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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释卷第二

陳天竺三藏真諦译

攝大乘論释

攝大乘論释卷第二

[*]世親菩萨释

释依止胜相众名品之二

众名章餘

論曰:復次摩诃僧祇部阿含中,由根本識別名,此識显现,譬如樹依根。

释曰:此識为一切識因故,是诸識根本。譬如樹根,芽節枝葉等所依止,说名樹根。若离此根,芽等不成;此識为餘識根本亦尔。

論曰:彌沙塞部亦以別名说此識,謂窮生死阴。何以故?或色及心有时见相續斷,此心中彼种子无有斷绝。

释曰:云何说此識为窮生死阴?生死阴不出色心,色有时有诸定中相續斷绝,如无色界;心亦有时有诸定中相續斷绝,如无想天等。於阿梨耶識中,色心种子无有斷绝。何以故?由此熏習种子,於窮生死阴恒在不尽故,後时色心因此還生。於无餘涅槃前,此阴不尽,故名窮生死阴。

論曰:是應知依止阿陀那、阿梨耶、質多、根本識、窮生死阴等。

释曰:此三是大乘中所立名,質多是通大小乘所立名,根本識是摩诃僧祇部所立名,窮生死阴是彌沙塞部所立名。等者,正量部立名果報識,上座部立名有分識。

論曰:由此名,小乘中是阿梨耶識已成王路。

释曰:由此众名广显本識,是故易见猶如王路。言王路者有三义:一直无歧、二广平熟、三光明无障。本識亦尔,直无歧,譬定无疑。广平熟,譬大小乘俱弘此义。光明无障,譬引无量道理以證此識,故譬王路。

論曰:復有餘師執,心意識此三但名異义同。是义不然。

释曰:此义約小乘還反質小乘。小乘云阿梨耶識、阿陀那識,由自僻執,於同义異名中立为異义。此说不然。何以故?

論曰:意及識已见义異,当知心义亦應有異。

释曰:小乘中立意及識名义俱異,能了別名識,若了別已謝能为後識生方便名为意故。識以了別为义,意以生方便为义。如小乘中二名有二义,本識有体无名,故知心名應目本識,此义不可違。

論曰:復有餘師執,是如来说世間喜樂阿梨耶。

释曰:小乘诸師約阿梨耶名起執不同。阿梨耶者欲显何义?愛著境界名阿梨耶。

論曰:如前所说,此中有五取阴,说名阿梨耶。

释曰:此愛著境,其义不同。或執是五取阴,取是貪愛別名,貪愛所缘自五阴名为取阴。此取阴是众生愛著处故,说名阿梨耶。

論曰:復有餘師執,樂受与欲相應,说名阿梨耶。

释曰:此五阴非愛著处。若无樂受、於樂受若无顛倒,云何於五阴生愛著?是故於樂受中,由欲顛倒心未滅故,此樂受是愛著处。五阴与樂受相應故,说五取阴为愛著处,是故樂受正为愛著处。

論曰:復有餘師執,身见说名阿梨耶。

释曰:若人说樂受是愛著处,是义不然。此受由能安樂自我,愛自我故愛此樂受。譬如人愛寿故,愛寿資糧;如此愛我故,愛我資糧。

論曰:如此等诸師。

释曰:为攝餘執,有说寿命是愛著处、有说道是愛著处、有说六尘是愛著处、有说见及尘是愛著处。

論曰:迷阿梨耶,由阿含及修得,是故作如此執。

释曰:如此小乘中诸師,不了別阿梨耶識。云何不了別?不了別有二种:一由教、二由行。教謂小乘阿含,是阿含不如理決判此識义故,依阿含迷於此識。行謂麁淺道,无道理能證此識义故,由行亦迷此識。

論曰:由隨小乘教及行,是師所立义不中道理。

释曰:诸師依小乘教,及离阿梨耶識立別名。若約小乘道推度,此义亦不中小乘理,为自悉檀所違故。

論曰:若有人不迷阿梨耶識,約小乘名成立此識,其义最胜。

释曰:不迷人是菩萨。由阿含及行,诸佛观人根性,依根性立阿含,於下品者有祕密说,於上品者无祕密说,是故具明诸識。由此阿含,菩萨不迷此識。由行者若人修行能破欲界惑,則见自身为色惑所縛,乃至无色界亦尔。若修行出无色界,见身被縛在阿梨耶識中,为滅此縛故修十地。诸菩萨由甚深行故,不迷此識。若人能了別此識,以小乘名目此識,名义相称故,成立名义則为最胜。

論曰:云何最胜?

释曰:显示小乘义过失,於大乘义中則无过失,是故大乘安立最胜。小乘过失者。

論曰:若執取阴名阿梨耶,於惡趣隨一道中一向苦受处於彼受生。

释曰:惡趣即四惡趣。於四惡趣中隨入一道,此道定是純惡业果報,无餘受相杂故,名一向苦受处。於彼中有时生樂受,此樂受於惡趣非果報果,但名相似果,唯以苦受为果報果。是罪人处惡趣受苦報,故言於彼受生。

論曰:此取阴最可惡逆。

释曰:生时住时不可忍,故言可惡。於此苦中,恒起滅离貪欲意,謂我何时当死?何时当捨离此阴?故名为逆。

論曰:是取阴中一向非可愛,众生喜樂不應道理。

释曰:此惡道阴一向是苦恼資糧,於中云何生愛?故喜樂乖理。若说取阴名阿梨耶,此义不成。

論曰:何以故?彼中众生恒願取阴斷绝不生。

释曰:彼中众生因此苦苦,願樂滅现在阴,願樂令後阴不更生。

論曰:若是樂受与欲相應,从第四定乃至上界皆无此受。

释曰:此受不遍三界,但生死一分中有此受。

論曰:若人已得此受,由求得上界則生厭惡。

释曰:若人已生樂处、已得有樂,定见此樂麁动是放逸处,难成易壞,起厭怖心求得上界寂靜,則厭惡此樂,於樂处生离欲心,於不苦不樂中生喜樂心。

論曰:是故众生於中喜樂,不称道理。

释曰:若樂不遍三界,若受樂人求离此樂,立此樂为愛著处則不称道理。

論曰:若是身见正法內人信樂无我,非其所愛,於中不生喜樂。

释曰:若说身见是愛著处,是亦不然。何以故?佛法內人,或約闻慧或約思修慧,信无我及樂无我,发願修道为滅我见,是故我见非其所愛。由求得无生智,令我见及我愛未来不更生,是故於中不生喜樂。此身见为一分众生所愛著、一分众生不愛著故,不可说身见为愛著处。

論曰:此阿梨耶識,众生心執为自內我。

释曰:六道众生起執著心,謂此法是我自內我,此內我自在清净,能證为相,由外具故或樂或苦。是人若起如此我见。

論曰:若生一向苦受道中,其願苦阴永滅不起。

释曰:此人若有惡业因缘故墮一向苦受惡道,其計我清净、无變異,由外具但證變異及染污,起无有愛,願我与外具永绝相离。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我愛所縛故,不曾願樂滅除自我。

释曰:由不了別此識,缘此識起我執,由我執起我愛,由此我愛不求滅我,欲安樂此我故求滅离外具。

論曰:从第四定以上受生众生,虽復不樂有欲樂受,於阿梨耶識中是自我愛隨逐不离。

释曰:前已明众生於惡道中止求离苦、无欲捨我心。此中明众生在捨受处,无樂受可愛樂,厭惡樂受如惡道人厭惡苦受,无因缘於阿梨耶識中欲捨我愛,故阿梨耶識是愛著处。

論曰:復次正法內人虽復願樂无我違逆身见,於阿梨耶識中亦有自我愛。

释曰:前復次約佛法外人,此復次約佛法內人。自有三品:一在正思、二在正修、三在有學。此三品人,二人伏我见,一人滅我见。何以故?前二人比知无我,後一人證知无我故。言違逆身见,於阿梨耶識中長时数習我愛,虽復違逆身见,於本識中我愛猶恒隨逐。是故身见非愛著处,不應名阿梨耶。

論曰:以阿梨耶名安立此識則为最胜,是名成立阿梨耶別名。

释曰:由此愛著处名,比度诸師執名义不相称,若取此名比度第一名义相称,故引彼所立名成立本識則为最胜。此品中總攝诸名,引道理显本識故,称众名品。

相品第二相章第一

释曰:此品有七章,一相、二熏習、三不一異、四更互为因果、五因果別不別、六缘生、七四缘。

論曰:復次成立此識相云何可见?

释曰:已依众名成立阿梨耶識。由此众名,阿梨耶識体相不可了別。若不了別体相,此識則难可解。今欲令通達此識故,次應示其体相。

論曰:此相略说有三种,一立自相、二立因相、三立果相。立自相者,依一切不净品法習气,为彼得生攝持种子作器,是名自相。

释曰:《決定藏論》中明本識有八相,異彼广说,故言略说三种。自相义云何?依一切不净品法熏習此識最胜,为彼得生功能。此功能相復云何?謂攝持种子。云何攝持?熏習成一,故言攝持。

論曰:立因相者,此一切种子識,为生不净品法恒起为因,是名因相。

释曰。八識中隨一識,不净品法所熏習,已得功能胜異,为生彼法。後转成因,是名因相。

論曰:立果相者,此識因种种不净品法无始習气方乃得生,是名果相。

释曰:依止三种不净品法熏習,後时此識得生,为攝藏无始熏習故,是名果相。

熏習章第二

論曰:何法名習气?此習气名欲显何义?

释曰:此二问有何異?前问名所目义,後问义所得名。

論曰:此法与彼相應,共生共滅後變为彼生因,此即所显之义。譬如於麻,以花熏習,麻与花同时生滅,彼数数生为麻香生因。

释曰:此,謂能受熏習法。彼,謂能熏習法。共,謂一时一处同生同滅。若法有生滅則有能熏所熏,若異此則不然。能熏者相續短,所熏者相續長,是故能熏已謝所熏恒在,後變为彼生因。變即当彼,如彼生功能,此亦復尔。此即所显之义,义即名所目,名即义所成。

論曰:若人有欲等行,有欲等習气。

释曰:数起烦恼是名行,此行有習气。習气何相?

論曰:是心与欲等同生同滅,彼数数生,为心變異生因。

释曰:同生滅义如前。彼者,欲等行。数数生者,或約一生或約一时。先未有熏習,今變異为彼生因,能變異心是名熏習。於不净品中是一類,謂烦恼濁。

論曰:若多闻人有多闻習气。

释曰:多闻人或在思位、或在修位有多闻習气。此有何相?

論曰:数思所闻,共心生滅。

释曰:如前所闻名句味,引多道理恒思量,是思量中正思与意識共生共滅。

論曰:彼数数生,为心明了生因。

释曰:是正思所闻於意識中数数生滅,意識於闻中既明了,熏習阿梨耶識。此意識若滅,後更欲起,次第转胜,由此熏習成。是故聰明事不失。

論曰:由此熏習得堅住故。

释曰:於思慧得堅,於修慧得住。

論曰:故说此人为能持法。

释曰:由此熏習能不忘失,若人別缘餘事,亦得说名能持法人。

論曰:於阿梨耶識應知如此道理。

释曰:若善惡熏習生起道理,應如此知。

不一異章第三

論曰:此染污种子与阿梨耶識同異云何?

释曰:是不净品法种子在阿梨耶識中,为有別体故異、为无別体故不異?若尔有何失?若異者,诸种子應有分分差別,阿梨耶識亦應如是成无量分。若种子自異、本識不異,刹那刹那滅义則不成。若此識与种子異,於識中善惡二业熏習,隨业或善或惡生起种子,汝許种子是无記,云何得異?此識与种子若不異,彼多此一,云何不異?此难显二种过失。为离彼难二过失故,須明不一不異义。

論曰:不由別物体故異,如此和合虽难分別而非不異。

释曰:此阿梨耶識与种子如此共生,虽有能依所依,不由別体故異。如眼根及眼識,眼根以色为体,眼識以无色为体。此識与种子无此異体故,不可说異。既不可说異,何不说一?如此和合虽难分別,而能依是假无体,所依是實有体,假實和合異相难可分別,以无二体故。譬如苦集二諦,苦諦實有果報五阴为体,集諦是假名,依苦諦得显,无有別体,假说为因。五阴虽难分別而非不異。識与种子亦尔。何以故?

論曰:阿梨耶識如此而生。

释曰:若不異,如先熏習未生时,此識但是果報,不能为他作因。若熏習生时,此識亦應如此而生,与本无異。既无此义,故非不異。无此义者。

論曰:熏習生时有功能胜異,说名一切种子。

释曰:此識先未有功能,熏習生後方有功能,故異於前。前識但是果報,不得名一切种子。後識能为他生因,说名一切种子。前識但生自相續,後識能生自他相續,故胜於前。譬如麥种子,於生自芽有功能故,说麥是芽种子。麥若陳久或为火所損則失功能,麥相不異,以功能壞故不名种子。此識亦尔,若有生一切法功能,由与功能相應说名一切种子。此功能若謝无餘,但说名果報識,非一切种子,是故非不異。

更互为因果章第四

論曰:云何阿梨耶識与染污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阿梨耶識或为一切法因,或为一切法果;一切法於阿梨耶識亦尔。如此义云何可知?为显此义故應说譬。

論曰:譬如燈光与燈炷,生及燒然一时更互为因。

释曰:由炷体作依止能生光焰故,炷是光焰生因。光焰即此生刹那中能燒然炷,光焰即为炷燒然因。此阿梨耶識与彼一切法为共有生因,應知此义。何以故?此因现在住未壞,果生亦可见。

論曰:又如蘆束,一时相依持故得住立。

释曰:如二蘆束,一一刹那中互相依互相持。

論曰:應知本識与能熏習更互为因,其义亦尔。如識为染污法因,染污法为識因。

释曰:此阿梨耶識为种子生因,若无此識,三业生滅无可依处,如体謝滅功能亦尔。故由此識诸法体生、功能亦立,是故本識为彼生因。彼法亦尔,若彼法无,此識起在现在无有道理。转後異前,此變異是彼法果。

論曰:何以故?

释曰:何故不別说餘法相對互为因果,而唯明識与染污法互为因果?或是外道或是二乘作如此问。

論曰:离此二法,異因不可得故。

释曰:於世間中离分別、依他二法,更无餘法。阿梨耶識是依他性,餘一切法是分別性,此二法攝一切法皆尽,三界唯有識故。是故离此二法,異因不可得。若二法为共有,因是功力,果隨因品類,其品類亦應尔。

因果別不別章第五

論曰:云何熏習不異不多种,而能为有異多种诸法作生因?

释曰:此难欲难俱有因,則不成难,以執果与因不一时故。若难果報因,此可成难,果報因必是有記,果報果必与因不同时。

論曰:譬如多縷結衣,衣无多色;若入染器,後於衣上种种相貌方得显现。

释曰:引此譬欲明果報因果皆得成立。如人欲於衣上作诸相貌,先以縷結衣,此衣当結时相貌无異。入染器後,若解先結,則有多种相现。

論曰:如此阿梨耶識,种种诸法所熏。

释曰:阿梨耶識为善、惡、不动三业所熏,如衣被結。

論曰:熏时一性无有多种。

释曰:熏时自有三种,一方便时、二正作时、三作後时。復有三种,一自作时、二教他作时、三隨喜作时。种子与阿梨耶識同无記性,离此識无各各異体。

論曰:若生果染器现前,則有不可数种類相貌於阿梨耶識显现。

释曰:若众缘已具,如衣正入染器,如此种子与本識於现生後三时隨一时现前,則有不可数种果報相貌於此識显现。是故熏时虽復不異,果報熟时則有无量差別,譬如染衣。若汝意謂果報定以有記为因,云何以无記为因者,此义无異。何以故?彼人於果说因,大乘於果说果。

缘生章第六

論曰:此缘生於大乘最微細甚深。

释曰:欲显大乘与小乘異。大乘具有三种缘生,小乘但有二种。大乘第一缘生,於小乘則无。何故大乘有小乘无?此第一缘生最微細甚深故,於餘乘不说。凡夫智不能通達故微細,阿罗汉独觉智不能窮其底故甚深。此缘生有幾种?若广说有三种,若略说有二种。何者为二?

論曰:若略说有二种缘生,一分別自性缘生、二分別愛非愛。

释曰:由此二名,此二种缘生差別已显。

論曰:依止阿黎耶識,诸法生起,是名分別自性缘生。

释曰:由诸法种子依阿黎耶識,诸法欲生时外缘若具,依阿梨耶識則更得生。诸法生,以阿黎耶識为通因,是名分別自性。何以故?种种诸法体性、生起、分別差別,同以阿黎耶識为因故。若分別诸法缘生自性,此唯阿黎耶識。

論曰:由分別种种法因缘自性故。

释曰:遍三界诸法品類,若分別生起因,唯是一識。若分別诸法性,即是此識。若分別诸法差別,皆从此識生。是故诸法由此識悉同一性。二分別愛非愛者。

論曰:復有十二分缘生,是名分別愛非愛。

释曰:約三世立十二分,为显因、显果及显因果故,离根本八分为十二分。根本八分不出三法,謂烦恼、业、果報。烦恼者,譬如从种子生芽等。从烦恼生烦恼,从烦恼生业果,从烦恼生果報。又如龍在,池水恒不竭;烦恼若在,生續无窮。又如樹根未拔,时至則生;未除烦恼根,六道報恒起。业者,譬如米有糠則能生芽,业若有流則能感報。又如烏沙絺,謂芭蕉竹等果熟則死,业若已熟不更生果。又如樹花是生果近因,业亦如此,近能生果。果報者,譬如成熟飲食,飲食若已成熟但應受用,不更成熟。果報若熟,不更結後果報,若重結果報則不得解脫故。十二缘生不出此三。此十二分,能分別有二种生身无窮差別,由彼缘生故。何以故?此无明有三品业缘生,謂福、非福、不动行。由此行有三品,是故識等或生隨福行、或生隨非福行、或生隨不动行。此三品中福及不动是可愛,非福是不可愛,故言分別愛非愛。

論曰:於善惡道分別愛非愛,生种种異因故。

释曰:善道是愛,惡道是非愛。此善惡道中有无量种差別分別。此差別不出十二缘生,即以十二缘生为差別因故,说十二缘生分別愛非愛。

論曰:若人於阿黎耶識迷第一缘生。

释曰:迷有三惑,一无知、二疑知、三顛倒知。若起此三惑,則生二种见,或執不平等因、或執无因。執不平等因者。

論曰:或執自性是生死因。

释曰:僧佉引五义,證立自性是實有。一由別必有總,知有自性。於世間中若是別物,決定有總。譬如以一斤金用作鐶釧等,鐶釧等別有数量,則知金總亦有数量。由见變異別有数量,則知自性總亦有数量。二由末似本,知有自性。譬如一斤白檀分为多片,片片之中香皆似本。變異別中悉有三德,謂憂、喜、闇,則知自性總中亦有三德。三由事有能,知有自性。譬如鍛師於鍛中有能,故能作器。由自性於變異中有体,故能作萬物。此能若无,依能則不成。四由因果差別,知有自性。譬如土聚为因,以瓶为果。如此以自性为因,變異为果。五由三有无分別故,知有自性。若世間壞时,十一根壞變为五大,五大壞變成五唯量,五唯量壞變成我慢,我慢壞變成智,智壞變成自性故。三有於自性无復分別,若世間起时从自性起智,从智起我慢,乃至从五大起十一根。若无自性,壞时應尽,无更起义。若更起,无本无次第生义。

論曰:或執宿作。

释曰:路柯耶眂柯说,世間一切因唯有宿作,现在功力不能感果故,现在非因。如世間二人同事一主,俱有功力,一被礼遇、一則不尔。故知唯由宿作,不關现在功力。

論曰:或執自在變化。

释曰:如前所立皆不成因,唯有一因名为自在,使我等生善惡轮转生死,後令起厭离求得解脫。自在因論生於智慧,解诸繫縛会自在体。

論曰:或執八自在我。

释曰:如鞞世師那耶修摩執,我者何相何德?智性为相,八自在为德。如火以熱为相,我亦如此。若独存及杂住,智性无改故,以智性为相。八自在者,一於細最細、二於大最大、三遍至、四隨意、五无繫屬、六變化、七常无變異、八清净无憂。

論曰:或執无因。

释曰:由不了別世間果因一分以例餘果,謂皆无因。

論曰:若迷第二缘生,執我作者受者。

释曰:亦由三惑故不了別第二缘生。若增減因果及事,是名不了別第二缘生。增因者,除无明等因,立不平等因为因。減因者,謂行等无因。增果者,謂行等本自有体,後缘无明生。減果者,謂无行等为无明果。增事者,謂无明等生行等,离唯众缘和合,有无明等別事能作行等別事。減事者,執无明等无有功能生行等事,无明等无动无作故。若离此三处增減,是名分別第二缘生。若不能如此分別,即迷缘生起增益執,謂我執、作者受者執。先約本識起我執,後約因果起作者受者執,若我作因名为作者,若我受報名为受者。

論曰:譬如众多生盲人不曾见象。

释曰:众多譬一闡提及外道。生盲人譬迷阿黎耶識体性因果三种无明。不曾见,譬不能了別。象譬阿黎耶識。生盲人於一期報中不曾见色,一闡提及外道从无始生死来未曾了別阿黎耶識三相。

論曰:有人示之,令彼觸證。

释曰:有人譬邪師。示之譬为说邪法。令彼觸證譬令彼生不正思惟及偏见。

論曰:有诸盲人,或觸其鼻、或觸其牙、或觸其耳、或觸其脚、或觸其尾、或觸其脊等。有人问之:象为何相?盲人答云:象如犁柄、或说如杵、或说如箕、或说如臼、或说如箒、或说如山石。若人不了二种缘生无明生盲,或说自性为因、或说宿作、或说自在變化、或说八自在我、或说无因、或说作者受者。

释曰:六觸譬六偏執,一自性、二宿作、三自在、四我、五无因、六作者受者。等者,等六十二见等。

論曰:由不了阿黎耶識体相及因果相,如彼生盲不識象体相作种种異说。

释曰:品初立自体为显自相,立因为显因相,立果为显果相。此二种人,由无明不能了別本識三相故,不能通達分別自性缘生,起自性等五執;不能通達愛非愛缘生,起第六作者受者執。

論曰:若略说阿黎耶識体相,是果報識,是一切种子。

释曰:阿黎耶識因相者,一切法熏習於本識中有,故名为因。果相者,此識餘法所熏故,成诸法果。体相者,謂果報識,一切种子是其体相。

論曰:由此識攝一切三界身,一切六道四生皆尽。

释曰:三界身,謂於六道四生中等類不等類差別。此識若成熟,能成六道体。何以故?三业所熏是诸道种子故。由此义故,三界一切生一切道皆入此識攝。

論曰:为显此义,故说偈言:

外內不明了,於二但假名,及真實一切,种子有六种,念念滅俱有,隨逐至治際,決定观因缘,如引显自果。堅无記可熏,与能熏相應,若異不可熏,说是熏体相。六識无相應,三差別相違,二念不俱有,餘生例應尔。此外內种子,能生及引因,枯喪猶相續,然後方滅尽。

释曰:已说阿黎耶識为一切法种子,今更欲显种子义故说斯偈。外內不明了於二者,种子有二种:一外、二內。外謂穀麥等,於善惡二性不明了,是有記故。內謂阿黎耶識,於善惡二性則明了,或以染污清净为二。但假名及真實者,外种子但是假名。何以故?一切法唯有識故。內种子則是真實。何以故?一切法以識为本故。一切种子有六种者,如此內外种子不过六种。何者为六?念念滅者,此二种子刹那刹那滅,先生後滅无有間故,此法得成种子。何以故?常住法不成种子,一切时无差別故。是故一名念念滅。俱有者,俱有則成种子,非过去未来及非相离。是时种子有,即此时果生,是故二名俱有。隨逐至治際者,治謂金刚心道,阿黎耶識於此时功能方尽故名際。外种子至果熟及根壞时功能則尽。是故三名隨逐至治際。決定者,由此決定,不从一切一切得生。因果並決定,若是此果种子,此果得生。是故四名決定。观因缘者,由此种子观別因缘方復生果,是故非一切时、非一切生。是时若有因,是时因得生,是故不恒生。若不观因而成因者,則一因为一切果因。以观因缘成故,不漫为因。是故五名观因缘。能引显自果者,是自种子能引生自果。若阿黎耶識能引生阿黎耶識果,如穀等种子能引生穀等果。是故六名能引显自果。如此六种是因果生义。如此方便令熏習相貌易见,今当更说。堅无記可熏与能熏相應者,熏义有四种:一若相續堅住难壞則能受熏,若踈动則不然。譬如風不能受熏。何以故?此風若相續,在一由旬內熏習亦不能隨逐,以散动踈故。若瞻波花所熏油,百由旬內熏習則能隨逐,以堅住故。二若无記气則能受熏。是故蒜不受熏,以其臭故。沈麝等亦不受熏,以其香故。若物不为香臭所記則能受熏,猶如衣等。三可熏者則能受熏。是故金銀石等皆不可熏,以不能受熏故。若物如衣油等,以能受熏,故名为可熏。四若能所相應則能受熏。若生无間,是名相應,故得受熏。若不相應則不能受熏。若異不可熏说是熏体相者,若異此四义則不可熏。是故离阿黎耶識,餘法不能受熏,以阿黎耶識具前六义:一念念生滅;二与生起識俱有;三隨逐乃至治際窮於生死;四決定为善惡等因;五观福非福不动行为因,於愛憎二道成熟为道体;六能引显同類果一切生起識。虽具六义得为种子,但与熏習四义相反。由阿黎耶識具种子六义及熏習四义故,能受熏習转为种子,餘識則不尔。何以故?六識无相應者。六識无前後相應义,以易动壞故。復次非但易动壞故无相應,復有餘义。三差別相違者,隨一一識別依止生、別境界生、別觉观思惟生、別想生故名相違。六識更互不相通故差別,差別故相違。经部師说,前念熏後念。何以故?二識一刹那不並起故,不得同时。此义不然。何以故?一念二不俱者,能熏所熏若在一时同生同滅,熏習义得成。若不同时,熏义不成。何以故?能熏若在,所熏未生;所熏若生,能熏已謝。前後刹那一时並起,无有是处。是故六識不並起,故无熏習。若汝言有識生類,其相如此故能受熏。是义不然,餘生例應尔者。若汝執不相應义亦得相熏。非汝所執义,当例汝所執。如眼等诸根与識不同,故名为餘。此诸根色清净同類,亦應更互相熏。虽同色類,不相應故,若汝不許相熏,六識亦尔,虽同識類,不相應故,云何得说相熏?前已说二种种子,謂外及內。若以因义显之,成二种因:一生因、二引因。为显此义,故说此外內种子能生及引因。外內种子若作生因及引因,其相云何?能生芽等乃至果熟,是外生因。能生果報乃至命終,是內生因。引因者,枯喪猶相續然後方滅尽者,外种子若穀已陳,內种子若身已死,由引因故猶相續住。若此二种但有生因,生因已謝,果即應滅,不得相續住。若汝说由刹那转转相生,前刹那为後刹那作因故猶相續住。若尔,最後不應都尽。既无此二义故,知別有引因。此二种因,譬如人射彎弓放箭,放箭为生因,彎弓为引因,放箭得离弦遠有所至。若但以放箭为因,不以彎弓为因,則箭不得遠。若言前刹那箭生後刹那箭故箭得遠,則箭无落义。外內种子亦尔,由生因尽故枯喪,由引因尽故滅尽。

論曰:

譬如外种子,內种子不尔。

此义以二偈显之:

於外无熏習,种子內不然,闻等无熏習,果生非道理。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違,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

释曰:若內种子与外种子不異,眼等根同是清净四大,何故不互相熏?为是外故。外种子有三义異內种子,是故內熏習依止,外則不尔。为显此义,故说二偈。於外无熏習种子內不然者,外种子如穀麥等,由功能故成,不由熏習故成。內种子則不尔,必由熏習故成。此义非證比境界,云何可知?闻等无熏習果生非道理者,若於內无熏習,昔未學闻慧思慧不生,从學闻慧後思慧亦應不生。何以故?同无熏習故。既无此义,故知內由熏習成种子,无熏習則不成。若於內无熏習,復有何失?已作及未作失得并相違者,若內无熏習,有二过失:一未作應得、二已作應失。若相續中无熏習为因,此苦樂等果非因所作,即是不作而得。若已作功用於心无熏習,則无因能得果,即是已作而失。此义於世間中相違,与道理亦相違,是故本識为三业熏習故得成因。復次云何穀麥等无熏習得成种子?由內外得成是故內有熏者,外若成种子不由自能,必由內熏習感外故成种子。何以故?一切外法离內則不成,是故於外不成熏習。一由內有熏習得成种子。二若內无种子,未作應得、已作應失,无如此义。三外种子由內得成,故內異外必有熏習。前已说分別自性缘生,愛非愛缘生今当更说。受用缘生其相云何?

論曰:所餘識異阿黎耶識,謂生起識一切生处及道,應知是名受用識。

释曰:此六識云何说名生起識?自有二义。本識中种子由此識生起故,此六識是烦恼业缘起故。一能熏習本識令成种子。种子自有二能,一能生、二能引。由此二能,六識名生起。由果有二能故,因得二名。二者本識中因熟时,六識隨因生起,为受用愛憎等報故,此識名生起識。亦名受用識,由宿因所生起,令受用果報故,得生起受用二名。此生起識一切受身,四生六道处能受果報故,應知此名受用識。此受用識相貌云何?

論曰:如《中邊論》偈说:

一说名缘識,二说名受識,了受名分別,起行等心法。

释曰:一说名缘識者,阿黎耶識是生起識因缘故,说名缘識。二说名受識者,其餘诸識前说名生起識,今说名受識。能缘尘起,於一一尘中能受用苦樂等,故名受識,即是受阴。了受名分別者,此三受若有別,心能了別,謂此受苦、此受樂、此受不苦不樂。此識名分別識,即是想識。起行等心法者,作意等名起行,謂此好彼惡等思,故名作意。此作意能令心捨此受彼,故名起行,起行即是行阴。六識名心,从此初心生後三心,故名心法。

論曰:此二識更互为因,如大乘阿毘達磨偈说:

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尔,此二互为因,亦恒互为果。

释曰:此言欲显本識及受用識互为因果,以阿含为證。与阿含不相違則定可信。又若不作此言,未知此證从何而出,为是圣言、为非圣言?故作此说。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尔者,若本識作诸法因,诸法为果,必依藏本識中。若诸法作本識因,本識为果,必依藏诸法中。此二互为因亦恒互为果者,若本識为彼因,彼为本識果;若彼为本識因,本識为彼果。如此因果理,有佛无佛法尔常住。

四缘章第七

释曰:如此三种缘生,一窮生死缘生、二愛非愛道缘生、三受用缘生。此三缘生有四种缘。

論曰:若於第一缘生中,诸法与識更互为因缘。

释曰:因缘已显不須重问。何以故?诸法熏習在阿黎耶識中故,得互为因果。

論曰:於第二缘生中,诸法是何缘?是增上缘。

释曰:由无明等增上故,行等得生。增上有二种:一者不相离、二者但有。不相离者,如眼根为眼識作增上缘。但有者,如白等能显黑等。若无明等,於行等具有二种增上缘。若无苦下无明,诸行不生;若行已生,无修道无明,诸行不熟。何以故?須陀洹人不造感生報业故,阿那含人不受下界生報故。

論曰:復次幾缘能生六識?有三缘,謂增上缘、缘缘、次第缘。

释曰:从根生故是增上缘,缘尘故是缘缘,前識滅後識生故是次第缘。前識能与,後識生时中間无隔,故名次第。

論曰:如此三缘生,一窮生死缘生、二愛憎道缘生、三受用缘生,具足四缘。

释曰:以四缘約三种缘生有具不具,若就显了义皆不具四,若就隱密义皆具四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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