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十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
沙門法宝撰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論「无明何义」,自此已下大門第二释十二支名义。就中有四:一释无明、二释名色、三释觸支、四释受支。自餘八支,指餘文释。就初有二:一正释其名、二別證有体。就前文中,先问、後答。此則问也。
論「謂体非明」,此則答也。答中有三:前二不正答、後一舉頌正答。就不正中有二:一以非明故名曰无明、二以明无故名曰无明。此是前答。所以名无明者,以非明故。
論「若尔无明應是眼等」,难也。若体非明名曰无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无漏明,竝体非明,應名无明。
論「既尔此义應謂明无」,第二转释。以明无故,名曰无明。
論「若尔无明体應非有。破也。若明无故名曰无明。无明即應明无为性」,无明若以明无为性,无明即應体非有也。
論「为显有体义不濫餘」,已下第三頌正释也。为显有体,異明无也。义不濫餘,異非明也。
「論曰至非親友无」,舉喻显也。就中有三:一舉親、非親喻;二舉實、非實喻;三舉等言等餘非法等喻。此即是初親、非親也。此非親友,唯取所對怨敵名非親友,非是体非親友,異親友故名非親友,不是親友无故名非親友。
論「諦語名實至亦非實无」,舉第二也。
論「等言为显至非異非无」,舉第三也。「非法」,謂不善法。「非义」,謂不善义。「非事」,謂不善事等。是彼法、义、事敵對,故不是異法等法无等也。
論「如是无明至非異非无」,此合释无明也。
論「云何知然」,问也。自此已下第二別證有体所以。知体非異於明及是明无。
論「说行缘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答、二广答。此略答也,说行缘故。既是行缘,明知非是異明餘一切法,亦非无体,是明无也。
論「復有誠證」,此下一行頌广释也。
「論曰至说名无明」,释頌文也。就中有三:一證非是異明无、二證非是惡慧攝、三證不是非见慧。此文初也。无明既是九結中一結,三縛中一縛,十隨眠中一隨眠攝,三漏中一漏,四軛、四瀑流等中是一軛、一瀑流,故知非是異明眼等餘法,亦非全无猶如菟角。而可说为結等事故,故有別法说名无明。
論「如惡妻子至應名无明」,此第二證非惡慧也。先问、後答。此則问也。
論「彼非无明至故非无明」,答也。惡慧之中有一分慧,是五见故。既非九結等有见結、无明結等別,故知是见不是无明。
論「若尔非见慧應許是无明」,此第三也。就中,先问、後答。此即问也。
論「不尔无明至共相應故」,答也。答中有二:一以无明见相應故、二以无明能染慧故。此是初也。
論「又说无明至異慧能染」,此第二也。貪能染心,貪既非心,故知无明染慧非即慧也。
論「如何不許至何理相違」,经部救也。经言「无明染慧非定相應诸染污慧間杂善慧令不清净名之为染」,何理相違?如貪染心令不能解脫,豈必现起与心相應方说能染?貪既不定,故知无明亦非相應間杂善慧故名染慧也。
論「虽復能遮至此说为善」,論主評取有部义也。准此,論主不定執一宗,理長即取。
論「又執烦恼皆是无明」,述異計也。此師意说:一切烦恼皆不了境竝是无明。
論「此亦應同至无明染心」,准前遮遣者,若诸烦恼皆是无明者,一結、縛、隨眠、漏、軛等中,不應別说无明結等;二亦不應与见、貪、嗔等相應,见等即是无明,不應自相應故;三或亦應说无明染心。
論「若謂此中就差別说」,牒外救也。外救一切烦恼總名无明,別名为貪、嗔、慢等。经说貪染心不说无明能染心者,说差別名,不说總也。
論「應於染慧不说總名」,反难也。难云:若貪染心说差別名云貪染心,因何染慧即说總名云无明染慧?
論「既許无明至其相云何」,外人问也。
論「謂不了知諦宝业果」,論主答也。
論「未測何相至如无明说」,外人出过。
論「此謂了知所治別法」,論主答也。
論「此復难測其相是何」,外人未了,问也。
論「此類法尔至唯可辨用」,論主重释。
論「大德法救至恃我類性」,述異说也。此大德说无明,即是餘经所说恃我類性。
論「異於我慢類体是何」,論主问大德也。恃我慢類即是九慢類,此即我慢之差別也。異於我慢,類性是何?
論「经言我今至異於我慢」,引经例释。如是知已、如是见已,此是佛自说言,如是知四諦已、如是见四諦已,即是三无漏中已知根也,或具知根。诸所有愛(謂一切貪也)、诸所有见(謂五见也)、诸所有類性(謂无明也)、诸我我所執(《正理論》云「以过重故,故重说也」)、我慢執(《正理論》云「攝一切慢」)、隨眠(《正理論》云「此攝疑、嗔二隨眠」),斷遍知故(得一切結尽遍知),无影(謂无烦恼得也,如空行影故)、寂滅(得有餘涅槃也,佛未无餘涅槃故也)。故知類性異於我慢(已与我慢別说故也)。
論「寧知類性即是无明」,論主徵也。虽知別说不是我慢,寧知類性即是无明也?
論「不可说为餘烦恼故」,貪、慢、见等经虽已別说,疑、恚、惑等復非是類,已说在彼隨眠之中。十隨眠中唯有无明未说,只可说为无明,不可说为餘烦恼故。
論「豈不可说至故應且止」,論主难也。貪、见、我慢以经別说,不可说为貪、见、我慢,餘慢、疑、恚经既不说,寧知不是餘慢等也?等謂等取疑、恚二惑。此是異師意也。論主敘而为难。所以得知?正《理論》云「有说餘慢是類性攝。彼说不然,诸言流至我慢中故。我慢執言攝诸慢尽(此意诸言流至我慢,即言诸慢。既言诸慢,故知攝尽),應如愛等各尽无遺(诸言流至愛等中故)。然於此中胜者別说,我、我所執是诸见根,故於见中別显二种(此诸言流至见中,理合攝一切见尽。以我、我所见,诸见根本,胜故重说之)。为攝疑、恚说隨眠言(疑、恚虽不名显隨眠中攝),胜烦恼中无明未说,为別显彼说類性言。遍与惑俱(隨种种惑相不同故名之为類),遍往诸趣故名類性。類是行义,是類之体得類性名。」今評《正理》此释,自是一家之別,无決定證。如说隨眠,如何即知定攝疑、恚,不攝无明?言诸遍流,即謂我慢攝餘六慢。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慢,经不應以我慢標別,如说其愛。若謂以我慢胜利標別我名,故知说我不攝餘慢。如我、我所见,此见言下不攝四见。進退推尋,不能通释論主之难。
論「名色何义至今應辨名」,已下一句第二释名。行、識二支如別处说,故今越次释名色也。
「論曰至何故称名」,问也。何故四蘊實非是名而称名也。
論「隨所立名至故说为名」,答也。答中有二:先總答、後別释。此總答也。「隨所立名於义转變故说为名」者,正舉名也。「隨根、境勢力於义转變故说为名」者,四蘊似名,故称名也。《正理論》云「佛说无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表召故,謂能表召种种所缘。若尔不,應全攝无色,不相應法无所缘故。不尔,表召唯在无色,如释色名,所说无过。佛说變礙故名为色,去、来、无表及诸極微,虽无變礙而得名色。以无色中无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准《正理論》,亦以四蘊表召同名,故標名称。此論以四蘊转變而缘,同名转變詮表,故標名称。
論「云何隨名至色味等名」,別释名也。
論「此復何缘至转變而缘」,此释无色四蘊转變同故,標名称也。
論「又類似名」,与名同无色聚故。《婆沙》十五云「所以四蘊名名。答:佛於有为總分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显了一切法名,故非色聚總说为名。」
論「隨名显故」,四蘊微細难知,隨名显也。《婆沙》云「色法麁显,即说名色;非色微隱,由名显故,说之为名。」
論「有餘師说至故標名称」,述異释也。《正理論》云「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故立名称,非无漏无色不得名名。虽非此所明,而似此故。又於无色隨说者情總说为名,不勞徵诘。」
論「觸何为义」,此下第三明觸支也。六处如前已说,故此不明,越次明觸。此中有三: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此下第一明六觸也。
「論曰至乃至意觸」,此就所依根分六觸也。
論「此復是何」,问也。此觸是何为体?
論「三和所生至有別觸生」,答也。觸体难辨,寄因以说。
論「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难也。俱在现在,可说和合。三世各異,如何和合?
論「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答也。即意在过去、法在未来、識现在缘,此名和合,一以因果义故、二以同一果故。謂根、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此是因果义,成同一果也。此因果义成同一果义,名为和合。《婆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和合有二种,一俱起不相离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为和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已上論文)。」言不相离者,即以同世为不相离,非謂同聚,以眼、耳等见色闻声不同处故。
論「诸師於此觉慧不同」,经部師说,即三和合名觸。萨婆多部別有觸生。
論「有说三和至说名为觸」,述经部計。彼以经说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说名为觸,不说別生,故知三外无別觸也。
論「有说別法至故觸別有」,述有部計。彼以六六经中说六根、六境外別说六觸,故知六觸不是根、境,別有觸也。
論「说即三和至非法处攝」,述经部師通有部引六六经也。勿以说六根、境已更別说六觸,即謂六觸別有實体。勿受及愛说法处已,更別说有六愛、六处,即謂受、愛非法处攝別有体也。
論「无如是失至差別而说」,有部救也。无有如是重说法处之失,法处有多种故。有是受、愛及觸,復更有餘不相應等众多法处。经说六外处者,说餘法处。经说六受说受、经说六愛说愛、经说六觸说觸,由此说法处已更说六受、六愛、六觸。汝宗离觸无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说。
論「虽有根境至便成无用」,此破外救也。经部救云:根之与境若发識时名为三和,不发識时名为六根、六境。遮彼云:虽有根、境不发於識,可三[*]和外別说根、境。識若起时,定託根、境,若有識起即是三[*]和,如何说三和外更说六觸?
論「有餘救言至總立为觸」,有餘经部救也。此師意说:根、境有不生識即非識因。識有不託根、境,非根、境果。今詳此释,若未来實有,此义可然;若法现在,即无斯理。虽復有处无識,无有識不依处,識生必託根、境起故。此以是未来、彼同分不生,与根合識也。是不正义。
論「说离三和至出现樂等」,此有部通经也。有兩释。第一释云:我部所诵经文異此,不言三法聚集和合名为觸也。第二云:三法聚集和合是生觸因,令说此名觸,是因取果名,如说诸佛出世能生樂故名樂。
論「如是展转至说有別觸」,結前有部也。
論「即前六觸復合为二」,已下第二明二觸也。
「論曰至就所缘立」,此释二觸也。有對觸名从所依立,以所依根是有對故。增語觸名从所缘立,所缘境中異於五識不唯缘义,意兼缘名故名为增語。增語謂名,五不缘名,意增名故,名为長境,此从所缘長境为名。了是青者,了青名也,即是意識遍缘名、义。
論「有说意識至就相應立」,述異说也。此師说:意識缘境因,語为增上故,方能缘境。此即意識名为增語,觸与增語相應故名增語,此从相應名增語觸。
論「即前六觸至復成八种」,已下第三明八觸也。就中有三:一明等相應觸;二愛、恚相應觸;三受相應觸。
「論曰至无覆无記」,此明第一明、无明非二相應三觸也。
論「无明觸中至共相應故」,此明第二愛、恚觸也。一切染觸名无明觸,一切染中愛、恚数行,故於染中別標此二。
論「總攝一切至不樂受觸」,此明第三順受觸。
論「此三能引至名为順受」,释順受也。此有三释:一能引受故,因於觸境若違、順故;二以是樂[*]等受所領故;三以能为受行相依故,受起行相依於觸故。
論「如何觸为受所領行相依」,重问後二。
論「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答也。行相極似觸,释上樂等受所領故。依觸而生故,释上能为受行相依。
論「如是合成十六种觸」,總結上也。
論「受何为义」,已下第四释受支也。於中有三:一正释受支、二明意近行、三义門分別。此下第一正释受也。
「論曰至但依心故」,此从六觸分六受也。復就所依合其六受为二受也。
論「受生与觸为後为俱」,经部问也。
論「毘婆沙師至俱有因故」,有部答也。
論「云何二法至义可成立」,经部責也。生既同时,於俱有法如何有力?受若未生,觸亦未有,如何生受?觸若已生,受亦已生,已生之法有何功能觸生於受?
論「如何不立」,有部反问经部師也。
論「无功能故」,经部師出不立因也。
論「於已生法至重说何用」,有部責经部因与宗同也。如说声是无常,以生滅故。生滅、无常,义意无別,如何非因證无常宗?汝言二法俱时而生,宗即是二法相望无功能义。我今问汝不立所因,還重答言无功能故。与前何別?重说无用。
論「若尔便有互相生失」,经部转破也。二法同时而生,如何互为因果?因即是果、果即是因,不應道理。
論「許故非失至亦互为果」,有部答也。我宗許二互为因果。今詳此答与本文不順,本諍觸生受义,此即不是二互相生,与俱有因义意有別。何因有部作此释耶?今释此疑。虽本问觸生受义,而今我便別諍同时因果。有部許有,经部不許,故有部以俱有因答。
論「仁虽許尔至受所生觸」,自此已下经部出过:一違教失、二違理失。此即是初違教失也。
論「又此义非理至先意後識等」,此第二出違理失也。
論「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有部救也。因果有二,有同时、有異时。如所引教理,即是異时因果。我宗亦許有極成同时因果,如眼根、色境与識同时,而根、境生識,非識生根、境。四大、造色,如影与芽,豈非俱有?而芽、大种生影、造色,非影、造色生芽、大种。此亦有教理也。今詳此释与本文相順也。
論「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经部通也。四大造色,五識依根,亦許前後,何理能遮?
論「如影与芽豈非俱有」,有部不能遮前教理引出同时因果法也。
論「有说觸後至缘觸生受」,述经部宗上坐释也。此師意说:後念識依前念根、境生。第一念根、境第二念識生,即於此时三和合觸。此觸即用三和为体,更无別法。至第三念方生受也。
論「若尔應識至非皆是觸」,有部出过。若尔,應識非皆有受者,三和时識未生受故。诸識亦應非皆是觸者,受位中識非是觸故。
論「无如是失至无非是觸」,经部救也。觸时之識有前位受,故非无受也。受位时識是後位觸,故无非是觸。
論「此不應理」,有部非也。
論「何理相違」,经部问也。
論「謂或有时至同缘一境」,有部出違理也。謂或有时違、順二觸不同,前後復色、声境別。因前違境,受位缘色觸;生後順境,缘声觸位受。此即違順不同,色、声境別。欣、戚性殊,如何相生?「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与此心同缘一境」者,从前違境及缘色境觸,生後順境及缘声境觸位受时,心既三和名後位觸,應同後念受境不与前念受同一境。若許此理,壞相應义。
論「既尔若許至斯有何过」,经部转計。若境別者許成觸識不与受俱,許受俱識而体非觸,缘差故然。斯有何过?
論「若尔便壞至心品恒俱」,有部出过。觸之与受是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俱,如何说言有心无觸、有心无受?
論「彼定恒俱依何教立」,经部问也。
論「依本論立」,有部答也。
論「我等但以至当依经量」,经部救也。就中有二:一不信本論、二释本論文。此即初也。
論「或大地法义非要遍诸心」,此第二释本論文。本論中言受等诸法大地法者,非謂要遍一切心也。
論「若尔何名大地法义」,有部責也。如我所释,遍一切心名大地法。若不要遍一切心者,何得名为大地法也。
論「謂有三地至名大地法」,经部答也。有三种三地,若法遍此三种三地名大地法,非是要遍一切心品。
論「若法唯於至非本所诵」,乘便明善大地等。大不善地是今所增,非本論先有。
論「若於觸後至俱起受想思」,有部以经部不信本論,与出違经过也。经言三和俱起受、想、思,如何说觸、受时別也?
論「但言俱起至何違須释」,经部通经。就中有二:一總非言不違经、二为通释。此即初也。经但言俱起受、想、思,不言觸俱,此即通前念觸俱时起後念受、想、思也。故经非證。
論「又於无間至故彼非證」,第二通释经也。縱汝觸起受、想、思,是觸与受等俱义者,俱有二种,有同时俱、有无間起亦名为俱,如经说慈俱行修念觉支。慈是有漏心,觉支是无漏心,慈觉支俱,故知前後非同时也。觸、受说俱,义亦如是。
論「若尔何故至离於受等」,有部重引经證。既言相杂,明知同时。
論「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说」,经部不定问也。经通二释:同一刹那、同缘一境,竝得言杂。此云相杂,为是何杂?
論「於寿与煖至定約刹那」,有部引例證是刹那。於中有二:一引例證、二責違经。此即初也。寿与煖俱既说相杂,故知此杂亦是刹那。
論「又契经言至而不名觸」,此是第二責違经也。经言三和,如何觸、受位識非三和合?受位三和而不名觸?
論「故應定許至受等俱生」,總結有部宗也。
論「傍論已終應辨正义」,已下半頌第二分一心受以为十八意近行也。
「論曰至显乘前起後」,頌云「此復成十八」者,乘前分为六受及分二受,此復分成十八,故是乘前起後。
論「此意近行十八云何」,问也。
論「謂喜憂捨各六近行」,答。此三受各缘六境分为六近行,合为十八也。
論「此復何缘至为所缘故」,此責分成十八所以。就此之中有三问也。若由自性但應有三,若由相應應唯有一,若由所缘應唯有六。
論「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答也。由自性故,分为三受;由唯意相應故,唯取喜、憂、捨三,不取苦、樂;由所缘故,各分六种。由此十八不增減也。
論「於中十五至皆通二种」,明杂、不杂缘也。喜等各別缘境,故名不杂缘。若別缘法境,亦名不杂缘法意近行。若兩合缘乃至五六合缘,皆名杂缘法意近行。
論「意近行名为目何义」,问也。
論「傳说喜等至数遊行故」,答也。「傳说喜等意为近缘於诸境中数遊行故」者,即是意与喜等以为近缘,喜等於境数遊行故,喜等名为意近行也。
論「有说喜等至数遊行故」,述異说也。此是喜等与意为近缘故,令意於境数遊行故,名意近行也。《婆娑》一百四十九有三释,二释同此論,第三释云「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又云「於境捷利,樂数分別,故名为行。」《正理論》云「喜等有力能为近缘,令意於境数遊行故。若说喜等意为近缘,於境数行名意近行,則應想等亦得此名,与意相應由意行故。」
論「如何身受非意近行」,问也。
論「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答也。准此答文,以依意故名近,分別故名行也。
論「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问。第三定樂唯依意故應名为近,在意分別應名为行,何故不名意近行也?
論「傳说初界至意近行故」,答也。有兩释也,一以初界无故、二以无對苦根意近行故。
論「若唯意地至广说如经」,此作違经难也。
論「依五識身至唯意地攝」,已下通经。於中有三。此第一释,如文可解。
論「又彼经言至故不應难」,第二经自簡也。经言眼见色已,故知在意,不應为难。
論「若虽非见至隨明了说」,第三明经说有餘也。於中有二:一據明了也。總不见、闻等亦起色等近行;二见色已亦容起声等近行。此是初也。隨明了说言见色已起缘色意近行,非謂起缘色等意近行皆因见、闻等也。若不尔,要須见、闻等後起者,在欲界中不见色界色、不闻色界声、不觸色界觸,應无缘彼三意近行。在色界中无鼻、舌、識,虽有身識,不能缘下觸,應无缘欲界香、味、觸等意近行也。
論「见已等言至根境定故」,此是第二據不杂亂。
論「为有色等至一近行不」,问也。有唯一色,唯生喜受、或唯生憂、或唯捨不?
論「有就相續非約所缘」,答也。就人有異,謂人於境違、順不同,於此起喜不起憂等,若約所缘即通三也。《婆沙》四十九云「问:頗有色等決定順喜,乃至決定順捨耶?答:依所缘故无,依相續故有。謂有色等或时可意、或不可意,或於彼可意、於此不可意、於餘非可意非不可意。有说:色等於親品順喜,於怨品順憂,於中品順捨。」《正理論》云「續生、命終唯捨近行,非憂与喜,捨任運得故,及順彼位故(順命終也)。唯有杂缘诸捨近行能正离染,以意近行但有漏故(若通无漏即有缘滅不杂缘法念住斷惑也),唯捨非餘(有漏无閒及前八解脫在未至定故也)。诸加行道中亦有喜近行,非无閒、解脫、根本定攝故。最後解脫道容有喜近行(入根本者有喜意近行也)。」
論「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已下第三义門分別。於中有二:一界地体缘門;二有漏、无漏門。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五所缘故」,释欲界意近行及缘三界多少。欲界具三受故,具有十八意近行也。具有六境,缘欲界境亦具十八也。欲界意識三受俱能別缘色界四境,故具十二也。以色界中无香、味故,无香、味各三也。欲界三受俱容得缘无色法处,所以有三,以无色界无五境,故闕十五也。
論「说欲界繫至謂法近行」,述色界初二定体、缘。此地有喜、捨二受故,欲界具六境故,缘欲界境具十二也。色界无香、味故,缘色唯八也。无色界中唯法处故,唯有喜、捨二法近行。
論「三四靜慮至謂法近行」,述三四定。於此定此地意唯捨受,容缘欲界,故唯六也。若缘色界,即唯有四,謂除香、味。无色界唯有一,捨法近行也。
論「说色界繫至唯一謂法」,述无色界空处近分意近行也。此有二说:一許別缘下、二不許別缘。若許別缘,通有四捨意近行也;若不別缘,唯一杂法捨近行也。
論「四根本地至如後当辨」,述四无色根本及上三邊同也。
論「此意近行通无漏耶」,此下第二半頌漏、无漏門。於長行中便明成就多少門也。
「論曰至唯是有漏」,此述唯有漏也。《正理》释云「所以者何?長養有故。无漏诸法与此相違。有说:近行有情皆有,无漏不然,故非近行。有说:圣道任運而转故、順无相界故,非近行体,近行与此体相違故。」
論「誰成就幾意近行耶」,已下明成就也。於中有三:一问、二答、三破有部。此即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答也。此明生欲界者未得色界善心,即是未得未至定等。此於欲界具成十八,具成善、染。若成上者唯是染污,成上惑故。染不缘下,由此初、二定唯八,喜、捨缘自地四境故。三、四定四,唯捨缘四境故。四无色一,唯捨缘一法故。「皆不缘下唯染污故」,释所以也。
論「若已獲得至如應当知」,謂已獲得色界善心,初定有十,謂捨六、喜四。未离欲貪,具憂根故,欲成一切。上地多少,数如前说。《正理》欲界等中皆得缘不繫也。
論「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俱」,明色界成欲一也。生无色界定不成下,故略不論。成色多少,准前可知,故不重述。
論「有说如是至经义有殊」,第三論主假为異说破有部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更问。
論「非於此地至是意近行」,論主答也。唯染污受可意相牽数行境界,名意近行。善、无記者不能引意相牽数行境故,非意近行。
論「云何与意相牽数行」,问也。
論「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答也。
論「为對治彼至知法亦尔」,此引證也。既六恒住對彼喜、憂、捨三,故知此三唯染污,与意相牽数行境故,治彼名住。
論「非阿罗汉至故作是说」,證唯染也。既说罗汉有六恒住、无数行境,故知罗汉善喜、捨非意近行也。
論「又即喜等至謂诸善受」,重引经證。言「喜等」者,等取憂、捨。此三若染污者,缘色等六成十八耽嗜。此三若善,缘色等六为十八出离。合为三十六也。此是大師所说,非餘能说,故言大師句也。善受既非耽嗜,明非与意相牽数行境也。《婆娑》四十六明六恒住,一百二十九、一百九十明耽嗜受。《正理》救云「如何定知於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非如先说诸离欲者或阿罗汉,於有漏事虽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现行不名近行,此有何理?又以何缘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應杂染喜等方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又彼自说差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彼自言但为遮止杂染近行故作是说,即以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毘婆沙》所说近行非与正理契经相違。又诸有漏皆名杂染,既許杂染皆名近行。与此宗义有何相違?」《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初定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行,即通果俱,總缘色等为境故。有说成就三,謂色、声、法捨意近行。此心若缘所起身表、即有缘色捨意近行。此心若缘所起語表、即有缘声捨意近行。此心若缘所變化事、以總缘故、即有缘法捨意近行。有说:成就六捨意近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缘故。」今詳三解據义各別,不相違也。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缘一境故。第二師说據化事心及发身、語业心,唯缘色、声故。第三師说通六近行,通取化事、发业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缘六境界故。有人云:初師为正,初師意发业心亦兼缘能造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缘,起善、惡二业,例亦應然,應同所造通其善、惡。
論「如是所说至无量差別」,略说受支如上所说,若广分別无量不同。
論「何缘不说所餘有支」,自此已下餘指別文。
「論曰至〈隨眠品〉当说」,指餘文也。
論「此诸缘起略立为三」,自此已下有兩行頌舉喻显也。
「論曰至烦恼业事」,此中烦恼總有五喻。此文即是第一喻也。
論「如龍鎮池至相續无窮」,第二喻也。
論「如草根未拔至趣滅滅還起」,第三喻也。
論「如从樹莖至数起惑业事」,第四喻。
論「如糠裹米至應如是知」,第五喻也。
論「如米有糠至能感異熟」,此中明业總有三喻。此所舉文第一喻也。
論「如诸草藥至更不招異熟」,第二喻也。
論「如花於果至應如是知」,第三喻也。
論「如熟飲食至應如是知」,喻異熟果也。竝如文可解。
論「如是缘起烦恼业事」,已下一頌大文第九明四有餘义。
「論曰至无潤功能」,此明生有唯染污也。然通一切,若生欲界即三十六,色、无色界各三十一,皆能結生,不簡上缘、无漏缘等。
論「然诸結生至现起纏垢」,明除隨眠,餘纏、垢等不能結生。
論「虽此位中至烦恼现起」,明結生位心虽昧劣,由数習力邪见等惑皆能现起。
論「應知中有至猶如生有」,此明中有結生刹那同生有也。
論「然餘三有至善染无記」,明餘三有通三性也。
論「於无色界至可立中有」,明无色界无中有所以也。
論「頌中不说至許具四有」,释頌意也。
論「有情缘起已广分別」,已下三行頌大文第二明四食也。
「論曰至由食而住」,此明四食是佛说也。
論「何等为食」,问。
論「食有四种至四識」,列四名也。
論「段有二种至翻此为麁」,此释段食。於中有三:一问細麁、二明界繫、三明体性兼释名。此文初也。「污蟲」者,謂因津污濕气而生,即細濕生蟲。餘文可解。
論「如是段食至生上界故」,此文第二界繫分別。《正理論》云「非上界身依外缘住,色界虽有能益大种,而非段食,如非妙欲。如色界中虽有微妙色、声、觸境,而不引生增上貪故,不名妙欲。如是虽有最胜微妙能攝益觸,而畢竟无分段吞噉,故非段食。虽非段食攝,而非无食义。如喜虽非四食中攝,而经说为食,以有食义故。如契经言『我食喜食,由喜食久住,如極光净天。』若尔,欲界亦應唯口分段吞噉方名段食。不尔,欲界吞噉为門,餘可相从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小有吞噉,可令餘觸从彼为名,是故二界无相類失。若人生在北俱盧洲,离段吞噉寿豈斷壞?虽不斷壞,而所依身形色疲損,苦为存活。若尔,何故彼由食住?香等为食,非要吞噉。彼定常嗅如意妙香,或觸可愛風等妙觸。又彼身中有能益煖。或非欲界皆資段食,亦非段食定唯欲界,从多就胜故作是言。下有、上无,不應为难。」
論「唯欲界繫至分分受之」,第三出体兼释名也。
論「光影炎涼如何成食」,问。若欲界繫香、味、觸三皆是段食,復言口、鼻分分受之。光、影、炎、涼既无口、鼻分分受义,如何成食言不簡也?
論「傳说此語至如塗洗等」,有兩释,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然段食体事別十三,以处總收唯有三种,謂唯欲界香、味、觸三。一切皆为段食自体,可成段別而吞噉故。乃至又诸飲等亦名段食,皆可段別而受用故,豈不求食为除飢、渴。如何飢、渴亦名为食?由此二种亦於根、大能增益故,如按摩等。又於飲食无希欲心,身便疲損,故二名食。又有飢、渴方名无病。故为食事,此二胜餘(十三事者,十一种觸,香、味二境也)。」
論「色亦可成至何缘非食」,此问色非食所以。
論「此不能益至境各別故」,答也。闻香等时能益自根,见色时不能益眼,故非是食。先益自根,後及餘身,可名为食。当不能益自根、大种,況能及餘。言「解脫故」者,謂已离欲者。
論「有时见色至而无益故」,通释伏难。《正理論》云「色处何缘不名为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以契经说:段食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入鼻、口,牙齿咀嚼、津液浸潤,進度喉咽墮生藏中,漸漸消化味勢熟德,流诸脈中攝益诸蟲,乃名为食。尔时方得成食事故。若在手、器,以当为名,如天授名那落迦等。虽彼分段總得食名,而成食时唯香,味,觸,尔时唯此为根境故。若總分段皆名食者,声、不相應亦應是食,非声等物在彼段中可如香等亦名为食,以不相續无形段故,非无形段不相續物能住持身可成食事。又如何知色处非食?身內攝益根、大功能,如香、味、觸不別见故,尔时不生彼境、識故。云云乃至若尔何故於契经中称讚段食具色、香、味?为令欣樂兼讚助缘,如亦讚言恭敬施与,豈即恭敬亦名段食?具正、助缘,如有讚花林具花、果、影、水,豈影与水亦即是林?云云乃至又舉色相表香、味、觸亦妙可欣故作是说。经何不讚食具觸耶?讚具色等已说觸故。非有惡觸具妙色等,故有妙觸不说自成。又唯觸处是真食体,讚此食体有色、香、味,故经说食体无缺減。」
論「觸謂三和至通三界皆有」,明後三食体及界繫等。
論「如何食体不通无漏」,问所以也。
論「毘婆沙師至为滅诸有」,舉婆沙師答。
論「又契经说至故非食体」,舉体答也。
論「言部多者至为何所目」,问。
論「此目中有至说中有故」,答也。求生,是中有五名中一名。
論「何等为五」,问五名也。
論「一者意成至暫时起故」,答五名也。
論「如契经说至起謂中有」,此引经说中有名起。「有壞自体起」者,謂死有壞本有自体,中有起也。「有壞世間生」者,謂无情法因滅果生。
論「又经说有至为第四句」,重引经證。此之二经皆證中有名为起也。《正理論》云「如是四食体,總有十六事。十六事者,觸为十一,香、味为二,觸、思、識三。」又《正理》说思食唯与意識相應,唯後三食说有漏言,显香等三不濫无漏。何缘无漏觸等非食?食謂能牽能資诸有,可厭可斷愛生長处,无漏虽資他所牽有,而自无有牽有功能,非可厭斷愛生長处,故不建立在四食中。即由此因望他界、地,虽有漏法亦非食体。他界地法虽亦为因能資现有,而不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诸无漏法现在前时,虽能为因資根、大种,而不能作牽後有因。虽暫为因資根、大种,而但为欲成已胜依速趣涅槃永滅诸有。自地有漏现在前时,資现令增能招後有,由此已释段食为因招後有义。謂觸等食牽後有时,亦牽当来內法香等。现內香等資觸等因令牽当有,亦能自取当来香等为等流果。是故段食与後有因同一果故,亦能牽有,故名为食。然香、味、觸体類有三,謂異熟生、等流、長養。由外香等觉,发身中內香、味、觸令成食事,故所说食其理定成。
論「又部多者至说名求生」,述異释也。
論「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问。此四食中幾食能令阿罗汉增長?幾食能令餘有情增長?
論「毘婆沙師说至老死缘故」,已下明二种皆因四食住,诸有愛者亦由段食資当有故。引世尊说,四食皆为老死缘故。此中意證段食亦引当有,如前引《正理》释,此明段食資现亦資当也。
論「亦见思食至望绝便死」,已下明思食正牽当有亦兼資现。已下引兩事證,如文可解。
論「《集異門足》至卵即敗亡」,引《集異門》證其思食於现有資。
論「此不應然至忘則命終」,此是論主正本文也。今詳此文若證思食,义則不應;若各別論不思議力用,义即无違。
論「起念母思在於觸位」,述起思时,謂十二支觸支时也。
論「诸有漏法至说食唯四」,问廢立所以。
論「虽尔就胜至能起当有」,此略答也。段食、觸食能益现胜,思、識二食引当胜故,故唯说四。
論「言所依者至业为胜」,释前二食也。
論「言当有者至最为胜故」,释後二食也。
論「故虽有漏至唯说四食」,總結上也。
論「前二如養母至生未生故」,舉喻显也。
論「诸所有段皆是食耶」,问。能資身者有食用。无能資身,无食用故,不名食也。
論「有段非食至皆有四句」,此答。唯其段食,餘三亦有四句。可知。
論「頗有觸等至无漏觸等」,此明資益而非食。前说有食而非益也,且就不益不名为食,理實不益亦是食攝。
論「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此明有損亦名食也,但於二时隨有一益即名为食。
論「何趣何生至皆具四食」,明四生、五趣皆具四食。
論「如何地獄有段食耶」,问。
論「鐵丸洋銅豈非段食」,答也。
論「若能为害至識食亦尔」,难也。就中有二:一違前四句、二違《品類足》,此二皆说为缘資益方名食故。如何乃言洋銅、鐵丸亦是食耶?
論「彼说且依至皆有四食」,答也。前四句中及《品類足》且说資身,《毘婆沙》说據得食相,由斯故说鐵丸、洋銅得食相故亦名为食。孤独地獄亦有唯益无損段食,如人中食,故说五趣皆具四食。准此論文,八地獄中无益身食。
論「世尊所说至林中異生」,因明四食,问施食得果不同人也。
論「有作是释至诸有腹者」,述異释也。
論「彼释非理至挍量难胜」,論主破。就中有二:一違文故,謂经说施贍部林中一異生故,今言所有一切住贍部洲,非是一故;二一切贍部異生,理胜一百外道仙,何足为奇挍量歎胜。
論「有言彼是近佛菩萨」,述第二異释。
論「理亦不然至阿罗汉故」,論主破也。施近佛地菩萨得福胜施俱胝阿罗汉,如何此中對外道仙挍量胜劣也?
論「毘婆沙者至順決释分」,此述《婆沙》一百三十評家释也。
論「此名与义至自所分別」,論主破。得順決擇分名贍部異生,无所憑據。既无文證,即是《婆沙》自所分別。《婆沙》一百三十引经与此有少異,引经虽別大意皆同,然释贍部洲異生有異。
論「後身菩萨至此说應理」,論主自評取此释。与第二释近佛菩萨有何別者,近佛菩萨非決定在贍部洲中,後身菩萨決定即在贍部洲中。然前有难,彼獲施福胜施俱胝阿罗汉故。
論「尔时菩萨至且言胜百」,通前难也。
論「理必應然至對預流向」,重審定也。所以得知理決定尔?以彼经中先將外仙對彼異生挍量胜劣,後重將彼离欲外仙對預流向挍量胜劣,故知異生胜預流向,失挍量法,先多後少故。若謂異生是順決擇分等者,即應將彼異生對預流向挍量胜劣,云施異生劣預流也。
論「已说有情至有死生等」,自此已下兩行半頌大文第三明死生受識等。《正理論》云「今應思擇,於前所说中等四有,死、生二有唯一刹那,於此时中何識现起?此識復与何受相應?定心、无心得死生不?住何性識得入涅槃?於命終时識何处滅?斷末摩者其体是何?」此論略故,舉前二问等後问也。
「論曰至初結中有」,答第一问。舉其六位唯有意識,以释死、生唯意識也。所说生言,應知亦攝初結中有。此位亦唯是意識等,故与生有同亦名生。中有初心亦名中有,不名生有。既是中有,憑何文證亦得名生?《正理論》云「本論亦有以生声说結中有位。有欲界繫见、修所斷二部诸結一时獲者,謂上界沒欲界生时,此等生言说中有始,由此頌说生言兼攝中有。」
論「死生唯許至不順死生」,答第二问。《正理論》云「以死、生时必昧劣故,由此故说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根本地无捨受故。」
論「又此二时至必非无心」,略答第三、第四问也。謂死、生位非是在定亦非无心。
論「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別以三因證在定心无死、生也。「地界別」者,謂身在欲界,等入上界、地定等,不可異地心而命終受生。縱令界、地同者,定是加行起故,亦不可说命終等也。又定亦是能攝益故。《正理論》云「而非在定心有死、生理,非界、地別有死、生故,設界、地同極明利故,由胜加行所引发故。又在定心能攝益故,必由損害方得命終。诸在定心非染污故,必由染污方得受生。異地染心亦攝益故。加行起故无命終理。異地染心必胜地攝,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无能受生理。一切異地净无記心,加行起故,无命終理。非染污故,无受生理。」
論「亦非无心至无受生故」,別明无心无死、生也。《正理論》云「又非无心有命終义,理相違故。死有二种,或他所害、或任運終。无心位中他不能害,有殊胜法住持身故。处无心位不任運終,入心定能引出心故。謂入心作等无間缘,取依此身心等果法,必无有別法能礙令不生。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必定還起屬此身心方得命終,更无餘理。又有契经證无心不命終。故契经说:无想有情由想起已从彼处沒。非无心位可得受生(云云多释)。」
論「虽说死有至而无異熟」,唯无記涅槃。答第五问也。
論「何故唯无記得入涅槃」,问所以。
論「无記勢力微順心斷故」,答所以也。《正理論》云「劣善何故不入涅槃?以彼善心有異熟故。诸阿罗汉厭背未来诸異熟果,入涅槃故。若尔,住異熟應不入涅槃。不尔,已簡言厭背未来故。何不厭背现在異熟?知依现異熟,永斷诸有故。依现異熟證无學果,知彼有恩不深厭患。诸阿罗汉深厭当生,故命終时避彼因善,唯二无記,勢力劣故。順於昧劣相續斷心,故入涅槃唯二无記。」
論「於命終位至識最後滅」,答第六问,寄问起也。
論「頓命終者至亦心处滅」,答也。阿罗汉人无所往後有,故於心处滅。
論「有餘師说彼滅在顶」,述異師说。此師意说,涅槃最胜,故於顶滅。
論「正命終时至一处都尽」,释上識滅处也。識无方所不可辨处,隨身根滅处言識滅处也。
論「有漸命終者至是謂末摩」,答第七问。即以身中有異支節名为末摩,无異物也。《正理論》云「謂於身中有別处所,風、熱、淡盛所逼切时,極苦受生,即便致死,得末摩称。」
論「若水火風至故得斷名」,释斷名也。風、水、火等能觸便命斷,名斷末摩。非謂如斬薪等分为二分名之为斷。《正理論》云「好发語言譏刺於彼,隨實、不實傷切人心,由此当招斷末摩苦。」
論「地界何缘至隨所應起」,释地不能为斷末摩所以。
論「有说此似外器三災」,述意说也。
論「此斷末摩天中非有」,明斷末摩有、无处也。
論「然诸天子至非定当死」,此明天中小衰相也。
論「復有五种至必定当死」,此明天中有大衰相。《正理論》云「此五相现決定命終,設遇強缘亦不转故。非此五相诸天皆有,亦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说故言有五。如何得知非一切有?由教、理故。教謂经言:三十三天有时集坐善法堂上共受法樂,中有天子福寿俱終,即天众中不起于坐俄然殞沒,都不觉知。经说诸天五衰相现,经五晝夜然後命終,寧不觉知不起于坐?理謂衰相皆是不善圓滿业果,非一切天皆同集此不善业故。」
論「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三聚众生也。
「論曰至三不定性聚」,列三聚名也。
論「何名正性」,问。
論「謂契经言至是名正性」,答正性也。此无餘斷,即是有餘、无餘涅槃,即此涅槃名为正性。《正理論》云「何故唯斷说名正性?謂此永尽邪偽法故。又体是善常,智者定愛,故世尊亦说圣道名正性,经说趣入正性离生故。」
論「定者謂圣至故名正定」,释正定也。此謂得无漏斷,得不越七生得涅槃故。
論「诸已獲得至何非正定」,[*]问也。若以定得涅槃名正定者,得順解脫分善定得涅槃,何不从此名为正定,唯取圣人?
論「彼後或隨至不名正定」,答也。此有四释:一或後时墮邪定故、二得涅槃时未定故、三非如預流極七返有等、四彼未能捨邪性故。
論「何名邪性」,问也。
論「謂诸地獄至是名邪性」,答也。謂三惡趣名为邪性。《正理論》云「何名邪性?謂有三种:一趣邪性、二业邪性、三见邪性,即是惡趣、五无間业、五不正见如次为体。」
論「定謂无間至故名邪定」,释邪性也。即是定墮地獄,故名邪定。
論「正邪定餘至可成二故」,此释第三不定聚也。非定屬,一得不定名。住增上忍及第一时,时少不说,及未捨见邪性故。
俱舍論疏卷第十
霜月七日夜半點了。
闇眼彌疲燈下。
觉樹記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乘忍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