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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二十九

沙門法宝撰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说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功德。就中,一明四无量、二明八解脫、三明八胜处、四明十遍处、五明得依身、六明起定缘。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无量。

「論曰至感无量果故」,第一释无量名。「无量有情为所缘」者,从境名也。「引无量福」,因无量也。「感无量果」者,果无量也。以缘无量有情故、得无量福故,得无量果。以此四行有三无量,故名无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释「一云:對治无量戲論烦恼故;二云:對治无量放逸烦恼故;三云:如是四种是诸贤圣广遊戲处,故名无量(已上論文)。」

論「此何缘故唯有四种」,第二述无增減,先问、後答。此即问也。

論「對治四种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问也。

論「謂诸瞋害至建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不增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殺有情、欲恼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於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境起染欣慰,情无厭足,名为欲貪(已上論文)。」

論「不净与捨至斯有何別」,问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净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論「四中初二体是无嗔」,述古一師释也。

論「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释。《正理論》云「有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似瞋,以瞋名说。悲之行相亦似无嗔,立无嗔名,實是不害(已上論文)。」

論「喜即喜受至貪所引故」,述古释。《正理論》云「诸古師说:喜即喜受,捨即无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为体」,論主正释,謂捨應以无貪、无嗔为体。《正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为体。或即无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思惟:云何当令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无貪,此与喜根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无貪。分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欣慰,心熱對治说名为喜。故知此喜亦无貪性(述曰:以治貪故名无貪性。如不净观观虽是慧,以治貪故,无貪为性)。」又云「且捨与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无嗔为体。捨能對治貪所引嗔,无貪为体。豈不如捨无貪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許慈无嗔为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难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双違貪、嗔,捨親非親差別相故。从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此故,捨唯无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行相違嗔非貪,於诸有情与樂转故(嗔与慈与樂相違故)。由此慈、捨虽俱違嗔,而慈順貪,捨能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已上論文)。」

論「此四无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观有情類如己謂慈,樂有情類离苦謂悲,於他興盛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婆沙》八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授与饒益是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忘懷平等是捨相(已上論文)。」

論「此四无量至寧非顛倒」,问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故」,答也。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樂故非倒、三胜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復有何失」,縱释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縱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此与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缘欲界至嗔等障故」,述所缘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治缘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经说至以显器中」,通经也。经说修慈思惟一方一切世界者,舉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論「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说。此師意说:未至无也,以四无量容預德故,已离欲者方能起故。未至器速多非离欲,故言无也。

論「或有欲令至皆无量攝」,又述異说。此師意说: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缘无量有情,授与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虽说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前已说。二胜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共相作意,此是胜解,故不斷惑。三遍缘一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缘於法境不缘有情,此缘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至能治四障」,述说伏治四障因也。「四无量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无嗔等障。言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斷诸惑」,释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闻、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无量,为斷道加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四无量也。说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说。

論「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释惑。此能令已斷更遠。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说。

論「初習业位云何修慈」,问:欲修慈加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薄烦恼者初習业也。

論「若彼本来至總成七品」,述烦恼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为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与上親等」,述胜解与樂心、上怨等与上親等也。虽能缘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胜解至慈无量成」,述漸能广至成位也。

論「若於有情至现可见故」,述能修人異也。一切众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德、二樂求人失。一切众生復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斷善者亦有德相,独觉者亦有失相。樂求德者,见闡提德,见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樂求失者,见独觉失,见其果相知惡因故。樂求德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释,有七等,先上親也。不说捨修加行,先处中故。

論「謂观有情至實为樂哉」,广述悲、喜二行相也。加行虽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与处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处中,次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难捨、嗔易捨故。《婆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说,非四无量如说而生。所以者何?修观行者隨樂生故,前後不定,如通解脫胜处遍处。问:若未起初定无量,能起第二定无量不?一说不能,一说能。如未起下地无漏,能起上地无漏亦尔。问:为下地无量後起上地无量速疾?为上地无量後起下地无量速疾耶?答:上地无量後起下地无量速疾,非下地无量後起上地无量速疾,猶如學書。问:初定无量无間即能起第二定无量不?有说不能,必修自地加行,引发方现前故。有说亦能,已熟修者起一加行,或无加行能歷诸地,或上或下起无量故。」《婆沙》八十三云「如契经说: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无災橫而致命終。问:何故尔耶?尊者世友作如是说: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说:慈勢力大故。有说:慈为饒益他,诸天善神皆擁衛故。大德说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种遍身分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慈定在初,故说慈定。有多说悲等不及慈,大德说曰:由二因缘捨最为胜。一由所作,謂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无分別转故捨最胜(已上論文)。」

論「此四无量至唯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无量次辨解脫」,已下三行頌,第二明解脫。

「論曰至观外色解脫」,释初解脫。言「內有色相观外色」者,謂胜解作意。观自己身被虫噉等,见內身相及见外虫,故言內有色相观外色解脫。故《正理》云「经言有色观诸色者,为显何义?非未除色,能如實通此经深义。然诸先圣傳授释言,未能伏除缘內色想,是有色义。云何知然?第二解脫差別说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內无色想观外诸色。故知初解脫未除內色想。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內有色想观外色解脫。謂观行者,如害怨屍,虽已离欲貪而为令堅固,以不净行相復观外诸色。由於外色数观察故,於內色中亦生厭想。如樂净者,颈繫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是观外不净相已,方內色身亦是不净。观心净故,见內身中三十六物不净充滿,如观篋中众色類物,名初解脫極成滿位。此成滿位解脫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诃毀、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脫欲貪,是无貪性故。(已上論文)。」

論「二內无色想观外色解脫」,释第二解脫。言「內无色想观外色」者,謂胜解作意,见內自身被虫食等,不见身相,唯见虫等,故言內无色想观外色解脫。故《正理》云「修观行者,从此後时漸復遣除缘內色想。謂以胜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屍处,种种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尽唯见禽獸。或於是处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飄鼓,須臾身尽唯见空界。或想自身如蘇、鹽等,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无唯见火等,名內无色想观外色解脫。此胜解力除色想故,虽缘身起而不见身。既已遣除缘內色想,心相續转无別事业,胜輕安樂任運现前。於此位中数数修習,缘色处境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脫成滿。亦如第一解脫欲貪,虽於先时修不净想已得解脫缘色欲貪,而无始来我愛难遣,若观身有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內无色想厭惡色观。清净过前。行者尔时依初靜慮得此二观,深生味著,为欲令此转增進,故入第二靜慮復修二解脫,復修二法次第如前(已上論文)。」

論「三净解脫身作證具足住」,释第三解脫。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观不净,厭惡转故令心沈慼。为欲策发令暫生欢,或为暫解久修勞倦,或为自審驗不净观堪能,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净胜解,先取宝衣、花等净相,由胜解力漸广思惟,遍於所缘作净行相。如契经说:彼於後时應取少净相總思惟诸色。此虽策心而不掉舉,虽观净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增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缘观净而住,此位名曰净解脫滿,能究竟捨不净想故。此净解脫,亦如第二內无色想观外诸色(已上論文)。」

論「四无色定至第八解脫」,列餘解脫名,义如後释。

論「八中前三至想观增故」,述前三体。前三以无貪为体者,以近治貪故。然契经中说內有色想观外色者,非是以想慧为体,以於此时想观增故。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为体而说念也。若慧为体,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二至行相转故」,述前三解脫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脫眷屬体也。

論「初二解脫至心澄净故」,述三解脫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显色貪者,由眼識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增上故」,述欲界闻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种,非增上故,不立解脫。初、二定中亦有第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建立。《正理論》云「虽欲界中亦容得有,而为欲界貪所淩杂,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四定中虽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樂净伏,故不得名(三定樂伏,四定净伏)。第三解脫依後靜慮离八災患,心澄净故。第四并近分,立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虽有,非增上故,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淩杂故。初二定中不净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故皆不立净解脫也(已上論文)。」

論「次四解脫至性微劣故」,出次四无色解脫体。於四无色唯取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说不同。彼地散善唯生得善,无闻、思故。

論「近分解脫道至方名解脫故」,述空处近分中解脫道,缘空处故得名解脫。无間道缘下地故,不名解脫,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释云「诸近分地九无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故、缘下道杂故、又未全[*]脫下地染故(已上論文)。」

論「然於餘处至非全分故」,通餘处说。

論「第八解脫至得解脫名」,述第八解脫体性。如〈根品〉有二释:一背厭受、想而起此故,名为解脫,即是餘处名想受滅;或總厭背有所缘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名为滅尽定也。

論「有说由此至无漏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三至为所缘境」,述解脫境異也。不净是可憎,净境名可愛。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靜慮至所动亂故」,述第三定无解脫所以也。

論「行者何缘至彼方成故」,述修净解脫意也。

論「由二缘故至得胜自在」,述修解脫意也。等者,等胜处等。

論「故能引起至种种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起无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经中至各在邊故」,述经中二解脫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脫次辨胜处」,已下一行頌,第三明八胜处。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脫」,指同前也。

論「若尔八胜处至或終不起」,述与解脫体等虽同而力用異。即是胜所缘故名为胜处。解脫为因、胜处为果,因修解脫入胜处故。前三解脫於诸色中,但能總取不净、净相。今八胜处於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異相故。前解脫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净想,今八胜处能於所缘分析制伏令隨心转。由此證知,第三解脫總取净相故立一名,八胜处中後四胜处差別取故分为四种。言胜处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问:何故名胜处?答:降伏所缘、摧滅貪愛故名胜处。」《正理》云「或於是处转變自在,不隨起惑故名胜处。胜於处故,立胜处名。或此善根即名为处,处能胜故立胜处名(已上論文)。」

論「已辨胜处次辨遍处」,下一行頌,第四明十遍处。

「論曰至故名遍处」,述名也。即是周遍缘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为遍处。《正理》云「经於此处皆言一想,上下及傍无二、无量,於一切处无間无隙周遍思惟,故名遍处。遍於处故,立遍处名。或此善根即名为处,行相遍故立遍处名。此中地等显示所缘,所说遍言显示行相。行相虽等而所缘別,是故遍处分为十种。经言一者,显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现前。想言显是胜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处名?此上更无遍行相故,唯第四定、空、識无邊可得说有无邊行相(已上論文)。」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为性」,述体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缘欲可见色」,述所缘也。謂色处为所缘,缘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说至風界为境」,述異说也。

論「後二遍处至蘊为境」,述所缘也。

論「應知此中至胜前前故」,述胜劣也。

論「此解脫等三門功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尽定故」,指前说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释。

論「餘解脫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脫通二得也。言等者,等八胜处及十遍处。有曾習者是离染得,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无色解脫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容起上地定故,无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脫、八胜处、八遍处,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圣皆能现起」,述起人也。第八解脫唯圣人起,如前已说;前七解脫通凡、圣起。

論「诸有生在色无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起定缘。

「論曰至为起因故」,述因力也。此於先时近者、近曾起者,及数修者,数数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色、无色。虽无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由业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业,在上地中业果时受,由此业力必令有情离下烦恼得於上定方得生彼。以若未离下地烦恼,必定无容生上地故。

論「三法尔力至皆增盛故」,述法尔力。劫將壞时,有情法尔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尔善根增胜,得上地定斷下烦恼。

論「诸有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无色定,由因、业力,非法尔力,以第四定不为三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业力及法尔力。若生欲界起上无色,由因力、业力、教力。起色界定,由业力、因力、法尔力、教力。故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来分別种种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三明法住时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有三:一述二种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时分。此文第一,述二种正法也,一教、二證。教謂三藏,證謂三乘菩提分法。因教得證,故先明教法。若以昔教對今佛,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若今教對能说,佛先而教後,佛说教故。若以今證、今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若以因證能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住尔所时」,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法不滅,由有正说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说,即闕傳燈之义;若唯说而不持,即廢忘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无加行善。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正说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世。故隨三人住世时量,應知正法尔所时住。

論「圣教總言至復过於此」,第三述住时分。就中有兩说:一说證、教二法唯住千年;二说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过千年。此中但说正法,不说像法、末法。广如《婆沙》一百八十二说。此说同《涅槃经》第二十二云「无上佛法当久近幾时滅耶?答云: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读诵、書寫、演说其义,为诸众生之所恭敬、尊重、讚歎、种种供養,当知尔时佛法未滅。乃至见受持等者,輕毀、誹謗,汝是六師,非佛弟子。当知佛法將滅不久。」三階云:「法律禅師同十三种惡外道六師」,当此記也。今詳兩说,後说为正。所以得知?今时有教法故。然说證法亦是从多。又[*]准多经文说过千歲。然诸经所说,隨機不同,就別处別人以说法滅。《迦葉经》说五百年,《阿含经》说一千年,《大集经》说一千五百年,及说五重牢固,復说诸佛与欲说说法久住。又《菩萨处胎经.法住品》,此经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又《仁王》第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无佛、无法、无僧、无信男、无信女时,此经三宝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读诵、解说其义,为三界众生開空慧道,修七贤行、十善行,化一切众生。」真諦法師释云:「八十年者,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末法也。又准《大乘同性经》下卷云「如来显现从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法、善丈夫法。当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此经,滅法即是末法異名。又《法华经》第五〈安樂行〉中云「如来滅後末法中欲说是经,應住安樂行。」准此经文,有末法也。記声闻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说末法。《善见論》云「初一千年,若诸弟子勤行精進得阿罗汉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从此已後是我末法。」准上論文,正法之时多得无學,像法之时得前三果,末法之时不得道果。又《善见論》云「如来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释女皆得阿罗汉,各增一年,所以正法還得千年。」准此論文,诸经、論中说正法五百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说,一千年者是未度女人前及八敬後说。又《法住記》云「十六罗汉各將无量眷屬,於人寿漸增至七萬歲时,已本願力用其七宝为佛造窣都婆,释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入地至金刚際,时诸罗汉化火燒身入般涅槃。次有七俱胝独觉出世化诸众生,至人寿漸增減八萬歲时,一时各般无餘涅槃。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又《蓮华面经》「最後佛法滅尽时,如来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入金刚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尽。我等当得教化一切法界众生。』发此語已,现身陷入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據法在,不據行、學。虽化众生,不言欣修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无戒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处,所说不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释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趣。此问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立」,歎迦濕彌罗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释對法宗者」,述多依《婆沙論》释。多言,显示少有異途,謂形色、像色,过去、未来,有、非有等。

論「为我过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毘婆沙义是我过,以非世尊大圣弟子輒有貶量,故成过失。論主謙也。

論「判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诸如来大圣弟子」者,唯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圣弟子。准此中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毘婆沙師,非是世尊及大圣弟子故。《六足》、《发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时,佛涅槃後九百年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初一頌傷歎教法,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就第一頌中有四句,初一句明佛善说教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故言久閉。第二句明大弟子说教。「堪为證者多散滅」,「多」言显有少分。第三句明世眼久閉,能为證者多散滅故,无见真理人也。无见真人,故无判教人也。第四句明不见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亂圣教,亂圣教故教法滅。第二頌有四句,第一句明无教授本師。「自觉」者,佛也。「已归胜寂靜」者,归涅槃也。诸寂靜中,涅槃最胜故言胜,明教授本師也。第二句明无弟子教授。「持彼教者」,謂圣弟子。「多隨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显亦有少,明傳教授人亦无也。第三句「世无依怙」者,明无上兩人也。「喪众德」者,以无師故无定慧德也。第四句「无鉤制惑」者,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无鉤制御,隨意東西。诸惑无定慧鉤,亦隨意流转。由斯證法將滅。第三頌,四句。初句「既知如来」者,法主也。「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寿」者,一千年也。第二句「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漸次至九百年也。「如至喉」者,喻也。如人將死,气尽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至九百年,將滅不久。第三句「是诸烦恼力增时」者,明惡时也。二种正法將滅,众生烦恼增时。第四句「應求解脫勿放逸」,勸學正法也。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次兩句双傷歎二种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烦恼力增,後一句勸求解脫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种,一五蘊聚集假名为我:二或即蘊、离蘊,別執一物以为實我。五蘊假我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教,障出离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之八品广明自宗,真俗對法順无我理簡擇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无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分:一正破我、二勸學无我。[*]准诸经例,问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为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破異道計我。就前文中復分为二:一明執我过、二正明破執實我。就前文中復有四段:一问、二答、三徵、四释。此文问也。越上品所明无我之理,別執實我,豈无解脫耶?

論「理必无有」,答也。

論「所以者何」,徵也。所以越此无我,依有我宗不得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释也。释中有二,先略、後广。此略释也。

論「謂此法外至无容解脫」,广释也。一切烦恼皆因執我,生死之业由烦恼起,三有轮回因於惑、业,所以執我无容解脫。

論「以何为證至別目我体」,第二正破實我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文问也。

論「於彼所計至现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广。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体至如五色根」,广答也。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释色根比量。此文初也。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无障缘,或现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五色根。若是无法,非二量得。离蘊執我非二量得,知体是无。

論「言五色根至如种生芽」,重释五根比量也。文中有三:先喻、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亦见至色根比量」,次法说也,如喻可解。

論「於离蘊我至无真我体」,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也。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问答應破。此文初也。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为法分为三世,无为第四,不可说法藏第五。与前有为、无为非一非異。此中且说与蘊不一不異,即執此法以为我体。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种法海,謂三世、无为及不可说。不可说者是胜义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胜义諦是其我体。不同外道染污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见攝。

論「此應思擇为實为假」,此第二问答破也。此論主问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論「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问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也。色等四境別有体性,是實有相。乳、酪等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各有何失」,外问假實过也。

論「体若是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过也。一有別性故,与蘊一向異过,如別別蘊。二有因过,有實体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无因而有實体,應是无为,同於外道见。若是无为,又應无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体若是假便同我说」,非是汝宗,出假过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罗」,外转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依蘊也。汝言依蘊者,为攬诸蘊为依?为因诸蘊名依?二俱有过,皆違自宗过。攬蘊即是假,因蘊即无常。

論「不如是立」,外转計,依义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何」,論主徵也。自下第三破喻也。

論「此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可说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离薪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离薪可立有火」,明依义。「而薪与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难成不一不異也。

論「如是不离蘊至体應成斷」,法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罗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义」,自下論主破也。先破火依薪,後破反难不一不異。將破火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说」,外反问也。

論「若说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薪火体也。

論「且世共了至时各別故」,論主就假火,为出火、薪体別,俱是假有。火異於薪,破前不異义。

論「若汝所計至成无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无常,与蘊異也。違其前说,非无常不異之义。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若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与七体、相各異,別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薪立火?已上破火体不依薪也。亦非此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说至或依止义」,破转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义名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说補特伽罗与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释非理」,重述破異也。汝若言火与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薪。此即分明許火、薪体別,火隨薪滅。如是應許诸蘊若无,補特伽罗体亦非有。而不許然,故释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舉以为难」,第二破难也。此破前难異薪,薪應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体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熱。虽薪火異,而过不成,如何此中舉以为难。

論「若謂木等至无理能遮」,即薪是火难。既薪即是火,依义謂何?即所喻法定應是一,无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徵理不成立。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难转計不可说一異也。

論「若我与蘊一異俱不可说」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无为非不可说,第五法藏是不可说。若汝計我不可说与蘊一異者,五种尔焰亦應不可说。以我不可说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说不異,非第五故。尔焰者,新译名所知,舊译名智母。真諦法師释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言,不應立第五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則唯有四,无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为何所说」,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过也。若言依蘊,假义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罗,即違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特伽罗,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诸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我,说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说色依眼。

論「又且應说至何識所識」,論主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也。

論「若於一时至与法一異」,彼宗释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特伽罗,故说補特伽罗六識所識。

論「若尔至与觸一異」,論主难成假也。因知四境,知有假乳。乳与四境非一非異,四境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成难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说乳非四所成,由此喻显也。總依诸蘊施設有補特伽罗,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说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时也。眼識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罗。为因了色方了有我,为了色时亦了於我。

論「若说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为了我因。於眼等了於诸色,色与眼等條然体別。因於色等了我之时,因何我与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时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时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文中有三重破:一体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我体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於我。三无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如是類是我。若无如是二种分別,如何立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於此中至徵难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色、後了我者,了时別故,我應異色。如黃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徵难,其义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转救也。我之与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一、異者,破云:我非有为,可言与色等不一、不異;能了是有为法,如何得说非定一異?若許非有为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實有至皆无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許至为缘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缘色起至如声处等故」,破缘色起也。若缘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声。声非是色,了色不了声;我非是色,了色不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以所缘缘难。色是眼識所缘缘,眼識能了色,我非眼識所缘缘,但是因眼識知者,如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二缘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经。此違二缘生識经也。经云二缘生眼識者,謂眼及色。不言三缘,眼、色、我也。

論「又契经说至皆缘眼色故」,違第二经也。经既言皆缘眼、色,如何得有缘眼、我者?即壞皆义。

論「又若尔者至皆无常性」,違第三经也。经说生識缘者,皆是无常。我若生識,應是无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转計也。若转計云:我非識所缘,應非所識。若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为六識所識至为难准此」,破六識識也。文中有二:一違理、二違经。此違理也。彼宗立与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声、香等,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声。餘識所識为难,[*]准此。

論「又立此为六識所識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经失也。若我眼见及耳闻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处。即違经说:梵志当知,五根行处境界各別,各唯受用自所行处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处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界,故受用五根行处。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过」,縱转計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经过;若转計此非五根境,即違宗过。

論「若尔至及自境界」,犢子部引经难也。以经说五根境各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经说六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经以六种众生喻於六識,名六生喻经。广如经说。

論「非此中说至无違前失」,論主通经也。经说六根行处、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求自所行处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说眼等六根,但说眼等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无有勢力樂见等故。樂见等者,是五識後意識,独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界故,故作是说六根行处境各別也。无違前说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尊说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经證法外无我,我非所識也。達知是慧,我非達知,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論「诸謂眼见至惡见深坑」,释犢子部云见我者,即是眼根见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於见非我謂见我故,彼便蹎墜惡见深坑。若於我见我,何名非我謂见我也。

論「故佛经中至補特伽罗」,引经證即蘊说我也。

論「如人契经至说名为人」,重引经證也。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无色。经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说。

論「即於此中至此经了义不應異释」,经说隨义种种名想者,皆是於蘊假立,无別我也。

論「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说」,又引经證十二处外更无有法也,證我无也。若非处攝,證我是无;若是处攝,非不可说。

論「彼部所诵至此有實体」,論主引犢子部所诵经。离蘊外无我實体,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罗契经至乃至广说」,又引经證离苦蘊外无別我也。

論「有阿罗汉比丘尼至應知诸蘊」,又引罗汉尼诵,證我假也。

論「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杂阿含》證无我也。

論「经说執我至不能清净」,又引经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见,乃至越路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净信;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脫。由此五失,诸圣法於彼不能清净。

論「此皆非量」,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经非圣言量也。

論「所以者何」,論主徵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部中曾不诵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为佛言」,論主兩關徵也。汝宗許是量,为是部故許是量?为是佛語故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释子」,以汝部说我,違佛说故。

論「若佛言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说至我部不诵故」,論主述彼意也。我部不诵,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論「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问也。

論「如是经文至故释非理」,論主破。彼部不诵,證非佛言,为極非理。以犢子部不诵经,非唯上尔許,更有多经。彼虽不诵,餘部同诵,何为凶誑總非众多佛教非真佛说?

論「又於彼部至皆无我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说一切法皆非我性经也,以佛教宗无我異外道故。

論「若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与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经言一切法皆非我性,非謂總无補特伽罗。

論「既尔至经決判故」,又引经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与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意識所識。经说意、法二缘生識,不说我故。

論「又於餘经至想心见倒故」,論主又令会此经也。若謂有我,何故经非我計我名想心见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会释」,犢子部通经也。经说計我成倒者,说於非我法上計我是倒。经不言於我上計我是倒,何須会释?

論「非我者何」,論主徵非我法也。

論「謂蘊处界」,犢子部答非我計也。

論「便違前说量不一不異」,論主难違宗也。若蘊、处、界是非我法,第五是我,我与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说非一、非異?

論「又餘经说至妄分別为我」,論主引经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为我,不於我也。

論「又餘经言至補特伽罗」,又引经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无我也。

論「若尔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即引前经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故知有我。

論「此经为显至如聚如流」,論主通经也。此经文是以宿住智,缘过去生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见过去實有我者,即應圣人起身见失。此经前文说无有我,或應誹撥言无此经。是故此经依總假我说有色等,如聚如流无別實物。

論「若尔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部述无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罗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说我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难也。经言佛有一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主引诵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知」,犢子部徵也。

論「说佛世尊有三世故」,論主答也。说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说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说知於一切。

論「於何所说」,續子部问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众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尔」,論主審定。一切智相續假说,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我无三世。经说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相續说,非我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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