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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沙門法宝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心一境性名之为定,此品广明,名〈分別定品〉。前明智品能依定果,此明定品智所依因。

論「已说诸智至今次当辨」,結前起後。

論「於中先辨至靜慮云何」,此品大文有二:一明德所依定、二明餘性功德。此明德所依定。於中有四:一明靜慮、二明无色、三明等至、四明等持。此文第一明靜慮也。文中有三:一问、二答、三释。此问起也。

「論曰至靜慮差別」,此述先说靜慮所以。诸功德多依此四,故先辨也。

論「此總有四种謂初二三四」,列四名也。《正理論》云「豈诸靜慮无如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就初等四数建立別名?此中非无不共名想,然无唯遍攝一地名。以诸靜慮各有二种,謂定及生,有差別故。诸生靜慮,如先已说,謂第四八,前三各三,无有別名總詮一地。诸定靜慮總相无別,謂此四体總而言之,皆善性攝,心一境性以善等持为自性故。若并助伴,五蘊为性。此二既同,难知差別。相虽无別而地有異,为显地異就数標名,故说为初乃至第四(已上論文)。」

論「四各有二至五蘊为性」,分四靜慮各有二种,謂生及定。生者十七天。定即善等持,即名心一境性,并五蘊也。

論「何名一境性」,经部问也。

論「謂專一所缘」,有部答也。

論「若尔即心至餘心所法」,经部难也。若專一所缘名之为定,即心專境依之建立,即此心王名三摩地,不應別有餘心所法名三摩地。

論「別法令心至非体即心」,有部答也。即心專一境,由別心所能令心王於一境转名为等持,非体即心。

論「豈不诸心至何用等持」,经部难也。即此心王刹那滅故皆一境转,法性自尔,何用等持令一境转?第一难也。

論「若謂令心至等持无用」,第二难也。若謂前念等持令心於第二念亦同前心缘一境转,此即前心令其後心同一境转,後心相應,等持何用?

論「又由此故至心於一境转」,第三难也。如心所中定通其散位,散位非定,由修習故三摩地成名心一境。何不即以此修習力令心一境转?

論「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转」,第四难也。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散。因何散位心亂,定位一境?

論「不尔餘品等持劣故」,有部释第四难也。《正理論》云「此中经主自興问答。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缘。彼答非理。眼、意二識若同一所缘,應名一境性。故於此处應求別理,謂若依止一所依根,專一所缘名一境性。豈不一念无易所缘,應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理實皆有一一刹那心、心所法一境转故,然非一切皆得定名。以於此中说一境性,但为显示由胜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續而转故。若尔,即心依一根转,引缘自境,餘心續生,此即名为心一境性,應离心外无別等持。此难不然,前已说故。謂先广辨心所法中已辨等持,此难不然,前已说故。謂若心体即三摩地令心作等,亦應无別,差別因缘不可得故。」述曰:经部令心作等,即許別有思等心所令心一境。因何不許?

論「有餘師说至即四靜慮故」,述经部師計也。此師引经,说定學为增上心學,说四靜慮为心清净最胜,證定即是心也。

論「依何义故立靜慮名」,问也。

論「由此寂靜至以慧为体」,有部答也。由此寂靜是定,能審慮是慧,審慮即是實了知义,了知是慧,如说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义中置地界故」者,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缘。於此字缘置其地界,變前振多成馱南。馱南此云靜慮,馱南舊云禅那,訛也。《正理論》云「依何义故立靜慮名?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審慮即是實了知义。如说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义中置地界故。依訓释理,此是凝寂。思度境处得靜慮名,定令慧生无濁亂故。有说:此定持胜、遍缘,如理思惟,故名靜慮。胜言簡欲界,遍缘簡无色,如理思惟簡異顛倒。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持名为靜慮。此言显示止、观均行无倒等持,方名靜慮。」又《婆沙》一百四十一「问:此四何缘说名靜慮?答:靜謂寂靜,慮謂籌慮。此四地中定、慧平等故称靜慮。餘隨有闕,不得此名。」已上論文。

論「若尔诸等持皆應名靜慮」,难也。

論「不尔唯胜至亦得日名」,答也。

論「靜慮如何独名为胜」,问也。

論「诸等持內至独名靜慮」,答独名胜所以也。

論「若尔染污寧得此名」,难也。若以如上胜故独名審慮,味定是染,如何亦同得靜慮名?

論「由彼亦能邪審慮故」,有部答也。

論「是則應有太过之失」,难。染污心審慮胜餘散善者,有太过失。

論「无太过失至有惡靜慮」,答也。如敗种子虽无生能,得种子名,非餘土等。染亦如是,虽不同善審慮,以靜慮故得靜慮名。此理證也。「世尊亦说有惡靜慮」,引教證也。

論「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难也。若一境性是靜慮者,即相无差別,依何相別立初、二、三、四也?

論「具伺喜樂至而不与尋俱」,明初定具尋、伺、喜、樂也。頌但言「伺」,以表尋俱,以伺有喜、樂,定有尋故。以中間靜慮无喜、樂故。自餘有伺,示有於尋。

論「漸离前支至分为四种」,述立餘三所以也。离伺異初立第二,离喜及伺二異前二立第三,离伺、喜、樂異前三立第四。

論「已辨靜慮无色云何」,下兩行半頌,第二明四无色也。

「論曰至亦如是言」,述无色四及生、定二同善性等,同前靜慮。故頌中言「亦如是」也。

論「然助伴中至隨转色故」,此述異也。

論「虽一境性至立非想非非想处」,述分四所以也。

論「离名何义」,问也。

論「謂由此道至离下染义」,答也。言离生者,有二义:一染法名生,能为患故,猶如生食在腹;二謂受生,离地染时二种生过俱能离也。

論「即此四根本至立无色名」,述同異也。此四无色,上三近分不缘色故,名除色想。空处近分以缘色故,非除色想。然四根本、四色近分,虽缘色不同,皆无色故,同名无色。

論「此因不成許有色故」,大众部、化地部等难也。汝以无色故總名无色。无色之因我宗不許,許有色故,是不成过。

論「若尔何故立无色名」,有部反问也。既言有色,何故经中说名无色?

論「由彼色微至亦名无黃」,大众部等答也。

論「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責色相也。

論「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縱計破也。

論「若謂如有至亦遮有故」,破救义也。大众部等救云:如有无漏律儀,无无漏大种。我宗无色界有身、語律儀,无別大种。破云:不尔。无漏虽无大种,依有漏大种故,汝宗不可说无色律儀依色界大种,界地別故。又我宗亦遮无色界有无漏律儀故。

論「若許於彼至彼色漸少」,又破转計也。

論「若謂於彼至不可见故」,此破救也。

論「若謂彼身至應名无色」,又破转計也。

論「若謂彼身至有胜劣故」,又破救也。

論「又生靜慮至不名无色」,此重破也。竝如文可知。《正理論》云「又生靜慮,乃至上地望下清妙转增,非下地根所能取故,与彼何異不名无色?」

論「若謂欲色至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众部救云:虽色界中,上地清妙,下地應名无色。然隨別义立名,不名无色。无色不尔者,此有何理?

論「若謂经说至有色理成」,牒大众部引他经證也。寿、煖合故,是一经。煖是色故,色識相依,第二经也。名色为缘,第三经也。遮离色等有来、去故,第四经也。由此四种,證无色界定有色也。

論「此證不成應審思故」,且總非也。

論「謂所引教應共審思」,勸大众部等審思也。

論「旦契经说至为約欲界说」,令思第一经也。

論「名色与識至为約欲色说」,令思第二经也。

論「所说名色至不缘於識」,令思第三经也。

論「遮离色至行至为遮离一切」,令思第四经也。此四经皆通兩释,不成證义。

論「若謂契经至大过失故」,略破救也。

論「謂應外煖亦与寿合」,出救第一经大过失也。若以经无簡別,即令一切寿皆与煖合。经无簡別故,應一切煖皆与寿合,因何外煖而不寿合?

論「又應外名色依識識为缘」,出第二、第三过失也。若以经无簡別,即令一切識皆与名色依。破第二过也。外名色識为缘,第三经也。俱经无簡別,應一切名色皆与識依及与色缘,是即外色及四相等應与識依,識缘过也。

論「又说四食至應有段食」,引例破也。经说四食如四識住,经无簡別,色、无色界應有段食,有四識住故,经不簡故。

論「若謂经说至无斯过者」,牒引兩经救也。以有经说一類天超段食,故知色、无色界无段食也。「又经说彼天喜为食故,无上二界有段食过」者,此述大众部意。前所引文虽无簡別,別有此兩文有簡別,故知上二界定无段食。

論「欲无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经准段食例,證无色界无色也。

論「若无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难大众部也。

論「若謂观下至亦應許然」,破救也。言「无色想等观待下麁,无麁色想名为无色想等」者,言无段食,亦應无麁有細段食。

論「又诸靜慮至名无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观下麁色名无色者,四靜慮中色細欲界亦應可说出离色言,是即色界應亦名无色界。

論「又亦應说至非超受等」,是重破也。若謂观麁色故名出离色者,无色界受細、色界受麁,超下麁受應名出离受等。经既不说出离受等,故知无色中唯遍超色類,非超受等。

論「由此定知彼界无色」,此總結成自宗义也。

論「然契经说至非永出故」,通伏难也。伏难意云:若无色界无色者,應无色有出於色有,如何经说有不出有?有三释: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要因上地方能斷故。非遍出者,虽上地有出下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虽能出下地有,後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说有不出有也。

論「又薄伽梵至说有色類言」,是重引经證也。

論「故所立因无不成过」,總結上言。以无色故名无色,因非不成过。汝宗不許,自違理、教。汝既違教,我非不成。

論「在彼多劫至色从何生」,大众部等难也。

論「此从心生至从彼心生」,经部答也。謂从色異熟因功能种子而生。

論「彼无色身心何依转」,大众部等又难也。彼既无色,心依何转?

論「离身何不转」,有部等反问大众部也。

論「下曾不见故」,大众部答也。

論「色界无段食至离段食转故」,引例却难大众部也。

論「又先说彼心转所依」,指前释也,前说心依寿等转也。

論「已释總名」,結上四无色名也。

論「空无邊等至得別名耶」,问別名也。

論「不尔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无色从加行为名,於加行位胜解思惟虛空等故,名空无邊等。至成滿位,亦缘餘法。故《正理》云「謂若有法虽与色俱,而其自体不依屬色,诸有於色求出离者,必應最初思惟彼法。謂虛空体虽与色俱,而待色无方得显了,外法所攝其相无邊。思惟彼时,易能离色,故加行位思惟虛空,成时隨應亦缘餘法,但从加行建立此名。謂於純净六种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胜解,由假想力思惟观察无邊識相。由此加行为先所成,隨其所應亦缘餘法,但从加行建立此名。謂见无邊行相麁动,为欲厭捨起此加行,是故此处名最胜捨。以於此中不復樂作无邊行相,心於所缘捨诸所有,寂然而住(已上論文)。」

論「立第四名至名非非想」,立第四名。由想昧劣,无明胜想,得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論「虽加行时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时观根本作非想非非想解,不从加行为名,说根本想昧劣为名。

論「以若诘言至是立名正因」,释不从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无色加行心时思无邊空等,然實根本非常缘空,由此立名,从其加行不从根本,加行不缘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处加行位中,缘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无明胜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因。由想昧劣,故从根本不从加行。

論「已辨无色云何等至」,下兩行頌,第三明等至。文有十二:一明净等三別、二明具支多少、三明不动、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識、六明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缘、十明斷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净等三也。

「論曰至无无漏故」,總释八地。前七具三;有顶唯二,无无漏也。

論「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释第一味定也。此謂等持与愛相應,愛能味著,定亦名味。《正理論》云「愛相應言依自性说,此以等持为自性故。若并助伴應作是言:愛俱亦法,名味等至。」问:何故餘惑相應不名为定?答:《正理論》云「專注不移方名为定。愛相應定亦專一境,故得定名。餘惑相應則不如是,謂餘烦恼於自所缘,不能令心專注如愛。故三摩地若与愛俱,專注一缘与善相似。」

論「净等至名至此得净名。第二明净定也。是有漏故与无漏殊」,即名世間之所簡也。净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簡也。「与无貪等白法相應故名为净」,释净名也。

論「即味相應至深生味著」,述净为味境。味唯缘净,就缘净中唯缘过去退净定也。不缘现在及未来也,现在无净定,未来净未曾領受也。此说容生味定,非一切生,唯退分定及住中一分似退生故。境亦如是。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种性非定退故,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論「尔时虽名至得名为入」,述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由此亦名入味定也。《正理論》云「诸从定出,總有五种:一出地、二出刹那、三出行相、四出所缘、五出种類。从初靜慮入第二等,名为出地。於同一地行相、所缘相續转位,前念无間入於後念,名出刹那。从无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从缘色蘊入缘受等,名出所缘。从有漏入无漏,从不染污入染污等,名出种類。依出种類,此中说言从所味出入能味定,豈不二言更相違反?能味是愛、非所入定;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无相違过。现见相應,隨舉一名说俱品故。如勸長者作意記別,互相杂故,俱得二名。由愛相應等持名味,等持力故愛得定名,故无二言更相違过。」

論「无漏定者至非所味著」,第三述无漏定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所说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少。文中有二:一明四五支、二明染无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二明支体。此兩行頌,第一明靜慮支多少也。

「論曰至五等持」,明净及无漏。初靜慮具五支也。

論「此中等持至义如前释」,会名、体也。

論「傳说唯定至非靜慮」,述婆沙宗也。

論「如實义者至應知亦尔」,論主正释也。如四支軍,不可偏論一支为軍,亦軍支也。餘靜慮支應知亦尔。《正理論》云「毘婆沙師显靜慮地等持最胜,故作是说。三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如四支軍,亦无有失。如王与众虽互相資,而於其中王最为胜。」

論「第二靜慮至四等持別」,释第二靜慮支也。言「信名內等净」者,《正理》释云「信是净相故立净名,如水清珠令心净故。內心平等为缘故生,由此信根名內等净。或第二定所有功德,平等为缘引生此净,由此建立內等净名(已上論文)。」

論「第三靜慮至五等持」,释第三靜慮支多少也。

論「第四靜慮至四等持」,释第四定支也。言「行捨及念名清净」者,《正理》意云:第四定中復棄捨樂故,彼捨念得清净名。又云「此中支名为目何义?目显成义。何所显成?謂显成此是初靜慮,乃至此是第四靜慮。或此支名目隨順义,謂十八支各順自地。或資具义说名为支,如祠祀支即牛、馬等,謂尋、伺等展转相資。」又云「何缘初三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多诸惡法及妙五欲,难斷难捨。第二靜慮有重地喜,其相动踊,喜中之極引五部愛,难捨难斷。为對治彼故,初、三各五支;初、三不然,故餘各四。又释:隨順超等至故。」又云「輕安、行捨遍四靜慮,何缘初、二唯立輕安,後二地中唯立行捨?以此於彼偏隨順故,謂欲界中有诸惡法,初靜慮地有尋、伺想能逼恼心,猶如毒箭。初、二离彼故輕安增。第二靜慮喜極动踊,第三靜慮樂受極增,二俱能为愛胜生处,三、四棄彼故行捨增。」又云「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处有一第二便无。輕安治沈其相飄舉,行捨治掉其相寂止,故安与捨互相覆蔽。」又云「何缘念、慧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靜慮?慧在第三,定方得立为支,隨其所應偏隨順故。謂喜与樂於三有中,是诸有情極所耽味。第三靜慮所味中,極有生死中最胜樂故。理應立慧观察厭捨,若无慧者自地善根尚不能成,況進求胜。为治如是自地过失,第三靜慮立慧为支;餘地不然,故不立慧。第二靜慮有最胜喜,輕躁嬈亂如邏刹私,第三定中有最胜樂,如天妙欲極为难捨。第三、四定由行捨支,隨其所應虽已棄捨,而恐退起立念遮防;餘地不然,故不立念。然第三念勢用堅強,非唯助捨亦能助慧,通能防备自、他地失。第四不尔,无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问:何缘內等净唯立第二支?《正理》释云「故內等净体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則於定地亦可离中有深信生,名內等净。故虽诸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創信,诸定地法与散地法俱可离故(已上論文)。」

論「靜慮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頌,第二明支体也。

「論曰至即五實事」,明初靜慮支。五各有別体,即有五實事。一尋、二伺、三喜、四輕安、五等持。

論「第二靜慮至足前为六」,明第二靜慮唯加一支,謂內等净,即是信也。

論「第三靜慮至足前为十」,明第三靜慮加四支也。一行捨,即善中捨也。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樂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樂、捨各別也。今就五受以明,故樂受增一。

論「第四靜慮至足前为十一」,增非苦樂者,虽捨受即是前受,五受明义,增前非苦樂也。若合四地受为一,即九法为支体也。

論「由此故说至如理應思」,四句料簡,如文可解。

論「何故第三说增樂受」,经部问也。

論「由初二樂輕安攝故」,有部答也。《唯識論》初、二喜、樂是一受,所悅身、心異,立兩名也。

論「何理为證知是輕安」,徵有部也。

論「初二定中无樂根故」,有部總略答也。定中既无樂根,故知言樂是輕安樂。

論「非初二定至无五識故」,已下進退推尋无有樂受。樂有二种:一者身樂、二者心樂。身受樂者,五識相應。定中无五識,故无身受樂也。

論「亦无心受樂至故无樂受」,此明无心受樂也。喜、樂二受名虽有異,同是其受。不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受,如何有樂?

論「不可喜樂至及四支故」,遮转計也。若言喜、樂更互现前说是樂受,有樂之时即无喜受,如何说具四支、五支?

論「有说无有至所攝樂根」,述经部師計也。

論「若尔何故至身心樂受」,有部难也。经说「云何樂根乃至引生身、心樂受」,故知樂根有身樂、心樂受也。

論「有餘於此至唯说身故」,经部正经文也。是汝有部增足心字。所以得知?餘部经中无心字故。《正理論》云「何缘不許餘部契经?有餘於彼削除心字,以契经说第二定等无餘識身,心一趣故。若固说彼有身受樂,与理相違。如後当辨。」

論「又第三定至身所受樂故」,经部与有部出違经失也。

論「若謂於此至为有何德」,遮有部通经也。若有部通经,云经说身者说意为身,非五根者,为有何德胜说为心?《正理論》云「契经说为身所受樂,然不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亦说离生喜是身所證故。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受攝?若謂无色不说身者,此非決定,无色界中说身见故。又见於彼说身壞故,又说彼身下劣生故。」又云「此说身名为有何德者,为显彼樂受自內所證故。謂彼地樂非所依、缘所能显了,唯自內證。此即显彼樂受中極。亦见於自说以身声,如说由身證甘露界,即是自證甘露界义(已上論文)。」

論「又第四定至有樂支故」,舉有胜不说难也。

論「若謂輕安至應是樂支」,遮有部救也。

論「若謂彼輕安至胜前二故」,破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後引经破。此二理也。

論「又契经说至非即輕安」,後引经破也。经说离生喜、身作證,是初定,说修五法:一欢、二喜、三輕安、四樂。既輕安与樂別说,故初、二樂非即輕安。言离生喜者,离欲惡法生彼喜故。

論「若言定中至无遍觸身故」,破有部无身識也。经部述自宗計也。

論「若謂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难也。有部难言:若以有輕安風,即令尔时有身識者,定應失壞。通云:此順定故,不失壞定。

論「若謂起身識至由前因故」,又通难也。若謂有身識起應出定者,由前順定因,故不出定也。

論「若謂依止至許生无过」,又通难也。准此論文,经部許在定有身識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識缘色界觸,唯許缘輕安風也。

論「若尔正在定至成違理失」,有部难也。正在无漏定中,觸及身識應成无漏。以无漏初定现在前时,即以彼輕安觸是觉支。身識中樂为樂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无漏、樂是有漏,故成違理失。

論「无違理失」,经部答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論「許说身輕安是觉支攝故」,经部引例答也。经说身輕安是觉支故。

論「若謂順彼至許如是说」,引例破也。汝豈不说是隨順觉支名觉支也。我宗身識亦順无漏,故名为无漏,无違理失。

論「若謂許说至皆有漏故」,有部引经难。经既说十五界有漏,如何輕安觸及身識隨順无漏名无漏也?

論「无違经过至密意说故」,经部通经也。此就餘觸及餘身識唯名有漏。准此論意,经部以輕安風及身識順无漏故,假名无漏。

論「如何无漏至支小无漏」,有部难也。其輕安風實是有漏,順无漏故名为无漏者,如何无漏定正现在前,少支有漏、少支无漏?

論「起不俱时斯有何失」,经部通也。起身識时不起喜受,起喜受时不起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说身識及輕安是真无漏也。

論「若謂喜樂至及四支理」,牒有部难也。

論「此亦无过至如有尋伺」,经部通也。经部引自許为喻。彼部許尋、伺不俱起而竝立为支,而初定有五支也。

論「若謂尋伺至为喻不成」,牒有部难也。夫为喻之法,兩宗共許方可成喻。我宗不許二前後起,为喻不成。

論「此非不成至不能说过故」,经部通也。我前根品中,以立因云心之麁、細更互相違故不應俱,又汝於我前说之因不能说过,所以为喻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許先立宗破訖,彼虽不許,非不成也。

論「由此可说至不说想等」,经部就自宗释也。由初定中立尋、伺、喜、樂受支故,減前支故立後靜慮,即由此理初说五支。減初尋、伺立第二定,減其喜受并尋伺三立第三定,減其樂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无減,故不立支。

論「或應说何故初唯立五支」,经部反徵也。若不如我所释,汝應说何故初定唯立五支?

論「若謂此五至故立为支」,牒有部計也。

論「此不應理至胜尋伺故」,经部破也。

論「虽有一類至共施設故」,虽一類有部師释初定立五支为資初定故。然非经部古昔诸軌範師共施設故。

論「應審思擇至名內等净」,兩部諍初、二定樂支已,次共評論第二定內净支也。此是有部令经部應審思也。

論「此定遠离至如河有浪」,经部释也。即是此第二定遠离尋、伺鼓动、相續清净转,名內等净也。

論「若尔此應至此即信根」,有部与经部出过。若謂无尋、伺故名內等净,此即內净无体,如何得说十一實事?破也。「是故應说此即信根」,归有部正义也。

論「謂若證得至名內等净」,此广释也。前初定中离其散地,今第二定离其定地。既自得二定离於初定,於其定地亦可离中有深信生,即所生信名內等净。

論「信是净相至立內等净名」,释名也。「信是净相」,释净名也。「离外」,释內名也。「均流」,释等也。「净而內等故立內等净名」者,合释也。

論「有餘師言至皆无別体」,述餘经部師释也。

論「若无別体心所應不成」,有部难也。

論「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经部通也。

論「虽有此理非我所宗」,論主意許经部理,而言許有部也。

論「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外人问有部也。

論「汝等豈言喜非喜受」,有部问外人也。

論「如餘部許我亦許然」,外人答也。如上座部許,我亦許也。

論「餘部云何至許非喜受」,有部徵外人也。

論「謂別有喜至其体各異」,外人答也。謂上座部計別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樂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体各異。

論「非三定樂至分明證故」,有部非外人計,以違二阿笈摩故。阿笈摩,此云傳。

論「如辨顛倒至无餘滅樂」,引第一经也。经说三定无餘滅喜,故知三定无喜受也。

論「又餘经说至是喜非樂」,引第二经證也。既言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喜、憂沒。喜既先樂後,故知第三定中无喜根也。经云斷樂斷苦先喜憂沒者,謂初定斷憂、苦,三定斷喜,四定斷樂。樂、苦相對故经先说,喜、憂非對说其先沒。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四靜慮斷苦者,依双法尽俱说斷声。言双法者,謂苦与樂。离欲染时虽苦已尽而樂未尽,今离第三靜慮染已,苦、樂俱尽,俱说斷声。离三靜慮染,樂[*]等皆斷,何为唯说斷樂根耶?答:尔时樂尽故,知离欲界及初定染。亦斷喜等,由未尽故,所以不说。」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经说初定憂根滅,第二定苦根滅。问:离欲染时斷憂及苦,契经何故作是说耶?答:依过對治故作是说。謂离欲染位虽斷苦根,而未名为过苦對治。於初定得离染时,过苦對治故。苦對治者,謂初定也。復次依过族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说。謂离欲染位虽斷苦根,而未过苦所依、族性。於初定得离染时,过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说苦滅。所依族性,謂诸識身。问:离欲染位虽斷憂根,而未过彼對治、所依及彼族性,不應说憂初定滅。答:憂根對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識,既与憂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时即说彼滅。苦根所依及苦族性,不与對治同在一識,故过對治、所依、族性方说苦滅。有作是说:第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诸贤圣於尋、伺中发生苦想。过诸異生厭地獄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論文。问:四定起时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尋、伺及心王,二十三法相應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为靜慮支?大地中念、定、慧、受,善大地中行捨、輕安、信、不定尋、伺以立定支,餘十四法非定支攝。故《婆沙》八十廢立意云:心王是主,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順净偏胜,故立为支。受於杂染、清净分中勢用俱胜,是故亦立。然五受中,憂、苦非定相應,故不立支。想、思、觸、欲偏順流转不是還滅,故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對境用胜,非诸定地,故不立支。胜解唯於无學位胜,靜慮遍於一切位胜,是故不立。善中信为众行初基,如清水珠令心澄净,故立为支。掉舉定障,行捨能治;惛沈慧障,輕安能治,是故立支。慚、愧、无貪、无瞋、不放逸、不害,非極隨順诸靜慮故,此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为近對治勢力增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精進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樂,非極相順,故不立支,然順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中尋、伺二法,順净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心,令离麁細對治欲惡,故竝立支。自餘心所与定不相應故,不立支也。

論「如是所说诸靜慮支」,已下一行頌,第二明染无支也。

「論曰至所染污故」,述一類隨相说,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说至大善攝故」,述異说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餘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論「契经中说三定有动」,已下一行頌,大文第三释经中说不动也。

「論曰至災患有八」,释前经也。以无八种災患,故名不动。

論「其八者何」,问也。

論「尋伺四受至说为不动」,答也。

論「然契经说至喜樂所动」,述释餘经不同也。若通欲界兼息風说,即有八災。若唯對色界定內心所,即离尋、伺、喜、樂。

論「有餘師说至照而无动」,述異释也。

論「如定靜慮所有诸受」,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生靜慮也。

「論曰至四識相應」,述初生靜慮。

論「第二有二至心悅麁故」,述第二定也。无餘識故,无三識相應樂。心悅麁故,无意識相應樂也。

論「第三有二至受有差別」,述後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悅細故,有意地樂。第四定中心转寂故,唯有捨受也。「是謂定生受有差別」者,結也。

論「上三靜慮无三識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借識也。

「論曰至觸及发表」,述上地以无尋、伺,无三識身及发表心。借初定心,以五識身及发表心定与尋、伺相應故。

論「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无記,不借染、善。生上已离下染,亦不起下劣善故。问: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記?有人云:唯是威儀心,或是缘威儀心,或似威儀心。皆謂不然,耳識不可是威儀心,发語表业亦不可说是威儀心,違多論故。若謂发語表业,是第二師,从威儀心更生意識,缘十二处,亦名威儀心故。此发語表心名威儀心者,此亦非理,豈可二定已上发語表业心皆从威儀心後起耶?若依第一師解,何得是威儀心?第一師唯以发威儀意識是威儀心。語既非威儀,何得是威儀?以此故知四无記心攝心不尽。既无記色攝色不尽,何妨四无記亦攝心不尽。问:既言四无記攝无記心不尽,未知借識是何无記?答:此借識心是自性无記。耳識非威儀,非威儀无記。上地无工巧,非工巧无記。變化唯在意,非變化无記。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无記。以此故知唯是自性。

論「如是別释靜慮事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等至初得也。

「論曰至生自地时」,述净本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論「下七皆然至无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离染及生,有上地故。有顶唯一,无上地故,不可说生。

論「遮何故说全不成言」,问也。頌初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说?

論「为遮已成更得少分」,總答也。

論「如由加行至順退分定」,指事释也。已成根本靜慮,更得少分順決擇分,由加行得,不由离染及生得也。离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定。此由退得,非离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离下地染得上地定,若从上生下得下地定,非想无上地,故无生得也。

論「即依此义至为问亦尔」,此问净定有由离染得,亦由离染捨。有由生得,後由生捨。

「論曰有至應如理思」,广答。退分虽是净定,許与烦恼相出入故,若斷自地烦恼时捨,若退自地烦恼时得。由生得、捨、准此可知。

論「无漏但由至皆如理應思」,述无漏也。

論「豈不由入至无漏等至」,此问意者,超越圣人依根本地入见道时,亦加行得,非离染得。因何前说全不成者唯离染得?

論「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答也。加行入见道时不定。若未离染入见道者,未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圣人离下染时,決定皆得根本无漏,以決定故,唯说离染得也。

論「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染等至由二得也。

論「何等至後生幾等至」,下兩行頌,第七明相生也。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净定相生、三超間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論曰至净及无漏」,此述无漏唯生净定及无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論》云「以極相違,故不生染。此言極者,對净定说。净定虽是相違,非極。」

論「然於上下至各净无漏」,述超不越至第四也。从数自地为一,次地为二,隔一地为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者,由此从初靜慮无間生六,謂生自地、第二定、第三定,各净、无漏。三地各二,故成六也。唯有上地,无下地也。

論「无所有处至上地唯净」,述无所有无間生七。非想唯一,无无漏故。自及下二各净、无漏二,復有六故,所以成七。

論「第二靜慮至并自地二」,明第二靜慮生八,識处生九,第三定、第四定、空处此三地皆生十,謂上、下各二地,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總为十也。

論「類智无間至依缘下故」,述从類智能生无色净及无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缘別故。以法智依六地、缘欲界。无色净及无漏依无色、缘无色,不相生也。下地類智生无色者,必得缘境,境地懸超观心难起故。由此相違,不能无間生也。

論「从净等至自地染污」,述净定生与无漏同,唯加兼生自地染污。准此,诸地无漏数上更各加一,謂染污也。

論「故有顶净至餘生十一」,此述净定数增无漏,有顶生六、初定生七、无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无漏加自地染。

論「从染等至至生次下净」,述染生也。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净,并生次下地净。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論「若於染净至从染生净」,问也。味定是貪与无明俱,不能了知染、净之相,如何於下净定生尊重故生下净也?

論「先願力故便能觉悟」,答也。如文可解。

論「无漏与染至故三有別」,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論「如是所说至生染不然」,明净定生染、味定生染,与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論「謂命終时至生一切染」,明生得净与定不同也。若生得善心命終,通生二界中有結生心及无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論「若从生染至未离下故」,明生染与定染不同也。若染污心命終,能生自、下一切地染,不能生上染。以若离染即不染心命終,若不离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論「所言从净生无漏者」,已下兩行頌,第二明净定相生也。

「論曰至順胜進分攝」,述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論「於此四中至能生无漏」,述四分定中,唯順決擇分能生无漏,非餘三也。

論「所以者何」,徵。唯第四生无漏也。

論「由此四种至唯从此生」,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別相,既唯決擇分能順无漏,故知唯決擇分能生无漏。

論「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述四净定自相生,不望无漏及味定也。「初能生二」,謂順退分生順退分,及生住分也。「第二生三」者,謂順住分生順住分、生退分定及胜進分。「第三生三」者,謂胜進分生胜進分,及決擇分順住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第四生一謂自非餘」者,順決擇分唯生自類不生胜進,与前不同。詳其意趣,以住決擇分者樂斷诸有,修无漏故,不生胜進分也。《正理論》一说相生同此論。有说:亦生順胜進分,皆次相生无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順烦恼名順退分,诸阿罗汉豈有退理?非彼猶有順退分定可令现前,离染捨故,虽有此难而實无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退分名。从彼有退,如先已说。」已上論文。今詳此释由未尽难。於住分中立退非理,於三分中例亦應然,此即四分有杂亂失。今作一释:此唯说退分順烦恼者,據中、下缘令起烦恼。若胜缘力起烦恼者,亦从下住分生烦恼也。如異生离惑,若全离地染,以难退故即容命終。分离地染有退分故,要還却退方得命終,以易退故。圣分离染并无漏得分离欲者,容有不退不進而命終者。退与不退更有異缘,非唯退分。若起惑胜缘強,劣住分亦退;若起惑缘劣,有退分不退。

論「如上所言净及无漏」,已下一行頌,第三明超間相生。

「論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有兩類定,謂净及无漏,及诸地出入不同,立名有異:一往上名順、二還下名逆、三同類名均、四異類名間、五相隣名次、六越一名超。若先識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論「謂观行者至现前数習」,述順、逆、次、均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均、次入无漏也。

論「次於有漏至现前数習」,述間、次加行也。

論「次於有漏至超加行滿」,述有漏、无漏均、超加行,此时名为超加行滿。

論「後於有漏至名超定成」,述超定成根本也。

論「此中超者至超入第四」,述超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論「修超等至唯人三洲」,述依身及处也。所以人中不簡无根、二形等,以是圣人,不勞簡故。所以言人者,簡天也。

論「不时解脫至修超等至」,簡时解脫及有學也。定自在故,簡时解脫。无烦恼故,簡有學也。《正理論》云「唯欲三洲,除北俱盧,然通男、女不时解脫诸阿罗汉。要得无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非餘。胜解作意不能无間修超等至,勢力劣故(已上論文)。」

論「此诸等至依何身起」,此下一行頌,第八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論曰至可厭毀故」,述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也。一无用故、二自有胜定故、三下勢力劣故、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由此五因上身不起下定。

論「總相虽然至尽餘烦恼」,述總相说,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細说,生非想上地起下无所有处无漏定,斷非想惑非无用故、自无此胜定故、勢力胜非想故、非棄捨故、非可厭毀故。若依下七地即不起下无漏,以自有无漏,起下无用;及劣上无漏,故不起下也。「为尽所餘烦恼」者,是非无用也。自无无漏,欣樂起故,非餘缘也。「唯无所有处隣近故不起餘」者,以隔越故。

論「此诸等至缘何境生」,已下一行頌,第九明所缘。

「論曰至應成善故」,述味定境也。但缘自地有漏,明所缘法已离染故,不缘下因;愛地別故,不缘上因;應成善故,不缘无漏因也。

論「净及无漏至非无漏境」,述净无漏靜慮境同異。唯除无記无为,无漏不缘,以非諦故,与净定別。自餘一切与净定同。

論「根本地攝至下地法滅」,述无色根本缘境通局也。无色根本无遍缘智,極寂靜故,不缘下地有漏及滅,亦能缘下无漏類品,自、上皆缘。《正理論》云「以下地法不寂靜故,本善无色極寂靜故,由此理故,经於无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於诸靜慮不如是说,以本无色不缘下繫,是故於下说超越言。诸靜慮中有遍缘智,故於下地不言超越。既说超越色想等言,故知但依超所缘说。若此超越为显离繫,應说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靜慮中應言超越,《婆沙》第十云『四无色地亦有此无我行相,而不能缘一切法。謂空无邊处非我行相,缘四无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无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无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尽能缘。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处非我行相,缘非想非非想处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处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无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尽能缘。』此是《婆沙》評家正义(已上論文)。」

論「无色近分亦缘下地,彼无間道必缘下故」,言亦缘下者,显近分中亦缘上也。

論「味净无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頌,第十明三等至斷惑不同。

「論曰至以胜已故」,述无漏斷惑,味不斷也。

論「若净近分至亦不能斷」,述未至斷次下地,中間不能斷也。

論「近分有幾何受相應」,已下半行頌,第十一明近分多少等。

「論曰至未离下怖故」,述近分通八地,及唯捨相應所以也。

論「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说」,述初近分亦通无漏。餘七唯净皆无味定,有結生心,明有生染。《正理論》云「上七近分无无漏者,於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无漏者,於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以诸欲貪由尋、伺起,此地猶有尋、伺隨故(已上論文)。」

論「有说未至定至具有三种」,述異说也。

論「中間靜慮至中定不然」,述中間定与未至定有別义也。

論「復有別义」,已下半行頌,第十二明中定与下、上別。

「論曰至无如此故」,述唯初上二下有中間定,自餘诸定无升降故无中間也。

論「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攝」,述中間定具三異近分,捨受同近分也。

論「此定能超至为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为欲簡別餘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已起愛味,依如是义立未至名。非上定邊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勢力引生,及住彼时已起味故。毘婆沙者作如是说:未至本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德未现前义。此中間定具味等三,以別繫屬一生处故。謂極修習中間定者,未来当在大梵处生,故亦具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愛貪,彼如所味有別,能味亦別故。此有胜德可愛味故,无漏定生,亦漸減故。此亦一向捨受相應,无三識身故无樂受,无喜受者已不共初。然於初貪未能离故,又由自勉功用转故。非憂、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捨受相應(已上論文)。」論「已说等至」,結上也。「云何等持」,引下也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文中有四: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单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四修等持。等至、等持、等引別者,等至通有心、无心,唯定不通散。等持唯有心,通定、散。等引唯是定,唯有心。《婆沙》六十二云「问:等持、等至有何差別?有说:應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謂二无心定。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有等至亦等持,謂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非等持,謂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问: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释,广如彼論。

論「经说等持總有三种」,自下半行頌,第一明有尋、伺等三。文復有三。

「論曰至及未至攝」,述第一也。

論「无尋唯伺至中間地攝」,述第二也。

論「无尋无伺至非非想攝」,述第三也。

論「契经復说三种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二明单空三等持也。

「論曰至相應等持」,明空等持也。《正理論》云「故说空等持近治有身见,身见亦有二行相故。謂空行相近治我所见,非我行相近治我见。观法非我名非我行相,观此中无我名空行相,由此治別。问:知此非我、此中无我,二种行相竟有何別?答:非无差別。言此中无我,不能显我畢竟无体故。謂此但显彼此互无,不能显成畢竟无我,以有体法亦互无故。若言此法非我,便显我畢竟无,以一切法法相等故。由此若修非我行相,便治我见。修空行相,治我所见。如何无別(已上論文)?」

論「无相三摩地至三有为相」,述第二也。《正理論》云「或復相者是因異名,涅槃无因故名无相。或相謂世蘊上、中、下,涅槃異彼故名无相。」

論「无願三摩地至得无願名」,第三述无願也。言「餘諦十种行相」,非常、苦是苦下二行,因等是集下四行,可厭患故缘之无願,无願即是厭之異名。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不願也。

論「皆为超过现所對故」,释无願义。於苦、集、道现所對境,皆欲超过至涅槃故,故名无願。《正理》七十九云「如是空等三三摩地,三摩地相虽无差別,而依對治、意樂、所缘,如其次第建立三种。由意樂故不願三有,理且可然,有过違故。寧由意樂不願圣道?以诸圣道依屬有故。若尔,何用修習圣道?以是涅槃能趣因故。非离圣道有得涅槃,为求涅槃故修圣道。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由意樂不願圣道,故缘道行相亦得无願名,以本期心厭有为故。」述曰:此与《婆沙》大意同也。對治我、我所是空意樂,證涅槃是无相意樂,捨有为是无願意樂。

論「空非我相至相相似故」,由此二行相,虽缘可厭法,不取可厭相,不得无願名。「涅槃相似」者,涅槃无男、女等相。此非我空无男、女相等似涅槃也。

論「此三各二种至等持別故」,述通漏、无漏也。漏是世間,无漏是出世間。

論「世間攝者至唯通九地」,述地別也。

論「於中无漏至为入門故」,述名異也。

論「契经復说三重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三明重空三摩地也。

「論曰至立空空等名」,總释三名也。缘前空取空相,名空空。缘前无相取无相相,故名无相无相。缘前无願取无願相,名无願无願也。

論「空空等持至胜非我故」,述第一也。《正理》云「謂彼先起无學等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从此後起殊胜善根相應等持,缘前无學空三摩地思惟空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燒死屍以杖回转,屍既尽已杖亦應燒。如是由空燒烦恼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即復還与空行相相應,唯此最能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即不如是,见无我者於诸有为法起厭背心,不如见空故。诸有已见诸法非我,而於诸有猶生樂著,以於诸行中不審见空故。由此空定虽二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说为非我,空於厭捨極隨順故。」述曰:空行對除我所,现见世間知物非我所有,不貪求故。

論「无願无願至为厭捨故」,述第二也。《正理論》云「重无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即復還与非常行相相應,唯此可能缘厭道故。非苦行相能缘圣道,圣道非苦,趣苦滅故,苦法不能趣苦寂滅。亦非因等四能缘圣道,以圣道不能令苦續故。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非欣行相能为厭捨,豈不如无願不願圣道而作道等四,此亦應然。此例不然,无願正厭有,兼於圣道起不願心故。謂前无願正厭於有,圣道依有故兼不願。虽望意樂说不願道,而於圣道非正憎厭,故亦能作道等四种。无願无願正憎厭道,故以非常观道过失。道等行相无容厭道,是故於此不作彼四。(已上論文)。」

論「无相无相至非离繫果故」,述第三也。不取滅者,既缘道、滅,若缘滅相濫生滅也。非擇滅是无記,故非妙相。非离繫果,故非离相。

論「此三等持至无漏不然」,漏、无漏分別也。无漏观道皆为欣行,此为厭故,非无漏也。问:二缘圣道取空、非常,理可名为厭捨圣道。无相无相但缘无为作靜行相,何名厭道?答:此欣无學无相等持不转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义作是言。无相等持不生为善,此既欣讚圣道不生,如何不名厭捨圣道?问:前无相定非此所缘,如何此名无相无相?或應許此定不缘非擇滅,但缘无學无相不生。答:此亦不然,准前释故。謂缘无相之非擇滅,此非擇滅亦离诸相。缘无相无相故,得无相无相名。缘无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从境立名。

論「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間」,明依身及人依地分別也。《正理》云「唯不时解脫,以时解脫愛圣道故。依十一地,除上七邊,以上七邊无胜德故。若在欲界,从未至攝,圣道後起。若在有顶,无所有攝,圣道後生。餘皆自地圣道後起。就總類说,此从法、類、苦、滅四智无間而生。若就別说,欲界攝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故。應得此者,皆尽智时由离染得,後由加行方起现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解脫起此现前,於道尚厭豈欣诸有。此後亦起圣道现前,然厭道故非无間起。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論文)。」

論「契经復说四修等持」,已下兩行頌,第四明四修。四修名字,如文可解。

「論曰至理實通餘」,述第一修也。先引经说现法樂住,後释经也。善言通攝净及无漏定。「修诸善靜慮」者,謂四无漏及四净。舉初显後,故经但说初靜慮也。

論「不言为住至便不住故」,释通难也。既修此定,现在先受离生喜樂,後生梵众受樂同此,何不言住後法樂也?以後法樂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或生无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如现法樂住決定受也。《正理論》云「詳此唯说现法樂者,为令棄捨樂现欲樂,说现定樂令其欣樂。或现樂住是後樂依,但说所依能依已显(已上論文)。」

論「若依诸定至殊胜知见」,第二修也。

論「若修三界至得分別慧」,第三修也。

論「若修金刚喻定至依自说故」,第四修也。修无漏及净定,總有四意:一为现法樂住、二为殊胜知见、三为分別慧、四为诸漏永尽,即就四果立四修也。◎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

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

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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