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論本卷第三十三

瑜伽論記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上)(論本第三十三至三十四)

释遁倫集撰

論本卷第三十三

第四瑜伽处

文中,初、有二頌列其二門;後、依門辨。言二門者,一、趣世間;二、趣出世間。

世間,即是伏惑得定修世五通等有漏功德。出世,即是十六圣行乃至得果无漏功德,今明修習此二功德,即是第四瑜伽之体。

景師判云:前頌列世間瑜伽,後頌列出世間瑜伽,就初瑜伽曲有六門:一、明伏惑七种作意;二、广辨八定;三、明无想滅定;四、辨五通;五、明有漏功德減生差別;六、明离欲者相。

就辨後頌出世行中,观察於诸諦,是即见道已前猶起了相胜解作意,了相作意在五停總別念处,胜解作意在四善根竝观四諦。

如實而通達者,即在见道修遠离作意通達四諦真如永斷见惑。

广分別於修者,即是观察作意、观察见修二惑已斷未斷,復起攝樂作意進斷修惑修斷中二果乃至進斷非想八品已還修惑,更復起加行究竟作意即是非想第九无間道金刚喻定。

究竟、为其後者,即是加行究竟果,位居无學尽无生智。基云:初一頌明述一时有七;第二、一行明初问中七作意。初明七門者:一、作意;二、离欲;三、广辨诸定;四、二定;五、五通;六、主差別;七、诸相出。第四持以此为体,前三十一二等中明第四障净。今解,第五修作意,即第三十中之大文也。今依前判。

依門辨中,初、略解二門;二、问:此中幾种已下,广辨。

前中,已得作意诸瑜伽師,已入如是少分樂斷者,此即結前所明初修业者已得定地所攝少分七作意樂斷烦恼樂證涅槃,从此已後初修业人唯有二趣。

就广辨中大文分二:初、尽此卷辨趣出世間;後卷中,明趣出世間。前中,初、略辨六門;第二、广辨六門。

前中,略有四种往超世間发起加行,其第四人謂一切菩萨樂当来世終大菩提非於现法。基云:此意明菩萨当来佛果非现在法,世間道虽现法加行,但於生死中成就众生於世間道加行故,女人若其心趣当佛果即出世道发加行。今約前义復有二种:一者、具縛謂诸異生;二、不具縛謂诸有學者。

问:云何有學樂趣世間发起加行耶?

解云:四中第二第四发心已去尽名为學,分伏修惑名不具縛,謂先於欲界观为麁性等,即是略辨七作意离欲及诸定。

又依靜慮等下,略辨後四門。泰云:有四种人六行伏惑,一、诸外道;二、內法中久修定行唯以六行伏诸现纏;三、本性虽利煖等不熱煖等不就故不能起諦观离欲還起六行伏惑起定或生上地;四、大菩萨留惑未尽故起六行伏诸烦恼而发神通。又謂有學已斷欲等四地惑已,以世俗道伏五地惑能起滅定故,不還者亦起六行故,此論主舉无心定,答前云何有學诸初二果不能伏惑得根本定,若得根本定應得滅定故,虽作此释不順文相。此中虽明声闻行法,而總結现法樂住世間起加行者,故辨明大菩萨。

为离欲界欲已下,第二广辨六門,即为六段:初、解七作意离欲,初、明七种作意离欲界欲;二、明七种作意离初慮已上乃至无所有处欲。

前中,先總標列;後、別解释。於中有四:一、次第別释七作意;二、明作意转时喜樂漸增乃至充滿住對治修果;三、重释作意作用差別;四、明与四作意相攝。

就初段中,初释了相作意,謂能了欲界麁相、初靜慮靜相,基云:小乘中解六行皆須作,今大乘唯一行即得,不要具六行,於六行中隨作意一种也。

順樂受处,是貪依处,是想倒心倒依处者,景師等云:大乘就貪义说想倒及以心倒,故貪依处即是想倒,心倒依处也。

順不苦樂受处是愚癡依处乃至是见倒依处者,因癡起见,故癡依处即是见倒依处,此中能缘名烦恼欲,所缘名事欲。

尋伺欲共相中,云一切欲,謂生等苦乃至求不得苦不言第八行苦者,基云:此中據世共知者说,世俗共知苦说不約胜义苦说,此胜义苦一切欲及诸事皆虽有,难知故不说也。今解,廢總就別,故略不言。

尋思诸欲麁品中,云猶如骨鎖乃至如樹端果者,此約八喻以明过。泰、基等云:此中,如骨鎖可惡,如凝血肉,无血凝为肉不實可惡,如草炬須臾滅,如一分炭火能燒山澤少分诸欲能滅众多善根,餘之如前。又解:以身觸火便成重病,不觸得中還成其樂,欲亦如之。又云:如炭一分有火一分无火可厭惡也。此义不然。

尋思欲麁理中,景判由大資糧,大追求等,是观待道理,食能對治诸飢渴苦下,明作用道理。又彼诸欲有至教量现量比量,明證成道理。又彼诸欲从无始来下,明法尔道理。今判第二作用道理,从又彼诸欲虽善生起虽善增長乃至为除病故,服杂秽藥文,是也。餘如前判。泰云:欲界內处有色根身麁重,不同色界細輕,養以段食,著以衣裳。或为他壞斷,或又死亡自然离散消滅性法。或復自身隨所生起种种苦恼常須對治。

解遠离作意云:最初生起斷烦恼道者,基師释:二作意不言斷惑,第三遠离能斷烦恼,故言最初斷道生。

问曰:如秤兩頭低昇时等,何故得了相色界心猶有欲界惑未殄?

述曰:了相已前欲界闻思虽作厭欲未能隨順斷下界惑,其了相胜解能順遠离斷下界欲,故了相胜解虽不斷惑而惑不生,如初果人未离欲修而得未至,今时了相亦尔,未离下品惑等即得了相,了相起时虽惑不生,如善心生时惡心不起,非斷故不起,遠离作意斷故不起,初二作意猶故未斷於初二位中,若有間起欲惡。

解後二作意中,基又释云:解加行究竟作意云:由是因缘从欲界繫乃至名加行究竟作意者,此中,解六行伏惑不得上无間道證,故言暫时伏斷,此伏斷者若伏上心若伏种子二俱須伏,何以故得知。解初二作意中云:第二作意不为闻思間,惑虽不生以未伏上心未名无間道,至第三作意中伏种子上生现行果功能方名无間道,此有漏行为之,若无漏行要斷种子方名无間道,虽上心不生仍为方便道,今此亦然,伏上心为方便道伏种子为无間道。

第七作意依此无間,由是因缘證入根本初靜慮定等者,此中論意第九解脫道居根本靜慮,前九无間道八解脫道皆在近分定中。此中二释:一释、始从初靜慮乃至第三禅九无間九解脫或在近分中第九解脫或在根本定中,若四禅以上第九解脫道定在根本定中前八解脫九无間在近分中,所以者何?三靜慮以下根本有喜樂故,近分地中有捨故,根本地中,若遊观若斷惑皆无捨受以闇法故決定无有,喜樂明利故有,其近分中若斷惑若遊观皆有捨明唯遊观得有喜樂喜樂非斷惑时有,三靜慮以下有利鈍二人起无間解脫道。若利根人第九无間道居近分与捨相應,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与喜樂相應。若鈍根人第九无間道居近分与捨相應,心鈍不能速疾入根本定与喜樂相應,其第九解脫道即居近分定与捨相應,今言第七作意入根本定者,即約利根人速疾能入根本与樂等相應,此第七作意取三靜慮,若居近分为解脫道即与捨受相應,若有根本定为解脫道与樂等相應,其第四靜慮以上前八解脫九无間皆在近分中。若第九解脫中必在根本定中非居近分,此为胜义,又云:若不如是分別前九无間道八解脫居近分中,第九解脫道居根本定中,始从初靜慮乃至非想亦然,前义以何为證,若總解处不分別前六作意是近分第七是根本,但云无間解脫道处,且为證也,未见文以分別为妙,故後义即以此文为證,前处会此文如前利鈍人释,至下空处中当广释。

又於遠离攝樂作意现在转时下,第二明四作意转时喜樂充滿住對治果。

问曰:七作意中何故但明此四有其適悅?

解云:遠离攝樂加行究竟此三作意是无間道親除麁重故增適樂,加行究竟果作意虽非无間道正能斷惑,而是解脫初离欲究竟增適悅多,是故偏说,餘三作意中,前二是加行道,观察作意是胜進道,不同前四,所以不論。

又了相作意於所應斷下,第三重释作意作用差別。了相作意了知欲惡應斷靜慮應得,观察作意於知分齊离增上慢,餘五如文。泰云:小乘共許於未至定无喜樂受,今唯此論辨喜樂受,遠离攝樂斷初二品在未至定喜樂俱行,然捨所问故时时起,加行究竟俱行喜樂未遍身分亦興捨間,果时喜樂常相續起故不言时时。基云:如二十八云:前二皆加行道,今此唯以胜解为正加行者,今據胜上处及隣近无間道处及不为闻思間处说,故唯说胜解为正加行,前二十八約實为論,胜了相亦是加行。又解:此正发加行未必簡了相非加行道,以胜解隣近分胜故,说定正发加行,且说胜解为正加行不遮了相,據實无違,又何故斷上品说不言离增上慢,又不於第三品斷後说离增上慢,而於中下斷後说离增上慢。

义曰:前六品惑麁易知,後三品惑細难了,斷前上中品惑说不知下品惑在,乃起增上慢謂九品竝尽已修證得根本定,今离此慢,故於斷中品惑後说离增上慢非上品復说离。

又若了相作意下,第四將六作意与四作意及厭斷二治相攝。基法師解,今此中意与三十作意攝及四對治相攝,四十作意,如前第十一卷释,今云了相作意,若胜解作意,總名隨順作意,厭壞對治俱行者,隨順作意於四十中当二十五所作意,隨順作意厭壞所缘順斷烦恼故,前二作意是隨順故又若遠离作意加行究竟作意名對治作意斷對治俱行者,對治作意当二十六,對治作意者,謂由此故正捨诸惑,为此二无間道故,故對治作意收。

又攝樂作意名對治作意及順清净作意者,順清净作意者,当二十七。順清净作意者,謂修六隨念即念佛等,若攝樂作意斷中品惑故名對治作意,以明缘六念修別樂观清净涅槃佛等亦名清净,別缘此故不共遠离等一处明,又前遠离等不收順清净作意故,此同收。

问曰:何故此中不收四對治?

义曰:影显故,此说斷惑唯遠离應知是對治,若尔何故不言俱行?

义曰:對治是慧作意是意,前文又收對治,意与慧俱行名俱行,今此中唯明作意不明對治,无慧故不言俱行。

又若观察作意,名順观察作意者,当二十八作意。順观察作意者,謂观诸烦恼斷与未斷惑观先所證诸法道理,此望前亦是遠分持對治等。今略不言,望前遠离是彼進道故名遠分對治,望攝樂作意是解脫道故是持對治,今以从攝樂後明故不言對治相收,前已不相收故。

又云:如是其餘四种作意当知攝入六作意中謂隨順作意等者?

义曰:四作意是七作意外故名餘,此四作意是四十作意中作意,今收入七作意中六故,故言攝入六作意中。

问曰:何故此中不明第七作意相收等?

答曰:第七作意是果,此四作意及前六皆因,因可相攝非果,故不收第七作意,此中以七攝四十,故唯但攝四。彼第十一下文以四十攝七,即七中有四十作意攝尽义。今以七攝四十非四十攝七,故不尽不收有不同,勘之。

自下第二明七作意离初靜慮已上乃至无所有处欲,於中分三:一、舉初定總類上地皆有七作意;二、若於有尋有伺已下,別解依上离下有七作意;三、又彼麁相下,明以六事尋思二种麁相。

就別解中,已證入已得者,此有兩解:一云,身在欲界入初定故名已證入,生彼地故名已得;二云,正在定故名證入,虽不入而得故名已得。

若在定地乃至是名为伺者,景云:此尋伺行既有麁細不得俱生,八正道中正思惟是尋,尋以思及慧为性,正见亦是慧,一念中无二慧並,俱可义说为二,亦可正思惟以思为性,正见以慧为性,別体並生。

泰云:名言能詮法,意能分別法,尋俱麁意亦能分別法,分別法义似若名言故名意言。又解:言是思惟言非是語言,意興思性名言俱行故名意言。

基云:名自言法名,体是麁,意尋能思诸法似於名言,故言意言性也。又言说名是言名,思惟名意名,尋是思惟名故,故名意言也。小乘尋伺与根本相應。有人云:今大乘不尔,尋伺唯在方便者,不然,餘处又云定中无尋伺,无发語言尋伺,非无細尋伺,又无五支根本靜慮立支故也。

又正了知如是尋伺,是心法性等者,但解尋伺是心所性与心並生,不解尋伺自得相應。依內而生,外处所攝者,依內根而生体是法尘,外处所攝。又正了知如是尋伺三世所攝从因缘生乃至隨逐诸欲等者,观初靜慮尋伺散动不靜隨逐诸欲及离生喜樂少分攝。

第三文中云:苦住增上者,泰云:下地有情所住五蘊及以四蘊苦增上故名为苦住。基云:謂下地住於苦增上也。

復次此中离欲者下第二广辨八定,於中,初解八定,後約靜慮及与无色相對辨異。

前中,初释,初靜慮中离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离生喜樂入靜慮具足安住。二欲、二离者,貪名烦恼欲,五尘名事欲,對治起时与不貪俱名相應离,厭背五尘名境界离。所言离者:謂已獲得加行究竟作意故者,得第九无間故,能离诸不善法,故名为离。所言生者:由此为因缘,无間所生故言离生者,由得第九无間道离欲惡尽,从此无間得彼加行究竟果作意,俱时有喜樂生。

言喜樂者,謂已獲得所希求义故等者,景云:樂是喜受非倚数也,謂此喜受令身適悅名樂。基云:此據利根第九解脫道,是入根本靜慮人,故言生喜樂,若鈍根人第九解脫道居近分定已後,方能入根本起生喜樂。

乃至七日七夜能正安住者,基云:明入定能至七日夜安住也。

何故不言多时唯言七日等者,謂欲界中段食绝七日故,若过七日出定已其身即壞,故不得经多时。又且得尔所而方入滅定不廢多年月也,若过七日已出定其身即壞,若七日內出定其身不壞,今約不壞时为論但言七日。

问曰:过七日已入滅定,若尔出定應死?

义曰,不然,多时入定定力持故不死,今亦出定即入有心定故亦不死。

问曰,亦出滅定,滅定不持力故身为壞不壞耶?

答曰:壞。

次解第二靜慮中,內等净者,小論是信,得第二定时信知定地一切烦恼悉皆可离,故信明显。今大乘中用捨念正知离尋伺亂名內等净,又以喜心动踊不靜不得捨念正知之名,二十七中有文,定生者,此与初靜慮異,彼名离生此名定生,彼得初离欲界繫名离生,此約先已得定故故言定生。言喜樂者:謂已獲得所希求义等者,本初二定樂俱是喜受,义分为二,若令赖耶適悅邊名樂,令意識適悅邊名喜,先求喜樂修第二定,今时獲得所希求义。

泰云:詳此論旨尋伺唯在方便定,故初定根本与未至定尋伺間起,今得第二定时方便亦无尋伺,故言超过,从初根本定无間而生二定方便故名定生。

解第三靜慮中,捨念正知皆治於喜,不同小論正知防当地樂,泰云:初二定中並无离喜樂及令意識聚无分別樂,虽有捨受而与喜尋伺間起非无間捨。基云:第三靜慮已下,无如此樂及无間捨者,已下有樂,体是喜,適悅身心为異。今第三靜慮中適悅心亦名樂,以樂極故,故言下地无是樂,下地內中虽有捨不別显名,又有間故非无間捨,故言无,非有間捨亦无名无捨也。

解第四靜慮中,云復次此中對治种類勢相似故乃至令不出离第三靜慮地中胜樂等者,此释经中解下三靜慮悉有分別能對治支,於彼第四靜慮地但解對治作用能离苦樂不出對治之体,以与第三靜慮對治种類勢相似故略不说,下出相似對治之相。所謂捨念正知,此是第三靜慮地胜進分中捨念正知,厭自地樂求第四不苦不樂定,是故通有捨念正知。若正出彼第四定中對治体者,但是捨念正知,除下樂故,云此中對治,勢相似故;略不宣说樂斷對治,但说對治所作樂斷等。泰云:何等名为此第四定對治种類,謂第三定中捨念正知,由即於此第三定中数修習故入第四定,便能棄捨第三定中胜樂,第三定中胜樂能令行者不出第三定故,以棄捨其方便中但说所治不说能治。

以此义故契经中云:由樂斷故,修第四定者,即於尔时所有苦樂皆得超越,由第四定樂定樂斷因缘故,若先二定苦斷若今四定樂斷,總集而云第四定时樂斷苦斷先喜愛沒,彼经先字向上向下,向上而言苦斷先向下而言先憂喜沒。基云:此中捨念正知名能對治,第三禅樂名所對治,经中唯说所斷之樂不言能斷捨正知者,以第三禅已明捨念等能對治法,与此第四禅能對治法相似,故名种類名体相似故言种類,俱能斷惑二处相似故言勢相似略不宣说,此解经中不明第四能治所以。言由即於此数修習故便能棄捨令不出离第三靜慮,第三靜慮地中胜樂是故说言由樂斷故者,此中第三靜慮繫樂,繫縛行者令不出离第三靜慮不能得彼中上第四定,今数修習捨念等能棄捨此定樂也。

言由是因缘,若先所斷,若今所斷,總集说言樂斷苦斷;先憂喜沒者,樂斷名今斷,餘受根名先所斷,故下中覆治云乃至入初靜慮时憂受沒故。此中,如前第十一卷云: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说未斷耶?彼品麁重猶未斷故,若身在下界可尔,何缘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未现行,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诸苦彼已斷故但彼麁重而未能斷,若初禅中苦根斷者是則行者入初二靜慮受所作住差別應无,由二俱有喜及樂故應无差別,但以麁重而未斷故说有差別,而经中说由出诸受定有差別。

问曰:但以尋伺斷不斷豈不得差別,何故要須斷苦根而说有差別?

义曰:尋伺望喜樂非相障故,不得为斷尋伺说喜差別,其初禅喜有苦根故未说胜利,第二禅喜已斷苦故其喜净胜,若以有无尋伺而说差別,有无之法无量不同其禅何別,今反难樂喜受應无差別,以苦根同喜樂等是受故相障,若不以斷苦根为初二禅喜別,初二禅喜樂等处有差別,前初禅时已斷苦故此斷麁重,其种子不说斷,阿罗汉由有。

解空处中,(景師解云:)以於虛空起胜解故,初、过青黃等眼識相應想;次、过耳識身識反缘五根意識等有對想;三、过第四靜慮下,缘欲界飲食瓶衣等种种相,乃至下云当知此中依近分定未入根本唯缘虛空等者,此文分明说空处定名从方便也。又近分中亦缘下地所有诸蘊者,下缘第四靜慮等中显色亦作青黃等观,依此故有定自在色。(泰云:)約显色辨出超,約现色说有對想,約形聚差別说种种想。(基云:)於彼种种聚中乃至不作意转等,此據身在下欲依虛空此处遣色想时,於欲界色境亦遣,故说舍軍𭁱等,非身生色界欲入虛空而有此遣。

当知此中下文者,述曰:第四靜慮以上其中九解脫道第七作意唯在根本定中,其初得解脫道此一刹那时唯缘自地诸蘊,第二刹那心者得缘上下地蘊。今約最初一刹那解脫道说故言亦缘自地诸蘊,若近分定前九无間道但缘下地,生厭故故言亦缘下地所有诸蘊,其前八解脫道亦缘上下地诸蘊,今約无間道说故言亦缘下地诸蘊,而唯不遮近分根本但缘上下及自地诸蘊,於近分定八解脫道不说論九无間故言缘下蘊,於根本定说初一刹那隱第二刹那以去故言亦缘自地蘊,故論文中不言唯缘自地蘊等而言亦缘,此无間解脫道如前初禅中解,若与显揚、對法第二卷相違,如彼有大師解。备述三藏解:起空定者有其三人:一、圣者,得入根本定通缘自上及以虛空;二、內異生,入根本定时先闻熏力故缘上地及以虛空;三者、外道入彼本定,虽缘虛空自他四蘊不缘上地計虛空定为極果故。今就外道故作是说,對法論主亦作是解。

解識处中,謂欲作識无邊观,先依識处近分定观於空处,所观虛空既无邊故,能缘空識亦復无邊,因此即观識当地識亦无邊。若入根本識处是即通观当地四蘊及四識等。

解无所有处中,謂无所有处實有四蘊及定自在色等而假作彼都无餘境胜解,故有假想胜解假想作意,离識之外更无少許所有境界,故云无少所有。(泰云:)作无境解故,有无相当心显现,依他起攝故,佛地論云:真實理无圓成實攝,心所现无依他性攝。

解有顶中,依景師释超过二想,名非有想。一、有所有想;二、无所有想。超識处已下,有所有想故云或有所有想,復超无所有处想故云或无所有想,无彼二想,名非有想,以有細想非如二无心定诸想皆无,名非无想。

言缘无想境转者,謂非想心所缘境界无麁相貌名缘无相,非謂唯缘滅諦名缘无相故。基師解:此中有三,初正明欲起上定厭无所有处而为麁相,即始从復乃至便能棄捨无所有处想以来是。

第二、释非想非非想名,就中有二:初、解非有想;二、解非无想。始从由是因缘先入无所有处定时以下至謂或有所有想或无所有想以来明非有想,識处以下是有所有想,无所有处是无所有想,是故说言非有想即非有所有想及无所有想也。今有顶中,非有前二想也,非有想中有二有想訖,今非无想中亦非二无想,故就第二大段中第二次明非无想,无想有二:一、无想定;二、滅尽定。此二定心皆滅尽,今有顶不然,故言非无想,即非二无想定也。其有顶中有微細想在故。

第三明其有顶时超下无所有处等及自处近分而入根本謂即於此处起胜解时以下是。

第三解二无心定中,景師判释云:初屬当二人入二定異。如是二定,由二作意下,明修二定方便时異,謂无想定唯厭於想作出离想修漸斷次能入。若滅尽定从悲想心求上進,心上進时求上所缘竟无所得,无所得故便作暫时止息受想作意思惟从麁至細九品漸滅滅而不转。

此二定中,滅尽定者,欲界身中初起,以欲界有教依教修行故得初起,後住四定及生四空皆得後起。

无想定者,六十三云: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起现前。俱舍云:二界初起滅定通於生後定不定业,大乘业門明三时业及不定业皆通定与不定。依下決释文,一切罗汉欲入无餘时要入滅尽定,滅六識心唯住赖耶而命終也。(基云:)如是有學已离无所有处貪等者,此據斷惑得證。餘处文云:唯欲界初起滅定者,此約缘教,若初學时必依欲界,後初起时色界亦得,如第三果人,先欲界时未得此定,生色界已方得此定,即得初起,然由先於欲界初闻此教後於色界方生。

第四辨五通中,初、略辨要,先、已得根本靜慮;後、依修通正法聽闻受持。初、依闻思作意思惟;次、依定地作意了知义法。

由了法义修治其心发生修果。(泰云:)有时有分者,分少时之言,應云有时分中发生修果。

又即如是了知於义於法已下,第二广释,於中,初、總舉十二想,次、別释,後總結修想引五通等。

就別释中,判十二为五類:依初五想修神境通,依第六想修宿住通,依第七想修天耳通,依第八光明想修死生智通,依第九想修心差別通,依後解脫胜处通处三想修能引诸圣神通及能引发无諍願智四无礙解种种功德。

如妬罗綿者,謂野蠶繭名妬罗綿,又西國法多地敷草以擬为座。

或如熟練者,欲作称毛时練毛之相名如熟練。

身心符順者,(基云)即身俱可變化也,若變即身业,若化即變化心。

胜解想者,即当小論意解遠作近解等。(基云:)遠作解者,謂促長为短,近作遠解者,延短令長麁細相解,是變形質,地水相作,是變四大,此中但说色声二變化,不論餘尘,如佛地論广解。

或由一身,示现多身。謂由现化胜解想故者,本唯一身更从化心化现现多身,化心通是神境通攝。

或从多身示现一身謂由隱化胜解故者,向者化现多身,今由隱化胜解隱多化身唯留一身,此二由胜解想成。

或以其身於诸牆壁直过无礙乃至履上如地者,此由空界想成,或如飛鳥等,此由輕舉柔軟想成。

於梵世诸四大种,一分造色自在回转者,(景云:)造色通十,今但转換色尘,或同彼類或不同類,故云一分造色。(泰云:)二种回转者,一、神通人身往来自在;二、能转變梵世一分造色,或青或黃自在回转非转一切言一分。(基云:)一分造色謂色声二种故言一分,不回转觸及五根等故,唯外境故言一分,又隨定所變唯二反一分,不能转變梵世一切故言一分。

第六想中,云謂由此想从童子位迄至于今隨憶念转者,如小論说宿住通先从现身老时却推中年少年童子嬰孩,乃至前身死有宿住成,今此乃云从童子位迄至于今者,據遠方便故云也。若後念成,則从现身向前漸推,乃至知死蘊,宿住方成乃至先所受行次第无越憶念了知者,據初修时要須次第从後向前,若重知,或次或越一切皆知,第七想中,要期門众成所策处,名邑义众。

或广長众者,(泰云:)西有二说:一、市買处;二、戲兒处。基亦同之。復解:又处广長大故,众亦无量,意取众多。

第八想中,謂若壁山障若極遠处,作光明想照所知处分明见想,又取善惡得苦樂引修生死智通,见彼有情彼彼处死生彼彼方便从境为名。

第九想中,謂解了有貪等有情色相變異,於此多修習故发生修果心差別智从境为名,亦是功能为名。(泰云:)於众生事义理皆有闇昧,故云事义闇昧。言出自口非世所尚,恒設陋語而无所承,故名下俚。

後三想中文分为二:初、辨修三想故引圣神通等;後、辨圣非圣通相對有異。

前中,解脫胜处遍处想者,謂內有色观外色想,內无色观外色想,內无色观青黃等净色想,或胜处中观內无色观外色少等想,或遍处中观青黃等遍滿想,由於此想親近修習多修習故,能除通擁所有障礙,能引最胜诸圣神通。

若變事通、若化事通、若胜解通者,變是通体,化是通果,亦名神通。

胜解通者,遠作近解,屈伸臂項至色究竟,及想地为水等,名为胜解。无諍願智、四无礙解,亦因修習解脫等想,除境界愚方能成辨,亦可有物转状名反,无而忽有名化,胜如前释。

下對辨異,智論亦尔,或有別义凡化事不过七日,圣者又过,可引彼論。

自下總結,準決擇说五通皆是世智,亦可學人所得是有漏,以未尽漏故,无學离漏身中得故,亦名无漏。

第五明修世净定生处差別中,景云:解云初定三天,从离欲染为名,皆名为梵,第二三天,从身光強弱为名,第三三天,从所得净樂遍身不遍身为名,第四靜慮,天星列居皆无云地,初得其名,名无云天,第二从福田最胜为名,第三从所得果为名。次五净居,以有无漏杂熏修业生五净处,空处定隨三人別修下中上善,当生空处別受三果,乃至非想亦尔,彼名隨行天者,由彼诸天无有形色亦无处所。

然住所有,其差別者,四定得報隨所修行上中下品而生彼天,得報胜劣名隨行天。

基法師云:初禅天名梵者梵是净义,初离欲故故得净名,第二禅名光者,初离尋伺故得光名,第三禅得净名者,以得胜樂故,胜樂名净也,第四禅凡圣共居三天,初无云得名,餘隨福增为名,五耶含天名云云:解无色界中,云隨行天众同分中者,无色界天无別受報处,隨行三品即受此報,故言隨行天。

然住所作,有其差別者,謂住三品所作之业有其別也。今此文相還同婆沙,初定四空修三品业,受无別果,後三靜慮隨修三品业,受有別異果。

第六明离欲者,相中有十三相,可引智論辨同或異也。

第三十四卷

自下第二明趣出世間,於中,初結前生後,次辨七作意,後總結之。

前中,言漸次生起七种作意乃至證得阿罗汉果者,前三方便修了相作意。

自了四諦十六行等种种相状,四善根中修胜解作意以见道近於胜解心中修諦行故,於见道中修遠离作意,能尽见惑,於修位中修攝樂作意,進斷修惑取中二果及斷色无色惑,乃至非想八无間来是攝樂作意所作之位,观察作意於修位中已斷未斷之处能观察知,斷非想惑,第九无間道金刚喻定是加行究竟作意,尽无生智是加行究竟果位,文中寄相作分別,論實处处有七作意。

就第二辨七作意修起次第中,若依頌中四句以判應分四。

今據此文明七作意次第修起故,即为七段:初解了相作意,於中有二:初略辨依教修習以十六行了四諦相名为了相;二、广辨十六行了四諦相。前中,諦別各有表释,表释具足名善说故。又解:三法轮中四諦法轮名为略表。第二以去名为广辨。

言或於作意已善修習等者,謂於未至定中作意已善修習或得根本靜慮无色。

就第二广辨分二:初、別解十六行了四諦相;後、显位地。前中有三:初、明观察欲界四諦;二、明观上界四諦;三、当知此中下,總結二智,即是能生法類智种依处。初中,先、別解;後、總結。

前中分四:初、解苦諦,分之为三:初、標十行悟入四行;次、別释十行入四行;後、總結十行攝於四行。就別释中,初、總結十行依三量观;然後別释。释中,分四:初之五行悟入无常行;次有三行即是樂受苦受捨受三苦之行悟入苦行;无所得行悟入空行;不自在行悟入无我。初中、分四以合辨初二行;後三行次第別释故。

初中,以三量观无常性。就初明依至教量中,云如七日经广说者即劫经是,以说七日事故名七日经。

次明现量依教生信,於无常行獲得決定,由如是信增上力故数数尋伺观察一切现见不皆无常之性。謂先安立內外二事,內謂六处等,外事有十六,如文所列。此中內事有十五种所作變異,亦如文列,復有八种變異因缘,亦如文列。

下解释中,从後向前解八种變異因缘,次解內事十五變異,後解外事十六种變異。

解八變異因缘中,云風所鼓𤍜者:謂大風飄扇、濕衣等者,謂有濕衣,或时濕地,或稼穡等为大風扇水令乾曝枯槁也。𥌁(初點反急)如世言此極即乾𥌁之也。

下結,一切有色无色內外诸法變異皆由如是八种因缘。

解十五內事中,云乾語者,泰、基同云:謂熱故言語时乾,如世人云乾語、濕笑、踡跼、屈曲,謂由觸對順樂受觸領樂觸缘。

所生樂时自能了別樂受分位者,基云:今且舉樂觸未舉苦等故,故言謂由觸對順樂受觸,即簡苦苦等受也。領樂觸缘所生樂时者,樂觸缘即境能生樂觸者是,今意言領順樂觸境,所生樂时能自了知是樂受分位也。

十六外事中,景云:前之六种是所攝受事,後之十种是身資具事。

六种是所攝受事者,謂一、地事;二、圍事;三、山事;四、水事;五、业事;六、庫藏事。

十种身資具事者,一、飲事;二、食事;三、乘事;四、衣事;五、严具事;六、舞歌樂等事;七、香鬘事;八、資具事;九、明闇事;十、男女事。若依前列名中,飲食各是一事。今解,中飲食合作一解,以合一解种。

第三以比量观无常中,云即由如是现见增上作意力故;观察變異无常性也,此牒結前。

乃至應正比度等以来,明诸色等法大滅壞等易知,刹那生滅难知,以微細故,今將欲辨先发論端。

云何比度以下,正辨細无常,於中有二:一、以麁比細;二、以现所受果比知过去不现见因。

前中,依基公释:乃至是故诸行,必定應有刹那生滅以来,明由有小微細生滅故得有大變易生滅,非凝住法得有變異,非见小生滅等而知有大生滅等义。

从彼彼众缘和合有故下至生已不待滅壞因缘自然滅壞已来,明释伏难。云滅有因缘,謂伏难云:不知生滅俱有因缘已不?今通云:此法由众缘和合故有生,生即有因缘,不得因缘而自然滅壞,即滅法无因缘也。

从如是所有變異因缘乃至令不生起以来,明释伏难。伏难云:如是日灸青葉令黃,此青葉豈不由日故令青不现,即日为青壞缘也。今释云:日能變青为黃,如是汝何言日为變異因缘者乎,此日即後黃色生之因缘,非前青色壞之因缘,所以者何?由世人前青色滅已现见有黃色生,此黃与青不相似,可得是黃生是有,故知日与黃生为缘非青滅为缘,若日灸青壞已後黃不生可日与青滅为缘,滅有缘生後黃即有生,明知日与後黃生为缘,非青壞为缘,非彼一切令不可得若青滅已一切後法全不可得,即日与青壞为缘也。下反解云:或有诸行既滅壞已乃至亦不可得已来。是外人难:若此滅已有餘法生可如前解,若此法滅已无餘法生,是即如何,煎水,悉尽无为將後缘等,故知滅法得有因缘。

言彼亦因缘後後展转乃至作如是事以来,論主解云:此同前解,煎水水火俱有与後後生法为缘,末後无水时不由火令无水,水勢自无令火於後生法无缘故,故今滅法亦无因缘。

景云:由火力故,助前前增水,生後後減水,故火乃增水望後減水以为生因,前前增水生已自滅更不待因,乃至最後念水不能为因更生後水自然而滅,是故後水應生不生,名水消尽,器壞亦尔。意同基释。

基復助难曰:即日与後黃生为缘,亦与前青滅为缘豈不得耶?

答曰:不然,若一因缘能生滅,生滅相違故,相違之缘云何是一,若能生缘是一,所生之法應不相違亦應是一。

又若滅法有因缘者,因缘能有法所有即是滅,滅为因缘有因缘即能生,是則因缘生生,何關生滅,故知滅法任運而滅。

第二以现所受果比知过去不现见因中,云若唯用彼自在为缘,是則诸行与彼自在,俱應本有,何須更生者,此难意,若自在是本有,亦有自在时即有诸行,诸行既与自在同时,故知诸行亦是本有,若是本有即是常住不應名行,以彼义中行非本有故,他既见是难已,便更立云:自在是本有,诸行在後方生。故次論云:若言先有自在等。論主见此转宗,便更逐难云:若行自在後方生,是則诸行非唯自在生更用別缘故,故次論云:是則诸行不唯自在为缘生起,若用自在为缘,自在有时有诸行故即俱應本有,若後诸行方生,是則由祈願故次後诸行方发。若诸行用欲祈願为因,何故唯論自在为因?故次論云:若言自在隨其所欲功用祈願等,既縱以欲为因,更須徵破,故次論云若尔此欲有因耶等。

假設欲有因即用自在为因者,自在本有故欲亦應本有,有自在时即有欲故,如前诸行破,故次論云:若言有因即用自在等,欲用自在为因既破已,後更有餘因非用自在为因。

若尔欲若有因者,如前诸行別用欲功用祈願为因,今言復用欲功用祈願离自在外別法为因,是則诸行別有因生,何須妄計无用自在,故論次云:若言此欲更有餘因等。如是略由三种增上作意力故等者,結上三量作意也。

次明別离行中,初牒前起後;次释;後結。

前中,云於前所舉五行等者,卷初云由十种悟入苦諦苦下四行中,前五种行中悟入无常。

此五行中,初變異行,即前所明八种因缘十五种十六种等變異是。第二滅壞行,即前所明比度有刹那生滅等是也,故言已辨二行,今第三云何復由別离行故观无常性。

释中,云非愛者,是怨。及共財等者,同財。或由惡行加行失壞者,为作失利名为惡作。

法性行中,云謂即所有變異无常等者,此中意如现在樂受正受樂时未變異无常,以變異等前三种无常行故,观今樂受於当来世必当无常故,如是通達如是樂受於当来世必定无常,故名法性无常。

令会行故观无常者,即以前三种无常观现在法与此三种无常和会故,名合会无常,即前樂受於现在世流入此三无常也。

第二明三行悟入苦行中,云如是由證成道理,及修增上故至趣入苦行者,結前起後。謂前所明信至教量及以现见比度,此三即是此中證成道理。

及修增上故者,即解至教等道理次下云依教行者净信增上作意力故,或由现见增上力故,或由如是是比度增上力故等,是此中及修增上故,彼解至教量等下一一別观,此作意即修增上也。

次释,後結。释,先解第二不可愛行,却解第一由結縛行与列名中次第不同,第三解不安隱行。

初中,作是思惟:如是诸行皆是无常乃至如是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行等者,基公解云:準下文云:於能隨順苦受诸行及苦受中,由不可愛行趣入苦苦,即以此行趣入三中苦苦也。此不可愛行中攝前七苦,七苦皆是苦苦。

若準對法及餘处文七苦中前五是苦苦,次二是壞苦,与此文相違者,且释云前七苦俱不可愛行,七不可愛中前五是苦苦。

今以不可愛行結縛不安隱行此三行与三三苦相从收故即相从收不可愛中唯虽有二苦皆是苦苦行攝,少从多故二苦俱五苦也。

又以此順生苦受等,故虽七皆是苦苦,所以者何?以次第二明結縛行中,由結縛行趣入壞苦。即於貧愛等結更生貪愛等,招生老病死等说大苦蘊,即七苦順生樂受者是壞苦,故知順生苦受者,是苦苦;以順非苦樂受生捨受,是行苦。

下結趣入三苦論文前後不同者,以性相求隨义便解,又释攝义門別,彼論約三苦攝八苦故知五是苦苦,此論以三行攝八苦故不可愛行是前七行,今以苦攝三行故苦苦攝不可愛行是苦苦,不以苦苦攝不可愛行所攝七苦为苦苦也。故不相違,攝义門別。

言有漏有取者,景公云:漏是烦恼,取唯是愛,除滅道外诸餘苦集皆能生漏,又从缘生名为有漏,从取而生又結生取故名有取。

於順非苦樂蘊中,由不安隱行趣入苦行者,通論行体,即取一切順於三受有漏诸蘊,文中为簡順於苦苦壞苦诸蘊,是故但说順非苦樂有漏诸蘊以为行苦,此中以说赖耶名順捨蘊,以有苦樂种隨逐故,然文中说順非苦樂一切诸蘊苦樂种子之所隨逐,不唯取彼赖耶,故知此據末之立赖耶为論,是故通说诸蘊苦樂种子所隨逐。

如是由結縛行及至诸所有受皆悉是苦者,將此所明三行会经中说三愛皆苦之意。

第三明无所得行趣入空行,景云:观心相續离第二法唯有其心,心外无我故名为空,即蘊我无名为无我。

第四明不自在行入无我行,基云:空无我二行何別,空者定於体,无我定於用,即計有体名有,以空遣之,執有用名我,以无我遣之。

第二解集諦中,有三復次。

初復次中,解因集起缘,云謂了知愛能引苦故说名为因者,景云:但有其愛必能引苦故愛望苦總说为因。基云:且如现在逢一順樂受境於中起愛,当知即熏愛等成种,此成种时復令当来生等种子於中增長,此愛望此生等种子能引生故故名为因,既引苦已復招集令其生故说名为集者,景云:愛引苦已復招集业令当苦生说名为集,基云:即前愛能潤行支等成有集能生当果,此愛能集他义名集,既生苦已令彼起故说名为起者,景云:既集彼业当苦生已,今令苦起说愛名起,基云:即愛既熏种已能令苦种生生等苦现行,愛能令生等种起现行故名起。

復於当来诸苦种子,能攝受故,次第招引诸苦集故,说名为缘者,景云:此愛非直能引现起之苦及当起苦,復能招引当来識等苦种令其增長故说为缘。基云:即愛既於当来苦种能攝受熏增故,能令未来生等苦次第生起诸苦集生说名为缘。

此初復次稍与對法第六卷同,勘之,又約總別不同,其目义者诸愛能愛未来自体名引苦是總,餘三是別,既引苦已由愛能令三界五趣果现在前未来果集故名集,既引业五趣已愛能隨令一人趣等生现前名生,既一人趣等生现前已愛能令此人身中生等诸位次第生现在前名缘,此三即次第別生也,勘彼第六卷同此。

第二復次,意即愛支望取支为因,愛支望有支为集能集诸业故,即愛支令生支现在前名起,即愛支能遂引老死支现在前名遠缘,景解第二復次云:於十二支中知愛是取因故名因,此愛非直是其取因復能招集取所生有,恐濫三有故,今舉取为因之有,故云即以其取为因有故,又愛能起当来生支,生支从有支起,舉有取生,故云有为上首,当来生此愛,又能引发老病死等,故名为缘,舉生为缘意望所生老病死等以为缘义。

第三復次中,景云:謂正了知至後有生因者,了相作意,又正了知赖耶依中愛隨眠等是後有因。又正了知彼所生纏隨其所應是集起缘者,總释隨眠所生起纏为集起缘。下別释,謂求後有愛招集後有名集,此後有愛復能发於现自身喜貪俱行愛故名起,喜貪俱行愛復与多种資具彼彼喜愛为缘即名为缘。

基云:第三復次解意,了知诸惑种子附屬所依本識知愛隨眠等是当来世後有生因名因,即知愛种子能生当果义名知因,此一种种子後三种现行名愛,愛復招集後有故名集,此後有愛为缘復能发起於现在境起喜貪俱行愛名起,即以此俱行愛为缘於未来境起彼彼喜樂愛名缘,此中於四种愛中不说今愛愛著自身也。又此即四愛,第一单名愛,此愛是總愛,相状难知,今以种子名说其實通现行,論文虽言總烦恼意取於愛,此愛能引生未来果故,餘三为三愛。

言此後有愛,復能发起喜貪俱行愛,喜貪俱行愛者是缘现境起,俱由此愛缘未来自体愛未来身故,於现在境亦能生愛故名俱行愛,由後有愛为因,又以现在与妙境相應起愛故於未来妙境亦起彼彼喜愛,故彼彼喜愛亦由俱行愛为缘也。

第三解滅諦四行中,集諦无餘名滅苦諦无餘名靜,即前二种是,第一最胜无上名妙,即前二种是,常住出离名离。

第四解道四行中,於所知滅境能为作道路通尋求义名道,道路通所尋求法故,所尋求既通虛妄真實,是所通尋求是真實非虛妄名如,簡虛妄故,非但能於滅諦真實尋求,亦於四諦門能如實知皆能隨转名行,歷四諦故,行歷四諦欲何为,能出生死一向能趣涅槃义故名出,出诸歷勞故。

第二明观上界四諦中,初結前生後,第二正释。

謂彼所有乃至皆有如是性等者,景云:此明上二界有为有漏苦諦之体,遍上界一切生处,愛等集体遍五門种,於三世时皆有如是苦集有法,皆隨如是集諦道理,皆有如是苦諦之性。下明上界滅道可知。

基云:此中意以四諦理观,现此界所见诸蘊有无常等已於他方不同分界不现见蘊皆能以理比度观察,謂彼他方界等所有有为有漏通三界等处,於一切诸蘊种於一切三世时,皆有如是集能生果法,苦难和合法,生老等苦諦,皆隨如是苦无常理者业烦恼以集諦皆有同集生缘性,若性等行有滅法寂滅安樂是滅諦,彼所有道能斷诸惑究竟出离生死也,是道諦是。

此段文意勸行者以此方现见類他方界不现见蘊等也。

自下第三總結三智即是能生法類智种依处,景云:上来所明前三方便,依未至定修,起了相作意,上下諦观,即能熏发本有相见道中法智類智种子令其增長,名与种以为依处。

泰云:自见道前法類之观,遠望道後真法類观作种为依,還同离心定解脫种。

基云:此中意由五停總別念处作是四諦行故,即是後无漏類智种子依处,一有漏为缘能引无漏故名种子依处即新熏义,二即五停时亦能熏增无始无漏种,此种居五停位中亦名了相作意位收,能辨生初见道法類智故,名法類智种子依处。

下显位地,謂上所明十六种行了相作意,猶为欲界闻思闻思間杂,位在五停總別念处。

第二解胜解作意中,初結前略標,第二广解。

前中謂从了相作意次起胜解作意,復於四諦差別事法尽所有性发起胜解,四諦平等一真如性如所有性发起胜解名胜解作意,位在煖等四善根位。

就广解中,辨四善根即为四段。初解煖法,文分为二:初、辨缘諦尽所有性修作意相;二、如是勤修瑜伽行者已下,明缘如所有性作四諦现观。

前中,如是作意,唯缘諦境,一向在定者,基云:依此作意中欲斷我慢处下文云:麁品我慢間无間转,此胜解作意由为我慢間无間转,何故言一向在定,豈不相違?

义曰:前明了相作意一善心缘一境时,由为闻思間杂同缘,令胜解起时一向是善,缘一一境时不为闻思間杂一向在定,簡彼了相故言一向,據多时在善心一观語,非无出观起我慢及退生餘惑等,不欲明伏我慢,論實得我慢,故言間无間转,今以胜解簡了相故據長时在观,非如了相为闻思間不得長时入观,言一向,非相違也。

謂生死流转。如是诸法无邊等者,此一段具明四諦无邊,思文準知。泰云:生死诸法无依无獲不可以为所依,起无依行,皆无所希唯有过患,故起无願行。景云:虽厭苦集欣樂涅槃,然猶未能深心趣入,何以故,以彼猶有能障现观麁品我慢。

隨入作意間无間转者,思惟生死流转等时心帶我解名为我慢,说帶我心名麁我慢隨入作意与胜解作意四諦观心間无間转,作是思惟乃至如是诸法是我所有等,出麁品我慢之相。

彼既了知如是我慢是障礙已乃至隨作意行專精无間等者,恐更起彼我慢为障,作为制伏所知境趣入涅槃專精无間,後心起时,观察前心为邪为正,專精守护无有間斷,令彼我慢无容得生。泰云:彼不能起入故,但起修任運作意,彼既了知我慢障已便能速疾專精无間,捨前所修任運作意,如是乃至以後观心缘前观心故离所缘相。

基云:彼既了知乃至趣入作意等者,此隨转作意即前我慢,以是內我隨法能入名隨入作意,趣入作意者,即於生死曾久流转当復流转,乃至无相真是无相缘外境而生名趣入作意,彼行者隨此作意專精无間观察圣諦,此观察心既时滅已後生无間观察方便流注,前观察心沒後观察心生,以後心缘前心專精无替,以此义故麁品我慢无容得生,是此中文意。

自下第二明缘如所有性作四諦观,如是行者观心相續展转別異新新而生或增或減等者,基云:行者作观行时念念增胜名为或增,若不減增胜名为或減,暫时有率尔生前後既有增減變易明知无常,即此观心既入取蘊明知是苦,无如實計真是法但是苦法名为空观性心是苦實所計法是苦,观离第二法故,无常實第二妄計實法名空,无自在用名无我行也,是此中意,計即缘道諦为无常等,約似观心是道諦故,若據實观心是苦諦,以有漏故,今約順出世义,又此位中有无漏义故,说为道諦,若約此义亦缘道諦为无常等,今約實义故是苦諦。

景云:知唯有心无有第二我法名空,苦集滅道諦正悟入者转近见道,观行漸增明名正悟入,非是现观名为悟入,观行漸增离於分別,故言能缘所缘平等平等正智得生。

次明顶及忍,景云:彼四善根安受諦理皆名为忍,但以三品立煖顶忍。泰云:學作人空无我观故,平等平等亦印諦理,故並名忍。

第四解世第一法中,彼既如是乃至住无加行无分別心者,彼从前来已多修習,故离加行住无分別心。

其心似滅,而非實滅,似无所缘,而非无缘等者,基云:无分別智寂靜微細名之为滅,今此似彼非實彼智,故名为似滅,又无分別智滅观分別心名为滅,今此似彼名为似滅,又滅定名滅,心細故似彼滅定,名为似滅。无分別智无影像所缘,今此无相状似於彼,而有影像,故言似无所缘,又此所有境现在前故非无所缘,心細似无缘而非无缘,又无分別智离有分別遠离诸相遠离诸惑,今此似彼故言虽似遠离而非真遠离。

景云:虽似遠离而非遠离者,煖等善根隨分寂靜似真无漏遠离之心,体是有漏而非遠离,泰云:无心名遠离,又於尔时非美睡眠之所覆盖至此不如是者,景公释云:此云舉非显是住煖等中无如是相。今解,住世第一法无如是相。

即於如是寂靜心住至名为世第一法者,謂於四善根寂靜心住最後一念於诸諦理起內作意,名世第一法,此有兩解,一云,以此文證世第一法通缘四諦作无我观,論既云诸圣諦理故知非一諦也,此文順涅槃经说世第一法亦缘四諦,不同小論唯缘苦諦,二云:世第一法唯缘一諦同小論说,今此文相舉總取別,謂於前煖等所观诸圣諦理中之一起內作意也。

然涅槃经说缘四諦者,遠公释言:观諦有其二种,一者得修现在所起,二者得修未来所成,世第一法现在所修虽观一諦一行,未来像於總四諦增明,今就得修名缘四諦。

今解,彼经亦舉總取別,虽總舉四諦而意取苦諦故也。

第三解遠离作意中,从此无間乃至现见智生等者,景云:从此世第一法无間,於世第一法已前所观诸圣諦理起內作意,作意无間隨前次第所观诸諦,若欲界四諦是现见,若上二界四諦名非现见,如其世第一法次第有见道无分別決定智现见智生,由此智生故三界见惑一切麁重皆永斷。泰云:从此真见道无間,後在相见道中於前所说诸諦重观,以上論云出世心生即真见故,备述三义。言辨相见道前方便既有法類智,於真观中應知亦有,然法類智虽有多种,而此文意观欲名法,观上名類。又解:就真见道唯一念时隨方便分四諦智,故云如次。其鈍根者別观四諦。故云如次,前解为胜。

基云:从前世第一法无間,从前第一法所观诸圣諦理今於真见道間起內作意,此真见道作意无間,於相见道中隨前第一法时所观诸諦,若此亦现见,他方不同分界等不现见诸圣諦中,如苦集等之次第有无漏无漏无分別決定,不由他引自生疑智现前,以现量證智生,非如见道前即有分別疑可比度而生,是此中意,又證世第一法无間名从此无間,今意欲解真见道难知,越说相见道,却解所从无間所即世第一法,今却成前,謂前所观诸圣諦理起內作意即乃世第一法时,此作意无間隨前次第所观诸諦於相见道中若现见不现见決定智现见智生,亦是此中意,論此永斷故若先已离欲界貪者乃至不復還来生此世間者,此中據先用世間道伏离欲界欲,今入见道时成不還果,即是超越不還之人,今且據离欲界不還,不論乃至先离无所有处人,前卷未说世間离欲者相,威儀寂靜言語敦肅而无𨄓动等,今此与彼相似,故言当知无異等,又虽相似少有差別,謂不還人不還生欲界,即於彼入涅槃,世間离欲者不然,故有差別也。

由能知智与所知境和合无乖,现前察,故名现观乃至婆罗門等,当知亦尔者,入见道證如时,境如无相,故其智亦无相,二无相和合,能缘所缘无相乖違,现前观察,故名现观,释现观名义,如一刹帝利与刹帝利和会一处无有乖意,以种性同故而是一類,亦名现观,婆罗門等当知亦尔。

此亦成就众多相状等者,明入见道者有十二相状:一、證理观獲得四智:一、唯法智,謂在凡夫时妄計實我,今入见道除遣實我但有於法故;二、非斷智;三、非學智,謂於凡夫时妄計斷常,今入见道离計斷常,即非斷智非常智,此據分別斷见不論修斷见也,四缘生如幻事智,謂於凡夫时妄起邪见见取戒取,今入见道善推求故观见诸法,此由如幻事,无如彼三见等所計,此即第一相状。

二、於境界失念起猛利纏,作意即遣。三、畢竟不墮惡趣,惡趣亦得對治道故。四、不故思犯戒。五、不退转棄捨所學。景云:已斷惑种故,无退转棄捨學果。基云:得決定智故,於所學中必不退转棄捨所學也。

六、不造五无間业。七、定知苦樂非自作等。景云:定知樂非自神我所作,亦非彼他自在天作,亦非前二共作,亦非非彼假名自他而作及无因作。基云:悟诸从缘生法故遣因中自作等妄計也。

八、終不请外道为師起福田相,九於他沙門婆罗門等終不观瞻口及顏面乃至得无所畏者,謂不信他道出家受學,唯以法智见法類智得法於大師教生決定信,故於诸法中得无可畏。

此如下第九供中广解,對法第九卷亦解:十終不妄計世瑞吉祥以为清净者,唯知佛为清净也,世瑞吉祥者,謂世人妄計世瑞相,如欲行时见净水香华,是少时瑞相,又計吉祥即隨见此瑞法号为吉祥,今不如是。十一終不更受第八有生,唯七生等也。十二證得四不壞净也。

第四解观察作意中,初略辨,後广释。前中復二:初、明斷修惑得二果相;後、明捨中观察。

初復从此後乃至当知亦尔者,有十二相同於初果。然少差別乃至速疾遣者,与初果人第二相別也。唯一度来由此世間等者,此与初果人第十一相別也,合初二果有二相差別得不還果及不還相,如前超越入见道时不還相。

辨观察,云当知此中至而正修習者,观察作意通能观察三界修惑已斷未斷是胜進道,然於修道正斷无間道是攝樂作意,从斷欲界九品乃至非想入无間道是其住非想第九无間道,是其住非想第九无間道,是加行究竟道,此中但舉所斷欲界修惑得中二果,不辨能治攝樂作意,攝樂作意後文当说。

第二广释中,復分为二:初问答广辨修道体用品類差別;二、如是名修下,明於中观察。

前中,云謂由定地作意通世定慧二法,无間慇重二修定自性。泰云:定地作意是修自性,由二修故證彼自性,又可会彼所證境。

八种修业中,基師等解:由修故得者,即修也。由修故習者,即習修也。若先已得未令现前但由修習彼种類法当令现前令转清净鮮白生起名修故净者,此即法智时其類智种子亦成就故名先已得,由修習彼法智种子时即資類智种,至類智时此种子能生類智令转清净鮮白生起名修故净,即法智时修類智种子令清净後生類智故也。又如见道前重增无漏种入见道生法智等是,又种子成就是由修故得,现行成熟名由修故習,自在成就名由修故净,是三成熟也,若已生或能滅斷名由修故遣,未生诸惑能令不生了知如病等名由修故知。

下明修品類有十二种,基云:此解无間道能斷不言加行道者,對法明金刚喻定并取加行道者非真實义,若斷种子唯无間道若制伏种子,加行道亦有此义,彼論約制伏种子义故金刚喻定亦取加行道,此論據斷种子难故唯无間道,胜進道修者,謂由此故乃至或復未超越究竟位者,泰云:胜進有二:一、未起趣後地加行来皆名胜進道,論云乃至,意在於此;二、約斷惑第八品未尽未尽第九加行道心趣无學位,並名胜進。

基云:此义未起後下烦恼對治加行以来诸所有漸观修習发心等是前對治道胜進道。又得初果以来趣求第二三果起樂趣入无學究竟位以来可有发心修行等是前胜進道。

问曰:起後品加行何故不是前胜進?

义曰:今別作法後加行缘後品故,隨此义故不取,其實亦是謂又已斷非想第八品以来惑未斷第九品成究竟位所謂有诸道,是欲界初品對治道之胜進道。又是斷欲界惑第三果人之胜進道。若至非想第九无間道亦是胜進道。若第九解脫道且不名胜進,以得解脫果是解脫增胜名解脫道。今此中並得义非真作法。

於时时間於可厭法乃至名攝樂作意法者,第五解攝樂作意也。前卷攝樂以後明观察,此卷先明观察,後明攝樂者,前約世道离欲界欲入初靜慮七种作意順次而说,今此總據离修惑證中二果,以明於彼观察斷与未斷然後略辨攝樂通於四道也。

彼即於此下,第六解加行究竟,謂从斷欲界修惑乃至非想八无間未尽,是攝樂作意之力,若具縛人修得此定即能永斷一切烦恼,然要由斷非想八品修惑方得此定,得此定时斷修惑尽。

从此金刚喻定三摩地、无間已下,第七明究竟果。於中有三:初、辨有为无为果体,以其標位;二、又於尔时,至極究竟已下,重明罗汉胜德;第三、当知此中金刚喻定所攝作意已下,對因立果。

前中,云诸漏已尽者,以三漏尽故生亦已尽,即是我生已尽智,所作已辦无復所作者,所作已辦智也。證得自义者,以於圣道究竟修故證自果义利,即是梵行已立智。尽诸有結者,以有結尽故不受有,即不受後有智也。

三住中,基公解云:圣住謂空、无願、无相滅定者,诸論中唯有三解脫門为圣住,今取滅定,以无相故即多住亦在住中,诸論約三解脫作法,此通實为論无違。又会正为圣,能證圣正法名圣住,唯,三解脫門,若圣人之中成就名圣住,即滅定亦是,餘四圣等不离道諦有心会正是住义,今滅定无心无会正义故诸論无,此論據成就故有。天住中,诸論唯四靜慮今此論通无色者,以定慧均义,據標天名者,唯说四禅,即诸論如對法第十卷说,若有无漏义復有亦名天者,无色亦然,故此中通无色不違。又約有定光净故名天,无色亦有定光净故名天,即亦是天住,如此文實作法,彼約一义。

就第二重明胜德中,有三十二法。

至極究竟者,以到无學果故,此即第一胜。畢竟无垢者是第二,罗汉斷三界惑尽也。畢竟證得梵行邊際者是第三。謂超有學行梵行者猶未到極,今无學到邊也。离诸開鍵者,三界烦恼留住有情不令出离猶如開鍵,无學离之即第四也。

已出深垢坑,即第五离四暴流也。已度深塹,即第六离四軛也。已能摧伏彼伊師迦是为真圣者即第七。西方有山名伊師迦高而且峻,景云:此譬我慢自舉,基云:譬有顶烦恼亦高而最胜,无學离有顶惑如摧伊師迦也。

摧滅高幢者,基云:言摧我慢,即第八也。已斷五支者,第九也。基云:已斷五上分結,并五下分結。景云:但斷五上分結。成就六支者,即第十也。景云:成六常住支。(基云:)成就六念。又成軌則、所行等六支。今若依阿含经释此文者,應云已斷五盖獲六恒住,故彼经辨罗汉果云摧五盖獲六住护一身念降魔。但下文说成六恒住何須重辨?

一向守护四所依止第十一、守护四依依法不依人等。又常乞食糞掃衣等四依止。又守护四念住名四依止。最極遠离者第十二、有學已离诸惡趣等,今无學胜彼名最極遠离,又或离邪行或离殺生等胜有學。独一諦實者十三、明无虛誑。又离妄語名为諦實。棄捨希求者十四、至極位故更无希求。又无不与取故名不希求。

无濁思惟者十五、唯善无記思惟,无不善染污濁思惟故。又无邪行濁思惟故。又无殺生濁思惟故,此上四即十惡业道中前四种亦得。身行猗息者十六、居有學位身有極澁,今无學常得輕安故,身行猗息,猗即猗樂也。心善解脫慧善解脫十七、得俱解脫或唯慧解脫也。独一无侶也者,最胜故名为独一,非餘有學等侶名为无侶即十八也。正行已立十九、謂入涅槃行已立也。名已親近无上丈夫二十、明与佛同證人空,親近於佛佛是丈夫无上也。具足成就六恒住法乃至意正念正知二十一、明常住六恒住法,六恒住法以捨念正知三法为体。彼於尔时領受貪欲等乃至愚癡无餘永尽者二十二、离三界不善根。彼貪瞋癡皆永尽故不造诸惡習近诸善者二十三、明斷惡修善。其心猶如虛空净水二十四、其心如虛空无染,如净水无濁,又如空无礙,如水明净,如水无尘。如妙香檀香为一切天帝天王恭敬養者是二十五也。景云:如世間中上香檀木香为天帝天王敬重,基云:如天帝宮中有妙香檀樹天帝天王常生恭敬,又罗汉身如一帝香檀木。言无惑自在故常为天帝等恭敬。住有餘依般涅槃界二十六、明得有餘涅槃。度生死海乃至亦名住持最後有身二十七、明此身得涅槃但住持一身。

先业烦恼所引诸蘊乃至永滅涅槃二十八、明得无餘涅槃。当知此中有如是相乃至五者不能貯畜受用诸欲資具二十九、明不習近五种处所。如是不能妄計苦樂等乃至无因而生三十、明处诸法从缘而生不生妄計。又亦不能怖畏一切不應記事三十一、明已知佛法,故他问无不能知,十四不應記事中不生怖畏。亦又不能於云等三十二、明无我故无怖,此为三十二种罗汉功德也。

如是一切,名声闻地已下文,總結一地,而文少故寄在第四瑜伽处中。言猶如一切名句文身,是所制造文章呪術異論根本者,基云:文章異論如依名句等方成,今声闻行如依此,應教法,教法为依彼根本如名句等。今解,此略辨声闻地为彼声闻相應广教根本也。

独觉地,若依梵語名鉢剌翳迦佛陀,舊云辟支訛也。此云独觉,初发心时亦值佛世間法思惟,後得道身出无佛世,性樂寂靜不欲杂居修加行滿无師友教自然独悟,永出世間中行中果,故名独觉,或观待缘而悟圣果,亦名缘觉,如是独觉种性发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说为独觉地。文中初結前问後,後開五門以释之。

解种性中,(景云:)三种独觉皆烦恼輕微名薄尘,於诸有情慈悲劣薄名薄悲,願求独觉出无師无敵之世名慢行類。

(泰云:)前薄尘性烦恼薄,故易不斷徐,薄烦恼中慢惑少重,由是慢性故希願无師。

(基云:)种性有三种人,或一人具三,一人具三中隨增性说故有三种,或一人約三义故说三种。

道中,(景云:)此正明修習入圣,前方便道初人百劫修蘊等善巧,百劫滿已於最後身伏无所有以還修惑,依第四靜慮起不净观乃至究竟,此人取後二果,第三亦是本性独觉,遇佛发心多生修道,乃至能起因乘旨三善根不能入圣,但修蘊等善巧即便命終,於後生身惑伏无所有以還修斷烦恼,於五地中隨依何地入諦现观,越證那含斷烦恼方取罗汉,或时此人住前三善根命終受身,於後身上更起忍等入諦现观,得初果已總斷九地修惑超證罗汉,第三亦是本性独觉,遇佛发心修方便道乃至入圣證法现观,得初學果或證第二未能尽漏而便命終,或作七生或作一来,当无佛世依二果身不取那含越證罗汉,此後二人竝是部行,極少不減四生,極多不滿百劫,以不及初人故,此第二門意明三种独觉初殆发心修方便道。

(基云:)第一初发心时值佛修百劫已成果麟角,今論別说经百劫已值佛世。又解:百劫中虽修行未修蘊等善巧,经百劫已值佛世方修蘊善巧,在後身方成道麟角。第二道先值佛为说法,不滿百劫修,或九十劫,乃至一劫修習已。於煖等位中修習蘊等善巧,於此身不能證極果,或證初果或家家七生一往来一間等,於後身得独觉果等。第三道值佛修習已於此身得初果,或七生家家一間一往来等果,後修蘊等善巧於当来世證独觉无學果。

若依智論二十六卷云:辟支佛有二种义,一、名独觉;二、名因缘觉。如上说独觉者,是人今世成道,自觉不从他闻,是名独觉辟支迦佛。独觉辟支迦佛有二种:一种本是觉人,在學人中生,是时无佛,佛法滅,是須陀洹已滿七生,不應第八生,自得成道,是人不名佛不名阿罗汉名为小辟支迦佛,与阿罗汉无異,或有不如舍利弗等大阿罗汉者,大辟支佛百劫中作功德增長智慧,得三十二相分,或有三十一相,或三十二十九相乃至一相於九种阿罗汉中智慧利胜。於诸深法中總相別相,能入久修習定,常樂独处如是相,名为大辟支迦佛。又若準十地論以一行一果为胜说也。

習中,三藏云:前第二人身具声闻独觉二种,故种声闻解脫分善已,经於三生更值佛世,转根得成独觉种姓,能引独觉決擇分善令得现起,其第三人,初之三果值佛出世转成独觉,非是異生,故不還果名至極处。

(景云)方便道成,更復修習入諦观修習三相,前門已辨,但知第三独觉发心入圣不能尽滿而復经生者,是初二果非是不還,若是不退不能尽漏住果,命終則生上界,无有独觉生上界者故知第三独觉遇佛发心修道入圣,不能尽漏而命終者,是初二果。次文自判,初名麟角,後二名部行。

(基云:)習有三种:第一、如文;第二、即用前道有二,故習亦有二。

解住如文。

行中,總舉一切辨其行相,但现神通不说法等乃至本来一向趣寂。

(景云)依對法第十三云:独觉乘補特伽罗者,謂作独觉法性,若定不定是中根性,自求解脫,发弘正願,修厭离貪解脫意樂,及修独證菩提意樂,即声闻藏为所缘境,精進修行法隨法行,或先未起順決擇分,或先已起順決擇分,或先未得果或先已得果,出无佛世唯內思惟圣道现前,或如麟角独觉住,或復独胜部行得尽苦際。若先未起順決擇分亦不得果如是方成麟角独住,所餘成独觉胜部行者,此义大同瑜伽,或先未起順決擇分則是瑜伽初人,或先已起順決擇分即当瑜伽後之二人,或先未得果即当瑜伽前二人,或先已得果即当瑜伽第三人,初人成麟角,後二成部行,亦同瑜伽。言若定不定者,初人於百劫中修解脫分於最後身方起煖等即得尽漏与声闻異名定,第二第三遇佛发心或但起煖等或亦得入圣證預流果相同声闻名为不定,亦可独觉乘中若唯成熟独觉种姓此則名定。若并成熟餘乘种姓此名不定,文中解释同彼瑜伽但舉定者略不分別不定独觉。

對法又云:如说預流人有二种,一漸出离如前说,二頓出离謂入諦现观已依未至定发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切烦恼,品品別斷,唯立二果謂預流果阿罗汉果,由此二果如其次第永斷三界见修烦恼,无餘所显故不立中間二果,以唯斷欲界修惑有餘无餘所显故又依如是頓出离人於经中说預流无間即立罗汉,是人於现法或臨終时善辨圣旨,設不能辦由願力故還生欲界出无佛世成独胜果,設不辦者未能无餘离诸欲故,即以願力生欲界者,彼能速證般涅槃故者此後段文,即说本性是不定声闻,得預流已欲越取罗汉而不能辦,即以願力出无佛世成独胜果,由此願故回求独觉即住初果,或七生已於最後身尽於餘結證於独觉,此則名为声闻独觉。言一切本来一向趣寂者,性樂寂靜故名趣寂,非謂皆是決定性趣寂。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八(之下)(論本第三十五卷)

释遁倫集撰

論本第三十五

菩萨地

悕求大觉,悲愍有情,或求菩提,志願堅猛,長时修證,永出世間,大行大果故名菩萨,如是菩萨种姓发心修行得果,一切總说为菩萨地。於中有四瑜伽处,舊地持云方便处,今云瑜伽,正翻相應,义如前说。

言四瑜伽者,一、持瑜伽,出彼菩萨所觉之法,若因若果總名第一持瑜伽处;二、持隨法瑜伽,謂隨前法而起修起故名隨法;三、持究竟瑜伽,由修成滿故名究竟;四、持次第瑜伽,重明前义,謂品次第,故言次第。

皆言持者,是任持也。此有三义:一者、以因持果;二者、景云:任持自体。基云:堪任名持,有种性者有堪任故。三者、前能持後,如初瑜伽,後有三持,初种姓持,持於发心持行方便持,发心持行方便持生佛果。測云:持有三义,謂以因持果,以總持別,以文持义,故名为持,總論合初有十八品。

种姓在初,故云第一,若依梵本,初字在下,今順此方初字在上,故云初持瑜伽乃至第一。

问曰:前三种持明诸萬行,三处明何別,遂三周明耶?

錄曰:如瑜伽释家最胜子,释初持明十二住,唯所行之行法;第二隨法明十三住,兼解如来住,明能行之法,第二究竟合十三住为其七地,七地者何,始从种姓乃至究竟,此时明學成滿,重明因果,虽三周明义,其意不同。

就此地文,總判为二:初、結前生後;二、正解释,泰云:依西國经本,初尊寫经人,將寫经时,或先归依三宝,或先归依大自在天。然舊翻此地,謬置经主归依之頌,乃至漏結前生後及嗢拕喃,謬良深也。若論主先归三世佛方造論者,應在論初五識身地前归依之語,又准梵本,诸地之初並有結前生後及以總頌,何於地不例於前闕无此耶?是知乃是经主归三世诸佛,非論主也。

就正释中,先解前三瑜伽二十七品,即是解释三持十法;三解第四瑜伽,即序二十七品前後次第,此第四持舊論无文。前中,復三:初、舉十法略標綱要;第二、依问广辨;第三、释已總結。前中,先舉一頌列十法名;二、長行屬当。

有十法具攝大乘菩萨道及果等者,依梵本語遠绝繼達磨,唐云有十法,萨破罗及果萨埵(有情)末伽(道)菩提(觉)摩诃(大)般那(乘)僧伽罗诃(攝)三試刺且羯(能具)然今隨此語,显此十法具收大乘因果法尽,云具攝大乘,大乘是何,謂道及果,舊滿萨破罗,故不说及果,解中還有,又約梵本有七转声,有十法具攝初转声,便是能攝大乘菩萨道及道果,第六声故是所攝,然舊翻译家不解转声,故大乘为能攝,十法为所攝,此亦訛也。

次列十法:一、持,即三种持。二、相,即菩萨五相。三、分,梵云持仡,又此云品,又分或翼,三十七法中亦有此名,故亦翻为分,又译为品,舊翻名翼訛也,此中不说多翼之义,但明菩萨在家出家二品不同,故舊名品,若尔題品名时,即名品品,有此相妨,故云分也。四、梵云何地(增上)阿世邪(意樂)總名增上意樂(即十五意樂)。梵云質多,此云净心,梵本十法中,亦无此語。五、住,即十三住。六、生,即菩萨五生化物。七、攝受,梵云何如迦罗诃,梵十法中亦无此名。八、地,即六地。九、行,即菩萨四种行。十、建立,梵云鉢剌底風侘,建立如来百四十德故,又云毘波萨地,此云安立,梵本中无如是。

十法,隨义分別,有六門。

一者、總別,舊云初持是總,餘九是別,今三藏云:此論以十法为体,十法中攝法尽者名之为總,攝不尽者名之为別,住及与地遍攝因果故名總,餘之八种不遍因果故名为別。

二者、因果分別,舊人义章种种解释。今解,初持一种唯因非果,第十一种唯果非因,住之与地,通因及果,餘之六种,若據文相说唯因非果,就實而言皆通因果。

三者、行位差別分別者,持住地建立此四是位,餘六是行,若通而言之,皆通行位。

四者、自利利他,舊云初五是自利,次三是利他,後二是自他利,若通而言之,修十法皆名自利,十种益物皆名利他,今依下論文相,初五是自利,次三通自他,後二唯利他。

五者、自分胜進,古解云:前八自分,後二胜進,若通十法成就皆是自分,仰習皆是胜進。今解,不然。論文无相貌,初一种姓唯自分,餘九是通自分胜進,望前为胜進望後为自分。

六者、三持分別,三持有二种:一、初次畢竟三持者,依新論具有四持,今且除第四次第持,就實为論,此三种持通含十法,然十中初十八品修行力劣,起字之初名为初持,隨法瑜伽以去,相等四品,造修功強,行用漸胜,名为次持,究竟瑜伽已去,生等五品,修行漸滿,得果漸近,名究竟持,遠法師亦当此释。

二、种姓发心及加行三持分別,初一持法,义当种姓,次相等四义,当发心,後生等五义,当加行持,若就通論,則十法皆通三持,如种姓內住持之义,说名为持,表彰之义即名为相,趣向之义即此翼法,分證离染,即名净心,就德成位,亦即是住,託報隨物说名为生,攝化众生即是攝法,利物位成说之为地,胜修上進说名为行,隨文觉實名为安立,种姓既然,发心方便類释皆尔。上来已解總標綱要。

自下第二依門广辨,文有三別:初、解第一持义,於中,广開为十八品,是初瑜伽;次解相分、增上意樂及住四法,即为四品,是其第二隨法瑜伽;次解生、攝、地、行、建立則为五品,是其第三究竟瑜伽。此三瑜伽即是初持次持及畢竟持,第四瑜伽更无別法。

问:此持中何故初得持名?

於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种姓;二者、堪任;三者、菩提分法。三义名持,广释如此,故得持名。然此三持略以三門分別:一、辨体,謂初种姓持;二、种姓为体,发心持以大願为体,願是希求,則取胜解欲信及思竝有希求,而攝論云:後四波罗蜜是後智者,約智引导總判是智,豈无別体,如说前六度是无分別智攝,豈可无別施戒等体,菩提分別法持以六度三十七菩提分法为体。二、辨名,得有通有別,通名云三持者。三、是数名持是义名,持有三义,如上释。別名者,二种姓为种姓,乃至以菩提分法为第三持,是故皆以当体得名,或可皆从义用得名。三、明位地差別。(測云:)有二义,一、剋實为論,十信已前唯有种姓,十信已去乃至金刚皆具三种持;二、寄位論三。西國三说不同,一解十信已前名为种姓持,十信为发心持,十解以去为菩提分法持。第二云从无始来乃至十信为种姓持,所以尔者,性習二种为种姓持故,十解已上乃至回向为发心持,初地以上乃至金刚为菩提分法持,第三云分三劫即为三持,謂十信已上初僧祇为初持,初地已上乃至七地为第二持,八地以上第三僧祇为第三持。

基云:西方有二,一说,种姓持,如护月菩萨取无始法尔种即十信前,发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发心,菩提分法持即十住已去所行之法。

护法菩萨义勢同之。胜軍論師义中少別,別別者何,謂种姓持即无始来有所知障性可斷邊义说为种姓,即义可斷处有无漏种也,发心持取十信时有漏闻思慧等,菩提分法义同於前,又有別異说,种姓持即法尔种謂十信前,二发心持即十信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说,种姓持謂十信心,二发菩提心持謂十解位,菩提分法持謂十行位,虽有此释,未有逗留,典诘不馮,如何依據,又种姓持謂法尔种姓,发心持十信前十力萬劫初发心亦得,取初地真发菩提心亦得,此中若總科判初瑜伽,又初十七品正解菩萨地相,末後一品舉受持功德勸人修學,不尔,直判初瑜伽中有其三持,解此三持。

文則有二,初略辨三持。第二、云何种姓已下,广辨。前中,云何名持等者,此略问答出三持体。謂诸菩萨自乘种姓者,是种姓持,为簡二乘故云菩萨,菩萨之人亦有成就二乘种子,唯取大乘种子为种姓持故云自乘,最初发心者即是第二发心持。然虽知发心通於終始,今據胜说,故云最初。

言及以一切菩提分法者,即是第三行方便持。

何以故下,辨其持义。以诸菩萨自乘种姓为所依故,为建立故,有所堪能、有大勢等者。(景云:)明二种姓为依止等能得菩提,由为依止故能建立,由建立故有所堪能,由堪能故有大勢力,具如是等故得菩提,亦可有所堪任释前依止,有大勢力释前建立。

(基云)今解,此文且为二说,一者依止种姓故有堪任勢力得成就菩提,即以种姓有堪任勢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种姓为依止故有所堪任成正等觉,自乘种姓为能建立故有大勢力證大菩提,种姓为此二释。

下解发心菩提分法中,亦为此二说。言以诸菩萨乃至为所圓滿大菩提持者,(景云)若圓滿屬因即能圓滿,圓滿屬果即所圓滿,既言为所圓滿当知屬果。

问曰:种姓等三,一种为持,何故种姓即懸持佛果,发心即持行方便,行方便持佛果耶?

解云:此是影略,欲以种种文庄严於义則易解,如彼种姓懸持佛果,当知发心亦持佛果,发心既持次後行之方便,当知种姓亦持次後发心持也,行方便持持於佛果,义勢隣接,不勞分別。

问曰:一种影略,何故不言发心持於佛果,种姓持发心耶?

解云:定有难者,不須解释,必須通者亦有道理,以种姓故,无滿是种子即是正因,故望佛果,发心初起经一僧祇是其有漏,入地已去設是无漏,以非种子故不望佛果,近望加行有相生义以辨持也。

(泰云:)初性种为菩提心之所依止其習种姓建立菩提心,性种性为所依止故有堪任,以習种姓为建立故有大勢力,故种姓持持菩提心遠證菩提,菩提之心能得菩提故有堪任性,二种种姓能为菩提堪任性,故从果为名名堪任性。

第二、发心由二姓起,从性种生义望行方便为所依止,从習种生义望行方便为建立因,然施戒等在十信前名为施等,在十信上名波罗蜜,初地已上名二資糧,四地已去名菩提分,由此义故論主重舉,亦可就於同时义说別名,近治六𦿔故,欲昇彼岸故,能資福智故,引生菩提故。

第三、加行从性种生,义望大菩提为所依止,从習种生义望大菩提为建立因故,能圓滿无上大觉,然彼所依菩提分法能持菩提故,从果为名,所圓滿大菩提持,任无种姓補特伽罗乃至定不堪任圓滿无上正等菩提等者,舉劣類胜也。

景问曰:既无种姓,云何能有发心行、加行等者?

一解:此假設言也,无种姓人設遇善友发心修行亦不能證无上菩提,何況不能发心行等。第二解云:无种姓人設从福分善种发心修行,以是有漏,終不能得无上菩提。第三解云:此據二乘无大乘种姓,虽从二乘无漏种姓发二乘心勤修二乘加行,終不能得无上菩提。

(泰云:)據无种姓人及二乘定性说。(基云:)旦有三释,假設为論,是第一说。決定二乘种姓亦名无大乘种姓,虽復隨缘发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说虽发心等,是第二释。即法尔无性人實虽发心究竟退不能得彼无上菩提,此第三说。

问:发菩提心非求世間果,此现行心从何种生?

释曰:从福分善种生,非无无漏种,无方便无漏慧故,故論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等,又此种姓已说名持等者,謂亦名种姓助发心助加行助,乃至种姓舍宅,发心舍宅加行舍宅。(泰云:)准释論有二解:一、解助等六名,並是持別名,更无別义;一、解义亦有別,能持果故名持。令果續住故名助,能生果故名因,与果作依故名依,果隨持故名階級,在果前行故名前导,果所居处故名舍宅。

基云:助成果故,能生果故,依得果故,隨从位故,导生智故,攝藏果故,如其次第配助因等。

问曰:所行加行是何別,明发心持名加行,今此復名所行加行?

释曰,所行能行兩种各異,所行之行謂菩提分法,能行之行謂彼发心,故前发心名行加行,今此准文中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兩种別也。上来略辨三持竟。

自下广辨,如是种姓品之初首,於中种姓一品,即解种姓持,第二发心品,即解发心持,後三品已,後有十六品,總是行方便持。

就种姓品中有二:初、正辨种姓相;第二、从种姓菩萨,乃至未为自法相違四隨烦恼下,隨义分別,舊科此文初是自分後是胜進。前中復三:初、明种性体;二、明种姓相;三、由诸菩萨所有种姓与如是等功德相應下,總結姓相。前中復四:初、明二种种姓体;二、释其名;第三、對果辨麁細;第四、辨胜進过劣。

略明二种姓义,有其五門:一、辨体,西方三说。若依胜軍所说:无別姓种姓体,但彼身中二种障有可斷义,云立本姓住种姓。後时值善知識闻法、发心、求菩提等,地前熏成有四闻熏,初从福分有漏善,漸修成道分;道分漸修增長,熏成无漏种子,名習种姓。即生无分別智等。

若依护月立有本有法尔无漏种子为姓种姓,後對十信闻法发心,从现行心資发本种令其增胜,即名習种姓。據本有义邊,名姓种姓,由修增長名習种姓,明於後时更不新熏成种,於舊种一体义说地前即有二种种姓。

若依护法,地前虽彼有漏闻熏資导本种增多,如薑芽等体,是本有种類,總屬本姓住种姓,是則地前无有无漏習种姓体,但从姓种姓生,於初地初念无分別智,此智起已,即熏成种,方是无漏習种姓体。若論有漏習种,地前即有。

二、得名,舊名性种姓,今名本性住种姓;舊名習种姓,今名習所成种姓。此中通名二种种姓者,从数就义为名,別名性習者,性种当体得名,習种姓从方便得名。

三、約位前後,景云:若依护月,性种本有义即居前十信初心,資熏姓种令其增長,即名習种,无別習体,从十信已去二姓恒俱,設入初地已去亦不熏种。論云熏者,但熏发舊种名为熏种。

若依护法云:始从十信已前及在地前四十心位,是姓种,在地前时虽为有漏闻熏資发本种功能增長,猶是本有种類,是故判入姓种所收,以经地前未有现行无漏別熏成种,故无无漏習种姓,故种姓居前但有有漏闻熏种子名習种姓,入地已去无漏现行熏成种子即有无漏習姓体,义在於後。基解別之,入文当述。

測法師解有三义:一者、本末为論,性种姓为前,習种为後;第二、資成分別,更互相資,故前後不定,謂由法尔故有習姓,由習姓故得增長;第三、剋實为論,无前後,謂十信已上乃至金刚齊有二姓故。四、为缘通塞,护法菩萨云:二姓相望唯有增上缘,不同性故无因缘,种子法不缘境故无缘缘,亦无次第缘,是种子故,性望初地初生无分別智,有因缘增長缘,无缘缘次第缘,二姓望後得智,有三缘无次第缘,以二姓望佛果现行,具三缘,除次第缘。

护月論師云:二姓相望同体故无四缘,性种性望初地正体智有二缘,望後得有三缘,可知。

胜軍云:性种性无体,是故不論。習种望初地,无分別智有兩解:一云,有因缘,何以故,同是道諦故:一云,唯有增上缘,如小乘苦忍无自分因,五對佛果分別。

依护法义性种姓望受用身正因缘,望餘二身非正因缘。若望八識四智是正因缘,習种姓望三身具二缘,謂因增上,望八識四智有二解:一云,初地已上有平第性智妙观察智,熏成習种故生佛果,望二智望六七識,得作三缘除次第,望圓鏡智及成所智唯有二缘,謂缘缘增上;一云,平等性智妙观察智种子望四智八識具有三缘,除次第缘。

护月云:二姓同体义分,以望受用身八識四智,皆具三缘,除次第缘。

胜軍云:平等性智妙观察智熏成种子故,能生佛果八識四智,文云:謂诸菩萨六处殊胜有如是相从无始世展转傳来法尔所得等者。

景云:謂诸菩萨者,舉有种姓大乘人也。六处殊胜者,若依舊解,謂自性住佛性,即如来藏,有不离、不脫、不異、不思議过恒沙功德,今时具六入功德,故言六入殊胜。今則不然。六处者,還是眼等六处。言殊胜者,即阿赖耶識是其意处,於六处中,最为殊胜,殊胜意处,是性种姓所依。言有如是相者,總出能依性种之体,此大乘性种本来是有故,言从无始世,体是有为,依阿赖耶相續至今故,导展转傳来,不由熏成故,言法尔所得。

又解:性种姓体,總依菩萨內六处身,故言六处,虽尔,亦依於外六处身,然非有情,是非不定故,但言六內处。

言殊胜者,正出性种之体。有如是相下,重復分別,分別如前。此依三藏作此二解。又有人解:虽復通依內外六处不过六故,但言六处,餘义如前。

習种姓者,若依胜軍,初从福分善根漸漸修習成於道分,展转修之乃至熏成无漏种子,名習种性。

若依护月,性种本有,後入十信闻法发心資熏本有性种令其增長,名習种性。

若依护法,性种彼資流類增多,但名性种,现行无漏別熏成种性,故名習种,噵謂先串習善根所得。

泰云:六处殊胜,述西方六说:一云,附於六处,有无漏种子殊胜功能为六处所攝故;二云:有二障种子附在六处为六处所攝,此二障种子必應可斷故名殊胜,此上二说,依隨转理門,若約真實理門,唯第六处中有无漏种子,或二障可斷义,約大数为論總言六处也;三云:於六处中有殊胜处,所謂意处,意处中殊胜者,謂第六意,第六意中殊胜者,謂无漏种子,或二障种子可斷,此舉体取用也;四云:第八識有相见分,眼等五处是相分,阿赖耶见分是中第六处,此六处總是本識相见分,此相见分所依自体分中,有无漏种子殊胜功能,或二障种子可斷功能,此舉相显体中所有殊胜功能;五云:於第八識中具有无漏眼等六处种子殊胜功能,亦有有色等六处无漏种子,此就強说,但云六处,不云十二处;六云:實有无漏十二处种子,不过六故但云六,如七葉樹,西方诸師然多存異,本有无漏种子为殊胜也。

基云:本种姓習种姓,如新舊三义隨所應立之。有人言:护法菩萨取地上名習不然,地前十信即生无漏种故,生彼种时名習种姓,隨增说生。护月論師义別,唯胜軍師本种姓於所知障可斷义用立之,習姓即十信时,取有漏闻思等种是。

问曰:生见道云何?

释云:有二义,一世第一法,与苦法智忍为增上缘生苦法智忍,於有为中唯此一无漏,不从因缘生,二或用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串習多时所知障可斷,有漏善最胜,最胜义故得为因缘,发生苦法忍,此論師意用为因缘,即如後解,先師所立义增上缘生,即古所傳故,欲別一义故,故作是立,其意欲上者唯护法义。

有人云:护法十信时未別种者不然,如仁王经说有差別,地前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堅心,信位中名習种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为住心,堅心即十回向心,西方尋訪彼经未闻有本,虽尔今且会之,如彼经意總说种姓为众多姓,即彼经云習种姓者,謂在信心即十信位也。性种姓者,謂在住心,住心彼经即十解十行,十解十行名性种姓。

问曰:何故彼经先明种姓後明本姓?

释云:初修習时名为習姓,後習已成性名性种姓,故此先後非如此論义。

问:何故彼合二十心为十住,华严等開二十心耶?

释曰:簡前後故,前初发生增上信故,故簡異前,既不隣近初见道故,故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回向彼经说为道种姓,隣近见道无漏道故,见道已去名行种姓,是彼经意今此論意理必不然,姓各異故,此中义意二种皆取者,若依舊地持无此文。

今三藏依梵本具说此文,今總收二性为种姓持,故云二种皆取,释異名中,二种种姓能生果故名种子,能持果故名界,恒沙功德性种類故名姓,辨麁細中,舊地持言:又不習者果細果遠,習者果麁果近,古人有云:性种无为非修習法,故言不習,离名绝相,故言果細,非近情測,故言果遠,習种有为可修之法故名为習,有名有相故导果麁,情慮可擬故言果近,有说先有習种能證名麁名近,後有所證性种名細名遠,今所翻译与舊全別,文意但就性种姓解。

三藏云:又此种姓未習成果说名为細者,謂未習种姓果说名为細,若成習种姓果即为麁,所以尔者,发心已去由習种姓故漸增转明故名为麁。

基云:胜軍等解,未发菩提心未習种姓果说名为細,未有習种姓果故,发心已去既有習果,与習种姓果俱行故说名为麁。

护月义中亦有二说,一解,本性种姓未有習成,地前有漏现行果时名細,成有漏果时名麁,与现心俱故,是即本有无漏增上缘故,发菩提心果,第二说,地前姓習二种未有習成,登地已上无漏心果说名为細,若成无漏心方名为麁,与无漏心果俱故。

护法义亦有二说,一说,習种性未習成,新生种子果时名細,若已習成新种子果时名麁,与新种果俱故,一解,义同护月後解,基云:此取十信初熏无漏种增倍故说麁細,非是餘位,云何名俱,如护法义,更別成种,新生之种与舊种,俱可如此释,如护月义,但令舊增即当念中新增之种义说为果,舊来之种义说为因,故言俱也。又前念望後念,虽異刹邪因滅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说为俱,如胜軍义,无始有漏善法种名因,十信初时因缘无漏教熏成新种,此种是果,无始种为因,因果同时故说为俱也。

辨胜过劣中,先略;後广。

言若诸菩萨乃至无上最胜者,景云:但成大乘种姓之因,已过二乘之果,何況无性一切有情。

若依起信論師说:云一切众生烦恼起时即帶无漏解性一切熏成大乘种姓者,則无三乘胜劣,亦无有性无性差別,云何得順此文,未发心前但成种姓尚过二乘,況餘一切无种姓人。

基云:十信已前成就菩萨姓,尚过二乘有學无學,何況其餘一切異生,何者?一切有情皆有二障,然无始来七方便前成二乘种,烦恼障有可斷故,唯当能證烦恼障净,所知障竟不可斷故,不得当證所知障净,然烦恼障有重有輕,根有利鈍故,二乘有異,若成菩萨种,无始已来十信已前,二障必定当可斷故,望彼四种,是无上胜,即与擇分真如境中有障无障故立五种姓,义无差別,如彼当解。

今释景公所疑,起信據不思議熏習真如受熏之义,瑜伽據可思議熏習赖耶受熏之义,法門各異,不可一准。

何以故下,问答广辨。问意者,三乘同坐解脫床,何故菩萨种姓在異生胜於二乘。答中有二:初約二障俱尽以明过小;二、約四事以明过小,二障者,略辨其体有其四重:一、約五重辨体,亦四住地是烦恼障,无明住地是所知障;二、約人法二執,三藏云:但以我见为人執,以外诸惑皆非人執,若人執類故通名人執,义亦无失,若以法執望所知障有兩解,一云,所知障寬法執狹,所以尔者,以事中无知非法執故,一云,法執与所知障等无寬狹,三藏意以後解为胜。

三、約七識分別,五識但起烦恼障是现量故非所知障,意識俱起二障,末那不定,一解末那但有惑障。

三藏云:末那若无法執所知障者,即大有妨难,如瑜伽说赖耶極少必与一識俱行,如彼二乘學无學人入於滅定无末那者,尔时赖耶唯独一識不得说言極少二識俱行。又第七十八云:八地已去一切烦恼皆不现行,唯有所知障为所依止,此八地已上意識入人空观时,末那即起法執名有所知障,是故六七二識皆起二障。

四、約三性分別,烦恼障者,唯是不善及隱沒无記。所知障者,西國三解不同,一云,唯染污,一云,通二性,一云,通三性,三藏意存二性除善,佛地論说多存法執,是无記性,唯識第九说通二性,次明治斷烦恼障中,若见斷者,初地中斷,修所斷者有其三品,上中二品初地已伏,畢竟不行,下品烦恼七地已来猶起故。佛地論云:五六七地若无末那識,應不得起六識烦恼,八地已去下品亦伏,下住品云二障三处过,一惡道烦恼麁重初地时斷,二障一向无生法忍烦恼麁重第八地斷,三一切烦恼習气隨眠麁重第十地斷者,道理修斷烦恼至金刚心一时頓斷,而言八地斷者,據至八地永伏不行,说伏为斷。

所知障中,若见斷者,初地斷,若修斷,二地已去念念漸斷至金刚方尽,然住品中说烦恼障第三过者,謂最上成滿菩萨住斷者據无間道为論,所知障中,第三过者,謂如来住斷者據解脫道为論,即影略法門。

言一切声闻独觉种姓唯能当證烦恼障净等者,问:何故前立宗中云菩萨种姓尚过一切声闻独觉等,下释中即云声闻等种姓唯證烦恼障净,菩萨种姓当證二障净等,此文則说过二乘因,何故前後相違?解云:此影略互显亦无妨也,亦可舉种姓明果,不欲明种姓。

四事胜中,行胜者菩萨有二利行別,令得世間善因名利益,令得世善果名为安樂,又令得未来樂果名为利益,令得现樂名安樂。攝論云:令得出世樂名为利益,令得世間樂名为安樂,今此總明世間利樂,此通五趣。哀愍已下,令彼人天护得胜义等者,人天道器堪受出世无漏胜义故也。

善巧胜中,此中但明五种,餘处惑亦加諦或处,明七加根等,二乘但於蘊界处缘起处非处中分別善巧,不能於五明处等通達善巧,善萨不尔,於一切处俱得善巧,對彼二乘故於善巧中胜。

第二明种姓相中,文分为三:初略標綱要,次隨別解释,後總結。

前中,景云:法尔本有无漏种子是种姓体,依此种子修行六度,表示菩萨有种姓体名为种姓相。六度体性者,法施財施即用无貪善根相應思业及所发身語共起五蘊为体。无畏施者,即用无瞋善根相應思等五蘊为体,若據檀义攝於六,則用三善根所发三业一切善法以为体,施戒有三聚,則用一切善法为体。忍中,他不饒益忍以无瞋为体,安受苦忍。三藏云精進为性,亦可以智推业故能安忍即智为性,法忍思惟解忍智慧为性,同时共起亦五蘊为体,精進剋性用靜慮精進数为体,若取俱生三业是則五蘊並是精進,靜慮用別境中定数为体,因定所生功德法門並名靜慮,慧用別境中慧数为体,十波罗蜜中後之四度是缘俗智,第六般若是缘理智,若唯立六度,則第六中通真俗也。泰云:无始已来所作施等虽非蜜多,而是蜜多相由此相故令他比知,身中實有菩萨种姓。

隨別释中,文即为六。

就辨施中有三:初、徵问发起;次、正解释;第三、總結。正解文中,初辨三施,第二、六句分別。前中又二:初、明菩萨本性樂施;第二、對境能行。能行又三:初、明財施;次、辨法施;後、无畏。

財施文中,前明悲田行施,後明敬田行施。悲施中,初明有財施,後明无財施。就有財中,前明多財施,財物虽少下,明少財施。多財施中三时心净,施前心喜,正施欢喜,施後无悔,物多普惠物少濟貧。言无所惠施深懷慚恥为他讚施等,是无財施,敬田可解。

次明法施,其彼彼此世他世等者,於彼三世离惡行善事中作不请之友慈心恒说。

下明无畏施,若诸有情怖於王賊,有情难也。水火等者,无情难也。

自下六句分別,受他物未甞差違等者,第一有信也。於共財所下第二有义也。

於其种种末尼下,第三明其正直,舊地持文明不貪也,文相全別,基云:此中意謂人有种种珍財其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守,先寄施他心迷倒故不能記憶,菩萨能正開悟未尚令他欺網於彼,況当自为。

其性好樂广大財位已下,第四明性广大。基云:謂菩萨心广大故,心好受用,非少財位,其性好樂广大財位,以事业广大而非狹小故,又前已明施物虽少而能均布,慧施广大而非狹小,今明性好樂大財位施能均布,事业广大而非狹小,即与前文小物多物好樂为異也。

於诸世間酒色下第五明於五欲能速厭捨。得大財宝下,第六明不貪著。

辨戒中,初问;次解;後結。

解中,景云:分二,初明有种姓者,設起惡业但成軟品而不暴惡;二、明對缘行戒。戒有三聚,文中略明三聚:初、明十善业道,是律儀戒;次、明四攝,是攝众生戒。

測云:此明攝善法戒,中有二:初、明性戒;二、若见若闻已下,现行善。前中有二,初种成,二於己下舉他況己。

今解,大判文勢依如景師。然於其中亦明攝善法戒,即修十善四攝等一切善法名攝善法戒故。言於诸有情不極損恼乃至不生欢喜,於殺业中,是其果离亦名自性离。言不以刀杖手塊等恼害有情者,是其因离。十地经言:不以殺心受畜刀杖。言於诸众生性常慈愛者,此對治离慈能治愛,上来三句是不殺业也。於所應敬特起奉迎乃至非为愚鈍者,是其不盜,由敬尊長乃至修和敬业,故离偷盜,此果离也。景云:此文身三业中,略无离邪婬也。今解,由敬尊長修和敬业故,离偷盜及邪婬也。

言善順他心乃至先言问訊者,總是离口四过,即四善語。言於恩有情下,明不貪业,初報恩施。二於来求下,是来求施,乃至如法求財,不以非法者,總是不貪业道。不以卒暴者,不瞋业道。性常喜樂修诸福业下,明正见业道。若见若闻乃至过於自受者,为性仁慈。重於法受者即四法受明怖现惡因。及重後世者,明畏当苦。四法受者,受謂苦樂報受,受即是法,故云法受,如下文说:如富貴人广造诸惡现樂後苦,如貧賤人持戒现苦後樂;富貴人修施戒等现樂後樂,貧賤人破戒等现苦後苦,虽有多句總明正见。

次明攝众生戒,景云:言於他种种所應作事者,明同事,於中如法之事,菩萨則同,不如法事,菩萨不同。善能制止已下乃至隨生隨捨,明其利行。

下明愛語通四善业,起贤善心。尊重實語下明不妄語。不离他親,明不兩舌。亦不好樂已下,明不綺語。言常柔軟,明不惡口,餘文可知。

測云:问後施品云:不以媒行,以此據彼今,此何意婚如法。答彼據出家,此就在家。今解,此略不辨布施攝者,前辨施度中义已显故。

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精進中,初问;次解;後結。

解中,景判,初、明性自翹勤;後、辨對缘行於精進。於中,初、明俗事所为堅固;二、於真理心无怯弱。前中,初、明作事方便;二、凡所施为下,明根本业。於诸广大已下,第二於理无怯中,先明理观无怯,次戒入众下,明擊論等事心无畏憚由精進成,後能引已下,明以大事況小。

基云:此具明三种,始从謂诸菩萨以下至思擇方便,要令究竟,明加行精進,次凡所施为下至懈癈退屈,明被甲精進。於诸广大事业乃至何況小事,来明无怯弱精進。

靜慮中,景判,初、为性審詳无多散亂;次、明能修禅定。就中有二:前、明修禅;後、明依禅起福慧果。前中又二:初、有三句修禅方便;次、後一句正辨待禅方便。三句中,初明见闻修善胜处,謂山巖林藪乃至隨順晏默。第二便生是念下,心欲从就深生戀慕。第三性薄烦恼下,正处山巖至遠离处,自下得禅,所謂思量自义。心不極为尋思所擾下,明禅定果,初明福果,謂修慈悲,即四无量,後明智果,於其怨品等是慈。若见闻下,修悲。

问曰:大乘所说菩萨修悲一向名大,为亦有悲而非大耶?

解云:如辨功德之中云:悲者即共,大悲不共,即知悲与大悲二种具有。若尔應四无量外別有大悲,何故下文修四无量中云:若问何等名为菩萨?應正答言:住大悲者是。

解云:菩萨初學为止烦恼假相修者,但名慈悲喜捨,不得名大,若修成濟物,方得大名,所謂大悲大慈大喜大捨。

於彼众生隨力已下,重辨修悲。於诸众生,性自樂施利益安樂者,重辨修慈。

上来福果,下明慧果。謂親屬衰亡乃至思能安忍等,由其慧也。其性聰敏,於法能受者,闻持也。能持能思者,义持也。成就念力,於久所作自憶亦令他憶等者,宿念通也。由菩萨加被令他記憶,他既能憶又能令他展转記憶,由本勢力故得如是。

基云:此三种始从謂诸菩萨乃至及遠离所深生戀慕,明方便靜慮。性薄烦恼下乃至況於親品及中庸品,明饒益有情靜慮,若见若闻下,明引发神通靜慮,此解第三中論云:於法能受能持能思,如十地論云:世親释以闻思修三慧配之,闻謂受,記憶思不忘名思,即此思能生修,从因为名,修慧名思,此別一意,更勘十地論。

慧中,景云:言成俱生慧者,是生得慧。能入一切明处下,明於境观達,初違明处等事境。遍於彼彼下,能違理也。基云:此中看意无別明,三种且配之,性不頑鈍性不微昧性不愚癡,此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诸句論菩萨但能成就俱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处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總也,配三慧下文亦總明,三慧离过,能有力思擇,又性不頑癡,当加行慧,論此慧能入一切明处境界,復成就生得善,其後得慧起言说故,遍於彼彼离放逸处有力思擇,其无分別慧異前後智,此中不重論。又释:此總論菩萨慧,未必別明三慧。

結云:應知是名能比菩萨姓麁相等者,泰云:彌勒自言我是菩萨,但可以此事事麁相比知有情身中种姓,至如決定證知,唯佛世尊究竟现见,我之慈氏不能现见。基云:以菩萨細种姓相难知,今以行比知种姓故。言能比菩萨种姓麁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故令他了知真是菩萨,其細相決定實义唯佛能知,此中且推於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云彌勒不知者謬也。以善戒经云:种姓麁相我已略说,诸餘實义唯佛能知者,当释迦亦不知也。且知推佛,非彌勒不知但言佛究竟知我亦知不究竟,由诸菩萨乃至餘不應理者,第三總結性相也,景云:由诸菩萨所有种姓者,种姓体也。

如是功德相應者,与种姓相相應也,成就贤善诸白净法者,總結姓相名白净法,三藏解云:由诸菩萨所有种姓与如是功德相應者,總是种姓体也,种姓之中有过恒沙功德种子,性類集聚故言相應。言成就贤善诸白净法者,种姓相也。唯次下文順三藏解,有人復言:所有种姓虽舉种姓而未取之,性与如是功德相應种性相也。成就贤善诸白净法者,诸种姓体也。是故能与等者,結成持业,結二种姓为佛果因,因是持义。舊地持師云:此文嘆其种姓最胜不可思議等者,不然,今舉种姓所生佛果名最胜等。泰云:微細种姓,与麁六度相因極故能与难得等五命果为證得因,應正道理。若说菩萨种与餘二乘果为證因,不應正理。

自下第二隨义分別,於中有四:初、明种姓处相所有白法起时不定;二、明种姓菩萨受生不定;三、辨白法相違四隨烦恼;第四、明證菩提有其遲速。

初云:种姓菩萨乃至性与如是白法相應者,景云:十信已前性种菩萨若不起於四隨烦恼,即起有漏施戒等行名为白法,亦可已入十信習种菩萨,如是白法或起不起。

泰云:无始已来本有种姓人乃至未为四隨烦恼惑,不具四之所染污,可以相表与白法俱。若被染污白法不显,即不可以麁比知細有性种。

基云:此中白法謂前六度,四隨烦恼如次下自列,其无始种性菩萨未具为四种惑,不具四种染污,种姓与如是六度相應,若被四隨之所染污故白法不现。

受生不定中,所謂十信已前姓种菩萨遇缘造惡生於惡道,虽生惡道与餘二乘及无种姓生惡道有大差別,謂有三別:一、暫生速脫;二、不定猛利苦受;三、觸微苦增上厭离悲餘苦者。此中既言久处,將知位在十信已前姓种之位。

问曰:十信已前菩萨有遇惡友得造五逆五劫受苦,云何得言暫生速离等?

三藏解云:若有大乘种姓本性贤善,於父母等深生戀慕不造五逆,由餘惡业生地獄中,以种姓力能速解脫,亦有新业生彼,不同云舊微尘故业,亦可此據十信已上初地已還習种菩萨不造五逆,由餘惡业生惡道中,能速解脫,若十信已前虽有种姓不癈遇缘造五逆业多时受苦。

言如是等事,皆由种姓佛大悲因之所熏发者,由彼身中有当作佛大悲种子熏发之力,虽生惡道与餘差別。泰云:无始已来有菩萨种者由造惡业故生惡道,与餘二乘決定性人及无性者有大差別,差別虽多。

今略四事以显不同,二因前判,第三受性生厭,第四悲餘受苦,此文四事並由无始而有菩萨种姓力之所作辨。四隨烦恼中,此論多说十种烦恼名根本,纏垢名隨。對法说:一切烦恼皆名为隨,以展转相因而生,並名为隨,今此所明业之与報因烦恼起,並名隨烦恼也。第一、唯是烦恼体性;第二、通有业惑名隨烦恼,以近外道起诸邪行;第三、由身繫屬夫主王賊,不能自在修道,此即说報名隨烦恼;第四、資具貪乏顧戀身命,貪及報名隨烦恼。

明證菩提有遲速中二,初、明种姓人證有遲速;二、明无种姓人決定不證。

前中,由四因缘不能速證。一、未值佛说无倒道此未发心;二、虽闻说发心顛倒修學;三、虽说无倒而方便慢緩,此三並在十信已前;第四、已入地前四位,善根未熟,初地資糧未得圓滿,因缘闕故不能速證初地菩提,如小乘中下种成就,若成就者必入见道,此中亦尔,既言善根未熟,將知此人未入初地。

若无种姓虽有一切一切种当知決定不證菩提者,景云:謂定性二乘及无三乘种姓之人假設虽有初缘值一切佛;二、虽闻法修習一切无顛倒行;三、一切勤修方便而无慢緩,以无种姓必定不證初地菩提,若飜此四,應云:第一、值一切佛闻法发心;二、由发心无倒修學;三、勇猛精進;四、善根成就資糧圓滿必入初地。

基云:一切有三种者,初、一切謂佛;第二、一切謂學行;第三、一切謂三世。言无性人虽有佛及所學行,三世中決定不證菩提。又释:初一切者謂佛;第二、一切者於所學法无顛倒執;第三、一切謂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缘,但除根未熟无种姓者亦得值佛學行急发願等,无第四根熟,当知決定不證菩提。

泰云:无始已来虽有种姓,由闕四缘不能速證,四缘若具唯经三劫便能速證,資糧圓滿即在初劫定得成佛,故无姓人必闕第四,前三得有。

发心品

上来已辨种姓持,因种姓故,便能发心願求佛果及利他事,是故发心以願为性,如彼初地真證发心真願为体,今此发心亦願为体。

问:已知发心以願为体,未知此願以何为体?

答曰:萨婆多一处云:法界有二,謂相應、不相應。相應者,思願等。不相應,謂得等。故知以思为願。一处云:希求。希求与願相順,故知是欲。一处云:愛有二种,一、染愛是貪;二、不染愛是信。謂愛佛菩提等,故知是信。成實云:願謂思願。大乘中,依无相論,思欲为体,智是助伴。瑜伽四十九卷解願度云:希求後智殊胜性,当知名願波罗蜜多,此文说欲是願。唯識第九有兩说:初、擇法为性;第二、有义云:以欲胜解及信为性。

景云:道理发心求彼菩提及利他事,同时心聚一切皆此思等三最胜偏为願体,是故发願即是发心,发心不退入僧祇,始在十信初。論中據智为前导故,故言方便等四後智为体,施戒等六无分別智为体。

測述三藏言:於三法上假立願故,以三法为体,虽攝論等明十度中願是後智,不應以慧为体,所以尔者?是通体故。以對法云:一切功德皆以定慧为体,此則通体,不可則依彼文云:慈悲喜捨等以慧为体,此亦如是。基云:若剋法即欲信为体。

此发心品即发心持,於此品中文相有三:初、有五句释发心体;次有四句释发心異名;第三、隨义分別。前中,先別解;後總結。

解即有五。初辨自性,昔遠公云:願与发心有何異耶?解云:要菩提果自屬名願,作意趣向名为发心。若作此解,願与发心二法令別,違此論说最初发心以願为体。又餘经論皆云发四弘願名为发心。

二、明行相,希求菩提。

三、明所缘,即缘彼菩提及利生事。

四、明功德,景云:善極善即身业是,贤即語业是,妙即意业。泰述兩释:能得愛果,故善極善;伏现纏故是贤,斷隨眠故是妙。

五、明最胜菩萨下,作轮王等化他生死之身,亦为第一。於出世法願成佛果胜彼二乘,亦名第一。

问曰:第二希求菩提及利他事以为行相,行相即是心之相分是所缘境,与第三所缘之境何異?

解云:第三所缘即據本質,第二行相是其影像。

问:文中既求菩提復为有情而发心者,何故但名发菩提心不说发萨埵心耶?

解云:本为救他而求菩提,但云发菩提心,即是发救萨埵心也。又復发心令生同我俱證菩提,故但云菩提心,不得说言发萨埵心。基云:初云最初发心乃至普能攝受其餘正願。下又云:最初发心能攝一切菩提分法殊胜善根为上首故等者,此中以最初正願发心皆猛利故,能攝餘願心。又此初願心为上首先起,餘願心等皆是此种類,故是初願心攝。

第二释異名中,初解;後結。

解中四句。初名趣入,三藏云:真證发心所謂初地,如是发心即名趣入无上菩提。

菩提数等者,此據世俗言说道理,此之发心亦名趣入,基解意同泰云:登地已上得真法空无漏智故,是胜义諦大菩提数,地前菩萨但发求心未得法空,故依世俗假名说为大菩提数,意亦大同。

第三句云大悲等流者,泰云:以大悲为发起菩提心果,故菩提心是悲等流果,悲是菩提心同類因也。

第三隨义分別有四:初、明发心有退不退;二、明发心因缘;三、就缘因力等分別有退不退;第四、最初初发心堅固菩萨下,明不退菩萨攝善离过所得胜利。

初中有二:先辨退不退;後遍亦約退辨究竟不究竟。

前中,泰云:已入十信定无退還,未入十信发而還退,如彼本业经云:十千劫後不退发心,起信論一萬劫前发心有退。

辨究不究中,景云:舊解,據今一身不发故名究竟,後身還有发义。今解,此據无大乘种姓之人虽遇胜缘相似发心,一退已後畢竟不熏发,退已熏发者,不定姓为遇惡缘故退,由有种姓故能熏发。

泰云:菩萨种姓及不定人虽退不久更发菩提心,故不究竟。

自下第二明发心因缘,景云:四缘是疎,四因是親,即此因缘和合有勢用故名四力。基又云:缘疎因親力为助伴,通明因缘二种故有三別。

四缘之中,初缘即由见佛僧神變增盛所以发心。於中有四:一、见闻佛僧希有神變;二、由见闻故便即興念;三、於大菩提深生信解;四、由信解是故发心。言安住者,即是其佛。修行者,謂诸菩萨。

第二缘由闻依菩提故所说正法深信发心,即復有四:一、闻正法;二、闻已於教生信;三、由前二故於佛智慧深生信解;四、为得佛智是故发心。

第三缘由见正法將滅所以发心,即復有四:初、见菩萨法藏將滅;二、因见興念起护法心;三、於佛智深生信解;四、为得佛智所以发心。

第四缘由覩众生为五濁所逼,於中导引令他學我所以发心。即復有四,初、明於劫末时见诸众生烦恼纏逼:二因事興念起引导心;三、於菩提深生信解;四因信解是故发心。

十隨烦恼者,即下十种多字是也。若依舊論,第四名苦恼,第五名秽行,餘之八名新舊无異。其中初一是无明,第四是受,第五者,景云:但是无堪能不調柔性。測云:依此瑜伽上下文,多以烦恼种子为体,或可上来诸惑皆有无堪任性义,即是麁重,第七惡业,餘有六种,是烦恼,彼餘九种根本烦恼餘隨烦恼並在多诸烦恼中攝。

基云:憂苦惡行等是隨烦恼者,以隨他烦恼生故名隨烦恼,非体是烦恼,又从多为名名隨烦恼,体非是也,在隨烦恼門收,名隨烦恼。

次明四因,初问;次答,中先列;後解。

前中,第一种姓具足;第二、善友攝受;第三、多起悲心,上云发心是悲等流;第四於苦无怯。

问曰:前四缘中第一见佛菩萨神變为缘,今明第二善友攝受即说为因,何差別耶?

景解:前者直覩神變所以为缘,今者为佛攝受发生闻慧为发心因。基云:彼缘中但见作神通未攝受教誨,今教誨是親故是因也。见作神變是疎不教誨故是缘也,故二有別。又云:因中第三於诸众生多起悲心,与缘中第四末劫时等救度众生何異者,缘中但自創发心令他发心,因中代他受苦等是親故因也。

就解中,释初因,云六处殊胜等,如前解释。

释第二因由四种相善支具足。於中,第二放逸,直於五欲境中,放逸不必行於殺等。第三惡行,明是殺等。第一、第四可解释。

第三多悲心,亦有四因,依四境处,虽不串習而能发起下中上悲,无有斷绝者,景云:四中,但取三境除自,非悲境故。基云:四境謂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见自、若见他,隨遇一苦起下悲;若见自他,隨遭一苦起中悲;若见自他,受无間大苦起上悲拔濟。又或於四境一一皆能起上中下悲。測云:准此文判,既云虽未串習故知初地已上为名发心持者,此非分別世間。

释第四於苦无怯。亦有四因,有思擇力,能知我从昔来无利益苦尚能忍,況今有益設苦何畏。

下明四力。初一自力,自力勢多假外缘少。

第二、他力,多假外缘自力微少,此之二种由现在力未曾宿習。

第三、因力,宿習大乘善法者,由宿習力暫见佛等即能发心,名为因力。

第四、由於现法長时修習种种善法发菩提心,名加行力。

第三、就前缘因力等辨退不退中二:初就缘因力辨退不退,後就四因令退。

言若诸菩萨依上總別四缘四因等乃至亦非无动者,基公解云:此中意明若前四因四缘中,若別依一因、一缘,或總由四因缘二发心者,於四力中,但依二力,謂自因力。此二力中,或別依一力、或總依此二力而发心者,此皆堅固不动,差別依他力及加行或總二力而发心者,此不堅固亦非无动。

若勘四缘中,初缘是遇佛菩萨等,今此文者別依總依皆堅固不动,他力亦是謂佛菩萨,他即在不堅固非无动中收,此何相違?

述曰:不然。他力者,謂王及有力者逼令发心,非如见佛菩萨,见佛菩萨,是自发心。此自发心在缘中收,故不动。为他逼发心,是他力故,动中收。

又加行力是不堅固,非无动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攝受,是堅固不动收,此何意也?

述曰:非也。善友攝受,是见菩萨教行行等所遇之缘胜。释加行中,小虽遇友乃世間之善士非如菩萨,故有別也,又义且約一义此中判为堅固不动等,如實者,缘因中有动不堅固者,他加行中有不动等者,且約一义別为此論也。

次明四因缘能令退菩提心,与前四因相違,勘翻即之。

第四明不退菩萨胜利中,總有八双十六利,但景公云:有六种二者,以法門聚藏体一故,合为一。今以义別故開为三,若開、若合,於义无傷。

第一双中,第二、攝眷屬过所不能染过,有二种謂於眷屬饒益損減、染污違順等者,基云:謂於違起損減染污,於順起增益染污,故名二事。今解,以染污心順於饒益己者,違於損減己者也。

第二双中,景云:利益者与他因利,安樂者与他果樂,世出世等亦得別二。

今解,利益者拔苦,安樂者与樂也。

第三有二加行,一、意樂加行者,即是自利利他方便意樂。二、正行加行者,正行二利加行业也。

第八双中,初一、由发求菩提心,即是世間尊重福田,由生養众生法身故,是众生之父母也。

第二、无害利中,初解九句;後總結之。

前中,初、明现身得护非他所嬈,景云:如一轮王,即有五百青衣鬼护,发心菩萨得无恼逼故,得於轮王一倍所护即有千鬼所护。

測云:舊論云:成就净福者,二、转轮王福德所护者,有兩解,一云,胜福堅固,菩萨功德,敵二轮王,故称为二,謂古言二轮王义意相似,护二轮王,許兵众及鬼神等,护此发心菩萨。又解:菩萨福德殊胜,非彼轮王倍能敵之,但彼出世俗过世福故。言二轮王福德护,一轮王有千善福之所衛护,发心菩萨有二千故言二护。

第二、转受餘生身无重病,景云:汎辨受生有三:一者、繫业三界,謂十信已前受三界生为业所繫,受命長短不得自在;二者、不繫业三界,謂十信已去頓悟菩萨至七地已来所受分段,取捨自在,名不繫业;三者、變化三界,若頓悟菩萨以无漏智为缘,願留此身三祇不滅名變易身,漸悟菩萨如罗汉回心入大,十信已去乃至十地但受變易,若欲化生但起化身同類化物。

第三利他无倦。第四身心麁重转復輕微。第五所用明呪皆有神驗,景云:汎尔呪诵詞句分明即名明句。基云:诵呪句汎尔,明句即呪有明辨,或此呪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句。

第六、柔和忍辱。第七、摧诸烦恼。第八、隨所居处災橫不起。第九、或生惡趣速脫愍他。

基公判释:由此菩萨乃至得倍转轮王护所守护者,似轮王福等,謂诸惡魍魎所不能近福,餘身无病福,勇猛作义利福,无倦说法福,麁重转輕福,用呪多驗福,悲恼有情柔和忍辱福,隨惑微薄福,居國无恐福,速脫惡趣福,能厭诸苦福。

下結文,如是一切等別結上所说九句,最初发心已下通結九句,及餘胜利皆因攝受无恼害福之所得也。

自他利品

从此向下訖功德品,有十六品,總是第三行方便持。於中,先結前问後;第二對问解释。

解释有二:初、開三章;第二、依章广辨。

依舊遠法師云:自下方便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學法,次十一品明其學行。今曰不然。依此論云:有三种所學处,即前五品所學之处,第六一品明如是學指學法也,餘有十品明能學人行。故言略说菩萨若所學处,若如是學,若能修學也。

就广辨中,先解五品七法以为所學。於中有二:初總開列五品七法,云何自利利他下隨別解释。

前中,先问答发起,次舉偈頌,後長行屬当,開五为七:初品之內,自利利他即分为二:成就品亦開为二:一、成就有情;二、成就佛法;三、依舊之自下解中還束七处以为五品,自利利他合解在此,但为向前總標綱要,无多論文,故將品自貫在首題。基云:此開七法應別处彰,今於自他利品首開者,以从菩提分法持首列也,菩提分法持从最後品持得为名。

測云:七法相生次第者,菩萨观行以自利利他为本,故先明自他利,自不住善令他修者无有是处,故先自後他,行必依理,故自他品後明真實义,依證起通,令物生信,故實义後明威力品,力用既成,理須有所成就,故威力後明成就品,菩萨起行以利物为先,故先辨利物後明自,就胜進因圓得果必尔,故成就後明无上菩提。

释初品中,初開列十門,次依門辨,後結勸修學。

十門之中,遠法師攝为五對:初二一對所利差別;次二一對利体不同;次二一對明利时節,因利现在果利未来;次二一對此世他世交賒有異;末後一對真妄別也。

依門辨中還有五段:初、解純共。先總问,後別解。解中,先純;後共。純中,初開二章;解即为四。言二章者,一、於純自利利他有过應斷;二、无过應修。

解中,開二为四:一、辨純自利。於中,景云:有其十句:一、为樂求財;二、为希求法;三、为生天樂修戒進定慧,戒生欲界定慧生上二,精進通生三界,餘七句可知。基云:有八,隨义應知。

二、明自利共他,景云:上来第一解純自利;次即合解純利他行。以乘前辨自利行中故,即辨共中,自利共他之行,兩番解释,第二番云:又除如前所说诸相等者,除前所说施忍,其餘戒進定慧等行当知,皆名自利共他。

基云:此中意由起智悲擬利他故求菩提,为利他故生天,亦利物教他众生,非如前應斷中執天为胜樂求生天,令他福生即以悲为首,故修施忍等求菩提樂生天,皆樂利他故,名自利兼他。言又除如前所说诸相其餘一切等乃至菩萨於此應勤修學以来,此中翻前自利障應唯名自利,今論云翻前名自利共他者,若独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應唯是自利,以自利是障菩萨不为,今为明唯兼物故,虽翻自利亦有利他义,障中亦尔,若唯望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意欲兼物亦有他利障故下解他利故下共自中云又除如前诸说诸相其餘一切与彼相違所有利他诸菩萨行当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见修施,以无因果见犯戒离正行为人说法,二法唯利他障为利他兼自,此亦應是翻純利他障为純利行。

今解,意有兼物之义欲虽翻障行通自利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萨以利他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利者是障。

三、明純利他,於中有二句有过應斷:一、邪见財施;二、不信因果毀戒法施;後有三句无过應修:一、诸菩萨已超欲界由悲願力为利他故捨诸靜慮還生欲界,二、诸菩萨已得自在起於變化十方利物;三、者诸佛自事已滿依力无畏於十方界行利他事。如是所说已下簡別是非應斷應修之相可知,二种即初二句也。

四、明利他共自,云又除如前所说诸相等者,景云:除前为他捨诸靜慮還生欲界等三句,更有其餘利他共自勸诸菩萨應勤修學。准基公言:除前邪见修施等二法唯利他障餘与彼相違利他行名利他共自也。

第二、解利益安樂中,又分为三:先別解利樂二相;次總約二种明与不与;後總結之。

前中,先解利益相,基云:利益种類自他者,謂一法自行令他行自他一种行一法故名种類,四法受謂此他世樂苦共为四句名曰法受。如下決擇約彼富貴貧賤持戒毀戒以明四句。

问:此中明自他利种類,何故第四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苦受此中明耶?

基云:菩萨不以第四法受为利益自他,若此行无利益自他故菩萨不为之意也,又以四法受信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亦授与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俱为利益也,第五相中所有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間等者,即取涅槃及得涅槃世出世道俱名寂滅。

基云:此舉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不取意也。測云:此五相中无罪自利利他三业十善为体,攝受以无染污所攝无記異熟等樂及善喜樂捨三受为体,何以得知捨受无罪名樂者,下文云:有漏受樂通三界繫,故知捨受亦名为樂,或众具所攝五尘及诸定喜樂捨受是也。言此世他世樂者,四法四法文中此世苦後世樂中一分,全取二世樂,二句为二业体,何故不取此世樂後世苦者,此世樂中取後世苦因即是不善,是故不取,或可汎明此世樂者其中亦有善无記樂,是故亦取小分,寂滅樂者,以涅槃及能得涅槃資糧等五种道。

问:无罪樂即是攝受樂耶?

解云:四句分別,或有无罪非攝受,謂憂苦相應善,或有攝受非无罪,謂无記罪所攝无染污樂等,或有具二句,可知。或非二樂,除上尔所事,對餘诸句,准此可知。

次解安樂相,略出五樂体性者,一者、因樂,基云:以三法为体,謂順樂果业及根尘二法能生順樂受觸者,此三是因果体即通五蘊性,以通取順樂果业故,相應若有皆因樂体通五蘊为体。

測云:因果体以順樂受五根六尘六觸及感现法当来二世可愛果业。又释:现当者舉因也。

二者、受樂,基云:即喜樂受通漏无漏为受体。測云:三受自性为体,謂喜樂捨,何以得知。下文云:三界繫,故知亦以捨喜为体。

三者、苦對治樂,基云:如文,謂寒熱等苦息所生起樂觉,即以慧为苦對治樂体,又苦无之处义说为此樂,非實有体,以下文中自当簡擇,即隨所應或通五蘊是此受体。

測云:古说猗樂为体,是故論云即於如是苦息滅时生起樂觉,是則名为苦對治樂,一云,以能息苦衣食等物以为体性。三藏意存後解。

四者、受斷樂,即以想受滅定为樂体,即是厭心种上立滅定,滅定位中。所有厭心种子皆此樂体。論云:以定为樂体故。

五者、无恼害樂有四种:一、出离樂,景云:謂出家信戒为体,基云:即出家人,下結文云:能隨順故,即隨菩提樂也。

二、遠离樂,謂初禅中得离所生喜樂。景云:五支並是。基云:即以受数为体也。

三、寂靜樂,文言二禅已上诸尋伺息名寂靜樂。景云:四支五支並是。基云:即以第二禅以上定为此樂体,以除尋伺故,亦以慧为樂体。

四、三菩提樂。基云:即正觉,謂无分別智樂,或通取後得智为此樂体,以斷惑得此智,以所得无为涅槃樂是此樂收,为證寂滅故说寂滅,从心心所收故此乃五樂体性也。又此五樂皆是有为不明无为,故不取涅槃寂滅樂也。測云:无恼害樂有四种中,初一以戒为体,次二是定,後一是慧及斷,故攝論及此論云:二斷二智名为菩提。

此中若約因果分別者,測云: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唯因非果,餘之四种皆通因果,其果四无恼害樂中前三皆因後一是果,據細分別苦對治樂亦通因果,以化身受大魚等身息众生飢苦等恼即是對治等,故通佛果,前三无恼害樂就實亦通因果。

又若就漏无漏分別者,以麁相分別苦對治樂一向有漏,受斷樂一向无漏,餘三通漏无漏,若細分別者,苦對治樂亦通无漏通佛果故。

文中言因樂者,謂二樂品等者,景云:有无漏二义,或身心二樂,下出樂因,诸根境界若此为因順樂受觸及可愛樂果业,四法为因。

基云:此言因樂者,即与樂为因即为因樂,謂根境二法能生樂受,故名为二法,是樂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順苦受觸,今取生順樂觸之根境,根境在樂受位中者是有品言。又释:二樂品者,即樂自性中有漏无漏樂为二也。又身心樂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为因能生漏无漏身心二种樂也。不以根境为二但以为因,意舉所生之果,謂漏无漏樂取能生之因根境为樂因也。又二樂品取如前漏无漏身心等果二並取因根境二为二樂品也,虽舉果樂意取因樂。

言受樂者:謂待苦息,由前所说因樂所攝三因缘故等者,基云:三因缘即根境二及順樂果之业为三也,更別解取如前別义。論簡诸樂是自性非自性中,景云:三界繫者,欲界喜樂總名为樂,初二靜慮四支五支中通有喜樂者同是喜受,據令意識適悅邊名喜,令阿赖耶適悅或令所依五根適悅名樂,今明樂受喜亦名樂,又初靜慮有三識身樂,第三靜慮有意識樂,第四定已上唯捨无樂,而言欲色无色三界繫樂者,彼捨受攝益身心通名樂。

苦對治樂者乃至即於如是寒熱飢渴等苦息滅时生起樂觉者,景云:问曰:如寒得火如飢得食湯漿名苦對治,为当取火及飲食等名苦對治樂,为当取彼火等所生樂受名苦對治樂,若取火等則不異前因樂,謂根尘等能生樂受名为因樂,若取火等所生樂受为体,則不異受樂,下結中云:苦對治樂息苦名樂非樂因故非樂自性?答曰:即取火等所生樂受同时慧数觉众苦滅名苦對治,亦可如为極飢渴苦所逼恼时得惡飲食除飢渴之苦亦不生樂但生捨受,捨受相應慧数觉无飢渴等苦名苦對治樂。

滅想受定,名受斷樂者,景云:以依胜义行苦道理意識捨受是胜义行苦,住滅定时此胜义行苦暫时寂靜故名为樂,實无意識觉受斷樂。

问曰:滅非想遊观无漏入於滅定,滅定无漏,是則但滅无漏受体,无漏受体虽復生滅而非行苦,云何而言住滅定时滅胜义苦?

解云:住滅定时近滅无漏心及心所,遠滅非想有漏捨受,今據遠滅名滅有漏,以悲想捨受微細要在观中观苦諦时方觉非想捨受是其行苦名胜义苦。又云:如彼无为,其實无間道已得想受滅无为,後久时方得彼定,於得定时却说前无間道时所得故名想受无为,今此亦尔,定是无漏加行非有漏,从遠所厭为名名为厭苦,虽遠心亦是有漏善,以胜义理故亦是苦。

诸餘所有无恼害樂等者,謂出离樂遠离樂寂靜樂,是隨順菩提樂故,是菩提樂分故,能引菩提樂故,名无恼害樂也。

自下第二總約二种明与不与。於中,有二:初、明念与众生有利益樂不与众生无利益樂;二、明菩萨亦自隨力受學修行。前中復二:先總;後別。別中復二;初明苦樂隨益授与不隨樂欲;二、就五樂明与不与。前中,復三:初、明菩萨以慧了知勸彼众生捨无益樂;二、明有共利益虽无樂欲應捨与之;三、明有樂无益應削奪之。

何以故下,重释与奪之义。是故菩萨於诸众生若樂利益,当知义意即樂安樂者,樂是樂欲,樂欲与他利益,即帶樂欲与他安樂,此是与他利樂前方便心。

言於诸众生若与利益当知义意,即与安樂已下,辨正与利益安樂之事下,就五樂明与不与。当知所有现法当来可愛果业所攝因樂乃至是所宜者於诸众生即應授与者,景云:三樂一分一向授与,以无罪故,於彼受樂及根尘觸所攝因果樂或不与,如文可知。

基云:此中释前五樂應思擇可与不可与众生义,若第一因樂中取順樂业,第三第四第五之樂應一向与众生不應思擇,其因樂中根境二品及第二受樂應观可与不可与方与众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樂,有一众生先为貧苦不獲造罪,菩萨为息除苦授与財宝,现獲財宝乃至放逸造诸罪等,豈不授与此樂时能生诸罪能生诸染,又无恼害樂中出离樂寂靜樂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有为法,若授与众生众生得之不癈,虽生色界起貪定味不學內法計为涅槃,復還生惡趣,众生得之非无有罪非无有染,何故不同受樂观彼众生可与不可与乃言於诸众生一向授与耶?又樂受自性中通漏无漏,何故不言有漏者簡擇思惟无漏者一向授与,如彼因樂順樂果之业一向授与根尘因樂即不授与,彼因樂有二种有与不与,受樂既有二种亦應与不与。

遠師云:順樂之业攝彼決定應与者故说之決定饒益,即有众生起順苦业菩萨不授,若起順樂业決定應与,故彼受樂中无漏受者攝決定應利益者不能尽故,不得偏说,所化无量故,如四禅決定應与者之,无漏受不然。

问曰:若有根熟欲入见諦堪与无漏者亦是決定,何故不与,前解非也?

义曰:若約實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樂分別,但以有性无性別故无漏受不應一向与,又可入地不可入地別故不應一向決授与,設令入地人一向應授,以与不令入相對故云不为例,若尔斷受樂无恼害樂如何通,答思惟漏无漏不受性故,不同因樂体有三种得作分別,又斷受樂等一向授与,唯約令得入即知已显无漏受亦令授与,以文影显故不说受樂。

瑜伽論記卷第八(下)

选择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