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沙門法宝撰
分別业品第四之四
論「又经中说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頌半,第八明经中黑黑等四业。文中有三:一明业体、二明斷異、三述異说。此一頌半明四业体,先问、後答。此即问也。
「論曰至说黑黑等四」,此释建立四业意也。「业果性不同」者,謂黑黑等三业。「所治能治殊」者,有漏业为所治,无漏为能治。性是体性,類是种類,性、類不同分为四业。
論「诸不善业至不可意故」,释黑黑业。因染污故名黑,果不可意名黑。
論「色界善业至是可意故」,因离惡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論「何故不言至則说非餘」,释无色善虽因、果俱白,不说所以也。
論「然契经中至非愛果杂故」,释黑白业也。因以惡所杂故,果以非愛杂故。
論「此黑白名至互相違故」,释杂名也。言「黑白」者,就相續立,非一业亦黑亦白,非異熟亦可意亦不可意。善、惡,可意、不可意,互相違故。然由相續与黑杂故,即欲界业名为黑白。
論「豈不惡业果至名为白黑」,难也。善为惡业杂,善名为黑白;惡为善业杂,惡應名白黑。
論「不善业果至惡胜善故」,答也。於地獄中不善业果,不为善业果之所杂也。欲界善果,定为不善业果所杂,六欲天中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惡胜善故,惡必杂善,善不杂惡。《正理論》云「此难非理。以欲界中不善数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杂樂異熟。欲界善劣,无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樂果亦无功能杂苦異熟,故惡业果得純黑名。」
論「诸无漏业至白異熟故」,释第四业,如文可了。
論「此非白言至性相違故」,释疑难也。非黑言是了义说,非白言是密意说,以不能招白異熟故,经密意说名非白业。准经及本論,是純白法也。
論「诸无漏业至不尔云何」,自下兩頌,第二明斷異也。
「論曰至唯尽純黑」,释斷黑黑业也。四法智忍斷欲四諦所斷不善业故。斷欲修斷前八品思,唯斷不善业故。此上十二皆自性斷,非所缘斷也。
論「离欲界染至不善业故」,此一品思斷二业也。斷黑一分斷杂业全,斷黑是自性及所缘斷,斷白唯所缘斷。自性斷品品斷,所缘斷第九品斷。
論「离四靜慮至純白业尽」,释斷白白业也。此唯所缘斷故,唯於自地第九品斷。斷虽通相應、俱有,此中辨业故,故说思也。
論「何缘诸地至能斷非餘」,问也。
論「以诸善法至未离繫故」,答也。自性斷者,謂結法及結一果法并得,斷彼得时名之为斷,斷已不復能起现前。所缘斷者,斷能缘尽名之为斷,斷已容得起现在前。由斯黑黑业品品別斷,杂、白二业第九品斷,唯所缘斷。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三述異说也。
「論曰至名黑白业」,此師意:以地獄唯不善感故,順彼受业,名为純黑。欲界餘趣通二異熟故,順彼善、惡诸业,名杂业也。此二业以因从果,名黑、杂也。
論「有餘師说至故名俱业」,此師意:以欲见道所斷,无善杂故,名純黑业。欲修所斷,善不善杂,總名杂业。《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说者,一切不善业皆名黑黑異熟业,由欲界中不善強盛,不为善法之所陵杂,以不善法能伏能斷自地善故。善业羸劣而为不善之所陵杂,以欲界善不能斷不善故。」《正理》破前師云「如是所说前已遮遣,謂善无能杂不善故。」破後師云「此亦非理。二所斷中俱有业不能感異熟果故(见道中身、邊见相應思,修道中无記业,不能感異熟果)。」
論「又经中说有三牟尼」,已下一頌,第九明三牟尼、三清净也。
「論曰至二业比知」,释立三牟尼所以也。牟尼,此云寂默。无學身、語二业,名身、語牟尼。意牟尼,是无學意,非意业也。以真實牟尼唯是意故,身、語二业比知心故,能比、所比總名牟尼。《正理論》云「由身、語业离众惡故,可以比知。意业於中无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論「又身語业至故名牟尼」,第二释也。身、語二业有无表故,名为遠离。意业非遠离故,不名牟尼。
論「何故牟尼唯在无學」,问也。
論「以阿罗汉至永寂靜故」,答也。烦恼言,无學總无,非有學故。
論「诸身語意至名为清净」,此释第二三清净也,即三妙行。若无漏者,永离一切惡行烦恼垢故;若有漏者,暫离一切惡行烦恼垢故,名为清净。《婆沙》一百一十七云「问:妙行、清净、寂默有何差別?復有说者,义亦差別,謂善巧作义是妙行义,体潔白义是清净义,离癡亂义是寂默义。復有说者,能感愛果故名妙行,不杂烦恼故名清净,究竟靜息故名寂默。」《正理》第二释云「或此力能引起无漏胜义清净,故立净名。若謂此亦能引烦恼垢故,謂作烦恼等无間缘,是即不應名清净者。此亦非理。善心起时,非为染心起加行故。染心无間,无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无漏,故有漏善得清净名,順无漏心能除秽故。」
論「说此二者至邪清净故」,述教意也。
論「又经中说有三惡行」,已下一頌,第十明三惡行、三妙行也。
「論曰至別有体故」,释三惡行体也。「一切不善身、語意业」者,即是通取飲酒等业,及前、後近分,故言一切。身語意业者,簡诸非业。復有三种非意业。「貪、瞋、邪见」者,显非业中唯取貪、瞋、邪见也。
論「譬喻者言至为意业故」,述異说也。彼師引《故思经》證貪、瞋、邪见是意业也。
論「若尔則應至合成一体」,有部难也。貪、瞋、邪见,兩宗共許是烦恼故。此若是业,业与烦恼合成一体,无明應即行,愛、取即有,业障應即是烦恼障。
論「許有烦恼至斯有何失」,譬喻反问有部師也。
論「毘婆沙師说至成大过失」,引婆沙師出过失也。《正理論》云「正理者何?謂若烦恼即是业者,十二缘起及三障等差別應无。由此證知貪等非业。」
論「然契经说至为門转故」,通《故思经》,文易可了。《正理》通云「是业資糧故亦名业,如漏資糧亦名漏等。」
論「由此能感至故名惡行」,此释名也。此持业释。
論「三妙行者至无瞋正见」,释三妙行。翻三惡行为三妙行。即「一切善业」者,謂不飲酒等及礼讚等,离前、後近分及根本业。《婆沙》一百一十七云「问:为三妙行攝三寂默?三寂默攝三妙行耶?答:應作四句。有妙行非寂默,謂除无學身、語妙行,餘身、語妙行及一切意妙行。有寂默非妙行,謂无學心。有妙行亦寂默,謂无學身、語妙行。有非妙行非寂默,謂除前相。为三妙行攝三清净?三清净攝三妙行耶?答:隨其事展转相攝。为三清净攝三寂默?三寂默攝三清净耶?答:應作四句。有清净非寂默,謂除无學身、語清净,餘身、語清净及一切意清净。此復云何?謂學、非學非无學,身、語清净及三种意清净,以意寂默唯无學心故。有寂默非清净,謂无學心非业性故。有清净亦寂默,謂无學身、語清净。有非清净非寂默,除前相。」
論「正见邪见至如何成善惡」,问也。
論「能与損益为根本故」,答也。由正见故,後益众生。由邪见故,後損众生。
論「又经中说有十业道」,已下一頌,第十一明十业道也。一明业体、二释业名、三义便明斷善、四明业道俱转、五就处成业、六明业道三果。就明业体中,一正明业道体、二明业道差別。此一頌明业道体也。
「論曰至攝前惡行」,此出十业道体。「麁易知」者,謂根本业道也。
論「不攝何等惡妙行耶」,此即问也。
論「且不善中至令遠离故」,说不攝身业也。
論「語惡业道至後起及輕」,说不攝語业也。輕者,轮王、北洲、染心歌等,於无人处麁惡語等,及闕缘不成等。
論「意惡业道至及輕貪等」,释意业道。思是其业,非思道故。「輕貪等」者,謂轮王时,及北洲人貪等,非麁显故,不名业道。
論「善业道中至施供養等」,明十善业道体。身善业道中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行、後起,及餘善身业,即离飲酒、斷生草等、施供養等。
論「語善业道至謂愛語等」,释語业也。
論「意善业道至謂诸善思」,释意业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異門》及《施設論》「问:为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为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等捶擊有情,及非邪行,於所應行作不净行,起飲酒等诸放逸业,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诸飲食等,及不能避诸犯戒者。诸如是等所起身业,非三所攝。问:诸犯戒者无量,云何能避?虽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离實难,能不隨染是为真避。故有说言:身虽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虽在近不隨彼習即名遠离。问:为語四惡行攝一切語惡行?为一切攝四?答:一切攝四,非四攝一切。謂如有一独处空閑,作如是说:无有惠施、无有親愛、无有祠祀如是等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问:为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为一切意惡行攝意三惡行耶?乃至不攝者何?謂貪欲、瞋恚、邪见俱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为诸惡行。问: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义?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处故名行,可厭毀故名惡者。如有说言惡妻子、惡衣食等。遊履依处故名行者,謂如斷生命、麁惡語、瞋恚行有情处等。意善业道於意妙行不攝一分,謂诸善思,即无彰无貪等。應更檢文。有人三解未有一当。
論「十业道中前七业道」,下第二明业道差別。於中有五:一就表、无表明;二就三根明;三明业道依处;四问答分別;五明业道相。就初有二:前一頌明根本有表、无表;後三句明加行、後起有表、无表。此一行頌即初文也。
「論曰至自表无故」,明六惡业道也。若遣他作,唯有无表。
論「若有自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无表也。
論「後方死等至唯无表故」,明後死唯无表,以加行是方便故。
論「唯欲邪行至如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論「七善业道至必依表故」,明善业中若从受生定有表、无表也。言「受生」者,簡非受生及道、定色。受生有二:一者处中,謂別受遠离,定有表及无表;二受律儀,即容平发。然定依自身表业而发,自身定有表及无表。
論「靜慮无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无表也。
論「加行後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後起表、无表也。
「論曰至異此即无」,释加行中重心即有无表,異此則无无表。其表定有,若无表业非加行故。
論「後起翻前至異此便无」,释後起中定有无表。以根本业道无簡輕、重发无表故。表业不定,若起隨前屠割等事即有表业,若不起者表业即无。
論「於此义中至後起位耶」,因其义便问加行、後起位也。
論「且不善中至殺生加行」,明殺加行位也。
論「隨此表业至二由果滿」,明根本业道。言「彼正命終此刹那頃表无表业是謂殺生根本业道」者,一由加行,謂運手足等;二由果滿,謂所殺命斷。
論「此刹那後至殺生後起」,明後起也。
論「餘六业道至准例應说」,類释餘六,准例可知。
論「貪瞋邪见至後起差別」,明意三业道无加行、後起。《正理論》云「有餘師说貪、瞋、邪见若现在前,即名业道,故无加行、後起差別。如是说者亦具三分,有不善思於貪、瞋等能为前、後助伴事故。」
論「此中應说至为死後耶」,進退问也。
論「若尔何失」,反徵问也。若死有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
論「二俱有过」,兩關出过也。
論「若所殺生至彼业道成」,出住死有,成业道过,何为此时不成业道?以所殺者住死有时命猶在故。
論「若所殺生至根本业道」,此出後成业道过也。於中有二:一違前说过、二違《婆沙》释。此即第一过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业道方成。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说现声。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问今者从何所来?或此於因假说为果,謂所殺者正命終时,能殺有情加行表业於殺有用,非业道表。此业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果。然因於殺有胜功能,是故於因假说为果,實非业道说业道声。豈不此时表业有用,即應立此为业道耶?非要有能方成业道,勿无表业失业道名。此於殺中有何功用?如无表业,表亦應然。又理不應立加行表即为业道,所殺有情於命終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与所殺生命俱时滅,彼死有後无同類命,一刹那中表、无表业可成业道。此後念表於殺无能,尚非殺生,何況是罪?但應无表得业道名,虽无殺能是殺果故。豈不後表理亦應然?殺表为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时,此二俱成根本业道。虽於他命斷此二无能,而有取当来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业道。」
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过也。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业道方成,即違《婆沙》释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声说,故知前时已成根本。若謂前时未成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根本以加行声说。
論。「如无有过至说加行声」,論主正《婆沙》,释文可知。《正理論》云「如本論说: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义?此中义者,以殺生时,起殺加行總有三种:一唯由內,謂拳擊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俱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种殺加行中,有所殺生命虽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说殺生声,故得说为殺生未滅。此亦业道後,如何名加行?毘婆沙師作如是释:此於後起说加行声。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生故,立加行名。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作是说: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死有後一刹那时,及此後时多刹那頃,能殺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根本说加行声。无勞復说及於根本,以於後分声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时,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真後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俱可名为殺生後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为善释。」
論「若尔于时至根本业道」,问也。
論「何为不成」,此反问也。
論「以无用故」,答也。
論。无表於此至根本业道。引例答也。
論「又诸业道至为殺加行」,明十业道为殺生加行也。
論「殺怨敵已至殺生後起」,明十业道为殺生後起也。
論「所餘业道如應当知」,類释餘也。
論「貪等不應至未作事故」,释意三业道非加行也。《正理論》云「有餘師说:貪等不應能为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说者,貪等虽非所作业性,然彼貪等缘境生时非无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引生诸业道故。」准《正理論》,貪等亦作加行为正。
論「又经中说至问餘亦尔」,问。三根生十业道也。
論「非诸业道至云何不同」,问也。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論曰至故作是说」,總明不善业道,一一三根生也。
論「殺生加行至皆从癡起」,明殺三根生也。
論「偷盜加行至起盜加行」,明盜三根生也。
論「邪婬加行至从癡所生」,此明邪婬三根为加行也。
論「虛誑語等至類前應说」,明語四业。貪、瞋類前。「从癡所生」下,別释也。
論「然虛誑語至起虛誑語」,明虛誑語从癡生也。
論「离間語等至加行从癡生」,明餘三語从癡生也。
論「貪瞋等三至从三亦尔」,明貪等三从三根生。
論「已说不善从三根生」,已下半頌,第二明善业道三善根生也。
「論曰至共相應故」,明善业道加行、根本、後起皆从三善根生,皆是善心所等起故。从因等起心名之为善,善心与三善根相應故,由此诸善业道皆从三根生也。
論「此善三位其相云何」,问也。
論「謂遠离前至即善後起」,答也。此有兩意:一离惡加行者,即是离殺生加行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亦尔。二离惡加行者,謂离惡前方便,如欲受戒离惡前方便,来入戒壇周匝礼僧等,根本、後起亦尔。
論「且如勤策至皆名从起」,指事释也。親教,梵名和上。羯磨,此云辨事。四依,謂常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尘棄藥。及餘依前根本隨转起作、持等表业及无表业,皆名後起。
論「如先所说非诸业道」,已下一頌半,明三根究竟不善业道。
「論曰至此三成故」,明瞋、貪究竟三业道也。
論「邪见究竟至现前成故」,明癡究竟邪见业道。
論「虛誑离間至此三成故」,明語三业道三根究竟。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刹那等起、三云通二等起。自評云:三解中初解非理,後之二解俱可为正。今詳論意,是刹那等起,不通餘解。所以知然?思俱转中云二俱转者,謂瞋心时究竟殺业,若起貪位成不与取、或欲邪行。三俱转者,謂以瞋心於屬他生俱时殺、盜。若尔,所说偷盜业道由貪究竟,理應不成。依不異心所作究竟故作是说,決制應知。准上論文,究竟即是俱转时也。又《正理》云「貪、瞋等三一一皆由癡根究竟,非无癡者此三起故。有餘於此作是释言:即说此法由此究竟,自体生时即业道故。彼理窮故作如是释,然實貪等正现前时,幸有癡根能为究竟。何缘不許執自体耶?餘业道中他究竟故。」准上論文,与业同时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異心,非謂遣他及自作後便成不異心等。准上論文,刹那等起名为究竟。此等皆頌中云「瞋由瞋究竟,貪由貪究竟。」与《正理論》初師不同,同第二師。
論「诸惡业道何处起耶」,自下半頌,第三明业道起处。
「論曰至四处而生」,總释頌也。謂前三根究竟中四節业道三、三、一、三,隨其次第,有情、众具、名色、名身等处起也。
論「謂殺等三至名身等处起」,此別释也。殺必於有情想成殺业道,缘假有情非名色等。麁惡語但缘有情发語,叱吒等欲令切其心腐。嗔謂有情相違損害之心成其业道,非於无情成业道也。由此三种业道有情处起。盜謂他財竊取,即是於他众具起他物想。邪行謂於妻、妾等,亦是众具。貪謂他物屬己想,亦是众具。故三业道众具处起。邪见业道撥无因果,不缘假有情亦非众具,但缘五蘊、四諦、因果,故言名色处起。虛誑語等皆缘異名、句、文令他異解,故言名身等处起。此等皆是从多,非不少分亦缘餘法。
論「有起加行至业道罪耶」,此下第四问答分別。
「論曰至俱死前死」,释不成业道也。
論「何缘如是至理不應然」,释不成业道,如文可解。
論「若有多人至殺生业道」,已下第二半頌明他殺成自业道。
「論曰至亦成殺罪」,释他殺生自成业也。
論「唯除若有至故无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成不善业相。此半行頌明成殺业道相。具三缘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誤殺。或開为四,殺生为一缘也。《杂心論》云「有欲殺生心」,当此論故思。「众生想」,当此論他想。「第三缘殺生」,与此論不同。此論云「不誤殺」。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前命,兼上二缘即成殺罪。此據无簡別心。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尫人,不成业道。此據有簡別殺。據义不同,义不相違。
「論曰至殺生业道」,此據簡別心殺不誤方成业道。
論「有猶豫殺亦成业道」,此无簡別心殺,但殺众生即成业道。《杂心》據此,但言殺生。
論「於刹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问也。问意云:如有部宗云,有为蘊刹那自滅,不待客因。如何成殺?謂过去已滅、现在自滅、未来未至。
論「息風名生至鈴声名殺」,答也。息風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为殺,非是令前念滅名之为殺。如滅燈光鈴声名殺者,正量部同許燈焰、鈴声刹那自滅不待客因,吹燈令滅、執鈴斷声,但令後念不生,非令前滅,故引共許为喻。
論「或復生者至殺罪所觸」,第二释也。命根为生,後解为正,与正量等同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问:殺何蘊名殺生?过去耶?未来耶?现在耶?过去已滅、未来未至、现在不住,悉无殺义,云何名殺?答:殺未来蘊,非过去、现在。问:未来未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现在,遮未来世诸蘊和合,说名为殺。由遮他蘊和合生缘,故得殺罪。有说:殺现在、未来蘊,但非过去。问:未来可尔。现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何殺耶?答:斷彼勢用说名为殺。所以者何?先现在蘊虽不住而滅,然不能令後蘊不續。今现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續,故於现蘊亦得殺罪。」既无評文,义亦兼通。又《婆沙》云「问:诸蘊中何蘊可殺,於彼得罪?有说:色蘊。所以者何?唯色可为杖等所觸故。有说:五蘊。问:四蘊无觸,云何可殺?答:彼依色转,色蘊壞时彼便不转,故亦名殺。如瓶破时,乳等亦失。又都於五蘊起惡心而殺,故於彼得殺罪。」又《婆沙》云「问:殺寿尽者,得殺罪不?答:若此刹那寿應尽,即尔时加害者,不得殺罪。若由加害,乃至一刹那寿住不生法,皆得殺罪,況多刹那。」
論「此所斷命为屬於誰」,執我宗问。
論「謂命若无彼便死者」,无我者答。《正理》云「謂命若无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論「既標第六非我而誰」,執我宗难。第六转声必有所屬;若非屬我,所屬者誰?
論「破我論中当广思擇」,指下释也。
論「故薄伽梵至其理決然」,引经證命所屬是身,非是我也。
論「离繫者言至亦被燒害」,敘外道計破也。
論「若尔汝等至有苦他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无心欲苦他者。
論「又所殺者至能殺得罪」,汝引火为例,无心觸火而被火燒。亦應同火燒其所合,所殺得罪,非能殺人。
論「又遣他殺至教觸火者」,例火教他无罪难也。
論「又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无心得罪难也。
論「又非但喻立义可成」,夫立义法須有宗、因,非唯立喻义可成也。《婆沙》一百一十九云「頗有故思害众生命,後不受遠离,而於一切有情得防护耶?答:有。如起殺加行,中間證见法性。此显不因受诸學处,但由入正性离生时得不作律儀。昔有释种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僕。乃至佛應彼機为说法要,诸子闻已亦證离生,得預流果、生净法眼,深心欢喜瞻仰世尊。时林野中无量蟲鹿衝诸機阱死傷非一,由圣道力,令诸子等殺生业道无表不生。问:殺何等生於加行位可入圣道?有作是说:殺傍生等,但非殺人。有作是说:亦通殺人,唯除已起无間加行,故作是说。如起殺加行,而於中間證见法性。」一百一十八云「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业異熟定生地獄耶?答:有。如作无間业加行时命終。其事云何?謂如有人欲害其母,適起加行,或为官司所獲、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福德天神为殺,其子墮地獄而母猶存。或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生地獄。如害母,如是造餘无間應知亦尔。」
論「已分別殺生当辨不与取」,自下半頌,第二述成盜相。
「論曰至不与取罪」,辨盜相也。有分別、无分別應如殺说;不誤、故思,流至後門。一发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业道。
論「若有盜取至望守护者」,此兩释中前解为胜。《正理論》云「有说:此罪於能护人,則彼自盜應无有罪。是故前说於理为胜。」《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处得罪。
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回转物者,即云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所住处,业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伏藏。若转轮王出现世时轮王处得,若无轮王都无处得(今詳應於兩國王处得,地兩國共故也)。」
論「已辨不与取当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述成欲邪行。
「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四种行、不應行,如文可解。
論「有说若夫至方謂非时」,敘異说。无評文也。
論「既不誤言至而非业道」,非道等者,等取非处、非时等誤,皆不成业道也。
論「若於此他婦至成业道耶」,问也。
論「有说亦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说无評。《正理》亦同。
論「於苾芻尼至得业道耶」,问也。
論「此从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此論引自妻、妾为例,而释从國王得,更无異解。《正理論》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业道。有说:此罪於所住王,以能护持及不許故。若王自犯,业道亦成。故前所说於理为胜。」
論「若於童女至得业道耶」,问也。
論「若已許他至皆於王得」,答也。「此」謂童女,「餘」謂他妻等,虽於別人得罪,一切并於王处得罪,不忍許故。此与《正理》不違。通说於王,別即不定。《正理》據別,此中说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问:於寄客女人行不净行,彼於誰得罪?如是说者,於王处得。问:於貨女行不净行,於誰得罪?答:若有与價,都无处得。若不与價,於王处得。」
論「已辨欲耶行当辨虛誑語」,自下第四明虛誑語。於中有二:前半頌正明成虛誑語相;後一頌非见、闻、觉、知。
「論曰至成虛誑語」,正释具缘成业道也。一於所说义異想发言、二及所誑者解所说义、三染心、四不誤,具此四缘成虛誑語。
論「若所誑者至此言是何」,问也。
論「是杂秽語」,答也。杂秽語寬,餘所不攝即杂秽語攝。
論「既虛誑語至何时成业道」,问也。
論「与最後字至皆此加行」,答也。有二时成:一最後字俱生表声及无表业;二隨何时所誑解义表、无表业,成此业道。後解为胜,解不定故。
論「所言解义至能解名解」,兩關问也。
論「若尔何失」,问兩關失也。
論「若據已闻至可名能解」,出兩關失也。
論「善言义者至名为能解」,释兩關难也。取正闻时故,通表、无表难。善言义者无迷亂缘故,通然未了知难也。
論「如无有失應取为宗」,論主評取正闻能解成业道也。
論「经说诸言至名为圣言」,经中有十六言,八非圣言、八是圣言。八非圣言是虛誑語,謂定见等言不见等。八圣言是實語,謂见等言见等。依《集異門論》第十二,加有實已见等,起不见等想,言我已见等。如是虽名非圣言,而不名不见言见等,彼實已见等故。又云「有實不见等,而起见等想,言我不见等。如是虽名非圣言,而不名见言不见等,彼實不见等故。」又云「有實已见等,起不见等想,而言我不见等。如是虽名圣言,而不名不见言不见等,彼實已见等故。」又云「有實不见,起见等想,言我见等。虽名圣言,而不名见言见等,實不见故。」准此論文,違想順境非圣言攝,違境順想是圣言攝。若想说於一见中有四:一實见,见想、言见;二實不见,见想、言见;三實不见,不见想、言不见;四實见,不见想、言不见。此四皆是圣言所攝,翻此四种名非圣言。闻、觉、知境,應知亦尔。若想说四境,有十六圣言、十六非圣言。所以順境、違想是非圣言,有誑心故。所以順想、違境是圣言,无誑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问:何故此語名非圣耶?答:以不善故名非圣。復次於非圣相續中现前,故名非圣。復次非圣所成,故名非圣。復次非圣所说,故名非圣。復次非圣由此得非圣名,故名非圣。」圣言翻上。诸释可知。
論「何等名为所见等相」,自下一頌因八义便明见、闻、觉、知。
「論曰至偏立觉名」,述《婆沙》释义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见、闻、觉、知是根非識。然舉識者,显眼等根必由識助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故。问: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种,而鼻、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种名为觉耶?尊者世友说曰:三識所缘皆唯无記,境无記故根立觉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与境合故立以觉名。大德说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死尸,故能发識说名为觉。」此論言「无記性」,是世友义。「如死无觉」,是大德义。此論说識,意欲取根,如《婆沙》释。
論「何證知然」,问。如何理教證知眼见、耳闻、意知三識觉耶?
論「由经理證」,略答也。
論「言由经者至不尔大德」,引经證眼见也。欲等七句,此是貪之異名。「阿赖耶」者,此云執藏。「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大母答言不尔大德」者,貪是別相烦恼,必不於不曾见色不当见色等起貪等,故言不尔。
論「诸所有声至不尔大德」,重引经證耳闻、意知。广说乃至同前眼见。
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觉」,此證能觉是三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见、耳闻、意知。虽不言三識能觉。復告鬘母:所见、所闻、所知、所觉。既离所见、闻、知外別立所觉,故知三境是其所觉,能觉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是所觉者,色、声、法境定非所觉,是所见、所闻、所知境故。汝將何境为所觉耶?
論「又香、味、觸在所见等外」,既非所觉。
論「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为理。前是经文,後是理也。
論「此證不成」,論主總非经、理。
論「且经非證至愛非愛相」,释经非證。佛告鬘母经不欲決判此是眼唯见、耳唯闻、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经欲令鬘母於六境中,及於见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见等言,不應於境上增益愛、非愛相。愛、非愛相但是自心妄增益也。
論「若尔何故名所见等」,有部问也。
論「有餘師说至名为所知」,此引经部餘師释也。
論「於五境中至亦为无理」,五根證五境,總名所见。若他傳说五境等,名为所闻。若內心以种种理比度所許,名所觉。若意现證,名为所知(准此,意識比知名觉,證知名知,由此五境皆容具四)。第六法境非五根现證故,不得名所见。有餘三也,可傳闻、比知、證知故。由此觉名目意比知,非无所目。香、味等三既許有四言说,非无言说。经有別意,经非證也。觉名有所目、三境有言说,理非證也。
論「先軌範師至名为所知」,論主敘经部師义也。《正理論》云「今謂经主唯申自執,非我許此经判所言相故。但言经證三根所取名为所觉,起所觉言(告大母经,色名所见、声名所闻、法名所知復言所觉,故知即是三根)。故我師宗隨此经立所见等相,於理无違(依大母经立所见等相,於理无違也)。虽说为遮於彼增益愛、非愛相,非不應理;言六四別,於理不然,前经、後经义相似故(前经者,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诸有色非汝眼见等。後经是復告大母:汝等四中,應知所见唯有所见等。经部释云:前是六境、後是见等四境。《正理》不許,由经別意)。我见此经所说义者,謂教大母,如於三时色等境中,若不见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如是若知所见等境唯有所见等,欲等亦不生,欲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经义解此经文,非如经主隨自分別(准经有兩种不生欲等,一不见色等;二知所见色等但有色相,无愛、非愛相。前经明不见故无欲等;後经知所见等无愛、非愛相,故不生欲。兩经前後同明不生欲等,非是前经明六境、後经明四所见等境。广引大母領解頌證)。」又云「又何意趣朋彼二師違理教释,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释違教。所见等相,佛於经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说,而彼棄捨,異建立故。亦与隨教正理相違(经分明说色名所见、声名所闻、法名所知,隨教理唯香、味、觸是所觉。二師所立違大母经,无別教證。翻明为正也)。说五境中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立所见名,非声等中可名所见。如言佛见去、来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无圣教言耳见声、鼻见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见,唯非第六?又彼自说:若意现證名为所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见,现所證故,猶如色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见名?声、香、味、觸名为所见,无经妄立。法不名所见,違经说无。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见,现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前師云:五根现所證境名为所见。既許法亦是现所證,如何非见?又後師释:自內所受及自所證名为所知。若尔,眼见何缘非是自內所受?是則所见應即所知。又所觉、知應无差別,俱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诸比量,现量为先,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觉,不應所觉在所知先,故彼二師义无端緒。」
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时」,三重问答,如文可解。
論「若不动身至應設劬勞」,論主难。欲无无表,离表而生。若不动身亦不发語,既无表业,无表从何可得?於此切难應設劬勞。《正理論》云「经主於此作如是难:若不动身亦不发語,欲无无表离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业道?於如是难應設劬勞。彼謂實无表无表业。豈容不立此二业道?彼亦應辨觸二罪因,非但起惡思有大过失故。若要依身、語二門转,思起欲殺、誑心,即應成逆。彼不成者,仙等應同,既不动身亦不发語,如何成业道?及依身、語門應設劬勞。释如是难。然我且释布灑他时,如由动身能表語义,生語业道。若身不动能表語义,业道亦生。然说戒时,彼有所犯,默然表净令众感知。如何不生妄語业道?仙人意憤,义等教他。彼於有情心无所顧,非人敬彼,知有惡心动身为殺,彼生业道。仙以何表令鬼知心?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咀,必动身、語。有餘師说:非於欲界一切无表悉依表生,如得果时,五苾芻等得別解脫戒。不善亦應然,然彼先时決定有表。餘亦應尔。」仙如前说。「布灑他时得妄語」者,謂不清净,詐入僧中坐现威儀。或有所说,此謂先表。餘應思之。
論「已辨虛誑語当辨餘三語」,自下有一頌半明餘三語成道业相。
「論曰至流至此中」,释壞他語相。一染心欲壞他、二解义、三不誤。若他壞、不壞,俱成壞他語。若他不壞不成壞他語,應无壞圣。正領解时,壞与不壞此成业道。
論「若以染心至业道方成」,释麁惡語。一以染心、二发非愛語毀呰於他、三前人解义、四不誤,所罵解时,成其业道。
論「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释杂秽語。於中有二释:一切染心所发诸語名杂秽語,染心所发皆是杂秽。唯前「語」字流至此中。解义、不誤与前不同,前人不解、誤亦成故。此則前之三語通有二名,离前三語唯名杂秽。
論「有餘師说至及邪論等」,第二释也。前之三語从別得名。离前三語,染心所发,名杂秽語。
論「佞謂諂佞至所執言詞」,此重释也。如文可解。
論「等謂染心至杂秽語收」,释頌「等」字,如文可解。
論「轮王现时至杂秽語收」,问也。
論「由彼語从至非預染心」,答也。有二:一以非染故、二以輕故。此初也。
論「有餘師言至不成业道故」,第二释也。《正理論》云「薄尘類故不引无表,非无无表可业道攝。」
論「已辨語三当辨意三」,明意三业道具缘成也。
「論曰至名貪业道」,释成第一业道相也。惡欲他財名貪业道,自餘貪心不成业道。
論「有餘師言至總说欲愛」,餘師引《五盖经》證一切貪。此貪业道。
論「有说欲愛至成貪业道」,此師以麁品为业道,不簡貪財及貪餘事。《正理論》云「此世間貪虽皆名貪,非皆业道,由前已说诸惡行中攝取麁品为业道故。唯於他物起惡欲貪名貪业道。若異此者,貪著己物业道應成。轮王、北洲,为难亦尔。」准《正理》文,第一、第三二说为正。
論「於有情類至名嗔业道」,释成第二业道相也。要於有情为傷害事,如是瞋恚方成业道,自餘嗔者皆非业道。
論「於善惡等至邪见业道」,释成第三业道相也。
論「如经说至阿罗汉」,已下引经广释頌中「等」字攝也。總有十一不同:一无施与、二无愛樂、三无祠祀。《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无差別同显一义故。二解云:外論者言,无施与者,謂无施三類福。无愛樂者,謂无施別婆罗門福。无祠祀者,謂无施众婆罗門福(外論更有多说,如彼广说)。內論者言,无施与者,謂无过去福。无愛樂者,謂无未来福。无祠祀者,謂无现在福。復次无施与者,謂无身业福。无愛樂者,謂无語业福。无祠祀者,謂无意业福(云云多解)。」四无妙行无惡行者,總撥妙行惡行也(已上四是謗因邪见,见集所斷)。五无妙行惡行业所感果異熟,此謗果邪见见苦所斷。六无此世間。七无彼世間(此通謗因果,见苦、集斷)。《婆沙》释云「问:他世是不现见,謗无可尔。此世现见,何故言无?答:彼诸外道无明所盲,於现见事亦復非撥,不應責无明者愚、盲者墮坑。復有说者,彼诸外道但謗因果、不謗法体。无此世者,謂无此世为他世因,或无此世为他世果。无他世者,謂无他世为此世因,或无他世为此世果。」八无母、九无父(此二是謗因邪见)。《婆沙》释云「问:世間父母皆所现见,彼如何见謗言无耶?答:一解同前。一解:有说彼诸外道謗无父母感子之业,不謗其体。或有说者,彼诸外道謗父母义,不謗其体(若尋苦因而謗,是见集斷。今謗因,不尋苦因而謗,是见苦斷,如戒取等)。」十无化生有情。《婆沙》释云「有诸外道作如是说:诸有情生,因现在精血等事,无有无缘忽然生者。譬如芽生必因种子、水、火、时節,无有无缘而得生者,故定无有化生有情。或有说者,化生有情所謂中有,无此世他世者,謗无生有。无化生有情者,謗无中有(云云多解。此亦可通謗因果也)。」十一世間无有沙門、或婆罗門、或阿罗汉。此是謗圣邪见,见道所斷。
論「彼经具显至等言攝後」,總結可知。《婆沙》等言,更说謗滅邪见,广如彼说。
俱舍論疏卷第十六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後於東廊禅公舊居點了。
目暗貧僧觉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义證
交了。