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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遁倫集撰

瑜伽論記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

释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三

於十門中,第七解业义,即是決擇眼識所缘中表色耳識所缘声意識助伴中思,亦可通決擇彼六識助伴相應思数以皆彼业性故。中有二:初明三性三业;後明不律儀等三业。前中,初辨业相,後明假實。

復次云何表业?謂略有三种等者,景補闕云:此三表业中身語二业,若隨相分出体,謂从三性意思變起色声为身語业体,彼意业者取根本身語同时意思是意业体,若遣相分就见分出体,即取根本意思依身語門名身語表业,前方便思名意表业。无表业者,若欲界中若善不善业隨就相分或就见分出三业体,彼业所熏成种於此种子相續遮止如善遮惡惡遮於善假立现行,隨有要期未滿已来如此业种運運增長名成就业。若限勢过及希望止业种不增即名捨业。若道定戒唯就现起相應思意一念义立七支无表,一念能离七支过故,以大小乘教皆说道定律儀隨心起滅不恒相續,若就种子立道定戒恒相續过不得说言隨心起滅,菩萨净戒身語意表或就相分或就见分如前出体,若无表业則就业种隨本期願一受已去運運增上乃至菩提。

次释其名,相分身語,体是色声,从作起时表示意思喜怒等事,則以相分表於见分,亦名以相表体,故百論云:譬彼潛流魚,鼓波而自表,意表业者,不能表示於他,但自表了所缘境界,今言身語表业从能表示身語为名,意表业者則从相應了境为因。无表业者,有其二义。一、就现起身語隨其善惡以相表示当性自表名为表业,若望異性不能相表亦名无表,如善不表惡惡不表善等;二、就身語业种假立业性,不能表示善惡等事名为无表,道定律儀依心起滅,不能隨事有所表示名无表业。此中但说有表业,略无无表道理必有以有种子故,意表业者,若望表了自境名为表业即功能为号,善惡性異善不代惡有所表了惡不代善有所表了亦称无表。若就种子立意,无表业者,虽就种子假立现行不能表了所有境界,名意无表。基云:此準此卷下解虛空等二无为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法等皆是假有,看文勢則兼結前第五十二已来,前卷末种子及此业等,皆是伏难,謂前不相應證成假有,前言种子为假为實,既明种子假實已,业於种子上立明之,設假现立种子已前不相應未尽,故於种子上而建立无想定等,故业下明无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扐八卷业道义,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正決擇。

言若於身語意十不善业道等者,景云:前七亦业亦道,後三貪瞋邪见道而非业,何故今言身語意三业名十不善业道耶?

解云:今據意业与貪瞋邪见同时相應为言,故言身語意十不善业道,道理意思非後三道,以意思业业而非道故。不离者,是业种子者隨不离也,现行增上力故等者,由此种子望彼现行增上力故,生起所有身語染污表业。

备云:未离圣道所對治,故言不离。今解稍異,以下明善业中云於彼誓受遠离,故知此云不离现行,即不遠离十不善也。

若即於彼至名善表业者,景云:既言誓受遠离身語表业,是即未起身語但有思願,云何得名身語表业?

解云:若據作善,尔时即无身語二业,若據止善,尔时即有,以誓受时,於一意思有离身語七非义故,名此意思为身語善业,故无有过。

若诸威儀路至名无記表业者,基等云:此如隨转萨婆多义,云一分者,即威儀四尘工巧五尘中唯取身語故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取无記,除善不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如異熟生心不能发业。若尔,變化心亦能发业,何故不論?今大乘若为利樂当知是善則善种類。若为嬉戲当知无記即威儀等种類,略而不論。

若有不欲表示於他乃至名意表者,景云:此是總明三性意业,不欲显示他但自內心三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业。

泰云:後思表前思,故名意表业。基云:如身語二种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发身語业时,必有意表知我作如是事等,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俱表业,名意表业。

測云:见分所作自證能知,自證所作證自證能知,乃至證自證所作自證能知,唯內所知故內意思擇名意表业。

此中已下,次明假實。景云:此破小乘執一刹那身业有动是其實业,今約相續此滅彼生假名身业,一念无动故无實业。此約本識相分根色此滅彼生,以破外執。意識影像隨質无記,基云: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相有別动色说名身表,今破之云:刹那刹那生滅相續於此处滅於餘处生,非一實法中无生滅从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德句中屈申等亦尔有實体,今同破之。若萨婆多虽无动色然別有业色,如屈申时有別业色生,今不然,唯有異熟无記色身於此处由思力故變易而生,非別有业色,故言唯有身於餘处滅等。

唯有語音,名語表业者,此簡萨婆多声即語业,今言但有語音,思业所发名語表业体唯无記,不同小乘业体通三性,唯有发起心造作思名意表业者,此言以思为意业,意业亦发身語以思为业,业即是色而是假名,非別有色名为业等。

何以故乃至不應道理者,此破正量部等,應先成有刹那已,方可破无行动。應先立量云:诸色尘等應刹那滅,色蘊攝故,如燈焰鈴声。燈焰鈴声他共許故。方立量云:无有此所之色往至餘处,刹那滅故,如燈焰等。此刹那滅因方是極成。

又离唯诸行生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量部實行动作用,又破萨婆多业色極微性實作用。又破吠世師业句實性,今總非云:无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业皆不可得,彼虽行动及业色,皆眼等所取,与彼为隨一不成过,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行动业色等名离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现比二量所不知故,如兔角等。意业虽通三性,然取思作表了作用义等。

下明不律儀等三业,文分为四:初明惡律儀业;二、明善律儀业;三、明处中业;第四、问答重辨。前中有二:先出因缘;後辨体性。

前中,问:何故善律儀,即是业道,不善律儀隨起处中,方名业道。三藏云:善律儀止善故,即成业道。景云:惡律儀体性,即用十不善道及惡思願,恒与不信懈怠妄念散亂惡慧相應以之为体。

释其名者,能感苦果业体名惡,惡之诸戒名惡律儀。

隨文释者,言有所了別者,簡狂亂人,此说生在不律儀家要期受事得不律儀,不同杂心生在不律儀家但殺一生則得不律儀未必要須期受事,若生餘家必須受事。

又於此活命事,重復起心欲樂忍可等者,初已受事重復忍可,方成不律儀。

下释重忍受意,由不律儀所攝故等者,依如三藏云:初受事时但成意地不信等六,及成殺等七支方便所有种子能生後时根本业道名不善根,非是貪等名不善根後时對缘行殺盜等方漸成就处中殺等,亦可更释,初以邪思不信等六为缘受事,发起赖耶識等殺中根本业种令其增長。尔时,則名成就根本殺等不律儀业,如生不律儀家如是隨是何人等者,類生餘家領受期願及作事等,皆名住律儀者,此人乃至已下文者謂未得對除已来,念念增長,謂从十不善业道种。次念增成二十,第三增至十乃至无邊,基云:若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发期心,謂我当以此活命事等者,此当八律儀中能起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虽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以去,自发期心方成。若不期心違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則非不律儀,律儀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律儀,則是其体名,如惡尸罗相似。今準此文勢,即初发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重发心方成故。

今解:前为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輕是故,以去重发心是中品則无間道,後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发无表。

然準論云:虽成身語无表,但是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成身語七支无表故。論云:但成广大诸不善根,後若行事已,即发表无表,此意所发无表不屬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不善根故,後行事已則屬身語所收,又唯成意不善根即名不律儀,非成七色业道,七色业道復作事时成,亦不名不律儀,不同萨婆多名处中业道。

当知非福運運增長者,此亦刹那刹那七支倍增故名運運增長。

次辨体性,景云:此中邪願等六法正现前时以为受,能受本識业道种子,名能发彼业。毘曇中有四缘捨,今大乘处处但见捨善戒缘,未见捨惡律儀文,以理則有三缘,除二形生。备云:十惡业道三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惡戒体,文略不辨。又云:处中有二:一、受表无表,即受业发业;二、隨表无表,即由种现行。基云:剋性出体,唯是惡思种子上假立,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其實常当十法俱转乃至邪欲邪胜等,此思即能起业思,如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也,上来不律儀。一期心即成时節,謂未捨已来七支七支運運增長,捨时節,謂受戒命終得定二形生四时。今大乘虽不受戒誓捨作法亦名为捨,故五时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捨已来名不律儀者,明知捨思意业亦捨不律。

言惡尸罗者,尸罗名清涼,行惡之人惡清涼故我为惡尸罗,非其惡体即是尸罗。舊难云: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其名若如今释即无过失,如不律儀名同。又难云:惡体非尸罗行惡之者惡尸罗故名惡尸罗,亦應见体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见故名为惡见。解云:见名为分別善惡分別俱名见,尸罗名清涼惡体非清涼故不例同见。

次明善律儀,文分有五:初翻惡明善;二、辨差別;三、明体性;四、明頭数;五、问答辨。

与此相違,如應隨转者,此則初也。基云:律儀体性,亦以善思俱时,亦取五数,剋体唯思种子上假立,今大乘準文,即亦取十善业道及思五蘊为体。

次辨差別分,文为二,初明差別,後问答辨。

謂有堪受,方可得受者,一者、有体;二、於出世中心有欣厭。惡律儀中,則不如是,故有差別。或由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律儀等者,景云:由自由他此言是總,通明七众及日夜戒,或唯自受除苾芻律儀者,總勸七众所受及日夜戒以为三种,出家五众總名苾芻律儀,在家中近事及近住。今明近事近住得有自受之义,出家五众要从他受。以非一切皆堪受者,非黃門等之所能受故。若苾芻下,反难外人,云发戒时節,即出家五众中二众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及二在家众受三归已即得戒,若出家二众要他所受苾芻攝故,在家二众得自然受即亦三归已即得戒。若菩萨戒通自然受,攝一切戒尽,後出家已要从他受。今明二乘戒,故从他受。測云:由他由自者,辨从他得。唯自然受者,辨自净心,受不依戒師。

次问答辨,言二种受隨护支,所謂慚、愧者,基云:慚能自受,愧謂从他。然二俱竝行然據增胜,故有一时或无第二非,即无一。若从他受戒由身发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发七支如发語请師等。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业,此不以身語为方便唯以意为方便受得身語七支无表也,问則有无表不从表生,无身語故自有意成表故。若尔,則自受时礼佛发言豈非表业。今解:无表他令知故说无身語,非自无身語业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等为身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法,如重病者不能动身发語,虽从他受亦有无表不从表生,或自发期心唯有无表,故为此論也。

測云:隨护支慚愧二法有具不具,故从他受,若有慚者,必有愧故自受,若有愧者未必有慚是故此人不能自受,依他方起愧得受戒,为此人故制从他受。言等无差別者,二受虽異,同有五支故。

若遠离思已下,第三明体性。初明六法为律儀体,測云:遠离思上假说表业,表业与根俱时现行,说名律儀。

次明从此六法为因等起生十善业道为善律儀。景云:初小分多分全分离十惡行为三十善,於上中下惡行中唯离下品名小分,若离下中二品名为多分,若具离三品名全分。

次三十行約时辨別,後四即自行勸他讚其行体慶悅行人。所生福量当知尔者,从前百行生百福也。基云:言一分等,此同经部受一二戒时亦发戒,不律儀等亦尔,誓受一时亦名不律儀,若不誓直而行殺者但名处中,別受別时總名有十,此中问,如全分离等此与少时等何別,而言有百戒至尽寿十,与自受教他何異?解:意所缘趣求別故,然此中有三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約时,後四位約人,然就後中第三自語分为二故。

第四明戒頭数,中,初正明律儀有八,後攝八为三。

前中,初舉数列名,後次第辨。

景云:一、能起者,受戒方便也;二、攝受者,正受戒也,此二明受;三、防护者,精專不犯;四、還引者,犯已能悔,此二明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也。清净一种通禅及道,定为第一,道为第二,故下云初及第二清净力所引。罗汉不由所治胜,故胜者,无所斷故,基云:尸罗无悔等者,如显揚第七云:成尸罗故无悔,无悔故生悅,生悅故心喜,心喜故身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观如實,观如實故起厭,起厭故离欲,离欲故解脫。解脫故自謂我證解脫我生已尽等,靜慮律儀。

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无色界略不建立色戒律儀。显揚等文无色亦有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见道,皆为遠分對治,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说无色,於未来禅亦有无間道,略而不論。若无漏者,先得靜慮者,依五地入见得不還果,得戒见道,无間道为惡业道等對治後解脫道乃至无學,望见道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圣者身中微細罪隨所依等於九品无間道望所斷,名對治道解脫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大乘更有束三界九地,从初果即至无學为九品對斷,其斷惑乃至隨依此地即取九品无間道为對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除有顶中間禅,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惑得所斷斷故胜。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尔,但由能治胜故得无學治。若頓斷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无學无間道来皆是所治斷故胜,唯无學能治胜故胜,其入见道,此中約四根本作超越人作法,於未来禅作初果人法,其實未来禅亦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来得不還果。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今約果滿为論,此論超越,如次第人无色地亦得斷欲界犯戒种子。

三藏云:见道依六地竝取中間者,不然。唯六现观三依五依生除中間禅,餘处文虽云有无漏,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亂故,準如有顶虽有无漏不成斷惑,如餘处广辨。然此定道共戒,三藏云:於见道俱现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转色故。

问:如何以现行思为定共戒体,有人言此种上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种上建立,如发別解脫戒思取前加行思判业故,此未成释,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繫,如何隨加行以判戒体?

但應隨定道俱思而立,測云:防护律儀中有二解。一解:即以善思及以五根名为防护,能护律儀故名律儀,体非律儀。又解:戒体所防护故名防护。

攝八为三,言受及持者,受隨二戒有表、无表,广如律宗。

自下第五问答分別,有六:初攝七众及日夜戒以为三种;二、明三戒具支多少;三、明男女二众制戒多少;四、明勤策离彼金銀;五、明遠离歌舞塗香冠鬘八戒十戒開合有異;六、明不許扇搋迦等受出家戒。

初中,云离惡行及欲行者,景云:离飲酒过中,食歌舞塗香冠鬘上大床等,名离欲尘行。离殺盜等烦恼业道,名离惡行。离非梵行通离二种近住。

但当勸進,攝受二因等者,以少时少勤持离惡离欲二行之因,漸漸令出生死重擔。前三支,离惡行者,离殺盜妄語。其後四支,离欲行者,不过中,食不飲酒、不歌舞伎樂、不香塗身、不冠诸鬘、不上高广大床,此四竝是离欲行尘。

泰云:前三支离性罪故名离惡行,後四支非离性罪但离庄飾五欲处起故名离欲行,非梵行是性罪惡行。又婬欲行离彼名俱离行,由第三不能尽形究竟行俱离行,但当勤受日夜俱离为尽形俱离二种因也,勿自謂在家重擔所鎮不能受俱离行与尽形俱离戒为因之近果住,故名近住。

基云:前三,离惡行等者,今據多分为論。

第二明具支多少中,苾芻四支者,如声闻地明尸罗六支。今此文中攝六为四。一、受具足者,則是住净尸罗;二、受隨法學处支者,即是善守护別解脫戒;三、隨护他心支者,即是第三軌則具足是威儀戒、第四所行具足是不行屠家等;四、隨护如所受學处支者,即彼第五於微細罪见大怖畏、第六受學學处。

對法、显揚,錄瑜伽六支文將攝之为五,但攝軌則具足所行具足为一,餘四依舊,故但成五。

言若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麁學处者,謂受戒已,略说四重及以四依,謂乞食等名麁學处,一白三羯磨,第三羯磨名为第四,自此已受行隨戒,名受隨法學处支,鄔波云近,迦云事,索即男声,斯即女声,於近事之上加以索斯之声,故男女別。

言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者,若已犯前三,師僧撿得,由不妄語发露懺悔,重修前三也。

塗冠香鬘者,西國以香塗身,以鬘为冠,是放逸处故制也。正學者,即式叉摩那,受六法二歲學戒。

第三明男女二众制戒多少。母邑者,正翻應云母村,西國呼女人为母,同村邑人也。沙彌十戒,故云少分。式叉十六,故多分也。

第四明勤策离彼金銀中,歌舞伎樂名处行非时而食,名所受。

第五開合问答,如文。

第六明不許扇搋等受出家戒。扇搋迦者,一向无根,或天生无根及为他害,總名扇搋迦。半擇迦者,此云多染污,通有根无根。下文云:天生无根是扇搋,亦是半擇迦一分,半擇男勢或起不起。唯半擇迦被害无根者,若不被他於己为过,唯扇搋迦。若被他污,即通二种,則成二句。一、唯扇搋迦非半擇,被害无根樂能非所。二、唯半擇迦非扇搋,謂有根男勢或起不起等。三、是扇搋亦是半擇。天生无根及被害无根,樂为能所者是。云何得知天生无根通樂能所,以準被害无根中,云不被他污唯名扇搋迦。若被他污則名二,將知天生无根,通樂为能所,俱名二人。然其受护所有學处福等差別者,此通外难,难意,扇搋等果報劣故,所受律儀不違男女故,通意云:若以等心受五戒者,福德无別。

自下第三明处中业,身語意业虽善,非是律儀,以不要期求涅槃起故,虽起众惡,而不要期一期活命故,非惡律儀攝。

问:此处中业为唯有表,为亦无表?

此有兩解。一云,但有表,即隨二善惡现行思上功能为体。一云,亦有无表,即以种子功能为体。

问:菩萨三聚戒为俱律儀,亦处中耶?

此有兩解。一云,律儀戒离惡增胜故,得名律儀。餘二处中,又云:俱名律儀,攝善利生竝可軌持,故名律儀。

问:佛身得有处中不?

答:有二解。一云,亦有。同於小論。又解:无也。诸佛功德一一皆胜故皆名律儀。

自下第四问答重辨,於中初辨自受他受若等心受持福德无別;次明戒障;後明捨戒缘。

初中,云若由自受等者,泰云:初自发心受;二、由他就受;三、从他師受;四、自净心受不从師也。後二皆通前二,前二方便欲受时心,後二正发戒时也。

明戒障中,先辨不授,後返此明受。前中有三:初苾芻;次近事;後近住。前中有二:初所授之难;後闕能授。前中,初问答標列六因;次释;後結。

释中,初意樂損害,为遭众苦活命出家,律藏遮难中,无此初因。

二、依止損害身有癰腫,正在於遮。

三、男根損害,謂扇搋迦及半擇迦等,此在於难。又半擇迦有三:一、全分二,一分三損害等者,泰云:半擇迦是无男志性,樂他於己为过义。扇擇迦是无根义,初半擇迦具此二义。第二半擇迦有根无男志性樂为过故唯名半擇迦,以有根故非扇擇迦。第三以无根故唯扇宅迦,非本无根为他殘害,男志性不改不樂他为过,故非半擇迦,若有損害已後失男志性樂他为过同女性者,名半擇迦亦扇擇迦也。

基云:如對法第八有五种,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除去。此中唯无灌灑,以此中開嫉妬为二,謂逼己见他故,彼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方起勢故。扇搋迦此云无根勢用,半擇迦此云樂他於己为过故。如生便名全分者无根,樂他於己为过故名半擇迦,以无根勢用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己为过,名半擇迦。有时勢非扇搋体有根根勢时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同生便必无男根,除去曾有男根,虽除去无志,性仍未改。若不樂他为过,故非半擇迦,无根勢故名扇搋迦。若樂己为过,名半擇,无根故亦扇擇。

第四白法損害,备云:造五无間罪胜染大尼罪,竊法外道形现生家罪,犯不共住罪。若暫擯別異住,竝名白法損害。

泰云:不共住者,犯重人也。若別住者,上明意樂損害中云:或畏不活法,比丘中詐现自辨与彼同法,勿诸比丘与我同止,名別異住。前取意樂損害,此取白法損义,亦可沙彌犯十三,亦是住僧殘,房舍臥具名別住,十戒中虽无僧殘罪,以广律中皆通結沙彌罪,故知亦有戒也。

景補闕云:若犯不共住罪,暫时擯棄名別住,永遣名不共住。今解:律云破二道者,是此中外道者也,勤策盜聽大法名为賊住,近勤策犯重不共住。

別異住者,有兩解。一解:同泰。又解:勤策起邪见说婬欲,非障道等,故被擯,名別異住,然未犯重,此中別住是遮類攝,餘皆是难。

第五繫屬於他,泰云:若王所惡者,造輕过王所惡也。造王不宜业者,及逆惡也。若他却引者,屬賊人也。若他所得者,年少时父母遺失为他所得也。若有諍訟者,諍訟未決繫屬怨家或屬王法也,此等竝是遮也。

第六为护他故,即是难也。守園者,泰云:本音云僧伽,此云園。謂佛在世时诸僧皆在園中樹下修道,今云阿罗摩子園。诸僧等亦在園居各樹下作菴而住,其守園人即是舊云僧伽蓝氏也。若作寺舍而居者,多放逸也。基云:守園者,謂守寺門人。有释:梵音僧伽此云守,阿罗摩此云園。

下明闕能授,备云:阿遮利耶,猶是阿阇梨,鄔波拕耶住清净戒圓滿僧,舊名和上,和上要須清净。

泰云:總有八,前六辨內缘,七闕減和上阇梨,八闕減十戒僧众。

基云:約師辨障诸部不同,雪山西山北山住部,俱云和上未必須清净,大众要須清净,以说云今从众僧乞受具戒故,其和上者但为作缘故,未必須清净,萨婆多等要須和上清净,大众不必清净,以说言和上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戒,先称和上名故,是增上缘。

今依此論释家三解。一云,但須和上清净大众不須清净,清净戒屬上故。二云要須大众清净不須和上清净,住清净戒屬下故。三云:此文長读,若大众及和上俱清净方得与人受具戒,若十若五众中,必須有一解律儀許知戒相羯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俱持,阇梨持性戒遮不定,要須迅辨令他生善故。

測云:總有七缘,六辨內障,今第七辨外障,除羯磨師及和上已外诸師僧,名住戒滿僧,謂威儀師及七證也。

次明近事戒障,補闕云:但由二因不應为受。一、意樂損害;二、男形損害。虽復为受不名近事,是則類知依止損害身帶癰腫等,許受近事,白法損害,若造无間业污比丘尼外道賊住,心極改悔,得受近事,五繫屬他,在家俗人,亦許为受近事,六为护他中,若诸龍等變化作俗人形,为受近事,不为护他故。

下明近住戒障,若白法損害心極改悔与受近住戒。言隨他转者,但隨他心詐现受相。

第三明捨戒缘中,有三:初明苾芻五缘捨戒。或由捨所學处故者,捨本受心。或由犯根本罪故者,景師云:等言依菩萨地第四十云:菩萨犯四犯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慚愧,当知是名上品纏犯,非下中纏暫一犯时即便捨戒,準知声闻亦尔。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隨一现前暫一犯时即便捨戒,既言上品纏犯即捨故,即破萨婆多三品纏犯皆不捨戒。十轮经據中下纏犯,故云犯重不捨。三十云:涅槃经云:若言捨戒若不捨戒,竝不解我意,正量部譏萨婆多部云:汝云犯重不捨戒者,增長苾芻犯重因缘,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萨婆多人語正量部汝宗立犯重即捨戒者,令诸犯者於自己身生无戒想即便数犯,因此广作不善诸业。

三藏云:準菩萨地犯罪捨要上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不成释。如菩萨地上品心无慚愧故,此声闻戒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性罪故,或由形沒二形生故者,形沒及二形生各別为缘,應是六缘,以俱明形類故,總立一缘。一解:无形不捨戒,如漸命終者得入见道亦應不捨戒故。备云:先转比丘作比丘尼,後女根沒二形生故,總作一缘。正法隱沒虽无新受先受不捨者,還同小論。

測云:正法一千歲,像法一千年,末法一萬年。

次明近事三缘捨戒。基云:此无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亦還净,二形生仍成近事性故。

下明近住三缘捨戒,補闕云:日出已後者,限勢週故捨,但據極少时分为論,理實亦有乃至多年略无斷善,及二形生捨,亦可斷善必由多时数起方便,一日一夜中間时沒无斷善捨,在家二形許受近住,故无二形生捨。基云:亦无犯重,非畢竟离非梵行故。又云三藏言準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一年,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时期心广故,若尔,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当即相續,期根勢分不至多法故,若经一月等但是处中善律儀非是律儀,百行之中何妨攝处中善,又五戒誓唯一月成律儀戒,但是处中故,此中略无不律儀戒捨缘。基云:有四缘捨:一、捨业故;二、受戒故;三、命終故;四、得定故。有义:二形生时亦捨。有义:二形生时不捨,後为缘也。

大門第八明二无心定。先菩萨无想定。於中,先问;後答。

答中有六:一、明得定分齊,謂已伏三定已下貪,未伏第四定已上貪也。

二、明修,作意涅槃想修也。

三、明定体,即於第四定九品厭心种子上有遮心义假立无想定体,无心寂滅持身不动故云唯滅唯不转,若於方便求定之时,先入第四定,九品心法增下至中乃至第九名邊際定,此定滅後无想定生。

四、明假實,唯是假有,不同萨婆多。

五、明差別,有其三品,景云:下品修已,不定得報,據此人故,六十二云:无想定先於此起後色身重起现前,捨上地身方受彼報,是生報。依俱舍等小乘中说,无想定者,是其因生報,決定得報,二初起,如在欲界闻外道教修无想定即得无想涅槃解脫当时即起欲界闻思为入定方便,如此闻思即为人天後報生因,戒於尔时復起邪见謗无释种所證涅槃即为惡趣後報生因,从此已後即入初定至第四,第四定內欲起九品厭心求无想定,未得之間忽被他教戒自病死,死後即生第四靜慮广果天中得宿命,在下界修无想定未得,命終故来生,因即於彼修得彼定,名色界初起,若在下界无障修得,名欲界初起。

基云:问:心种防於心,定体非色心,色种防於色,戒体非心色?答:色种防於色,种体是色即非色非心,心种防於心,种体非心,即名非心色。问:以色防色,色种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种即非非色?答:心种所防色,种体即色收。若尔,心种所防心,心种應心攝?答:色种防非善色起,依种立戒即是色,厭心种子亦防心,无別心起,故是非心色。问:色种说防非,色种名为善色起,心种心防慮,慮种後續说心生?答:心体本缘慮,慮种无缘故非心,从所防说为色,思种有防故色攝。

六、明无想果,三藏云:初生有心,此心通善无記性任運起故名生得,此滅已,於阿赖耶識上建立无想異熟。雋云:初生有報意識,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所法滅。备云:以第四定九品思种之所招果。泰云:其无想天初受生及捨寿,竝无意識。言生得心心法滅者,即中有未染污心任運起故名为生得,此心心法滅已後受生有,名生得心心法滅,建立无相,然无想是別報,於第八識上有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体即无想定思思体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基師徵曰:第八现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无想別報,又定位心心法上建立,何故即一思上通感總別報耶?又无心业如何感有心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为總報业感第八總報;若厭心种子功能是別報业,感第六意識生得心心法及色等別報;若前加行不厭心时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种子防心不起功能建立无想,即別報业感別報法体,不离有心无心二说,此中不言一期有心,故知設餘处言有心此隨順理門。

又难:增上慢苾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为一业感別业感,答,若總報同一业,若別報別业感,故中有有心,生有无心何爽,亦当前思感或思时感中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感生有。

下辨滅定,先问,後答。

答中有七。初明得定位分。二、明修意。

三、明定体,即以非想九品无漏心作其厭观,求滅定时熏識成种,种有遮心义假立为定,若於方便將欲入时,先起初定次起第二乃至非想又从非想逆入還至初定,復从初定順次上入乃至非想,於非想地起九品心漸次滅之,始起上上生厭不起,次起上中又厭不起,乃至第九地下下心微細相於此生厭欣於滅定,从此心斷,滅定方显,前之八品虽有厭种以心未尽滅定未圓,第九滅时滅定方具,於此修时,声闻上方便,独觉則中,菩萨为下佛无方便任運现前。

四、明唯滅转識不滅赖耶。五、明定真假。六、明品類有三:有退不退。

七、明得定人,於中先明有學身證,及无學俱解脫能入此定後對辨无想定非圣所入,基云:滅定是无漏不感報,然有未离第四禅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然舊論说:有十三种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脫道,阿罗汉,独觉如来,今大乘入地菩萨亦得,虽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俱縛攝,无想定非學非无學所入,以无慧现行故。泰云:得无想報时无慧现行。景云:入无想定时,方便无无漏心故,名无慧现行。寂靜住及生者,謂滅定为住,无色四处为生,以无想定有其胜住及生,故诸圣人不入无想定,及不生无想天,又此定不能證所未得胜法,稽留幻处,故圣者不入。

大門第九明虛空非擇滅,先辨虛空。三藏云:準梵本大庄严論亦如之。虛空云何?謂色非有,將知虛空界色不相障礙义上假立,故言色非有,理實诸有为法不可得处说名虛空,故佛地論主據麁相故说色非有,广如彼論。

又準显揚論,虛空亦通遍計等三性,三藏亦云:八种无为皆通三性。基云:虛空无为者,思所缘境相相似故立为常,非缘彼心,缘彼境界有时變易故。

次辨非擇滅,泰云:彼於此終不更生,故暫不生时得非擇滅,然暫不生法後时遇缘還得生。言唯除未无餘等者,前明學人得,此明學人失,以未能斷愛种子,唯除此失未皆离也。景云:唯除未斷愛願种子故異无學,以此文證圣不造业。景云:无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一切生。若愛若願者,有二种。一、发业;二、潤生。潤生云愛,圣人由有,今此所无。謂发业者,願者,即是愛類,愛烦恼攝,準文唯除未无餘永害无明种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生死因故,圣人不起。測云:问,初二果人未斷欲界修所斷惑,回小入大,有三界惑,何不受女身等耶?一解,亦得而論主約不回向者故得非擇滅,非擇滅者既不定故。又解:不得。得竟不生故。

大門第十總辨不相應名义,基云:不相應言,假相者名也,为起言说,如前思慧中云:为依六事而起言说,屬主言論等体,非有色等二种但有假名,显揚第一云:当知復有如是种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也。上来十門已略分別六善巧竟。

自下广明,先結前问,後對问广辨。初云如是已说,六种善巧等者,謂蘊、界、处、处非处、缘起、根。於前十門虽不显其名而決六善巧深隱要义,故結云如是已说。

广辨即为六段,蘊善巧中,復別有三:初、以六門分別,次、以名色等二門分別,第三、广以诸門分別。前中,初半頌列其六义,後長行別释。

就初自性,先释,後結。

释中,即分有五:色自性中,初明有十一,後約大造二色變礙解外色相。

受自性中,初明六种,二明身心二受,後问答解身心受之意。

想自性中,初明六种如前,即六根所生。又想有六,謂有相无相等者,皆与對法第一別,勘会,是易而不論。

行自性中,云:由五种類令心造作者,此皆思功能。一、为境隨与者,景云:謂於和合乖違等境,思隨此境与識俱转。备云:謂思能发心令境隨心转,为之言他他境隨与心也。泰云:謂思令心於所缘境隨与領納和合乖違。基云:由思令心於所缘境隨与領納不須言和合等,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与第二等何異?二、令心与順会;三、与境違离;四、发有漏业;五、令心王自在。

識自性中,領受差別,有三者,謂三受相應識。二、採境差別有六者,想能採境故約之取相應六識也。可即就識体採取六境,如说心为採集业,意为广採集,識者,識所識。分位差別,有三者,泰云:隨三受起分位有三也,亦可隨行思分位为三性。景云:三世識亦可三性識也。

第二释蘊义,初約十一义以明總略积聚义是蘊义,後明为類显无我义建立蘊。此即破於蘊計我显诸蘊中,唯有诸行都无我故也。

第三蘊差別,即有五段。色蘊差別中,清净色等三者,即根尘及法处中色也。若識依執,名執受色者,俱舍云:執苦为樂义与此文同。若識不空,名同分色、識空,名彼同分者,景云:今大宗唯約五根辨其二种,一根中不空与識同得前境名为分故。言由此与識,等义转故,义是境界,根識同於境转名等义转,根空无識則不得境,簡同分根名彼同分,虽不得境而自類續生。

问:如小乘就十八界辨同分彼同分,何故此中唯約根耶?

解云:大乘过未法无,现在識起,必用不須論同分彼同分,现在五根自類相續若与識合同識取境,名为同分,若不与識合,名彼同分,五尘但是所取非能取,不同五根或不能取,故亦不論同分彼同分。測云:同分之外名彼同分。今解:二义:一者異於同分名彼同分,二者同分名彼,彼之類故名彼同分。

相所行者:謂缘色相有等者,景云:毘曇、婆沙解空处离此三相。一、过有色相,謂眼識相應相;二、滅有對相,謂五識相應;三、不念种种相。謂第四靜慮意識相應相种种分別,若染污者缘当地十入除香味。不染污者缘十二入。故彼論云:过有色相滅有對相不念种相入无邊空处等。今大乘中所辨三相皆是眼識。後意識相,於中初列能缘三相。謂一、色相;二、有對相;三、別異相。次辨所缘色相有三。一、有光影相;二、據相;三、积集住相。自下屬当是三色相隨其次第为上三相所行,取青等相名为色相,上辨光影,今取青等同显色理亦无妨,能取行礙名有對想者,即取據彼東西形礙色也。

能取男女舍田等,名別異相者,即取聚集假有种种所依別異色相。測云:舉光明二攝青等亦可總攝显色作光影名。邊際者,略有二种等者,此文即说无色胜定下缘十一种色,反起影像合现在前,亦加下五十九明慢下缘,謂生上地計自身等是常是樂,缘於下地生下劣相而生於慢。

受蘊差別中,事者:謂領納者,受体。及順領納法者,与受同时相應心聚性。相者:謂自相及共相等者,樂受时缘壞生苦,若後樂受时即苦苦,受性苦故言苦苦,捨受是行苦,由帶麁重不安穩故,此行是苦故名行苦,此是自相,隨所有受一切皆苦受,名共相。生者,即是受因,謂十六觸,初六識相應觸,次合前五名有對觸,第六識相應觸名增語觸。泰云:五識等得缘實相称自相,说名有對觸,意識有分別缘,名以为境,望五識以名为缘故,名增語觸。又名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增,故名增語,意缘此增語为境,名增語觸。

基云:謂意識增長語,能发語故名增語觸,以三受相應觸,名順樂等,此三亦攝觸尽,次愛恚相應觸,攝觸不尽,次明觸等三,亦攝觸尽,明觸謂无漏,无明謂不善无記,非明非无明謂有漏善觸。八种观者,如菩萨地.菩提分法品善知世間中八种观門说。

景補闕云:初牒章,二解释。释中,初引经说,第二解释。一切如来乃至受有幾种者,別观三受是苦,誰为受集者,观现觸为现受集同时因果,誰为受滅者,观受滅也,誰是受集趣行者,謂观业是後報受集,是則集中有二,於婆沙七处善中唯加此一。誰是受滅趣行者,观道諦也。次後三种,即是重观苦集与滅,略不重观於道,舊解能观之智即是道諦,故不重观。上来依经引八观竟。

如是观时已下引彼经中释八观义。如實了知受有三种者,经自解初观於三受自性是苦。觸集故受集者,观觸为集也。應知如经分別广说,具解如经,上来引经。

自下論主解经八句,自相相观者,观三受自相是苦。现法转因观者,观现在觸同时生受以为转因。彼滅观者,观受滅也。後法转因观者,观善惡业为後受集,故言後法转因。彼滅观者,观於道諦能滅彼受名彼滅观。彼二转因观者,观受愛味但能生長现受因觸後受因业,故言彼二转因观。彼二转滅因观者,观受过患之时能滅於彼现後二转因也。及清净观者,观受出离解脫无为名清净也。

基云:今準下文言观彼滅即是滅諦,勘菩萨地不同,亦可释同彼地。此言滅者,即滅法名滅愛味者,修道中集諦,过患者,即苦諦观,今準下文云:彼二转因观,即次前集諦现法转因观,故言彼二因復云彼二转滅因观,即观过患是道諦,以观苦为过患是道諦行故,若不尔,即下诸文彼二转是愛味过患二諦,下出离中通攝道滅二諦,如前过患是道諦即滅因,是为胜。勘菩萨地,二定出离苦根者,補闕云:道理苦与憂根离欲界欲时,一切皆离,而言第二靜慮离根者,據有苦根麁重无堪任性,初定報有,今得第二靜慮方离,初定苦根麁重不同,小論初定猶有三識,苦根所依名有苦根。

想蘊差別中,基云:顛倒差別者:謂诸愚夫无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者,无明者,如第八云此倒根本,此中準相是数,然若內外所起倒通名相倒。於中對分心倒见倒,若外道出家起三见全一分少分与想俱者,是见倒亦想倒,若在家者於境起貪与想倒俱,亦名想倒亦是心倒。然前第一帙第八云:貪通二种謂不净为净倒於苦樂倒,但以外道时邪戒執邪见以为戒见取等生天等,此貪胜故偏名此二为貪心倒,餘我常见等一切有情共通义隱所以不说,若準此文,外異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則心倒通在家出家二众起。然今此文在家於欲境起倒總名心倒貪增胜故,外道名见倒见用增故,然见倒不可说言在家众起,故此与前八文別。又解:在家品如此文,於常我實起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我,以計共故,前文唯说樂净为心倒在家品起,常我见倒通在家品起故,不可说於樂净在家人起,貪义增说名心倒,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见倒,前解为胜。然據理論之,在家乍可不起见倒,出家不起貪倒,邪貪戒见二取为生天解脫因故。若作此释,想倒通见修斷以为心见二倒依故,见倒唯见道,出家外道起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通见修斷,又唯见斷分別所生故。

測云:依佛性論彼名想倒,內名见倒,心名心倒,今依此論,四倒相應,想名想倒,計常等慧名为见倒,貪名心倒,補闕云:一分出家者,對於佛法出家,故名外道以为一分出家。

泰云:等能了別一切境名等了,亦可了別彼法名等,了五造作相。初自性門訖。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論本第五十四)

释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四

識蘊差別中,先總開五章;後別解释。

解安住中,景補闕云:欲界诸識多分執取外五尘色名色安住,色界诸識著內五蘊名俱安住,无色意識唯安住彼四蘊名中。基云:欲界唯約外尘者,以習欲故於境多貪,又內身虽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今據增上者論之,色界唯说內身,以化生故不習欲,无色界唯論安住业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者,謂缘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

杂染中,補闕云:一、於现法中受用境界門者,现行因时耽现五尘識被杂染。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者,後果熟时由生老死等增诸烦恼識被染污。基云:初是烦恼染,後是生染,又後是业染,业染故未来生等成染。

所依中,補闕云:謂六識隨根,得名有異,如火依薪种种名別。

住中,初牒章为问;第二解释;第三释已總結。

解中復二,初舉数引经略解住义;第二、如是已显乃至从此已後等下,論主广释。

前中,若補闕云:四識住义四門分別。初明教起,外道執識为我四蘊为所是我住处,佛破此執而告彼言,色受想行是識所住而非是我,由此因缘故佛世尊说識住义。第二辨体有漏四蘊为識住体,以有漏蘊能生貪染令識樂住故立識住,无漏受等非生愛境,懷有漏識不住識非識住,外道但執色等四蘊是我住处,對翻彼故還立四蘊是識住处,故不立識为識住处,又色等四蘊或性是染或生染強故立識住,識性非染独生染不立識住。第三释名,了別是識义,樂居是住义,四是数名,此則从数就义为名,名四識住。第四大小對辨差別,依萨婆多依住解住,謂有漏識依彼同时色等四蘊名之为住,非識缘境名为識住,故彼論云自分識住自分蘊,不異界不異地不異身,以一刹那二非分故,自性不顧自性識住,无漏識及他界識现在前时,自地色蘊行蘊虽无自分識依,然得識住相中間因缘,即自分識不生,後若生时彼則隨转,又破異说云:有说众生数蘊说識住者不然,依行缘相應分义是識住义,以理此中牒外執文少於兩字,具足應言有说非众生数蘊亦说識住者不然,今我宗中依住解住,非情数蘊非識所依,故非識住。

下以五义释依住义,即簡非情不立識住,是故说云依行缘相應分义是識住义。依者,內色受等与識为依。行者,受等三蘊与識同一行解。缘者,受等与識同一所缘,即是第四与識相應之义,分是因义,內色与識安危共同为近所作因,受等与識为相應共有所作因,故名为分,以此五义释成依住,若取非情数蘊亦名識住,即是缘住,便違我宗依住之义,俱舍亦云:有情数蘊为識住体,上来依小乘宗竟,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缘住,非唯依故,此文意識隨色住即是依住,缘色为境即是缘住,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蘊,若取缘住則通自他及非情法住,何故如是,道理須然,汎論識住著为义。云何住著,由貪染境令識樂住,是故識住缘住名住,如內色等为境生貪令識樂住故立識住,自身之外若情非情五欲等事为境生貪令識樂住,何非識住,是故內外色等为識所缘皆立識住,而小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識住,住义不成。又欲界有情多著外尘五欲等事更相愛染牽識令住正是識住,而言身外若情非情色等境界起愛生識不立識住不應道理,故大乘中诸有漏識缘境名住,攝住义尽道理得成。

问:若缘住解,是則一世識缘三世法,或一界識缘三界法,有漏之識缘於无漏滅道諦时,皆望能缘立識住耶?

解云:他缘彼曾当现时有漏四蘊令識樂住,故許三世有漏色等望一世識並名識住,下界之愛愛上地时引識樂住亦立識住,滅道二諦非貪著处,虽復識缘,不令增長,不立識住。

问:愛故引識,令住,为是同时,为前後相引?

解云:此有二义,或有漏識与愛相應由同时愛引住前境,此唯染識,或有貪愛先染前境引後識,識通三性,由前貪起。

问:何以得知下貪缘上引識樂住?

解云:五十八云:如是所说十种烦恼,皆与自他一切烦恼展转相缘,下地烦恼,能缘上地烦恼及事。又六十二云:若生下地於上起愛未得离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繫,有染染者念言我今当證广大喜樂所起等至,若得證者我当愛味,又我云何当得生上地常恒不變,此愛染污者,此據杂染愛得上缘。

问:八識中初何識所缘明四識住?

解云:若攝法尽通取八識,若就相显但取六識,如经言等者,此中引经略解有三,依下文说:一、名識住因缘;二、名識住邊際;三、名識住因缘寂止,今言有四者,即四識住也。

言依取者,謂现行貪及以种子是其取体,是四識住四缘依处,故言依取,由依此取蘊得住与識为缘令識安住,故导謂識隨色住缘色为境。

广说如经者,此是第一識住因缘。言乃至我終不说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维者,此明識住因缘邊際,是第二門,意明識隨四蘊一期終尽更不离彼四蘊不得往四方四维,即名識住邊際,又四識住离现行貪及以隨眠之外皆非因缘即是識住因缘邊際。然我唯说於现法中乃至清涼净者,此是第三明彼識住及以因缘二俱寂止。必离欲者,謂离識住因缘,即离现行烦恼及隨眠欲,即因缘寂止。言离影者,受因識樹而生说受为影,尔时不有名永离影,有漏識尽故寂滅,此明識住寂止,次有三句明无漏識前後異名,有學名寂靜,无學名清涼,无餘依滅名为清净。泰云: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缘二种邊際,謂有色界有来有去,无色界識无来无去,故不说往於四维,故知是二种邊際,以識住不离三界故,说住义窮尽,故名邊際。

基云:如显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謂執受所依故,缘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由麁重故,即当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依取者,謂依此缘起之取,取体即诸烦恼,故下文释識住及因缘住体即色等四因缘即所起貪等,若诸烦恼事謂诸惑现行,屬彼烦恼謂彼种子。言因缘者,即識住色等之因缘。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依取为所以故,故名因缘。

三藏云:用四依取为所缘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广说,今云四是識果依之趣取者,用此为所缘藉,令識安住,所缘中含二义,若为所缘藉义,即通內外,若为所缘缘义亦通,义文不如缘藉之缘。於现法中,必离欲、影等者,义曰:圣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现法中能斷四身繫,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见道时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来身等是也。影者,即受也(云云)。

自下广释,初結前許後广说,然後正释。释中,初開障解释;二、明不立識为識住廢立所以。前中又二:初開三义;二、依章辨。

謂此经中略显識住,及因缘相者,開一章,即牒前经有四依取以为所缘令識安住等。言識住因缘二种邊際者,開第二章,即牒前经乃至我終不说此識住於東方乃至四维。言識住因缘二种寂止者,開第三章,即牒前经然我唯说於现法中必离欲影寂滅寂靜清涼清净。

自下解释三章,即为三段。解初章中,初解;後結。解中有二:初解因缘;二、解識住。解因缘中,初略;後广。

当知此中乃至有所缘故者,此即略解也。補闕云:若诸烦恼事者,现起烦恼事也。若屬彼烦恼者,隨眠种子,由烦恼熏成後烦恼,名屬烦恼。说名依取者,曾所引经。應知此二,亦名所缘者,现惑及种是四識住之所缘藉,故云亦名所缘。言所缘性故者,則前现惑诸烦恼事是缘慮性,名缘慮性也。言有所缘故者,此惑种子能有现惑所缘法也。

基云:此中行种子皆是取体,若如杂集唯取欲貪以为取体,故增上者,謂此中約實义通一切烦恼。又依者四境,有无烦恼,應知此中亦名所缘,所缘性故有所缘故,现行种子皆名所缘,种子正为他缘,现行能有所缘,故名所缘。所缘性者,正是种子,有所缘者,即是现行。

下广解中,先解诸烦恼,後解隨眠。

前中,先明由彼貪愛,为烦恼缘。名趣所執事者,由彼貪愛引诸烦恼,趣所執自境。次明四繫为发业缘,補闕云:舊名四縛,今名四繫。然与毘曇有異,彼说貪縛通三界通六五斷,今时唯取欲界意地,二斷分別起貪瞋,縛通六識,今唯取意地分別所起二斷瞋也,戒禁取實取亦通三界,今亦唯取欲界分別所起是不善性,上界非分別是无記性故。如此四繫为缘发业名所缘事者,业是報缘若名所缘事,四繫復与业体,为缘故名缘所事。

基云:业体正是所缘果,缘一体故为果之缘故,此四繫为业之缘,能发於业,故名缘所缘事,四身繫如對法取貪为体,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种,即貪之境也,彼據能缘,此據所缘,唯分別生不通修道,瞋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缘貪通三界,次解隨眠,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建立事者,謂貪及四繫种子也,此二隨眠生起惑事名建立事。上辨識住因缘訖。

下正明識住之体。若诸異生未得厭离,對治喜愛者,未修喜愛對治也,由所潤識能取能滿当来內身者,赖耶識中有业种子,由愛潤故圓滿取当来一識,住內下報也。由此展转等者,烦恼发业,业復得報,報復起惑,惑還发业,业就牽報,故云展转生死无窮。餘住因缘,如前應知者,如向所辨起及隨眠等。

是名略说住及因缘相者,結也。

自下明二邊際。言有色界識,有来有去;无色界識,有死有生者,補闕云:下二界識依色傳持名有去来,无色不尔,但说此身中識死餘身中識生。

基云:有色有身无色无身,於此处生即此处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无色唯三蘊住。又有色者謂有中有,无色无中有,故有死有生。若尔,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寿尽,前解为胜。又此二住乃至寿尽者,来去識死生識为二,此明識住一分齊尽,故名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广大义如前應知者,由有烦恼及隨眠力,識有去来有死有生,除此更无因缘可得名因缘邊際,還牒有去来識有死生識为二,此二生長增益广大义如前應知,除前所辨餘非因缘,即因名缘邊際,齊是已下双結二邊際也。

若復異此而施設者,乃至作如是設者者,遮異計也。補闕云:若有異我向来所立二邊際义,更施設者,当知有三过失:一、有語无义;第二、若他正问不知何答;第三、設妄答他後必自知是愚癡说。

泰云:亦由餘义境界无故者,若如外道所立神我之識,境界无故不知何答也。上来明愚癡外道,或復有能下,明利根外道亦迷问也。

自下第三明二寂止,於中有三:一、明修观識住寂止;二、明能對除識胜利差別;三、释经中六句文义。前中有四:一、明識住因缘寂止;二、明識住寂止;三、結因缘寂止;四、結識住寂止。前中,初明诸烦恼事寂止;二、明隨眠寂止。前中,初立宗,二、所以下,释言。

若聰慧者至能永斷离者,三乘圣人名聰慧者,能除貪愛名永斷离。言於烦恼分位所攝发业四身繫纏亦能永斷者,由斷貪愛,四繫永斷。所以者何,外人徵。

所以由斷識住貪愛四身繫纏永斷者何,下答由在家众依貪恚繫发起诸业者,總也。

攝受境界为因故者,由貪五尘故能发业。損害有情为因故者,於有情起瞋故能发业。若出家众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繫发业;戒禁取,如貪,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瞋恚謗涅槃者,凡足见取執實,要云此實餘非,名謗涅槃,此中大都答意。

四繫同取欲界意地分別起者,然四繫中,貪即是識住愛,是故斷愛四繫即斷。

问:何得知四繫与愛同时斷耶?

故論答言当知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由此四繫与四識住貪同取意地分別起者,是故斷愛即除四繫,此二何疑,上来寂止心烦恼。

下明寂止种子隨眠,从此已後,由多修習胜對治故能永斷貪愛及四身繫二种隨眠,上来已明識住因缘寂止。

由此斷故乃至以究竟离故者,明由識住因缘斷故从因所生四識住体亦不相續,故名識住寂止。

言由此所缘,不相續故乃至不復安住者,由四境不續,能缘有漏之識亦不安住。

由對治下,第三重結因缘寂止。又由当来已下,第四重結識住寂止。

又復對治所攝净識,名无所住下,明能治識胜利差別。下以四义释无所住:一、由不生長,以貪等永斷,故名不生;二、由无所为;三、由知足;四、安住。如是不生長故,結初。乃至安住者,結第四也。名極解脫者,具結向前總別五义,故彼无漏心名極解脫。又於行等,都不執著我我所故,色等壞时不生恐怖,故无漏心已得清净。又由彼識永清净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者,由无漏永清净不待餘因入无餘寂滅。

下释永离欲等六句经文,又所有受是識樹影等者,識有故受有,说受名影。何以唯言受者,以愛为本起境界愛等故。餘依永滅,故说清净者,此約得无餘涅槃在金刚心彼識清净,若入涅槃已後不可说清净故,又无識故名清净非有故名清净。

下解識非識住,若依毘曇言:一刹那无一識性能住所住,今此释云: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说一切心性本清净故者,意明識体非烦恼性说为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烦恼名本性净,以性净故非彼愛力引識令住。

下释所以者何乃至一切烦恼者,貪等烦恼畢竟不净,非烦恼故不得言畢竟不净,此據相續道中捨有漏識得无漏識,以同非烦恼故亦不独为烦恼因缘。

如色受等者,此通外难。难云:如色受等性非烦恼而生貪等令識樂住,識非烦恼何故不生貪等令識樂住,为通此难故,云色等四蘊一一独生,烦恼強故立为識住,識則不能独为烦恼因缘如色受等。

所以者何?以必无有独於識性而起染愛如於色等者,識性微細不能见識不能生染愛,色蘊体麁受想行蘊行解麁故缘生染愛。設有於識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於識,此四識住多就識辨,其能住六識,相應三蘊及色为所住,不論末那愛赖耶識以为妨难。

異相中,问,解,結。解中有五:一、明有貪无貪等十對心;二、明十二心;三、明二十心;四、明十六心;五、重辨前十對心。

言謂有貪心、离貪心、有瞋心、离瞋心等者,取有癡离癡,散亂非散亂,惛沈离惛沈,掉舉非掉舉,寂靜非寂靜,定心不定心,修心不修心。如经广说乃至不解脫心極解脫心者,是第十對。此明十對治心差別。

欲界有四心者,基云:其五識中唯有三心,无有覆无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識中有此无記,此有覆无記唯在意地,见道唯不善,其修道者若发惡行是不善,若潤生生所餘是无記,餘可知。

二十心中,景云:此中欲界變化唯是生得,通三性心皆能變化,不同毘曇欲界有修果心。又云:无色界,亦尔者,乘前即類无工巧心,当知无色亦无威儀變化心。善心。如下、上亦尔者,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

基云:如餘处无覆有五种,何以不論自性无記耶?义曰,其自性无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中明心所以不来。若尔,其法執等心是何无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种類故,異熟无記收,威儀路工巧处等可知,欲界虽有變化心,然非通果也,无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生故,以入定时非欲界加行故,通果心非欲界繫,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能變化人形等种种化類,非是異熟生。

若尔,四禅慮等於欲界化化为人等诸种种事,此所變色是何界繫?

义曰:隨见分心是色界繫。

若尔,下地麁眼云何能见上地細色?

义曰:上地色为根本,於上別變为欲界种類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见,此欲界种類色,色界见變仍色界繫,還是細法,云何令见,以为麁种類故,所以令见,无色界无身亦无威儀。論云:如色界无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不論。上界同无者,此中論如显揚第十八云:无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无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无色界定心,於一切色得大自在,亦有變化心,有菩萨依彼定起行住,如八地已上菩萨等,何妨亦有威儀心,此並是善是无漏若尔,即是學心等攝,相似變化心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心无記者发異熟威儀无記者,彼地即无,即通三乘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故言亦尔。測云:威儀變化通无色界故,名二十心,論不簡故。

重辨十對中,云有三品。一、未发趣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虽已发趣未得定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种:一、不清净,謂伏惑得未至定;二、極清净,謂得根本定。

於初品中,或时具起貪瞋癡等三對染心,或时起善无記心,由貪等纏繫遠离故,但令貪等不行,即名无貪瞋癡,未至定要是善心,无記亦是。

第二品中,或时於彼不正安处心便掉舉等者,基云:準八纏五盖中亦有惡作,以修止时惛沈睡眠为障观时亦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为体重来何为,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嫉及慳以为体性,纏盖中如此说故。

第四蘊次第中,初約五义辨次第;後據二事以辨。

前中,如小論、毘婆沙、俱舍有多次第,不能烦舉,此中虽有五种义,前色後識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说色蘊次说識蘊者,眼色为缘即是色蘊,能生眼識即是識蘊,由色及識为依受想行等心法生,依此次第即说色識受想行如此次第也。

第二對治次第中,第三心为我倒,景云:不同小論計心为常,今说外道計心为我,故識,为第三,无常計常者,通計想行蘊为常,即想为第四,行为第五,基云:此據多分分別所計为我故心为我倒,餘处據俱生一切时計为我故法为我倒,此二俱得。

第三流转次第中,色蘊最初,受为第二,想为第三,想取像貌名采畫境,行为第四,一是所滿者,是識第五。

安立次第中,初广辨,後略收,安立所了是色,有苦有樂是受,隨起言说者是想,及愚智者是行,等者等取於識。

下據二事以辨次第,依我众具事立前四蘊,依於我事立後識蘊。謂我依身者,是色。於诸境界,受用苦樂者,是受。於己於他,隨起言说者,是想。此之二种依法非法,方得积集者,此受想二依行蘊中法非法故方得积集。

第五明攝中,初明六种攝,次明十种攝,後明除取攝法分齊。

初中,言色蘊、攝六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六处、有生、老死、处非处通於萬法,今但取色亦名少分。七根全者,謂五色根,及男女根。

受蘊、攝三有支少分者,謂名色生老死。五根全者,謂五受根,三根少分者,三无漏根。

想蘊、攝三有支少分者,名色生老死。不攝诸根者,基云:以为慧所覆故非根,如憶事时謂言慧憶以覆想故所以非根。又非根增上义,世間杂染增上,生死杂染增上,如经應思。

行蘊、攝四有支全者,謂无明觸愛取。五有支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死。六根全者,信等五及命。三根少分者,三无漏。

識蘊、攝一有支全者,謂識支,四有支少分,謂名色六处生老死。不言有者,據业有故,一根全,謂意,三根少分,謂三无漏。

次解十种攝中,界攝者,此即以因攝果。

相攝;謂自相共相所攝者,謂變现等是色等自相,积聚义是蘊共相故。

种類攝;謂蘊等遍自种類所攝者,且如现色礙故名色,过未非礙礙類名色,乃至过未識体是了別類故亦名为識。

分位攝者,如樂受生时隨順樂受前後诸蘊總名樂蘊等。

不相离攝中,三藏云:謂極微聚不相离有尔所攝界等。基云:準如對法,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不相离,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时攝者,过去攝过去乃至刹那。

方攝中,或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中,基云:如说色等五蘊为攝义法答全攝有为。基云:有漏无漏诸蘊及三性蘊等,皆具五蘊攝。

少分攝者,景云:如说诸色攝蘊少分,乃至诸識攝蘊少分,又色蘊中有十一种,但取一种,名攝少分。

胜义攝者,以理攝事,一切法尽,无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門,景云:如说除色蘊,餘蘊攝义蘊界处耶?答:攝四蘊全,七界全,法界少分,意处全,法界处少分,除法界,诸餘界攝機界处蘊。解云:攝十七界,十一处全,識蘊全,色蘊少分,除意处,餘诸处攝幾处幾蘊界耶?答:十处全,四蘊全,十界全。今时於三科法中各取一法攝一切法尽,謂取色蘊即攝色蘊十界十入全一少分,由取法界故,即攝法界法处全受想行蘊全。又攝色蘊少分,謂法界中五种色,由取意处故,即攝意处心界。若取色蘊,即攝十一种色。若取法界,即攝八十七法,謂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种,律儀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色,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种,无为有八。若取意处,即攝七心界及識蘊。

第六明依止中,依止中六处,色蘊转者,景云:一、造舍宅等;二、壁障及衣服等;三、資具床榆等衣食等物;四、即五根;五、即扶根尘;六、定境界色。

基云:一、謂地金轮等;三、二謂舍壁等;三、謂衣服床等;四、根;五、扶根;六、謂神通定宅。不言无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以无別惑攝不尽。

依七处,四蘊转等者,基云:樂欲希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缘未来过去生隨應。境界者,现前任運境界。尋伺者,虽上诸经亦有尋伺。然功能各別,尋伺但思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是此境界尋伺中,攝此受用欲者依止四处,住律儀者依止正知。已得近分定者,依止清净方便。安住根本定者,依止清净。上来於蘊善巧中以六义分別蘊竟。

自下第二約名色二义明蘊善巧,於中將辨,先許说色,然後说者,分別色中,先问後辨,辨中先舉一頌列其十門,次第解释。一、物;二、微細;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业;七、刹那;八、独;九、所行;十、相杂。

物中七門分別。初明同处多少。问:色蘊眼,幾物所攝者,物是体事。问意且如眼根於十八界中幾界所攝?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等者,若自相明攝唯攝眼根自性,謂眼識所依舉果取因。若據不相离攝,則有七物等者,此據同处不相离。補闕云:凡明不相离有三,一同处不相离,謂从前业感得眼根,於生有位眼根將起,地大先生據其处所,後至失处支中时眼根始生,同时同处,後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尘。如此七物和合成一体遍相入。如一室中燃众燈光体遍相入不可言说在此在彼。亦如桃等果子生时隨其大小体但是一不得说言众微集成,是名同处不相离,能此七物同处不相离法要是同性,謂報同報是,長養同是長養,若報与長養異性相望,即是相杂不相离攝,糓麥等聚,即名和合不相离攝。

第一问:如報眼与長養眼根及二种尘大,同在一身处所不別不可说言在此在彼,報在於內長養居外,若內外相遍則处所无別,云何不同处不相离耶?

解云:報色疎,中間容受長養根大,如水处沙性類不同據处所異,故不得名同处不相离,以報長養二根二大二种四尘彼此相礙不相遍入故,報大与報根尘自体相遍同一处所,長養地大与長養根尘自相遍入,名同处不相离,以二地大法尔相礙,二色二香等亦相妨礙,故報長養不得相离以说名同处不相离。

第二问:如等心诸天,身量極大,来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体遍相入处所不殊,又同是報,云何不名同处不相离攝?

解云:彼天報色清净猶如燈光不相礙妨,然各隨业自见,彼此分齊不同,不得说名同处不相离,始終一处,彼天不尔,集散非恒,故非同处。

第三问:已知同处不相离要是自性,報与長養但名相杂,未知如此相杂为集細成麁,为隨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

解云:今大乘说內外诸色隨前业起,隨其大小但是一物而非集成。

第四问:现身发毛爪齿从頭至足有報長養四尘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数,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

解云:如此众色虽性類別,由因缘力同时处成一体生,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离後合集細成麁,故言隨其大小一物而生。

第五又问:若不集成体是一物,云何後时刀斧斫割成多分耶?

解云:後遇刀斧壞因缘,根本全身一物自滅,众多細分刀斧缘生,非謂先时一物全体破斫成多,由是因缘於大乘中不立極微最細之色。

第六又问:大乘何故不許有最細極微集成根境,設許集成有何过耶?

解云:一切有情,从业生眼擬有见用,从业生耳擬有闻用,餘根亦尔,故彼眼等从业全生成其根用,五尘亦尔必从先业全体而生成境界用,最細極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許,云何从业生彼極微无用之物,後待积集方成根境,故小乘宗立細極微徒費思求勞而无用耶?又復此说順吠世師立常極微劫壞不滅後至成劫集細成麁故。次文说由诸色聚最初生时全分而生最後滅时不至極微立中間尽滅猶如水滴,又云:復次诸聚色生时如种种物石磨为末以水和合團杂而生,非如苣胜麥豆等聚,何以故?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用故。

第七:若大乘中无實極微何故復教观細極微?

答:为破有情執實心故,故教假折从頭至足众微集聚,由作此观於內外色起虛空假想順三脫門。基云: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处同时不相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转乃至广说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无別極微体何故得有七物耶?义曰,以即如蒲桃果色,是清净色为眼用故名眼,乃至为觸用故名觸,皆可折色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处不相离也,然此三种不相离为隨小乘说为是大乘义耶?即有兩解。备師意存大乘亦有此义,若皆據界攝即有七物等者,界是种子,於眼处所虽无水火風事而有种子在眼根处,此據未立赖耶教前三大种子即在五根六識心所地火之中。

第二明所造觸是假,於中,先結前標後;第二、解释。

景云:二十种觸並於四大分位假立。基云:此中解觸有十九种,如對法有二十二种,无急緩劣三,何以无者,略也。不立生为觸所以,如四相中病老是一,今此何故分二耶?今此非四相,不例也。其死觸者,从果为名,即身上有末摩死,近之时令身即死,此觸从果为名,老觸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六位,復開为八等者,謂初二净不净为二,堅不堅为二,故八也。

第三明诸識取境總別。言或漸、或頓者,基云:謂隨一五識起与意俱缘名漸,若五識並生意亦同缘名为頓。

第四明色界无二尘二識。基云:云何用此根?义曰,如俱舍論以庄严身故,义曰:若庄严身,扶根尘得足,何用於根?义曰,以发言音要藉扶根尘,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尘方为依之发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无界根,亦无依处,二根无者依处亦无等难,思準翻数。

第五明十二种色假立之义。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實有等者,基云:於下文中,如色处中長等是假青黃是實,声中因受大种不受大种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缘众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一一尘中皆有假實。

何故此中乃至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义曰:以觸处中能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九中无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色虽有假者,但小非多,故不論也。

測云:滑等诸觸离能造大无別所造,即大说假故名为假,長短等虽是假有而依所造假建立故,隨其所依不名假有。

墮法处色,有二种;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等者,备景同云:三乘圣人定心境界,謂作八一切处观当心而现,此是實有,为缘令他自见心變八相分,如變化心起變化色与他为缘亦令他见自所變色,定现色是定心果,後是定所缘名境,故言彼果彼境问,定所行境既是法处,云何令他眼所见耶?答:为增上缘令他自變故眼識见,非謂令他见法处色。

泰云:於定自在如五神通名有威德,定所行境作缘令他得见闻等,故指事云猶如變化,自在定境久習定现故云彼果,作意现起定数境界故云彼境,及餘王数相應色故云及識等,以诸王数各现自境故須別舉。

基云:法处色中,如對法五种定自在所生有二种色謂有威德定及假想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即法处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无漏故名为威德,圣者法故名为威德,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變化色,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见非實作事,不如變化,问,无漏色定见諦方得,此稍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圣人无漏种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又準下文无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体實是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有漏因也。又大义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义曰:果者則由定力令本識別變色尘者是,即如入净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为尘,此即定果實有也。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缘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问:唯定一数所缘之色是實物有,同时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故云及彼相應等。

释通疑难也,此中法处唯立三种,故律儀不律儀色皆假,以依思等而建立故。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大种所造者,景云:此文據色界定起之引色界大种而生即言彼大所造自在,无色无四大故不得言若依此无色繫定所现色即无色繫大种造,故下文说法处所攝胜定果色唯依胜定不依大种。然从缘彼种類影像三摩地发故亦说彼大种所造非依彼生者,如在定外见青坐具後入定中观所见青当定心现青色影像,是彼本質青坐具類亦说从彼坐具大造,理實非依彼生。基云: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繫四大造,若无色界亦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无色界者,彼无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从彼影像种類三摩地发定中亦變为影像大种造造色名造然非彼本質大种而生名造,子細尋之,下文云:先为大种後为造色即亦有大种,是此义也。然非本觸处大种故,故说无法处攝大种,从能引胜定为言,故下文言不依大种,然定自在變为大种定心果故隨定所繫说此繫大种造,即此論云无色繫定引生无漏定起此色者即无色大种所造,无色本无大种何所造也,此是无漏非有漏,似有漏体无漏。又释:唯在色界本繫定大种造无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缘此界色为境即亦此界大种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猶如變化无色无故,若如前释,依繫定说造,據所屬故,虽是无色界定,缘有色界为本質时亦變为大种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如化,依能引之定说无漏色,无色界大种其實非界繫是法处收,与變化心神通色何別,有漏別,第八缘不缘別,此約分別有漏无漏別等,然威儀德定亦變为五根,然變似而非真,此但是扶根尘体非清净根体,又此色假名为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云隨缘彼界大彼界种造,若據親生即定中所變大种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种,如是种种依义差別也,又亦通无色界有此威德定色,今此中言繫妙界虽无觸四大定中亦德變为四大,四大隨定故,故隨定繫,據有依身为論,不言无色界。若下文等,通明威德定非威德定,前文定为能造者,此據前後刹那親依名造,非同刹那如欲界生名为色造,然下胜定先为大种後依胜定中自明訖。

又此定色至定为因故者,景云:此明定境色,唯是圣人定所生色,非是異生,以从二乘後智世間心现故名世間,地前菩萨涅槃心滿加行心中亦得显现义故是有漏,地前菩萨後无漏心即现是无漏,三乘出世間智唯缘真如,已离有无戲論因故不现此色,是故此色非出世間。

泰云:定境界色,非出世間无分別定境,乃至如来後得智现定境色遊戲自在故,皆名戲論行定为因。

又非一切至当知不能生起此色者,景云:此簡初修观勵力修定不能生色,无功用心久修純熟方现此色。泰云:假胜解力而得见色所见,故不能生他得见色。基云:若菩萨是无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變化令他受用,名威德定,餘假想观不尔,故非威德定,不名實色。

又復此色又至不思議者,景云:此明由真如智增上力故,後得智方能现此色色。泰云:由同体大悲无分別定增上力故,隨缘现色不思議,虽定力起非定境界。又解:由正体智證遍滿故,令後得智遍於法界,隨现胜色身。

第六明二界色差別之相,以三义辨。一、清胜发光;二、非下地境;三、不生苦受。是名色界色中中三义,与此相違。應知即是欲界色中三义。基云:色界色清净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见等,亦有麁义。

第七以六种相分別五蘊者,受用相者,其外色境界差別而生等者,本由业故感眼等五根受用五尘,五根既起必引境生名增上力,言为欲隨順內诸色处受用差別故者,此释四大有无不定所以,須有木石受用,故唯地大独生,須水受用,故唯濕生如江河等,須火受用,故唯煖生如日光等,須有風用,故唯有动生如空中風,須和合受用,故或二三大或四大合生也。復有餘业,後当广说者,四大各有五业等也。

上来七义,總是十門中第一解初門竟。

自下第二解微細門,於中有三:初辨正义;次破邪執;後辨胜利。前中後三:初解三种微細;次解五种極微;次明五眼取微通塞。

前中,第一微細是極微色,景云:此乃意識假想分折诸色作極微解,非謂大乘實有細極微体。

基云:如對法即合極略極回为此定俱色问故,彼據所礙能礙異,故分二种,与此无違。其彼遍計所起色以第六心計缘故,應有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起。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了可取故说,非如无色法。

第二种類微細,景云:風性无礙,去处无礙,中有亦尔,於十方界求受生处去无障礙,山石直过。

基云:即麁色之种類耶?若此处中有,此与此处中,有为种類故。

第三微細,謂色无色界诸色者,景云:色界有二种色名自在转。一、是自在定心所观;二者、由自在定相應业感所得報色,亦名心自在转,无色但有定心所现名自在转。

如经说:有等心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经,但證色界報,故色名自在转,是净居天众,名等心诸天。彼诸天众来詣佛所聽法,身長一萬六千由旬,一一皆住一毛端空量地处,身互相入彼此无妨,猶如燈光不相障礙,亦如无邊身菩萨在物尸,亦可五净居天上有十地菩萨生处,名等心天,以心自在於色自在,在小即小,在大則大,会其所止处,如錐頭峯。

泰云:由修平等无有自他无大小观,名等心天,由久修无大小故,住一毛端空量,由久修无彼此故,更互不相妨礙。

第二略解極微五相,广说如本地第三卷。

言分別建立乃至无生滅等者,極微体知。

然何法以辨生滅名无生滅,不同外道吠世師说,劫初从二父母常微生一子微褁於父母,改从此二更生於一麁大極微改褁前二如是展转成大千界,及毘曇七微成阿耨,七耨成銅尘等,乃至七七相成以六褁一集成大地山等。今破此二,明內外诸色酬业而生,隨其大小一物頓起非集細成。

差別建立者:略说極微,有十五种等者,景云:此寄十五种色假想分折以辨極微,法处中色有五,唯一定自在色是實,亦假分折,餘四非實,謂極略色。

假折有對礙色至細一極微極逈色者,假折空界色。无表色者,然思种假立。遍計所執影像色者,眼識後意識追缘,非见自面色时變起相分,似彼色類實非彼色,故亦非實,又意缘五根及尘所變相分,還是根尘攝非法处收,亦可意識分別十一种色所现影像皆是法处所攝遍計所起。

基云:此中法处遍據實者说。若尔,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处,又觸所造全假何故不遍言?义曰:不然,可受用故,法处餘假不可取用故,色等中虽假,仍彼識等別缘法处中,唯第六缘故不为倒,又依俱生故不例。又觸处若即与大俱者亦簡其法处,不如此等故不論。

独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者,景云:實无有一独生極微但就觉慧假折诸色自性各別名为独立,亦可曰於外光宝珠外明离質而生名为独立。

泰云:四尘共一聚自相各別故名独立,微細难分故云事。

微助伴建立者:謂聚極微等者,此文正说同处不相离性也。

下问答辨。何因缘故至不相捨离者,难意。夫有對礙之法,有一即无第二,云何一微地大之处有餘極微,此初难也。若一微处有餘極微不相妨礙,便同心道无礙之法,云何不名无對性耶?此第二难也。

答中,先通初难。隨順转故至不相妨礙者,诸色之中有相違者,各據处所有一无二,若相隨順則一中有多,又由如是种類之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者,此由业故於一尘处而有多微,何以得知有多。

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者,一切色聚之中,課取一物最細小者具有诸尘,眼见是色,鼻嗅有香,舌甞有味,身觉有觸故也。

自下反难可知。又有诸色下,通第二无對之难。或於此处亦相妨礙者,如二地大極微二色二香二觸同性之尘必不相入故也。或於是处不相妨礙者,如地与四尘各但即一,即不相礙。如中有色者,喻況如中有色求受生处,石山直过而无障礙。若中有相違,或入母腹不能得过,是即有礙。

无分建立者,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分可得等。

第三明彼五眼對別五种極微有见不见,基云:肉天二眼依明闇生,故不见極微也,慧等三眼以何为体?

三藏云:慧眼缘空,法眼缘有,即皆後得智,共佛眼須別有体,故以无分別为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尔此智缘如,云何缘極微,既尔慧眼缘空,如何缘極微?义曰:缘極微空,故亦得缘極微,既尔此智亦缘極微如,故无分別智亦得缘極微,以无分別智为佛缘体。三藏云:又佛眼者,即法眼缘有之眼也。又义不然,虽要須別慧眼缘理即正体智,法眼缘於空有即後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为佛眼。何以得知者,如對法言其真如唯圣慧眼境,故知慧眼而缘真如。若尔,经言:得法眼净,法眼應缘理?义曰:唯言净故即缘真如,法名通故得无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尔,何故此卷下末,云圣慧眼见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慧为体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离總有三眼,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释,此为了义。

景三解。一解,慧眼观空法眼见有此二並观安立之諦,佛眼則见非空非有非安立諦;二解,依如第五十言,大悲名佛眼,即是法眼至佛说名佛眼;三解,即前四眼得佛究竟皆名佛眼,如智度論。

上来三段,總是第一辨正义竟。

自下破邪,初總问答;後舉五相。

前中,猶如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尔者。

五相中,泰云:前三是萨婆多計,第四是经部上座部等計,所造聚色於四大种極微量內积集而住更相涉入,有別極微故異大乘,涉入故異萨婆多,第五外道計。

基云:第一謂萨婆多極微虽无独住,然诸聚色中有彼自性,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師迦。第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母極微是常餘是无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中散住处处,後成劫时父母和合而生子微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积極微成聚色故。又云正量部义,彼无隣虛有积集故。第五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种种名麁聚色,以微无体,无体故即无生滅,无生滅故无合无散,不可言聚色从微生等,以此理如前五計皆为不如理。

測云:如佛本行经云:如来未成道时,安陀偈師所學算法,问師而言閻浮提中有幾極微?偈師答言:算数不得说。问:由建陀罗幾微尘成?答:此亦不说,若如是者,更无所學。又法华经云:过微尘数世界,又不可思議经云:一切世界入一微尘,圣教如是,何故说无極微耶?解云:经據意識相分極微故说有,論約本法故云无。是不違。

自下第三明假分折建立極微有五胜利。基云:第一得破常胜利而澄无常。第二知无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无我故,俱时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见慢已,於彼境界不起诸惑,伏令不现起。第五伏诸惑故,於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胜利得有別人,類思可解。

三藏云:初是空門,中三无願門,後一无相門。问:何故第二破我乃言无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无我行故,中二无願門。景云:上三是空,次一无願,後一无相。

十門中第三明生起門有五。初約五义以辨生起;二、明相杂不相离;三、明诸色虽有自种然由大种變異而生;四、由五缘果成變異;五、立中有。

初五义中,依止生,謂於所依大种处所有餘所造色等者,初受生时,先有大种據其处所,餘色依止大种而生,名依止生,是同一处攝持彼义者,释其造义,地大攝持同处之色故名为造。又若於此色积聚中至有非有相者,總辨有无,謂若於色聚之中有其地大或有餘大,及有所造或根或尘,即有彼法,於色聚中但有一大无餘三大及无餘造,則无彼法。

若有说言已下,牒執以非。萨婆多等云:一切色聚必具四大,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虽不可得,然極微必有。

今應问彼,此地大可得者,与餘三大不得者,为体是等为不等耶?若体一种,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水火風亦應得,体等有故,如地大。

若不等者,为体量故不等为據增上用故不等,若形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知此中无三大量,云:汝宗石中无不等大,少分无故,如彼空华。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小故不可得者,用依於体,体既无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云:於石中定无水等威勢,以无体故,如兔角等。

种子生中,景云:謂所有色各从赖耶識中诸色种生,由有自种子故,遇缘變起,如水寒成氷堅故成地,如水遇火便成流濕即成於水。

言由如是等虽无自性;然有其界等者,前破小乘於彼石中有水火事。今明於堅石中有水火等种子各有其界,故无过也。

泰云:前論大持二种則大及造,此中一大能造根尘,何故不说持三种?解云:前據熏成种子故说持二种,今云种者唯地大中有可生大等种故名种,是故眼中餘无根种。

測云:凡論大乘种子隨逐自有二。一、隨转理門,地中亦有生三大能,名为种子;二、真實理門。赖耶識中具四大种,种有三义。一、种望能熏不一異;二、种望赖耶不一不異;三、种望行不一不異,依第三堅性則有漏濕种子。今此文意合有二义,或可但依隨转理说。又解:穀名种子以生芽故,堅名种子以生濕故,是名种子生,非赖耶。

基云:此據经部師义非大乘。然如石中,虽无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种子果,一缘生三大,亦就大乘解。

勢引生中,有三。一、五根勢力引外五尘;二、业引;三、六天北洲欲引資具。

景云:下四大中五欲境界相續恒有名现前欲,由业勢所引,後二天中五欲境界不恒相續名不现前欲,虽亦由业作,由意樂勢引而生,北洲衣服音樂器等樹上而生,意樂往取,樹即曲枝,就手取得,亦由业力勢引而生,故无过也。

基云:此皆从业生,何故乃言由现行起?义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欲即得之報,若说其果誰不从业生,此據多取现前相語,故言从欲生。

後二生者,以水攝受故萌芽得生等,名攝受生。与此相違,則日火等令芽乾𤍜,名損減生。

自下第二明和杂不相离。景云:謂隨因增上如是杂生於一聚中诸根受用故。

基云:隨彼种子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根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增上力故,造色團杂如是而生为根有,眼等取时诸尘皆有。於是聚中有是用故,知诸色團杂而生。此明和杂不相离。

測云:此正決擇、本地分中,同处不相离义。今虽文相,不如前解。

第三明诸色虽有自种類然由大种變異而生。先问,後答。

答中,則有三义。於初义中復有三义。景云:一、由士夫用者,非人功用名士夫用,四大出生名士夫用。

謂由地大所打觸故者,如木石等打著人身有青赤色生。

器差別者,如三藏云:如天雨时,水滴𮕀口便成真珠隨滴大小真珠亦尔,若雨著地獄便成刀劍,雨著餓鬼便成火等。

田差別者,由田差別生長不同。由胜定等者,如修天眼耳根入初禅胜定,胜定力故,於先引起能造大种,如是後时,方乃修得天眼耳根所造之色。

基云:變異等三义,如下生依立持食五义中配之。此中變易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种,即先大种为生因,後隨其业即是依因,胜定力是養因中一分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是本地第三卷更有广明五因及说大所造义此四解。

言胜定力故者,依如泰師上言若依此繫定,即此繫四大造。若約報大造論,唯色界繫。若約定中,亦變为大种如此处文,如入无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无色定所變故,隨见分是无色繫,此所造色隨定繫,亦无色界繫,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种唯为堅濕煖动不为造色,後刹那中方为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言胜定果色不依大种唯依於定。然依种類影像三摩地,亦得名为大种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界報等大造义,初有大种則有造色,名不依大种。若此造色,前三摩地前念种類大种,故亦得名为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与造色必同时造,其此定大种別时造。今此文云先起大种者,謂前念變为大种後念方为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为造,故是大种义。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为大种。若約下文不變为大种者,據假定色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种類影像色大种造,既言种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又此中據實夫定色者皆變为大造,下文以要依本質方定中變为大种,故隱定中大种不論不言依大造,从本缘故,亦得名大种造。今準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为大种,此文为證,如加行心引大种等,如此文即大种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种唯引造色者,下文言非大种造说依影像三摩地发故说名为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种。

測云:业所作者,上明大种与所造色前後生义。由业增上缘及名言种子故,初受生时先起地大以造身根及以眼等。由此大力故六处位时眼等四根方得生。

第四明由五缘果成變異。如种禾稼,水糞調適,加以人巧,生果則胜。一、遇風霜等缘,果子皆法病,色味變改,名大种力;二、由人功修理,果无𭼌惡,名士夫因力;三、由明呪,或呪林木令其枯死,有外道善呪,呪生枯果;四、由神通转變,變好为惡,或變惡为好;五、隨前业感彼人种为依,果隨转變。

第五立中,有二:初明中有由名言自种子为因有分熏習为缘;次问答辨有之所以。

景云:外人設难云:此处死後,彼处现生,何須中有?如人臨谷,唱喚即有響生,豈更有物转彼響声至彼谷中而響應耶?論主答意:響即不定,如臨谷叫隨谷多小,響声出應故,唯我惑亂,死有生有則不如是。又难:如天上月,影现水中,豈亦須物傳此影耶?今論主破:天上月不滅,即水中影生,死有滅已生有始生,是故不同。外人又言:如人心缘他方事,尔时豈有別物傳心至他方耶?論主破云:亦不應说如取所缘非行往故,如人在心缘他方,但是遙缘心不行往,受生之心必須往到。

基云:大乘響如影,耳闻时唯闻本声,但意惑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宗,故言不滅。

十門中第四明其安立,有其八段。

初云当知大种,先據处,後餘造色,依此处转等者,此據能依所依門。业生報时起大种为所依故,俱时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餘造色依此处转,非異时也。一地大起礙,餘地大不得重生,称地大量造色依此处转,非異时遍滿,由彼大勢任持造色有所據礙,餘大造色不得重生。

二、明四大麁細,若地种子及所生地果体用俱胜故麁,餘二次次細。

三、明声体間斷,頓起如光,泰云:附質大造,又解,离質外声,但質外大造。

基云:準此一文,即声同燈光,离質大造。

四、明風大。诸轮行風名恒相續者,持日月轮風名鞞蓝婆,及風轮等,名恒相續。

在物行者,名恒攝受者,景云:如人身內诸脈中風常行不息,名恒攝受。

泰云:風大持物便不离散,名恒攝受。基云:持物令不散名恒攝受,如本地第三卷与此別。

機關連持,名恒相續者,景云:水磑转名機關,因水引風,風力令转,相續恒动。泰云:骨節風也。測云:有情身中出入息風也。

五、明空界,三藏云:準此空界,則明闇色。景云:若依西方,但就意識缘太虛空所现分上假立空界色。常闇明者,二世界中間住处常闇,诸天常明。

当知此亦依止色聚者,景云:此空界色,謂依聚积色邊而现,謂依屋舍壚壁等。

基云:如俱舍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声色等处而有空界色等处,而有空界。

六、明長等色假,虽无細微积集,而有麁青等积集成形。

言杂亂过失者,以有一法亦長亦短过故。又如車等,彼觉可壞故者,如取轮軸时失彼車等,以相待故。

七、明法处胜定果色。当知唯有显色等相等者,由彼行者本取定外青黃等显色,入定观察义现相分似彼本質名显色相。又此定色虽不可见,由此为缘令他自變见於显色故说定色名显色故。此中二说:一云,定果色實无香味,若尔,何故显揚八解脫中云:若胜者謂青黃等,若劣者謂香味等?解云:凡舉所观境中不相离法,劣者是香味,乃至正观唯观显色,若彼定心观香味者,隨彼定心屬上地繫,是即上地有香味过,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上地中无有段食,謂现香味於彼无用故。二云:以定力故實亦能现,故前五十二卷云:由胜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华严经,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宮殿之香,此处虽言无香味,然所變但是法处香味等,基取前解无妨。

问:色界无香味种及用故无香味等者,若尔即无色界无大种种子,應不變为大种等?

答:无色无业色,而有无漏大种色,故有色,色界既无報香味,亦无无漏香味种。

又问,无色大种无報者即有无漏种,色界虽无報香味何妨得有无漏种?

解云:无色大种有用故,虽无報即有无漏大种,色界香味以无用故无无漏。

泰云:上界既无招段食业取鼻舌根,故香味於彼无业生因,及鼻舌根取境之用,測云:定心虽作五尘相分,而屬法处不名香味,俱隨所似故假名香味,何者,上界定非香味因故,香味亦非定心所用故,空行風无俱生香等者,此因言長辨空行風无根本俱生之香但有假名,如風遇华,香逐風来。

问:亦應无觸?

答:此觸尘本依風大等,故不例於外光明。

释論二说:一说,日光明中唯有光明色大种,餘尘一向全无。一说,唯有大火勢觸光明,餘皆无故,云不可得,復外同成實义。

景云:轮外光无能造大种及无香等。泰師二说:一解,有离質造色,如日轮光遠从轮大造,非俱处有大,以此文證,为五因中持因,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有別造光等者,然从本轮中火大为缘故引生微細不可得,此中言无,如光中豈无熱觸,熱觸言假,即以水火为体,豈有熱觸离火生耶故知亦有光彩。日中熱觸者,還是日轮中火暖熱分熱,非造光色火大也,声準此知。基云:此与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不壞故。

问:何故无香味耶?香味輕故光中即无,色及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有,何故言无,今言无造光者,不言无日中熱大若尔,亦可言香輕无与光同聚者,亦有遠別从日轮处熱分香耶?

答曰:以輕故如前得在未尽。又解:以有熱觸无餘三大言无,非火大亦无。

又胜定果色,唯依胜定,不依大种等者,景云:定自在色无四大造。然前文说即彼繫大造者,據彼大种及定色同依定生说彼大造,如初定心观定色即復引生長養大种,同繫初定一时而起亦然,如在散心取青坐具以为方便从此入定作青色观现青影像名为定色如取青坐具,以此定色是先所见青坐具類说从坐具大种所造作依被生。

基云:謂此中唯为造色观,无期观大种,故定中不變为大种,从定前影像本質色说亦同得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种为論,故定中造色亦變为大种,此处不然,故有別也。

问:期心不为大观中无大种,期心不为造观中无造色唯有大种耶?故知取前会为胜。

測云:前約定心所變法处所攝大故说同繫,今約遠缘觸处故依欲界大,所以无違。

八、明诸色中有见對等。法处所攝色,是无见无對二總具,如小乘中法处唯有无表色可尔,此大乘中前云法处有實色得他受用,何故是无见无對,以从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处所非业所造故有對,其色界色等皆據处所故不为例,此中若为他受用即眼識见應色处攝,何故乃言法处耶?

义曰:从本生时是定心发故法处收,其为他用虽亦眼见不望是人为法处也。

十門第五解其流义,即決擇第三卷中三种流义。基云:初等流流復有四种者,此中初二,不离前異熟長養二种,即一物,其本性等流,準下文除根色餘三种流明擇根尘亦有本性流,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尘其五根中根及長養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二等流寬遍異熟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內根等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變易流準义通本性報養三种,初一念生时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實異熟。

實異熟者,阿赖耶識初念已去乃至命終皆体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後前刹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会,異熟初胜从第一念为名,非如對法等文云阿赖耶識是實異熟餘从異熟生故假说異熟,今第八識亦得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準此文亦得名異熟,业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亦名为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处寬遍也,彼有流胤故名处寬遍,相增盛謂体增大也。

言餘長養流,当知亦由食故,即前食,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胜作意故者,則定也。又诸色根,当知二种流而得流转者,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內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以觸打时有反壞故,此中不说,亦得言。

下问:異熟何故非長養流?

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现有增長等者,以長養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熟也,俱舍云如外墎防衛內城,若非根所攝色当知具三种流者,謂異熟長養等流等流流即變壞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云內扶根尘具異熟長養,其外尘唯其本性流无異熟長養以非內身故,合如此说,此中總言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長養流,前文色是处寬長養,非心故。

又诸声界亦有異熟非声有,依如泰云:以声种子恒相續故,声界是異熟,现行間斷滅故不名異熟。若景師云:七处名報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处平滿是七異熟也,以二十二根中诸根种子皆是異熟。

此中声亦有尔準知,如前基師解,界者因也即造声四大是,此大是異熟所生声非異熟,即当第三傳声,声从報生故。

十門第六明业,初明四大造色业;次明眼耳所行有三性別;後明依止乖色而有運动与乖不異。前中有二:初別明四大各有五业;後總明四大共有业。

地大,打觸變壞业者,如鍛鐵如打瓦等。建立者,依地大造色建立。依止者,地大造色得存。損业者,如以堅觸損情非苗稼等物。攝业者,地能攝益所造之色,風大初起,自行发动业,身动已後,復更起風令动不息,名隨转业。

總明四大五业。即如對法第一卷云:即依五因说名为造。生因者,即是起因,謂离大种色不起故。依因者,即是转因,謂捨大种诸所造色无有功能據別处故。立因者,即隨转因,由大變異,能造色隨變異故。持因者,即是住因,謂由大种诸所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绝故。養因者,即是長因,謂由大种養彼造色令增長故。

次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起,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心。今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见道思,见道思为極遠加行方能发业,此第二上品思是修道。若刹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无心定时得受戒故,此中由三思发故,色声成善惡表,此據表善惡非体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三思发,所以不成善惡性。

下明依止聚色而有運动与不乖異。以正量部別有行动,萨婆多离聚色外有业性是动。今此问之,以大乘中即異熟色移转时名动故,此一问答總言。第二问下別释大總义,生不生滅四义皆失,若言生而有动便越刹那相者,业生不滅至二刹那,从此至彼方始有动,便違佛说刹那滅相。應立量云:汝所立业当應是常,非刹那滅故,如虛空等。名言不生便應无动者,业既不生熟,何辨动?量云:汝所立业畢竟是无,以不生故,猶如兔角。

若言滅者,應与餘等者,业色滅时即与報色一时俱滅,報色滅时,不说有动,业色同滅,云何有动?量云:汝所说业畢竟无动,以其滅故,猶如報色。

基師云:量云:汝所言动應實无动,以有滅故,如餘貪等。

若言不滅,便起行相者,不滅即常,非有为行。量云:汝所立业應是无为,以不滅故,如虛空等。

又於異处,生起因缘,分明可得者,如造业时,運手动之,现此处色滅餘处生起,汝言不滅違於现量。

十門第七明刹那,中分之为二:初明色法有刹那滅;後明诸行是心之果当知如心皆刹那滅。前中有三:初舉正义;次以四句破其外計;後結勸了知。前中復三:初標宗;次徵;後释所以。

景云:此文即破上座部計,彼言过未法无唯现在有,中唯有三法:一、色;二、心;三、是心所。心及心所,起时速疾,於现在经二刹那,謂生及滅,前心起至滅相,後心已至生,第三心起至於生相,彼第二心已至滅相,色法遲鈍,故於现在经三刹那,謂生住滅,今破此义。

基云:此舉正义言任運滅,異正量部等,彼立內身及命根等初受生时名生,後死时名滅,於其中間恒住。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於中住劫等不经生滅。然彼亦許燈電等及心心所法等皆刹那生滅,即舉此共所許事为證。

言现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诸色纔生即滅(宗),是有为故(因),如燈光等(喻)。

下非邪執生滅因缘,如萨婆多火为滅薪缘,是为住薪缘,此中破之。

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者,景云:如譬喻说:法生有因,法滅无因,取大乘义作如是说,阿毘曇者说:滅有因。

问:如箭射空去时用力可言有因,墮不用力誰为其因,彼即通言箭去之时为楯等障即便墮落,設无物障用力射时即墮因,若本不射今何由墮,由此道理,法生滅皆悉有因故,今牒彼毘曇义来正破,不應謂生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生滅既殊,云何因一?

基云:如萨婆多部以立比量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量云:滅亦有因(宗),是有为故(因),猶如生相(喻)。

又彼大乘及经部師云:滅若无因,應非有为(宗),以无因故(因),猶如虛空,此是遮比量也。

今大乘等破云:汝立滅相,若有因後應更滅(宗),以有因故(因),猶如生相(喻)。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宗),後不滅故(因),猶如虛空(喻),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宗),以有因故等是有为故(因),猶如生相(喻)。若尔汝以有为故,因乃与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难汝,今應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宗),其相異故(因),如苦樂等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当此文本比量也。

然此比量有不定过,何者?且大乘亦許一相實得与心王为因亦得自所變色为因,小乘亦許即此想實不遮色生亦不遮心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尔,为如色心其相異故,即同一因,为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因,并須云此據因缘说者如赖耶中一色种子能生现行色,亦能生自類种子,而得言色与种子其相亦異。

然此一种能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缘,約此亦有不定过,亦可更以比量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云:汝有因之滅應非是滅(宗),以不異生因生故(因),猶如其生(喻),應更覆量破之。

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泰云: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时住故。論主难云:生即滅故住因定无。量云:眼等诸法无停住因是有为故猶如心法。

基云:若转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待滅缘方滅,而不待缘任運滅,住既无因,何能待滅缘?以任運滅故,故知诸行不待缘滅,應立量云:眼等诸色离刹那住外无別住(宗),是有为故有生滅故(因),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诸色應非久住(宗),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因),如燈電等(喻),若是久住定是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虛空(同[*]喻)。

又量云:眼等诸色无久住因(宗),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攝故(因),猶如燈等(喻)。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中,隨一所攝,如虛空等(異[*]喻)。

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道理等者,景云:如外人救言:现见如法生必待因缘,因缘不具法不得生,滅若待因因若不具法應不滅为有此过法滅无因,此义不然,现见火等壞滅於薪,豈非火等与滅为因耶?云何論主法滅无因,今非此執名不應理。

基云:謂萨婆多救火是滅因故,故今破云:此火与薪既俱生滅,不可与滅为因,如火与薪俱生,則火非生因,既与薪俱滅,何得与滅为因。若言火滅为因者,既薪俱生,生即應滅,现见薪为火,依火不能滅,何得將火为薪滅之因耶?伏难云:若尔,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俱生滅,何妨为因?今云:唯能为彼變異後法生缘,说於薪作用,非为滅缘是薪作用,如显揚曰:光雪酢,大同。

问:若火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为亦名薪,为从本为名,名为薪耶?若亦名薪者,薪若未为變可得名薪,既已为火之所變,則是異昔,應不名薪,何得言火与薪俱生俱滅耶?若从本名薪者,此則所燒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与彼能为變異生缘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与後念等为變異缘不与初念所依为變異缘者,若尔,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應生火,所依非是薪故?

答:此中外人約世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为滅之因,今論主還以共所知火,以为解释。如世間人皆知別於餘处將火以燒彼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与彼薪为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故即火有,即是与薪俱生,薪无故火无,得知与薪俱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即有煨燼之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實理,火等诸法纔生即滅,无有將此火能燒彼物,但由外火为缘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初念火後纔至即此时識變为所燒相,不得言初念火为缘故与後念變異为生缘也。

又謂壞滅,是滅壞因,不應理等者,景云:外人救云:若火是法非滅因者,我宗別有非色、非心滅相能滅诸法,今非之。汝宗滅相与生相俱,生相生法,滅相滅法,道理不成。彼若救云:於一法上四相同时而用先後,初生次住終異後滅。若尔,是則一法经四刹那,以彼四相用时異故。彼復救云:虽復四相用有先後同一刹那,不经多念者,則汝所立刹那时非極短,以四相用四时別故,若言我立时中極短,是則生滅應同时用,未来生相正生法时滅則應滅。若尔,一切有为但至未来半相时滅不至现在,則有为无为相續斷壞过失。

基云:萨婆多义,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来色等生时虽生相用乃至滅相体隨。今論主約生时得有滅故,不可滅为色等滅因,故言生俱不應理也。量云:未来滅相應当有用(宗),汝許已有体故(因),猶如生相(喻)。

问:如汝无为亦已有体有何等用,此已有体用,为如无为已有体故无用,为如生相已有体故即有用耶?

解云:萨婆多立三世名,自体不攝无为也,何者?未来世名已有,现在世名正有,过去世名猶有,但言有已体用即簡非无为故,不可將无为为不定过,亦不可將现在法为不定过也。復應立量云:汝未来生相應当无用(宗),未来攝故(因),猶如滅相(喻)。此比量与前比量因互用皆得也。

又滅相自性是滅壞法而能为自滅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壞滅,唯是无滅相自性別有者,离彼法外,別有滅不可得,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滅小於滅相者,离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

又解:以诸法任運自滅无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前解为胜。

若謂火等为滅助伴,方能滅者等者,景云:外人復云:火等为助滅,滅相为正滅。今即復遮火及滅相,若謂薪等滅相正滅火为助滅者。若尔,燈電心法滅时,既无火助,應不得滅。外人救云:生诸法因功能各別,滅诸法因功能亦別,是故不可例彼電等火助方滅。故今牒非,若謂生彼有別別功能,此差別不可得,故不應理,應立量云:薪等滅时非用火助,滅义等故,猶如燈電。若謂火为助滅滅相正滅如此二种於一薪处皆有滅功能,即應火於薪处有助滅功能无正滅能,滅相於薪有正滅能无助滅能。若於彼薪火有助滅,滅相正滅,薪可得滅故,噵俱於兩分有滅功能。又復此火无其正滅滅相亦无,如火助滅薪不應滅,故言或无功能有过失故。

基云:以滅相及火等二种,望法皆是滅缘,以火例滅相,應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缘,皆是法滅缘故,二种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为助滅相为正滅。

次結勸知,準上四句可知。上来明色法刹那滅意,下明诸行如心皆刹那滅。

今據正义,诸行皆是心之相分,见分既刹那滅故,相分亦隨心刹那滅。

十門第八明独非独相中,景云:佛陀提婆说:四大之外无別造色。今明四大造色性相有異,又唯身根取其四大,六根俱取所造之色,明知有異。

言若於異相而執为一等者,景云:此反难四大造色有多种異而執是一,亦四大体用殊應執是一。

言独、非独者,景云:造色之外有別大种名为独相,造外无大种名非独相,論取独相以为正义。

測云:觉天是独相,論主是非独,今依景释。

十門第九明所行性中,初總问答辨色法攝根尘多少;次问答释。於中。先總舉三缘指本地分说;後次第广释。

列出六种所行之性猶是境界现前之义,又本地分第三卷列名未解,此下当释。測云:一、長短等依显色立故名依处;二、青等显色有實体相故名由相;三、诸方出物色類各別;四、四时出色;五、如晴中色由明故可见,如日月色体有光明不假餘明故不明了可见;六、或有色物由全分见始可得知,或有色物见少分即知其色。

景云:一、由依处故者,有情世間是罪福所依,及器世間是住处所依。

基云:實謂青等明了,不實謂長等假即不明了。

由幾因缘已下,次第广释。初释根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二。又略由四缘,诸根變異等者,先好後惡先惡後好皆名變異。

一、由外缘所生;謂由受用攝受者,过非情順境益五根也。損壞外境界者,过外非情違境損五根也。或由他輩所生損益者,此果一、有情違順二境損益五根;二、由內缘生貪等纏損壞五根,或由等至長養五根;三、由业力令彼五根中途转變先惡後好等;四、由自体變異,謂彼诸根報及長養互有強弱,自相差別,由四因缘六識生後皆名意根,今此就意識辨意根壞翻之不壞。

次释境界现不现前。於中,初正辨境界现前;次對六所行辨差別;後結之。初中,先问;後答。答中有三:初約五根辨境现前;次約天眼;後約慧眼。初中復三:初明眼境;次耳;後餘三根。

初中,肉眼,即言非含非闇境名现前。天眼即言若明若闇皆名现前,即知若合亦名现前,肉眼若合不名现前,闇亦應尔,合有霧故,有障非遠,如本地第三有障有四种,与耳等根不同多小。

在可行处等者,虽復说言若近若遠皆名现前,隨三乘凡夫眼耳境见闻遠近勢力及处即名现前亦能遠见。

又於一眼虽闇障色,亦名现前者,景云:一眼翳障色對无翳障眼亦名现前。基云:謂蝙蝠鵂鶹等眼眼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见物等,以明故等。測云:天眼能见暗障色,故云一眼。

圣慧眼,一切种色皆是所行者,基云:此中即非五眼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圣者以慧为导首,故言圣慧眼也。

次對六辨差別中,由三自性者,色等五尘不出三性,善、惡、无記,色声,有是业性,故有作用,香味觸性非是业,皆无作用。

下释能生作意,第三本地说作意正起由四因,欲力念等。

十門第十明离門,景云:欲界色疎,色界大种補在身內,如水入沙,处所不異以性類別,故非同处不相离也,彼是相离不相离义。然相离不相离多就同地始終同聚報長養色,此上界繫色住欲界身中故,非是相离不不相离义。

測云:欲色界色同在一身,不相妨礙,名为相杂。

瑜伽論記卷第十四(之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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