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大乘論释卷第四
陳天竺三藏真諦译
攝大乘論释
攝大乘論释卷第四
世親菩萨释
释引證品之二
順道理章第六
論曰:若人入滅心定,由说識不离身,是故果報識於定中應成不离身。
释曰:此章復引不違道理,以显實有本識。若人謂第三第四果缘觉菩萨等,为得寂靜住及离退失过故,圣人修滅心定。非滅心体称滅心,滅心法故名滅心,以能依从所依故立心名。佛世尊说:是於入定时識不离身。此識但是果報識,若离此識说六識中隨一餘識不离於身,此义不成。何以故?修此滅心定为對治生起識,由观生起識有不寂靜过失故。言过失者,六識缘外尘,有起不正思惟义。由不正思惟退失定,此是第一过失。由生起識在散动位中障不得最細寂靜处,此是第二过失。已得退失、未得不得,为對治此二过失,故修滅心定。若立識不离身,應知即是本識。
論曰:何以故?
释曰:復以何义證知識不离身但是本識?
論曰:滅心定非此識對治故。
释曰:若人欲得寂靜住,不观此識过失、不为對治此識故修滅心定,故正入滅心定时不滅此識,即说此識不离於身。
論曰:云何知然?
释曰:如此义云何可知?何故不言入滅心定时實无復心?心非永滅後时更生,故说識不离身。佛世尊说:若人入第四定身行則斷,若人入第二定等言行則斷,若人入滅心定心行則斷。如此身行斷身不滅,心亦應尔,但心行滅心不滅,故说識不离身。何故不作如此说?若人執入滅心定,後出定时心則還生,由此义故说識不离身。是义不然。何以故?
論曰:若从此定出,識不應更生。
释曰:若在此定識相續斷,无復所餘故,无復从此定出及識更生义。
論曰:何以故?
释曰:欲更引道理以成此义。
論曰:此果報識相續已斷,若离託生时不復得生。
释曰:如人一期報已尽,果報識相續永斷,无還生义。識若更生,必託餘生身。若离託餘身,果報識還於本身中生,无有是处。故知入滅心定时,说識不离身,唯是本識。
論曰:若人说滅心定有心,此人所说則不成心。
释曰:言有第六心名为有心,約第六心说識不离身。如彼所说則不成心。
論曰:何以故?
释曰:欲更引道理破第六識,立本識明不离身。若离如前所立相本識,生起識中隨執一識,言滅心定中有。是义不然。何以故?
論曰:定义不成故。
释曰:此下以十义显滅心定中立有心义过失。此即第一过失,心与心法未曾见其相离,如餘心法与餘心法,如想无时离受,受亦无时离想。心与心法亦尔,无时得相离。若不相离,滅受想定及滅心定悉不得成。由滅三法故此定得成,三法既不滅故此定不成。若人執有本識,言識不离身,則无此过。何故?餘識皆滅,此識独不滅。修滅心定者求得寂靜住,为對治能障寂靜住心及心法故。滅心定生,不为對治不明了本識修滅心定故,餘識滅此識不滅。復次此定中若离本識,餘識不成。
論曰:解相及境不可得故。
释曰:此第二过失。若執心及心法是有,此有必有解相及境界。解相有二种:一无分別、二有分別。无分別即是五識,意識或有分別或无分別。若无分別六識同是證知,若有分別則是比知。境界即是六尘及六尘真如故。心及心法解相及境界,皆可了別。解相及境界於此定中既不可得故,知此定中決无餘識。若说此定中有本識則无此妨,此識能生依止所显故。
論曰:与善根相應过故。
释曰:此第三过失。復次若執此定有餘識生,此識不出三性,謂善、惡、无記。此心不可立为善性,与善根相應过故。由此与彼相違故,若識不与善根相應,自性是善則无此义,故此心善決定与善根相應。若说由定心是善故说定是善。是义不然,非汝所許与无貪等善根相應,此义應至,以失滅心定义故。何以故?善心通无有別,一切心法皆不相离故。若不相离,則受想亦不滅,是故不可立此心为善。
論曰:与惡及无記不相應故。
释曰:此第四过失。復次亦不可立此心为惡及无記性,此二性不成就故。离欲欲界时一切惡法皆滅,故非惡性。由此定是善故,不可立此心为无記性。
論曰:想及受生起过故。
释曰:此第五过失。復次不可说此心为善,有想受等生过失故。离善根善性不成,是故善心必与善根相應。如必与善根相應,亦應必与受想相應,无異因故。此义不成,所對治是有,能對治亦是有。譬如欲等正生,不净观等則不得有。若汝不許此义,故知不成善心。
論曰:於三和合必有觸故,於餘定有功能故。
释曰:此第六过失。復次若信受本識,此定中无有觸生过患故,譬如於餘定。若滅心定中異本識有別善心生,此心必不离觸。因定生安为相,能生樂受等樂觸,不苦不樂觸應生。因此安觸,樂受、不苦不樂受必應生。何以故?於餘定为生樂捨二受已见有功能。此定亦尔,以无遮障故。是故此定亦應依觸生受。是义不然。何以故?
論曰:但滅想是过患故。
释曰:此第七过失。復次若信由觸故此定有受,則此定唯无有想。是义不然。何以故?佛世尊说想受俱无故。
論曰:作意信等善根生起过故。
释曰:此第八过失。復次此觸不應有。於餘識处俱有相應,觸生时有作意信等善根生起过故。若有觸与心相應生,佛世尊说作意受等必与觸俱生。若有作意必能生善等心故,信等善根即隨作意起。是义不然,以不免前所说过失。若汝欲离如前所说过失,及与阿含相違过失,由厭惡心法,是故但拔除心法故,此定唯有心,无有心法。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无道理故。
論曰:拔除能依,离所依不可得故。
释曰:此第九过失。復次若汝言由此定方便中厭惡觸受想等故拔除心法,但有心无觸等者。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所依是心,能依是心法,心及心法是所依能依事,从无始生死来更互恒不相离,由此相引,是故心應成就与无貪等善根相應。若汝言定及定方便起,必与无貪等善根相違故。无貪等善根不生,但善心生,於餘处未曾见有此义。诸法若因有相應,其相似果亦有相應故。此執不然。
論曰:有譬喻故。
释曰:此第十过失。復次佛世尊说,於此定中一切身行語言行心行皆滅不起。身行謂出入兩息,語言行謂觉观思惟,心行謂作意想受等。如觉观思惟滅尽,語言則不生。如是心行若滅,心亦隨滅。若汝言如身行滅时,人住定中身不壞滅,如此於定中心行虽滅而心不滅。此义亦不然。何以故?
論曰:如非一切行,一切行不如是故。
释曰:身行滅时有別住因,能持令此身不壞滅。如佛世尊说:若离出入兩息,飲食寿命識等能持此身令不壞滅。如身行滅时,有別法持身令住。心行滅时,无有別法持心令不滅。是故汝所立並此义不齊,是故此位由此道理定无有心。若无有心,云何佛世尊说識不离身?是果報心,佛世尊说名为識。若出观时,意識从此一切种子識生。由後識有因,及在定身有識食,故知本識定有。若彼本来是能依所依作大功用,拔除能依令离所依,无如此义。何以故?由譬成故。於世間中,从本以来乃至尽際,互不相离恒共生起,无道理拔除能依令离所依。猶如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无道理令所造离能造。心法亦尔,不可令离依止。是故於无心定,但有心无心法,是义不然。若汝執从所依拔除能依,此义不成,由但厭惡受及想故,唯此二法滅。於此定中二法不得行,餘法不尔。是义不然。何以故?若非一切行,可得如此滅,非於一切行中得有如此滅。若遍行滅,心必隨滅,佛世尊不應说識不离身。由有此識故,知如来为成立本識於此定中是有。復次经言識不离身,此言若离本識約餘識則不成。何以故?此滅心定为對治生起識故生,由观此生起識不寂靜故。若有人執出定时心則還生,約此义故有不离之言。此亦不然。何以故?若有如此义,出定人心不更生。果報識若相續斷离,託後生时无還生义。若有人离本識,由意識計滅心定有心,是人所執心則不成心,善惡无記性不成故。由说此定是善为性,故非是惡。无記亦尔,威儀、工巧、變化心,此定中不得有故。若说有果報无記心,即是本識,以无第五无記故。若汝说此心是善,則應与无貪等善根相應。何以故?染污心已滅、善心正起,意根亦有境界,亦有三法和合,云何不生觸?若有觸,云何无受?若尔,滅心定义不得成,以心及心法於中不滅故。若有人執此定是善,由引因故,在方便有善心功用能引此定心,定心是相似果,虽復是善,不与无貪等善根相應。是故如来欲显觸生受故,先欲簡別和合。依根缘尘生識,由三有能,和合故觸生受;若三和合无能,則但生觸不生受。是故此定虽復是善,不能作有能和合,故无受想。是方便心有三善根相應,相似果則不如此。是义不然。何以故?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故。此等难,具如前说。
論曰:若有人執,色心次第生是诸法种子。此執不然。
释曰:若有人執,前刹那色是後刹那色因,能为後色作种子故,前刹那識是後刹那識因,能为後識作种子故。此執不然。
論曰:何以故?已有前过,復有別失。
释曰:前过謂若識相續斷,後識无因應不得生。又一期報尽,离託後胎无更生义。有如此失,前已具明。有作如此執者,若人从无色界退,還生下有色界。後色若應生,前种子久滅,此色从何因生?
論曰:別失者,若人从无想天退,及出滅心定,此中所執不成。
释曰:生无想天及入滅心定,心已久滅。後若退生及出定,云何得成就先心为後当生心因?若定如此。
論曰:阿罗汉最後心亦不得成。
释曰:阿罗汉无有入无餘涅槃义。何以故?後色後心为因不尽故。是故應知此义。
論曰:若离次第缘,此執不成。
释曰:此前刹那色,由次第缘故与後色相應。識亦如此,不由因缘故前後相應。是故此執若离次第缘立因缘义,此執不成,以違解脫故。
論曰:如此若离一切种子,果報識净不净品皆不得成。是故此心有义成就,應当信知。依前所说相,今当更作偈。
释曰:此义具如前释。若人但在生起識、不在本識,转依义則不成。为显此义,故说三行偈。
論曰:
菩萨於善識,則离餘五識,无餘心转依,以何方便作?若對治转依,非滅故不成,果因无差別,於滅則有过。无种子无法,若許为转依,於无二无故,转依义不成。
释曰:菩萨有二种,謂凡夫、圣人,十信以還是凡夫,十解以上是圣人,今欲明转凡夫依作圣人依。此转依於何識得成?但是本識中成。若无本識,於餘識不得成。云何知然?此义三偈次第显之。离惡无記故言善。是第六識故言識。此善是出世心,与三十七品等助道法相應,名为善識。此善識离五种散动法,尔与五識恒不相應,故言則离餘五識。云何得相离生?一切时如此生故。
論曰:无餘心。
释曰:离染污意識及有流善識,若但说善識不说无餘心,有流善識則在其中。
論曰:转依以何方便作?
释曰:一切染濁种子滅离故,唯本識在,是名转依相。何方便作?如後偈说。
論曰:若對治转依。
释曰:若汝说由對治生故依止转異,说對治为转依。此义不然。
論曰:非滅故不成。
释曰:不以滅为转依,有二义不成。一若對治生而种子不滅,依义如本,非謂转依。二對治是转依了因,非转依体。對治是道諦,转依是解脫及法身,即是滅諦,故應以种子滅为转依。若汝執對治生,染濁种子滅,一时中有此二义,何故以滅为转依,不取道为转依?此執有过。
論曰:果因无差別,於滅則有过。
释曰:果是滅諦,说名涅槃。因是道諦,说名對治。若對治是滅諦,因果則成一。若成一,復有何过?若得對治,即般涅槃。若有人立滅諦为转依,为当以种子滅为转依、为当以識滅为转依?
論曰:无种子无法。若許为转依。
释曰:若有人说能依所依滅名转依。意識中能依种子滅,能依种子既滅,所依意識亦滅,故名转依。若許此二义为转依,是則不然。
論曰:於无二无故,转依义不成。
释曰:第六生起識於定位中若不在时,无种子无,无作亦无,故转依义不成。若有本識,生起識熏習所生种子於本識中住,生起識虽復不在,可得令种子无及令生起識无,说为转依。若离本識,則无二无故,转依义不成。以是义,故定應信有本識。
释差別品第四
言说章第一
释曰:此品總有二章,別有七章。總有二章者,一熏習、二事用。別有七章者,一言说、二我见、三有分、四引生、五果報、六缘相、七相貌。前三品已成立本識是有,品類差別今当更说。
論曰:此阿梨耶識差別云何?
释曰:此问本識,为性有差別、为事有差別?
論曰:若略说,或三种或四种差別。
释曰:今就事明差別。唯一本識,其性不異;約事或三种、或四种、或七种差別。
論曰:三种者,由三种熏習異故,謂言说、我见、有分熏習差別。
释曰:論本所以不释此三者,後解應知胜相。初自分別此三义,故今不释。由言说熏習差別者,唯一本識,由熏習差別故有三种。言说以名为体。名有二种,謂言说名、思惟名。此二种名以音声为本,約能见色根有声说謂眼。数習此言说,於中起愛熏習本識,此熏習是眼根生因,若果報眼根應生。从此本識中言说愛熏習生,是故立言说熏習为眼根因。如眼根,於耳等根一切言说熏習生應作如此知。是本識第一差別。
我见章第二
論曰:由我见熏習差別。
释曰:有染污識,由我见等依止故,於本識起我我所等熏習。由此熏習故起分別,謂自为我、異我为他。是名本識第二差別。
有分章第三
論曰:由有分熏習差別。
释曰:由隨善惡不动业,於六道中所受六根有差別。是故本識有三、有六道差別。是名本識第三差別。
引生章第四
論曰:四种者,謂引生、果報、缘相、相貌差別。引生差別者,是熏習新生。若无此,缘行生識、缘取生有,是义不成。
释曰:引生种類差別,此有何相?是熏習新生,若无引生本識差別,行生滅所熏習識,由取所攝故,對生有起,此有不得成。从此有生起故,说此为有法取及善惡等是宿世所数習果。
果報章第五
論曰:果報差別者,依行於六道中此法成熟。若无此,後时受生所有诸法生起,此义不成。
释曰:行有为引因,於六道中成熟是本識,说名为引。若无此更生为法,眼等诸根、色等诸尘更生不得成。此法即果報果。
缘相章第六
論曰:缘相差別者,於此心中有相能起我執。若无此,於餘心中執我相境,此义不成。
释曰:此本識为第二識我執,第六識我见作缘相。是本識若无缘相差別以身见为因,我執所缘境不得成。是名相似果。
相貌章第七
論曰:相貌差別者。此識有共相、有不共相,无受生种子相、有受生种子相。
释曰:相貌差別品類有多种,若略说有四种。
論曰:共相者是器世界种子,不共相者是各別內入种子。復次共相者是无受生种子,不共相者是有受生种子。
释曰:本識与一切众生同功能,是众生所共用器世界生因。復次共相是无受生种子者,此本識是无觉受法。謂外四大五尘等生因,若无如此相貌本識,是器世界众生同用因則不成。不共相是各別內入种子者,各別是約自他立,境界不同、种類不同、取相不同,故言各別。又約自为內、約他为外,是內根尘等生因为不共相。是有受生种子者,此本識是有觉受法生因,若无第二相貌,众生世界不得成。若由別因得成,如木石等无觉无受。此二种子,何种子为圣道所破?
論曰:若對治起时,不共所對治滅。
释曰:此不共种子,若道起时,与道相違,必为道所破。何以故?无一人得道,餘人得解脫。於共种子,道有何功用?
論曰:於共种子識,他分別所持正见清净。
释曰:道於共种子无功用亦有功用。如於不共种子功用,此中則无,故言无功用;得道以後所见清净,与前见有異,故言亦有功用。云何道於共种子不同功用?由他分別所持故。若尔,道於共种子有何功用?但除分別,於境界中起无分別故。法眼於境界清净,但缘无性故。若約慈悲般若更起分別,此分別由依止真如故,則所分別成清净土。唯一境界,云何众生所见不同?
論曰:譬如修观行人,於一類物种种願樂、种种观察,隨心成立。
释曰:由观行人變化心,於一類物众生见不同。如此境界,他分別所持故,观行人於中得清净见。
論曰:此中偈说:
难滅及难解,说名为共結,观行人心異,由相大成外。清净人未滅,此中见清净,成就净佛土,由佛见清净。
释曰:結有二种,一相結、二麁重結。相結难解,麁重結难滅。心分別诸尘名相結,由此分別起欲瞋等惑说名麁重結。若得无分別智即解相結,相結不起麁重結即隨滅。又释难滅約无間道,无間道难得故;难解約解脫道,由无間道难得故,解脫道难得。於共境界中起結故名共結,若約自相續則不名为共。云何此惑难滅难解?
論曰:观行人心異,由相大成外。
释曰:离識无別外境,是故观行人但观內法是无,不观外法,故言心異。分別相通十方世界,故言相大。观心与內种子正相違,与外不相關,故言成外。由此三义,故外結难解难滅。若此結有三义难滅难解,观行修道於此結有何功能?
論曰。清净人未滅,此中见清净。
释曰:對治道生,不共种子滅时,是观行人或分分清净、或具分清净。虽復未滅外相,於中法眼慧眼清净无執。
論曰:成就净佛土。
释曰:若有智慧慈悲起分別为利他,成就净佛土是其能。此净佛土何因缘得成?
論曰:由佛见清净。
释曰:初地是菩萨见位,初地中清净是见道清净,见道清净是名佛见清净,由此清净能得佛土清净,何況修位及究竟位。又真如观是名佛见。何以故?若至究竟位,所得真如观不異於此,故名佛见。又由依佛正教修能得此见,故名佛见。又菩萨亦得名佛,以定應得佛故,因受果名故称佛见。又菩萨對治道生,不共种子滅,則具三清净:一法眼清净、二佛土清净、三见佛清净,謂见三身。菩萨缘佛起见,故名佛见。
論曰:復有別偈。
释曰:此偈欲何所显?为显二义:一菩萨於內修观不依外、二由此观唯有識无有外尘。是二义,互相显。
論曰:种种願及见,观行人能成。
释曰:观行人或为成自自在,或欲引他令受正教故,願种种變異,願皆得成。若願已成,自见他见,如所願亦皆得成。此願为有別境、为是一境?
論曰:於一類物中。
释曰:若多观行人別,願同能變異一境,此變異得成。何故得成?
論曰:隨彼意成故。
释曰:實无外境,唯有識故,是故各隨彼意變異得成。若實有外境,观行人願則不成。因不成故,自他所见變異亦不得成。
論曰:种种见成故,所取唯有識。
释曰:由观行人識为增上缘故,餘人識變異。如观行人願显现故,知定无外尘,唯有本識。前已明觉受因定是不共种子,不觉受因定是共种子,今当更说共不共因同生一果。
論曰:是不共本識差別,有觉受生种子。若无此,众生世界生缘不成。是共阿梨耶識无受生种子,若无此,器世界生缘不成。
释曰:共不共二因,生內五根及內五尘,为自六識作依止故,为不共因感;为他六識境界故,为共因感。若不双为二因所感,則无色阴及互相见。
論曰:復次麁重相識、細輕相識。
释曰:此文显本識是善惡二业相似果,亦是善惡二业生因。
論曰:麁重相識者,謂大小二惑种子。
释曰:於理及事心无功能,故称麁重。一切未来惑及业,皆从此識生,故称种子。
論曰:細輕相識者,謂一切有流善法种子。
释曰:於理及事心有功能,故称細輕。一切未来信等五根善,皆从此識生,故称种子。
論曰:若无此,由前业果有胜能、无胜能,依止差別不得成。
释曰:若无此識分,習果及果報果皆不得成。習果是相似果,果報果是六道本識,於本識中更有麁重相及細輕相。習果亦名相似果,胜能是相似果依止。是果報果善道中有人、天異,惡道中有地獄、畜生等異,故言依止差別。善道依止有胜能,惡道依止无胜能,若本識无,此二相因果义皆不得成。
論曰:復次有受、不受相二种本識。
释曰:欲显本識中功能有尽、不尽。
論曰:有受相者,果報已熟善惡种子識。
释曰:此本識昔有善惡种子,果報若皆熟,用种子尽,但有本識在,说此本識为有受相。
論曰:不受相者,名言熏習种子。
释曰:此本識在生死中受用无尽,同业种子由是有相續不斷因故,名不受相。不受相其体云何?謂名言熏習种子。先以音声目一切法为言,後不发言直以心缘先音声为名,此名以分別为性。若以此名分別內法,或增或減,壞正理,立非理,名肉烦恼。若以此名分別外尘,起欲瞋等,名皮烦恼。若以此名分別一切世出世法差別,离前二分別,名心烦恼。是故一切烦恼皆以分別为体,障无分別境及无分別智。云何说此为不受相?
論曰:无量时戲論生起种子故。
释曰:四种世間言说名戲論,謂见、闻、觉、知。但以名言分別,有此四种,不缘實义故名戲論。約前後際戲論不窮,故言无量时戲論。此戲論若生若起,由名言熏習生故,说名言熏習为戲論种子。若无此二分,有何过失?
論曰:若无此識,有作不作善惡二业,由与果報故受用尽,义不成。
释曰:若无有受相本識,善惡二业数数有作及不作,由施与果報功能滅尽不更受報,故名受用,此义不成,以失解脫义故。若无不受,復有何失?
論曰:始生名言熏習生起亦不得成。
释曰:若离先名言熏習,今时未来时未曾有,而有此名言熏習,則不得成。何以故?等流果若无同類因則不得生。若得生,阿罗汉缘觉斷烦恼尽,應更生烦恼。若不生,應无根本烦恼,若无根本烦恼則无业,若无烦恼业則无有及差別,則集苦二諦自然滅尽即入涅槃,不勞修道。由此二义无,无解脫及自然解脫,故知定有受、不受二相。
論曰:復次有譬喻相識。
释曰:譬如幻事为象馬等亂心因。如此譬相,本識是虛妄分別种子故,为一切顛倒亂心因。
論曰:如幻事、鹿渴、夢相、瞖闇等,譬第一識似如此事。
释曰:此四事譬四倒。幻事譬我執,鹿渴譬我愛,夢相譬我慢,瞖闇譬无明。此四譬同譬本識,本識即似此四事。幻事能生众生邪執,鹿渴能生众生貪愛,夢相能生众生亂心,瞖闇能障众生明了见境。阿陀那識若未滅,能變異本識生六識,起四种上心顛倒,故言本識似如此事。
論曰:若无此虛妄分別种子故,此識不成顛倒因缘。
释曰:若无本識一分与阿陀那識相應,則本識不成四顛倒因缘。何以故?如此本識是虛妄分別种子因缘故,一切虛妄分別皆从此本識生。
論曰:復有具、不具相。
释曰:約此譬喻相識。本識更成二相,一具縛相、二不具縛相。
論曰:若具縛众生有具相。
释曰:謂未离欲欲界众生,具三烦恼,故名具相。
論曰:若得世間离欲,有損害相。
释曰:若众生离欲欲色界,肉心烦恼具足,皮烦恼有漸被損害义。此二約凡夫。
論曰:若有學声闻及诸菩萨,有一分滅离相。
释曰:肉烦恼一分尽,皮烦恼或被損、或未被損。
論曰:若阿罗汉、缘觉、如来,有具分滅离相。何以故?阿罗汉独觉单滅惑障,如来双滅惑智二障。
释曰:阿罗汉独觉但滅离见修二道所破惑尽,故无解脫障。如来具滅离三烦恼尽,故如来本識永离一切解脫障及智障,此識或名无分別智,或名无分別後智。若於众生起利益事一分,名俗智;若缘一切法无性起一分,名真如智,此二合名應身。
論曰:若无此烦恼,次第滅尽則不得成。
释曰:若无此具相不具相,凡夫、有學圣人、无學圣人次第滅,此义不成。本識於三性中,何故但是无記性?是果報故。
論曰:何因缘善惡二法,果報唯是无覆无記?
释曰:非烦恼染污,故名无覆无記。不同上界烦恼是有覆无記。何故不同?因是善惡,而果是无記。
論曰:此无記性,与善惡二法俱生不相違。
释曰:由无覆无記性与善惡二性不相違故,於无記果報中善惡二业得生。由业生故,有善惡二道。
論曰:善惡二法自互相違。
释曰:若果報是善惡,善惡性互相違。若是善,惡不得生,應无惡道;若是惡,善不得生,應无善道,善惡二道則隨一无道。
論曰:若果報成善惡性,无方便得解脫烦恼。
释曰:若果報是善惡性,从善更生善果報,从惡更生惡果報。由報更有報,則生死不斷,故无得解脫义。
論曰:又无方便得起善及烦恼。
释曰:若定是善,烦恼不得起;若定是惡,善不得起。
論曰:故无解脫及繫縛。
释曰:若无善則无解脫,若无烦恼則无繫縛。
論曰:无此二义故,是故果報識定是无覆无記性。
释曰:无无解脫义、无无繫縛义;既定有解脫及繫縛,故知本識定是无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