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沙門法宝撰
分別业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无表相」,上来已明二、三、五业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释。此半頌,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释。將释律儀,先释名、问数。此三律儀能遮未来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相續故,故名律儀。非律儀翻此,俱非双翻。问数,可知。此下半頌列三种律儀也。
「論曰至謂无漏戒」,指三名体。言欲等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生律儀不繫三界,名无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儀众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惡戒邊際、七明近住、八明近事、九明所得处、十明支因、十一明惡戒处中、十二明捨、十三明处。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論曰至別解脫律儀」,列八种名結归初一。梵云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苾芻尼,尼是女声。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不虛誑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时食。梵名室罗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訛略也。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声,訛也。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优婆塞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云「问:何故名为近事?答:親近修事诸善法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问:若尔,诸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不尔,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问:若尔,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以餘缘建立故。有餘師说:親近、承事诸善士故。復有说者,親近、承事诸佛法故。」梵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声,舊云优婆夷者,訛也。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罗汉住,受此律儀隨學彼故。有说:此近尽受戒住故。有说:此戒近时而住,故名近住。於此八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尽形受、第八一晝夜。问:何故此依別解脫律儀建立,不依靜慮、无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种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缘差別分为八种。受學人別。言定、道律儀但为得彼定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缘差別分近事等。然有四禅诸果差別,义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虽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释八律儀体唯有四。八者,从苾芻、苾芻尼乃至近住。四者,苾芻、苾芻尼合,正學、沙彌、沙彌尼合,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近住独一。此四律儀,体各別也。
論「所以者何」,问合所以。
論「离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儀」,释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问同所以。
論「由形改转至非異三体」,答同所以。既转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体,故知是一。
論「若从近事至具足頓生」,问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体同異。为先四支,後加三支,如隻、双金錢。五十、二十,即隻上加一,名之为双。二十上加三十,名五十。为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种律儀至隨其所應」,答三各体別。若是苾芻身中具有三种四支,其体各別。
論「其事云何」,问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离有異」,答其事也。以三种律儀受缘不同,戒体各別。
論「若无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难也。既捨一时餘二猶在,故知体別。
論「然此三种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缘別戒異,此明不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近事等」,反难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若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律儀不?有说:不得,以近事律儀与此律儀为門、为依、为加行故。有说:不定。若不了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心,虽受不得。如说不受近事律儀而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广说亦尔。」《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或有苾芻受前二种戒,为受得不?有作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无更受得理,先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先不受近事律儀,必无受得勤策戒理。若先不受勤策律儀,亦无受得苾芻戒理,是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有餘師说: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诵言:虽於先时不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豈不勤策不應自称: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亦尔,不應自称: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离如是自称号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此难非理,俱可称故。謂可称言我是勤策亦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说。然就胜戒显彼二名,亦无有失。若尔,勤策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如得近事,許亦何过?然由下劣无欣受者(解云:前说同婆沙前師,後说同婆沙後師。无評文。詳正理意,取後師义)。」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飲诸酒」,安立近事。
論「若受离八至八食非时食」,安立近住也。
論「若受离十至以为第十」,立勤策也。
論「若受离一切至苾芻律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离塗飾香鬘、歌舞倡伎,二种同於庄严处转,故离二种合立一支。」又《正理》云「为引怯怖众多學处在家有情,显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为一。如为佛栗氏子略说學处有三(述曰:准此,出家根熟不怖多學处,故開为二也。又在家者觉事生业,亦可令彼畜金銀等。不可此一日夜戒,即捨金等、後时重畜。出家之人以乞自活,不畜金等易,及是尽形。故制不畜金銀等也)。」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故名尸罗」,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故名曰尸罗。此中尸罗是平治义,故字相处作是释言:平治义中置尸罗戒,能平險业故得尸罗名(解云:險业是惡戒也。平治熱恨惡戒,故名清净)。」此有六名:一名尸罗、二名妙行、三名为业、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业道。
論「智者称揚故名妙行」,释第二名。
論「所作自体故名为业」,第三名也。
論「豈不无表至所作自体」,问也。以契经说无表律儀名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业?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有无表不造惡故,名为不作。表思所作故,故无表戒得所作名。
論「有餘释言至名作无失」,敘異说也。从作生故,是作果;生後作故,是作因。因取果名、果取因名,名作无失。太法師释云:「为求无作发起作业是作因,正起作时发起无作是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儀。
論「如是應知至无差別名」,此释頌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罗、妙行、业、律儀此四种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刹那至及业道名」,释唯初刹那立二种名也。
論「謂受戒时至立別解脫名」,释別解也。《正理論》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最能超过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論「即於尔时至立业道名」,释业道也。《正理論》云「亦得名为根本业道。初防身語,暢思业故(解云:由如於人遊履於道易暢,诸身、語业道亦尔。思业遊暢义,同名为业道)。」
論「故初刹那至根本业道」,結名也。
論「从第二念至名为後起」,释第二念已去不名业道、不名別解脫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儀人、二文便明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成就时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也。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脫人。
論「外道无有所受戒耶」,问也。
論「虽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論「靜慮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无學」,明成道生律儀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问隨心转戒也。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答:二是、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脫非隨心转所以。
論「異心无心亦恒转故」,答也。異心,謂不善、无記心。无心,謂滅定。
論「靜慮无漏二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释律儀。以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烦恼,名斷律儀。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有四种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无漏、四斷律儀。謂於靜慮、无漏二律儀中,各取少分离欲界染九无間道中隨转戒,乃至问: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与破戒及起破戒烦恼作斷對治故。謂前八无間道中二隨转戒,唯与起破戒烦恼作斷對治。第九无間道中二隨转戒,通与破戒及起破戒烦恼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道与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时捨破戒惡成就得故。前八无間道与起破戒惡烦恼作斷等對治,第九无間道与破戒惡及起彼烦恼为斷對治。上五禅地与破戒惡及烦恼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无色界与破戒惡及烦恼为遠分對治。
論「由此或有至如應当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尔世尊所说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无表,何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经说眼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为自性」,问。
論「此二自性非无表色」,答。
論「若尔是何」,问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显勿如次」,释頌文也。言正知、正念合者,合此念、惠为意律儀。合此惠、念为根律儀。合言显非如次。正知为意律儀、正念为根律儀,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为律儀。
論「今應思擇表及无表」,已下第四明时分也。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时分;二明成中时分;三明住二戒兼处中时分;四明表时分;五便明惡戒众名;六四句分別。此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现在」,释成现也。「住別解脫補特伽罗」,明成別解脫人也。「未捨已来恒成现世」,明定成现世也。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释遍成过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来,初刹那时唯成现在,第二刹那後遍成过去。
論「无散无表至勢微劣故」,此释不成未来所以。《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初刹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过去?此責非理,此戒与心非同果故。离染心等皆同一果,故彼戒如心得过去生者。又別解脫未曾得故,應如胜品靜慮律儀,非初刹那中得过去生者(解云:离染心等者,等取一切有戒定心,皆与戒同一果故。胜品靜慮者,謂无始曾未起者)。」
論「如说安住至亦成过去」,释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现在世及过去也。
論「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释靜慮律儀成过、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簡別而说。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刹那中不成过去。餘生所得命終时捨,今生无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法者方可有彼故(准此,有涅槃者是有解脫分善已去,解脫分前无容有煖等戒故,應分別说。若煖等俱,戒不定成过去,捨已不重得故。若餘定戒,成过去故。此應簡別说)。」
論「一切圣者至先未起故」,释道戒也。唯除最初苦法智忍一刹那中不成过去,尔时未有过去道故。自餘圣者乃至未入无餘,依前皆成过、未。
論「若有现住至有成现在」,释定、道戒成现在也。《正理論》云「理應但说在定、道时成现在世。定、道无表不應言住,如住果言唯说果成,非果现起。今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现前非但成就。是故彼说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现无表。故應但言在定、道言,虽说住言勞而无用。」今詳彼意,前文已说成就去、来,此句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说住显起非成。以非唯成證成现故,定、道无表隨心转故,散心现前必无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处中无表。
「論曰至种類所攝」,此释处中多无无表,若有无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刹那至说成现在」,释成现在並頌中字。
論「初刹那後至二世无表」,释成二世,如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住律儀、不律儀人成处中善、不善无表。
「論曰至不善无表」,此释住律儀成不善无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诸善无表」,释惡戒成善无表。
論「乃至此二心至通成过现」,释成兩世。此二心未斷者,《杂心》云「至彼纏所纏、尽已尽,当知此即二心止已,无表即斷。与彼不住律、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无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表也。
「論曰至恒成现表」,此释表业正作之时恒成现表。
論「初刹那後至如无表释」,释成过去不成未来。
論「有覆无覆至逆追成者」,释二无記无成过、未,法力劣故。逆謂未来,[*]追謂过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为」,问也。
論「是心所为」,答也。
論「若尔有覆至勿成过未」,难也。能发之心既成过、未,因何所发之表唯成现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起故。心等不然,无記表业从劣心起,其力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现在。
論「如前所说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律儀众名。
「論曰至名不律儀」,释众名也。以五义不同,故立五名也。
論「然业道名至立餘四名」,释名通局,如文可解。
論「或成表业非无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表非无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发表业」,明成表业,非无表也。不住善、惡戒,起下劣思造善、惡业及无記业,皆唯成表,不成无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业道」,除有依福及成业道,虽下劣思亦发无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无表至或生已捨」,释成无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亦成无表非表业耶?何故頌中但標於圣?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释中標易生者?」
論「俱成非句如應当知」,第三、四句,如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广,即烦不錄。
論「说住律儀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頌大文第五明得三律儀也。
「論曰至亦心俱故」,此释得彼心时即得彼戒。
論「彼声为显至簡取无漏」,释頌「彼圣」兩字。彼謂前靜慮,靜慮通漏、无漏故。圣唯簡取无漏,有漏非圣体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後当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无漏定,非上三未至,如後当辨。
論「別解脫律儀至由他教得」,释得別解脫也。从他教者,謂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众別人皆是他也。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論「此復二种至餘五种戒二种他」,謂別人及众。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众中,苾芻等三从众得也。補特伽罗是別人,謂餘五种从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从二人得。若近事、近事女、近住,从一人得。
論「诸毘奈耶至復说等言」,別释等字。
論「何者为十」,问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戒」,已下答也。《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从師證,此智时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独觉至尽智时得此戒也。「二由入正性离生,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见道得具足戒。」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三由佛命善来苾芻尔时俱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四信受佛为大師尔时得戒,謂大迦葉[*]等。五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年始七歲,善答佛问称可佛心,虽年未滿二十,佛令众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開一缘,非酬答时即发也。言酬答者,佛问彼言:「汝家在何处?」蘇陀夷答言:「三界无家。」「六由敬受八尊重法尔时得戒,謂大生主。」舊云大愛道者,訛也。梵云摩诃波阇波提,摩诃此云大,波阇此云生,波提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众生多故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众生,与大生为主,名大生主。从所乞处天神为名。大生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难为说八尊重法,彼即敬受,尔时得戒。此八是尊大苾芻法,故名八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众中最初出家,广如律说。「七由遣使得戒,謂法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路有难。受具戒时不對大僧,大僧遣尼受法转与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为护难故,別開此缘。「八由持律为第五人,謂於邊國。」以无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和上不入众数,餘四成众,減不成众。於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五,減五不成,多即不遮。「九由十众,謂於中國。」僧多之处,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遮。「十由三说归佛法僧,謂六十贤部众。」佛遣阿罗汉为说三归,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业而发」,論主制上得戒非定依表发无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住不律儀,现无身表。有二说。一云:第二刹那以後,彼初刹那必有表故。二云:彼初刹那亦是所说,有现无身表受不律儀故,滅定中得具戒故。」解云:现无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舍沙彌第三羯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见諦得戒等也。此兩说中,後说为正,入无心定时无表业故。《婆沙》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不律儀现无身表」者,此據现无身表。依过去加行表发者,亦得是现无身表,不得定是欲界无表离表而发。《正理》四十二云「有餘師说:非於欲界一切无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时五苾芻等。」[*]准後師释,前必應云欲界无表定从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彼先时決定有表。」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界无表定从表生,若无根本从加行生。然此兩说与《婆沙》不同。《婆沙》云「若住別解律儀现无身表」,一说據後刹那、一说初容无有,不说从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无身表业,即不得是离表而生。有人誤释謂为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脫律儀,非必定依表业而发。」又論云「七善业道若从受生,必皆具表、无表,受生尸罗必依表故。佛及五苾芻別解脫戒,不从受生,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业而发。正理論師不許此义,故云:然彼五苾芻等,先时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时从彼而发。又論主亦言非欲界无表离表而生,故知論主说佛及五苾芻得別解脫时身亦有表。論師此释前後自違,待重撿文会释,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说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二邊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脫戒、二明惡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脫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说晝夜为半月等」,此通伏难。难云:若唯有二分齊,何故经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通云:说半月等者,此说重受日夜戒,滿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经半月[*]等也。如《无量寿经》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即是日日受,经半月等也。
論「时名是何法」,问时体也。
論「謂诸行增語至立晝夜名」,答也。增語是名,即是有为法光位闇位立晝夜名。
論「二邊際中至非亦得起」,经部难也。尽寿分齊有三道理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无加行故、三无憶念当受时所遮防故。一晝夜後,或五或十晝夜等时,何法为障令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经中既说唯一晝夜,故應有法能为障礙。
論「於如是义至一晝夜戒」,经部令有部等尋思经意。经说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难調伏故,且说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问经部。
論「过此戒生不違理故」,经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义」,有部以无教故不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根有难調者,已許为说晝夜律儀,何不为調漸难調者说唯一夜一晝須臾,以难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时,若減若增便不发戒,世尊观见故唯说此。是故经部与正理師无諍理中橫興諍論。
論「依何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诃厭业故」,明惡戒唯有尽寿,无晝夜也,以无對師要期受故。
論「若尔亦无至得不律儀」,难。若以无對師受一日夜,即无晝夜;亦无對師要期尽寿,應无尽寿。
論「虽无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难。由起畢竟壞善意樂,故得尽寿不律儀;虽起暫时壞善意樂,不對師故不得日夜不律儀也。虽暫时壞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无受者故不立有。
論「经部師说至阿世耶故」,述经部宗。经部说:如善律儀无別實物名为无表也。但於现思上差別防惡功能,所熏習种子功能,假立无表。此不律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成种子,假名惡戒。由此熏習七思种子,後时善心虽起,名为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虽行施等起其善业,此殺意樂而不息也。阿世耶,此云意樂。《攝大乘論》以欲及胜解为意樂体,亦是思願,願体亦同。
論「说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於中有三:一明受戒儀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竟亦得受」,释受时也。准此論文,先无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明旦日初出时。」《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晝一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时从師受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乃至时分定故,光、闇往来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发律儀」,释受律儀也。若不在下床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虽不曲躬等,无慢心故亦得戒也。
論「此必从師至能不違犯」,释此律儀无自誓受,必从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释从師儀式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释具支闕不成也。《正理論》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诸遠离支互相屬故。由是四种离殺等支,於一身中可俱时起,以诸遠离相繫屬中或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異故」,释律儀严飾異也。富貴者常严身具虽復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論「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时」,释戒捨时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释也。一若不具足、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从師受、四若不隨師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离严飾、七不尽晝夜,七中隨闕一缘不得律儀,但得处中妙行。《正理論》云「然为令招可愛果故,亦應为受。」广如《婆沙》二十三说。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尽寿戒住」,释名也。兩释无評。《正理論》中兩说如前,又云「有说此戒近时而住(解云:此时促名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释也)。」
論「如是律儀至说此名長養」,释異名也。
論「何缘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頌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离心故」,明八戒有三种支:一尸罗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約支,如文可解。《正理論》云「厭离能證律儀果故。」
論「何缘具受如是三支」,问。何缘要須具受尸罗等支?
論「若不具支至诸惡业故」,答受尸罗支所以。若不受尸罗支,不能离性罪。
論「次离飲酒至诸事业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离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事,心樂故遂犯尸罗。
論「後离三种至心便离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順憍慢为犯戒缘,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种皆應捨离。」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世間深生厭离。若非时食,二事俱无。
論「有餘師说至分为二故」,敘異说也。太法師云:「是龍樹说。此法師意说:既云齋戒,故以不非时食以为体性。除齋,餘有八种,说名齋支。果塗飾香鬘为一,舞歌观聽为一。食節有八支。」齋,梵名鄔波婆婆,此翻为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行隨作」,論主与餘師出違经过。若謂餘戒有八,齋为第九以为齋体,何故经说离非时食已便作是说此第八支。既言第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离非时食以为齋体不是齋支。
論「若尔至名齋支」,餘師反问。既齋等八事總是齋支,別立何法以为齋体?
論「總標齋号至應知亦尔」,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敘有部宗。准上有如声故知道支等喻释文也。
論「如是所说至即正见等支」,總責非理。如何自体与自体为支?
論「若謂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转計也。正见等若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见等为道等体,即用此正见为道等支。亦不可说前生正见等,与後生正见等为支,最初念时應无八支故。《正理》救云「经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见等即正见等支。若謂前生正见等为後生正见等支,則初刹那圣道等應不具有八支等。非《毘婆沙》说正见等其体即是正见等支,亦非前生正见等为後生正见等支,然於俱生正见等八,唯一正见有能尋求诸法相力说名为道。以能尋求是道义故,即此正见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为支。所餘七支望俱生法能隨順故说名为支,非能尋求不名为道。實义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長養正见,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见名道支亦不違理。由此類释齋戒八支,经主於中何憑说过?」俱舍師破云。若就實义,正见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道。若就假名,餘支亦應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論「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頌,第三明受近住人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释餘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归等,皆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誰應受此近住律儀?如是说者,亦圣、亦異生,亦近事、亦非近事。未受近事一日夜归依三宝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归,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由意业力亦发戒故。」《婆沙》三十四云「有说亦得。謂若不知三归、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归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儀,必不发戒。」
論「如契经说至鄔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归即成近事?」「如契经说,乃至名曰鄔波索迦」,此是乘前问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归得近住戒者,豈不受三归时即名近事?外國師说:但受三归即名近事。《萨婆多》说:自称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经所说,先归三宝,後称近事。
論「为但受三归即成近事」,问。为前受三归即成近事?为至自称我是鄔波索迦时方名近事?
論「外國诸師说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彌罗國外健駄罗國经部诸師说,唯受三归即成三归鄔波索迦,说戒相时方得五戒近事名。
論「迦濕彌罗國至則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事,无唯三归成近事也。《四分律》云「佛为價客受二归即名近事,及为婆罗門婦受二归时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尔應与此经相違」,经部难。若无唯受三归名近事者,即与《大名经》相違。经说受三归已自称云我是鄔波索迦,未说戒相,未发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发戒故」,有部答。既已发戒,非是唯三归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时发戒」,经部问。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发戒时、二明支具闕、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归、五明立支所以。此文初也。
「論曰至便发律儀故」,释发戒时也。说三归时未得戒,自称近事便发戒也。
論「以经復说至令識堅持」,重引餘经證。以经自称我是近事,後復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前时已得五戒。彼虽已得,令了知故,为说捨生等五种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得苾芻至此亦應尔」,引喻释也。如苾芻等於羯磨时已得具戒,後说戒相。
論「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说戒相时得,容有不能持者不发戒。既總受三归自總称我是近事即发戒故,支必具五。
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说」,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闕。上兩句问,下一句答。
「論曰至能學滿分」,引经难也。
論「謂約能持至说能學言」,有部通经。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故分为四。若不尔者,不應言學一分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尔應言受一分等」,反难释也。既言學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说。
論「理實約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为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经」,经部責有部違经。
論「如何違经」,有部反问。
論「謂无经说至捨生言故」,经部答違经也。《大名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等言便发五戒,此《大名经》不说我从今者乃至命終捨生言故,豈得別將餘经不释近事相经释近事耶?
論「经如何说」,有部问。
論「如《大名经》至故違越经」,解云:经不说故,名違越经。如《大名经》中说近事相,於此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时得戒。从今捨生言,又不是《大名经》说,故是違越。
論「然餘经说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经也。餘经中说我从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論「設说亦非至已发五戒」,縱有部餘经说近事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时已发五戒?此破有部先时发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广说」,破有部通经也。《正理論》敘广牒破已,乃至且经所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说得證净人,非诸異生亦立此誓?诸異生類將受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为救自生命缘?終不虧違所受學处。如斯誓受世现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经》中现有受持,不違正理,故不應捨所诵正文(准此,经部《大名经》无此文,有部大名经有此文)。設《大名经》无此文句,於我宗义亦无所違。非我宗言说此文句究竟方发近事律儀,由说自称我是近事,憶持护念便发律儀。以自发言表为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戒。世尊既说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种學处,彼说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惑?如称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业。依如是喻,智者應思。又经主言約持犯戒说,乃至具牒《俱舍論》文,此全无理。唯對法宗所说理中應问答故。虽知近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种为越一切?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请问。诸部若有未见此文,於此义中迄今猶諍(诸部有諍,为犯一时捨一切、为犯一时捨一也)。若異此者,佛经数言鄔波索迦具五學处,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疑问受多少;設許尔者,疑问相違。謂彼本疑受量多少,而问有幾能學學处。答學一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义中不應问答。经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言對法所说义中问不應问,況應为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尔」,有部以苾芻[*]等戒为例难也。
論「何缘近事至支量定尔」,经部反问有部戒支不同。
論「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尔何缘至非苾芻等」,经部引文不同,例释具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罗國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凡或有上,无學有下。
論「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问。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受三归,慢心不受不得律儀。若不知須受三归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三十四云「归依有二种:一与律儀俱、二不与律儀俱。与律儀俱者,唯在人趣三洲非餘。不与律儀俱者,通餘趣处。问:若不受三归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说:不得。以受律儀必依三归,以三归为門得律儀故。有说:亦得。謂若不知三归、律儀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归者,受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儀,彼必不得。问:有在母胎或嬰孩位,母等为受三归,律儀,彼为得不?答:彼无心故不得律儀。然与後受为其因故,有此益故先應为受。问:彼前生中修何善业,今在母腹或嬰孩位,他便为受三归、律儀?答:彼前生恒樂讚歎三归、净戒,亦勸无量百千有情归依三宝及受净戒,或復施他受持三归、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契经说:归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天中受诸快樂。问:现见世間归依佛者,亦墮惡趣或受众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说?答:若增上心不顧命身归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说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说:此依已得證净者说,不说一切。」
論「诸有归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归。此明所归三宝体性。
「論曰至能觉一切」,释所归依体。佛有无記色身,及有漏功德、无漏功德等。此三种中唯归成佛无學法,即是唯归无漏法也。
論「何等名为佛无學法」,问。
論「謂尽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唯取尽智、无生智。无學正见智、色身等法,与前未成佛时等故,隨行可知。
論「为归一佛、一切佛耶」,问。为归释迦一佛,为归一切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无異故」,答。一切诸佛无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總归。《婆沙》三十四云「若归依一切佛者,如说我是胜观弟子云何通?答:隨依彼佛出家见諦,即说我为彼佛弟子。此说依止,不说归依。」又云「佛依法生,法胜於佛,何故先说归依佛耶?答:佛为教主。若佛不说,法不显现,故先归佛。復次。如有病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者。佛如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執藥人,故说三归依如是次第。」
論「归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归僧。唯归學、无學法,此亦唯无漏。
論「为归一佛僧、一切佛僧耶」,问通局也。
論「理實通归至相无異故」,答通归也。
論「然契经说至现见僧宝」,释通经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宝,为商人受三归法,佛法现归、僧指当成。《四分律》云「受二归。若归一切僧者,尔时亦有七生預流、不還果等,何不说归指当来僧令归依耶?」
論「彼经但为至现见僧宝」,通也。当来五俱隣等是现见僧,餘七生及过、未等非现见僧,故不相違。《显宗》二十云「僧有多种,謂有情人、声闻、福田及圣僧等。佛於此內非声闻僧,可是餘僧,自然觉故。今所归者是声闻僧中除異生,圣僧除佛,福田僧除異生、佛。」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声闻兼凡,圣僧竝佛。佛非声闻,僧是福田及圣僧攝。
論「归依法者至故通归依」,明归依法。此論文,《毘婆沙》意也。三十四云「问:归依法者,为归依自相續诸蘊滅?为归依他相續诸蘊滅?为归依无情数诸蘊滅耶?設尔何失?若但归依自相續诸蘊滅者,如何不是少分归依?若亦归依他相續等诸蘊滅者,如何但言我归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说救护义是归依义?他相續等诸蘊滅,於我无救护义故。答:應作是说,归依自、他相續及无情数等一切蘊滅。问:他相續等诸蘊滅,於我无救护义,如何归依?答:彼虽於我无救护义,而彼於他有救护义。救护相等,故亦归依,此依得说。若依自性,隨有漏法有尔所故。自、他所得滅无有異,我於一切有漏蘊中得离繫故,一切滅於我皆有救护义。」
論「若唯无學法至成无間罪」,外人难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隨壞故」,引《婆沙》通难。以破所依,能依无漏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无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难」,論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难也。本論但言无學法能成於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於佛得罪,故不容前难。
論「若異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难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无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尔时[*]无无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執至成佛无學法」,重反难也。现见飲食等供養比丘身,归礼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佛者,飲食等應供養苾芻戒,归礼佛應唯归礼佛无學法,不應归礼佛生身也。《正理論》云「今詳经主於本論义未甚研尋,能成佛言已遮佛体攝依身故。謂佛名言依佛义立,唯此所目是真佛体。若佛名言就依身立,於未證得无學法时已有依身應亦名佛,故知佛号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说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体,已显佛体唯无學法。乃至毘婆沙者作是释言:壞彼所,依彼隨壞故。如是释难,深为應理。」《正理》又云「经主乃至尔时學、无學法不现前故。此难不然,非所許故。謂我不許學、无學法唯现在位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诸位曾无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許现在方成佛、僧,亦无有过,以許彼得其体亦是學、无學故,得一切时常现前故。经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是我所宗,豈成过失?以得戒故,假说依身亦名苾芻,与前义等。是故经主於對法宗不善了知所说文义。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補特伽罗是所归佛。此非應理。所以者何?彼无差別,不成归故。謂归离繫補特伽罗,与归世尊,有何差別?」准上,经部归生身,有部归无學法,婆雌子部归補特伽罗。
論「有餘部说至不共法」,敘異说也。此意归佛身中有漏、无漏有为功德,与上三说不同。大众部等佛无有漏,与大乘同。上明所归三宝体也。《正理論》云「所归依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独觉乘菩萨學位无漏功德。何缘彼法非所归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謂诸独觉不能说法教誡诸有情令离生死怖,菩萨學位不起期心,故亦无能教誡他义。故彼身中學、无學法不能救护,非所归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不显了故,如其次第,独觉、菩萨非所归依。」
論「此能归依何法为体」,问也。
論「語表为体」,答也。此出能归依体。《正理論》云「此中能归語表为体,自立誓限为自性故。若并眷屬,五蘊为体。以能归依所有言说,由心等起非离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归依者,有说名等,有说是語业,有说亦身业,有说是信。應作是说,謂是身、語业,及能起心、心所法,并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归依体。」《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诸師,诸師中无取語业及心等为体者。應作是说是正义,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正义?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义,試後學徒为觉不觉。众贤尊者不觉斯文還依此释。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此释非理。論主大有与《婆沙》不同义,豈皆試後學耶,又但读《婆沙》者即觉,何为众贤不觉?又众贤兼有隨行能起,与《俱舍》異,如何是同?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婆沙》通说能归,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能归依者,即此律儀中能归体也。《正理》言此中能归者,亦是律儀中能归也。皆有別意。此由論乘明受律儀後释三归故,此中受律儀三归,能归以語表为体,以能教先称、受者隨教称故,若身礼亦不成隨教归依之法。由此兩論唯取語表业。《俱舍》據显,略不说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謂意別合有是非,既无是非,大意是同,據义別也。《婆沙》通明归依通身、語等。
論「如是归依至一切苦故」,释归依义。归依,救濟为义,由此三宝为依,能永解脫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脫众苦」,下引五行頌證。前兩頌證邪归不脫众苦,後三行證正归依能脫众苦。「制多」者,外道塔廟。
論「是故归依至为方便門」,結也。八众受律儀,必以三归为門。《正理論》云「如是归依,救濟为义。他身圣法及善无为,如何能为自身救濟?以归依彼,能息无邊生死苦轮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护诸牛。提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散,非所归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虽復亦有归佛、法、僧,然彼不蒙现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为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應然。有餘師说:彼亦能与後邊善根为种子故。归依但作正行种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轮,故有归依未蒙救者。有餘師说:彼虽归依,未能奉行归所为故。归依所为其体是何?謂见四諦,故伽他说。」伽他,即《俱舍》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诸有归依佛」等。又云「又佛譬如能示导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侶。」又云「三所归依有差別者,佛唯无學,法二俱非。二俱非者,非學非无學也。僧体貫通學与无學。又佛体是十根少分(謂信等五根、喜、樂、捨、意、具知根也)。僧通十二(加未知当知根及已知根也)。法体非根,擇滅、涅槃非根攝故。又归依佛,謂但归依一有为沙門果(佛亦名罗汉故)。归依法者,謂通归依四无为沙門果。归依僧者,謂通归依四有为沙門果及四果能趣向。」
論「何缘世尊於律儀处」,已下第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离邪行所以、二明离虛誑語所以、三明离飲酒所以。半頌即初文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趣。
論「又欲邪行至离非梵行」,第二因也。
論「又诸圣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经生圣者亦不行故,离非梵行則不如是。若異此者,经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應是性罪,應不能持性罪,理實亦能持遮罪,謂不飲酒,況性罪也。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种不作皆是性罪)。於欲邪行,一切圣人定得不作,名为律儀,此不作律儀无有別体,前戒已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虽復经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梵行即不如是,虽有學曾受具戒,经生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正理論》云「若诸近事,後復从師要期更受离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有餘師说得此律儀。有说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胜杜多功德,名獲最胜遠离法者,謂能遠离婬欲法故。」今詳後解为胜。不得律儀,應得別遠离无表。所以者何?离非梵行律儀无独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发律儀故。
論「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问。
論「理實應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尔云何後非犯戒」,难。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毀犯前戒」,释頌,如文可解。
論「何缘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离虛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说至得不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问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释頌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说:离虛誑語易可訪护,非离餘三。謂处在家御僮僕等,难可遠离离間等三。復有说者,作虛誑語业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说:唯虛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处,餘三不尔。有餘復说:若诸圣者经生不犯,立近事戒。圣者经生必定遠离虛誑語业,非餘語业。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从貪、嗔、癡生。经生圣者虽不犯从癡所生,癡见品攝故,圣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更释,如此論。
論「復以何缘至近事律儀」,立餘飲酒为性罪家问。
論「誰言此中不离遮罪」,立飲酒为遮罪家答。
論「离何遮罪」,重问。
論「謂离飲酒」,重答也。
論「何缘於彼至唯遮飲酒、縱是遮罪」,重问。自下半頌,第三明离飲酒所以。
「論曰至令离飲酒」,释所以也。
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问。
論「由此中无至能无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为療病时分限飲酒,无染心故,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难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飲,自節力飲,豈非知量,染心寧有?
論「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说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一證也。
論「又契经说至是性罪攝」,第二證也。
論「又诸圣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也。既殺生圣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圣不犯,故亦是性罪。
論「又经说是身惡行故」,第四證也。
論「對法诸師言非性罪」,立對法宗。
論「然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圣至量无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经说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处,餘四不言放逸处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缘此皆性罪?乃至如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无損,豈是罪耶?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为憍逸、或为欢娛、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約此经中说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说数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論「显数飲酒至转增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論「如契经说至依何义说」,此问。经中依何义名窣罗酒、迷麗耶酒,復皆言末陀及是放逸处耶?
論「醞食成酒至所依处故」,已下释也。「醞餘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经说三名。酒是放逸处,言窣罗、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飲也。言「末陀」者,簡醞食为酒,及醞餘成。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飲醞食及餘物酒末陀者,无问多少,是放逸所依处,故制令不飲也。
俱舍論疏卷第十四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贤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恼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读经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