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遁倫集撰
瑜伽論記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論本第五十一)
释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一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体义,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义重辨前首皆称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
以重攝未決擇了簡故,名攝決擇分。
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为一分。又準俱舍論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胜义入攝此,故此得藏名。或此依彼,从彼引出,是彼所藏,故亦名藏。
彼既二义,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胜义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从本地引生,即彼所含之义,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
此即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或有以文攝义,前八虽说法体其义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为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体攝自也;或有以义攝文,以此分中決擇要义,勒前分中不尽之文;或有以义攝义,以所詮決擇之智簡擇诸地不同。然簡擇义齊更收攝,即是以义攝此一分教,能詮決擇从所詮为名,故名攝也。此明攝义,則具四句。
言決擇者,決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擇耶。见撥无真俗虽決非簡擇是非,疑虽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或,談擇以別耶见,前本地分直述义相,今重问答決疑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耶?此言決擇,何得称为決定。
論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之後攝释之前一分齊也。
中者,簡持义,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特明此二地,故言是中也。
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記已释。
问:何故不言意識者?
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问:相應之义不唯局五,何以首標不言意有?
答:據實皆有,略而不说。又舉初显後,故意地不言相應也。又據胜法以明,五識无執持等,其境狹小,舉相應不言根尘,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尘等皆明,不可偏言相應,故略之。
问:前本地分既開为二地何乃此合明耶?
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业用等义,所以別開为一地。二、六識名別种子依,本地分中虽明赖耶,但明种子依,隨六識说,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为二地。
今此分中兼明现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说,从第八说故合一明,又唯約作业,作业既別,須開別明,俱依根缘尘,行相状同,所以合说。又如显揚第六云:问阿赖耶識何識所攝?
答:六識攝,前約种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此地決擇,合有七卷。
此为最初故言之一,就此分中有三十卷,決擇前十七地义,分为十二段:合五識身地意地为一;有尋等地为一;声闻独觉地为一;合有餘依无餘依地为一故。
謂初七卷合決五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紙半決无心地;次第六十四一卷決闻慧地;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修慧地;从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声闻地及独觉地,名中唯声闻不決独觉地;从第七十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即半決菩萨地;次第八十中後半即合決有餘依无餘依地。本、決相對應为四句:一、初合後离,謂有心无心地;二、初离後合,謂五識身意地並起问独觉地及有餘依地;三、初後俱合,謂有尋等三地;四、初後俱离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呬多地,闻思修所成地菩萨地。
就第一段中,初結前生後總辨胜利;後依地正辨。初文虽總,少故寄在五識意地首明之。
就正辨中有三:初、簡擇別明二地;次问答正辨;後結其略決。问答正辨中,初別決擇;後總分別。前中有二:一、从初,就尽第三卷後半已来略明六种善巧;第二从第三卷後半後广明六种善巧。前中十門:一、心意識門;二、辨治身遍知;三、辨二善巧差別;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缘;五、明不相應行义;六、明其种子;七、解业;一八、明二无心定;九、明虛空非擇滅;十、總辨不相應名义。
就第一門中有三:第一、決擇心意識义;第二、約成就四句;第三、问答辨。前中復三:初、牒前已明而興三问;次依问正答;後結。问中復三:初牒前本識为所決擇;二、開三问端为问由致;三、正設三问合興決擇。
问:前说种子依謂阿赖耶識者,此即初也。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诸种子依,种子皆依有故。
而未说有,有之因缘,广分別义者,此即第二,開三问端为问由致。
而未说有者,謂前本地虽大说有第八,然小乘经而未说有,一问也。如攝論引小乘经中云:愛樂喜習著阿赖耶,所会经中亦如是说。此言即小乘经已有,何故言未有耶?基述二义。此为无者,说萨婆多等;又然彼经虽说有,体即第六,无別所詮及餘別义謂因缘广分別等,今未有者,无別体有,非名有也。
有之因缘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虽言说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与现数受等俱转。
广分別义,即为第三问。
何故不说已下,第三正設三问令興決擇也。何故不说者,但问小異所以,餘文可知。景師補闕云:前本地分辨五識意地中,皆言云何自性等五问,立識所依有四:一、生依止謂种子識;二、染污依謂末那識;三、生依謂五根;四、次第滅意根謂彼六識展转相生。今问答辨,种子生依即是分別心义,以赖耶是心末那是意六識是識,據理此中,但分別心,而下結中即通結心意識三也。
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问即为三答。此即答初问也。謂赖耶微細,地前菩萨隨教生解未能了達,故於二乘不为分別,故云密記所以不说。
如世尊言下,引解深密頌,正辨不说。初之一句彰總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说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说。问何以第四第二句明不说所以,答有二义故不说:一、以深細故不说,即第二正明深細之义;二、恐起烦恼不为说之,即第四句。
言阿陀那識甚深細者,景云:地前菩萨等未了名甚深,二乘不達名甚細。基言:舊言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曰: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污意,今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义。
问:舊論執持識深細,今何異耶?
述曰:執持之言,其义便正,然簡有異,义不同簡。所以者何?先言深細者,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义皆麁淺。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皆深細此應与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经教深細非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见諦圣者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见道之前第六識作唯識观未见第八,入见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測云)以三义释阿陀那名:一、以執持名執,謂能持名相等种令不失故;二、以執受名執,謂能執受色根,依处令生觉受故;三、以執取名執,謂能執受結生相續,无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说甚深;趣寂种姓不能通達,故名甚深,此如唯識说。若依世親,深細合释,故彼論云:甚深細者,难了知故,而不配姓。若依无性言:甚深者,世聰叡者,所觉慧难窮底故。言甚細者,诸声闻等难了知故,今尋舊译,興今文相異也。若輕意菩萨意业論云:世尊於深密大乘经中说阿陀那心識,深細不可量,无量诸种子,其数如雨渧,我於凡夫人,不为说此法,非是愛希故,畏更分別我。
一切种子如暴流者,此一句舉第八識深細之义而不为说,即第一深細不说所以。景師云:阿楞伽云阿陀那識是如来藏者,據赖耶識有一烦恼种故,能藏彼如来法身名如来藏,又赖耶中有彼如来无染种子能藏多果名如来藏。又云八九种种識者,總就诸識,識別有九品,不欲論識有八九种。(基云)水未風擊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識亦,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念平流;若能熏之風鼓时,成种遂如波浪;或种生现,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
问:先翻种子如恒流,今何異也?
述曰:虽言种子,未必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义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义;若如恒水之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熏义,今言暴流义在於此。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说。景云:曾於增一阿含亦總为说名喜樂愛習著等,恐增分別人法二執,而不为彼子細開演。
问:佛不为二乘说赖耶識,二乘不起我见,既亦不为異生说赖耶識,異生應无分別我见?
答:異生虽无依佛言教生分別我,而有依彼外道邪教生分別我。基云:小乘有名,无有体义,此我於愚不演也,唯名故,诸在凡夫名亦未,即我於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己有,但不为演;若名未有亦不为開也。
问:二乘凡夫既不为開演,何故今说令凡夫闻?
答:此中皆有二人,声闻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不定性故不为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为演之。凡夫亦尔,一、根不熟无种姓人,二、根未熟,故不为说。今約闻者,皆根已熟故得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义在於此。
问:先云於凡我不说,此何異也?
述曰:即非也,唯簡凡夫不簡二乘,故今言意尔。
恐彼分別執为我者,即第四句,释第二为起烦恼不说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虽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种:一、分別,二、俱生。俱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缘分別法我得起,故不为说。
问:先言彼勿執为我,此云何異?
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之我其义可知。
问: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见凡不闻,本識有体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说?
述曰:说彼第八虽生法執,若除法執要由唯識,第八既是诸法如實因缘,此乃唯識之本,故为大根得说本識云云。其此識义者,佛说法要以利物为本;若说此法始即不墮生死,終即能得涅槃者,佛即为说然此識凡夫闻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闻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观故,始則有損,終則无益。
问:唯識非小境,不为说第八,末那二乘观道除,應为二乘说?
述曰:末那惑障於人观,二乘观道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种智,所以不为说第七,即如见道,虽斷三惡趣果,第八細故不为说,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种智,亦不为说。
问:小乘观道缘末那不?
答:若无分別智观斷惑时,自相观起,观末那理,後得智观,非一切种智故,於事差別无知亦不得说。
復次嗢柁南曰下,答第二问,於中文二:初頌及長行標起八相,後次第解释即为八段。
(泰云)於八相中,第二、第三因外难成,非正證也。(备云)初一相正辨赖耶識證有本識,後七相,非正辨赖耶識由缘中说證。
今释八相文,大义取基抄。
就初段中,初问、次解、後結。解中五因不同,即为五段。
其初因意者,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经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非此,謂从先业者能執持身,从现在缘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竪,不得六識於一刹那或起異熟心,破之中,應立量云:眼等转識非能執受(宗),现缘发故(因),如声等起(喻)。又若有執救之云: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从先业生能執持,汝何故言眼等转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如下第三因比量。若尔下第三因應不更破,此已彼救己为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長竪相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释,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从此为名,故言五因。
前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为同喻,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計云:涅槃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种涅槃定非執受(宗),是无为故(因),猶如虛空(喻)。此义既成转破道諦,設有別計道諦能持。應立量云:无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诸根(宗)。此言为簡順彼世間大圓鏡智能執持身,若但總言无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过,为如涅槃是无漏故,无漏善心不能執受,为如大圓鏡智是无漏故而能執受,避斯过故,故作此言:是无漏故(因),猶如涅槃(喻),此义既成,應須转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心不應執受有漏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无漏善(喻),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诸不善心應非執受(宗),有記性故(因),如彼善品(喻),虽破記性,无記之中有四无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无記心應非執受(宗),以間斷故(因),猶如声電(喻),或同喻云非異熟性故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为不定过。今論云:善不善性不言无記,既有等字明別有破。虽復疏牒其六識中无記報心,此中有計以为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即遮此計。
論云:又六識身,无覆无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虽有異熟,但一念生,或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无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真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念生非无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称言能執受。應立量云:六种转識非真異熟生(宗),有間斷故(因),譬如風声(喻),此量未明,應更別立:六种转識无覆无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身(宗),有間斷义故(因),喻等同前。或應立量云:六转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宗),有間斷故(因),如風声等(喻),其論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难,六識中異熟心是異熟生,非真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故言不苦不樂受从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執受。
述曰:異熟生有二种:一、从異熟种子生,二、从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种子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真異熟,其第八識是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种識,故有異也。即以此文,一師云:欲界有第六識異熟心,一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种转識等。
又彼外計非一种識能持一切根,一一因識能持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转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縱計逐难,謂如眼識起时餘耳等无識之根便應爛壞(宗),无能持識故(因),以小乘宗诸識不並生故猶如死屍(喻)。
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此牒計逐难,謂彼外計眼識起时,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离故。今立量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诸根(宗),識遠离故(因),如他人識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屍等。又有意合立量云:意識诸根應无執受(宗),識遠离故(因),猶如死屍(喻),既难无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云:无識诸根應非情攝(宗),无執受故(因),猶如死屍(喻),如前所計自識持自根。
設尔應成数執过,故第五因云又所依止,應成数数執受过失等,此中量云:既有執受不執受时不執受时應非情攝无執受故如死屍等。
由上五因,六識執持既非道理,許第八能執身,結文可解。
第二相中,初问、次正释。此相非正建立,但因外难,便破小執建立自宗。就问中,若準前後解,此文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得;若无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準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无第八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失。但總應言小乘无第八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缘具,五識皆然,何缘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诸識並生,故有第八无最初起是應道理,汝既无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问何故若无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按文,不可準前及後而興準解,此为问訖。
正就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难,二、依难正解。以小乘中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初總答,次徵释所以,文相可知。第三释云:容有二識俱时转者,謂大乘小乘中,識亦有別时生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云:三缘具足眼識起时,餘三缘具诸耳等識,亦應现起(宗),三缘具故(因),如现起眼識(喻),如前所难,恐識並生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八,此返释成。
第三相中,初问等如前判文,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为外释义难时,外便返问,因为通难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並生意缘色时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缘过去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意識缘次过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宗)。此言簡彼定心及独頭意今遠缘者,今偏破过去近意識簡遠意識(因),云不定位攝缘过去故,此言又问定心,如散心中缘过去等百千劫事此是亦簡定心(泰云:)萨婆多等意識缘次五識境界,现量所收是明了識,以缘近故。
有師彈云:既缘过去,應非现是。
问:独頭意識为但缘过亦为现耶?
三藏兩解:一云,或缘现在而不明了以无五識故,二云;唯缘过去。
第四相中,意謂经部師等計六转識能持於种,今以诸心別異,云何持种?應立量云:六种转識不能持种(宗),因云展转異故猶如皷等所发音声,又云六种转識,應不持种,三性間故,如身語业。(泰云)界中妙界者,謂欲、色、无色。又下善名界,中善名中,上善名妙。漏、无漏,世、出世何別?无漏即通二智,後智名世間,本智名出世,別状如是。言又彼诸識長时間斷,不應相續長时流转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种,如入无心定意时,其六转識長时間斷,既无能持之識,不應所持之种,而得相續長时流转不生滅也。應立量云:入无心定种子應失(宗),无識持故(因),如入无餘涅槃界。
又應云:入滅定时,六識長时間斷,此即无識持种即种已失,不應而有出定相續而次更得長时流转,用何种生。
又此以何为識持身,破虽破无持种子种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时六識間斷不應其身而得長时流转,得经多时,无識持故便應爛壞,相續謂身也。
若尔与下,第七破何異,既尔取第一第好。
第五相者,此亦非正立第八而破於他,亦因他难,解难之由,遂成第八。四种业用:一、了別器业,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业,即內五根扶根五尘及內种子等,此二第八識之业故。胜鬘经云:自身資生具,一时頓分別,此第一业第八唯變故缘,从种生故名为唯變,是彼境故名为彼缘。其內依业具有二义:一、變故缘,二、執故缘,變故缘了。如上可知,執故缘者名众生数;三、了別我业,即末那常計第八以为我也;四、了別境业,即餘六識各了自境。此中意者,謂第四境业一識起时刹那,刹那四业俱转,非一切时无心悶绝等及入无心定而能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经所说若一境业起时必刹那刹那四业可得,若无第八诸識不得並生,而此四业不可一識一时頓有,豈不違经及於道理,小乘若信大教及一刹那中有此四业可如此难,他既不信经及不許有四业一刹那中而现可得,何得如此而起难耶?
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許有此四业及信大乘教而得成立,以理逐者。旦立唯識比量云:色等诸法,皆不离識(宗),是所識故(因),猶如於識(喻),既色等诸法,不离於識,从識而现,无識之时,此境應无,且如入无心定或唯缘涅槃等境,尔时色等无能缘之識,眼等诸根及外器等須應斷绝。
應立量云:入无心定等位眼等識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绝(宗),以无識故(因),如所滅識(喻)。又缘涅槃等境时诸眼根等必應斷绝(宗),自能缘体无有故(因),猶如未生缘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种业是有,次成第三业,二乘唯云有了我之业不言一切时起了我。
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时必有我见(宗),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因),如起餘位我见之时(喻)。此三种业义已成立,於一切时必須恒有,若境业起时必須有四,不然唯前三,了別境业二乘共許,前三业义已成,故於一切时四业可得,於前三业總立量云:異生身中,无染心等现在前时,有前三种业(宗),異生位故(因),如二共所許三种了別现在前时(瑜)。以此义故,四业可知。以理遠立前唯識是。
又有三藏所立云:真故極成色不离於眼識(宗),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識(喻)。
新罗曉法師決定相違云:真故極成色定离,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智者留意,應更救立。上来虽復理破,違教如何?
攝論中广立大乘真是佛語,信诸已有違教过,非未信前而有此过。
第六相中,謂如理思乃至定有阿赖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有,謂如入定时,五識不行忽闻声觸,即起領受,如舍利弗闻哮吼声,既无耳識起受領声,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无第八此何义成,若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位中,境觸身时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故,如散心位。若不許时,返破餘位云:散心位中,境觸身时,應不起受(宗),境觸身故(因),如入定位(喻)。三藏云: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也。言如理、不如理思等者,此中意謂六位之时,境非一种領受,非一心不並生,必缘此中隨一种境,或有尘至識不並生,若无第八起何領受,若有第八第八領受,虽入定等,无餘五識觉受仍生。(測云:)思量安立、非安立諦,名理思外道邪思惟等,名不如理,除強分別,餘任運心及无心悶绝等时,名无思慮,簡擇心名隨尋伺,即以定散相對故,名在定不在定。
景補闕云:如理不如理思者,此在散心,或正思惟,或邪思惟时。
或无思慮者,此通定散,如无心睡眠、无心悶绝,生无想天,此在散位而无思慮;若入二无心定,此在定位无有思慮。或隨尋伺者,此通定散,如是在於定散,无思盧位,若有觸外缘身,以无六識思慮心故,但有赖耶捨受於中領納,名名为身受;若在散心有思慮位,由有赖耶執持五根及五識相應身受种子;若遇外缘身受得生。
言或处定心者,处有心定五識不行,若有外缘觸身,赖耶捨受於中領納,名为身受。又由赖耶執持在定五根及五識相應身受种子,若有外缘觸身,五識身受依根而起,若无赖耶,如前所说,众多身受生起不成。
第七相中,处无心定不應道理乃至識不离身故者,就十八部總有二類,其末经部萨婆多等,但立一种意識滅定中无,餘十七部立二种意識,今此論主正破无者,此有二义:一、違比量二違圣教,應立量云:入无心定應如捨命(宗),識离身故(因),猶如死屍(喻)。又違圣教,如文可知。
萨婆多救六識不离身者,識得不离故,名識不离身者,亦應識得不离身故,不可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非滅定(宗),識得不离故(因),如有心定(喻)。又汝无心定,必定有心(宗),有識得故(因),如有心定(喻),此非萨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虽无識,後出定时,其識必生故。
言識不离身,應立量破云:汝立滅心定,定有心(宗),言識不离故(因),如有心定,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无心,以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与作有法自相,相違过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靜故,猶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各不爛壞,應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知故,如兔角等以为喻,破彼命根。上来破萨婆等訖。
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意識无想定等,诸位中應无(宗),在此位中於六識內隨一攝故(因),如五識等(喻)。又若有識決定有觸,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既成,小執破訖,違经違理故成第八,又如无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
第八相中,謂臨終时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从上捨,从下捨,皆至心处,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时不转者,若第八識通執,身分捨上分时,下分未捨有,转有不转义,若第六識义不必然,缘餘境故,非有处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缘境微細,於臨終时缘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缘境行麁;若第六能捨命行相應,然非彼意識有时不转,應立量云:命終时,識缘境應知,第六識故,猶如餘位,應更總作,第六意識而能捨命。量云:第六意識,非捨寿心,转識攝故,猶如五識,故知第八义得成立。勘彼攝論第三云:尔时意識无处无有者,意識不能執持身故,於身上下无处得明,无有意識冷觸生等;阿赖耶有处无有者,阿赖耶識執持身故,得明有处,无有阿赖耶冷觸生等;以依住处變似方相显现者,以赖耶依自身处住,住變似冷觸方处相显现故。
上来答第二有之因缘竟。
自下答第三广分別义,於中有二:初頌及長行開列五相,二、次第解释。前中,初、頌列五相,二、長行屬当,上三句列其四相,總是赖耶流转,下一句總是第二赖耶還滅。長行屬当中,初、略開为二,次、別列五相。第五建立杂染有,即当若有诸道有還滅故,即是建立及有得涅槃頌也。次第解释中,先解所缘转相,初问、次解、後牒結之。
解中有五,初由二种所缘转相,言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气者,基公於此问答广释,謂六、七二識皆起執故;所熏成种,可言妄執習气。其五識等,自熏之种,虽非妄執習气,亦第八缘。
此中何故不说第八缘耶?
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有麁重所隨,五識等种子,虽非妄執習气,麁重所隨故,但名習气,是第八缘。此中通含为語,即遍計執習气真是六、七二識;習气者,是餘五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气,诸现行並为麁重所隨應並名習气。
若尔,第八缘習气之言,其义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
述曰:習气通二种,所謂现行及种子,此中約种子名習气不約现行,故開二別,如何得知现行亦名習气者,如阿罗汉齊足越坑名为習气,此乃现行,故知通二种也。
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气者,三性有漏法,所有种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等,皆为相縛所縛,名为遍計,非謂遍計皆是二執所成之种。
若尔,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
义曰:此中通論文中义含,即遍計自性習气,遍計所執妄執自性習气,前通善不善种,後唯二執心种。
又解:三藏云:西方二释。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虽善心起时,即此文为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气;第二解:一切有漏善等,心种皆名遍計所執習气,此非三性中遍計,心等必为漏所縛故,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
问:无漏之种非妄執習气,第八缘不,有义缘,略故此中不说。又此义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缘,如攝論闻熏習非赖耶所缘,仍依於本識,以強胜故。若尔,云何名唯識?
若約无漏见分,此义又成,未起无漏心时,此不應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念俱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缘境为相縛所縛,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缘无漏即非相縛,故不缘也。
此中依护月菩萨释,其见分等三分中,其种子为自證分缘,种子即见分体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数不缘种子。由此理故,生无色界第八见分,即无所缘。故彼言第八见分,而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业故,虽生无色,而得下缘。
问:何故种子不在自證分等,唯在见分耶?
义曰:以相见及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种子是所缘故故於见分上立,自證分为能缘故不於上建立。
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分者,以不离自證分故,但是第三分差別立;若在无色,亦缘下器界者。
何故此下文云:若在无色,唯有習气執受了別?
通曰:此約自證分为論,不約见分;若約见分,即通缘器界也。故簡无色不缘但在內根等文中,不在外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缘也。
若依护法,即以此文为正,在无色界不缘下地,界繫业別故,其种子即见分中为相分,见分缘之,五数託此以为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
若準护月义,其无色第八識与下界識等以缘境等故。
若尔,即有业无麁細妨,其义者何?
夫见分等及外器相必此业感,此业何时造等,其缘變他身五根不?
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也。一释亦變为境門攝,非內根一攝故,此中總言缘器,不別疏牒,若以第八缘种子,种子何故能生識,缘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
答:以影像故,种子親變,故不为例。
问:如五种本識相分依他之第八为影像變,其种既自第八相他亦應變?
答:根法现影像變时可为受用,則互相见等,种子微細不得缘,他无受用义,故不須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缘他身者,如此解问。景師云:赖耶依共相种,變作他根尘等,於他处现似根尘,實是外器,由此變故与作缘,令他缘时彼識得變,当时缘自己家共相种子,即名缘變种子也,更无別缘變他身种子。又復自身赖耶缘自作用,名缘种子,种子无別体性可缘,五数所變別有体性,思之可解。
及诸色根,根所依处者(泰云)根所依处,即四尘也,就四尘中,觸尘少分是根所依,除其三大,三大既非所執受,故四大中赖耶應唯缘地大。
又準下文,若約现行不相离者,唯有七物眼身地大及以四尘,將知声亦所執受,若尔,声及三大赖耶不缘耶?答:如眼根所依唯有地大是堅牢性,非三大造故非根依,又此三必不现行,故眼根攝唯有七物,如眼等淚等虽是水大,四此水大等別从缘生,非与眼根一种類起,声亦如是,以間斷故非赖耶境,景師補闕及备師解云:根依处通於五尘,以同时大中有耳性声故,亦言據性成四大,一切处具四,但就事相,即有不具,理實同时四尘有生声能,皆名有声性。
又三藏云:赖耶缘声故,三大及声虽非執受而是所缘,故攝論云:識为色声香味觸之所滋長。
基云:根所依处者,即攝四大下及扶根四尘。
护月有三种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彼以第七識缘第八相分,为我所故。
问:若尔,第七既缘第八相以为我,即第七名无漏缘耶,以缘第八相为我所故?
今解:唯缘根及所依等为所缘非种子,种子即自体上义分,即自證分缘,故非无漏缘使,第七虽缘第八起我,然迷總故迷现行,不別缘還滅上功能,故非无漏缘使。
若尔,亦缘第八所缘外器为所缘,應是上界缘使?
述曰:不然。第八虽缘上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业滅缘,上界者疎不由业滅缘,第七既缘第八见分为我,所缘相业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繫,所亦應然,故非他界缘使。
问:意識缘上界色等时,此云即隨见分欲界繫,第八既缘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繫?
述曰:不然。第八含种子种子故,第六不然,故不为例。有种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繫,第六識等名种子影像缘故,隨见分界繫。
又解:护月第七缘第八时,无我所,通说故言其处无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自所變實业滅一者,非餘二种五根也。此缘內时,其造声四大一切时,有常亦其声界义说有之,其實无有,即缘声之种子及四大故,名为缘声,非现行声一切时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增时,如眼中地大,身根眼四尘,即七物可得知,餘无不可得者,彼增时亦即说缘。
其护法唯有二种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唯缘第八,为我家之我,即为我所故。护月难法曰:若上不缘下外器者,何故晴生天眼第八缘也,又云此非第八境,故不缘,唯意所行,若尔心无境无,意不缘此,第八次不缘,其眼應无,若尔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缘,此五識豈即應无,識是见分所取於所缘,此眼非见分何得为例,亦隨識为见分,故同五識。
述曰:缘未必要,須业所滅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亦缘,如种虽非业生,第八亦不妨缘。
若尔,何故不許上地虽下地生时,亦缘外器相?
以下第八缘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此於有色界等。
备云:此文即順护法解,若他身即无執受故。基師述护法云:若无色界第八不缘下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知无色界缘下外器。护法云:此簡內執文,若有色界有种有根及根所依,无色唯有种子无根及扶根尘,即內執受半有半无須簡色,外執受中一切无色界无,何須致簡,故下膏炷喻,若无色有外器,无內炷外有光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俱五数所變他身等众生数非众生数者,即众生数。若尔,何故非異熟,说根为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故。
了別外无分別器相者,乃至器世間相等者,補闕云:赖耶內持外共相种,生外世界无有間斷,即是依內外得成。今第二问:但了所生外器世界,故云謂能乃至器世界相,能生共种。前问已了,譬如乃至外发光明者焰喻本識,膏炷喻共相种子,外发光明诸处遍滿喻器世界。
泰云:了別者,辨赖耶識於外器相能了別,即释章明中了別語依止缘內等者,即赖耶識一分缘內執受种义,有一分了別外器世界相,於外器界一分,了別赖耶識依止彼缘內种分之識而外變为外器之相,恒时无斷故,燈焰生时喻彼外器中能了別,膏如執受种,炷喻赖耶識,光喻外器相,是即此外器了別依止彼种子及依止赖耶而外變器相,更不別解其能了別。
言无分別器相者,有释:一切众生赖耶所變外器一时一处无差別相同一器故,名无分別。又解:赖耶識內共业力上感一風於所住之处,於餘世界即无受用义故,所變器相无有間斷,故名无分別;亦可非有情故,名无分別;其根尘等虽不分別而有情攝故,名有分別。
復次赖耶缘境微細,世聰慧者,亦难了故者,景云:赖耶现是知法自相,如眼識總见叢林,一念眼識差別,作解知法自相,赖耶亦尔,一念頓知內身外器无量百千差別,行解別知前事名知自相,得名頓量,故知赖耶一一念中起多行解,行解既多缘慮微細,世聰慧者亦不能了。
復次赖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转故者。基云:此中护法为正文,释护月云:若缘三界器相,此中何故唯言从初執受乃至命終?
彼通曰:此但約一內身为論而说外器,非據實义。
问:如此处业還滅此处界,如斷界死生上界,即此界业尽故生,若未尽如何生上界,若尽何故生上界猶缘下界外器,此外器若生上界猶缘,此外器界應永不尽?
义曰:若有情身及外別受用果,須业尽时果尽,有业时缘外器別果,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业,一有方便缘,以一切时任運缘彼为境界故。
问:若尔,如論诸处说第四禅外器,虽无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者滅时,以一切时任運缘故,下诸界地理虽應然,且據四禅論不明故?
义曰:且約胜缘故为此说,其义者如何,一有情感得一处舍宅等缘,其此外器有情共感,虽共一业招,而此一众生业力便增,有別受用胜缘故,若此胜缘在,餘有情隨之得變;若无胜缘,此处亦感。
问:若然此一有情,復餘有情所共缘者,亦隨胜缘说感,诸有情所及胜缘既在,而復有情亦應缘之,理既难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业招,若生人天其何业感,若在色界亦得缘者,何故色界身猶起地獄诸不善业而能感果,故有大妨。
設护法菩萨此义如何?
义曰:若在上界不缘下界,其理无妨。然欲界人天何时造彼业者,此若人天所感之业,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彼生;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业等,故於此中无妨。如见糞計名为美食,其理如此。
又第八若不缘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此眼根豈第八缘耶?
答:不缘。
若尔,如何名唯識?
答:种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缘故,六七識界为缘等。
又云:若缘尔,何故不許缘上界耶?
义曰:若往彼界,何缘不护缘,其色界繫色,非第八缘,见相別繫故,依彼为问,自變为影像故,馬胜比丘事入净土等,皆如意往隨所见即變,屬见分繫。然色界者,色繫缘。
当言於欲界中,缘狹小執受境等者,(泰云)狹小广大不唯取身,亦取种子为執受境,以是狹广因故亦是果故。
问:八七識种既非狹广因果,此中攝不?
答:如論说欲界心名为小心,色界等心名为大心,既小大心种故亦名狹广云云。
备師云:此文亦順护法义,若从护月應云:欲界赖耶缘五种境,乃至非想具缘五境。故補闕云:此一段文但明缘於內身,以文皆说缘執受故,欲界身狹小色界身广大,空处識处已上赖耶但缘种子,而言空識二处缘无量執受境者,由作空識遍滿观故熏成种,赖耶缘彼遍滿观故名缘无量,从識处遍滿观,設更復推求离識已外,更无若色非色可得,遂起无所有解熏成种子,当地赖耶缘彼种子名缘微細執受境,非想心行最細熏成种子,故彼赖耶缘自地种子时,名缘極微細執受境,外器世界。云何得知一欲界量?云何應知一色界量?三藏云:称第四禅量向下所盖是一欲界一色界量,如初靜慮覆一小千世界,即有千四天下有一梵王;第二靜慮覆中千界,即覆千梵王界;第三禅慮覆大千界,即覆百萬梵王之界;第四禅覆无量界,即覆无量梵王之界,故依第四靜慮所有疆界下所覆处为一色界为一欲界。言无量者,對寬第三禅慮,故言无量;非謂出过一切数,故云无量。以禅十方得有无量诸三界故,是故傍竪有多三界。
基云:此約身为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有义:以器外有大小量说,等如小千界等。基又说:以诸十八界多小说小大缘,如无色界无色无身以何为小大,故说诸界名为大小,以无色界約法处说大小故,其义未解。三藏云:彼心或广、或略熏成种时,第八缘此种,种从现行,名广略等,非缘现行。
若尔,即得说第八識缘三界种子境也。
答:不然。約功能如欲界名狹小行,种所生现行亦狹小故,如是乃至无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说外器为論,以俱缘无量外器界故。
第二明相應转相,云第八俱五法者,基云:此为能熏,为是所熏。
义曰:非王无力不与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无力能,不从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熏者,必从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五法非是能熏。若尔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同此類非能所熏。
义曰:師然无失,此为胜义也。又此五法缘境,为缘第八識之境,为別为境缘。
问:何失?若缘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缘者,如五根既为本識等六法所變为六五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故皆有妨,如實义者,俱缘第八識之境。
若尔,如何释同一所缘,不同行相。虽境无別,见用各殊,受为領納想为取像等,见有別故,说不同行相。
言无記性攝者,補闕云:前已明是異熟所攝,即是无記,何須重辨?是无記性者,以次前明受数,是不苦不樂,以不苦樂受,通於三性,然未知此受,是何性攝?故今重明是无記性攝。
当知餘心所行相亦尔者,類四数分別,如受。
第三明互为缘性转相,於中初问;次解;後牒結之。解中有二:初、明赖耶与转識为二缘,二、明转識与彼赖耶亦为二缘。
赖耶为二缘者,一、为种子,謂能生彼三性转識即是因缘,当十因中生起因;二、为彼所依即增上缘,謂由赖耶執持五根方生五識。又由赖耶生,彼末那为依止故,意識得转,即当十因之內攝受因,以攝受因中,定有三缘故。基云:由第八为境故,得起第七见分。又由第八中种子故,第七得起。具此二义,故作此说。
復次诸转識,与阿赖耶識,作二缘性等者,景云:於现法中長養彼种子故,謂依转識熏赖耶,由此因缘善等转識,更增長明了熾盛,熏成三性,名言种子。此則现行得为因缘,非望識体,彼种无別体,攬識为性,故總望識说作因缘,即十因中生起因。
问:现行熏識成种子时,为同时成种,为異时耶?
西方二释:一、解熏时,即成种子,二、解能熏,住滅相时,所熏种子,起住生相。
二、於後法中,为彼得生,攝植彼种子故,謂彼熏習种赖耶,能引当来赖耶識者,能熏生彼本識有分种子,要待经生,此因方熟。又前據熏现執,後增熏生後种;又前據新熏成熟,後據引发本有生本識种。
基云:此中若熏种同时,生滅家取此文为正,若異时家於此文云:此謂现行能熏之識与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现行与种同时生滅。
此中有二諍:一家云:初帙第五、种子七义中云:若生異類,即此念生;若自赖耶非,即此刹那。故知现行望种种望现行,是自類異念生。
若尔,云何释种子六义,念念滅俱有?
义曰:此但約俱有生滅,非即此刹那中同生同滅。
一家云:诸种生现现生种必同时,如种子义及此中文等,如第五即等种子七义文。言自類者,謂自种子類,种子生种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刹那;若种望现行名異類,是即此刹那。又舊种望新种,亦有異類,即此刹那。
故此二释,此处不同。
第四明俱转转相,先问、次解、後結。解中有二:初、明俱转,第二、释通疑。俱转有三:初、明赖耶餘識俱转,二、与三受俱转,三、与三性識转。前中初明根本論,後辨傍生論。
言若有心位,当与赖耶一时俱转者,錄说虽通舉有心位、无心位皆有,未如實,但取无心位,若取有无心位,即与二識乃至識一时转,即不得言唯与末那一識俱转。
(泰云)略有二證,證末那識无漏观中无。一、後文云:或有成转識非赖耶識,謂阿罗汉;若诸独觉不退菩萨及诸如来住有心位,尔时虽有心而非赖耶?此文既云:阿赖耶識与一俱转謂末那識,得知於无漏观中,設有末那,即无赖耶可与俱转;二、即此文云: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明知此中所言末那於二空观中,不得现起;若於有漏观中設有赖耶,即无末那可与俱转,以此二證,證赖耶末那若於无漏观中,不得俱转,而言有心无心位常与赖耶,一时俱转者,謂无想定及无想異熟故。西方诸德如此文證无漏观中有末那識,不應道理,自非比量不得成立末那。
有义:量云:无漏意識有同时根,第六攝故,如有漏意識,有漏意識應无同时根,第六根攝故,如无漏意識。
又成法執云:如罗汉有漏意識起时,有末那識为同时根,是有漏意故如凡意識,即不可言罗汉所起是人執故。
基云:此与對法第二相違。彼云:又此意遍以一切善不善无記法俱,唯除圣道现行,若处滅定及无學位故。即此文云:无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无心圣道,无學有心尚行,故有相違。依此,西方二说:一云,末那唯有人我无法我,即如對法三时不现行为正。然此中言有心、无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滅定,餘无心位,謂无心、睡眠、悶绝、入无想定、生无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无漏观无學身中,二乘皆入人空观,第七唯人我故,不行有漏之識,无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俱第七,一切时論,此何意也。
问:云何滅定等三时无,而言常与第七識俱转?
答:此據心除三位,餘一切位俱,非三位亦有名俱。下言有心定、无心定者,即无想定有漏定等,非滅定无漏定。
又第二師释云:即此文为正,末那一切时常有,然對法三时不行。亦有义:以第七識双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无漏观等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萨入法空观圣道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时中无人執时法執在,二執无时无漏末那生。
今遮有漏二執故言无,非人观中无法執,二空观中无无漏者,若尔,何故此文或与一識俱转?
答:此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时有无时无言或也。何故无漏观中无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二说所以。
言缘阿赖耶以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者,準此西方二释:一、护月師,第七第八王见分为我,相分为所,种子等如前已说,故此文唯缘见分故,故唯有我无我所等。故攝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无我所,餘处文新来。护法解云:以此準知,唯缘第八见分为我,不缘別相分等为所。然言我我所等者,即計第八为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缘种不缘他界,无漏缘使等,如前辨。
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为依止,彼未滅时,相了別縛不得解脫等者,景云:末那執人法体,名为相縛,意識依彼末那相縛不得清净,名末那大縛。下文即據意識相见,辨於二縛。彼云:自身外为相縛所縛,內为无量縛所縛者,近取相縛即是相分,執其實相名为相縛,无量縛者即是见分,由帶烦恼不調柔性,凡所對缘不能安隱,名无量縛。末那滅已,意識於境知空无我,則於相縛而得解脫。設更有文与此相違,應依此中道理会释。
泰云:亦今於此中決擇赖耶俱起流转,何故後辨意相縛耶?即有二解:一云,因言長理。又解此释前,若赖耶与意俱必与末那俱起,由意識以末那为依止故,因此即證是有漏意識依染污末那,非诸人空观中有作執末那,亦即有无漏意識。何者此文既言意識以染污末那为依止,故知能依意識,非是法空无漏意識。
又言相了別縛,謂意識了別,若言於人空观中,有彼執末那未滅,若为能依无漏識,有相了別縛,以无我智唯缘真如故,以此虽知所依是人執,末那能依是有漏意識,彼末那滅时八識相並得解脫非唯意識。
基云:此文为前文,由有阿赖耶故,末那得有文勢故起,如本地分中同时依止意彼未解相依起过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为我故,第六於境起法執,執有等缘境起縛名为相縛,相縛体即六尘,所缘皆縛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缘境皆有缘縛,即诸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此縛为由法執末那故起,为由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圣观應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唯知有人執末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惑性体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为例,此皆以自識所行境相望为縛。又他境为縛,由末那所缘順第六法識相,所以起縛,若缘无漏。第七不順相,不为縛缘自他境,文以意解縛解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缘他境起縛。
言或頓不頓缘者,景云:總缘五尘名頓等。泰云:此即释前,或於一时与三四,乃至七俱,謂若有五識,何故定有意識,解此问意,由意識亦得解他五識境故,五識起时定有意識,由此道理,故有三四乃至七俱。
次明赖耶与彼七識相應三受俱转。言此受与转識相應,依彼起者,景云:除彼赖耶受数,明本識別与转識相應三受俱转。泰云:此受与转識相應依彼转識起。
言若那落迦等中,与純苦无杂受,俱时而转等者,基云:此准瑜伽以三禅樂極唯在意地,地獄苦極亦唯在意地,若地獄極大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与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地与樂相應者,无此文。今此中文,唯者一说,約种子餘处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现行不然,故前第四云:四种地獄无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是等苦,此據增苦非謂有樂。又云:死为樂者,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地獄,何妨逢風而为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報樂依樂无妨,又舊攝論虽有,亦翻未依本,今攝論中无此文。若本地如前会地獄言等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一分无福者,故言等,如显揚十七卷无等字,虽然唯三受,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是純苦。
第三明赖耶与三性心俱转中,景云:此义小难,西國自有二释,一云,今言赖耶与三性心俱转者,始終得与三性心俱,非謂一时。此師即说由前六識,率尔、尋求等勢力故,一时引起六識等漏,但可一念六識得並,次第唯生意識,意識次第更生六識,六識滅已,還唯意識独起,並是一性无餘性杂,此解与上相違。前明赖耶与七識及三受並是一时得有俱转。
第二師说,等染位中五識相續得有三性与赖耶並,基師又云:西方为五識有次第,无次第缘家二说:一、有次第缘家义者,以率尔心唯一刹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眼識缘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復起乃至流,缘不善声自類相續,前眼善識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並第八无記三性並起,与五識中更取一識起无記,可知或第七即是;二、无次第缘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无相續,有二说:一、无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事究竟語名一刹那,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时,耳識率尔心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时善不善並。
问: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无能引,應不起善?
义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引,故於後时,眼還生善。
问:若境平等,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刹那方起惑,或於境貪愛,何妨隔一二刹那即起?若尔,眼耳即不並生。
义曰:要須隔三刹那,五識類等故,虽於境貪愛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义,隔一二刹那亦有起惡。若尔,无三性並。义曰:容有此义,故於平等境时,起三性心,如前说。
自下第二释疑难,文分有四:初、明赖耶与转識俱起而不相應,二、明与转識俱起而不相違,三、明诸識取境總別,四、辨末那诸地恒起不与善等相違。於此四文各通疑难。
初难云:如一行故心起,起多心所而得相應,今一行者身,八識三受一时俱起,應得相應,故今为通云:虽与转識俱转,亦与容受容善等心法俱转者,此約前識俱受俱性俱門为有法。然不應说与彼相應为法,即合为宗,何以故不与同缘转故,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喻,凡相應法必須四义等,今经俱起而不同依一根及不同缘,故不相應,略不辨根不同。三藏云:眼根眼識得言同境不名同缘,缘是心法有所缘慮,眼根是色但是對境不得名缘境,如杂心说,五根但是境界有對非缘有對。泰云:外人作量难汝,赖耶識應与转識三性三受相應,俱时转故,猶如心法。今通此难,作二过失:一、決定相違,赖耶識不与转識三性三受得有相應,不同缘故,如眼識眼根等;二、不定过,为如心法俱时转故,诸識相應,为如眼根眼識俱时转故,不得相應耶?喻不可全同其法,故云依小分。若全同其法即是其法,不可为喻。
问:何故转識不云其容受性二种而有容名?
答:转識之名,自別赖耶受性,名濫故以容別。
问:捨受无記濫故,云容善惡苦樂,名有何濫?
答:又別三数非无此妨,總合性受故標容名,故此中云亦与容受,不云苦樂,虽三性別題準受應合,故无此过。基又云:猶以容言簡之,其转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
第二难云:一行者身應唯一識,既有多識豈不相違,則是经部萨婆多难,为通此难,先引例證。基云:應立量云:第八及诸識依一身中俱转方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喻云如彼心所法一身俱转。次引二喻,景云:同喻一事,俱起无違,亦可同。昔人解:初明水与波浪不異,攬水或成波,明不离义,喻七转識攬赖耶为体,後鏡面喻喻不即义,不攬鏡面以成影像故。泰云:外人难云:一身八識應互相違不得俱转,以是主故,猶如一國多王不並;論主作決定相違过云:一身心識互不相違,以相異故,心法等立宗中互不相違者,即俱转义。基云: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种子故,得有诸識並生。今量云:第八識上容有诸識並生(宗),不一異故(因),喻云如水波鏡像。此中因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虽无差別,然相異故,若言体殊,波浪虽多体唯一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如一种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尘等方成故,体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生火是性異故,今道理亦尔,即如攝論无著等说,以六識等为別有体,又有法即是一体,此二义別,今此中依中道说,二偏俱非,二处總取並是。
第三疑云:如何诸識取境各別而不乖異,为释此疑。初、明眼識取境總別,二、類三識,三、明身識取境,四、例意識,五、結显不違。
泰云:大乘中,如眼識於一念时,取青黃等多色境界,有青黃等多种行解,取相各異互不相違,广说乃至意識亦尔,当知本識与诸識俱亦不相違。
备云:婆沙第三師义当此論,謂如彼論说眼識取色有;四師解:一、解別缘;二、解不了總缘了別缘;三、解同色總缘,別色別缘,当成實义;四、解众色聚,集多色生於一色,若不聚集,即缘一色,生於一識。
第四疑云:如何赖耶性是无記,通与定散三性識並,並不乖異,为释此疑,故引前说为證。
末那性是隱沒散心,通与定位善等並,而无乖異,赖耶与转識並生互不相違,何怪之有?
基云:末那以诸門分別,如诸德章可解,缘八为我我所。有二说:一、即缘五为我,缘所为我所,此非正义,各別缘故;二说、即直缘我是我见,为我家之我是我所。
问:何以得一念中起二心解耶?
义曰:第六尚起一切境解,末那何妨,此义为正,又缘见分为我,缘相分为所,诸餘二数有論文相應,或準与十九数相應等。
第三果何时斷,世間道伏不伏,如雋師末那章解,此末那又即胜前诸識俱转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準云:若与有心无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今时云重決定,即解六識缘自他前文故,故論云又前说也。
第五明越流還滅相中,初问、次解、後結。中有三:初、明建立越流,二、明趣入通達修習作意,三、明建立转依。
建立越流中,初略立宗,謂是一切越流。所以者何已下,问答分別,有其七句。至下牒結但牒五句,不牒第三第四。言七句者,一、有情根本,二、器世間本,三、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为增上缘故等故。景云:此文即順护月自身赖耶於他根尘处,亦變亦缘而不執持,若不變起他根尘等。云何名见他身生苦樂等,此用自身共相种子,於他身处變他身根尘生心自取,其實但是彼器世界攝,而相貌於有情攝也。
基云:西方二说:一云,护月第八上變为他身;二、护法不然,謂第八为二變謂根等令身见等,此是不共相业感,二亦共相感,令他见等,故名增上缘。
若护月云:亦變为他身者,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从自身种子而生,即依之識何非自种生耶?應同於根。於立量云:他身眼識,應从自身种子生,他身眼根眼眼識之中隨一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所依根自不親生者与我何異,他为增上缘而第八變故。然變为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说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尘,第六識可計为有情等。
此中有二业,謂共不共。然共中有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缘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虽有用义名共,然自受用业胜名共中不共,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其扶根尘等自不共业招,然亦他第八變,即不共中共。
问: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所见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
敘曰:然以理唯无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彼唯自受用义,他无用,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間虽自變者非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义,謂言共用故名共业,餘之二句準此應释,今现亦即變他身實根等义。
又有云:二師义者,一云變,第八託他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之。若尔,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说異?如此等理有識詳之。四者、能持一切种子;五、於现世是苦諦体者,酬前因故;六
亦是未来苦諦生因者,持种牽当故;七、是现在集諦生因者,由迷现識起烦恼业,名现集因。
第二明趣入通達修習作意中,初明趣入通達;後明修習作意。前中又二:初趣入通達,後释通疑难。
前中五句,初云赖耶攝解脫決擇分等善法种子,非集諦。因与流转相違者,景云:七方便前发心求解脫,是解脫分,前三方便名隨順決擇分,煗等四正是決擇分。此二善根由厭生死趣求圣道,故非集諦,故本地分明十二支,一向是非學非无學,隨流轮故,解脫分等論名为學,与流转相違,非是有支,故非集諦,然於餘处有说未知欲知等,知等三根一向无漏是其道諦。如见道已前七种方便及与见道是未知欲知根体,又別处文说解脫分善,通三界繫及与不繫,決擇分善色无色繫及不繫,豈不相違与有此妨。
西國有解,三乘无漏种子法尔性成发心已後八解脫分位及順決擇位,即就此位说此种子亦名順解脫分等,此二善根即是未知当知根体,故言三无漏根一向无漏道諦所攝。又言順解脫分通三界繫及不繫者,体是有漏是三界繫,由厭生死不定招感,名为不繫。順決擇分通色无色繫及不繫,义亦如前。
问:解脫分若是有漏,繫樂界地即應招感入十二支,若是有支,則十二支亦有是學,何故定言非學无學耶?
解云:若是有漏通感總別二報,入十二支,解脫分等,由厭生死不能牽總,体是有漏猶招別根,有斯進退非十二支,故十二支不得名學。
基云:今解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脫分体,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順決擇分。其解脫分亦然,从闻慧以去名解脫分,已前據持十二部经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脫分加行体,非解脫分,解脫界通九地繫自有文決擇分。
三藏云:通七地四色三无色,若尔如何下说六现观中云三依五依生,故知決擇分是色界五地繫,前三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观等,是散心即欲界繫等故,故通七地,煗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无違也。
此中言非集諦因等者,若胜軍云:此解脫分亦善根,虽体有漏方便善攝,令福分善等种子增長感異熟果,而隨順无漏,正不能感生死總根苦果。
言非集諦,如护月等,即由无漏种力,令现行方便有漏善法,福分善根等,二法增長。
第二句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由此生故,转更明盛者,景云:世間福分善根,由解胜分等所資导故,转更明盛。
基云:以数習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护月等亦今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明了。
第三云:由此因缘乃至速得成立者,景云:此明福分善种,由此解脫分等資导,转明盛缘,即能攝養自福分种增長成立。
基云:此中由解脫等为因缘故,今世間福分善等种子名言无記种转有功能,善业等种转有勢力,自解脫分善根种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增胜生果也。又即令福分善等种子速成立,此中邊新熏本有二义。
第四云:復由此种子故,彼诸善法转明盛生者,景云:此明福分种能生现行等流果胜,謂由福分自類种增長故,令现起福分转明盛生。
基云:能由解脫分等种故,後自现行善法转明盛生,又云即福分善现行也。
若尔,与前转更明盛何異?
述曰:胜於前念念增故。
第五云:又次能感乃至诸異熟果者,景云:此明牽異熟果胜,謂即前福分种子非直能生现在等流果,亦感当来所受異熟果。
基云:此正明福分善业义,非解脫分等善,然非不別感報。
下通伏难。难意:論主前说赖耶为杂染因,云何復说为還滅因,於一識中障治並有,豈不相違?論主下引二经成答,初引种子经,若一識中现起解惑,兩法相違,清净种子依一識中,理便无損,故言薄伽梵说有十八界,由於赖耶有种种界,界是种子亦是因义。又如经说惡叉,乖离故,引第二经。三藏云:西國中见惡叉子,欲似此間染靴无食子也。西國取之將染或押取油,此間无名可翻,故存惡叉。
第二明修習作意中,初標;後释。
释中,先明三乘未见諦人在见道前但缘转識为境作四諦观,修習作意,未能通達阿赖耶識道理。观苦諦时亦總观者,阿赖耶識以未知故,但言缘转識为境,次明已入道即能通達阿赖耶識。言或入声闻正性离生等者,景云:舊言圣性名为正性,凡夫性名为邪性,今入见道捨邪得正,当受无邊生死,今入见道唯除七生,餘生得滅超昇离生,今西國解念真如理,名为正性。言离生故即见道,烦恼为生死本,猶如生食在腹不消为诸病本,將喻名法即名见惑为生,今斷见惑故名离生,此中既言菩萨達一切法真如已通達赖耶,即簡二乘,二乘见道但观人无我所显真如,即不得言達一切法真如法界通達赖耶,以彼菩萨通達二空真如,出观後復心中了了见赖耶是诸法本,声闻已见諦者观苦集时名總通達,以彼赖耶是苦集故,泰云:此文既辨還滅,滅赖耶識名为還滅,今此中言復能通達阿赖耶者,即斷种子赖耶名为還滅,三乘俱即能斷种子赖耶故名通達,若菩萨通達二无我真已,後得智中即能通達阿赖耶識,当於尔时能總观察自識內所有一切杂染,亦能了知自赖耶见分自身,或可转識亦名自身了別,此中身外为相分相縛所縛,內为一切杂染种子麁重所縛,基云:此由汎解,不言入独觉见道者,略而不論,又观行同故,唯斷人執相似,若说声闻已说独觉,此中言缘转識为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萨初學應先學如實因缘,如實因缘者,即阿赖耶識,故相違也,一解云:其實菩萨地前作阿赖耶唯識,如攝論说,然通三乘前见道行故,名唯观转識,转識中有杂染,故皆缘之,非菩萨不缘第八,又皆缘第八作唯識,然入见諦已後即缘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观,此約後得智,若未入见諦,缘本質不著,无後得智故,缘自第六之影,故名缘转識,非謂本質中不缘第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说无过,声闻等人影,菩萨双观,入见諦已去後得智起,方實缘阿赖耶,不然不缘,若前不缘第八,後如何得缘。
问:何声闻起此观耶?
述曰:若不定声闻根已熟,要得入见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作此观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见道即不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说。
又約种子体说,三乘俱依一切苦集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遍知,我終不说得漏尽,得体观已,三乘同观。若約名隨义別,是依缘者唯双观菩萨有二乘,則非是攝論等約体,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約名中义隨者,当无二乘唯观人我,故除一切烦恼障菩萨双除二我,观別如前说,观故達阿赖耶,如前说无異。
又正解,菩萨能知第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见道,依缘转識观,後入见諦,了知一切杂染及诸縛等,菩萨地前實缘第八,未缘者故,名缘转識,後入见諦缘阿赖耶,阿赖耶非二乘缘。
自下第三明建立转依。於中有三:初明转依:二、明转依与彼赖耶相違;三、明已转依相。
初云修观,何故乃至当言已斷一切杂染者,景云:转依有三:一、转依了因,即十地圣道;二、是所转,即是赖耶杂染种子;三、是转依之体,即是斷惑所离擇滅。
此中由前通達真如法界已,故於後起出观之位彼见斷,说是诸戲論因起根本,界是因义故,初观有为一切诸行皆由本識因缘集起,是將言推事入理,作真如观斷诸妄相,先於事中舉本攝末故,收果入因,一切有为皆悉是識,識外无法,是故经言三界虛妄皆一心作,故言略彼诸法於本識中總为一團一积一聚,此为遠方便,但由入習取執不捨,後见受体,有其相貌,为除此相次修空观,观此識聚性相皆空无我我所,由此空观为方便问得證真如,故言为一聚已由缘真如境起修習多修習故而得转依,此即金刚无礙道斷惑显真如理。言转依缘无間当言已阿赖耶者,即在佛地,是解脫道。由此斷故,当言已斷杂染者,赖耶持种,由斷赖耶,当知已斷一切缘种之根。
基云此言转依,故有三种:一、心转依,謂真如转作所依也;二、道转,即无分別智,此是能转也;三、滅性,即擇滅无为。此之所缘即擇滅,由此缘之智缘真如所得故而建立,非作是實法。
次明相違有五句,当知转依,由相違故,永治赖耶識者,赖耶若在转依不显,转依若显赖耶即滅,是故相違,此總句也。
下有四句,释相違义,又赖耶有取受性等者,景云:赖耶从取所生復生於取。基云:有取受性,即取共果也。
又赖耶恒为一切麁重所隨等者,备景同云:此文似順金刚心生,赖耶隨种已住滅相以为麁重恒隨逐故。
又赖耶乃至非生因性者,景云赖耶是生烦恼因,圣道为不生因,转依亦为不生生因,翻前可解。转依望圣道但为增上缘及所缘缘,建立圣道非是因缘,故云應知但是建立因性非生因性。
又赖耶乃至得大自在者,景云:由有杂染障於定故,於善法及彼禅果,變化无記不得自在。基云:得转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不然取捨不自在。
第三明已转依相中,景云:又赖耶乃至捨二种取,是一章門。问其身虽住猶如變化,是第二章。前辨转依正显大乘转依,今时所说唯小乘转依,如阿罗汉虽斷诸取殘報仍在猶如變化,變化有相而无烦恼,无學惑尽身净如化,大乘實受用身由染赖耶隨因已滅,則不得言其身猶住等,亦可約彼大乘化佛得順此解,化相得言十九出家三十成道,斷烦恼尽,五十年中殘報猶住猶如變化,此立宗竟。
所以者何下,问答解前二章,所以捨二种取其身猶住者何,当来後有苦因斷故便捨後有身之取者,不造现在十支因故,名捨後有之取,即捨十二支中取支。
於现法中一切烦恼因永斷故,便捨现法一切杂染所依之取者,由即现在一切惑种,便捨现法所依之所,此释初义。
唯有命缘暫时得住者,释第二义,下引经證可知。基云:又此約回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千劫,此住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也,若佛即不如是。下牒結可知。上来決擇心意識义中初问次答竟。
自下第三释已總結,謂此大乘所立道理,胜彼二乘,故言胜义,非胜义諦也。
上来大义總辨赖耶心义。然以前云末那四惑相應,若有心无心位恒行,又辨六識取境總別,故今總結云建立心意識,若有经論總三界等清净心意識者,應隨決了,当赖耶义者入心,当末那义者入意,当六識者入識,此是勸人修學。上結別体心意識义。自下結彼一一識,上同体义说心意識义,故言餘处所显但隨所化等,謂六識名識生,後名意,即此識意,集起名心。
上来就初心意識一有三中,第二文訖。
自下第二約成就四句通塞,景云:初句无心、睡眠、悶绝,據凡夫學人在欲界中,暫无六識;入无想定,通欲色界;滅定,通三界;入生无想天五百劫中,並无六識,此等據不起现以名不成就。
问:如无心睡眠等暫时转識不行即说不成转識,如前七地中或有多时入观不起彼愛,云何不说不成赖耶?
解云:无心睡眠等虽经时少,然以不成转識則定,故論家说,七地来實有多时不起彼愛,然转处所时節不定,为在何地为於何时,故論家不说。
今彈此释猶未逃难,何者入观不起愛則定故,若以处时不定故不说者,睡眠悶绝後何有定处时耶?
今解:转識名通诸位,故隨体不起名不成就,赖耶名有永捨位,故據捨名名不成就,據义不同,故不为例。
泰云:道理一切无漏观中,愛既不行即非赖耶。今四句等中从多取也。备云:上辨转依云依於金刚时始滅赖耶,故知八九十地並名赖耶。今此第二句中,罗汉等三各滅一种赖耶名,故並名不成,謂罗汉独觉斷愛种名不成,不退菩萨永伏现以名不成,诸佛如来种習俱尽名不成。
基云:此如對法第二云:阿赖耶者,謂能攝藏诸法种子,又诸有情取为我故,即我愛之所取处,名阿赖耶。今取後义,故八地等捨,名不捨体。第一偏句中言滅定者,此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
若生死念中,无意識家他难云:何故此中不論生死縛者,即悶绝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惑现愛尽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二位謂永伏现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现行永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趣法空故,第三變除惑細習气入法二執,謂如来八地以去,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念恒增進善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时有起烦恼有漏心等故,转識名通漏无漏皆得,阿赖耶名种唯圣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識等即寬乃至大乘金刚二乘无學,若入无餘界,二乘畢竟,如来示相,此中第四句通滅定等論故言及如来等,非不退菩萨及如来實亦入无餘依涅槃,此約六转識,不約第七識,亦菴末罗識,此云无垢識,唯在佛果,即第八異名也。
自下第三问答遣妨,如本地分说五識意識地皆云自性等五义,今因彼处六識自性以興问答,意若自性而言,即十八界皆是自性。
何因缘故,唯六識界自性建立,除之根尘,約彼六識所依所缘而建立耶?
答:中有二復次:初約六識有了別自性,以彼六識其性輕利,迅速转變,依託根境助伴等力,无量百千不可隨缘土有多种,以同是一眼識類,乃至一定識類,故名自性建立,此由彼彼依得彼彼名,如苧火等虽復依众缘多生起,以自性類不过六識故。然从所依立六識名,以不共故,所缘即共通生二識等故,如失眼根眼識不生,虽失一色更有餘色能生眼識故也。餘之根境自相續起更无所濫,但就六識所依所缘而建立之。
第二復次,總就一識自性建立,又一識類,藉彼彼缘,种种差別自性生起等者,此中无著師徒解,八体虽別,一識流類依缘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无著學徒云:八种体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名,其体无別,則以此文为證。
上来十門中第一心意識門竟。
自下第二辨識身遍知,初先師说;第二、正辨。
辨中,初有一问答開列三章;次依业辨;後結说胜利。
释初相中,先问;次解;後結。
解中初解貪与离貪,第二類瞋等餘九對心,謂瞋离瞋,癡离癡,下劣非下劣,掉舉非掉舉,寂靜不寂靜,散亂非散亂,應修不應修,解脫不解脫,放逸不放逸。
第二相中,先牒前起後;第二正辨。於中先辨过患,後明由有过患故有疫等。
景云:由貪现被殺縛名现法罪,由貪墮惡道名後法罪。有疫者,现法罪。有橫者,後法罪。有災者,现後法罪。有恼者,身心憂苦。
基云:有疫等四者,此如三藏云:初三是三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罪,後一是心憂苦,今更別即八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
第三相可解。
由此因缘已下,結其胜利。言无譬喻性者,明心速疾难可喻知。
第三辨二善巧差別,於中有四,初明二种善巧;二、明净心修绝染心有失;第三、问答通难;第四、引经解释。
前中,景云:以如理心了知遍計所執本来无相證彼真如,名心善巧,以如量智了知依他染净等法从因缘转,名知心转善巧差別。
基云:依遍計所執无来无去自性涅槃,缘證无时證真如法性之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缘三性之心,此依他法非是无法,观知是心依他而起,名为心转,能實知者不生遍計之執名为善巧,異前之观名为差別。又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假施設有,斷此法时證得真如,名心转善巧,转之言滅,證真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体是无,法观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證真如但名心善巧。
次明清净得失,一、於果安樂者,得菩提涅槃。於因自在者,令心樂已不貪放逸,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时得究竟故安樂,因中制御三性自在也。
第三通难,中景云:此中难意,論主向辨善修於心善巧差別,如世尊言唯当於心深善勇猛如理观察此言相順。又依餘经念住中说,要当於身住身修观乃至於法住法修观,是則通观身受心法,与前所说豈不相違,故道此何密意?
答:为显四念住唯观心者,總答前经,虽通舉身受心法,然意唯观心,下別分別,謂观心執受者,观彼色身能執受心,故名观身。观心領納者,观彼心王能領納义,即名观心王了別,名观於心。观心染净者,观彼心王染净之义,即名观法。
唯为观察已下,結通经旨,基云此唯斷樂净常我之心,於境法起實不净等故,有言观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心,今言唯当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难又四倒如前,第八云戒取是樂倒,见取是净倒,邊见小分为常倒,我见为我倒。显揚云:四倒皆總见倒故皆心为除此故。
第四引经解释,即引二经。住三种住,行六正行,於大師教多有所作者,此引初经。謂住已下,解释也。景云:住解脫住者,三乘菩提涅槃离繫名为解脫,智證得时名住解脫住。解脫門住者,即空无相无願解脫門,若約安立諦門辨三解脫,即空无我行名空解脫,苦无常二行集道各四名为无願,滅下四行名为无相。若約非安立諦立一真如具有三义,如离人法即是空門,如离十相名为无相,如离分別希求境界名为无願,一念證智證真如时,义別則名具三解脫。
基云:如显揚第二,若言空等不空修等者,即通闻思修三慧,通漏无漏。若唯言空等三摩地者,即唯修所生慧,通漏无漏,若言空等解脫門,即唯无漏修慧。今三解脫門唯入见諦无漏者,下六正行相攝中见修二道攝此也。
及住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十方便见道前也。又解脫住,住涅槃滅諦,解脫門住,即道諦,涅槃依之得显,故謂之門。能引解脫門法住者,即地前有漏三慧引生见諦等中道滅諦也。
次释行六正行,景云:行无間行者,是闻慧,闻慧親由教起,名无間行。行善受思惟行者,是思慧行。行修所引善根生起行者,有漏修慧行也,此三慧行,即攝向前乃住能引解脫門法住,以同是三乘见道已前方便行故。行离诸愛味簡擇諦行者,謂在三乘无相及相二种见道,离诸愛味簡擇安立非安立諦故。行即於此无增上慢行者,通是習學三乘修道,前得见道,今得修道,即除未得謂得增上慢也,此之二行即攝向前住解脫門住,以其同在见修二道故。行正清净受用行者,即是三乘无學之行,离染尽故名为清净,證涅槃樂名为受用,即攝向前住解脫住,以同体故。
基云:初解大同。又解:无間行,即七方便中无間修,善受思惟,即见道无間修已。今得无漏,故言善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道中离三界欲,此即是离下界欲时,离色欲界名簡擇諦行,缘諦理而簡擇,离无色界欲名无增上慢如增上慢比丘得第四禅謂是罗汉果,此离无色欲得无漏不起增上慢,亦於已得离色界欲不起增上慢,此皆修道,然約一界中增胜得名,不如前解,後得无學果时名正净行,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脫亦可次第配,上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增时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次引第二经解。
景云:一受者捨施,如大迦葉次第行乞食,福利貧窮,此即捨身为田,受他飲食,名受者施,亦可见有受者即便施与,名受者施,二施者捨施,即則施主行施可知,施果亦二,一得大財富,是初施果,捨身为田,名受者施財,則於现在得大財富,得施物故,若言见有受者即便施与,此於未来得大財富,二得此等流受用胜解者,是施者施果,由捨財故未来還得多財,名得等流,因此後能自用施他,名受用胜解。
基云:述三藏二释。一云,如乞食者,即同景師初解。二云:受得他財而行捨施,即转施,法施者施可知,又破自慳,故自受用財,受者自捨与己身,名受者捨施,即与自己童僕,亦是皆以施心故,此当来得財,還自受用为等流胜解果,二施与他者,得大財富,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为異熟果,於中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
第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缘,先總陳说;然後正辨。
正辨中,初明證成道理立过未无,後制度決擇因缘。前中有三:初明过未无;二、辨三世相;三、對难释通。前中,初明未来无,後於过去无。
此中释文多基抄。此破去来實有論,为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答,非正決擇,此依他等決擇故。
下难中何以故,總徵,非无力处有从異方转趣異方义者,此破第一。應立量云:未来世色應有方所,有转異故,如现在色,又未来世法不能移转至现在世,无方所故,如兔角等。
亦非未生未已生法等者,此破第二謂汝未生法定无有死,以无生故,如虛空等如兔角等。
若彼为缘而得生者;便異法生等者,此破第三,謂未来法自住不壞用此为缘现在別法生,此法未来无故便違宗过,如何言一切法未来本有,應立量云:此现在生法非未来见有,以离生故,如住滅等相用。
又一切法,第一义中无作用等者,此破业用師第四义,业用离体必不可得,体有方起故,如体自体。
設許異者,未来亦應有业用,依体生故,如现在在业,又此业用便應本无而今得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来有故,不尔。即亦應立量云:一切体相未来非有,不离业故,猶如现业等。
又与世尊,言相違下,破未来体有,應立量云:未来世体体應是常,本有今有故,如虛空等。
於一相若相異分得是有者等者,此破第五未来相未滿现在相滿。此中云:若未滿一分未来有者,此圓滿之分未来何故不有?應立量云:现在一分圓滿之相未来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现在相。
景補闕云:未来诸法相應圓滿,以与现法同一体故,如现在相,又现在之相應不圓滿,与未来法同一体故,如未来相,又相異分本无今有者等,應破未来不圓非本。
有量云:未来一分不圓滿相應本无今有,相一分故,如现在一分圓滿相。
又离色等一切行相餘未来分等者,此破第六未来別有分不是色等现在亦尔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离色等外有未来分決定是无,现比二量不可得故,如兔角等。
補闕云:离色等行餘未来分必不可得,以与色等性无異故,猶如色等。
又應未来无有果相现在方有等者,此果相亦本无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来有?應立量云:未来世时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现在世。世分者即未来分等是,此中有六師,前第六本地有七計,即有兩释。一云,彼第六七,合是此中第六,故此为六。又解:彼第七,即此第六,此中无彼第六。
次辨三世相,前本地第三,即已解有三种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三、法相三世。
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现在种子有当曾等义说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种子建立,此同现行。然种子恒故说非现行,下第二即云现在有三相:一、是过去果相;二者、未来因相;三、现在自种,法相即是。
唯識三世者,先識上有曾当境等故,如凡夫等缘过未境,此境当心现,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与識无別种似三世法生,此實现在皆託曾缘种子,当缘种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缘现在境,以境恒现在故。
问:心不孤起,託本質境識而生,此若缘过未境而生,既識无本質者,境如何生?
如極微虛空等,以教为本質,如前以种子为本質,又如缘兔角以何为本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兔角等不生者,由现在无生因。若如过去既非兔角果,故兔角不同过去。
神通三世者,此即禅定他心通,若凡夫及圣缘过去为境,以起有功能似若于时现,若起有強弱缘境有寬狹,此与前別,或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比度而知,或以现过曾见比未来当此事生,或以现在为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通及禅定此皆證解,虽心上功能而生證定,故与前別,論文过去中應有果,现在又準未来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故不言现有。又显过未无体,約现法云过去,不言果有言自性故言已无,显未来生相亦无体,未来说因现有,於现在因上有当生果义显於现在法亦立,明知过去因相体已滅,於现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现法而立过去,故此显文同。
若彼诸行已下,第三對难释通,如文可解。
自下第二決擇因缘,即決擇意地第三卷云:又有四缘等。於中有二:初正決擇四缘;後辨缘无生心义。前中有三:初標;次释;後對二因十因四缘相攝通塞。释因缘中有二:初依未建立赖耶已前佛教以说因缘;後明依从赖耶教已後立因缘相。前中有三:初正辨因缘;二、明伏斷退不退义;三、明三受等位种子隨逐。前中,先正辨因缘;二、反难外人。前中,初问;次解;後結。
言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说能持一切诸法种子等者,景云:色根謂眼等五根,根依者則符根尘,大与根合一,心为第二,此中略不辨心所,但持自心所种。
言除大种色等者,此據內尘大小为論,当知外山河等下分別持种,但由內識內根持外种生。
基云:三藏言:根依者扶根尘,若尔何故下,攝一切种子中不言扶根尘,及次下文云:当知所餘色法唯自种子之所隨逐。今此理文違故释之。
根依者,即違根之四大,故第二復次释所以中云:若诸色根及自大种非心心法种子隨逐者等,若尔何故論云隨遂色根有诸色根种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诸色法种子等?
解云:此略不说,又上總文言根依及所以中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诸法种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論当知所餘色法唯自种子之所隨逐者,此謂根尘,非外器色,以此唯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种子。
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根尘,所以故何扶根尘根无之时容可有心所,即不然,豈得王无之时有耶?故不为例,此中如若有色別有心时种子在何处,为一一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种子,为不然有心时在心无心时在色。若闻中有,即有无量种子,又生无色界时色中种子並在何处,若有心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时在何处,若在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
復次已下,第二返难外人不立种子在於色心,便有过失。初明色不持种过,三明心不持种过。此等論文,下云皆依未立阿赖耶圣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经部師义。
次明伏斷退不退义,初明世間道伏;二、明出世道斷。前中有二:初略;後广。
欲界诸法、染法者,烦恼种子。及餘诸法种子者,善无記种子。
广明損伏有三:一、遠离損伏,謂出家受戒,遠离斷尘,捨伏烦恼,此生得慧也;二、厭患損伏。謂戒,由过患相,观五妙欲能为自害他害俱害等,名过患相,或唯不净观厭伏貪斷,此通三慧;三、奢摩他損伏,謂伏欲色二界烦恼,虽亦伏除无所有处已還烦恼,以約欲界故,不言离无色也。
第二明圣道永斷中,先明入有餘时斷除染种;二、明入无餘时損伏善无記种。
言準不生互,非不种子者,喻有漏道伏而不斷。若火所損喻无漏斷,即金刚心时永害三界一切种子證无餘也。
將入无餘界时,所有一切善无記种皆被損伏者,依毘婆沙,欲界罗汉斷入无餘时,除若五、若六心外,悉得非擇滅,此文人种种解。一、解此據欲界八心次第:一、方便善心;二、生得善心;三、不善心;四、隱沒心;五、抑生心;六、威儀心;七、工巧心;八、變化心。尔时作意欲入无餘,或唯除第五抑生心,或唯除第六威儀心,此二心是命終心,除此二外悉得非擇滅。或有解云:此罗汉欲入无餘,先在第四邊際定力,唯除四靜四念心,除第五欲界善心,第六不隱沒心,是命終心,除此六心外悉得非擇滅,何意如此?尔时行者从邊際定逆入四定欲善无記至第六心方命終故,今此不尔,下文中说要入滅定滅六識心,住滅定內阿赖耶心而命終故。
言由染污法种子滅故乃至亦不復能生自類果者,由金刚心时斷染等种故,令善种子不生異熟,无記种子不生自類果。
是名第四損伏等者,染种未斷,能助善无記种子得果,由永害染种,即是永害助伴,故能損伏善无記种不能生果,故名永害助伴損伏。
言第四者,此有二释。一云,离三界染即開为三,永害助伴名为第四。二云:前说遠离等三,今说永害助伴,即名第四,準次下卷云:问前已说損伏染法种子,善法种子損伏等何?答:若常殷熏習善相違诸染污法是初損伏,若執取耶见多習耶见如诸外道是第二損伏,若多唯習邪见誹謗如斷善根者是第三損伏,若能永害染法种子,如前已说,是第四損伏。
自下第三明於三受等位种子皆隨,初隨三受法心,次隨三性心,次隨學位心,次隨无學位,學人无漏心起亦为烦恼种子之所隨逐。
自下第二依真實理門建立因缘,分之为二:初結前生後正立因缘;後通经異说。
言当知尔时斷退故退者,伏斷故退。亦是住退者,由退起下,或有漏禅定不现前住,名为住退,即習行退。泰云:无學者下退滅定,不順此文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論本第五十二)
释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二
次释等无間缘,云若此六識为彼六識为等无間缘等者,西國有師依如此文,即立五識多念相續有次第缘。然本地分中五識身地末云:五識一念必起意識尋求意地。又云五識无二念相續亦无展转生餘識等故,当知此據率尔墮心,故作此说,若在等流未取餘境已来,五識自類相續不斷,故得自類有无間缘。第二師識五識必无二念相續,順本地分,但須通此決擇文,若此六識为彼六識为等无間缘者,此言總也。應言意識望六識,六識望六識,六識望意識,为等无間缘,今勘唯識第四护法正义,八識各唯自類为開导依,通此論文言總意別。
释增上缘中,略辨六种。问:愛非愛果与異熟果,有何別異須重明耶?解云:即以善惡业別感六識中苦樂名愛非愛果,後感赖耶捨受名異熟果。上来正決四缘中標及释訖。
自下第三對二因十因四缘相攝通塞。言因缘一种,望所生法能为生因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萨地第三十八云:牽引生起是因缘。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缘能生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缘生。第十卷言:此十二缘相望,俱依增上所生引发生起牽引说,故无因缘。又如菩萨地无記生起因是增上缘,故知能生因体是因缘,生起牽引皆通增上因缘。若唯生起唯是因缘,即違缘生及无記生起因,此所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萨地等攝六因,故是因缘非餘。若不此会,行支被潤己此是因,望生老死非生起因故。
是故乃至无有頓生起义者,結答前问令重明了因缘。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说,生起牽引一分是因缘,攝受因一分是等无間所缘缘,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增上缘。上来三段決擇四缘訖。
自下第二辨缘无生心义。一、问;二、答;三、难;四、通。
问:如世尊云乃至何故宣说彼行为缘生意者,问意,如我宗说过未五蘊行体是有,为缘生意,今时論主大乘宗中过未是无,云何佛说过未诸行为缘生意耶?此違经过也。若意亦缘非有事境而得生者等,此第二違经过。
答:由能執持诸五識身所不行义,故佛世尊假说名法等者,答意,若有体法唯在现在,体是有故名真實法,若过去未来体非實有。然能持自无体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转,假说名法此豈是法,故令法处攝,前引经中但有法量而无处字,假说无为法,非謂法故便法处攝而言遂有体。應立量云:如我所言过未无法亦應名法,有所持故,如现在法,應成意缘过未等无体,无体之法意識應缘,以是法故,如有体法。梵語陀罗,唐名持义,梵語達磨,亦是持义,能持故名法。
问:何因缘故,知佛世尊有此密意者,此第三难也。难意,佛说缘法处生意,法处定有。
云何知佛说於过未能持自无体令意識转假说名法有是密意下,第四通中。初以理正答;第二、復引广大言論證缘无識。
前中,先舉例答。由彼意識乃至非彼境識,法处所攝者,汝前引经缘意及法意識得生,即執定有法处之法,现见意缘过未心識,豈可得言所缘識是法处攝耶?过未識虽为意所缘不可依经執为法处,亦过未法虽为意所缘不可依经執法为有。應立量云:去来二世意所缘境诸法色等法,非法处收,缘去来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来世所缘六識。
问曰:此是所缘缘不,答影像当必唯識三世攝,故是所缘缘,此本質无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诸識可行。
又有性者,安立有义,能持有义等者,示其正理。若於二种已下,重难。若於有无二种,但了有法不了无者,不應说意缘一切义,以但缘有故此違道理。
設作是说,便應違害自悉彈多者,若汝说意但缘有法不缘无者,便違自宗意缘一切,此違宗失,悉彈多此云宗,一释此云教。又不應言下,違失也。是故已下,結缘非有。新罗證法師云:法有三义。一、持差別,如此上文持識不行差別义故;二、持自性,如次文说:又有性者,安立有义能持有义。无性者安立无义能持无义故,皆法三軌生解,次文中云:由彼意識於有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識了別於无性义,若由此义而得安立即以此义起識了別。
自下第二引广言論證有缘无。文中有二:初舉五种言論道理證缘无識;後通经異说。
前中,第一言論者,(景云:)此我无性非为无为所攝故。菩萨地云:有为无为名为有,非我我所名无有。
言有共相观識非不缘彼境界而转者,明此无我义,通名共观心缘,故知意識缘无得生此无我观,若闻思作,即是比量。修慧心中有其二说:一解:欲入观前,方便闻思心中作无我,是其共相正是比量,正入修慧观无我时,是其现量,现量一一別證诸法无我而言共者从方便为名。二解:修慧正證无我,實是別證,自相境界,但以诸法无我相似所以名共(基云:)此无我本質无,如正智,即缘彼无显得真如,如加行智,即亦有影像,当必據本若无影像言有,今以本質破外人。
若影像是依他性,是何性攝?
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与心同种心之相分义,名法同分,非謂乃言依无境慧照本質更不反生即是无法攝,應同前解。
言共相观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真如诸法共故名共,非能缘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此观故名共相。
第二言論中,(景云:)缘施設飲食軍林无性为境,一一別知自相境也(基云)言自相观者,非自相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说自,自者自体相,即飲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境知名自相,若言无我缘苦諦苦諦即无我者,此是苦有可名我无,独缘一切法无我此何处攝,故知缘无一一中皆應立量云:缘无色境,意識應转,意所取故,如无我等。
第三言論中謂耶见撥无施等,實无此无,今缘无起,豈非缘无生也。言无施无愛等故(泰云:)父母与子物等名愛也。三藏述三释。如前第七即記。
第五言論中,云於未来行非不隨观生滅者(泰云)此亦隨观心相分有生死相,显无有所以之生滅故,亦是缘无生心也,若缘当有生滅者,即是缘有生心也,(基云)此中本質亦无故,今时破非大乘又心影像中自不變为生滅等相,應立量云:过去未来應无有生,现在不收故,如兔角等,去来二世必不有滅,以无生故,如龜毛等。下通经異说,有其三经。
通初经中,答意,佛说过去已起之业熏种在識,生彼能熏。言有过去业,大自在是第四定大自在,自性是数論自性也。丈夫是胜論等,神我也。
通第二经中云:不應由彼去来之性,说言是有者,其过未法体,小乘今现有,不應说去来,去来之性当曾有故,不應以去来之性说今现有也。
通第三经中,(景云:)已与果竟种子相續,与根功能虽尽,生自類功能仍相續有,取已与云根果功能已尽名过去界,当生果种子,现在續流,名未来界,与现果未竟,名未与果名现在界。(泰云:)若色与果种子相續,名过去界。若未与果当来种子相續,名未来界。若未与果现在相續,世以与自類种子尽必滅,果生故因滅,过去果生现在,則非现在种也。又释:據隨转理門,从与他類六七果义,因滅果生故,种若现在,亦非与果也。
大門第五明不相應行义,本地分意地中第二卷末云:略说法界若假若實有八十七法,心所有五十三,色有二种,律儀不律儀色,三摩地生色,不相應有二十四,謂得无想定等,无为有八,謂虛空等,广八略六,平等平等,今此決擇不相應行但有二十二,除不和合及方,下待有具足,後即明二定決擇,何故不言方不和合耶?謂方多約色辨之,不和合約众缘离散以論,非色心相不显,故略不说。
又今略以五門分別,初辨体,並是假法无体,不但种子,不相應行蘊,法界法处攝,此是分位假。
二、释名,具足應言非色不相應行。言非色者,即簡於色。不相應者,復簡於心,心是相應,以非心故名不相應,行簡无为,无为之法亦非相應,乃是有为故为行,則从数簡別为名,別名如文可知。
第三明心色分位建立,三唯心分上建立,謂二无心定无想異熟,心无之处种子上而施設故。若其二定入定前心熏成种子,於种子上有違心不起义邊而假建立,无想異熟,亦就彼无異熟种而建立。故對法云:於心心法分位差別建立三种。三藏云:无想報於阿赖耶上立,此当想報,第五十三云生得心心法滅,即根心心所滅。四唯就色建立,謂名句文身及方,故對法云:於言说分位建立名句文身,於十方因果遍滿假说方,当知此中唯说色法所攝因果,无色之法遍布处所无功能故,餘十七种通就色心因果分位而假建立。於中命根,若依第八識上亦是心,依显揚云:於六处決定建立,即通色心。
问:如長短就色立体還是色,名句文就声假立何故非声?
解云:長短唯就色立,又是色相,体還是色,名等且依此方就声立,通就十方非唯就色。
问:若尔,方唯就色施設何非色耶?
解云:通取方中众生四蘊等建立方,故不是色。
第四明三性漏无漏,无想異熟体唯无記,二无心定体唯是善,異生性体通於不善及以隱沒,以见斷种子通有不善及隱沒无記故,命根名句等通善无記,方亦可然,依色立故,此據本質,餘通三性。(泰云:)依對法命根、同分名句文是自性无記。无想、異熟是生得无記。命根通有是唯果故名为自性不云生得。復次无想定及[*]根異生性唯有漏,滅定唯无漏,餘通漏无漏。
第五明三界繫,无想定无想異熟唯色界繫,名句文三有漏者欲色界繫无漏者是不繫,異生性通三界繫,滅尽定唯不繫,命根同分通三界繫及不繫,餘十五有漏即三界繫无漏是不繫。若依基解:方唯有色界。辨五門訖。
此中略解十九法,分为十四段。初解四相,文分为三:初即辨相;二、對难释通;三、明四相名义差別。
前中,先问;後答。
前明老,後名住者,即生时即異时故,非由有住故方異,又令生厭故先说異住,濫常法故?
答中有四:一、无未来生;二、无现在生;三、明有因无別生;四、進退徵責。第五結归正义。
前中,總立量云:未来世法,定无所有现在无为所不攝故,如兔角等,汝言未来世生者,定无所有未来攝故,如未来色。又未来生不能生,法体无有故,如兔角等。
次明无现在生,外人云:经中说有未来色生等,故知別有生生诸法。若尔,論云:所謂若生若起、若现在乃至成现在性,此答外难云:经言:有生即別有体,经言:有现在應別在现在现在合法现在。應立量云:无別能生生诸色等,生起现在三法经中说故,如起及现在。又现在應別有能现在,现在诸法经说生起现在三中攝故,如汝之生。
次明有因无別生,如文。
次進退徵責,即法是立量云:生离色中外无別有体,色有有故,猶如色等。不然,俱違宗过,破生因中,(泰云:)於一一行便有二生者,既有二生因,必應有二生果也,既一一行无二法生故,汝謂生相为生因能生行不應理也,(基云:)且先破小生云:小生應无有体,於大能生及所生法无为等中不可得故,或不说故等二因,如兔角等,小生既破,即破大生,汝言大生非法之生因,说是能生法故,生如小等,故彼致二生是为大过,一生尚不許有,何須二生,謂生者是小生自从缘起故,能生者是大生能生他故。
下結正义,如文。
第二對难释通,文分有二。初通四相合为二相。言由未来生此是將生,现在正生滅中,现在將滅,过去正滅,故論生約將生,論滅約正滅,論亦互相显,经中唯有生滅中,上座部以此證心唯有二相,色等亦有三相。
次释通三有为相中观生滅。言住、異、俱生所显者,以於生相义说住異,但观生时即观住異。又观生滅能起厭离等,此文分明但说生滅二相是无常相,加於住異名有为相。
第三明四相名义差別,生差別有其十一。最初入胎,名下劣生者,三时俱倒。中二入胎,名处中生者,於出入时不倒,独觉入住不倒。最後入胎,名胜妙生者,三时不倒,所謂如来,此等生老死相,如缘起经广说。
无常中,有生起无常,生起时,何故生中无滅壞生,謂滅相时是。此有二种:一、相无常;二、体无常。体生是无常,生法本據有法,所以滅法非生,應解有难,思之可知。又準同生无妨,變易无常謂可愛自壞,散壞无常被他侵奪等,外道但於诸行一分厭离不能究竟者,以於資缘虽生少欲,於有有具不能知足。
次明得獲成熟,謂若略说,生缘攝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等者,(景云:)得獲成熟者,依小乘说,得據新得,成通新舊。今大乘中,义則是通。(基云:)此約种子未伏未斷有生果功能名增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种子名得。故下文若未为定伏及圣道伏如善根种邪见所伏,名成熟名得。故即彼伏斷已去,但名种子不名为得,如對法三种成熟云:若在欲界得色无色定,欲界种子亦名成熟亦名不成熟,未永害隨眠對治所攝故。然成熟有二义:一、体成熟若已离欲,以有体故亦名成熟;二、功能成熟,如已离欲无生果功能,名不成熟。此中偏約生果功能故不成熟,據其体有亦名成熟,此據种子增胜,語如现行,亦名成熟,下云种中有自在,此文據胜。若从先未来得此法此既无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等者,(景云:)且如凡夫既未得彼无漏圣道,即无圣道生因之得,如此圣道應当不生,以无因故。應立量云:自身圣道應常不生,以无因故,如芽无种不生。(基云:)此难无漏种本无復就外宗,非大乘中本无种子。胜軍論師义,以此文則本无无漏种子。
若是诸法不离散因者乃至應頓现行者,(景云:)以小乘宗六識不並,一識心无三性並生,故作此难。應立量云:善心起时餘二性心相應俱起,以有因故,猶如善心,乃至无記心起餘二性心定應同起,以有因故,如无記心。此上二句即当种子成熟。
若於引发缘中勢自在等者,(景云:)加行善种及无記种一分善,唯習者遇缘引发,勢力自在,假立为得,即是自在得。
以此自在为依止已下,明现行成熟,(基云:)準此文云:引发缘中勢力自在等,即於外法之上亦假立成熟。
当知此得,略有三种等者,(景云:)若永害染种,於善无記种子亦名害。又云:昔来小乘師多唯义说,身在下地得起上地生得善心,如天眼耳通是,威儀无記从净定心生後,則不得却入净定,要入上地生得善心方入净定故。又準起定順入至非想出,在生得善中方更逆入等。又準,罗汉退起无色烦恼,既无退分定从何等心而起烦恼,以此等义,準知身在下地得彼上地离欲生得善,今大乘中亦无有文。
三藏云:天眼耳通,非是威儀无記,乃是通果,又超禅时,从初靜慮順入至於非想,多时停息,或转作餘观,直名順入,後依本观,後逆入下定,名为逆入,順逆逆順等句,道理皆成,未必要出在散心方成,超定罗汉退起无色烦恼,从住分定而入烦恼,若依此释,身在下地不起上地生得善心。
(泰云)得有三种:一、种子为能得,應起三性法为所得;二、方便善變化种子为能得,應起方便善變化无記心等为所得,此皆是法前得也;三、即前诸法正现在前为所得,即前种子与所得法俱名现行得,此並是以得得诸法也。若以现起种种为所得,即以本識上攝种功用为能得,此即得後有得也,又种子现起故亦是现行得,復若以前种从後种者,亦是种子成熟,及现行成熟说也。
(基云:)未为定伏等乃至名为成熟等者,此據功能不成熟非体故。對法云:若得无漏對治道方名种子成熟得不成熟,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熟其不成熟,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非得攝一切非得尽。然今不立有何意也,一为遮繁論,亦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转等,故略不論,又即得中攝,如不成熟起,俱必有得,得无此非得即所得,所以不说,不说小得者,大乘无过重累假故,四相亦尔,然非擇滅得,大乘亦通漏无漏,唯是无記及善,善者佛身中得,今大乘有种子不可得所依上立非擇滅得,以种子功能闕缘不生後果即名非擇,何故此得於所依立,若如来身无种子,故屬所依故樂所依及种子,种子无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无漏擇滅之得,唯是无漏擇之得唯是无漏非擇之得,通漏无漏善及无記,善者世間道,亦是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无漏法,前後法俱,分別唯法俱。
自在成熟中,一分无記者,對法云:工巧处變化心等,等中等取威儀極善習者加行生故。
解命根中,先總辨相,後明差別五對。
三藏云:唯於阿赖耶上立唯是總報,違显揚文。彼云六处住时決定故,依決擇中说命根一向是異熟无記,而對法云命根名自性无記者,即此異熟一无記,據体是无記,復名自性无記,然異熟无記狹唯在赖耶,自性即寬故。對法自性无記者,謂五根三尘命根众同分名句文身。又對法云生得无記者,由不善善有漏法所生異熟名生得无記,即说无想生是生得无記。
(基云:)何故不立小命根与大命根为根如四相等,今大乘不立亦无妨。對法約众同分上立,故知通總別根,先业所引言唯是異熟不得通長養等流上。若於众同分立言亦似通長養,然亦言先业,故唯報,又不然。唯是心上立,即六識異熟生心能持心六处上亦无妨,餘如對法,又生類後報不言報,非现,然如變易潤生,及罗汉捨衣鉢延命,皆滋宿业,故非现報。
问曰:此宿业为長为短,若長應自生何須滋,若短延何故長,即现业招,應是现報。
今解:过去业之宿命,今滋舊业,故非现報,有现[*]根何事判,文中有先业言,故非现報。
下明自勢力转中,既云阿罗汉等,故知前三果並得延命。三藏云:大乘道理,邊際胜定,通四靜慮,故四果圣皆得延命。
众同分中,(景云:)界趣生三,体是異熟,餘通三性,漏及无漏,唯就众同分立,毘婆沙亦尔,後至俱舍論師,始立有法同分。(基云:)众同分,通長養等流及異熟,又通三性。
異生性者,(景云:)具縛见斷烦恼种子假立異生性,以障初入圣故,道理见斷烦恼业及異熟,並應建立異生性体,但以种子恒相續故偏熟建立。
(泰云:)異受趣生各取異境,功由见惑,故於见惑,故於见惑种子功能假立異生性,圣人不受五趣異生,及證真不異,故见道初心已去,名捨異生性。
和合者,(景云:)以同一成事故。對法瑜伽皆不解不和合性。三藏云:但就因果离散法上假立不和合性,萨婆多宗十四不相應外,別立有一和合性,謂和合不和合者,即是不得不成熟性,此不得中普攝一切法不得性,謂異生性,退性,障根,无和,不和合性等,以觸能更和三事,偏明彼觸和合之缘。
下明差別,或有領受和合,謂六处缘觸者,謂六处与觸为缘,觸觸對前境,亦名領受名領受和合,或色等缘,或以色等六境与觸为缘。或作意等缘者,由作意等作缘生觸。或觸缘受者,次明彼觸缘及受,作缘生受,總名領受和合。領受和合謂六处缘者,觸是受缘亦名領受,今明六处是觸缘故,即就六处假立領受之和合义,餘者例知,或有清净和合謂十二种无难集会者,對法第十五引十二暇经辨引发相,先立二句:一、自圓滿;二、他圓滿。此各二有五句,總別合数名为十二。
三藏云:出声闻地,勘名句文身中,先辨其相,後显差別。
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景云)非是自共門自相,似诸法自相,性离名言不可说故。今言自相者,但是诸法自性差別門中自性,即是總说诸法自体,故名自相,由遍多小为隨言说唯建立想者,由起語心,故遍分別诸法体相故起言说,起言说时即就言说假建立名,名由想生,从因称想。
(基云)即体一物對而缘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体,相者状也,即诸法体状义。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诸法差別等者,自證差別約法辨者,如總说識心,即说自相後说此心一切清净所有得失皆由之生,行者於心诸惡莫作诸善奉行,显此差別,文身是二所依等者,文者是字,字是不动楷定之义,若说为文,是显了义,由依此字令彼名句詮法显了。
下辨差別有三,初云於所詮义略中广者,文非正詮,但助名句令成詮表遠有餘义漸少名略,名但詮体名中,句詮体义用尽名广,以句起时必帶名文,故说句能詮表事广。第二缘之生解差別。第三由依五明明种种分別起名句等,故说名等依彼五明。
流转中,云或有自在勢力流转;謂被損种子现行诸法者,种虽被損,自在餘勢猶起现行。
相應中,云彼诸法为等说等者,(泰云:)彼彼诸法相似名等也,相順相似故,曰相應。又等义是相應义,如善因与樂果,平等相称而起言说。又建立为平等因果令众生開解,名为平等開解也。(基云:)等言说,謂能詮言说与所詮彼法相似名等,此通在一切言说,等建立謂不待言诸因缘建立果法,等開謂显示深密法要能詮称所詮,等从言说乃至開解,以能詮称所詮,故曰相應。又解:同泰。又为言说者,能詮称所因相應,等建立故,所詮自相順相應,前二並世間,为等開解者即出世,法順相故,言诸胜方便故。
次第中,云嬰孩童子等八位者,(景云)不同十时次第,別有八时,初十歲时是第一病位,十歲已下多病故,第二十歲是其色位,男女顏色正在此时,过此即亡,第三十歲名力全位,身力成故,第四十歲名有智位,凡所为作必多思量,第五十歲名为念位,憶念自身得失事故,第六十歲色力損減位,第七十歲智念損減位,第八十歲名昏亂位。
(基云)初二如第二卷,此以第三为首,彼上更有处胎业位故。
数中,云数邊際,名阿僧企耶者,案华严经百二十数中,第百三名阿僧祇耶。然此云邊際者,自此已去算数所不及转故。
大門第六明其种子,文分为四:初辨种子相;二、明損伏种子;三、明种子頭数;四、明安立种子於赖耶。
前中,法喻。(景云:)初明能熏望种不即不离,謂非折诸行別有實物,名为种子者,虽由能熏成於种子,若分折能熏诸行一一分中无實种子,此明不即。亦非餘处者,非离能熏成於种子,此則不离。然即诸行如是种姓,如是等生者,此明种子望所生果不即不离。然即诸行者,牒所生行。如是种性者,牒能生种,隨三性种子,生三性现行,故言如是等。如是安布,名为种子,亦名为果者,此明安布种子在赖耶中,如此种子能生是种又是能熏家果,不相杂亂。
何以故下,释不杂亂。(泰云)如萨婆多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说二,亦不同此,此同经部師立附依止,亦熏習说名种子,然此种子与果報身不定一異,不相杂亂,如穀麥有生芽功能,然功能与麥等不相离。若依大乘真實理門,种子在赖耶識,与識不定一異。若據隨转理門,种子附身相續中,報身不定一異,攝論亦云:种子在依止处中及本識中,二文據隨转理門故約诸行说也。(备云)然即诸行如是种姓如是等生等者此明六七識与种子不一果,如是安布名为种子亦名果者此明本識与种子不異。基述上三師释已,云今解稍別,此並望现行种子为論,亦非餘处,以上释种子与行不異。而即诸行以下,明种子与行不一,何以故下,释成上义,譬如穀麥等物下,三藏云:此中意者,謂如一麥芽望後蘂名种,从前种生名果,即以莖为蘂种子亦为前种果。今解:从譬如以下至亦非餘处明穀麥等从芽莖以为种子生,与莖等为果不一異。
然诸大种如是种性,如是等生下,明此麥穀从水土缘力,後生莖果时不一異,此譬喻多前法同,即莖等果种子麥为缘生後芽等说名种子知法相亦復如是,此因前不相應假法不須种生外類难支,起云前因缘中云以第八为因缘此种如何,故有此文。若不尔,即此合別义,後答如何云如是不相應解滅定等後,方結此前文。
第二明損伏种子中,四句損伏,(景云)一常習染污,二通取诸见皆名邪见,如诸外道,三習邪见能斷善根,此文不言謗苦集邪见,以通四諦下邪见皆斷善根,四由金刚定时永害染种,合福分善不能牽報,名为損伏。
(基云)第一句勒而不利烦恼,第二句利而不勤,第三句斷善根者,第四前卷末云非助伴損伏即无學入无餘时善种,此第四种体无名損善种,前二令善种无勢力名損非全不生第三句现行令不生种无功力,名損得不成熟,非一切体得亦无,如前得中辨,第二句中见執著邪见者,此是见取,多習邪见,此是邪见。
第三明种子頭数中,(基云)若新熏如何?言若住本住名下品者,解云:此亦无始曾熏,然更延不起现行,此舊种名下品,後薰已後从不转名中上等,本有种子一切三品皆舊何故方修練等已名中品者,此三品种子本皆自有,然此中約一品种子上义说熏等有三品,其体是一等,非三品种子。转下成中,此名转滅,一种子故又转齊无无妨,此本有三品舊先有,後熏練已。转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无上中下三品种子,此中據转齊三品名別,非一品转或三位,新舊二師义。
第四明安立种子於本識,初解有漏种子;後解出世无漏种子。
三藏云:五事中分別是三界心之法不能證二空理故,皆是遍計自性妄執,分別所成种子名为習气,總攝一切有漏种尽,此种子有實,實体上有多功能差別,於胜义諦无故,名世俗有,世俗有种,一望赖耶,二望所所生,三望能熏,不可定说異不異相,猶如真如是實物有然与诸法定非一異,真如胜义實有,种子世俗實有,二諦虽別實有則同,望於诸法不一異义等,故引況之。
(景云)或有論云一切种子並是戲論分別熏習正同此文,將證三性心並是法執,以遍計妄執种故。(泰云)言我当略说安立种子者,前約隨转理門种子,前云非折诸行別有實物,名为种子也。今據真實理門,故云於阿赖耶識中也。(基云)望遍計所執无体,此是依他性,有体故言實,不如圓成實性名世俗有,以遍計种故,名为遍行种子,漏所隨縛刚礦故,名藏熏,又然熏种子遍与诸法为因名,曰遍行。显揚十五,此麁重是行苦,故名遍行。
次问答释通以明出世种子,诸出世間法,从真如所缘种子等者,(景备云)若依胜軍不立本有无漏种子家消释此文有二。一解:诸佛菩萨由證真如,展转流出十二部经流行在世,见道已前順解脫分順決擇分,缘彼经教作所缘缘生,从本为名名从真如所缘缘生。二解:初地出世圣道,一从世第一法順決擇善为增上缘等无間缘生,二从真如所缘缘生。若依护月护法消文亦有二释。一云,本有无漏种子为增上缘,真如为所缘缘故,順解脫分等善根得生。二云:以本有无漏种子为因缘,解脫分等为增上缘,世第一法为等无間缘,真如为所缘缘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从後缘说,故云诸出世間法从真如所缘缘生。
景師更为識护法等释此文,正答因缘当所问,答从本有种子生,若此習气攝一切种子復名遍行麁重者,诸彼三乘见道出世間法从何种子生。若言麁重者性种子为种子生不應道理,下答诸出世間法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非彼習气积集种子所生者,答意明三乘见道从本有种子,是缘真如无分別智正因,今从彼生,故言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非彼有漏积集种子生。(泰云)胜軍師唯立新熏習,故真如是所缘缘,无漏初起唯从正智所作种子生,初无漏不从因缘生。护月等唯立本有熏習,本有熏習性證真如,是本有熏習所缘缘,此熏習名真如所缘缘种子,圣道初起从此生也。戒贤師立新舊二熏習,舊熏如护月等释,虽本有舊熏習,若无新熏習,舊熏不能生圣道故,新舊和合方能生圣道新舊熏習性智缘真如,故言出世間法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也,攝大乘論闻熏習与解性和合,一切圣道皆从生。
问:若非習气积集种子所生乃至一切皆有真如所缘缘故者,此外难也,难意,若出世法別有真如所缘缘种子生者,一切有情皆是真如为所缘缘,則應皆有缘如种子,云何建立有般涅槃不般涅槃,下約有障无障显彼身中出世种子有成不成,故五姓別。
言当知由转依力,所任持故者,三乘见道转凡成圣名为转依,转依即是真如,真如为缘任持出世诸无漏行相續隨转。三藏云:八卷楞伽第二卷辨五种性,三乘定性,为前三人,四不定性,五一闡提,闡提有二。一、菩萨闡提,畢竟无成佛义;二、斷善闡提,若遇胜缘必得成佛,余在西方时已有楞伽梵本,本文亦同。西方大德評此义云:楞伽不说第五无性有情,但说有佛种中二种闡提,一是斷善根遇缘還續究竟作佛,二是菩萨大悲純为众生故不取正觉,显此希奇故偏別说,即大集经云:菩萨发心誓度众生,众生未尽我不作佛,众生若尽我用方息須入涅槃。又智論云:有诸菩萨因圓滿不取正觉如文殊等。大庄严論第二卷云:无佛性人謂常无性。余欲来之时,诸大德論无姓人文,若至本國必不生信。願於所將种論之內略去无佛性之語。戒贤呵云:『彌离車人解何物而輒为彼損?』(基云)胜軍既新种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为正,护月护法本种虽有,今約障说非舊种无,假設有种障不可斷名无种性,何況法尔力故有种无种为缘而障可斷不斷,今观障说义亦无过,皆以果时所趣因中障不为者,故約障说,以无漏种隱,以法尔故不说,从障而論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