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沙門法宝撰
分別业品第四之三
論「此別解脫至不尔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九明三种律儀所从得处。初之「从」字通其三節,从一切、从二、从现;第三句「从」字通二節,从根本、从恒时。總有五節。
「論曰至後起而得」,释第一節。謂別解脫律儀从一切根本、加行、後起处得,即是殺等加行、根本、後起。太法師取礼僧等加行、说重等後起。此恐非也。《婆沙》一百二十云「別解脫戒通於业道、加行、後起处得。」此是明发戒处。已发戒後方说重等,如何後起是发戒处?取殺等加行、根本、後起为胜,戒防此三位故。
論「从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释第二節。有二种二,謂情、非情;性罪、遮罪。若唯染心发,是性罪攝,如殺生等。若通染、不染,是遮罪攝,如飲酒等。《正理論》云「於情性罪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室宿等。非情性罪謂盜外財,遮謂掘地壞生草等。」
論「从现得者至有情处故」,释第三節。即离七惡业根本、加行、後起,得別解脫戒。七惡业道及加行、後起,既有情所依、所止处,发戒亦合同。过去、未来,非是有情,非依处及非止处故,於现在蘊、界、处得。《正理論》云「有情处者,謂诸有情,及诸有情所依、止处。现蘊、处、界,內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为有情所止,非过未故(解云:有情即是六界之總名,所依即是內蘊界。有情所止者,即是外器、草、木及財、食。此等皆是现在假聚,非过未故)。」《婆沙》一百二十云「彼別解脫戒唯於现在有情数蘊、界、处得,不於过未,墮法数故。」
論「若得靜慮至況从遮罪」,释第四節。《正理論》云「若得靜慮、无漏律儀,應知但从根本业道,以定中唯有根本业道故。非从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无此律儀故(解云:此由六禅地中靜慮及无漏,与欲惡戒作斷治等,翻此故有二种律儀。惡戒既唯根本七支,此亦唯根本业道。散心非彼斷等對治,由斯无有此類律儀,非如別解脫从別缘制)。」
論「从恒时者至蘊处界得」,释第五節。《正理論》云「从恒时者,謂从过去、现在、未来,蘊、处、界得,如与此戒为共有心(解云:既心缘三世,斷彼惡戒所得律儀亦於彼处发)。」太法師云:「理實而言,过去蘊、处、界自发过去定、道心俱戒;现在蘊、界、处自发现在定、道心俱戒;未来蘊、处、界自发未来定、道心俱戒。以戒从现在有情处得,故三世各別发;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时得,故戒亦三世一时得。故言从三世蘊、处、界得。故《正理論》云『从恒时者,謂从过去、未来、现在蘊、处、界得,如与此戒为俱有心。』」法師此释誤也。若如法師此释,即是得恒时,非是恒时得,即与共有心別。如何論云「如俱有心」,又云「以戒现在有情处得故」。若尔,与別解律儀何別?
論「由此差別至加行、後起」,已下四句分別。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道;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別解;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如文可解。
論「非於正得至防护过现」,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种戒时,现无七支不善。言从现根本处得者,不分明也。應言从现起业处得,处是起业道处。」《正理論》云「有言非得善律儀时可有现在惡业道等,故應別立此四句文。謂應说言:有一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乃至广说。第一句者,謂於现在得前後近分及遮罪遠离,餘隨所應皆如是说(准此,加行、後起者是惡业加行、後起,非是受戒时加行、後起)。於业道等处置业道等声,故前四句义亦无失。由如是理,亦通防护过、现业道等,非唯防未来,以业道等声说彼依处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说防护未来,律儀但能防未来罪令不起故;非防过、现,已滅、已生,律儀於彼无防用故。」
論「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下一頌,第十明律不律儀支因多少。
「論曰至支因说不定」,總释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种律儀必普缘一切有情处发,支即不定,或四、或七,因或上、中、下等。
論「支不定者至名律儀支故」,释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支,餘戒唯有身三、語一,謂五戒、八戒、十戒不同,四根本业道名律儀支故。
論「因不定者至後三因说」,释因不定。因有二种:一无貪、无瞋、无癡三因;二上、中、下三因。若无貪等三因,若就体明別,即三因所发戒別。若就人明戒,无一住律儀者不从三因发律儀者,必俱起故。若上、中、下因,无一住律儀者发一种戒从三因发,上、中、下心不竝起故。若就別戒、別时,即容有也。頌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说。
論「或有一類至勤策戒」,句数分別,如文可解。
論「无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释定遍有情无不遍也。若一切众生中,留一有情擬行殺、盜、婬等,戒總不发,以惡意樂不全息故。
論「若人不作至別解脫律儀」,释全息惡意樂也。若不作五种定限,則惡意樂全息。若作五种定限,隨有一定,則惡意不息。
論「謂有情支处时缘定」,列五名也。
論「有情定者至当离殺等」,释有情定。若言家獸不殺、野獸即殺,非怨不殺、怨即殺等,是有情定。
論「言支定者至当持不犯」,释支定也。謂若五戒、二百五十戒等,於中隨簡一戒,云不能持,即不戒发。
論「言处定者至当离殺等」,释处定也。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若於他國即行殺等,名处定也。
論「言时定者至能离殺等」,释时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餘戒皆从尽形,若限年月戒即不发。
論「言缘定者至能离殺等」,释缘定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總結也。若作上五种定限,律儀不发,但得妙行。诸经中说得戒者,是引接言。
論「於非所能境如何得律儀」,问也。若於此有情能殺等发願不殺等,可得律儀。他方圣人及上界地所有众生,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如何於彼得不殺等?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行殺等。
論「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答也。以发起增上,於一切众生不損命意樂故,於一切众生得於律儀。
論「毘婆沙師至有得捨过」,敘《婆沙》释也。《婆沙》反释: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如此处羊是能殺境,上界天非是能殺境。於此生中,或有天作羊时應处得戒,羊作天时應捨於戒。非此得捨缘,如何得捨?《婆沙》一百一十七第二師释,大同此論。
論「彼说不然至例亦應尔」,难《婆沙》释。若能境有增、減,即戒有得、捨。如草有生、枯,戒亦應增、減。
論「彼言不尔至性不同故」,《婆沙》释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殺、不殺,境有增、減,戒有得、捨。生草變枯其性有異,若生草枯損无罪故,戒无得、捨。
論「若尔有情至於理不然」,重破释也。若謂生草後枯不同故戒无減者,有情般涅槃已,既无前性,如何不減?此是論主述古问答。《杂心論》中亦同此論。
論「前所说因於理为善」,斷取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
論「若尔前佛至无減前过」,敘《婆沙》问答也。此是其问。
論「以一切佛至无減前过」,答也。《婆沙》一百二十云「问:若別解脫律儀唯於现在有情处得,非於去、来蘊、界、处者,則诸如来、應、正等觉律儀不等。所以者何、过去诸佛出现世时,无量有情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涅槃,释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今释:迦佛出现世时,无量有情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涅槃,慈氏如来於彼境上不得律儀。境有寬、狹,律儀亦尔。豈不诸佛律儀不等(此是各別发戒家难)?「答:應作是说:律儀境界虽有多、少,而律儀体前、後无異,俱从一切有情境处總发得故(此第一師,境別戒同答)。有作是说:三世如来律儀不等亦无有失。问:若尔,《施設論》说当云何通?如彼说『一切如来、應、正等觉皆悉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謂诸如来皆於过去三无数劫勤修四种波罗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謂诸如来等於无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故;三法身等,謂诸如来皆具十力、四无所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胜功德故。由此三义故言平等,非律儀体无多、少異。又由根等故说等言,以一切如来皆住上品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来皆得上品戒故。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有餘師说:一切如来、應、正等觉所有律儀,皆於一切有情处得,故说等言,非体无異。謂过去佛律儀所从诸有情境,設今猶在,释迦牟尼从彼境上亦得律儀。然无此理,释迦如来、應、正等觉律儀所从诸有情境,設当在者,慈氏如来从彼境上亦得律儀。然无此理,故说等言亦无有失(此第三師意。前後佛所发戒境各別不同,如一有情前年住现在蘊,与今年住现在蘊,体各別故,前佛戒境至於後佛必无此理。假設至今亦能发戒,以力停故名之为等。今論主同第三释也)。」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说:彼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是一(云云。同前第一師)有说:此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此師所说一一有情各得七支,三善根同。是第二師也)。有餘師说:別解脫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一。此中有说:二十一种,一一於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不異(云云)。有说:此二十一种,一一於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異。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已上三牒说,皆无評文也)。」下文又云「问: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得律儀應有增、減。謂生草枯时、酒味壞时應減,即彼生时、熟时應增(云云)。如是说者,於外法中亦得律儀。问:若尔,律儀應有增、減。答:无增、減、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无表、而世間无有无生草等时。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不壞时得一无表。世間无有无诸酒时、是故律儀无有增、減。」准此評文,故知一切有情上同发七支为正。又准道理,此说为正。所以得知?且如众生无邊,即有无邊七支无表。此等无表非俱有因,各別四大所造。一念戒体既无邊故,能造四大又多於戒、是對礙法,如何六尺之身容尔所四大?故知總发於理为善。
論「已说从彼至例此應知」,此下明不律儀支、因。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说者,律儀漸得,非不律儀。所以者何?律儀难得,以难得故漸受、漸得;不律儀易得,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論「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簡住不律儀人。謂屠羊等但起尽寿,恒有害心,名住不律儀者;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不名住不律儀者。
論「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者」,此释名也。有兩释:一以住不律儀事业故、二成就不律儀故。
論「言屠羊者至当知亦尔」,重释也。为活命故,要期尽寿恒欲害羊,名屠羊者。餘典刑等,亦要期尽寿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論「遍於有情至得不律儀」,敘《婆沙》问答也。於中有二:一难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二难发一切支。此即初难。
論「由彼至親至有損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至親作羊亦起害心,故普於彼得不律儀。
論「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重难也。本欲害羊,既知至親、现不是羊,如何於彼可有害心?
論「又圣必无至得不律儀」,引圣难也。至親可为羊,於彼得惡戒;圣无作羊理,如何得惡戒。
論「若观未来至得不律儀」,又重难也。至親有未来羊体,观彼有害得惡戒。羊等有未来圣、親体,观彼未来无害心,應不於羊得惡戒。
論「於羊等现身至得不律儀」,答也。既於现羊起惡心,如何不得不律儀?
論「於母等现身至應求異理」,难绝也。於羊现身有惡意,不观当身现不发不律儀,但观现羊发不律儀。於现至親无有惡意,應不观当羊发不律儀。此二既等,應求異理。《正理》救云「如是等例於理不齊,无善意樂故、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时,无正思惟調善意樂:我当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惟凶勃意樂:我当普害一切有情。事虽主羊,惡心寬遍,是故容有观未来羊,於现圣、親亦发惡戒;非观来世圣及至親,於现羊身不发惡戒。」
論「又屠羊等至具支不律儀」,第二难发一切也。
論「彼遍損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損七支善意樂故,得七支不律儀。
論「若尔彼人至具发七支」,重难也。如有先受二、三學处,不捨此善,後屠羊者,豈得七支?今詳此人不发惡戒,但得处中,不遍損惡意樂故。
論「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述有部宗也。
論「经部诸師至唯除八戒」,述经部宗。彼宗善、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皆容名住律儀、不律儀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具支故。
論「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如先受五戒,发願唯殺或兼盜等,由隨彼量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不可亦遮不妄語等,隨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善、惡二戒俱得缺支,亦得名为住二戒者。如说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正理論》云「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支,此亦應尔。謂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律儀,虽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戒。受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儀,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诸善戒,要藉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难得故,理数必應非受一时總得一切。若诸惡戒,不藉用功,惡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难得故,理数必應隨受一时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力強,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诸重惡不待用功,善阿世耶易毀壞故,隨受一种便總得餘。善則不然,故例非等。理见秽草不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方起。」
論「已说从彼至未说当说」,自下有一頌,第十一明得惡戒、处中方便。
「論曰至便发惡戒」,释由二因得诸不律儀。由二因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先现行殺等加行者;二虽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受殺等事便发惡戒。《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说不同。或有说者,亦由受得,謂手執殺具,誓从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业以自活命。尔时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说者,虽執殺具、自立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儀,由二缘得:一由作业、二由受事。由作业者,謂生不律儀家,最初作彼殺生等业,尔时便得此不律儀。由受事者,謂生餘家,为活命故懷殺害心,往屠羊等不律儀所,作是誓言:我从今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所作事业以自活命。尔时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说者,此亦最初作彼事业时,方乃獲得此不律儀。此論依第二師义,《杂心》、《正理》亦同此。
論「得餘无表至诸福业事」,已下释得餘处中无表由三因也。此是初因,謂由田也。不簡心之輕重,但初施園等即发无表。
論「二者由受至常施食等」,第二因也。等者,等施衣等及惡业等。此由受者,不簡輕、重及未作业,要期誓受即发无表。
論「三由重行至行善行惡」,第三因也。此业无依及非誓受,必須重行乃发无表。
論「由此三因起餘无表」,總結三因。
論「如是已说至未说当说」,自下第十二明捨差別。於中有五:一捨別解;二捨道、定;三捨惡戒;四捨处中;五捨非色。
論「且云何捨別解律儀」,下兩行頌,第一明捨別解脫律儀也。前一行頌明四、五缘捨戒,後一行頌敘異说也。
「論曰至根調伏故」,释律儀總名也。
論「唯除近住至由四缘捨」,此先释七众有四缘,後释近住有五缘也。
論「一由意樂至捨學处故」,「由意樂」者,簡狂亂等。「對有解人」,簡對狂亂及畜生等。「发有表业」者,謂自云:我从今已後不復能持等。此言与受戒时相違故捨。
論「二由棄捨众同分故」,此命終捨,捨所依故。
論「三由二形俱时生故」,此是所依變故。二形非是戒所依故。
論「四由所因善根斷故」,此是所因斷故捨。戒之所因,所謂三种善根,善根既斷戒亦隨捨。
論「捨近住戒至由五缘捨」,释近住戒等五缘捨,加过期限。
論「何缘捨戒由此五缘」,问也。
論「与受相違至过期限故」,答也。受时言能持,捨时言不能持,故是相違。餘四可解。
論「有餘部说至苾芻律儀」,述经部計。言「墮罪」者,謂四重罪,墮地獄故,名为墮也。此说犯重亦捨戒故。
論「有餘部言至皆止息故」,述法密部計。此同《婆沙》持律者計。此加法滅,戒亦捨故。
論「迦濕彌罗國至謂持犯戒」,述有部計。「非犯一邊罪,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释所以也。「非犯餘罪有斷尸罗」者,有兩释:一云邊罪是非邊罪之餘,非犯餘邊罪令非邊罪有斷尸罗。二云餘罪者,是不犯之餘,非犯餘罪令不犯者有斷尸罗。
論「如有財者至但名富人」,喻显可知。
論「若尔何缘至立他胜名」,经部难也。本以有戒名苾芻、名沙門、名释迦子。戒是苾芻体、沙門性,既佛言非苾芻等,壞滅墮落,立他胜名。犯四重禁既名他胜,如何得有成苾芻戒?
論「依胜义苾芻密意作是说。有部答也。言非苾芻等。非胜义苾芻」,胜义苾芻,謂诸圣者。
論「此言凶勃」,经部責也。
論「凶勃者何」,有部反问。
論「謂於世尊至为犯重罪缘」,经部答也。有二凶勃:一解了义经令成不了、二与多烦恼者为犯重罪缘。
論「寧知此言是了义说」,有部问也。
論「由律自释至是了义说」,经部答也。言「名想」者,身是俗人,名号苾芻,故言名想苾芻。言「自称」者,是具戒比丘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而自称言我是苾芻,故言自称苾芻。言「乞匃」者,出家之人以乞自活,故名乞匃苾芻。言「破惑」者,謂诸圣者,得无漏道真破惑故,故名破惑苾芻。破惑苾芻即胜义苾芻。律既自释,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自称苾芻,明知犯重无有戒体。此义中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苾芻,非約胜义言非苾芻。若犯重人先是胜义,後由犯重成非胜义,可得说言依胜义说言非苾芻。非犯重人先是胜义,後由犯重成非胜义,何得释言依胜义苾芻言非苾芻?经言犯重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胜义苾芻謂得见道已上,此无退故,非为胜义苾芻故敘五偏七聚。五偏七聚者,是白四羯磨苾芻犯重之人。既先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今破此戒名非苾芻,故是非白四羯磨苾芻。非先是胜义今非胜义,如何言就胜义苾芻言非苾芻?故知此经是了义说。
論「然彼所说至犯重亦然」,破有部成立也。大師立喻,如多罗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广大,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喻显犯一邊,餘戒不復生長广大。汝今言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是徵诘大師。《正理救》云「豈斷一多罗樹頭,即餘三不能生長广大?喻、法非等。」
論「大師此中喻显何义」,有部问也。
論「意显於戒至一切律儀」,经部答也。意显犯重,捨一切戒。
論「又犯重之人至驅儐众中」,经部又引教證(毘诃罗者,义为寺也)。
論「實非苾芻至其相如何」,经部问有部也。
論「隨相是何体必應有」,有部答也。
論「以世尊说至四污道沙門」,有部引文證也。《婆沙》六十六解云「胜道謂佛,自能觉故。一切独觉應知亦尔。示道,謂身子等。命道,謂居學位。污道者,謂犯重之人(言准陀者,舊云純陀,此云稚小)。」
論「虽有此说至火轮死人」,经部通也。此是假名苾芻,非有實也。
論「若犯重人至授學比丘」,有部难也。若犯重人非比丘者,如何佛说尽身學悔授學比丘?
論「不说犯重人至制立如是」,经部通也。梵名波罗夷,此名他胜罪。惡是善他,惡胜於善,名为他胜。若初犯重,无有一念覆藏之心,不成他胜罪,即不捨戒。若一念已上覆藏,即成他胜罪,即捨戒。
論「若犯他胜至出家受戒」,有部难也。若犯重罪,以无戒故不名比丘,何不重为受具足戒?既不許受,故知不捨。
論「由彼相續至重出家故」,经部释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无义至如是類比丘」,经部戲有部也。《正理論》云「经主释言虽有此说,而彼唯有餘沙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𭪿、涸池、敗种、火轮、死人。此但有言,所引众喻皆无能故。以诸材木少被火燒,世間说名被燒材木,非全成炭名被燒材。若謂隨燒全分、一分二种皆許名被燒材,則喻及法二俱猶豫,喻於所喻无證功能。名涸池中容有少水,但无池用,故立涸名。設水全无亦名涸者,同前猶豫,於證无能。由此已遮死人、敗种。謂虽猶有少种功能,而诸世間亦说敗种。或虽不敗,被損功能不復生芽,亦名敗种。有同死法,亦名死人。故契经中言放逸者常死。假鸚鵡𭪿及旋火轮二喻,皆違契经所说。沙門有四更无第五,若唯形相得名沙門,如世有人須沙門相,矯設方便作沙門形,應名沙門,说为第五。非彼假𭪿及旋火轮可得,说名𭪿、轮。餘相非實,𭪿、轮为其先故,如是應有先非沙門作沙門形立为第五。然佛说四无第五言,为止如斯相沙門執,故引众喻皆无證能。」
論「正法滅时至无有捨义」,破異说也。如文可了。有人云:以今说戒羯磨未止息故,故知未滿千年者。非也。
論「靜慮无漏二律儀等」,自下一頌,第二明捨靜慮、无漏。
「論曰至還退失时」,明定二捨:一易地捨、二由退捨。
論「等言为显至殊胜善根」,释頌「等」字。煖等善根是殊胜善根,異生亦許命終捨故。然四善根虽皆殊胜,然唯前三有命終捨。世第一法及增上忍无命終捨,定入圣故。《正理》彈云「捨众同分及离染时,亦捨煖等及退分定。为攝此故,彼说等言。经主释中應加离染。」俱舍師救云:虽离第九品染能捨退分,离前八品即不能捨。离染名總,恐有所濫,故我不说。異生若成煖等善根,命終定捨离,虽少故说。又解:略而不論。今詳後解为胜。若總说捨色界善法,有四缘捨:一由易地、二由退失、三由命終、四由离染。《五事論》中说有二捨,謂易地及退者,略也。
論「如色界中至与色界異」,類释无色善也。无色地中无四善根,无命終捨,与色界別。「唯无律儀与色界異」者,说其四蘊与色界同,非是欲说有四善根。
論「无漏善法至胜果道故」,明无漏三缘捨。如文可解。道、定共戒与別解脫戒捨不同者,得缘異故。別解脫戒由作法得,有作法捨;由善心得,有斷善捨;依男、女得,二形生捨;依同分得,有命終捨;依时分受,有时分捨。定、道共戒依善心得,如捨定、道,戒亦尔故。《正理論》云「经主於此應说二缘,以得果言,攝練根位必還得果,棄捨鈍果胜果道故。」又云「我於此中應少分別。若捨见道及道類智,当知但由得果非退。若不动法无學俱无,所餘无漏容有具二种。」俱舍師救云:論主別说得果、練根二种捨者,若得果捨,據同類捨,如从預流至一来果,若是鈍根,捨前鈍道得果鈍道;若是利根,捨前利道得果利道。若練根捨,據異類捨,如捨鈍道得利道故。虽转根位必亦得果,非同類捨,不名得果。論主別说練根捨者,意在於此。如《五事論》亦立三种,故彼論云「问:无漏律儀何缘故得?何缘故捨?答:与道俱得,无全捨者。若隨分捨,則由三缘: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转根故。」今詳得果即是果異而性同,練根即是果同而性異。練根之时虽得果,果同故名練根;得果之时虽性同,由果異故名得果。《正理》不得此意,故妄彈也。若謂練根亦得果故,不別说練根。六时得无为中,因何得果之外別说練根?二因既別,如何说同?
論「如是已说捨诸律儀」,已下半頌,第三明捨惡戒。
「論曰至捨所依故」,第一捨也。此与捨律儀同。
論「二由得戒至勢力強故」,明第二捨。《婆沙》一百一十七開为二捨:一受別解脫律儀、二得靜慮律儀。餘二同此論,總有四缘也。此与捨別解脫不同,別解脫无得惡戒捨,受不律儀先捨戒故。入作法捨中,善法易捨,不待惡戒生,前时即捨故;惡戒难捨,至善戒生时方得捨故。
論「三由相續至所依變故」,第三捨也。与捨戒同。
論「住惡戒者至病終难愈」,释惡戒无作法捨,必至善戒所以。善戒有斷善根捨,惡戒无斷不善根捨者,善戒、惡戒性相違故。斷善根者,非是於先定成惡戒故,至斷因时戒便斷也。若加行善发戒,斷善加行捨。若生得善发戒,隨彼斷上、中、下捨戒。斷欲不善根时,要有修慧加行道时,有定共戒。此戒与彼惡戒相違,已捨戒故,不至斷不善根,故无斷不善根捨也。
論「不律儀者至为名处中者」,问也。若有惡戒,因受近住,捨此惡戒。明相生时近住既捨,得惡戒不?若得惡戒,名不律儀者;若不得惡戒,名处中者。
論「有餘師说至赤滅青生」,此師说得惡戒。非是正义。
論「有餘師言至依表得故」,第二師不得惡戒。此是正义。《正理論》取前師为正,故論云「前说應理。先受戒时,惡阿世耶非永捨故,依前表业惡戒還起。」俱舍師救云:诸論皆说得戒捨。此既得戒,寧容不捨?後不更作,如何更起?故知後说为正。今詳离前二缘,後暫作殺等,亦是处中。然正理師所释非理。善戒处中,皆无中捨离前得缘而重得者,如何惡戒即不如是?
論「处中无表捨復云何」,自下半頌,第四明捨处中无表。
「論曰至棄先所受」,第一捨也。《正理論》云「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先誓受,恒於某时敬礼制多及讚歎等。今作是念,後更不为,彼阿世耶从茲便息,由彼棄捨本意樂故。或復別作勢用增強,与先现行相違事业,本意樂息,无表便斷。後说虽有相違作业,然以意息故捨。与前同俱得,名为受心斷壞。」《婆沙》名意樂息,《杂心》名悕望止,名異义同。
論「二由勢力至尽时便止」,第二缘也。《正理論》云「二由勢力斷壞故捨。謂由净信、烦恼勢力所引无表,彼二限勢若斷壞时,无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家轮(已上同《俱舍論》)。故軌範師作如是说:由等起力所引发故,虽捨加行及阿世耶,无表或容尽寿隨转。乃至发起極猛利纏,捶擊禽獸,應知亦尔。或先立限齊尔所时,今限勢过,无表便斷。」引軌範師释前限勢,故知同前。无表或容尽寿隨转等者,同文故来,意取限勢过斷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大意亦同。有人不得論意,妄为会释。
論「三由作业至後更不作」,第三缘也。《正理論》云「三由作业斷壞故捨。謂虽不捨根本受心,然更不为所受作业,唯除忘念而不作者。以此无表期加行生,绝加行时无表便捨。」解云:不捨根本受心者,不言我从今去不復作所受作业。至时不作,尔时捨也,如不捨戒而不能持。处中易捨,与戒不同,若捨受心及不作业,皆捨无表。有人於中问答似不得意。
論「四由事物至罝網等事」,第四捨也。《正理論》云「本由彼事引无表生,彼事壞时无表便斷。」《婆沙》、《杂心》其意亦同。
論「五由寿命至有转易故」,第五捨也。诸論皆同。
論「六由善根至所引无表」,第六捨也。诸論皆同。《正理》云「六由依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惡时,各捨彼根所引无表,非至斷善得靜慮时方捨处中善、惡无表。以羸劣故,起加行时便捨处中善、惡无表。如何经主於此义中,说第六缘名为斷善?若作是说,斷善加行,亦名斷善为第六缘,是則應言靜慮加行亦名靜慮,便成七缘。靜慮加行中捨惡无表故,應言根者通善、惡根,所说斷言是斷加行,由依根斷为第六缘。此释頌文,於理无失。」准此論文,六缘皆通善、惡。有人作《俱舍》释云:理實頌中所说根斷,如《正理》说;而於長行偏言斷善,影显斷惡。或可論主試後學徒为觉、不觉。此释不及不释。於六位中捨於无表,表亦同捨。有善、不善业不发无表,捨即不同。然捨处中不至斷善斷惡根本者,以易捨故,同加行善。又受戒时,於加行位亦合捨彼处中不善,以与受心正相違故。尔时願不造惡,故同受心斷壞捨。別解脫等,与处中戒捨不同者,如應可知。
論「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自下有一頌,第五明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得缘也。
「論曰至二生上界」,释非色善法捨由二缘。加行善斷、善加行捨,亦名斷善捨也。《正理論》云「應言少分亦离染捨,如憂根等非色善法。」解云:等者,等取惡作,惡作定与憂相應故。
論「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释非色染法唯一缘也,唯有對治道能捨也。
論「善惡律儀何有情有」,自下有兩行頌,第十三明所依处。
「論曰至具二形者」,释不律儀成就处、人。「非北洲」,辨处。「非二形等」,辨人。此善、惡心不增上故,无善、惡戒。
論「律儀亦尔至容有律儀」,释成律儀也。三洲男、女与惡戒同,更加天趣,謂道、定戒。
論「復以何缘至非律儀依」,问也。
論「由经律中至鄔婆索迦」,引经说也。
論「毘奈耶中至非彼類有」,引律證也。
論「復由何理彼无律儀」,前虽引教,未说其理。今更重问:有何理故彼无律儀?
論「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此答理也。
論「若尔何故无不律儀」,问也。若以烦恼增上,戒正思擇无堪能故无律儀者,何故復无不律儀耶?
論「彼於惡中至相翻立故」,答也。
論「北俱盧人至善戒惡戒」,此释北洲无所以也。
論「猛利慚愧至不律儀故」,释惡趣无律儀、不律儀也。
論「又扇搋等至嘉苗秽草」,重释扇搋等也。
論「若尔何故至近住齋戒」,違经难也。
論「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答也。勸進彼故,言受八支近住,理實但得处中妙行。
論「然唯人具至靜慮无漏」,释人中具三也。
論「若生欲天至彼必非有」,释靜慮律儀,欲、色天有,无色天无。此二天通现行、成就。
論「无漏律儀至必不现起」,释无漏律儀。欲、色天中,除梵王及无想天,自餘天皆现起及成。无色天中唯成就,不得现起。圣人不生色界二天,无色界无色故。
論「因辨诸业性相不同」,已下大文第三明经中说业不同。已下總有十二類业,此半頌明善等三业。
「論曰至濟众苦故」,释善业也。
論「不安隱业至性相違故」,释不善业。
論「非前二业至善不善故」,释无記业。安故名善,不安故名不善,非二故名无記,不可記为安、不安故。
論「又经中说至其相云何」,如文可解。自下有一頌半,第二明福等三业。
「論曰至说名不动」,释福业三业也。欲界善业果益有情故名福,不善业果損有情故名非福,上二界善说名不动。
論「豈不世尊至名为动故」,问也。
論「由下三定至说名不动」,答也。初禅有尋、伺等,第二禅有喜等,第三禅有樂,出、入息等,故名为动。今言不动,據感得不动異熟也。
論「如何有动定招无动異熟」,难也。
論「虽此定中至立不动名」,此释难也。如文可解。《正理論》云「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业,以非福业純染污故,要依麁重相續无明。由此无明现在前位,不能信解因果相屬,是故发起诸非福行。由真實义愚故,造福及不动业。真實义者,謂四圣諦。若於彼愚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由此勢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起福、不动行为後有因。若已见諦者即无是事,乘先行力漸离染时,如次得生欲、色、无色。」解云:異生於世俗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业,於真實义愚故造福及不动业。若已见諦者,不愚因果相屬故不造非福业,不愚真實义故不造福、不动业,故言若已见諦者則无是事。然乘先異生时福及不动行力,漸离染时,如次得生欲、色、无色。若准此文,圣人不造感生引異熟业,圣人亦造善、不善、不动滿业故。
論「又经中说至其相云何」,自下有三行頌,第三明順樂受等三业也。
「論曰至苦樂受故」,明順三受业处通局也。如文可解。
論「非此诸业至此中名受」,释疑难也。此中受言,受及資糧總受声说。《正理論》云「此业非唯感受異熟,如何總得順受业名?诸业为因,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故。所以者何?彼皆如受,为身益、損及平等故。」
論「有餘師说至異熟果故」,敘異说也。此師意说:三禅已下亦有順不苦不樂受业,以中間定唯不苦不樂受故,彼定所招唯自地故,故知唯能招順、非二受。若異此者,此中間定應无異熟,即違不善、善有漏定是異熟因也。或應无业者,中定既有意思,不可无业,故知定有順、非二业。
論「有餘師说至樂根異熟」,又敘異说。此師中定,初禅根本地,同一地故,感根本地樂受。
論「有说此业不感受果」,此師意说:唯感色,不感心果。此二師皆说下地无順不苦不樂受业。
論「二说俱与本論相違」,論主總非後二说也。
論「故本論言至善无尋业」,引文證也。本論言「頗有业感心受異熟,非身受耶?曰:有,謂善无尋业。无尋业者,是中間定已上,感心受故,非不感受。唯感心受,故非根本地樂受。」问:此中三受作論根本地喜、樂受,總名樂受。虽不感依身樂受,感意樂受,豈違本論?答:此中意说不感身受,明知中間定业不感初定根本地果,上不感下故。若能感喜根,何为不感依身樂受?由此兩師俱違本論。
論「又本論说至俱时熟故」,此文證欲界中有順三受业,唯欲界中有此三业同时受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順樂受等三业,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此中,非前者,遮过去。非後者,遮未来。受異熟果者,謂三果同於一刹那頃受異熟果。依此立问,是以答有。謂順樂受业色者,此业能感人、天九处,除声。惡趣四处,謂色、香、味、觸。順苦受业心、心所法者,此业能感苦受及彼相應異熟。順不苦不樂受业心不相應行者,此业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众同分、得、生住老无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无常。又順樂受业心不相應行者,此业能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众同分、得、生住老无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无常。順苦受业色者,此业能感惡趣九处,除声。人天四处,謂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业心、心所法者,此业能感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異熟。又順樂受业心、心所者,此业能感樂受及彼相應異熟。順苦受业心不相應行者,此业能感惡趣四類異熟,謂命根、众同分、得、生住老无常。人天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无常。順不苦不樂受业色者,此业能感人、天九处,除声。惡趣四处,謂色、香、味、觸。」《正理》破云「此亦非證,以本論中说三界业如三受故。然非三界所繫诸业可俱时受,此亦應然。而本論言有三界业俱时熟者,为欲試驗於對法宗解、不解故,或於增上果说受異熟声,色、无色思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作是言。順三受业文,亦容作此释,故彼所引非定證因。」《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三界业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乃至广说。此中道理應答言无,以異熟果界地斷故。而言有者,有何理耶?有说:此中以问非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何故須作非理问耶?欲試驗他故,广引事云云。復有说者,依增上果为此问答,亦不違理,以三界业容有一时受此果故,广引事云云。」又云「由此道理,今於此中依增上果作此问答,亦不違理,以增上果一切界地无隔斷故(已上)。」若作俱舍師救云:准《婆沙》第二十解傍生、鬼趣異熟因中云「心、心所法者,樂、喜、捨受及相應法。」准此論文,故知許欲界有順捨受业。三业同时受者,亦得是異熟果,非唯作增上果,及非定是为試驗他故作非理问答。
論「此业为善不善耶」,问也。
論「是善而劣」,答也。问上地捨受胜善能感,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善所感耶?答:胜、劣有二:一異地辨胜、劣;二当地異受辨胜、劣。若同地有三受,樂胜、捨受劣。下樂上地捨,捨胜、樂是劣。如欲界分三受,樂胜、捨是劣。欲樂對初捨,捨胜、欲樂劣。《婆沙》一百一十五云「问:何故捨根唯善业感,非不善耶?答:捨根行相漸細寂靜,智者所樂,故善业感。诸不善业性是麁动故,不能感捨受異熟。」
論「若尔便与至名为善业」,难也。
論「應知彼據多分为言」,释也。理實善至三,有順二受业,多分順樂受故。言善至三,名順樂受业也。
論「此业与受至順樂受等」,难也。意业通与三受相應,而体是思,非是受性。身、語二业以色为体,既与受殊,如何说名順受之业?
論「业与樂受至利益樂受」,此第一通难也。业之与受体性虽殊,而能为因引樂受生,故名为順受。資助令生,名为利益。
論「或復此业是樂所受」,第二释也。业与果力,受是其果,領业功能名樂所受。
論「彼樂如何能受於业」,徵也。业是思等,受領隨觸,如何说樂能受於业?
論「樂是此业異熟果故」,第一释也。即是果受於因,名之为受。
論「或復彼樂至樂異熟故」,第二释也。前释因与果,故果受於因。後释果为因,取名为所受。
論「如順浴散至應知亦尔」,喻显可知。
論「總说順受至順樂受等」,已下释第三行頌,如文可解。
論「如是三业至其相云何」,自下第四明四业也。於中有六:一明四种果业、二明四业差別、三明中有造业、四明定受果相、五明现法果业、六明业即受果。此一行頌明四果业,上兩句分业为四,下兩句敘異说也。
「論曰至立不定名」,總分三业为二,謂定、不定。
論「定復有三至總成四种」,開二为四。此中所明不定者,非三时定受,總名不定。
論「或有欲令至合成五种」,述異说也。此師分不定业为二,謂於異熟有定、不定,合为五业。於異熟定、不定者,一此业虽定,三时受不定,故名不定业,然隨於一时定受異熟。二此业非唯三时不定,受異熟果亦不定也。
論「順现法受至後次第熟」,释三时定业也。後次第受业虽有多生,總合为一。
論「有餘師说至異熟果少」,述经部異说。此師意说:业力強故於现生受。现业既強,如何唯感现生促果?
論「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有部不許此師义也。
論「譬喻者说至亦有二种」,此師说:现等四业各分为二,故成四句,合为八业。五业家唯分不定为二种,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业相难知,今應广引《毘婆沙》文。《婆沙》云「问:诸順现法受业,定於现法受耶?順生、順後为问亦尔。譬喻者说:此不決定,以一切业此可转故,乃至无間业亦可令转。问:若尔,何故说名順现法受业等耶?彼作是说:诸順现法受业,不定於现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於现法非餘,故名順现法受业。順生、順後所说亦尔。准此師,受时不定名不定业。阿毘達摩诸論師言:诸順现法受业,決定順於现法中受,故名順现法受业。順生、順後所说亦尔。是故若问:何故名順现法受业乃至順後次受业?應以此答。復有餘師说五种业,謂现、生、後唯各一种,順不定受业中復有二种: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四种业中,異熟決定业此不可转。順不定受业中,異熟不決定业,此业可转。復有餘師说八种业,謂順现法受业有二种: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順次生受业、順後次受、順不定受业亦各有二: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是謂八业。於中诸異熟定业此不可转,诸異熟不定业皆可转,为转此故受持禁戒等,是故此中應作四句。」
論「於此所说业差別中」,已下兩頌,第二明四业差別。
「論曰至四业相故」,論主評取四业为正。此中唯显时定、不定,释经所说四业相故。故知时定即是順现等三,不定即是第四不定业也。《正理》云「此中唯显順樂等业於现等时有定、不定,释经所说順现受等四业相殊。故定业中分为三种,并不定业合而为四。是说为善,理必无有異熟不定、时分定业。时定,唯是異熟定中位差別故,非离異熟別有时体,如何时定非異熟耶?此中但依異熟定业得果位差別立順现等故。若謂有业於时定者,謂熟必在此时非餘;若越此时,畢竟不受。故於时定,非於異熟。此於異熟亦應決定,义相似故。相似者何?謂如於时有或非理,而名时分定,如是於熟有或非理,應名異熟定。或復應許二俱不定。是故若业於时分定,彼於異熟亦應決定。若於異熟名不定者,彼於时分亦應不定。由此理故,定无八业。以於诸业中有不定义者,應總立一順不定受。所以者何?义相似故。謂如熟定、时不定业,时不定故,既共許为順不定受,如是时定熟不定业,熟不定故,何不許为順不定受?故譬喻者於此义中安立八业,極为杂亂。」准上論文,五业亦非正义。又云「譬喻者说:順现受业等,於餘生中亦得受異熟。然隨初熟位立順现等名,非但如名招尔所果。謂彼意说:诸所造业,若从此生即能为因与異熟果者,名順现法受。若从次生方能为因与異熟者,名順次生受。若越次生从第三生方与異熟者,名順後次受。何缘彼作如是说耶?勿強力业異熟少故。彼執非善。所以者何?彼业先时已生異熟,中間間斷異熟復生,理必不然,如种芽故。若謂无間而生後身,應无死生,业无異故。或身无異,應数死生。又一业招二、三生等,是诸果相为異?为同?相若異者,應如別业所感相續非一业果。或一业果,其相應同,應说何缘前後相別?若謂滿业助力使然,應唯一生前後有別。现见引业所引一生,虽有众多滿业果異,而引业一但名一生。此亦應然,无別因故。相若同者,應是一生,非一生中前後相等,而可见有前後生殊。此亦應然,一业果故(云云多破,略而不錄)。」又云「勿強力业異熟果少。此亦非證。所以者何?非要果多,业名強力。順现受业名強力者,能速得果,故立此名。又若執业要感多果方得名強,則感轮王異熟果业,望感佛业應说名強,感多果故。若感佛业妙故名強,是則名強业有多种,以业強理有多品故。謂或有业果近名強,或由果多、或由果妙,然順现受果近故名強,寧以強名證感多果。」又云「又譬喻者说:一切业乃至无間皆悉可转。若无間业不可转者,應无有能越第一有。乃至此亦但是虛妄僻執,以无間业異熟分位二俱決定,有顶不然,故所引例无能證力。若有顶业皆不可转,起彼定者應定招生,是則无容起彼定已證无學果及般涅槃。若一切业皆可转者,世尊不應说有定业。」
論「頗有四业至俱时究竟」,此明四业容俱造也。
論「幾业能引至先业引故」,明现不能引众同分。《婆沙》一百一十四云「问:幾业能引众同分:幾能滿耶:或有说者,二能引众同分亦能滿,謂順次生受业、順後次受业。二能滿众同分不能引,謂順现法受业、順不定受业。復有说者,三能引众同分亦能滿,謂除順现法受。一能滿众同分不能引,謂順现法受。復有欲令順法现受业亦能引众同分,若作是说,此四种业皆能引众同分滿众同分。」此論同《婆沙》第二说。有人以此論文證唯同分是引果者,非。此中问业幾能引众同分,不言幾业招引果,非为定證。《正理》等云「幾是引果?謂命根、众同分。」此文为定,如異熟因中引文。
論「何界何趣至皆容造四」,释造处也。
論「總開如是至餘皆得造」,释差別也。
論「不退姓名堅至可造餘二」,释凡、圣不退,造业異也。
論「異生不退至一切处无遮」,重释異生不造生,圣不造生、後所以也。
論「然诸圣者至如後当辨」,释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後也。圣人已离欲染得阿那含果,离有顶染得阿罗汉果,退不经生。縱是退性,不造生、後。
論「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中有造业。
「論曰至定不定业」,释中有中造二十二业。如文可解。
論「應知如是至业所引故」,释中有所造十一位受名现业也。问:中有定业唯是順现法受,中有不定业於何时受?答:亦容餘身受也。《正理論》云「類同分者,謂人等類,非趣非生。以約趣、生,中有、生有同分異故。若十一种不定业,或此身十一位受,或餘身十一位受(已上論文)。」问:何故中有唯造順现受业,不造餘也?答:一解,亦能造餘,此中但欲明十一种业是順现受故,不说餘也。二解,中有之中唯求此生有身,不求餘身故,唯造順现法业,不造生、後。色界中有既有善心,故知亦造順现受业。然无诸位,略而不論。问:此論云「中生一同分」者,是何同分?若是四生同分,中有是化、生有是胎等。若五趣同分,中有非趣。若類同分,中、生類別。今言一者,为是何耶?答:一业引故同分是一,非謂生、趣、類同分一。
論「诸定受业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四明定受业相。
「論曰至功德田起」,此释善、惡定受业也。謂造业有三种:一重心,謂虽不恒作,及於劣境,皆得定受。二恒作,虽是劣心及非胜境,亦得定受。三於增上功德田起,虽是劣心及非恒作,亦得定受。
論「功德田者至所起诸业」,释功德田。胜果謂罗汉等,胜定謂慈定等,僧謂通凡、圣。
論「或於父母至餘非定受」,释唯不善定业相也。除上定业,餘非定受。
論「现法果业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五明现法果业相。
「論曰至其類非一」,释由田也。
論「由意胜者至事亦非一」,释由意殊胜也。
論「或生此地至招现法果」,释不定招现果也。有位不定、定受之业,定转此业於现法受,更不重生於此地受。
論「若有餘位至受異熟果」,释位定之业不可转故,障离染也。若於现受之餘,即是生、後定业。由业力故,必定无有永离染义。暫离染义,於理无違,後退容還生於此地;然非果位,不能生故。
論「若於異熟至不受異熟」,释位熟俱不定者,由离染故總不受也。
論「何田起业定即受耶」,自下一頌,第六明即受果业。
「論曰至定即受果」,總释由田即受果也。「於如是類功德田」者,即是頌中六种功德田也。
論「功德田者謂佛上首僧」,释第一也。此僧众中佛为上首。《正理論》云「佛若非僧攝,契经何故作如是言:汝等若能以少施物,如次供養佛上首僧,於僧田獲得周遍清净福。」《正理》又云「僧有多种,謂有情人、声闻福田及圣僧等。佛於此內非声闻僧,可是餘僧,自然觉故(自然觉故,非声闻也)。」
論「約補特伽罗至還復出者」,释第一人也(以寂靜故福速也)。
論「二从无諍出至相續而转」,释第二人也(以无量增上利益意樂隨逐故福速也)。
論「三从慈定出至相續而转」,释第三人也(以无量安樂意樂隨逐故福速)。
論「四从见道出至净身續起」,释第四人也(以斷见惑故得能速果也)。
論「五从修道至净身續起」,释第五人也(以斷修惑故得福速也)。
論「故说此五至能招即果」,總結上也。若於上六田有損,得非愛即果,有益得愛即果。《正理論》云「从如是五初出位中,乘前所修胜功德勢,心猶反顧專念不捨,诸根寂靜特異於常,世、出世間,定、不定福,无能胜伏映奪彼者,故说此五名功德田。」
論「若从餘定至非胜福田」,释非即果因也。
論「異熟果中至亦有云何」,自下一頌,大文第五明身、心受业。
「論曰至尋伺俱故」,释唯感心受。无尋伺地,无身受也,以五識定与尋、伺相應故。已上诸地无尋、伺,故无五識也。
論「诸不善业至如前已辯」,释唯感身受业,不善唯招五識相應苦受果故。
論「有情心狂何識因处」,自下一頌,第六明心狂識因处也。
「論曰至无分別故」,此释心狂唯意識也。分別錯亂名曰心狂,五識无分別故无心狂。
論「由五因故至能令心狂」,第一因也。由六种业果令心狂也。此由因时令他失念,得異熟果心亦失念,名曰心狂。如文可解。
論「二由驚怖至遂致心狂」,第二因也。
論「三由傷害至遂致心狂」,第三因也。
論「四由乖違至故致心狂」,第四因也。
論「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第五因也。《婆沙》一百二十六「如契经说:婆私瑟搋婆罗門女,喪六子故心发狂亂,露形馳走。见世尊已,還得本心。」
論「若在意識至非異熟耶」,问也。前言心受非不善果,今说心狂业異熟起,豈不相違?
論「不说心狂至故说为狂」,答也。由前六种惡因,感不平等大,令心狂亂。非心狂亂故即異熟果,故不相違。
論「如是心狂至不染污心」,释心狂心亂。寬狹不同,为四句也。亂心謂染心,通狂、不狂。狂心謂失念,通染、不染。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論「除北俱盧洲至世傳有文」,释狂处也。
論「欲界圣中至證法性故」,明欲界圣人唯除诸佛有心狂也。五因之中,唯有四大乖適,无餘四因。如文可解。
論「又经中说至其相云何」,自下半頌,第七明曲、秽、濁业。
「論曰至瞋貪所生」,總释三业各有曲等三业。
論「謂依諂生至諂曲類故」,別释曲也。《正理》云「實曲是见。故契经言:實曲者何?謂诸惡见,諂是彼類,故得曲名。从此所生身、語、意业,曲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说彼为曲。」
論「若依瞋生至嗔秽類故」,別释秽也。又《正理》云「嗔名秽者,謂嗔现前,如熱鐵丸,隨所投处便能燒害自他身、心。诸烦恼中为过最重,故薄伽梵重立秽名,是诸秽中之極秽故。从瞋所生身、語、意业,秽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世尊说彼为秽。」
論「若依貪生至貪濁類故」,別释濁也。《正理論》云「貪名濁者,謂貪现前染著所缘,是染性故,从彼生等。」准前應释,更有兩翻出曲、秽、濁业,与此論不同,恐繁不述。
俱舍論疏卷第十五
交了。
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
衰老法師觉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