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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大文第二,別明,於中有二:一別明四法、二別指餘文。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第十

从此大文第二,別明,於中有二:一別明四法、二別指餘文。

且別明四法者,一明无明、二明名色、三明觸、四明受。

就第一明无明,復分为二:一明释义、二引證。

初释义者,論云:「无明何义(问也)?謂体非明(答非智明)。若尔,无明應是眼等(难也。眼等五根亦非智明,以應是无明也)。既尔,此义應謂明无(此更別释明无之处名无明也)。若尔,无明体應非有(难也。若明无之处名无明者,既是他无,体應非有也),为显有体,义不濫餘。」頌曰(为显有体者,不同第二释。义不濫餘者,不同初释也):

「明所治无明,如非親實等。」

释曰:明所治无明者,明有實体,謂此无明不了四諦。明所對治名曰无明,与明相違方名无明,非是离明之外皆是无明,亦非明无之处名无明也。

如非親實等者,舉喻释成。論云:「如诸親友所對怨敵,親友相違,名非親友,非異親友,非親友无。」解云:非異親友者,謂说怨家名非親友,非異親友外皆名非親友,此喻无明不濫眼等也。非親友无者,謂不是親友无处名非親友,此喻无明有体也。非實者,諦語名實,此所對治虛誑言語,名为非實,非異於實皆名非實,亦非實无名为非實。等者,等取非法、非义、非事也。如不善法名为非法,不善义名非义,不善事名非事,此与善法等相違,名非法等也。論云:「如是无明別有實体是明所治,非異非无。」解云:非異者,非是異明之外總是无明也。非无者,非是明无处名无明也。又契经说:「无明缘行。」故知有体,此則略證。

从此第二,广證,頌曰:

「说为結等故,非惡慧见故,与见相應故,说能染慧故。」

释曰:初句引證,下三句破異说。说为結等故者,说謂经说,結是九結,等取三縛、十隨眠、三漏、四瀑流。经说結等皆有无明,豈无實体说为結等?

非惡慧见故者,破有餘師说。有餘師说,无明以惡慧为体。故彼云:「如惡妻子名无妻子,如是惡慧應名无明。」論主破此,故言非惡慧见故,謂染污慧名为惡慧,於中有见故非无明,如身见等是惡见慧,慧既有见,寧是无明?

与见相應故者,破彼转救,謂餘師言:「若尔,非见惡慧應許是无明,如貪等相應慧是非见惡慧也。既非是见,應是无明。」为破此救故,言与见相應故,謂此无明与见相應故,知无明不可是慧。无明若慧,豈有二慧共相應耶?既許无明与见相應,故知无明不是慧也。

说能染慧故者,引教證也。如契经言:「貪欲染心,令不解脫。无明染慧,令不清净。」此经既说无明染慧,故知慧体不是无明。无明若慧,豈可慧体還能染慧?然无明体謂不了知四諦、三宝、善惡业果,即是了知所治別法。大德法救说:「无明体是诸有情恃我類性。」解云:无明恃我而起,即我慢之類也。

从此第二,明名色,論云:「名色何义?色如先辨,今唯辨名。」頌曰:

「名无色四蘊。」

释曰:名謂非色四蘊,即受、想、行、識。问:「名於四蘊是行蘊攝也,如何四蘊總说为名?」答:「論有四释:一云隨所立名,根境勢力於义转變,故说为名。问:『云何隨名勢力转變?』答:『謂隨种种世共立名,於彼彼义转變詮表,即如牛馬色味等名。』问:『此復何缘標以名称?』答:『於彼彼境转變而缘。』」解云:已上論文。此師意者,如今时名隨於古昔名之勢力,方得於义转變詮表,或詮此境、或詮彼境,詮彼彼境名为转變。名既如此,四蘊亦然,謂受等蘊隨根境勢力於境转變而缘,转變如名,故標名称。言转變缘者,謂缘此缘彼,名转變缘也。第二释云:又類似名。此解意者,謂一切法不过二類:一者色類、二非色類。四蘊与名同非色類,類似名故,四蘊名名。第三解云:隨名显故。此解意者,謂色法麁著,有不須名显,如眼见也。四蘊微細,要須名显必藉名故,故標名称也。第四释云:有餘師说,四无色蘊,捨此身已,转趣餘生,转變如名,故標名称。解云:此師約捨身名转變,初師據缘境名转變,转變虽同,二释別也。

从此第三,明觸,於中有三: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

且初明六觸者,論云:「觸何为义?」頌曰:

「觸六三和生。」

释曰:觸六者,是眼等六識相應觸也。謂眼識相應觸,乃至意識相應觸,觸体虽一,據識分六。三和生者,释觸义也。謂根、境、識三和所生,能有觸對,故名为觸。論云:「且如五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俱时起故。意根过去、法或未来、意識现在,如何和合?」解云:此文难也。法或未来者,缘未来法也。言或者,不定也。且據缘未来,亦通缘餘世,故言或也。此难意者,謂意、法、識三各居一世,豈名和合?論云:「此即名和合,謂因果义成,或同一果,故名和合。謂根、境、識三同順生觸故。」解云:答(前问也)此有兩释:初释者,意、法为因,意識为果,因果义成,即名和合;第二解者,根、境、識三同一觸果,同一果故,故名和合。此上兩释不約同世名和合也。依萨婆多,离三和外別有觸体,是心所法。若是经部,三和即觸,更无別体。論有相破,烦而不敘。

从此第二,明二觸,論云:「即前六觸復合为二。所以者何?」頌曰:

「五相應有對,第六俱增語。」

释曰:五相應有對者,眼等五觸名有對觸,觸虽无對,謂依眼等是有對故,从所依为名,名有對觸,有對之觸,依主释也。

第六俱增語者,第六意觸名增語觸。所以然者?增語是名,名能詮表,增胜於語,故名增語。名是意觸所缘長境,故偏就此名,名增語觸。问:「何故名是意識長境?」答:「謂如眼識但能了青,不了青名。意識了青,亦了青名,故青上名称之为長,長者餘長也。增語是境,觸是能缘,缘增語故,名增語觸,增語之觸,依主释也。故論云:『增語觸名就所缘立。』有说意識名为增語,以此意識語为增上,方於境转,五識不然,是故意識独名增語。」觸与增語意識相應,名增語觸,故論云:「增語觸名就相應立。」

从此第三,明八觸,論云:「即前六觸,隨別相應復成八种。」頌曰:

「明无明非二,无漏染污餘,愛恚二相應,樂等順三受。」

释曰:明无明非二者,此有三觸:一明觸、二无明觸、三非明非无明觸。頌言非二者,是第三觸也。

无漏染污餘者,释上三觸也。餘者,謂无漏染污外,餘有漏善、无記也。无漏相應觸名为明觸,染污相應觸名无明觸,与有漏善、无記相應觸名非明非无明觸。

愛恚二相應者,此有二觸:一、愛觸,与貪相應也。二、恚觸,謂与瞋相應也。謂烦恼中此二数起故,无明觸外別立此二也。

樂等順三受者,为約三受攝一切觸,總为三觸:一、与樂受相應,名順樂受觸;二、与苦受相應,名順苦受觸;三、与捨受相應,名順不苦不樂受觸。问:「何故此觸名为順受?」答:「論有三释:一云:『此三能引樂等三受故。』解云:此則能引順所引也。二云:『或是樂等受所領故。』解云:受領於觸,觸名順受,此約所領順能領也。三云:『或能为受行相依故。』解云:受之行相依觸而生,名为順受,此據所依順能依也。又論云:『如何觸为受所領行相依(问第二第三释也)?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答也)。』解云:行相極似觸者,答觸是受所領也,如世子孫媚好似父,名能領父。受似觸相,说領觸也。依觸而生故者,明觸受所依也。」如是合成十六种觸也,初明六觸,次明二觸,又说明等三觸,其次愛恚二觸,後说順樂等三觸,故成十六。

从此大文第四,明受支:一總、二別。

第一總者,論云:「受何为义?」頌曰:

「从此生六受,五屬身餘心。」

释曰:从此生六受者,从此六觸能生六受,謂眼觸为缘所生诸受,乃至意觸为缘所生诸受。

五屬身餘心者,六中前五为身受,依色根故。色根名身,聚集义也,受依身起名为身受,身之受故,是依主释也。意觸所生受说名心受,但依心故,名为心受,心之受故,亦依主释。此上二受俱从所依为名,思之可解。萨婆多宗,受之与觸俱时而起,觸生於受,同时因果。若经部宗,觸既为因能生於受,故觸与受必不同时,彼宗不許同时因果。論有相破,烦而不敘。

从此第二,別明,於中有二:一開定数、二义分別。

且初開定数者,頌曰:

「此復成十八,由意近行異。」

释曰:此復成十八,由意近行異者,此前心受由意近行異,復分成十八。應知此復声显乘前起後,意近行異。有十八者,謂心受中有喜、憂、捨,缘六境起,各六近行,故成十八。且喜缘六境有六喜近行,憂缘六境有六憂近行,捨缘六境有六捨近行。问:「若由自性,應但有三,喜、憂、捨三自性異故。若由相應,應唯有一,一切皆与意相應故。若由所缘,應但有六,色等六境为所缘故。」答:「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由自性、相應、所缘三义乃成十八也。於中十五名不杂缘,謂色等五,十五近行境各別故,名不杂缘。三法近行皆通二种,法且有二:一者別法,謂五境外所餘法也;二者通法,所謂五境,或二二合缘,乃至五五合缘,以杂缘故。此之五境亦名为法,喜、憂、捨三若缘別法,名不杂缘。缘別法时,兼缘色等,或唯合缘色等五境,名为杂缘。故法近行通二种也。」问:「此意近行名为因何义?」答:「傳说喜等,意为近缘,於诸境中数遊行故。有说喜等能为近缘,令意於境数遊行故。身受不名意近行者,良謂身受有二种依:一依五根、二依意根,非唯依意故不名近,由无分別故亦非行。第三禅樂唯依意根,亦有分別。非近行者,謂欲界意識无樂根故,缘初欲界无樂近行,故上界樂亦不立也。又於意地有喜有憂,以相對故,各立近行。第三靜慮虽有意樂而无意苦,无所對故,不立近行。」

从此第二,义分別:一繫缘分別、二有漏无漏分別。

初繫缘分別者,論云:「诸意近行幾欲界繫,欲界意近行幾何所缘?色、无色界为问亦尔。」頌曰:

「欲缘欲十八,色十二上三。二缘欲十二,八自二无色,後二缘欲六,四自一上缘。初无色近分,缘色四自一,四本及三邊,唯一缘自境。」

释曰:初兩句明欲界,次四句明色界,後四句明无色界。欲缘欲十八者,上欲明繫十八,下欲明缘境十八,謂欲界繫具足十八,缘欲界境其数亦然。

色十二上三者,此明欲界近行缘上界境界数也。欲缘色界境唯十二,謂喜、憂、捨各缘色四,三四十二。彼无香味,除香味六也。上三者,上謂无色,欲缘无色唯得有三,謂喜、憂、捨各缘彼法。彼无色等五所缘境,故有三法。

二缘欲十二者,二謂初禅、二禅,此初、二禅唯繫十二,謂六喜六捨,但除六憂,彼无憂故。缘欲界境共亦有十二,除六憂境也。

八自二无色者,謂初、二禅缘自界八,謂彼喜、捨各缘四境,除香味四。二无色者,缘无色二,謂喜与捨各缘彼法。

後二缘欲六者,第三、四禅名为後二,三、四靜慮唯繫六种,彼无六喜,但有六捨,缘欲界境亦得有六,色等六也。

四自一上缘者,三、四靜慮缘自境四,謂捨缘四境,除香、味二也。一上缘者,一缘无色,謂法近行。

初无色近分,缘色四自一者,謂空处近分唯繫四种,缘色界境亦有四种,謂空处近分起有漏道,能缘色界第四靜慮色等四境,既缘有四,繫亦四也。缘自界一,謂唯法境。

四本及三邊,唯一缘自境者,謂空处等四根本地及識处等三近分地,名为三邊,此七地中唯一,謂法。无色根本不缘色界,彼上三邊亦不缘色,故唯有法一近行也。不缘色义,定品当辨。

从此第二,有漏无漏分別者,論云:「此意近行通无漏耶?」頌曰:

「十八唯有漏。」

释曰:此意近行三界所繫,故唯有漏,不通无漏。論云:「誰成就幾意近行耶?謂生欲界,若未獲得色界善心,成欲一切,初、二定八,三、四定四,无色界一。所成上界皆不缘下,唯染污故(解云:欲界有情成三界染故,虽未得上界善心,而成彼地染污近行也)。」論云:「若已獲得色界善心,未离欲貪,成欲一切。初靜慮十,唯成四喜染,不缘下香味境故。捨具成六,未至定中善心得缘香味境故。餘隨此理,如應当知。」解云:未离欲貪,显未得根本也。言獲得彼善,唯近分也。然近分地唯捨无喜,既得善捨,故捨有六,善缘下也。未得根本,成彼染喜,故唯有四,染不缘下也。又論云:「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通果心俱。」解云:以通果心唯捨相應也。此上所論十八近行皆通有漏,是婆娑宗。然依经部,於有漏中唯取杂染,名为近行,於愛門立喜近行,或於憎門立憂近行,或於不擇捨門立捨近行,以杂染故,所以近行名耽嗜依,是染喜,憂,捨也。为治染故,立出离依,即善喜、憂、捨也。故論云:「即喜等为三十六師句,謂为耽嗜依、出离依別,此句差別大師说故。耽嗜依者,謂诸染受。出离依者,謂诸善受。」解云:染、善相對,各有十八,成三十六句。

从此第二,餘指別文,論云:「何缘不说所餘有支?」頌曰:

「餘已说当说。」

释曰:上来所明无明等四,所餘六支已说当说,故此不論。且識与六处,〈界品〉已说,前言識謂各了別,是識支也。名眼等五根,六处支也。行有二支,〈业品〉当说。愛、取二支,〈隨眠品〉说。生、老死二是識等攝,故无指陳。

从此大文第二,略攝喻显,論云:「此诸缘起略立为三,謂烦恼、业、異熟果事也,應寄外喻显別功能。」頌曰:

「此中说烦恼,如种復如龍,如草根樹莖,及如糠裹米。业如有糠米,如草藥如华。诸異熟果事,如成熟飲食。」

释曰:前四句喻显烦恼,次兩句喻显业因,後兩句喻显果事。烦恼如种者,如从种子芽莖等生,从烦恼生烦恼业事。烦恼如龍者,如龍鎮池水恒不竭,烦恼鎮业感果无窮。烦恼如草根者,如草根未拔,苗剪剪還生,未拔烦恼根,趣滅滅還起。如樹莖者,如樹莖頻生枝葉华菓,从诸烦恼数起惑业事。及如糠裹米者,如糠裹米能生芽等,烦恼裹业能感餘生。

业如有糠米者,如米有糠能生芽等,业有烦恼能招異熟。业如草藥者,如诸草藥果熟为後邊,业果熟已更不招異熟。业如华者,如华於果为生近因,业为近因能生異熟。

果如成熟飲食者,如熟飲食但應受用,不可復转成餘飲食。異熟果事既成熟已,不能更招餘生異熟。

从此大文第九,明四有者,論云:「如是缘起烦恼业事生生相續,不过四有:中生本死,如前已释,染不染义、三界有无,今当略辨。」頌曰:

「於四种有中,生有唯染污,由自地烦恼,餘三无色三。」

释曰:前三句及第四句餘三字三性分別門,最後三字三界分別。於四有中,生有唯染污,謂受生时,自地烦恼皆能潤生。故對法者咸作是言:「诸烦恼中,无一烦恼於結生位无潤功能,然诸結生唯烦恼力,非由自力现起纏垢。」解云:自力纏者,嫉、慳、忿、覆、悔、眠也。垢謂六垢,此纏及垢起不籍他,故名自力。以自力故,要因思擇方始现前。初受生时,身心昧劣,故不起也。无慚、无愧、昏沈、掉舉是隨从纏,烦恼起时必相應故,於受生位亦得起也。又論云:「虽此位中身心昧劣,而由数起或近现行引发力故,烦恼现起。」解云:无始名数起,前生称近行,初受中有亦唯染污,猶如生有。

餘三无色三者,除生有外,所餘三有皆通三性,名为餘三,善、染、无記也。无色三者,於无色界唯有三有,但无中有。頌中不言欲、色界者,故知於中具足四有。已上總是第一明有情生竟。

从此大文第二,明有情住,論云:「有情缘起已广分別,是诸有情由何而住?」頌曰:

「有情由食住,段欲体唯三。非色不能益,自根解脫故。觸思識三食,有漏通三界。意成及求生,食香中有起。前二益此世,所依及能依。後二於当有,引及起如次。」

释曰:有情由食住者,標也。经说世尊自悟一切法,正觉正说,謂诸有情一切无非由食而住。食有四种: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段有二种,謂細及麁。細为欲界中有食,香为食故,诸天中食及人劫初食亦名为細,无便秽故,如油沃沙,散入支体故。或細汗蟲,嬰兒等食亦名为細,謂身有細蟲,因汗而生,名細汗蟲也。

段欲体唯三者,明段食体,如是段食唯欲界繫,体唯三尘,謂香、味、觸。言段食者,可成段別而飲噉故,謂以口、鼻分分受之。光影、炎涼及塗洗等虽无分段,有資益故,亦名为食,故段食言从多分说。光影炎涼名为食者,寒遇日光及值炎火,熱逢樹影并得風涼,有益於人,皆名食也。

非色不能益,自根解脫故者,明色非段食也。論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缘非食?以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解云:且色不益自根者,自根是眼,眼见色时而无益也。自根大种尚无有益,況能益餘诸根大种?故色非食。不益解脫者,謂不還果及阿罗汉无段食貪,名为解脫,此不還等色、香、味、觸俱得离貪、虽见美食而不能益,飲噉香味等便即有益。一种离貪,见色无益,以此故知色非段食。

觸思識三食者,觸謂三和生觸,思謂意业,識謂識蘊,皆能持身,并称为食。

有漏通三界者,觸、思等三虽通无漏,而今食体唯取有漏,資益有故。若无漏法,破壞诸有,故非食也。觸等三食通三界攝。

意成及求生,食香中有起者,此通经说中有名也。謂契经说:「食有四种,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能資益诸求生者。」解云:言部多者,此云已生,五趣生已皆名已生,故部多言攝五趣也。言求生者,即是中有,以佛世尊以五种名说中有故,一名意成,从意所生,非精血等外缘成故;二名求生,常喜尋察当生处故;三名食香,香为食故;四名中有,二趣中間所有蘊故;五名为起,對向当生暫时起故。又契经言:「有壞自体起,有壞世間生。」解云:起謂中有,生謂生有,此二无常,可破壞故,名为有壞。中有非无,標以自体,生有多过,称曰世間。又契经言:「有補特伽罗已斷起結,未斷生結,於此经中广说四句:謂上流者为第一句,謂无色上流也。於无色界不受中有,已斷起結,更有受生,未斷生結也;中般涅槃为第二句,正居中有,未斷起結,更不受生,已斷生結;诸阿罗汉为第三句,更无生故;除前诸相为第四句。」上来引经意,證中有名为起也。又部多者,是无生义,謂阿罗汉不受生也。诸有愛者,说名求生,更受生故。

後四句頌者,明食廢立。问:「诸有漏法皆資長有,如何世尊说食唯四?」答:「虽尔,就胜说四无失。」问:「其胜者何?」答:「頌言前二益此世,所依及能依者,此明二食胜也。言此世者,现在世也。言所依者,謂有根身,段食於彼能为資益。言能依者,謂心、心所,觸食於彼能为資益。如是二食於已生身有資益功能,最为殊胜。」

後二於当有,引及起如此者,明後二食胜也。言当有者,謂未来生思食是业,能引当有。思食引已,識种子力能起当有,由业所熏識种子力,当有方起,故此二食能益当生,最为殊胜,故虽有漏皆資長有,而就胜说唯有四食。前二如養母,養已生故;後二如生母,生未生故。又論文明段食四句分別:第一句者,是段非食,謂所飲噉为缘,損壞诸根大种;第二句者,是食非段,謂觸等三食;第三句者,亦段亦食,謂所飲噉为缘,資益诸根大种;第四句者,謂除前相。觸等三食皆有四句,於中是觸等而非食者,謂无漏觸及有漏觸为缘,損壞诸根大种,餘思可解。論云:「五趣四生皆具四食。」问:「如何地獄有段食耶?」答:「飲鐵丸等,虽於食已能为損壞,而能暫时解除飢渴,得食相故,亦名为食。又孤地獄飲食如人,故五趣中皆具四食。」

从此大文第三,明有情沒,論云:「今應正辨何識现前?何受相應有死生等?」頌曰:

「斷善根与續,离染退死生,許唯意識中,死生唯捨受。非定无心二,二无記涅槃。漸死足脐心,最後意識滅,下人天不生,斷末摩水等。」

释曰:初兩句標六法也,一斷善根、二續善根、三离染位、四退惑时、五死、六生。

許唯意識中者,於此六位唯許第六意識相應也。

死生唯捨受者,死生唯許捨受相應,苦樂明利不順死生,捨受中庸故順死生。

非定无心二者,二謂死生,定及无心无死生义,故言非也。言非定者,謂由三义:一、身在下界起上界定,必无死生,界地別故;二、加行生故,然死生心任運而起;三、能攝益故,生死有損,定既有益,故无死生。非无心者,在无心位命必无損,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心必定還,起屬所依心,然後命終,更无餘理。於无心位亦无受生,以受生时烦恼为因,於无心位无烦恼因,故无生也。

二无記涅槃者,入涅槃心唯二无記,謂異熟生及威儀路。唯无記心入涅槃者,无記勢力微,順心斷滅故,工巧稍強,通果定发,虽是无記,不入涅槃。

漸死足脐心,最後意識滅,下人天不生者,明死时識也。言下者,三惡趣也。不生謂阿罗汉也。若頓命終,意識身根忽然總滅。若漸死者,墮於惡趣,識滅於足;若往人中,識滅於脐;若得生天,識滅於心;若得罗汉,識滅亦於心,有言於顶。上来所明皆據最後意識滅也。

斷末摩水等者,正明死义。末摩,此云支節。然於身中有百处異支節,其量甚小,觸便致死,是謂末摩。水等者,等取風、火,於此三大隨一增盛,如利刀刃觸彼末摩,因此命終,故名为斷。此言斷者,非如斬薪令成兩段,但由三大觸彼末摩,令身无觉,说名为斷。地界不名斷末摩者,謂无第四內災患故。內三災患,謂風、熱、痰,痰是水增,熱缘火起,風病風增。无第四災故,无地界斷末摩也。有说此似外器三災,外有水、火、風,內還有水、火、風,既外无地界災故,內无地界患也。此斷末摩唯人間有,非於天上,然诸天子將欲死时有五衰相:一衣染尘垢、二华鬘萎悴、三兩腋汗出、四臭气入身、五不樂本座,此五相现必定当死。

从此大文第二,明三聚,論云:「世尊於此有情世間生、住、沒中建立三聚,何謂三聚?」頌曰:

「正邪不定聚,圣造无間餘。」

释曰:上句標,下句释。謂诸圣人名正性定聚,造五无間者名邪性定聚,自餘凡夫名不定性聚。頌言餘者,正、邪定餘,即无間外餘凡夫也。言正性者,所謂涅槃,定者是圣,有无漏道,遠一切惡,故名为圣。獲得畢竟离繫得故,定尽烦恼,故名为定。圣於正性得決定故,名正性定也。言邪性者,謂三惡趣,定謂造无間人也。造五无間必墮惡趣,故名为定。造无間人於邪性中得決定故,名邪性定也。不定性者,除正、邪外所餘有情,遇圣入圣、遇邪入邪,名不定性聚。

本经全部卷次

阿毘達磨俱舍論略释記 俱舍論頌疏 分別根品二之一 从此大文第二,明俱生诸法,於中有二:一正明俱起、二广辨差別。 从此大文第二,明众同分者,論云:「如是已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从此大文第三,明因缘,於中有二:一明六因、二明四缘。 从此大文第二,明四缘,於中分二:一明四缘、二別解等无間。 从此第三,明世間品,於中有二:一者明有情世間、二者明器世間。 俱舍論頌疏 从此大文第二,別明,於中有二:一別明四法、二別指餘文。 从此大文第二,明器世間:一明所居器、二明能居量、三明三分齊。 从此大文第三,明三分齊,就中:一明三極少、二明二量。 俱舍論頌疏 从此第三,广明表无表:一明三无表、二依三別解。 从此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別,就中:一明得处时同異、二明有情支因、三明得惡处中。 从此第七,明黑黑等,就中:一明四业、二明无漏斷、三明異说。 从此大文第二,释业道名义,論云:「如是已辨十业道相,依何义名业道?」頌曰: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 从此第六,明惑能繫,就中分二:一約世明能繫、二約斷明能繫。 从此第二,明結等六門,就中分二:一正明結等、二诸門分別。 俱舍論頌疏 从此第三,明四念住,就中分二:一明別相念住、二明總相念住。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 从此大文第二,明智所成功德,就中二:一明不共法、二明共功德。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 俱舍論頌疏論本卷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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