何得在?又,种生现既俱时生,种隨障已亡,现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与惑业俱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捨,及劣无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刚道生有漏等滅,如明与闇不俱时生。此師意说,金刚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脫道證於滅故,诸无漏初起隣近有漏未名为佛,如见道捨惡趣,因果同时。此師之意,即说麁重无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为證滅。
論:有义尔时至應无用故。
述曰:第二師说,金刚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与无間道不相違故。麁重違转依,豈違无間道?又,金刚心即劣无漏,如何此位劣无漏已无?又,若此位彼已捨者,菩萨應无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萨生死法无?生死法无何名菩萨?又,无有漏應无所熏識,非善无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萨已无所熏識,即住无間道,應名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道生應无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胜转依圓滿,无所熏識故无生死法,无劣无漏能斷麁重,与无間道別,如前已論。故无間道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刚心已有是事,用解脫道何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障种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萨非无漏圓,以所知障种有故等者,今难云:應由无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无間道位已无有漏,无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种生现必俱时生,如何种亡其现猶有?誰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种已亡?我若种、现異时,可如所难;我亦种、现同时,但不違无間道故,所以不与无間俱时捨,故汝所难非預我意。由种.现異时前已破故。此中不说。此師意亦种、现同时,若亦说者,應成三说。今此許熏,明种生现同时,金刚心中猶有熏故。又,三惡趣果与业惑俱亡,如何此位斷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道,即惡趣果与惑滅異时,何得今时率情为难?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净識非劣无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释後难,思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烦恼一分,所棄捨中劣无漏一分,通二乘有,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转道中,能斷道證所转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劣无漏。劣无漏,但由得胜捨劣。
論:四所转得至清净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二果別故,即分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体;次別解释四种涅槃。初總出体,即此文是,此簡菩提,名所显得,文意可解。言真圣道者,謂圣所起道名圣道。妙观察智为能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为希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圣道,於中唯正体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由此涅槃在纏未显,离障方显,故体一如,約显成別。
第二,別解四种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数;次广解。
論:涅槃义別,略有四种。
述曰:此舉数也。
論:一本来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广解也,於中有三:初出四体;次三乘辨;後總結簡。此即出体。初涅槃中,文意可解。謂「一切法相真如理」者,此出体也,即七真如中實相真如理,彼云「二空所显」,約詮所辨,涅槃依得显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第三卷清净法界解。「虽有客染」等者,释本来自性,有十种义。具功德者,以能順生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为具德,凝寂湛然,故无生滅,众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与法理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释訖。「离一切相」者,离所取相;「离一切分別」者,离能取相。尋思路绝,显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者,显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处,非言依故異有为法。唯真圣者自內所證者,显能證者必唯胜人。其性本寂者,释涅槃名,以圓寂义是涅槃故。下三中出体义、释名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显其因尽,苦依未尽,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就實出体,故是真如出烦恼障。此中有餘,約二乘说,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身,以其所离显此涅槃,以大乘中难见相貌,从易处言。
論:三无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所依永尽,由烦恼尽,果亦不生,名得涅槃。亦就實出体,通三乘释。
論:四无住处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障者,显唯菩萨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知障故。「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显缘此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缘證如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缘此虽起悲、智二用,体性恒寂,故名涅槃。此即第一,出涅槃体。
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问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若凡、若圣皆有初一,由此经说一切有情本来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乘无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萨有初及第四,无學回心入地菩萨有初二及第四,如来具四种。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同时、異时,各應广说,餘者如文可解,即三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问答分別。於中有三。一问答佛有餘依。二问答二乘有无餘依。三问答斷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述曰:善逝者,佛。有餘三者,理可知故。为此问者,若佛有有餘依,應苦依未尽。
論:虽无實依而现似有。
述曰:此答。虽无真實苦依未尽之有餘涅槃,而现为苦諦等,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論:或苦依尽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与二乘別。約苦依尽故名佛无餘依,有非苦所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无漏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来亦有有餘可尔。
論:若声闻等至说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问答二乘有无餘依。此外人问:若二乘有无餘依涅槃,如何有处说彼非有?即《胜鬘经》说无无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尽,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当有所作等,乃至说言去涅槃界遠,是故彼言无无餘依。
論:有处说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先却質也,謂《胜鬘经》说彼二乘都无涅槃,豈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经如何言彼都无涅槃?彼云唯有如来成就一切功德,故得涅槃;阿罗汉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广说。彼经说二乘不得涅槃,彼经不簡无何涅槃,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声闻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无性者,二解经文,此中論文义意可解。
論:又说彼无至与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性。第二、解申正义,餘文易了。謂有二乘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尔时,虽无二乘身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说二乘有无餘依,非有身智在时可说二乘名有无餘依。依實真如说三乘无別,依菩提说三乘差別。亦可依无住处说三乘有異,然今且说菩提差別。
論:诸所知障至得无住处。
述曰:下第三,问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问應不得涅槃;二、问應得擇滅;三问菩提障。此外人问。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无住处?无住处者是涅槃,涅槃者体解脫縛。其所知障既不能发业潤生,如何斷彼得无住处?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虽亦发业但障所知,不招生故,今为此难。若全不发业,即无犯毀三业,非於尔时斷烦恼障故,勿以《佛地論》第七说及所发业果是所知障,便謂发业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其文可解。令不发生大悲般若者,真如为所證缘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问應得擇滅,於中初问、後答。答中有二:初答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释;四、难;五、通。此又外问,涅槃即以擇滅为性故。
論:擇滅离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尔,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问,涅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答。非一切涅槃体皆擇滅。此若不尔,一切涅槃皆擇滅者,即性净涅槃應非涅槃,体性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擇滅,此既不尔,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不勞烦释。此中意说,涅槃性寬,擇滅体狹,非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与彼擇滅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烦恼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来性净及无住处,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无餘依涅槃,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种,謂性净、无住处,即体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无餘依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尽初得果时名为擇滅,所依後无方显涅槃,後依无时由前擇力。故《對法》等说惡趣果名见道斷,《瑜伽》说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復问:謂前说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不动无为、想受滅无为,亦非斷縛得於四无为中,是誰攝耶?四无为者,《五蘊論》说:一、虛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等说六,加不动、想受滅。《對法》、《显揚論》说八,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广。明无为义者,如前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显揚論》第十八说此二无为暫时离繫,非究竟离繫故。问:诸非擇滅云何暫离不復生故?答:擇滅无为唯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三说: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见圣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无想天、女身、扇𢮎、半擇、无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以伏种子令不生现,名非擇滅。种若遇缘便能生现,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二既非是永滅攝,说「暫离」言,明非擇滅。擇滅之中有「唯」言者,显不通暫离义。非擇滅中有「非永」言,显不定义。《對法》第二说:有二應斷法,謂诸烦恼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如其次第,当知烦恼斷建立擇滅。二受滅建立不动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不言二无为擇滅中分出,不可为难。问:既言无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无間生等,豈非惠也?答:起无間道,若有漏亦非擇;若无漏不斷漏种子者,定非擇滅,有何妨也?又此應徵萨婆多師不染无知起,无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或復今大乘起无間道別斷惑种,餘縛因此方永不生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尔,定知无餘先得,所依永无,方显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攝,如想受滅无为,後时显故,實得在前,无餘亦尔。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义應思。
下第二解。
論:或无住处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体虽非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故,如烦恼滅,即二无为是擇滅攝。次会《显揚》十八文,彼说暫伏滅者,謂说伏惑得,及无漏心滅惑位时说故。此若約无間道斷、解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为正,是擇滅攝。若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显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动义如前说。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问菩提障。外人问此師说所知障亦障涅槃等,可解。
論:说烦恼障至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初却質,以烦恼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障菩提。又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为障。何得以所知为难?文意可解。若尔,如何诸圣教说二障障別?
論:應知圣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诸圣教中依胜用说,此义不違,實各双障,如第一卷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訖。
論:如是所说至名所显得。
述曰:第三,總結。以三涅槃名所显得,以自性涅槃不由显故方得,本来寂故,唯有後三名所显得,障滅显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体;次別释、後總結。初出体,文可知。
論: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问起也。第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现众色像。
述曰:於中有九:第一,出体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此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鏡」即智,持业释。「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离诸分別」者,《佛地》云离我、我所執。一切所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为「微細」。诸「不愚」者,不迷闇义。由此,如来名一切种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现前义,由此如来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为「清净」。有漏永亡,离诸杂染。「純净圓德」者,純者无杂,净者离染,圓者滿义,純簡因无漏,净簡一切有漏,圓簡二乘无學功德。「现种依持」者,现行功德之依,种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种故。「能现、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缘著本質,如现餘三智影等,名为能现;餘色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土等法親缘之境,於識上现名为能现;三智等法親缘不著,但从此生名为能生。又,自第八識上別种所生诸法,如自色、心等,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种故;若现他身诸趣等影,名能现,无別种生,但有識种唯於識上现,名能现,智为性故。无間,就时;无斷,就方,一切时能现一切处影故,如大圓鏡现众色像,《佛地经》云:「如依圓鏡,众像影现」,依佛智鏡诸处、境、識众像影现,平等平等,故以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来際。
述曰:此據正义七通无漏。「平等性」,真如理,智缘於此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今无我故,自他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隨诸有情所樂示现」者,隨十地菩萨所宜现也。「无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缘无住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悲、智是所立,名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显真如,名无住处,即是建立无住涅槃。《佛地論》云:「建立佛地无住涅槃」,更无转易,名为一味,无間斷故,名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观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方称之为「妙」,具缘诸法自共相等,名为「观察」,籌量境相妙用胜故。「攝观无量總持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罗尼門;定門者,三摩地門。虽餘三智非无此德,入出诸禅總持差別胜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为攝;亦常观察此總持定門,故名为观。「功德珍宝」者,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作用差別者,謂现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说。「變化三业」者,《瑜伽》第九十八说,不能化根、心。言「三业」者,似意业转,如後当知名似心故。以上並是第一,出智体,以作用显体故辨差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显。
述曰:第二,释相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二十二法」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通无漏,即妙观察二十四法。今从因果二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体,能變者是见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体名能變,相、见二分名所變。或能變是种,因能變故;所變謂现,果能變故。「智」者,決斷了達之义,彼位決斷了達相显,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尽。
述曰:第三,以体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为功德皆尽。智为主故,说智用增,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转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转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无性菩萨及《庄严論》说,且观智转五識等,此中唯转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说,彼非次故,说法斷疑非五用故,广如佛地,不能繁引,与此无違。转識得智所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释可解,第二释中,識是分別有漏位,強智为決斷无漏位胜,转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净种識故。
述曰:第五,转識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说可解。若金刚心无无漏識,有漏已捨,无漏未生,應无能持净种之識,如前所转捨中諍。
論:有义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无間道与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法》第十,解金刚喻定无間尽智等生,不言金刚心时尽智等起,如何说无間道位圓鏡智生?此唯正义,种现同时.种现異时復有別释。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餘有漏是,謂善、无記体非障有漏之法无間生已,四智圓明无所熏識,诸无漏法更不增長,應成佛故悲、智无窮,故尽未来際。前師解《對法》尽智生时文云:彼言无間位後,尽智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时此尽智等未起。又无間者,是俱无間义,隔越尚称无間,俱时寧非无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无此二说,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尽未来際。
述曰:见道初位现在前者。真见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观察智.平等性智起必同时。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诸见道.十地間起如上数明。法云地後尽未来故。第八決定与一俱故。自力既胜不由六引。六入生空七恒法空。平等转故。亦不同地。不同因位一切皆同。
論:妙观察智至皆容现起。
述曰:此即初解生空观品。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頓悟者,至无學位;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萨十地位中頓、漸皆尔。既不障法空,明法空观必帶生观。加行入心虽独法空,入必細故帶其麁意。此非有漏及无心,通上诸位。
論:法空观品至皆容现起。
述曰:法空观品要菩萨见道位方初起。法空观品准前應释。若至佛位唯生空观,或唯理非事,有唯事非理,或二俱观,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論: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缘中已解。第一師云:菩萨修道位中,第六意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净土中起五識故,《佛地論》等亦有此义。虽言初地即亦得起,然非见道,见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真相见道中不缘外事起麁識故。
論:有义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说,如前四缘中已解,无別文义,故不敘之。此中比量簡过及释妨难,具如前解,《佛地論》有評,义取後解。
論:此四种姓至胜後佛故。
述曰:第六,种性本有始起門。地前种增,入地二增;地前用增,入地体增,现起別故。餘文可解,唯护法义。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缘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論:有义此品至亦缘俗故。
述曰:《庄严論》说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不愚故,餘文可知。言「诸处」者,謂內六处;「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处,六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缘故,会不可知。言「行、缘微細」者,行相、所缘也。因既微細,果亦难知,非不缘俗。
論:缘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者,体是一,用为二,何故俱生?缘俗名後得者,了俗由證真,證真为先缘俗智生,故名後得。《佛地論》又说:或似後得,名後得,後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缘俗,真观後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二類种,果恒唯一种生,二用现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无違。
述曰:此中三说,所以如文。缘十平等故通缘真俗,第三说也。
論:妙观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义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皆勘卷数,如前已显。同類境故说缘五境,不定唯尔,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缘六境,不違理故,行相淺近,缘事智故,但遮无为,如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缘境作用門。成事智通现净秽土,妙观察智通二土说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种。
述曰:第九,指例門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种,佛地有四分心缘境,如前第二解。诸智相、见分別門,即前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无漏門,如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诸功德門,此論虽无總明处,然隨诸識已明訖,故不繁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转何界後識後智生等,佛地虽无,如前已解。上来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为結也。就解所转得有三:初,總舉所转得出数;二、別解所显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转得。
述曰:總結前也,就解转依中有三。上来第一,解转依訖;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说转依之言。
論:虽转依义至转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种,而今但取二所转得,餘三转依不可證故。設有真如及无漏道,不是證义故不说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此十地能證二转依,非已證得,要成佛方證故。此十地无間道斷障为因,解脫道方證於彼故。上来解五位中第四頌,虽有广略不同,總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位,謂究竟道。於中初问;次答,此即问也。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一句出位体;次七字显胜德;餘八字簡二乘,显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文,後诸門分別。初释四句文即为四段,义乃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句出体;後、问、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出体;後別释。此显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无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体。「无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转依果,是究竟位。言究竟者,略有二义:一、簡前四位名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虽得菩提、涅槃,非究竟义,非高胜故。此略释第一句頌中上「此即」字,兼解「无漏界」訖。
論:诸漏永尽至故名无漏。
述曰:下释无漏义。「诸漏永尽」者,能除漏义,能證、所證皆能除漏,此即离彼相應縛义。「非漏隨增」者,即是显非所缘縛义。又,「诸漏永尽」者,显离杂彼烦恼;「非漏隨增」,离二縛义。又,初是染法自性斷,後是离縛斷;初性唯染,後通一切有漏。言「性净」者,簡二乘无學,善有漏等蘊虽亦离二縛,而性非净,前有漏類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净故。言「圓」者,簡一切有學无漏,因未圓故。「明」者,簡二乘无學无漏,显彼虽圓果之極,故而非是明,非胜妙故。又,「净」簡有漏,「圓」簡二乘,「明」簡菩萨无漏,具五义性,名无漏界,餘无漏等虽亦名无漏,非究竟无漏。此中虽解无漏之言,長读尚字,意乃为遠也。
論:界是藏义至利樂事故。
述曰:「界」者,藏义,无为功德涅槃所藏,有为功德菩提所含;或是因义,或为所缘,或为增上,展转傳说为利益等,謂体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事业,或为缘生他利樂事。何故经云在纏名如来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为藏。彼約位,此約体;或彼依有障、无障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第一句訖。
論:清净法界至如何唯无漏。
述曰:下明问答中,有二问答。此为初问。外人问云:清净法界可唯无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无漏?豈如来身皆唯无漏?此除大众部等餘小乘难。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无漏;非佛身中有为功德皆无漏攝,如何唯言是无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述曰:此論主答。六十六说: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前已成立大乘圣教,所以为量。
論:虽有示现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来示现叱呵身、語,现起入滅,现有背痛,似苦、集諦而實无漏。
論:集論等说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问云:《集論》第三等说:十五界、十色处等,唯是有漏。今言佛身唯並无漏,既尔,如来豈无五根、五識、五外界等?「等」者,等取十有色处、法处少分等,今論主言:如来一切皆是无漏。論说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难。
論:有义如来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义,此第一说。如来身、土离能、所分別、三七分別,绝名言戲論,非蘊、处、界有情等所攝,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此文,今三論诸師多为此解,故不可以十五界等有漏为问。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地》第一卷说,此師当第三义,彼亦无評。
論:有义如来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说。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诘;三、释难;四、重问;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外问;二、復徵;三、又解;四、復问;五、復释。如来根、境皆以意識妙定为先方變,本識隨變。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餘菩萨及異生等,虽依此佛所變上,變为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五境攝。他之所變义有二途,一色或定收,如来第八胜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引即彼五識?不尔,五称散五常缘故,理亦少难熟思之也。根、境既无,如来五識,亦非五識界,根虽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现有,他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或可受用故。《无垢称经》及十八不共法中,如来之心恒在定故,大众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说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问。既无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与观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问。既与六識相應,与观察智体性有何別?不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观诸法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論主答。彼观察智能观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起化用,故二智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问。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说,无处、无容,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时生。今既一類第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无失。
述曰:此論主答。許不並起於理无違,前後刹那別異起故。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体义用分二,说二智俱,亦无有失,如一意識见色、闻声,一体义分,此亦應尔。此第一解,成事智品与第六俱。
論:或与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或成事智与第七俱,依根缘境是平等智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身,能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转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难。豈不今此成事智品转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转彼得至不應为难。
述曰:今者但以彼生死滅涅槃得显,名转生死而得涅槃,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尔,由转去因五識滅已,此缘麁事境識品生,说成事智转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转作果中成事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转五識得成事智品,便違《庄严》、《攝論》等说,即是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为正也。
論:有义如来至有漏无漏。
述曰:有三:一、標宗;二、会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说:彼蘊、处、界等皆通有漏、无漏,故佛蘊、处、界等三法皆唯无漏。
論:集論等说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会違,有二:初会第一師;二会第二師。会初師文,《集論》第三等说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惡之境体、淺識智之境体说,或麁境体,淺是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萨之身。十五界唯有漏,非说一切凡、圣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漏。
論:然餘处说至理必應尔。
述曰:《大般若经》及处处经说,显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下智所知境故。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为皆蘊,说一切法皆处、界攝。诸論通文,说十九界等,《无垢称经》之所遮故,非如来根、境,非十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来根、境非界、处攝。若绝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说如来功德即无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者故,蘊、处、界?理應可名。
論:又处处说至是密意说。
述曰:又《涅槃经》、《庄严論》等说,转无常蘊,獲得常蘊。《胜鬘》等说,如来妙色身等。故诸经中说为非色等,是密意说。密意说者,显非麁淺智境界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又说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无漏。
述曰:三結宗义。三師说中,此义为正。次解众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释,《攝論》第九、世親等解,同无異见。
論:此转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智之与境,皆具此义。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缘境自內證故。又,境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有內證之言,唯解缘真如故。
論:非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绝比无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义解不思議,《显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说为善。
述曰:次,二、明善。頌言「善」者,白法性故,体白故異不善及无記,能斷黑名白。若尔,此与有漏善何別?以法界遠离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用无方比,及極巧便故。无为、有为二皆順益,与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义,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说处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为外难。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说八唯无記,謂五根、三境。如来豈无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释广说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中三释,广说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来至无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诸经論中说,既唯无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说,有清净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四,合則六解。既尔,即佛所有眼等,皆是无漏善,似有漏善及无記等,及似有漏善故,名之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无斷无尽。
述曰:次,三、解常。此又是常,五法俱无尽期故。又,真如无生滅故常,无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体无斷及无尽,故说常。无斷常者,是不斷常义,報身也;无尽常者,是化身,相續常义。《庄严論》说三种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义。「从因所生」者,謂明从种生故。若初唯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说,一向記言:生者皆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见说故,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情,是不斷相續常义。七十八、《解深密》说:化身有生起相故。「窮未来際」,亦释不斷、无尽常义,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樂,无逼无恼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逐处生死,恼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烦恼故,故非安樂。二转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安,各有多种。安之与樂差別云何?謂诸有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动转故;有漏輕安,安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广。二乘所得此二转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以彼转依无十力等殊胜法所庄严故,不名法身。殊胜法者,斷所知障得无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经》、七十八等说「真如为解脫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转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当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身故,说二乘与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说有差別,无量最胜功德,算数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体唯胜解数故,此无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脫知见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离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觉世尊至所庄严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成就无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离言法也,或离过故,故名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离言,不二法門,名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转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离烦恼故名解脫身;离所知障,具无邊德,名为法身。此中意说:有为、无为各於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論:体依聚义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体性义、依止义、众德聚义,具三义故,名为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离名相义,此亦《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诸門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復有胜义別立身名自性。离相者,无十相也;寂然者,尋思路绝也;绝诸戲論者,离語言也。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为、无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二受用身至广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净、常遍色身」者,众相咸备名極圓,体离众患名極净,无間、无斷名極常,无所不在名極遍,积集有礙之体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时斷故。
論:二他受用至诸利樂事。
述曰:他受用中现身、土,由平等智;现通说法等,由观察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尔。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攝三身門。第一師:经说「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经》说。「論说转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说。转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胜。「说平等智於純净土,为诸菩萨现佛身」者,《佛地論》云如餘論说,竟不出何論。《庄严論》说:然須勘抄。「说观察智,大集会中」等者,《佛地》亦言如餘論说,亦在《庄严論》,須勘抄诸文。亦有「转诸转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品说。「说成事智於十方土现难思化故」者,《佛地論》说《庄严論》说,又《攝論》智殊胜具攝三身。
論:有义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说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引證;三、解違;四、释。「自性身本常」者,《庄严論》说三种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说佛法身无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说,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无生滅,化身有起尽故。「说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萨《金刚般若論》说。「又说法身诸佛共有等」者,《佛地論》云诸经論说,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说。
論:然说转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说转去藏識得者」,会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重显真如故。「智殊胜」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释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说相。平等智品现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为化上機现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观察智於中说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现,豈圓鏡智缘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说圓鏡智是受用佛,此《庄严論》文。然前師如何解此文意?「转诸转識得受用」者,《攝論》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虽转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攝大乘》不说转藏識得受用身所以。说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實色、心,与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为体。
述曰:此以理解难。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说相。
論:虽说化身至体實非智。
述曰:释前所引《攝論》智殊胜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为体,准他受用身等,不说實无漏智。
論:但说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释前所引平等智现受用,成事智现三业化文,但明二智现二身,体非二身也。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理;三、引證;四、会違。
論:然變化身至无形質法。
述曰:是化现心、心所,《佛地論》说,此實相分,似见分现。《佛地》第七有二说,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尔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證。
論:由此经说至化作三业。
述曰:下引證。「化无量類皆令有心」者,化无量化人之類,皆令有心,为引他故。此《涅槃经》,下《佛地经》。
論:又说變化至相分现故。
述曰:此《解深密经》文,七十八同。
論:虽说變化至故不说有。
述曰:会違。即九十八说,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及业果報等。又「无根」等用,不如色、声等,故说不化。不尔,香等亦應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为难,彼亦不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法故,不得为例。「常、樂、我、净」等,應分別,离染簡有漏。「众善所依」,簡有为无漏。「无为功德」,显无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为他现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处。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说,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义是相,謂有为功德法所依故,众德聚义故,二身自体故。「法」是性义,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诸法自性故。「体」为土义,为身。
論:自受用身至亦无定现。
述曰:還隨自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尔,非离身別有土名故,如《樞要》说。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说言遍一切处。「隨住十地菩萨宜」者,《十地经》说,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广如彼说。唯见百佛,见百葉化佛,见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净秽佛土,因缘成就」者,以化土中有净有秽,非他受用土,故言净秽。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虽復说法,神通增故立變化名,法樂义劣。此《佛地論》广说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實是多。见者,謂於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萨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发心劫数長短,乃至广说。
論:此诸身土至俱善无漏。
述曰:第七門,於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见、相同異。此即初門。第八虽實,皆通缘染、净土,然約增胜现所得者。自受用者,唯净无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變故。他受用身、土,体唯是净,然能變者通有、无漏。如来及十地中菩萨无漏後得所變,即純净无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净有漏。无他受用土体是秽者,非有秽心之所變故。问: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净?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秽故,能變之者无烦恼秽故。无秽識故,所以所變之土唯净,通有、无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本質通净、秽,唯无漏。若隨彼二乘等无漏心所變,即无漏;然彼无此事,彼无漏狹,不能缘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所變,即有漏,皆通净、秽。或二乘等後得不能缘,即唯有漏,通染、净,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见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有情为論。
論:純善无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无漏相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无漏,相不离见,同非繫故,以能缘心變似自境故,縛与不縛,理必須同;净与不净,理必須同。无漏心等順益义胜,悲力广大,相分与见必同善性,一切无漏法尔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见性有別。言因缘者,是种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杂引生故。
述曰:以蘊、处、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謂见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缘色等,以与见分非一類种生故。色、心等別,以不相違故,无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种,与见分无漏及性同也。与见杂种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繫法,純种,唯无漏,作用法不同,杂种生色、心,不可有漏同无漏难。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从有漏种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问:何故界繫见、相許別繫,有漏、无漏必同耶?答:见、相虽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分转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与见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见与彼相分,非必同性,故与见分非必性同。见、相分中,三性因缘杂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无漏缘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等能缘心通三性,相分唯无記,香等三境唯无記,能缘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种唯一性者,三境唯无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说約第八所變唯说无記。三識所變通三性,二境亦尔,以三識所變三处攝故,應言通三性,诸論无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相分、见分不必同性。性別既尔,蘊等識相或相、见分同,或相、见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故。若相分与见分蘊等亦同,便无五蘊、十二处、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见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说,三身生滅門,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尔。三身相對四句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彼第七。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释唯識相、见異同。
上来已依略、广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下解相、见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见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义。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變现,所變名为行相。「依識變现」等者,唯难陀二分义,小分有異親、疎所缘,二皆不實故。以疎所缘等取親相,不为行相。此所疎知,如識變故。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復次解。依識變现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见分,識自体之所變故。此相、见分虽体是依他,識自体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實,識是根本自体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轮,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尔,應不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见分等。以許相、见与識自体,俱實有故。此义應思。設缘色等,见、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缘过、未、虛空等識相分,虽有非稍實法,见分非无,仍缘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见不及識自体分,識自体分唯缘於識,是根本故,證自体故,体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此師意也。若尔,无分別智境相如何?彼內證故,此所不論。如缘自体,餘是外境,故不同如。設缘真如自体實有,非識所變故。真如体實,今論所變故相、见假。又縱真如是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第三有此師义,許有三分依他性义。
論:或識相见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说:識与相、见分等,皆从缘生因缘法故。此二与識,虛實皆同。虽有缘去、来等,相是依他故,与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与識一种,是實,不遮缘过、未,但得假法。此是正义。前師相、见即識种生,此師相分与識別种,见分与識同种生故。若尔,應言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境即實成,能缘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不缘真如;若非假者,见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离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与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难:內境与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说之为外,非体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缘缘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得,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诸愚夫至如外都无。
述曰:一、謂所執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无。为破執故虽为愚夫,非心之理豈佛非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见分义,第三師解。
論: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此師不許有相、见义,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见,即佛後得智无別相、见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见者,有法執故。佛似见、相净秽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妄執故,設變见、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習力故,今果亦尔,佛證诸法不可言故;餘即不尔,见、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依餘说,故言无別。或佛不现餘人自见,若尔,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言唯識故,除識性无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释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广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说法初、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释,餘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体分別唯識性、相义。
論:亦说此論至極明净故。
述曰:言净者,謂从喻显,如真如性虽本性净,若不修習,净无以彰显,教、理俱得。如珠宝等性虽光潔,若不磨瑩,无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虽宝所集,无日轮回照,何以显光?此論亦尔,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无上觉。
述曰:初二句,結牒上;後二句,正回施发願。由三十頌显唯識理,非增減者,依三义配释,皆有非增減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