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四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宝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論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问: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何缘思擇诸法俱生?为破邪宗显正理故。謂或有執诸行无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由一因故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不平等因而生诸行,为對此執故作斯論。此論问意,意云:一切有为如其体相,色,心等法种种不同,此法生时亦各別起,为有诸法決定俱生。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释。此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说」,第二開章門也。虽標五法,唯释四章,无为不生此中不说。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释。此一頌,第一释色定俱生。
「論曰至細於此者」,此释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显色等極微自類聚集成其微聚。又释:同《正理》。《正理》云「色之極少更无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刹那名时極少,更不可折为半刹那。如是众微展转和合定不离者,说为微聚。」准此論文,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释之中後释为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释欲界无声无根。
論「无声有根至身为第九」,此释无声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处各別故」,释有餘根处各別也。
論「於前诸聚至大种因起」,释有声也。《婆沙》九十云「身、色、声、觸界,欲、色界定成就,无色界不成就者,问:身、色、觸界可尔,声界云何恒时成就?有作是说:大种离合必生声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种恒有故常发声。評曰:彼不應作是说,若四大种必恒生声。此所生声何大种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种生。若说餘造,餘四大种復必生声,如是展转有无窮过。應作是说: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种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发生声,不相擊者即无声起。虽一身中必有声起,非诸身分皆悉发声。又此論等云无声八等。」准此等文,定成声者據一有情於一身中定成声故,非定遍有。有声九等,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詳诸論意,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处亦定有八。虽根四境定不相离、必定俱生,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离根非俱生滅,如有表色、声,及造表、无表大、變化色等。此等与根虽有无不定,依總处说云定不相离。虽声不定,然声起时必擊色等大种方生,色与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声定有八事。有餘八事非定有声,有香味境定有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说: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义,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种等虽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无四大起而无色等容有无声。舊《毘婆沙》有二師说。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味。第二師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声,一切欲色不必有香、味。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义,各取少分方可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离色、不必有声,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味。故《杂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种應当知,身根九餘八,謂是有香地。』」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杂心論》不说有声,明知此声非恒成就。」泰法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释,此大謬也。《发智論》云『誰成就声持?答曰欲、色界。』又《杂心》云『无想众生入十入性。』声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味,是其正义。然《杂心》、《俱舍》頌不说声者,以声因大种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时有故。其声此論別加,《杂心》略而不说。」泰法師意说声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离声。
今詳念法師释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有声,与《婆沙》評家义同。一切欲、色界定成就声者,據一身说。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声,此说即是。若言一切四大必不离色、声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离色,何得必不离声?准《婆沙》評家义,有四大种不离声、有四大种离声,何得说言一切四大必不离声?若言大种皆遍发声,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又言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師一切四大必不离色、不必有声者,此同《婆沙》評家所说,擊发四大方名有声,自餘四大不名有声,非是一身不必有声名为不定。若说同在一身,即合必有声也,應定九、十等。今詳《婆沙》二说,前師欲界必不离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庄严具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杂心》不说有声,明知此声非恒成就。此即謬释法師意也。念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发智》云「誰成就声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无想十入?念法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声故不必有声,非謂一身全无声也。如此論等云「无声八、九、十,有声九、十、十一」等,此同《杂心》。此言无声,豈说不成就声耶?法師既取此文,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发智》等論破念法師,为大謬也。又自释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味,是正义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无声,此論、《杂心》无声八等。念法師义既順論文,泰、光二師即謬破耳。
論「若四大种至可得非餘」,此明四大体用增減。此是问也。
論「於彼聚中至与麨合味」,此以用增答也。《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说:一云体增、二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见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虽兩数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体说增?此不相違。以酢与水觸微虽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胜還是体增。於诸聚中有味等物体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缘起,理門有差別故,体類如是。由此虽少而能伏多,非異体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尔,故唯心等就用说增、就体说增,謂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释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体增亦非一例。詳其兩说,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为非。然詳体增、用增,未为尽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六人同食此水,先觉不同,何者体增?何者用增?故知法性隨缘不定,非体、用。
論「云何於彼知亦有餘」,问也。
論「由有攝熟長持业故」,答也。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业有故,知体有也。
論「有说遇缘至用有胜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体。遇火等缘,蘇、臈、鐵等物便流动。如冬水中由極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次冷,觉中有煖。虽四大种体不相离,以用胜故唯一相显,如多境相杂胜者先受,多声同发唯闻胜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问:云何得知此四大种恒不相离?答:自相、作业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極成。於此聚中若无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无,彼應分散。若无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无,无能成熟,彼應腐敗。若无風界,應无动搖。又若无風,應无增長。於濕聚中,水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極成。於此聚中若无地界,至严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无,船等應沒。若无火界,應无煖时。又火若无,彼應腐敗。若无風界,應不动搖。又風若无,應无增長。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極成。於此聚中若无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回。又地若无,不應持物。若无水界,應不生流。又水若无,焰不應聚。若无風界,應不动搖。又若无風,應不增長。於动聚中,風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極成。於此聚中若无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回。又地若无,應不持物。若无水界,應无冷風。又水若无,彼應分散。若无火界,應无煖風。又火若无,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说至界謂种子」,此是经部也。唯有种子,无其体相。大乘不言种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处不相离,非和杂也。经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显色」,问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无尘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无,如何得知風中有显色?若无显色即唯有觸,孰有八微?
論「此义可信至不相离故」,答也。風中显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或所合香现可取者,虽不可见而香可嗅,香、显必俱定有显也。
論「前说色界至故不別说」,類释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为依处说」,自此已下问答分別。此是问也。
論「若尔何过」,此反问也。
論「二俱有过至有太少过」,此責依体有太少过。
論「若依处说至有太多失」,此明依处太多失也。
論「二俱无过至能依造色」,答二难也。
論「若尔大种至四大种故」,此就異類大种为难。
論「應知此中至類无別故」,此以類同合说答也。然《正理論》更有二说,故彼論云「或唯依体亦无有失,由此中说定俱生故。形色等体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无有故。或唯依处,然为遮遣多誹謗故,別说大种。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种造色无別有性(謂譬喻部及觉天等)。或復謗言:无別觸处所造色体(室利邏多说許餘色)。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经部诸師或有總无四大,或復謗言数不決定,別说大种此謗皆除(经部诸師同大乘说,或言定有大种不必具四)。」
論「何用分別至义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当说」,此下半頌释餘俱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释心、心所必定俱也。无有心王起时不兼心所,心所起时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与一切种類心所俱也。
論「诸行即是至四相俱起」,言「诸行相」者,謂一切有为与四种相必定俱起。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诸行相必俱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释頌「或得」二字。於诸行中,或与得俱起,謂有情法;或与得不俱,謂无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广明心所。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为中广辨色、心,如前品说。」心所等法猶未广辨,自下有十一頌半广明心所。文中有四:一述名体、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众名。就述名体中復分为二:一開章列名、二牒章別释。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烦恼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无記地,謂有覆无記心、心所法。大无覆无記地法,謂即一切无覆无記。此二地法无別心所,故此不说。
論「地謂行处至为彼法地」,總释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为大地」,別释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释大地法也,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释也。
論「謂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体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问也。自下別释五大地法,即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释大地法也。將释名体,先释總名,如前所述。《正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为大地。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与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俱生故。」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故名为大。心王与大为所依故,名为大地。受等十法与心俱生,名大地法。心与心王不俱生故,非大地法。《婆沙》十六「问:大地法是何义?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处,大之地故,名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说:心名为大,体、用胜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是诸心所所依处故。受等十法於诸大地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说:受等十法遍诸心品故名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之二释与二論異,後之一释与二論同。自古诸師或以三义、或以五义簡五地別,恐烦不敘。今此論主唯以一义簡地法別,胜於三义五义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先總释遍有。謂傳婆沙師说,故言傳说。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释受蘊。言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有人定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说名为受。」准此論文,領同时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別相因,说名为想。」述曰:謂能为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正理論》云「令心造作善、不善、无記,成妙、劣、中性,说名为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动作用,猶如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动用。」
論「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为受因有所觸對,说名为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业」,《正理論》云「希求取境说名为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擇」,《正理論》云「簡擇所缘邪、正等相、说名为慧。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論「念謂於缘明記不忘」,《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说名为念。」述曰:由念力故,於缘境明記显了,能为後时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缘过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觉」,《正理論》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缘有所警觉,说名作意,此即世間说为留意。」述曰:诸心:心所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发觉,策之令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胜解謂能於境印可」,《正理論》云「於境印可,说名胜解。有餘師言:胜謂增胜,解謂解脫。此能令心於境无礙自在而转,如胜戒等。」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不如是殊胜之解,名为胜解。问:若然者,与疑相應,云何有胜解耶?解云:有耶无耶,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胜解。言餘師者,《杂心》等師。彼说令心於境自在为胜,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解謂解脫。故舊《杂心》謂名解脫。言胜戒等,等取胜定、胜慧。如说由觸故心屬於境,由胜解故心离於境。即其义也。
論「三摩地謂心一境性」,《正理論》云「令心无亂取所缘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述曰:由定力故,当刹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住。上释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诸相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烦不述。略舉兩論辨其体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論「诸心心所至唯觉慧取」,此难心、心所法微細难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种,謂受、想、思。此即唯三名为遍行。亦有不立心所,唯心差別说名受等。」應錄之。
論「如是已说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释大善地法。先释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屬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释大善法名,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者至故名为信」,《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现前忍許。无倒因果各別相屬,为欲所依能資胜解,说名为信。」《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心濁秽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秽水皆即澄净。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诸濁秽皆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正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不放逸。」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堪任性」,《正理論》云「正作意转,身心輕利安適之因。心堪任性,说名輕安。」述曰:正作意转,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现起时。能为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指其体也。
論「豈无经亦说有身輕安耶」,经部问也。既有经说有身輕安,如何唯是心堪任性?
論「虽无非说至應知亦尔」,有部释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尔。
論「如何可立此为觉支」,经部难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何可说此为觉支?此难绝也。今詳此难非为切当。即心輕安当非皆是觉支,如何五識輕安令是觉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此文经部释经与有部不同。经说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说此为觉支」,有部难也。觉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说此为觉支?
論「能順觉支至心輕安故」,经部通也。由入定时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故,名为觉支。
論「於餘亦见有是说耶」,有部问也。於餘亦有如是相从立名耶?
論「有如经说至得名无失」,引经例释。亦见餘处嗔及嗔因缘名嗔恚盖,见、思惟、及勤名为慧蘊。虽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尔。经部亦許有心輕安,而无別体,即思差別。唯定心有,於散即无,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说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说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说故。然五識身相應诸受说名身受。有作是说:設有輕安,体非心所。然此中说心所法故,不應说彼,以能隨順觉支体亦名觉支。謂身輕安,能引觉支心輕安故。亦见餘处,嗔及嗔因名嗔恚盖,见、思惟、勤名为慧蘊。虽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尔。」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说敘兩師说,有人所释似不得意。亦见餘处已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说五識輕安名觉支也。《婆沙》上下无说身輕安名觉支故。設有此说,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经说身輕安名觉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说名为捨」,《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说名为捨。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为捨义。」述曰:心平等性即指其体。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麁动,違捨义強,所以偏说。如理所引等者,释捨义。謂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越所作。此論「无警觉性」者,即是无掉舉也。
論「如何可说至二相應起」,难也。通中作意是有警觉,善中行捨是无警觉,如何同一刹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说至难可了知」,論主答也。
論「有虽难了至而不乖反」,外重难也。
論「此有警觉至有何乖反」,答也。作意有警觉,捨即无警觉。二体既殊,有何乖反?
論「若尔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难也。一有警觉、一无警觉,二既有殊,如何同缘一境?又若有警觉与无警觉二得相應,亦應一切貪、无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是种類至應知亦尔」,答也。如是体別、用殊种類所餘诸法,此中應皆引来为例。如彼用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起,應知亦尔。
論「慚愧二种如後当释」,指下释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无愛染心名为无貪;於情非情无恚害意,哀愍种子说名无嗔。」
論「言不害者謂无損恼」,《正理論》云「与樂、損恼有情相違,心贤善性,说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为性」,《正理論》云「於诸已生功德、过失,守护、棄捨。於诸未生功德、过失,令生、不生。心无墮性,说名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作事业堅進不息。」依《正理論》,於善法中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说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观无量过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无貪心厭背性,与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过患出离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尚性。此於离喜未至等地亦有现行,故非喜受,与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違,故一心中无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显说,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转,定无有欣、厭行俱转。为表此二定不俱行,说二及言,行相違故。」又《阿毘達磨論》云「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见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与此相應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转品见过失已,令心厭离隨順离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与此相應名厭作意。」又《婆沙》二十八云「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无貪,是心所法,与心相應。」此说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诸心所法与心相應。然见蘊说苦、集、忍智名能厭者,由彼忍智与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自性。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说有厭体。与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无漏。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诸小論多不说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说以为大善地法。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烦恼地除无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有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其睡眠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及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虽亦独立而不离二,不立結中。问:若尔,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从起。答:於睡眠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无差別,所以不说。又虽隨眠起,性不隨彼成不善等,故不別说。亦相應起亦自力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无明及通中慧。若作五见則自力起,餘即相應无明。若与九种隨眠、十种小惑及与悔俱則是相應,不共无明則是自力。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说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烦恼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此有四句。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无慚等。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有遍亦唯,謂大惑地。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无智无显」,此释无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无辨了相,即是无明。无智、无显故说名愚。」
論「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縱情,名为放逸。」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逸中释。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正理論》云「於善事业闕減胜能,於惡事业順成勇悍,无明等流名为懈怠。由此说为鄙劣勤性,勤習鄙秽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正理論》云「心不澄净、邪见等流,於诸諦、宝、靜慮、等至现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现許,名为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释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问也。既是心所,如何對法说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无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言身惛沈,义亦應尔。《正理論》云「𧄼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说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昧无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说为輕安所治。」
論「掉謂掉舉令心不靜」,《正理論》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说名掉舉。心与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烦恼地法」,總結数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此舉本論难也。本論六中不说惛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数名大烦恼地法,今將本論难唯有六。
論「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难也。汝但知本論说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惛沈就胜虽障等持,明其体性誰无掉舉?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烦恼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问也。
論「謂失念至及邪胜解」,广答意旨,如文可解。问:失念、不正知、邪胜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故本論说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烦恼地,受等五法而不入耶?答:仰測論意,由此五法於善品中所起业用順自名体;於染分中所起业用違自名体故,染位名失念、不正知、邪胜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受、想、思、觸、欲,於染、净位中所起业用不失本名,故不重说。論主將为有过,不勞广释。
論「故说若是至謂除前相」,广作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至与此不同」,敘異说四句也。
論「又許惛沈至於誰有过」,通惛沈入大烦恼地,与本論说不同难也。共許惛沈与餘掉舉等通与一切烦恼相應,其义是同,而不说在大烦恼地,於誰有过?此即乃是不立者过,非我有过,与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释惛沈不入大烦恼地所以。此是《杂心》等释。《正理論》释本論意云「然此惛沈无明覆故,本論不说为大烦恼地法。有言:彼論说无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故,无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说而成。」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烦恼地说无明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无明。所以不说无明者,无明与一切染心相應,不说而成故。《正理》有说此名總目二义。已上論文,此说本論大烦恼地法中,说无明者名一,所目通二,謂无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論主难《杂心》等释。誰有惛沈而无掉舉?誰有掉舉而无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虽尔應知隨增说行」,外人答論主也。虽掉舉、惛沈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論「虽知说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说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释不善地法。有兩重释,如前可知。頌云「唯遍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謂大地十,大烦恼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遍。
「論曰至如後当辨」,指下释也。
論「如是已说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释小烦恼地法。有兩重释,如前可知。謂以小分染污心俱,故名为小。
「論曰至烦恼地法」,释小义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地起、三唯无明相應、四各別现行。大善地法不与一切染心相應,烦恼之名以簡此法。尋、伺虽通染心,闕四义故,不名为小烦恼地法。大烦恼地、大不善地虽復唯与无明相應,闕三义故,不得名小。慢、疑二种虽唯意地起,唯无明相應,各別頭起,非唯修斷,闕一义故,不得名小。惡作一种虽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与无明相應,虽別頭起,不名为小。睡眠一种虽唯意地,闕三义故,不名为小。貪、嗔二种虽復唯与无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义故,不名为小。前之四地皆名为大,此之一地不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烦恼地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不善心故名为大。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故名为大。
論「此法如後至当广分別」,指後释也。
論「如是已说至尋伺等法」,已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五地故,故言不定。惡作、睡眠、尋、伺等法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應作是说:此心所中應別说怖。所以者何?有別心所与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说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与心相應心所法內,非诸烦恼。復说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说怖。」又云「问:若尔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是说:怖在烦恼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说:怖染污无覆无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善,厭唯善性)。」《正理論》云「類言为攝不忍、不樂、憤发等义。」准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烦恼類,亦是少分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唯无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说謂嗔分等,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前所说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者何?非一品類所缘义中,种种行相俱时起故。一体同时,如所缘义,差別行相无容有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见其相續變異而起。现见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中便有明、昧、声、动等故。」已上論文。然诸心所差別功能难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虽通无漏,而为道障。胜解、定、慧虽通三性,而立五分法身。一种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地。如是等類法性难知,心所相翻义亦如是。古来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种,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一净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十二,謂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烦恼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即正翻入净。若不通五斷、不遍六識者,但可傍翻。總有十法,謂大烦恼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与貪、嗔。大烦恼地法六中翻癡为无癡,无癡即是大地慧故,故於善中不立无癡。翻放逸为不放逸,翻懈怠为精進,翻不信为信,翻惛沈为輕安,翻掉舉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无慚为慚,翻无愧为愧。不定中翻貪为无貪,翻瞋为无瞋。於小惑中,害虽不通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过重故恼亂菩萨、障趣菩提。菩萨將證无上菩提,仍起欲、恚、害觉,所以別翻。餘九及与慢、疑,二义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虽通五斷,而不遍六識,故不翻也。此十一种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无嗔。恼是见等流,翻见取为正见,正见即是大地中慧,所以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无貪;或是癡等流,翻入无癡。无癡是慧,故於善中不別立也。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无貪。諂是诸见等流,翻入正见,正见還是慧数,故善不立。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等流故,二种不可翻也。害虽是嗔等流,过重別翻,已如前释。言約行相相似翻者,如忿、恨、嫉、恼与嗔行相相似,翻入无嗔。覆若貪等流,与貪行相相,似翻入无貪;若是癡等流,与癡行相相似,翻入无癡,即是慧攝。慳、誑二种与貪行相相似,翻入无貪。諂謂諂曲,翻曲即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与慢,憍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无慚。疑謂猶豫不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虽似瞋,过重別翻,已如前释。
論「此中應说至決定俱生」,上来五頌辨大地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释欲界俱生。
「論曰至无覆无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为五類也。下释五品,即为五数。
論「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释善心起数,如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释惡作。此问起也。
論「惡所作体名为惡作」,略释名体。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广释体也。謂不称情所作事业,名为惡作,非是不如理事名为惡作。如不善悔,缘善所作。能追悔心缘其惡作,从境为名。即是有惡作故名为惡作,是多財释。准下三喻,有三义释:一从所缘得名、二从所依得名、三从因受称也。
論「如缘空解脫門至说为不净」,从所缘境立此名也。
論「又见世間至说为惡作」,从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又於果体至名宿作业」,此是从因受其称也。
論「若缘未作事云何名惡作」,问也。謂若有所作,此可说为从境等故名为惡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从名惡作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处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处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处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处起。」
論「何等惡作说名为善」,问也。
論「謂於善惡至二处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心追悔性、名之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二处而起,或皆依作、不作二处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与伺」,此第二释不共心品。
論「何等名为不共心品」,此问不共心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烦恼等」,答也。謂不共心者,不与貪等烦恼相應名为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说,云「第一師说:唯见所斷,不与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见、修斷。不与貪等本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是不共。」准此論文,第二師释不与隨眠相應起故名为不共。此中俱起,依前師说,唯是见道。问:此中所说不共无明,於何位起?答:若诸異生由胜解力,发起正见或起邪见,心勞倦时数数間起迷四諦理不共无明,謂缘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准《正理論》释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正理》释頌中「见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別义。謂唯见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无明俱,非餘烦恼,貪、慢二种,欣行转故。惡作愁慼行相转故。嗔外門转,行相麁故;惡作行細,內門转故。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定,故不俱起。有身见等,欣行转故,極猛利故,惡作不尔。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处转故,诸见不尔,故不相應。邪见一分虽慼行转,而二因故,非惡作俱。言二因者,謂極猛利、理处转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无明俱。」詳其惡作具六义:一愁慼行,違情方起故。二內門转,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追戀心昧故。六但缘事,缘善、惡行故。邪见虽有四义,无二义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无明,通修所斷,故知亦取後師义也。
論「於不善见至说为见故」,释不善见,同不共品有二十也。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见至或戒禁取」,释三不善见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此第二释貪等俱起。
論「於前所说至加忿等隨一」,第三释忿等也。
論「不善惡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释不善惡作相應品也。
論「略说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也。
論「別於无記至謂尋与伺」,第四释有覆无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为有覆。体非巧便,无果記故,名为无記。
論「欲界无記至應知如前」,释。此出有覆无記体也。
論「於餘无記至并不定尋伺」,此第五释无覆无記。体非染污,不障圣道,无果記故,名无覆无記。
論「外方诸師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说。異師意云:憂如喜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通善、不善,不通无記,隨憂行故,离欲貪者不成就故。非无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戀:我頃何为不消而食?我頃何为不畫此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尔时惡作理同憂根,故说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慼惡作心品。若离憂根,誰令心慼(名省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一切心品中故,皆悉无遮。睡眠无夢,性唯无記;據有夢说,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有时亦容与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与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論「已说欲界至当说上界」,自此已下一頌第三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说」,文中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禅已上。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无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禅也。此地除尋与初禅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中有二:一正释、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与中間定同。
論「经说諂誑至令還问佛」,第二引證,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无漏定,依六禅地皆容可尽、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烦恼故。若有漏定,唯空处近分,唯此近分能尽色故。
論「如是已说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法」,此释第一對中无慚相也。「於诸功德」,謂尸罗等。「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无慚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为「无敬」。不崇重故,名「无崇」也。或如次第各屬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诸功德无所忌难,於有德者无所隨屬,此无慚相。「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为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释第二无愧相也。「为诸善士所诃厭法说名为罪」者,出罪体也。即不善法无愧境也。「於此罪中不见怖畏」者,明无愧行相也。「此中怖言显非愛果能生怖故」者,释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为怖。即是无愧不见惡果,名不见怖。惡果有二:一是现果,譏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见怖言至名不见怖」,外问。无愧行相名不见怖,为见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见怖?为不见怖果名不见怖?
論「若尔何失」,反问。
論「二俱有过至應显无明」,外出过也。「若见而不怖應显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见,慧为体故名为智慧。邪见虽见三惡道等,而撥因果相屬之理,故无怖也。「若不见彼,怖應显无明」者,无明无智,不了因果,名不见也。
論「此意不显见与不见」,論主答也。不见怖言,不显见与不见。
論「何所显耶」,外人问也。既不离二,更何所显?
論「此显有法至说名无愧」,論主答也。此显无愧別有体性,非是无明亦非邪见,与二为因,名为无愧。即是无愧与邪见无明为因,令虽见不怖、或不见彼怖。
論「有餘師说至说名无愧」,述異说也。此師意说:造罪之时,观自无恥是无慚相,观他无恥是无愧相。无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尔此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难。观自即缘自,观他即缘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論「不说此二至说名无愧」,餘師答也。就胜而说,非是別缘。
論「慚愧差別至说名为愧」,翻第一释,可知。
論「翻第二释至说名为愧」,翻第二释,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二种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说名为慚。」述曰:慚以不作惡为义。圣道、涅槃皆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自增上者,即恐自落三塗。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愛等流,即无慚。違无慚,即明對治。由此不为惡法所牽,名自在性,指其体也。《正理》又云「愛樂修習功德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说名为愧。有说: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说名为愧。」述曰:愧以滅诸惡为义。愛樂功德为先,舉所依也。癡等流,即无愧。違无愧者,即明對治。劣法,謂诸有过失法。於中生惡,即作用也。有说已下,敘有別释。现遭屈辱为讁罰,当来三惡为惡趣,己遭尘點为自謗,令他受謗为他謗。此四法因,謂诸烦恼。於如是因生怖畏,亦舉作用。
論「已说无慚至謂除前三相」,释第二對愛、敬相別。与忻相應信,名之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缘滅、道諦忻相應故,亦信亦愛。缘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说信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说也。此師意说:信是忍許有德,由此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为体。
論「有慚非敬至謂缘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敬,故成兩句。
論「有说敬者至故敬非慚」,此第三師释慚、敬。此師意说:敬是有所崇重,由此为先方生慚、恥,即敬为慚因也。
論「望所缘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別,如文可知。
論「如是愛敬至无色界无」,此明界通局也。无色界中无色身故,不能缘他起敬愛也。亦不缘下佛世尊等,故无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无色亦有」,问也。
論「愛敬有二至无色界无」,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说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释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相應」,经部问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俱起?
論「有作是释至俱有作用」,有部答,如文可解。
論「若尔尋伺至体非凝释」,此是麁、細之因,体非麁、細。第一难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难也。此即應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难也。麁、細无体,何得有實尋、伺体耶?
論「復有释言至於理何違」,敘異释也。
論「若有別体至俱时起故」,难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何俱起?此经部宗不許有別体性。
論「若言体類至別相云何」,縱释,徵也。
論「此二体類至显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至有上下故」,此重难也。
論「由是應知至一心相應」,總結难也。
論「若尔云何至具足五支」,有部难经部也。
論「具五支言至故无有过」,经部答也。《正理論》云「若尔麁、細性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虽一心中二体可得,用增时別,故不相違。如水与酢等分和合,体虽平等,而用有增。麁心品中尋用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难觉。細心品中伺用增故,尋用被損有而难觉。若謂酢用一切时增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说以酢喻尋、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说如酢故。若心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说如酢,微便喻水。由是尋、伺虽心中体俱可得,用时別故,而无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虽竝现行,而得说心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用增,由此为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说至故名为慢」,自此下释慢、憍差別。此即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称量自、他德類胜、劣,若實不實,心自舉恃陵蔑於他,故名为慢。」
論「憍謂染著至无所顧性」,释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为先,令心傲逸无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诸善本无所顧盻、故名为憍。」於诸善本无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诸善业不欣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说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说也,如文可解。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说至名义差別」,自此已下有一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众名义也。
「論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释心王众名,後通释心、心所众名。此释心王。以三义別,立三种名。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起义,謂由心力引诸心所及诸一切所作事业,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义,以心能思量故名为意也。梵云毘(毘必反)若南,此言識,是了別之义,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为識。
論「復有释言至而体是一」,述異说也。界是性义、因义。净、不净品缘境差別,作种种因差別不同,故名为心。如一樹心与大小枝葉种种不同而为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体是一」,類释心所。於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释心、心所众名。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者,第二释众名也。即心、心所五义。然心王三义別,故立三种名依訓詞释。心、心所五义亦訓詞释。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又所依等三,亦可说名就多財释。相應一种,唯訓詞释,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所缘,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缘品類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缘心法,於所缘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种种像差別之相,与其心法不即不离,非如像色与鏡不同。问: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答:准《正理》有三解。一解意云: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为体,但是心、心所等於所缘品類相中有能取义名有行相。又解: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尔,慧不自有,如何得说慧有行相?答:此中行相亦以慧为体,而言诸心、心所者与行相等。行相於所缘,起必俱时,相从總名行相。猶如诸漏同时诸法,体非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又解:或依无間亦说有声,如有所依,故无有过。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诸心所法,与所依識亦俱时生,識之所依唯无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泰法師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蘊、处、界攝,亦非所缘缘。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现行相名同行相。」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诸处文。」詳泰法師云非蘊、界、处攝,恐非尽理。若非三科攝,即是无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若通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说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行解之相名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义故名等和合」,问等和合义。
論「有五义故至皆平等故」,释和合义,可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尔」,逐难释也。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識及相應法有一种依,謂无間滅意根。五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时依止根、二无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攝二种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诸論中说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说六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又解:所依平等,此显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故解相應因中云「此中同言显所依一」,虽復五識亦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时依说。二、所缘平等,謂必同所缘。於所缘中,或时缘一或復缘多,隨應皆是所缘平等。诸論中说心、心所法同一缘者,且據別缘一法说也。若不尔者,如无我观,除自相應、俱有,通缘一切,此豈同一所缘?又解:所缘平等,此显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缘。故诸論中说心、心所法同一所缘。虽復亦有缘多境者,此文且據缘一境说。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隨缘何境各起行相,或缘一法各一行相,或缘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现时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诸論中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據缘一境相似义同,理實皆別。又解:行相平等,此显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诸論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虽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虽復亦有缘多境时多行相现,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缘一境说。詳其此释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虽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说所依虽二且據一说?同一所缘者,謂心、心所虽復不同,若想缘青,受等亦缘青等,由此故说同一所缘。即心、心所法共缘无量百千多法虽復不同,所缘共故,皆名同一所缘。如何將无我观难一所缘?即自解:云且據一说。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时,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缘多境时起多行相,心所亦尔,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说?
論「已说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释。此文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如是诸法」者,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无为法。「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广應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簡诸法尽。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言行,行是行蘊,簡色、无为。由此诸論多存略名。有人自释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詳光師以二说不同,广为问答。此論虽不別说和合,亦不述无。《正理》释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说即是无者,此論頌中不说怖等,應无其怖。怖等既不定无,和合寧知非有?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无心所。心所既尔,和合應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问答往還,徒烦紙墨。自云《品類足論》不说非得,说有十三,同《俱舍論》。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与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論不说更无,《正理》不彈《俱舍》。六足言有所餘,《正理》说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无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释,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说言類者,显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显餘所計度法,即前种類,謂有計度离得等有蘊得等性。与《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释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与此相違」,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成就皆名为得。非得亦尔,捨及不成皆名非得。別名得者,曾来未得及得已失,將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现在,名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初獲屬己,名之为得。此謂生时決定屬己故名之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得现在於身。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同類,即唯初刹那生相名得,最後刹那滅相名捨。尔时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虽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今獲故,此類之得现在身故。若別望刹那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时名得,至住、異相时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为捨,落謝过去名不成就。於诸論中依總類说,不約刹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刹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诸法,具得、成就,及捨、不成,四种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见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无有得也。以无始来恒成就故,後虽容斷,必无退故。若利根无學诸无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时名不成就,金刚心时名之为得,尽智已去名为成就。无其捨也,至无學位更无退故。涅槃捨时,无非得故。若有得、捨,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时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时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位中正得、捨故,名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成就,义虽是一,而依門異说差別名。得有二种,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说名为獲。先已得得,说名成就。應知非得与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说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说異生性名不獲圣法。」今詳《正理》,文虽少異,其义亦同。先未得说名为獲者,有二种:一曾来未得,如无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说名为獲者,即是於二位初得至生相时。先已得得说名成就者,有二:一无始已来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應知非得与此相違者,非得有二种:一无始已来曾未得者名为不獲,通其前後名为不獲;二謂已得後捨,於初念生相名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问、後答。此即问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为法,謂自相續;二无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杂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为过,及无情不定过,壞法性故。
論「无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释无为得所依也。
論「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无始已来必有无邊闕缘,不生法故。故引對法中云「誰成无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滅也。
論「除初刹那至皆成擇滅」,释定成擇滅。「除初刹那」者,謂苦法忍。「具縛圣者」,簡先离染。「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诸餘有情」者,舉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論「決定无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释虛空无得、非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诸有得者至故不別释」,准释非得可知。
論「何缘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经部破萨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经部師问也。
論「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有部引经答也。「十无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五支」,五順上分結,成就十无學法,明有得也。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尔非情至乃至广说」,经部难也。於轮宝等无情之物,於馬宝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经说成就七宝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在至隨樂转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至知有別物」,经部徵。
論「許有別物有何非理」,有部反问。
論「如是非理至是为非理」,经部責无如色、声等,为其眼、耳现量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见、闻用故,故知別有体性。其得既无现量可知,復无用故比量可知,故无体也。既无二量,可知是为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经部縱計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为有用,无为无生,應无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界地转易,及离染,彼皆无有法前之得,如何後法得生?又縱計云:若以俱得为生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无情法无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上惑烦恼现起差別應无。得用无別故。」若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为斯难也。
論「若尔此得有何作用」,经部徵也。
論「謂於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反难答也。
論「豈不烦恼至應有差別」,经部释也。
論「若執无得至离未离故」,有部反难。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义成」,此经部總释也。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种子斷、未斷別,分其凡、圣,不由其得。
論「謂诸圣者至但假非實」,下別释也。謂诸圣者见修道力,令所依身种子能生之力,转變无力異本现起,乃至如是二种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经部敘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当大乘,若生得善种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现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种被邪见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种子成就。此当大乘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无損,说名成就。此当大乘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无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为种子」,有部问。
論「謂名与色至转變差別」,经部答也。此即经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种、二心持种。此中合说色、心持种。
論「何名转變」,有部问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性」,经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时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論「謂因果性三世诸行」,经部答也。
論「何名差別」,有部徵也。
論「謂有无間生果功能」,经部答也。
論「然有处说至必不能修」,此经部通经也。经部上文云:若有种子即有隣近生果功能。又云:一切異生二道未起皆成就惑,经说若成就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圣法无由得起。故通经云:彼说耽著貪烦恼者,不能厭捨故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时分,於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说增盛貪位名为成就,非謂但是有种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實」,经部結宗义也。如文可解。《正理論》破经部种子云「且執何法名为种子」,有部徵也。「謂名与色於生自果所有展转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转變差別(经部答也)。名色者何(徵也)?謂即五蘊(答也)。如何執此为种子性?问也。能为善等诸法生因,答也。为總?为別?为自种類(问也。为總一身五蘊为異熟等別?为自類为种)?若言是總,种体應假,假为實因不應正理(若合诸色、心總为种子,即是假法。假法如无,非种子也)。若言是別,如何可執无記色种为善、不善诸法生因(若身中別取色法为种子者,色是无記,如何与善不善为因)?若自种類善法无間不善法生,或復相違,以何为种?」已上三义徵破。已下经部異師释种子也。「天愛非汝解种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说为种子。由此相續转變差別,当来果生。」此中意说: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转隣近功能差別以为种子,从此无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转隣近功能差別以为种子,从此无間不善法生。已上经部異師立种子也。自下正理破也。「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种子,与彼善、不善心,为有別体?为无別体?此无別体,豈不許善为不善种,及許不善为善种耶?誰有心者,執煖与火无有別体,而復執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种子。復云何感末奴沙(人也)等诸異熟果?净善心中安置能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种子。」乃至广说。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义也。
論「如是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说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後明非得,故言「且」也。自此已下有兩頌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言三得者,有其二义: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虽是法前仍名未来,虽是法後仍名过去。二法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虽是过去仍名法後,虽是未来仍名法前。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为三,不據法前後也。过去法有三世得者,如过去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过去。即如今日现起刹那名现在得,此现在刹那後所有得名未来得,其过去世法於未来无前得。得无決定,隨起说前後故。若现世法得,即法前名过去,法俱名现在,法後名未来。若未来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来。《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种,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种:一唯有法俱得,如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见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无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即此刹那时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滅,所得法无三世故。必无有法唯有法後得,以可得法至现在时必有得故。如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现起者、若未来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尔,同四行相隨从义过。若定法俱,过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至无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与所得法虽定同性,然得起时所由即異。诸有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众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何故得与所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种,一有为、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为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別,以有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诸擇滅自无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时引彼得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无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众同分而现前故。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虽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众同分等。道与擇滅同性,同分与非擇滅同性,由此二种虽不由所得,而与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有繫法至得有四种」,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种,謂三界繫为三,及不繫法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种,亦如上说。又所得法有其二种:一者有为,謂三界法及道圣諦;二者无为,謂二种滅。能得之得,唯是有为。所得之法又有二种:一有漏,謂三界繫法;二无漏,謂道圣諦、二滅。能得得亦有二种:一有漏,謂三界繫;二无漏,謂道圣諦。三界繫法是有为故,能得之得从其所得唯三界繫,不繫之法通无为故。非擇滅得从依身繫。其擇滅得从能斷道,道通有漏及无漏故。若有漏道,色无色繫;若无漏道,从道不繫。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得唯有三种,无繫法得通四种也。
論「又有學法至得即无學」,此明三學門也。學、无學法是有为故,能得之得从所得法是學、无學得。非學非无學通无为故,三种得得,有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无學得得。擇滅三种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无學道引得是无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无學。
論「又见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也。见斷、修斷法是有为故,得从所得法通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种,謂有为无漏、擇滅、非擇滅。有为无漏得从所得法,唯非所斷。擇滅得从道故,通漏及无漏,有漏修道斷,无漏得不斷。非擇滅得从众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释。
論「前虽總释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现在」,此明无覆无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无覆至不尔云何」,重问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變化二缘故,通前、後得。一以勢力胜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处至得亦許尔」,此明威儀、工巧極善数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说心不说色,有覆无記色当无前、後得,況无覆无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处者,謂色、声、香、味、觸五处为体。起工巧处者,謂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解色界威儀即无簡別。復云「一切有覆无記、无覆无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世不杂,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准此故知,色界二无記心无前、後得。《識身足論》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无覆无記心。」准此文,定有无覆无記心有三世得。
論「唯有无覆至法前後得」,此明有覆无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禅、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诸地更无此业。欲界唯身、邊二见有覆无記不能发业,上地无发业心。
論「如无記法至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无法前得,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来,未来得;若至现在,未来、现在得;若至过去,三世得。初无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来,未来得;若至现在,未来、现在得;若至过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尔云何」,自下有一頌半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无記性攝」,第一、三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非得隨何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众同分转故。隨所依性類差別。问:若诸非得、非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性,以义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问:非得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过耶?答:斷善根者應成就善,已离欲染者應成就不善,诸无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无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得應是无为。由此等过,非得不可隨所不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門也。过去、未来各有三世,与前得同。现在唯二,无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现在时必成就故。若现在法,法前为过去、法後为未来。若过去,法前唯过去、法後通三世。若未来,法後唯未来、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种: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种: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来情数等畢竟不生法,及入无餘涅槃最後刹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所應有情数法;三有法无彼前、後、俱非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无非得可与法俱,以法现在前时,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无非得故。亦无唯有彼法後非得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尽故。然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现在,一一刹那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知。」今詳有部畢竟无涅槃法,以时遠故名为畢竟。若不尔,即合有一類法唯有得无非得,謂无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類法唯有非得而无有得,謂无涅槃法三乘圣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謂无涅槃法、三乘圣道亦无非得,即應此人非是異生,无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萨《佛性論》释有部无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尔定言一闡提犯重禁等无涅槃法。故〈声闻地〉中说法尔者,寄客说本。如《唯識論》释《攝論》云「闻熏習为无漏因,寄客说本。」又《婆沙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来情数畢竟不生法,及入无餘涅槃最後刹那心等。」言未来者,簡过、现也。言情数者,簡非情也。言畢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缘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論云「畢竟礙当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眼亦是未来情数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见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诸法,虽无所闕,即与非想过去见惑义同。今解《婆沙》,應改「竟」字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无过,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见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擇已去,即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说定俱。若總说者,何不言法俱得虽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说,於此類中有定俱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俱皆是不定,據容有说,非得准此。又《婆沙》释无唯法後非得云「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尽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种類说有非得。「有顶见惑种類众多已入过去,虽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来者,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难之後重改《婆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种非得。以非想地过去见道烦恼,於过去世中烦恼未起之前皆容入圣。若未起烦恼即斷见惑,即此烦恼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说过去烦恼不得名为唯法後非得。若作此释,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过去见惑唯法後难,應成四句通难不得,遂改《婆沙》以为四句。见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於後数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遮难,云非无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难。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尽理。
論「界差別者至是无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无色界义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无色界义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不通无漏。无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欲界见苦斷十隨眠。」《瑜伽》五十二云「復次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见所斷法种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无間道已後,即是害见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时人释云:二障种子上建立異生性。声闻之人斷烦恼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为異生。若尔,二障通其见、修,唯佛能尽二障种子,即合唯佛一人名为圣人。自餘皆是亦凡亦圣,以障种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说,其異生性无有實体。
論「由許圣道至是无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圣人、非无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圣法名異生性」,问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答也。謂總不獲一切圣法也。此不獲言,表离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既无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离於獲。此若不表离於獲者,此即诸佛亦不成就二乘圣法,應名異生。
論「若尔彼論應说純言」,问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圣法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論「不要須说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獲圣法,即是純义。隨獲少多,是杂非純,不名不獲。如说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显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風、水。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释純义。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食風故。
論「有说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说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異生性。文外伏难。难云:若尔,至道類智捨前向故,捨苦忍等,尔时亦名不得苦忍,應名異生。由遮此难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过去,至道類智时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尔此性至唐捐其功」,难也。既若同前,何須重说唐捐其功?
論「如经師所说为善」,論主意信经部,故云所说为善。
論「经部所说其义云何」,问经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经部义。
論「如是非得何时当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时。此即问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答捨时也。捨有二种:一有虽不易地,得此法时捨此非得。二有虽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释捨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与非得至得与非得」,问也。
論「應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尔至有无窮过」,难也。
論「无无窮过至无无窮过」,此广答也。虽双问得与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得小得同时相得,非得不尔,以於现在无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別义,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说者,法与生等同一得得,相与所相極親近故。由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已上論文。得与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虽无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无窮故,非得亦非无窮。故答无窮唯释於得,即显非得无无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无邊得」,释增数也。如第一刹那善心起时,唯说善心不说相應,即此刹那本法为一、大得为二、小得为三。第二刹那有六法起,不说第二刹那所起善心,但说前刹那法後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刹那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刹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无邊得。
論「且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显诸得極多,无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俱舍論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教俊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