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沙門法宝撰
分別业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业障。就中有六:一出业体、二別明僧破、三明成逆缘、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过、六明无間類。此一行頌第一明业障体。
「論曰至是虛誑語」,出五逆业体。天授知五法實非是道,誑无知比丘说是道,故是妄語。餘四身业,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根本。
論「既是虛誑語何缘名破僧」,问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虛誑語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名名为破僧。或能破者,以虛誑語有其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从用为名,名为破僧。
論「若尔僧破其体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体。就中有五:一僧破体及成人;二能破成时、处;三具缘成破僧;四破二种僧別;五无破法轮时。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体。此释[*]破僧是不和合无覆无記,行蘊所攝。《婆沙》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皆能破僧。问:僧破以何为自性?答:以不和合无覆无記,不相應行为自性,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即餘处说,復有所餘如是种類不相應行。」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无別体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退自性者,是不成就无覆无記,即是非得,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与順退法異,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无記为自性。如僧破与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为自性,无覆无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准此論说,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与僧破同。退既更无別法,即是非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得,无別体性。
論「豈成无間」,问。既是无覆无記,豈成无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无間果」,答。如是无覆无記僧破,因妄語生。妄語是无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妄語无間之果。果虽无記,因是不善,故成无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众所成」,明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无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无表业」,此释能破体。前问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答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誑語为性」,明十业道中是虛誑語。「即僧破俱生語表无表业」者,明成时也。
論「此必无間至不必生於无間」,答第二、第三问。破僧果熟,何处?幾时?答云「无間大地獄中」,答处。「经一中劫」,答时。便明餘逆处不定也。《正理論》云「然此不经一大劫者,欲界无有此寿量故。一中劫时亦不滿足,经说天授人寿四萬歲时来生人中證独觉菩提故。然不違背寿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现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障礙。或如说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问。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一时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增至五倍重苦」,答也。《正理論》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无間獄生,餘應无果,无无果失。造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增苦還增劇。謂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无中夭,受苦多时,如何可言餘應无果?」今詳異熟因果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体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诸根並感平为增上,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时促品增,平起相續经一劫等。若依《成實論》,若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四劫从初为名生報。多同经部一业感多身、多业感一身。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後報,各各別感。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云「问:若造多无間业者,於无間生中云何得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間业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頓受种种大苦。」又次下文云「於此业中,从初熟位建立順现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異熟。乃至若作是说,即善順《诃怨心经》。如彼经言『由无間业,於那落迦中数数死生受大苦異熟。』(准此論文,同经部、正量部说。大乘亦許一业引多生、多业引一生也)。」问:准此《對法》,前後相違。答:有兩释。一释:前隨转理門,同有部相说;後依大乘。若不尔者,前说一生以多倍受苦,如何後说经多劫耶?二释:准此即若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问:若尔,何故《立世经》云「释迦如来於第九住劫出世,天授造三逆入地獄。至第十劫減,至四萬歲时来生人中證独觉菩提。」天授造三逆罪,准《诃怨心经》,合受三劫罪。因何不滿一劫得独觉耶?若謂《立世经》同有部,故是小乘经;《诃怨心经》同正量部等,因何不是小乘经也?兩文相違。《立世经》说文極分明,不可通释。《诃怨心经》容可释也。於地獄中数死生者,似死、生故名为生死,如等活地獄。又准《智論》,天授入地獄中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今詳有部义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业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处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具成缘成破等。
「論曰至言无威故」,明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无威德故。唯见行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净品俱躁动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处破至對必无能」,明破处也。言「異处」者,謂羯阇尸梨沙山,此云象頭山,山顶如象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內,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大師(師在鷲峰山,應撿文)。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阇之与伽耶声相近故,故謬傳尔。然西方別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界,非破僧处。
論「唯破異生至说愚夫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異生非破圣者,他不能引,得證净故。有说:得忍亦不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说故。」
論「要所破僧至在如是时」,明正破时。同忍佛教名为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为僧破。正忍之时是僧破时,亦是結彼破僧罪时。《婆沙》一百一十六云「齊何当言法轮僧破?有多释。如是说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癡诸比丘众,由定意樂发如是心、作如是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当言法轮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经宿住」者,明破已经幾时。真諦師云:「日將暮时破,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经宿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上也。《正理》云「謂由僧壞邪道转时,圣道被遮暫时不转。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说五事为出离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五者應居聚落邊寺。众若忍許彼所说时,名破法轮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云何五法?一者尽寿著糞掃衣、二者尽寿常乞食、三者尽寿唯一坐食、四者尽寿常居逈露地、五者尽寿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蘇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处及幾人破。
「論曰至过此无限」,明处及人数。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众,邪、正二众合有八人,一人为佛,故九人也。餘洲无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頌中言等,显过九人,其数无限。
論「唯破羯磨至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於何时分容有破僧、破羯磨僧?从結界後。迄今亦有,至法未滅。破法轮僧,除六时分。」《婆沙》云「问:破僧时佛在众不?答:佛时住彼界內而不在众。云何知耶?曾闻提婆達多欲破僧时,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僧。勿起極重惡不善业,勿趣非愛大苦果处。』佛虽如是慇懃呵制,而彼都无止息之心。尔时世尊起正智见審观前際,勿我昔时破他眷屬。即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业異熟今现在前。观见是已,知此僧众定当破壞,便入靜室默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界內而不在众。」《婆沙》一百六「问:破羯磨僧、破法轮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说戒。破法轮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喬答磨所说八支圣道。』」
論「於何时分」,已下一頌,第五明无破法轮僧时。
「論曰至无破法轮」,明六位无破法轮僧。《婆沙》云「非初、後者,由此二时诸比丘众於圣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非於二皰未出时者,謂圣教中未生戒、见二种皰时。非未和合共結界时者,要一界內有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非未建立第一双者,謂未建立第一双时,定无能破法轮僧者。诸佛法尔皆有第一双贤圣弟子,若有破壞法轮僧已,不经日夜,此第一双還令和合。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来者。』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时法轮不壞,於所餘时法轮可壞。」
論「非破法轮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业。《正理論》云「於此贤劫迦葉波佛时,释迦牟尼曾破他众,故《婆沙》云『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破壞他仙人眷屬。』问:因何二说不同?答: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又释:《婆沙》日月劫,故云无量无数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缘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释成逆缘。父母是恩田,餘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壞成逆。《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时为殺、棄於豺狼路等,或於胎內方便欲殺,由定业力子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时,必懷悲愍数数缘子愛戀纏心。若棄此恩,下逆罪觸,为显逆罪有下、中、上,故说棄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无恩但害其命,必應无間生地獄中。诸聰慧人咸作是说:『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转殺成逆耶」,问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转形」,明父、母转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然父、母转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長成故」,明从生本成逆也。《正理論》云「害其養者,成无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母行时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等但舉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处,起一加行殺於二類,表唯从強,无表具二。
論「尊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说,表亦有二。《正理論》云「今观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餘罪攝。」
論「若害阿罗汉至亦成逆罪」,「无簡別心」者,定起殺意,无簡別心:此是罗汉,我即不殺。《正理論》云「有於阿罗汉无阿罗汉想,亦无決定解此非阿罗汉,无簡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与此同,以易識知,而不識者虽行殺害,无棄恩心。阿罗汉人无別標相,既难識是,亦难知非,故漫心殺亦成无間,此應成下;境胜非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故」,释依一缘異。於一身上虽有恩、德二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说重逆。
論「若尔喻说至謂害父殺阿罗汉」,引譬喻经难。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罗筏归佛出家,得阿罗汉果。太子无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请王還國示誨太子。父王許请,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来奪太子位,请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遣使殺。父王知业因缘應合子殺,甘心受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罗汉。」始欠持,此言顶髻。
論「彼显一逆至呵責彼罪」,通难也。
論「若於佛所至无間則无」,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云「打心出血,无間則无,无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四句分別: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血。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处成二分而不出皮。或俱句,如殺心出佛身血。或有俱非,除上尔所。
論「若殺加行时至无殺加行故」,明加行时非阿罗汉,无逆罪也。
論「若造无間加行不可转」,已下半行頌,第四明加行定无离染等。
「論曰至与彼定相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无离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圣道生、业道不起,转作圣人相續,定不合成殺业等故。准此,或容彼命虽斷,业道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正理》四十三云「然我所宗,无間加行總说有二:一近、二遠。於中近者不可转故,本論依之而興问答。謂有於母起害加行,纔擊无間母命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为王等捦捉而殺,或子寿尽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是说(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业異熟定生地獄耶?曰:有。如作无間业加行位命終)。於中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转位,容有可转。若不尔者,世尊應说无間加行亦无間罪。譬喻者言:五无間业尚有可转,況彼加行。」乃至广说。
論「於诸惡行无間业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脫道故」,明破僧罪大。「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顛倒显示」者,誑其愚者,显真是妄、示妄是真等,此无間中为最大罪,一由傷毀佛法身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脫道故。出大罪所以。《正理》云「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诸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离染,若已得离染令不證漏尽,習定、溫诵、思等业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为最重」,释是最大罪因。
論「餘无間罪至恩等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第五」,謂出佛身血。「第三」,謂殺阿罗汉。「第一」,謂殺母。「第二」,謂殺父。「恩等少故」者,释漸輕所以。
論「若尔何故至邪见最大」,难也。若破僧罪大者,破僧語业,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名为三罰?经说意罰为最重,不说語业。
論「據五无間至说邪见重」,答。據义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说重」,第二释。據招大果,破僧为重。據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业为重;據能斷善根,邪见为重。
論「感第一有至说世善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刚喻定相應思也。
論「为唯无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明无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論》云「言同類者,是相似义。」今詳相似是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与所似罪輕重相似,名为同類。如次与五无間同類。「奪僧和合缘」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业於三时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明三时極障。
「論曰至皆極为障」,明第一障。
論「若有將得至现法受业」,明第二障。前三惡趣业,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现法受。此中通二性业,除順现法受,得不還果,不越现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喻如前」,明第三障。除順现受,如前释。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萨」,已下大文第六明菩萨业。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业、三供養佛数、四明六度滿。此一頌第一明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说百劫修相報业时名为住定。住定有六:一定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为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无退屈。
論「以从此时至大婆罗家」,释前二定也。[*]婆罗,此云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扇搋等身」,释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能至常无退屈」,释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恒知,非是前时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至目彼菩萨」,重释无退屈。苦有二种:一自行苦、二他恼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謂於利樂有情事中,众苦逼身皆能堪忍」者,通二种苦。言「虽他种种至目彼菩萨」,重释因他恼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至皆能荷負」,释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无退故,頌中名「堅」。《正理》云「豈不未修妙相业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修妙相业位菩萨方受住定位名?尔时人、天方共知故。先时但为诸天所知,或於尔时趣等觉定,先唯等觉決定非餘。」解云:先时唯有決定趣等觉,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业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修妙相业。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門:一修处、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时严、六明数。此即第一明处。
論「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业必依净身方能引起。」
論「唯现對佛至非闻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方成。胜故非闻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时也。法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无用也。
論「唯薄伽梵至妙相业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九劫也。
論「是故如来至但言九十一劫」者,引经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说至如前所辨」,敘经部異说。「四过失」者,謂惡趣、貧家、麁业、缺支女身。「二功德」者,謂憶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庄严」,相福数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为百福,謂將造一一妙相业时,先起五十思净治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业。於後復起五十善思,庄严引业令得圓滿。五十思者,依十业道一一业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离殺业道有五思者,一离殺思;二勸导思;三讚美思;四隨喜思;五回向思,謂回所修向解脫故。乃至正见各五亦然。有餘師言:依十业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然,如熏靜慮。有餘師说。依十业道各起五思,一加行净、二根本净、三後起净、四非尋害、五念攝受。復有師言:一一相业各为缘佛未曾習思,具百现前而为严飾。」
論「何等名为一一福量」,问也。
論「有说唯除近佛菩萨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说:以依三无数劫增長功德所集成身,发起如斯无数殊胜福德,量唯佛知。」同此論後释。「有说:若由业增上力得为帝释,王二欲天自在而转,是一福量。」餘同此論。《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評曰:如是所说,皆是淳净意樂方便,讚美菩萨福量,然皆未得其實。如實义者,菩萨所起一一福量无量无邊,以菩萨三无数劫积集圓滿诸波罗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广大故,唯佛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数。於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数、二明所逢佛名。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释三劫供養数量異也。
論「三无数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为宝髻」,明逆次三无数劫最後逢佛名也。
論「最初发心至一一同彼」,明三无数劫最初佛也。《正理論》云「初无数劫首逢释迦佛,乃至世尊为陶師子,於彼佛所起殷净心,塗以香油、浴以香水,設供養已发弘誓願:願我当作佛,一如今世尊。」餘同此論。准此論文者,正法還得千年为定。逢释迦佛,当大乘种解脫分善。佛滅已来今多说不同,大分一千五百年已上。广述如別章。
論「我释迦菩萨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明菩萨六度圓滿时不同也。
「論曰至施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施圓滿也。
論「若时菩萨至戒忍圓滿」,第二節也。《正理論》云「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无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业故。心无忿故身、語无惡,故无忿时戒、忍圓滿。」
論「若时菩萨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沙》一百七十七云「问:此相異熟业,经於幾时修習圓滿?答:多分经百大劫,唯除释迦菩萨,以释迦菩萨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经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无上正等菩提。其事云何?如契经说:过去有佛号曰底砂、或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萨弟子勤修梵行,一名释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尔时彼佛观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寂後熟。復观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實知释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云何令彼機感相会遇耶?然令一人速熟則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释迦:『吾欲遊山,汝可隨去。』尔时彼佛取尼師檀隨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经七晝夜,受妙喜樂威光熾然。释迦須臾亦往山上,处处尋佛如犢求母,展转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见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发喜歎,不堪於行。无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暫捨,经七晝夜。以一伽陀讚彼佛曰:『天、地、此界、多闻室,逝宮、天处、十方无。丈夫牛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无等。』如是讚已便超九劫,於慈氏前得无上觉。」问:近佛地菩萨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應以別頌異門讚佛。何故经七晝夜,唯以一頌而讚佛耶?答:菩萨尔时思願胜故不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萨尔时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萨显已心无厭倦,能於一頌新新发起胜思願故。问:何故慈氏菩萨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释迦菩萨則与此相違耶?答:慈氏菩萨多自饒益、少饒益他,释迦菩萨多饒益他、少自饒益,是故皆与所化不並。解讚頌云:天地,總舉,謂天上、地中。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界。多闻,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十方,故曰多闻。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王計彼为常,佛为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宮。逝宮,无常义。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速归磨滅,故言逝宮。天处,謂除多闻室及逝宮所餘天处。十方无,謂不但此三千大千世界中无,亦十方无。乃至丈夫牛王大沙門,我亦尋地、山、林,遍无与我世尊等者。又解言:多闻室,欲界天中舉初天中一,显餘三天及显上五天,即六欲天。宮,色界天中舉初一天,显餘二天及显已上诸天。天处,謂无色界天处。餘同前解(應撿。已上是光[*]释也)。
論「若时菩萨至修習圓滿」,第四節也。至金刚定是果滿,尽智尔时生相在故,无生智等已除障故。《婆沙》一百七十八總有三说,第三評家云:如是说者,此等所说皆依一时一行增上说为圓滿。如實义者,得尽智时,此四波罗蜜多方得圓滿。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说。又《正理》云「住金刚喻定,齊此定慧波罗蜜多修習圓滿,理應此位无間方圓,得尽智时此方滿故,住金刚定即是得尽智时。復言此位无間方圓滿,得尽智时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已得名得。應撿抄释。若作此释,前说住金刚喻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往至波罗蜜多」,释六波罗蜜名。《正理》云「別別能到圓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罗蜜多。」
論「契经说有三福业事」,已下明施、戒、修也。就中有二:一略、二广。此一行頌,略明三類之体性,下文自释。
「論曰至非业非事」,略释頌意。舉十业道類释福业事也。十业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业亦道,是业性故,思所託故。後三唯道,思所託故,非业性故。此中大同小異,善故名福,通身、語业思及相應法。思所託名事,即唯身、語。造作名业,謂身、語及思。准此道理,身、語通三。思唯业、福。思相應法唯得名福。修類中慈唯名福事,无嗔善根相應思所託故,名之为事。体是善故,名之为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为业。
論「且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体。以身、語业及无貪相應思及俱有为体。於中身、語二业,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依門故名为事。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名业、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思俱有法,善故名福、非作故非业、非思依託門故非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业事名」,指戒释也。戒唯七支为体,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託故名事,更无餘句。
論「修類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释。慈以无瞋善根为体,无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思以无嗔与樂为門转故亦名为事,非业性故不名为业。慈俱思戒唯名福业者,善故名福、作故名业、相應之思不依戒转不名为事。言餘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业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说也。「为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为成施、戒、修,起身、語业加行名福业。即是作福之业,亦是根本非唯加行。如为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说至福业转故」,此師唯取思为福业,不取身、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释通取思及身、語为福业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广明施等。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福最胜、五明施果无量、六明业輕重相、七明造作增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內心。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至是真施体」,此簡施物。以身、語业及等起思为施体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施」,此就捨有二种:一为怖畏等捨物与人、二为供養他。前不名施,为供養饒益於他方名为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施名」,正出施体。謂正施时身、語二业及无貪俱,能起此聚,總名为施。引頌可知。就頌中言「刹那」者,是同刹那也。謂无貪俱能起此聚同一刹那善蘊,總名为施,非唯身、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为果」,明施果也。当,謂生後果。现,謂现法果。理實当果亦通內身及解脫等。《正理》云「應知如是施類福业事,回向解脫亦得离繫果。而且就近決定为言,且说能招大財富果。依何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广不可奪故。角胜等施,毒刺所傷,虽施而无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释」,解類是体也。如葉類器以葉为体,草類舍以草为体。
論「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释三。此半頌總列三因。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施主別。
「論曰至与果有異」,明施主有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豫,或有施主率尔隨欲,或有施主具净尸罗、或少虧違、或全无戒,或有施主於佛教法具足多闻,或有少闻、或无闻等而行慧施,由施主具信、戒、闻等差別功德,故名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得果有異。」
論「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異故得果別也。此中財者,是資生身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说七財也。七財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闻、六捨、七惠。此圣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妙色等果」,略释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於声,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说四境略不言声,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故。又声非報,无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释也。色感好色、香感好名、味感众愛、觸感自身,據一邊而说,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业果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释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释趣犯戒人,以是人趣故胜狗千倍,非为有德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释苦異。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七有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園林、六常食、七隨时施。
論「由恩別者至亿倍果等」,別释恩、德別。如父、母、熊、鹿等恩,持戒人是德別。如《本生经》说:菩萨本生曾为一熊,在深山中。尔时有人入山採薪,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人下山,遇见獵師。示彼熊处,共来加害。分取肉时,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经说:菩萨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色。昔有一人,为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处加以重賞。此人示处,將欲殺时,其人著癩。王问所由,便不殺鹿,因乃发心。《本生经》说也。
論「於诸施福最胜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施最胜。
「論曰至此为最胜」,有三類:一离染施离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萨行施为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樂故;三以庄严心施,为得涅槃最上义。此即初也。
論「若诸菩萨至亦为最胜」,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为最胜」,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释庄严心也。《正理》云「为严心者,謂为引发信等圣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滅除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求定樂展转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得无悔,展转乃至心一境性。得上义者,謂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转一切生死皆能捨故。又行慧施是胜生因,依此能引发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释」,逐难重释。
論「如契经说施預流向其果无量」,已下一頌,第五明施果无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明此五人虽非圣者,亦同圣得无量福。《杂心》第八云「施此五种人得大果。何以故?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无所依怙,增悲心故。说法者,增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近佛地者,积集功德,广攝众生故。」
論「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问。
論「是恩田攝」,答。
論「所以者何」,徵。
論「为诸世間至便招无量果」,释所以也。
論「欲知诸业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因业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释六因也。
論「或有诸业至例此應思」,明輕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闕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经说有二种业」,已下一頌,第七明造作增長业。由五因故业名增長:一由審思、二由圓滿、三无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尔思作」,释第一因。若全不思及率尔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審思造者,名为增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增長名」,释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业墮惡趣、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业,若一业道墮惡趣、若二业道墮惡趣,若乃至十业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至墮惡,无问少多皆名增長。
論「由无惡作至无對治业」,明第三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長。
論「異此诸业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为增長,若无五因但名造作。
論「如前所明未离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释施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问。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问。
論「不受於他无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难外人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舉頌結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广释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业」,外人难。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何用施財及申敬礼?有德已滅,豈不唐捐?
論「不尔发业心方胜故」者,答外人也。若不发业,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論「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舉喻也。
論「如是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业种」,下半頌,第九明果由內心。
「論曰至种果有倒」,舉喻也。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賃婆,大小如苦練子。二果,此土无,故不译。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无」,合法也。由可令果全无,非全顛倒,此舉大体。如江南为橘,江北为枳,亦由田也。此類少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业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名」,释性罪、遮罪俱名犯戒体。頌於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释犯戒及遮,後释离也。
論「离性及遮俱说名戒」,此後释离。离此二罪名为戒也。
論「此各有二至为自性故」,明戒有表、无表为体。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净」,明净、不净戒。
論「言四德者至非胜生故」,別释四德。
論「等言为显至五回向寂」,释頌「等」字显有異说。
論「有餘師说至永离业惑垢故」,敘異说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当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類也。
「論曰至自性俱有」,释頌「等引善」也。
論「修名何义至独名修」,释修义也。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胜说修」,明二果別。若兼,胜、劣二果无別。若就胜说,戒感生天,修得解脫。
論「经说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馱都,此云性,如来体性。餘文可解。「十胜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业道。真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种:一为救父命捨自身命;二为救母命捨自身命;三为救如来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转法轮请转法轮。」《正理》四十云「已离欲者修四无量,生上界天受劫寿樂。若未离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无量根本,感劫天樂。豈不前说,欲界无有善业能招一劫異熟?无一善业,猶如不善。唯一刹那能招劫寿。依如是理,故作是说。然於一事发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无違前失。(准上論文,欲界善业亦不招一中劫寿)。」
論「財施已说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释无倒无染成法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为诸有情,以无染心辨契经等,令生正解,名为法施。说如實言,显法施主於契经等解无顛倒。说无染言,显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名譽。不尔,便为自他俱損。」「契经等」者,等餘十一,即显契经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出法供養体云「評曰:應作是说,若说法語,若能发語心、心所法,若受者闻已生未曾有善巧觉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蘊以为自性。」又释財供養体云「評曰:應作是说,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业,若能发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诸根大种造色增長,皆此自性。此与法供養意同。」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义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正理論》云「言契经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胜义堅實理言。如是契经是佛所说,或佛弟子佛許故说。言應頌者,謂以胜妙緝句言詞,隨述讚前契经所说。有说亦是不了义经。言記別者,謂隨餘问酬答辨析,如波罗衍拏等中辨,或诸所有辨曾、当、现真實义言皆名記別。有说是佛诸了义经。言諷頌者,謂以胜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为讚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言自说者,謂不因请,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事,悅意自说、妙辨等流。如说此那伽,由彼那伽等。言缘起者,謂说一切起说所由,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缘起之所显故。言譬喻者,为令曉悟所说义宗,广引多門比例開示,如長喻等契经所说。有说此是除诸菩萨,说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言。言本事者,謂说自昔展转傳来,不显说人談所说事。言本生者,謂说菩萨本所行行,或依过去事起诸言論,即由过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经》。若依现在事起诸言論,要由过去事言論究竟,是名本生,如《邏刹私经》。言方广者,謂以正理广辨诸法,以一切法性相众多,非广言詞不能辨故。亦名广破,由此广言能破極堅无智暗故。或名无比,由此广言理趣幽博,餘无比故。有说此广辨大菩提資糧。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说希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显三乘希有故。有餘師说:辨三宝言,世所罕闻,故名希法。言論議者,謂於上说诸分义中,无倒显示,释难決擇。有说於经所说深义,已见真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释。亦名論議,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释餘经义时,此为本母故。此又名为阿毘達磨,以能现對诸法相故,无倒显示诸法相故。如是所说十二分教,略说應知三藏所攝。言三藏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种善根、未欣胜义,令种、欣故,为说契经。已种、已欣,令熟相續作所作故,为说調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脫正方便故,为说對法。或以广、略清妙文詞,綴緝杂染及清净法,令易解了,名为契经。宣说修行尸罗軌則净命方便,名为調伏。善能显示诸契经中深义趣言,名为對法。或依增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如其次第,名为契经、調伏、對法。或素怛纜藏是力等流,以诸经中所说义理,畢竟无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说尸罗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无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问答決擇无所畏故。」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广分別。
論「前已別释三福业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释順福分也。《正理論》云「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种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轮王、帝释、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诸可愛果。」准上論文,福、不动业名順福分。
論「順解脫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菩萨意,种解脫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种者名无涅槃法。
論「若有闻说至先有种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決擇分至後当广释」,指後〈贤圣品〉说。
論「如世間所说書印算文数」,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書等体。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出五法体。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为体」,明書印体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書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说名書(此是書分色,非不相應)。」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说为印。」又《正理》云「非诸字像即名为書、所雕印文即名为印,然由业造字像、印文,應知名为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为体」,明算、文体。算謂称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安布五声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謂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说为算。」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说为詩(詩即文也)。」
論「後数應知至能数法故」,明数也。胜論数,德句义攝。大乘所数,不相應攝。此宗所数,不別立法。
論「今應略辨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处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无覆无記總名为中。」
論「诸有为善至义准已成」,释善众名。
論「何故无为不名为習」,问。
論「不可数習至此无果故」,答。
論「解脫涅槃至义准已成」,明无为異名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